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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许可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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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卫生形势不容乐观。建立食品快速检测机制,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把好口岸食品安全关,提高应对口岸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88号令第二十条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相继配备了一定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装备及检测试剂等,但在实际使用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直接影响被监管食品的检测结果,危及口岸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加以重视和克服:   一是要大力宣传利用食品卫生快速检测的科学手段,对食品、餐饮具和消毒剂等的卫生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及时、客观地现场监督和管理的重大意义。同时,要狠抓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保证一线人员人人熟练、个个精通并能作为监管技术有效运用。   二是口岸卫生监督人员缺乏必要的检验基础知识,必要时应予以增加检验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大多未从事过检验工作,虽然快速检测仪器尽可能减少了实验室繁琐的程序,但其基本的操作方法、原理,如无菌采样、空白对照、样品前期处理及自我防护等需要有一定的检验理论,在短时间内掌握快速检测技术有一定难度,检验人员参与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卫生监管部门应制定现场快速检测使用、装备、维修等一系列标准,对达到条件的,通过资质认证,使卫生监督快速检测结果合法,经得起执法实践考验。   三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自身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大部分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能在较短时间得出结果,但有些快速仪器不能快速到位,定性检测结果、阳性样品或可疑样品确认需要到实验室进一步分析,有些检测结果还需换算。口岸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多为新研制产品,在理论及实践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加以改进,真正达到快速、准确、方便,适合于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工作的需要。   四是食品单项检测项目达几十种,每一种如亚硝酸盐、二氧化硫检测一个项目一个塑料袋,说明书同试剂放在一起,易被腐蚀丢失。比较合适的方法是编写一套比较完整、详细、具体的快速仪器说明书,有操作说明以及标准值等,不仅便于保存而且有利于推广使用。   五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配备试剂多为标准制剂,保质期短,价格昂贵,不易大面积推广。因此,在购置时要充分考虑本口岸实际,根据保质期长短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切实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及所购试剂的质量和检测结果准确性,严格控制试剂及仪器的假阴性率,保证检出率。   食物中毒快速检测是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核心技术之一。从当前比较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来看,充分利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和试剂对全面提高口岸卫生质量,对促进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可持续发展,对检验检疫效能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 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研制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0" tbody tr td width=" 132"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成果名称 /p /td td width=" 516" colspan=" 3"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32"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单位名称 /p /td td width=" 516" colspan=" 3"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p /td /tr tr td width=" 132"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联系人 /p /td td width=" 188"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曹永斌 /p /td td width=" 141"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联系邮箱 /p /td td width=" 187"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aoyb@bjciq.gov.cn /p /td /tr tr td width=" 132"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成果成熟度 /p /td td width=" 516" colspan=" 3"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正在研发 □已有样机 □通过小试 □通过中试 √可以量产 /p /td /tr tr td width=" 132"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合作方式 /p /td td width=" 516" colspan=" 3"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技术转让& nbsp & nbsp □技术入股& nbsp & nbsp √合作开发& nbsp & nbsp □其他 /p /td /tr tr td width=" 648" colspan=" 4"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成果简介:& nbsp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d4b55718-2753-4b9a-a0f3-5500d689c0bd.jpg" title=" T3FS-A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jpg" width=" 350" height=" 202"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50px height: 202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26dabf69-1679-4ceb-be15-58958f41c066.jpg" title=" TR3胶体金检测仪.jpg" width=" 200" height=" 167"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00px height: 167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7cb4a51-3c31-4390-8f53-bc793439b0a7.jpg" title=" TS3菌落总数检测仪.jpg" width=" 350" height=" 172"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50px height: 172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a29db96-dc40-477b-a578-5a645ac6b02f.jpg" title=" 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移动终端.jpg" width=" 350" height=" 171"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50px height: 171px "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该成果针对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研制了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该系统由食品/水质快速检测仪、胶体金检测仪、细菌总数快速检测仪和现场移动信息终端4种仪器设备及1套口岸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组成,实现了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监查和数据实时传输,经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工作中多次应用、验证及优化,适用性强。 br/ /p /td /tr tr td width=" 648" colspan=" 4"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应用前景: /strong strong /strong br/ & nbsp & nbsp & nbsp 该成果开发的监检结合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和智能高效的口岸数字信息化平台具有快速研判、准确度高、集成化水平高、信息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便于携带等技术优势,并实现实时上传检测结果并保存于数据库、标准库及时更新、作业指导书随时可查、视频教学动态模拟、监督记录无纸化等五大整合功能,改变了京九直通车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偏低、检测结果滞后等不利现状,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京九直通车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本项目为今后推动其他陆路口岸、航空口岸和海运口岸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和数字信息化平台的研究开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和应用数据,可以以本项目为基础,针对不同口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研究开发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系统,从而全面的推进各个口岸检验检疫系统的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p /td /tr tr td width=" 648" colspan=" 4"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知识产权及项目获奖情况: /strong strong /strong br/ & nbsp & nbsp & nbsp 发表论文2篇: br/ & nbsp & nbsp & nbsp (1) 卢瑞华, 曹永斌, 王宏毅, 许匡, 韩莹. 保鲜水果及农副产品中二氧化硫快速测定的研究. 现代科学仪器。 br/ & nbsp & nbsp & nbsp (2)曹永斌, 王宏毅, 张雷, 许匡, 朱家林, 韩莹. 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同步系统的建立与应用.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br/ & nbsp & nbsp & nbsp 软件著作权2套: br/ & nbsp & nbsp & nbsp (1)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化同步系统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121646号) br/ & nbsp & nbsp & nbsp (2)陆路口岸及国际列车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及信息化同步系统移动客户端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121661号) br/ & nbsp & nbsp & nbsp 团体标准2套: br/ & nbsp & nbsp & nbsp (1)CAIA/SH001-2014 & nbsp & nbsp 味精 硫化钠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br/ & nbsp & nbsp & nbsp (2)CAIA/SH002-2014 & nbsp & nbsp 饮用水 氟化物的测定 2-(对磺苯偶氮)-1,8-二羟基-3,6-奈二磺酸锆分光光度法 /p /td /tr /tbody /table p br/ /p
  • 山东省日照市成为全国最大食用糖进口口岸
    1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日照市检验检疫局获悉,2009年,日照市口岸共进口食用糖270675吨、价值7233万美元,进口重量超过全国口岸进口总量的25%,成为全国最大的食用糖进口口岸。   据了解,面对大量的进口食用糖,山东省日照市检验检疫局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进口食用糖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保证了进口食用糖质量安全。   加强进出口食用糖经营商备案管理,规范进口食用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2009年,对向我国出口食用糖的古巴、巴西等7个国家的出口商、代理商以及我国进口商进行了备案管理 制定了进口食用糖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和监管措施,明确了工作依据、报检审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样品保存、资料归档等内容,规范了进口食用糖检验检疫监管行为。   对不合格货物严格后续监管。对涉及品质、卫生、检疫等不合格指标的货物,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下加工合格后销售使用。指导进口商建立和完善进口和销售记录,保证出入库数量核销相符。   加快检验检疫通关速度。对进口食用糖实施“零延时”工作制度,保证在第一时间登轮检验检疫、取样制样、实验室检测、出具相关证明,缩短了检验检疫工作流程。配合海关部门做好进口许可、保税仓储等一系列通关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储备规模、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 2856万!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2024年度试剂耗材等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Y20240018ZC-ZJ-A项目名称: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2024年度试剂耗材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56.54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478.66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一年。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3月01日 至 2024年03月0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方式:请供应商通过本单位网站(www.sczyzb.net)进行注册报名;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该网站的“使用手册”。报名询问电话:028-87050033-0。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 028-639212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联系方式:袁女士 028-87050033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  028-87050033转2052
  • 科技冬奥:“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提升口岸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聚焦冬奥会“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的需求,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河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单位,共同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重点专项课题“冬奥会口岸快速通关智能监管技术及装备”,研发适用于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运转的专用车辆——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可在大型赛事口岸现场疑似感染货物、动物、食品等场所进行现场采样、运输, 在采样过程中实现对采样人员的防护,在运输过程中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可迅速将危险物送交专业检测机构,整个过程安全可靠,可追溯。该设备集消毒应急处理、防扩散微负压隔离、防逃逸、空气净化、废液收集、恒温恒湿、视频监控、安全预警、物联网信息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高效操作,控制危险因子传播,直接将风险物品转运至安全或处置场地,可对人员个体防护装具进行消毒处理。整个过程可远程监管,能满足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和样本快速、安全运输的需要。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的应用,有助于提升口岸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142.00万元采购固体废弃物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乌拉特中旗]竞争性磋商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竞争性磋商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3-05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年03月16日 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SZCZQS-C-F-230022 项目名称: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2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合同包预算金额:1,42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工程设计服务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42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行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3年03月05日至 2023年03月10日,每天上午 00:00:00至 12:00:00,下午 12:00:00至 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3年03月16日 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五、开启 时间: 2023年03月16日 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乌拉特中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海流图镇 联系方式:150478900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内蒙古泓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西路102号新城国际住宅小区3号楼1单元1301 联系方式:18704925121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慧 电 话:18704925121 内蒙古泓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05日 相关附件: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磋商文件(2023030502).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固体废弃物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42.00万元 采购单位: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泓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乌拉特中旗]竞争性磋商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竞争性磋商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3-05 招标文件: 附件1 项目概况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年03月16日 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SZCZQS-C-F-230022 项目名称: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2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合同包预算金额:1,42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工程设计服务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42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或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行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3年03月05日至 2023年03月10日,每天上午 00:00:00至 12:00:00,下午 12:00:00至 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3年03月16日 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五、开启 时间: 2023年03月16日 15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乌拉特中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海流图镇 联系方式:150478900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内蒙古泓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西路102号新城国际住宅小区3号楼1单元1301 联系方式:18704925121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慧 电 话:18704925121 内蒙古泓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05日 相关附件: 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磋商文件(2023030502).pdf
  • 1000万!和田市医共体各分院和广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广州海关口岸门诊部)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TSZFCGZBDL-2024-014-3项目名称:和田市医共体各分院2024年医用耗材及检测试剂配送商采购项目三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6000000最高限价(元):5948938.19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和田市医共体各分院2024年医用耗材及检测试剂配送商采购项目三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一批医用耗材、检验试剂 备注:详细参数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3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三)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和田市人民医院地 址:和田市英明路150号联系方式:0903-29301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新疆博源汇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和田市中润写字间506室联系方式:0903-25126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穆先生电 话:0903-2512697二、项目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M4400000707524956项目名称:广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广州海关口岸门诊部)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试剂采购预算金额: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最高限价1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试剂采购16000人份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需求400万元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本项目允许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具体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供货采用分批供货方式,中标人需在采购人发出订单后3日内供货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7月11日 至 2024年07月1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www.gzebid.cn)在线获取方式:广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www.gzebid.cn)在线获取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广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广州海关口岸门诊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07号四楼        联系方式:邱工 020-855119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0楼1030室            联系方式:谷小姐、彭先生 020-83544332、020-8354411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邱工电 话:  020-85511923
  •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209.10万元采购样品前处理
    详细信息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3 招标文件: 附件1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0883]zzgj[CS]20220022 项目名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合同包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输液泵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500.00 - 1-2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 - 1-3 医用X线设备 DR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850,000.00 - 1-4 临床检验设备 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反应(PCR)系统 3(台) 详见采购文件 565,500.00 - 1-5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本分杯处理系统分杯器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290,000.00 - 1-6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33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按所投产品医疗器械分类提供:第一类:提供所投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范围内经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至 2022年11月1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提交 五、开启 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抚远市浓江乡平安街107号 联系方式:0454-2132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气象局院内中资招标办公楼 联系方式:0454-8262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0454-8262555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磋商文件(2022111101).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样品前处理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209.10万元 采购单位: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3 招标文件: 附件1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0883]zzgj[CS]20220022 项目名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合同包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输液泵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500.00 - 1-2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 - 1-3 医用X线设备 DR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850,000.00 - 1-4 临床检验设备 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反应(PCR)系统 3(台) 详见采购文件 565,500.00 - 1-5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本分杯处理系统分杯器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290,000.00 - 1-6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33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按所投产品医疗器械分类提供:第一类:提供所投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范围内经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至 2022年11月1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提交 五、开启 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抚远市浓江乡平安街107号 联系方式:0454-2132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气象局院内中资招标办公楼 联系方式:0454-8262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0454-8262555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磋商文件(2022111101).pdf
  • 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专家目前分析认为OMP牛奶尚属安全   近一段时期以来,蒙牛公司特仑苏牛奶中OMP安全性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是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特仑苏牛奶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此,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OMP牛奶安全性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尽快做出是否安全的评估,以便及早解答消费者对OMP牛奶健康风险问题的关心。   据悉,专家对提交的有关OMP的来源、生产工艺、添加量、检验报告以及国际同类产品政府许可和国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饮用蒙牛OMP牛奶不会产生健康危害。一是OMP的来源是牛奶经脱脂、膜过滤等物理方法获得的乳清蛋白组分,如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本身就是牛奶的正常成分。二是国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OMP的食品安全毒理学检验报告表明,经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30天喂养试验和致畸试验均未见不良影响。三是产品中OMP含量为8毫克/100克,低于权威机构认定的一般安全添加水平。四是关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OMP与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是否为同一物质问题,胰岛素样生长因子是机体自身分泌的一种激素样蛋白质,广泛存在于机体组织和体液中,是母乳和牛乳中的正常组成成分,一般牛乳中含量为1毫微克/毫升~9毫微克/毫升,母乳中含量为5毫微克/毫升~10毫微克/毫升。有关机构对蒙牛提供的不同品牌未添加OMP的牛奶和特仑苏OMP牛奶中IGF-1含量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均在牛乳IGF-1正常含量水平范围内。   这位负责人说,蒙牛公司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负责。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三定”方案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22年1月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四)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整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六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法规司。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等工作。  (三)监测预警司。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急处置司。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五)传染病防控司。拟订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卫生与免疫规划司。拟订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  (七)综合监督一司。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八)综合监督二司。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组织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工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行政编制1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  第九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 科技冬奥:“全自动封闭式核酸扩增分析仪”为口岸快速通关提供新思路
    编者按:近日,北京新闻中心召开科技冬奥专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科技冬奥”有关情况。本届冬奥会共有200余项技术,500多家单位,超过万名科研人员参与研发,为办好一届“简约、安全、精彩”的冬奥会提供有力保障。而其中也包含了海关科技人员的积极参与和贡献,由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会同北京海关、石家庄海关、广州海关、宁波海关、青岛海关所属技术机构等10余家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重点专项项目“冬奥会口岸快速通关智能监管技术及装备”开发60余种传染病快速检测方法、17台套口岸监管装备,部分装备在冬奥会期间在10余个冬奥场馆和海关监管场所测试应用,有效助力了冬奥会口岸快速通关、智慧监管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全自动封闭式核酸扩增分析仪” “科技冬奥”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场外最亮眼的主题,世界盛会不仅为大家呈现了精彩纷呈的体育赛事,也让全世界领略了科技带给北京冬奥会的独特魅力。在当今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形势下,为确保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安全顺利举办,众多炫酷科技在本届冬奥会赛场内外大显身手,展现了我国科技创新的硕果。针对预防冬奥会期间输入性传染病口岸快速筛查的需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科技冬奥”重点专项“冬奥会口岸快速通关智能监管技术及装备”项目,基于微流控芯片核酸检测技术,建立可快速检测25种传染病病原体的现场快速检测装备——由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中科生仪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发承担。该装备可在1小时内完成病原微生物样品的检测,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邮包、货物等物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迅速识别传染源,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者传出。“全自动封闭式核酸扩增分析仪”及其配套检测卡目前,虽然有多种全自动核酸检测系统能够实现“样品进-结果出”概念,但具备全自动化核酸提取和实时荧光PCR精准检测能力的大多数仍是“实验室内”“桌面型”设备,无法适应现场化的检测要求。CarryOn P1000Q采用高度集成化的设计理念 针对以上短板,项目团队通过大量的研发和测试,将复杂的功能结构高度集成于比手掌略大的仪器上,采用快速升降温、超声控制、纯化温控、微型化多通道荧光检测、微流控液路驱动、锂离子蓄电池等模块,实现完善的使用功能和手持式的小型化设计。并采用了微流控技术的一体化芯片设计,将进行样本处理、核酸提取和纯化、荧光PCR反应的体系集成在8cm×6cm的芯片上,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实验室功能,使传统的核酸检测时间从3~4小时缩至1小时以内,突破了制约分子检测快速化的关键技术瓶颈,而且全封闭自动化检测过程解决了传统分子检测技术易发生环境交叉污染而难以在口岸现场应用的技术难题。现场检测替代传统意义的实验室检测 本系统凭借简单、便捷、快速的性能特点,全封闭无污染的反应过程以及精准、可靠、直观的实验结果,非常适合应用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大国际活动中。如得以最终应用,将大幅度简化通关流程,减少通关人员的等待时间,满足快速通关需求,解决大型国际活动现场快速筛查和确诊技术缺乏的问题。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口岸传染病筛查的效率,更早、更准确地发现传染病携带者,识别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尽早进行传染病预警,以防止传染病发生扩散,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这将为疫情常态化下我国举办大型国际活动口岸疫情防控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在服务口岸现实需求的同时,也可充分展现口岸公共卫生检疫体系的高效性、准确性和人性化。
  • “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来了,瑞士步琦助力疫苗电子追溯制度
    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的法律。被普通的老百姓称为“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老百姓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系统了解疫苗的整个生命周期关键信息;可以打上安全、质量可靠的放心疫苗。其中的“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全程电子追溯相当于每一个疫苗都有一个“身份证”,只要一查,就知道它的“前世今生”。它在生产来源、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流通和运输中是否存在问题等信息都一览无余。这不仅能“擦亮”消费者的眼睛,还可提升监管效能。瑞士步琦作为实验室设备先驱者,以其优秀的品质,严谨的态度和精良的工艺助力疫苗电子追溯,其KjelMaster K-375(全自动凯氏定氮仪)拥有三级用户管理权限保障数据安全、支持电子签名、支持审计追踪功能、所有数据全程可追溯。检测范围0.02-200 mg N,更低的检测限更适合医药领域使用半微量法进行检测。专业版的医药升级包,更详细的审计追踪功能,更多用户管理特性和数据安全特性,特别适合医药领域严格法规多种滴定模式满足不同标准:电位滴定、颜色滴定及反滴定(可选)(完全符合中国药典、欧洲药典、美国药典及中国国家标准等的要求)。仪器可以外接天平、打印机、条码阅读器、网络及LIMS系统等;可连接KjelSampler K-376/ K-377(自动进样器)保证最高样品输出,实现无人值守操作。拥有用户管理权限保障数据安全,防止非授权操作,满足实验室GLP规范,数据可追溯、支持电子签名、支持审计追踪功能、可提供IQ/OQ认证,为满足FDA CFR 21 part 11做好准备。可提供KjelLink智能软件,方便数据处理。疫苗涉及到公共安全,疫苗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应严格进行全程监管、信息透明且全程可追溯。瑞士步琦以其优秀的品质,严谨的态度和精良的工艺助力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 山西省率先发布2项海关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地方标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3月1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旅检现场消毒技术指南》(DB14/T 2011—2020)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航空器消毒技术指南》(DB14/T 2012—2020)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于同日实施。这两项标准的发布,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口岸旅检现场、航空器的消毒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对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输出具有积极作用,在全国海关口岸尚属首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旅检现场消毒技术指南》给出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旅检现场消毒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毒对象、消毒方法及消毒人员要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航空器消毒技术指南》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航空器消毒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毒对象、消毒方法及消毒人员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据了解,这2项标准由太原海关提出,山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太原海关口岸门诊部)起草,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在标准申报资料准备、标准文本起草、标准信息查询、征求意见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并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加班加点开展标准审查审核工作,加快标准制定进程,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font face=" 宋体,SimSun" 附件 /font /strong font face=" 宋体,SimSun" : /font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font face=" 宋体,SimSun" /font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title="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旅检现场消毒技术指南.pdf"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88ec77bb-59b0-4e84-8afa-6626d494e975.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旅检现场消毒技术指南.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title="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航空器消毒技术指南.pdf"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dfaed5bc-f697-4b47-ba9d-5ea9ef03ff61.pdf"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航空器消毒技术指南.pdf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font face=" 宋体,SimSun" & nbsp /font br/ /p p font face=" 宋体,SimSun" /font br/ /p
  •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技术标准。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协商确定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管理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应作为地下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审批的许可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有《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第十三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工程建设方案;(三)水文地质条件;(四)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五)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六)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七)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八)水利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备用水源取用水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取水情形、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保护和管理措施等。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定期维护,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用水记录台账。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热备。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确有必要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根据其使用情况按在用、封填、应急备用(封存)、应急备用(热备)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要求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责令整改或关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自备井管理,建立自备井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存或封填,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年久失修、地下水质量较差的取水工程,应当永久封填,并按要求及时注销取水许可证;对条件尚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封存备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水封存备用取水工程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第十九条 采矿疏干排水管理应纳入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的地下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纳入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对能利用而不利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疏干水,应经处理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后排放,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应按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取水方式、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等;(三)取水水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二十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划定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公布。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水利部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组织划定。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理保护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区域内与地下水开采密切相关的重要泉域保护和海咸水入侵防治等任务,应一并纳入治理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鼓励和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大力推动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五条 存在超采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辖区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将治理成效上报水利部。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第五章 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通报机制,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基础,地方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补充,在综合分析超采区地下水位变幅的情况下,按季度对超采区有关地市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水利部根据水位降幅和排名情况,对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分别采取点名、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指导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辖区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和水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现违规取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第三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授权,加强对流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超采治理,以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和出现频次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整改落实。第三十四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管理保护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把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深圳口岸检出今年首例基孔肯雅热输入病例
    1月1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在入境旅客中检出1例基孔肯雅热输入病例,这是深圳口岸也是全国口岸2014年检出的首例基孔肯雅热输入病例。   该病例为35岁印度尼西亚籍男性,2013年12月30日由印尼飞往澳门,31日前往香港,2014年1月1日经深圳湾口岸入境,入境时红外体温监测系统报警,复测体温39.5℃。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后,分别采集咽拭子、血液样本做实验室检测,确诊该旅客感染基孔肯雅热。   自2008年广东检验检疫局检出内地首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热确诊病例后,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布控全国口岸严密监测,广东、深圳、宁波、厦门等检验检疫局相继多次在来自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和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的入境旅客中检出输入性该病病例,并采取了有效防控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提醒公众,目前东南亚地区蚊媒传染病呈高发态势,公众春节期间出行特别是前往上述国家前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国际旅行健康知识 入境时如有发热、皮疹等症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和咨询,领取就诊方便卡 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和蚊虫叮咬史等,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必要性材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   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   (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四、关于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   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   卫生部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六、关于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省内唯一!河北口岸药品检验所正式挂牌成立
    河北口岸药品检验所揭牌仪式现场。 人民网 付兆飒摄 9月22日,河北口岸药品检验所揭牌仪式在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举行。河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盖海洲、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何江海共同为河北口岸药品检验所揭牌。药品进口口岸建设工作是河北省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雄安新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河北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用药需求和服务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8月26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2年第71号),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为石家庄航空口岸检验机构,正式结束了河北“只有进口药品、没有药品进口”的历史,为服务全省人民健康用药需求、推动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河北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了新的支撑和保障。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是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全省唯一一家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检验的省级法定机构。近年来,该院立足国家大事和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积极推动特色检验能力提升,为服务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护航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起到了支撑作用。下一步,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将以此次口岸药品检验所挂牌运行为新的起点,持续加强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外药品标准的学习研讨,强化口岸药品检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研工作水平,对接最前沿的技术,打造最严谨的体系,培养最优秀的人才,争做全国药品检验领域的“行家里手”;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着力实现与海关、口岸药品监管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统筹提升检验检测效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严格规范程序流程,用最严谨的态度、最专业的技术、最高效的服务,严把河北进口药品检验关,为推动全省药品监管事业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谱写燕赵出彩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再出落地新政 高校院所可自行采购仪器设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力保障。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意见》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为防止单位设“账外账”,要求将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问:《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坚持简政放权,在四大方面扩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变主管部门审批为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设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问:《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怎样才能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优化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察,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简政放权后,如何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如何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单位法人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是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减少监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 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一些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问: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是强化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二是各地还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 进口食品靠谱吗?口岸抽检有真相
    p   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5年度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情况,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进口商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近日,记者从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珠海口岸去年检验进口食品3657批,共检出不合格产品279批,不合格率为7.6%。珠海口岸位列全国拦截问题食品的十大口岸之一。 /p p    strong 食品:饼干饮料酒列不合格前三 /strong /p p   在“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珠海检验检疫局香洲办对此前查出的10批不合格进口食品实施监督销毁。此次销毁的进口食品重约2660公斤,货值39.93万港元,涉及杏仁饼、巧克力、蛋卷、花菇、八仙果等产品,主要来自泰国、日本、韩国等地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微生物、重金属项目超标或添加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 /p p   2015年3月,珠海检验检疫局九洲办事处在对一批从澳大利亚进口饮用水(共计255包,3672升)实施抽样检测时,检出溴酸盐为12.3ug/L,不符合我国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卫生标准 /strong /span /a 要求,检验检疫局已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其实施监督销毁处理。该局检验专家表示,溴酸盐是饮用水在用臭氧进行杀菌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毒副产物,国家的饮用水标准规定的引用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不得超过10ug/L。 /p p   昨日,记者从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在全国481个口岸中,2015年珠海口岸进口食品贸易额虽未进入前十,却是全国拦截问题食品的十大口岸之一。不合格食品主要包括酒类、糕点饼干类、饮料、调味品、糖果类、特殊食品等产品,主要产自法国、葡萄牙、日本、美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添加剂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微生物超标、重金属超标、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等。 /p p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不合格数据显示,糕点饼干类、饮料、酒类位列不合格前三名。珠海口岸拦截的不合格进口食品也同样显示这三类食品排在不合格前三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超标等是糕点饼干类、饮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而作为消费者最迷恋的进口乳制品也排在全国十大进口不合格食品类别之列。 /p p    strong 童服:抽检不合格率达三成 /strong /p p   2015年5月,珠海检验检疫局湾仔办事处销毁了一批从孟加拉、印度进口的婴幼儿服装,共计108款,17040件。经对该批服装进行抽样检测,发现2款甲醛含量超标,11款纤维含量不合格,全部款式标签不合格。 /p p   而根据国家质检局近日公布的消息,去年目录外进口消费商品抽检中功能性服装不合格率为38.7%,儿童服装不合格率为30.7%,整体上来讲服装不合格率为16.8%。除了一些口岸检出儿童服装纤维含量、甲醛含量超标外,主要不合格原因为标识标签不合格。 /p p   珠海质检局专家表示,直接接触甲醛含量超标的婴幼儿服装可引起婴幼儿皮炎,若吸入甲醛则会刺激呼吸道、引发水肿,严重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并有可能致癌。服装进口企业在进口婴幼儿服装时,应注意查询核对我国相关的国家标准,选择进口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婴幼儿服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p p    strong 汽车:制动器衬片不合格率达48.4% /strong /p p   2015年3月,珠海检验检疫局召回珠海地区118辆存在变速箱故障问题的路虎揽胜极光汽车。除按照质检总局针对进口路虎揽胜极光汽车变速器故障问题开展调查和监督召回外,先后完成对本地区雷克萨斯、宝马、捷豹、奥迪、克莱斯勒、大众、本田等七家进口汽车授权维修、保养、销售商,共计51辆12个车型的进口汽车的召回监管工作。 /p p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的2015年目录外抽检数据,进口汽车用制动器衬片问题较为突出,不合格率达48.4%,汽车制动软管不合格率为8.0%。 /p p   珠海质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检验检疫局严格监督进口汽车经销店召回维修工作质量,不断强化对进口汽车的事后监管。同时提醒广大进口汽车车主,一旦发现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故障,应立即与经销商联系召回、维修等事宜,也可通过12365质量热线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反映。 /p p strong   如何购洋货? /strong /p p strong   认“一标一证两清单” /strong /p p   当前全球商品供应链呈现更加复杂的态势,网络通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海淘、代购、电子商务等购买进口食品、服装等消费品的新兴渠道。通过这些渠道进来的商品常常逃过正常检测,一些消费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学会识别购买合格的进口商品,可以通过“三看”进行辨别: /p p   一是看“一个标签”。如食品,经一般贸易的正常途径进口的食品都应加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标签上应列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生产日期、保持期、贮存方法、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海淘、代购的进口食品一般没有中文标签。 /p p   二是看“一个单证”。进口消费品经口岸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向经销商索要其复印件,以核对购买的进口商品信息。 /p p   三是看“两个清单”。部分需准入审批的进口食品如肉类、水产品、燕窝等,还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输华准入国家及产品名单和已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不在这些名单内的国家或厂家生产的进口食品切勿购买。 /p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10月21日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七条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条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四条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一)应急供水取水;(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 质检总局紧急通知对口岸体温检测仪校准
    校准体温检测仪为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提供技术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质检系统把甲型H1N1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全力以赴、严防死守、防止甲型H1N1疫情传入我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部署,在按规定校准周期进行常规计量校准的基础上,5月2日质检总局紧急通知各地质检部门对口岸体温检测仪再次进行计量校准,要求各地计量检定机构要组织技术人员赴口岸现场对体温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校准,确保检测准确、有效。   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积极协调配合,针对各口岸体温检测仪器设备的分布地点、数量、种类等情况,研究确定计量标准计划,组织实施应急校准工作,全天24小时开展体温检测仪器及设备的现场校准,保证这些检测仪器设备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按照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计量检定机构对需要进行校准的社会公用体温检测仪器及设备,也要及时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中国质量报》   河北省质监部门对口岸体温检测仪进行计量校准台台检测确保安全   本报讯 (祁建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河北省质监部门立即行动,对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口岸的体温检测仪开展了计量校准,以便及时发现甲型N1H1流感疫情。   开展计量校准是为了保证每台仪器设备的测量数据准确可靠。在河北省的口岸中,石家庄国际机场、秦皇岛口岸由于客流量较大而成为检测重点,主要是校准各口岸在用的体温检测仪。据了解,目前石家庄机场有4套体温检测系统和2台红外辐射温度计,秦皇岛口岸有2台便携式红外测温仪和一套“IR236智能体温测控系统”,京唐港有5台便携式红外测温仪。从5月5日开始,河北省质监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上述口岸的体温检测仪开展计量校准。石家庄市国际机场在用的4台智能体温检测系统和2台红外辐射温度计,经现场调试校准,检测合格,可正常使用。省计量院有关人员赶赴秦皇岛,协助当地开展工作。《中国质量报》   青岛计量所校准体温检测仪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防疫先锋队冲锋在前   本报讯 (记者朱文达 梁 丽)近日,青岛市计量测试所紧急组织精干技术人员,应急成立防疫先锋队,对青岛周边各口岸、医院使用的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医用热成像、红外耳温计等计量器具开展免费计量校准服务,紧急应对全球蔓延的甲型H1N1流感。   5月4日,青岛计量所完成了首批对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检验检疫部门的体温检测设备的校准工作。5月5日,防疫先锋队辗转到山东威海、荣成、烟台等口岸,紧急开展检校服务。截至5月7日,已为青岛、荣成口岸免费校准体温检测设备20余台件,其中,确认一台设备故障,现已督促使用单位联系设备售后服务人员立即进行维修。《中国质量报》   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口岸体温检测仪计量校准工作(信息来自浙江省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甲型H1N1疫情的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主动与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沟通、联系,并于2009年5月4、5日,组织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技术人员共计10余人次,对杭州萧山机场、嘉兴乍浦港口、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保健中心的28台/套便携式、门框式红外体温检测仪进行了计量校准,其余60台/套左右的体温检测仪将力争在5月10日前完成计量校准。同时,省局发文要求各地,一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甲型H1N1疫情的防控工作,把抓好甲型H1N1疫情防控的计量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履行计量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甲型H1N1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是要主动与当地检验检疫、卫生疾控等部门沟通、协调,迅速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同时要加强甲型H1N1疫情防控期间计量监管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充分发挥当地“计量安全应急小分队”的作用,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甲型H1N1疫情可能出现扩大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三是要马上组织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人员根据口岸、火车站、汽车站等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需要,随时赴口岸、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现场对体温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免费计量校准,确保各口岸、火车站、汽车站体温检测仪器设备准确、可靠。
  • 2013全国口岸首次截获TOP10
    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往来我国与世界各地的货物、人员、邮寄物品呈高速增长态势,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国门安全风险显著增加。   回首2013年,国门卫士恪尽职守,严格把关,凭借一双双火眼金睛,在国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4723种607622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335种53405次,一般有害生物4388种554217次。这里面,有的是全国口岸首次截获的新品种,有的是地方口岸首次查获的新疫情。   当新年的曙光照进国门,我们聚焦2013全国口岸首次截获相关报道,从侧面反映检验检疫工作,总结检验检疫成绩。既然是聚焦,就要寻找亮点 既然是亮点,就要更具权威。因此,我们请教了中国检科院的专家,最终甄选出10条重大疫情首次截获事件。   在筛选过程中,我们发现,任何一次疫情截获都在考验检验检疫工作能力和检测实力。从口岸堆场到海上货轮,从闷热的集装箱到寒冷的储物仓,处处都留下检验检疫人一丝不苟工作的身影。   回顾2013,我们心有慰藉 憧憬2014,我们信心满怀。   广东南海   截获鼠尾蒺藜草   事件回放:8月,广东南海检验检疫局从一批来自阿根廷的进境羊毛中,截获检疫性杂草鼠尾蒺藜草。该杂草为我国口岸首次截获的检疫性杂草。   检疫档案:鼠尾蒺藜草为禾本科蒺藜草属(非中国种),多年生杂草,主要分布于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在南美洲也很常见,在我国没有分布。蒺藜草属(非中国种)是谷物、甘蔗、棉花、大豆、紫花苜蓿、咖啡、可可和果园、葡萄园的有害杂草,刺苞还可直接伤害人、畜,是很难防治的一类杂草。同时,该杂草也是我国进口阿根廷大麦双边议定书上重点关注的检疫对象。   宁波截获可可花瘿病菌   事件回放:4月1日,宁波检验检疫局从进口日本罗汉松种苗上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可花瘿病菌Nectria rigidiuscula Berk.et Broome。5月31日,经中国检科院复核,确认为我国首次截获该病菌。据悉,这也是国际上首次在原非寄主植物上截获该检疫性有害生物。宁波局认真策划组织验证试验,经过实验证实可可花瘿病菌可以侵染罗汉松,造成生长点坏死,试验结果得到中国检科院确认。   检疫档案:可可花瘿病菌属于我国禁止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能够造成可可、芒果、三叶胶属(Seringa)、咖啡、水稻、玉米、豆科、榴莲树、印度枣、莲雾、鳄梨、橡胶、番茄枝科、漆树科、夹竹桃科、木棉科、大戟科、锦葵科、桑科等多种寄主植物根腐,堵塞维管束,在枝条上形成癌肿,造成萎焉、畸形,影响植株生长。在世界范围内分布广泛,能够危害多种植物,可通过种苗远距离传播扩散。   江苏南京   截获欧芹壳针孢叶斑病菌   事件回放:3月14日,一批埃及进境植物源性调味料(欧芹、罗勒叶)从南京口岸进境。在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发现大量杂草种子和病害危害状,进行针对性取样后送检。经鉴定,欧芹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欧芹壳针孢叶斑病菌,罗勒叶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菟丝子属。同时,工作人员还截获了稷属、交链孢属等一般有害生物。其中,欧芹壳针孢叶斑病菌为国内首次截获。按照相关规定,南京局对该批货物作了退运处理。   事件追踪:该批进口埃及调味料共两个集装箱,欧芹重5000千克,罗勒叶重6000千克,是经过简单晾晒、打碎以后的调味料,用于牛排、意大利面、鱼、肉、烤鸡等西餐浇汁的调味料,主要流向是西餐厅和高档饭店。   山东青岛   截获洋葱腐烂病菌   事件回放:2月5日,山东青岛检验检疫局从一批进口韩国大花蕙兰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洋葱腐烂病菌(Burkholderia gladioli pv.Alliicola)。该疫情为我国口岸首次截获。该批货物共计5000株、货值1.25万美元,青岛局对其实施封存并按相关规定作了销毁处理。   检疫档案:洋葱腐烂病菌主要分布于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和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尼等国,其广泛寄藏在洋葱、郁金香、水仙、鸢尾花等多种经济植物种子或球茎中,随种苗的贸易调运进行远距离传播扩散,引起葱属植物产生洋葱球茎软腐病。作为种传的植物病原细菌,其田间发病可导致洋葱九成的产量损失 贮藏期发病可导致洋葱整仓腐烂,危害性极大。  江苏连云港   截获墨面双棘长蠹   事件回放:9月26日,江苏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一批进境越南木薯干时,截获谷蠹、双棘长蠹、仓潜、赤拟谷盗、长头谷盗、黑菌虫、咖啡豆象、小蕈甲等多种有害生物。其中,1头双棘长蠹经实验室鉴定,为双棘长蠹(非中国种)。后经中国检科院确认,为墨面双棘长蠹(Sinoxylon artatum),该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全国口岸尚属首次截获。   检疫档案:双棘长蠹属于大长蠹亚科大长蠹族,全世界约50种。该属的非中国种全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墨面双棘长蠹食性较杂,主要为害原木、板材、家具、储粮、干物质等,是木材和仓储物的重要害虫,可通过寄主和交通运输工具作远距离传播,危害范围和程度巨大。   浙江嘉兴   截获爱氏材小蠹   事件回放:9月,浙江嘉兴检验检疫局乍浦办事处在进口菲律宾南洋楹木板材(湿材)上截获材小蠹。经鉴定,确认其为我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爱氏材小蠹。这是全国首次截获此种有害生物。这是2013年,浙江检验检疫系统第四次在全国范围,从入境菲律宾板材中首次截获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档案:爱氏材小蠹寄主主要是龙脑香科、壳斗科植物,包括赫氏棒果香、龙脑香、双翅龙脑香等树种。它以钻蛀木材组织为食,影响树木的长势和经济价值。爱氏材小蠹主要分布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目前已经报道的分布国家(地区)有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几内亚岛、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岛、所罗门群岛。   厦门海沧   截获云杉粗鞘墨天牛   事件回放:9月11日,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传来消息,该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查验一批来自德国的集装箱货物时,截获一只体型狭长的黑色天牛。经厦门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动植物实验室鉴定,确认为云杉粗鞘墨天牛。这是全国口岸首次截获该类有害生物。据调查,该批集装箱货物为焊粉,装载于1个40尺的集装箱内,共重21.6吨,分别装放于带有IPPC标识的20个木托盘上。发现这一情况,海沧局第一时间依法对该批进口货物实施熏蒸除害处理。   检疫档案:云杉粗鞘墨天牛属鞘翅目叶甲总科天牛科墨天牛属,危害极大。其危害主要发生在针叶树(特别是云杉属,稀有冷杉属或松属)的大直径树干,幼虫在树皮下和刚死的树或病树的大直径树干的木材中取食,而成虫则在寄主植物上取食嫩枝和针叶。它是林业生产、作物栽培和建筑木材上的重要害虫,检出并截获该类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重要的检疫意义。   广东广州   截获尼日利亚草   事件回放:10月,广东广州机场检验检疫局快件转运中心从来自尼日利亚的一批芝麻样品中截获多种杂草子。经广东检验检疫局植检实验室鉴定,确定其中含有尼日利亚草,为我国口岸首次截获。广州机场局按照规定,对该批芝麻种子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   检疫档案:尼日利亚草原产自非洲,属于禾木本科,蒺藜草属,具有入侵性强,繁殖快,降低生态系统多样性的特点,是多种农作物的天敌。   江苏太仓   截获榛梢木蠹象   事件回放:7月16日,江苏太仓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检疫人员在检验检疫一批来自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集装箱白松原木时,发现一种活体木蠹象。7月30日,经江苏检验检疫局植检实验室鉴定,确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榛梢木蠹象。8月5日,中国检科院专家确认,这是全国口岸首次截获榛梢木蠹象。   检疫档案:榛梢木蠹象属于鞘翅目象甲科木蠹象属,目前主要分布在北美地区,危害2米至6米高的松树、杉树及木质包装、垫木等。木蠹象属的种类自然传播同该种的飞行特点有关,一般其飞行距离小于100千米。国际间,最可能由活针叶植物包括圣诞树携带传播。一些种类(如白松木蠹象、榛梢木蠹象)仅危害幼树,不能通过木材携带。在残留的树皮下,木材表面及木材中有携带“嵌木茧”的可能性。   厦门海沧   截获尖头旋蜗牛   事件回放:4月,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检验一批进口法国煅烧氧化铝时,截获有害软体动物蜗牛。经国家软体动物检疫鉴定重点实验室复核确认,为尖头旋蜗牛。这是全国口岸首次截获该类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截获的还有蠕虫尹氏蜗牛和大蜗牛。其中,蠕虫尹氏蜗牛为危险性有害软体动物,是福建口岸第二次截获。   检疫档案:尖头旋蜗牛属于杂食性有害生物,幼螺主要取食各种腐殖质,成螺以各种绿色植物为食,取食茎叶和果实,啃食树皮,是近年来国际上备受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螺原产于西欧地区,后传入地中海东部、澳大利亚等地,对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系统、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潜在威胁,尤其对禾谷类作物、柑橘和葡萄类水果以及豆科牧草危害特别严重,已被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列为重点检疫对象。尖头旋蜗牛不需特定寄主植物,凡接触过该螺的物品都有可能成为传播媒介。需要注意的是,该蜗牛也是人畜共患肺吸虫的中间寄主,严重危及人类和家畜的健康。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深圳口岸采用甲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盒用防控甲流
    深圳检验检疫局2月14日通报,2月12日起,首批1000个甲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盒在全市各个旅检口岸使用,口岸旅检现场对入境旅客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的快速定性测定后3分钟内即可得到可信结果。这是深圳口岸首次使用该试剂盒防控甲流。   当前正值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周边地区流感疫情呈上升趋势,因甲流导致的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也不断增加。对此,深圳检验检疫局进一步严格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措施,同时,在旅检口岸配备甲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盒,对高危人群实施口岸甲型H1N1流感快速检测防控策略,防止甲型H1N1流感经口岸传入。   甲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盒可以在口岸旅检现场对人体的鼻腔抽吸液、鼻腔擦拭液和咽喉擦拭液标本,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的快速定性测定,在3分钟内就可得到可信结果,大大缩短了送检和检测时间,更有利于甲型H1N1的防控工作,尤其适合深圳口岸多、客流量大的特点。为确保使用效果,深圳检验检疫局还特地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 河南口岸首家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揭牌
    3月18日,河南检验检疫局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授牌仪式在郑州隆重举行。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河南省副省长徐济超出席仪式并共同为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揭牌,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副司长张朝华、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鲍俊凯、河南检验检疫局局长袁长祥、河南省质监局局长高德领出席了授牌仪式。   经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考核验收,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获得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资格。这是河南口岸首家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标志着该省出入境人员今后在省内即可完成艾滋病确证检测,体现了该省出入境卫生检疫防控和口岸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核心能力的加强,对于提高出入境人员传染性疾病监测水平,提升口岸艾滋病防控能力,维护河南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 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建设助力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建设
    日前,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建设取得重大进展。8月26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的成功获批,标志着河北省正式拥有了自己的药品进口口岸,石家庄成为全国第28个拥有药品进口口岸的城市。9月22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的成功获批,彻底结束了我省“只有进口药品、没有药品进口”的历史,改变了我省进口药品借助外省口岸过关的模式,对河北省来说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近年来,京津两地搬迁至河北的药品生产企业近150家,全省药品进出口业务需求快速增长,该口岸将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向河北省疏解转移,驱动京津冀各城市发挥医药产业优势,减轻京津药品进口通关检验负荷,并辐射周边省份,产生更大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医药营商环境,增强对医药企业的政策吸引力,有利于医药企业参与国际医药大流通,促进医药产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有利于服务人民健康用药需求,全省进口药品不再“绕道”外省市口岸,能够有效减少进口药品中间环节,缩短药品进口周期,降低进口药品成本,缓解人民群众购买使用进口药品贵、慢、难等突出问题。对我市而言,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的获批,将有效集聚医药行业全球高端要素,促进医药类大项目的招商引资,缩短药品进口采购周期和降低生物医药成本,必将对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建设产生强大推力,为形成进出口贸易经济新增长点提供有力支撑。在石家庄设立药品进口口岸,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药品进出口业务便利度,降低运营成本,保障人民群众早日用上放心药、便宜药,促进医药企业迅速提高研发、生产、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  我市将以该口岸获批为契机,精准培育本地相关国际贸易企业,从少到多、从弱到强、从单一经营到规模经营,逐步形成包括生物医药产业在内的集约型特色医药产业;同时,充分发挥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的政策叠加优势,进一步增强对外地市医药企业的吸引力,承接京津医药产业转移,打造医药产业高水平、高效率药品集散地,形成城市经济新增长点。  下一步,用足用好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充分释放口岸红利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着力点。全省正扎实推进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建设,力争早日开展业务,支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国际医药大流通。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支持药品进口口岸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通关便利化措施、鼓励医药第三方物流企业入驻措施、促进临床急需药品和药物研发参比制剂进口措施等,大力支持药品进口口岸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药品进口口岸作用。
  • 河南口岸首家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在郑州挂牌成立
    3月19日,河南口岸首家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在河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挂牌成立,我省出入境人员今后在本省即可完成艾滋病确证检测,个人将节约大量检测时间和费用。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的人群中,劳务人员数量占70%以上,遍及全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少出入境劳务人员个人健康防护意识差,有的还逃避传染病监测监管,嫌“麻烦”、觉得“没必要”。此外,地方疾病控制部门因不了解归国人员情况,难以实施传染病监测,这些因素导致近几年入境传染病检出率逐年攀升,一些恶性传染病和性病的感染率显著增加。据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2009年,我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共检出各类传染病858例,检出率较2008年增长20.3%,其中检出艾滋病抗体阳性8例(劳务人员5例,占63% 3名艾滋病阳性外籍留学生,已监护离境)。   据了解,出境超过3个月的人员应做健康检查,持国际旅行通用的卫生检疫证书或证明,所到国方准许入境。记者从河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到,他们每天要对300多名出境务工人员做国际旅行健康检查。   “商务、劳动保障和出入境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合作机制,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归国劳务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传染病的监测体检,加强归国劳务人员的传染病监测体检的跟踪管理,特别是艾滋病监测工作,共同做好归国劳务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工作。”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张原生说,检验检疫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出国劳务人员健康状况评估体系》,做好出国前和归国后劳务人员的健康评估,严格控制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的传入与传出。
  •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发布—岛津网络版CDS应对无忧
    2020年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要求》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发布后,岛津积极反馈,针对新要求进行解读,并基于在医药行业多年积累的数据完整性经验,结合岛津最新网络版CDS软件LabSolutions CS软件,提出了相应的电子记录和数据解决方案和服务,帮助广大用户从容应对新要求。 要点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要求。 解读 与以往法规不同的是,不仅是数据管理,还增加了记录管理,并强调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全生命周期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三条 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解读 重新对数据和记录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记录与数据的关系,因此不管是数据还是记录都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 电子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与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设施与配置:(一)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二)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或主机;(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络环境;(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与管理需求的应用软件与相关数据库;(六)能够实现记录操作的终端设备及附属装置;(七)配套系统的操作手册、图纸等技术资料。 解决方案 推荐采用网络化方案,即基于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将存储设备(服务器或主机)存放于专用机房进行安全管理。 岛津LabSolutions 网络版CDS方案示例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 解决方案 推荐使用基于Windows 活动目录(AD: Active Directory)服务管理服务器与计算机客户端,配合正确的多级账户角色设计,实现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岛津网络版CDS 不仅支持与域账号整合直接登录,还对系统中所有涉及日期和时间的电子记录,均统一以GMT(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存储于数据库中,确保时间的准确性。对于电子记录和数据,岛津网络版CDS采用数据库格式进行存储和管理,可以管理所有生成的PDF数据,支持网络化随时阅读、一键打印。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三)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四)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 解决方案 仅有数据备份操作已经不够了,还需要对备份/恢复流程进行验证,备份的生成与删除都须有相应记录。岛津推荐用户定期进行备份与恢复验证,网络版CDS已经自带灾难备份/恢复程序,以及项目备份/恢复程序,所有备份及恢复操作都有日志进行存储 。另外,岛津也可提供专业的备份与恢复验证服务,由专业资深工程师提供方案及操作,并提供专业的建议方案。 数据查看方面,岛津LabSolutions CS不仅向下兼容所有旧版本工作站数据,以LC数据为例,岛津LabSolutions CS支持LabSolutions单机版(含文件版和DB版)、LCSolution,甚至CLASS-VP工作站生成的数据,可直接打开浏览。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记录应当实现操作权限与用户登录管理,至少包括:(一)建立操作与系统管理的不同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的用户权限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管理员的权限;(二)具备用户权限设置与分配功能,能够对权限修改进行跟踪与查询;(三)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四)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解决方案 操作与系统管理权限要分开,以后必须独立设置系统管理员,不可由实验室分析员、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兼任,设定专业的IT专职管理人员成为必需。岛津LabSolutions CS支持多个机种近1000条权限选项,以权限组方式进行管理。软件支持各权限项自由组合,只有拥有权限组管理权限的人员,才可进行变更修改,且修改时必须要输入相应审计追踪理由。 岛津LabSolutions CS 根据FDA 21 CFR Part 11法规进行设计,支持电子签名操作。 岛津LabSolutions CS拥有的审计追踪系统,含数据文件修改审计追踪系统配置审计追踪、用户与权限变更审计追踪,对任何变更均需输入理由,并以标准时间戳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项目应当根据系统的基础架构、系统功能与业务功能,综合系统成熟程度与复杂程度等多重因素,确定验证的范围与程度,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定用途。 解决方案 岛津LabTotal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全套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服务(CSV),基于用户需求及系统复杂性,为用户提供专属定制化验证服务,以符合预期需求。以上就是本次《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解读的全部内容了,更多岛津实验室数据管理软件功能,请登录岛津官网进行了解。
  • 三思纵横亮相百年口岸绥芬河
    绥芬河,一个位于中国东北边境的城市,近年来因发展边境贸易而逐渐被人熟知和关注。一年一度的绥芬河国际口岸贸易博览会,更是让这个边陲小城吸引了全球的目光。绥芬河国际口岸贸易博览会以其国际化战略和边贸特色而独具魅力吸引了来自俄罗斯、印度、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中国国内各地的采购商前来参观和洽谈。2023年8月8日在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会展中心,作为广东知名品牌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三思纵横荣幸受邀参会。此次博览会上,三思纵横隆重展示高端力学测试解决方案,包括电子万能试验机UTM6104、电液伺服动态疲劳试验机SUNS 890、电池粉末压实密度试验机UTM7305,视频引伸计、DIC全场应变测量系统等产品。正是因为这些产品让中国的高端制造逐步取代进口并超越进口成为可能,像我们的高铁、航母、歼十、火箭、卫星、核电、盾构机、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C919大飞机等大国重器均离不开我们自主研发的材料试验机,更离不开一代又一代的材料试验试验机人。展会期间,来自全球各地的采购商对三思纵横的材料试验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代表着中国试验机技术的SUNS向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全球贸易商展现中国力学试验仪器的魅力和水平。SUNS三思纵横始终秉承打造国际一流的试验机品牌信念坚持发展自有核心技术和创新管理模式,紧随“中国制造”进入“中国智造”的潮流,让更多海外用户接受中国试验机产品和标准。在第九届中国(绥芬河)国际口岸贸易博览会上,三思纵横不仅展示了其高品质的力学试验机,还与国外的采购商和国内的企业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虽然展会已经结束,但三思纵横与来自俄罗斯、韩国、日本以及国内等地采购商的洽谈仍然在继续。这些深入的交流和合作的可能性,无疑为三思纵横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 “三费合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行2017资金管理新政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1.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2.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3.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里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1.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2.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责任  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国务院: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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