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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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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标准相关的论坛

  • 【资料】实用哺乳动物细胞培养手册

    分享一个手册,既有原理也有具体操作![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2083]实用哺乳动物细胞培养手册[/url]实用哺乳动物细胞培养手册细胞培养基本概念细胞培养目的与用途细胞培养基本条件细胞培养基种类与基本成分细胞培养环境细胞培养无菌操作基本技术培养细胞生长过程:潜伏期→指数增生期→停滞期培养细胞基本形态细胞培养所用玻璃及塑料制品的清洗与消毒细胞培养常用物品哺乳动物细胞冷冻保存

  • 【转帖】全球濒危的哺乳动物

    保护动物,拒绝皮草。。1.长吻针鼹(Tachyglossus bruijni),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滕伯勒的长喙针鼹,地球上最原始的哺乳动物之一。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1.jpg 2.俾格米人三趾树懒,这是最小的最懒惰的物种之一。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2.jpg 3.亚洲独角兽,直至1992年被发现。它是在过去50年最令人兴奋的发现。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3.jpg 4.长喙海豚,拥有极不寻常的薄嘴。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4.jpg  5.黑白领狐猴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5.jpg    6.亚洲貘。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6.jpg   7.Rondo dwarf bushbaby,它被列为世界最濒危的灵长类动物25强之一。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7.jpg 8.中国穿山甲,不同寻常的哺乳动物。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8.jpg   9.长耳跳鼠,啮齿动物.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9.jpg    10.俾格米人河马,是一种侏儒河马。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10.jpg   11.细长懒猴,有极薄的胳膊和腿。巨大的圆圆的眼睛使它在黑暗中拥有出色的视力。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11.jpg    12.双峰驼,这可能是国内所有双峰骆驼的祖先。该物种能够承受干旱、粮食短缺和试验核武器,甚至辐射。被列为极度濒危,这些动物继续受到狩猎,栖息地丧失等威胁。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uploads/166/2010-11-24/F12.jpg

  • 首个哺乳动物单细胞计算器问世

    多功能血细胞计数器是由数字处理芯片、集成电路,以及显示屏、按键组成,与各种显微镜配合使用,由微电脑进行自动分类计数的数字化专用产品,能对骨多功能血细胞计数器髓细胞、外周血细胞、小巨核细胞进行全面的分类计数并自动计算出各项指标,能对细胞化学染色后的积分进行计算,并兼有常用的四则运算。 哺乳动物细胞现在能够执行电子计算机的功能:进行逻辑运算。来自瑞士的研究人员给细胞装配了一个复杂的基因网络使得它不仅仅能完成如1加1的简单任务。相关研究论文发表在6月3日的《自然》(Nature)杂志上。 这项研究由来自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生物系统系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学教授Martin Fussenegger领导。在文章中,研究人员构建了一个能够执行逻辑运算的基因网络,并由此启动了特异的代谢步骤。“我们开发出了第一个真正的细胞计算器,”Fussenegger说。 利用生物成分,研究人员开发出了一套不同的元件可在不同的组合中相互连接,并随后执行逻辑运算。这些术语称之为“逻辑门”的电路元件利用了苹果分子根皮(phloretin)和抗生素红霉素作为输入信号。基于布尔逻辑(Boolean logic)进行计算。 通过组合和相互连接几个逻辑门,生物技术人员最终获得了“半加器”( “half-adder)和“半减器”( half-subtractor),这两种计算机技术中的中心电路元件。半加器是一种基本的数字电路可以合计二进制数;另一方面,半减器负责减去它们。这两种元件存在于每个数字计算器中,负责执行大部分的运算。在细胞结构试验中,两个生物计算机元件生成了实质的结果。 其他一些科学家已经在酵母和细菌中实现了不同的电路元件。在新系统中,所有都存在于单个细胞里,基于哺乳动物细胞的复杂性其轻易就超越了酵母和细菌。 相比于改变细菌或酵母细胞,研究人员因此更加接近治疗应用。对于Fussenegger教授而言,可以想象如果有必要,细胞计算器可在遥远的未来和步骤中用于监控患者的新陈代谢。可将这些智能细胞植入到糖尿病患者体内,例如通过开发一个电路识别疾病相关代谢产物,调控具治疗效应物质的释放,例如胰岛素。然而目前研究人员离这样的应用仍相距甚远。

  • 【资料】中美科学家在内蒙古发现新哺乳动物化石

    【资料】中美科学家在内蒙古发现新哺乳动物化石

    科学家在我国内蒙古宁城道虎沟地区发现了一对保存完好的蜀兽科哺乳动物化石,这一发现以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地区产有蝾螈、真叶肢介、翼龙等化石的地层时代为中侏罗世。由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季强博士和美国卡内基自然历史博物馆罗哲西博士领导的中美科研小组今天宣布,他们的研究成果已发表在11月1日出版的《自然》杂志上。[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1/200711031352_68911_1622715_3.jpg[/img]

  • 瑞士在哺乳动物细胞内构建出生物数字电路

    可植入人体作为生物计算机来诊断疾病、管理药物 中国科技网讯 忘掉智能手机吧,智能手臂不是更酷么?有朝一日,能够进行简单运算的人体细胞会被植入你的体内,作为生物计算机来为你诊断疾病、管理药物或是搭建生物电子界面等。 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马丁·富塞内格尔及其同事就朝这个梦想迈进了一大步。据《新科学家》网站6月6日报道,瑞士科研人员在两套胚胎肾细胞内,制成了两种关键的生物数字电路:半加器和半减器,它们能分别加上或减去两个二进制数。这是迄今为止制成的最复杂的生物电路,有望成为构建更先进电路的基石。相关研究报告发表在近期出版的《自然》杂志上。 富塞内格尔表示,虽然此前就曾开发过能进行简单计算的生物电路,但其多数由DNA分子或是细菌制成,很难被植入人类体内。为了使生物电路与基因疗法或细胞疗法等治疗途径挂钩,就需要在哺乳动物的细胞内建立这种电路。 普通电子计算机利用电子的存在或不存在代表1和0对信息进行编码,富塞内格尔等人则使用了细胞内自然生成的红霉素、抗生素和根皮素分子。它们能发挥输入的作用,在细胞内关闭或是开启相关反应。这一反应将导致红色或绿色荧光蛋白的生成,也标志着计算结果的产生。例如,在半加器所处的细胞内,两种分子同时存在将使其发出红光。这些反应的发生不会干扰细胞的一般功能,却允许它们在继续充当正常细胞的同时,也能“说”计算机的二进制语言。 细胞计算机却比电子计算机更加灵活,因为负责输入的分子和负责输出的蛋白都可被其他生物信号所取代,而传统的计算机只能局限于电子一种信号。这意味着生物计算机能够将由感染中获取的信号设置为输入功能,在输出时则能提供一种适当的治疗方法。此外,红色和绿色荧光蛋白等视觉信号也能发挥类似的作用,在致病因子出现时,皮肤就会发出红光。 植入人体内的细胞计算机甚至可与电子计算机直接进行交流,由于二者具有同样的逻辑,科学家希望电子计算机能和细胞更好地开展对话。事实上,研究团队已经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其能够将决策性的逻辑编码进细胞,而不仅仅是生成一种反应。 然而,英国曼彻斯特城市大学的马廷·阿莫斯表示,由于一个细胞的输出功能并不能作为另一个细胞的输入功能,这一新途径是否能扩展至更大的计算电路仍待考证。科研人员面临的下一步挑战是如何更好地设计这些设备,以便其内部能够进行良好沟通。(张巍巍) 《科技日报》(2012-06-08 二版)

  • 【原创大赛】浅谈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实验的疑难点

    [align=center]浅谈体内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实验的疑难点[/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安评中心:闫敏[/align] 本人长时间从事毒理学研究和安全评价工作,主要负责一般毒理和遗传毒理,微核试验属于遗传毒理实验中的一项重要研究,在不断的摸索和实验过程中,总结了几点经验和摸索出的关键点并做以下讨论: 红细胞微核实验经过前几次的失败,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因素如下: 1.阳性结果不明显 阳性对照使用环磷酰胺,环磷酰胺的水溶液不稳定,配制好后2-3h后有可能就会失效,并且要避光2-8℃保存。有时候实验使用的阳性对照溶液配制时间过长,可能已经失效。一般的阳性对照组溶液均为现配现用,不宜长时间放置,容易变质。 2.取材,制片过程存在问题 a.取骨髓时,肌肉组织未完全剥离,导致挤出骨髓时所含杂质太多;可以用纱布进行擦拭并剔除多余组织和肌肉,得到干净的股骨; b.取骨髓的方式有两种,用止血钳挤或者用注射器捅出骨髓,但是两种方法都不能将股骨损坏,导致取出量少,没有代表性,用小牛血清推片后,镜下阅片细胞量很少,达不到阅片效果。止血钳挤骨髓:剪去股骨大骨一端,用止血钳平行夹住股骨,然后轻轻挤压,骨髓会像牙膏一样挤出来,然后放在玻片上。注射器捅骨髓:剪去股骨两端,用镊子镊住股骨,置于小牛血清上,用注射器来回捅骨髓腔,让骨髓释放在血清中,混匀,推片。 c.推片方法:推片一定要和玻片呈角度,一般为45°,推片向内侧倾斜,向外推片,使小牛血清平铺在载玻片面上。 3.染色问题 a.染液配比浓度高,染色时间过长。一般可采用1:9的比例来配制姬姆萨染液,染色10min,染液使用的PBS缓冲液的ph很重要,保持在6.8,ph偏酸或者偏碱都有可能导致红细胞染色效果不好,无法分辨成熟红细胞和嗜多染红细胞。 b.冲洗染液时一定要彻底,及时,不能让染液残留较多。用流水沿玻片磨砂端冲洗,直至洗出的流水为无色。 以上是在做红细胞微核试验时遇见并解决的问题,科研实验和研究就是在不断的失败和改正中获得成功。

  •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4年 第74号关于发布《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现批准《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等11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HJ710.1-2014);  二、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地衣和苔藓(HJ710.2-2014);  三、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哺乳动物(HJ 710.3-2014);  四、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鸟类(HJ710.4-2014);  五、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爬行动物(HJ710.5-2014);  六、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两栖动物(HJ710.6-2014);  七、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内陆水域鱼类(HJ710.7-2014);  八、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HJ710.8-2014);  九、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蝴蝶(HJ710.9-2014);  十、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大中型土壤动物(HJ710.10-2014);  十一、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大型真菌(HJ710.11-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2日印发

  • 专家解读《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有关问题

    为保护海洋环境,推动海洋环境基准工作,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7月18日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7/t20220720_989138.html]《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HJ1260—2022)[/url](以下简称《指南》)。这是指导与规范我国海洋环境基准推导的第一个标准,有关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b]问:《指南》的出台对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b]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姚子伟研究员:海洋环境基准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和科学依据,可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提供重要支撑。  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在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初制定该标准时,是以国外一类或多类(海洋生物、感官、健康等)海水水质基准为参考依据的。对于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来说,由于推导方法、关注物种的差异,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海洋水质基准也存在较大差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国应根据本国海洋生态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基准研究。  《指南》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海洋环境基准研究,加快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b]问:20世纪80年代至今,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陆续发布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与之相比,《指南》在方法和技术要求上有什么独特之处?[/b]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王莹研究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欧盟、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其环境管理需要和水环境污染状况,陆续发布了保护水生生物(淡水生物和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以及保护海洋生物的水质基准。《指南》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  在方法学上,规定采用物种敏感度分布法进行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这是当今国际上推导淡水、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主流方法,也是《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HJ831—2022)规定使用的方法。  在技术要求上,充分考虑了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特征和工作基础:一是要求使用我国的海洋物种毒性数据,推导海洋生物水质基准;二是根据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物种分布情况,提出了基于我国海洋生物区系特征的“5科8种”最少毒性数据需求;三是提出的同效应急性值/慢性值的计算方法,解决了不同类型毒性效应所占权重不同的问题,达到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物种的目的,目前国际上仅欧盟提出了此项技术要求。  [b]问:《指南》提出基于我国海洋生物区系特征的“5科8种”最少毒性数据需求是怎么考虑的?[/b]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闫振广研究员:据统计,我国微藻和大型藻类共3000余种,占我国海洋物种总数的11%;节肢动物门、脊索动物门、环节动物门、软体动物门、棘皮动物门和轮虫动物门等是我国海域主要的动物门类,共17000余种,占我国海洋物种总数的59%。以上我国海洋生物关键类群的海洋物种数占我国海洋物种总数的70%以上。  为使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体现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特征,确定基准推导所需最少毒性数据需求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海水受试物种应涵盖我国海洋生物关键类群,具体体现为:必须涵盖微藻或大型藻类中的1科,节肢动物门甲壳类中的2科,脊索动物门硬骨鱼类中的1科;其他生物门类,如环节动物门、软体动物门、棘皮动物门、轮虫动物门等中的1科,或是甲壳类和硬骨鱼类中未使用的1科。  关于8个物种的最少毒性数据需求,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从数理统计的角度来讲,物种数越多模型效果越好;从物种敏感性分布模型的稳健性和基准值的可靠性角度来讲,如果毒性数据覆盖了关键生物类群,那么基于8个以上物种的基准值不确定性在可接受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水质基准推导技术导则最少毒性数据需求中物种数评价为“良好”的标准为8种。  同时,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海洋生态角度出发,明确外来入侵物种不应作为基准推导受试物种,如产生藻毒素的海洋微藻、与本土物种争夺营养的互花米草等。  [b]问:我们注意到,《指南》对于不同种类海洋生物的暴露时间的规定有很大差异,请问是怎么考虑的?[/b]  厦门大学 谭巧国教授:《指南》基于国内外海洋生态毒理学标准测试方法,为更具针对性地保护我国海洋物种,在分析不同门类海洋物种的生活史和繁殖特性的基础上,针对藻类、轮虫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棘皮动物和脊索动物等7个门类43科海洋生物,提出了差异化暴露时间。针对急性毒性试验,褶臂尾轮虫世代周期只有2天左右,推荐其暴露时间不大于48小时;对于多数节肢动物和鱼类,世代周期较长,推荐其暴露时间不大于96小时。针对慢性毒性试验,枝角类如蒙古裸腹溞世代周期为5—7天,推荐其暴露时间不少于5天;而鱼类如黑点青鳉世代周期可达3—4个月,推荐其暴露时间需不少于21天。  [b]问:作为国家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想请您谈一谈,“十四五”时期我国海洋环境基准领域还需要推进哪些工作?[/b]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王菊英研究员:海洋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和沉积物质量基准,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的营养物基准,以及消费海产品、海洋娱乐用水的人群健康基准等。  我国海洋环境基准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取得一定进展。如:相关研究为制定《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提供了直接技术支撑;国家“863”专项“陆源入海排污口典型有机污染物的海洋环境效应阈值确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和海洋公益性科研专项“近海海水质量基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获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1项。  我国海区跨越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从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系统角度出发,“十四五”期间,以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根本,应加快研究构建我国海水水质基准方法体系,研制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目标污染物海洋生物水质基准,开展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的生态风险阈值研究,研制基于分类分区的我国渤海、南海等重点海域营养物水质基准。  我国海洋环境基准研究领域的专家分布于不同机构,为确保“十四五”海洋环境基准工作的顺利推进,应充分发挥国家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的智库平台作用,联合国内优势研究团队形成合力,组织联合攻关,通过在更广空间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为我国海洋环境基准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满足加快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求。

  • 欧盟修订伊佛霉素在哺乳动物肌肉组织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欧盟网站消息,4月25日欧盟发布(EU)No 418/2014号委员会实施条例,修订伊佛霉素(ivermectin)在动物肌肉组织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新法规将动物肌肉组织中伊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设置为30μg/kg。对于猪而言,伊佛霉素在脂肪中的残留限量涉及天然部分的皮与脂肪,不能用于产人消费类乳的动物。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并于2014年6月24日实施。

  • 【分享】新西兰修订2008年食品标准!

    新西兰修订2008年食品标准 新西兰近日发出G/SPS/N/NZL/411号通报,对2008年新西兰(农化物最大残留限量)食品标准进行了修订,拟将以下MRL(农化物最大残留限量)纳入2008年新西兰食品标准表1:葡萄内的啶酰菌胺3mg/kg及梨果内的啶酰菌胺0.05mg/kg,芸薹类植物内的异恶草松0.01mg/kg及萝卜内的异恶草松0.02mg/kg,核果(樱桃除外)0.02mg/kg内的嘧菌环胺,鳄梨内的埃玛菌素0.005mg/kg,芬苯哒唑:哺乳动物脂肪0.05mg/kg、哺乳动物肾0.05mg/kg、哺乳动物肝0.5mg/kg、哺乳动物瘦肉0.05mg/kg,双炔酰菌胺:球茎洋葱0.01mg/kg及绿葱0.2mg/kg,绵羊脂肪7mg/kg、绵羊肝5mg/kg、绵羊肾2mg/kg及绵羊瘦肉内的0.7mg/kg,1-萘乙酸:橘子0.01mg/kg,Oxfendazole:哺乳动物脂肪0.05mg/kg、哺乳动物肾0.05mg/kg、哺乳动物肝0.5mg/kg、哺乳动物瘦肉0.05mg/kg,葡萄内的唑菌胺酯2mg/kg。 2008年新西兰食品标准(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还有特别规定:农业化合物残留达到但不超过国内MRL标准的食品、含不超过0.1mg/kg农残且新西兰未对该食品中的相关农业化合物做出规定的食品,可在新西兰销售。如进口食品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或含农业化合物残留不超过FAO/WHO CODEX发布的“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或食品内兽药残留”当前或补充版规定的该农业化合物在该食品(种、类、或等级)中的限量,可在新西兰销售。 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为2008年10月22日,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1月27日。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

    [b]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b]  公告 2022年 第1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安全,规范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现批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xgbzh/202207/t20220719_989050.shtml]《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HJ 1260—2022)[/url]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18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8日印发

  • 【转帖】我国海洋标准计量质量管理稳步推进

    近几年来,作为海洋科学技术最前沿的海洋标准计量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中心工作方向,以全面履行职能为目标,坚持开拓创新之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步推进,中心整体工作呈现出速度在加快、结构在优化、效益在提高、后劲在增强的特征,为海洋标准计量质量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今年初,国家海洋局确立了“认真做好海洋标准计量及质量监督管理”为2007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职能,坚持开拓创新之路,开创海洋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一、促进几项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加强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海洋质量工作监督管理规定》是贯彻国家相关法律、实施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要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力争早日出台。同时,推动《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尽早出台,推动《海洋监(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 二、紧密结合海洋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一批重要的技术标准 根据《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十一五”海洋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十一五”海洋行政执法建设规划》《海洋公共安全规划》《中国大洋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等规划,继续推进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修订一批基础性、关键性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提升标准的支撑力度。 三、加大海洋标准贯彻、实施力度 充分发挥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位委员和标准专家库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覆盖海洋各个领域的、水平层次较高的标准化工作人才队伍,为快速提高海洋标准的水平和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发挥牵头作用,扎实推进海洋行业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 与各有关单位就海洋行业检测资源共享平台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模式、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研讨,制定检测资源整合方案,吸收高水平检测资源进入共享平台。 五、加强硬件设备建设和技术方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 进一步做好“完善一级标准海水生产工艺,改进压力检定装置,温度计量标准器的更换以及波浪浮标检定装置和温盐检定槽海水循环过滤系统进行彻底维护”等工作,确保检定、检测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 对现有的质量管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换版,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检测服务。积极开展对外检测服务,集中力量确保908等重大项目调查所用仪器出海前后校准工作,做到随到随检,不误出航;继续开展局属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的免费检定;推动实施大洋海水的采集工作,保证科研、生产标准海水的供应。 七、稳步推进海洋计量认证工作,全面提高海洋行业实验室检测水平 全面贯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继续做好44家实验室的首次评审、复评审和监督/扩项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海洋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评审标准、资料上报要求、时限要求、满意和抱怨信息反馈机制,完成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的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换版。开展海洋仪器设备用工作软件的检测评估方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八、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管理职能 开展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摸清涉海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对已发布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统计。进一步做好908专项、海域勘界等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对908专项的海岛海岸带调查、海洋地球物理调查、海洋地形地貌调查等专题任务质量监督检查,力争对承担单位检查的覆盖率达到100%。

  •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发布团体标准《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等单位申请的团体标准《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T/SHAEPI 015-2024),现批准发布,实施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侯 隽 021-54665677 19512392335[/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size][/font][email]houjunshaepi@163.com[/email]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8月22日[/size][/font][/align]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2/6385993736745834537920024.pdf]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发布团体标准《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公告.pdf[/url]

  • 卫生部关于征求《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等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6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等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拟自标准正式发布后6个月施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9)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附件:   2.《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4.《哺乳动物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体外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5.《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6.《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7.《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8.《毒物动力学试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7月23日

  • 【金秋计划】中药活性成分抑制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通路抗肿瘤作用的研究进展

    哺乳动物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是一种丝/苏氨酸蛋白激酶,于1991年被Heitman等研究啤酒酵母细胞突变体抵抗雷帕霉素毒性作用中发现并提出[1]。雷帕霉素是一种由大量蛋白质组成的大环内酯类药物,属于磷酸肌醇3-激酶相关蛋白激酶(PIKK)家族。mTOR与癌症有密切关系[2-3],mTOR信号转导通常参与调节细胞的存活、生长、代谢、蛋白质合成和自噬、稳态[4]。mTOR有两种不同的多蛋白复合物mTORC1、mTORC2。mTORC1对雷帕霉素敏感,激活参与mRNA翻译的p70S6激酶(p70S6K)和真核起始因子4E结合蛋白(4E-BP1)。mTORC2被认为对雷帕霉素有耐药性,通常对营养和能量信号不敏感[5]。mTORC1受磷脂酰肌醇3激酶/蛋白激酶B(PI3K/Akt)通路、Ras/Raf/MEK/ERK通路和其他细胞内因子等多种信号通路调节[4, 6]。目前对mTORC2的研究较少,有研究表明mTORC2通过磷酸化AGC激酶,包括Akt、蛋白激酶C(PKC)和血清/糖皮质激素调节激酶1(SGK-1)来发挥作用[7]。mTOR上游信号传导通路主要由PI3K/Akt等介导。mTOR下游信号通路为p70S6K、4E-BP1等,通过促进其翻译和蛋白质合成的磷酸化来介导[8]。目前许多mTOR抑制剂被开发用于癌症的治疗[9]。一些中药活性成分可以通过mTOR信号通路促进细胞凋亡和自噬性死亡、抑制细胞增殖,发挥抗肿瘤作用[10-11]。目前关于中药活性成分抑制mTOR信号通路的研究较多,根据结构不同可分为蒽醌类、生物碱类、萜类、多糖类、黄酮类、多酚类成分。本文总结了中药活性成分抑制mTOR通路抗肿瘤作用的研究进展,明确其作用机制,为临床应用提供参考。 1 蒽醌类成分 蒽醌类化合物是一类具有良好抗癌作用的三环类天然有机化合物,其中2个酮基位于中心环,这种三环双酮核心结构具有特定靶向作用。如通过不同的上游途径靶向自噬,包括Akt/mTOR轴等从而达到抑癌结果[12]。Zhang等[13]研究发现大黄酸诱导口腔癌细胞中的活性氧(ROS)积聚以抑制Akt/ mTOR信号传导通路,通过Akt/mTOR信号通路诱导口腔癌细胞凋亡和ROS在体内外发挥抗癌作用。另有研究发现大黄酸联合mTOR抑制剂依维莫司作用胃癌细胞MGC-803,可抑制p-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p-Akt和p-mTOR的表达发挥协同抗肿瘤作用[14]。此外,大黄酚与mTOR抑制剂雷帕霉素组合时,通过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mTOR介导的信号转导途径显著阻断细胞增殖[15]。研究发现紫九牛总蒽醌通过下调p-Akt、p-mTOR蛋白的表达而抑制PI3K/Akt/mTOR信号通路活化抑制胃癌细胞SGC7901细胞的增殖、诱导凋亡、抑制迁移和侵袭的能力[16]。 2 生物碱类成分 生物碱含有环状结构,其中至少1个碱性氮原子被并入其中,广泛分布于豆科、防己科、毛茛科等植物中[17]。生物碱及其衍生物种类众多,具有相似环结构,经不同代谢途径合成的生物碱可能具有不同的药理活性。郝艳梅等[18]观察到苦参碱培养的人非小细胞肺癌A549细胞造成细胞萎缩、碎裂显著增加,可以观察到自噬液泡,在加入PI3K特异性抑制剂后发现可以减少p-Akt和p-mTOR的表达,诱导A549细胞自噬和凋亡增加,说明苦参碱通过抑制PI3K/Akt/mTOR通路实现。Zhang等[19]发现小檗碱可以通过PI3K/Akt通路逆转小鼠黑色素瘤B16细胞的上皮间质转化,起到参与治疗黑色素瘤的作用。另有研究发现,小檗碱通过PI3K/Akt/ mTOR途径调节人甲状腺未分化癌细胞的自噬和凋亡[20]。Li等[21]发现小檗碱抑制Notch 1通路导致PTEN表达增加,进而下调PI3K/Akt/mTOR通路,导致直肠癌细胞SW480细胞周期停滞和自噬发生,产生抑制肿瘤细胞增殖的作用。另外的研究中发现小檗碱可通过诱导结直肠癌细胞Ht-29、Sw-480和Hct-116凋亡和坏死来抑制细胞的增殖、迁移和侵袭,通过上调PTEN、下调PI3K、Akt和p-Akt的表达和抑制其下游靶点mTOR、p-mTOR来调节PI3K/Akt通路的活性[22]。苦参碱和小檗碱已经发挥出了抑制肺癌、甲状腺癌等的抑制作用,更多的生物碱类成分在mTOR信号通路的作用亟待被发现。 3 萜类成分 萜类化合物由异戊二烯或异戊烷单元以各种方式连接在一起,并具有不同类型的闭环、不饱和度和官能团,可分为单萜、倍半萜、二萜、三萜等,多样的结构为抗肿瘤药物的开发提供了较多的选择性[23]。Jang等[24]研究发现从泽泻分离的三萜类成分表现出抗肿瘤活性,如泽泻醇A、泽泻醇B、泽泻醇B 23-乙酸酯等。在1项研究中,乳腺癌MDA-MB-231细胞p-Akt、p-mTOR和p70 S6K的表达水平在泽泻醇A处理后显著下调,表明泽泻醇A可以抑制PI3K/Akt/mTOR信号传导[25]。同样在乳腺癌细胞MCF-7、雌激素受体阳性乳腺癌MCF-7细胞中,穿心莲内酯通过下调雌激素受体α(ERα)、PI3K和mTOR的表达水平抑制细胞增殖[26]。除以上萜类成分外,其他如白桦脂醇对转移性结直肠癌细胞的抗增殖作用[27]、柴胡皂苷A联合化疗药物促进前列腺癌细胞的死亡和缓解耐药[28]、银杏内酯抑制肝细胞癌[29]、土贝母皂苷甲诱导乳腺癌细胞自噬激活Akt活性化合物[30]、土贝母总皂苷抑制三阴性乳腺癌细胞MDA-MB-231细胞的增殖[31]均与各种mTOR相关信号通路的调控机制有关。以上研究表明中药活性成分单独应用或联合应用时可以作为治疗癌症的潜在Akt/mTOR抑制剂。 4 多糖类成分 中药多糖具有抗肿瘤、抗病毒、抗氧化等活性,可有效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分化[32]。多糖的抗肿瘤活性与其一级结构、高级结构有关,其中每种因素对多糖的抗肿瘤活性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Yao等[33]从枸杞多糖进一步提取和分离具有短肽骨架和复杂的分支聚糖部分的肽聚糖(LbGP),研究发现其能抑制癌细胞生长,还可以通过蛋白激酶A-cAMP反应元件结合蛋白(PKA-CREB)通路促进PER2的表达,而PER2抑制PI3K/Akt/mTOR通路负性调节固醇调节元件结合蛋白-1c(SREBP1c)的表达抑制胶质母细胞瘤中的脂质合成,从而抑制胶质母细胞瘤细胞增殖。研究者发现黄芪多糖抑制结直肠癌细胞HCT-116细胞和小鼠肿瘤组织中PI3K/Akt/ mTOR信号通路相关蛋白p-PI3K/PI3K、p-Akt/Akt、p-mTOR/mTOR的表达诱导自噬,从而减少肿瘤细胞的生长[34]。通过对宫颈癌U14荷瘤小鼠的实验研究提示半枝莲多糖可能通过抑制mTOR/p70S6K信号通路使凋亡基因Bcl-2表达减少,促进细胞凋亡,发挥抑瘤作用[35]。另有研究发现山慈菇多糖抑制肝癌腹水荷瘤小鼠肿瘤生长[36],黄芪多糖导致肿瘤细胞细胞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表达降低以增强化疗效果[37],这些也是通过mTOR信号通路调控自噬、免疫等达到的治疗目的。可见枸杞多糖、黄芪多糖、山慈菇多糖等中药多糖均可通过调控mTOR通路对肝癌、结直肠癌等肿瘤细胞有着体内、体外的抑制作用。 5 黄酮类成分 黄酮类化合物的基本母体是由2个具有酚羟基的苯环通过3个碳原子相互连接而成的C6-C3-C6单元[38]。抗肿瘤活性程度与各类黄酮母核结构差异、C-2,3位是否存在双键等的化学结构有密切关系[39]。异槲皮苷是存在于杨梅等植物中的黄酮类化合物,Shui等[40]发现使用异槲皮苷处理的人肝癌细胞HepG 2、Huh 7通过激活AMPK/mTOR/p70S6K途径触发自噬诱导细胞死亡,而异槲皮苷触发失调的自噬促进caspase依赖的凋亡性细胞死亡。小豆蔻素是从草豆蔻中分离得到的查耳酮,Jin等[41]研究发现小豆蔻素可以抑制三阴性乳腺癌细胞株MDA-MB-231的生长,是通过抑制mTOR/p70S6K通路从而在mRNA和蛋白水平抑制低氧诱导因子-1α(HIF-1α)的表达,进而增强线粒体氧化磷酸化,诱导ROS的积累达到抑癌作用的。更多研究如荔枝核总黄酮通过抑制Akt/mTOR等信号通路诱导前列腺癌细胞(PCa)凋亡,抑制PCa细胞的体内生长和体外增殖、转移[42]。异甘草素在体内和体外通过诱导自噬有效地抑制肝癌细胞的增殖,并诱导凋亡,可能通过PI3K/Akt/mTOR通路[43]。桑根醇L在前列腺癌细胞中抑制PI3K/Akt/mTOR信号传导诱导其凋亡[44]。羟基红花黄色素A通过抑制肝癌细胞PI3K/Akt/mTOR通路触发自噬反应抑制肿瘤细胞生长[45]。研究中发现异鼠李素可降低MAPK14的表达,抑制胃癌细胞HGC-27细胞的增殖和迁移,促进其细胞凋亡,进一步研究显示异鼠李素通过调节MAPK/mTOR信号通路抑制胃癌细胞增殖[46]。另有研究提示黄酮类化合物对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等的抗癌作用中有着积极的表现[47]。以上结果说明黄酮类化合物可对抗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对应用于临床、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潜力。 6 多酚类成分 多酚类是一类由1个或多个直接连接到芳族烃基的有机化合物。外界因素的诱导使多酚在原有的结构上经羟基化、甲氧基化、脱糖基化、单体聚合等结构修饰,从而发挥各种药效作用。经结构修饰后的多酚类成分往往具有更高生物活性、更好临床疗效[48-49]。在1项实验中发现芦荟素的使用抑制了肝细胞癌HepG2、Bel-7402细胞的增殖和侵袭,进一步研究发现其通过激活PI3K/Akt/mTOR途径诱导肝细胞癌的凋亡和自噬[50]。在另一项研究中发现芦荟素可抑制胃癌细胞HGC-27、BGC-823 GC细胞增殖和迁移,可能是通过抑制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磷酸氧化酶2(NOX2)的激活来抑制ROS的产生,从而抑制Akt/mTOR等信号通路的磷酸化[51]。Zhang等[52]发现毛兰素可能通过抑制PI3K/ Akt/mTOR通路实现诱导肺癌细胞凋亡、G2/M期阻滞,抑制其迁移和侵袭,在体内实验中减少肿瘤组织的血管比率、增加凋亡肿瘤细胞的数量、上调白细胞介素(IL)-2和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水平等对肿瘤细胞的积极抑制作用。此外,红景天苷通过PI3K/Akt/mTOR通路抑制胃癌生长,并诱导细胞凋亡和保护性自噬[53]。姜黄素通过抑制Akt/mTOR通路抑制肾癌细胞ACHN细胞活力,诱导凋亡和自噬[54],通过修饰关键基因和蛋白的表达下调PI3K/ Akt/mTOR信号通路抑制头颈肿瘤细胞的增殖[55],以及对雄激素依赖性和非依赖性前列腺癌的抑制作用[56]。白藜芦醇调节NGFR/AMPK/mTOR信号通路诱导肺癌细胞A549细胞自噬和凋亡[57]。仙鹤草素显著破坏线粒体功能,降低mTOR/HIF-1α通路蛋白表达,影响细胞内能量代谢,诱导胰腺癌细胞凋亡[58]。其他酚类如石斛酚[59]、6-姜烯酚[60]均可调节mTOR信号通路抑制癌细胞的增长。学者对于酚类化合物的研究较多,这为其尽早应用于临床提供了实验依据。 7 结语 mTOR是重要的信号传导通路,在癌细胞中被过度激活,使肿瘤细胞增殖,抑制该通路可以起到一定抗肿瘤作用。蒽醌类、生物碱类、萜类等中药活性成分可以通过抑制mTOR通路诱导肿瘤细胞凋亡、促进自噬、阻断细胞周期,逆转上皮间质转化等一系列抑癌作用对肺癌、胃癌、结直肠癌等肿瘤细胞起到治疗作用。中药活性成分抑制mTOR信号通路的国内外研究展现了其在改善患者生存质量,降低耐药、减少患者复发率等方面良好的前景。中药活性成分具有不良反应较小、抗肿瘤作用明显的优点,但也有不足之处,如中药靶向性差、生物利用度不足、消除速度快等。目前靶向mTOR信号通路作为先导化合物研发出高效、安全的中药抗肿瘤新药的研究还很欠缺,对此应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不过随着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实验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相信不久会将精准靶向mTOR信号通路的中药活性成分选出,并明确其作用机制,将基础实验结果推向临床应用。

  •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团体标准《海洋倾废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立项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等单位申请的团体标准《海洋倾废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经我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起草单位按照协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会秘书处,逾期视作无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侯 隽 19512392335[/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size][/font][email]houjunshaepi@163.com[/emai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3月25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25/6384698479884501834835619.pdf]立项的通知-海洋倾废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pdf[/url]

  • 【原创大赛】国家卫生计生委就《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清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分为食品产品、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特殊膳食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规范8个工作组进行。   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清理专家组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进行整理和评估,依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以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考虑我国管理现状,借鉴或者采纳国际指南及方法,同时考虑食品毒理学的发展和需求,提出了现行标准清理结果和拟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目录。   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组所涉及的标准多为试验方法,每项试验方法均较为完整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客观性,清理工作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现行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共21项,其中《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标准(GB 15193.11-2003)仅需要在文本形式和文字编辑上进行修改后即可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括《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2003)等19项标准;建议废止《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标准(GB15193.7-2003),该试验方法存在检测终点影响因素较多、特异性较低等问题。   根据国外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专家组建议新制定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是《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28天经口喂养试验》、《慢性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我委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标准清理结果和拟定的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目录,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对拟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标准立项和起草工作。   根据标准清理工作情况,专家组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的目录如下: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二)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三)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四)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五)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六)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七)小鼠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八)啮齿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九)哺乳动物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体外试验   (十)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十一)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   (十二)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十三)90天经口毒性试验   (十四)致畸试验   (十五)生殖毒性试验   (十六)毒物动力学试验   (十七)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十八)慢性毒性试验   (十九)致癌试验   (二十)健康指导值   (二十一)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   (二十二)体外哺乳类细胞TK 基因突变试验   (二十三)受试物处理方法   (二十四)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   (二十五)生殖发育毒性试验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www.moh.gov.cn/zhuzhan/zqyj/201307/66fc8a25a332471786464ba6d4e8f7ba.shtml

  •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征求《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联系人邮箱。[/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侯 隽 021-54665677 19512392335[/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size][/font][email]houjunshaepi@163.com[/emai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征求意见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6月3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2992586548374009905.pdf]关于征求《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2992943768813080904.pdf]附件1:《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2993175182049560450.pdf]附件2:《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2993454198004057155.xlsx]附件3:《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征求意见表.xls[/url]

  •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9月1日,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8429630.jpg[/img][/align]黄润秋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总体工作布局逐步构建,综合治理成效日益显现,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督察执法和应急响应持续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和权益维护工作有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b]黄润秋强调[/b],要以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协同推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b]一是[/b]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坚持环保为民,让“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成为滨海常景常态。[b]二是[/b]更加注重稳中求进,既有打攻坚战的决心,又有打持久战的韧劲,集中攻克局部海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解决制约海洋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b]三是[/b]更加注重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因地制宜、精准实施“一湾一策”,不断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b]四是[/b]更加注重陆海统筹,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构建完善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b]五是[/b]更加注重基础能力提升,加快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以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b]六是[/b]更加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深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增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全球分享。[b]黄润秋指出[/b],要落实落细“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b]一是[/b]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牵引,健全完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b]二是[/b]紧盯美丽海湾建设和重点任务措施,系统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三是[/b]聚焦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b]四是[/b]着力服务“六稳”“六保”,积极主动服务沿海重大发展战略,做好重大项目环评等审批服务,认真细致抓好入海排污口、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有力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和海洋垃圾治理工作。[b]五要[/b]着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能力,抓好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9269307.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主持会议。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参加会议。会上,秦皇岛市、南通市、宁德市、深圳市4个沿海城市负责同志及山东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了交流发言。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生态环境部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沿海各省(区、市)及其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同级海警机构负责同志,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分会场参会。

  • 【分享】日本将制定首个濒危海洋物种 名单中包括鲸类

    日本将制定首个濒危海洋物种 名单中包括鲸类 是认罪还是作秀日本环境省10月23日说,日本将制订国内首个综合性濒危海洋物种名单,名单中将包括鲸等哺乳类、鱼类以及海藻等海洋动植物。据共同社报道,日本环境省计划与水产厅合作,组成专家小组,调查濒危的各种海洋物种,并将灭绝危险程度分为“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灭绝”、“灭绝的危险性正在增大”等级别,用数年时间制订一个综合性濒危海洋物种名单。报道说,对一些优先需要保护的物种,环境省将考虑在其生活的重要海域设立保护区。1998年,日本水产厅曾发布关于稀有海洋物种生存状况的报告,但此后日本再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详细调查。

  • 【分享】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

    背景    海洋垃圾是任何在海洋或海岸带内长期存在的人造物体或被丢弃、处置或遗弃的处理过的固体材料。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源(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    海洋垃圾可通过缠绕和摄取的方式使人类和其它生命体受伤或死亡。动物因偶然吃进看起来像食物的塑料袋,而可能导致它们饥饿或营养不良。遗弃的渔网可继续捕捉大量的动物,带来的后果是导致被捕捉动物的死亡。船只也能受到漂浮物的损害,从而导致相当可观的修理费用。因此,现在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是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作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一部分编制了一系列的行业指南,以期为如何从源头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提供正确的建议,这样也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基于海上活动而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管理规定和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原则。    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全球性文件    下列是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垃圾污染的几项全球性公约和协定:    ☆ MARPOL 公约(附录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公约;    ☆ 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品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世界粮农组织有关实施负责任的捕鱼活动的规定。    捕鱼    捕鱼是人类获取鱼类或其它水生物种的活动。在捕鱼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海洋垃圾,在基于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中,遗弃、丢失、以及被抛弃的渔具占很大一部分。捕鱼行业应该认识到这一类的海洋垃圾可能导致鱼类资源的下降,从而在整体上危害到捕鱼活动。有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减少在捕鱼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为了有效地再利用和回收废弃物,人们需要对废物进行分类。此外,在行业中人们可以使用可生物降解材料和在购买物品时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包装。以下是海洋垃圾种类的例子和在捕鱼活动中可被用来减少产生海洋垃圾的方法。    在捕鱼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的例子    捕鱼    ☆ 鱼网    ☆ 鱼线、绳索及电线    ☆ 浮标、浮子    ☆ 鱼诱饵    ☆ 各种带子    ☆ 盐袋    ☆ 塑料布、油布    ☆ 橡胶手套    ☆ 鱼笼(捕螃蟹、鱼用)    ☆ 各种盒子(鱼盒、纸盒)    船舶维护及行驶    ☆ 油罐和润滑油瓶    ☆ 灯泡    ☆ 脏抹布    ☆ 货盘(供铲车装卸、搬运用的)    船上活动    ☆ 塑料物品(如袋子等)    ☆ 饮料瓶和饮料罐    ☆ 食物包装和食物容器    ☆ 餐具(如杯子、盘子、刀叉、汤匙等)    ☆ 烟头    ☆ 杂物袋及其它物品    减少海洋垃圾行动的建议    捕鱼活动    ☆ 购买和使用可反复使用的或可降解的渔具    ☆ 减少使用不必要的渔具和使用适当数量的渔具    ☆ 反复使用用过的渔具    ☆ 不要随便把鱼线或鱼网扔到船外    ☆ 小心管理好浮标、浮子、各种带子,不要让它们漂走    ☆ 回收已不能再使用的渔具,并适当地处置之    ☆ 如在捕鱼时得到任何海洋垃圾,不能再把它们扔回大海,而应带回岸,送至港口收集设施    与船上生活有关的活动    ☆ 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容器装食品,而不是用塑料袋    ☆ 使用永久性的或可多次使用的餐具,而不是使用一次性的用具    ☆ 不向船外抛弃任何烟头、饮料罐、食品包装等物品    船上垃圾管理    ☆ 努力减少占用船上空间的废弃物量,登船前在岸上时就应去除物品的包装    ☆ 从不随便放置使用过的油类和滤油器,而应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分别储存诸如罐子和瓶子、玻璃、纸类、防冻液、油类、滤油器、铅电池    ☆ 应在船上指定永久使用的废物箱,所使用的容器必须有盖子    ☆ 在大型船舶上应安装垃圾压缩设备    ☆ 如果垃圾被风吹出船,应设法收回,可以将这类操作视为营救落水船员的实践    ☆ 将所有航行中产生的垃圾带回岸上    ☆ 在岸上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垃圾,使用港口收集设施    ☆ 对船员进行减少海洋垃圾重要性的教育,在船上建立良好的废物管理规则    港口收集设施使用者的废物管理实践    人们需要将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带回港口和码头,海洋垃圾应经适当的操作送至港口收集设施,从而可以避免垃圾在海上漂来漂去。港口收集设施的使用者应必须遵守收集设施使用程序。更多的详细的指南可参见“西北太地区为船舶产生的海洋垃圾提供和改进港口收集设施及服务的指南”,这一指南是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另一个成果,也是由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负责编写的。用户也需要对船上产生的海洋垃圾进行分类,并按其类别投入相应的容器中。    ☆ 塑料类    ☆ 漂浮的日常用品、线绳、包装物    ☆ 纸坯制品、碎布类、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类等    ☆ 货物残余等    ☆ 食品残渣    ☆ 炉灰,不包括塑料制品残渣(其中可能含有有毒物或重金属残渣)   本指南英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韩国大田)提供;   中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数据和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DINRAC,中国北京)翻译印刷。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003]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图文彩页印刷出版物PDF版)[/url]

  • 【转帖】别宅了!科学家发现喜社交的动物大脑发展更快

    别宅了!科学家发现喜社交的动物大脑发展更快 英国的一项新研究显示,对一些哺乳动物及其祖先化石进行的分析显示,猴子、狗等比较喜欢社交的动物,其大脑发展的速度要快于猫和其他愿意独处的动物。 英国牛津大学研究人员在新一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上报告说,他们分析了500多种哺乳动物的生理数据,并与它们祖先留下的化石数据进行对比。结果显示,就脑容量与整个身体的比例而言,在过去几千万年里大脑发展最快的动物是猴子,其他大脑发展较快的动物也都有较强的社交特性,如马、海豚、骆驼和狗。相比之下,猫、犀牛和某些鹿等更喜欢独处的动物,其大脑发展相对缓慢。 参与研究的苏珊·舒尔茨博士说,有学者认为所有哺乳动物的大脑都会以类似的速度发展,但上述研究结果不支持这种观点。她解释说,那些常常群居、喜欢社交的动物需要更多的沟通与合作,这会对大脑的处理能力带来更高要求,促使其大脑在进化中快速发展。而那些喜欢独来独往的动物,其大脑发展速度就相形见绌。

  • 渤海将实行最严厉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2012年,国家海洋局从监测、审批和执法三个层面,严密监测各类污染源、严格评审和审批各类用海项目、严肃查处海上环境违法案件176起。接下来国家海洋局将建立实施海洋生态评价制度,积极开展海洋修复工程,推进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实施渤海溢油事故的生态修复项目。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明确管控措施,发展符合各地区特色的绿色产业,积极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国家海洋局将在渤海实施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继续深化渤海及北戴河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北戴河海域环境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执法监管。讨论:1、国家加大治理力度,是不是要买仪器、买耗材啊,用量很大吧?月旭的生意不是又来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2、当今中国,会不会说一套做一套啊?3、您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大家讨论!

  • 动物实验技术服务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892.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size=16px]中广测动物实验检测领域主要从事食品及保健食品、洗涤消毒产品、化妆品、化学品的毒理学检测工作,可出具CMA认证检测报告。[/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实验室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场地面积800m2,其中动物实验区域400m2,其他实验区域400m2。动物实验饲养区域包括屏障设施(180m2)及普通设施(90m2)。配套有细胞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病理检验室等。实验动物房建成于2018年,经广东省科技厅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9年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使用实验动物种类包括SPF级大、小鼠,普通级兔、豚鼠。[/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6px][img=000.jpg]https://img2.17img.cn/pic/kind/20220706/20220706155246_0476.jpg[/img][/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6px][/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服务范围[/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毒理学试验项目主要有: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眼刺激试验、皮肤刺激试验、皮肤致敏试验、光毒性试验,也可开展Ames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致畸试验等体内体外遗传毒性试验,以及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同时可开展药品的成药性评价(非GLP)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在科学研究方面,可开展中医药特色动物模型的构建与中药药效评价工作,为各大药企、科研院所及高校提供动物实验科研辅助管家服务。[/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 [/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设备仪器[/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全身全相态动态染毒柜、烟熏箱、吸入麻醉机、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动物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肺功能检测仪,全套自动化病理设备、生化培养箱、光照培养箱、CO2培养箱 、万级洁净室、超低温冰箱、正倒置显微镜、冷冻离心机、冷冻研磨仪、台式恒温震荡摇床、超微量紫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定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jp][color=#3333ff]PCR[/color][/url]仪等设备。[/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动物实验[/td][td]动物实验[/td][td]动物实验[/td][/tr][/table]

  • 【金秋计划】+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标准汇总

    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5-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GB17378.6-2007海洋监测规范 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GB/T12763.2-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2部分: 海洋水文观测 GB/T12763.3-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3部分: 海洋气象观测 GB/T12763.4-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4部分: 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GB/T12763.5-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5部分: 海洋声、光要素调查 GB/T12763.6-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 海洋生物调查 GB/T12763.8-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8部分: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12763.9-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12763.10-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10部分:海底地形地貌调查 GB/T12763.11-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11部分:海洋工程地质调查海洋沉积物分析标准 HY/T147.1-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1部分:海水 HY/T147.2-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2部分:沉积物 HY/T147.3-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3部分:生物体 HY/T147.4-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4部分:海洋大气 HY/T147.5-2013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5部分:海洋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十二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排污者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第十三条 国家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海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严格遵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环境基准研究。第十七条 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第十八条 国家和有关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自行监测等要求。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第二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测、监视。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方面的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智能化的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建立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可能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第三十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从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保护海洋的需要,依法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集中分布区等区域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第三十八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化,维护岸线岸滩稳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第四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要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入海河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四十二条 对遭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洋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修复成效监督评估。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态灾害应对工作,采取必要的灾害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害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防止海洋生态灾害扩大。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保护海洋环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科学划定海水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第四十五条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四十九条 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对开放式沟(渠)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实施水环境质量管理。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五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第五十三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第五十四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第五十五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五十六条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第五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根据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环境。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六十九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七十条 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五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第七十六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第七十八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第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八十二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第八十四条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八十六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船舶修造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第八十七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八十九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第九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第九十一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五)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调查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的;(二)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的;(三)违反本法其他关于海砂、矿产资源规定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每米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违反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的;(二)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的;(三)违反投饵、投肥、药物使用规定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的。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前三款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有关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或者危及领海基点稳定的。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的;(二)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三)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倾倒情况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的;(三)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监督实施的;(四)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按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倾倒许可证。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一十八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三)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四)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者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但是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五)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六)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七)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八)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痕迹线,以国家组织开展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九)入海河口,是指河流终端与受水体(海)相结合的地段。(十)海洋生态灾害,是指受自然环境变化或者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一种或者多种海洋生物暴发性增殖或者高度聚集,对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损害。(十一)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十二)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十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十四)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类型。(十五)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十六)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事船舶和军事用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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