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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服务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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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下)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 何为【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情形以及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的程序。(1)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2)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④谈判。⑤确定成交供应商。(3)优点:①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②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③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④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⑤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4)不足:①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②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③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5)适用评比方法: 确定成交供应商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据此,适用评比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最低价法)。

  • 【资料】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上)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国内外采购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国际规则的确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为这种方式的运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使这种方式的应用和实践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并结合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 【1136】问:竞争性谈判谈判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谈判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font][font=微软雅黑]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font][/font][/color][/b]

  • 【455】问:竞争性谈判项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竞争性谈判没有规定资格预审环节,没有必要进行资格预审,因为谈判前谈判小组需要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font][font=微软雅黑]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font][/b][/color]

  • 【986】问: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进行谈判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进行谈判吗?[/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除上述情形外,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font][/b][/color][/font]

  • 【461】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由谁来负责资格审查?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由谁来负责资格审查?[/font][font=微软雅黑]答:由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完成。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font][/color][/b]

  • 【747】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需公告几天?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需公告几天?[/font][font=微软雅黑]答:对文件公告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对采购文件发出到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有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10日。[/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font] [font=微软雅黑]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3个工作日。[/font][/font][/color][/b]

  • 【1203】问: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font][font=微软雅黑]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font][/font][/color][/b]

  • 【512】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最终报价能比上次报价高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最终报价能比上次报价高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可以,只要不超过预算即可,谈判过程中有可能会改变技术或服务需求,报价有可能提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font][/color][/b]

  • 什么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呢?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http://p5.qhimg.com/dr/200_200_/t01a5f433801c0f387a.gif。

  • 【626】问: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需要。只要满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就可以。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font][/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font][/color][/b]

  • 【1160】问: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font][/font][/color][/b]

  • 【675】问: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次报价需要公开报出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次报价需要公开报出来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需要。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font][/color][/b]

  • 【1209】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少可以多少日开标?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少可以多少日开标?[/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3个工作日。[/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font][font=微软雅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font][/font][/color][/b]

  • 【690】问: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政府釆购法要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font][/color][/b]

  • 【1204】问: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4天可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font][font=微软雅黑]4天可以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明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那么就要看题中所述的4天是否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font][/color][/b]

  • 【814】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的投标价格是否可以不唱标公布?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的投标价格是否可以不唱标公布?[/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只有招标采购方式有开标唱标环节,其他采购方式均没有唱标环节,并且谈判报价不得透露。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font][/b][/color]

  • 【477】问: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614】问: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4天可以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font][font=微软雅黑]4天可以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明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那么就要看题中所述的4天是否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font][/b][/color]

  • 【521】问: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4天可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font][font=微软雅黑]4天可以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明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那么就要看题中所述的4天是否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font][/color][/b]

  • 【975】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文件中能否规定类似于“如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动,各供应商提交的首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文件中能否规定类似于[/font][font=微软雅黑]“如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动,各供应商提交的首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不建议这么设定。首先,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报价的机会不建议只设定一轮,谈判文件如果设定提问中的条款,相当于变相降低了采购人能获得更低报价的可能性;其次,在法定流程上也会有矛盾点,例如能否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如果按照提问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将不能正确判断能否退还保证金的情形。[/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font][font=微软雅黑]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第三十四条[/font] [font=微软雅黑]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font][/b][/color][/font]

  • 【657】问: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1189】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能现场补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font][/color][/b]

  • 【480】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font][/font][/b][/color]

  • 【642】问: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1202】问: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来负责?[/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502】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评审专家可以使用手机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评审专家可以使用手机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不可以,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font][/color][/b]

  • 【499】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评审专家可以使用手机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评审专家可以使用手机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不可以,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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