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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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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通知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经我委确认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指定号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5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09栋2楼,518031 联系人:杜金盛 联系电话:0755-3351572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石鼓东28、29栋,518055 联系人:吴立安 联系电话:0755-26627966 联系传真:0755-26628013 网址:www.ccic-set.org.cn www.ccic-set.com 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网址:www.fytest.com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网址:www.fytest.com 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路128号,310002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2817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号,310015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027861 网址:www.zjjdjc.com 8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南京市石鼓路227号,210029 联系人:黄晓风 联系电话:025-6511130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联系人:袁彪 联系电话:025-84470200 网址:www.jszj.net.cn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10日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去芜存菁!锂电池、充电宝或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p   随着电子产品的日益普及,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以下分别简称为锂电池、充电宝)源的应用日益广泛,但相关产品过热、起火、甚至爆炸的事故偶有发生。在近几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也较高。 /p p   近期,陆续有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向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将锂电池、充电宝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为确保工作决策科学、合理,国家认监委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p p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p p   调研问卷内容如下: /p p   一、受访者基本信息 /p p   1、您是 /p p   消费者 /p p   生产企业 /p p   销售者 /p p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p p   技术机构(如标准化/检测/认证/科研机构等)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二、锂电池相关问题 /p p   2、您认为锂电池的质量安全风险 /p p   高 /p p   较高 /p p   一般 /p p   较低 /p p   低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3、您对于将锂电池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 /p p   支持,原因如下 【多选题】 /p p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p p   促进产品质量提升,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不支持,原因如下 【多选题】 /p p   产品风险低,行业发展较规范 /p p   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产品快速上市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4、如果将锂电池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您建议的评价方式* /p p   第三方认证 /p p   自我声明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三、充电宝相关问题 /p p   5、您认为充电宝的质量安全风险 /p p   高 /p p   较高 /p p   一般 /p p   较低 /p p   低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6、您对于将充电宝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 /p p   支持,原因如下 【多选题】 /p p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p p   促进产品质量提升,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不支持,原因如下 【多选题】 /p p   产品风险低,行业发展较规范 /p p   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产品快速上市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7、如果将充电宝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您建议的评价方式* /p p   第三方认证 /p p   自我声明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四、其他问题 /p p   8、您是否赞同:企业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而投入到检测、认证的费用和时间,是其应当付出的质量成本 /p p   是 /p p   否 /p p   其他(请注明) /p p   9、如您有其他意见和建议,可填写 /p p br/ /p
  •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完整版
    序号编号通用规则名称1CNCA-00C-001:200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CNCA-00C-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CNCA-00C-0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8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产品规则名称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11.小功率电动机(04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
  • 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通知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21号公告《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doc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国家认监委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CCC实验室)的名称。   随着业务发展和机构改制,CCC实验室的名称日趋多样,既不统一也不规范,少数CCC实验室甚至已经不再使用国家认监委在CCC实验室指定时的名称,这不仅使申请人产生疑惑,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甚至造成责任追究等管理上的困难。   公告指出,CCC指定实验室的名称应统一使用该机构具有法人资质的名称,该机构应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CCC实验室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确认表,统一规范并公告CCC实验室指定名录。自2009年6月1日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CCC实验室应当按国家认监委公告的指定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费用。
  • 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13年5月2日,认监委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注销已出具的8种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8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种医疗器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清单.doc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   2013年4月23日
  • 多家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被注销
    2012年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37号和38号公告,取消6家检测机构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成都电气检验所因不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联合公告,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由于上述调整,注销以下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 认监委将任命新一届强制性产品认证专家组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的公告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第三届)三年任期届满,国家认监委将对新一届技术专家组进行遴选和任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5号公告)和自身实际情况,推荐人选并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推荐表》(附件1)。   请在2013年7月19日17:00(以收到为准)前将填写完成的推荐材料报送各技术专家组协调员(联系方式见附件2),纸质版本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报送,电子版本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确定各技术专家组成员并予公布。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推荐表》.doc    2.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协调员及联系方式.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6月25日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及实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5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2011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1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1年8月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技术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杨冬   电 话:010-82262794   E-mail:yangd@cnca.gov.cn   附件1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一、消防产品   (一)拟指定认证机构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全国(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二)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国内(国内外) 2家   二、医疗器械产品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8C-032 心电图机 深圳(深圳) 1家 2 CNCA-08C-034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北京(国内外) 1家 3 CNCA-08C-035 空心纤维透析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4 CNCA-08C-036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5 CNCA-08C-037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上海(国内外) 深圳(深圳) 2家   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能完成所申请产品对应CCC实施规则中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全部检测项目,不得缺项或分包。检测能力缺项或需分包的不得申请。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 认监委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单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名单 序号 授权产品名称及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 1 喷水灭火产品 CNCA-09C-046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 消防水带 CNCA-09C-045 3 火灾报警产品 CNCA-09C-044 4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CNCA-09C-075 5 灭火剂产品 CNCA-09C-076 6 消防装备产品 CNCA-09C-077 7 建筑耐火构件 CNCA-09C-078 消防产品类实验室名单 序号 授权产品名称及实施规则 指定/调整实验室 授权检测地域 1 喷水灭火产品 CNCA-09C-046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2 消防水带 CNCA-09C-045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3 火灾报警产品 CNCA-09C-044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4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CNCA-09C-075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5 灭火剂产品 CNCA-09C-07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6 消防装备产品 CNCA-09C-077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7 建筑耐火构件 CNCA-09C-078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医疗器械产品类实验室名单 序号 授权产品名称 及实施规则 指定/调整实验室 授权检测地域 1 心电图机 CNCA-08C-032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深圳市 2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3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4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5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深圳市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检验中心)国内外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关于拓展认证领域电子证照应用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将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有关措施和要求公告如下。一、CCC认证全面施行电子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有需要的,认证机构额外颁发纸质认证证书。已颁发的有效纸质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通过变更、到期换证等方式自然过渡到电子认证证书。纸质认证证书与电子认证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同时废止。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docx2.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docx国家认监委2023年8月8日
  • 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12年12月1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公告,涉及产品共22大类157种产品。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第3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监委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共22大类157种产品,现予发布。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自即日起废止。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pdf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11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公布
    2013年4月3日,国家认监委网站发布关于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通知,评价体系中共考核5大部分,包括行政管理要求、检测技术能力基本要求、举报、申投诉及问题调查、能力考核及比对结果、检测报告质量。详情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委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持续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我委将建立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以加强对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现将考核体系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我委将全面收集各指定实验室遵守有关规定及与其指定业务相关的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信息,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评价指标表(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表》)的评分要求,对指定实验室开展指定业务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对照《指标表》各指标项目认真开展自查,全面规范所承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   三、我委将于每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指标评价考核结果。同时,考核结果将记入指定实验室管理档案,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范围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本指标评价考核体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我委将根据运行情况对指标评价考核体系进行完善。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的专项监督工作仍按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进行。在对指定实验室评价考核基础上,我委将适时开展对指定认证机构的量化考核工作,强化对指定机构管理,督促各指定机构全面提高认证质量和服务水平。   联系人:邱磊、薛岩   联系电话:82262779、82262741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评价指标表(试行).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3月29日
  • 认监委公布新一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专家组包括了:认证技术、工厂、电子、家用电器、照明电器、低压元件、电线电缆、汽车及部件、安全玻璃、建材、农机等25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6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第四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6日
  •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达158家
    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成果概览   2001年,为兑现我国加入WTO的郑重承诺,消除解决重复认证、重复评价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标志”),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002年5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申请。   法规体系全面建立   以规范工作、加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CCC认证制度历经10年的探索与实践,建立了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以《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消防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为代表的6部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将强制性认证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监管手段。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出台的多份部门规章和300余份规范性文件覆盖了CCC认证的制度建设、机构指定、认证实施、执法监督、实施规则、目录界定、免办、标志、收费等各个环节,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认证规模持续扩大   CCC认证范围已从最初的19大类132种产品发展到了现在的22大类163种产品,覆盖了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电工、电子、电信、农机、机动车、建材、安防消防、医疗器械、轻工、化工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10个行业。针对CCC目录内产品,国家认监委共计发布认证实施规则78份,明确了相关产品的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单元划分、认证批准、证后监督,以及认证变更、认证扩展、标志使用等规定和要求。   截至2012年3月,CCC证书累计发放近61.8万张,累计获证企业近8.8万家 处于有效状态的认证证书为30.9万张,其中境内证书包括28.4万张,境外证书包括2.5万张 持有有效证书的生产企业共计4.6万家,其中境内企业4.2万家,境外企业4000余家,境外企业覆盖了78个国家和地区 累计发放标准规格标志近39.9亿枚,核发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近43.1万张。   实施机构不断发展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共有指定认证机构10家、实验室158家。   自CCC认证制度实施起,国家认监委就指定了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对CCC标志进行发放和管理 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CCC认证获证证书和数据的管理。CCC认证对工厂检查员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   作为技术保障,认可中心、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在制度设计、专项监督工作中都已充分体现了其技术支撑作用。同时,国家认监委已成立24个技术专家组,共有专家557名,全面覆盖了认证、检测、工厂检查等各个环节,各技术专家组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为依据,结合CCC认证实施的具体情况,解决了大量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保障了CCC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为规范认证行为,经过不断探索,国家认监委建立完善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CCC认证的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认监委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工厂检查员、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也是“五位一体”的专项监督检查体系 另一方面,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CCC认证行为的行政监管和执法查处。   为提升CCC认证工作质量,国家认监委一直把强化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自制度实施以来,国家认监委在认可中心的大力协助下,组织开展了对认证检测活动和结果的专项监督,规范了CCC认证检测工作。   同时,国家认监委高度重视获证产品的最终质量,组织地方两局开展了获证产品抽查,加强获证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质量分析与处理工作。   国际化程度逐步提升   作为国际通行做法,CCC认证一直遵循WTO/TBT协议及国际认证认可通行准则,并积极开展国际互认合作。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作为IECEE-CB体系(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的互认体系)成员,2005年-2011年,指定认证机构按照互认规则,累计认可IECEE各成员国颁发的CB测试证书16800余张,认可CB证书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另外,国家认监委高度关注CCC认证用标准的适用性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情况。目前,CCC认证所采用的标准共计361项,其中等效、等同、修改采用的国际标准共计248项,采标率达到了69%。   附录:158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名单 授权号 实验室名称 1 信息产业部第四研究所(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2 信息产业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 3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4 中国赛宝实验室 5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 7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 8 上海电缆研究所(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10 成都电气检验所 11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12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3 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中国泰尔实验室 15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16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 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18 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19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工业产品检测中心 2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24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5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8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29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1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33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4 机械工业办公自动化设备检验所 35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36 北京尊冠信息技术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7 湖南电器检测所 38 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 39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40 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国家橡胶轮胎监督检验中心) 42 广州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化学工业力车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中国化工橡胶株洲研究设计院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5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建筑材料工业环境监测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46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7 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植保与清洗机械检验实验室 48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标准与质量检测中心 49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50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51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52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53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54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55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56 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57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8 重庆中交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9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0 机械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 61 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62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 63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64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65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6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7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8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69/70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1 天津发配电及电控设备检测所 72 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 73 重庆电气产品检测中心 74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75 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 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77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78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79 厦门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80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1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2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3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4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85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6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88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89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0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92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3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94 辽宁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电器产品质量检测站) 95 青岛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96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97 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8 杭州市质量监督检测院 99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0 重庆市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101 国家无线电频谱监测和检验中心 102 中国化学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3 北京化工研究院(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104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6 咸阳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7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108 广东省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109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2 沈阳公正检验集团 113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114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检测中心 115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116 青岛致鉴检验有限公司 117 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具质量监测中心 118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9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0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1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2 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123 江西检验检疫局景德镇陶瓷检测中心 124 江苏大学车辆产品实验室 125 北京中汽寰宇机动车检验中心 126 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7 江苏省车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8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监督检测中心 129 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131 江苏检验检疫自行车检测中心 132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检测中心 133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粤东玩具检测中心 134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 135 中国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 136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方圆玩具检验所) 137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38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9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140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洛阳)/ 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 141 山东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42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吉林大学车辆产品检测实验室 143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144 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145 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146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47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48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149 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50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151 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152 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53 甘肃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154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 155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院)公路交通试验中心 156 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7 中认英泰(苏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58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更多信息请点击: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2012年3月21日更新)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6-272024年第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8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的日期顺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将于近期再次组织开展实验室指定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国家认监委2024年6月26日附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pdf
  • 认监委公布《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0年18号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18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4-172024年第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有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从事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等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定需求考虑到此次指定的业务范围均属于现有CCC认证产品领域,国家认监委将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便利有效和支持机构专业化发展的原则,从已具有相应产品领域认证实施规则指定资质或牵头起草相关产品CCC认证依据标准的实验室中开展指定工作。指定需求详见附件。二、指定条件申请从事相关产品CCC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三、工作安排有申请意愿的实验室,请于2024年4月30日17:00前提交网上申请(http://cccxzsp.cnca.cn)。指定决定预计将于2024年6月28日前公布。四、其他事项(一)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二)此次指定工作涉及的产品领域暂不列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日常指定范围。附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指定需求表国家认监委2024年4月16日附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指定需求表指定项目编号指定业务范围2.1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和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2.2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坐便器2.3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中的下列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2.4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中的下列产品--水性内墙涂料2.5CNCA-C24-01:燃气燃烧器具中的下列产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0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优化结果,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见附件,以下称新版规则)。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新版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同时废止。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三、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国家认监委2023年6月28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pdf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首次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
    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成功举办了首次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各有关指定机构检测/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相关人员自觉落实业务学习,国家认监委决定对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元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进行相关标准知识的考核,并委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办本次考试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考试既公平公正又方便机构和考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后,周密策划、合理布局,共设置北京、上海、广州、乌鲁木齐、沈阳、武汉、西安、成都和福州共9个考点,于今年9月17日至18日安排3个场次,实行单科目同一时间考试。来自5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共计约400人次参加了本次考试。同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也派出监考人员,对上海、武汉、沈阳和福州考点进行巡视。各地考场组织有序,得到考生的一致赞同。
  • 认监委部署201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重点工作
    近日,国家认监委以完善CCC数据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为目标,对201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一是要求各CCC指定认证机构配合认监委信息中心推进并完成CCC数据业务管理端、CCC指定机构管理系统、CCC证书数据实时上报、CCC工厂检查信息上报、CCC认证企业申请信息上报等5个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上线运行。二是明确了2013年CCC认证信息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三是建立了对CCC证书数据上报的退回率进行综合排名的机制,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重磅!认监委公布2016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2Va9LVzy74aVfMYvS78& amp 690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noimg/58cf82e3-0a5c-49d2-9f6e-0ea7ee88130d.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对2016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实验室涉及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汽车内饰、汽车照明、电器附件、低压电器 /strong /span 等领域的多项指定业务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style=" color: rgb(146, 205, 220) font-family: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272" span style=" color: rgb(146, 205, 220) font-family: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8px " strong Cary7000 全能型UV-Vis-NIR在材料分析领域内的应用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272"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2px " img width=" 320" height=" 45" src=" http://simg.instrument.com.cn/custom/webinar/20150828/images/06.gif" border=" 0" / /span /a /p p & nbsp /p p br/ & nbsp /p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通知公告原文如下: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37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6年第37号 /p 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1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有关要求,现对2016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p p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2月2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size: 29px " 2016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size: 29px " 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size: 29px " 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 /span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指定项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目编号 /span /strong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产品领域 /span /strong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实施规则 /span /strong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指定实验室 /span /strong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指定业务范围 /span /strong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3.2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器附件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2-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025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中的下列产品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仅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和带有国标组合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026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中的下列产品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仅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和带有国标组合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3.3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低压电器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3-01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3-02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066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低压元器件中的下列产品(短路电流强度420V & nbsp 120kA及以下)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启动器、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用断路器、家用及类似用途机电式接触器、SMCB、RCCB、RCBO、PRCD、SRCD、剩余电流保护继电器、低压熔断器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068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低压元器件中的下列产品(短路电流强度420V & nbsp 120kA及以下)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低压熔断器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机械工业高原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153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短时耐受电流强度420V 100kA & nbsp 1s及以下)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法人单位: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机械工业高原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3.13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车身反光标识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11-07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11-08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11-13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江苏检验检疫车辆灯具检测实验室(143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4.3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线电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器附件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小功率电动机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1-01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2-01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4-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方圆广电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183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气装置(电器附件)中的下列产品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4.4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线电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器附件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小功率电动机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1-01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2-01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4-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155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GB/T & nbsp 5023.3~.5覆盖的型号产品)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5.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小功率电动机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04-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方圆广电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183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小功率电动机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东莞精准通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187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小功率电动机中的下列产品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 & nbsp GB12350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覆盖的小功率电动机 /span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方圆检测认证有限公司(18801)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小功率电动机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47px "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5.3 /span /p /td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汽车内饰件 /span /p /td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CNCA-C11-09 /span /p /td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04003) /span /p /td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汽车内饰件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47px "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汽车零部件 检测中心(14101) /span /p /td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汽车内饰件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法人单位: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47px "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 p style=" line-height: 20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方正仿宋简体 " 方圆广电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18301) /span /p /td td height=" 47" style=" border-width: medium 1px 1px medium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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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立和落实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强化实验室落实检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结果的有效性,现就实验室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开展的产品检测活动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严格守法执业,持续提升能力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相关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提升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坚决抵制恶意竞争、商业贿赂、虚假不实检测等违规行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公信力。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实验室应持续保持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等检测能力和资源,并获得相应领域的必要资质。适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实验室,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中对自选实验室的要求;适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实验室,应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二、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实验室应对自我声明检测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并落实对检测结果负总责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主体责任的建立与落实,制定保障主体责任落实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加强实验室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的建立,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实验室应明确与自我声明产品检测有关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检测报告编制、检测报告审核、检测报告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负责人员是相应活动的责任主体。针对自我声明检测业务,实验室应至少设如下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1.受理委托和合同评审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实施规则等。负责按实施规则要求界定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2.自我声明检测方案制定岗。应掌握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案制定原则。负责按照相应产品实施规则和标准要求划分单元,确定主检型号和差异型号,制定自我声明检测方案。3.自我声明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岗。应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要求、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相应产品的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检测标准、检测方案制定原则、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要求等。负责按自我声明的要求对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自我声明检测报告上传岗。应掌握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的填报和报告上传操作要求。负责在检测报告出具后,按照委托合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要求上传检测报告至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三、完善追溯体系,强化内部管理实验室应参照《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办证函〔2007〕143号)的要求建立自我声明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可追溯体系,保留覆盖检测全过程的证明文件,确保能够追溯到检测结果原始状态。实验室应制定包括自我声明相关的检测委托受理、检测方案制定、检测实施、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检测报告上传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实施要求的工作文件。实验室应强化内部管理,采取必要的工作质量评测和过程质量监控措施,保障检测过程的有效实施和各个环节执行尺度的统一。鼓励实验室建立符合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可追溯性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优势,对检测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监控,为追溯检测质量提供支撑。四、加强风险控制,压实安全责任实验室应关注并收集与自我声明检测有关的各类质量风险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检测质量问题、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通报、产品抽查结果、风险预警信息,以及消费者、生产企业的反馈信息等,充分识别影响检测结果的关键环节,加强质量风险控制,压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安全责任。重点关注型式试验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自我声明要求发生变更或标准换版时,是否及时完善检测能力,包括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是否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自我声明相关工作;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是否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识别与自我声明有关的各类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措施。五、做好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实验室应向社会公开自我声明检测的收费标准、检测时限、委托检测流程等信息。设立申投诉工作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我声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检测工作效率,在确保检测质量和有效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六、坚守安全底线,严肃责任追究实验室应按照本公告的各项要求,严把检测实施质量,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实验室的监督,不定期对自我声明检测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技术能力、检测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A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程序B类实验室,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检测报告上传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直至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资质。对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1月24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检测流程要求一、自我声明的委托和合同评审实验室应与自我声明的委托方签订委托检测合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可为委托书、内部工单等),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界定委托检测的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委托检测的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时,应予以标注区分。2.由委托人承诺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在材料、结构、参数等方面一致,未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得样品用于检测。3.检测收费明细(第三方实验室适用)。实验室应通过合同评审评估自身能力和资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实验室是否能够基于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相关产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等。二、自我声明的型式试验方案实验室应制定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委托方。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主检样品与覆盖型号等信息,确保型式试验方案符合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要求。三、型式试验报告审核和签发实验室在签发正式型式试验报告前,应对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应确保: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界定准确,对于报告中部分型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应作出标注区分。2.主检和覆盖型号的选择恰当。3.检测项目齐全准确,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4.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一致,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四、型式试验结果报送自我声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后,实验室应及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中报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报送的信息和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结果报送实施有效管理,可采用定期抽查、交叉审核等方式对报送环节的工作质量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填报结果的有效性。五、自我声明变更的检测要求当自我声明变更时,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变更的,实验室应对所检样品与原型式试验报告及原自我声明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所检样品型号满足原单元划分原则且是在已获自我声明的产品基础上进行变更。变更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相关实验室部分领域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7-232024年第1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相关实验室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经相关实验室主动申请并审核确认,现注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9家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详见附件)。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信息表国家认监委2024年7月22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信息表 序号指定实验室注销业务范围备注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7501)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GB/T 5013.5覆盖的60245IEC75(YTF)和60245IEC70(YTB)型号产品、GB/T 5023.7覆盖的60227IEC74(RVVYP)型号产品、JB/T 8734.6覆盖的型号产品) 注销部分业务领域CNCA-C01-01:电线电缆中的下列产品-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和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GB/T 5013.5覆盖的60245IEC75(YTF)和60245IEC70(YTB)型号产品、GB/T 5023.7覆盖的60227IEC74(RVVYP)型号产品、JB/T 8734.6覆盖的型号产品) 注销部分业务领域2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电子电器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40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皮肤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注销部分业务领域3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08301)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皮肤毛发护理器具注销部分业务领域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088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的下列产品-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注销全部业务领域5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摩托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05401)CNCA-C10-01:照明电器中的下列产品-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注销部分业务领域6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22901)CNCA-C24-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注销部分业务领域7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5201)CNCA-C11-01:汽车(守诺核查)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兴路与新业五街交叉口地址业务领域8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景德镇陶瓷检测中心(10801)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注销全部业务领域9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有限公司(05501)CNCA-C11-02:摩托车CNCA-C11-07: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C11-08: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C11-16:电动自行车注销全部业务领域
  •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维护CCC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严肃性,国家认监委对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https://cccxzsp.cnca.cn,以下简称指定审批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新增相关功能,实现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在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方式当CCC认证实施规则中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具有该实施规则业务范围指定资质的实验室应及时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在“机构功能—标准修订能力报送”模块查看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二、实施要求(一)各指定实验室应密切跟踪指定业务范围涉及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检测能力情况报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新版标准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指定实验室如不再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新版标准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对于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新版标准实施6个月后仍未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实施规则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同时,有关情况将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通过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实时查看相关产品领域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情况报送和审核进展,对于尚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新版标准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仍未报送的,不得安排相关实施规则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各指定认证机构不得要求指定实验室重复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三、其他事项(一)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可在指定审批系统中下载用户使用手册,组织内部人员学习掌握有关要求。(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目前正处于制修订转换期(新版标准已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相关领域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报送工作。(三)联系方式认证监管司:廖少冕 010-82262719、徐天峰 010-82260866信息中心:兰鹏 010-88650335系统支持:4008135888-2、010-64207161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2023年12月11日
  • 认监委关于发布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3-06-072023年第9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认监委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5号),现对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2023年6月5日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指定项目编号业务领域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单位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实验室/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001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8号联系人:王晓冬电话:010-64102208传真:010-64102185E-mail:wangxd@cesi.cn邮编:100176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002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联系人:李磊电话:010-59570568传真:010-59570553E-mail:lilei@tirt.com.cn邮编:100015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004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西78号联系人:杨林电话:020-85131105传真:020-87236171mail:lynny@ceprei.biz邮编:510610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2.1C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00501)C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联系人:邓俊泳电话:020-32293899E-mail:office@cvc.org.cn邮编:510663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006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八路3号联系人:潘权电话:010-58083802传真:010-58083806F-mail:panq@cheari.com邮编:100176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009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上海市武宁路505号/环城北路358号联系人:艾云电话:021-62574990-442传真:021-62435543E-mail:aiyun@seari.com.cn邮编:201805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010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新府路95号/上海市徐汇区桂菁路19号联系人:陈建秋电话:021-64314863传真:021-64339515E-mail:chen_jq@setri.cn邮编:200233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021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路43号电子检测大厦联系人:吴立安电话:0755-26627966传真:0755-26628013E-mail:wla@ccic-set.com邮编:518055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2.1C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02301)C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号联系人:黄镇泽电话:020-35671697传真:020-89232876E-mail:qg@gqi.org.cn邮编:510670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025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福建省福州市马尾经济开发区葆桢路101号联系人:陈晓健电话:0591-83774485传真:0591-83710867E-mail:13950233990@163.com邮编:350002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028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同发路4号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楼联系人:李菊欢、姚晶晶电话:0755-869289150755-86009898-31174传真:0755-86009898-31299E-mail:lijh@smq.com.cntech@ smq.com.cn邮编:518055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033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联系人:符瑜慧电话:010-89055851传真:010-89055897E-mail:fuyh@nctc.org.cn邮编:100083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2.1C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03701)C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316号联系人:刘灿辉电话:0571-88366861传真:0571-88366821E-mail:liucanhui@ksign.cn邮编:310052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中认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0690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6号联系人:刘扬电话:010-67888592传真:010-67863835E-mail:liuyang2008@126.com邮编:100176北京中认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1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08102)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中的下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挪亚检测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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