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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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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区〔2018〕300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件主动公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nbsp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nbsp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nbsp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nbsp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nbsp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nbsp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nbsp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nbsp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nbsp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nbsp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nbsp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nbsp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nbsp 申报与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nbsp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nbsp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nbsp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nbsp 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nbsp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nbsp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nbsp 促进与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nbsp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nbsp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nbsp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nbsp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nbsp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nbsp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nbsp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nbsp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nbsp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nbsp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 /p
  • 129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布
    日前,科技部公布了关于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如下: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序号地 区名 称1北京市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北京赢家伟业科技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嘉润创业商务有限公司4北京京辰瑞达科技孵化中心5北京华电天德科技园有限公司6北京国投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天津市天津东旺塑料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8天津新华河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9天津智慧山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0河北省邯郸市科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1秦皇岛北岛博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2石家庄天山科技工业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13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4山西省启迪(太原)科技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北大科技园有限公司16呼伦贝尔森龙源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17辽宁省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18沈阳中兴新科技有限公司19吉林省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有限公司20长春吉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1黑龙江省牡丹江新区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22大庆软件园管理办公室23上海市上海浮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4上海八六三软件孵化器有限公司25上海嘉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26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7上海衍禧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8上海孵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9上海国民新能源环保孵化器有限公司30上海新华文化创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31江苏省常州天宁新动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32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线谷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34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36南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7南京钟山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8南京江宁高新园科技创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39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40吴江滨湖新城科创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1江苏五星村实业有限公司42句容科容创业服务有限公司43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44常熟市梅李科技创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5苏州西交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46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47南京幸庄科技产业园(永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8苏州独墅湖科教发展有限公司49溧阳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50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1昆山浦东软件园有限公司52新沂市锡沂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53浙江省杭州天和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54杭州恒生百川科技有限公司55浙江杭州湾信息港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56和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57杭州和达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58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59宁波市宁波市鄞州鄞创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60安徽省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创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61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62六安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3福建省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有限公司64江西省赣州市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65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66赣州恒科东方实业有限公司67山东省烟台美加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8威海北洋电子信息孵化器有限公司69金乡县亿九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70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71威海瑞欣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72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74青岛市青岛鲁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5青岛拓谱产教园管理有限公司76河南省洛阳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77洛阳京航星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78柘城县创业服务中心79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80河南港田电子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81许昌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82湖北省武汉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83武汉武大科技园有限公司84武汉理工孵化器有限公司85武汉火凤凰云计算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86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7湖南省株洲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8长沙黄金创业园置业有限公司89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90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91广州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2广州瑞粤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93珠海新经济资源开发港有限责任公司94东莞市衣电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5广东顺博创意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96广东思科科技园有限公司97佛山天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98广东宏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99江门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00中山汇智电子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1珠海南方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102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03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104佛山市盈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5揭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06珠海金嘉创意谷发展有限公司107东莞志鸿汇创金融孵化有限公司108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9深圳市深圳市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110深圳市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1深圳市卓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12重庆市重庆育成发展有限公司113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114重庆西线科技有限公司115四川省成都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116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117成都经开科技产业孵化有限公司118绵阳市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投资服务中心119贵州省贵阳高新智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20陕西省西安蒜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21高陵渭北工业区建设有限公司122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3甘肃省兰州高新创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24甘肃表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25青海省青海青年创业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126宁夏自治区宁夏众力科技园有限公司127新疆自治区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有限公司128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29五家渠青格达晋升科技有限公司
  •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火〔2017〕412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125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p p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发展,为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p p   附件: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nbsp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75e4b968-40a3-4469-80b8-92eb0dd78e5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2.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317fc485-3997-4777-8b06-086e307db24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3.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ce8f538d-6e25-40fd-93ec-ed2449a1964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5.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c9a0dda0-ac34-4e2d-86c7-b7d76ceb5d7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6.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c7da3843-6371-429f-b1e6-f5b764fa7c2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7.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a25c1880-e243-4df5-ae9c-6a1b3c9ad91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8.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fb5bcb84-ae90-4e3a-83c1-23af29fea0de.jpg" / /p
  • 149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出炉,涉及药物开发、医疗器械等
    5月24日,科技部公布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确定了149家的单位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包括吉林省摆渡中医药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医疗器械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等多家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公司。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加大支持力度,为科技政策扎实落地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科技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国科发火〔202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快科技创新创业体系化、专业化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现将北京科创空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创E+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孵化器等149家孵化器(详见附件)备案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加大支持力度,为科技政策扎实落地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附件: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 科技部               2022年4月19日
  • 科技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办高〔2017〕55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p p    strong 一、“十二五”时期发展回顾 /strong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事业在全社会形成雄厚基础和高度共识,进入全面深化发展阶段,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基本健全,规模不断扩大、能力显著增强、成效充分彰显,营造了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有力助推了“双创”时代到来。 /p p    strong (一)孵化器战略地位凸显,社会共识高度凝聚 /strong /p p   “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孵化器已成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结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具体措施,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孵化器支持力度,明确孵化器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在政府部门、高校院所、投融资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投资主体基础上,一大批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龙头企业、新兴服务机构和创业媒体等市场主体投身于孵化器事业,社会各界对孵化器的认知与支持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断掀起大众创新创业新浪潮。 /p p    strong (二)孵化器行业开拓创新,孵化体系日臻完善 /strong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发展突飞猛进,数量全球领先,并完成全国布局。2015年底,全国纳入火炬计划统计的孵化器达253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736家,从业人员近4.3万人,孵化面积超过8600万平方米,分别是“十一五”末的2.8倍、2.1倍、2.9倍和2.9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川渝等成为孵化器重要集聚区,实现对欠发达地区全覆盖,省级地区80%以上建立了孵化器协会体系。企业化运作的孵化器从不到30%上升至75%以上,天使投资、创业辅导、技能培训、咨询服务等深度服务成为重要的市场化服务手段。全国孵化器与1.3万家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国孵化器为社会贡献了大量高成长企业。2011年至2015年,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从39562家上升为74838家,呈不断增长态势。专业孵化器与综合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等面向不同创业主体的孵化器深化发展。国有企事业孵化器与民营孵化器协同共进,孵化器的社会公益性与营利性融合互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形成了服务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围绕创业企业发展的全孵化链条,创业孵化作为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现勃勃生机。 /p p    strong (三)众创空间迅猛发展,大众创新创业热情高涨 /strong /p p   孵化器不断探索新型孵化模式,创业孵化链条向早期创业者延伸,不断激励新企业诞生。“十二五”期末,一批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众创空间大量涌现。2015年火炬调研数据显示,全国已建成各类众创空间2300余家(经科技部备案498家),出现了多种基于不同服务重点和核心资源的新型孵化模式,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提供了有力支撑。仅2015年,各地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7万余场次,服务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超过15万家,服务创业者超过50万人,多数地区成立了众创空间联盟组织。创业大街、创业小镇、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发展的苗头初现。众创空间作为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动早期创新创业活动,营造了我国大众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p p   strong  (四)创业孵化绩效卓著,经济新动能不断汇聚 /strong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了从注重载体建设向注重主体培育的转变、从注重企业集聚向注重产业培育转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创富源”和“就业源”。我国孵化器五年累计新孵化科技型企业10.5万家,孵化企业累计R& amp D投入近2000亿元。2015年末,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10.2万家,是2010年的1.8倍,拥有各类知识产权15万件,聚集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1350余名,提供就业岗位165万个,其中应届大学毕业生17万人。截至2015年底,累计毕业企业7.4万家,毕业后上市和挂牌企业累计已超过800家。超过1/3的孵化器是专业孵化器,出现了一批专注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孵化器,带动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产业链建设专业孵化器,不断催生出新产品、新产业、新服务、新业态,成为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阵地,源源不断为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 /p p    strong (五)服务创新全面提升,社会影响持续扩大 /strong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实现了从注重基础服务向注重增值服务转变、从注重科技创业孵化向注重科技创新创业的全链条孵化转变,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力量融入大众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创新和重大举措,孵化器的社会影响力、带动力持续提升。中国创业导师数量猛增,从2010年的3500多人增长到2015年的21285人(火炬备案创业导师达1048名),对接辅导创业企业5万余家。孵化基金与天使投资形成规模,孵化器自身的孵化基金总额2015年达到365亿元,五年累计获得投资的在孵企业达26577家,共获得投资约842亿元。“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孵化链条建设取得突破,确定41家国家级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已经连续成功举办四届(2012-2015),服务了4万多个参赛企业和近3万个创业团队,带动社会融资超过100亿元、银行授信200亿元,成为孵化器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标志性品牌活动。全国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逐渐规范化、常态化,全国26个培训基地累计举办初、中、高级培训班超过120期,参训人员超过1.3万人。 /p p    strong (六)国际合作稳步推进,全球链接能力增强 /strong /p p   孵化器积极对接国际资源和市场,参与构建全球创新链,促成海内外互动孵化的新局面。我国孵化器在创新创业活跃的主要国家开办了数10家海外孵化器,与国外创新创业机构联合开展研发、跨国技术转移、跨国天使投资、跨境孵化加速等合作。外国孵化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更加踊跃,带来孵化器发展新理念、新模式,促进了国际间技术、人才、创业投资等要素的引进、交流和转化。随着全球创新创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一大批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中国国际企业孵化器网络年会、中外创业孵化合作论坛、企业孵化器国际培训研讨班、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等一系列国际交流活动持续开展,为我国孵化器从业者与国际同行提供了交流合作舞台,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外孵化器的双向交流,我国孵化器的国际影响力大幅度提高。 /p p   在取得辉煌业绩的同时,我国孵化器行业仍在很多方面有待提升和发展。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全链条建设有待持续完善创新 孵化器链接与整合国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的能力需要继续增强 孵化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增值服务有待深化,孵化器行业标准尚待健全完善 众创空间迫切需要规范发展,专业孵化器尚需合理布局并扩大数量规模 孵化服务职业化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孵化器地区和城乡发展差异仍较大,跨区域协同促进机制有待探索 孵化器的公益与营利双重属性,要求在现行体制下进行持续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总之,我国孵化器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当前我国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尚不能完全满足创新创业活动的巨大服务需求。 /p p    strong 二、孵化器发展新趋势和新要求 /strong /p p   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正在创造历史性机遇,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发展新引擎,创新创业活动呈现新规律,创业大发展对孵化服务产生新需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成为推动双创发展的必要条件,孵化器将面临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 /p p strong   (一)创新创业成为新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strong /p p   全球正处于生产方式转变、传统产业调整、新的主导产业诞生的经济发展新周期。创新创业资源全球配置日趋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企业的竞争范式已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繁荣进步越来越依赖于创新创业能否持续活跃。当前我国紧抓技术突破为全球经济增长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全面推进结构性改革,采取新技术手段降低大众创新创业门槛和成本,通过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跨界融合创造大量创业机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鼓舞更多人投身创新创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必然战略选择,将在我国经济“三期叠加”和结构调整大背景中助力推动经济中高速增长,提供经济发展新动能。 /p p strong   (二)双创战略下孵化器大有可为 /strong /p p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转型和保增长的重要引擎。国家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综合利用财政、税收等多种政策工具,支持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新创业生态,提倡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倡导创新创业文化,培育创业服务业。孵化器工作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在双创战略中位势日益升高,在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汇聚更广泛的创新创业资源,激发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创新创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国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 /p p    strong (三)创新创业新特点提出发展新要求 /strong /p p   我国创新创业进入新一轮高潮,成为全球创业最活跃地区之一,创业的形态和特征也不断演化。创新创业主体类型多样,大众创业更加普遍 创新创业的技术密集度持续升高,人才引进和技术成果转化需求日趋强烈 创新创业领域覆盖广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成为创业活动高发领域 消费者个性需求不断增长,创新创业更强调生产定制化和敏捷性 创新创业生命周期缩短,企业迭代更新频繁 创业资本逐渐向创业早期阶段前移,天使投资更加活跃 创新创业活动从内部组织到开放协同,跨国、跨区域的创新创业活动日益增多。围绕创新创业活动新特点,创业孵化服务将更加重视营造主体协同、要素聚合、机制健全、环境友好的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创业孵化服务市场,不断创造新模式与新机制高效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兼顾小众和大众 特定创新创业领域更关注重度垂直细分和专业化服务 资源快速集聚和创业辅导能力对企业成败日益重要 技术支撑和创业投资的作用将更为凸显 创新创业资源将面向全球进行跨区域配置。 /p p   strong  (四)孵化器行业发展面临新变革 /strong /p p   我国孵化器行业进入全面深化发展阶段,创业企业对各种创业要素和孵化服务的需求正发生深刻变化,孵化器发展面临新变革。创新创业空前活跃导致创业服务的巨量需求 孵化质量提升要求驱动孵化器向专业化、链条化、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 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大量出现,带动孵化器的建设主体更加广泛,管理团队更加专业 创业社区、集团发展、连锁经营等新组织模式出现逐渐实现了孵化器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创业孵化正由“器”之形转向“业”之态。孵化器行业正经历的变革,需要更多更好的创业孵化载体和更多元化的孵化服务,需要更加强化资源集聚、人才团队、运营管理等多方面能力建设,需要更水平的孵化器行业规范和创新,以迎接历史发展新阶段。 /p p   strong  三、指导思想、发展原则与目标 /strong /p p strong   (一)指导思想 /strong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迎接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浪潮,紧抓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契机,以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为主线,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加快引领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为导向,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推进我国从孵化器大国向孵化器强国迈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p p   “十三五”期间,要推动我国孵化器围绕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现新的提升发展,即从服务初创企业到培育新经济源头的提升,从集聚创业要素到促进资源开放共享的提升,从注重综合服务能力到打造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提升,从侧重服务供给导向到侧重服务需求导向的提升,从推动国际合作到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的提升,从营造局部创业氛围到引领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提升。加快实现孵化器类型多元、服务高效、资源共享、机制灵活、区域协同、氛围浓厚的发展态势,形成多种力量、多种模式、多种机制共同促进的全链条、多层次创业孵化新格局。 /p p strong   (二)发展原则 /strong /p p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围绕培育创业主体、建设孵化载体、提供创业服务、拓展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在宏观规划、政策支持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p p   多元共存,协同发展。坚持孵化器建设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促进孵化器新模式、新类型和新机制的不断衍生和发展。带动创业服务机构协同发展,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协调发展,倡导和推动区域互助发展。 /p p   强化服务,持续创新。综合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手段,提升服务深度和广度,推动孵化资源基础化、创新技术资本化、孵化资本密集化、孵化流程链条化、服务行为职业化、服务要素生态化、孵化过程定制化。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持续探索和发展可持续商业模式。 /p p   面向大众,服务实体。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进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共享创新资源,以科技型创业为引领,构建经济发展新功能。为衍生创业、跨国创业、“互联网+”与跨界融合等各类新型创新创业创造条件,培育新主体、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更好发展。 /p p   科学评价,分类指导。发挥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跟踪监测体系的作用,加强分级分类指导,促进孵化器绩效提升。以差异化支持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孵化器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p p strong   (三)发展目标 /strong /p p   总体目标:到2020年,围绕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汇聚国内外资源、融合全球各类孵化要素,以强化导师辅导与资本化服务促进高水平创业,以打造一支职业化孵化队伍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以孵化未来、成就梦想的孵化文化引领更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大量涌现,催生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大众创新创业的主阵地、创新模式的试验田、创业文化的引领者、新经济的动力源。 /p p   具体目标: /p p   ——载体建设呈现新格局。到“十三五”末,全国各类创业孵化载体达到10000家,国家级孵化器超过1500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超过3000家。30%的国家级孵化器建成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专业孵化器超过40%,形成一批特色众创集聚区。 /p p   ——孵化绩效达到新水平。五年累计新增孵化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达20万个,孵化毕业企业达5万家 在孵企业R& amp D累计投入超过1000亿,获得有效知识产权超过20万件 创造就业岗位超过300万个,吸纳大学生就业50万人,上市和挂牌企业超过2000家。 /p p   ——服务能力实现新提升。到“十三五”末,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中,50%以上具有创业投资功能,60%搭建或共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70%以上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80%形成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孵化器从业人员突破10万人,孵化器合作中介服务机构超过2万家。 /p p   ——开放发展迈上新台阶。“十三五”期间,累计吸引超过10万个留学生和海外创业者来华创业,引进海外孵化机构100家,在海外建立孵化机构100家。 /p p strong 四、着力推动九大重点任务 /strong /p p    strong (一)服务大众创业,支持孵化器多元化发展 /strong /p p   加强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推动众创空间质效提升,实现专业化发展,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加大专业孵化器布局力度。鼓励孵化模式创新,支持集团连锁孵化、企业内生孵化、平台开放孵化等新型孵化器建设,形成多元孵化、协同促进的孵化器发展新格局。 /p p   1. & nbsp 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引导众创空间基于能力和资源优势,强化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展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构建特色服务和商业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形成一批高水平众创空间示范品牌。发挥孵化器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孵化链条的中坚作用,建立健全服务接力促进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围绕企业高成长阶段的需要,不断完善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加速服务,加快企业总部型、技术中试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 /p p   2. & nbsp 加大专业孵化器布局力度,推进各类孵化器深化发展。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合理布局专业孵化器,壮大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共性需求和技术难点,建设特色产业孵化器 促进一批综合技术孵化器转型为专业孵化器,面向细分市场实施精准孵化 新建孵化器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与当地技术、市场、产业等优势资源,建设专业孵化器。动员各方面力量,继续发展切合当地条件禀赋与实际需求的综合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p p   3. & nbsp 拓宽孵化活动范围,促进各类新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开展内部创业、衍生创业,鼓励内生孵化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成为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提供商,形成集团连锁孵化 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资源拥有者建设孵化器,实施开放孵化 引导产业创新联盟等社会组织领办孵化器,开展跨区域孵化 推进各种类型的创业社区建设,开展集群孵化。鼓励灵活应用众包、众筹、众创、众扶等新模式建设新型孵化器,促进新企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成果不断涌现。 /p p strong   (二)优化金融服务,推进投资孵化融合发展 /strong /p p   强化孵化器投融资服务,加强资本驱动功能,围绕创业链部署资金链,建立由孵化器自有资金和外部资本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创业孵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满足不同阶段的创业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深化“投资+孵化”发展模式。 /p p   1. & nbsp 构建梯度孵化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孵化器针对创业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引导加速器为成长期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推动专业孵化器配套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孵化器充分利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母基金建立子基金,积极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外部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子基金。支持孵化器采取自投、跟投、领投等方式,投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 支持科研院所、大型集团企业、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机构投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在孵和毕业企业 吸引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孵化器从业人员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服务。 /p p   2. & nbsp 提升孵化器融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由孵化器、创业企业、担保机构、投融资机构、政府机构等组成多元的投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孵化器、加速器以联合授信、内部担保、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等方式,协助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与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协助在孵企业利用股权众筹方式融资。支持孵化器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战略合作,探索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打包贷款、小微贷、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针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服务。 /p p   3. & nbsp 多方位优化创业金融服务环境。支持孵化器建设创业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融资方案设计、项目对接、信息共享等一体化服务。加强孵化器联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和咨询服务,推动优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挂牌。建立健全毕业企业数据库,加强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孵化器与专业投融资服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评价、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联合成立创业金融服务联盟。 /p p strong   (三)提升孵化质量,带动创业服务精益发展 /strong /p p   以创业者的需求为导向,强化“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师”制度和职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扩大孵化器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开放化的服务机制,扩大创业服务供给,提升增值服务水平。 /p p   1. & nbsp 深化落实“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支持各类孵化器聘请天使投资人、企业家、成功创业者、技术专家、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形成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鼓励创业导师与被辅导企业形成投资关系,建立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共赢机制。支持孵化器选拔优秀人才成为专职创业辅导师,加强创业辅导师培养,强化创业辅导师在创业孵化工作中的作用,打造一支精干的创业辅导师队伍。推动成立“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联盟”,进一步扩大“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活动覆盖范围,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并促进经验交流总结、资源对接共享。落实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师认证备案制度,建立全国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师数据库,完善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p p   2. & nbsp 加快管理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持续提升全国孵化器从业人员初、中、高级培训,拓展科技创业者企业家能力提升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加大培训开展的规模和力度,探索推进孵化器行业执业制度。扩大人才培养基地数量,推动各省孵化器培训机构将人才培养工作常态化,建立第三方培训效果评估机制。鼓励与高校、大企业、人力资源机构、创投机构等密切合作,探索开展创业与孵化服务人才联合、委托培养的新模式。积极推动孵化器从业人员国际化培训。推进创业孵化服务队伍的职业标准建设,加强对孵化器从业人员资质和能力的评定、考核和复核,引导孵化器完善内部人才成长和培训激励机制。 /p p   3. & nbsp 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引导孵化器围绕创业企业实际需求,提供定制化的高附加值服务。巩固提升场地和设施供给、商务、项目申报等基础服务,提高服务平台运营效率 不断加强项目诊断、创业咨询、团队搭建、产品改进、财务顾问、市场拓展等创业辅导服务 积极拓展技术成果评估、科学实验、试制与检测、科技情报等创新支撑服务。推动创业服务利用新技术、应用新理念、开创新模式,以创业者为核心,主动整合创意与市场需求,实现创业机会和资源供给的有机结合。强化孵化器与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提升孵化服务综合能力。 /p p    strong (四)促进开放协同,加速创业孵化生态发展 /strong /p p   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孵化器开放发展水平,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协同,强化市场化资源整合链接能力,整合各类创业要素。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集聚区建设,构建开放协同的创业孵化生态。 /p p   1. & nbsp 运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开放水平。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创业孵化服务水平,鼓励孵化器探索研发众包、资金众筹、同步路演等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创业服务。支持孵化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工具提高整合资源的能力,通过自建或依托公共创新创业云服务平台,实现技术成果、信息数据、创新人才、投融资服务等资源的互联互通与开放共享。 /p p   2. & nbsp 强化孵化器资源整合链接功能。完善孵化器与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和主体对接机制,深化孵化器与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构建“孵化器+”资源网络。加强孵化器与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对接,链接创新源头的人才和技术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孵化器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对接,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和产业创新需求,促进在孵企业与大企业不同层面的紧密合作,实现双方共赢。鼓励以孵化器为平台,采用市场化机制整合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资源,依据创业企业需求选取品牌培训机构和参训课程。推动孵化器与媒体合作,加大对双创政策、活动和文化的宣传,搭建宣传渠道和资源链接桥梁。 /p p   3. & nbsp 推动众创集聚区建设。通过试点示范方式引导在创新资源丰富、大众创业活跃的区域建设创业街区、创业社区、创业小镇等众创集聚区。以集聚区为核心,聚集相关产业联盟、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吸引大量的创业团队、创业投资人聚集,开展丰富的创业活动,营造交流碰撞、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氛围,通过集群优势营造系统性、一揽子的培育孵化成长环境。支持集聚区实现政策集成和先行先试。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和评价标准,建设一批开放式创新创业的样板区。 /p p    strong (五)增强区域合作,构建孵化器协调式发展 /strong /p p   加强区域内和跨区域孵化器的交流合作,完善区域孵化器网络,发挥行业组织促进区域合作的平台作用,强化中心城市和高新区对周边县市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区域内部协同、跨区域协调、各层级全覆盖的孵化器发展格局。 /p p   1. & nbsp 完善区域孵化器协作网络。加强省级、市级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成渝等区域孵化器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域孵化器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促进区域内部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互补合作、联动发展。推动不同服务模式的孵化器开展深层次合作,发挥孵化器的基础设施及各类孵化服务的综合优势。 /p p   2. & nbsp 引导跨区域孵化器合作。鼓励通过结对帮扶、联合共建、模式输出、异地孵化等方式,引导创新创业活跃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开展孵化器战略合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创新创业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精准链接,推动和支撑少数民族地区“双创”发展、中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内生动力培育。 /p p   3. & nbsp 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孵化器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建设众创集聚区、创业街区、特色小镇等,实现创业资源的集聚。发挥中心城市和国家高新区的孵化器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创新创业资源、创业项目及团队、创业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互动机制,带动整个区域孵化器转型升级。支持县域孵化器,借助外部资源开展咨询辅导、创业培训、技术支撑等孵化服务,以科技创新创业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p p strong   (六)融入全球网络,注重孵化器国际化发展 /strong /p p   加强创新创业的全球链接,支持孵化器“走出去”和“引进来”,通过参与和举办国际性的孵化器行业活动,促进全球创新创业要素的资源流动和跨国配置,进一步增强国内外孵化器间的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孵化器发展水平。 /p p   1. & nbsp 加快孵化器国际化步伐。鼓励我国孵化器开拓国际业务,设立海外孵化器,通过与国外高校、研究院所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对接海外创业团队、投资机构,优选高科技项目。吸引外国孵化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孵化平台,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创业孵化的先进理念与模式。引导各类型孵化器注重链接全球创业资源,广泛开展海外资本、高层次人才、技术项目、跨境孵化等国际化交流与合作,鼓励在孵企业参与国际孵化行业的各项活动和创业大赛。积极推动留学人员创业园升级发展,通过海创大赛等活动,搭建人才引进与借船出海的双向平台,推动形成海外人才协同创新创业网络。 /p p   2. & nbsp 推动孵化器行业国际化发展。组织和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发展论坛、会展和学术活动。策划举办中国孵化器大会,邀请全球知名孵化器、天使投资机构、孵化器联盟等机构参与,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支持地方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搭建国际化的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我国孵化器及联盟协会加强与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全球孵化行业的信息交流、科研交流和项目合作。持续推动国际间的孵化器政府专项培训工作。 /p p   3. & nbsp 开展“一带一路”孵化器国际合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出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经验,指导并帮助其建设一批发展理念新、创业服务优、孵化能力强的新型孵化器,提升当地创新创业水平。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业人才开展国际化创业或来华创业,促进人才在区域间的流动。依托孵化器开展国际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国际合作交流、国际技术转移,帮助在孵企业把握新兴市场的创业机遇,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全球化开放程度。 /p p   strong  (七)推动改革创新,促进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strong /p p   继续推动国有企事业孵化器转制,鼓励各类孵化器开展机制创新,推动孵化器探索政府采购、市场化服务及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多维运营模式,鼓励孵化模式创新,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p p   1. & nbsp 继续推动国有孵化器改革创新。鼓励事业单位性质孵化器转制。鼓励国有企业孵化器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推进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孵化器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创办混合所有制孵化器。探索建立国有孵化器管理人员绩效奖励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p p   2. & nbsp 引导孵化器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鼓励孵化器形成政府采购服务、场地租金、增值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相结合的多元收入模式。支持孵化器以自有资金、应收房屋租金或增值服务费等入股优质企业,分享企业成长发展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套服务和服务平台搭建,通过提供有偿增值服务弥补公益服务投入。鼓励孵化器探索建立毕业企业反哺机制,引导毕业企业通过捐赠、设立种子基金、担任创业导师、共建服务平台等方式反哺孵化器。 /p p   3. & nbsp 鼓励孵化器不断创新孵化模式。鼓励孵化器创新孵化模式,支持各类孵化器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依托自身优势和特色,进一步探索促进创业资源整合、提升专业服务和投融资链接能力的新路径、新模式。鼓励品牌孵化器通过连锁经营、品牌输出、一器多基地等模式创新实现规模化发展,扩大优势创新创业资源的辐射范围,塑造创业服务品牌。鼓励孵化器以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新产品研发、传统业务转型和开放式协同创新等为切入点,融入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生态圈,形成资源共享和收益分享的联动发展机制。 /p p strong   (八)营造创业氛围,引领创业文化繁荣发展 /strong /p p   紧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机遇,以实施“创业中国”行动和举办“孵化器30周年系列活动”为契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创业孵化活动,加强创业文化宣传推广,积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氛围。 /p p   1. & nbsp 深入开展各类创业孵化品牌活动。鼓励孵化器组织创业者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孵化器及行业协会组织联合国外创业大赛机构开展跨国创业大赛。鼓励创业服务机构通过创业大赛、双创活动周活动、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方式开展创业孵化活动。鼓励孵化器充分结合中国孵化器30周年系列活动等,全面总结区域或孵化器发展成就和经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开展区域孵化器论坛和峰会,开展多层次研讨及会展活动。 /p p   2. & nbsp 积极推动落实“创业中国”行动。结合“创业中国”行动,鼓励孵化器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与“创业中国”国家引领、示范和发展工程。持续创新孵化器自身工作,成为领引区域开展创新创业的排头兵,加强工作指导及经验模式推广,加强对周边地区创新创业活动的辐射带动。 /p p   3. & nbsp 引领全社会创业文化建设。深刻总结创新创业的核心理念、共识,构建全面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创客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加强创业文化宣传,通过演讲、沙龙、论坛、媒体访谈等方式宣扬创业理念,引领树立高科技、大市场、活资本等新观念,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氛围,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导向。 /p p strong   (九)强化自律规范,形成孵化行业健康发展 /strong /p p   为顺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能力的现实要求,充分发挥各层次行业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建立孵化服务行业标准体系,推动孵化器行业研究常态化,形成规范与发展并重、有序与创新并举的良性局面。 /p p   1. & nbsp 强化孵化器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全国性孵化器行业协会建立,继续健全完善区域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业内协调、行业培训、监测研究以及制订孵化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促进交流协作和资源共享方面的核心作用。加强地区性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合作,促进跨区域的创新创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孵化服务资源的交互共享。增强区域内孵化器的共同治理能力,探索制定行业规则,实现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p p   2. & nbsp 健全完善孵化器行业标准。充分发挥孵化器行业组织及第三方机构等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涵盖孵化器类型标准、服务内容标准、服务流程标准等孵化行业标准体系。分类建立具有各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的众创空间标准、加速器标准、专业孵化器标准等多类型的孵化器标准。 /p p   3. & nbsp 持续开展孵化器行业研究。支持各级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专业性媒体等研究力量开展孵化器行业研究。发展行业研究联盟、协会的智库作用,支持孵化器与研究机构形成良性互动,推动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合作开展研究并发布研究成果。鼓励建立公益性研究基金,各地鼓励和支持围绕关注创业孵化生态、创业活动规律、孵化行业盈利模式等重点领域的调查与研究,形成一系列研究报告库及典型案例库,编写全国性和区域性孵化器年度发展报告,为孵化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的理论基础。 /p p strong   五、保障措施 /strong /p p strong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协调发展 /strong /p p   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深刻认识和牢固把握孵化器激发和服务科技创业的本质,加强对孵化器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强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遵循创业孵化活动的自然规律,保障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和相关要素在自由流动、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下有序开展。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制定规划,明确战略方向和目标,制定行动计划,探索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搭建有效的联络和指导平台,引导孵化器健康发展。 /p p   strong  (二)扩大资金投入,创新资助方式 /strong /p p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孵化器的宏观引导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丰富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引导孵化器良性发展。运用后补助方式,以孵化业绩指标为考量激励孵化器提高孵化绩效 实施精准资助,激励孵化器切实服务创业团队和初创期企业,引导孵化器重点提升创业辅导、融资、市场开发等“软服务”能力 探索运用“创新创业券”等手段,鼓励创新源头向创业端投入技术成果,促进产学研融合,激励各类专业机构以孵化器为平台向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培育创业服务市场 发挥财政资金母基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与民间资金建立天使孵化基金。综合利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双创”示范基地资金等,重点支持孵化机构在研发创新、投资能力、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赛事、国际化拓展、品牌性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的投入,支持孵化平台建设。 /p p   strong  (三)分级分类引导,发挥政府作用 /strong /p p   发挥政府在孵化器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孵化器分级分类发展。进一步修订《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国家级孵化器评定、众创空间备案、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试点和众创集聚区示范等工作。研究出台国家关于众创空间、众创集聚区、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分类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孵化器整体发展水平和规范要求,制定世界一流、区域标杆和行业特色的评价标准和细则,建设一批有国际影响力、区域影响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孵化器。 /p p strong   (四)完善政策保障,形成组合支持 /strong /p p   继续深化落实鼓励高水平高业绩孵化器发展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放大政策覆盖面,研究出台面向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新政策,推动将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期公共政策体系。加强对东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孵化器的发展支持。推动孵化器率先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创新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商事制度改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实施中做出表率。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政策,形成政策包,做到精准施策。建立政策实施情况第三方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p p strong   (五)强化考评结合,引导资源流动 /strong /p p   建立社会评价与政府考核相结合的评估体系,完善监督机制。持续开展孵化器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强化对国家级孵化器和备案众创空间的公示、淘汰机制。完善孵化器火炬统计指标体系,启动众创空间统计工作。提升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平台的服务水平,拓展孵化器在线统计与申报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挖掘分析,增加对毕业企业的跟踪评估,为研究孵化企业成长规律、社会贡献以及探索建立毕业企业反哺机制奠定基础。支持行业协会、智库机构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孵化器社会评价,支持各类具有指导性和公信力的评价成果,为创业者、投资人提供决策支持,为政府采购服务提供重要参考。 /p p   (六)做好宣传引导,树立创业风尚 /p p   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种新型媒介,及时总结孵化器良好的孵化实践经验和优良的孵化业绩,加大对优秀孵化器及其优秀孵化绩效、新颖高效孵化模式的宣传报道,树立品牌、扩大影响,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孵化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导师、成功投资孵化等典型案例,激励更多的成功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投身到创业孵化活动中。积极宣传孵化企业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成功创业人物等典型案例,激发出更多潜在创业者的创业意愿并付诸实践。加强国际形象宣传,建立国际化宣传与传播渠道,在国际上形成对中国孵化器与创业企业的良好认知。 /p p & nbsp /p
  • 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规划出炉
    为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孵化器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区域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高水平、高素质、高层次的创业团队,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科技创新带动创业高潮,为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科技部要求,2015年,全国孵化器数量达150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500家,并实施国家级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国家级孵化器30%以上建立创业苗圃和企业加速器,50%以上具有天使投资和持股孵化功能,60%以上从业人员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80%建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90%形成创业导师辅导体系。
  •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化座谈会在京举行
    p   8月8日,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化座谈会在京举行。科技部合作司司长叶冬柏,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张志宏,原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司长、原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会长吴贻康以及从事国际孵化器管理、研究的代表参加此次会议。 /p p   座谈会上,吴贻康同志分享了他多年从事孵化器国际化的经验和体会,回忆了八十年代与联合国代表拉卡卡共同安排在中国做孵化器的经历 科技部合作司叶冬柏司长为与会代表宣讲了科技部新时期国际合作的原则和近期任务;火炬中心张志宏主任也总结了国内孵化器国际合作和孵化器国际化的优势,并代表火炬中心对孵化器的国际化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与会代表也围绕中国孵化器的国际化历程、经验、教训和未来发展,畅所欲言、气氛热烈。最后,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姚为克会长对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孵化器国际合作的同志们表示感谢,并表示协会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国际化工作。今后协会将继续举办孵化器国际合作专题的系列活动,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国际化进程。同时,还将加强孵化器国际化研究,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p p /p
  • 133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出炉,涉及大健康、集成电路、3D打印等
    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2021年01月29日,科技部发布《科技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确定了133家单位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中涉及大健康、3D打印智能装备、集成电路等目前火热的行业。以下为名单附件: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如对《管理办法(修订版)》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创新能力处。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 系 人:杜万里 胡立玲   联系电话:010-68501463,68501461   传 真:68501843   E-mail : cxc@ndrc.gov.cn   附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2014年8月19日
  • 2012年度拟支持北京市市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公布
    12月3日,北京市科委高新处公布了2012年度拟支持的北京市市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名单,一下是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京科发〔2010〕721号),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资金的通知》要求,经专家评审,现拟对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等40家北京市市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予以支持。   单位或个人对拟支持单位有异议的,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翔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材料请签署联系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度拟支持北京市市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 2 北京高创天成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 北京牡丹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4 北京均大高科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5 北京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 北京化大科技园科技发展中心 7 北京望京科技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8 北京赛欧科园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 9 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10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 11 北京交大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2 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3 北京汉潮大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4 北京人大文化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5 北京中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6 北京毕升新技术开发中心(印刷学院) 17 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物医药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18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19 北京瀚海博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0 北京中传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1 北京康华伟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22 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23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园 24 北京利玛自动化技术公司 25 北京信创宇轩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6 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27 北京瀚海润泽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28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科技园 29 北京北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 北京北达燕园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31 北京华电天德科技园有限公司 32 北京首医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3 北京北邮科技园有限公司 34 北京中海创意动漫游戏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35 北京首特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36 北京扶星达科技发展中心 37 北京中石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38 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 39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0 北京北联科兴科技孵化器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联 系 人:元文芳,联系电话:66153439)
  • 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岛津示范实验室正式挂牌
    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孵化器”)与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双方长期以来保持良好合作,为继续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并利用双方优势促进医药专业检测事业的发展,决定成立“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岛津示范实验室”,并于2021年6月8日在京正式挂牌。九州通孵化器成立于2004年8月,是由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家国家级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九州通孵化器依托集团公司在京所投资的医药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商务等医药实体为资源载体,从软、硬件环境两方面入手,建设专业孵化服务平台,2008年6月服务平台被认定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医药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目前,该平台包括以下三个子平台:生物医药研发共享实验室平台、医药成果转化平台、医药协同商务网络平台。平台在项目评估、分析检测、中试放大及产业化等方面为中小型医药研发企业提供服务,为医药生产企业提供研发成果的信息支持,推动科研项目转化,为培养高技术企业提供更加广阔和富有内涵的支持平台。会议开始后,九州通孵化器总经理李祥斌率先进行了致辞,在致辞中李祥斌总经理首先感谢了岛津对于九州通孵化器实验室的帮助与支持,在与岛津的合作过程中,不断打造出了一个标准高、质量好、管理规范及经济效益一流的实验室,希望通过此次示范实验室的签约,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为医药专业检测事业提供一个更为优质的平台。 九州通孵化器总经理李祥斌致辞 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业务部马景辉副部长 随后,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业务部马景辉副部长进行了致辞,在致辞中提到,岛津作为全球专业的分析仪器供应商,一直遵循“以科学技术为社会做贡献”这一宗旨,在分析仪器领域不断创新。通过与“九州通孵化器”的合作,是对岛津现有三方检测业务市场的补充,帮助岛津中国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国用户的不同需求。希望能够通过升级双方的合作,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强强联合,更好地应对中国市场所出现的需求变化。希望以此次合作实验室签订为起点,携手并进,在质量标准提升、应用方法开发、学术成果推广等各个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实现双方更大的发展,为各自行业领域贡献力量。 致辞结束后,九州通孵化器总经理李祥斌与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业务部马景辉副部长代表双方进行了示范实验室的签约仪式并共同为 “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岛津示范实验室”揭牌,宣告“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岛津示范实验室”正式成立! 签约揭牌仪式 仪式过后,九州通孵化器总经理李祥斌与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业务部马景辉副部长一行对“九州通孵化器-岛津示范实验室”进行了参观,双方进行了友好持续的交流。 实验室传真与会嘉宾合影
  • 岛津行业关怀不间断——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携手仪器信息网举办的“行业关怀季”活动不间断,2021年7月20日,我们来到了拥有“岛津示范实验室”的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孵化器”)。九州通孵化器成立于2004年8月,是由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家国家级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2008年6月服务平台被认定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医药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目前,该平台包括以下三个子平台:生物医药研发共享实验室平台、医药成果转化平台、医药协同商务网络平台。平台在项目评估、分析检测、中试放大及产业化等方面为中小型医药研发企业提供服务,为医药生产企业提供研发成果的信息支持,推动科研项目转化,为培养高技术企业提供更加广阔和富有内涵的支持平台。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关怀活动中,岛津工程师在九州通孵化器会议室,对一线实验操作人员进行了仪器维护操作培训,解答仪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方法。 现场传真 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李东栋发表《岛津ICP-MS维护和保养》培训报告,主要分享了ICPMS工作原理、分析前的检查、点火后性能判断及其日常维护等内容。 现场九州通孵化器的一线仪器操作人员,认真听取培训内容,记录实用的解决方案,并与岛津工程师进行互动提问,气氛非常活跃。 现场传真 培训后,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李东栋前往九州通孵化器岛津示范实验室,对仪器进行巡检,为实验操作人员进行现场的仪器维护操作讲解,并对仪器进行了常规的检查。 岛津ICP-MS巡检及维护现场 此次关怀活动,岛津带来实用的培训报告,以解决仪器使用中的实际疑难问题为目的,真正帮助到九州通孵化器的一线仪器操作人员,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岛津行业关怀季活动还将继续,敬请期待下一站!
  • 京仪科技孵化器成功举办2023“京仪杯”高端仪器装备行业赛
    2023“京仪杯”高端仪器装备行业赛11月3日,由中关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京仪集团主办,京仪科技孵化器承办的第六届中关村智聚创新创业大赛——2023“京仪杯”高端仪器装备行业赛成功举办,来自全国仪器仪表、节能环保、智慧城市、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等细分领域的40个优质项目同台竞技,冲刺行业赛道12强。本次活动正式拉开了2023中关村智聚创新创业大赛五大领域赛道全面开赛的序幕。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二级调研员张若松,中关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白永浩,京仪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沈洪亮,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普惠金融部总经理桑蔚应邀参会。大赛致辞白永浩指出本次大赛着力“聚才引智”、聚焦拓宽项目来源渠道,以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选拔效率和质量,全力推动了中关村重点产业链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大赛品牌提出了希冀。沈洪亮强调本次大赛面向中关村重点核心产业方向和京仪集团高端仪器装备领域,为京仪集团和各创业项目提供了一个价值发现、产业对接的重要平台,实现了双方产业方向、技术需求与研发成果的精准对接,发挥了行业专家和京仪科技孵化器的整合链路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集团产业技术创新链做出的有益探索与尝试。京仪科技孵化器总经理齐子杨对京仪科技孵化器仪器仪表和高端装备孵化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汇报。赛事纷呈京仪科技孵化器作为中关村地区创业服务协会会长单位,勇担“高端仪器装备”行业赛事任务,以“众聚仪器仪表英才、培育创新引领未来”为主题,承办2023“京仪杯”高端仪器装备行业赛。在项目征集、初赛评选、复赛晋级等赛事组织中率先垂范,联合仪器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发现筛选、挖掘一批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仪器领域优质创新项目,率先定向征集了100个优质项目。经过初赛项目评审,40个项目脱颖而出晋级复赛。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副主任谈宜东,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首席专家宋彦彦,京仪集团副总经理马亮,战略投资部部长王莉、科技创新部副部长齐晓庆,怀柔硬科技总经理佘凌霄,京仪智能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李源,京仪研究总院院长李绍,京仪科技孵化器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杨晓霞等多名仪器行业资深人士和专注于仪器仪表创业孵化的服务机构代表齐聚路演现场,关注仪器仪表“国产替代”及“卡脖子”技术应用等领域项目。根据项目细分领域,活动分为科学仪器组和仪表装备组两个会场,分别邀请所属领域知名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现场打分。评分规则按照成长/初创分型进行了权重设计,保证了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参赛代表们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项目背景、技术创新、产品转化、项目支撑等多个维度展开讲解。科学仪器组项目创新突破,一个个解决“卡脖子”的新技术与仪表装备组一个个高度贴近北控、京仪产业的项目,得到现场评委与嘉宾的热烈讨论和高度关注。在互动环节,与会嘉宾纷纷提问,现场气氛高涨,高质量的创新项目与精彩解说引来阵阵掌声!京仪科技孵化器致力于成为全国仪器仪表和传感器专业型孵化器的领跑者,多年来努力发挥链路作用,突出产业协同,打造全国仪器仪表和传感器领域专业孵化平台,坚持整合业内资源、谋求协同发展,未来将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中关村智聚”、“京仪杯”品牌影响力,聚焦专业领域、激发创业活力,以创新培育赋能企业发展。众聚仪器仪表英才培育创新引领未来大赛介绍第六届中关村智聚创新创业大赛面向全球招募高层次人才,聚焦优质科创项目,助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创新资源要素融通互联。此次大赛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高端仪器装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生命科学”五大领域赛道,总奖金达160.5万元。此外,大赛组委会还将联合创投机构,组合形成5000万元人民币的创投资金池,对大赛优秀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并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京仪杯”创业大赛是京仪科技孵化器自2018年启动的“聚力京仪 创想未来”的行业赛事,2023年“京仪杯”创业大赛融合第六届“中关村智聚”高端仪器装备赛道,旨在聚焦“卡脖子”技术瓶颈、推动仪器仪表的国产化替代、创新智慧城市领域的应用技术与北控集团、京仪集团产业应用的方向进行深度融合与发展。
  • 吉林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两个孵化器跻身国家队
    日前从吉林省科技厅传来喜讯:经过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和长春中俄科技园两个省级孵化器,成功升级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加上长春、吉林、延吉高新区国家级孵化器,吉林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已达到5家。   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是政府投资、以长春光机所的科技资源为依托的专业性产业孵化基地。该孵化器依托中科院长春光电子产业园区企业孵化基地而设立,2008年升格为省级光电子产业孵化基地。据统计,目前孵化基地内共有各类企业60余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涉及光电测控、发光材料、信息显示、光学元基地件、半导体封装设备、激光成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临床医疗检测等多个领域。自2000年企业入驻以来,孵化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上缴税金2亿元,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600个,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破百万亿李克强结束德国之行抵达英国12月CPI有望回落至5%以内郎咸平:制造业面临定价权危机项怀诚:2011年中国GDP有望达9%由富二代获保障房想到一个问题  长春中俄科技园是由吉林省政府和中国科学院合作,引进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技术和人才,重点围绕光电子、新材料和先进制造业技术而搭建起来的科技成果孵化平台。中俄科技园自成立以来取得长足进展,高新南区10万平方米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入驻企业30余家 高新北区规划60万平方米土地用于新孵化企业落户,目前正在规划施工。园区组建了5个联合实验室、3个外国官方代表机构。到2010年末,长春中俄科技园在孵企业80余户,已“毕业”企业26户,部分“毕业”企业年产值达到千万元以上。17户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有2户企业已具备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吉林省科技厅重点跟踪并强化了吉林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除了5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外,还有9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效地推动了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 寻找藏在九州通孵化器里的岛津示范实验室
    【前言】九州通孵化器成立于2004年8月,是由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家国家级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2008年6月服务平台被认定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医药企业技术服务平台”。目前,该平台包括以下三个子平台:生物医药研发共享实验室平台、医药成果转化平台、医药协同商务网络平台。平台在项目评估、分析检测、中试放大及产业化等方面为中小型医药研发企业提供服务,为医药生产企业提供研发成果的信息支持,推动科研项目转化,为培养高技术企业提供更加广阔和富有内涵的支持平台。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携手仪器信息网举办的“行业关怀季”活动不间断,2021年7月20日,我们来到了拥有“岛津示范实验室”的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孵化器”)。北京九州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现场传真关怀活动中,岛津工程师在九州通孵化器会议室,对一线实验操作人员进行了仪器维护操作培训,解答仪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方法。现场传真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李东栋发表《岛津ICP-MS维护和保养》培训报告,主要分享了ICPMS工作原理、分析前的检查、点火后性能判断及其日常维护等内容。现场九州通孵化器的一线仪器操作人员,认真听取培训内容,记录实用的解决方案,并与岛津工程师进行互动提问,气氛非常活跃。现场传真培训后,岛津分析计测技术部李东栋前往九州通孵化器岛津示范实验室,对仪器进行巡检,为实验操作人员进行现场的仪器维护操作讲解,并对仪器进行了常规的检查。岛津ICP-MS巡检及维护现场此次关怀活动,岛津带来实用的培训报告,以解决仪器使用中的实际疑难问题为目的,真正帮助到九州通孵化器的一线仪器操作人员,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岛津行业关怀季活动还将继续,敬请期待下一站!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p p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p p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84.shtml" target=" _blank"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月8日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 /p
  • 科技部公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2年6月5日
  • 广东新光源产业“孵化器”将在罗村形成
    广东新光源产业“孵化器”不久将在罗村形成。25日,占地1500亩、投资3亿元的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化基地核心园区一期项目在罗村街道正式奠基,并率先启动4栋科技楼建设,预计明年3月完工。   按照规划,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化基地计划投资3亿元,集研发、孵化、示范、认证、检测、生产及LED产业联盟核心生产地带为一体。其中,核心园区分为综合示范、总部经济、科技研发、专业生产和生活配套五大功能区。整体布局以科技研发中心和总部综合景观为中心,同时在园区兴建灯泡形状的人工湖,暂名为灯湖。   率先建设的4栋科技楼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位于新光源核心园区标志性景观——灯湖的北面区域。内部将设置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中小企业孵化加速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预计明年3月可以建成使用。   科技楼建成后,将通过引进美国、香港等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进驻,开展新兴半导体照明灯等新光源产品的研究开发,探索LED芯片、LED生产机械等新项目,延伸新光源产业链。届时,核心园区将打造成全省新光源产业科研的“孵化器”。罗村办事处副主任刘宗阳说,核心园区将发挥示范效应作用,引领传统照明产业转型提升,最终形成“罗村光电”区域品牌。   南海区区长区邦敏说,核心园区的启动建设,将大大加快南海新光源产业发展,推动南海产业向都市型产业转型。   佛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叶明权说,希望南海藉着核心园区的启动建设,在新光源行业发挥好引领作用。   据了解,罗村将致力完善新光源的产业链,力争到2012年实现核心园区的聚集升级,产值达5亿元 到2015年产值超10亿元,成为华南地区的生产、封装及研发基地,最终形成“罗村光电”区域品牌。   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化基地核心园区“磁场效应”凸现,园区高起点、高标准的发展规划,吸引了一批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纷纷落户。本台记者谢伟、通讯员杨东媚报道   在核心园区动工仪式上,南海区与中山大学签署共建国家级半导体照明工程中心,罗村街道分别与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签署共建国家级半导体照明检测中心合作备忘录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等,携手推动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化基地发展。   据介绍,国家级半导体照明检测中心建成之后,将直接为珠三角LED企业提供强大的照明技术检测服务,并成为国内照明检测能力最齐全的检测中心。同时,中心还将开展与国外的权威机构合作与互认,为国内的产品出口扫除壁垒。   中山大学佛山研究院院长王钢说,目前,国际国内正积极开展半导体照明相关标准化的制定。随着核心园区建成,一些科研、检测机构的陆续进驻,到那时,南海就可以参与半导体照明标准的制定。   尽管罗村照明行业起步较早,已聚集了一批照明行业的人才,但随着传统照明行业向新光源方向转型的趋势,企业也急缺科技型和技术型的人才。初步估计,今后5年,罗村将需要引入1万名新光源产业的中高端人才。   针对将来基地企业技术人短缺的实际,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林润惠表示,将有针对性地输送和培训人才,为基地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据了解,罗村今年将加快引进科研、鉴定、检测等公共性服务平台机构,将核心园区打造成全省新光源产业科研的‘孵化器’。   为推动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化基地核心园区的建设,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大力扶持以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绿色照明产业的发展。继续是本台记者谢伟、通讯员杨东媚的报道:   为加快以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绿色照明产业的发展,广东省、佛山市及南海区均将绿色照明列为未来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并写入相关产业规划。佛山市和南海区都将位于罗村街道的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化基地作为实现城市转型与产业转型,加快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市、区针对基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包括:安排10~20亿元作为绿色照明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未来5年,绿色照明产业创造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用于支持基地绿色照明产业的发展,并给予厂房、用地等租金补贴 对半导体外延、芯片等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扶持 通过专项财政资金,培育10家左右以LED为代表的绿色照明龙头企业 扶持20家左右封装、灯具一体化的LED集成制造企业 引导扶持50家左右的传统灯饰灯具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自主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 建设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完善产业链,推动产业集聚。   南海区区长区邦敏说,政府今后将继续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扶持以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绿色照明产业的发展。   广东省科技厅副巡视员廖兆龙说,从产业规模来看,广东省绿色照明产业已达130多亿,企业已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130多万。为此,省政府也正在研究相关政策,大力扶持、推动绿色照明产业的发展。
  • 青岛将打造海洋仪器装备孵化器联盟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地调与科研处处长印萍委员指出,青岛市的海洋仪器装备产业发展存在研发能力不足、成果转化率低、缺乏成果转化环境、产业体系尚未形成等不足。   在高起点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引进和培育高端技术人才的基础上,应大力推进海洋仪器装备孵化器联盟建设,以青岛海洋科学技术国家实验室、国家深海基地、国家海洋监测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海洋设备检测中心等为核心,联合船舶、石油工程等研发机构,构建海洋仪器装备孵化器联盟,引进先进的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理念,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地区协作,推进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8年正式开发建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蓝色硅谷战略的实施,作为规划布局中的三个重点园区之一,蓝色高端产业在高新区快速聚集,一个蓝色产业的高地正加速隆起。
  • 食药监总局发布管理办法 每个企业最多3个系列9种配方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需求大,行业发展迅速,但存在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随意、更换频繁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也不利于消费者比较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8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提升行业准入门槛,改善配方、品牌乱象,引导市场良性竞争。  参照药品管理,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说:“婴幼儿配方乳粉利润高,很多企业都想生产,但出于质量安全的考虑,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企业没有金刚钻,就不能揽瓷器活。”  依据《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参照药品管理,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均实行注册管理,并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只有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才能申请产品配方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将进一步督促企业科学研发设计配方,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要求,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限制配方数,避免企业利用“新配方”夸大宣传  目前,我国10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共有近2000个配方,个别企业甚至有180余个配方。  许多企业采取“类似配方、不同品牌、加大宣传、扩大市场”的销售策略,即简单把一个配方的组成成分及含量略作改变形成多个“新配方”,生产不同产品不同品牌,然后在不同渠道销售,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  《办法》要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旨在通过限制企业配方数,减少企业恶意竞争,树立优质国产品牌,让群众看得清楚、买得明白,真正得到实惠。为优化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要,《办法》允许同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  规范标签标识,杜绝“益智”“增加免疫力”等  《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并对标签和说明书表述要求作出细致规定。  如,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 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 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不允许标注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滕佳材介绍,联合国报告指出,如果世界各国要成功提倡母乳喂养,就必须严格立法管制配方奶粉营销。这和我国通过严格限制过多、过滥的产品配方进行市场营销的思路不谋而合。  此外,《办法》明确了监管要求与申请人法律责任。按照 “四个最严”的要求,细化不予延期注册、撤销注册、注销注册等多种情形和相关罚则,以政策制度倒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青海:预计带动企业投入15353万元,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及领域
    近年来,青海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采取有力举措激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科技创新赋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科技创新。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新要求,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先后出台《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青海省关于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力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举措,修订完善《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政策支持。二是优化服务模式,培育壮大创新主体。为提升服务质量,梳理全省高企、科企基本情况,制定推进工作具体方案,对相关企业进行政策培训,增加第三方审计机构备案数量,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降低服务成本,审计服务机构从6家增至13家。2020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57家、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家,全部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备案;新认定科技型企业141家、复审科技型企业112家。2020年底,全省统计科技型企业457家、高新技术企业218家、“科技小巨人”企业52家,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实现“双倍增”。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期间,全省高企户均拥有知识产权17.2件,企业研发投入达25亿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3家、省级重点实验室9家,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679亿元,成为全省科技创新的支柱力量。同时,积极落实科技创新券支持措施,连续两年共计发放1000万元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深入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加大对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全省享受2019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数总计406户,较2018年度同比增加75家,增长22.66%;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1.40亿元,较2018年度同比增加2.42亿元,增长12.75%;折合减免企业所得税合计4.01亿元,较2018年度同比增加0.45亿元,增长12.64%。三是强化载体培育,厚植“双创”沃土。全省围绕增强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培育新产业、壮大新主体、激发新模式、带动新就业,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打造专业化高水平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初步形成了高效便捷、覆盖全领域、服务全链条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2020年全省已建成国家双创示范基地2家、国家特色创新载体3家、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众创空间53家、星创天地11家,孵化面积164万平米,入驻团队及企业1800余家,孵化管理人员900余人、专兼职创业导师1800余人。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第三方专业化咨询服务取得较快发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签约中介机构达到99家;构建产学研服务平台共建共享模式,增强从“技术开发-工程化试验验证-产业化和应用示范”的创新成果转化全过程服务能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150家,基本形成了从“种子期-孵化器-加速器”的完整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实现“双创”载体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累计带动就业1.6万人。通过年度绩效评价,择优支持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共57家(次),支持金额2435万元;全省首个科技资源支撑型双创特色载体落户海东河湟新区。四是精准有力支持,激发创新活力。2021年,支持中小企业承担省级科技项目28项,资助经费3800万元,预计带动企业投入15353万元,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生物医药等全省特色产业及领域。“热贡艺术元素智能提取与生成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助力青海传统文化与科技有机结合;“年产1000吨核级硼酸关键技术研究”、“细粒高钠光卤石矿高效生产氯化钾技术研究及工程应用”项目深化全省科技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合作;“光伏电站现场组件电性能标态测试与隐性缺陷测试一体化检测车研制与应用”项目,通过在现场实现标准测试条件下的各种类型太阳能组件的IV电性能、EL和热斑等隐性缺陷快速、准确、高精度实验室权威检测,将为全省光伏电站建设中质量评估、建设融资、产权转让等内容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4.5μm无载体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开发”项目,将为满足动力电池、储能电池、高端消费电池对极薄负极载体铜箔的需求,做大做强动力锂电池用高档电解铜箔产业、增强青海省锂电产品竞争力、促进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创新将青海省的资源优势、生态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经济效益,为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全面有效升级注入新动能。
  • 10家孵化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经审核,现认定北京中关村上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孵化机构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希望各专业孵化基地继续加强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能力的建设,不断提升为科技企业提供深层次服务的水平,为首都产业培育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2011年度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名单 序号 申报机构名称 1 北京中关村上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 北京瀚海博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3 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 4 北京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高创天成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6 北京康华伟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瀚海润泽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8 北京首特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9 北京牡丹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0 北京望京科技孵化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龙华东 联系电话:6615342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 11家企业获检验检测费用补贴超30万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科技局印发《关于下达 2023 年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第一批)补贴计划的通知》,经审核,滨州市34家单位获总计1070077元的渤创券补贴。其中,将为11家企业发放检验检测费用补贴306477元。详情如下:据悉,此次滨州市共为11家企业发放检验检测费用补贴306477元,为滨州学院发放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奖励63600元;奖补5家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20万元,17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50万元。为进一步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2022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滨科字〔2022〕22号),于同年6月5日起施行。作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创新活动的一种政策工具,渤创券支持范围包括技术转移转化及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人才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宣介活动等。依据《办法》相关规定,“预约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提供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绩效评价初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新孵化培育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对在我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引进的服务机构(单位),按照每新通过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0元补贴,引进一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下一步,滨州市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快完成资金兑付工作,同步做好惠企政策宣传,保障渤海科技创新券效能持续发挥,让滨州企业尽享快享政策红利。
  • 2030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启动 具体管理办法6月完成
    科技部部长万钢日前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我国将面向2030年部署一批与国家战略长远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其中,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专项已经启动,而深海空间站、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量子通信和量子计算机、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已开始编制,预计两年内启动。  万钢透露,16个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到2020年结束,面向未来部署的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从2016年开始,实施周期到2030年结束。“规划实施需要一段时间,科技创新本身又发展很快,有一些新的技术需要及时跟踪、超前部署。”  万钢说,这些项目部署是有衔接的,也体现了当前的技术发展方向。在先进制造领域,有高端数控机床、大飞机两个重大专项,面向2030重大项目又部署了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智能制造和机器人、重点新材料三个重大项目。而在电子信息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重大专项有核心器件、高端芯片和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和新一代无线宽带移动通信三个项目。这一次,又部署了量子通信和量子计算机、网络空间安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和大数据四个重大项目。同时,对于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科技部还实施了动态调整机制。  事实上,早在去年的8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要在实施好已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基础上,面向2030年再部署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项目。后来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15个项目立项建议并经中央审议通过,其中量子通信和量子计算机、脑科学和类脑研究等四个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据悉,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将形成一个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两者在领域分布上有相关性,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能源环境、生物健康、海洋天空等五大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新整合后的五大科技计划之一,近年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成果转化方面硕果累累。据万钢介绍,民口10个重大专项在“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769亿元,企业加上地方投入1080亿元,直接带动新增产值1.42万亿元,实缴税金1300亿元。更重要的是,承担项目的企业与高校院所,获得授权专利11000多项,技术标准8478个,同时有将近24万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参与了项目实施。  “‘十三五’期间是重大专项成果产出的高峰期和迸发期,我们一方面要按照重大专项‘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既定目标完成民口十个重大专项的任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加速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对此,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已会同各专项组织实施部门、科研单位,在营造转移转化的环境、政策、服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并加强了产学研结合,以加速重大专项成果在重点区域、产业和企业的转化。”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主任陈传宏此前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据陈传宏透露,目前《民口国家重大专项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国家科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也已经印发。目前,相关部门已选择了宽带移动通信、转基因、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四个专项作为改革试点,并分别依托工信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下属的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具体管理。  “按照64号文件和工作规则精神,我们还将不断完善重大专项的管理措施。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工作规则后,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预计今年6月份完成。重大专项的管理改革和组织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陈传宏透露。
  • 东营市完善管理办法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实施。文件规定,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给予发生费用总额20%补助,对服务量大、综合效益突出的仪器供给方,给予服务总额10%至30%奖励,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自我市大力推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以来,先后有714家中小微企业及412台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原值达到27361.56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兑现补助资金247单,落实供给方奖励资金52.6万元,切实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减负增能。
  • 财政部科技部调整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 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1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 科技部发布973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201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973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围绕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等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973计划将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注重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   (四)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973计划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组建973计划专家顾问组、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   (四)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五)建立备选项目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评估、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七)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加强顶层设计,在一些重要方向部署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每届任期四年。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建议   (三)主持立项综合咨询,以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对973计划项目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域专家咨询组以项目专员形式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五年。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三)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学术咨询,并以项目责任专家形式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三年。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指南建议   (三)主持项目复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四)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提出项目实施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等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973计划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97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973计划管理及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 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 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评审。由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同行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听取项目答辩,根据各领域和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通过复评的项目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发布立项通知,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和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由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973计划项目设一名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数据共享   (五)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组织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总结,验收课题   (七)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能力强   (二)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三)作风民主、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 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申报项目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协助首席科学家组织实施项目,对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研究队伍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重大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承担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是项目实施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加强法人单位管理的要求,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 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课题经费管理,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协调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查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课题其他上报材料 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专家组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等。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研究经费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时,项目首席科学家通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程序向科技部报告并提请审批,核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科技部可予以终止和调整:已重组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 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 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 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 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财经纪律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主持,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根据中期评估结果,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四十条 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对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项目,重点评价重大科学问题的解决程度和针对性,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 对于科学前沿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将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973计划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 3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科技部印发科研院所等免税进口相关用品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政〔2017〕280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p p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要求,为加强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要求,为加强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p p    strong 第一章 科研院所 /strong /p p   第二条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中央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p p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申报材料。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部进行核定。科技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名单。科技部将核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p p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持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p p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p p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p p   strong  第二章 转制院所 /strong /p p   第七条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中央级转制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转制院所)。 /p p   第八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级转制院所进行审核。地方转制院所根据管辖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科技部将经核定符合条件的中央级转制院所名单及地方转制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p p   第九条 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p p   第十条 2016年1月1日前转制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p p    strong 第三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科技部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依托单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p p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可持依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依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p p   第十三条 经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2016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2016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自科技部函中注明的日期开始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p p    strong 第四章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strong /p p   第十四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科技部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依托单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p p   第十五条 经核定的符合免税资格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持依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依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p p   第十六条 经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科技部函中注明的日期开始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p p    strong 第五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科技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p p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p p   科技部应及时将重新审核的结果函告海关总署,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将重新审核的结果函告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函告中明确停止享受政策日期。 /p p   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p p   第十八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上述单位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p p   第十九条 上述单位在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总署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明确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p p   第二十条 上述单位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p 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p
  • 农业部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p   仪器信息网讯 9月7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此次印发文件是对2010年制定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修订版,主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p p   管理办法内容显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布局,以学科群为单元进行建设,包括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试验站三个层次,并且基本组织思路是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科学观测试验站为延伸。 /p p   在职责方面,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要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p p   管理办法还就三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主要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农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发挥智库作用,为解决重大农业产业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综合技术方案。并且要负责指导本学科群的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试验站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强化学科群内分工协作,组织联合承担重大科技计划,提供科技信息等服务 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主要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农业发展需求,根据学科群发展定位和分工要求,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相关农业领域或区域发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科学观测站主要接受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p p   此外,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中遴选建设,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优势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中遴选建设,科学观测站原则上从地方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中遴选建设。 /p p   实验室管理方面,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组织制定为期5年的学科群建设方案,并充分论证 新增重点实验室开展为期两年的试运行,考评合格后正式命名 重点实验室应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研数据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收益分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p p   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部组织对2010年制定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5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4f78a763-f94e-41c5-9016-265a156bbb9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5a0adb5e-96eb-4dce-ba17-9dff6d0d0a6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f55c723d-7e57-4e33-b771-c427b2564ad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4.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c58395d-918b-463d-8e58-d1037d83abf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6.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cc2effa6-2540-4417-9831-b5d25386971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7.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3fdd300-330a-412e-9e42-9a7cdcab2d7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8.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23ea975d-ca61-4016-b4cf-ec6e4287dcd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9.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df18140b-7e48-4b12-9a12-f8b7dd2f38c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0.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de90a81a-e558-4b68-a02f-bdefc8504d9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1.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7b3d872-dee8-433b-8d1e-c926ab4af1c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2.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8d8a60fd-ebd6-45dc-b83b-8ac1c4ae5650.jpg" / /p p & nbsp /p
  • 科技部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办创〔2017〕25号 /p p   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4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p p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p p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p p   第四条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p p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p p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p p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p p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p p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 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p p   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p p   (一)每年新增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p p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推荐和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单位信息校验后入库。 /p p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国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海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或获得本领域国际大奖,在学术界较为活跃。 /p p   第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按照部署要求,组织专家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p p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p p   第九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系统所提供的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国家课题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各单位审核后录入系统。 /p p   第十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p p   第十一条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p p   第十二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p p   (一)违法违纪 /p p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p p   (三)学术失范。 /p p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p p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p p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各管理部门、直属机构主管司局和专业机构等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p p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各地方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p p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p p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p p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p p   (二)专家库通过语义分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方法,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标识匹配,支撑服务专家抽取工作。 /p p   (三)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并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p p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p p   1. 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p p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p p   3.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p p   4. 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p p   5. 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p p   6. 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p p   7. 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p p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p p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p p   第五章 专家服务 /p p   第十八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p p   第十九条 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p p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p p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p p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监督评估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督。专家库系统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 /p p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 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p p   第二十三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p p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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