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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相关的资讯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上海自贸区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申请已开始
    中国质量报讯(宫玉斐记者霍一夫)4月1日起,上海市质监局自贸区分局开始受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申请,并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证书。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就近在自贸区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检验检测资质申请,这将为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便利。   据了解,上海市质监局正在推进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告知承诺制落地,预计今年第三季度正式实施。除食品检验、司法鉴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注册在自贸区内的检测机构,在标准变更、场所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等审批事项方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检测机构先行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为加强事后监管,自贸区分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两个月内,对被审批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审批决定。
  • 多家申请设立、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获批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20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现将许可和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 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家电、电动工具马达、灯具、光伏、电池、医疗器械、消防防火产品、救生类产品、电线电缆、塑胶材料、工控器件等电子、机械、材料、环保产品及相关产品和其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及可靠性测试、检测、检验及鉴定服务 电磁兼容及电讯测试服务。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东渡分公司。许可范围: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委托进出口鉴定(数量、重量、质量)业务 社会委托的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许可范围: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委托进出口鉴定(数量、重量、质量)业务 社会委托的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许可范围: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委托进出口鉴定(数量、重量、质量)业务 社会委托的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许可范围:从事工业品及原材料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六)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许可范围:从事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电器、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检验及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八)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电器、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检验及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九)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电器、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检验及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十)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许可范围:接受客户委托,开展化矿产品、机电产品、轻纺产品、珠宝首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十一)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产品、羽绒制品、皮革与毛皮制品、鞋类、箱包的检测、检验。   (十二)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检测。   (十三)日和海事检定(天津)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的检验(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工业品等的监装、监卸和残损鉴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十四)飞迪商品检验(上海)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服装、纺织品、皮革制品、日用品和杂货的检验、测试,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服务。   (十五)上海科鉴服装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床上用品及其他配套服饰类商品的检品、整理和包装。   (十六)上海科恳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服饰、日用轻工业品的检验鉴定。   (十七)南通华美木材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木材的检验鉴定业务。   (十八)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皮革检测。   (十九)深圳市华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信息技术设备、电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灯具、车辆零部件和模块等产品的电磁兼容、安规和可靠性第三方检测业务。   (二十)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电器、涂料、玩具、儿童用品及首饰、纺织品、食品接触材料等产品的检测。   (二十一)烟台莱特轻纺产品检测中心。许可范围:从事纺织、服装、羽绒羽毛、食品包装材料、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检验鉴定业务。   (二十二)中山市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木材、木制品、纺织品、皮革、鞋类、塑料、金属材料、电子电器产品、玩具及儿童用品、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包装材料、硅质及有机材质、沉淀物、淤泥及土壤、水质、环境有害物质、油漆、涂料及胶粘剂、洗涤剂与有关产品、纸、纸板与纸浆的化学测试。   (二十三)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许可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他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咨询服务。   (二十四)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许可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及咨询服务。   (二十五)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许可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及咨询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六)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煤焦碳的水尺计重、衡器鉴重和取样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七)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橡胶产品、金属制品、铸造产品、焊接产品、锻造产品、医疗器械、电器产品和设备、低中高电压元器件、电力及传输设备、电动工具及园林工具的检验、鉴定,压力设备及附件的验货和非特种设备的无损探伤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八)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的检验、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九)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 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4〕号)变更法人代表和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福州鼎嘉验货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75〕号)变更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同意宁波乐谊服饰整理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84〕号)变更投资者股权比例,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0〕号)变更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苏州田口吉富服装检整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43〕号)变更法人代表、机构性质和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六)同意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96〕号)变更机构地址、法人代表、投资者和业务许可范围,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七)同意南通南野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28〕号)变更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八)同意连云港东方检验检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11〕号)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为连云港东方卫生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九)同意江苏添福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34〕号)变更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同意南通吉马纺织品检整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02〕号)变更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一)同意莱茵(无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25〕号)变更机构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二)同意无锡慧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60〕号)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为无锡慧迪检测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三)同意烟台尼森肯纺织品技术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65〕号)变更机构英文名称、投资者、注册资本和业务许可范围,机构英文名称变更为Yantai Nissenken Textile Technology Co., Ltd,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四)同意青岛致鉴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58〕号)变更机构法人代表、投资者和注册资本,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五)同意欧陆分析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44〕号)变更投资者和注册资本,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六)同意欧陆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80〕号)变更投资者和注册总额,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七)同意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30〕号)变更机构名称、投资者、注册资本和业务许可范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为深圳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十八)同意北京东方天平国际检验技术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国质检检许字〔73〕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投资方、出资额、注册资本和业务许可范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为广东金天平检验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十九)同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检测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79〕号)变更机构英文名称、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出资额,机构英文名称变更为China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Group Shandong Test Co.,Ltd,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十)同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6〕号)变更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出资额,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 质检总局公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以及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设立的办事机构未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四)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标志与备案证书、标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   第五十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 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央单位政采审批审核更简化优化
    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根据通知,此次简化优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3项举措。  在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方面,财政部进一步放宽了申报周期和频次等要求。按照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而此次印发的通知明确,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管理,定期归集所属预算单位申请项目,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批复。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针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通知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后向财政部(国库司)申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批复。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此外,为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财政部明确将实行限时办结制。同时,与《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财政部不仅缩短了规定的办结时限,还进一步完善了自身相关服务性要求。通知强调,主管预算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和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财政部(国库司)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国库司)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和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国库司)一次性告知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事项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财政部(国库司)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而根据此前《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该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 审批时限两年前减一半今年再减一半,上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速
    “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能否再快一点?”2021年起,上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减到10个工作日,但不少急需获得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觉得还可以更快。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个愿望很快就实现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今天(7月3日)正式发布《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同时,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再在技术评审时限内补正需要的材料。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营业执照上存在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冲突的经营内容,以往需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去除上述内容,才可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但新推出的容缺容错受理模式允许作出承诺的机构同步办理两项业务,更早获得资质认定许可,提高其应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通知》还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经采信CNAS认可结果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天祥中国区质量总监刘滢表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采信了天祥4月21日获得CNAS认可的53项检验检测能力结果,通过实施书面审查、简化现场评审的方式,在3周内就完成了上述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许可,比以往节省了至少一半的时间,也为机构节省了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近年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检验检测工作改革举措,比如,在全国率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持续提升高端检验检测能力供给,加快构筑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现在,上海已成为全国检验检测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检验检测行业年营收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质量和效益位居全国前列,以数量仅占全国2.5%的机构创造了占全国7.6%的业务收入,国际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国际组织均落户上海,国际化程度全国领先。
  • 国家基金委工程与材料科学部关于2024年第1期专项项目申请的通告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国际(地区)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4年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告。  一、定位、资助范围  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工程与材料科学部每年分两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进行资助。第1期在上半年发布,项目执行期限半年,主要资助2024年7月-12月的科技活动;第2期在下半年发布,项目执行期限一年,主要资助2025年1月-12月的科技活动。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包括以下2种类型:  (1)工程与材料科学相关领域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下文简称“战略与管理研究类”项目);  (2)在华举办的有影响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和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下文简称“学术交流类”项目)。  二、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格及限项规定。  1.资助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专项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  2.本期专项项目不计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总数2项的范围。  3.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承担1项专项项目。  4.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5.“战略与管理研究类”科技活动项目的申请人应对相应学科发展规律与态势有较清楚的了解,建议申报前与对应申请代码学科(处)进行咨询。对前期已在相应学科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结题绩效评估优秀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战略与管理研究类”项目申请,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  6.“学术交流类”科技活动项目中的在华举办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应为国际学术组织发起的有影响的系列会议,项目申请人应为组委会主要成员,申请书电子版附件材料须包括国际学术组织授权举办会议的证明材料和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扫描件)。在华举办的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项目申请人应为组委会主要成员或主讲教师。  上述条件不满足或材料不完整,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书填写。  1.本专项项目申请书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专项项目”,亚类选择“科技活动项目”,附注说明选择“科学部综合科技活动项目”,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相应的申请代码(以E开头的申请代码)。  (2)申请人应在项目名称中明确申请的科技活动类型,采用“XXX类:XXX项目名称”的格式。申请书正文应与所申请的类型相对应。  (3)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一般应当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项目研究期限起止年月统一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以上选择不准确或未选择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2.申请书正文应与所申请的类型相对应。  (1)“战略与管理研究类”科技活动项目应包括:学科发展的现状、态势、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战略研究目标、内容、研究方案、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等。  (2)“学术交流类”科技活动项目应包括:举办科技活动的背景和意义、组委会组成情况、活动的起止时间、参加范围、规模、潜在影响、重要报告或课程名称及其主讲人介绍、境外拟参会人员名单、预期成果等。  3.科技活动项目预期成果中必须包括与活动主题相关的调研报告/活动总结;若申请获得资助,调研报告/活动总结将是结题审查的重要材料。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本通告的相关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2.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依托单位基金管理联系人申请开户),按照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3.本期专项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29日16时,在接收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4.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审批文件和其他特别说明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5.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6.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须在项目接收工作截止时间前(2024年3月29日16时)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依托单位须在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依托单位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或者未在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提交项目清单的申请将不予受理。2024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项目获批准后,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电子申请书严格保持一致。  三、咨询联系方式  (一)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二)“战略与管理研究类”与“学术交流类”项目申请有关问题可咨询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相关学科(处)。  (三)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6884;电子信箱:doeminfo@nsfc.gov.c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2024年2月27日
  •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2022年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通知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本领域国际(地区)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2年第1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一、定位、资助范围  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工程与材料科学部每年分两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进行资助,第1期在上半年发布,项目执行期限半年,旨在资助当年7月—12月的科技活动;第2期在下半年发布,项目执行期限一年,旨在资助第二年1月—12月的科技活动。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包括以下2种类型:  (1)工程与材料科学相关领域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下文简称“战略与管理研究类”项目);  (2)在华举办的有影响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和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下文简称“学术交流类”项目)。  二、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格及限项规定  1. 资助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专项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  2. 本期专项项目不计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总数2项的范围。  3. 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专项项目。  4. 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5. “战略与管理研究类”科技活动项目的申请人应对相应学科发展规律与态势有较清楚的了解。对前期已在相应学科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结题绩效评估优秀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战略与管理研究类”项目申请,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  6. “学术交流类”科技活动项目中的在华举办的国际(地区)学术会议应为国际学术组织发起的有影响的系列会议,项目申请人应为组委会主要成员,申请书电子版附件材料须包括国际学术组织授权举办会议的证明材料和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扫描件)。在华举办的基础研究短期人才培训活动,项目申请人应为组委会主要成员与主讲教师。  7. 项目申请书正文开头应写明申请的类型,即“战略与管理研究类”“学术交流类”中的某一类。  8. 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一般应当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项目研究期限起止年月统一为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上述条件不满足或材料不完整,将不予受理。  (二) 申请书填写  1. 本专项项目申请书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2) 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 (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依托单位基金管理联系人申请开户),按照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3) 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专项项目”,亚类选择“科技活动项目”,附注说明选择“科学部综合科技活动项目”,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相应的申请代码(以E开头的申请代码)。以上选择不准确或未选择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书正文应与所申请的类型相对应。  (1) “战略与管理研究类”科技活动项目应包括:学科发展的现状、态势、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战略研究目标、内容、研究方案、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等。  (2) “学术交流类”科技活动项目应包括:举办科技活动的背景和意义、组委会组成情况、活动的起止时间、参加范围、规模、潜在影响、重要报告或课程名称及其主讲人介绍、境外拟参会人员名单、预期成果等。  3. 科技活动项目预期成果中必须包括与活动主题相关的调研报告/活动总结;若申请获得资助,调研报告/活动总结将是结题审查的重要材料。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期专项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材料集中接收时间为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8日16时,在集中接收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审批文件和其他特别说明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 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须在项目接收工作截止时间前(2022年4月8日16时)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依托单位须在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依托单位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或者未在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提交项目清单的申请将不予受理。2022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项目获批准后,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电子申请书严格保持一致。  三、咨询联系方式  1.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 “战略与管理研究类”与“学术交流类”项目申请有关问题可咨询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相关学科。  3. 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2326884;电子信箱:doeminfo@nsfc.gov.c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程与材料科学部2022年3月4日
  • 全国首家外商独资检测认证机构的设立运营,有力推动了我国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优质、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有助于推动认可认证和检验检测的双多边互认,帮助技术更好“走进来”、企业更好“走出去”。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建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推动全国首家外商独资检测认证机构落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我国检测认证引入先进技术、创新经营机制和管理理念,将有力促进我国检测认证行业发展。美安康质量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得益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即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设立在负面清单管理之外,公司短短半个月就落户,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后的第一家外资认证机构。公司用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理念、以科学为依据的产品创新研发技术、专业的检测技术以及权威认证,为中国食品、农产品行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国内生产的食品和出口美国的食品、农产品以及食材原料的企业进行本土化测试和认证,缩短认证周期,节省认证成本。同时,也为海外进入中国的食品进行背书,确保进入中国的食品农产品符合 CFDA 要求。扩大开放,放宽准入对服务业领域,在政策创新和行政审批等方面采取更加开放的姿态。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0号令)相关规定,外资认证机构要进入中国市场,有着一些 “ 硬条件 ”:需要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等等。按照这些“硬条件”,美安康并不具备进入中国的资格。2014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第二批扩大开放31条措施,其中就包括取消了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了投资方的资格,所以美安康才能顺利进驻到金桥片区。审批改革,提高效率上海自贸试验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配套改革中将认证机构许可改为后置,企业可直接在投资直通车网上申请成立认证公司,然后再办理认证机构许可,大大缩短了认证机构的设立时间。美安康正是这项政策的受益者,由于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设立在负面清单管理之外,使得美安康仅用半个月时间就拿到了营业执照。这项改革的推广不仅有利于类似美安康这样的外资认证机构在中国市场的业务拓展,也有利于提高中国食品检测认证领域的水平。2014年第二批扩大开放31条措施实施以来,包括美安康在内共有5家外资认证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经过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和改革试点,为认证机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案例。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中,直接删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限制条款,取消了对外资认证机构的准入限制,外资认证机构享受同等“ 国民待遇 ”,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效凸显,推动了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并最终以法规制度形式推广至全国范围。抓住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的发展机遇,减少行业准入限制,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发展,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营商环境。下一步,要继续用好负面清单等政策,推进区域范围内更大程度的开放,提升对外开放的示范效应和能级水平。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12年第一批评审开始申请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2】3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列入《评审计划》(附件1)的实验室及时填写并提交《评审时间计划表》(附件2),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向高校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两家单位共同安排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派出事宜。   地址邮编 : 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第一批评审计划   文 件 号:国家认监委认办实函[2012]3号   评审机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高校评审组 389 华南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0 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1 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 复查评审 392 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3 云南大学现代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4 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5 中国科技大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396 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7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学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398 北京交通大学电磁兼容实验室 复查评审 399 天津大学土木工程中心 复查评审 400 大连理工大学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附件:   1、2012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 山东省住建厅公布2021年第九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结果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恒合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审查意见。经审核、公示,山东恒合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予以许可。东营顺凯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资质注销,予以注销。特此公告。附件:1.2021年第九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结果.docx2.2021年十月份注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docx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0月14日
  • 2011国家基金委依托单位开始注册申请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启动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简称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1年度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有关事项   1. 依照《条例》,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均需按《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批准后成为依托单位。未通过批准注册的单位不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各类项目。   2. 2011年度依托单位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11年8月8日开始,至9月9日16时截止(法定节假日不办公)。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注册的审批决定,将于11月下旬以书面或Email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3. 申请依托单位注册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其中(2)、(3)、(4)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请在前款中五个证件复印件的正面标注“此复印件仅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使用,他用无效 ”字样(覆盖在证件中的部分非关键字上)。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 申请注册程序   1. 注册预申请:请登录自然科学基金委https://isis.nsfc.gov.cn网站进入“新单位注册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的预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申请单位在预申请时须选择注册类型:A类单位是参加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申请的单位 B类单位是只承担《条例》第42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期刊专项、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委托任务等,B类依托单位不能参加其他各类项目的申请。   申请单位请在提交预申请后进入“新单位注册申请系统”查看受理状态(2个工作日内),预申请通过并获得受理号后方可进行申请书的填报。   2. 申请材料的填写与报送:申请单位须进入“新单位注册申请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电子版及一份签字盖章的纸质原件,申请书纸质原件应与电子版内容一致。申请单位须于9月9日16时前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自然科学基金委行政楼101房间。通过邮局寄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单位,请在截止日期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寄送,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单位注册申请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收到申请书纸质原件后,方可进行审核。   此外,申请注册A类单位的申请书中“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的证明”一页,应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加盖省厅(局)、司或师级以上公章,其中高等学校需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单位需由相应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3. 申请材料的修改与补齐: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Email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修改或补齐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须在9月22日16时前收到符合要求的修改或补齐材料,对逾期提交的单位将不予注册。   三、 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行政楼101房间   邮政编码:100085   2.自然科学基金委联系部门及电话:   计划局(受理注册咨询) 010-62326980   财务局(银行开户信息咨询) 010-62326961 62327229   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及咨询) 010-62317474   现场接收材料(行政楼101房间) 010-62328591   附件1. 申请A类依托单位注册流程示意图.doc   附件2. 申请B类依托单位注册流程示意图.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涉及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其中包括《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等31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实施规范》对市场监管领域的3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审批层级和审批对象的类别、专业等情况,逐项明晰许可事项的子项和业务办理项,共明确子项100项、业务办理项329项。对每一项许可事项的子项,逐项按照标准化的14项基本要素进行梳理,细化明确了许可基本要素、许可条件、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内容。   《实施规范》系统梳理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厘清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和职责,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分类为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方便办事群众知悉和查询,有利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避免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规范行为,为加强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深化对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人员的行风纪律约束奠定制度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2023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7日
  • 权利下放,9月起8类产品由省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03f75f75-2d6e-45b1-9e44-4965ae72393a.jpg" title=" 1.jpg" / /p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7年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精简和规范“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论证会,据悉:自今年9月1日起,8类产品将改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之前受理的这8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8类产品包括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 /p p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巡视员郑卫华介绍,除了指导做好下放8类产品承接工作,质检总局取消了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各省级质监部门立即停止受理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取消的19类产品共有获证企业9000家,其中有近800家企业的许可证将于今年年底到期并予注销。 /p p   与此同时,重点在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后置现场审查、优化审批全流程等方面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缛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郑卫华表示,自去年10月30日起,质检总局在精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共取消原需企业提交的34项申请材料中的19项,精简比例达55%。下一步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取消许可证既给企业松绑,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记者 丁怡婷) /p
  • 认监委关于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等8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3-06-062023年第8号认监委关于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等8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检查,以下8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详情如下: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88)、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0)、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2)、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4)和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43)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中旭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19-591)在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67)、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3-1202)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资质,上述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旭认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资质。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3年6月2日
  • 【“自主创新金奖”征集】还剩一周!快来提交申请吧!
    为了鼓励和表彰我国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创新,提高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行业的水平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2021)上,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将继续组织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自主创新金奖”的评选活动。同时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自主创新奖”评选活动频次,自2021年起,每两届展览会举办一次。本届“自主创新金奖”正在火热征集中,活动将于本月15日前截止提交信息,各单位请尽快提交材料哦~★评选办法★为了客观、公正地评选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2021)“自主创新金奖”,特制订本评选办法,具体如下:①评选条件:(一)凡申请参加CISILE2021“自主创新金奖”评选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CISILE2021的参展展品;2、申报的评奖产品需提供产品技术鉴定文件、质量检测文件、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盖章);获得专利或国际国内奖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产品是性能样机的,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文件;3、超大型仪器设备及系统可不带产品到现场,但展会现场必须有申报产品的展板和影像资料。(二)CISILE2021“自主创新金奖”申报条件: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2、为近3年内(2018年以来)推出的新产品或性能样机(一般不得少于2台);3、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产品,应是中国品牌,主要技术已经国产化,国产化率应当为80%以上;4、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国外产品代理商暂不参加自主创新金奖的评选活动(港、澳、台企业属中资企业)。②评选标准:(一)采用新的原理或有新的设计思想;(二)在技术、生产、工艺、质量、应用上有显著创新和提升;(三)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难度很大,已经或者预期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批量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具有能提升仪器整体水平的新型应用软件或专用功能部件。③评选组织:(一)奖项的评选工作由评审专家小组具体负责。评审专家小组由协会聘请仪器研发、制造、应用等方面热心国产仪器事业发展、办事公正、了解国内外科学仪器技术产品情况的有经验的专家组成。(二)评审专家小组由7人左右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和副组长由协会聘任。组长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三)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履行保密承诺,不得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与评审结果。对任何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取消其以后参与评审的资格。④评选程序:(一)申请CISILE2021“自主创新金奖”的单位,请在2021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以WORD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由协会展览与交流部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报正式申请文件,文件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纸张规格A4,竖向左侧装订,于2021年3月30日(材料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前寄到协会展览与交流部。申请文件包括:1、加盖公章的CISILE2021“自主创新金奖”申请表;2、详细说明仪器性能、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情况、应用领域和效益情况的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3、足以证明拟申请的仪器经过考核(试用)确是技术先进、性能优良、质量稳定的必要的技术文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4、用户意见反馈信息表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为了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将在展会官方网站上公示申报单位和报奖产品名单。(四)集中召开全体评审专家小组会,审阅全部的申请文件、技术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获奖产品,通过电脑打分,排序产生获奖产品。(五)评审小组将获奖产品名单和有关获奖理由的简要说明,报请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审批。(六)专家小组到CISILE2021展会现场对评奖结果进行复核、确认。(七)在CISILE2021展会期间,宣布评选结果与获奖产品名单,并颁发奖牌和证书。⑤获奖产品的宣传:为了扩大宣传,协会网站和展会网站将公布获奖的产品和单位,免费宣传;同时,协会将积极向社会、政府、用户推荐获奖技术和产品。⑥申请评奖材料的保密工作:评奖主持单位和参加评奖的人员有责任为申请奖项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⑦附则:(一)本评选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二)授奖展品如有侵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将在协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杯和证书。(三)本奖项评选活动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申请表下载★方式一:具体活动方案及申请表下载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微信扫码打开链接转发到电脑端即可下载):方式二:电脑点击链接http://file.htx.cc/w4xx4-3252-cn/jiaeStm4zW.pdf直接下载即可联系人:张耀华13911223314阎晓冬13811826140邮箱:zhangyh@cima.org.cn电话:010-6859644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六层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公开征集2024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项目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中国材料研究学会是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的国家新材料一级学会,是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盟的核心学会。学会专设中国(C-MRS)新材料产业协会、新材料发展战略研究院、“一带一路”新材料国际合作组织。中国材料研究学会正式注册会员近12万人(两院院士238位),汇聚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海外机构的全学科、全领域、全行业从事材料科学研究、产业化及应用化的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和发展战略工作者,具有丰富、专业且研究领域全面的团体标准制定专家团队,接受新材料领域所有学科相关的团体标准立项申报,是中国新材料团体标准制定最权威的社会团体;另外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和欧洲材料研究学会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可以为团体标准制定提供国际化的支持与参考;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还设立了新材料团体标准库,为已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推动我国新材料行业的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中国新材料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新材料领域征集2024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项目。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团体标准编制规则。(二)立足新材料行业和产业发展需求,着眼提升标准化水平,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三)适应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需求,聚焦新材料行业新技术特点,以技术创新、市场服务为导向,注重新材料技术的原创性。(四)团体标准申报应具备充分的前期调研基础,主要技术指标和标准内容应科学合理。(五)申报单位自愿参加本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具备配套的技术、经费、设备和人员条件。二、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中国材料研究学会标准认证委员会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申请。立项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 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两份);2. 若有标准草案一并提交。(二)标准认证委员会收到立项申请材料后,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行业专家组成团体标准审查组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批准立项,印发立项文件,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网站发布。(三)立项后由申报单位组成编制组,按照《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三、标准认证委员会联系方式联系人:冀辉电 话:18519046547(同微信)邮 箱:cmrs_jh@163.com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天工大厦A座2007-2009 附件1: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书附件1: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书.docx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关于征集2024年度第一批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pdf
  • 9家认证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市监认证〔2021〕25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认证机构:为进一步提升认证活动规范性,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市场监管局于11月开展了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 总体情况本次监督检查共抽取9家认证机构。因疫情影响,1家认证机构未到现场检查,实际检查8家。现场检查累计出动20余人次,共发现问题26条。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信息报送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未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申投诉途径等)。 二是档案管理不规范。存档的审核报告信息有误。三是认证业务流程不规范。认证决定书未见批准人签字;个别认证机构无业务管理系统。四是认证人员管理不到位。专职认证人员岗位职责不清、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不全、人员能力评价表无评定人签名。三、后续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雨正认证(江苏)有限公司(机构未开展认证活动且书面承诺30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移交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跟进处理;对存在一般问题的瑞科认证(南京)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轻微问题的国珩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自行整改。需整改的认证机构,应于2021年12月22日前将整改材料(加盖机构印章)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处,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联系电话:025-85012041。 附件:2021年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1年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序号认证机构名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意见1瑞科认证(南京)有限公司1.未见财务管理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界定不清。3.未建立认证信息报送制度。责令限期改正2苏兴检测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未建立保险或认证储备金。2.查桑**劳动合同,未见其退休证。3.无信息报送制度。4.人员岗位职责界定不清晰。责令限期改正3雨正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检查中未发现机构的办公设施,目前1034有办公设施,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人员介绍自己是雨正咨询公司的。2.公司无法提供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收费标准。3.未建立公正性和认证风险管理制度。4.未建立认证过程管理制度。5.未建立认证档案管理制度。6.未建立认证信息报送制度。7.未建立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 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8.未建立认证保险或储备金。9.六大类人员没有明确岗位职责,没有实际开展认证活动和认证业务。移交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跟进处理(认证机构书面承诺30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4江苏瑞双认证有限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长为6个月,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址,正在变更中。2.未设立风险保证金。3.专职认证人员岗位职责界定不清晰。责令限期改正5国珩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查程序文件,公司只有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未见公司向总局报送认证信息的相关制度。自行整改6江苏恒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未现场检查/7中鑫国际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抽认证决定人员范**档案,缺能力评价证明材料,无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评定。2.未建立业务印发的责任风险安排。责令限期改正8诚标国际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证书发放程序不严谨。签发人没有法人代表的授权,证书编号59221Q0071R0M审批表没有批准人签字发证,及证书号59221E0061R0M审批表认证决定、批准意见栏意见未填写。2.证书59221Q0220R0S获证单位为安徽**商贸有限公司,而审核报告中的受审核方信息为苏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失误。责令限期改正9江苏中可认证有限公司1.认证业务管理系统未上线使用。2.信息公开管理的网站www/jszrz.com打不开。自行整改
  • 认监委召开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会
    2月28日,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了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会。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许增德出席座谈会,17家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座谈会,与会代表针对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CNAS负责人作秘书处2013年工作报告暨国际认可最新进展情况报告。各专业委员会、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及CNAS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会上,许增德指出,CNAS围绕&ldquo 公正认可、赢得认可&rdquo 总要求,付出了努力,取得了实效,实现了创新意识的提升和服务意识的提升。他要求,在改革的形势下,CNAS一要适应改革,大胆改革 二要勇于创新,发展制度 三要巩固机制,发挥优势。与会委员和代表专题审议了本委员会2013年工作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及委员会换届改选要求,审议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2014年工作重点。
  • 认证潜规则: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   认证怪圈: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中国的认证市场正在怪圈中徘徊。   “有机”、“绿色”、“纯天然”,各种夹杂着英文缩写的认证标志铺天盖地,认证体系名目繁多,却真伪难辨 认证咨询、认证中介、认证代理,各类身份不明的认证服务机构遍地开花,有钱就能买认证仿佛不再是黑幕,而是最普通的常识。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围绕认证,仿佛正上演着一场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苹果四代VS四袋苹果   乔布斯的苹果四代卖到中国,从不需要打上“质量经某权威部门认证”的字样。即使有一天,这只苹果为了迎合中国消费者的口味,有了办理某种中国认证的需要,凭借其企业实力,甚至不用自己动手,也可以方便快捷地“搞定”一切。   山东省沂源县的四袋苹果,却迫切需要那张“有机认证”证书来实现身价的倍增。然而,要想最终进入有机市场,等待它们的则是相当漫长的认证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冗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苹果四代从不需要认证来提升竞争力,四袋苹果却只能把附加值押宝在认证身上。同样的认证规则,从不会成为苹果四代的门槛,但对于四袋苹果,无论时间还是金钱上,却都是巨大的“机会成本”。   中国认证领域由此产生了一个悖论:认证市场的大客户,其实正是产业链上的弱势者 认证的利润,更多地来自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有需求之处,自然是商机。当众多企业迫切地将附加值的来源寄托在一张认证证书之上,围绕认证及其相关服务,正形成一块巨大的利益蛋糕 有竞争之处,自然有内幕。当众多认证服务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客户“各显神通”,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得本该成为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演化为一场近乎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从CCC到ISO9000,从绿色到有机,从“市场”到“市长”,各种名目繁多的认证,给了急于取信于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条“提升身价”的捷径。以效果为导向,繁荣昌盛的认证市场,的确创造出了庞大的价值体系。   作为一种无形的合格性评定,认证怎样成为一种产品?其价值从哪里来,为何会成为一座丰厚的“金矿”?   名叫认证的金矿   你不知道的那些认证   2011年11月初,河北石家庄某家具制造商刘琪几经考虑,终于接受了一家咨询公司找上门来推荐的“安全健康家具”认证服务,虽然在这之前,他从未听过这个认证的名字。   在家具领域,最权威的认证无疑是以“十环”为标识的“中国环境标志”。然而,其认证标准无疑是刘琪这样的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两年前,他曾经试图通过一些代理机构代办“十环认证”。就在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之前,随着一个名为“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GEP)”的假认证被曝光,掀起了家具环保认证的打假潮,“十环认证”的办理变得格外严格,代理机构以“风声紧”为由终止了合作。   这场打假,反而炒热了环保家具的认证行情。当竞争对手们一个个相继打出类似“环保原料无毒无害权威认证”的宣传语,贴上“环保产品”、“安全产品”等绿色家具的相关标识,即使明知这样的认证并不规范,刘琪也只能选择办一个。   “填写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样品检测报告,缴纳认证的相关费用,100%通过……”花了3.5万元,十天后,刘琪拿到了一份证书和标识使用许可文件。   中国市场上到底存在多少种认证?   普通消费者很难想象,光是以ISO打头的认证,除了ISO9000,还有ISO9001、 ISO14001、ISO22000、ISO14064……而ISO体系下的认证,还仅仅是整个质量体系认证中的一个小成员。至于TL9000、 WRAP、ICTI、BSCI、SGS、FSC、ROHS、ITS……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各种认证,到最后都会变身为同样一句耳熟能详的话:经权威机构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位唐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经官方许可的有28种认证,每一种认证下面又细分成诸多小类,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从生产到管理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如果具体到一家养鸡场,可供选择的除了有机产品认证之外,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无公害农产品 (11.04,0.07,0.64%)、绿色食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等近十种认证。当然,这还不包括认监委许可之外的其他地方性、行业性或是纯粹只是一个名称的各种认证。   在这些认证中,除了以最基础的安全认证CCC为代表的少量强制性认证之外,大多数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自愿性认证。正是这些认证,给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留下了属于他们的操作空间。   “GMP可以办,但没有几十万拿不下来,而且需要近一年时间,成本高,时间长。如果不走药店,只是为了打个品牌,或是网络销售,不如办‘卫生安全产品’。”当记者以中药饮片加工方的身份向郑州某企业管理公司咨询是否能代办药品GMP(即“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时,咨询师在电话中向记者建议。   当消费者看到一个认证标识时,很难注意到背后的认证机构。因此认证市场上便出现了以“安全健康家具”代替“十环”,以“卫生安全产品”代替GMP的乱相。   认证出生证明   无论“环保”、“安全”、“绿色”还是“有机”,各种认证名称在伴随产品进入市场时,总会冠之以“权威”的出身字样。然而这些认证都是从哪里来?其出身真能保证其含金量吗?   1983年,一个名为IECQ即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的标准,被成立不到两年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引入中国,成为国内质量认证的开端。   IECQ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现行认证体系的成长路径:成立国家代表机构——引入国外现成体系——扩大体系的认证适用范围。   大众所熟知的ISO9000、CCC、CE、API等知名认证均由此而来。   除此之外,随着中国产业的健全、认证市场的扩大,一批在政府主导下自行研发的认证体系开始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6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标志备案成功后,认证机构即享有该标志的授予权。   国内某咖啡馆经理人向记者透露,他们正在自行研发一套关于咖啡冲泡流程规范的认证:“只要自己能拿出一套标准,接下来的事只是报批问题。”   无论是国外引入还是自行开发,这些经过国家认证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认证,仅从体系上而言,都具备相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们的审核权和授予权属于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这样的认证可以说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可以作为鉴定认证出身是否正规合法的一个标准。   而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名目繁多的认证,其来源远在这些官方认证之外。   除了全国范围内的认证之外,各地方政府往往也都有一些地方性的认证,以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在当地实施。   而随着认证之风的兴起,一些不具备认证资格的组织也开始自行制定认证名称。   通过一家制造企业,记者了解到一项名为CCECS的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作为商业领域最重要,却又最抽象的元素,对企业的信用作出“权威”考评的,竟然是一家名为“中国供应商”的网站。   记者注意到,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看似与信用全无关联的“国字号”主管单位,使得该网站在“中国信用企业”的宣传资料中,公然冠以“唯一由中国政府推出的针对企业的认证”的字样。   机构本身不具备认证资格,认证体系自然也无需经过谁来批准,认证能否通过、怎样通过,完全由机构说了算,更无从规范和监管。借认证之名,行“卖名”之实,这些“认证擦边球”,正成为一座巨大的灰色金矿。   认证需要多少钱   尽管各种认证名目繁多,真伪难辩,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却不得不将认证纳入自己的经营成本。在一个个纷繁复杂、价码不一的认证项目背后,要想获取这些认证,企业到底需要花费多少钱?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企业申请CCC认证,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和年金在内的所有单项收费,总额大概在7000元左右。   这代表的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基准。   而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一份收费说明上,记者了解到了机构审核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整个收费构成:初审费用+监督审核费+预审费+复评费。由此计算,在正常申请且一次通过认证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花费的费用大概在25000元左右,之后每年都需要重复缴纳标志使用费及复审费用。   以上仅仅是申报认证本身的费用。而对于企业,想要通过某项认证,往往还有很多前期投入。   认证咨询便是绝大部分企业无可避免的一项前期服务。正规的认证对于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以申请ISO9000认证为例,企业需要按认证体系的要求,在内部进行管理系列标准培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质量体系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这些专业化的程序都必须由具备认监委批准的具有认证咨询资质的机构来介入完成。按照国家标准,为期52天的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费用约为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1条规定,所有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但这里显然忽略掉了那些未经批准却又真实存在的诸多认证服务组织。   “有机认证4.5万元,ISO9000认证5万元,CCC认证10万元……”这是上海一家“认证代理”机构给记者的报价单。其咨询师一再向记者强调: “时间短,包通过。”同样是申请正规认证,这些非正规渠道的价格,往往反而低于官方认可机构。对于急需认证又饱受成本压力的中小企业,这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价格上的优势为这些灰色认证服务组织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至于那些不具有正规出身的认证,收费标准则更多取决于机构的包装水平与市场人员的业务能力。刘琪总结他这几年接触到的此类认证:“同样是关于环保家具的认证,多的五六万元,少的几千元,价格大多‘有商量’。”   被标价的公信力   当认证成为明码实价的商品,其所贩卖的究竟是什么?   “规范市场”、“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追问任何一个认证项目在中国诞生的初衷,我们都可以听到同样的字眼。然而认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似乎正与认证的初衷产生某种错位。   中国的正规认证机构,是经认监委批准的法人组织。既然是企业,利润必然是离不开的主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牙防组”事件,让认证行业与他们的客户同时看到了认证的另一种价值。   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开始作为“权威机构”在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露脸。直到2005年,才被揭露其整个机构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其所谓的权威认证全部出自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准和标志。就是这样一个不具备授予任何认证资格和条件的组织,不但轻而易举地骗过了13亿消费者,还使其认证一度成为产品 “身价倍增”的秘密武器。   当“全国牙防组权威认证”可以变成现实的销量,认证开始对企业有了真实而强大的吸引力。   看起来,这似乎满足双赢的合作基础。认证机构需要依靠企业的认证业务获取利润,企业也需要依靠机构的认证来增强竞争力,而站在市场的终端,广大消费者更需要认证——除了认证,他们还能相信什么?   认证的根基,是第三方所产生的公信力。然而这样的利益共生关系,却使得认证的公信力注定要大打折扣。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单上,记者查询到的具备有机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有17家。但到目前为止,全国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而大量的认证证书并非出自这17家机构。   “李鬼”公司们在整个认证市场上扮演着制假售假抑或是中介的角色,他们与正牌认证机构一同炒热市场。只要具备足够的利润空间,哪怕像“有机人种”一般匪疑所思的认证,都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   产品质量、科学管理、企业公信力……这些本需要认证来证明的结果,却被重新包装成为认证交易的核心价值。看似无中生有,却又真实存在。   办认证?买认证?   2011年11月,一场曝光有机食品行业炒作概念的风暴中,花钱购买认证的黑色交易频频被从台面下拖出,引爆了公众关于整个中国认证市场的质疑。   除企业与认证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权力寻租行为之外,目前的认证市场上,企业究竟能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获取认证?需要花费多大成本?在这条认证产业链上的各个利益方,遵循的又是怎样的利益分配方案?   一、直接申请   企业怎样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011年10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该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家级认证机构。   记者以办理ISO9000为名向工作人员咨询,得知按照正规程序,ISO9000认证申请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向企业员工灌输ISO9000的基础知识、成立文件编写小组、接受质量体系培训、编写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标准试运行、内审等环节,最后由认证机构组织模拟审核、现场评定、颁发证书等工作。   按照认证流程,在所有项目一次性通过的前提下,办理ISO9000认证从申请到审批最少需要9个月的时间,企业规模在30~99人范围内第一年费用为31000元,之后每年还需要交纳复审和标志使用费用。   时间:长   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   难度:困难   适用对象:本身已达到认证条件、具备较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才能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   二、委托咨询机构代办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认证体系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专业的培训与体系建设,而这些必须在专家的针对性指导下完成。   委托认证咨询机构代办无疑是更现实的选择。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虽然不具备认证资格,但其咨询服务中可以包括受企业委托,代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   记者从一家外贸物流企业此前与认证咨询机构签订的服务项目单上看到,这张项目单上列出了专门针对ISO9000认证的培训辅导明细,整个培训周期为52 天,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全程按照通过认证所需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改造,重点完全放在认证机构需要检查的项目上,咨询费用为5万元。   “咨询机构进驻之后,完全按照ISO9000需要考核的指标对企业进行逐项改造,并帮助我们补充了大量的文件说明,这成为之后一次通过申请的关键。”该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委托认证培训机构代为办理,避免了在文件制作上的频频修改,这大大缩短了认证申请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该企业仅用5个月的时间就拿到了ISO9000认证,比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在时间上缩短了一半以上。   这或许更应该看成是正规渠道申请的升级版,当企业已经具备相当的条件,委托申请成为节约时间成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时间:较长   费用:高,包括认证费用和认证咨询费两块   难度:较困难   适用对象:基本具备认证所需硬指标,但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培训咨询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   三、认证包装方案   广东某电器零部件生产商黄品杨,在申请IECQ认证的过程中,对比IECQ需考核的各项指标,有部分是自己明显未达到的,便通过业内人士介绍,联系上一家可以提供认证服务的商务服务公司。   这些未经许可的认证服务公司大多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的名义开展认证服务。签订合作协议后,该商务公司便着手为黄品杨准备相关的认证材料。如认证专家组在考察黄品杨的企业质量目标的分解是否适宜时,为企业“设计”了一系列可考的证据:用与其“签订”的培训协议证明企业的员工上岗培训率100% 从有合作关系的检测机构拿到报告,证明产品最终检验一次合格率98%以上 用伪造的顾客调查表证明顾客满意率在95%以上,这就意味着企业完全达到了“确保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   而在认证要求的相关体系建设上,该公司也为黄品杨量身定制了全套的文件,以作为企业“达标”的证据。   这样的认证服务与正规的认证咨询相比本质的不同是: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文件和体系,最终达到认证的标准,而这些非正规机构则仅是从检测报告、文件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能够通过认证的证明资料,却并未改变企业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真实情况。   然而,经过这种根据认证需要评测的各个指标对企业进行的全面包装和设计后,黄品杨最终一次性通过了IECQ认证。   时间:较短   费用:较高,包括认证费用和服务费   难度:较容易   适用对象:广泛,尤其是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证要求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服务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各种认证服务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及培训机构   四、包干价   无论是委托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还是求助于其他认证服务机构的包装,本身都还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规模与起码的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如果连这些也不具备,是否能有别的办法通过认证,市场上又是否真存在着“买认证”的情况呢?   针对目前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有机认证”,记者以一家养鸡场个体企业主的身份打通了北京某认证机构的电话。在电话那头,工作人员当即表示只要是在工商局注册后的企业,他们都能保证一个月左右时间拿到认证证书,整个过程所有费用为2.5万元。   面对记者的犹疑,该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打消记者顾虑,自称他们跟国内某认证机构“长期合作”,从事认证代办服务,因此能保证100%一次性通过。“现在‘有机认证’风声这么紧,没有过硬的关系也不敢继续办。”   据内部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在业内被称为“包干价”,这也是目前一些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最常使用的获取认证的方法。“这些提供包干服务的机构其实是代理或中介的性质,他们往往打着认证机构的名号先拉到客户,再利用关系从具备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处拿到证书。”   当然,获取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切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企业委托了这样的机构,就必须一直依托该机构的服务。否则,每年一次的复审能让企业获取的证书随时被撤销。   时间:短   费用:较低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服务费、每年的复审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中介、认证代理   五、没有办不了的认证   除了认证培训与咨询之外,更有一些“神奇”的认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把企业从一穷二白打造成“符合认证要求”的“优质”企业。   企业规模十人左右没有进行过任何技术改造、生产条件极其简陋,甚至还没有成熟的品牌和产品……记者以一家中药贸易企业的身份,带着这样的条件走访了位于北京的一家百度搜索关键词“认证咨询公司”排名前十位的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办理GMP认证。咨询师开门见山地表示:这样的企业实力离认证标准还很遥远,除非“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交给他们公司全权代办。   记者表示“钱不是问题”之后,并向其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据该咨询师介绍,企业与他们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付首期服务费之后,他们首先会对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升级”,包括寻找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上报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取保健品文号及生产资格,确定产品包装,申请相关专利等。   记者故意提及自己的企业情况,表示担心难以通过这些要求。听到记者的疑虑,该咨询师笑了:“如果你自己能办,还用找我们?既然我们敢接你的业务,就一定能办得下来。”   按照GMP认证的相关要求,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之后,还要对生产环境、设备等各项环节进行符合认证标准的改造。在该咨询师看来,相比上面那些“硬指标”,这都是“有投入就能解决”的小问题。从他们介入服务,到最终取得认证,“所有费用不会超过100万元。”——当然,这仅是指他们的咨询服务费。   只要“不差钱”,没有办不了的认证。从一无所有,到完善的检测报告,批文、生产许可、专利、品牌……神奇的空手道式运作背后,是一张深入到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等各环节的关系网和利益网。   时间:依项目而定   费用:高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费、认证服务费、咨询费、各种相关环节的手续费与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服务机构、其他所涉及的各个组织   六、量身定做   无论各种认证服务机构如何“无所不能”,企业毕竟都还要面对规模的限制和成本的硬门槛,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实力去砸出一张GMP证书。   当企业必须通过认证来提升身价,又确实无法通过现有的认证体系,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些未经许可,却又的确存在着市场需求的认证项目就这样出现在企业面前。   “绿色中药认证”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该认证号称是通过国家中药部审批的一项认证,由中国医药(20.24,0.00,0.00%)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实施认证。记者伪装身份致电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有了认证体系后,“认证机构”会对自己的“认证产品”进行市场化推广。通过媒体、互联网进行直接宣传固然是一种途径,而更有效的则是一些软件营销手段。“比如会和一些网络推广公司合作,在相关的行业论坛以及百度知道、搜搜等开放性平台上发贴、提问。”   为了使自己的认证体系更具说服力,认证机构还会特意打造成功案例,以一些企业通过该认证之后带来的实际效益,吸引更多的企业来申请该项认证。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便是,与广告公司合作,让认证的名称出现在广告语中,并对其公信力大加渲染。   为了推广某个认证体系,认证机购甚至还会主动炒作出一些行业内幕,“揭黑、曝光行业质量隐患都是常用的手段”。当行业陷入信誉危机,自然会催生出企业的认证需求。   除此之外,认证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还会有一套内部的激励机制。记者从一家认证咨询机构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认证咨询师的收入一般由“底薪+企业认证咨询辅导费+业务提成+奖金”构成。以进行ISO质量认证咨询为例,咨询师可提取客户所支付费用的10%。   “ISO9000认证1万元,20天拿到证书,包通过!”   “代办QS认证16000元,通过率高!”   “代电子产品CE认证,6000元包干。”   ……   种种认证乱相背后,是疯狂而沉重的圈钱逻辑。从认证机构到灰色中介,从追逐认证的企业到迷信认证的消费者,谁又能说自己没有在其中推波助澜?   谁来为认证埋单?   或许我们应该追问一下,谁该对认证负责,谁又能为认证埋单?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拥有审核和授予权的认证机构,却并不对认证的结果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解读,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买到的通过某种认证的产品并未达到相关标准,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能将认证机构作为第二被告,列于企业之后。   相对于认证带来的巨大利益,这种责任显得微不足道。权责的错位下,低廉的违规成本,成为种种怪相与潜规则得以生长的温床。   在这场认证圈钱游戏中,有着这样一些游戏参与者:   高居金字塔顶端的监管部门,把握着整个市场的走向 监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拥有着整个行业的利润核心 正规的认证咨询与培训机构,享受由认证附加服务创造的利润 非正式的认证服务机构,通过寻租或是包装,分享认证产业链下游的利润 种种非法认证的生产者,从行业中疯狂挖掘剩余价值 寻求认证的企业,试图将认证变为附加值、变为竞争力、变为现实的产品销量 终端的消费者,在混乱的市场上,只有通过认证来寻找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   然而,这利益链的构成,从产业的根源上便是如此脆弱。当产业链上的各方肆意挥霍着这种第三方带来的公信力,动摇的却正是认证得以存在的根基。   公信力从来不是商品,如同除了诚实的经营与优质安全的产品,从没有什么能证明企业的诚信。
  • 工信部:生产重点新材料且应用于仪器等产业,可申请保费补贴
    2022年1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应用于先进交通高端检测仪器等13条重点产业链,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通知正文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应用于工业母机、5G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农业机械、稀土稀有金属、绿色低碳重大技术装备、北斗导航系统推广应用、安全可靠打印机、先进交通高端检测仪器、工业机器人、图像传感和MEMS传感芯片及制造工艺、元器件仿真软件等13条重点产业链,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五、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将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发现存在骗保骗补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将向社会通报曝光并按规定实施惩戒,同时暂停该地区或中央企业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工作。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保保险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鞠伟 010-68205770 刘一浪 010-68205565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薛雨 010-66286575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附件:2021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pdf《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pdf
  • 基金委与山东省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ldquo 十二五&rdquo 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完善科学基金制,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实现 &ldquo 建设海洋强国&rdquo 的战略目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签署协议设立 &ldquo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海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资助项目&rdquo (以下简称海洋科学中心项目),以推进海洋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   海洋科学具有多学科交叉合作、不同时空尺度融合以及研究周期长的特点。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海洋科学研究基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相对薄弱。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的设立对提升我国解决重大海洋科学问题的研究能力、整合和凝聚海洋科学研究力量、推动海洋科学学科交叉融合、以及高水平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将发挥重要作用。   海洋科学中心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海洋科学的发展趋势及国家的战略需求,结合我国海洋科学长期积累的基础和优势,现发布2013年度申请指南。本项目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公平竞争,强调学科交叉和强强联合。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由在鲁具有海洋科学研究优势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提出申请,鼓励山东省外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山东省境内的涉海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申请。   一、 拟资助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   (一)物理海洋与气候。   以瞄准海洋动力学和气候变化国际研究前沿和面向国家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海洋动力过程及其在全球和区域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为核心,发挥已有的研究优势。主要研究方向为:   ● 大尺度海洋环流动力学   ● 上层海洋动力学   ● 海洋-大气相互作用与气候   ● 浅海动力过程与长期物质输运   ● 极地海洋过程与全球海平面变化   (二)海洋生物学与生物技术。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海洋学科的前沿,瞄准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科技问题,采用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生物技术手段,对海洋的生命系统和生命过程进行多层次多角度深入研究,探究海洋生物起源进化、繁殖发育、生长代谢、生理生化、免疫防御和遗传变异规律,引领我国海洋生物学和海洋生物技术的发展,为我国海洋生物资源的高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主要研究方向为:   ● 生物系统学与生物多样性   ● 繁殖、发育及其进化   ● 生理生化过程与调控   ● 遗传学与遗传工程   ● 免疫学基础及应用   (三) 海洋环境动力学和数值模拟。   以解决国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重大需求为宗旨,以增进对中国近海及全球大洋若干重点区域的海洋现象、过程及其规律的认识、发展海洋数值模式、提高海洋研究为国家总体发展的贡献水平为工作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洋动力系统数值模式体系   ● 区域海洋动力学   ● 海洋观测技术   (四) 海洋渔业科学。   瞄准国际科技前沿,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其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为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与生态系统水平管理   ● 海水养殖种质资源与重要性状遗传改良   ● 海水养殖生物疾病控制   ● 海水健康养殖技术与设施。   (五)海洋资源地质与探测。   重点开展海洋矿产资源成矿条件、成藏机理、资源分布和富集规律等基础研究,开拓我国海洋矿产资源新区和新领域,开发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矿产资源评价及探测技术,为国家矿产资源和能源后备基地建设提供科技支撑。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洋油气资源成藏机理及分布规律   ● 海洋天然气水合物成藏机理及分布规律   ● 深海固体矿产资源成矿作用与分布规律   ● 海洋矿产资源探测技术与资源评价   (六)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   瞄准海洋生命科学发展的前沿领域以及药物研究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凝练形成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研究方向,取得一批重要创新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及生物制品,发现并储备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海洋生物战略资源,整体提升我国以海洋药物为主体的海洋生物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的研发能力与水平,强化国际竞争力。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洋药物先导化合物的发现与优化   ● 海洋药物作用机制与新靶标发现   ● 海洋创新药物研究   ● 海洋生物制品研究   (七)海洋地质过程与环境。   面向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对海洋的重大需求,瞄准海洋地质科学的重大学科前沿,以地球系统科学思想为指导,以过程研究为导向,进行海洋地质环境和过程研究,推动海洋地质科学和海底探测技术的发展,为完成国家对海洋的需求提供支撑和保障。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岸带与陆海相互作用过程   ● 海洋沉积与古环境演化   ● 海洋地球物理场与岩石圈动力学   ● 海底探测技术与应用研究   (八)海洋生态与环境科学。   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类可利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在重要生源要素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中起着关键的调控作用。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对于海洋生态系统、人类健康以及人类对海洋的开发与利用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围绕国家需求、国际前沿和研究基础,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洋生态环境演变与生物多样性   ● 海洋生态系统关键生物生产过程及其资源效应   ● 海洋富营养化与有害赤潮   ● 海洋生态环境变化的生物地球化学机制   ● 近海环境污染、效应及其控制理论与方法   (九)海洋生物地球化学与生态环境   瞄准海洋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与海洋物质循环研究的国际前沿,面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国家需求,以海洋生物地球化学过程机制为研究核心,发挥已有研究优势,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演变及其对全球变化的影响和响应机制的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   ● 海洋有机生物地球化学   ● 元素及其同位素的生物地球化学   ● 海洋生源活性气体的生物地球化学   ● 近海(包括河口)生物地球化学过程   ● 海洋沉积及沉积物-水界面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   二、申报要求   1.海洋科学中心项目按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要求申请项目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具备整合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精干的管理人员,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优势地位。   2.海洋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工作,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主要研究方向不得多于5个 主要研究方向的负责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其中1个主要研究方向的负责人。   3.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并对外开放使用。   4.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的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须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优先支持中心项目的发展。   三、2013年度资助计划   2013年度针对上述9个研究领域,拟资助2-3个海洋科学中心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00万-4000万元,资助期限为5年。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性批准,分年度拨款的资助方式,5年资助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决定是否延续资助。   四、注意事项   1. 申报海洋科学中心项目必须符合指南的研究领域和相关要求。申请或参与申请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不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合计限为3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 海洋科学中心项目采用在线撰写申请书方式,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书的内容按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见附件)的要求撰写。   (2)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ISIS系统,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ldquo 联合基金项目&rdquo ,亚类说明选择&ldquo 中心项目&rdquo ,附注说明选择&ldquo NSFC-山东海洋科学中心项目&rdquo 申请代码1选择D06,申请代码2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相应的代码。以上选择不准确或未选择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3)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4)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3.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申请报送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16时。由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负责接收申请书。   4.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具体要求如下:   (1)应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日期(12月18日16时)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及要求报送的纸质附件材料。   (2)报送申请材料时,报送本单位公函和申请项目清单。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3)应通过ISIS系统对申请书逐项确认。   (4)可将纸质申请书直接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行政楼101房间)。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ldquo 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申请材料&rdquo 。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5.申报工作结束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会同山东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海洋科学中心项目的研究方向与内容、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水平、人才队伍状况、科研实验条件、运行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等。评审以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   五、联系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邮 编:100085   联系人: 刘羽   电 话:010-62327539   电子邮件:liuyu@mail.nsfc.gov.cn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   邮 编:250101   联系人:陈成刚   电 话:0531-66777032   电子邮件:chencg@sdstc.gov.cn   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   联系人:王楠   电 话:010-62326949   电子邮件地址:wangnan@nsfc.gov.cn   附:&ldquo 海洋科学中心项目&rdquo 申请书撰写提纲
  • 基金委“十二五”第一批重大项目开始申请
    重大项目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科学问题,汇集创新力量,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充分发挥导向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重大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分批立项的方式,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先发展领域,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侧重支持在科学基金长期资助基础上产生的“生长点”,期望通过较高强度的支持,在解决关键科学问题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现公布“十二五”期间第一批13个重大项目指南(见附件)。   一、申请条件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限项规定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本批重大项目申请与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限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已经达到3项的,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本批重大项目。   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以上3项数量限制范围。   2. 申请人(不含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重大项目。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通告和项目指南,不符合通告和项目指南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2.“十二五”期间重大项目只受理整体申请,要分别撰写项目申请书和课题申请书,不受理针对某个项目指南的部分研究内容或一个课题的申请。   每个项目课题设置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承担单位数合计不超过5个(部分重大项目的课题设置和承担单位数有具体要求,以相关重大项目指南为准) 项目主持人必须是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3.申请人请登陆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011年版本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   申请书的正文应当按照重大项目正文撰写提纲撰写。如果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所申请重大项目相关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和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报告正文的“研究基础”部分说明本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重大项目的资助期限为5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6年12月”。   4.本次公布的13个重大项目申请书报送日期为2011年8月22-26日。   5.所有申请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报送电子申请书和1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且电子申请书与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必须一致。报送纸质申请材料要求有依托单位公函、申请项目清单和纸质申请书原件,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   6.依托单位应当在截止时间(8月26日16时)之前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申请书,报送方式: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提交。提交成功后,再登陆ISIS系统打印申请项目清单。   7. 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逾期不予接收。可直接送至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受理相关重大项目的科学部综合处。邮寄报送的申请材料,请以速递方式寄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受理相关重大项目的科学部综合处(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重大项目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附件:   1.“极端台址环境下的天文望远镜关键技术方法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2.“新型非常规超导材料探索和机理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3.“多功能有机共轭分子体系的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4.“核酸适配体的分析化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5.“大气二次污染形成的化学过程及其健康影响”重大项目指南   6.“细胞迁移的微环境作用机制”重大项目指南   7.“Pangea的东亚重建”重大项目指南   8.“第三极地球系统中水体的多相态转换及其影响”重大项目指南   9.“变化环境下工程水文计算的理论与方法”重大项目指南   10.“大规模风电接入电力系统运行与控制基础理论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11.“面向碳排放与碳汇监测的大规模无线传感网理论与关键技术”重大项目指南   12.“可交互人体器官数字模型及虚拟手术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13.“人体硬组织生物活性材料与宿主的相互作用”重大项目指南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创新药短缺药等17种药品注册申请将优先审批
    p   为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新药 /strong /span /a 和临床急需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仿制药 /span /strong /a 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6日发布意见,明确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将优先审评审批。 /p p   根据意见,此次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共17种,包括具有明显临床价值、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和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防治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并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等。 /p p   为加强沟通,意见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事项。 /p p   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进行了部署。会议确定,瞄准群众急需,加强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研发创新 加快临床急需药物和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 /p p   “‘十三五’时期,将重点提升短缺药的供应保障能力。”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吴海东在日前举办的首届“中国制造”药物创新传播论坛上表示,将建立药品短缺预警系统,动态检测生态供应情况,并在全国建立三到五个小品种集中生产基地,实现小品种规模化生产。 /p p    /p p    /p
  • 基金委发布2012项目申请结题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为做好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和2011年应结题项目的结题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组设立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项目材料集中接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集中接收组),负责接收依托单位统一报送或邮寄的项目申请和结题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和非依托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   集中接收组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行政楼101房间办公,2012年3月16-20日期间在中德中心多功能厅办公。   二、项目申请   (一)关于项目指南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11年12月发布《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引导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   2012年起,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资助格局及资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1. 设立“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 在面上项目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   3. 将湖北省恩施、湖南省湘西以及四川省凉山、甘孜和阿坝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列入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区域。   4. 依托单位应提交本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清单并对清单所列项目统一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站博士后人员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站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并负责解决其延长期间的生活费用 或者出站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否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有关具体内容和要求,请认真阅读《指南》。   (二)项目申请接收   1. 自然科学基金委2012年度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自2012年3月5日开始,3月20日16时截止(法定节假日不办公,3月17日和18日除外)。   2. 2012年度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重点项目、部分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及部分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交流项目等。不在集中接收申请范围的项目类型及其申请提交时间将另行公布。   3. 对于随时受理申请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等项目类型,申请人应避开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请。   (三)申请人事项   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 2012年版申请书中增加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填写等若干要求。   3. 2012年度申请书撰写采用离线和在线两种方式:   (1)采用离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于2012年1月1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下载2012年版申请书,不得使用以前版本的申请书。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向依托单位提交电子版申请书和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包含附件材料)。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2)采用在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等。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ISIS系统,准确选择相应申请项目类型(含亚类说明和附注说明),按照相关要求与提示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附件材料电子化。其中,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在线撰写中文申请书后,还应在ISIS系统中下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进行离线撰写,该英文申请书与合作双方的协议书一并作为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材料。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其电子附件材料,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无需提交纸质附件材料(有关证明信和推荐信等纸质材料原件除外)。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四)依托单位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具体要求如下:   1. 应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1份)及要求报送的纸质附件材料。鉴于2012年有较多类型项目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并提交申请书,ISIS系统大批量生成供申请人下载打印的PDF版本申请书需要一定处理时间,请依托单位注意掌握本单位项目申请书的收取截止时间。   2. 报送申请材料时,还应包括:本单位公函和申请项目清单。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3. 提交电子申请书时,对离线撰写的申请书可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系统(MiniIRIS系统)打包上传或通过ISIS系统逐项提交 对在线撰写的申请书通过ISIS系统逐项确认。   4. 可将纸质申请书直接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集中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项目申请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五)受理信息公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2年5月4日前公布申请项目初审结果,并受理复审申请。   三、项目结题   (一)项目负责人事项   1. 2011年12月资助期满应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条例》、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其中,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结题报告采取在线方式撰写。   2. 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时,尽量使用“成果在线”方式收集本项目发表的论文。请不要将待发表或未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报告 不要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报告内容。   3.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批准结题通知发布之后,将公布项目结题报告和申请摘要,请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时注意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4. 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报告撰写后,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结题材料,并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结题材料原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电子与纸质结题材料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结题材料一并提交。   (二)依托单位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2月21日至3月1日(16时以前)期间将结题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 应在规定的结题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前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结题材料,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结题材料(一式1份)。   2. 报送结题材料时,还应包括:本单位公函、结题项目清单及经单位审核签章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3. 可将纸质结题材料直接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集中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题材料”字样。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结题。   四、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一)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其中,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进展报告采取在线方式撰写。项目负责人完成进展报告撰写后,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并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材料原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电子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依托单位应按照《条例》要求对进展报告进行审核,于2012年1月15日前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并将经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材料(一式1份)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进展材料”字样。   (二)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依托单位采取在线方式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材料,无需报送纸质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依托单位管理报告提交情况等记入其信誉管理档案。   五、其他   (一)《指南》于2011年12月上旬发行,需要预订的依托单位或申请人请与自然科学基金委机关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2327218),《指南》电子版于2011年12月底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公布。   (二)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随时公布最新的项目指南、通知通告和工作动态,并提供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申请书表格、项目指南等电子文件和有关操作说明,请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及时登陆网站查询或下载相关文件。   (三)对ISIS系统操作和电子文件下载、录入、上传有困难的依托单位或申请人,请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或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咨询。   (四)为保证2012年项目集中接收工作正常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系统为依托单位提供的申请与在研项目检索于2012年3月10日停止服务。   (五)若依托单位名称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六、电话、网址和通讯地址   (一)集中接收组咨询电话   1. 接收申请与结题材料电话:010-62328591   2.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2317474   3. 各项目类型咨询电话:   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等项目:010-62327230   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NSFC-新疆联合基金、NSFC-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等项目:010-6232701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地区科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数学天元青年基金等项目:010-62325932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和交流等项目:010-62327001   (二)各部门咨询电话: 数理科学部 6232691062326911 化学科学部 6232690262326906 生命科学部 62329190 地球科学部 62327157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62326887 信息科学部 62327929 管理科学部 62326898 医学科学部 6232899162328941 办公室 62326883 计划局 62326980 政策局 62326986 财务局 62327016 国际合作局 62327001 纪检监察审计局 62327092 机关服务中心 62326949 科学基金杂志社 62327204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nsfc.gov.cn/   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网址:https://isis.nsfc.gov.cn/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邮政编码:100085   邮政信箱:北京市8610信箱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认监委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
    各认证机构:   近年来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数量增加较快,我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数量均已位居全球首位。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言存在着机构设立地分布严重不合理的情况,百分之八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集中在北京和上海,而北京、上海两地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只占全国获证企业总数的百分之十三。此外,其余百分之二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也主要在东部地区。由于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区域过度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无序的市场竞争,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质量和认证有效性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促进认证机构资源配置的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提升认证工作质量和认证有效性,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业机构采取适当区域调控,是当前情况下的一种措施。为此通知如下:   一、除满足特殊行业的认证需求外,原则上暂停受理在北京和上海新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申请 暂停受理北京和上海的认证机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扩项申请。同时,对于在东部地区新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采取审慎原则,进一步严格审批管理,以保证从业机构的能力和质量。   二、申请特殊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需要对行业的特殊性、市场需求和机构能力进行充分分析,提交相关文件予以支撑和说明,经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和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按照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援疆、援藏工作相关要求,提倡区域化发展,鼓励认证机构拓展西部等相关地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服务地区经济。支持认证机构在新疆和西藏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新疆和西藏的认证服务。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p   为进一步做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创新程序反馈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4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p p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p p   (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请5年内 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产品核心技术方案为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p p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p p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p p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p p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 /p p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p p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p p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p p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p p   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p p   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p p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p p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p p   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p p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p p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p p   (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p p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p p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的资料。 /p p   (九)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p p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委托书 /p p   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p p   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p p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p p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p p   第五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p p   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 /p p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p p   第六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受理的特别审批申请,给予产品特别审批申请受理编号,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CQTS× × × × 1× × × 2,其中× × × × 1为申请的年份 × × × 2为产品流水号。 /p p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 /p p   第八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由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于4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p p   第九条 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对拟进行特别审批的申请项目,应当在器审中心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p p   第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p p   审查结果告知后3年内,相应医疗器械未申报注册的,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3年后,申请人还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p p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在审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时一并对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p p   第十二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在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中,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p p   第十三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时,应当及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p p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样品后优先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过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预评价意见应当加盖与检验报告相同印章,随检验报告一同出具。 /p p   第十五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监督检查。 /p p   第十六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p p   第十七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器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p p   第十八条 在创新医疗器械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就下列问题向器审中心沟通交流: /p p   (一)重大技术问题 /p p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p p   (三)临床试验方案 /p p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p p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p p   第十九条 器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见附件3)。器审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p p   第二十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p p   第二十一条 器审中心对已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技术审评结束后,国家药监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p p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监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p p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p p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p p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p p   (四)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 /p p   (五)失去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 /p p   (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p p   (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监局在实施本程序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进展。 /p p   第二十四条 按本程序审批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国家药监局予以优先办理。 /p p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办理。 /p p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工作。 /p p   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2月7日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同时废止。 /p
  • “十一五”第四批重大项目开始申请 每项支助1000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十一五”第四批重大项目指南及申请注意事项的通告   重大项目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科学问题,汇集创新力量,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充分发挥导向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重大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分批立项的方式,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先发展领域,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侧重支持在科学基金长期资助基础上产生的“生长点”,期望通过较高强度的支持,在解决关键科学问题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现公布“十一五”期间第四批10个重大项目指南(见附件)。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凝练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关键科学问题,组织研究队伍,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限项规定   1.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3项。   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中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及研究期限超过12个月的委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包括应急科学研究专款项目、理论物理专款项目等)。正在评审过程中、尚未正式公布评审结果的以上类别项目计入总数限制。   在研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以上项目类型中,研究期限12个月及以下,以及特殊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在研项目除外。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以上类型项目数量累计达到3项的,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以上类型项目。   2.重大项目的具体限项申请规定。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共同限项。以上类型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 正在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正在承担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不得因为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退出项目后的1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新的以上类型项目。正在评审过程中、尚未正式公布评审结果的以上类别项目计入总数限制。   三、申请注意事项   1.“十一五”期间重大项目只受理整体申请,要分别撰写项目申请书和课题申请书,不受理针对某个项目指南的部分研究内容或一个课题的申请。   每个项目课题设置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承担单位数合计不超过5个 项目主持人必须是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以上为重大项目的总体要求,如果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具体项目有更详细的要求,则应该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项目资助强度为1000万元,研究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预计研究年限填写“2011年1月-2014年12月”。   2.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通告和项目指南,不符合通告和项目指南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3.申请书采用2010年版(其他版不予受理),请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自行登陆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申请书的正文应当按照重大项目正文撰写提纲撰写。如果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本重大项目相关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和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须在报告正文的“研究基础”部分说明本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4.本次公布指南的10个重大项目申请报送日期为2010年9月6-10日。   5.依托单位须在截止时间(9月10日16时)之前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申请书,报送方式:通过基金项目管理ISIS网络信息系统提交。上传或提交成功后,再登陆ISIS网络信息系统打印申请项目清单。   6.所有申请均须通过依托单位报送电子申请书和1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且电子申请书与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必须一致。报送纸质申请材料要求有依托单位公函、申请项目清单和纸质申请书原件,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   7.纸质申请材料要在申请截止日前提交。可直接送至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受理相关重大项目的科学部综合处 邮寄报送的申请材料,请以速递方式寄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受理相关重大项目的科学部综合处(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重大项目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项目指南:   1.“层状电磁复合材料的界面结构与力学行为”重大项目指南   2.“太阳能催化制氢与二氧化碳转化耦合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3.“拓扑高分子的精密合成”重大项目指南   4.“上皮细胞转分化过程的生理调控机制”重大项目指南   5.“板块俯冲的化学过程与成矿”重大项目指南   6.“钒钛资源冶金过程有价组元强化迁移规律及分离理论”重大项目指南   7.“高速光电子集成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8.“网络环境下的服务运作管理研究”重大项目指南   9.“白血病状态下正常造血干/祖细胞的生物学行为及其调控机制”重大项目指南   10.“上皮间质转化在恶性肿瘤转移中的作用及机制”重大项目指南 指南下载:http://www.nsfc.gov.cn/Portal0/InfoModule_523/30551.htm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 数学物理科学部2022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指南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促进数理领域学术交流,数学物理科学部现公开发布2022年度第一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申请的通知。  一、定位、资助范围  本期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数理领域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包括以下3种类型:  1. 有影响力系列国际会议:在华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组织发起的有影响力的系列会议;  2. 全国一级和二级学科会议:在国内举办的一级或二级学科全国性学术会议(一级或二级学科界定参考基金申请一级代码);  3. 基金发展战略研究与学术交流:与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专题讲习班和研讨会等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本专项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二)限项申请规定  1. 本专项项目不计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总数2项的范围。  2. 申请人同一年度一般只能申请1项专项项目(科技活动项目)。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本专项项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需求牵引,注重交叉融合,鼓励聚焦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开展战略与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一般受理2022年8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科技活动。  2.本期专项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申请接收时间为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15日。  3. 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指南和《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申请规定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指南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将不予受理。  4. 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专项项目”,亚类选择“科技活动项目”,附注说明选择“科学部综合科技活动项目”,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领域选择A01—A30及下属申请代码。以上选择不准确或未选择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5.项目研究期限起止年月统一填写为2022年8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申请书正文开始部分必须标注科技活动的类型:(1)有影响力系列国际会议;(2)全国一级和二级学科会议;(3)基金发展战略研究与学术交流。  6.各类科技活动申请书撰写和附件要求:  (1)申请书撰写  ①“有影响力系列国际会议”和“全国一级和二级学科会议”项目应包括:举办科技活动的背景和意义,组委会组成情况、活动的起止时间、参加范围、规模、潜在影响,重要报告名称及其主讲人介绍,预期成果等;  ②“基金发展战略研究与学术交流”项目应包括:学科发展的现状、态势、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战略研究目标和内容,研究方案和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等。  (2)申请书附件  “有影响力系列国际会议”和“全国一级和二级学科会议”项目申请书材料须包括相关学术组织授权举办会议的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正式办会的审批文件。  7.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认真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有影响力系列国际会议”和“全国一级和二级学科会议”项目在预算说明书中除对项目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说明外,还应对会议整体预算及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8.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审批文件和其他特别说明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原件),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9.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应在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2022年4月16日16时)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同时在线提交项目申请清单。项目获批准后,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电子申请书严格保持一致。  三、咨询联系方式  1.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 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数理科学部综合与战略规划处:陈国长、张攀峰;电话:010-62326910、6911;Email:mathphys@nsfc.gov.cn。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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