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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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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相关的资讯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在北京召开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近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在北京召开。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王会生出席峰会并致辞。来自科技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两院院士、各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行业领军专家、各大金融机构、创业企业、知名投资机构以及媒体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会议。 br/ & nbsp & nbsp 峰会以“服务国家创新战略,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社会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br/ & nbsp & nbsp 会议期间,科技部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围绕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加强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合作、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br/ & nbsp & nbsp 黄卫副部长指出,科技部将与国投集团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基金合作、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发展科技服务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聚集更多的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在关键核心领域突破和成果转化方面扩大投资规模,加大投资力度,发挥对科技创新领域投资的示范引领作用。 br/ 王会生董事长表示,国投集团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科技创新投资为导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构建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支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br/ & nbsp & nbsp & nbsp 峰会上,有关科学家、企业家分别就社会普遍关心的科技创新话题做主题报告,分享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行业的前沿科技动态和产业发展理念。 br/ & nbsp & nbsp 近年来,科技部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地方政府、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共同设立专业化子基金,通过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截至目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14支子基金,总规模达到247亿元。已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61个,投资额近百亿元,一大批重要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落地。 /p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247亿元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14只子基金,总规模达到247亿元。已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61个,投资额近百亿元。”在27日举行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峰会上,科技部副部长黄卫介绍,一大批重要科技成果正加快转化落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黄卫谈到,当前有很多好项目,有很好的市场、产业和商业价值,但是找不着资金,一些资金充裕的单位找不着好的项目,需要打造更高效率的合作平台。会上,科技部与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共同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合作、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等开展合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会生介绍,目前,国投创业管理基金规模140亿元,已累计完成投资项目超过50个,投资金额超过70亿元;已进入决策流程的储备项目50个,涉及投资金额52.6亿元。通过募资和投资两级带动,基金的引导放大效应达到15倍。 /p p br/ /p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修改:高校可自主转让投资科技成果
    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这是近20年来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调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 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 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国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服务   从草案看来,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在未来或将成为公共图书馆式的公益服务。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重建高校科研成果分配制度   为了激发研究机构、个人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第十三条则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强化企业作用 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   草案还以多个条款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如要求科技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应当听取企业、行业的意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应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等,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联合培训机构等活动。   草案还提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 合肥研究院联合举办合肥大科学装置成果转化产业峰会
    9月17日下午,由合肥滨湖科学城管委会、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合肥大科学装置成果转化产业峰会在安徽创新馆开幕。本次峰会以“聚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主题,是2022年全国双创周合肥主会场活动之一。   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虞爱华,中国工程院院士、合肥研究院等离子体所首席科学家李建刚,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吴劲松,合肥研究院院长刘建国,合肥研究院强磁场中心学术主任匡光力等出席开幕式。合肥市委常委袁飞致辞,合肥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杨伟主持。   开幕式上,刘建国介绍了大科学装置建设运行总体情况以及大科学装置衍生技术转化代表性成果;虞爱华、李建刚、吴劲松、刘建国共同为“科创加工厂”、中科合肥智能育种加速器创新研究院揭牌。专题报告环节,李建刚院士和匡光力分别作磁约束可控核聚变装置研究及发展以及稳态强磁场装置研究进展专题报告。   项目签约环节,12个项目现场签约,同时线上发布59项转化交易成功项目,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额82.2亿元。其中,合肥研究院的玻璃烧接挂绑检测分选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曲率玻璃智能生成线研制、等离子体空气净化消杀技术、化学电离质谱仪开发、超广角激光扫描式眼底相机以及用于离轴积分腔系统中激光器的波长锁定装置及其锁定方法6个项目现场签约,成交金额超千万元。   9月18日上午,路演发布了8个大科学装置衍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中,合肥研究院的基于固态技术的高可靠性微波源、高稳定性超导磁体、小型化大气环境监测红外激光雷达装备、金微球阵列检测芯片等7个项目进行了现场路演对接,吸引线上线下近百家企业参与,万余人收看直播,部分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会后,相关投资机构、企业、技术经纪人代表等参观了科学岛大科学装置。   合肥研究院智能所、科技促进发展处、科学中心处相关负责同志,合肥市直相关单位、庐阳区政府、安徽创新馆以及合肥都市圈科技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峰会。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中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件1,原则上重点扶持领域三年内基本维持不变,体现集中、持续支持。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用户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学研用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等方式合作承担项目。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需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分年度任务完成计划。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及各方任务分工及相关进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2008年至2011年2月底,获得相关领域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   二、项目组织与推荐   (一)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见附件5)。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国家级行业协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个 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 单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 单个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核查,通过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项目可研报告需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以项目推荐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推荐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至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   邮编:100086   附件1: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领域  附件2: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附件3: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附件4: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5: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信息表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 中部地区首个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成立
    12月12日,中部地区首个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在湖北武汉正式成立。成立大会当日即聚集近2.5亿元资金,将为众多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的微小科研项目转化拓宽融资渠道。   湖北省天使投资联盟在12日的成立大会上公布了行动宣言。宣言表示,将通过一系列活动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组建后将形成企业家俱乐部、项目对接、培训辅导、保障交易4个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湖北科技资源,以天使投资人为主体,以孵化器为平台,以产权交易所拍卖系统为桥梁,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最终目的,连接全省3000多家在孵企业和高效创业企业或者项目。   执行理事、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乘风说,湖北省天使投资联盟将主要关注微小科研项目,兑现服务企业的承诺,整合技术、科研、资金、政策等资源,扶持科技项目,立足湖北省内科技成果转化,辐射中部地区。在保证投资合适利润的同时,对一些科研项目或者微小企业实行免费服务或者扶持。   由湖北省科技厅发起的这一投资联盟,聚集了省内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天使投资人,首批26位天使投资人在成立大会当天聚集资金近2.5亿元。联盟的秘书处挂靠在武汉华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常年受理欲引资企业及项目。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两会代表们有话说
    2022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2022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国进入“两会时间”!秋凡科转为大家整理来自全国两会代表们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王静: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王静研究员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王静介绍,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4.9%,科研院所为11.3%,高校为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王静说。她具体提到,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对此,结合实际,王静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第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第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文源/澎湃新闻周世虹: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经纪人是指具备专业职业技能,以技术转移管理为核心,实施技术转移活动,促使技术成果商业化运用的人员。目前,有关科技创新管理、科研机构等单位已有一批实际从事技术经纪人员,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据科技部有关机构统计,2021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670506项,技术交易额为24911.12亿元。技术经纪人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法定的技术经纪人职业。为此,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技术经纪人行业已经实际存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技术经纪人专项培训,设立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一大批技术经纪从业人员正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既有政策依据,又有客观现实需要,名正言顺,水到渠成。同时,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经纪人员的技术评估对接,商分析谈判,知识产权和技术实施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转移绩效等,结合基础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建立一套方法科学、操作规范、技术先进的人才评价体系,且有别于现行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和职称晋升机制。——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文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安徽频道周仲荣:拓展科技成果转化路径2021年,我国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周仲荣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突破“三道关隘”:一是“先转化、后奖励”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导致科研人员“不愿转”;二是担心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三是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造成高校院所“没有成熟成果可转”。周仲荣代表介绍,为突破这些“关隘”,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框架内率先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通过产权激励突破了科研人员“不愿转”的第一道关隘。一批长期得不到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迅速进入了转化阶段。这项改革成果被写入新修订的专利法与科技进步法。为突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的第二道关隘,西南交大探索了“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校内职务科技成果不再被当作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交由科研院所与大学科技园按市场规则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跨高校院所新型中试研发平台在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标志着西南交大现有中试研发平台将面向全省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开展中试研发。对此周仲荣代表建议,通过打造相关平台,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入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加快打造创新成果培育孵化重要基地、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示范样板,进而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的第三道关隘。文源/经济日报胡成中:打破科研人才创业阻碍 培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力量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领域政策逐级落地较慢,支持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较薄弱。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相关部委制定出台政策后,要加强检查落实情况,打破科研人才的创业阻碍。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胡成中表示,有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均名列世界第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不足。”胡成中表示,一方面是科研成果来源的差异,美国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占总量的85%以上,而我国2021年企业发明专利数量仅占总量的63%;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反映出资源投入的消耗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履职调研过程中发现,一线科研人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困扰。”胡成中说,好政策逐级落地慢,往往停在离一线科研人员“一公里外”,看得见但享受得慢。比如,国家早就出台了科研经费包干制的相关办法,但具体到所在城市、高校,很多没有出台执行的细则,大家有的还按老办法继续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支持力量还比较薄弱,科研人员往往既要埋头搞科研,还要迈腿跑市场。胡成中建议,制定出台的政策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对推诿拖延导致政策空转的单位要督办问责。要大力培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市场和商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文源/人民网杨华勇: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杨华勇的提案仍聚焦科技与教育。“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往往需要10年之功。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杨华勇认为,前者强调发现,为“0到1”的基础突破,后者强调应用,既有“0到1”的原创技术突破,又有“1到10”的小批量试制。“应用基础研究离不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探索,但如何从实验室迈向工厂车间,这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深度参与。”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冯丹明显感到,业界对于原创性自有技术的渴望空前强烈。2019年起,华中科技大学与8家国内大型科技公司组成联合实验室,双方科研人员开展针对性研究。“通过联合实验室组成产学研共同体,企业储备了我们的前沿技术,一批科技成果陆续得到落地转化。”冯丹建议,进一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支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缺等问题,希望国家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杨华勇认为,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将技术转化收益进一步反哺到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中。文源/人民日报沈南鹏: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南宁)示范基地正式启动
    2013年1月7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南宁)示范基地启动暨成果推介会在南宁市召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张木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李国忠副厅长,南宁市眭国华副市长等出席会议。南宁市属各区县共20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南宁市科技局覃永武局长主持。   南宁示范基地建设是纳入广西区科技厅、南宁市政府工作会商的主要议题之一。截止到2012年底,南宁市政府、广西区科技厅对示范基地建设已投入476万元。   南宁示范基地建设将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手段,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网数据资源优势,搭建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机械与装备制造领域技术创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面向东盟的技术输出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与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平台,组织国家重点科技成果与南宁的推介对接活动,培育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努力搭建好服务桥梁,确保国家优秀科技成果在南宁的转化扎根,形成面向南宁、面向北部湾、辐射东盟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新格局,为广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会上,国家科技成果网推荐了来自广西区以外的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机械与装备制造等行业136项国家科技成果。其中,108项成果为原始性创新项目,130项成果达到成熟应用阶段,42项为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成果,68个项目获得数百项专利。
  • 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p   日前,河北省发布《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根据这一方案,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将包括石家庄国家高新区、保定国家高新区、固安高新区、白洋淀科技城、亦庄· 永清高新区、霸州经济开发区、长城汽车科技园、高碑店国际创新园、涿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任丘经济开发区、衡水高新区等11个园区,形成“一区11园”布局,加速京津研发、河北转化。 br/ /p p   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全国首批两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之一。根据河北省发布的建设实施方案,示范区建设将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核心,以打造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同体为目标,全面推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开放协同共建等八项主要任务。 /p p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示范区将基本建成创新要素集聚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辐射带动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p p   综合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示范区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 石家庄高新区综合排名跻身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前列,保定高新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20位。 /p p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超过10个,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100亿元,吸纳京津技术合同交易额占河北省的1/3以上。 /p p   企业创新主体迅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3%。 /p p   产业创新实力大幅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达到15%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先进装备制造、“大智移云”、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业、现代农业成为示范区主导产业。 /p p   科技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30个,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100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到20个,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达到10个,区域性创业投资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现全覆盖。 /p p   实施方案还提出,到2030年,示范区将成为创新型河北建设的重要引擎、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集聚区和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样板。 /p p br/ /p
  • 国家发改委:科技成果转化率仅10%
    在专利申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近日在&ldquo 中国经济年会(2013-2014)&rdquo 上透露,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要围绕激励企业创新来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管理政策,增强企业创新内生动力,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比例的措施。   &ldquo 虽然近年来我国科技研发投入快速增加,但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应用技术的问题十分突出。&rdquo 张晓强说。   事实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问题已引起不少官员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此前也表示,我国许多重大专项投入了大量研发资金,但结果是研发和商业化脱节。研发不少,出成果却比较慢 专利不少,但是真正有价值的不多。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胡敏认为,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项目体系过度重视基础研究的投入,却忽视开放市场方面的研究以及市场需求,轻视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进而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制约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因素。   &ldquo 与教育经费支出倾斜形成对比的是,政府对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比例的相对低下。&rdquo 胡敏说道。据了解,目前中国财政科技支出中企业仅占比15%,而发达国家则达30%以上。中国大中型企业科技研发支出目前占主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1%,与发达国家大企业5%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   与高等院校科研项目&ldquo 重投入轻市场&rdquo 相比,身处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显然更加重视投入产出效率。为此张晓强建议,要围绕激励企业创新来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管理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同时加快构建&ldquo 由企业牵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rdquo ,同时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比例的措施。
  • 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成立 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束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 strong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以下简称平台)成立大会在京举行,这也是首个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全国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来自全国的60余位临床医院的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出席成立大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912914af-fab2-47ca-abef-23e9d0284170.jpg" title=" 1111111111.jpg" alt=" 11111111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取得了进步,然而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熟度低、形式单一、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匮乏等限制,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现状同样不容乐观。为了破除束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瓶颈问题, strong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全国首批14家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依托中华中医药学会,成立了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显表示,东直门医院将搭建院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桥梁,为广大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提供药学、临床研究等科技成果孵化服务,使平台成为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孙永章强调,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障碍,真正打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周杰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的关键环节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医药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学科领域,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希望该平台按照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会上,平台聘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王昌恩为主任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教授田贵华为秘书长,并成立了由首批全国18家医院、科研院所科技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王昌恩强调,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成立只是一个开始,大家仍任重而道远,希望各平台成员单位、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们牢记初心使命,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中医药科技的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田贵华介绍,该平台成立后,一方面要建设反映医院、科研院所需求的“问题库”,成立展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项目库”,另一方面要为各个需求企业创造共享资源的“开源库”,促进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在此基础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提升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参会嘉宾 /p p   【现场专家领导】 /p p   周 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 /p p   唐隆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传播和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 /p p   孙永章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 /p p   王 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综合处副处长 /p p   王昌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 /p p   朱立国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院长 /p p   王 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 /p p   胡元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p p   商洪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常务副院长 /p p   于宏伟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人 /p p   张霄潇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普部负责人 /p p   付建华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军平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刘宝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田贵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负责人 /p p   王 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小黎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居文政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赫 军 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副主任 /p p   尹志臣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科研处成果转化负责人 /p p   董学军 北京扶阳国际中医研究院院长 /p p   邱 媛 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服务平台副会长 /p p   叶晓林 广州常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李 仪 北京北昆影业有限公司CEO /p p   张农山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 /p p   李自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李新龙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郭天星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线上参会专家】 /p p   安红梅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蔡桦杨 广东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顾翠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黄可儿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光哲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处长 /p p   张春雁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 戌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朱少璇 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执行会长 /p p   【现场企业代表】 /p p   赵立军 未来药业董事长 /p p   吴建彬 中信华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p p   童 丰 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徐 意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副院长 /p p   孙 虹 丽珠集团副总经理 /p p   关 平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吴晓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李晓祥 未来药业 席科学家 /p p   王 贺 未来药业市场总监 /p p   金 秋 未来药业研发总监 /p p   周 鸿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p p   杨晓宏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 /p p   汪 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监 /p p   王玉莉 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信息总监 /p p   周海燕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长 /p p   杨芮平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p p br/ /p
  • 目标1000亿!安徽发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十四五”末,促成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金额达到1000亿元,累计举办1000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汇聚对接不少于1000项高新技术产业合作项目,培养专业持证技术经纪(经理)人2000人,累计引进孵化200家科技型企业,成为辐射长三角区域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大市场。为实现目标,《实施意见》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构建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安徽创新馆发挥“总枢纽、主节点”作用,推动与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融合,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支持赋予安徽创新馆在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中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经费统筹、载体管理等方面权限。由安徽创新馆牵头、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公司依法依规负责安徽科技大市场具体建设和市场化运营。鼓励各市、县(市、区)参与安徽科技大市场分级市场建设,并对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二)夯实市场基础功能整合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相关职能,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交易服务功能。整合安徽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线上平台,推进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同安徽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互嵌,形成一体化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平台,提升安徽科技大市场信息服务功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功能。依托安徽创新馆谋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众创空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健全安徽科技大市场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三)促进成果对接交易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征集发布、路演对接、撮合交易机制。定期征集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与科技成果披露清单,推动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对3年内未转化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鼓励在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本省企业通过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购买省外科技成果并在皖产业化。支持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融媒体中心,探索成果多元化推广形式,推进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重大展会活动市场化运营,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会展品牌。面向国内外公开遴选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科技大市场。(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完善课程教材体系和师资队伍,采取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方式,创新技术经纪人培养、认证、积分、进场交易闭环工作模式,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开展技术经纪(经理)人职称评定改革试点工作,畅通职业技术转移人才发展路径。支持安徽创新馆探索技术经纪(经理)人信用积分与从业佣金制度,推动建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全省“金牌技术经纪(经理)人”评选活动。(五)完善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安徽创新馆与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大力引进国有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矩阵,推动基金投早、投小,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前端延伸和倾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联合省市金融服务平台和商业银行,开发“研发贷”、“转化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推广新兴科技保险业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六)加强成果熟化孵化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我省产业园区联合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中试平台、技术领军企业训练营,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安徽创新馆建设安徽省科创企业上市加速孵化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推动海内外科技成果在安徽产业化,以场景驱动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省内转化落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利用安徽科技大市场寻找捕捉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孵化,服务“科大硅谷”等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
  • 吉林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两个孵化器跻身国家队
    日前从吉林省科技厅传来喜讯:经过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和长春中俄科技园两个省级孵化器,成功升级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加上长春、吉林、延吉高新区国家级孵化器,吉林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已达到5家。   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是政府投资、以长春光机所的科技资源为依托的专业性产业孵化基地。该孵化器依托中科院长春光电子产业园区企业孵化基地而设立,2008年升格为省级光电子产业孵化基地。据统计,目前孵化基地内共有各类企业60余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涉及光电测控、发光材料、信息显示、光学元基地件、半导体封装设备、激光成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临床医疗检测等多个领域。自2000年企业入驻以来,孵化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上缴税金2亿元,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600个,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破百万亿李克强结束德国之行抵达英国12月CPI有望回落至5%以内郎咸平:制造业面临定价权危机项怀诚:2011年中国GDP有望达9%由富二代获保障房想到一个问题  长春中俄科技园是由吉林省政府和中国科学院合作,引进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技术和人才,重点围绕光电子、新材料和先进制造业技术而搭建起来的科技成果孵化平台。中俄科技园自成立以来取得长足进展,高新南区10万平方米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入驻企业30余家 高新北区规划60万平方米土地用于新孵化企业落户,目前正在规划施工。园区组建了5个联合实验室、3个外国官方代表机构。到2010年末,长春中俄科技园在孵企业80余户,已“毕业”企业26户,部分“毕业”企业年产值达到千万元以上。17户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有2户企业已具备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吉林省科技厅重点跟踪并强化了吉林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除了5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外,还有9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效地推动了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 目标5万亿!科技部发文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0月25日,科技部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下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万亿元;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20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50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为保障目标顺利实现,《规划》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1.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专栏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道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2. 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推进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领域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企业创新。2. 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新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引领、成果导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健全应用类项目验收机制,以是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主要检验标准。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3.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集“研发、转化、孵化、服务、产业、资本”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与西部地区共建特色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联合开展特色产业技术攻关。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国家高新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4.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形成简化实用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和流程,凝练可复制可操作的做法并推广。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专栏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并在全社会范围推广,切实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建立覆盖五元价值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选择部分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办法,探索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科技成果金融评价相关标准,形成适合科技成果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 (三)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1.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各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统一规则,破除信息“孤岛”和碎片式运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技术交易机构联合资产评估、法律、拍卖、招标、咨询、投资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专栏3. 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具备智能评价分析、供需精准匹配、交易统计监测、大数据风险预警等先进功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技术要素产业化、资本化道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融资服务。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构建技术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协同机制。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区域探索技术权益登记机制,拓展技术交易凭证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领域通用范围,打造高质量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围绕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丰富技术要素应用场景,丰富配套服务和产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形成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成果产权(股权)融资服务,针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衍生出的股权转让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展示、推送等配套服务。2. 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技术交易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优化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形成全国技术市场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提高运用大数据等方式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技术交易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和廉政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与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制定技术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3. 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引领作用,联合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和流程,形成行业标准。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强化信息集聚、价格发掘、供需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实现市场发现和风险把控的有机平衡。(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1.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本单位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依据技术转移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专栏4.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前沿技术研判、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布局。修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考核评估,优胜劣汰。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2.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技术经理人社会化培训。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五)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1.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调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探索“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办好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为技术对接资本提供平台。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通过采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专栏5.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升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强化政策目标,重点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确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提高转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新设立一批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探索“孵化+投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等,为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概念验证、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等全链条专业化服务。3.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汇交和常态化路演对接机制。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交登记,形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常态化信息发布和路演对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金融等要素的精准对接。4.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政策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重点方向应用场景。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专栏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十四五”期间,面向关键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瓶颈问题,梳理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清单,精准对接技术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建设和场景创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堵点,示范形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机制模式 5.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健全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和发展报告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在赋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建成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先行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资源禀赋、产业优势,新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合作,助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专栏7.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开展政策制度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 (六)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1. 营造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环境。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努力破除制约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北京打造国际创新合作承载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跨境技术贸易中心,加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技术交易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制度。提升中关村论坛、浦江创新论坛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成为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2. 支持企业提升全球配置技术要素能力。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技术交易枢纽,支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市场咨询等服务机构深入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健全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网络,促进双向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
  • “政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
    “一方面是我们成果转化率低,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政策仍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中南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委员说这句话时显得感触颇深。 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之前,与中南大学产学研合作的两个企业为办审批手续已经“纠结”了几个月,卡就卡在职务成果转化上。经过调查,黄伯云把这个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写进了今年的提案——《关于规范无形资产处置、推进战略新型产业发展》是他带来的5个提案中最为详尽的一个。 就在几天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在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披露的数字令人揪心: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她呼吁,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最大的问题常常是利益的划分,尤其是那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成果,要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怎么处理好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四川大学校长、四川省科技厅副厅长陈放委员也认为,“科技成果能否成功转化,关键在于科技人员。只有他们发挥能动性才能克服产业化过程中种种不可预见的问题——其中要付出的努力绝不比成果的开发少,甚至是开发过程的十倍百倍。同时,科技人员持有高比例股份也是投资人所乐见甚至要求的,投资人会觉得这样他们在一个共同的利益链条上。” 事实上,有关部门对于成果转化中“利益处分”已经从利于转化的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科技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将技术成果投资所获股权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完成人,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奖励比例可高于50%”。 “但这些规定到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一纸空文。”黄伯云指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成了成果转化的“绊脚石”,“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没有错,但无形资产跟有形资产应该区别对待,避免僵化处置。” 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到底有什么区别?黄伯云更强调技术对于人的依附性。“技术跟别的东西不一样,尤其是高端技术,对科技人员有很大的依附性,就算是专利,离开开发人员,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东西我们引进回来,还是做不好的原因。” 陈放则注重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我们跟人谈合作,其实也是一种博弈。技术的价值更多在于需求方对技术的认识——是战略性的还是一般应用性的——他会基于此出价,而这个出价就会决定技术最终的价值。所以,事前评估和备案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而言意义不大。” 正是这些区别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目前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和发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显得过于繁杂。“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为例,公司设立前,要完成两次投资行为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动辄就是几个月。”黄伯云说得有些痛心疾首,“我们做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啊,投资人拿着钱看你折腾那么久没动静,他能接受吗?!”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转化,一旦为新的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失去。”陈放认为,不同类型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处置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如果因此而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就把成果锁在抽屉里。这不是很可笑的事吗?” “其实我们遇到的问题国外早就遇到过。”黄伯云举了美国《贝杜法案》的例子。 1980年《贝杜法案》颁布前,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应用的不到4%。《贝杜法案》颁布后,联邦政府将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大学,授权大学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获得不断增加的税收收入。此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美国“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资源为依托的高技术产业新城,同时催生了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学。 “我们可以按图索骥嘛!”黄伯云说,“人家已经摸索出来的东西,咱们为什么还要在这里痛苦呢?”
  • 2018年仪器仪表产业发展峰会集锦(五) 国投创新 篇——仪器仪表行业盛会迎来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的深度关注
    p   2018年9月12日,一年一度的行业盛会——2018年仪器仪表产业发展峰会(以下简称“峰会”)在北京丰大国际酒店隆重召开。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新”)高级研究员宋洪军、张宏受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特邀参加了此次会议。两位研究员称赞本次峰会务实接地气,行业特色鲜明,嘉宾质量高,报告含金量十足,为行业发展及深入思考提供了路径,是产投融合的宝贵平台。在峰会召开之隙更是广泛接触了优势企业和报告嘉宾,进一步探讨了产融合作的契机及策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4e41c7d2-6b0b-489e-a4e4-338ddcfe991c.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宋洪军(左)、张宏(右)。 /p p   国投创新与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于2017年签署战略合作关系,在国投创新对行业企业进行走访调研的过程中,协会提供了很大的协助 同时在企业产业链提升的过程中,国投创新运作管理的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及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也发挥了建设性作用。相信通过此次2018年仪器仪表产业发展峰会,中国仪器仪表协会与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将更加全面、更加完善,共为推动仪器仪表行业的蓬勃发展做出贡献。 /p p   关于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 p   国投创新成立于2009年,是按照市场化要求独立运作的专业私募股权管理机构,累计直接和间接管理14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募集规模近600亿元,管理资金涵盖金融机构、全国社保基金、国有及民营资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专业私募股权管理机构之一。 /p p   国投创新专注先进制造产业、智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生命科学大健康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和TMT等投资领域。具有严格的投资业务流程、高水准的风险控制体系、行之有效的投后增值服务、优秀的投资业绩和长期稳定的一流核心投资机构。基金在推动企业发展和行业整合、提升企业价值及市场影响力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意图和产业政策,为国家产业政策制订提供行业信息,有效营造良性循环的先进制造产业生态圈。 /p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重大决定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现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率先突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牵头发起设立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京津冀基金”) 。 /p p   京津冀基金充分利用三地资源优势以及多层次的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及专业化管理,聚焦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和布局产业链早期创新源头,通过创新示范基地、专业基金、股权投资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探索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创新。重点投资于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绿色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p p br/ /p
  • 武汉成立全国首个科技成果转化局
    p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备受诟病。今天下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局,力争5年内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占比达80%,着力打通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br/ /p p   2016年,在汉高校共登记技术合同达9294项,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5.5%,名列副省级城市第一。但以往对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对接服务不够,各方联动协同推进不力。目前大概只有20%的科研成果在湖北落地。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家到武汉寻找投资机会,却苦于“有钱没有好项目”。 /p p   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说,成立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就是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为突破口,抓对接,着力构建市场化、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网络 抓主体,着力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家和投资人 抓载体,着力建设一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平台 抓服务,着力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优政务环境 抓协同,着力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把在汉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这个“富矿”充分挖掘出来,促进就地产业化,形成源源不断的现实生产力。 /p p   新成立的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实行“虚拟机构、实体运作”,挂靠武汉市科技局,不新增人员编制,工作人员从武汉市科技局现有职能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中调整,专门承担在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服务对接和督促落实工作。 /p p   武汉现有89所高校、95家科研院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60多位院士和一大批在国际国内各领域具有领先技术的优秀专家。在今天的大会上,武汉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院士专家顾问团同时成立,由两院院士李德仁等12位院士组成。 /p p   来自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少华代表院士专家顾问团表态,积极支持武汉科技成果转化,为武汉重大科技决策献计献策,发挥院士专家顾问团的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p p br/ /p
  • 首批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名单公布
    近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同意首批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江宁高新园低碳高效智能电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6个基地被纳入首批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名单。接下来,6个基地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立足园区实际和产业基础,着力培育绿色技术创新型企业集群,建设绿色技术重大创新平台,构建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绿色低碳智慧园区,努力打造绿色低碳科技成果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的高地,为高新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首批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名单序号基地名称建设单位1江宁高新园低碳高效智能电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江宁高新园管委会2苏州高新区清洁低碳医疗器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苏州高新区管委会3宜兴环科园污水低碳资源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宜兴环科园管委会4泰州医药高新区绿色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5徐州高新区绿色低碳安全应急装备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徐州高新区管委会6溧阳高新区高效绿色动力电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溧阳高新区管委会
  • 事关科技成果转化!两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据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同时,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出资比例方面,新版办法要求,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同时,新版办法提出,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存续期方面,新版办法要求,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新版办法称,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新版办法称,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新版办法提出,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另外,新版办法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出炉
    4月14日,从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国家科技评估中心)获悉,《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近日在全国出版。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公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有所增长。合同项数为15035项,比上一年增长32.3% 合同总金额为152.4亿元,较上一年下降19.1%。  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主任黄灿宏介绍,其中,单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成果有24项,较上年下降20%。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为2815项,比上一年增长10.9% 合同金额为47.0亿元,比上一年下降18.9%。  报告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得到了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的指导。  交易金额下降为哪般  报告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但科技成果交易金额下降。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01.4万元,较上年下降38.8%。作价投资合同金额也有所下降,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51.0亿元,以作价投资平均合同金额达1016.6万元,比上一年下降39.1%。  “随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的出台实施,2016年—2019年全国出现‘井喷式’成果转化热潮,各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实现了兑现。”究其原因,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总评估师、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秘书长韩军认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是有规律的,即“十年磨一剑”。现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存量不多,后续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尚需时日。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强度也在下滑。2019年,个人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53.1亿元,较上年下降23.6%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金额达47.6亿元,比上一年下降26.2%,占奖励个人总金额(53.1亿元)的比重达到89.6%。  针对报告中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2019年有所下降的原因,在初步调研后,韩军分析说,高价值科技成果的产出需要一定的研发周期,不具有连续性。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积累的可转化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近几年逐渐实施转化后,未转化及新产出的科技成果因成熟度有限,高校院所更趋向于以产学研合作方式(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转化,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有所减少。”韩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家要求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大额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受到一定影响。  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流向聚集明显。”报告显示,2019年,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至制造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58.2亿元 转化至中小微其他类型企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91.9亿元。东部地区成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生地和承接地。  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高校院所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金额为933.5亿元,比上年增长22.9% 高校院所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员数量为14210人,比上年增长23.4%。数据表明,产学研合作稳定增长。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些高校院所结合实际,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成果转化模式。如优化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瞄准国家战略及市场需求,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黄灿宏说,在推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注重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一些高校院所也做出了典型示范。  比如,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围绕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需求,探索“产业链、创新链、金融链”三链融合创新模式,与合肥市等发起设立总规模102亿元的集成电路相关产业基金,累计成功孵化企业116家,2019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90亿元 浙江大学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开展高价值专利筛选工作,促成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总经费逾1.6亿元,推动校企战略合作2.5亿元… …   成果转化老难题待新解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韩军坦言,目前,政府部门间科技成果转化部分相关法规政策衔接不够,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附属医疗机构的成果转化机制不明确。  不容忽视的是,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亟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平台)还待系统布局,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动力有待提高。  “高校院所反映的‘四唯’问题仍然存在,部分科研工作者重基础研究轻应用研究,重论文轻成果转化,不了解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转化动力有待提高。”黄灿宏坦承,部分科技成果质量水平不高,一些成果是为了完成项目、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和申报职称凑数。同时,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虽然2020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部分单位反映,“四唯”破而未立,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放入职称晋升的考核体系没有统一方式,科技成果评价缺乏规范性的问题依然存在。  直面成果转化中的老难题,报告提出针对性建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堵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供需两端双向发力,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  “扎实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以质量、贡献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热情。”在黄灿宏看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现有可操作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推广应用,适时将技术成熟度评价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立项、验收评审标准中。
  • 《2017年统计公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47.2亿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近日,统计局发布了【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面摘录报告中有关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i 科技成果及检验检测、标准制定部分 /i /span /strong ,以飨读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 amp D)经费支出17500亿元, /strong 比上年增长11.6%,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12%,其中基础研究经费920亿元。全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安排42个重点专项1115个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共安排454个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资助43935个项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截至年底,累计建设国家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重点实验室503个 /span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17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276家。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累计设立5支子基金,资金总规模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247.2亿元 /span 。 /strong 全年境内外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183.6万件;PCT专利申请受理量为5.1万件。截至年底,有效专利714.8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135.6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9.8件。全年共签订技术合同36.8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3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7%。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img src=" http://www.gov.cn/shuju/2018-02/28/5269506/images/51e62a24e0834d9fb171556a28a13fe3.jpg" border=" 0" align=" center" style=" border: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width: 642px height: 611px " width=" 642" height=" 611"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年末全国共有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产品检测实验室35000个 /span ,其中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国家检测中心739个 /span 。 /strong 全国现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401个,已累计完成对140250个企业的产品认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全国共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4037个,全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8326万台(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全年制定、修订国家标准3811项,其中新制定2684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32px " 全年成功完成17次宇航发射。首颗高轨道高通量通信卫星实践十三号、首颗大型硬X射线空间探测卫星“慧眼”卫星成功发射;北斗导航全球卫星系统组网首发双星成功发射;天舟一号货运飞船成功发射,完成与天宫二号交会对接。“墨子号”量子卫星成功实现预定科学目标,暗物质粒子探测卫星“悟空”发现反常电子信号,C919大型客机、“鲲龙”AG600水陆两栖飞机首飞成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a href=" http://www.gov.cn/shuju/2018-02/28/content_5269506.htm" target=" _blank" title=" " 点击查看 span style=" text-indent: 32px " 【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文 /span /a /p
  •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在京成立
    2020年12月29日上午,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工委”)成立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会长陶元兴、常务副会长杨素荣、副会长武毅、秘书长许爱东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以中国核工业集团、国家电投集团、机械研究总院集团、中石化集团、同方股份等单位为首的25家单位代表参与了本次会议,并投票选举产生了企工委第一届委员会委员。会议现场会议全票通过了企工委第一届委员候选人名单,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质量与信息部主任钱天林担任企工委主任,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杜兵、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与创新部总监樊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燕宪文、国科华创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兆西担任副主任,中自联(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哲鸣担任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质量与信息部主任 钱天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是国家科技部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进现代技术市场法制建设,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技术市场运行秩序的重要社会力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技术市场的核心要素。目前,由于企业发展的情况不同,企业科技工作的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存在缺乏对科技创新的总体规划,缺少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家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企业间也缺少针对科技工作的横向交流,合作不足。为推动企业间科技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科技研科技创新、科技奖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进展,解决企业间科技工作缺乏有效交流的平台问题,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批准筹备成立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并于2020年3月成立筹备组,启动筹备工作。企工委的宗旨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部署,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企业间科技工作交流等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秘书长许爱东主持,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常务副会长杨素荣宣读了关于成立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的批复决定。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秘书长许爱东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常务副会长杨素荣宣读批复决定随后,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会长陶元兴为第一任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主任钱天林授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副会长武毅为企工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颁发证书。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会长陶元兴为企工委授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副会长武毅颁发任命文件会议第二阶段召开了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一届一次委员会,会议由企工委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刘哲鸣主持,企工委主任委员钱天林宣读了《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2020—2025)工作计划》,全体委员讨论了企工委2021年工作计划。会议上,多位委员积极发言,介绍了目前技术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希望通过企工委平台为中国技术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刘哲鸣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科技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钱天林委员代表及协会领导参与讨论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海霞一行应邀参与了本次会议,唐海霞女士被选举成为企工委副秘书长并在大会讨论中积极发言。她在发言中表示,中国的仪器仪表行业面临多项卡脖子问题,希望通过企工委平台推进中国仪器仪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仪器仪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并将全力支持企工委的相关工作。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唐海霞
  • 王静委员: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期望通过健全保障措施、完善创新体系、破除创新障碍等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国科技创新近年来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44.9%,科研院所11.3%,高校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急需深入研判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对此,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本文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 王静研究员
  • 新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
    p    strong 解读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strong /p p strong   为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strong /p p   8月29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p p   据了解,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了修改。作为长期关注产学研问题的学者,中科院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柳卸林表示:“这些具体措施将为大量的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p p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介绍,修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和收益的管理问题等。例如,新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六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而此前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p p   柳卸林表示,过去,科研成果被视为国有资产,在达到一定额度时,要转化、入股,需要报批到多个部门。“很多科研人员和单位会觉得很慢,有时候甚至需要几年才能批,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他说。 /p p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新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应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p p   对比此前的法律,这一比例均从之前的20%提高到了50%。“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茂林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p p   对此,柳卸林也指出,新的法律把科技成果的收益也下放给了科研单位了,相比较原来的法律。“从法律上松绑,从制度上解放科研单位、解放科研人员。这是很大的突破。”他说。 /p p   身为有望从新法律中获益的科学家,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副所长姚斌则表示,放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后,一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在实验室中“自娱自乐”的现状有可能发生改变。“新法律有望帮助科学家、企业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的链条打通。” /p p   最后,柳卸林强调,要打通产学研链条,还应在此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节。“比如,科技成果获利后到底应该有多少给科研团队发奖金、多少留下来给研究机构作为经济效益,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不是也可以办企业等问题。” /p
  • 北京审议通过“京科九条” 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可以年薪制聘任高层次人才 科研经费可用于产业化,成果转化70%收益可用于奖励 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hellip &hellip   记者昨天从市科委获悉,北京市已经审议通过&ldquo 京科九条&rdquo &mdash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本市在政策创新方面的又一突破,将全面盘活人、财、物,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   加快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试行公开交易制度   据了解,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共涉及9方面具体实施政策,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   《意见》第一条即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和目前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率低有关系。   按照新政策,本市将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今后,还将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   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将更加充分。据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通知》还提出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转化和产业化需要,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政府采购可订购新产品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意见》要求,今后政府采购将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ldquo 可以订购的话,意味着科研机构的新产品,可以提前拿到产品化、产业化的资金。&rdquo 一位生产节水器的发明人惊喜地说,&ldquo 这能解决新产品上生产线的&lsquo 第一桶金&rsquo 难题,简直是&lsquo 及时雨&rsquo 。&rdquo   按照《意见》要求,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今后都会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优先考虑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据介绍,政府采购优先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特别是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据介绍,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激励人才   转化收益70%可用于奖励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意见》,本市鼓励科研机构聘任高层次人才,市属科研机构还可以按照要求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科研人员也将成为核心。《意见》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而过去,尽管没有统一标准,但大多数情况下提取的转化收益,都难以超过20%。   支持协同创新   科技资源将对外开放   《意见》明确表示,要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要深化&ldquo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rdquo 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今后,科研机构除了开放科技资源获得服务收益、合作生产收益等效益外,政府还将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服务业绩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同时,本市将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今后,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鼓励开放科技资源的同时,还将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其中,政府将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建立市、区(县)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ldquo 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本身就成为了科研成果产业化链条上的紧密一环。&rdquo 业内人士说,这可以增强科研机构的市场敏感性。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并支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记者童曙泉)   &ldquo 京科九条&rdquo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   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   四、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七、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   八、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   九、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全国首支检验检测检疫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正式设立
    p   1月4~5日,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合启迪科技服务集团,共同发起检验检测检疫转化基金双创培训班暨中检启迪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这标志着全国检验检测检疫行业首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正式设立。 /p p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周举文鼓励质检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的前沿,面向经济的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扎实攻关,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把丰富的质检科技成果资源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为产业发展、企业创新、履职把关等提供技术支撑。 /p p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梅萌首先回顾了启迪控股及其前身清华科技园和中国的科技服务业共同成长的历史。他表示,科技服务业对中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与科技服务的其他领域一样,检验检测检疫行业也正在经历从政府主导转向企业主导的过程,新的市场、新的机会正在不断涌现。 /p p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新实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检科院和启迪科技服务集团联合设立检验检测检疫行业第一支创业投资基金,这支应运而生的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在弥补行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不足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而且将对行业资金筹集方式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引领效应。 /p p   启迪控股常务副总裁、启迪科服董事长王书贵对中检启迪提出三点期望:不忘初心,服务实体经济,用踏实的工作为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尽一份力量;深入学习,密切跟踪行业创新成果,为成果的产业转化提供充分支持 跨界创新,基于检验检疫作为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基于启迪集群创新的生态体系积极引入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模式。 /p p   活动还围绕检验检测检疫转化基金商业模式与市场营销、专利保护与运营、股权分配与激励机制、融资渠道及企业估值等主题,为技术或项目的核心团队开展了成果产业化与创新创业的专题培训 安排参训团队根据学习内容制作了商业计划并进行项目路演 与启迪之星孵化器举行了互动沙龙,通过专业导师和投资人评审的团队可以优先入驻中检启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p p /p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大修 力促“陈果”变“硕果”
    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迎来首次修订审议。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强化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程度&hellip &hellip 经过充分酝酿和实践调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有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修法已具备较好实践基础   &ldquo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rdquo 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说,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ldquo 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rdquo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本次修法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   &ldquo 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有些高校在评定职称等考核时倾向于研究论文、专著,有的学校很少顾及甚至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果转化的问题。成果形成之后处置需要诸多审批程序,转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较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将成果及时转化的积极性。&rdquo 该负责人说,本次修法就是回应了一线的呼声。   在林新看来,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ldquo 此次修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重点是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内容也较现行法有大幅度增加,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rdquo 林新说,2012年科技部启动修法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建立了跨部门修订起草机制,2014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有重大突破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奖励制度不健全,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同时,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缴财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据知情人透露,为了规避审批,还出现过将科技成果拆分的情况。   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ldquo 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rdquo 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为科技人员奖励留下更多空间   科研活动中,最核心的还是人。草案修订中,特别注意完善科技人员奖励、评价制度。   林新介绍,很多地方或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上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在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南京工业大学还单列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编制和岗位、强化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   在吸纳这些做法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 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ldquo 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之所以没有定高限,因为中部、东部、西部有差异,但对全国来说,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法定标准有个底线。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   修法调研过程中,还充分借鉴和吸纳了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   &ldquo 相比较国外的相关法律,我国此次修法措施更宽、内容更实,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更高,步子迈得更大。例如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规定,来自技术转移的收入,技术发明人的个人所得不少于15%,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美金。而我国规定的最低比例是20%,且可按约定奖励,上不封顶。&rdquo 林新说。   此外,在评价考核方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   &ldquo 我们要建成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动不起来,长远看还是缺乏持久的动力。&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次法律修改想让企业发挥更多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作用,促进科技研发活动和市场的紧密结合。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为推进产学研合作,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等。   为给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草案还增加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制度、金融支持制度等内容 并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此外,在促进军民融合科技发展等方面的修改也让人期待。
  • 科技创富!我国首次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发布。报告显示,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科技成果转化量价齐升,2017年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金额达121亿元,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这一报告由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根据对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调查,2017年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均增长迅速。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合同项数为9907项,同比增长34%。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也不断提升。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均价显著提高,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22万元,同比增长约24%。同时,转化合同收入超过1亿元的机构达到31家,同比增长5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法规的逐步落实,各研究机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报告统计,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大幅增长,2017年达47亿元,同比增长24%,政策红利显著释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此外,高校院所输出技术和服务的能力不断强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2017年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6457家,同比增长37%,创设和参股新公司1676家,同比增长近33%。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报告也指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既有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也有承接企业科研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与专业人才队伍缺乏,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 /p p br/ /p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p 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strong /p 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p 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p 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p 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p 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p 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p 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p 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 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 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 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 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p 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p 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 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p 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p 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p 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p 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p 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p 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p 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p 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p 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p 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p 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p p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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