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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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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 【转帖】中国听证《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今天举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说,二00九年六月一日中国正式颁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证制度,为从源头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未作详细表述,而且有关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全部移交国家质检总局。  刘兆彬说,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将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由相关部门起草,在总结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近年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共六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生产许可、生产者质量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来自政府相关部门、中资企业、外资企业、有关协会的官员、负责人,纷纷就《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提出香精香料可否独立规定,也有关的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香精香料不应当划入食品添加剂范畴,有的认为,规定中有关安全标准范围应更加明确。各界代表均希望规定早日出台。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将认真听取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早日推出该项法规。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含义 监督是对事物状态的察看和状态进展的督促行为,法律意义的监督则是对法律的正确实施与遵守实行的监督。 从监督的主体看,有立法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有司法监督,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实施监督;有行政监督,即行政监察监督,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法律执行监督,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制约监督;有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投诉举报监督。 从行政监督的范围和对象看,包括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对企业和个人的守法监督。 从行政监督的内容看,包括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督,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现实中,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职能制约的监督只限于特定事项、特定案件的监督,不具有经常性,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才是更重要、更具体、更具有实效的日常监督。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综合监督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监督的法律依据有一般的行政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有特殊的食品添加剂专业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原则,设立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实体行为规范和确定的程序,开展对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实体要求和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从事许可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公务员、执法人员和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的日常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相关机构、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政府对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以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重要方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首先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内容,一是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法》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监督和实施处罚的根本出发点。二是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三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定情形、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要求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控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力的基本行为规范。

  • 【分享】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监督发〔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部署了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开展专项检查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等要求,迅速开展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对辖区内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工艺,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二、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标注标识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注。食品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对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依法处置,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 【分享】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91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监管、明确责任、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监管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明确监管工作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五专两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购进、储存、使用与管理,杜绝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专项工作重点 节服务物一是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品种、进货、储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制度。三是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四是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规范委托生产,加大对易违法添加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建立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五是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198号,19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2014年09月16日 发布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期部署了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本次抽检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主导产品,依据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实施检验。共抽取产品1567个批次,其中9个批次产品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详见附表)。不合格指标包括:感官、干燥减量、酸值、pH值、脂肪、总灰分、己烷残留量、总有机溶剂残留量、非活性磷酸盐、醚中溶解度和柠檬酸、草酸、磷酸、酒石酸等。  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处置,加大查处和监管力度,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目前各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已对问题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已责令6家企业停产整改,已对4家企业实施处罚,已将1家企业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对这次抽检结果分析表明,经过近几年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监督检查,连续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并日趋向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明显改善。下一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附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附件:                      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序号省份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不合格项目1山东1.青岛中人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辣椒红5kg/桶2014-1-41.己烷残留量 2.总有机溶剂残留量2.滕州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乙酸钙25kg/袋2013-12-15pH值2广东1.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精氨酸500g/包2013年07月01日干燥减量2.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广藿香油

  •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食品添加剂行业近年来得到了不小的关注,这一方面因食品添加剂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普通民众不了解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知识有关系,也有与部分媒体推波助澜的作用。关于食品添加剂知识的普及,在上海,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已做了不少的贡献,为百姓解疑答惑,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某些误导。本系列,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角度,探讨如何做好合规的同时,寻求法律保护,以利企业健康发展。首先, 为什么普通民众谈起食品添加剂有谈虎色变的感觉。先看看媒体的新闻题目---徐**事件引发消费者追问 都是食品添加剂惹的祸 (http://news.163.com/12/1230/15/8JVUJR7N00014JB5.html)。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某糖果食品中被曝含有食品添加剂。 该事件中至少有二个法律问题,一是不允许在糖果类食品中使用的抗氧化剂,二是食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示。 报道中企业称该食品添加剂为带入的,非人为添加。 但是,该报道标题本身可能误导了老百姓对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因为一般民众不一定会全部阅读该文章并理解文章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说明。这样的报道无论目前的新型媒体,或者传统媒体,都有。其间接后果是伤害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也不利于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即使政府的发文,其发文题目本身可能有没有完全如写文章一样扣题。如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89号。根据该文第一段,前面问题是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行为, 而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问题,更不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问题。后面(现在)要解决的是: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这些问题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问题,最多应当强调标签或说明书不规范。而不是出现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了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或非食品添加剂这种事故。但发文标题可能会有这样暗示产生。从上面的探讨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不仅仅要管理发展,并且需要与外部,包括供应商和客户,也包括监管部门和媒体打交道。 这个交道打得好,可以巩固发展企业,打得不好,会损害自己。综上,企业对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说寻求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 做好自己。 包括企业管理和与供应商,客户的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合同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等。第二, 处理好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无论理论上有信托责任等,实际中有行政处罚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第三, 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对于媒体的正常报道,应当予以尊重。一方面是媒体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记者的责任。当然,对于不公正的报道,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关的法律规章有,侵权责任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等。当然还有消费者。处理与消费者关系往往已在前面关系中重合体现。故不再赘述。我们将在以后文章中深入探讨相关法律保护问题。

  • 【分享】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table=96%][tr][td][b][color=#cc0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1公告)[/color][/b][/td] [/tr] [tr] [td] [/td] [/tr][tr][td] [align=center]2010年第81号[/align] [align=center]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align][align=center]审查通则》的公告[/align]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原始来源[url=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0/201008/t20100813_152426.htm]http://www.aqsiq.gov.cn/zwgk/jlg ... 20100813_152426.htm[/url][/td][/tr][/table]

  •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号)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标识标注情况开展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本辖区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其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生产者应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企业对标识标注自查的情况,应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总局。

  • 山西省食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采购、保管、使用行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  (一)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  (二)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三)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四)标识不规范或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在餐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防止误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指定专人采购食品添加剂。采 购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食品添加剂感官鉴别常识。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并应索取供货商的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供货商的销货票据。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查验所购商品的外观及标识。所购食品添加剂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并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采购日期、产品名称、批号、生产者、供货商及电话、采购人、保管人。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指定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保管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食品添加剂保管、使用常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应上锁,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做到先购先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量取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专用计量工具。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使用日期、产品名称、生产者、保管人、使用人。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类别,且品种多样,发展很快,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广泛。为切实保障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去年年底部署了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产品配方是否与许可一致;是否存在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行为;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监督抽检等方式开展工作。检查结果显示: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共计745家,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尚未发现企业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产品标签不规范,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或生产管理记录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抽检查明存在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依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 你一天吃紧多少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所有食品都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你算过你一天吃多少种食品添加剂吗?

  • 青岛质检局公布2011年度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食品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为正确履行质监部门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49家企业的81批产品,7批样品未抽到样。依据QB/T 2640-2004《咸味食品香精》、QB/T1505-2007《食用香精》、QB/T 4003-2010《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GB 10783-2008《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15044-2009《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1887-2007《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2008《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 25566-2010《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HG 2921-1999《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GB6226-2005《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GB 22214-2008《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HG 2616-2005《食品添加剂复合疏松剂》、GB 5175-2008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GB 8273-2008《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13886-2007《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3736-2008《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976-2008《食品添加剂褐藻酸钠》、GB 1976-2008《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GB 7657-2005《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δ-内酯》、GB25548-2010《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对标签、外观、气味、杂质、含量、灰分(干基)、水分、过氧化值、pH值、砷、铅、重金属、汞、镉、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游离酸或游离碱、硫酸盐、氯化物、铁盐、挥发性脂肪酸试验、不溶物、草酸试验、不溶物及有机杂质、镁及碱金属盐等27项质量指标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查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7.53%。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和标签。

  • 卫监督发【2011】64号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标准执行。  三、生产使用食品用香精应当按照《食用香精》(QB/T1505)、《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标准执行。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D-甘露糖醇等58个指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1〕4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要求,拟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月14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附件: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rar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6月起我国食品添加剂标识新规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月起正式实施,这个规定对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指出,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这个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由质检总局公布的这个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企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此外,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在标识方面,这个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文章来源:新华网)

  •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叫停餐饮企业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

    昨天,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全面叫停。公告显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除了工业用途外,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俗称工业用盐。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少量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据了解,除了工业用途外,国家标准是允许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于部分肉类食品制作中的。   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标准,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如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等;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等八类肉制品中。而且有关标准严格规定了安全使用量。本次公告是否意味着广大消费者将告别这些肉类食品?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本次对于这种食品添加剂的禁用范围是餐饮服务单位,是在餐饮服务环节。主要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单位。比如一些餐馆、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但禁用不包括食品加工厂等食品生产部门。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严格按照目前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要求,在八类肉制品中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是安全的,并且国家有关部门有完整的监管体系进行监管。   他指出,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比如卖熟肉的单位为了使肉色更鲜艳或者延长货架期,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加入的量不容易把控,又很难实现残留量监控,因此一旦使用将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他特别强调,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技术的必要性,二是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案例  女童吃炸鸡亚硝酸盐中毒身亡  2011年,一个一岁女童吃了父亲从丰台区汾庄村路边摊购买的炸鸡后中毒身亡。据医院诊断,女童死于亚硝酸盐中毒。   去年4月21日下午3点,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花7元钱买了炸鸡,喂给家里一岁多的女儿。半小时后,孩子嘴唇青紫、身体发抖、哭闹得厉害。   发现异常后,家人把孩子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孩子死亡。医生告诉徐先生,孩子因食用过量亚硝酸盐中毒身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曾通过本报呼吁,应禁止餐饮企业使用亚硝酸盐。   “仅简单地通过网上搜索,今年1-2月即发生6起亚硝酸盐中毒事件,30余人中毒。”方新在建议中表示,尽管北京市在2000年起就禁止餐饮行业使用亚硝酸盐,但2010年6月依然发生了烩面馆30人中毒事件,2011年4月发生了女童中毒死亡事件。这两个事件充分说明,单独一地禁用亚硝酸盐难以奏效。“不法分子可以轻易地从周边地区买来亚硝酸盐,并且这种购买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在北京使用不符合规定。”方新称,如此重大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政策,应该全国统一规定。

  • 卫生部: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方网站上获悉,今日,卫生部针对食品添加剂监管情况和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等问题发布了一则相关知识简介。全文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五、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搀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中加工助剂158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胶姆糖基础剂物质55种,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334种。此外,我国还制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使用范围、用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鉴别试验、纯度、杂质限量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2010年卫生部制定发布了95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对于尚无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六、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  卫生部2011年第11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则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个条件,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执行时,要进一步确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八、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4、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5、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6、健全有效地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7、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违法添加“黑名单”制度,共公布了五批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47中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  十、如何加大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为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卫生部会同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暂行办法》。

  •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二、、酒店餐厅、食堂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使用的,应尽量少用。三、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四、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如霉变、腐败)或作为造假的手段。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六、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八、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九、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十、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十一、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做好台帐并予以保存两年。

  • 【分享】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 色谱与食品同行之食品添加剂检测

    4月24日,为严打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公布了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名单。并指出将依法严惩非法添加行为。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联合公告的要求,经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并参照有关国际标准,拟指定亚硝酸钾等22个食品添加剂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你认为这22个哪些可以用色谱法检测呢?

  •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讨论】一盒牛奶竟含11种食品添加剂

    从本月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要在包装上毫无保留地进行明示。甚至有市民亲自数了数竟发现250ml乳味饮品中含有包括[color=#d40a00][size=3]乳酸、果胶、柠檬酸钠、琳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瓜尔胶、阿斯巴甜、安赛蜜、柠檬酸、苯丙氨酸等11种食品添加剂[/size][/color],天啊,这喝的是牛奶还是食品添加剂啊?本月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在“新规”的威力下,记者在数家超市的食品柜台采访时发现,以往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食品添加剂,如今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清晰地出现在了消费者的面前。一些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数量之多,着实令人感到有些吃不消。在琳琅满目的牛奶柜台,虽然产品都放在一起,但调味牛奶、乳饮料、乳味饮品、乳酸菌饮料等称谓足以让人头昏,不过在这些产品的包装上,共性的地方在于,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身影。甚至有的乳品品牌[color=#f10b00][size=3]总共才占据7行的配料介绍中,食品添加剂就占据了5行的位置[/size][/color],成分多达9种。乍看到这则新闻确实很雷人,但更雷人的还要数一盒牛奶中食品添加剂数量品种之多,不免产生一个疑问:[color=#d40a00][size=4]这些添加剂的剂量在限定范围之内吗?出厂前都一一经过检验了吗?加入即使都是在限定范围之内,250ml的饮品多达11种食品添加剂,你喝的时候会是什么样的感觉?这么多的食品添加剂有其存在的意义吗???[/size][/color]

  • 非食用物质与食品添加剂问题及对策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王宗玉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瘦肉精”都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媒体已经广泛披露。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是滥用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概述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是犯罪行为,而食品添加剂则是允许添加的。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这两个问题混淆。认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也是食品添加剂问题,其实这不是一码事。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含义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由此可见,食品添加剂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目的是为改善食品的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食品添加剂包括人工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2011年6月20日生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4个品种,涉及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可见它与非食用物质不同。非食用物质是根本没有经过批准的,根本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做食品的物质。   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对策   现实中经常出现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如前述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毛发水配制酱油”、“皮革水鸡蛋白配置奶粉事件”、“吊白块污染食品事件”等事件就是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主要是不按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夸大、虚假宣传问题。这些行为危害非常大,应严厉打击。   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各食品安全部门既有分工协作,又有统一指挥,做到食品安全各环节无缝对接。在我国,与食品安全管理环节有关的一共有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五部门。分别对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在实践中,有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发生在什么环节不好确定,从而相应留下监管空白,给违法者留下可乘之机。如毒豆芽问题,各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不进行监管,从而造成了某些城市“毒豆芽”泛滥,2009年第二次发生的三聚氰胺问题也是如此。该问题诱因在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批2008年当时处于生产与终端之间的中间领域问题奶粉并没有给与足够的监管,包括问题产品从企业销售后,卖给了谁,并没有查下去,直接导致了问题发生。有些街头的食品点,可能既涉及加工生产企业,又涉及销售流通企业,其既处在生产环节,又处在流通环节,有些行为就没有单位监管。所以,应当完善法律,在规定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同时,又要规定总负责单位,负责协调,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不留空白。   其次要加强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据了解,我们现在的检测水平与实践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检测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以至于很多非食用物质国家虽然规定禁止添加,但添加了却无法检测,从而使我们的执法水平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应当提高我们的检测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使非法添加问题无处遁形。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非法添加问题。   第三是要严格执法,经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食品安全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近些年来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事件,很多都是问题已经很大了,危害已经造成了,经媒体披露,有关部门才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结合起来,发现线索及时查处,积极主动严格执法。不要被动执法,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影响和危害造成了领导震怒了再去执法。同时应当加大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第四是要对现行的添加剂标准进行整理,统一,避免同一问题标准不同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多家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在管理中各自在制定标准,有时候会发生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对于相互矛盾、不统一的标准及时修改、废除,对于落后的标准及时废除和更新,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最后是要加大宣传,增加透明度,让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让消费者明白哪些是允许添加的,哪些是不允许添加的,对于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定期公布,增加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对此有清楚的认识,提高辨别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作斗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分享】卫生部有关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2011)

    一、关于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 【转帖】关于速报食品添加剂产品指定标准相关资料的通知(中食添协〔2011〕14号)

    各会员单位: 近日,国家卫生部和质检总局发布2011年第6号公告,再次重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规格标准,且均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范围。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应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亦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对于生产尚没有国家质量规格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可依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89 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资料,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指定标准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生产监管体制下,国家标准和指定标准是企业组织产品生产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协会希望各生产企业进一步重视标准方面的工作,对企业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准进行认真梳理,对于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照公告的规定,尽快向卫生部委托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上报参照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标准制定产品指定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资料,便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专家研究,缩短指定标准颁布实施的时间,减少因缺失标准造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联系方式: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 号,邮编:100021电话:010-87776914 传真:010-67711813电邮:GB2760@gmail.com二、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3 座1402 室,邮编:100020电话:010-59795833 传真:010-59071335电邮:cfaa2003@yahoo.com.cn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 山西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是指经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保健食品原辅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所需辅料除外),非法添加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批准)等其他成分的行为。 第四条 由于历史审批原因造成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只标注产品主要原料,而实际生产过程中确需加入其他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规范和曾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未在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规范配方中出现的原辅料视为非法添加。 第五条 产品必须经具有资质或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含有非国家批准配方之外的成分(除第四条规定情况之外),方可作为处理依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企业自觉、规范、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 确有证据表明经营企业销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查封,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在全省范围通报下架,同时抄报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企业销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但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属生产企业(供应商)在保健食品内进行非法添加的,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处理,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下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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