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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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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概览”直播讲座来袭,快来了解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概览”直播讲座来袭,快来了解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b]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概述[/b]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1年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它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来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保护消费者的健康。CAC成为WTO缔约国在食品贸易中必须遵守的食品法典。CAC有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并以食品法典形式向所有成员国发布食品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准则、限量标准、食品的抽样与分析方法及农药、食品添加剂、兽药评估、污染物准则。[b][color=#ff0000]直播时间:[/color][/b]12月11日 9:30[b][color=#ff0000]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ykt/Course/Live/Index?sId=131[/url][/color][color=#ff0000]授课专家:[/color][/b]朱坚,上海海关(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员。任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SAC/TC118)、全国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体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4)和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5)委员,任《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杂志编委会委员。参与完成直属局以上科研7项,参与完成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35项、地方标准2项,公开发表论文38篇,主编和参与编写著作12部。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共三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共三项。[color=#ff0000][b]内容介绍:[/b][/color]本讲座将从国际食品法典的由来及背景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概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结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规则;科学原则在法典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网络资源等方面对国际食品法典的总体情况进行介绍。[b][color=#ff0000]温馨提示:[/color][/b]直播结束后可回放,有效期两年,购买后不支持退款、转让;如需开票,请在购买支付页面填写发票信息;更多课程咨询及购买课程时遇到任何问题请联系客服人员微信[img=,512,5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2/201812051144426184_4043_3224499_3.jpg!w512x512.jpg[/img]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修订多项食品安全标准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消息,7月14日至18日负责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2014年度大会在日内瓦举行,来自170个成员国的约700名代表出席。 据媒体报道,中国此次派出20余人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信部等。 本次会议讨论通过一系列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这包括重金属、农残等限量标准以及部分操作规范。 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农残限量:CAC提议将香蕉中敌草快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为0.02mg/kg,将丙环唑在李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为0.6mg/kg。2.玉米与玉米产品当中伏马菌素的最大限量:CAC将玉米当中伏马菌素的限量定为4mg/kg,将玉米粉与玉米制品当中的限量定为2mg/kg。3.无机砷在大米当中的残留限量:CAC建议将无机砷在大米当中的残留限量定为0.2mg/kg。4.婴儿配方食品当中的铅含量:CAC将婴儿配方食品当中铅残留限量定为0.01mg/kg。 5.部分食品添加剂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提议修订一系列食品添加剂在意大利面、鱼、蔬菜、婴儿奶粉等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6、 百香果、榴莲、秋葵标准: CAC制定了百香果、榴莲、秋葵的卫生、成熟度、贮藏方式等最新质量标准。7、新鲜与速冻扇贝产品标准: CAC建议扇贝肉当中的磷酸盐含量应不超过2200mg/kg。 8、兽药:CAC建议禁止部分药物用于产肉动物,同时还建议部分药物在肉、乳、蛋、蜂蜜当中的残留限量。 9、香料与干制草本香料植物的卫生操作规范:CAC采纳了一系列操作规范,用于各个生产环节降低污染,确保消费者健康。这包括生产选址、人员健康与卫生状况、设备、贮藏与运输等方面。[si

  • 【简讯】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于北京召开

    第40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4月21日在北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强调,更加广泛地参与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承担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对促进中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届会议是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第二次组织召开的法典会议。会议将重点研究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商品标准中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香料使用准则(草案),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官员及来自66个成员国和组织、30个国际非政府组织的26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陈啸宏说,中国经过两年努力,采用危险性评估手段,参考国际标准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基本接轨,今年付诸实施。同时,中国还加大食品添加剂危险性评估力度,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采取了专项整治等执法监督手段,联合行业部门,推动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规范行业发展。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于1962年共同创建的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的唯一政府间国际机构,其制定的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协调各国食品卫生标准的重要依据。198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成立由卫生部任组长的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

  • 【转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co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2011年“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创建的协调各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的唯一政府间国际机构。 2005年7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8届会议批准设立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其前身是CCFAC,主要职责为:制定或认可各项食品添加剂允许的最高量;准备优先考虑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指定各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推荐食品添加剂特性和纯度技术规格;审议对确定食品中存在添加剂的分析方法等。 2011年7月底,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2011年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替代2010年版本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 【简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第40届年会在杭州召开

    4月14日,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40届年会在杭州召开,这是中国第二次作为主持国承办CCPR会议。会议将重点审议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标准草案、41种农药在蔬菜、水果、粮食、肉类、禽类等动植物产品中约500项MRLs值,制定MRLs优先审议的农药名单。  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联合国粮农组织驻华代表赛奇托莱克女士出席开幕式并致辞。CCPR会议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宗懋主持了会议。  危朝安指出,中国高度赞赏和支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活动,遵守国际食品法典规则,履行应尽国际义务,推进国际食品法典的发展。作为CCPR主持国,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并支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为CCPR及其秘书处的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危朝安强调,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中国政府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已制订发布涉及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34项。目前,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GAP)生产,不断加强产地检测和市场检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逐步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今年8月份,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都将在北京召开,中国农产品及食品的供应与质量安全完全可以满足各国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的需要。  赛奇托莱克女士在致辞中表示,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特别赞赏中国政府近期在保障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向世界证明了中国的粮食储备是充裕的,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依靠自己解决吃饭问题,就是对世界人民的最大贡献。

  • 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问

    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问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自《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卫生部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职责,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标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多个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委员,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审评水平。二是抓紧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修)订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废止了食品中锌、铜、铁限量标准,取消了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的硒指标。完成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三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定了清理整合现行标准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202项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加快推进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并公开征求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意见。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我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标准。广泛收集标准实施中可能的出现问题,制作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材料,解疑释惑,动员各方积极宣传贯彻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五是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我部继续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已连续五年举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并派员参加其他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部组织开展了新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二、关于现行食品标准基本情况据统计,现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829项,地方标准有1201项。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内容分类,可分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等,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基本一致。现行食品标准覆盖了所有食品范围,基本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包括食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包括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卫生管理、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松的问题按照WTO/SPS协定规定,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学依据。根据市场竞争或为了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国家鼓励企业这方面的行动。不同国家之间、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都是客观情况,并将长期存在。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标准清理,形成统一、协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技术法规,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在标准立项、制定、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和审查等程序上,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要求。为避免企业利益对标准的影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二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请各方监督。通过以上公开、透明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又确保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畅通渠道和积极性,促进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实现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

  • 【原创】2007年7月2日联合国食品标准委员会举行会议

    议题包括更安全的婴儿配方食品、卫生的蛋制品生产2007年7月2日,罗马/日内瓦 – 食品法典委员会于今日起开始为期六天的会议,与会代表来自100多个国家,会议将讨论有关确保更安全的婴儿配方食品和卫生的蛋制品生产新措施。食品法典委员会正在考虑在此届年会上通过若干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使各国能够据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提高食品质量并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做法。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组建的一个机构。更加富有营养的婴儿配方食品食品法典将重新审议以上世纪70年代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1981年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经修订的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以对母乳成分的最新科学认识为依据。“重要的是支持母乳喂养和促进婴幼儿从中受益,”世卫组织食品安全、人畜共患疾病和食源性疾病司司长Jorgen Schlundt博士说。“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母乳喂养要么不可能,要么不适宜。应对这种情况的一个可选方法是使用配方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并非无菌产品,它有可能受到致命细菌的污染”Schlundt博士说。“确保这类配方奶粉的安全并加贴适当的标签极为重要。拟议的标准将有助于挽救世界各国众多婴儿的生命。”蛋和蛋制品食品法典委员会还将审查一份有关蛋和蛋制品卫生规范的修订文本。在所有国家,蛋及其制品是人们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国际贸易量很大。尽管如此,蛋和蛋制品是引起沙门氏菌病这一全世界主要食源性疾病的重要因素。卫生规范修订版的通过将能够提高各国在生产更安全产品方面的能力。让葡萄酒更安全另外一份准备通过的规范草案将防止或减少葡萄酒中赭曲霉素A污染。赭曲霉素A是一种毒枝菌素,据知对肾脏有毒性作用。该规范将涉及所有被证明能够防止或减少整个葡萄酒生产链中赭曲霉素A污染的措施。区域食品法典标准食品法典会议还将对中东地区三种区域性食品的最新质量标准进行审议。如果规范草案获得通过,它将为该区域流行的罐装tehina(一种芝麻酱)和hummus加tehina(一种芝麻和鹰嘴豆的混合食品)确定标准。技术援助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信托基金为34个发展中国家出席食典委的会议提供资助。粮农组织食品质量及标准处处长Ezzeddine Boutrif 说:“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加强其国家食品安全系统以保护当地消费者和利用国际食品贸易机遇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它们还使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参与食品法典的工作。”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将发布一个关于提供科学建议的框架,而且还将在会议期间提交一项“食品相关科学建议全球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于7月2日至7日举行。

  • 【转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日起实施

    12月1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予以实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同时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办法要求,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2014年04月18日 发布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4月1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宣读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举行了委员聘任仪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委员们就如何发挥好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大家认为,成立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资政启民”积极作用,这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行业链条长、业态复杂,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共治。大家表示,要利用好专家委员会这个平台,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国家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要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在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方面积极传递正能量。会议还就风险管理、科普宣传、标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专家委员会自身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完善专家库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  据了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设立,作为国务院食安委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承担食品安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科普宣传等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由51名委员组成,委员经多方推荐和严格遴选产生,既有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公共政策、危机应对以及犯罪侦查等方面卓有建树的权威专家,也有多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风险管理、标准制定、应急处置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 【转帖】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转帖】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10954_198032_1641058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11000_198041_1641058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11005_198042_1641058_3.jpg[/img]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1月20日在京举行。卫生部部长陈竺,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国防大学原副校长王文荣,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陈宗懋院士,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庞国芳院士,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会议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主持。

  •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143项,一些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一些是关于企业加工规范的,都很重要,业界应该关注,如有意见可于2015年9月30日前反馈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和《201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参与,对GB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修订,标准立项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良好生产规范》。起草小组首先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工作,收集国内外与饮料生产卫生安全相关的标准法规、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研究。目前,国际同类可参考的相关标准,主要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在《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完善了该标准。起草小组针对标准草稿,多次召开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进行反复讨论;在饮料行业会议上广泛征集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 【转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予以实施

    来源: 技术壁垒资源网 PONYTEST 时间:2010-11-30 12月1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予以实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同时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意见。办法规定,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办法要求,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 【资料】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全部食品标准pdf整理

    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60290.shtml20110210-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全部食品标准pdf整理资料简介20110210-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全部食品标准pdf 313个标准,pdf格式,中英文标题对照。 Title 中文标题翻译 Title中文标题翻译Standard for Fresh Fungus "Chanterelle"关于蘑菇"Chanterelle"的标准Regional Standard for Canned Humus with Tehena关于罐装“Humus with Tehena”的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 for Canned Foul Medames关于罐装污染“Medames”的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 for Tehena关于“Tehena”的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 for Fermented Soybean Paste豆鼓酱的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 for Ginseng Products人参产品的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 for Gochujang关于“ Gochujang”的区域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Salmon罐头中沙门氏菌的标准Standard for Honey蜂蜜标准Standard for Preserved Tomatoes西红柿的贮藏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Applesauce罐头器具的标准Standard for Edible Fats and Oils not Covered by Individual Standards关于非个体可食用油脂的标准Standard for Olive Oils and Olive Pomace Oils橄榄油和橄榄油渣的标准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Finfish, Eviscerated or Uneviscerated速冻长须鲸、“Eviscerated”或“Uneviscerated”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Shrimps or Prawns罐装虾仁或虾的标准Standard for Edible Fungi and Fungus Products可食用菌类的标准Standard for Dried Edible Fungi可食用菌类干制品的标准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Peas速冻豆类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Pineapple罐头菠萝的标准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Strawberries速冻草莓的标准Standard for Special Dietary Foods with Low-Sodium Content特殊食物中最低钠含量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Mushrooms罐装蘑菇的标准Standard for Processed Tomato Concentrates浓缩番茄酱加工过程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Raspberries罐装覆盆子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Pears罐装梨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Strawberries罐装草莓的标准Standard for Table Olives橄榄油药丸的标准Standard for Raisins葡糖干的标准Standard for Quick Frozen Raspberries速冻覆盆子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Tuna and Bonito罐装金枪鱼和鲣的标准Standard for Infant Formula and Formula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Intended for Infants婴儿配方特殊药品的标准Standard for Canned Baby Foods罐装婴儿食品的标准Standard f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align=center]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 [/b]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b]第三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b]第四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b]第五条 [/b]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b][/align][b]第六条 [/b]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b]第七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b]第八条 [/b]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b]第九条 [/b]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b]第十条 [/b]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b]第十一条 [/b]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b]第十二条 [/b]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第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align=center][b]第三章 起 草[/b][/align][b]第十四条 [/b]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b]第十五条 [/b]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b]第十六条 [/b]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b]第十七条 [/b]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b]第十八条 [/b]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b]第十九条 [/b]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align=center][b]第四章 审 查[/b][/align][b]第二十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一条 [/b]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b]第二十二条 [/b]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b]第二十三条 [/b]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b]第二十四条 [/b]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b]第二十五条 [/b]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六条 [/b]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b]第二十七条 [/b]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b]第二十八条 [/b]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b]第二十九条 [/b]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b]第三十条 [/b]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b]第三十一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align=center][b]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b][/align][b]第三十二条 [/b]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b]第三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b]第三十四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align=center][b]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b][/align][b]第三十五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b]第三十六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b]第三十七条 [/b]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七章 附 则[/b][/align][b]第三十八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b]第三十九条 [/b]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b]第四十条 [/b]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一条 [/b]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b]第四十二条 [/b]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转帖】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八重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八重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18日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2011年将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年八项重点分别是: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 【分享】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设立全国食品安全日

    本报讯(记者郝 军)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主席兼行政总裁李惠森日前建议,把每年的11月1日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日,以宣传生命健康第一、食品安全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第一的“三个第一”理念。   李惠森委员认为,设立全国食品安全日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一是,可以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二是,可以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依法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的力度;三是,可以深化行业企业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和遵循,敦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四是,可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加强自我保护。   李惠森委员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我们民族的先哲亦训导我们“做事惟思利及人”,这两者是相互印证的。企业家“做事”只有“思利及人”,把食品安全内化为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使员工在每个流程、每个环节甚至每个细节都强化“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永不懈怠,才能扎扎实实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性。   李惠森委员认为,国务院不久前已经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半年多,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设立全国食品安全日的时机已经成熟。

  • 【转帖】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9次年会会议纪要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9次年会会议纪要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9次年会于2007年12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22名(缺席8人),秘书处工作人员3名,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单位委员、企业代表及其他代表45名。会议由徐金垒副主任委员、王竹天秘书长、齐庆中委员、孔震宇副主任委员分别主持。主任委员、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赵同刚局长对大家能够参加本次年会表示欢迎和感谢,他通报了2007年卫生部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并就如何进一步开展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田昭莹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添加剂标委会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希望在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标签标识方面继续加强工作力度,同时希望本标委会做好正在进行的换届工作,保持标委会的活力。在接下来的专题报告中,陈君石委员介绍了中国主持39届CCFA会议情况及会议的主要进展,他指出中国首次主持的39届CCFA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得到了各界的一致好评,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会议的各项议程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并在2007年召开的30届CAC大会上获得通过,齐庆中委员介绍了2007年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在添加剂标准化工作中所做的工作。2007年我国大多数添加剂品种经济运行良好,出现了产销两旺的局面,在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方面,协会正在组织制定行业自主规格标准,目前正在和日本的相关行业共同组织桅子黄和红曲红两种天然着色剂申报JECFA评价的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局食化一处张玲萍处长介绍了我国食品添加剂审批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添加剂的申报要求以及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所樊永祥博士代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起草组介绍了新颁布标准的修订过程、新标准与标准和主要差异、新版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后续需要开展的工作。会议通过了标委会秘书处2007年工作总结,审查了卫生组19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化工组、轻工组、香精香料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预审情况,会议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一)卫生组食品添加剂标准预审情况审查结果大会审查了卫生组对19个食品添加剂新产品的评价意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具体评审意见附表1)(二)化工组制定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审查情况大会审查了化工组提交的碳酸钠、碳酸氢铵、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氯化钙、盐酸、DL-酒石酸、L-苹果酸、冰乙酸、诱惑红铝色淀、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诱惑红、山梨酸钾等15个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国家标准,具体审查意见见附表2。(三)轻工组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审查情况大会审查了轻工组提交的阿斯巴甜、辣椒红、可可壳色素、赤藓糖醇等4个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具体审查意见附件2。本次会议还对轻工组提交的GB8276-2006《食品添加剂糖化酶制剂》、QB/T2845-2007《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2846-2007《5,-鸟苷酸二钠》,QB2395-2007《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等四个标准的修改单进行了审查,针对发酵酒用糖化酶制剂不适用GB8276-2006中的5.2卫生指标的问题,建议制定发酵酒专用糖化酶制剂标准。鉴于其他三个标准修改单的内容都是对原标准不规则表述的编辑性修改,委员会讨论后通过了这三个标准修改单。(四)香精香料组食品工业用香料新品种及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审查情况大会审查通过了香精香料组提交的80种食品工业用香料新品种(郝煜委员对将丁香、肉桂列入食品香料名单保留反对意见),审查了己酸乙酯、香兰素、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桂花浸膏、冷磨柠檬油、留兰香油、茉莉浸膏等7个香料质量规格标准。质量规格标准的审查意见见附件2,香料新品种名单见附件3。(五)其他质量规格标准会议讨论了黄海水产品研究所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的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两个质量规格标准,具体审查意见见附件2。(六)会议讨论1、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使用问题大会就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使用问题进行了讨论,来自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的谢华民高工和来自小麦粉协会的专家介绍了该局主张禁止在面粉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理由,食品添加剂标委会秘书处介绍了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性评价结果、CAC及其他国家的使用情况,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张玲萍处长介绍了来自其他国家的意见。专家结合上述汇报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综合该添加剂的JECFA评价结果、CAC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情况、目前收集到的各方意见表明,GB2760中规定的该食品添加剂在面粉中具有促进面粉后熟等作用,因此禁用该添加剂的科学依据不足。主任委员、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赵同刚局长在讨论总结发言中指出保证消费者和食品安全是各界的共识,但是目前并没有科学依据表明该添加剂的使用会带来安全问题,国家粮食局及小麦粉行业协会作为主管部门可以在行业提倡不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加强行业监管,避免滥用问题的发生,同时,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应该尊重JECFA、CAC对食品添加剂的评价结果和标准规定,尊重其他国家提出的评议意见。因此,委员会讨论认为取消过氧化苯甲酰使用的依据不足。2、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引用CAC 、JECFA质量规格标准问题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如果引用的是CAC认可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则标明引用CAC的标准,如果JECFA制定未经CAC认可,则引用时标明是引用JECFA标准,并表明JECFA讨论通过的年代、通过该标准的会议届次、标准的出处等。表示形式分别为:引用CAC标准:本标准等同(修改、非等效)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食品添加剂名称(英文版)-JECFA第X届(xxxxx年)引用JECFA标准:本标准等同(修改、非等效)采用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食品添加剂名称(英文版)[JECFA第X届(xxxxx年)]3、关于加强标准立项、标准体系建设问题会议讨论后建议标委会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立项中的作用,通过标委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议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标委会的意见,建议标委会各部门在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上报等过程中与秘书处加强沟通。会议在完成所有议程后圆满结束,全体代表对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附件1: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9次年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意见附件2: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9次年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审查意见附件3: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9次年会审查通过的香料新品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 【转帖】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转帖】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2/201002241648_202289_1626592_3.jpg[/i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近日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会上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回良玉、王岐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克强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比较稳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的基础还较薄弱,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监管,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李克强指出,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把保障食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制,常抓不懈。一是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二是加强基础工作。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健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

    国家卫生计生委称到2015年底,1000多项食品安全标准将基本制定完成,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中国膳食结构和食品产业国情。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苏志介绍,根据计划,今后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目录多达1000多项。现在已经新制定颁布400多项,另有400多项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计划,还有200-300项需要新制定。到2015年底,1000多项标准将基本完成。苏志指出,下一步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要通过2014-2015两年的努力,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设置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适应中国膳食结构和食品产业国情。我国还将制定公布新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粮食、包装饮用水、调味品等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方便各方查询和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部门还开发了食品添加剂标准查询软件,将于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计生委网站开通启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王竹天介绍,在现行的标准中,食品添加剂标准占大头。GB2760里面有2000多项食品添加剂的指标,同时还有很多食品的分类,普通老百姓使用非常不便。这款软件,比如输入“苯甲酸”,就会立即告知苯甲酸可以在哪些食品中使用,使用多大量。再比如,输入“酱油”一词,立即就能查出在酱油里面允许使用多少食品添加剂,非常方便公众查询。严格的标准是我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步。如何确保标准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首先要从精准的监管部门检测和企业自检开始。2014中国国际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展览会(FIE,雅森食安展)将于2014年8月27-29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c

  • 【转帖】2009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话“食品安全”

    人大代表:管药品办法管食品 提高食品安保水平 (2009-03-16)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食品安全法》出台利国利民利己 (2009-03-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查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渎职犯罪 (2009-03-13) 代表委员建议:设国家赔偿基金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2009-03-13) 政协委员李惠森:设立全国“食品安全日”保障社会和谐 (2009-03-12) 赵凤琦代表:加强食品安全是系统工程 需大家努力 (2009-03-12) 乔天明代表建议:食品安全问责要落实 (2009-03-11) 全国人大代表代表黄辉球建议:食品业推行达标认证 (2009-03-11) 全国政协委员杨超: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009-03-11) 全国人大代表乔天明:食品安全问责制应该更加透明化 (2009-03-10) 全国政协委员娄源功:建立国家粮食安全长效机制 (2009-03-10) 全国人大代表柏广新:建议禁止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2009-03-10) 全国人大代表许菊云:制定餐饮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2009-03-09) 全国政协委员胡四一:缺水城市水价将高额累进 (2009-03-09) 全国人大代表隋凤富:提高生产力水平 确保粮食增产 (2009-03-09) 全国人大代表宫学斌:变“救”为“防”建食安长效机制 (2009-03-09) 全国人大代表吴明楼:建设和谐乳业推动良性发展 (2009-03-09) 全国政协常委高体健: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活动 (2009-03-09)全国政协委员支建华:新食品安全法仍存监管盲点 (2009-03-09) 卫生部长陈竺:新医改后药价会大幅下降 (2009-03-06)

  • 【分享】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新华网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今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草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草案规定,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b] 草案全文如下:[/b][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2009年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了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和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等。  来自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药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质检系统专家参加了会议。不知道专家委员会的成立能不能对中国的食品安全起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 【转帖】我国重修乳品安全标准力避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

    中新网10月21日电 卫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就乳品安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了婴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指出,要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尽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允许使用水解蛋白质或单体氨基酸防止过敏体质的婴儿对蛋白质过敏,但考虑到配套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等现实问题,此次标准修订中持谨慎态度,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乳清蛋白与酪蛋白比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乳的来源,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将DHA和ARA作为可选择添加成分,设置了最高添加量。目前尚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确定DHA和ARA的最低限量,欧盟0.2%最低限量也是标签声称的要求,中国现有标签标准已明确DHA和ARA的标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供人体内合成DHA和ARA的前体物质亚油酸、亚麻酸等脂肪酸规定。对于生产过程的环境控制问题,考虑到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作为常见的致病菌对婴幼儿,尤其是6月龄以下婴儿条件致病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做出相应规定。对于工艺参数及指标问题,考虑到不同的乳制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差别很大,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控制点设置了具体的参数要求。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十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过系统梳理,目前中国各种乳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共160余项(含已发布和正在制订过程中)。通过分析标准存在的问题,开展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并结合中国生产和消费的国情,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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