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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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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 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相关机制研究
    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相关机制研究Study on relevant mechanism of duplicate checking review of newly purchase large-scal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ments作者单位徐振国1,王荣荣2,郭振玺3,江永亨4,韩玉刚5,王晋11.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北京 1000382.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北京 1001013. 北京大学 生命学院,北京 1008714. 清华大学 实验室管理处,北京 1000845.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蛋白质科学研究平台,北京 100101XU Zhenguo1, WANG Rongrong2, GUO Zhenxi3, JIANG Yongheng4, HAN Yugang5, WANG Jin11.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Center, Beijing 100038, China2. Institute of Zoology, Chinese Academy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3. School of Life Science,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4. Office of Laboratory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5. The Core Facilities of Protein Sciences, Institute of Biophysics, Chinese Academy Sciences, Beijing100101, China作者简介:徐振国(1976—),男,辽宁瓦房店,博士,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资源管理。通信作者:王晋(1982—),男,河北沧州,学士,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与开放共享。以下为本文目录结构摘 要查重评议是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布局优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法。该文从建立数据库、确立查重评议方法、形成评议流程、跟踪分析结果等方面详细阐释查重评议体系的建设要点,并进一步分析体系中仪器命名规范性、基础数据完整性、预警机制、饱满工作机时等4个核心要素的作用,最后从具体操作层面和制度机制层面提出改进措施建议。Abstract: Duplicate checking review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promoting opening and sharing, optimizing the layout and reducing the repeated purchase of large-scal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ments, as well as improving the effective use of financial funds. In this paper, the key poin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uplicate checking review system are explained in detail from setting up a database, defining methods, developing the review process, and tracking analysis results. The four core elements of this system, including instrument nomenclature, data integrity,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and service time, are further analyzed in details. Finally,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re put forward from the specific operation level and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level.关键词: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开放共享;政策建议Key words: largescal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ments duplicate checking review opening and sharing policy suggestion正文近年来,由于国家财政经费投入的持续增加,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规模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总量超过12万台(套),总原值超过1800亿元。最近10年间,我国大型科研仪器数量与原值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在大型科研仪器持续增长且保有量大的背景下,也产生了仪器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不高、部分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闲置的现象,出现了仪器的布局不尽合理、配置分散封闭的情况,以及进口仪器的市场占比高、国产仪器的份额占比低的情况。针对我国仪器开放共享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思考,如文献[1—2]研究了高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和新思路,文献[3—5]分析了科研院所等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模式;文献[6]通过分析国内外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现状提出了改进对策建议。同时很多学者也十分关注国产仪器的发展,通过分析国产仪器的现状,提出相关建议解决“卡脖子”问题[7-9]。基于大型科研仪器利用与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其购置和布局进行调控,开展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是指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在预算批复前,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以此作为预算核定和批复的主要依据,避免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2004年,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和中科院联合发布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了20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联合评议制度。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提出了“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的要求。2017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提出“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2018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提出“强化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后补助机制”。2019年,为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查重评议的要求和相关标准。为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的工作方法和流程,2019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研究制定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规则(试行)》,有效指导了查重评议工作的开展。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根据上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相关学者对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如文献[10]针对长三角地区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情况,提出该区域联合评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文献[11]阐述了江苏省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成效和意义;文献[12]指出查重评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将会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需要通过结构分析方法和层次分析法将评价指标进行分级。还有学者对查重评议的作用、内在机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提出加强或改进查重评议工作的对策和意见[13-15]。自2009年开始,平台中心受财政部、中科院等部门的委托,利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结果形成的全国大型科研仪器数据库,对财政资金申请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进行查重评议。目前查重评议的范围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中新购大型科研仪器以及中科院相关资金渠道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平台中心逐步建立了查重评议工作体系,为财政部、中科院等部门统筹仪器购置建设经费提供了有效的支撑。1 实施查重评议的意义1.1 优化大型科研仪器布局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既可以盘活仪器存量,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利用效率和共享率最大化,又可以调控增量,对于科学研究必须配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加以支持。对于利用率不高,非必须的大型科研仪器暂缓购置,使增量资源配置在能发挥最大效益的科研单位,从而优化大型科研仪器的布局。1.2 促进仪器资源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查重评议可以从建设源头上防止仪器设备重复购置,促进存量资源高效利用,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开放共享率低等问题。据统计,通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制度,以及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机制,中央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从2014年的500 h提高到2020年的近1300 h,平均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机时从2014年的不足50 h增加到2020年的200 h。1.3 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查重评议是减少仪器资源和财政资金浪费,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的制度性举措,可以更加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购置资金,同时降低政府投资的成本和风险,提高科技资源产出效率。平台中心实施查重评议以来,共建议核减仪器数量超过1万台(套),建议核减经费达百亿元级别。2 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体系建设查重评议是一项政策性、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实践性、科学性的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数据量大、人员广、部门多、单位广。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查重评议所需要素,平台中心构建了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评议标准和方法、标准化工作流程的完整查重评议体系,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高效实施。2.1 建立查重评议所需数据库数据库包括全国大型科研仪器数据库、分领域专家库、查重评议历史记录数据库、通用仪器市场价格库等各类数据库,依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发了查重评议信息化系统,支撑查重评议工作全程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保证查重评议工作流程精细、高效。2.2 确立查重评议方法和标准标准主要包括仪器与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是否相符,申购仪器设备功能、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先进性,申购单位现有同类仪器存量、使用情况和应用领域能否满足当前需要,所在地区或全国其他单位同类仪器是否能够通过开放共享解决需求,仪器运行保障条件及实验技术支撑队伍是否完备,购置预算和开放共享方案是否合理等方面,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判断,保证评议标准严谨规范。2.3 形成标准化评议流程查重评议实行闭环管理,经过原始数据获取、数据形式审查、数据导入、数据分配、专家遴选、评议不同项比对、专家合议、初评结果反馈、申购单位申诉、专家复评、终审结果确定、提交查重评议报告等流程步骤,最终完成该次任务,最后提交相关委托查重评议的部门或单位,保证评议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2.4 对查重结果跟踪分析将查重评议结果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大型科研仪器数据库,实时跟踪建议购置仪器是否完成购置,以及是否按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共享,定期对查重评议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对比各类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需求以及实际购置情况,对科研仪器的发展态势进行预判。3 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核心要素为了保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结果科学、客观、准确,需要对相关的购置评议核心要素进行分析,包括大型科研仪器名称的规范性、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基础数据库的完整性、开展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预警、按仪器类型划分年均饱满工作机时等4个核心要素。3.1 大型科研仪器名称的规范性通过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数据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填报的大型科研仪器数据梳理发现,我国大型科研仪器的名称很多都是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命名标准;二是管理单位资产信息填报不准确、不完整,如把300 kV场发射冷冻透射电子显微镜简单写为电镜;三是随着查重评议的深入推进,管理单位为了规避查重评议,故意改变仪器的名称。不规范的仪器名称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带来很大困难,对评议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基于此,平台中心开展了大型科研仪器标准化命名的相关研究工作。经调研分析,大型科研仪器命名需要遵循“主要原理、主要配置、服务对象”等关键指标。一是命名与分类结合,命名规则遵循分类标准;二是命名需要符合现有仪器命名和厂商产品命名习惯;三是命名需要参考现在的管理规定中心语(关键词)。根据以上原则,大型科研仪器的命名应采取以下标准规范[16]:统一用仪器原理命名法;仪器名称按照“服务对象—配置功能—主要原理—主语”的顺序描述。对于复杂仪器,配置功能按照样品分析时被分析物经历的次序描述,要求服务对象不超过1个,配置功能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原理不超过2个,主语尽量用计、仪、镜、器、机等明确主体,不用系统等模糊概念。经梳理、分析,标准化命名后,光学显微镜可以用69个、电子显微镜可以用45个、质谱仪可以用65个、X衍射仪可以用57个规范名字表达(表1),有效规范的仪器命名将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查重评议等工作提供有效支撑。3.2 查重评议基础数据库的完整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是以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为主要检索词,通过申购仪器和查重评议基础数据库中的已有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应用领域、使用效率、开放共享情况等逐一比对判断申购的仪器是否重复。因此,查重基础数据库是查重评议的重要基础保障,平台中心实时对查重评议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和分类,目前基础数据库中共有大型科研仪器17余万台(套),保证数据库的完整性,为查重评议结果的科学、客观、准确提高重要支撑作用。3.3 开展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预警为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大型科研仪器数据,在综合分析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总量、年有效平均工作机时、科研仪器价格、开放共享情况和地方发展差异等多种要素基础上,对全国范围内科研仪器设备数量较多,但利用率较低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警目录清单,在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中作为参考。对于出现在预警目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在查重评议时应从严把关。目前,平台中心开展了透射电子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等3类显微镜预警清单的编制(表2),后续还将开展其他分析类仪器预警清单的编制。3.4 划分年均饱满工作机时目前,无论是《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还是平台中心制定的《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规则(试行)》,都是将1200 h作为年平均饱满工作机时的标准。如果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超过1200 h,则认为该仪器的使用效率比较饱满,可以建议购置;如果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不足1200 h,且本单位及本地区有类似设备,一般情况下建议通过共享解决,不建议购置。但实际上,按照70号文,仪器共分成14类(除去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每类仪器的性能、用途和使用特点不尽相同,利用机时也有较大差别,比如电子显微镜类仪器,基本都是24 h运转,年平均有效机时能够达到3000 h,因此1200 h的年平均有效机时门槛相对就比较低;而特种检测仪器年均有效机时比较低,只有1000 h左右,达不到1200 h的标准。因此,需要对每类仪器划分年平均饱满工作机时,在查重评议中按此标准进行评议,才能使评议更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目前,平台中心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调查和领域专家提供的数据信息,初步统计了相应类型仪器的年平均饱满机时(表3),下一步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划定科学合理的年均饱满工作机时。参考文献 (References)[1] 李春梅,何洪,程南璞,等.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探讨[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 43(2): 83–88.[2] 耿忠兴,李炳昆,任铁强.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新思路的探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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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65.Cite this article: XU Z G, WANG R R, GUO Z X, et al. Study on relevant mechanism of duplicate checking review of newly purchase largescal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ments[J]. Experimental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2022, 39(9): 261-265. (in Chinese)
  •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发布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3〕5号HNPR—2023—04003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三部门制定了《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月12日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鼓励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政策。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第六条  推进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设施和仪器所有方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和完善省共享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工作。(四)监督评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第八条  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制定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二)会同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等工作。(三)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共享激励政策。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二)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按照规范向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信息。(三)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晋升和评价等政策。(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开放共享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已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信息更新,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5月31日前在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第十六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第四章  查重评议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拟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查重评议。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进行查重评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第十八条  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市州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利用情况等)。(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安装条件等支撑保障能力。第十九条  查重评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托省共享平台开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指导。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申购单位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按程序申诉,省科技厅将按相关程序处理。第二十条  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第五章  评价考核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分类考核、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三个部分。(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服务收入等总体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共享平台情况,支撑服务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第二十三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  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与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挂钩,同时作为科研仪器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时限制新购置科研仪器等措施予以约束。第六章  财政奖补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制度。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财政奖补比例根据其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的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组织专家复核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公布
    p   南开新闻网讯(通讯员 高磊)《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12日经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通过办公网向全校公布。 /p p   该管理办法共七章,内容涵盖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入账、使用、管理、考核、奖惩和处置等内容,涉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该办法旨在增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为我校“双一流”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p p   为了修订该管理办法,实验室设备处于2016年底开始,先后对津南校区和八里台校区的主要理工科单位进行调研,在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将办法意见稿提交学校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对意见稿进行认真审阅,经充分讨论,形成本办法。 /p p   该办法明确了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和方式。办法指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院两级管理方式,“学校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 /p p   该办法明晰了院校两级单位管理职责的范围。办法指出,“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4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院管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校管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同时也是部管大型仪器设备,须每年按时参加教育部规定的考核。 /p p   该办法扩大了大型仪器设备学院论证的金额范围,完善了论证内容。办法将学院论证金额由原来的20万元(含)—40万元扩大到20万元(含)—100万元。实验室设备处在调研全国兄弟院校大型仪器论证的基础上,于2017年初修改《南开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实并完善了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内容。该论证报告已在实验室设备处主页公布。为了进一步规范论证程序,实验室设备处将于近期公布《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 /p p   该办法重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办法指出,校管、院管的大型仪器设备都要分别纳入校、院仪器管理平台进行网络化统一管理。 /p p   该办法强调了大型仪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问题。办法指出,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保证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技术人员进行测试方法研究,拓展、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功能,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p p   《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大型仪器管理制度体系,近期将制定并颁布《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考核管理办法》。该管理制度体系将进一步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 /p p a title=" 《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href=" http://news.nankai.edu.cn/nkyw/xwfj/glbf.pdf" target=" _self" 相关链接:南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pdf /a /p p & nbsp /p p & nbsp /p
  • 中央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新规出台 4“赞”4“否”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财政部和科技部发布联合通知,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正式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此剧旨在为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办法》规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有关单位在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行查重评议时,将主要从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维度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评议。当满足以下八条原则中的任意一条时,即建议购置:(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则不建议购置:(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附件1: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概要模版)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型号、功能、产地国别、数量、单价、经费预算和来源、采购方式以及供货来源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主要包括:该仪器设备适用的科研领域和对当前科研工作的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本单位现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购置年代、型号、原值、使用情况(含年平均有效机时、开放共享、平均报废时间等)以及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运维保障情况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本单位现有实验队伍支撑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配备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总人数、资质状况、日平均有效工作时长、培训学习情况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开放共享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对于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有关安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附件2: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7115c6f4-75d9-431d-9f5d-cb2b8f73c4fe.docx" title="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doc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全文.docx /a /p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要求,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使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中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应当开展查重评议”的要求,推进使用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的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查重对象  1.凡申请获得2024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支持(2024年1月1日前立项项目除外)且申请单位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仪的,须开展查重。  2.申请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且拟购置大仪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查重评议的,可不再进行查重。  3.涉及应急突发事件、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拟购置大仪,可不进行查重。  4.鼓励各单位使用其他资金购置大仪时自行开展查重。  (二)查重主体  1.申购大仪的法人单位(简称申购单位)应当履行查重主体责任,制订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和内部查重具体操作规程,确定查重的内部责任部门,实事求是开展查重工作。  2.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简称省平台中心)负责申购单位所在市范围的查重。省平台中心应不断完善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简称省共享平台),收录、更新和维护全省大仪信息,制定简便高效的查重具体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开展查重。省平台中心开展查重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查重费用。  (三)查重范围  1.申购单位拟购置大仪价格在5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区间的,查重范围为申购单位内部,由申购单位自行开展查重。  2.申购单位拟购置大仪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查重范围为申购单位所在市,申购单位完成内部查重后由省平台中心负责在申购单位所在市范围查重。  二、查重流程  (一)提交申请  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仪的,应及时编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查重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申购单位负责查重的部门。申购单位负责查重的部门根据大仪预算价格确定查重范围,并在提交任务书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内部查重;查重范围为申购单位所在市的,应在收到任务书填写通知后15日内通过省共享平台向省平台中心提交查重申请。  (二)开展查重  申购单位负责查重的部门审核《申请表》并使用单位资产数据开展内部查重。查重范围为申购单位所在市的,省平台中心收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退回申购单位,申购单位应在退回后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表》,省平台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报告》(简称《查重报告》,见附件2)。  省平台中心使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gdkjzy.net)以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https://nrii.org.cn/)进行申购单位所在市范围的查重。  (三)形成查重结论  申购单位或省平台中心根据查重结果形成查重结论,查重结论分为建议购置或不建议购置2类。  1.建议购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建议购置:  (1)查重范围无同类大仪,或有同类大仪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2)查重范围虽有同类大仪但机时饱和(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或使用率在85%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3)查重范围虽有同类大仪,但因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4)申购的大仪是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2.不建议购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1)查重范围有同类大仪,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且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年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或使用率不足85%来判断)。  (2)对申购大仪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申购单位对省平台中心出具的《查重报告》如有异议,可提请省科技厅研究处理。  三、材料提交  申购单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任务书时,应同时提交《申请表》和《查重报告》作为附件;使用省级财政稳定性支持资金购置大仪的,申购单位在购置大仪前提交相关查重材料。提交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购单位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时应对大仪查重及实际购置情况如实做出说明。  四、结果运用  (一)作为任务书或预算申报必备附件材料。申购单位未提交大仪查重材料的,视为任务书或预算申报材料不完整。  (二)作为预算调整依据。《查重报告》结论与项目申报书、预算申报材料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修改任务书及调整预算。  (三)作为项目验收结题(阶段考核)依据。申购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查重报告》要求购置大仪,项目验收结题时,对《查重报告》结论为不建议购置或未进行查重而擅自购置大仪的,省科技厅可追回购置该大仪的省级财政资金。利用省级财政稳定性支持资金购置大仪,在阶段考核评价时,对《查重报告》结论为不建议购置或未进行查重而擅自购置大仪的,省科技厅可追回购置该大仪的省级财政资金或在下年扣减同等数额的省级财政资金。  五、其他  (一)省科技厅不定期对大仪查重评议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国家和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查重申请表》     2.《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报告》
  •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解读
    p strong   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strong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p p   为明确开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和《意见》的要求,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p p    strong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依托,以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 /p p   《办法》强调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意见》要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一律向社会开放。二是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应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p p    strong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共有五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附则。 /p p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 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 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 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 /p p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strong 四、《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p p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p p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p p    strong 五、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p p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p p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p p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p p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rong 六、《办法》哪些措施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strong /p p   第一,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依据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合理利益。 /p p   第二,通过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p p   第三,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p p    strong 七、《办法》提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strong /p p   《办法》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方法、考核对象以及考核结果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做了具体规定。 /p p   关于考核的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p p   关于考核的方法。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 /p p   关于考核的对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 /p p   关于考核的结果。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前文所述的后补助机制。二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方面。《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办法》规定,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p p    strong 八、《办法》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strong /p p   《意见》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p p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同时,《办法》也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1667" title=" 00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166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3eede321-b2c3-4985-a6c1-3510164663ee.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4051da1-c9c0-491b-a9ac-34a6e8bf03d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8f04104f-d17d-44c3-9772-1b7797ee2c8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dabe818-7a11-4d8c-8840-cc08a45318a1.jpg" / /p p /p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 三部委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日前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p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办法》中指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p p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p p   而对于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详细内容请参见《 a title=" "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23/5227060/files/a6a07cf6700f4a28abcae40dee8146b6.doc" target=" _blank" strong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strong /a 》原文。 /p p /p
  •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印发
    为保障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海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以及《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简称“大仪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海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以及《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仪平台是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为有效盘活现有科研条件存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设立的基础性公共科技条件平台。   第三条 大仪平台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资源统筹、分类管理、开放共享、促进创新”的建设原则,旨在提升科研设施与仪器基础条件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为我省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单位及其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运维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简称“协作共用网”)。按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预约、服务、使用效益评价、后补助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管理,为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提供组织保障。   第七条 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和业务交流、培训和分析测试方法研究等活动,提高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水平。   第八条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区域的互联互通。与国家及其他区域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平台对接,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推进海南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协作共用,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大仪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政府制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   (二)制定大仪平台开放共享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   (四)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事项。   (五)指导制定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设立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简称“大仪办”),作为大仪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大仪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大仪办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大仪办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并组织审核加入协作共用网的单位及其科研设施与仪器名单,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的采集和日常数据上传,发布协作共用开放共享信息,清理不再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保障共享设备的有效性。   (二)对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协作共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和总结,协助组织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绩效评价,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三)受理并审核后补助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审议后补助分配方案。   (四)负责为成员单位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大仪平台宣传推介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学术交流、业务或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受理用户对大仪平台有关业务的咨询及对成员单位检测服务的投诉,投诉处理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重大问题处理报省科技厅审议。   (六)负责协作共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持续建设与维护升级。   (七)负责大仪平台相关文件资料的分类保管和存档。   (八)协助修订大仪平台相关管理制度。   (九)贯彻执行省科技厅相关决议,每年第一个季度向海南省科技厅报告上年度大仪平台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十)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成立“大仪共享评审专家库”,专家成员由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成员单位专家、相关大仪开放共享管理或检测技术服务专家组成,专家库由大仪办负责管理。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申请加入协作共用网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   (二)评价成员单位和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绩效,对相关后补助费用提出安排建议。   (三)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方面的学术、测试技术和应用研究提出指导和咨询建议。   (四)根据本省产业发展需求,对大仪平台建设提出规划建议。   (五)协助大仪办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培训以及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开发等活动。   第四章 加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大仪平台的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达到大仪平台要求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场所(限于本省区域内),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保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条件、资质及能力,开放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 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大仪办择优加入的方式。   公共财政投入的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机组)必须加入大仪平台,且自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和开放制度提交大仪办;支持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加入大仪平台,强化军民科研设施与仪器统筹共享,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鼓励非公有制单位加入大仪平台,实现资源统筹、互通有无、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加入大仪平台的程序。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及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信息相关表格,报送大仪办,必要时提交设备原值证明材料。大仪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进行审议,申报单位须得到评审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成为大仪平台成员单位及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机组。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后补助。根据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情况,申请协作共用补助经费的后补助,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后补助、运行后补助和优秀机组评估等。   (二)优先参加大仪平台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宣传、展览、考察、咨询等活动,优先获取相关技术或服务信息。   (三)通过协作共用网站,向社会发布典型服务事例。   (四)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   (五)对大仪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及海南省大仪平台的有关规定。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相关制度。   (三)积极参加大仪平台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凡成员单位均须参加年度评估,接受大仪办和专家组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和机组人员的评估。   (五)及时上报不再满足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并向大仪办提出该科研设施与仪器退出大仪平台的申请。   (六)成员单位须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大仪办联络沟通相关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保证为用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服务。   (八)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成员单位可按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并与省级管理平台对接,定期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亦可直接通过省级管理平台进行报送。   (十)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建立开放和服务情况记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十一)核定相应的服务成本,制定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坚持诚信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做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十二)开放共享服务一般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按照服务协议完成检测服务;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十三)妥善保管测试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章 补助经费与开支   第十七条 对大仪平台按照入网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实施共享服务后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使用后补助、成员单位运行后补助、年度优秀机组评估以及平台建设维护等。   (一)使用后补助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技术改进时使用到非本单位的协作共用网内大型仪器,可申请使用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按申请单位实际缴纳费用的20%-40%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运行后补助   1.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可申请运行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按该成员单位机组上年度开放共享费用的20%-40%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成员单位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入网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申请后补助。   2.对新入网仪器,第一年按照入网仪器总价值5‰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照后补贴方式进行申请。   3.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承担政府招标或强检任务等活动不属于本补助经费支持范围。   (三)优秀机组评估   对协作共用网内仪器,大仪平台每年进行一次机组评估。大仪办组织专家对仪器使用效率、运行状况、服务机时数、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表彰奖励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每个单位推荐的名额按不超过本单位入网仪器的35%进行推荐,最多不超过8个名额。
  •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青海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更好地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通过对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和绩效评价奖惩制度,进一步提升全省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程度和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提质增效。一是完善工作流程。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按照信息共享、资源统筹、考核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可享受共享补贴,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科研仪器设施更新和绩效补贴的重要依据。二是优化绩效评价体系。结合全省大仪共享实际,科学设计绩效补贴制度,各单位共享绩效补贴额度与共享服务收入、仪器设施开放率、入网率、共享率、用户好评率紧密挂钩,各指标数据通过省大仪管理平台直接提取,提升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三是注重激发高校院所共享服务积极性。从制度层面最大限度解决束缚高校院所开展大仪共享的服务收费、收益分配、仪器维护等问题,允许共享服务收入包括高校各院系间、课题组间共享取得的横向收入,进一步提升各高校院所开展大仪共享的主动性。下一步,青海省科技厅将着力落实大仪共享政策,研究制定开放共享绩效考评方案,组织开展共享服务宣传,优化完善省大仪共享平台,推进政策实施,释放服务潜能,促进资源共享。
  • 要求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第二章    管  理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第三章    条  件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第四章    申  报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第五章    建  设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第六章    运  行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第七章    评  估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科技部就科学仪器共享发布最新回应:施行查重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10月9日,科技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分党组书记、院长陈广浩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区域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更好服务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建议》的答复。具体答复如下:一、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情况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文件,通过建设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展评价考核等一系列举措,大力推动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支撑服务科技创新工作。二、关于加快建设区域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更好服务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建议(一)关于加强建设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科技部通过完善制度、搭建平台、强化考核,全面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取得了积极进展,建立了集仪器预约、评价考核、资源调查、购置评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推动20多个省市和300多家中央级高校院所建立了在线服务平台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互联对接,将全国13.5万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平台开放共享,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国的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服务体系。此外,中国科学院基本建成以90个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为基础、16个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为骨干的两级中心支撑体系,督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开放共享,同时建成了中国科学院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并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为跨区域、跨单位仪器设备用户提供预约使用和仪器操作等技术服务。(二)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大力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持续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在评价考核结果基础上,对管理单位进行奖惩,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取得了良好反响,有效推动了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享仪器设备。(三)引入市场化运营提升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率。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支持指导各地方以授权为基础、建立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切实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上海研发服务平台与牵翼网络合作进行市场化运作,以检测服务为切入点,为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检验检测、仪器共享、计量校准等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本。(四)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助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各地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过程中,纷纷推出了本地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科研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地方实施了创新券政策,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13个地方已在省级层面推行,湖北、安徽等8个地方目前在部分地市组织实施。长三角三省一市、京津冀三地等地区在科技部的指导下推动创新券跨地区互认互通,推进科技资源跨区域共用共享。(五)施行查重评议,引导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购置。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有关工作。2019年,两部门联合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要求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强调科研仪器共享共用要求,并明确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同时,财政部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共用情况,作为相关项目预算审核重要因素。三、下一步工作考虑科技部将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统一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从源头控制重复购置,不断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继续大力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持续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提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率,促进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当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   (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   (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   (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   (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   (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   (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   (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项目组织部门在具备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评审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初步意见,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根据立项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项目预算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批复组织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预算下达时间为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当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总体组同意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含未通过综合验收),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项目组织部门,由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清查处理并报科技部备案,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责,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项目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组成的项目总体组,具体负责项目和任务执行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和项目用户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供咨询。   第三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从图纸设计、材料选择、部件加工到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管理,形成完整齐全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当达到科学仪器设备成果能够复制、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部门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项目监理组,对项目的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和成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监理活动报告,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组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组工作。   科技部根据管理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组织部门按年度向科技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技术、市场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六)其他导致不能完成项目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涉及科技部立项批复确定的内容调整及项目撤销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向项目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科技部审批。其它重大调整,由项目组织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科技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在立项、项目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各环节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材料包括相关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鼓励项目组织部门在初步验收工作中增加科学仪器设备成果的质量评价环节。   第三十九条项目完成6个月内,在项目初步验收基础上,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请科技部综合验收。   第四十条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开展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部分。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五)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科技部将综合验收结果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未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组织部门应当在接到科技部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并再次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仍未通过综合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总结分析,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本专项项目。   第四十二条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组织部门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及其所组织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科技部、财政部对试点项目组织部门进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及时报送科技部存档。属于保密项目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统一的专项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促进项目交流合作与成果共享。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立项、项目成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第七章 成果应用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综合验收后,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与应用单位和相关企业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成果的应用,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成果应用推广或技术转移方案应当报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综合验收后三年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向科技部报送项目成果使用年度报告,包括产业化、市场占有率、用户使用情况以及开放共享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科技部对项目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立项和选择承担单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产生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工程工艺、应用方法和科学仪器设备整机等重要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使用,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管理、运用及其利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仪器设备产品、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均应当标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适时选择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纳入专项试点范围。试点地区范围内,项目牵头单位是试点项目组织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由试点项目组织部门推荐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企业)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项目组织管理按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公布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2〕139号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央改革办督察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以下简称《细则》),2022年7月至8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了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价考核依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强调提高运行使用效率,强调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减轻科研单位负担,通过专家咨询和现场核查,形成考核结果。共有24个部门345家单位参加评价考核,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共计4.7万台(套),重大科研基础设施85个。  总体看来,与2021年相比,参评单位对开放共享更加重视,管理和共享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参评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351小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仪器入网比例为100%。参评的85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较好,在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考核结果  根据《细则》,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形成了评价考核结果。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50个单位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效率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明显,考核结果为优秀;东南大学等100个单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使用效率较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189个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华北电力大学等6个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较差,存在开放共享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或未有效使用在线服务平台,科研仪器重复购置、低效使用、闲置浪费等问题,考核结果为较差。具体评价考核结果见附件。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相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精神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  附件: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1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发布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1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1〕136号 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改革办督察组的要求,2021年5月至9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了2021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评价考核依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强调提高运行使用效率,强调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减轻科研单位负担,通过专家咨询和现场核查,形成考核结果。共有25个部门346家单位参加评价考核,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共计4.2万台(套),其中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359台(套),涵盖同步辐射光源、加速器、科考船、风洞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86个。 总体看来,与2020年相比,参评单位对开放共享更加重视,管理和共享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参评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278小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仪器入网比例为98%,92%的参评单位建立了在线服务平台。参评的86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较好,在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通过评价考核,也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管理机制不健全,仪器利用率水平不高。二是仍有26家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在线服务平台,仪器管理水平不高。三是少数单位对仪器购置缺乏统筹管理,仍然存在低效购置现象。 二、考核结果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50个单位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效率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明显,考核结果为优秀。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等100个单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使用效率较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等188个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东北师范大学等8个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较差,存在重视不够、统筹管理不力、通用仪器利用效率低、制度建设缺失、实验队伍支撑薄弱等不足,考核结果为较差。具体评价考核结果见附件。 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相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 附件:2021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2021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序号单位名称考核结果1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优秀2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优秀3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优秀4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优秀5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优秀6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优秀7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优秀8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优秀9浙江大学优秀10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优秀11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优秀12河海大学优秀13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优秀14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优秀15清华大学优秀16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优秀17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优秀18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优秀19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优秀20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优秀21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优秀22上海交通大学优秀23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优秀24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优秀优秀35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优秀
  • 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新要求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等。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时,现有科研用房应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附件: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pdf
  • 内蒙古出台管理办法推动科研仪器等创新要素开放共享
    为加快推进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等创新要素开放共享,近日,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办法》共五章27条内容,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并规定了评价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周期和内容、结果和应用,建立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奖惩措施。  《办法》规定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办法》通过推动仪器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等措施促进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办法》对每年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将予以后补助支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制定处置措施。
  • 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p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p p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p p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后,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p p   三、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执行。 /p p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我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p p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广东省财政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28日 /p
  • 东营市完善管理办法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实施。文件规定,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给予发生费用总额20%补助,对服务量大、综合效益突出的仪器供给方,给予服务总额10%至30%奖励,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自我市大力推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以来,先后有714家中小微企业及412台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原值达到27361.56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兑现补助资金247单,落实供给方奖励资金52.6万元,切实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减负增能。
  • 山东省济南市召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表彰大会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召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表彰大会,对山东大学检测中心等 17个先进单位、马传峰等67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济南市是山东省科学仪器装备最集中的城市,然而由于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科学仪器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导致一些单位仪器利用率不高,而另外一些单位由于资金限制,缺少科学仪器设备,使科研开发工作受到严重限制。对全市所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缺乏统筹协调,低层次重复购置现象突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立和运行,为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大会公布了《 济南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办法(草案)》,《办法》实施后,有关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前,将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技术分析评议,从而避免重复购置,减少浪费,提高仪器使用效率。
  • 开放共享,让大型科研仪器“忙”起来
    在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高端电子显微镜50%以上的机时由青年科学家使用。通过高端电子显微镜服务,该所2021年度取得26篇SCI论文成果,其中16篇由青年科学家完成,占60%以上。这不是个例。如今,青年科研人员已成为中科院1万多台(套)大型科研仪器的主要用户。“通过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破除稀缺资源垄断,让青年科研人员能够找得着、用得上最先进最高端的科研仪器,尽快将科研思路转化为科研行动,进而形成科研成果。”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主任苏靖日前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取得积极进展。不仅在支撑保障重大科研成果产出方面收获颇丰,高校院所还通过建立开放共享的仪器中心,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就在不久前,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出炉:参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总体较好,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从“为我所有”到“为我所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保障。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对提升国家创新整体效能、服务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意义重大。近年来,高校院所对开放共享的认识发生根本转变,从注重“为我所有”到注重“为我所用”,从“重建设轻管理”到“重统筹看绩效”,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蜕变源于激励约束并重的“年度大考”。自2018年起,科技部、财政部每年组织对近350家中央级高校院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18年—2022年共奖补692家(次)高校院所,拨付经费6.75亿元,通报并督促整改60家。说到仪器开放程度和使用效率的显著提升,就不能不提到河海大学。该校2018年参加评价考核时,大型科研仪器的平均年有效工作机时只有556小时,被评为“较差”。这个结果让刚刚分管实验室的河海大学副校长郑金海感到“压力山大”。该校并非不重视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也出台了《河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建立了仪器购置论证和开放共享管理体系,怎么还会出现这种结果?究其原因,是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比如,“学校仪器购置缺乏统筹,存在因引进人才购买大型科研仪器,事后仪器闲置的情况。一台气质联用仪全年只开机3次,一台制备液相色谱仪全年未使用”。郑金海和同事调研走访后还发现,学校部分仪器专业性较强,开放共享程度低;部分大型仪器精密程度高,使用效率高会引发较高的维护维修成本。直面问题,河海大学通过优化组织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推进评价考核、创建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专项活动等措施,创造性提出“推、保、考、提、拉、改”6字工作法,大力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率。仅2020年度,通过校内论证削减1/3以上的仪器购置,节省购置金额1136万元;共享基金、维修基金的建立,为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解了后顾之忧;仪器设备使用机时、对外服务、科研成果等被纳入绩效考核……一系列“组合拳”接连出击,河海大学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2021年,仪器平均年有效工作机时达到1223小时。2022年,河海大学在开放共享“年度大考”中获得“优秀”。而这,只是新的开始。奖惩并重提升共享效能2015年至今,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原值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数量从3.6万台(套)增至13.3万台(套);参加评价考核的中央级高校院所仪器开放率从50%达到100%。中央级高校院所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从2015年的500多小时提高到2021年的1351小时;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从不足50小时增至231小时。数字跃升的背后,离不开日渐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支撑,以及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体系的建设。2017年,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明确了开放共享相关主体的责任和重点任务。此后,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相继制定2200多项开放制度,在开放共享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制度予以激励和保障。“科技部还建立了集仪器预约、评价考核、资源调查、购置评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与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互通互用,指导推动20多个省区市和300多家中央级高校院所建立了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互联对接。”苏靖介绍,覆盖全国的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2021年,针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申请的2.8万台(套)大型科研仪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进行查重评议,7年来共减少重复购置4900多台(套)。一方面,从购置源头避免仪器重复浪费,确保财政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另一方面,通过“奖优惩劣”,对仪器利用水平高、开放效果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对仪器闲置浪费严重、开放效果差的单位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中,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连续5年荣获第一名。2003年以来,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蛋白质科学研究平台为全国956个单位提供了2.1万次分析测试及技术服务,总使用机时达到42万小时。“为加强与所外单位科研合作,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即便对于机时特别紧张的高端透射电子显微镜,也确保总机时的20%对所外用户开放共享。”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蛋白质科学研究平台主任韩玉刚表示。技术支撑人才是高端仪器高效运转的关键。“平台建立了以首席技术专家为引领,以高级技术主管为骨干的专职技术支撑队伍,平台工程师的平均薪酬要比研究和管理系列人员高20%。”韩玉刚说,平台还将争取和完成仪器研制、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列为岗位等级晋升的一个重要指标,平台自己研发的HOPE-SIM光电关联成像技术、时间分辨率样品快速冷冻技术已完成技术授权和转化。让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从中受益当前,我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创新不断取得突破,特别是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方面表现亮眼。比如,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等省市推出“互联网+仪器检测服务+创新券”模式,鼓励研发企业使用创新券获得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2022年度,浙江省为企业提供创新券服务2.5万次,使用创新券3.8亿元,带动企业相应研发投入11.8亿元。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了从购置评议—仪器入网—开放共享—运行监测—绩效评价的全周期管理“一网办”,从智能搜索—实时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抵扣)—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的全流程服务“一指办”。“针对大型科研仪器评议不够科学精准的问题,平台上线智能模块,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从专家凭经验判断,转变为根据同单位、同型号、同功能仪器数据分析后的客观判断。”浙江省科技厅基础处处长夏昶祺说,平台还安装了近1万台大仪物联网传感器,实时分析每台仪器的开机、运行状态,有效提高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20%以上。开放共享,正在让越来越多的大型科研仪器“忙”起来。不过,站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高度,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和开放共享仍有难题待解。比如,部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与开放共享工作尚不相适,资产管理制度侧重于“管住”而非“用好”,未建立有效的开放服务收入分配机制等。“下一步,我们将打造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升级版’,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苏靖透露,具体举措包括推进科研仪器购置、管理、服务、评价的全链条管理,引导高校院所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管理制度,鼓励高校院所与仪器专业化服务机构合作,深化新购科研仪器查重评议,促进国产仪器应用推广,等等。记者了解到,未来,科技部还将围绕脑科学、人工智能、生物育种等重点领域,打通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生物资源库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形成科技资源共享合力,全力保障重大科技创新。
  •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新规,你知道吗?
    p   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同时,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p p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2017年9月《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下面来为大家划重点。 /p p    strong 1.政策依据 /strong /p p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p p   (2)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明确规定“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p p   (3)2017年9月,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和《意见》要求,制定《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p   strong  2.什么是开放共享? /strong /p p   开放共享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p p   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p p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p p   strong  3.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为主要范畴 /strong /p p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p p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p p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p p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strong 4.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怎么管理? /strong /p p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p p    strong 5.管理单位需要做些什么? /strong /p p   (1)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p p   (2)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p p   如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p p   (3)与用户订立合同。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p p   (4)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p p   (5)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p p    strong 6.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strong /p p   (1)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p p   (2)采取分类考核方法。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 /p p   (3)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 /p p   (4)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 /p p   一是后补助机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p p   二是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 /p p   三是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p
  • 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新增大型科研仪器设备1656台
    1月5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2021年,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新增入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1656台(套),累计入网量达到11812台(套),总价值约81.6亿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据悉,此次新增入网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从单位类型来看,高等院校新增入网540台(套),累计入网5460台(套)、占比46.22% 科研院所新增入网398台(套),累计入网2708台(套)、占比22.93% 企业新增入网663台(套),累计入网2747台(套)、占比23.26% 其他机构2021年上半年新增入网55台(套),累计入网897台(套)、占比7.59%。从科研仪器类别来看,占比最多的5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为:分析仪器4969台(套),占比42.07% 物理性能测试仪器960台(套),占比8.13% 工艺实验设备956台(套),占比8.09% 电子测量仪器690台(套),占比5.84% 计量仪器367台(套),占比3.11%。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型科研仪器入网后,设备拥有单位就可以将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商品化”,企业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就可以自主选择服务种类、自主下单交易、享受服务。如果是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入库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还可申领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时可以享受费用抵扣的政策优惠。此外,为加强川渝科技资源共享,2021年4月,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正式开通,目前已整合和共享了两地大型仪器设备13183台(套),总价值约122亿元,助力川渝科技协同创新。
  • 湖南: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要共享 单台50万以上要查重评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日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除涉密外,均应对外开放共享 由社会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据悉,湖南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录,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  此外,该通知还特别说明,湖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还将对年度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拟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编制经费预算之前进行。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新购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评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新购科研仪器的必要性 (二)新购科研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新购科研仪器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能力 (四)新购科研仪器的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实施计划安排 (五)新购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方案。
  • 涉及高校仪器采购,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最新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今天财政部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同时废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主要用于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不得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其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团队采购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一、重点使用方向方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强调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旧版未提及)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方面(三)、(四)条不同于旧版。强调聚焦重点和注重绩效。中央高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预算管理方面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自主选题项目由中央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四、支出和决算管理方面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旧版设备采购有限额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40岁以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调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高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若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将依法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涉及更改的内容用红色标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二)自主管理。中央高校根据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三)聚焦重点。中央高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四)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第十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中央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央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财政部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 中央高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同时废止。
  • 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起来围观这家高校科技创新之道!
    近日,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实验管理中心)传来好消息,科研人员利用新安装的OxfordSymmetryS3电子背散射衍射仪,首次实现了纳米级透射菊池衍射技术测试,获得纳米尺寸的晶体信息数据,为纳米材料性能优化提供了实验支持。“我们针对科研人员特定测试需求,深入挖掘仪器设备潜能,在全区范围内率先完成原位电镜测试实验,为此次测试提供了关键设备保障。”实验管理中心主任李利军说,“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并且加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提升了学校的仪器设备使用率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使得科研人员找得着、用得上最先进最高端的科研仪器,产出更多科研成果。”机组人员在研究和评估新材料测试方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供图)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是由自治区科技厅于2023年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网络平台,聚集了区内相关单位169家,集约管理原值38.73亿元仪器设备5639台/套。“引导高校、院所财政资金购置的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自愿开放共享,随着越来越多的管理单位加入我们的共享服务平台,平台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有效解决了仪器闲置问题。”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处长赵远亮表示。从“为我所有”到“为我所用”内工大实验管理中心作为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线上服务管理单位,直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程度和使用效率低、共享平台建设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基本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以技术过硬、设备优良为保障的共享机制,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健全、开放共享的测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共享管理模式和经验。实验管理中心以“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共服务性强、具有学科特点的校级开放共享平台,实现了资源高效利用,提升集约化管理水平。据介绍,学校单价3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已入驻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价值低于30万元的设备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也通过自治区和学校两级平台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李利军表示,“在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带动下,将分散的大型科学仪器整合起来,大型科研仪器也‘忙’了起来。”从“重建设轻管理”到“重统筹看绩效”2022年,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出台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对管理单位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知识产权及信息诚信等方面提出要求,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2023年,联合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细化评价考核指标,进一步规范了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据李利军介绍,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要求,每年对院级平台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发放体系。通过这样的评价考核机制,激励院级平台扎实做好开放共享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仪器共享效能,基本形成良好的开放共享局面,为高质量开放共享工作奠定了良好的软硬件条件。2023年,在自治区科技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中内蒙古工大获评良好,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机组人员在调试电镜设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供图)此外,自2023年起,建立了大型仪器购置评估论证机制,将评估论证作为购置的前置审批条件,从大型仪器设备先进性、适用性、人员配备、运行维护、开放共享方案、绩效、安装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对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评估论证。并且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负面清单,自行开发建立信息系统,对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实行项目库管理,真正做到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管理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进共享。从“要我服务”到“我要服务”内蒙古河西公司所主持的聚合物自修复材料性能及结构研究项目中,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样品的微观、纳观形貌及成分分析,为样品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工艺提供了科学客观的分析数据。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空调新型铝箔研发项目中铝箔组织结构、成分及形貌表征测试工作在实验管理中心完成,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指导。实验管理中心通过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破除高端设备资源壁垒,实现“物尽其用”,不仅在支撑保障科研成果产出方面收获颇丰,还积极承担对外测样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河西公司、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提供测样服务,满足了委托测试的多样化需求,助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对于校外用户的测样申请,测样人员可以通过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进行预约,也可以通过我校实验管理中心开放共享平台预约,学校安排专人进行对接,解决预约过程存在的问题,提供优先测样服务,把资源‘用起来’、让服务‘优起来’。”李利军表示。该实验管理中心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入网仪器信息化管理,不断优化注册、经费结转、预约和测样流程,延长开放共享时间,周末、节假日及夜间提供开放预约,满足校内外师生和研究人员测样需求。在李利军看来,大型仪器共享的不仅仅是设备,还有专业技术人员对检测结果的科学分析与判断,这才是共享的核心与关键。该校每年选派教师参加大型仪器专题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软实力”打造技术“硬支撑”。实验管理中心测试人员通过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获批《一种多工位扫描透射明场像成像装置》《一种用于透射电镜样品粘贴环形载网的装置及方法》《用于原位电子背散射衍射研究的样品夹持装置及测试方法》《一种制备透射电镜粉末样品的装置》等多项发明专利。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是促进科技创新、拓展认知疆域的重要工具,是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基石和保障。推动其开放共享,有助于释放仪器效能,进一步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处长赵远亮表示,将大力推广诸如内工大等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上取得成效的经验模式,引导更多高校、院所、企业在管理平台入驻仪器设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形成科技资源共享合力,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为全区科研与技术创新予以保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福建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受福建工程学院委托,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0]SD[GK]2022003、福建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福建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7-21 08:45(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500]SD[GK]2022003项目名称:福建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988000元 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988000元采购包最高限价:988000元投标保证金:988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1-1A0201080302-行业应用软件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1(批)否本项目为福建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基础综合管理平台、数据交互与接口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移动应用平台、智慧电子门牌管理软件、智能电源控制终端管理软件、智能视频终端管理软件等,详见招标文件。988000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描述: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1)明细:执行本合同包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特别要求(本文件中描述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 描述: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6-30 19:00至2022-07-15 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07-21 08:45(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福州市本级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索高广场2号楼2层203单元 - 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备案编号:K-GCU-GK-202206-B4743-SD。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福建工程学院 地 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园路3号联系方式:0591-228632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索高广场2号楼2层203单元联系方式:0591-8795958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淑芬、梁诗曼电   话:0591-87959580网址:zfcg.czt.fujian.gov.cn开户名: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06-30
  • 广东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权”细则落地
    p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p p   通知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p p   广东将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通知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后,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p p   为了进一步落实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的政策,广东将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p p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通知指出,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此外,通知强调了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通知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p
  • 总价值达3亿元!汕头476台(套)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2月18日下午我市举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启动仪式该平台集中整合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资源476台(套),总价值达3亿元,向全市管理单位与企业用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让越来越多大型科研仪器“走出深闺”,服务新质生产力提升。记者走进高校,零距离感受这些设备的“高大上”。记者探访的是汕头大学的ICP质谱仪,它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精准检出一个样品里面所含有的极其微量的金属元素。有多精准呢?就算在一个水库里面,滴上几滴墨水,都能够检测出来。在汕头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等离子发射光谱实验室,这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检测仪几乎可以完成元素周期表里所有金属元素的检测分析,在生物医药、环境分析、法医鉴定等领域有广阔使用空间。实验室的研究课题之一,就是对汕头青澳湾表层沉积物重金属含量进行实测。汕头大学中心实验室主任兼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教授陈耀文介绍:“它的检测现在最低大概是每升0.2纳克,相当于1万吨水里面,含量有2克左右就可以检测出来。目前在青澳湾,我们海洋专业的老师有很多课题都在这方面做一些研究。”为推进产业和科技互促双强,我市出台《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整合全市企事业单位大型科研仪器信息,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目前,该平台已收录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等在汕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476台(套),服务应用领域包括化学化工、药物、高分子、纳米材料、生命科学、环境科学、食品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等。这将大幅提升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让全市创新主体共享更多科技资源,减少研发成本。其中,汕头大学拥有各类科研仪器设备500多台(套),总价值2.5亿元。其中大部分已收录到共享服务平台。汕头大学中心实验室主任兼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教授陈耀文说:“汕头大学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通过这个平台减少企业的研发成本,提供科学的、专业的技术支撑。”在广以理工学院电镜中心,这台扫描电镜能清晰展现真实的纳米世界。高新技术企业龙骅新材料公司研发的一款新产品,就在这里开展多轮投产前的试验。广东龙骅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挺说:“我们在自己企业的显微镜是没法看到微观的一些东西,一台电镜动不动就要几百万元的投入,同时,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操作和维护。像这种设备能够开放给我们当地企业使用,这对我们当地企业来说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电镜中心主任茶丽梅说:“我们面向的领域很广,首先就汕头企业本地来说,有很多食品工业,其次是化工,还有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还有大健康大医疗。我们可以一起申请其他的项目申报、专利产品,或再做进一步更深入合作。”
  • 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重庆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图为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页面。 重庆市科技局供图  记者3日从重庆市科技局获悉,该市近年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截至目前,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累计入网量达到8649台(套),累计总价值约80.16亿元;平台发展服务店铺604个,上线科技服务产品4391项,交易金额达5.58亿元;1.12万家企业累计享受科技创新服务2.1万余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但这些仪器往往价格昂贵、耗资巨大。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就是提高区域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有效举措之一。  重庆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当地出台了《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不断发展,已成为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资源共享的“立交桥”。通过平台,企业与高校做到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开展“产学研用”科技研发,实现了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截至目前,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研仪器设备累计入网量达到8649台(套),其中,高校累计入网3932台(套)、科研院所累计入网2315台(套)、企业累计入网1642台(套)、其他机构累计入网760台(套)。占比最多的5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工艺实验设备、计量仪器。  这些大型科研仪器入网后,高校与科研院所单位可将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商品化”,企业可像逛电商网站一样,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自主选择购买,大大降低研发成本。  “仪器设备在闲置时也可以有效利用起来,增加了效益。”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中心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上共享了85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并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平台积极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已帮助多家药企攻克技术难关,顺利完成了多种新药的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川渝科技资源共享,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也已上线。平台实现川渝两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两地平台用户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等功能,整合和共享了川渝两地大型仪器设备10001台(套),其中重庆8649台(套)(20万元及以上)、四川1352台(套)(50万元及以上),将有助于川渝科技合作,加快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
  • 深圳市本级财政投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市审计局对截至2021年6月深圳市本级财政投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于2016年10月制定《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将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单价30万元以上)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外向社会开放。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的日常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及其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简称市共享平台)于2019年10月上线运营。截至2021年6月底,市共享平台仪器入网单位414家,入网仪器10551台套,仪器原值合计97.21亿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深圳市近年来不断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2016年出台了《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为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搭建了全市科学仪器共享信息服务平台,针对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等单位开展数据采集与仪器共享工作。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等管理单位逐步将部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部分高校搭建了仪器共享管理统一平台,为科技资源共享、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决策部署完成情况方面  1.市科技创新委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推进缓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失效后未完成修订,未配套制定关于联合评议、共享服务评价考核、相关奖惩措施等内容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2.市科技创新委未按要求及时组织召开共享联席会议。  3.市科技创新委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建设缓慢,市共享平台功能不健全。  4.13家管理单位仪器设施共享程度不高,为企业服务不足。一是仪器对外运行机时低,未对外使用的仪器数量大。二是外部用户尤其企业用户使用机时占比低。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产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  1.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主管部门对市本级财政投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底数不清。  2.13家管理单位部分大型科学仪器应纳未纳入市共享平台。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配置管理和使用效益方面  1.部分仪器重复购置且不饱和运行。一是市级层面重复购置,市科技创新委未开展新购仪器的联合评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缺少论证查重程序,导致单位之间仪器重复购置。二是管理单位内部层面重复购置,抽查发现2家管理单位内部层面存在重复购置问题。  2.13家管理单位部分仪器设备低效运行,甚至处于闲置状态。  3. 3家管理单位纳入本单位外部预约共享平台的仪器占比少,对外开放共享率较低。  (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础管理情况方面  1.5家管理单位仪器设备数据统计不准确、使用记录登记管理不规范。  2.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定价管理不规范。1家管理单位部分仪器设备无收费标准,1家管理单位类似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3. 2家管理单位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会计核算不规范。  四、审计调查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于上述问题,深圳市审计局已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决策部署完成情况方面的问题,要求市科技创新委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修订进度,持续推动我市新购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共享服务考评和奖惩等相关管理细则的研究制定,完善共享平台功能。  二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产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的问题,要求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摸清本部门项目涉及仪器设施的底数,切实履行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地将本单位符合要求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至市共享平台。  三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配置管理和使用效益方面的问题,要求市科技创新委和各管理单位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前论证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各管理单位应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切实盘活存量资产,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扩大仪器设备开放的覆盖面,提高开放共享程度。  四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础管理情况方面的问题,要求各管理单位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完整准确地记录仪器的运行和开放情况,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综合考虑实验成本与市场定价,规范相关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制度原则和审定程序。  五、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本次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被调查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一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决策部署完成情况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市科技创新委推动修订《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订《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对管理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成效、共享服务组织管理及信息公开进行考核;将对共享平台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功能设置的合理性、使用的便利性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推动开放共享供需双方对接,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配置管理和使用效益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市科技创新委强化联合评议的同时,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内部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项目审批单位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各管理单位加强仪器设施立项购置评议工作和完善低效运行设备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如深圳大学出台《深圳大学科研设备立项论证管理方案》,完善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立项论证工作;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新开发资产管理系统设置调剂平台,用于院内闲置资产调剂,通过信息化平台提升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产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各责任单位采取加强摸底调查、强化评议等措施提升仪器设施配置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统计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领域项目设备共计879台,总值8.47亿元;市科技创新委核查了332家单位,统计数仪器总数4895台,总值76.74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梳理制造业资助项目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加强仪器设施的摸底统计和共享对接工作;各管理单位已将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纳入市共享平台。  四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础管理情况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各管理单位规范仪器内部管理和强化使用、收费监督工作。如南方科技大学建立机时上报复核、设备管理巡查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化管理,在平台登记、预约使用,自动生成电子使用台账,制定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申请表》,依据国内相关单位同类设备收费标准的调研结果并结合成本核算实际,报学校备案公示,对收费标准制定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审计局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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