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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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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学术研讨会相关的论坛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做?

    5月6号,农业部又公布关于第二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增补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等21个技术性机构为农业部第二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和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农业部第二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5/t20130507_3452577.htm 但目前农业部还没有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原创大赛】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前几日,接到省厅通知,让我单位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查阅了一些资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和大家共同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最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虽然农产品生产方面有严格的标准、规则和实施准则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总有一些因素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进入系统,给产地环境、种苗繁育、田间管理、采后处理等造成潜在的危险存在,直接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发生之后或发生之前,及时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对风险本身、风险作用方式、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及时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完整的控制措施,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此,加快推进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势在必行,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为目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size=16px]  农残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设备,它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生长、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留存在最终的农产品中的残余物质。如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农残检测仪的作用至关重要。  以下是农残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几个关键作用:  风险评估: 农残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通过对不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可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规性检测: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规和标准。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商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品牌保护: 农残检测仪有助于保护农产品的品牌声誉。如果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过标准,将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使用农残检测仪进行自检和监督检测,农产品生产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维护品牌的声誉。  市场准入: 一些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严格。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出口商确保产品符合进入特定市场的要求,拓展国际贸易机会。  消费者保护: 农残检测仪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经过农药残留检测的产品,因为这可以降低他们的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云唐农残检测仪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检测和控制农药残留水平,它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农产品品质,并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91435339523_782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资料】《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7日通过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田间安全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条例建立了安全监测管理制度,首次要求在农产品产区设定安全监测点,同时划定了禁止生产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投入品的滥放,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隐患。条例鼓励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让农产品安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 问题农产品召回制、监管部门的追溯制此次被写进条例,为农产品安全加了一道紧箍咒。(来源:齐鲁电视台)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 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

    针对市场上有些黄瓜“顶花带刺”,有些猕猴桃“又甜又大”,是否真的使用过植物激素,使用过植物激素的农产品到底安全不安全等问题,专访了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主任王强研究员,就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问题进行解答。一、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什么?它是激素吗? 【回应】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归类为四大类农药中的一类在进行管理,由人工合成或通过微生物发酵产生,也可从植物体中直接提取,俗称植物激素。激素是生物体在正常生长发育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缺乏激素或激素不够,会直接影响生物体的正常生长发育。植物激素针对植物起作用,动物激素调控动物的生长发育,两者的作用靶标和机理完全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叫植物外源激素,它的作用与植物体内自身产生的植物内源激素相同或类似,但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二、为什么要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不是每种蔬菜、水果的生产都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回应】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通过促进或抑制茎、叶、根、芽、花的生长或果实成熟、保花保果或疏花疏果、提前或延长休眠、促进果实增大等作用,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因而部分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实现其最佳生产效果和营养品质表现。如小麦使用多效唑可防止倒伏;梨树施用赤霉素可减少因气温、营养、媒介昆虫等原因造成的落花落果,提高座果率;用氯苯胺灵处理马铃薯可抑制发芽,避免生物碱中毒。在农业生产中,大多数农作物可以依靠自身的植物内源激素活性起作用,并通过品种、栽培、施肥、防病治虫等措施达到高产优质的目标,只有在极少数植物内源激素不足以调节和控制植物预期生长发育时才会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邀请函尊敬的有关食品与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的科教、检测、监管单位和企业界的朋友们: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与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和检验检疫仪器应用技术分会联合主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得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和九位院士的大力支持。2013年6月3-5日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盛况超过第一届,共收到论文180多篇,从中选择了71篇进行了一天的大会报告和一天设8个分会场的专题报告及壁报交流,参会人员超过1500多人,同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仪器设备展示,有1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热情参与,他们分别带来了各自最新产品和最前沿技术,使参会者和生产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推动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内外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提高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水平,打造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权威性学术论坛及展示平台,现定于2014年5月6日至8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鉴于食品安全是前题,营养价值是根本,确保人民健康是最终目的,所以本届论坛和展示的主题扩展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检测水平,确保人民健康”。本届大会将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联合检验检疫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我们将努力的把本届论坛和展会办成高规格、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学术盛会,在此再次真诚地邀请本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内外仪器设备生产企业的朋友们莅临本次大会。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大会主席:金国藩院士2、顾 问:陈洪渊院士、陈宗懋院士、江桂斌院士、陆婉珍院士、庞国芳院士、王海舟院士、张玉奎院士、庄松林院士、闫成德原局长、陈杏蒲原司长3、学术委员会:主 席:关亚风研究员: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副主席:陈彦长研究员:中国检科院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检验检疫技术分会秘书长储晓刚研究员: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分析仪器分会副理事长宋全厚研究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分析仪器分会副理事长王运浩研究员: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农科院原副院长叶志华研究员:农业部农业标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章力建研究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原巡视员、中国农科院原副院长委 员:陈光宇研究员:江西农科院副院长陈卫教授: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院长陈义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活体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分所仪器分会副理事长程劲松高级工程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邓勃教授: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傅若农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原系主任、色谱学会理事高光研究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size=1

  • 【分享】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及启示

    [size=4][font=黑体]摘要: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也出现了多种管理形式。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法国和日本4各国家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对中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建议。[/font][/size]  一、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  (一)注重风险分析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均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交流。政府的首要目标是阻止潜在的不安全食品以及掺假食品进入消费领域,要求将这些食品扣留在企业或者召回。美国法律要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在使用前要设定安全标准,当农产品中的有害物或污染物含量达到可产生显著风险时,政府就会出面干预。对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将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直到达到要求;对于屡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由行政管理机构、民事或刑事部门处理。

  • 【转帖】2010: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项重点

    一是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一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市场准入、检测检验、查处曝光、督导检查、指导服务等综合措施,着力解决禁用农兽药、生猪瘦肉精、水产品孔雀石绿及硝基呋喃等突出问题。要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种子、肥料等投入品为重点,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二要加强应急处置。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信息沟通与新闻宣传,做好突发事件和突出问题报告,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决打击制造不实信息的行为。三要探索长效机制。要加强部内外协作,抓紧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检打联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快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好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  二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一要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要以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和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落实好基地建设、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抓紧创建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县。二是抓紧标准制修订工作。部里要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省里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重点,加快构建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三要抓好农产品认证工作。要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工作力度,规范包装标识,鼓励建立可追溯平台。要大力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以此提高其内部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检验检测和执法工作。一要强化监测工作。要加大监测力度,组织好全年4次例行监测和1次普查。要突出监测重点,部里要以例行监测为主,省里以监督抽查为重点,市、县以基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实施监测抽查。要加强预警分析,启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整合监测资源,强化监测结果信息报送与共享。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继续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农业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要强化执法监管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健全检打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四是加强体系建设。一要推动监管体系建设。省级监管机构要力争在年底前全部建立,市县级监管机构要力争在2012年前基本建立,乡镇机构建设要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中。二要强化检测体系建设。要抓紧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发挥好质检机构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三要强化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培训指导,加强质检机构资质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强化技术研发,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切实提高监管能力、检测能力、技术支撑能力,落实条件保障。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分享】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及启示

    摘要: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也出现了多种管理形式。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法国和日本4各国家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对中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建议。  一、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  (一)注重风险分析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均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交流。政府的首要目标是阻止潜在的不安全食品以及掺假食品进入消费领域,要求将这些食品扣留在企业或者召回。美国法律要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在使用前要设定安全标准,当农产品中的有害物或污染物含量达到可产生显著风险时,政府就会出面干预。对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将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直到达到要求;对于屡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由行政管理机构、民事或刑事部门处理。  (二)推广HACCP认证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体系认证在美国的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非常广泛,在肉制品加工企业被强制执行,近年来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也纷纷开始推广。政府期望通过分析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点,提出解决措施并督促检查,从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对触犯HACCP标准和操作程序卫生标准的企业进行通报及查处。  (三)加强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与监督  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无论是本地生产的还是外地运输来的,都必须符合美国农业部(USDA)标准和所在州标准,一般各州制定的农产品标准比联邦政府制定的标准严格,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农产品标准是全美最严格的。以洛杉矶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洛杉矶农业局负责对洛杉矶农产品批发市场所有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洛杉矶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从农田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连锁责任制,一旦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很容易查找出责任工序或责任人。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第四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大会日程表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文件(2015)仪学分字第007号 “第四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大会日程表各有关单位:“第四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简称 CFAS 2015)”筹备工作已就绪,在学界与业界的院士、专家、学者、企业家的大力支持下,将有70场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及壁报交流,同时将有约100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展,大会将于2015年6月17日-18日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特此诚请相关单位的院士、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检测机构、实验室、科研院校、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工作者莅临本届大会。我们将力争把大会办成最前詹、最具代表性的有关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盛会。时间:2015年6月16日-18日(16日全天报到)地点:国家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主办单位: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支持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办单位:北京雄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媒体:仪器信息网大会官网:www.cfaschina.com请您认真填写参会注册表,并提供与会人员名单,于6月15日前传真或发邮件至大会组委会。(联系人:于健 13439755593 电话:010-82967481 传真:010-82967471 邮箱:cfas@lanneret.com.cn 或 280251967@qq.com )现将本次论坛日程安排和具体内容通知如下:大会开幕式及大会报告 时间:6月17日(星期三)9:00-18:30 地点:国家会议中心311A+B会议室主持人:刘长宽秘书长及曹乃玉秘书长 时 间 内 容 08:30--09:00 注册报到 09:00--09:20 开幕式:1、主持人介绍出席论坛的院士和领导 2、致辞 09:20-09:40 演讲题目确定中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洪渊院士 09:40-10:00 拉曼技术在食品及农产品安全领域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开发报告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田中群院士 10:00-10:20 SCIEX精确质量质谱技术用于酒类和油品溯源分析鉴定报告专家:Sciex 应用市场发展部经理 王祝伟博士 10:20-10:40 演讲题目确定中报告专家:天津科技大学校长 王硕教授 10:40-11:00 高分辨质谱在农产品检测及风险监测中的应用报告专家: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环境分析应用专家 黄春 11:00-11:20 美国原料奶生产及安全控制概要报告专家:美国佛蒙特大学 郭明若教授 11:20-11:40 赛默飞色谱、光谱仪与食品和农产品安全检测报告专家:赛默飞世尔科技色谱与质谱部产品应用经理 崔晓亮博士 11:40-12:00 天瑞仪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报告专家: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艾明 12:00-13:00 中午休息和午餐 13:00-13:20 食品安全相关病源的快检与溯源分析报告专家:军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杨瑞馥教授 13:20-13:40 食品安全、环境安全无机分析解决方案报告专家: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分析仪器事业部总经理 马放均 13:40-14:00 疑似结果的最终判定-方法选择与质量控制报告专家: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技术总监 张朝晖研究员 14:00-14:20 乳品检测的挑战与创新报告专家:安捷伦科技大中华区应用技术支持部经理 张之旭 14:20-14:40 University of Arkansas Efforts in Food Safety and Sustainability - working with global retailersUniversity of Arkansas Dr. Michael Vayda 14:40-15:00 从快速筛查到精确定量,静享“自动化”带来的极致分析体验报告专家: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 高妍 15:00-15:20 茶歇休息和参观展览会 15:20-15:40 我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展和市场需求报告专家:中国农科院科学院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王静教授 15:40-16:00 法国阿默思电子感官平台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报告专家:法国阿默思公司 于凯 16:00-16:20 食源性致病菌检测新方法研究报告专家:江南大学食品学院副校长 王周平教授 16:20-16:

  • 【转帖】山东省:潍坊确保奥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 2008-05-06 11:22

    来源:新华网山东网群 发布时间:2008-05-06 11:22      4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举行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签字仪式,确保为奥运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农产品。  据介绍,奥运会期间,将有来自202个国家和地区的27万注册人员和700多万人次的观众到北京和其他赛区,对农产品供应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潍坊市是农产品生产大市,输出大市,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60%以上的农产品销往外地。国家把山东省列为13个助奥运农产品主要供应省份之一,潍坊又是山东的主要供应市之一。  为此,潍坊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从现在起到11月底,凡是供应北京、青岛市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市场,都严格按照有标准、有质量检测、有包装标识、有龙头带动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和流通,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把所有进京进青农产品生产基地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范围,实行进京进青企业和基地驻点检测制度,派专人对奥运期间农产品供应企业和基地进行监督把关;实行进京农产品基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认证的要带认证标识上市,没有认证的,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行上市前检验,符合标准的给予质量合格证明,凭证进京进青。  会上,潍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签订了责任书。

  •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有哪些特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是一种集成了多种先进技术的设备,用于对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营养成分以及新鲜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这种仪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通常由光源、比色池、高灵敏度集成光电池、微处理器、全汉字大屏幕液晶屏、嵌入式微型热敏打印机、无线传输模块和集成芯片等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可能涉及光谱分析、电化学分析、生物传感器等多种技术,通过对待测样品进行特定的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农产品中的各项质量指标。  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时,用户需要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样品的制备和处理,然后将样品放入仪器中进行检测。仪器会自动完成检测过程,并在短时间内给出检测结果。这些结果可以帮助用户判断农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的优势在于其快速、准确、简便的特点。相比于传统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这种仪器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出结果,提高了检测效率。同时,由于采用了高灵敏度的传感器和先进的算法,仪器的检测结果也更加准确可靠。此外,仪器操作简单,用户只需要按照说明进行即可,无需专业的技术背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广泛应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原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控制产品质量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监管部门,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农产品进行批量检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是一种高效、实用的工具,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推广,相信这种仪器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61623150876_3707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随笔: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

    随笔: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

    会议时间:2013年6月4日-5日地点: 北京 国家会议中心会议名称: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新增本坛网友的会议报告:【原创】(全文下载见10楼)大气压固体分析探头串联质谱法(ASAP)用于农药残留快速检测6月4日早上8点多赶到了国家会议中心,坐的是北京8号线地铁,地铁上来就是著名的奥林匹克公园。如果有空,散会后顺便在美丽的奥林匹克公园走走,您一定感觉不错。时间较紧,没来得及照,借张照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106_443091_1782539_3.jpg今年已经是第二次来这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会议了,记忆中还有一次没能来。食品安全这个议题在社会上是热点,在测试行业也已经泛滥。此次会议——“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能有些新鲜的内容吗?迎宾门庄重大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142_443103_1782539_3.jpg比较神奇,在门边竟然见着这个,通常要大型展会才能见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148_443110_1782539_3.jpg进门、沿滚梯上二楼,才算进入会场。在滚梯上就能看见天瑞的展位——小而精致,小型会展竟然还精装?果然是有钱一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150_443112_1782539_3.jpg唯二的“SYSCAN”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151_443113_1782539_3.jpg对了,这才是预想中的会展,学术交流为主、展会为辅。厂商展位不过几十,基本上每个厂商一个标摊,放些资料为主,以及少数的仪器,甚至有些就没带实物,放些展板和资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153_443114_1782539_3.jpg转了圈,没啥收获,是不是太早了,人数不太多。转身奔主会场——学术交流会场,这才是今天的主场地。会场挺大,可惜没带广角镜头。200多人的会场基本满了,食品安全确实是当今热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51201_443117_1782539_3.jpg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追踪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追溯体系通过使用现代信息标识技术,采集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当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环节。有助于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问题产品的召回。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22443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42393_01_2593886_3.jpg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肉、蛋、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83441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3370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4752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5470_01_2593886_3.jpg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起源于英国。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33429_01_2593886_3.jpg 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始于2001年,在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国内政府层面上对农产品可追溯机制最早的记录。农业部在2005年开始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产品可追溯试点,而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成都等城市,则从2004年就开始陆续宣布实施可追溯体系。国外可追溯体系的特点:一是政府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强制性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强制作用,还是自愿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引导促进作用。二是可追溯体系最早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是家畜产品,首先从牛肉产品开始,再逐渐渗透到蔬菜水果等其他农产品领域中。畜产品和蔬菜都为原始农产品,产业链较短,比较容易追溯。三是可追溯体系一般从大型生产经营者开始实施,先选择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进行推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84071_01_2593886_3.bmp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8_567712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3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4_2593886_3.jpg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几点设想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时期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爆发,二是国际农产品贸易屡屡受阻。“瘦肉精”事件、多宝鱼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巨额损失,更是对公众消费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受阻,也说明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不够重视,总体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存在了一定的差距。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农产品质量方面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控制,农产品质量全水平得到的显著提高。根据农业部官方网站显示,今年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共监测了31个省(区、市)155个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类产品83个品种94个参数,抽检样品10228个,总体合格率为97.6%。其中,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6.8%、95.3%、99.4%和96.9%,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向好。 但是,我们必须得意识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迫切要求提供无污染和更高质量的食物。要求在不断的提高,标准在不断的严格,因此仅仅满足于现有的成绩还是不够的。 笔者长年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从检测工作的角度如何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以下几点设想。[b] 一、政府检测机构应加强服务意识[/b] 政府检测机构相比于外资检测机构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政府检测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行业资源整合度不高,没有建成突显专业测试服务机构的能力,机构与机构之间协作效率低。另外,政府检测机构普遍缺乏市场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很多国外检测机构不仅能测试客户样品和出具测试报告,而且还可提供定制增值服务。 客户是检测机构发展的根本,而客户满意对于质检机构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客户满意理念,就是要求检测机构所有的工作都要从满足客户的需要出发,以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以满足客户需要、使客户满意作为目的。把检验服务看成是开展新服务、拓展新市场的起点,进一步拓展检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可通过挖掘客户需求从单一的检验延伸到体系认证、国际认证、标准物质采购、质量鉴定、技术咨询等多种服务产品,倡导“为企业量身定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一个标准一次检测、走遍全球”等服务。[b] 二、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逐渐成为检测服务的主导力量[/b] 随着科技时代的进步,第三方检测机构受到众多企业的关注与亲睐。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20年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决策支持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检测市场国有检测和企业内部检测占60%,而第三方检测仅占40%。具体来看,国内市场上以国有检测和企业内部检测为主。进出口检测市场上则以第三方检测为主,占比为84%。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使国有检测机构在形式上撤去属性,正式参与到与民营机构、外资机构的市场竞争中。 仅徐州全市,现有近200家各种类型的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就占据大半部分。在农产品检测领域,除了政府检测机构外,谱尼测试、华测等大型民营检测机构均在徐州设立了办事处。相比于政府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有着很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公司化管理,岗位清晰单一,流程简单清楚,效率高;其次,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由于样品集中,数量多,单个检测成本低,有非常明显的价格优势;再次,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收益自由支配,有助于提高员工待遇和购买仪器设备来不断的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后,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规模大,能力范围广,适合不同种类不同行业的检测需求。 以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谱尼测试为例,该公司员工总人数逾4000人,拥有22个大型实验基地、28个全资子公司、40多个分支机构,服务网络遍及全国。检测项目几乎达到了全品类、全参数的覆盖,且具备CNAS、CMA,CMAF,CCC等资质。该公司除了承接各类委托业务之外,已经开始承担部分政府部门下达的例行监测。监督检测任务,并且还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申报检测,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影响力。[b] 三、特色检测机构才能突显区域化优势[/b] 我们国家目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414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1584项,农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1800多项。任何一家政府检测机构,哪怕是部级中心都很难做到全部包含。大而宽泛的检测机构设置难以做到面面精通,而且分散了检测机构精力,增加了检测成本和检测难度。 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效仿质检检测机构建立特色检测中心,方能发挥和突显检测优势。以质检检测机构为例,我市建有国家网架质检中心,邳州建有国家板材质检中心;扬州市建有国家洗漱用品质检中心;南京建有国家金银制品质检中心、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检中心等等。 徐州作为淮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区域优势明显,农业特色鲜明,完全可以效仿质检系统建立区域特色检测中心,譬如牛奶质检中心,畜肉质检中心。这样不仅专一化程度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提升了工作的效率,也能打造出品牌特色,成为经济区内的权威检测机构。[b] 四、政府检测机构需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b] 民营第三方检测在检测市场中占据比例越来越大,检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均要求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检测质量控制分为外部质量控制和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是由发证机关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上级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间进行的实验室比对活动等方式。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计划所实施的质量控制活动,包括添加回收实验,平行实验,留样再测等。 所有的质量控制手段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监视过程并排除导致不合格、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准确可靠的数据和结果。仅仅依靠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即自我监督;以及外部质量控制活动,主要为一年一次的能力验证活动来保证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和结果是远远不够的。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领域,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技术依托政府检测机构,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采取记录检查,运行检查和样品复检的方式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部级质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我部决定对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一、延长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  即日起,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自2017年11月30日以来,已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我部将统一公告并换发新证书。  二、优化现场评审程序  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流程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查、实施评审(包括对照评审条款进行审查、现场操作考核、人员询问访谈、授权签字人考核、座谈会及笔试)、沟通会、末次会议等环节。现就有关评审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精简参会人员。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被评审机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评审密切相关的人员,承担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的人员可不参加。  (二)适当降低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比例。根据被评审机构申请情况,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所申请项目总数的10%,具体比例由评审组组长确定,重点考核随机抽样、前处理、上机检测和快速出具报告能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可在预备会议之后安排。一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三)取消不必要的记录表格。取消笔试、座谈会记录及《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考核表》。如没有新增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检测范围,可不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四)取消备忘录。如设软件组和硬件组,取消软件组和硬件组备忘录,相关内容填入《评审报告》。  (五)缩减现场评审时长。单独进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评审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预备会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评审程序参照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程序执行。  三、加强日常运行监管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持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严格抽样、检测和报告程序,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力度,确保每个机构在一个评审周期内至少被抽查一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日常运行情况,采取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比武练兵。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定期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比武练兵,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检验检测队伍。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送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包括部级质检机构)监管和培训情况。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张昶、杨扬;电话:010-59192625、59192623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朱玉龙、王艳;电话:010-59198536、59198531[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2020年3月25日[/align][font=&][size=12px][color=#999999]附件:[/color][/size][/font][url=http://www.aqsc.agri.cn/jyjc/202004/P020200401009023963402.pdf]农质发【2020】2号.pdf[/url]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我公司有一小型食品检测实验室,已经通过CNAS认可,公司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请问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说,申请是否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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