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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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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展览会相关的论坛

  • 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有没有去的?

    2017年4月10日-12日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在北京全国农展馆新馆举办,有没有一起去的?展览:2017年4月10-12日(9:00-16:30)展出范围:1.环境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2.废水自动在线监测系统;3.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4.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5.恶臭实时监测自动在线系统6.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7.放射性、噪声、振动、光、热测定仪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8.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与便携监测仪器设备;9.水质污染物采样和监测专用仪器设备;10.气体污染物采样和监测专用仪器设备;11.数据处理与传输及其它特殊监测仪器和设备;12.监测分析所用的标准物质、化学试剂及玻璃器皿等实验用器材。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补充征集湖南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b]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补充征集湖南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的通知[/b]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染防治有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作用,提高我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我厅拟向全国补充征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支持我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全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技术专家均可报名。[b]原在库专家工作单位或职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材料。[/b]二、入库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环境保护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无行政、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记录。(三)从事土壤、地下水环境或水文地质调查、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或效果评估、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水体治理、农村生态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且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博士毕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或硕士毕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者视同),熟悉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导则、技术规范,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五)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统一管理。三、专家权利与义务(一)专家权利1.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2.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3.可自愿退出专家库。(二)专家义务1.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有关活动。2.积极参加有关咨询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3.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四、征集程序(一)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湖南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经工作单位或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专家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学术和专业成就等证明材料。上述资料(扫描件电子版)于2023年8月31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三)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四)按照相关规定将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湖南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五、专家管理专家库人选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三)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五)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联 系 人:土壤生态环境处 唐小军联系电话:0731-85698049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陈林 王凡联系电话:0731-85698126电子邮箱:13187000766@163.com附件:湖南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align=center]湖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center]2023年8月1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湖南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align][table][tr][td=2,1][align=center]姓名[/align][/td][td][align=center]所在地区[/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出生年月[/align][/td][td=2,1][align=center]性别[/align][/td][td=2,1][align=center]民族[/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身份证号[/align][/td][td=2,1][align=center]健康状况[/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技术职称[/align][/td][td][align=center]评聘时间[/align][/td][/tr][tr][td=1,3][align=center]联系方式[/align][/td][td=2,1][align=center]座机[/align][/td][td][align=center]电子邮箱[/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手机[/align][/td][td][align=center]传真[/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通讯地址[/align][/td][td=3,1][align=center]邮编[/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毕业院校[/align][/td][td][align=center]学历[/align][/td][td=3,1][align=center]所学专业[/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现从事专业[/align][/td][td][align=center]专业工作年限[/align][/td][td=3,1][align=center]行政职务[/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银行全称[/align][/td][td][align=center]银行账号[/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工作单位[/align][/td][td=4,1][align=center]工作时间[/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单位地址[/align][/td][td=4,1][align=center]单位电话[/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职业资格证书名称[/align][/td][td=2,1][align=center]职业资格证书编号[/align][/td][td=2,1][align=center]专业类别[/align][/td][/tr][tr][td=2,1][align=center]行业领域[/align][align=center](可选多项)[/align][/td][td=10,1]□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石油开采及化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纺织;□印染;□造纸;□大气环境;□土地资源;□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置与利用;□环境工程;□地质环境;□水资源与水环境;□环境监测;□环境健康与安全;□农产品安全□环境经济;□其它: (注明具体行业领域)[/td][/tr][tr][td=2,1][align=center]专业领域[/align][align=center](限选三项)[/align][/td][td=10,1]□环境监测(□土壤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环境评估(□环境风险;□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安全;□环境经济)□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地下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整治) ??□其它(注明具体专业领域 ??????????)[/td][/tr][tr][td=2,1][align=center]自荐专家类别[/align][/td][td=10,1]□土壤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调查类;□防治类;□评估类)□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调查类;□防治类;□评估类)□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调查类;□防治类;□评估类)□其它:(注明具体专家类别)[/td][/tr][tr][td=2,1]个人简历[/td][/tr][tr][td=12,1]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签名:[align=right]?年 ?月 ?日[/align][/td][/tr][tr][td=2,1]所在单位[align=center]意见(盖章)[/align][/td][td=10,1][align=right]年 ?月 ?日[/align][/td][/tr][tr][td=12,1]备注:[/td][/tr][/table]

  • 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size=16px]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全文如下:[/size][size=16px][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b] 一、规划背景[/b][/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一)主要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能力;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二)形势需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三)问题挑战[/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color][/font][font=宋体, Tahoma, Arial, &][color=#333333]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color][/font][/size]

  • 【转帖】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即将在京举行

    [color=#2a2a2a][font=宋体][b][color=#003399] [/color][/b] 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英文缩写CIEPEC 2011)将于2011年6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font][/color][color=#2a2a2a][font=宋体]  CIEPEC展会是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在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省市环保部门支持下,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承办的品牌展会。CIEPEC展会始于1986年,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1届,累计共有30余万人次参加了展会活动。CIEPEC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环保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见证了我国环保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环保骨干企业的发展,紧密配合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污染减排工作。[/font][/color][color=#2a2a2a][font=宋体]  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1)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作为支持单位联合举办。[/font][/color][color=#2a2a2a][font=宋体]  本届展会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主题,以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及重点需求为主线,紧密配合环境保护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的推广应用。展出内容将围绕COD、SO2、NOx、氨氮4个约束性指标以及重金属、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土壤修复、POPS(持久性污染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VOCs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有针对性的推出一批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展示重点包括: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工业锅炉脱硫除尘脱硝协同控制技术、膜技术处理难降解工业废水及资源化技术、工业废水氨氮削减及治理技术、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技术、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技术、土壤修复技术、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电子废弃物处置技术、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等。[/font][/color][color=#2a2a2a][font=宋体]  本届展会共设6个展馆,其中国际馆2个,国内污染防治馆4个,展出总面积近3万平方米。共有近20个国家(地区)的500余家中外企业参展。[/font][/color][color=#2a2a2a][font=宋体]  国内参展企业基本代表了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科技的发展水平,有些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参展的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与示范工程技术依托单位的数量占到国内展商数的一半以上。[/font][/color][color=#2a2a2a][font=宋体]  境外展区,将有来自法国、意大利、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香港地区,拥有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环境监测与分析、环境管理与服务,以及节能、新能源、重金属处理、土壤修复等技术设备的国际知名企业参展。[/font][/color]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4)》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国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根据《[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1/t20230109_1012074.html?sign=ABZ0cnNfd2NtX3ByZXZpZXdfYWNjZXNzAAAH6AAAAAcAAAAeAAAADAAAAB0AAAAH]“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url]》(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www.mee.gov.cn/hjzl/sthjzk/hjzywr/202408/t20240829_1084711.shtml]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4)[/url]》,这是自2011年以来,连续第13年发布。报告在总结各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上,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内容,集中展示了《行动计划》发布一年以来,各部门、各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   报告显示,2023年,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噪声自动监测能力显著提升。全国城市声环境功能区手工监测昼间达标率为96.1%,夜间达标率为87.0%,同比稳中有升。首次实现了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三沙市)及1822个县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全覆盖。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重点城市基本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初步实现从手工方式向自动方式的飞跃。   报告指出,2023年,各地在新的噪声污染防治形势下,不断创新管理手段。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行动计划》,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6个地级城市印发了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部分条款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文件,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需求细化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推行工业企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管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投诉典型案件,生态环境部开展了4批42个典型案件督办,惠及百姓万余人。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宁静小区创建、城市噪声治理评估、噪声地图应用等新领域试点,探索噪声污染治理新思路、新举措、新技术。   报告指出,2023年,各地各部门不断强化宣传引导,社会共治良好局面初步形成。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与生态环境部共同举办《噪声法》及配套制度培训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宁静小区(含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数量达1529个。推广“静音车厢”,92列静音列车在祖国大地上飞驰。“绿色护考”行动持续开展,年均受益考生超过3000万人。生态环境部政务新媒体设立“宁静中国我在行动”宣传专栏,将各地噪声污染治理的先进经验、创新思路、积极成效在全社会范围内展示宣传。   报告由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13个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职能部门共同编写。

  • 【转帖】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

    展示空气、水质及土壤监测的丰富解决方案中国上海,11月18日 – 11月24-26日,赛默飞世尔科技将携多款产品及解决方案参加在京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展位号:B001-007,B018-024)。此次展会适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0周年站庆,将广邀国内外环境监测仪器专家、学者进行技术讲座,全面展示30年来中国环境监测的成果和发展历程。作为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赛默飞世尔也将在此次展会上充分展示其为中国环境监测事业,尤其是空气、水质及土壤监测方面所作的突出贡献,通过其优质产品和服务,帮助缔造“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的环境。 多年来,重金属污染始终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人士,而其中气态汞在空气、地表、土壤、河流、湖泊和大海中的排放所带来的危害更是越来越严重。赛默飞世尔一直致力于废气中汞的在线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目前全新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为烟气汞的排放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该监测系统基于便捷化的设计理念,整体安装、操作、运行和维护更加便捷,使用户的使用成本大大降低。同时,系统精湛的制造工艺与优秀品质,使得设备可靠性大大提升。此外,赛默飞世尔还有Thermo Scientific 81i型汞校准器、Thermo Scientific 83i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探头/转换器等设备用于空气、土壤及水源中汞的检测。

  •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b]关于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09/W020220929569980490630.pdf]《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url]。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印发

  • 【分享】2013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

    电汇或交至组委会,展位顺序分配原则:“先申请、先付款、先安排”,余款在2013年8月10日前付清,否则主办单位将视其放弃参展。所交定金不退。主办单位收到《参展申请表》和展台费用后,将发票与《参展商手册》一并寄给参展商。代表住宿产品运输等事宜,将以《参展商手册》为准。●会刊及其它广告:会刊除在大会期间广泛送给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观展客商外,还将通过主办单位途径发往国内外的行业系统及相关经销单位等。会 刊封 面封 底封一二内彩页黑白页请 柬入场卷充气拱门空飘气球人民币3000023000100006000300012000元/万5000元/万2500元/天2000元/天●大会活动内容:产品展示、贸易洽谈、技术交流、学术研讨。各参展商可以申请举办技术交流会,每场费用:国内企业8800元,国外企业1500美元。(时间为2小时)●展览宣传计划拟定:《环境工程》《环境技术》《中国环境科学》《中国环保产业》《环境卫生工程》《环境污染与防治》《环境保护》《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报》中国节能环保黄页等。●综合媒体: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中国经营报、光明日报、中国日报、  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 中国新闻社、中国信息报、新华社、环球时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中国交通报、经济观察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中国经济时报等。组织单位: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如香 13522337385 010-85783922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b]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b][/size][/align][size=18px] [/size][size=18px]第一条(目的和依据)[/size][size=18px]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ize][size=18px]第二条(定义)[/size][size=18px]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适用范围)[/size][size=18px]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size][size=18px]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size][size=18px]第四条(职责分工)[/size][size=18p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size][size=18px]第五条(责任义务)[/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size][size=18px]第六条(基本原则)[/size][size=18px]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size][size=18px](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size][size=18px](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size][size=18px](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size][size=18px](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size][size=18px](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size][size=18px](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size][size=18px](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size][size=18px](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九条(监督检查)[/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size][size=18px]第十条(审查立案)[/size][size=18px]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size][size=18px]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ize][size=18px](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size][size=18px]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size][size=18px]第十五条(解释权)[/size][size=18px]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size][size=18px]第十六条(施行日期)[/size][size=18px]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1月31日。[/size]

  • 人民日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有效推进

    孙秀艳/人民日报 要去河北、山西出差,浙江姑娘顾明真点开手机APP,除了查天气,还特意看看未来几天当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非常方便,现在实时监测数据和预报也挺准的。”小顾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数据,浓缩的正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几年改革的成果。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工作。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3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 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要素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速,生态环境家底说得清、说得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支撑决策,服务着万户千家。 水土气三网初步建成,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不断完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布局,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升对环保重点工作的支撑能力和水平。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最受关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且全部具备PM2.5等6项指标监测能力,加上地方建设的省、市、县监测点位近4000个,形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 不仅这张网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持,酸雨、沙尘监测网也已建成。在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还建设了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和降尘监测网,进一步提高了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精细化水平。小顾看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信息,来自“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网络,这张网络实现了对未来1—3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精准预报,以及未来7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潜势预报。 逐月召开视频会、半月通报各地进展,最近,生态环境部对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建设的调度紧锣密鼓。截至4月12日,959个需要地方新建的水站中,842个水站站房已开工建设,为7月底前全面建成联网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地表水国控断面从“十二五”期间的972个扩展到2050个,覆盖全国十大流域1366条河流和139座重要湖库,实现了说清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基本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已成常态。与此同时,由38800多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也基本建成。 环境要素监测数据是决策的基础和重要参考,环境卫星遥感监测在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自然保护区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重点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每年对700多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对弄虚作假零容忍,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过去,国家用地方提供的数据考核地方,这种“谁监测,考核谁”的固有制度,可能导致造假行为,曾经广受诟病。改革刻不容缓。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的原则,2016年环境保护部全面完成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有效提高了数据质量。 截至目前,全国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已全部以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并实现平稳运行,监测数据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进展顺利。空气、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厘清了国家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化解了地方行政干预,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实现了监测与考核对象脱钩,是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机制 的重大改革,切实保证了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公正。然而,新的运行机制下,还有人对数据打歪主意。给监测取样探头“戴口罩”、用雾炮车降低监测站点附近污染水平……“花式造假”开始冒头。 对此,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明确表示:“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采样头“戴口罩”的李森等7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从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之后曝出的所有类似事件,均已做出严肃处理。 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很有效,但防患于未然,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机制更重要。生态环境部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打造有文化的监测站点,给公众了解环境、参与环保打开一扇窗 一则《生态环境部全面启动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文化建设工作》的消息,让人有点匪夷所思——建个监测站房,难道还要搞文化噱头?可是,打开建设方案文档,站房示意图一下子吸引了眼球。立足服务公众,强化水站多重功能,正是“文化建设”的深意所在。 按照要求,每个水站站房都要充分应用新媒体,通过水站二维码和APP应用,为公众提供水质实时监测结果、历史数据和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了解是参与的基础,环境监测与百姓距离最近,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的好窗口;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监测站点也是非常好的选择。 3月28日,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迎来了昆明一中西山附小的小朋友们。了解影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因素,查看动态的气象变化和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变化,孩子们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有了初步的认识。一名姓徐的同学说:“那么多不一样的监测仪器很有趣,到监测站参观让我们长了见识,明白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监测是评估污染治理成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同时,监测为民,一方面要做好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另一方面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功能。无论是新建的水站,还是大气或者其他环境要素的监测站点,都要力争成为本地区的“科普小站”,引导公众走进、了解、信任生态环境监测,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原题为《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有效推进》)

  • 【分享】农业环境监测与环境标淮

    所谓环境监测,就是利用多种科学方法和手段,监测和检测代表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的各种数据,并用它解释环境现象,为环境管理和科研提供科学依据的全部过程。此过程应包括:资料研究和现场调查、优化布点、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分析测试 (含质量保证和质量认证)、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农业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借用环境监测的理论和方法,对农业生产环境的质量现状及变化规律和趋势进行监测活动。农业环境监测是政府行为。  农业生态监测,主要是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治理效果进行监测。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方针为 “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从中可见,农业环境监测的目的同样是通过环境监测的“耳目”、“哨兵”和 “尺子”直接为农业环境管理服务,提供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标准的科学依据和技术监督,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农业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一样,按管理目的分为常规监测、科研性监测和特种目的监测三种。  监测方案的内容包括:明确监测目标;有关资料的调研;设计方案框架;现场勘察;修订监测方案;方案论证与审批;拟订监测实施计划。  决定布点质量的三要素为:区域、点数和点位。  大气污染采样点的设置  是由污染源类型、主导风向和下垫面而定。对点污染源 (包括较集中的工业区),用同心圆布点法布点;当主导风向 (监测期间)基本不变,则用扇形布点法布点。面源污染,因污染物分布均匀,下垫面较平坦,可用网格布点法布点;线源污染,如交通车辆污染,用成对布点法布点。  样品的采集、保管、运输及有关的记录都要按监测规范进行。  采样周期是指在环境监测报告中要求的取值时段,其取值的统计量如:年均值、季均值、月均值、日均值、时均值、瞬时均值等;采样时段是指采完一个样品所经历的时间;采样频率是指一个采样周期所采样的次数。采样时间对所采样品要赋予时间代表性。  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的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凡饮用水源、湖、库,每月采样一次,每年12次;江河在丰、平、枯三水期采样,每期采2次,每年6次;(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农用水质采样,一般要求在各灌期至少采样一次。如农用水被污染,或水质随时间变化大,则要增加采样次数。畜、禽饮水分丰、平、枯三水期采样,每期只采一次,全年共采三次。  水样的采集法,分瞬时采样法、混合采样法、综合采样法三种:  瞬时采样  适于均匀水样的采集,如地面水的控制断面的采集,就是利用河床对河水的扰动、污水经一定距离的流动,即与河水混匀,从而利用瞬时样品代表一个时段的平均样品。此外,如果需要捕捉瞬时浓度,也可以采用瞬时采样法。  混合采样  适合于不均匀水样的采集。是通过把不同时刻的瞬时样品混合起来,以代表该采样时段的水流量和浓度平均的情况。  综合采样  是指一个采样单元的多点位样品的混合水样。在农业环境监测申,综合采样法可用于多污水源汇入同一灌区的污水负荷监测。  土壤样品的采集。土壤样品一般采用多点混合样或单点剖面样。  多点混合采样  适合采集作物根层土壤。  剖面采样法  为监测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纵向分布或土壤母质与土壤背景值的垂直分布关系,可按土壤自然发生层A,B,C层采样,每层分别收集样品,分别作为一个采样单元。  样品消化的目的,是借用化学、物理方法,破坏样品基体结构,把被测元素释放出来,转变成分析方法可测形态和达到最低检出限。  样品消化的原则  不污染样品,包含不引入被测元素,所引入的试剂不对分析结果产生正干扰;不损失被分析元素,包含样品中被测元素全部溶出,并成为可直接测定的形态;与后续测定方法匹配。  样品消化方法  湿消化法  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在敞开体系中的浓酸消煮法。常用的酸有盐酸、硫酸、磷酸、高氟酸和氢氟酸及其中二三种混酸。硝酸、高氯酸和氢氟酸三混酸常被用于消化土壤,测试重金属元素  湿法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调节混酸的比例控制温度,避免元素的挥发和固化损失;湿法的最大缺点是因引入酸量大,带入杂质太多,从而全程空白值高,不适合作超痕量分析的样品消化。  增压溶样法  在增压溶样的器皿中进行样品消化,属湿法的一种。它与上述湿法的不同之处是在密闭条件下,压力高,温度低,溶样效果好,无元素损失,节省劳力和试剂。但因器皿小,容纳样品量有限,比较适合称样量较少的土壤样品消化。  干灰化法  是利用含氧高温环境灰化有机材料的方法,如用马弗炉、氧瓶、氧弹灰化。  环境标准  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政策,对环境中有害成分、排放源的污染物的限量阀值和配套措施所作的技术规定。  我国现有环境标准按用途分类共六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名污染物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和环保设备、仪器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是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是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也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环境质量标准包含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生物环境质量标准四类。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技术依据是环境基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对排入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二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二是控制排放总量。目前已颁布的排放标准是浓度控制标准,包含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辐射控制标准、物理因素控制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在环境标准化活动中,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制定一切环境标准的基础。  环境方法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以试验、分析测试、抽样与统计运算为对象所制定的方法标准。  按环境要素分类的环境标准是:水质标准、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物环境标准 (含食品卫生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标准分级  1.按环境管理分级为:国家级、地方级;  2.按标准适用范围分级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农业标准中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类。  制定和修订农业环境标准的原则  1.制定农业环境标准以农业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  2.制定标准,既要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又要考虑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标准体系是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它是在总结和吸收国内外有关农业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而制定的。目前,我国农业环境标准体系初步确定为两级四类。  两级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或行业级。四类标准为:农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农业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环境标准除按用途分类标准外,目前还有一些新名称。如环境标签、环境行为标准和超前标准等。他们是环境标准化的方向。  环境标签  是在某同类产品中,对资源、能源消耗最省,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最小的产品所给予的一种环境标志。  环境行为标准  目前的环境行为标准仅有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条例,是对产品生产、使用和废弃的全过程使用资源和影响环境进行的规定。  超前标准又称限时标准  如国家对污染源提出的限时控制标准,或对区域环境质量的限时目标等。

  • 【“仪”起享奥运】环境监测在当前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研究

    [font=&][color=#666666]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很多地区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也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相关部门应积极应用环境监测技术,发挥出环境监测在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高效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本文简单阐述了环境监测及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监测在水污染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最后探讨了在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运用环境监测的有效策略,仅供参考和借鉴。[/color][/fon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align][align=right]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align][align=right]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align][align=right]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align][align=right]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align][align=right]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align][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align][align=right]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4日[/align][align=center][b]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b][/align]为贯彻落实《[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以下简称《噪声法》)和《[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1031.html]“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url]》,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征,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统筹谋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突出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社会共治,着力提升基础能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责任落实,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分类开展系统治理。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本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主要任务(一)声环境管理基础能力提升行动1. 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 》评估结果,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2025年底前完成本市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区、五大新城分别选择1-2个重点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区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或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本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 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开展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2025年起,全面实现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本市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有关执法队伍噪声监测设备配置,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 建设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管理、热线信访等相关信息,推进噪声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促进噪声污染重点区域和问题的识别,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噪声源头管控行动7.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加强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民用机场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按照选线专项规划批准的控制线审查办理项目规土意见书、设计方案等手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把好通用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关,依法落实噪声规划控制要求。严格落实虹桥、浦东两大国际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规划发展需求,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源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本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2. 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市属国企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2026年底前创建一批行业标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3. 实施重点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本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4.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噪声污染企业清单、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线路,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5. 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与设备;推广使用“覆罩法”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声设备;逐步推进施工设备的电动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管,加强夜间施工现场检查、巡查和后期监管。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相关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 落实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与“文明工地”等挂钩,在重大工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文明工地上先试先行,并逐渐在全市推行。通过上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平台,对市级交通建设工地实现远程全覆盖管理。强化夜间施工运输措施要求,总结推广工地分类分级管理经验,细化施工大临设施噪声防治要求。(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8. 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噪声超标“闯禁”、乱鸣号、“炸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路段逐步推广建设查处机动车违法鸣号的非现场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能。(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 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危及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大力推进本市内河岸电标准化和内河运营船舶的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加大岸电使用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靠港集装箱船舶常态化应用岸电并加强监管。(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及时开展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减振降噪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其良好运行状况。(市交通委负责)21.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运营单位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委、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2. 深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辖区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严格铁路列车鸣笛监管,结合机车大修改造鸣笛装置;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逐步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 加强民用机场噪声管控。完善本市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组推进机制,继续推进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降噪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督促虹桥机场会同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持续落实减噪程序、“西起东降”等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浦东和虹桥机场持续做好航空器噪声监测工作,按要求向民用航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开展航空器噪声监测结果运用研究。(民航华东管理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 完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组织各区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噪声污染专项调查,掌握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状况,排摸噪声污染重点交通干线清单、梳理主要问题,并适时更新。根据信访投诉梳理交通噪声敏感点位,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市交通委牵头,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行动25. 加强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加强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经营者的监管,引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对空调、冷却塔、水泵、风机等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防止噪声污染。对噪声扰民屡罚不改的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装卸理货、促销叫卖、音响及人员活动等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试点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倡导文明阅读、文明观展。(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7. 文明开展旅游活动。结合文明旅游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实践活动,在节假日前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旅游场所、公共空间等多种渠道普及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和要求。督促旅行社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倡导旅游景区使用静音讲解方式,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8. 大力推行公共场所噪声规约或文明公约。针对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继续推行推广噪声控制规约和文明公约,合理规定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加强日常巡查与劝导。加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倡导广场舞等爱好者自律管理,鼓励各区采用定向传声等技术防治噪声污染,鼓励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区可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垃圾中转站、变电站、公交枢纽站、车辆充电场站等选址、设施设备选型和作业行为,落实减振降噪措施,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矛盾突出、市民反映强烈设施的整治。(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 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和销售合同中明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修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巡查、装修人承诺等相关事项,减少装修噪声扰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1. 推进建设宁静小区。推进本市宁静小区建设首批试点,鼓励各区、相关街镇和小区积极探索建设模式和长效机制,大力倡导社会共治与社区自治,提升居民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50个宁静小区。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2.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发挥居委会在指导业委会、物业、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噪声法》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鼓励社区居民自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七)社会共治全民行动33.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标准,结合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及特色阵地,结合各类文明培育与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市文明办负责)34.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依托接处警、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及时发现噪声扰民纠纷,开展分级分类处理,及时处置回访,并会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力量开展劝阻、调处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噪声投诉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 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6.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依托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跟踪评估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结合本领域、本区域工作实际,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地方立法,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地方标准,编制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地施工噪声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科教支撑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在中小学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支持开展轨道交通、机动车、船舶等领域噪声振动监测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非稳态噪声管控、声源识别、噪声溯源、声学超材料、低噪声工艺设备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市教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执法监管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环保督察和各区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结合科技周等活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法规、声学知识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PDF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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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邀请函尊敬的有关食品与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的科教、检测、监管单位和企业界的朋友们: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与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和检验检疫仪器应用技术分会联合主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得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和九位院士的大力支持。2013年6月3-5日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盛况超过第一届,共收到论文180多篇,从中选择了71篇进行了一天的大会报告和一天设8个分会场的专题报告及壁报交流,参会人员超过1500多人,同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仪器设备展示,有1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热情参与,他们分别带来了各自最新产品和最前沿技术,使参会者和生产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推动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内外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提高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水平,打造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权威性学术论坛及展示平台,现定于2014年5月6日至8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鉴于食品安全是前题,营养价值是根本,确保人民健康是最终目的,所以本届论坛和展示的主题扩展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检测水平,确保人民健康”。本届大会将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联合检验检疫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我们将努力的把本届论坛和展会办成高规格、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学术盛会,在此再次真诚地邀请本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内外仪器设备生产企业的朋友们莅临本次大会。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大会主席:金国藩院士2、顾 问:陈洪渊院士、陈宗懋院士、江桂斌院士、陆婉珍院士、庞国芳院士、王海舟院士、张玉奎院士、庄松林院士、闫成德原局长、陈杏蒲原司长3、学术委员会:主 席:关亚风研究员: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副主席:陈彦长研究员:中国检科院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检验检疫技术分会秘书长储晓刚研究员: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分析仪器分会副理事长宋全厚研究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分析仪器分会副理事长王运浩研究员: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农科院原副院长叶志华研究员:农业部农业标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章力建研究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原巡视员、中国农科院原副院长委 员:陈光宇研究员:江西农科院副院长陈卫教授: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院长陈义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活体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分所仪器分会副理事长程劲松高级工程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邓勃教授: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傅若农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原系主任、色谱学会理事高光研究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size=1

  • 2014中国(上海)生物试剂展览会

    2014中国(上海)生物试剂展览会 2014年4月24-26日 ★上海世博展览馆★ TO:echoxu1312@126.comFrom: 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021-63288899www.chinamie.com主办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单位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协办单位上海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上海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展会背景〓在世界人口急剧膨胀的今天,合理的使用农药、兽药及化肥等可以提高农牧渔业产量,但过量或违法使用,必然造成农兽药残留和有害重金属超标及环境污染。最近几十年来全球农用试剂消费量成倍增长,市场规模已由1960年约10亿美元增长至2012年的537亿美元。同时,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对生物燃料用作替代能源资源越来越重视,这也促进了农用试剂需求的增长。2014中国(上海)农用试剂展览会作为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农业用试剂贸易交流平台之一,集中展示农残检测试剂、动植物疫病检测试剂等领域最新的技术及产品。〓权威组织〓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由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测试中心于2006年4月合并组建而成,行政隶属于上海市农业科学院,2007年1月研究所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和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具有独立对外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的能力。研究所以检测技术、质量标准研究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技术服务为重点研究方向,开展农产品标准化和检测技术研究。研究所还承担农业部或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菌、饲料和其它农产品及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数据及建议。〓展品范围〓农药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2018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提出要创新环境监测体制机制,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大力推进监测新技术发展,加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顶梁柱”作用,为落实好2018年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要点》明确了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3631”,即一个统领、三项重点、六个专项、三项基础、一个保障。“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参与和推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好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环大气〔2023〕38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本市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提升噪声污染管控能力,我局制定了2023年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1. 上海市2023年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 上海市2023年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责任分工3. 上海市重点企业2023-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表[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2月20日[/align]附件1[align=center][b]上海市2023年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b][/align]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深入推进本市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要点。一、工作目标2023年,本市各区PM2.5年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优良率≥87.7%,巩固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成效,噪声管理实现新进步。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启动第三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本市第三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以及配套任务清单;修订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二)深入推进VOCs污染防治。持续推动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推广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控,对无法稳定达标的继续开展清理整治;全面完成本市VOCs2.0减排量核算核查和专项补贴审核工作。(三)扎实推进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贯彻国家标准要求,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持续开展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研究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持续推进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修订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制度,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四)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或检查。针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小锅炉、加油站和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品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或检查。(五)启动实施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上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编制,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六)探索超大城市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新机制。对标北京等省市,聚焦移动源管理、餐饮油烟治理和扬尘管控、噪声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对标研究分析;鼓励各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超大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治理的新机制。三、常规工作(一)固定源管理1. 持续开展储油库专项整治工作,对完成整治的储油库,做好跟踪监督检查。2. 持续强化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堆场码头、裸露地面及重点区域周边易扬尘等扬尘源管控;完善更新散货堆场、码头等易扬尘堆场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并完成治理。3. 持续推进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管理应用,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4. 督促本市重点企业继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按照“一厂一策、分步实施”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治理计划(见附件3)。5. 推进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研究制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标准和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6. 更新2023年度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完成企业绩效评定工作。7. 开展公用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排序工作。8. 研究推进燃油锅炉窑炉“油改气”“油改电”相关前期工作。(二)移动源管理1. 持续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研究推进车用油品提标升级、在用车检验标准提标、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和报废补贴政策等工作。2.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开展新车环保一致性检查、物流运输企业入户监督抽测及其使用燃油和车用尿素抽检,督促企业完善油品进出台账管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监督检查和企业内部加油站的监管抽测。推动加油站二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启动油气处理装置试点。3. 持续开展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严格落实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深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属地化管理。4. 启用移动源智慧管理信息化系统,进一步挖掘移动源信息系统应用场景,推进新柴油车和国四新机械远程在线监控联网,持续提升移动源信息化管理水平。5.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加强汽油储、运、销环节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三)噪声管理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宣贯培训;完成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研究;组织各区开展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办理;继续做好绿色护考。(四)区域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长三角高污染车辆信息共享和完善数据更新机制;持续开展环杭州湾地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三统一”协同治理,支持金山、青浦、嘉定、宝山等相关区,加强与苏浙相关地市(县)合作协作,共同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水平。(五)其他1. 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做好第六届进博会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工作;配合做好第十九届亚运会和第四届亚残运会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工作;支持相关区联合开展跨区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和协同排查管控。2. 持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组织区局开展ODS备案和监督执法检查,继续推进全国ODS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3. 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六五环境日和9.16世界臭氧层日有关宣传工作。附件2[b] 上海市2023年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b][table=806][tr][td=1,1,56]分类[/td][td=1,1,136]具体任务[/td][td=1,1,244]主要内容[/td][td=1,1,72]时间节点[/td][td=1,1,298]责任单位[/td][/tr][tr][td=1,21,56]重点工作[/td][td=1,3,136]1. 全面启动第三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td][td=1,1,244]印发第三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td][td=1,1,72]6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印发实施第三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清单[/td][td=1,1,72]9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修订本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td][td=1,1,72]6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td][/tr][tr][td=1,3,136]2. 深入推进VOCs污染防治[/td][td=1,1,244]持续推动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推广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控,对无法稳定达标的继续开展清理整治[/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全面完成本市VOCs2.0减排量核算核查和专项补贴审核工作[/td][td=1,1,72]8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7,136]3. 扎实推进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td][td=1,1,244]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td][td=1,1,72]7月1日[/td][td=1,1,298]大气处、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持续开展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研究实施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td][td=1,1,72]12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持续推进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数据应用[/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修订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td][td=1,1,72]6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制度[/td][td=1,1,72]12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4,136]4. 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或检查[/td][td=1,1,244]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或检查[/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执法处、大气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中小锅炉达标排放专项执法[/td][td=1,1,72]3月底[/td][td=1,1,298]执法处、大气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加油站和储油库专项执法或检查[/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执法处、大气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企业自备油品专项执法或检查[/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执法处、大气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2,136]5. 启动实施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td][td=1,1,244]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编制,并报请市政府发布[/td][td=1,1,72]6月底[/td][td=1,1,298]大气处、法规处、环科院等[/td][/tr][tr][td=1,1,244]编制《上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报请市政府发布[/td][td=1,1,72]9月底[/td][td=1,1,298]大气处、环科院等[/td][/tr][tr][td=1,2,136]6. 探索超大城市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新机制[/td][td=1,1,244]对标北京等省市,聚焦移动源管理、餐饮油烟治理和扬尘管控、噪声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对标研究分析[/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鼓励各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超大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治理的新机制[/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44,56]常规工作[/td][td=1,2,136]7. 储油库专项整治[/td][td=1,1,244]持续开展储油库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整治任务[/td][td=1,1,72]12月底[/td][td=1,1,298]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崇明区生态环境局[/td][/tr][tr][td=1,1,244]对完成整治的储油库,做好跟踪监督检查[/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2,136]8. 扬尘源管控[/td][td=1,1,244]强化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堆场码头、裸露地面及重点区域周边易扬尘等扬尘源管控[/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完善更新散货堆场、码头等易扬尘堆场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并完成治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3,136]9. 餐饮油烟管控[/td][td=1,1,244]持续推进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探索开展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管理应用[/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td][/tr][tr][td=1,1,136]10. 重点企业制定实施年度治理计划[/td][td=1,1,244]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并实施年度治理计划[/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相关重点企业[/td][/tr][tr][td=1,3,136]11. 完善相关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td][td=1,1,244]推进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境监测中心[/td][/tr][tr][td=1,1,244]研究制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标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法规处、市环科院[/td][/tr][tr][td=1,1,244]研究制定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法规处、大气处、市环科院[/td][/tr][tr][td=1,1,136]12. 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td][td=1,1,244]更新2023年度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完成企业绩效评定工作[/td][td=1,1,72]9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136]13. 公用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排序[/td][td=1,1,244]本市公用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排序工作[/td][td=1,1,72]3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境监测中心[/td][/tr][tr][td=1,1,136]14. 燃油锅炉窑炉清洁改造前期工作[/td][td=1,1,244]研究推进燃油锅炉窑炉“油改气”“油改电”摸底调查等相关工作[/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2,136]15. 移动源立法及在用车政策研究[/td][td=1,1,244]进一步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工作[/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法规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研究推进车用油品提标升级、在用车检验标准提标、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和报废补贴政策等工作[/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法规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5,136]16. 机动车与加油站监管[/td][td=1,1,244]开展新车环保一致性检查[/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在用柴油车路检执法、入户监督抽测[/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在用车辆燃油和车用尿素抽检,督促企业完善油品进出台账管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加油站、储油库监督检查和企业内部加油站的监管抽测[/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推动加油站二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启动油气处理装置试点研究[/td][td=1,1,72]12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减污降碳中心、市环科院[/td][/tr][tr][td=1,3,136]17.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td][td=1,1,244]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严格落实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1,244]深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属地化管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td][/tr][tr][td=1,2,136]18. 移动源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td][td=1,1,244]挖掘移动源信息系统应用场景[/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减污降碳中心、市环科院[/td][/tr][tr][td=1,1,244]推进新柴油车和国四新机械远程在线监控联网[/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减污降碳中心、市环科院[/td][/tr][tr][td=1,3,136]19. 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td][td=1,1,244]按标准要求推进港口、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和油船等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升级改造的编制升级改造方案[/td][td=1,1,72]3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油气治理情况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并上报[/td][td=1,1,72]12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加强汽油储、运、销环节的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5,136]20. 噪声相关管理工作[/td][td=1,1,244]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宣贯培训[/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法规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完成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研究[/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环科院、相关区生态环境局[/td][/tr][tr][td=1,1,244]组织各区开展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办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td][/tr][tr][td=1,1,244]绿色护考工作[/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td][/tr][tr][td=1,3,136]21. 协作保护环境[/td][td=1,1,244]推进长三角高污染车辆信息共享和完善数据更新机制[/td][td=1,1,72]6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减污降碳中心[/td][/tr][tr][td=1,1,244]持续开展环杭州湾地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三统一”协同治理[/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综合处、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金山区生态环境局[/td][/tr][tr][td=1,1,244]支持金山、青浦、嘉定、宝山等相关区,加强与苏浙相关地市(县)合作协作,共同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水平[/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金山、青浦、嘉定、宝山等区生态环境局[/td][/tr][tr][td=1,4,136]22. 排放清单与重大活动保障等[/td][td=1,1,244]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td][td=1,1,72]9月底[/td][td=1,1,298]大气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做好第六届进博会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td][td=1,1,72]11月上旬[/td][td=1,1,298]大气处、监测处、执法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配合第十九届亚运会和第四届亚残运会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td][td=1,1,72]9月下旬至10月底[/td][td=1,1,298]大气处、监测处、执法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td][/tr][tr][td=1,1,244]鼓励相关区联合开展跨区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和协同排查管控[/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杨浦、虹口、静安、普陀、长宁等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td][/tr][tr][td=1,2,136]23.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管理[/td][td=1,1,244]ODS备案和监督执法检查工作[/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固化管理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td][/tr][tr][td=1,1,244]推进全国ODS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td][td=1,1,72]全年推进[/td][td=1,1,298]大气处、市固化管理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td][/tr][tr][td=1,1,136]24. 加大宣传力度[/td][td=1,1,244]国际保护臭氧日有关宣传[/td][td=1,1,72]9月中旬[/td][td=1,1,298]大气处、市固化管理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td][/tr][/table][b]附件3 上海市重点企业2023-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表[/b][table=743][tr][td=1,1,72]序号[/td][td=2,1,144]企业名称[/td][td=1,1,110]项目类别[/td][td=1,1,209]项目名称[/td][td=1,1,90]2023年治理进度[/td][td=1,1,118]计划完成时间[/td][/tr][tr][td=1,3,72]1[/td][td=1,3,72]宝武集团[/td][td=1,2,72]宝钢股份[/td][td=1,1,110]污染治理[/td][td=1,1,209]焦炉新增备用烟气净化装置[/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9月[/td][/tr][tr][td=1,1,110]污染治理[/td][td=1,1,209]焦炉新增上升管自动点火系统[/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1,72]宝武碳业[/td][td=1,1,110]源头工艺改进[/td][td=1,1,209]宝山基地焦油萘装置升级改造项目[/td][td=1,1,90]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改造[/td][td=1,1,118]2025年10月[/td][/tr][tr][td=1,1,72]2[/td][td=2,1,144]上海石化[/td][td=1,1,110]VOCs治理[/td][td=1,1,209]储运部六车间VOCs深度治理项目[/td][td=1,1,90]完成治理[/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2,72]3[/td][td=2,2,144]高桥石化[/td][td=1,1,110]VOCs治理[/td][td=1,1,209]高效环保呼吸阀和紧急泄压人孔改造[/td][td=1,1,90]完成设备采购[/td][td=1,1,118]2025年12月[/td][/tr][tr][td=1,1,110]环境监测[/td][td=1,1,209]炼油区域增加不可达点在线监测[/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6月[/td][/tr][tr][td=1,4,72]4[/td][td=2,4,144]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10]粉尘治理[/td][td=1,1,209]F跨全室除尘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1月[/td][/tr][tr][td=1,1,110]VOCs治理[/td][td=1,1,209]二区危废仓库废气治理设施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1月[/td][/tr][tr][td=1,2,110]能源与环境[/td][td=1,2,209]船舶涂装工艺低碳化重塑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td][td=1,1,90]完成样机建造和协同[/td][td=1,2,118]2025年6月[/td][/tr][tr][td=1,1,90]处理研究[/td][/tr][tr][td=1,1,72]5[/td][td=2,1,144]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td][td=1,1,110]粉尘治理[/td][td=1,1,209]切割机烟尘治理设备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1,72]6[/td][td=2,1,144]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td][td=1,1,110]VOCs治理[/td][td=1,1,209]新建2条钢材预处理生产线及VOCs处理设备和3套涂装间及VOCs处理设备[/td][td=1,1,90]启动施工建设[/td][td=1,1,118]2024年6月[/td][/tr][tr][td=1,2,72]7[/td][td=2,2,144]上汽集团[/td][td=1,1,110]源头减排[/td][td=1,1,209]上汽通用南厂油漆车间清洗剂半水基升级全水基项目[/td][td=1,1,90]完成小批量验证[/td][td=1,1,118]2024年12月[/td][/tr][tr][td=1,1,110]末端治理[/td][td=1,1,209]上汽通用固废仓库废气治理项目[/td][td=1,1,90]完成治理[/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1,72]8[/td][td=2,1,144]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td][td=1,1,110]污染治理[/td][td=1,1,209]丙烯酸装置尾气吸收[/td][td=1,1,90]完成环评[/td][td=1,1,118]2024年6月[/td][/tr][tr][td=1,1,72]9[/td][td=2,1,144]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10]NOx治理[/td][td=1,1,209]乙烯裂解炉低氮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1,72]10[/td][td=2,1,144]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td][td=1,1,110]NOx治理[/td][td=1,1,209]导热油炉低氮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1,72]11[/td][td=2,1,144]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td][td=1,1,110]污染治理[/td][td=1,1,209]CPD装置治理设施升级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12月[/td][/tr][tr][td=1,2,72]12[/td][td=2,2,144]振华重工[/td][td=1,1,110]VOCs治理[/td][td=1,1,209]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一期建设项目(涂装车间)[/td][td=1,1,90]启动施工建设[/td][td=1,1,118]2024年6月[/td][/tr][tr][td=1,1,110]粉尘治理[/td][td=1,1,209]长兴分公司1#码头冲砂车间、港通公司冲砂车间除尘设备更新改造[/td][td=1,1,90]完成改造[/td][td=1,1,118]2023年6月[/td][/tr][/table]

  • 【展会动态】迪马科技将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检测仪器展览会

    2010年11月24-26日,迪马科技将携多款产品及解决方案参加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展位号:#B204)。本次盛会将广邀国内外环境监测仪器专家、学者进行技术讲座,全面展示中国环境监测多年来取得的成就。 迪马科技作为始终致力于研发制造科学、高效的化学分析产品,提供完善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的知名色谱消耗品制造商,在本次展会上仍将一如既往地向您展示独有的先进技术与服务。诚邀您莅临迪马科技展位,定会带给您别样惊喜!

  • 关于印发《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顶层设计,积极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9/W020240905591155070635.pdf]《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url],由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图和体系项目表构成。现印发给你们,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参考。可转发给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标准预研究工作。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9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六)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九)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四、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三)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七)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国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 《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b]一、编制背景[/b]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162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质量开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研究,为做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奠定扎实基础。“十四五”期间,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补齐应急监测和水生态监测短板,着力提升县级监测和大数据应用能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划。[b]二、《规划》的主要内容[/b]《规划》共12章42节。主要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深化大气环境监测、增强水生态环境监测、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推进声、辐射和新污染物监测、拓展生态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和应急监测、推动生态环境智慧监测、改革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重大工程、保障措施。《规划》重点突出“十四五”我省监测工作“两个补齐”和“两个提升”。一是补齐水生态环境监测短板,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成体系、三年见成效”的总体思路,构建1+1+9的水生态监测体系,推动流域水质监控预警;二是补齐应急监测能力短板,按照“平战结合、分区分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思路,完善应急监测响应与区域调度支援机制,形成与辖区内主要特征污染物相匹配的快速应急监测能力;三是提升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推动地方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能力、实验场所、仪器设备提升,到“十四五”末,县级监测站具备规范采样、基本分析、质量控制、数据分析、特征因子监测等“五项基础能力”。四是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应用能力,做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全业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3/W020240315362169138081.pdf]《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4日[/align]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原创大赛】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有感

    【原创大赛】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有感

    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有感 2015年7月18-20日,我参加了2015北京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展览会值得一看,精彩内容与大家共享。  一、展览内容检测设备/仪器:微生物检测,理化分析,重金属检测,添加剂检测、农/兽药残留检测,真菌毒素检测,环境污染检测等检测仪器设备食品及农产品安全解决方案:追溯系统,数据采集,RFID技术,射频技术,扫描喷码技术,温湿度监控,移动终端,自动识别技术,标签及生产设备、传感器,喷码机实验室设备及服务:样品前处理设备,循环冷却装置,气体发生器,实验室设计,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分析测试服务 二、展览的亮点1.展会上的食品安全知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5_559323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5_559324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5_559325_1645480_3.jpg2.博眼球的洗菜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5_559326_1645480_3.jpg保食安食品净化机它以自来水作为解毒净化的原材料,无需任何化学添加,通过水分子的快速裂解与还原,快速杀灭各种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寄生虫等),高效降解农药、激素、抗生素等化学残留,并可迅速还原为水,不留遗害。我对它能去除农残很感兴趣,特意看了他们的去农残的检测报告,去除效果很明显,如果真得如检测报告所说,这台仪器的销售前景可观。3.各式各样的快检设备展览会上最多的是快检设备,有各种厂家的快检设备,还有快检试剂盒,可以看出快检设备发展很快。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7_559328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7_559329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7_559330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7_559331_1645480_3.jpg它适合于大型猪肉鸡肉生产企业用,用于检测肉类中兽药残留,用它粗筛后,超标的再上液相或液质上检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7_559332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7_559327_1645480_3.jpg4.先进的追溯系统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29_559333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30_559335_1645480_3.jpg5.前处理设备 前处理设备如微波消解、固相萃取仪、垂直振荡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30_559336_164548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30_559337_1645480_3.jpgLab的消解仪,比微波消解慢,比电热板快,自带排风设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051630_559334_1645480_3.jpg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5日[/align][align=center]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align][align=center](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alig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对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处置。第二十三条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回收信息,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并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规定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认定阶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有关工程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块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依法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三十七条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符合代履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司长谈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减污降碳’总要求,紧紧围绕‘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总思路,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加快补齐生态质量监测短板,扎实推进高质量、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谈及2021年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纲挈领地告诉记者。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柏仇勇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更加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准确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维,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要求,找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定位、新方向,推动环境质量多要素监测向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性监测的全面转型。“我们要以高质量发展理念指导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质量管理、监测监管、装备研发、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推动‘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柏仇勇还强调,特别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自身能力水平,实事求是地开展监测点位设置和网络建设,杜绝“扩数量、铺摊子”的路径依赖,加快实现“大规模”监测向“高质量”监测的新跨越。更加注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抓重点、抓关键、抓试点”三个方面入手,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研究开展长江、黄河“三水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相关水质、水生生物、水生态监测,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跨省界水质断面、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新污染物治理等前沿领域,推进新技术与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深度融合。紧扣“三个治污”,完成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广泛、监测方式多样、监测任务繁密,包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生态质量监测等多个领域的多项重点任务。柏仇勇表示,2021年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紧扣“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精细化、协同化,强化生态质量监测综合性、完整性,提升污染源执法监测规范性、权威性。强化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与预报,做好1734个国家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运行,深入开展国控站点和地方站点数据的联网共享与联合分析,强化PM2.5和O3协同监测,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研判和综合分析,构建更为全面系统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深化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水环境监测,重点做好3646个国家地表水断面、1912个地下水点位、1359个海水水质点位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生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域和典型生态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地面监测。提升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开展应急监测工具箱和“1+N”应急监测调度支援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对应急监测方法、人员、专家、物资、风险源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强化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谈及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法规标准体系时,柏仇勇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加快建立一套覆盖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的监测标准规范,完善量值溯源体系,将国家层面的质量管理要求延伸到省市县,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国家与地方之间,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排污单位、社会机构之间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强化监测监督管理,从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者,向‘组织者+监管者’转变,下更大力气抓好监督管理,提升各级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柏仇勇表示,要倡导依法、科学、诚信监测理念,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重点落实好刑法修正案关于监测弄虚作假入刑的决定,对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惩重罚,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落地见效。柏仇勇表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筹,重点理顺驻市监测机构为所在市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省、市监测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监测合力。最后,柏仇勇还强调了人才队伍与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今年,我们将组织举办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业务技术培训,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培育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风文化和职业道德规范。”来源:中国环境报

  • 新标准速览!!!《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发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align=center][b]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align][align=center][b]公 告[/b][/align][align=center][b]第10号[/b][/align]《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4日[/align][align=center][b]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b][/align][align=center][b](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b][/align][b]目 录[/b]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b]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协同治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省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组织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接壤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应急处置、执法等领域的合作。本省行政区域内相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b]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b]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目标、指标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完成时限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省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修复等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等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以下统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为重点,查明污染区域、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以及对农产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具体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结果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加强普查、详查结果在行业管理、规划制定等方面的应用。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统一规划、整合布局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本省对土壤和地下水中的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苯系物、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测。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重点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和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设立省级土壤环境长期观测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环境基准、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成果共享合作机制,促进研究成果有效利用。[b]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b]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部署、系统推进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编制和实施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编制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及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统筹考虑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要求。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生物肥、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生态育苗容器等农业投入品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防止农用地源头污染。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农业投入品减量化使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要求,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降低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的危害。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滥用农药、过度施肥等不合理农田管理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和废弃育苗容器等农业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一)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降低能耗、物耗和污染物产生;(二)对重金属污染物、危险废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腐蚀、防渗漏、防泄漏、防流失、防扬散、防水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及时收集处理漏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三)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风险管控措施;(四)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与日常维护、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使用;(五)开展定期巡查,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管道、地下水池和半地下水池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安装、使用有关防腐蚀、防渗漏、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并定期维护和检测评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第二十四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实施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消除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重点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通过隐患排查或者自行监测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必要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污染原因不能查明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第二十五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义务;发现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特征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区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合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监测站(点),加强巡查、检查,督促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处置。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区内公共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或者存在污染迹象、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必要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污染原因不能查明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和开发区(园区)公共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现存在污染迹象、污染物呈现持续上升趋势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预警;(二)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组织污染溯源和成因分析,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三)监测结果显示有可能污染周边农用地地块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等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鼓励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行业组织为其会员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培训、指导等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行为。[b]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b]第三十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绿色低碳、协同推进的原则,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保障土壤安全利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结果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变更、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分类建立并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优先利用符合条件的剥离耕作层土壤进行修复;确实难以修复或者存在其他确需退耕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移出并进行补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农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情况,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依法采取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风险管控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与评价机制,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依法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环境监测频次,必要时进行持续监测;在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中发现食用农产品污染物超标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找污染原因,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农艺调控、修复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用途不得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推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办理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场地的,可以与出租方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在生产经营用地未发生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情形时,退租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编制或者调整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用途变更为成片农村宅基地的地块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七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评审。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需要实施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仅地下水污染超标的,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明确主要污染物状况、地下水污染范围以及对农产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等;依法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十九条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防范二次污染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修复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降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修复目标或者作出减少修复方量、面积等重大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并备案。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方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下列地块划定隔离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一)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地块;(二)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一)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尚未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第四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情况,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块开发深度限制、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等要求推送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地块开发深度限制、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等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结合前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选择科学的建设施工方案,防范土壤和地下水二次污染风险。第四十四条 有机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的生产企业原址地块,或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挥发性强或者嗅阈值低且难以修复的地块,应当优先拓展为生态空间。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拟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的地块,应当重点调查、分析拟规划地块和周边地块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将分析结果作为项目选址重要依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四十六条 成片污染地块拟修复后分期分批开发利用或者拟开发利用土地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涉及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建设的,应当适当延后;已经建设的,应当依法在周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选择绿色低碳的材料、装备和技术,减少对土壤生态功能的损害,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或者对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鼓励采取土壤改良、地块覆绿等措施,恢复土壤生态功能,推动减污降碳协同。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治理方式、预期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由政府出资实施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清单,由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第四十九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报备案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开展活动,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线路、方式、数量、去向和处置措施等,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将记录风险管控、修复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照片、视频,以及关键工艺参数、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及时上传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第五十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需要开挖的土方深度达到五米以上或者存在其他较大危险情形的,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等安全施工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委托环境监理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采取照片、视频、文字等方式记录环境监理日志、建立环境监理档案,出具环境监理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环境监理报告应当包括风险管控、修复方案落实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等内容。第五十二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实施后期管理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后期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实施主体、期限、环境监测方案、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等内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后期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b]第五章 监督管理[/b]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拓宽土壤环境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加强现场检查、巡查和部门协作联动,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土壤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第五十五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关停退出情况、地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情况、农用地类别划分、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剥离耕作层管理信息等纳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第五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或者备案的报告、方案和数据等信息,当事人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上传的,视为已经履行报送或者备案义务,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或者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上传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第五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等信息。第五十八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有关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的采样、检测活动和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定期公开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相关报告评审情况,包括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等内容。第五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记录相关执业情况,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六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组织评审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重新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参加评审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六十一条 设区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率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向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重点建设用地的安全利用率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向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三条 下列内容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一)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二)土壤、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三)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恶化的;(二)未完成受污染耕地或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目标的;(三)违规开发利用受污染地块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八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或者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六十九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重新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重新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作出书面说明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经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报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环境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环境监理日志、建立环境监理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第七章 附则[/b]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align=right]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16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附件[align=center][b]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b][/align][align=center][b]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2023年3月[/align]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b]一、规划背景(一)工作进展[/b]“十三五”时期,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1.土壤污染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和调度考核机制基本形成。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1039.35万亩(其中安全利用类任务834.75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204.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超额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净土保卫战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222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典型地块布点采样监测,确定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204个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块开展调查,将75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保130万平方米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理,按年度公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截至2020年底,已将20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措施;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将29个污染源纳入排查整治。建立贵州省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铜仁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2.21亿元,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项目188个,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率达到87.8%,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序推进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省2051座加油站共7036个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评价,基本掌握12.3万平方公里1:25万比例尺区域地下水质量。完成1926眼废弃井封井回填。地下水监测点位不断优化,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409个。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初步进展农村环境整治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底,累计完成3027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各地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175套,日污水处理能力约20.73万吨,建成配套污水收集管网8961.91公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行政村4202个,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0.2%,圆满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94.4%以上,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养殖业、种植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6.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9.57%;化肥、农药持续减量增效。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b](二)存在的主要问题[/b]1.部分区域存在地质高背景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六盘水市、毕节市等部分区域因地质高背景导致农用地镉“超标”严重,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面积过大。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地部分地块因存在地质高背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开发利用要求,制约了土地的开发利用。2.地下水污染底数不清、治理难度大我省喀斯特地貌特征显著,地下水埋藏较深,地下水污染较隐蔽,化工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尚不明确。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局部区域因历史上煤矿、硫磺矿、锑矿、锰矿等开采导致地下水污染,形成矿井涌水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影响,目前尚未探索出适宜岩溶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路径和方法。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镉行业企业需进一步筛选和完善;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4.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环境整治存在明显短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低,约90%的行政村还需接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机制尚不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规范,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5.土壤、地下水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体系基础比较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认识不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尚不清晰,区域土壤地质背景调查工作尚未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砷等元素地质高背景边界不清晰。[b]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为总路径,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总抓手,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强化监督、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努力建设贵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b](二)主要目标[/b]到2025年,全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重点园区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align=center]表1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align][table][tr][td=1,1,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类 ?型[/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指标名称[/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2020年[/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现状值)[/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2025年[/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指标属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2,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土壤[/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生态环境[/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93%左右[/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约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size][/font][sup][font=仿宋_GB2312][sup][size=19px]1[/size][/sup][/font][/sup][/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有效保障[/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约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2,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地下水 生态环境[/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size][/font][sup][font=仿宋_GB2312][sup][size=19px]2[/size][/sup][/font][/sup][/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6%[/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8.1%左右[/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双源”点位水质[/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总体保持稳定[/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4,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农业农村生态环境[/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减少[/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减少[/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3027[/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新增2000个[/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size][/font][sup][font=仿宋_GB2312][sup][size=19px]3[/size][/sup][/font][/sup][/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10.2%[/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25%[/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able]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2020年考核点位33个,十四五考核点位为37个,因考核点位数增加,2025年目标较2020年对应提高了2.1%)。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b]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毕节市赫章县,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明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建立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台账,有序开展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18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探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为耕地土壤污染精准科学防控和安全利用提供基础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已查明用地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督促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铅、镉、汞污染,推动毕节市赫章县、铜仁市万山区、黔东南州台江县等地重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行业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提标升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在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市、区、特区)或市(州)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在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选择一批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区分类探索实施安全利用技术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到2025年,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面积不少于19万亩。沿用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及技术组成员,加强对各市(州)农用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的工作指导。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及重金属历史遗留废渣堆存点、治理点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推动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土壤平行样采测制度,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涉及土壤监测环节质量监管。到2025年,全省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市(州)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积极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到2025年,完成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b]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铅锌矿、汞矿、锑矿、钼镍矿、锰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对区域位置敏感、环境风险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进行风险管控或整治。(二)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18个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查明污染成因。(三)污染源治理。以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为重点,围绕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含汞试剂生产及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绿色生产和提标改造工程,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选择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一批受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示范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示范面积不少于19万亩。(五)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在铜仁市等地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实施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六)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砷等重金属元素为重点,开展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试点。[b](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查明贵阳市扁井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大桥村、汇川区高桥街道玻璃厂3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污染来源,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率先在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等市(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进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地表—地下污染协同防治为抓手,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打造西南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3年底,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等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金矿堆浸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矿井涌水排查,探索煤矿酸性废水、矿井涌水治理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b]专栏2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矿采选区矿井涌水摸排调查。(二)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遵义市习水县等14个县(市、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重点区划分,评估地下水环境状况、环境及健康风险,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措施。(三)地下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鱼洞河、坝辉河等一批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锑矿采选区矿井涌水等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b](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聚焦赤水河、乌江流域重点区域,明确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路径和措施。在主要粮油作物上实施精准施肥,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制定水稻、玉米、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依法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在粮食主产区及果菜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全覆盖。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2025年,全省化肥农药施用量稳中有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源头预防”原则,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022年率先组织开阳、播州、习水、七星关、威宁、思南和松桃7个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贵阳市为试点,逐步推进市(州)和其他县(市、区、特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创新粪肥还田组织方式,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等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进15个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示范县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地还田,实现示范县域内“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增殖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深入实施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水产种业提升“四大行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乌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黔南州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适宜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全省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纳入国家监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到2025年,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积极稳妥推进治理。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体整治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流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高的村庄,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管控。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微)动力生态处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2025年,全省新增完成2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其中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地区,目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6.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的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b]专栏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20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织金县阿弓镇狗场村、平坝区羊昌乡稻香村、清镇市卫城镇南门村、花溪区石板镇盖冗村、花溪区高坡乡新安村、惠水县摆金镇关山村等56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实施15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进一步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四)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程。开展贵定县农业面源调查、监测及负荷评估,为贵州山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提供示范。[b](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推进铅、汞、镉、砷污染土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积极探索适宜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围绕鱼洞河废弃煤矿酸性水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松桃“两井四库”锰矿渣场渗漏废水等地下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探查、酸性水生成速率控制、生物处理工艺和污染协同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喀斯特地区农村分散式污水无动力处理关键技术研发。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市(州)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县(市、区、特区)将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作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强化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b]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批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kxxjszn/202303/t20230324_1021799.shtml]《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3-2023)[/url]  以上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9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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