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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监测与污染源排放监控技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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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监测与污染源排放监控技术交流会相关的论坛

  • 崂应亮相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交流会

    崂应亮相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交流会

    [align=left][color=#333333] 为进一步总结我国钢铁、焦化行业环保治理技术经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由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山西等省市金属学会和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联合举办的“2018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交流会”(以下简称“交流会”)于2018年5月13日-14日在河北邯郸召开。[/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崂应作为超低排放相关标准的起草及验证单位,被特邀出席,为学员讲解新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并带去了部分崂应仪器展示。[/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img=,690,34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5/201805150831047135_2308_3254867_3.jpg!w690x347.jpg[/img][/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img=,690,44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5/201805150831226407_9051_3254867_3.jpg!w690x444.jpg[/img][/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此次交流会邀请了行业知名专家和领导围绕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热点问题作专题报告,并邀请了钢铁、焦化企业根据自身的环保升级改造措施进行经验交流,推进交流与合作。[/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5/201805150831387713_1926_3254867_3.jpg!w690x517.jpg[/img][/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2018[/color][color=#33333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未来三年作为蓝天保卫战主战场的重点区域之一,今年启动钢铁、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污染排放指标;京津冀、山东、山西等省市都要求深入开展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全方位实施深度精细化治理;着力建设和升级改造焦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深度治理化产回收工序污染物,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各项污染物达到严于国家和省特别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标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现生产洁净化、制造绿色化。[/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全国人民未来的奋斗目标,也是崂应的奋斗目标,崂应将继续推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产品,助力环境监测,一起保卫我们的蓝天。[/color][/align]

  • 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论坛暨第二届环境监测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

    会议开始时间 2011-11-16 会议结束时间 2011-11-18 会议地点 深圳(详细地点另行通知)主办单位 国联资源网 承办单位 环境质量与监测网协办单位 《环境质量与监测》传媒事业部 会议概览 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论坛暨第二届环境监测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的邀请函    “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监测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环境监测已从单纯的技术,融合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当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成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支撑。目前从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发展现状分析,环境监测仪器生产行业今后将继续稳定、持续地发展,未来2~3年,整个环境监测仪器行业的产值和利税总额将会以30%左右的速度加速发展。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关键性一年,环境监测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为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环境监测行业在新的形势下,发展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研究和解决环境监测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质量与监测网联合《环境质量与监测》传媒事业部将于2011年11月17—18日在深圳举办“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论坛暨第二届环境监测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届时我们将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做专题报告,并与参会代表现场交流。我们将在本次论坛上征集优秀论文,印发论文集,对优秀论文设一、二、三等奖,并举行盛大的颁奖典礼。   主办单位:国联资源网环境质量与监测网   承办单位:《环境质量与监测》传媒事业部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媒体:环境质量与监测网、国联资源网、环境监测仪器网、中国色谱网、仪器信息网中国分析仪器网、中国化工仪器网等。   独家冠名单位:深圳市华康科仪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11年11月17—18日   2011年11月17日:全天会议   2011年11月18日:商务考察   报到时间:2011年11月16日(8:00-19:00)   会议地点:深圳(详细地址另行通知)   拟邀请授课老师:行业协会领导、业内专家学者、总站、省站主要负责人。   会议主题内容:   模块一: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论坛   1、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环境监测行业发展的影响和促进   2、如何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   3、我国环境监测仪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监测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5、恶臭实时在线自动监测技术的发展前景及其应用   6、氨氮、氮氧化合物监测   7、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   8、持久性有机物(pops)监测   9、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监测   10、重金属污染监测技术研究及应用   11、饮用水源地预警及在线监测技术   12、生态监测与生物毒性监测技术   模块二:环境监测新产品、新技术、先进解决方案、成果报告   1、水环境与废水在线监测技术   2、烟尘、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3、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4、环境在线监测软件   5、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6、水文监测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7、气象监测仪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8、污染治理设施监控仪表及技术   9、固体废弃物分析与监测   10、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仪器与相关技术   11、噪声与振动监测仪器与相关技术   12、便携式监测仪   ……   以上会议内容以现场最终发布为准   模块三:优秀论文评选发布会暨颁奖盛典   参会单位: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各级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督站(免会务费和餐费,住宿自理);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全国各大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系统集成商;各大污染源企业;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机构;检测机构;水文站(所);环境监测仪器厂家及上下游相关单位;经销商代理商及其他仪器仪表厂商等。 关于征集“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论坛    暨第二届环境监测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优秀论文的通知   一、征文对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各级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督站,全国各大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污水处理厂,水文局(所),各大污染源企业以及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厂家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征文内容:围绕环境监测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及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具体内容请参考本次论坛议题。本次论坛相关议题请登录环境质量与监测网(http://www.hjjc.ibicn.com)查询,或与组委会联系。   三、征文要求:   1.论文内容应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创新性,资料真实可靠,数据准确,论点明确,文字精炼,层次清楚,文责自负。   2.论文篇幅需控制在6000字以内。   3.论文后附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从事工作,职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和E-mail。   四、征文投递方式及截止日期   1.论文请以附件形式发送到:hjjc2008@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发展论坛投稿”,附件请注明“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姓名、单位”。   2、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前(以发送电子邮件日期为准)。   五、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   1、本届论文评选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论文评选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对论文进行甄选,评选出优秀论文。   2、所有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将汇编成论文集。   3、为优秀论文作者颁发优秀论文证书。   4、为了更好的鼓励优秀者,本次论坛在入选的优秀论文基础上再评选出9篇论文进行奖励。

  • 2013年大气环境研究与在线监测新技术交流会(7月9日-10日 西安),欢迎报名

    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与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13年大气环境研究与在线监测新技术交流会——西安站”将于2013年7月9日-10日在西安水晶岛酒店多功能厅举办。特此邀请您及相关人员参加。  禾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留德归国人员周振博士创办,是集质谱仪器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中组部“千人计划”创业企业,致力于国产高端环保仪器研制与开发;注册资金4000万元,研发场地3500平方米。  通过多年努力,全面掌握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飞行时间质谱核心技术和全套装配工艺;多项质谱技术及产品填补了国内质谱领域与高端环保仪器行业空白,并打破国外技术封锁,2012年实现首台国产高端质谱出口美国。产品研发得到国家 “863” 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火炬计划以及多项省市级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的支持。  禾信公司核心产品:在线单颗粒气溶胶质谱仪(SPAMS),作为目前大气PM2.5在线动态污染源解析的唯一手段,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是全球该技术产品的唯一供应商,可在我国的大气环境监测、环境研究中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2013年,在环保部的指导下,SPAMS成为解决PM2.5源解析问题全国推广的关键工具,多家环保研究及监测单位,依托禾信公司的SPAMS产品,同时承担三个环保部公益项目。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在2013年初,我国许多城市频频发生雾霾天气,波及17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1/4,受影响人口达6亿。这对相应的大气污染监测和技术手段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断深化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不仅要“说得清”空气污染多严重,还要“说得清”是什么、从哪里来,开展准确而及时的实时动态源解析工作,做好区域监控网络建设,能够满足极端条件下及时进行空气污染预警及应急。  为此,本次交流会上,诚邀全国大气环境领域知名专家与各位来宾就“在线源解析”、应急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为大气污染评估、治理等提供快速、准确的监测结果,衷心希望贵单位代表莅临现场指导。  主办单位: 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   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有关会议安排如下: 1、会议时间:2013年7月9-10日  2、会议地点:西安水晶岛酒店 多功能厅,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南段38号(橡树街区南边)  3、会议日程  7月 9日 全天,主题报告  7月10日 上午,技术研讨及实地参观下载会议日程及报名表

  • 京津冀环保一体化艰难前行

    2013年10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正式启动;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域联防联控近年来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二十条中指出,“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这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上述“四个统一”也为区域环保一体化指明了方向。  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正随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开展而深入。  ■监测预警动作频出 各有进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作为“四个统一”中阻碍最小、难度也最小的一项工作,京津冀三地在统一监测方面的进展颇快。  2013年底,财政部投资4500余万元,全力支持京津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中心(一期)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在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约150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实现未来3天空气质量预报和7天污染趋势预测。  在北京,基于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北京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暨决策支持平台正在立项过程中。据了解,平台启用后,不仅能使北京市的空气质量预报从目前的72小时延长至120小时,同时,还能让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6省、区、市的监测数据实现联网共享。  在河北,一个覆盖全省的大气污染监测网和预警应急体系即将建立,6月底前,河北将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实现省级联网。此外,河北省环保厅和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利用国家环境卫星的遥感数据结合地面监测实现灰霾预警的立体监测。 天津将在现有27个空气质量监测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在京津之间的过渡地区增设监测点,尽快实现区域的无缝监控。  除了上述这些进展,作为统一监测的前置条件之一,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果。  南开大学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了《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对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方法进行了统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北京、天津、石家庄3个城市要在今年6月之前公布各自的源解析研究结果。北京已经在5月公布了源解析的研究结果,天津和石家庄也将在近日公布。  除了石家庄,河北省一些其他城市也不甘落后。不久前,沧州市就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署协议,双方将共同开展当地的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  ■标准建设差距明显 参差不齐  在环保一体化中,统一标准难度很大。  “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环境质量标准都执行国家标准,有差别的是三地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说,同样的污染企业,按照北京标准可能必须搬走或关闭,按天津的标准可能需要严格治理,而在河北,当前情况下,过于严格的标准将使企业丧失竞争力。  专家建议,国家应对各地标准制定工作制定一个原则,比如北京最严格,天津次之,河北稍微放宽但也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3年7月10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地方标准共126项。其中北京市独占34项,河北省有8项,天津市只有3项。  从标准的覆盖面来看,北京市出台的地方环境标准涵盖大气、水、危废等多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河北省起步较晚,其标准主要集中于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天津市目前已颁布实施3项地方标准,距今最近的一项是6年前出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虽然国家已出台针对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但河北省内仅有石家庄、保定、唐山和廊坊这4个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城市被纳入了实施范围,而衡水等地却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仍执行与区域治理要求不符的较低标准。  总的来说,相比北京,天津、河北两地在地方环境标准的发展上存在总量偏少、发展滞后、投入不足等问题。  目前,河北正在加快制定《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地方环境标准。天津也正在制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地方标准。  有专家指出,环境标准作为区域联防联控的技术依据,必须率先实现区域内的紧密联系和有效衔接。特别是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应由国家层面宏观引导,涉及省市通力配合,开展地方环境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技术政策研究工作,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标准的地域性差异。  一步到位固然有难度,但可以从某些领域寻找突破口,比如油品标准。  油品是影响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测算,即使现有汽车不做任何改造,使用符合国五标准的汽油和柴油,汽车尾气中的有关污染物排放也将减少10%~15%。  目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油品差异较大。北京已经全面使用国五油品,天津使用的是国四,而河北除少数城市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国三阶段。  不过京津冀地区油品统一已经有了时间表。据报道,京津冀地区力争今明两年向三地及周边6省、区、市统一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燃油。  ■措施统一众说纷纭 尚待破局  每逢空气重污染过程,京津冀三地总是同病相怜。从表面上看,三地遭遇的污染似乎差不多,但实际上,由于产业结构差异,三地的大气主要污染源并不相同。  北京市统计局近期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受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影响最明显。而天津、河北则受工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粉尘排放的影响更为突出。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京津冀三地污染情况千差万别,“统一的防治措施”到底如何落实?  有专家解读,从宏观层面来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统一的防治措施更多是着眼于一些大的政策,例如统一开展淘汰过剩产能、压减煤炭消费等。  例如,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的《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到2017年,京津冀区域要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净削减煤炭消费量分别为1300万吨、1000万吨和4000万吨。日前出台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也提出,京津冀等重点区域要想新上耗煤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  至于在具体操作层面,统一防治措施更多时候是指在应急情况下,三地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例如京津冀正在谋划的区域重污染天气统一限号限行。  专家表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虽然分析污染源结构可以为长期治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方向,但在出现区域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形势进一步恶化,一定是“胡子眉毛一把抓”,采取一切能采取的办法,统一一切可以统一的措施。  当然,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一方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统一防治措施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对应的行政措施有哪些,仍是众说纷纭。另一方面,即便是在应急情况下统一措施,难度也很大,三地如何协调、如何联动还需要长期摸索和磨合。  ■顶层设计正在绘制 值得期待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范恒山日前在部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规划将注重条件约束,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认真研究区域环境、生态、水、土地等的承载能力,合理配置资源,强化资源和环境约束,推动产业升级和空间布局的调整。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在国家层面,国家发改委正组织编制《首都经

  • 【讨论】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交流会在安徽黄山市举办

    5月21日-23日,全国“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交流会”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来自全国部分省、市环境监测站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安徽省站朱余副站长到会致欢迎词。会上,邀请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王瑞斌主任就新颁布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评价与“十二五”大气环境监测发展进行了专题报告;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晏平仲博士就“区域大气环境模拟与预警”作了报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新空气能力建设解决方案》、《PM2.5监测技术与系统应用》、《能见度及全天候可视化能见度成像系统》等进行了介绍。参会代表还就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座谈和交流。通过此次学习和交流,对大气复合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有了进一步认识,为我省开展“新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能力建设和PM2.5监测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为什么要修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监控的有效技术手段,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对提高环境监测的效率,提升环保监控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HJ/T 75-2007标准无法完全支持现阶段的环境管理,亟需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对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随着排污许可制和排污费改税的推进,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三是由于环境管理要求的逐步加严和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迅速发展,现行的HJ/T 75-2007标准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已经难以满足需要; 四是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因此需要对现行标准中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

  • 水质监测仪器技术交流会

    我公司邀请加拿大MAN-TECH公司的应用技术专家Stephen博士来京进行技术讲座,拟在7月2日举行全自动水质监测仪器技术交流会,主要有下列产品:全自动离子分析和滴定系统全自动BOD分析仪全自动多参数水质分析水中大肠菌群的快速分析仪(2-12小时出结果)水中大肠菌群计数仪目前我们已经邀请了北京地区环境监测站,科研单位,高校的老师专家来参加,同时我们也欢迎业内其他朋友来参加。请随时与我联系我联系。环球分析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506室邮编:100081电话:010-68946260传真:010-68463639联系人:毛晓翔手机:13501221260http://www.uatil.com

  • 【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自动监控 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首先要分清或理解下述文中所介绍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点”以及“参照点”的概念: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意思就是所有测点值取最高的一个;监控点就是分散的一些数据采集、信息收集点,本处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所设立的大气监测点位;参照点有两种:一种是绝对参照点(以绝对的零点作为测量的起点),另一种是相对参照点(以人为确定的零点为测量的起点),大气监测参照点就应为相对参照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注意了,上述规定只是针对旧污染源(或称老污染源),对新污染源并无此要求。在综合排放标准上,对于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全部都在场界10米内浓度最高点进行监测,这里所说新旧污染源分界时间有明确定义: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简称为现有污染源),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简称为新污染源。规定新、旧污染源也是为了有区别对待,新污染源所有项目无组织排放都是周界外10米浓度最高点,不存在参照点问题;旧污染源才存在参照点问题。这样立法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只要无组织监控点超标即可视为超标,无需再扣除参照点监测值。有的人认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两者之间有些矛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全部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解释:“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 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这下子要确定应该执行哪个标准让人有点头晕了,其实可以这样子分析:第一条原则,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这一点必须视情按规定执行。第二条原则,根据遵循的排放标准里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原则,教材里写的是一般规律,特殊的在各自的行业性排放标准里。第四条原则,规定点位的选择非常复杂的目的,就是要判断出污染源对环境的最大影响或判定污染因子的最大贡献值。有一种理解方式可供参考:2~5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验收监测采用,1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环境评价及现奖调查时采用。

  •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月1日起实施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综合施策。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3月1日,此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这意味着,即将全面启动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弹药库里的第一个“武器装备”已经投入实战。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收严八成以上,减排效果将十分显著所谓特别排放限值,是与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对比,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意义不言而喻。

  • 上海安谱参与乳制品检测及质量控制管理技术交流会

    上海安谱参与乳制品检测及质量控制管理技术交流会

    11月底,根据乳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检测及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黑龙江立高邀请了一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企业,在哈尔滨举办技术讲座及技术交流会。会议内容包括一些营养素、功能原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一些新技术、新装备在乳品行业质量及风险控制方面的应用等。上海安谱有幸受邀参与,与北京、东北、陕西、天津等地各乳品企业品控及实验室管理人员、检验技术骨干愉快交流了上海安谱乳制品检测解决方案,包括三聚氰胺,农残,黄曲霉毒素,塑化剂、维生素等,受到热烈欢迎!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031220_525722_1931372_3.jpg

  • 【分享】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培训资料

    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第一章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概述1. CEMS 的概念2. CEMS 的组成和描述3. CEMS 的分类和测试技术4. CEMS 主要技术要求5. CEMS 安装和测量位置6. 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7. CEMS 检测质量保证第二章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采用的测量技术1. 烟尘浓度测量技术2. 气态污染物测量技术3. 烟气参数测量技术第三章 国内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介绍1. 国内CEMS 仪器生产和销售情况2. 典型CEMS 仪器介绍3. CEMS 仪器的运行与维护4. CEMS 发展趋势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第四章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概述1. 国家环境监理信息系统工作原理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描述3.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功能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用软件5.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备第五章 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采用的测量技术1. 智能环境监理适配器2. 数据采集器(黑匣子)3. 流量计4. COD 在线监测仪5. PH 计第六章 国内废水在线监测仪器介绍1. 国内废水在线监测仪器设备2. 在线监测设备的校准与维护=============================================[color=#DC143C][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0907]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培训资料[/url][/color]

  • 金锣集团食品检测技术交流会获圆满成功

    金锣集团食品检测技术交流会获圆满成功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瘦肉精”事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等已列入国家综合治理肉制品等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地。为了更严格地管控产品质量,加强对生肉及肉制品中“瘦肉精”等农兽药残留有效检测,保证国民吃上“放心肉”,金锣集团与企业产品检测长期合作伙伴迪马科技、3M公司,于2011年7月23日临沂金锣集团科技楼会议室联合举办食品检测及微生物检测技术交流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260922_306910_1987954_3.jpg 会议自7月23日8:00开始,金锣集团质检部,生产部及相关实验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迪马科技行业技术工程师作了题为《Dikma SPE技术及在食品检测中的应用》技术报告,深入阐述了固相萃取技术原理,应用范围,Dikma ProElut固相萃取产品的技术特点,适合分析样品类型及其在农残兽残、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等食品安全检测项目中的实际应用案例。另外,对于分析常用的DikmaPure高纯溶剂产品也作了详细介绍。受到与会技术专家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为金锣集团强化质量管控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帮助。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260923_306911_1987954_3.jpg技术交流会现场

  • 2016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环境监测相关工作要点

    2016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监测相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一是推进全面设点,在京津冀地区率先实现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80%左右的区县,土壤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二是推进全国联网,上半年争取率先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联网,年底前力争完成这三个地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联网。三是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完成338个城市1436个城市空气站上收,新建65个区域站(农村站)。完成2703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和419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上收,新建60个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确定7000个土壤风险点位,初步建成由35000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出台《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四是改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方式。发布《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办法》,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环境执法监测。五是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对重点城市地表水环境监测、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第三方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总结下就是环境质量上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下放,同时监测和执法将联动。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如何看待京津冀存在散小乱污企业污染严重等问题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昆婷12月4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12月2日至4日,受明显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发生一次大面积区域性空气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辽宁等7省市,涉及到60多个城市。  环境保护部紧急部署,于11月29日晚提前函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提示各地按照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区域联动,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同时,环境保护部派出4个督查组,分赴河北、山东省等地开展督查,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地方“土小”企业排查情况、重点企业达标排放及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督查发现,各地积极应对,及时采取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污染强度,缓解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是联防联控,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影响范围和预警提示信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有60个城市统一启动预警响应,首次实现了区域高级别、大范围预警应急联动。  其中,河北省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衡水、邯郸、定州、辛集市,山西省临汾市等9个城市启动了红色预警措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唐山、沧州市,河南省安阳、平顶山、鹤壁、开封、新乡、焦作、滑县、长垣市,山西省太原、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运城市,山东省淄博、聊城、菏泽市等24个城市启动了橙色预警措施;河南省郑州、洛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汝州、邓州、永城、航空港区、济源、兰考、周口、驻马店、巩义市,山东省枣庄、德州、东营、济宁、莱芜、滨州市等22个城市启动了黄色预警措施;山东省济南、临沂、潍坊、日照、泰安市等5个城市启动了蓝色预警措施。  二是紧急部署,强化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各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副市长张工主持召开视频会议,部署橙色预警应对工作,并带队检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天津市市长王东峰带队暗访并主持召开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部署会,副市长孙文魁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各区、各部门全力应对此次重污染天气。河北省印发《关于区域一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域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重点加强重污染行业的管控。山东省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提前预警、提前应对,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山西省印发实施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确保有效降低区域性大气污染传输的影响。河南省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加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措施。  三是狠抓落实,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各地根据预警情况,对工业企业采取强化污染监控、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等措施,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管控,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北京市加大对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排放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030余人次,检查施工工地、企业排放等点位1100多个;通过路检、遥测、入户和进京口检测共检查机动车3.77万辆次,处罚尾气超标车辆50辆。天津市滨海新区、南开、河北、武清等区负责同志部署并带队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环保局针对污染传输通道上风向区域重点进行执法检查;市公安交管局投入警力加强道路巡查管控和限行车辆拦检处罚。河北省廊坊市印发《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要求12月份全市所有水泥(保障居民供暖除外)、铸造行业全部实行错峰停产,全市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工业企业全部依法停产整治,市建成区限时施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四是强化督导,严格责任追究。本次污染天气开始后,各地组织环保、经信、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应急期间相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督促重点排放企业、各类施工工地等全面落实减排措施。北京市组织住建、经信、城管、环保、公安、教委等部门,各区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街乡镇和单位,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山西省长治市组成40个督察组持续对132家停工的工地、62家限产和210家停产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停、限工作。河北省石家庄市派出86个督导组,全方位落实各种措施,对工作落实不力的24名责任人实施了问责。山东省济南市打破市域界限,从监测、执法到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全方位的区县协调联动机制;同时联合淄博、滨州等城市开展了多轮大气污染联动执法行动,交叉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河南省派出940个督查组,督导各项应对措施落实。  督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散小乱污企业污染严重、面源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河北省任丘市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应急预案弄虚作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廊坊市新利钢铁公司未按照市政府要求停产,烧结、高炉、转炉等各个工段正常生产;凯跃集团有限公司应限产限排40%,但排放量最大的4台燃煤锅炉应急响应前后燃煤量无变化。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和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烟尘超标排放情况突出。山东省淄博市淄博海通建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限产说明材料弄虚作假;山东耐火材料集团王耐分公司未按要求限产,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粉尘排放达162mg/m3,超过当地排放标准7倍;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嘉周热电有限公司、铁鹰钢铁有限公司未落实减排要求。  二是散小乱污企业污染问题严重。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数十家炒货加工企业集聚,这些企业仅配备了简单的除尘设施,部分企业烟囱冒黑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多家铝冶炼企业均夜间生产,无组织排放极为严重,如开顺铝业公司在除尘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正常生产,烟尘直排;旺村镇梁四岳村有多家小作坊,门口废渣堆未苫盖。定州市通达彩钢铁艺不锈钢厂仍在路旁进行露天切割作业,周村镇234省道铁门制造作坊仍在进行切割、电焊、喷涂作业;周村镇、前屯村养殖场存在小锅炉冒黑烟现象。保定市雄县小塑料加工企业集聚,粉尘排放严重,如亿兴塑料有限公司二楼上料口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  三是面源管控不到位。天津市静海区沿庄、子牙镇存在焚烧秸秆现象,其中大黄洼村焚烧面积较大,现场浓烟滚滚。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市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隆腾分公司厂区部分生产砂石料未苫盖;鹿泉区井陉县部分石料厂、石灰厂未进行苫盖。沧州市G3高速路沿线烧荒、烧秸秆现象多见;南皮县护坡烧荒绵延一公里,浓烟弥漫;青县381省道两侧存在个别红木家具作坊冒黑烟、煤堆料堆未苫盖、焚烧秸秆等问题。  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对各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及时要求各地落实整改措施。来源:中国环境报

  • 【分享】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培训资料

    目 录 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第一章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概述1. CEMS 的概念2. CEMS 的组成和描述3. CEMS 的分类和测试技术4. CEMS 主要技术要求5. CEMS 安装和测量位置6. 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7. CEMS 检测质量保证第二章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采用的测量技术1. 烟尘浓度测量技术2. 气态污染物测量技术3. 烟气参数测量技术第三章 国内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介绍1. 国内CEMS 仪器生产和销售情况2. 典型CEMS 仪器介绍3. CEMS 仪器的运行与维护4. CEMS 发展趋势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第四章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概述1. 国家环境监理信息系统工作原理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描述3.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功能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用软件5.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备第五章 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采用的测量技术1. 智能环境监理适配器2. 数据采集器(黑匣子)3. 流量计4. COD 在线监测仪5. PH 计第六章 国内废水在线监测仪器介绍1. 国内废水在线监测仪器设备2. 在线监测设备的校准与维护[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5833]污染源在线监控技术培训资料[/url]

  • 化学检测同行技术交流会

    活动贴,请版主勿删————云飘飘尊敬的实验室同行:为了加强化学实验室同行间的技术交流和工作经验分享,我院拟举办一次化学检测同行技术交流会,真诚邀请贵实验室派同事参加。若能参加,请于10月10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发送至邮件fangchength@126.com,以便提前做好相关安排。我们将免费提供午餐及茶水,期待您的参与!你好:以下为这次活动的报名表,已经有40个人报名参加了。我这次发的样品是准备搞全国实验室间比对的,来活动现场的,就直接发样品了,其它地方的随后我将放草根比对的报名表于仪器信息网上。谢谢多次支持我搞同行间的活动。1.本次活动安排:活动主办:东莞龙昌智能技术研究院时间:2012年10月21日(周日) 10:30-16:30活动地点:东莞市常平镇桥沥工业区常黄路段龙昌工业城。2.本次活动流程:10:00~10:30 同行签到10:30~11:40 自我介绍及相互认识11:50~12:50 午餐13:20~14:10 院长讲话14:20~15:20 测试技术交流15:20~15:30 茶歇15:30~16:10 测试仪器交流16:10~16:20 拍照留念16:20~16:30 参观实验室3.主要讨论议题和方向1. 分享平时测试遇到的难题和解决办法。2. 讨论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及针对当前化学检测人员流动的建议。3. 讨论能力验证和标准物质的使用。4. 商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参与制定和修改。5. 商讨17025体系建立、检测技术培训和仪器使用的培训。6. 商讨下次交流活动的召开和成立技术交流组织。7.联系全国范围更多同行加入,建立全国技术交流QQ群和网站论坛。8.总结大家交流的问题提要,以邮件的形式回复给参与者。

  • 【分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同步予以废止。[align=right]云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运行、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依法确定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以下统称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信息系统。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等设备。自动监测数据,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标记的内容。标记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自动生成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人工判断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联网状况,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填报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有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持续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的排查工作,确定依法依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及时调查核实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督办信息。第六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及时核实和如实反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的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第七条 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售后、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第八条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安装使用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二)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选型合理。(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稳定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和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到95%及以上。第十条 排污单位按规定实施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自动监测的,自动监控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当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间接监控设备。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要求:(一)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二)新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三)上述期满后未排放污染物的,自排放污染物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第十二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单台CEMS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168小时;废水污染物分析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72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24小时。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国家监控平台和省级监控平台录入污染源和自动监测设备有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等资料应当归档并完整保存。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运维自动监测设备。从事运维的机构应当具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备品备件、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从事运维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技术规范组织运维人员定期开展巡查、维护、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每日12时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鼓励排污单位优先进行自动标记,提高标记准确度,减少人工标记工作量。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或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检修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手工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停运、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停运、移动或者改变的,须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严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 鼓励优先将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二十一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超过限值,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生态环境部。运维服务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将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适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六)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原创】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一、 概述 《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厦门思拓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城市环境监测站业务而开发的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它集大气,噪音,污水处理监测于一体、主要含盖了环境监测站所监测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源和地表水三个方面的业务;该系统综合利用计算机、数据库、Internet、PLC、SCADA、GPRS无线数据通信、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监测信息从收集、处理、分析到发布的整个管理过程;实现了环境质量信息实时查询、站内业务管理、领导远程监测;在Internet上动态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信息;为环境监测站管理业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系统特点:1、高效、监测周期的设置,它能够控制各个环境监测点仪器的工作状态。2、现场配置SCADA软件,使现场人员与的工艺过程之间建立了方便的HMI接口。3、GPRS无线数据传输和Internet数据传输相结合,实现了环境监测信息和污染源信息从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上报到发布的全过程管理。4、丰富的信息表征方式,将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数据在地图上表征出来,通过地图可以直接访问监测数据,实现了监测点空间信息与监测结果的完美结合。5、功能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建立了大气自动监测数据、常规监测、城市污染源、污染源污染情况的数据仓库,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多维分析。6、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的WEB发布。 系统结构(图一): 系统分三层结构:底层是现场监测仪器、仪表等;根据其不同的输出,我们测得的工程量分模拟量和数字量两种形式; 模拟量信号又分为4-20mA和0-10V两种情况;数字量输出的仪器有各自不同的通讯协议。第二层为数据处理和传输层,根据现场所要求的监测设备和工艺过程不同其结构也有变化,如PLC完成工艺过程控制、配置SCADA软件的工控机为操作人员实现了HMI、数据处理和与上层的数据通讯功能。顶层是MIS层,主要由SQL2000数据库、监测监控管理信息子系统、地理信息子系统、WEB发布子系统和紧急情况应急子系统等诸多功能构成,其信息传输界面如图二 二、 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简介1、现场监测数据的采集(以水质监测为例) 根据监测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地表水站(河流、水库等饮用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染源;主要检测的物理量有:流速、流量、PH值、COD、氨氮、硝氮、亚硝氮、总磷等;由于所检测的物理量较多,所配置的仪器也比较繁杂,即有国内仪表,也有国外仪器,即有模拟量输出,也有数字量输出,各个仪器的通讯协议也不统一,为了完成信号采集、处理及传输任务,我们自行开发了基于GPRS网络数据传输的无线数据采集仪ST-2518,它不仅支持工业上通用的MODIBUS标准协议,同时也支持市场上主流监测仪器的传输协议,如WTW的IQ Sensor Net、TresCon、北京环科的流量计和COD、日本HORIBA-OPS-150 COD仪器等。也支持各种模拟量的传输4-20mA和0-10V等。2、监测数据接收子系统 监测数据接收子系统是整个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它肩负着各种现场实时数据的监测及数据接收的作用,具有无人职守自动工作功能.其罗列如下:1.自动启动(在停电后/系统重启后自动启动,不用人为操作.2.数据过滤(本系统从安全考虑,仅接收经系统认证后的数据).3.使用于各种数据类型输出的现场检测仪表(开关量、模拟量、数值等).4.将接收到的监测数据保存到后台数据库.5.现场反控(通过修改监测采集方案来启动现场设备(包括对自动采样器的操作等).6.查看各监测站连接状态3、数据分析、统计子系统 数据分析统计子系统是监测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用户直接操作和感受到的部分,采用 C/S模式在监测部门内部供工作人员直接操作使用。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的特点、系统即具有综合性、集成性的特点(如:将水质、烟气、等污染源集成一个系统)、又有各模块独立操作的有点。其功能包括如下:A、现场实时监测原始数据的查询、偏离修正、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预报数据录入(如空气预报)B、监测数据历史记录的维护。C、GIS电子地图实时显示环境污染变化趋势 D、结合历史数据生成环境污染指数曲线图 E、监测数据异常分析、软件报警、实时通过短信通知报警信息F、各种数据汇总报表、统计报表、上报表格,包括特殊格式报表:如空气日报格式 G、默认、自定义监测采集方案维护 H、现场自动采样器操作I、现场样本试验数据录入、与自动监测数据对比、偏离报告J、现场维护记录K、监测站点、监测项目等基础信息自由配置、兼容性好 L、人员权限分配 M、数据备份N、WEB用户认证、权限分配、及其web访问统计情况等4、报警短信子系统报警短信子系统是利用目前广泛使用的移动通讯技术进行开发的一个及其有用的功能系统。它可以及时发现某种监测项目异常而在第一时间发送报警信息到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人的手机,也可以定时将某个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结果发送到相关负责人,让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人在出差、外出等情况下第一时间了解其负责的监测情况。5、WEB发布子系统Web数据发布子系统是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中对外公布的网页查询系统,是提供普通市民了解居住城市环境质量的窗口,也是被监测企业、工厂对自己排放污染程度的要求。A、历史、当前环境污染报告、预告(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B、环境测试数据查询、曲线图C、监测站点明细监测分析报表等

  • 【资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4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url]

  • 【分享】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试行)

    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与管理,掌握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情况,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范围、内容、采样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总量计算和数据整理等一般要求。 1 监测范围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为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水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污水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的排放口属本监测范围。 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的污染物监测,依照总站海字[2006]67号文“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2 监测内容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主要内容为直排入海的污染物浓度、污水流量、污水排放时间、污水入海量、污染物入海总量,同时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监测项目,依照不同类型污染源参见附件2表1-3项目开展监测。 3 监测布点与采样 3.1 点位设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设置在车间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二类污染物排污单位的直排入海总排口,其他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按照规定设置。 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3.2 采样时间与频次 采样时间与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按照相关要求的频次监测,一般污染源的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只开展1次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时间应在2-9月间进行。 3.3 采样方法 采样容器、采样位置、污水样的采集以及保存方法等均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 4 流量测量 直排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暂时按照水量衡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5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各类直排入海的排污单位(或单元)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该规范中未涉及类别的排污企业监测项目其分析方法按该类别污染物控制标准确定方法执行。如必要,可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或经过验证的新方法。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以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试行)》的规定。 7 总量计算 计算方法1、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实行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吨/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平均流量(m3/小时)×污水排放时间(小时/年)×10-6 计算方法2、未进行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吨/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入海量(万吨/年)×10-2 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1/2计算)不参与总量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非正常情况排污量,按照非正常情况监测或计算结果计。 8 数据整理 监测数据和资料整理应包括监测数据、总量计算和排污单元基本信息等。 8.1 排污单元基本信息 8.1.1排污单元名称 对于直排入海的企事业污水总排放口,为企事业单位名称;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口,为工业园区名称;对于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的市政污水(含综合污水)排放口,为城镇名称;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排放口,为该处理厂(场)名称。 8.1.2 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 为便于对直排入海排污单元的建档管理和分类统计,应填写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单位行业分类代码统一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填写;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工业园区和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的市政污水(含综合污水)排放口的“行业分类代码”栏,本方案暂时分别统一为“199”和“200”并按附录二附表1的要求填写。 8.1.3 排污口代码 排污口代码设为8位,如LN02A001,其中第1、2位为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取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的二位拼音首位字母,如LN为辽宁;第3、4位为地区代码,如LN02为大连(天津、上海、海南的县区另行编号);第5位为排污口类型,分别为A-工业污水、B-生活污水、C-综合污水排放;第6、7、8位为排污口序号,原则上按排污口位置的纬度由大到小排列,各地也可根据海岸线的自然走向排列。 8.1.4 入海口位置 包括排污口所在县和实测经纬度。经纬度单位为度,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1.5 纳污海域 各排污口所处纳污海域除分别说明隶属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外,还应按附录1所列海域指明纳污归属。 8.2 监测数据 8.2.1 污染物浓度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面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执行。 8.2.2 污水流量 为实测流量,单位为m3/小时,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8.2.3 污水排放时间 污水排放时间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污水排放的实际小时数,单位为小时,精确到小时。 8.2.4 污水入海量 污水入海量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污水排放的实际排放入海总量,单位为万吨/年,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3 污染物入海总量 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各污染物入海总量,单位为吨/年,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并在备注栏注明用第几种方法计算而得。 9 数据上报 数据报送格式按附件2表1~4填写。监测结果报送时间按照《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海字[2007]49号)规定执行。

  • 聚焦PM2.5、氮氧化物、VOCs 第三个“大气十条”强调提升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行动计划》,并于11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这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该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改善目标、改善目标和责任落实。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介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在总结过去10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行动计划》传承延续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color=rgba(0, 0, 0, 0.9)]PM[/color][color=rgba(0, 0, 0, 0.9)]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color]同时在总结过去十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本次出台的《行动计划》传承延续了“大气十条”和三年蓝天保卫战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主要指“减煤、汰后、控车、治污和抑尘”的五大路径:一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坚持PM 2.5改善为主线,当前我们国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污染还是以PM 2.5为主要矛盾,因此明确了PM 2.5的下降目标;二是坚持系统治污,大力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的调整,尤其是大家可以看到,交通领域的低碳绿色转型量化指标最多,是这个文件的一大亮点,突出了氮氧化物、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三是强化联防联控,这是这几年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治理的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经由“2+26”城市变为“2+36”城市,长三角与京津冀基本上协同打通,整体解决东部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color=#222222]刘炳江介绍说,国家每年两百多亿元的环境保护税收,[/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222222]80%[/color][/font][color=#222222]多来自大气领域。目前的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下一步,将继续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222222]VOCs[/color][/font][color=#222222]纳入征收范围,发挥税收激励约束作用,多排多缴,少排少缴,调动企业[/color][font=Arial, sans-serif][color=#222222]VOCs[/color][/font][color=#222222]治理积极性。[/color]《行动计划》特别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包括: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具体如下:(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等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开展亚洲地区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研发。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聚焦北京市进行沙尘源解析,评估各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重点区域省份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二十九)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市县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研究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b]更多阅读:[/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31208/695753.shtml][b][color=#000000]国务院发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重点市县加快配备这些环境监测仪器[/color][/b][/url][font=&][size=17px] [/size][/font][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3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第五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条 有关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保障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鼓励有关服务机构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参与造假的承诺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的验收形式和验收质量负责。除不可抗力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包括自行验收在内的全部调试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前应将设备相关信息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联网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联网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应纳入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采取验收等质控手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时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擅自删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如实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应当符合相关标记规则,并按照要求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平台上按技术规范标记,经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抽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有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第十六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鼓励各区县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纳入联网,或者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留痕;(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包括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本办法所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是指排污单位确认调试完成的时刻,该时刻视为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开始根据联网传输数据统计有效传输率。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核查不合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发现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按下列标准认定:一、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二、关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自动监测设备正式联网前须完成的验收、备案等调试阶段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因客观因素停运除外;(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三)违反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八)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九)自动监测设备的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四、关于“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缺失或不全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已经告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但排污单位未采取措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七、关于“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 污染源监测花百亿 造假仅需几块砖

    [align=left]六年耗资百亿,监控全国上万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网络,意在为监管者装上“千里眼”,但造假企业瞒天过海易如反掌。这个全球领先的网络也正如中国治污现实,污染源监控技术层层加码,但监管体制却仍力有不逮。[/align][align=left]  只需一个针阀或者一个可变电阻,就能躲开一项耗资百亿打造的国家环境监管网络——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法眼。听起来是奇谈,一些企业却把它变成了现实。[/align][align=left]  2013年5月,江苏七家脱硫减排不力的电厂被通告处罚。与惯见的污染黑户不同,这批受罚企业的一大罪状是,使用诸般伎俩,导致江苏省在线监控平台获得的排污数据不实,环保部门“千里眼”失效。[/align][align=left]  江苏并非孤例,亦难称源头。事实上,在中国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的一路征程上,千奇百怪的造假术,一直如魅影般挥之不去。[/align][align=left]  [b]百亿工程的“致命”造假[/b][/align][align=left]  “中国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世界最大、最靠前的。”一位要求匿名的环保部环境督查官员说。[/align][align=left]  这套专业系统并不晦涩,它在企业污染源处安装监控设备,实时传输数据至环保部门,形如监管者的“千里眼”。[/align][align=left]  它所费不菲。从2007年起,中央开始投资建设这一中国最大的物联网。目前,由中央投入和地方配套的资金已累计逾百亿元。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25日,全国已有13590家国控重点污染源连入这一网络。国家、省、市、重点企业的四级监控体系已基本完成。[/align][align=left]  它承载梦想。“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环境监管窘境有望借此改观。如果数据有效,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的依据。[/align][align=left]  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看来,这一体系对中国的环境执法还有着独特的针对性。“如果这些数据在第一时间就可以披露,市长、县长要掣肘环保局的成本和风险就增加了,环境执法受到地方干预的情况就可以得到制约。”[/align][align=left]  梦想已开始照进现实。目前,辽宁、山西等省已将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用于环境行政处罚。2013年3月1日,江苏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始对国控84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在线监督,并以此为依据,一度每日公布超标记录。[/align][align=left]  “但如果数据是假的,其意义也就大打折扣。”马军说,隐患正在于此。[/align][align=left]  “造假一直都在。”环保部一位多次赴各省进行环境督查的官员反问道,“企业自己为了省钱能不造假吗?”[/align][align=left]  废气排放数据造假。同样是在2013年5月,环保部挂牌督办15家因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华电、中石化、中石油等央企子公司赫然在列。[/align][align=left]  废水排放数据造假。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发现,有的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的探头甚至接触不到废水,“以看似合法的达标掩盖了非法排污”。离谱的是,2012年,环保部检查中石化湛江东兴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控所获得的实时数据竟然是取样自清水,而废水则偷偷直排。[/align][align=left]  为避免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动手脚,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来负责排污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而现在连第三方也存在造假。2012年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发现,江西某个号称“省级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内,负责第三方运营的宇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擅自停运监控设备,并对数据进行了改动。[/align][align=left]  “这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拿出来的是靠不住的数据,就起不到监控作用。”在2010年环保部的一次内部会议上,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说。[/align][align=left]  [b]千奇百怪造假术[/b][/align][align=left]  到2011年底,全国已有12513个排水口和8830个排气口置于这一监控网络之下。天网恢恢,如何脱逃?[/align][align=left]  上述环保部督查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的烟气排放企业,已经不仅可以在排放源头上作假,甚至可以直接调整监测数据,手段可谓千奇百怪。[/align][align=left]  常熟金陵梅李热电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在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上加装一个针阀,稀释样气。通州美亚热电有限公司则在仪表线路板上加装可变电阻,上传脱硫设施的虚假在线监控信号。[/align][align=left]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则经常把脱硫设施停下来,修改在线监测仪器的历史数据。有虚假的达标数据做底,一边偷逃了排污费,一边还享受着1.5分/千瓦时的脱硫电价补贴,而未经任何处理的二氧化硫则从开启的旁道中直接排出。[/align][align=left]  2010年甘肃查处的全省首例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中,张掖市巨龙铁合金有限公司矿热炉产生的废气,在除尘设施停用且并未通过监测设备的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还显示着正常排放污染物的数据。[/align][align=left]  “脱硫监测的造假还比较好查,因为涉及的各个数据之间的相关性较强,可以进行比对,污水处理厂如果造假偷排的话就很难查。”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说。[/align][align=left]  杨斌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设在污水处理厂的监测设备,虽然环保局锁住了房间内的仪器,但是企业可以在外面的探头上做改动,“在探头下加几块砖头就可以改变水位和水量”。[/align][align=left]  甚至,连砖头都可以不用。“不论是否把探头放到取水口,在线监测仪器上显示的数据都是达标的,现在有些设备制造商已经做到了。”一位环保行业人士说。[/align][align=left]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督查官员称,现在有的废水排放企业,不是在监测设备上造假,而是设法将探头探到的废水稀释,或者在排放高浓度大剂量的废水时,将探头挪放到另一个位置,打时间差。2012年,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即利用COD(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每两小时采样一次的时间差,在采样时段,将较干净的水打入废水排放管道。[/align][align=left]  与造假一起令污染源在线监控形同虚设的,是数据的缺失。“有的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却不能与环保部门联网,甚至几年都不能联网。”马勇说。[/align][align=left]  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局长洪振海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市目前已经安装一百多套在线设施,但2013年3月核查却发现,有17套在“晒太阳”。另以江西省为例,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该省共安装了411台(套)重点污染源监测设备,但核查结果显示,监测数据合格的仅占三成。[/align][align=left]  数据缺失虽非直接造假,但同样令在线监测系统成了摆设。曾任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的张保会注意到,企业搪塞监管者的理由不少,比如说停电;有的则会在要大量超标排放时,跟第三方运营机构通气,说监测设备有故障需要检修等。[/align][align=left]  “技术上还有很多无可奈何,管理上还有很多漏洞。”张保会如是描述当下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窘境。[/align][align=left]  [b]“这个体制有问题”[/b][/align][align=left]  技术上的无可奈何解决起来或许并不复杂。[/align][align=left]  耗资8亿元,2009年9月,山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投运。张保会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早在系统着手建设的2007年,政府官员已预料到造假隐患。“探头能不能移位?如果把探头移到别的地方,你们能发现吗?”时任山西省长的于幼军曾在一处示范点如是询问。[/align][align=left]  “不能因为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就不建了,建了就有威慑力。”张保会说,“这绝对是个正确的方向。先建,建了有漏洞再去补。”最终,山西解决这一漏洞的方法是在废水排放位上装了一个视频监控。目前,湖南常德等地也拟将此招复制。[/align][align=left]  然而,在上述环保部督查官员看来,要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并不容易,因为“这个体制有问题”。让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相当于自戴手铐,“谁愿意自己铐住自己呢?”[/align][align=left]  如何根绝,并无先例可循。“中国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上处在世界领先位置,我们并没有太多可以去借鉴的东西。”马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西方国家并没有如此大规模的在线监测,原因是一般性的环境执法就可以扼制企业的违法行为。[/align][align=left]  但有一点可以借鉴的是,以美国为例,监测数据都是企业自行提供。“企业所上报的数据,一旦造假,会面临严厉的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马军说,数据造假,处罚往往严于实际超标。[/align][align=left]  这恰是目前中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软肋。对于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处罚,目前仅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中列有一条:“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align][align=left]  对于数据造假的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环保厅依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开出了1700万元的罚单,其构成是按五倍扣减2012年全年发电量的脱硫补贴1293万元,另追缴其全年二氧化硫排污费400余万元,五倍处罚已是据此条例的上限。[/align][align=left]  即便如此,这样的罚单并不多见。2011年8月,山西省环保厅对几家数据造假的企业开出的罚单则在3万至5万元不等。[/align][align=left]  “行政处罚,仅此而已。”马勇说,但偷排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造假者则逃脱了。[/align][align=left]  与可能面临的处罚成本相比,造假意味着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马勇举例说,湖北某化工企业向长江排污,如果污水处理设备要达标,一天的处理费需要20万元,而如果不开启处理设备仅通过数据造假就规避监管,这笔钱就“省”了下来。而由于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企业更加有恃无恐。[/align][align=left]  另一项温情脉脉为造假亮绿灯的制度是,“如果没有数据,现在有的地方就挑污染排放平均值或者最低值来填空白,但如果是取3个月或者6个月内的最高值,甚至是最高值的两倍,还会有这么多数据缺失吗?”张保会说。[/align][align=left]  2013年6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其中提及“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这或许会对造假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吧。”上述环保部督查官员说。[/align]

  • 政策解读?|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原《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当前处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关键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细化管理规程,堵塞制度漏洞,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此,制定本《规定》。《规定》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执法局、省驻各市监测中心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二、主要内容《规定》共6章2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应用、附则6个部分。(一)总则。明确了《规定》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职责分工。规定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总量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水和大气管理机构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的审定、许可机构环评批复明确事项、执法机构日常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测(监控)机构运行管理等职责。(三)安装联网。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监测设备建设安装、验收联网等工作内容和程序。(四)运行管理。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标准变更、拆除停运等工作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超标、不正常运行、干扰破坏、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查处机制。(五)数据应用。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报告以及在环境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六)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三、主要特点(一)理清工作职责。理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衔接不到位的问题。(二)明确“建、管、用”要求。“建”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安装联网的时间、条件、设备要求及联网程序;“管”的环节重点明确了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责任、启停设备、变更标准、标记使用、数据分析、情形研判、测管联动等有关要求;“用”的环节重点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执法、每月情况汇总汇报等。解决了运用与管理结合不紧密的问题。(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异常数据处置程序,平台统一指挥,市级属地管理,监控(监测)和执法密切配合,为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29_4013321.html]相关文件:[size=24px]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url]

  •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投资需求2490亿

    导读:日前,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清洁空气创新中心)在能源基金会的支持下发布了首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投融资需求及影响》研究报告。    根据报告,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共需1.84万亿元,与之前预计的1.7万亿元增加了8%。优化能源结构、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四个任务类别的投资需求分别为2844.00亿元、14067.66亿元、915.44亿元和615.72亿元。其中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最大,是其它三部分之和的三倍还多。    需要一提的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分别需要2490.29亿元、2384.69亿元与903.58亿元。其中,京津冀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长三角和珠三角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移动源污染防治。    据了解,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移动污染源防治包括发展新能源汽车、淘汰黄标车、油品升级;能源结构优化包括改造及关停燃煤锅炉、产业园区集中供热。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表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仍然存在投资总量严重不足,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性投入、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    政策建议方面,他提出,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大力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大气污染措施落实并取得实效。要特别加大交通污染源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同时,要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董战峰表示,实施大气行动计划带来的巨额投资会催生我国大气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给大气环保产业市场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来源:证券日报)

  • 【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CEMS。凡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1)废止。[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223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url]

  • 【讨论】净土洁食--济南食品安全技术交流会有感

    济南食品安全技术交流会于2010年10月23日在山东济南圆满落幕,食品安全为其主题,通过此次交流会上大家食品安全更加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而食品安全中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发农产品质量不良的因素,包括自然与人为两个方面,其中生态环境,即水、土、气、生等方面的污染,是导致农产品品质不良的重要根源。即只有 “蓝天、碧水、净土”才能保证“洁食”,才能保证人类生命的健康与安全,最终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万物土中生,食以土为本”,土壤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质量的好坏。而土壤污染是农产品不安全的源头,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和治理土壤,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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