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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与技术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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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与技术展览会相关的论坛

  • 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有没有去的?

    2017年4月10日-12日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在北京全国农展馆新馆举办,有没有一起去的?展览:2017年4月10-12日(9:00-16:30)展出范围:1.环境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2.废水自动在线监测系统;3.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4.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5.恶臭实时监测自动在线系统6.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7.放射性、噪声、振动、光、热测定仪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8.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与便携监测仪器设备;9.水质污染物采样和监测专用仪器设备;10.气体污染物采样和监测专用仪器设备;11.数据处理与传输及其它特殊监测仪器和设备;12.监测分析所用的标准物质、化学试剂及玻璃器皿等实验用器材。

  • 【转帖】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

    展示空气、水质及土壤监测的丰富解决方案中国上海,11月18日 – 11月24-26日,赛默飞世尔科技将携多款产品及解决方案参加在京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展位号:B001-007,B018-024)。此次展会适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0周年站庆,将广邀国内外环境监测仪器专家、学者进行技术讲座,全面展示30年来中国环境监测的成果和发展历程。作为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赛默飞世尔也将在此次展会上充分展示其为中国环境监测事业,尤其是空气、水质及土壤监测方面所作的突出贡献,通过其优质产品和服务,帮助缔造“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的环境。 多年来,重金属污染始终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人士,而其中气态汞在空气、地表、土壤、河流、湖泊和大海中的排放所带来的危害更是越来越严重。赛默飞世尔一直致力于废气中汞的在线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目前全新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为烟气汞的排放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该监测系统基于便捷化的设计理念,整体安装、操作、运行和维护更加便捷,使用户的使用成本大大降低。同时,系统精湛的制造工艺与优秀品质,使得设备可靠性大大提升。此外,赛默飞世尔还有Thermo Scientific 81i型汞校准器、Thermo Scientific 83i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探头/转换器等设备用于空气、土壤及水源中汞的检测。

  • 【转帖】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将举办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将于11月24日~26日在北京。 本届展览以多版块、多方位涉及了环境监测仪器的多个领域,包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及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与设备、环境污染应急与便携监测仪器与设备、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 展会期间还将举办“环境监测技术论坛”,广邀国内外环境监测仪器专家、学者进行技术讲座,全面展示30年来中国环境监测的成果和发展历程。[color=#ff6600][size=4] 对此你有什么想法呢?[/size][/color]

  • 【展会动态】迪马科技将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检测仪器展览会

    2010年11月24-26日,迪马科技将携多款产品及解决方案参加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展位号:#B204)。本次盛会将广邀国内外环境监测仪器专家、学者进行技术讲座,全面展示中国环境监测多年来取得的成就。 迪马科技作为始终致力于研发制造科学、高效的化学分析产品,提供完善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的知名色谱消耗品制造商,在本次展会上仍将一如既往地向您展示独有的先进技术与服务。诚邀您莅临迪马科技展位,定会带给您别样惊喜!

  • 【转帖】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39号关于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全国环境管理基础能力的建设,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监督执法现代化水平。为引导和促进我国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技术进步,适应环境监测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求和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情况,我局组织制订了《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各有关单位附件: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为了引导和促进我国环境监测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特编制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一、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及技术现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技术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企业有140余家,年产值4.8亿元,约占全国环保产品产值的2.3%。环境监测仪器的主要产品是各种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监测、噪声与振动监测、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仪器。我国生产的烟尘采样器、烟气采样器、总悬浮微粒采样器、油份测定仪、污水流量计等环境监测仪器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市场上占有很大比例。国产大型实验室用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 仪等监测仪器自动控制技术采用程度较低,关键零部件尚依赖进口。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多是中小型企业生产,产品基本集中在中低档的环境监测仪器,远不能适应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①技术档次低,低水平、重复生产严重,规模效益差;②产品质量不高,性能不稳定,一致性较差,使用寿命短,故障率高;③研究开发能力较低,在线监测仪器的系统配套生产能力较低,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二、环境监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目前,全国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县4级环境监测网络。共有专业、行业监测站4800多个,其中环保系统2200多个监测站,行业监测站2600多个。国控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站103个、酸雨监测网站113个、水质监测网站135个。此外还建有噪声监测网、辐射监测网、区域监测网等。到2005年,国控环境监测网络调整为:环境空气监测网站226个,测点数793个;酸雨监测网站239个,测点数472个;水质监测网站197个,监测断面1074个;生态监测网站15个。目前,我国已制定各类国家环境标准410项,覆盖了大气、水质、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农药等领域。已开展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周报、日报、预报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污染源解析监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效果监测等等。需监测的污染因子达百余种。环境监测及监测仪器发展趋势:1、以目前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为主,向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主的监测方向发展;2、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 3、由较窄领域监测向全方位领域监测的方向发展;4、由单纯的地面环境监测向与遥感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5、环境监测仪器将向高质量、多功能、集成化、自动化、系统化和智能化的方面发展;6、环境监测仪器向物理、化学、生物、电子、光学等技术综合应用的高技术领域发展。

  • 通过环保认证的环境监测仪器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color=#6e6e6e]产品认证的范围包括水污染治理产品、空气污染治理产品、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品(包括焚烧炉产品)、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及材料等六大类产品。通过环保认证的环境监测仪器有哪些呢?大家多多发言讨论呀~[/color]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07978964442.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url][/align]

  •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首先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在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其次,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2022-07-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align]

  • 【资料】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

    为了引导和促进我国环境监测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特编制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 一、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及技术现状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技术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企业有140余家,年产值4.8亿元,约占全国环保产品产值的2.3%。环境监测仪器的主要产品是各种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监测、噪声与振动监测、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仪器。我国生产的烟尘采样器、烟气采样器、总悬浮微粒采样器、油份测定仪、污水流量计等环境监测仪器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市场上占有很大比例。国产大型实验室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等监测仪器自动控制技术采用程度较低,关键零部件尚依赖进口。 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多是中小型企业生产,产品基本集中在中低档的环境监测仪器,远不能适应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①技术档次低,低水平、重复生产严重,规模效益差; ②产品质量不高,性能不稳定,一致性较差,使用寿命短,故障率高; ③研究开发能力较低,在线监测仪器的系统配套生产能力较低,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二、环境监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全国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县4级环境监测网络。共有专业、行业监测站4800多个,其中环保系统2200多个监测站,行业监测站2600多个。国控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站103个、酸雨监测网站113个、水质监测网站135个。此外还建有噪声监测网、辐射监测网、区域监测网等。 到2005年,国控环境监测网络调整为:环境空气监测网站226个,测点数793个;酸雨监测网站239个,测点数472个;水质监测网站197个,监测断面1074个;生态监测网站15个。 目前,我国已制定各类国家环境标准410项,覆盖了大气、水质、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农药等领域。已开展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周报、日报、预报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污染源解析监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效果监测等等。需监测的污染因子达百余种。 环境监测及监测仪器发展趋势: 1、以目前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为主,向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主的监测方向发展; 2、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 3、由较窄领域监测向全方位领域监测的方向发展; 4、由单纯的地面环境监测向与遥感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5、环境监测仪器将向高质量、多功能、集成化、自动化、系统化和智能化的方面发展; 6、环境监测仪器向物理、化学、生物、电子、光学等技术综合应用的高技术领域发展。 三、重点发展的环境监测仪器 1 空气和废气监测仪器: (1) 污染源烟尘(粉尘)在线监测仪 用于在线监测污染源烟尘、工艺粉尘排放量(浓度或总量),包括测量相关参数:流量、O2、含湿量、温度等,是实现污染源排放总量监测的必备监测仪器。 (2) 烟气SO2、NOx在线监测仪 用于在线监测烟气中SO2、NOx含量,通过流量测量,实现总量监测。 (3) 环境空气地面自动监测系统 该系统用于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周报、日报监测,主要监测项目有:SO2、NOx、CO、O3、PM10等。 (4) 酸雨自动采样器 自动采集降水样品,以便测定降水的pH值。 (5) PM10采样器 用于采集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以下的颗粒物。 (6) 固定和便携式机动车尾气监测仪 用于测定机动车排放尾气中CH、CO等含量。 2、污染源和环境水质监测仪器: (1)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污染物排放的总量监测要求浓度与流量同步连续监测,在线测流和比例采样是总量监测的基本技术手段,对于重点污染源还需要配备在线监测仪器。 (2) 流量计 用于规范化的明渠污水排放口流量的在线连续监测仪器。 (3) 自动采样器 用于污染源排放口具有流量比例和时间比例两种方式的在线自动采样装置。 (4) 在线监测仪器 用于工业污染源或污水排放口的在线测分析仪器。监测主要项目有:COD、TOC、UV、NH4+-N、NO3-N、氰化物、挥发酚、矿物油、pH等,应具有自动校正和自动冲洗管路功能。 (5) 环境水质自动监测仪器 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水质自动监测项目分为水质常规五参数和其它项目,水质常规五参数包括温度、pH、溶解氧(DO)、电导率和浊度,其它项目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TOC)、总氮(TN)、总磷(TP)及氨氮(NH3-N)。 (6)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 总有机碳(TOC)是反应水体有机物含量的指标,可用于污染源或地表水的监测。 3、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 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其主要特点为小型、便于携带及快速监测。 (1)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用于现场监测的便携式分光光度计,测试组件一般包括氰化物、氨氮、酚类、苯胺类、砷、汞及钡等毒性强的项目。 (2) 小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用于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的小型便携式仪器,主要监测项目有CO、Cl2、H2S、SO2及可燃气监测等。 (3) 简易快速检测管 用于快速定量或半定量检测水中或空气中有害成分的现场用简易装置,主要监测项目有CO、Cl2、H2S、SO2、可燃气、氨氮、酚、六价铬、氟、硫化物及COD等。 4、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监测仪器 (1) 全向宽带场强仪 用于测量某频率范围内的综合电磁场强。 (2) 频谱仪 用于测量不同频率电磁辐射的场强及谱分布。 (3) 工频场强仪 用于测量50HZ工频电磁场强度。 (4) 大面积屏栅电离室α谱仪 测量环境介质中α放射性核素的浓度。 (5) 全身计数器 用于监测职业工作者或公众的全身污染情况。 (6) 环境辐射剂量率仪 用于监测环境贯穿辐射水平。

  • 【分享】2013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

    电汇或交至组委会,展位顺序分配原则:“先申请、先付款、先安排”,余款在2013年8月10日前付清,否则主办单位将视其放弃参展。所交定金不退。主办单位收到《参展申请表》和展台费用后,将发票与《参展商手册》一并寄给参展商。代表住宿产品运输等事宜,将以《参展商手册》为准。●会刊及其它广告:会刊除在大会期间广泛送给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观展客商外,还将通过主办单位途径发往国内外的行业系统及相关经销单位等。会 刊封 面封 底封一二内彩页黑白页请 柬入场卷充气拱门空飘气球人民币3000023000100006000300012000元/万5000元/万2500元/天2000元/天●大会活动内容:产品展示、贸易洽谈、技术交流、学术研讨。各参展商可以申请举办技术交流会,每场费用:国内企业8800元,国外企业1500美元。(时间为2小时)●展览宣传计划拟定:《环境工程》《环境技术》《中国环境科学》《中国环保产业》《环境卫生工程》《环境污染与防治》《环境保护》《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报》中国节能环保黄页等。●综合媒体: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中国经营报、光明日报、中国日报、  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 中国新闻社、中国信息报、新华社、环球时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中国交通报、经济观察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中国经济时报等。组织单位: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如香 13522337385 010-85783922

  • 【求助】关于环境监测和固体废物处理

    谁有环境监测的实验书和固体废物处理实验书?或者谁知道以下实验都需要到什么仪器和试剂:(1)连续完全混合曝气污水厂工艺调整操作实验(2)破碎产物粒度分布曲线测绘(3)危险废物固化处理与固化剂研究实验(4)浮选药剂性能测试(5)电镀污泥水泥固化试验

  • 新标准前瞻:HJ 1250—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font=&][size=16px][color=#4c4c4c]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color][/size][/font]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center]公  告[/align][align=center]第 80 号[/align]《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29日[/align][align=center]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align](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八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align=center]目  录[/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区域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特点,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但是上述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的中转设施或者场所除外。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调度机制,对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固体废物,统筹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开发项目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标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并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公布并动态调整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查询服务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供需信息发布服务,畅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渠道。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视为已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已履行报送相关信息义务。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报送。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街道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时,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开发区(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发区(园区)进行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分别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前两款规定的委托人应当督促受托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受托人应当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标准化、通用性以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措施和产品拆卸、拆解、贮存技术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生产单位资源环境责任。第二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信息;(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拆解后产物,以及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信息;(四)国家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禁止将前款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筑采用菜单式装修方式一次装修到位,并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减少或者避免二次装修产生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二)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三)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不得超限超载;(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通过水路运输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动态跟踪、安全监督,共同督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平衡机制。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并按照规定实施封场。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办法。[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二)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指导农药经营者和回收站(点)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场化回收;(三)加强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综合利用,促进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减量替代;(四)建立秸秆收集、运输、贮存、供应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科学还田技术,优化秸秆利用结构;(五)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以及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非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不包括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纳入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和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循环共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卫生、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江河湖海、风景名胜区、农村等区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整治力度。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以及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清淤底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清淤底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等主管部门共享。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处置前款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第四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集、运输、贮存体系,实现县(市、区)行政区域全覆盖。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的单位(以下称小微产废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推动小微产废单位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内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工作指引,推动危险废物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第五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海岛或者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第五十六条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填埋场地识别标志,如实记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填埋与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享。[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动物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第六十六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拟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以下简称《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重点领域  (一)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二)污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三)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五)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冶炼渣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  (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防治技术;  (七)污染地块、农用地、工矿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控、修复技术;  (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  二、推荐要求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  (三)技术持有方为依法注册、经营的单位,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四)示范技术是指创新性强、技术指标先进、治理效果好,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具有工程示范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要求至少有1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下同)的成功应用案例;  (五)推广技术是指经工程实践证明技术成熟、治理效果稳定、经济合理可行,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要求至少有3个运行1年以上的成功应用案例;  (六)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或已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的技术不再推荐。  三、报送方式  请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按附件2、附件3要求编写技术报告和《目录》初稿,按附件4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顺序排序)。请推荐单位在申报表“推荐单位审查意见”栏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4月15日前寄送2册至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并同时将申报表(word文档)、技术报告、《目录》初稿(word文档)和证明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电子件不超过50M,邮件名称格式要求为“2023+技术领域+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各单位组织推荐技术原则上不超过5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373524475457.doc]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373524693576.pdf]技术报告编写要求[/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577291857427.pdf]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初稿模板及编写要求[/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W020230129373524975952.pdf]证明材料要求[/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8日[/align]

  • 34项在研/拟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固体废物篇

    为加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用于规范和指导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体系表》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共219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下简称分析方法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样品(以下简称标准样品)共3类。《体系表》中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三种。其中,已发布表示标准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在研表示标准目前正在制修订,拟制订表示下一步计划制修订。《体系表》主要由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图和体系表标准项目表构成。《体系表》定期更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提出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动态制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 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目标和行动举措。本体系表所指新污染物,主要包括现阶段已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计委公告2017年 第 83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健委公告 2020 年第47号)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环办固体〔2022〕32号)中的受控物质。其中,[b][color=#c0504d][back=#ffc000]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与固体废物及其他相关的分析方法标准36项[/back][/color][/b],按编制状态分类,已发布2项、在研1项、拟制订33项。具体标准请查阅下图。[align=center][size=18px][color=#ff0000]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项目表[/color][/size][/align][table=771][tr][td=1,1,76][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指标[/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标准类型及标准项目名称[/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建标理由*[/align][/td][td=1,1,88][align=center]状态[/align][/td][td=1,1,83][align=center]备注[/align][/td][/tr][tr][td=6,1][align=center]分析方法标准[/align][/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align][/td][td=1,8,293][align=center]抗生素[/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2[/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3[/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4[/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氯霉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5[/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6[/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7[/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林可酰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8[/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9[/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三氯杀螨醇[/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三氯杀螨醇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0[/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微塑料[/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生物体 聚乙烯等 4 种树脂类微塑料的测定 热裂解-热脱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1[/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多氯萘[/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多氯萘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B[/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2[/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六溴联苯[/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六溴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高分辨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B[/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3[/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毒杀芬[/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指示性毒杀芬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B[/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4[/align][/td][td=1,2,293][align=center]有机磷酸酯类[/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15[/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6[/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麝香类[/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麝香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7[/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8[/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甲醛和乙醛[/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19[/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苯胺类(邻甲苯胺)[/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0[/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烷基汞[/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烷基汞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冷原子荧光光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1[/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硝基苯[/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2[/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邻苯二甲酸酯类[/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3[/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4 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4[/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得克隆[/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得克隆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5[/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多氯联苯[/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高分辨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6[/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有机氯农药[/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HJ 912-2017)[/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align][/td][td=1,1,83][align=center]已发布[/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7[/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二噁英类[/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高分辨质谱法(修订 HJ 77.3-2008)[/align][/td][td=1,1,88][align=center]B 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在研[/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8[/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多溴二苯醚[/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高分辨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29[/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短链 氯化石蜡[/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高分辨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30[/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五氯苯酚[/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酯类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31[/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挥发性有机物[/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HJ 643-2013)[/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C 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已发布[/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32[/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壬基酚双酚 A4-叔辛基苯酚2,4,6-三叔丁基苯酚[/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 A 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C 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33[/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六溴环十二烷双酚 A[/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 A 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 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34[/align][/td][td=1,2,293][align=center]全氟 化合物类[/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21 种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烷基羧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 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293][align=center]35[/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全氟辛基磺酰氟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 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1,1,76] [/td][/tr][tr][td=1,1,109][align=center]36[/align][/td][td=1,1,293][align=center]氯苯类[/align][/td][td=1,1,121][align=center]固体废物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法[/align][/td][td=1,1,88][align=center]A B C D[/align][/td][td=1,1,83][align=center]拟制订[/align][/td][td] [/td][/tr][/table]*:A:管控清单;B:履约;C:优控名录;D:优评计划。[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危险特性开展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办理流程和举报人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在线分析成环境监测仪器

    [size=14px]PM2[color=red].[/color]5对人体和环境危害极大,高质量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的研制、开发,是有效治理PM2[color=red].[/color]5污染的前提与重要保障。欧美国家在PM2[color=red].[/color]5监测[color=#3333ff]仪器[/color]设备方面发展较早,但存在仪器“水土不服”及技术壁垒等种种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PM2[color=red].[/color]5监测仪器和技术手段。[/size][align=left][size=14px] 目前市场上主流PM2[color=red].[/color]5监测技术分别有Beta射线法(β+DHS)、振荡天平法膜动态测量系统、Beta射线光浊度法、光散射法等几种,但我国大多数仪器不能有效分离固体颗粒物和雾滴。[/size][/align][size=14px] 另外,考虑到PM2[color=red].[/color]5中的特殊化学成分,例如,黑炭颗粒。其粒径小,占比重也很少,但具有很强的吸光能力。有研究表明,污染源排放的黑炭颗粒在大气中与硫酸盐发生混合时,还能进一步增强该颗粒对太阳光的吸收能力,这个特性与大气能见度降低以及区域灰霾形成具有重要的关系。可见,黑炭比重虽小,但对灰霾的“贡献”却一点也不少。[/size][size=14px] 现实的种种问题对监测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线分析方便、快捷、准确,将成为日后环境监测仪器发展的大方向。届时,样品前处理及分析结果滞后等问题将不会再成为环境监测仪器的死穴。[/size]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qtxgbz/202206/t20220607_984652.shtml]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url]》(HJ 364-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规范》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b]塑料污染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废塑料的环境管理是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塑料废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是其重要措施。  随着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制定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及管理要求,亟需修订。2019年以来,我们启动修订工作,在多轮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次发布的《技术规范》。  [b]问:《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技术规范》是废塑料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衔接最新管理要求,填补管理空白。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将废塑料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一些新要求融入《技术规范》修订中。此外,调整了适用范围,与2007版相比,根据我国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变化删除了进口废塑料;按照废塑料的归类增加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二是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考虑,提出废塑料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针对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废塑料和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等提出污染控制要求;从加强废塑料源头减量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的角度,提出开展绿色设计,以及科学选择再生利用技术路线的要求等;充分考虑废塑料收运贮、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明确了各个环节需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要求,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是适应废塑料再生行业发展需求,明确化学再生污染控制要求。针对当前化学再生利用技术发展较快的形势,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为目标,《技术规范》对废塑料化学再生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在化学再生技术起步阶段,《技术规范》提出的化学再生产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对推动先进再生技术应用和化学再生项目规模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b]问:《技术规范》在推进废塑料资源化利用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b]废塑料再生利用方式可分为物理再生和化学再生。其中物理再生应用范围广、成熟度高,但受废塑料品质、再生次数的限制,对混杂、低值废塑料的适用性较低。随着技术进步,适用于低值废塑料的化学再生已在国内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建成了规模化装置,可作为物理再生的有效补充。《技术规范》针对废塑料两种再生利用方式分别提出了要求,鼓励企业根据废塑料材质特性、混杂程度、洁净度、当地环境容量和产业结构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工艺,提高废塑料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填埋和焚烧量。  另外,推进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具有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物理再生是碳排放最低的废塑料利用方式,其次是化学再生。《技术规范》的修订,对于不适合物理再生的废塑料,鼓励化学再生,有利于增加再生利用次数,发挥减少废塑料污染和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效应。  [b]问: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何实施好《技术规范》?  答:[/b]《技术规范》是为了引导各方更好落实有关废塑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推动有效控制废塑料污染,降低废塑料向环境的泄露。为实施好《技术规范》,涉及废塑料全生命周期不同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对于产生源,产生废塑料的工业企业应当做好废塑料的分类贮存,并建立好相关台账;生活领域产生废塑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精准投放;在农业领域产生废塑料的相关种养殖户、渔民等应当做好各类废塑料的回收,避免随意丢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做好可回收物与医疗废物中废塑料的分类分区管理。  对于收运贮和预处理过程,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艺技术特点,强化污染控制措施。在收集、贮存等过程应按照废塑料自身特点加强分类,便于后期的再生利用;运输过程应强化防遗撒措施,避免废塑料直接污染环境;预处理过程则需要强化废水与废气的污染防治。  对于利用处置过程,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现有的水、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标准要求。从事化学再生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鉴别的结果,加强废塑料化学再生产物的环境管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size](第129号)[/align][size=14px]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size][size=14px]》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right]2022年9月28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color](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align][size=14px]  第一章 总 则[/size][size=14px]  第二章 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size][size=14px]  第四章 生活垃圾[/size][size=14px]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size][size=14px]  第六章 危险废物[/size][size=14px]  第七章 保障措施[/size][size=14px]  第八章 法律责任[/size][size=14px]  第九章 附则[/size][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本省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size]  第四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size]  第五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size]  第六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size]  第七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size]  第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等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全面绿色发展。[/size][size=14px]  鼓励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再制造产业发展模式,提升再制造产业规模,实现再生资源高效增值利用。[/size]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促进固体废物处置专业化、规模化发展。[/size]  第十条[size=14px]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size][size=14px]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监督管理[/align]  第十一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size][size=14px]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统计数据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ize][size=14px]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实施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size][size=14px]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size][size=14px]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size][size=14px]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生态环境督察。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size][size=14px]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size][size=14px]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size][size=14px]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size]  第二十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size][size=14px]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size][size=14px]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举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size][size=14px]  鼓励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场所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size][size=14px]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size][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进行鉴别,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size][size=14px]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并采取工程绿化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生活垃圾[/align]  第三十条[size=14px]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size][size=14px]  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size]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align]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4px]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安装定位装置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size]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全面综合利用。[/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管理,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size][size=14px]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并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台账对污泥处理量、出入库时间、流向、用途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泥处理单位在污泥浓缩、消化等减量化、稳定化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条件,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污泥。[/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制造体系,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拆解企业合作,推进智能化、精细化拆解,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元件的回收再制造。[/size][size=14px]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从事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数据化信息管理,按要求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拆解、利用、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size][size=14px]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size][size=14px]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size][size=14px]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size][size=14px]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登记等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执法机关对需要处理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size][size=14px]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高等学校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网。[/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size]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无法稳定贮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size][size=14px]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size][size=14px]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size][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以及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要求、收运时间、收运频次、收运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size]  第五十四条[size=14px]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size][size=14px]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size][size=14px]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转移联单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size][size=14px]  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应当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size][size=14px]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size]  第五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危险废物风险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size][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size][size=14px]  鼓励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承接转移到本省的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size]  第五十六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size]  第五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size][size=14px]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size]  第五十八条[size=14px]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暂存设施、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size]  第五十九条[size=14px]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size][size=14px]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场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重点管控,采取就地消毒、分类收集等应急措施,并做到日产日清。[/size][align=center]第七章 保障措施[/align]  第六十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size]  第六十一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size][size=14px]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size][size=14px]  (二)生活垃圾分类;[/size][size=14px]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size][size=14px]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size][size=14px]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size][size=14px]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size]  第六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市场化体系建设,挖掘固体废物环境治理产业市场潜力,培育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size][size=14px]  鼓励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size]  第六十三条[size=14px]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支持力度。[/size]  第六十四条[size=14px]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size][size=14px]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size]  第六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size]  第六十六条[size=14px]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size][align=center]第八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六十七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4px]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size][size=14px]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size][size=14px]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size][size=14px]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size][size=14px]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size]  第六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size]  第六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size]  第七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size]  第七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size]  第七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的,由卫生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七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第七十四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ize][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ize][size=14px]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处理。[/size][align=center]第九章 附则[/align]  第七十五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size][size=14px][url]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zc/101665709106568.html[/url][/size]

  • 【资料】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采用现代毒性鉴别试验与分析测试技术,以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焚烧厂等重点处理处置设施的在线自动监测为主导,以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固体废物的人工采样-实验室常规监测分析为基础,逐步建立并形成我国完整的固体废物毒性试验与监测分析的技术体系,使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具备全面执行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测技术支撑能力。 2、监测内容 2.1 危险废物的毒性试验鉴别 危险特性的必测项目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放射性。选测项目为:爆炸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性、感染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 2.2 固体废物的监测分析 必测项目包括:As、Be、Bi、Cd、Co、Cr、Cr(VI)、Cu、Hg、Mn、Ni、Pb、Sb、Se、Sn、Tl、V、Zn、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硫化物、硫酸盐、油分、pH;卤代挥发性有机物、非卤代挥发性有机物、芳香族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1,2-二溴乙烷/1,2-二溴-3-氯丙烷、丙烯醛/丙烯腈、酚类、酞酸酯类、亚硝胺类、有机氯农药及PCBs、硝基芳烃类和环酮类、多环芳烃类、卤代醚、有机磷农药类、有机磷化合物、氯代除草剂、二恶英类。 3、监测频次 固体废物的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特殊目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监测频次。 4、监测分析方法 4.1 无机污染成分无机污染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分光光度分析技术(SP)、[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法(IC)、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技术(FLAAS)、石墨炉[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技术(GFAAS)、氢化物发生[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技术(HGAAS)、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技术(HGAFS)、ICP发射光谱技术(ICP)和[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技术。分析溶液的制备方法主要采用高压釜酸分解技术和微波辅助酸溶解技术,试液主要采用单酸或混酸消解的前处理方法并结合其他分离富集技术来获得。 4.2 有机污染物成分 有机污染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技术(GC)、[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技术(GC-MS)和高效液相色谱技术(HPLC)。有机污染成分的提取方法主要采用快速溶剂萃取技术或微波辅助溶剂萃取技术;有机污染物的分离富集方法主要采用精制硅藻土柱色谱净化法、Florisil柱色谱净化法和薄层色谱分离法;待测试液的进样主要采用吹扫-捕集技术(PT)、顶空技术(HS)和热脱附等技术。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分析 5.1 与焚烧设施有关的分析 排气分析的技术手段:(a)在线连续自动分析系统(CEMS)的分析项目为烟粉尘、SO2、NOx、HX、CO;(b)自动采样-实验室分析的分析项目为重金属、二恶英等。 排水分析的技术手段: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路线。 焚烧残余物分析的技术手段:人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的项目为灰分(%)、烧失量(%)等,其它项与固体废物分析相同(参考第3~第5节)。 5.2 与填埋设施有关的分析 填埋场排气分析的技术手段:在线连续自动分析的分析项目为CH4、CO2、恶臭、VOCs等。 渗滤液及其处理排水分析:渗滤液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路线,处理后的排水采用污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路线,主要分析项目为COD、氨氮、总氮、总磷等。

  • 【分享】固体废物监测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是,其他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固体废物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枯竭日趋迫切。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90亿元人民币,而资源损失——每年固体废物中可利用而未被利用的资源价值就达250亿元。因此,了解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危害,加强固体废物的监测和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固体废物: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泥状)废弃物质。对半固体的理解,我国按人们的习惯把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内的气体废物,因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而纳入到固废的管理体系。固体废物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往往从一个生产环节看,被丢弃的物质是废物,是无用的,但从另一生产环节看又往往可作为生产原料,因而是有用的。故有“放错地方的资源”之称。固体废物分类的方法很多。按性质分为有机和无机固废;按危害状况分有害的和无害的固废;按形态分为固体和泥状;按来源一般来讲,来自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的固体废物称工业固体废物,来自生活活动中的固体废物称为垃圾,来自农业生产的固体废物称为农业固废。资料表明,危险废物产生量约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5-10%,并以3%的年增长率发展,因此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正成为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各国均制定了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为45类,列出了“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14种特性。目前,我国在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为47类;已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主要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腐蚀性三类,其它尚未制定。一、鉴别一种废物是否有害的定义可以用下列四点不良后果来定义:1 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2 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3 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4 在处理、储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 我国对有害特性的定义: 有害固体废物特性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肤吸收毒性),疾病传染性以及其他毒性(包括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等) (1)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并参考制定有害物质卫生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2)易燃性:含闪点低于60℃的液体,经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固体,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致在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3)腐蚀性:含水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废物,或最低温度为55℃,对钢制品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a的废物。(4)反应性:当具有以下特性之一者:①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就很容易发生剧烈变化;②和水剧烈反应;③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会产生毒性气体、蒸汽或烟雾;⑤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温、常压下易发生爆炸和爆炸性反应;⑦根据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品。(5)放射性: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比放射性大于1×10-7Ci/kg者;含有人工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或者比放射性(Ci/Kg)大于露天水源限制浓度的10-100倍(半衰期>60d)者。(6)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方法进行浸取,当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表4-1所示鉴别标准的物质。(7)疾病传染性:含有已知或怀疑能引起动物或人类疾病的活微生物或毒素的物质。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全面修订《条例》是补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一、修订原则此次条例修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重大使命要求,聚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实战性,是一部具有浙江辨识度、创新显示度的固废治理地方性法规。(一)固化改革成果,体现浙江特色。一是将我省贯彻中央“无废城市”建设决策部署,率先推进全省域“无废城市”建设改革理念、措施上升为立法原则和法规制度,加强对“无废城市”建设法治保障。二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明确固废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部门职责、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数据共享机制等,夯实固体废物数字化、智能化治理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固废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二)凝练实践成效,填补制度空白。一是总结提炼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实践经验,明确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运体系建设要求。二是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分级分类规划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协调调度机制,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引导性公告。三是总结提炼疫情防控涉疫废物处置经验,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医学隔离点、疫苗接种点、核酸采样点等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四是在杭州、绍兴等地实践基础上,创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体系。(三)聚焦问题短板,突出实战导向。围绕实际管理中的堵点痛点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对相关措施和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破解“监管闭环不够严密、非法转移处置时有发生”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有效破解“再生渠道不够畅通、利用水平整体偏低”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固体废物无害化制度,有效破解“建筑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处置能力水平仍有短板”的问题。二、主要内容《条例》分总则、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7条。(一)关于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理念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开发区(园区)、企业等职责,以及联防联控联治要求,明确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法律地位。(第一条至第八条)(二)关于第二章一般规定。细化规定了源头减量、回收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处置能力共享、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发现能力等制度,特别是规定了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对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科技创新、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三)关于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细化规定了工业企业固体废物“三化”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机制、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全过程责任制度,拓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面、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四)关于第四章建筑垃圾。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装修垃圾定点投放和集中收运等制度,明确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产品利用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利用消纳平衡机制。同时,对建筑垃圾陆路和水路运输监管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五)关于第五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细化规定了农业固体废物“三化”要求、建立动物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以及淤泥、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置要求等内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六)关于第六章危险废物。固化小微收运体系建设实践经验。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时限、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以及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涉疫废物管理要求。(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七)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上位法细化增设的规定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如: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未报送固体废物相关信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置动物医疗废物、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等情形。(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八)关于第八章附则。明确液态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咨询电话:0571-28058157,28869049。[font=宋体][color=#3d3d3d]政策原文:[/color][/font][url=http://sthjt.zj.gov.cn/art/2022/9/30/art_1229562843_2431709.html]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url]

  • 【转帖】第五届上海国际固体废弃物、清洁专用设备与技术展览会暨2010上海园林机械装备与技术展览会

    【转帖】第五届上海国际固体废弃物、清洁专用设备与技术展览会暨2010上海园林机械装备与技术展览会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9/201009201249_245630_1633128_3.jpg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以及鼓励向高技术产品方向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环卫装备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环卫装备技术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上,具有节能减排、技术先进的国内外环卫装备得到应用。根据国家“十二五”发展目标,低碳排放、新能源装备将会得到大力发展,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装备与技术,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装备与技术,城市园林机械装备与技术向节能环保、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方向发展将成为企业研发和用户需求所共同关注的热点。 上海国际固体废弃物、清洁专用设备与技术展览会已成功举办四届,得到了国内外环卫同行的认可和支持,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荷兰、日本等国外知名企业和国内技术先进的一流企业积极参展,已成为国内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展览会之一,为提升国内环卫装备技术水平起到了引领作用。通过展会期间的专场演示,为推广产品提供了直观互动的交流平台。 本届展览会正值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主办方将组织邀请国内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同行参观展览会,为加强展商与用户之间的交流提供极佳机会。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对工业、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回应民生关切,解决实践中痛点难点问题,《条例》加强废旧电动车及蓄电池的回收和规范管理,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同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省级同领域立法中,《条例》创新专设一章“循环利用”,从构建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以及循环利用项目的产业扶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方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我省固体废物循环利用。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日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color][/size][/font][align=center][b]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b][/align][align=center][b]〔十四届〕第二十三号[/b][/align]《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7日[/align][align=center][b]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b][/align](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三)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进行运输、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color][/size][/font][b]第一章 总 则[/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color][/size][/font][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color][/size][/font][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污染担责原则,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鼓励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省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及时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居民自觉履行生活[/color][/size][/font][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78]垃圾分类[/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投放、减量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新工艺、新技术,指导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途径。[/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应当开展[/color][/size][/font][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18]生活垃圾[/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实验室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分类处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color][/size][/font][b]第二章 监督管理[/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布局、组织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加强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和综合利用等地方标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color][/size][/font][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0]危险废物[/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color][/size][/font][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3]环境监测[/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二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区域合作,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一)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二)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三)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调查取证、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一体化收集和移送,协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color][/size][/font][b]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业特点和固体废物减量化要求,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分行业减量措施。[/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构建[/color][/size][/font][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6]循环经济[/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产业。[/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示范推广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color][/size][/font][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9]地下水[/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监测,监测结果有超标情况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尾矿库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尾矿、废料、废水进库和排放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实施运行;尾矿库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之前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以及对相关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破坏、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破坏、污染的,应当进行[/color][/size][/font][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42]生态修复[/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或者治理,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或者治理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二条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征或者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color][/size][/font][b]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支持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color][/size][/font][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12]膜[/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循环农业技术,开展农林废弃物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减少农林废弃物的产生量。[/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大型农业生产园区、果蔬批发市场、林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采用适用先进技术,构建农林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网络,推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因地制宜调控减少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覆盖面积,组织开展农用薄膜残留例行监测,实施农用薄膜覆盖技术适宜性和生物降解等性能评价,及时掌握农用薄膜残留污染与回收利用情况。[/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产品与成熟技术的推介力度,推进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有序替代,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采用废弃农用薄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替代等治理方式,督促其落实农用薄膜回收主体责任。[/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有关回收站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填埋或者焚烧。[/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对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进入生活[/color][/size][/font][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6]垃圾焚烧[/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包装废弃物,并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产品经营者或者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鼓励农药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探索使用水溶性高分子等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连片施药施肥作业服务,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数量。[/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或者委托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内脏和尸体、废弃兽药等固体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屠宰家畜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color][/size][/font][b]第五章 危险废物[/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等特点,科学评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和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相邻设区的市之间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区域统筹合作。[/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制定并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载明论证项目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符合性等详细分析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内容。[/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一条 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可以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以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等服务。[/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集中区域,可以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二条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相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并导入气体净化设施。[/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协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运单位和运输车辆等监督管理,协同查处非法转运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禁止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等有关许可的企业承运。[/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转运交接数据。[/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四条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明确产品标准及其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应当对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后方可关闭、移交或者转换用途。[/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未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七条 设立实验室的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登记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收集容器等,分类收集、贮存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和其他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丢弃、填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医疗废物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三十九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包装、设施等,及时分类收集所产生医疗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分布分散或者处于偏远地区的,建立医疗废物中转站或者实行运输价格补贴制度。[/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医疗废物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对处置设施设备维修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收贮、转运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处置设施服役期满不再继续运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运行期限届满前一年分别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衔接工作。[/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等应急处置,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防护物资等。[/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三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或者疑似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color][/size][/font][b]第六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制度。[/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量。[/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等规定,在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协同处置相关固体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组织建设[/color][/size][/font][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61]建筑垃圾[/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堆存、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优先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接受建筑垃圾的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垃圾定点堆放点应当向公众公示。[/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七条 实行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优先选择可降解、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方案,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态设计。[/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自营或者委托第三方回收等方式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采取措施激励使用者主动交回废旧产品,实现废旧产品有效回收和利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八条 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四十九条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现规范回收、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荧光粉、含汞灯管、油墨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绿色塑料制品产业发展,鼓励塑料制品企业在生产中优先采用新型环保功能材料,生产安全可靠、循环利用的塑料制品,增加绿色产品供给量和覆盖面。[/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外卖、餐饮、住宿等企业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产品,并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推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商品零售、电子商务、快递、外卖、住宿等重点行业应当加强与商品生产企业的产业协同发展,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与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减少商品二次包装、过度包装。[/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各类网点设置可循环快递包装回收设施,开展快递包装纸箱集中回收,提升复用比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兽医器械、废弃兽药等动物诊疗废弃物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抛弃。[/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置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等进行处置。[/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color][/size][/font][b]第七章 循环利用[/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指标体系,并与[/color][/size][/font][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1]绿色发展[/url][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接。[/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形成与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实现固体废物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鼓励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场所等,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塑料、玻璃、汽车、家电等生产企业回收、加工、利用协同发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提高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工业固体废物交换利用和循环使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六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服务。[/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color][/size][/font][b]第八章 法律责任[/b][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第九章 附 则[/b]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同时废止。[/color][/size][/font]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align=center][img=,600,20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9d6c09c8-bc44-442a-916c-561493686506.jpg[/img][/align]《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细分为35类200余种,基本实现了固体废物种类全覆盖,为后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align=center][img=,600,18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97f5e9d2-6297-488f-85ea-b77a967ddef6.jpg[/img][/align]《指南》旨在用于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指南》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周期、时间、形式等要求和主要种类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将有利于地方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目录》《指南》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附件:[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1/pic/80056faa-b411-482e-9e52-14210fe10051.gif[/img][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4/attachment/6ad517f8-b216-4dca-9b20-cd704cc500f3.pdf]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pdf[/url][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1/pic/80056faa-b411-482e-9e52-14210fe10051.gif[/img][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4/attachment/3cbec006-7976-4e7f-9dfa-b52582e3fc17.pd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pdf[/url][来源:仪器信息网]

  • 环境监测仪器展会“骗局”揭秘:一场见血的维权之路

    2017年4月10日,“2017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境监测仪器展览会”在北京全国农展馆召开。本以为又是一场热闹的仪器群英荟萃,不料却从现场传来“假环保展”、“骗子公司”、“打架冲突”、“流血”这样骇人听闻的消息。截至目前,事件的最终结果仍未落地,仪器展商的维权之路也从申诉抗议走向了法律程序。[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7.gif[/img]  事件的经过如何?仪器信息网编辑联系了多家参展厂商,试图还原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揭秘这场“牛皮”加“拳头”的骗局真相。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70414/217201.shtm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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