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有机溶剂挥发

仪器信息网有机溶剂挥发专题为您整合有机溶剂挥发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有机溶剂挥发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有机溶剂挥发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有机溶剂挥发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有机溶剂挥发话题讨论。

有机溶剂挥发相关的资讯

  • 豫明发布有机溶剂回收喷雾干燥机新品
    YM-015A有机溶剂密闭喷雾干燥机商品名称: 有机溶剂密闭小型喷雾干燥机商品报价:268000商品型号:YM-015A商品简述:蒸发水量:1500mL/H商品品牌:豫明品牌 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封闭式喷雾干燥机)实验室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采用菜单式微处理控制器(7英寸触摸屏),可以直接设置进口温度、气流量、自动通针频率、泵速,实现数据采集以及过程监控和控制。自吸蠕动泵将样品液体从容器中通过喷嘴进入干燥腔,同时压缩氮气从外层套管进入干燥腔使液体微粒化,加热的氮气从上层进入与喷雾后的液体微粒相遇,物品开始干燥,干燥后的粉粒通过旋风分离器与废气分离后进入收集瓶中,载有有机蒸汽的气流在热交换器冷却下来,然后溶剂在制冷装置中发生冷凝回收,洁净的氮气进入下一个循环中。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封闭式喷雾干燥机)实验室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主要适用于高校、研究所和食品医药化工企业实验室生产微量颗粒粉末,对水溶液和大多有机溶液适用,因为水溶液低进风温度为105°C,有机溶剂根据沸点的不同低可以到60°C,所以适用于对热敏感性物的干燥如生物制品、生物农药、酶制剂等物料的干燥。三、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1、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可以解决喷雾干燥中含有机溶剂物料干燥难的问题,一般有机溶剂会呈易燃易爆的特性,防爆型闭式实验室喷雾干燥机使物料能在封闭的干燥系统中循环,可避免有机溶剂气体与外界氧空气的接触,确保了安全生产;2、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可以解决原料生产中易氧化物料干燥难的问题,此技术利用惰性气体的抗氧化性,物料在闭路循环系统抗氧化性的环境中干燥与输送,起着与氧隔绝的目的,确保了易氧化物料干燥生产的质量;3、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可以解决有些原料生产中毒气体污染问题,有些物料或有机溶剂气化时会产生有毒气体,惰性气体封闭循环实验室喷雾干燥机将使这些产生的有毒气体密闭在系统之中,并在后道工序收集,可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4、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操作方便:控制系统采用PLC自动控制,一键式开机,彩色触摸屏操作,实验过程中实验参数如进料量,进风温度,风量,通针频率等可以根据实验需要即时更改,方便用户使用;5、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运行稳定:设备核心组件如触摸屏,风机,加热器和控制系统均采用进口设备,保证了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6、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备料方便:物料小只需要20-30 ml,利于小样的处理和备料,但处理量大可达到2000ml/H,大量物料处理也极为迅速;7、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采用同心喷雾头:实验过程中,雾化时不偏心,不会喷雾时喷到瓶壁而影响回收率,喷雾头可以上下移动而改变雾化位置,以改善喷雾干燥效果;8、温度保护:当实验结束时,加热器温度极高, 需要风机继续工作降低内部温度以保证设备的安全,YM-015A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程序能自动控制风机运转,即便操作人员出现失误也无法关掉风机,直到系统温度降到系统默认安全状态,风机才会自动停机;9、风机耐用:风由风机正压吹出,与物料同向,所有物料均不与风机接触,风机不会受到任何污染,经久耐用,且风机采用耐腐蚀材质,确保不会被有机溶剂蒸汽腐蚀;四、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技术参数1、七寸彩色触摸屏操作控制,中英文操作界面2、进料量:1000mL/H~2000ml/h3、彩色触摸屏参数显示:进风口温度/出风口温度/蠕动泵转速(控制物料流量)/氧气浓度4、喷雾头为同心喷雾头,雾化时确保没有任何偏心而导致喷到瓶壁一侧,喷雾头安装后可以上下移动,以利于调整雾化位置改善喷雾干燥效果;5、整个系统处于封闭状态,含氧气浓度在线监控,系统内氧气浓度一旦低于90%,系统会自动报警。6、喷嘴口径: 0.5mm0.75mm 1.0mm 1.5mm 2mm可选,标配1.0,并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适用于各种物料和不同的喷粉颗径要求7、进风温度控制:60℃~250℃8、适时调控PID恒温控制技术,加热控温精度:±1℃9、含氮气循环系统和溶剂在线回收系统10、可选配低温冷却循环泵用于低沸点有机溶液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由于潜在易燃的危险,对于易燃有机溶剂的喷雾干燥一直是困难和禁止的。然而在研究和应用的许多重要新技术领域,都迫切需要对有机溶剂进行喷雾干燥或造粒。上海豫明对这一挑战作出回应,成功的推出了适用于有机溶剂干燥的实验室封闭式喷雾干燥机,对于当前实验室大多用到的有机溶剂,YM-015A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能安全有效彻底的干燥。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配置:名称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型号YM-015A电压380V,50-60Hz(低温冷却循环泵380V)低出风温度60℃干燥能力2000ml/h风机防爆风机0-330 m/h高进风温度250℃温控精度±1C喷嘴标配1.0mm (0.5/0.75/1.5/2.0mm 可选,并可定制)喷雾头种类同心喷雾头,二流体干燥后的颗粒粒径1-25m干燥时间1.0-1.5 h操作模式自动/手动额定物料处理量大量2000ml/hr小物料处理量小量50ml干燥室材质SUS304不锈钢3级旋风分离器材质SUS304不锈钢3级收集瓶材质SUS304不锈钢机架材质SUS304不锈钢密封圈材质硅胶干燥气源N2 (for有机溶剂)or 压缩空气(for 水溶液)尺寸800*950*1350mm触摸屏七寸触摸屏,带USB接热保护含加热器热保护功能氮气循环系统有冷凝器2路冷凝高效过滤系统有氮气表(带提示灯)1个氧气表1个压力表1个不锈钢干燥室不锈钢旋风分离器1个不锈钢样品收集瓶3个不锈钢样品收集管3个输料硅胶管 6mm2 米喷雾腔316材质1套不锈钢卡箍1套创新点:YM-015A 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封闭式喷雾干燥机)实验室有机溶剂喷雾干燥机采用菜单式微处理控制器(7英寸触摸屏),可以直接设置进口温度、气流量、自动通针频率、泵速,实现数据采集以及过程监控和控制。自吸蠕动泵将样品液体从容器中通过喷嘴进入干燥腔,同时压缩氮气从外层套管进入干燥腔使液体微粒化,加热的氮气从上层进入与喷雾后的液体微粒相遇,物品开始干燥,干燥后的粉粒通过旋风分离器与废气分离后进入收集瓶中,载有有机蒸汽的气流在热交换器冷却下来,然后溶剂在制冷装置中发生冷凝回收,洁净的氮气进入下一个循环中。 有机溶剂回收喷雾干燥机
  •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 “有机溶剂废物”等表述有更改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详见附件)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span /p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附件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pan img src=" http://www.instrument.com.cn/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6/ueattachment/62df7aae-1613-4d9a-9b38-1bf3978e88fd.pdf"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pdf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 & nbsp /p p strong 相关阅读:& nbsp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621/194115.shtml" target=" _self" 环保部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a /strong /p
  • 科研人员研发出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制备格氏试剂的方法
    日本北海道大学创成研究机构化学反应创成研究据点(WPI-ICReDD)、北海道大学工学研究院等机构的科研人员共同组成的研究团队研发出几乎不使用有机溶剂便可简便制备格林尼亚试剂(Grignard reagent,简称“格氏试剂”)的方法。研究成果于近期发表于《Nature Communications》期刊,题为:“Mechanochemical Synthesis of Magnesium-based Carbon Nucleophiles in Air and Their Use in Organic Synthesis”。  格氏试剂作为有机合成中重要的试剂被广泛使用,制备通常需要在无水无氧的反应容器中进行,需使用高纯度的有机溶剂,并且要严格控制温度,不仅制备过程繁琐,有机溶剂还会产生废弃物和毒性。  为探索更为简便、高效的制备方法,科研人员通过球磨机左右震动和机械搅拌,只需添加少量的有机溶剂便可在短时间内简便、高效地制备格氏试剂。此种制备方法能将有机溶剂的使用量降低至原使用量的十分之一左右,无需使用高价高纯度的有机溶剂,并且,制备方法不易受到反应容器中水分和氧气的影响,可用于多种有机合成反应。  此项研究成果有效控制了格氏试剂制备过程中有害有机溶剂的使用量,不仅可以减少化学制品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还有助于降低化学制品的生产成本。   原文链接:  https://www.jst.go.jp/pr/announce/20211118-2/index.html  注:本文摘编自国外相关研究报道,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仅供参考。
  • 有机溶剂纳滤膜方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启动
    近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聚醚醚酮和聚四氟乙烯基制膜材料及其耐溶剂复合膜制备关键技术”启动暨实施方案论证会在长春召开。该项目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应化所)牵头,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纺织大学、长春吉大特塑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杭州易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水艺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化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及浙江巨化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十家单位共同承担。《中国科学报》从长春应化所获悉,有机溶剂纳滤(OSN)是一种高效节能、操作简便、易模块化与规模化应用的新型膜分离技术,在化工、制药、能源、环境等相关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可大幅度降低分离过程的能耗和碳排放。该项目面向我国OSN膜产品依赖进口、亟待突破制膜原料和膜生产技术的重大需求,是国内首个获批的OSN膜方向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搭建起面向耐溶剂型复合有机膜制备共性关键技术的“膜材料设计与制备理论—膜制备技术和平台—膜性能评价方法”全链条研发体系。目前,项目团队已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OSN膜材料,并初步建立了汽车涂装清洗废溶剂回收与资源化的应用示范装置。未来,项目预期实现有机溶剂纳滤膜国产化,并推进有机溶剂纳滤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
  • 药品中有机溶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仪特价销售
    药品中有机溶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仪特价销售,欢迎致电南京科捷(http://www.kj17.com)了解详情!联系电话:尹先生13951792301 参考配置:(需根据检测物质不同更改配置) 色谱仪器配置 色谱柱及试剂 GC5890气相色谱仪 (FID检测器) 毛细管专用柱30*0.32.*0.5 乙醇、二氯甲烷各一瓶 顶空进样器: DK-300A NN二甲基甲酰胺1瓶 N2000色谱工作站 (电脑自备1台) 二甲亚枫1瓶 氢氮氧一体发生器或钢瓶气各一瓶 顶空压盖机1台(南京科捷) 顶空瓶20ml (带塞) 50只 药品中有机溶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仪主要特点: ★全兼容惠普HP5890II气相色谱仪,可直接接驳HP5890微型单丝热导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及相关检测器控制板.仪器技术指标、性能,检测器灵敏度可与HP5890相媲美! ★GC5890气相色谱仪全新集成数字电子电路,控制精度高,性能稳定可靠,温控精度可达0.01℃. ★柱箱容积大,智能后开门系统无级可变进出风量,缩短了程序升/降温后系统稳定平衡时间;加热炉系统:(温度范围)环境温度+7℃-400℃.三阶程序升温,升温速率0-50℃/min;增量0.1℃/min可以由用户重新校正炉温,并随意设定最高温度。由用户决定加热炉温度平衡时间。 ★独特的进样口设计解决进样歧视;双柱补偿功能不仅解决升温带来的程序漂移,而且减去背景噪音的影响,可以得到更低的最小的检测限。5、可同时安装两种进样系统:填充柱、毛细管分流/不分流进样系统(具有隔膜清扫功能);可同时安装两种相同或不同的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热导检测器(TCD).可选配自动/手动气体六通进样阀进样器、顶空进样器、热解析进样器、裂解炉进样器、甲烷转化炉. ★具有开机自诊断功能、秒表功能(方便流量测定)、运转定时器功能、停电储存保护功能、键盘锁定功能。 ★检测器系统:火焰离子检测器容易拆卸和安装,便于清洁或更换喷嘴;高阻值单柱热导检测器检测灵敏度高,基线稳定快(15分钟即可稳定);输入信号可进行对数放大,减少干扰,提高灵敏度.可选配TCD、ECD、NPD、FPD。 南京科捷热忱为您服务!欢迎您的来电!
  • 北分天普近期成功研制了测定扑尔敏有机溶剂残留的毛细管色谱专用柱
    我公司中心实验室应用技术部近期在吕茂昌高级工程师的带领下,成功研制了毛细管色谱法测定扑尔敏残留有机溶剂的专用柱,柱长30m,内径0.53mm,膜厚1.5um。采用此柱得到的分析结果远优于2005年药典中所规定的方法。更多详细信息敬请登陆网站:www.tpinstrument.com
  • 我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总结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ldquo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rdquo ,而研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故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逐步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发布,其中强调&ldquo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rdquo 。此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ldquo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dquo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 &ldquo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dquo   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ldquo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rdquo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   &ldquo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rdquo   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工作作为治理的前端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向全国逐步开展,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其中石化行业已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
    半挥发性有机物是一大类较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较慢的有机物,它们更容易在水、土壤、空气、生物等介质中迁移转化,长期存在于水、土壤中,通过生物富集而危害人体健康。这类有机物的共性是脂溶性、易溶于有机溶剂,可在有机溶剂中分配,同时可进行气相色谱分析。按照萃取条件的不同还可将这一大类有机化合物分为碱-中性可萃取有机物和酸性可萃取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较多,包括多环芳烃、氯苯类、硝基苯类、硝基甲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亚硝基胺类、苯胺类、氯代苯胺类、氯代烃类、氯代醚类、联苯胺类、氯代联苯胺类、氯代酚类和硝基酚类等。通常,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其它除草剂等有机物都可归入这类有机物范围内。由于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毒性高,对环境的危害较大,有多种化合物被我国、美国等国家列入水中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等均规定了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值。目前国内个别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主要以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为主。《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76-2013)、《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48-2013)、《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另外我国已发布了《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和《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1-2018)2 个标准。国际上对水中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的标准方法所采用的主流技术是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以 US EPA 方法以及相关文献涉及较多。国外气相色谱法质谱联机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主要有 EPA 8270D、EPA 3510C 和 EPA 625 方法,其中 3510 方法使用液液萃取方法,8270 和 625 方法是采用液液萃取的方法,在碱中性和酸性的条件下,用二氯甲烷分别对水样进行萃取,合并有机相,经无水硫酸钠脱水后浓缩,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来分析水样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当然随着各种新型前处理技术的不断丰富更新和发展,现有的液液萃取方法将逐步被更加高效先进的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以及膜萃取取代,这也是当前前处理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用二氯甲烷分别在 pH11 和 pH2 的条件下,萃取样品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和定容后,经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和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 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查鉴定和定量分析,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合物,应在此筛选基础上选用专属的分析方法测定。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试样体积为 1.0 ml,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时,方法检出限为 0.1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 0.4 μg/L~8 μg/L。征求意见稿:《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 叮,你的快速溶剂萃取法秘籍已到货
    复杂样品的前处理,常常是现代分析方法的薄弱环节,人们做了多种尝试以期找到一种高效、快捷的方法以取代传统的萃取法,例如,自动索氏萃取、微波消解、超声萃取和超临界萃取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各法无论是自动索氏萃取,还是超临界流体萃取等,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与温度有关。在萃取过程中,通过适当提高温度,可以获得较好的结果,但即使如此,有机溶剂的用量仍然偏多,萃取时间较长,萃取效率还不够高。终于,在上个世纪末,一种全新的萃取方法,快速溶剂萃取法问世,这是一种在提高温度和压力的条件下,用有机溶剂萃取的自动化方法。与前几种方法相比,其突出的优点是有机溶剂用量少、快速、基质影响小、回收率高和重现性好。为满足广大用户需求,Detelogy推出iQSE-02/06智能快速溶剂萃取仪!-快速溶剂萃取方法原理-简单来说就是在较高的温度(50~200℃)和压力(7.0~20MPa)下用有机溶剂萃取固体或半固体的自动化方法。提高的温度能极大地减弱由范德华力、氢键、目标物分子和样品基质活性位置的偶极吸引所引起的相互作用力。液体的溶解能力远大于气体的溶解能力,因此增加萃取池中的压力使溶剂温度高于其常压下的沸点,加快提取速率。-应用范围-在环境、药物、食品、化妆品,司法鉴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环境分析中,用于土壤、污泥、沉积物、大气颗粒物、粉尘等样品中测定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有机氯等。敲黑板!仪器的日常维护1. 按需添加萃取试剂,添加新的溶剂后,需排尽溶剂管路中的气泡;2. 不可使用自燃点40~220℃范围内的溶剂,如二硫化碳、乙醚等;3. 定期检查废液瓶是否会产生溢出,如有则及时清空;4. 定期检查密封圈是否有损坏、变形,如有则需立即更换;5. 检查压缩氮气和空气供应量是否够用;6. 检查密封圈周边以及萃取池是否有残渣、异物、砂砾附着,如有则需立即清洁干净;7. 如果在萃取试剂中使用了含有酸,碱,或者其他缓冲盐的溶液,每次操作结束后,应用去离子水冲洗整个系统;8. 使用水或温和洗涤剂清洁仪器的外部;9. 检查收集瓶是否有污染或有灰尘残留,如有则需及时清洗干净。最后嗑下仪器界的CP——iQSE-02/06智能快速溶剂萃取仪和FlexiVap-12/24全自动智能平行浓缩仪,无缝衔接,有效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相关应用标准HJ-805-2016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5-2016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51-2018 《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63-2018 《固体废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中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956-2018 《环境空气 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3200.9-2016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376-2009《茶叶中农药多残留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34270-2017 《饲料中多氯联苯与六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A/T 1606-2019 《法庭科学 生物检材中毒死蜱等五种有机磷农药检验 快速溶剂萃取 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2393-2009 《进出口洗涤用品和化妆品中全氟辛烷磺酸的测定 》GB/T 22996-2008 《人参中多种人参皂苷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 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p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span ,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 /p p   (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遵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执行,同时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三、排污申报 /p p   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企业分别按《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年为核算周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须在环保部VOCs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上实行网上申报。 /p p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 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 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p p   四、核定与征收 /p p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1.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2.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 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 对逾期拒不补报、申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p p   (三)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p p   (四)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属地化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辖区内试点范围企业的数量。深入缴费单位,明确企业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到按照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提交证明材料。 /p p   (四)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2月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8791884-d4b7-4dd5-a6f9-32427fc123cd.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b7538b8-453c-43e9-953a-6f4bbf54c278.jpg" title=" 000.jpg" / /p
  • 事关药物质量安全,不可忽视的残留溶剂检测
    近期,吉林省药监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某制药公司因使用不合格的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被罚数万元,并被要求停止使用该产品。原因是该制药公司使用的这种产品,经吉林省药检所检验、复验,"溶剂残留量(甲苯)"项不符合规定。那么,问题来了!药品中怎么会有残留溶剂呢,其会对药品质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药品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的,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残留溶剂的存在一方面可能改变药物的性状,如改变某些药物的晶型、增大药物吸潮,这往往会影响药物的质量;另一方面近年来残留溶剂的毒性及致癌作用日益引起医药管理部门的重视。因此药物中残留溶剂应尽量除去,并对其进行限量控制。为满足更多医药行业客户需求,我们为您带来《化学药品中残留溶剂检测应用文集》,涵盖原料药、药用辅料、成品药以及药物包材,涉及的仪器主要有顶空、气相、气质等仪器,一起来看看吧。世界主要国家及组织关于化药溶剂残留的规定药品的残留溶剂分析是药物分析的热点,已经成为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企业及药品检验实验室的常规检测项目。关于化药中的溶剂残留世界主要国家及组织都有相关规定及标准,如美国药典(USP)通则,欧洲药典(EP)2.4.24,我国最新版药典(ChP2020)四部0861,以及ICH Q3C。主要国家和组织对药品残留溶剂监管的法规国家或组织规定药物溶剂残留的具体标准中国中国药典四部0861ICHICH Q3C美国(USP)通则欧洲(EP)2.4.24ICH于1996年11月6日颁布了残留溶剂测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布,以便获取公众对指导原则的建议,该指导原则的编号为Q3C。ICH Q3C自1997年7月17日被ICH指导委员会采用正式实施以来又经历了多次修订,如2000年增加四氢呋喃PDE(每日允许暴露量)信息、2010年增加异丙苯的PDE信息、2020年增加2-甲基四氢呋喃、环戊基甲基醚和叔丁醇PDE信息。残留溶剂检测 岛津方案集锦药物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很多环节,这些环节所涉及到的一些物料都需要监测残留溶剂。本文集收集的检测方案按照检测对象,分为原料药、药物辅料、成品药以及药物包材四个部分。原料药中残留溶剂的检测对于化药原料药,其通常是通过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制造的,在制造过程中往往必须使用特定的有机溶剂,但是这些有机溶剂有些在工艺过程中并未能完全去除。药品中的残留溶剂如果不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会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同时也会对人们健康造成安全威胁。HS-GC法测定化学药品中3种溶剂残留的标准色谱图(1.0 µ g,1、叔丁醇,2、2-甲基四氢呋喃,3、环戊基甲基醚)药用辅料中残留溶剂的检测药用辅料是指在制剂处方设计时,为解决制剂的成型性、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加入处方中除主药以外的一切药用物料的统称。药物制剂处方设计过程实质是依据药物特性与剂型要求,筛选与应用药用辅料的过程。药用辅料是药物制剂的基础材料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药物制剂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制剂剂型和生产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不仅赋予药物一定剂型。而且与提高药物的疗效、降低不良反应有很大的关系,其质量可靠性和多样性是保证剂型和制剂先进性的基础。同药品一样,药用辅料在生产的过程中也可能使用一些有机溶剂,这些溶剂如果有残留最终就可能引入到成品药中,因此有必要对药用辅料中的残留溶剂进行监控。GC测定药用辅料聚山梨酯80中6种杂质的标准溶液色谱图(100 µ g/mL,1、环氧乙烷,2、二氧六环,3、氯乙醇,4、乙二醇,5、二甘醇,6、三甘醇)成品药中残留溶剂的检测成品药就是具体的按照一定形式制备的药物成品,通常是以制剂形式存在。在药物生产中,制剂工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目前,制剂有很多类型,如片剂、糖衣片、肠溶片、薄膜包衣片、注射剂、胶囊剂、栓剂、气雾剂、药膜剂以及各种缓释制剂和控制释放制剂等。成品药的成分既包括原料药,也包括在制剂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各种药用辅料。这些成分以及制剂的生产过程中也可能向成品药中引入残留溶剂。为保证药品质量,作为药品生产的最后一环,成品药也必须对残留溶剂进行监控。HS-GC-FID/MS分析系统检测药物中残留溶剂的一类溶剂标准色谱图(溶液按照USP一类溶剂标准溶液配制)HS-GC/MS测定药品中19种溶剂残留的标准溶液色谱图(5.0 µ g)19种溶剂残留药用包材中残留溶剂的检测药品的包装材料通常采用的是高分子材料和金属薄膜等,这些材料在生产的过程中容易残留一些溶剂,另外药品包材在印刷的过程中也会由油墨引入一些溶剂的残留。这些沸点较低的溶剂通常易挥发,有很大可能直接向药物迁移,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对药品包材中的残留溶剂进行检测对于药品质量的控制来说非常必要。HS-GC/MS测定多层共挤膜中苯乙烯单体残留药物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很多环节,这些环节所涉及到的一些物料都需要监测残留溶剂。这些物料主要包括原料药、药用辅料、成品药、药用包材等四类,而主要的检测方法是顶空气相色谱法(HS-GC)或是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S-GC/MS)。GCMS-QP2020_NX+ HS-20《化学药品中残留溶剂检测应用文集》目录一、原料药中残留溶剂的检测HS-GC法测定化学药品中3种溶剂残留HS-GC使用恒流模式检测原料药中残留溶剂二、药用辅料中残留溶剂的检测GC测定药用辅料聚山梨酯80中6种杂质含量三、成品药中残留溶剂的检测HS-GC测定药品中溶剂残留HS-GC/MS测定药品中环氧氯丙烷残留HS-GC/MS测定药品中溶剂残留 错误HS-GC测定药品中甲醇、异丙醇、甲苯残留HS-GC测定药品中微量环氧氯丙烷残留HS-GC分析药物中的残留溶剂HS-GC-FID/MS分析系统检测药物中的残留溶剂以H2为载气分析非水溶性药物中的残留溶剂以H2为载气分析水溶性药物中的残留溶剂以N2为载气分析非水溶性样药物样品中的残留溶剂以N2为载气分析水溶性样药物样品中的残留溶剂GC用于不适合顶空进样的第2类溶剂的分析(水溶性样品)四、药用包材中残留溶剂的检测HS-GC/MS测定多层共挤膜中苯乙烯单体残留HS-GC/MS检测药品包材中溶剂残留HS-GC测定口服液体药用PET瓶中乙醛残留量HS-GC测定固体药品泡罩包装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HS-GC测定药用复合膜中挥发性有机物药品的残留溶剂分析是药物分析的热点,已经成为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企业及药品检验实验室的常规检测项目。岛津公司始终密切关注药品质量安全,积极参与药物相关法规所涉及分析方法的的开发与研究,及时为客户提供完整、准确应对解决方案,希望可以为相关领域客户提供参考。*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微波快速无溶剂天然产物提取——梦想中的精油和香料制备平台
    莱伯泰科ETHOS X微波无溶剂天然产物提取技术(SFME)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绿色、快速提取精油和香精香料的技术平台,广泛适用于化妆品、烟草、食品香料提取、药物有效成分提取。 与常规的水蒸气蒸馏提取技术相比:ETHOS X绿色的提取过程,无需添加任何的有机溶剂,并且效率大幅提高,5-8min即可得到精油产物,40min左右即可完成常规水蒸气蒸馏数小时的提取过程。传统的精油提取主要采用水蒸气蒸馏法,普遍存在提取慢、操作繁琐、溶剂残留、挥发性物质损失和热分解等问题。微波无溶剂提取技术利用微波的内源性加热促使植物细胞膜和细胞壁破裂,将细胞内的精油充分快速的释放。 与传统方法相比,其应用优势包括: 提取过程无需添加任何有机溶剂或水,绿色环保。提取后可直接用于GC-MS分析,无需溶剂蒸发浓缩和溶剂置换等的繁琐操作。利用微波加热原理,把温度设定在目标物质沸点以下,将半挥发性物质、挥发性物质变成气态分子,然后冷凝回流形成纯物质,没有溶剂的污染,方便进行科研数据的研究。与常规的水蒸气相比,效率大幅提高,5-8min即可得到精油产物,40min左右即可完成常规水蒸气蒸馏数小时的提取过程。提取时间和水分的大幅减少显著降低了化合物的热分解和副产物的产生。应用举例:提取玫瑰精油、薰衣草精油、植物天然提取物、汉麻中的萜类化合物、烟草中的烟精油、中药有效成分提取和食品香料提取等。
  • 事关药物质量安全,不可忽视的残留溶剂检测
    近期,吉林省药监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某制药公司因使用不合格的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被罚数万元,并被要求停止使用该产品。原因是该制药公司使用的这种产品,经吉林省药检所检验、复验,"溶剂残留量(甲苯)"项不符合规定。那么,问题来了!药品中怎么会有残留溶剂呢,其会对药品质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药品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的,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残留溶剂的存在一方面可能改变药物的性状,如改变某些药物的晶型、增大药物吸潮,这往往会影响药物的质量;另一方面近年来残留溶剂的毒性及致癌作用日益引起医药管理部门的重视。因此药物中残留溶剂应尽量除去,并对其进行限量控制。为满足更多医药行业客户需求,我们为您带来《化学药品中残留溶剂检测应用文集》,涵盖原料药、药用辅料、成品药以及药物包材,涉及的仪器主要有顶空、气相、气质等仪器,一起来看看吧。世界主要国家及组织关于化药溶剂残留的规定药品的残留溶剂分析是药物分析的热点,已经成为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企业及药品检验实验室的常规检测项目。关于化药中的溶剂残留世界主要国家及组织都有相关规定及标准,如美国药典(USP)通则467,欧洲药典(EP)2.4.24,我国最新版药典(ChP2020)四部0861,以及ICH Q3C。主要国家和组织对药品残留溶剂监管的法规ICH于1996年11月6日颁布了残留溶剂测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布,以便获取公众对指导原则的建议,该指导原则的编号为Q3C。ICH Q3C自1997年7月17日被ICH指导委员会采用正式实施以来又经历了多次修订,如2000年增加四氢呋喃PDE(每日允许暴露量)信息、2010年增加异丙苯的PDE信息、2020年增加2-甲基四氢呋喃、环戊基甲基醚和叔丁醇PDE信息。残留溶剂检测 岛津方案集锦药物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很多环节,这些环节所涉及到的一些物料都需要监测残留溶剂。本文集收集的检测方案按照检测对象,分为原料药、药物辅料、成品药以及药物包材四个部分。原料药中残留溶剂的检测对于化药原料药,其通常是通过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制造的,在制造过程中往往必须使用特定的有机溶剂,但是这些有机溶剂有些在工艺过程中并未能完全去除。药品中的残留溶剂如果不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会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同时也会对人们健康造成安全威胁。HS-GC法测定化学药品中3种溶剂残留的标准色谱图(1.0 µg,1、叔丁醇,2、2-甲基四氢呋喃,3、环戊基甲基醚)药用辅料中残留溶剂的检测药用辅料是指在制剂处方设计时,为解决制剂的成型性、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加入处方中除主药以外的一切药用物料的统称。药物制剂处方设计过程实质是依据药物特性与剂型要求,筛选与应用药用辅料的过程。药用辅料是药物制剂的基础材料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药物制剂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制剂剂型和生产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不仅赋予药物一定剂型。而且与提高药物的疗效、降低不良反应有很大的关系,其质量可靠性和多样性是保证剂型和制剂先进性的基础。同药品一样,药用辅料在生产的过程中也可能使用一些有机溶剂,这些溶剂如果有残留最终就可能引入到成品药中,因此有必要对药用辅料中的残留溶剂进行监控。GC测定药用辅料聚山梨酯80中6种杂质的标准溶液色谱图(100 µg/mL,1、环氧乙烷,2、二氧六环,3、氯乙醇,4、乙二醇,5、二甘醇,6、三甘醇)成品药中残留溶剂的检测成品药就是具体的按照一定形式制备的药物成品,通常是以制剂形式存在。在药物生产中,制剂工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目前,制剂有很多类型,如片剂、糖衣片、肠溶片、薄膜包衣片、注射剂、胶囊剂、栓剂、气雾剂、药膜剂以及各种缓释制剂和控制释放制剂等。成品药的成分既包括原料药,也包括在制剂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各种药用辅料。这些成分以及制剂的生产过程中也可能向成品药中引入残留溶剂。为保证药品质量,作为药品生产的最后一环,成品药也必须对残留溶剂进行监控。HS-GC-FID/MS分析系统检测药物中残留溶剂的一类溶剂标准色谱图(溶液按照USP467一类溶剂标准溶液配制)HS-GC/MS测定药品中19种溶剂残留的标准溶液色谱图(5.0 µg)19种溶剂残留药用包材中残留溶剂的检测药品的包装材料通常采用的是高分子材料和金属薄膜等,这些材料在生产的过程中容易残留一些溶剂,另外药品包材在印刷的过程中也会由油墨引入一些溶剂的残留。这些沸点较低的溶剂通常易挥发,有很大可能直接向药物迁移,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对药品包材中的残留溶剂进行检测对于药品质量的控制来说非常必要。HS-GC/MS测定多层共挤膜中苯乙烯单体残留药物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很多环节,这些环节所涉及到的一些物料都需要监测残留溶剂。这些物料主要包括原料药、药用辅料、成品药、药用包材等四类,而主要的检测方法是顶空气相色谱法(HS-GC)或是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S-GC/MS)。药品的残留溶剂分析是药物分析的热点,已经成为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企业及药品检验实验室的常规检测项目。岛津公司始终密切关注药品质量安全,积极参与药物相关法规所涉及分析方法的的开发与研究,及时为客户提供完整、准确应对解决方案,希望可以为相关领域客户提供参考。*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珀金埃尔默药典系列解决方案(二)药物残留溶剂检测
    2020版中国药典的颁布,为用药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对药品生产和监管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据统计,2020年国家药监局及各地方药监部门药品抽验不合格产品批次高达1481次。珀金埃尔默一直致力于为药物生产和监管提供真正合规、全面、有效、创新的药品安全解决方案,全力支持2020版《中国药典》的实施。ICH Q3C指导原则与中国药典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组织(ICH)发布残留溶剂指导原则Q3C,将化学药物生产中常用溶剂分为四类,并规定了它们的残留浓度限定值,以及第II、III类溶剂的人体每日允许接触量(PDE)。中国药典通则《0861残留溶剂测定法》中,残留溶剂种类、分类、浓度限度等内容均完全参照ICH Q3C规定而成,检测方法中的第一、二法均采用顶空进样-气相色谱法(HS-GC)。当需要检查有机溶剂的数量不多,且极性差异较小时使用毛细管柱顶空进样等温法(第一法);当需要检查有机溶剂的数量较多,且极性差异较大时使用毛细管柱顶空进样系统程序升温法(第二法)。中药溶剂残留中药残留溶剂主要来源于中药提取有效成分时用到的溶剂,如乙醇,以及乙醇中含有的甲醇等杂质。另外,硫磺熏蒸作为某些中药材的炮制方法或防腐手段,使得SO2残留成为中药溶剂残留检测的重要目标。药包材中的溶剂残留药包材残留溶剂来源于药包材在制造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以及用于药包材制成品消毒杀菌的溶剂残留。最常见的药包材溶剂残留是那些留存于塑料材质的药包材上的单体原料分子,如乙醛、单体氯乙烯和偏二氯乙烯等,常用溶剂如苯及苯类物质,以及各种药包材成品消毒杀菌时使用的环氧乙烷等。医用防护用品中的环氧乙烷残留环氧乙烷是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的消毒剂之一,在医用防护产品如医用防护服和口罩的消毒中有着广泛的使用。超过一定量的接触,环氧乙烷及其代谢物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我国在医用防护服和医用口罩相关标准中也对环氧乙烷残留量做出限定,并规定了标准检测方法。珀金埃尔默《制药溶剂残留检测解决方案》结合创新进样技术的珀金埃尔默《制药残留溶剂检测解决方案》,在保证分析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分析效率,充分满足法规要求。仪器设备Clarus GC气相色谱-TurboMatrix HS顶空进样器TurboMatrix HS顶空进样器以其独特的工作原理和硬件设计帮助用户有效克服影响顶空进样的各种因素,实现准确、稳定和高效率的顶空进样。压力平衡时间进样过程仅有进样针在移动,彻底解决样品吸附问题,防止交叉污染,方便快捷调节进样量,无需载气稀释;还具备优异的适用性,可与各品牌气相色谱仪联用,充分发挥其强大功能。Clarus GC具有快速的柱温箱降温功能,450°C降到50°C所用时间小于2分钟,大大提高检测效率;一次进样,实现ECD和FID双检测器分别同时测定卤代烃类和苯类残留溶剂。TurboMatrix HS的样品重叠加热功能结合Clarus GC的柱温箱快速降温功能,明显减少两个样品检测之间的时间衔接,提高检测通量应用案例TurboMatrix HS-Clarus GC评估药品中ICH Q3C规定的I、II、III类残留溶剂评估步骤及检测方法(USP)如果有关溶剂信息已明确,只需执行程序C(定量)如果所用溶剂未知,则需要执行全部三个程序进行定性定量
  • 岛津应用:GCMS结合顶空进样器测定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50~26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2 Pa的易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使人产生头痛、咽痛和乏力,其中还包含了较多致癌物质。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地表水污染问题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20多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限定值为0.6 μg/L~1.0 mg/L不等。因此为了防止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需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和控制。现行VOCs的检测方法主要有直接进样法、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等。顶空进样法采用气体进样,不需要进行有机溶剂萃取等前处理,且分析速度快。 本文建立了一种顶空进样测定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灵敏度高,检出限低,且适用性强。采用岛津公司 HS-20 结合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QP2010 Ultra)分析地表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方法操作简单,在0.1~10.0 μg/L 标准曲线范围内线性良好,样品加标回收率为75.59~109.03%。本方法可以用于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定量检测。了解详情,请点击 http://pmo42817f.pic34.websiteonline.cn/upload/y9nq.pdf
  • 863项目有机化工溶剂在线监测技术与设备通过验收
    日前,由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所承担的国家863项目“重要有机化工溶剂在线监测技术与设备”顺利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验收。验收专家组由资源环境863领域专家组组长王子健教授任组长,成员包括聚光科技董事长王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等单位的七位国内资源环境领域知名专家。该项目共申请11项发明专利(2项授权,1项PCT),软件登记2项。专家组一致认为,项目圆满完成了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研制的仪器具有广泛应用和推广价值,为产业化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我国大宗有害挥发性有机化工溶剂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对在线监测技术的迫切需求,大连化物所李海洋研究团队基于离子迁移谱技术研发了用于重要有机化工溶剂的在线监测技术和成套设备,并应邀参加了“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成就展。该项目实现了对二氯甲烷、丙酮、醋酸酐、二甲基亚砜、丙烯腈、丙烯酸酯、苯、苯酚和对二甲苯等化学品的在线监测,单次测量响应时间小于3秒,最低检测限低于0.05ppm 研制出新型高效的大气压辉光放电电离源和UVRI电离源,属于国内外首创,具有原始创新性,相关结果均发表在“AnalyticalChemistry”杂志上。另外,研制的化学毒剂报警仪在国防建设中发挥作用 研制的爆炸物和毒物检测仪器被用于北京奥运安保和上海世博会安保 为重庆电力科学院研制了用于检测绝缘开关中SF6纯度的在线监测仪,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研制了用于手术中麻醉剂在线测量的仪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团队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RNL)开展合作研究,发展基于离子迁移谱的地下水中含氯VOCs的原位在线测量技术,ORNL提供10万美元用于人员交流和新型离子迁移管及其部件研制。
  • 岛津应用:GCMS结合顶空进样器测定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50~26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2 Pa的易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使人产生头痛、咽痛和乏力,其中还包含了较多致癌物质。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地表水污染问题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20多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限定值为0.6 μg/L~1.0 mg/L不等。因此为了防止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需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和控制。现行VOCs的检测方法主要有直接进样法、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等。顶空进样法采用气体进样,不需要进行有机溶剂萃取等前处理,且分析速度快。 本文建立了一种顶空进样测定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灵敏度高,检出限低,且适用性强。采用岛津公司 HS-20 结合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QP2010 Ultra)分析地表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方法操作简单,在0.1~10.0 μg/L 标准曲线范围内线性良好,样品加标回收率为75.59~109.03%。本方法可以用于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定量检测。 了解详情,敬请点击《GCMS 结合HS-20 顶空进样器测定地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 岛津微信平台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8cb1dcc2-f18b-4b7d-a06b-e2f79b45c463.jpg" title=" QQ截图2018013009380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 119 号 /p p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长:吴政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2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p p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p p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p p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七条 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p p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和治理,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p p   第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限值标准。 /p p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量、使用量和排放量。 /p p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p p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十四条 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第十五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p p   第十六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 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p p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 /p p   第十七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p p   第十八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p p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监督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p p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 /p p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p p   第二十一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 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p p   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p p   第二十二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p p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p p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p p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p p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p p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 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p p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p p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 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方法标准,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尽管起步较晚,但陆续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虽然离线检测技术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响应度,但使用FID和NDIR法的在线和便携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可以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实时追踪,更好地满足污染预警、应急执法等环境管理新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物质的总称。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是: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将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贡献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工业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大气中的细颗粒物约50%来自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经过复杂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粒子。不仅如此,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脂肪烃、氯化烃、芳香烃、氯代烃、酮类、脂类以及乙二醇醚及其酯类还具有神经毒性、血液毒性、肝肾毒性和生殖遗传毒性,并会刺激皮肤黏膜。  尽管如此,“十二五”时期中国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仍聚焦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业烟粉尘三种污染物上。在当前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管控,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背景下,本文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提出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并据此分析出环境管理对实验室和在线/便携监测技术的应用需求。  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基本延续大气污染防治的传统思路(表1),主要包括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政策措施的法律效力,从污染源清单入手针对本地的产业结构和排放特征出台行业排放标准,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通过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手段推动企业减排。此外,美国、欧盟和日本还从各自的管理需求出发,出台了不同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的防控机制总体上以多级管理为主,在中央或联邦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下,各地方或各成员国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地理和气象条件、社会人口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大气VOCs污染防控管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起步时间不一致,对各VOCs排放行业的适用性略有不同。总体上,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经验的梳理,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多级管理模式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自2012年年底国务院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提出削减比例指标要求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在国家层面,该体系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出台的行动计划、大气污染物防治规划、技术政策、行业污染治理方案、排污收费方法、检测方法标准构成(表2和表3)。  在法律层面,该体系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导。《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中提出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并提出对常规大气污染物、氨、挥发性有机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同时,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质量标准,并规定在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时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除针对VOCs标准规范类法规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针对VOCs产品生产的鼓励和处罚措施,如对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管,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在2013年9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完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相关限值标准,并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此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鼓励企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相关技术研发及改造。在行业准入方面,将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同时,还提出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内。  在部门规章层面,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有针对性的VOCs污染防治相关文件。2012年9月,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新建排放VOCs的项目中实行污染排放减量替代,提高VOCs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制定相关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等工作 2013年,环保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2014年环保部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该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的排放量削减目标,并提出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监管体系、实施VOCs全过程控制、建立VOCs管理体系等任务 2015年,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该计划制定了到2018年的VOCs削减目标,并提出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等任务 2015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目前形成的政策体系既包括上位法支撑,又涵盖对具体管理机制的规范要求,配套了部分技术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此外,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还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了针对印刷、制鞋、汽车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3.1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对监测的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其中,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试点征收排污费的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通过物料平衡等核算的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但由于每家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采用的工艺不同,实际监测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更为准确。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这也将有利于企业统一收集废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准确测定。  此外,目前已经实施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提出,工艺废气、燃烧烟气、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有组织废气排放的企业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而上海市已经率先要求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配有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在线监测设备。天津市实施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也要求“排放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时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因此可以预见,排污收费机制将逐渐过渡到依据实际监测数据确定排放量并作为收费依据的阶段,环境管理机制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的需求将更加明确。  除排污收费机制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鉴于目前对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机制(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已经开始要求重点企业在烟气排放口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控制预计也将延续该思路,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为减排核算提供数据支撑,实现精细化管理。  3.2环境风险预警和污染监管  监测技术不仅可以满足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的数据核定需求,还可以为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由于工业过程和溶剂使用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贡献源易出现无组织排放,且泄露的成分可能存在毒性,企业可以在石化、涂装等典型污染企业的厂界、集中地或园区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配备移动监测车,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和变化趋势进行实时追踪,为环境风险预警和环境污染事故防控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上海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纳入区县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察并加强监督性监测,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目前各地开展的大气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等仍主要采用现场采样加实验室分析,但使用便携式的监测设备可以快速测定和判断企业厂界和周边大气中的污染物是否超过控制限值,实现现场监察,增加灵活性。例如,台湾桃园的环保执法部门在征收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费时,除了通过3D光学雷达技术精准定位污染企业,还携带红外线热显像分析仪在现场快速测定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对偷排企业现场开具罚单,追缴排污费。  便携式的监测设备还可以满足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需求。在传感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便携和在线监测技术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将为环境管理机制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现行的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4挥发性有机物的常见监测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常见监测技术主要包括离线和在线/便携两种,在分析前均需要对污染物进行采样、预浓缩和分离。相比于其他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复杂、源项多、排放浓度和工况差异大,精确测定难度高。  4.1离线监测技术  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制定完善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的背景下,环保部自2013年起陆续颁布了多项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测定方法标准,对固定污染源废气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实验室测定方法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表2)。  其中,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是目前的主流测定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多组分混合物进行定性分析,分离效果好且灵敏度高,可以为排污收费、浓度达标监管、总量减排和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规范化的监测技术和数据支撑。但气相色谱-质谱技术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因此排污企业和大部分省市级以下的监测机构不具备使用条件。  4.2在线/便携监测技术  科技部和环保部牵头组织和实施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分别将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和便携监测设备的开发作为研发和产业化重点。  相较于离线检测分析时间长、数据结果滞后的缺点,在线/便携式监测设备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主流方法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线技术(NDIR)。其中,NDIR法对非燃烧工艺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进行测定的技术已经于2012年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认定为国际标准ISO/FDIS13199—2012。  为对比FID和NDIR两种主流方法在应用中的优缺点,本文对相关文献[9-14]进行了调研,并参考日本环境技术协会开展“固定发生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仪的调查”(表3)。该调查于2003年实施,旨在对比日本市场上销售的连续测定型总烃测定仪对芳香烃类、乙醇类、醛类、酮类、酯类、醚类、含卤化合物、含氮化合物、氟利昂类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成分的响应度和灵敏度。  虽然以FID法为主的在线监测设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监测市场,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体系中各管理机制的目标污染物不一致。例如,行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和行业特征污染物,而试行中的收费制度针对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的总挥发性有机物。由于挥发性有机物不同成分的最佳检测方法不同,污染表征和监管对象的不确定性将是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的最大阻碍之一。  另外,除石化行业的“三桶油”外,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企业规模小、产值低,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一方面需要环保部门出台奖惩政策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提供补贴 监测厂商也需要拓展服务模式,为污染企业提供设备租赁和第三方监测等解决方案。  大气污染监测的新趋势是将在线设备通过互联网与远端监控中心连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也必将延续该思路,实现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污染源和空气质量实时监控,满足公众、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需求。  5结论  本文从总结欧、美、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经验出发,首先梳理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发布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并提出了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虽然仍需完善,但该体系为管控废气和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撑,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环境风险预警和现场执法对污染物监测技术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目前主流的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虽然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相应度,但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而采用FID和NDIR的在线和便携监测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是发达国家对污染源废气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进行实时追踪的主流技术,可以更好地满足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等管理需求。  尽管如此,当前的污染防治体系尚未统一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经济下行的压力也使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些都给行业的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为此,环保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监测厂商应开拓服务模式、提供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从供需两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行业的发展,满足日益明确的环境管理需求。
  • 方案分享 | 不只是DMSO,高沸点溶剂你还能这么去除?
    在药物合成过程中,由于合成反应有多种路径和多步反应,会用到各种各样的有机溶剂。药物研发中使用高沸点溶剂是在所难免的,其中包括DMF,DMSO,NMP等偶极非质子溶剂,由于其*性、热稳定性好、低毒,与水互溶等特点,不但可以作为反应溶剂,而且也可以作为溶剂溶解药物,有的被称作有机合成反应中常用的“*溶剂”。N,N-二甲基甲酰胺,可以溶解大多数的有机物和很多种无机物,不但广泛用作反应的溶剂,也是合成药物中间体,有*溶剂之称。由于二甲基亚砜良好的溶解性,不仅作为反应溶剂,也可以作为氧化剂参与氧化反应,同样有*溶剂之称。由于N-甲基吡咯烷酮显著的极性和溶解性,在有机合成和药物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那么问题来了 Q1:为得到目标产物,如何实现快速并有效的去除高沸点溶剂?但是由于其沸点高,导致去除时十分困难,这是个令有机合成同学头疼的问题。以DMSO为例,常规做法选择水洗法和蒸馏法来去除,但是这两种方法有利有弊,在去除高沸点溶剂时又带来新的难题。水洗法 VS 蒸馏法水洗法:利用DMSO可溶于水的特点,多次加入水洗涤样品,然后用有机溶剂萃取,回收有机溶剂,*干燥得到样品。但是,水洗往往会导致很多产物在水中析出,导致步骤繁琐、耗时过长,而且多次水洗过程还会影响样品的回收率。蒸馏法:对于耐热的化合物,通过普通的蒸馏方式在较高的温度下除去DMF或DMSO。此法时间长、去除不彻底、不适用热敏感的样品,并不能满足后续的成品要求。 Q2:那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高效去除这类高沸点有机溶剂的同时又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呢?我们知道溶剂的沸点随着压力降低而降低,当压力降到一定程度时,在较低的温度条件下,溶剂便沸腾蒸发。既能使高沸点溶剂得已去除,又可在保证较低的温度对样品进行保护。如DMSO在1mbar的真空度条件下溶剂的沸点降至25℃。 图1:压力与沸点关系图 Genevac HT-12 溶剂蒸发工作站 在药物合成后对各类溶剂的处理,英国Genevac为您提供一种全新的溶剂蒸发解决方案——‍‍‍‍‍‍‍‍HT-12‍‍‍‍‍‍‍‍溶剂蒸发工作站‍‍。‍‍‍‍‍‍‍‍‍‍ 1、 解决高沸点溶剂难蒸发问题,搭载高真空的分子涡轮泵,降低溶剂沸点和样品温度,可以直接去除沸点高达220℃的高沸点溶剂,包括DMF、DMSO、NMP等溶剂。既可以避免水洗带来回收率低下、繁琐耗时的问题,又能适用于热敏性样品;2、采用红外灯间接加热样品,使样品始终处于低温条件。结合*的温度控制技术,通过设定温度阈值进行控制,高于该温度阈值灯将自动关闭,能杜绝任何的过热导致样品的损坏,对热不稳定样品更友好;图2:SampleGuard™ 控温技术3、为满足药物高通量筛选要求,HT-12高端智能的蒸发系统提供高通量处理量,同时处理上百个到上千个样品,缩短研发周期。上百种转子可选,可以兼容孔板、EP管、试管、离心管、烧瓶、样品瓶等;转子类型HT-12样品通量深孔板24浅孔板4850ml烧瓶484ml小瓶28816×100mm试管28813×100mm试管4801.5ml EP管384表1:HT-12不同转子的样品通量4、智能、自动化程度高:采用全触屏控制面板,实时显示蒸发曲线,整个过程都是智能化的,自动识别蒸发终点,自动停机,无需人员干预; 图3:全触摸屏控制软件一台好的溶剂蒸发工作站可以帮助您加速新药发现,保证保证样品在低温、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高通量溶剂蒸发,克服药物合成及药物纯化中的蒸发难题,具有更多功能助力新药研发:# Sample Genie定量浓缩套装:直接浓缩至2mLGC小瓶,不需要样品转移,提高回收率;# 针对药物合成中各类溶剂,均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包括难处理的易暴沸溶剂,HCL,TFA等;# Lyospeed™ 快速冻干法实现对HPLC馏分的直接冻干;图4:Lyospeed™ 快速冻干法# 晶型筛选:Exalt结晶技术 ,可以实现多种溶剂同时同速率蒸发结晶; 图5:Exalt结晶工具包
  •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测定不同溶剂中的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多用于测定水溶液样品,但有的时候也需要用有机溶剂来制备样品。下面就来介绍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测定不同溶剂中铜的实验。实验分别以水、甲醇、乙醇、丙酮、4-甲基-2-戊酮 (MIBK)为溶剂制备样品,采用石墨炉法测定样品中的铜(Cu)。u 样品处理向水溶液中加入0.5 %的硝酸溶液,得到待测样品。向有机溶液(甲醇、乙醇、丙酮、MIBK)中加入0.5 %的硝酸溶液,得到待测样品。加入0.5 %的硝酸溶液,目的是为了维持铜在溶液中的稳定性。u 实验条件使用有机溶剂时,干燥温度可以稍微设置低一些。使用有机溶剂时,洗涤液可以用有机溶液,但在测定完成后,应使用纯水清洗或更换石墨管。u 实验结果? 原子吸收曲线图? 标准曲线即使溶剂使用有机溶液,也可在与水溶液基本相同的测量条件下准确测定样品。五种溶剂的铜溶液在0μg/L~20μg/L浓度范围内r2 ≥0.9997, 线性关系良好。 从上面这个实验表明,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采用双检测器系统,即使测定有机溶剂样品,基线也十分稳定,可以得到高精度的测定数据。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p p   苏财综〔2016〕91号 /p p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9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p p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 /p p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p p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p p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p p   VOCs污染当量数= VOCs 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p p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p p   排污者VOCs排放量,暂按《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核算 。 /p p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p p   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 /p p   第九条 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p p   排污者应在核算周期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或《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VOCs排放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p p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p p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p p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 /p p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p p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p p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8ac6c615-bbb3-441d-a704-037a8655773e.jpg" title=" 147510860601738450.JPE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e3db17-e651-49b7-8acb-700692fb8827.jpg" title=" 147510860631556243.JPEG" / /p
  • 上海安谱推出环境比武24种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溶液
    根据环办[2010]72号文件《关于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的通知》,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共同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大比武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其中现场操作包括以下5个项目:  1.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性分析)  2.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量分析)  3.容量法测定氯离子  4.光度法测定可溶性正磷酸盐  5.原子荧光光度法测定砷和汞  项目1和项目2的目标化合物包括: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 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  为配合此次环境监测大比武,上海安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特定做24种挥发性有机物混合标准溶液,产品信息如下:  货号:CDGG-122768-03-1ml  名称:24种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品  说明:共25组分,因为1,2-二氯乙烯有顺反异构体。  溶剂:甲醇  规格:1ml  价格:1200元  成分:序号英文中文CAS#浓度1chloroform三氯甲烷67-66-3100ug/ml2carbon tetrachloride四氯化碳56-23-5100ug/ml3bromoform溴仿75-25-2100ug/ml4methylene chloride二氯甲烷75-09-2100ug/ml51,2-dichloroethane1,2- 二氯乙烷107-06-2100ug/ml6epichlorohydrin环氧氯丙烷106-89-8500ug/ml7vinyl chloride氯乙烯75-01-4100ug/ml81,1-dichloroethylene1,1- 二氯乙烯75-35-4100ug/ml9trans-1,2-dichloroethylene反式-1,2-二氯乙烯156-60-5100ug/ml10cis-1,2-dichloroethylene顺式-1,2-二氯乙烯156-59-2100ug/ml11trichloroethylene三氯乙烯79-01-6100ug/ml12tetrachloroethylene四氯乙烯127-18-4100ug/ml13chloroprene2- 氯-1,3- 丁二烯126-99-8100ug/ml14hexachlorobutadiene六氯丁二烯87-68-3100ug/ml15styrene苯乙烯100-42-5100ug/ml16benzene苯71-43-2100ug/ml17toluene甲苯108-88-3100ug/ml18ethylbenzene乙苯100-41-4100ug/ml19o-xylene邻二甲苯95-47-6100ug/ml20m-xylene间二甲苯108-38-3100ug/ml21p-xylene对二甲苯106-42-3100ug/ml22isopropylbenzene异丙苯98-82-8100ug/ml23chlorobenzene氯苯108-90-7100ug/ml241,2-dichlorobenzene1,2- 二氯苯95-50-1100ug/ml251,4-dichlorobenzene1,4- 二氯苯106-46-7100ug/ml如需订购,请咨询上海安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电话021-54890099。产品信息下载:www.instrument.com.cn/Quotation/Manual/1165695.pdf
  • 江苏省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已经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江苏省VOCs排放量的计算原则及选用方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2)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 直播回顾|专家教你做六号溶剂残留检测
    各位亲爱的坛墨网络讲堂粉丝们,大家好,12月3日14:00由坛墨质检主办,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博士为大家讲授六号溶剂残留检测的直播课程圆满结束,相信大家都很有收获,以下小编将再次带您回顾武彦文老师【课程讲解】和【Q&A实录】的精彩内容植物油中矿物油与溶剂残留分析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博士武彦文主讲人简介武彦文 研究员、博士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博士中国粮油学会专家库专家与油脂分会会员中国化学会生命健康与仪器分析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专家与北京市食品学会理事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中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分会理事主要从事食品相关领域的分析检测方法开发,主持完成国家和省部级项目10项,发表论文近100篇,出版学术著作4部,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主持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3项,获得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奖(CAIA奖)、中国粮油学会科技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优秀成果奖6项。课程视频:01矿物油分析的研究进展、02植物油中矿物油的标准检测方法 观看地址:https://live.polyv.cn/watch/201411403植物油中溶剂残留的分析方法 观看地址:https://live.polyv.cn/watch/2014114(视频仅作学习和交流用途,版权及相关权益归坛墨质检所有)武彦文老师答观众问课程相关问题1. 问:六号溶剂标准溶液BW3599有效期,以前是2年,现在买的是1年,稳定性如何?2. 问:做溶剂残留分析的时候,自己配的标液,比如配置的丙酮中的甲醇乙醇,总是遇到溶剂丙酮本身含有溶质 甲醇乙醇,该怎么解决?3. 问:溶剂残留分析一般用什么类型的色谱柱能提高分离度?4. 问:有没有遇到过测样品中溶剂油含量,溶剂油出峰为群峰,标液出峰个数与各单个峰的比例与实际样品不一致的情况?5. 问:溶剂残留的检测,顶空进样器 需要震荡吗?6. 问:分析有机溶剂内标物一定要有吗?7. 问:标准品开封了可以用多久呢?8. 问:内标物一般选几个?问题解答实录 观看地址:https://live.polyv.cn/watch/2014114
  • 如何利用SupraSolv® 顶空溶剂测定溶剂残留
    顶空气相色谱一种分析药物成分和产品中残留溶剂的精确、成熟的方法。欧洲药典(第2.4.24节)和美国药典(第467节)均建议将此方法作为首.选分析方法。残留溶剂ich(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南q3c“杂质:残留溶剂指南”根据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将所有残留溶剂分为三类,并明确了制剂、辅料和药物产品之中容许的最高浓度。欧洲和美国药典均参考该指南。根据 ich q3c 和2015版 中国药典 通则中指出,样品需要被溶解于一种无残留溶剂的高沸点溶剂。可采用气相色谱法顶空进样的分析方法,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电子捕获检测器(ecd)或者质谱检测器(ms)检测。ich规定每种1类残留溶剂 ≤ 1μg/gich规定每种2类残留溶剂ich ≤ 10μg/gich规定每种3类残留溶剂ich ≤ 50μg/g准确的顶空气相色谱分析需要使用规定残留溶剂浓度极低的超纯溶剂。默克supra-solv® 顶空溶剂指定了ich规定的所有三类残留溶剂的浓度,为该应用提供了精确的纯度范围,实现了独特的应用品质。默克会针对每批产品进行顶空应用检验,从而确保每批次产品都可提供您所需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分析安全性。产品推荐:supra-solv® 顶空溶剂依据欧洲药典和美国药典进行残留溶剂分析而设计。默克与经验丰富的顶空实验室密切合作开发此系列产品,并使用专用生产工艺生产。因此,这些高纯产品可确保您能获得可靠、准确的分析结果。应用解析开发gc-hs方法时,需要考虑优化样品溶剂、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样品体积,和顶空体积。样品溶剂的成分和纯度会影响色谱结果的重复性和质量。supra-solv® 溶剂纯度和操作规范满足欧洲药典(ph.eur)和美国药典(usp)的要求,以及ich的指导方针,产品包括水和三个最常用的有机溶剂:二甲基亚砜(dmso),n,n-二甲基甲酰胺(dmf)和n,n-二甲基乙酰胺 (dmac),用于非水溶性样品分析。水是水溶性样品的优选溶剂方案。所有溶剂经0.2μm膜过滤,在惰性气体下包装,可以拥有更长保质期。
  • 岛津的卷烟包装材料中残留溶剂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方案
    烟用包装材料中的溶剂残留问题是卷烟安全性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卷烟包装材料中的乙醇、丙酮、乙酸乙酯、苯、甲苯等有机溶剂残留是由于原料本身或加工、印刷中使用的油墨和粘接剂等带入的,包装材料中残留的有机溶剂,不仅影响卷烟产品的吸味品质,而且还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包装材料中有机溶剂的残留制定了限量指标和判定规则。 岛津公司参照YC/T207-2006,在烟用包装材料中加入三醋酸甘油酯基质修正液,经顶空处理后,用气相色谱法对16种有机溶剂残留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岛津建立的本方法准确可靠、重现性好。 本方案利用岛津GC-2010 Plus进行顶空进样,对卷烟包装材料中有机溶剂残留进行分析,结果准确可靠,重现性好,回收率在85%~96%之间。完全能满足日常检测的要求。 新一代的GC-2010 Plus采用世界领先的高灵敏度检测器(FPD、FID等),从而获得高可靠性、高重现性、高精度的痕量级分析结果。 另外,更快的柱温箱冷却速度和先进的流路技术(如反吹系统等)为缩短分析时间、提高分析效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GC-2010 Plus的高灵敏度检测器系列使得高精度的痕量分析成为可能,通过对FPD、FID等检测器进行了彻底的重新设计和加工,从而达到了领先世界的灵敏度水平。新的流路控制技术满足高通量、高效率分析。 欲知详情,请点击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卷烟包装材料中的残留溶剂。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2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潍坊:电泳漆槽液溶剂量气相色谱测定通过鉴定
    近日,潍坊局科技工作又传喜讯,由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完成的国家局立项项目《阳极聚丁二烯电泳漆槽液溶剂含量气相色谱测定方法研究》顺利通过国家局组织的成果鉴定。经严格评审,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研究项目用气相色谱法直接测定水基型涂料中有机溶剂的含量,方法简便、快速、准确,填补了国内测定阳极聚丁二烯电泳漆槽液溶剂含量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的空白,这标志着该研究项目取得了成功。   电泳涂料是一类新型的低污染、省能源、节资源、起着保护和防腐蚀作用的涂料,具有涂膜平整、耐水性和耐化学性好等特点,容易实现涂装工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这种技术解决了人们要求的降低或完全消除使用涂料时释放的易燃有毒有机溶剂的问题。阳极聚丁二烯电泳漆槽液中的溶剂含量一般在0.5%~2%之间,这种槽液是使用前将电泳漆用一定量的水和溶剂搅拌均匀后配制而成。该溶液是一种胶体,溶剂含量少,难分离,用一般的化学方法难以检测。但溶剂的含量直接影响电泳漆的施工和漆膜的性能,该项目的完成为保证涂料产品质量、促进涂料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了技术支持。   近几年,潍坊市局高度重视科研工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潍坊局今年已有3个国家局科研项目通过鉴定,三个项目通过市级科技成果鉴定。三年来潍坊市局共对55个项目进行立项,每年投入50多万元用于科研专项经费,出资近8万元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了奖励。到目前为止,已有30项科技成果通过了省(国家总局)、市(省局)科技成果鉴定。5个项目被省局立项,14个项目被国家局立项。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明显提高,科技工作呈现出良性发展势头,对质监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
  • 重点关注:GCMS首次列入药包材溶剂残留检测标准方法!
    导读药包材中残留溶剂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在成品中未完全除掉的有机溶剂。它是影响药包材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为规范药包材中残留溶剂的检测方法,国家药典委员会近期公示了4207《药包材溶剂残留量测定法》。与目前的标准相比,公示稿中新增添第三法《气质联用色谱法》,GCMS首次列入药包材溶剂残留检测标准方法,以确保在复杂基质中,溶剂残留的定性准确性。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告截图公示稿解读在4207《药包材溶剂残留量测定法》公示稿中提到:“药用复合膜、复合硬片是应用广泛的药包材,溶剂残留量是复合膜、复合硬片中一项重要的安全性质量控制指标。在复合膜和复合硬片的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粘合剂和油墨印刷,都会引入有机溶剂,它们对人体都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但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除去。在终产品中就需要对溶剂的残留进行限度控制,以免影响到包装药物的安全性。”这一方面向我们解释了该方法的制修订意义,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定义了需要做残留溶剂检测的药包材的主要种类——药用复合膜、复合硬片。与2015年版YBB0312004-2015《包装材料溶剂残留量测定法》相比,4207《药包材溶剂残留量测定法》公示稿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新标呼之欲出,岛津应对方案顺势而来应用方案采用GCMS-QP2020 NX结合HS-20 NX,建立了16种溶剂残留量的GCMS定性定量方法,对复合膜中的残留溶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相较GC法,GCMS法抗干扰能力更强。岛津GCMS Smart智能技术,检测更轻松GCMS-QP2020 NX + HS-20 NXHS-2090位自动进样盘满足大批量样品需求12位加热炉可实现重叠加热提高分析效率GCMS一键启动,真空快速稳定自动检漏、调谐结果自动判断运行时间一目了然,拒绝干等简易操作,快速维护GCMS法抗干扰能力强标准品谱图(1.丙酮 2.乙酸乙酯 3.甲醇 4.丁酮 5.异丙醇 6.乙醇 7.苯 8.乙酸正丙酯 9.乙酸异丁酯 10.甲苯 11.乙酸丁酯 12.乙苯 13.正丁醇 14.对二甲苯 15.间二甲苯 16.邻二甲苯)如上图所示,2号峰乙酸乙酯和3号峰甲醇如果同时有检出,由于保留时间差异较小,它们的定性和定量容易发生错误和不确定性。通过采用GCMS检测,利用全扫描谱图的质谱信息与Nist谱库中乙酸乙酯和甲醇的质谱图比对,可以准确确定组份的类型(定性功能);再分别通过乙酸乙酯和甲醇的特征定量离子,可以准确完成对组分的定量(无干扰定量,如下图)。GCMS法灵敏度高,结果准确16种溶剂GCMS法测定的标准曲线(篇幅所限,仅部分)如下图所示,大多数组分的相关系数可以达到0.999以上,线性关系良好。16种残留溶剂的检出限(3倍信噪比)在0.001~5.180 μg/m2范围。实际样品(复合膜)检测结果该复合膜样品中,正丁醇含量撰稿人:于爽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p p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p p   一、适用范围 /p p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p p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p p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p p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p p   二、术语与定义 /p p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p p   2.1挥发性有机物 /p p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p p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p p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p p   2.2非甲烷总烃 /p p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p p   2.3 实测法 /p p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p p   2.4 公式法 /p p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p p   2.5系数法 /p p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p p   2.6物料衡算法 /p p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p p   三、计算原则 /p p   (1)科学实用原则 /p p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p p   (2)客观全面原则 /p p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p p   (3)分类指导原则 /p p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p p   (4)企业主体原则 /p p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5)统一口径原则 /p p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p p   四、计算方法选用 /p p   4.1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span /p p   4.2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 /span ,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span /p p   4.3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span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span /p p   (2)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span /p p   (3)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span /p p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 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p p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p p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p p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p p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p p   4.6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 /span 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 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p p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p p   5.1 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p p   5.2 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p p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的要求。 /p p   5.4 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 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span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8568ae51-9b55-47d7-a615-f2f860bb9035.doc" 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doc /a br/ /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