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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污染物相关的资讯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统筹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同时,《意见》在主要目标中要求,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特征及治理紧迫性(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当前,我国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蓝水清”正在成为现实。与此同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正逐步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深改委会议等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新污染物治理,从“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到“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再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要求逐步深入,力度不断加大,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凸显出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了关于“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和“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二)新污染物的特点突出,治理难度大目前,国际国内尚无关于新污染物的权威定义。科学界比较关注在危害特性或致毒机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的新污染物。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者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新污染物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新”。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因此,联合国环境署对新污染物采用了“Emerging pollutants”这个词,体现了新污染物将会不断新增的特点。第二个特点是“环境风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危害严重性。新污染物多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很容易造成严重影响。二是风险隐蔽性。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即便在环境中存在或已使用多年,人们并未将其视为有害物质,而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介质中。三是环境持久性。新污染物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并沿食物链富集,或者随着空气、水流长距离迁移。四是来源广泛性。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约4.5万余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还可能来源于无意产生的污染物或降解产物。五是治理复杂性。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以低剂量排放进入环境,也将在生物体内不断累积并随食物链逐渐富集,进而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因此,以达标排放为主要手段的常规污染物治理,无法实现对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此外,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不易研发,需多部门跨界协同治理。目前,国内外对新污染物关注度高,相关的文献报告很多。文献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水、土壤中相继监测出较高含量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作为全氟化合物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全氟化合物类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容忽视。我国抗生素年使用量高达18万吨,约占全球50%。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潜在的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大,事关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以及中华民族繁衍生息,正逐步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之一,亟待加强治理。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及面临的挑战(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多年来,生态环境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积累了经验。一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委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明确开展化学物质对环境和经环境暴露的健康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二是会同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40种类应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并持续推进环境风险管控。三是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组织落实《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减少了这些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四是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五是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集中的行业开展了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调查,了解掌握部分化学物质的种类、用途、生产使用量等基本信息。此外,针对抗生素产生的耐药基因在菌群间转移所引发的健康风险,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已经在《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下开展了大量工作,加强了对抗生素的管理。(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面临的挑战现有治理工作为落实《意见》相关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新污染物精准筛查、科学评估和环境风险管控奠定了一定基础。然而,总体来看,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仍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多短板。1.环境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位新污染物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测试、环境风险评估、绿色替代品研发推广、产业政策调整、落后产品和产能淘汰、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多个方面,并涵盖一般工业化学品、药品、农药、兽药等多个类别,有效治理新污染物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实施综合系统治理。然而,目前各相关部门间尚未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管理工作分散,部门间法律法规协调和制度衔接不够,难以形成合力。同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对新污染物治理和常规污染物治理的关系以及治理思路和要求尚未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地方属地责任不明确,未形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
  • 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征求意见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r/ /p p   文件中指出,化学品是人类有意生产的和自然界本身存在但经人类加工并利用的化学物质 化学污染物是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名录,实质上都是基于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化学物质固有危害和暴露情况,筛选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较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其中,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主要体现“该管”的原则,重点筛选应当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则是本着“能管”的原则,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中,筛选出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且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 /p p   基于以上思路,第一批的《大气名录》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 /p p   《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包括6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5种(类)重金属和类金属及其化合物。 /p p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其中,涉及的4个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涉及的14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2个大类 制造业下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9个大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个大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6de6b7b9-eee6-4f35-95f5-a0368c61bddb.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81217093804.jpg" alt=" 企业微信截图_20181217093804.jpg" / /p p br/ /p
  • 环境部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名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对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的意见。 /p p   据了解,此目录的制定,主要为实行风险管理。对于排放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方法环境风险。也就是说,此目录主要是对排污者提供鼓励性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 /p p   列入目录中的污染物需要符合三个要求:1)对水环境和对人体环境具有严重危害、可在环境持久存在、具有高的生物蓄积能力 2)具有排放控制标准 3)具有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p p   最终形成了包括九类污染物的第一批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48c12541-2003-4f08-8107-c83ad7d8a2af.jpg" title=" 名单.jpg" alt=" 名单.jpg" / /p p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9 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8个大类,4个门类分别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等3个大类 制造业下的纺织、制革、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11个大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等2个大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 /p
  • 生态环境等部将在年底前公布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p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9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提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并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p p   报告建议,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要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p p   报告提出,鼓励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全覆盖。 /p p   报告还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的总体目标,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领域,持续开展执法检查、跟踪监督、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 /p p   报告强调,对于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违法问题,要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范畴,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各省(区、市)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首批11类污染物被列入名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共涉及甲醛等11类物质。 /p p   生态环境部指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共涉及11业有毒有害物质,这11类物质是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他说,《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第一次发布《大气名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width=" 586"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 序号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污染物 /span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1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二氯甲烷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2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甲醛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3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三氯甲烷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4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三氯乙烯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5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四氯乙烯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6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乙醛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7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镉及其化合物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8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铬及其化合物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9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汞及其化合物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10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铅及其化合物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6"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11 /span /p /td td width=" 48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width: 1px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砷及其化合物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 环境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共10类物质
    p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211/479876.shtml" target=" _blank" 环境部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名单 /a ),最终名单增加了甲醛,一共10类。这10类物质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95893cfd-9082-4d6d-b77c-ba7683e2d44a.jpg" title=" 水污染名录.jpg" alt=" 水污染名录.jpg" / /p p   据了解,此目录的制定,主要为实行风险管理。对于排放名录中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方法环境风险。 /p p   早在今年初,生态环境部就公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其中共包含11类物质,分别是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与水质相比,增加了乙醛。详情见: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201/479820.shtml" target=" _blank" 生态环境部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首批11类污染物被列入名录 /a /p p br/ /p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意见发布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防范环境风险,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编制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及相关公告的征求意见稿,现联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5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拟收录11种(类)物质, 其中有机物9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2类。参考国内外化学品信息权威数据库,梳理分析污染物的危害性。 苯、邻甲苯胺、苯并[a]芘、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等为 1 类致癌物;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2,4-二硝基甲苯、六 氯丁二烯、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 荧蒽、蒽、二苯并[a,h]蒽、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等具有 1 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 1 类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邻甲苯胺具有 1 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苯、甲苯、六氯丁二烯、 苯并[a]芘、蒽、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等具有其他 1 类急性或其他 1 类慢性毒性;铊及铊化合物具有 2 类急性毒性和 2 类慢性毒性;1,1-二氯乙烯为 2 类致癌物。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11种(类)物质涉及5个门类下的20个大类,5个门类分别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20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4个大类;制造业下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等11个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等2个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卫生和社会工作下的卫生1个大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拟收录水污染物名称原则上采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所列化学品名称。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所列化学品名称与相关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所列的指标名称不一致时,优先采用后者,与环境监管常用术语保持一致。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第二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pdf3、《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第二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
  •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印发!这些污染物抢眼!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行动举措、保障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总体要求中,《方案》提到,“十四五”期间,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同时,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在行动举措中,《方案》提出18条具体的举措,再次强调了微塑料、抗生素、农药、新化学品的识别、检测及监管。在保障措施中,《方案》从组织领导、金融支持、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未来行动方向。通读《方案》之后,愈发感受到国家在新污染治理方面“壮士断腕”般的决心和勇气。从2025年底主要目标的实现,到具体的行动举措,无不体现着“环境保护一盘棋”的中心思想。为了便于环境监测领域专家快速了解《方案》内容,将环境监测相关的行动举措进行摘录:(文末可查看《方案》原文) 二、行动举措(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部负责)7.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15.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区域(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想了解微塑料检测技术吗?国内主流技术报告都在这个会议中!中科院、清华大学等8位专家出席开讲!6月9日微塑料检测技术——质谱、光谱专场!我要免费参会关于本次会议亮点,可点击右侧链接了解:终于全了!微塑料检测主流技术专家报告!免费报名助教微信号:13260310733,备注“微塑料”点击右侧查看原文:《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湖北力争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近日,我省公布《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湖北将在长江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助力建设美丽湖北、健康湖北。不同于二氧化硫、PM2.5等常规污染物,新污染物是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但尚未纳入监管的污染物,分别是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根据方案,湖北将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和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值调查监测,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湖北将严格源头管控,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湖北将强化过程控制,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同时,全省将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确保“十四五”时期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增效,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湖北将实施末端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今年底,湖北将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查。2025年底,全省将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逐步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 重点新污染物管起来,潜在的新污染物怎么办?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自实施以来,14类重点新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相关管控实现有单可循,有据可依。随着重点新污染物关注度不断提升,潜在的新污染物如何监测?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分测中心)污染调查评估研究室主任杜兵博士。在《清单》中第五条明确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新污染物的动态调整。“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抗生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微塑料等。除了《清单》中明确的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外,还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微塑料、以及邻苯二甲酸酯类、有机磷酸酯类、紫外吸收剂、有机锡等其他潜在的新污染物。”杜兵介绍。“目前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式发布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部分省市区还提出动态发布新污染物清单的要求,这意味着在《清单》之外,将可能会有其他新污染物被关注并补充进来,国家及省级的管控方案将形成合力,推动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记者注意到,《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就“点名”了《清单》外的内分泌干扰物——双酚A等,提出其进行环境风险筛查。《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则与持续推进的《海南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相结合,在《清单》外还重点关注微塑料等新污染物。当前,在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之外,一些省区市也提出要开展环境筛查性监测,以发现在环境中潜在的新污染物。如何务实管好重点新污染物的同时,又落实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关于“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工作要求,筛选出潜在的新污染物?“现在的难点在于如何将高暴露、高风险的潜在新污染物对应的化学物质,从数以万计的化学品中识别、筛选出来。”杜兵表示。当前,基于监测的新污染物调查筛查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列出调查清单,通过定量方法对关注区域开展调查,通俗地讲,是带有“目标性”地判断某种新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是否存在。然而,如果调查的清单中没有环境介质中赋存的新污染物,将很难被管理人员发现并引起注意。另一方面,则是使用基于高分辨质谱的高通量方法进行筛查,但目前在前处理、数据采集、谱库和筛查方法学缺乏统一标准,不能准确定量,筛查结果“千人千面”,不同调查机构的定性和定量结果缺乏可比性。杜兵介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基于轨道阱质谱、飞行时间质谱等高分辨质谱技术,开发了基于环境管理需求的高通量靶向非靶向筛查准定量技术。“我们开发了适于不同类别仪器的广谱低损的前处理方法,通过不同离子化模式和数据采集模式的组合,如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使用电子轰击电离(EI)、化学电离(CI)等电离模式,高分辨全扫描和二级离子扫描等数据采集模式;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使用正负模式电喷雾电离(ESI)模式,数据采集使用数据依赖采集(DDA)、数据非依赖采集(DIA)等模式,开发高分辨全谱系谱库,开展靶向非靶向分析。使用DDA数据开展高响应污染物靶向/非靶向分析。使用DIA数据采样解卷积模式开展低响应污染物靶向/非靶向筛查,并辅助定量。”他介绍。为了保证能够尽可能地筛查出已知的新污染物,分测中心并未“单打独斗”,而是与多方“打好配合”。在数据解析层面,分测中心同科研院所、合作厂商紧密合作,充分借鉴当前不同理论框架的非靶向筛查技术,形成数据合力,获得当前技术水平下的优化结果。广泛筛查后,如何对潜在污染物进行更精准的定量分析?杜兵介绍,对筛查出的环境污染物,还会与国内外主要管控名录对照,结合毒性效应和暴露水平,按关注度水平和确认程度水平进行优先级排序,渐次建立高分辨谱库,形成一套基于气相色谱/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技术和统一的稳定同位素标记内标体系和广谱低损的前处理方法相结合的定量技术,可实现跨仪器平台的高通量定量数据的可比分析。杜兵表示,新污染物从被科学家关注到实施监管治理中存在“时差”,往往科学界对于新污染物的反应更敏锐,而实际上传递到管理层面则需要较长周期。“及时关注科研成果,对判断存在较大的生态风险或人体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及时纳入筛查清单,将有助于管理部门提前研判相关新污染物问题。”“新污染物治理是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当前,被纳入管理视野时间较短。因而,当前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呈现‘头重脚轻’,省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力量不平衡、不充分突出。地方仍需进一步夯实相关监测力量,国家及科研机构检测力量也可作为地方工作的补充支撑。”他表示。记者了解到,分测中心自2021年以来,已围绕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开展多项工作。一方面,健全了新污染物监测技术体系,建立了全系列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监测技术方法和新污染物高通量筛查准定量技术方法,编制了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系列作业指导书,明确了新污染物监测调查中样品的采制留存测等标准,并与多家单位联合,对相关方法进行了技术验证。据杜兵介绍,建立的方法已成功运用于分测中心2022年的新污染物试点监测工作中,完成了长江全流域200余个点位,3000余样品的检测,涉及全系列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近600种潜在新污染物指标。调查环境介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污水、饮用水水源地及海水等。初步掌握了长江流域新污染物分布浓度水平及特征情况,为后续掌握长江流域新污染物的重点指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分析潜在来源和预警工作奠定了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分测中心还组织了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分析测试线上技术培训,涵盖多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测试技术要点以及风险评估技术等内容。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近300位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此外,分测中心还开发了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外部质量控制技术,研制了7种新污染物质控样品,开展了首轮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新污染物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壤中的全氟、六溴环十二烷这两类新污染物的能力验证活动。图为分测中心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团队杜兵表示,分测中心还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技术体系,持续跟进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和调查监测工作。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专精特新”的技术力量,分测中心将为全面支持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提供更有力的管理支撑、更有为的政策咨询和更有效的技术服务。
  • 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攻坚“新战场”
    这是一次与环保有关的会议。会上专家作报告时透露的一组数字引得在场听众投来关注的目光:在国内参与调查的66个城市中,40%左右饮用水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浓度超标,华东和西南地区最为明显;多氯联苯污染主要集中于京津冀、辽东半岛、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位于典型工业城市的永定新河、海河、辽河沈阳段和松花江哈尔滨段沉积物中浓度较高;得克隆在室内灰尘中普遍存在,检出率较高,且城市地区要高于农村地区,北方地区要高于其他地区……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多氯联苯、得克隆……说起它们的名字会让人感到陌生,但它们可能已遍及我们的生活环境。它们同属于一个类别——新污染物。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化学品绿色可持续发展大会上,石化业内人士将目光齐聚新污染物,探寻治理之道。每年新增千余种 新污染物分布广而杂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化学品生产使用国,也是最主要的化工原料供应国,在产在用的化学品超过5万种。“随着化学品的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寿生表示,由化学品生产、交通运输、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由新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目前,已明确纳入新污染物范畴的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四大类。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专家介绍,新污染物可以从“新”和“污染”两方面辨别。简而言之,新污染物一般是指新近被发现或关注的,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且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表现出显著的环境风险与健康风险。与常规污染物不同的是,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隐蔽性更强、治理复杂性更高。新污染物涉及的领域与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和正在开展评估的化学品为例,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毒死蜱、紫外线吸收剂等化学品的使用行业众多,部分化学品还与农业生产、生活用品、半导体、航天产品等必需品密切相关。诸如短链氯化石蜡年生产量可达百万吨以上,毒死蜱涉及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但它们的替代品开发较为困难,在可获得性、性能、成本、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存在冲突,这给新污染物治理带来巨大挑战。推进治理迫在眉睫 立法、技术、评估等难题待解近年来,我国政府将新污染物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针对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明确提出,把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污染物治理已成为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战场。”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指出,新污染物治理将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雾霾、黑臭水体等感官指标向更加长期、隐蔽的新污染战线转变,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迫在眉睫。多位专家表示,新污染物治理还面临诸多难题。首先,立法薄弱是突出短板。当前,我国尚没有国家层面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末端治理、达标排放、监管执法、应急响应为主,且多以常规污染物为对象。这既无法满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从源头到末端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也不能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实施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新污染物研究处于起跑阶段,相关技术比较匮乏。一方面,由于新污染物危害机理复杂、在环境中转移和归趋过程复杂、污染控制难度大,绿色替代品研发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新污染物来源、途径、机理尚不清晰,生态和健康毒性、风险评估等研究基础薄弱,替代、减排、治理技术支撑不足,检测分析方法缺失,配套技术规范和指南也不完善。再次,现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不畅、管理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尚无明确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职责不明;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和纵向的管理机制;专职工作人员有限;财政资金支持不足且缺乏稳定的专职专家技术团队;未开展系统的监督执法技术培训,基层工作人员几乎没有新污染物管理能力。除此之外,如何对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进行识别、评估并实施管控也是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心主任陈瑛谈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面临巨大的数据收集和风险评估需求,我国需要开展大量数据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基础性工作,以支撑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管控与治理。石化行业既是化学品的生产者,也是供应商。谈及石化行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困难,王金南认为主要有4方面。一是我国石化行业尚处于产业链底端,部分领域存在技术门槛低、产品质量要求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易发生价格战等现象。二是行业面临的绿色贸易技术壁垒严重,部分领域的发展速度落后于发达国家,供应链前端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三是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大部分生产制造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外企,还有部分生产制造企业不掌握风险源识别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法。四是国家整体化学物质危害识别能力较为落后,国际谈判和国内工业发展易受牵制。风险管理是核心 防控还需“筛”“评”“控”“都有哪些物质?从何而来?哪些物质风险最高?哪些物质需要优先管理?哪些物质现阶段能管得了?”对于新污染物如何治理,王金南提出这样5个问题。他表示,新污染物治理要体现风险管理理念、全生命周期理念和优先管理理念。其中,风险管理理念为化学物质管理的最核心理念,全生命周期理念和优先管理理念嵌套于风险管理理念之内。在此基础上,新污染物治理应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防控思路。具体来说,“筛”“评”是方法和基础,“控”是目的和手段,前者决定后者的内容。“筛”是结合环境与健康危害以及环境暴露情况,从数以万计的在产在用化学物质中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评”是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其中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作为重点管控对象。“控”是对于经“筛”和“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王金南还提到,构建新污染物风险管控体系,相关部门要着力实施五大战略。包括要构建新污染物治理法规制度、深化新污染物全过程管理、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与此同时,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由被动转为主动,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从突发风险防控型向累积和突发兼顾型转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周竹叶认为,石化行业要主动谋划新污染物治理,积极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持续推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快有毒有害化学品替代,强化源头管控。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环境公约,围绕管控化学品开展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二是推进绿色技术改造,加强过程控制,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深化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四是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化工。五是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化学品生产使用信息调查、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掌握行业化学品环境风险信息。
  • 广东明确5大任务治理新污染物,2025年底前建立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3月15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方案部署了调查评估、源头管控、过程管控等5大任务,明确到2025年,要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并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今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面对新污染物,方案首先指明要开展调查评估,逐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建立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在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中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同时,针对不同地区,方案提出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其中,珠三角地区以纺织印染、涂料、橡胶、电镀、电子电路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粤东地区以纺织印染、电镀、养殖、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粤西地区以石化、养殖、橡胶等行业为重点,粤北地区以养殖、涂料、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此外,还要在珠江、韩江、粤东沿海及粤西沿海等水系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地表水新污染物污染状况本底调查与环境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方案还提出,要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本地区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同时,动态制定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列入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按“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要求,开展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 重点涉新污染物企业应公开浓度、数量等信息方案强调,要严格源头管控,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和进口者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并严格实施新污染物禁限措施,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还要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管执法。在生产环节,方案提出,强化过程管控,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排放,要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同时,强调推动重点企业涉新污染物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方案提出要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包括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规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等。同时,强化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对于末端新污染物治理,方案提出加强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方案还强调要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整合新化学物质名录、优控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等相关数据库;并要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新污染物分析测试实验平台,配齐配全新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初步形成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能力;还要重点提升水源地、城市供水系统新污染物风险监测评估能力,有效防控饮用水健康风险。
  • 要增加新污染物相关分析仪器资金投入!厦门发布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到,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方案》提到,要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的化学物质和厦门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4年年底前,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厦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能力建设方面,《方案》指出,要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源解析、生态环境效应、迁移转化规律、高排放物质筛查、分析检验、环境多介质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暴露与致病机理、污染防治技术等需求开展研究;并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涉及到科学仪器方面,《方案》特别提到2023年到2025年期间要增加新污染物相关分析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和痕量分析检测、监测水平,逐步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详情参见: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以及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以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㈡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  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  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㈢工作目标  到2025年,落实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㈠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制定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标准、规范,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金融监管局,厦门海关、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成立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充分发挥在厦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面向社会征集新污染物研究、治理专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支撑、技术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积极先行先试,开展调查监测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省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年底前,逐步建立厦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数据库,力争形成企业的“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我市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电子、橡胶、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印染、皮革、涂料、电镀、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废水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生物体等新污染物主要环境归宿以及九龙江河口等外源输入端口,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地表水、地下水、沉积物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技术方法。2024年年底前,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需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及其它化学物质分阶段、分批次开展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筛查。收集并根据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结合环境调查监测结果,识别需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的主要环境源汇,分析我市需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环境暴露时空特征,探索建立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模型。按国家、省要求完成首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依据并衔接最新版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一品一策”管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基于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数据,建立厦门特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整合优势力量,力争接入高校、科研院所新污染物相关科学研究积累的历史数据,打造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促进我市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治理工作的数据化管理,指导相关调查监测,支撑相关理论技术研究,服务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科学决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政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厦门大学、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等参与)  ㈢实行全过程监管,降低环境风险  8.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配合国家、省联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完成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绿色制造和产品认证。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相结合,在电子及机械制造、消费品、材料、医药等领域推广绿色技术工艺装备,切实减少新污染物产生。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在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企业,逐步推广绿色示范技术。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定期对相关产品中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风险。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的生产和使用,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的管控,严禁人用重要抗生素类药品在养殖业中应用,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加强水产养殖的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专项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积极研发推广性能好、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推进餐饮外卖行业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行业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行业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使用。(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探索开展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治理,推进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海洋及其沉积物等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紧盯医药、农药等生产企业,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火炬产业区、生物医药产业园等重点工业园区以及电子、橡胶、医药、农药、污水处理、消防、涂料、纺织印染、石化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选取至少一个重点工业园区和一批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探索开展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力争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市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9.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市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源解析、生态环境效应、迁移转化规律、高排放物质筛查、分析检验、环境多介质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暴露与致病机理、污染防治技术等需求开展研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新企业发挥新污染物相关基础科研优势,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相关重点科研项目,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毒理分析、环境行为、源汇通量、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和攻关;支持已有科技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理论基础研究和管控治理关键技术研究;通过科技项目引导相关研究单位建立新污染物数据库、研究中心,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探索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监督执法制度以及环境监测体系。2023年到2025年,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组织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采样、检测、监测、质控、评估等业务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升监督、执法装备标准化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2023年到2025年期间增加新污染物相关分析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和痕量分析检测、监测水平,逐步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推进新污染物相关测试分析标准方法的建立和认证,研究制定我市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合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和新污染物测试重点实验室,逐步构建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区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健全新污染物相关信息报告、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强化制度机制设计。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净土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N”方案体系。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严格监管执法  加强对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管控,贯彻严格源头管控、强化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的行动举措。加强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的执法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新污染物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降低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加大对新污染物相关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模式。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动态发布新污染物相关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制度建设、管理机制、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新进展,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宁夏全面启动新污染物治理,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日前出台,优先开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加工及煤化工、医药制造、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其他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如何治理新污染物?按照工作目标,到2025年,我区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备较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能力。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基础治理能力全面加强。“方案提出,我区将从源头禁限的‘登记管理、淘汰禁用、绿色制造’,到过程减排的‘强制性清洁生产、抗生素、兽药和农药使用监管’,再到末端治理的‘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废药品(液)安全处置、开展治理试点’等全过程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我区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行业排放等制度标准,强化政策落实落地。今年起,我区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在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区域,聚焦畜禽养殖、石油加工及煤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选取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建立典型行业潜在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选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企业开展抗生素治理试点;选取重点化工企业实施全氟化合物治理试点。
  • 成都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发布,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
    为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成都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治理能力,逐步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加强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推进四川省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重点实验室建设,有效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以制药、石化、电镀、涂料、养殖和汽车制造等行业为重点,选择重点地区、典型工业园区和入境关口,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初步掌握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赋存水平。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纳入成都市“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将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等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例行监测或科研监测计划。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制药、石化、电镀、涂料、养殖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在岷江、沱江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区域,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生态环保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内容如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5日成都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77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各项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健全机制、科学评估、全面兼顾为工作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高成都市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水平。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治理能力,逐步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加强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推进四川省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重点实验室建设,有效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加强新污染物有关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的协调衔接,在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库中充实新污染物治理、环境健康等领域专家力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按照国家、省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征及地域分布,制定成都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实施方案,对重点行业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开展统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对纳入国家《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以制药、石化、电镀、涂料、养殖和汽车制造等行业为重点,选择重点地区、典型工业园区和入境关口,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初步掌握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赋存水平。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纳入成都市“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将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等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例行监测或科研监测计划。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工作要求,配合开展首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会同四川省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实验室(成都大学),开展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制药、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配合开展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协助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管。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未按期淘汰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有关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期完成履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检查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强化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进行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名称、使用数量、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制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规范抗生素使用管理。落实国家、省关于遏制微生物耐药行动工作要求,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抗生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科学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加大对抗生素药物规范使用情况抽查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抗生素药物,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药物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药品经营领域销售假冒伪劣抗生素药物行为。(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兽用抗生素药物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提升畜禽养殖过程中兽用抗生素药物用药能力和水平,推广使用低残留兽用中药等替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药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药物残留超标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生素药物使用管控,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十)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持续开展农药减量控害行动,严格控制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使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应用农业防控、生物防控、物理防控等绿色综合防控技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建立“户收集、点回收、县(镇)集中”回收体系,在生产环节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补贴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新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及土壤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排放口及周边土壤开展环境监测及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使用、排放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十二)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探索研究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利用处置方法,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参与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制药、石化、电镀、涂料、养殖和汽车制造等行业,在岷江、沱江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区域,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结合成都市环境健康先行区建设工作,选取龙头制药企业、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企业、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开展抗生素治理试点,推动实施废水抗生素去除试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落实川办发〔2022〕77号文工作要求,推进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与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感染性疾病四川分室、四川省水生生物毒性实验室的整合,建设四川省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重点实验室。在市级科技项目中加强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菌药环境危害性评估、新增列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成都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能力建设。整合现有生态监测网络、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加强新污染物监测、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风险管控等领域短板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生态环保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人行四川省分行营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将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防治融入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正式实施!对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近日,《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要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上海将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基本形成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据悉,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本次颁布的工作方案就是为这项工作打基础、建体系、强能力。文件具体内容如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区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落实和完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在重点行业对重点化学物质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数据库。2023年底前,根据国家部署完成本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以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建立健全评估数据库。2025年底前,完成抗生素、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壬基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双酚A等环境风险筛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细化制定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衔接后续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动态发布,自动动态更新相关清单及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实施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研究性监测,持续推动在青草沙、金泽等水源地和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石化、医药、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上海化工区等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一)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宣贯培训,推动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分类强化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对重要消费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加强典型园区新污染物源头监管。依托上海化工区环境综合监管平台,探索推进上海化工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化工区双酚A等特征物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存在环境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五)推动消防行业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鼓励消防行业按照规定从源头提前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的采购,完成上海化工区等消防部门现有装置中含PFOS类泡沫库存产品的环境无害化销毁处置示范工作,进一步降低全氟化合物排放的生态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一)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产品),并在本市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使用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医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做好兽药实名销售和使用追溯,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强农药风险监测预警,持续监测跟踪农药安全使用风险情况。在农田、森林、绿地等区域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绿色防控、生物防控等植保综合防治措施,并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并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持续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工程。推进本市自来水厂在常规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有效去除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率达到90%。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质技术与管控标准体系,加强难去除新污染物的高效去除技术研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投集团、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深化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持续开展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跟踪监测。在青浦区金泽镇沙田湖,利用人工湿地继续开展养殖业尾水中抗生素治理试点,并加强人工湿地日常维护和尾水排放口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鼓励和引导水产养殖企业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新型污染物末端处置可行技术指南(试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四)加强制药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治理。开展制药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制药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规范,加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五)加强微塑料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海洋塑料垃圾监测调查,探索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工作,建立岸滩垃圾清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七、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加强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提升创新能力;结合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支持本市环境领域有关重点实验室加强新污染物相关研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本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推动新染物检测技术和质控标准化,打造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数字化赋能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结合各区实际细化分解、完善本方案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报送新污染物治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源配置与统筹,保障新污染物治理重点支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上海银保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 广东部署五大任务治理新污染物
    《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发布。《方案》部署了调查评估、源头管控、过程管控等五大任务,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方案》明确,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技术。新污染物治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监测、监管及相关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风险底数面对新污染物,《方案》首先指明要开展调查评估,逐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建立广东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在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中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方案》提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其中珠三角地区以纺织印染、涂料、橡胶、电镀、电子电路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粤东地区以纺织印染、电镀、养殖、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粤西地区以石化、养殖、橡胶等行业为重点,粤北地区以养殖、涂料、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在珠江、韩江、粤东沿海及粤西沿海等水系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地表水新污染物污染状况本底调查与环境监测。由于新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方案》提出要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本地区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全流程监管防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以低剂量排放到环境中,也可能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治理程度要求高。而且末端治理无法实现对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就此,《方案》提出从源头到过程再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治理,防范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源头管控上,《方案》强调,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和进口者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落实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管执法。在生产环节,《方案》提出,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企业涉新污染物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方案》同时规范了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规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等。对于末端治理,《方案》提出,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方案》要求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提高智能化管控水平,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强化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水源地、城市供水系统新污染物风险监测评估能力。为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方案》提出了四方面保障措施,例如在组织领导方面,组建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广东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
  • 助力应对四大类新污染物检测挑战!莱伯泰科发布全新《新污染物整体解决方案》
    新污染物(Emerging Contaminants,简称 ECs)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新污染物具有隐蔽性高、持久性强、来源广泛、危害严重、治理复杂等特点。莱伯泰科特针对新污染物的种类及各自特点,开发了完整的样品前处理及检测方法,方法中涉及多款自动化前处理仪器,包括全自动固相萃取系统、全自动真空浓缩仪、全自动固液吹扫捕集仪、全自动液体处理平台等分析仪器,为新污染物检测提供自动、智能的整体解决方案。新污染物的分类、检测方法及仪器设备解决方案中包含的新污染物种类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
  • 新污染物如何治理?河南工作方案来了
    PM2.5、PM10、二氧化硫等这些常见污染物大家已经很熟悉了,那你知道什么是新污染物吗?新污染物该如何防范治理?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六大方面13项重点任务,提出到2025年要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什么是新污染物?“新”在哪儿?据了解,新污染物是指放在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新”在哪?在2022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长任勇介绍,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在被排放到环境中以后,被定义为新污染物。相对于常见且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污染物,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河南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大省,化学化工生产和化学品使用在创造价值、满足工农生产和改善生活需要的同时,部分也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形成了各种已知危害和可疑的不利影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生态文明所助理研究员韩鹏说,“与常见的传统污染物一样,新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形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并且危害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隐蔽,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明显,治理复杂。”环境中的药物和个人护理品在环境中的传输路径新污染物如何治理?《方案》明确六大方面13项重点任务《方案》明确了新污染物治理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省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按照“省级分工负责、市县具体落实、企业积极参与”的原则,《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以医药、农药、精细化工、畜禽养殖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等基本信息调查。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同时,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状况,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从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方案》提出,对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监管。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行为。过程中严格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方案》提出,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生素;强化农药使用管理,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末端深化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方案》提出,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推动先行先试,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工程,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探索开展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废弃泡沫灭火剂环境无害化处置。【专家观点】新污染物治理势在必行 需要全面统筹、多方协调 “底数不清、风险隐匿、治理复杂,是新污染物防治面临的突出问题。”韩鹏认为,《方案》通过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有助于统筹全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快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韩鹏说,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还面临着各种复杂形势,“一方面,相比较传统明确的污染防治,新污染物防治目前的工作重点主要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随着新化学品、新监测技术研发应用,以及新污染机理和污染危害发现,新污染物防治客观上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相关治理工作的适应性需要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如何统筹处理好新产品研发应用与环境影响管控,产业发展、社会需求与污染防治,也是作为化学化工生产应用大户的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科学储备、技术储备、制度储备,建立完善新污染物防治体系,同时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社会绿色消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有序实施。”韩鹏说。
  • 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助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建设美丽广东。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技术。新污染物治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监测、监管与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二、工作任务(一)开展调查评估,逐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1. 实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建立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衔接国家调查制度。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中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 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要求,制定广东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珠三角地区以纺织印染、涂料、橡胶、电镀、电子电路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粤东地区以纺织印染、电镀、养殖、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粤西地区以石化、养殖、橡胶等行业为重点,粤北地区以养殖、涂料、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珠江、韩江、粤东沿海及粤西沿海等水系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地表水新污染物污染状况本底调查与环境监测。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省内重点地区土壤、地下水,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废水调查监测工作。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 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研究制定广东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本地区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制定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列入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按照“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要求,开展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更新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并适时完善管控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识别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格源头管控,切实防范新污染物产生。4.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贯和督导力度,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强化与国家的监督执法联动,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和进口者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加大抽查频次,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5. 严格实施新污染物禁限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落实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依法限期淘汰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加强进出口管控,落实化学品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等国际公约,落实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淘汰、禁止、限制、控制等管控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行为。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管执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过程管控,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排放。6.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点企业涉新污染物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大力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创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 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规定。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指导养殖者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督促其严格执行用药休药期规定。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技术培训指导,建立主要养殖品种用药减量技术模式,骨干基地实现抗生素类兽药使用量同比减少1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全面推广农业防治、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鼓励研发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指导各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探索建立回收处理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深化末端治理,持续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9. 加强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实施治理试点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在前期对本地区重点化学物质筛查识别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11.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整合新化学物质名录、优控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等相关数据库,提高化学品和新污染物环境治理智能化管控水平。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抗生素和微塑料生态危害机理、绿色替代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新污染物的环境筛查与识别、环境危害机理、基准与标准制定、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等相关研究。(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 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新污染物分析测试实验平台,配齐配全新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初步形成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开展非靶向-靶向监测技术研究,对新污染物进行定性识别和定量检测。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新污染物专业监测技术人员。重点提升水源地、城市供水系统新污染物风险监测评估能力,有效防控饮用水健康风险。(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药监等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广东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组织落实本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会省有关单位,于2025年底前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落实本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推动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废弃、排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资金渠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做好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污染物治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开展新污染物科普宣传,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借助各类新媒体平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天津市启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近日召开的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布《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制定了16项重点任务,目的是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即日起,本市启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何为新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专家介绍,新污染物是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多种化学品,包括药品、个人护理产品、杀虫剂、工业和家用化学品、金属、表面活性剂、工业添加剂和溶剂等。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四大类。如何治理新污染物?根据该方案,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物质和本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本市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理;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体系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渐形成。“为实现这一目标任务,《方案》突出‘筛、评、控、禁、减、治’全环节,围绕建立机制、摸清底数、源头防范、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强化科技支撑等多方面制定了16项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说。从今年起,本市动态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摸清化学物质底数,确定天津市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清单,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逐步完善天津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平台,将新污染物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化学品管理相关业务整合并进行集中管理,形成“一企一档”管理模式。根据该方案,本市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开展天津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将已经具备日常监测能力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纳入现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2025年底前组织完成一轮地下水新污染物摸底调查监测试点。同时,启动全市新污染物筛选及“一品一策”管控行动,综合提出源头管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生命周期管控措施。启动天津近岸海域微塑料监测行动,开展以渤海近岸海域典型区域为试点的微塑料监测。从今年起,本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比如,选取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鼓励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海水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以科技为支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成为本次治理行动的特色措施。”工作人员介绍,本市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领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暴露评估、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危害机理、迁移转化规律及重点优先控制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技术等相关研究与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相关重点科研项目,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联盟、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基础研究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涉新污染物科学研究,提升创新能力。
  • 我国新污染物治理步入“快车道”
    目前,我国在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源溯源、污染物有效去除技术研发与评价等方面开展了工作,研究建立了“筛—评—控”逐级识别与分类管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形成了系列标准、技术规范,有效支撑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对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作出了淘汰或限制的规定。截至目前,我国已全面淘汰23种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主要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大幅下降。我国对新污染物的治理步入“快车道”。动态开展对新污染物的“筛—评—控”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且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被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据了解,新污染物大多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同时,新污染物还可以随着空气、水流实现长距离迁移,并经食物链富集后,长期蓄积在生物体内。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指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行动方案》还明确提出了新污染物治理的分阶段目标任务、实施路线图。《行动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已全面启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任刘国正说,与常规污染防治不同,新污染物治理的复杂性在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种类繁多、来源广泛、环境风险隐蔽。在确定每种新污染物治理措施时,需紧密结合环境风险的特异性,找到有针对性的环境管理对策。“目前,我国在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源溯源、污染物有效去除技术研发与评价等方面开展了工作,研究建立了‘筛—评—控’逐级识别与分类管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形成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等系列标准、技术规范,有效支撑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邹首民说。“筛—评—控”逐级识别与分类管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是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和监测,筛选出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再对其实施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刘国正说,由于人们对新污染物危害的认知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新污染物的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还需要不断推进。绿色替代品助力新污染物治理多年来,我国大力研发新污染物绿色替代品、替代技术,有效支撑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以六溴环十二烷(HBCD)为例,HBCD是一种多溴代白色固体物质,可以作为阻燃剂添加到其他材料中使用。研究发现,HBCD本身具有毒性,容易进入生物体内,HBCD的大量长期累积还可能增加致癌风险。山东是HBCD的生产和加工使用大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邹晓东说,在推进HBCD淘汰过程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科学制定方案,协助企业寻找绿色先进的替代产品和工艺技术,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经过专家们的反复研究、试验认证,发现甲基八溴醚和溴化SBS(溴化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能有效替代HBCD,并且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环境风险低。原来使用HBCD生产保温板材的企业,仅需要简单调整工艺参数就能使用替代品进行生产,并使产品质量满足国家要求。如今这两类替代品的产能正在不断扩大,产销两旺。”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主任刘强说。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我国强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助力钢铁、化工、造纸、建材等十余个行业绿色转型升级。目前,我国环境和生物样品中有机氯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不仅如此,我国还为新污染物的全球治理贡献了“加速度”。作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之一,我国每年减少了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环境排放,提前完成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下线处置的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原副部长邱启文表示,签署公约以来,我国建立国家履约机制、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绿色替代、参与全球治理等,为履约贡献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提出了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等要求。根据《行动方案》,“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体系据不完全统计,《行动方案》发布后,全国约30个地区发布地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加速推进。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治理难度大、技术复杂程度高、科学认知不足等困难和挑战。“面对新挑战以及新的防控需求,应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构建新污染物的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体系、建立完善风险评价方法学、识别重点风险源为目标,开展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强调,应大力发展高效、灵敏的新污染物检测技术,实现新污染物识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研究,开展新污染物生物毒性和健康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发展绿色、高效的新污染物实用去除技术,研发、构建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的、涵盖新污染物转化迁移体系的智慧化水网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江桂斌则表示,面对更为繁复的新污染物环境问题,我国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促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新污染物治理效果,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例如,通过区块链、深度学习等技术研发绿色替代品;通过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开发针对新污染物的毒性测试和优先化筛选体系等。江桂斌说,基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系统可以让新污染物的防控与风险预警更进一步。比如可以从一个化合物的结构设计开始,提出绿色化学合成方案,从源头减少对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品的产生,为环境友好型替代品的安全设计提供虚拟筛查等。
  • 十四种新污染物纳入重点管控清单
    3月1日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正式施行,包括抗生素、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等14种新污染物被列入重点管控范围,被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说,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清单》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大且在我国环境风险已经显现、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国际环境公约管控的新污染物。《清单》的实施,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什么、怎么治”。《清单》主要包括4类14种新污染物,编号1—9是《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POPs一旦进入环境不易降解,即使是极低浓度也可能造成较大的环境风险。编号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编号12、13分别是壬基酚、抗生素,编号14是在我国已被淘汰的POPs。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邹首民说,“十四五”期间,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新污染物等问题逐渐凸显。目前,我国已在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源溯源、污染物有效去除技术研发与评价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了“筛—评—控”逐级识别与分类管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形成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等系列标准、技术规范,有效支撑了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为支持《清单》施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启动了新污染物调查试点工作。作为试点参与单位,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长江局监测科研中心)主要负责长江流域重点区域的新污染物监测。“我们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完全可以支撑《清单》中新污染物的监测。”长江局监测科研中心二英监测室翟婉盈博士说,除《清单》的14种新污染物外,中心还对部分增塑剂、手性农药等进行监测。但新污染物治理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高效检测方法的建立就是一道急需克服的“难题”。“不同种类的新污染物,所需检测时间不同,比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检测只需要几小时。需要复杂前处理的全氟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检测通常要耗时数天不等。”翟婉盈说。邹首民也表示,总体来说,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支撑基础相对薄弱,还应加强科技攻关。比如加强新污染物毒性测试、危害机理、计算毒理、暴露预测、环境归趋、追踪溯源、监测检测等基础研究;研发绿色替代品、替代技术、减排技术和治理修复技术,加快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推广等。长江局监测科研中心在抗生素快速检测方面取得新进展,开发了地表水、地下水中45种抗生素大体积直接进样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可使检测时间由传统的几天缩短至几小时,极大提升了检测效率。翟婉盈说,团队还将探索其他高效的检测方法。为支持《清单》实施,目前,少数POP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已发布行业监测标准,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等部分新污染物的监测标准正在制定中。
  • 《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京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着力构建“风险预防、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切实保障首都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掌握本市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要求,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本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与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开展联合调查和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筹、市级负总责、区级抓落实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发挥首都科技、教育和人才优势,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本市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石化、制药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市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聚焦重点地区、典型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研究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中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等技术方法。推进新污染物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等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探索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以农业、畜禽养殖等行业使用的农药、抗生素等化学物质为重点,因地制宜试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梳理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本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调查监测等情况,梳理、识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严格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预防  6.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有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对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控制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识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对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开展质量随机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  9.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对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强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督促企业依法公布其涉及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名称、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持续落实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地方职责,对公约管制的化学物质实施禁限措施,开展本市六溴环十二烷(HBCD)淘汰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开展抗菌药物及细菌耐药监测;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开展兽药质量以及畜禽等养殖行业用药的监督抽查,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研究养殖无抗技术体系集成与示范推广。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兽药残留超标,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新型高效植保机械,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持续降低化学农药使用强度。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企业监管,指导农民规范使用。聚焦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弃或过期农药的回收处理,推进回收网点与农业生产重点区域、农资销售网点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回收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协同,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发布的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石化、农药、医药等行业,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探索污水处理、再生水资源利用等领域新污染物去除治理技术研究与试点,研究对外调水过程新污染物的输入监测和防治。在密云区、延庆区试点开展农田、水体微塑料监测。(密云区政府、延庆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新污染物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投入,开展新污染物监测筛查和溯源技术研究并在本市典型区域示范应用,加强新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环境风险评估、治理技术等科学研究。推进建设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科学研究实验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人员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科学研究和基础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贯,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甘肃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近日,《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方案》提出,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一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2024年年底前,发布《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第一批)。到2025年,初步建立甘肃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初步掌握甘肃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以及环境赋存情况;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对此,全省将成立省、市(州)两级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在调查、监测、筛查、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市政污水处理厂、典型工业企业或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完成甘肃省管控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研究提出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一品一策”管控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对不符合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 环境规划院王金南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部署将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
    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对新污染物治理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这是对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安排,对于在“起稳步”基础上以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实现换挡提速具有深远意义,进一步提升了新污染物治理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守牢美丽中国建设风险安全底线中的战略定位。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的基础和挑战《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印发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落实《行动方案》为抓手,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动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全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摸底,着力防控突出环境风险,积极引领绿色高质量发展,不断强化科技支撑,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尽管我国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很多挑战。相较于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现有的工作基础仍十分薄弱,主要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任务举措系统化协同性不足、支撑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目前的工作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基本原则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守牢美丽中国风险安全底线的重要目标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治理体系亟待完善,治理能力亟待提高。提高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的认识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性研究。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重要讲话中,相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做出指示,全面深入部署工作。最后,新污染物治理作为重要任务被纳入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决定》中专门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这是对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安排,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下一步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污染物治理重大部署的脉络上看,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5月,国办发布《行动方案》;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把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重大部署;今年7月,《决定》明确要求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这一系列重大部署表明,党和国家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认识程度越来越深,目标越来越明确。同时,治理要求尤其是对治理路径、管控措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加速并将走上“快车道”。当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重点任务是健全体系、提升能力。鉴于新污染物具有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治理复杂、涉及产业链长和消费端多等特点,尤其需要在以下四个层面强调协同体系和能力建设。一是思想认识协同,即要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共治共享,思想认识上和重视程度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通过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守牢美丽中国建设风险安全底线。二是目标指向协同,要锚定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这一总目标,抓住新污染物治理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统筹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和任务相协调。三是政策措施协同,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监管上,尤其是“禁、减、治”管控责任和政策措施制定落实上要协同发力,发挥行业部门绿色低碳转型的协同促进。四是资源保障协同,在人、财、物,特别是体制机制改革、重大专项、重点工程等谋划实施上要形成合力,向新污染物治理攻关倾斜。同时,谋划新污染物治理国家科技专项,力争到2027年,国家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法治体系以及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建立,2030年基本健全。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的建议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议继续加强顶层设计,落实重大任务举措,夯实支撑保障体系。一是加强规划政策顶层设计。尽快研究制定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的指导性文件;面向“十五五”,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一期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落实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面向2035年,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中长期战略规划。将新污染物治理成效纳入美丽中国建设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制定实施重大任务行动。持续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全过程管控以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建设全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监测网络。认真开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落实专项执法监督行动、重点管控区域新污染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三是制定落实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排放清单管理政策、重点区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政策、新污染物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与激励政策,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绿色金融扶持政策等。四是推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新污染物治理调查与监测体系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国家和区域(流域)技术中心建设、重点园区和企业新污染物绿色替代品与替代技术研发、重点园区和企业新污染物协同减排与治理示范、新污染物治理监督与综合执法智慧平台建设以及典型区域和流域新污染物治理综合示范等工程。五是建立健全支撑保障体系。加快出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建立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研究推动在中央科技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专家委员会中增设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加快设立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完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推动设立新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专项行动和重大工程。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新污染物与环境健康研究中心
  • 各省行动方案盘点:新污染物治理陆续亮剑!
    所谓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后,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被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共有四大类,分别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践行新污染物防控,加强相关领域研究、监测、治理,这是每个国家应尽的环保责任。2022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任勇介绍了新污染物治理,并表示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正在研究行动方案,加大新污染物治理力度。2022年5月4日,《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印发,明确了以下几个工作原则:1.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2. 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3. 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强化法治保障。《方案》同时公布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行动举措18条,以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其中包括要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2022年9月,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 关于“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该《清单》共分为四大类,主要包括 14 种类新污染物,详情参见:四大类 14种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征求意见仪器信息网关注到,为响应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下半年,各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正在密集发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这些省份,它们正在新污染物领域陆续“亮剑”——省份文件颁布时间海南省《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2年11月22日陕西省《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2年11月16日河北省《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3日广西省《 广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2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 《 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1日湖南省《湖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 2022年10月31日吉林省《吉林省新污染物 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30日天津市《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2日 云南省《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0日四川省《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17日
  • 广东出台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开展调查评估逐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新污染物,是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新近发现或被关注,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仍然不足的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现阶段主要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全氟化合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技术。新污染物治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监测、监管与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包括五个方面的主要治理任务:一是开展调查评估,逐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2023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中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动态更新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并适时完善管控方案。二是严格源头禁限,切实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从源头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在我省生产或使用。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三是强化过程管控,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排放。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四是深化末端治理,持续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领域协同治理,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五是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提高智能化管控水平,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强化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水源地、城市供水系统新污染物风险监测评估能力。
  • “十四五”时期要更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重视新污染物治理”提出了有关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联合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组织举办了新污染物治理高端论坛,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就新污染物的内涵、国内外管控情况、问题与挑战以及管控建议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形成了共识。  会议梳理了国内外有关新污染物的概念。国际上普遍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未被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但有可能进入环境并导致已知或潜在的负面生态或健康效应的化学物质,有可能成为未来法规管理对象。  现阶段国际上主要关注的新污染物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四大类。专家指出,有毒有害的在产在用化学物质都是潜在的新污染物,随着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监测对象的扩展,以及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化,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不断增加。  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建议。  新污染物治理应纳入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体系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 王金南  新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差异大,其治理应纳入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体系,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基本理念,基于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精准识别各类物质管控重点,充分结合经济社会条件,实现分类、分级、分阶段、分区域的科学化、精准化、务实化管理,避免“一刀切”。  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仍在发展阶段,存在管理理念不到位、上位法和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底数不清、科研和管理能力薄弱等问题。  近期来看,建议将探索性和示范性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制定行动计划,在重点区域、流域开展调查监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聚焦重点地区、行业开展精准管控示范。  长期来看,建议在示范基础上,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从顶层设计、法规制度、管理机制、调查评估、精准管控、科技研究、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全面推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与排污许可证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相衔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于红霞  当前,新污染物治理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技术储备不充分、治理体系不完善等挑战。此外,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量大,在水体、土壤等环境中被广泛检出。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谋划好新污染物治理,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国家统一的新污染物数据库,制定数据入库标准,分批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二是建立区域差别化研究实验室,开展统分结合的治理技术体系研究;三是与排污许可证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相衔接,研究新污染物管控的激励政策,在特定行业开展试点;四是要加强新污染物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探索可测、可查、可考、可追责的考核评价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管控化学品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胡建信  借鉴国际公约增列化学品管控的经验,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采用类似《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审查委员会的程序审查管控化学品。二是设立化学品相关专项研究,利用大数据手段管控化学品。三是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通过之前开展已增列POPs淘汰减排行动。  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和监管体系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会长 周献慧  新污染物治理须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为重点,采取多方面环境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一是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体系;二是建立化学品环境监管体系,确定重点管控对象,制定控制标准,确定管控措施;三是尽快建立优先控制化学品筛选和风险评估制度、有毒物质排放转移报告制度等核心制度;四是加强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如信息平台建设和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部门之间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等;五是推行责任关怀,促进企业自律;六是秉承“绿色”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促进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七是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公众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新污染物预警机制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于云江  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一是建立环境管理目标污染物清单及新污染物排放源管理清单;二是开展重点地区环境和人群健康监测;三是开展典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建立新污染物预警机制。  应针对微塑料展开相关研究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执行主任 李金惠  新污染物不仅是新出现的污染物,还包括一些国际社会长久以来未能完全解决的问题。比如,对于联合国环境大会关注的铅、镉等物质,国际社会保持持续关注,并呈现出可能发展为新的多边协定的趋势。对此,我国应紧跟国际进程,追踪最新进展。  新污染物不等同于新化学物质,其范围更广,还包括危险化学物质、无意产生的化学物质和危险废物。对于巴塞尔公约关注的重点废物流,如纳米废物、塑料废物、含POPs废物、含汞废物等,也应予以关注,开展相关调研,研究其特性、国内外管理进展以及处理处置相关技术,为进一步管理此类危险废物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对微塑料的国际管控力度大、立法进展速度快,但微塑料的化学品属性仍有待确认。国内应针对微塑料展开相关研究,调查微塑料的特性、赋存特征、迁移转化特性、环境及健康风险等内容,为合理管控微塑料问题做好应对措施。  尽快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顶层设计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吴丰昌  新污染物治理属全球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之一,不同于常规污染物,我国新污染物管理基础薄弱,研究基础与欧美国家存在差距;环境质量标准中缺乏新污染物指标。  关于新污染物治理,建议一是尽快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顶层设计,启动新污染物科技专项;二是持续加强新污染物来源、归因分析和环境行为与效应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环境基准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三是对新污染物的重要源头实行环境风险管控,实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理。  建立新污染物环境污染数据库与风险评估系统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余刚  关于新污染物治理,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研究新污染物控制名录,建立其环境污染数据库与风险评估系统;二是调查全国新污染物污染状况,分析其生态、健康风险,弄清主要排放源并建立源清单;三是编制新污染物防治规划,研究其防治的全国及区域目标,修改完善相应的法规、标准。  利用大数据手段重构标准体系  南方科技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胡清  利用大数据手段摸清已有标准底数及存在问题,制作生态环境政策标准图谱,重构标准体系。建议以碳中和目标为导向,实现材料、物料的闭环管理,从而实现对各种污染物的全面管理。此外,建议利用物联网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由末端管控转为前端监管。  建立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石利利  目前我国在新污染物环境治理方面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评估监测不系统、科学研究弱等问题。应以提高认识、科学防控、突出重点、精准治污为指导思想,建议:  一是加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立法及《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的发布与实施;二是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建立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制度;三是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管理名录提名和动态更新机制,修订、制定高危害高风险新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做好限制使用与淘汰替代工作,加强监督监管;四是设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克危害鉴别、环境暴露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替代和治理修复等技术难点;五是加强组织和机构能力建设。  建立和实施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健全管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子健  新污染物治理有三个要点:一是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等级、社会经济代价确定管理对象。二是基于已有技术水平和管理政策下的管理成本效益确定管理能力。三是考虑整个生命周期,针对不同环节,选择有效的管理措施。  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构建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架构,制定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方针战略,建立化学污染物释放、暴露、危害数据库,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确定管控重点。二是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危害、风险评估和社会经济分析。三是合理选择淘汰、限制、授权、分类与标签、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等防控措施,充分利用不同管理工具及其组合。四是建立和实施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健全管理机制,从源头控制重点新污染物进入流通领域和生态环境,建设无毒环境。  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建立化工绿色技术创新平台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副院长 李爱民  “重化围江”是长江流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江苏段环境风险问题突出、下游水源地安全风险大,新型高风险有机污染物检出频率高。  建议优先选择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建立化学工业绿色技术创新平台,研发一批化学工业绿色发展的关键技术,支撑化工园区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从多层级管理PBT属性化学品  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陈景文  从PBT管理角度,提出多层级化学品环境管理建议:第一层级,从已有化学品中筛查具有PBT属性的化学品;第二层级,摸清底数,对体量大的化学品开展环境浓度和暴露水平监测,评估其环境风险;第三层级,对环境风险高的化学品开展风险管理并替代;第四层级,将环境风险难以削减到可接受范围的污染物纳入优先污染物,对其进行环境监管。  新污染物与传统污染物将长期共存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江桂斌  新污染物与传统污染物将长期共存,我国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治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无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专门立法;二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无法覆盖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三是新污染物的研究积累与学术引领不够。  关于新污染物治理,有六项建议:一是设立“新污染物健康影响专项”,加强基础研究,为国家履约服务;二是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三是制定符合我国化学品生产和行业特点的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评估技术体系;四是加强替代品研究;五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追溯的全链条责任;六是推动信息公开,提高全民对新污染物的认知水平。  有序开展新型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控制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 王毅  在完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方面,建议一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战略研究,明确新污染物管控的优先排序和分类施策方案;二是完善名录管理,评估并逐渐增加新管控重点污染物名单;三是有序开展新型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控制;四是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法。  更新优先监测污染物名录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郑明辉  从新污染物监测和筛查、国家优先监测污染物名录更新等方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筛查高产量化学品中优先控制化学品,尽快商讨高风险的中链氯化石蜡的限产和转产问题。二是借鉴美国地质调查局等机构新污染物筛查的经验,更新我国优先监测污染物名录。三是采用“效应导向”“非靶标筛查”等新技术和方法,发现中国特征性新污染物。  构建动态评估机制和赋存状况调查监测技术体系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主任 黄业茹  基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基础支撑需求,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立“摸清底数、完善名录、分类管理、重点治污”的支撑体系。完善成效评估,进一步加强已有框架下调查、评价和治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污染物趋势动态评估机制,调整约束性标准,适时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现有监控体系;建立基于调查性监测、国际动态跟踪、定期文献调研的优先评估、控制污染物候选名录方法学。二是构建包括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5年及中长期行动计划及重大工程在内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框架。三是构建新污染物环境赋存状况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建立基于现代质谱技术的靶标、非靶标筛选方法和生物筛选方法;完善、补充现有方法标准,制定环境多介质中化学物质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建立重点区域及行业新污染物调查方法学等污染物环境赋存状况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四是持续开展年度新污染物环境赋存状况调查。  开展PFAS环境风险管控相关研究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 黄俊  针对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风险管控,提出以下四项建议:  一是深入开展氟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要PFAS的生产和使用清单调查工作。  二是加强PFAS类替代品的环境友好性评估与环境监管,要在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特性之外特别关注PMT(持久性、迁移性、毒性)特性。  三是尽快对有机氟化工聚集区、饮用水水源地、PFAS典型生产使用设施等开展系统监测,准确把握我国PFAS污染现状。  四是开展PFAS环境风险管控相关研究,包括污染场地筛选值和管控值、重点源排放标准、环境质量基准研究,PFAS回收利用和控制技术研究,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技术研究,针对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开展PFAS风险管控综合示范,考虑编制中国PFAS环境管理战略与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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