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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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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环境日】如何强化市政供水监管和应急预案?

    强化监管和应急预案是确保市政供水水质安全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规和标准: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水质标准和监测法规,明确监测指标、方法和频率等,确保监管有法可依。2.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优化监测站点布局,增加监测频率和覆盖范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大数据等实现实时监测和远程传输。3. 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引进和开发先进的水质监测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快速检测技术和在线监测设备。4. 强化数据分析与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水质监测数据平台,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和应用。5.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水质监测结果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6. 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应急处理、信息发布等环节,进行定期演练,提高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7. 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质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水质监督,通过媒体和教育途径提高公众对水质问题的认识。8. 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分享水质监测和管理经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市政供水水质的监管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 号外!污水直排,武昌供水告急!

    市水务集团关于青菱河污水排放影响武昌地区供水安全的紧急报告市长专线: 2012年2月27日,我公司所属白沙洲水厂接到汤逊湖泵站通知,因港渠治理需增大青菱河的排水量,要求白沙洲水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鉴于历次上游排污对白沙洲供水的影响,我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了增加水质监测频次、调整净水工艺等一系列措施,努力将影响降至最低。 截至今天上午8时,白沙洲水厂取水口源水的氨氮由正常时的0.2毫克/升上升至1.4毫克/升,耗氧量由正常时的1.2毫克/升上升至3.5毫克/升,水源水的污染负荷已超出了水厂的净化能力,消毒工序无法正常控制。出厂水游离余氯无法检出,氨氮达到0.8毫克/升,并有轻微异味,嗅觉及味觉指标无法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他指标达标)。从2月29日晚开始,我公司供水热线接到武昌地区居民关于水质有异味的投诉800余笔,占供水热线接线量的90%以上。 若青菱河继续持续排放污水,势必将造成公共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恳请市政府高度重视,尽快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青菱河排污,防止事态扩大。特此报告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武昌的兄弟们赶紧备好矿泉水啊

  • 【世界环境日】市政供水水质监测难点

    市政供水水质监测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水源多样性与水质波动:市政供水水源通常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引入的客水等,这些水源的水质因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季节性变化、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也会引起水质的波动,给监测工作带来挑战。2. 监测基础设施不足:在一些地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包括监测站点的布局、水质检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 技术手段局限性:虽然现代监测技术如遥感技术、水质反演模型、无人机巡航等在水质监测中得到了应用,但这些技术手段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遥感技术在云雾天气或夜晚无法有效监测,无人机巡航受限于续航能力和天气条件等。4. 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监测所得的大量数据需要高效、准确的处理和分析,以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决策。在一些情况下,相关部门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可能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信息。5. 人为因素影响:人为污染和操作不当等也会影响水质监测结果,例如污染源的排放、采样过程中的污染、实验室分析的误差等。6. 经济成本限制:高质量的水质监测需要投入大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设备购置、维护、人员培训等,这对财政预算是一大考验。7. 应急响应能力:对于突发的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需要迅速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以保障居民饮水安全。这要求监测系统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同时在预案制定和资源配置方面也需要充分的准备。针对上述难点,需要不断完善市政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同时强化监管和应急预案,确保市政供水的水质安全。

  • 【转帖】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第一章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安全问题识别第一条 供水设施的破坏    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大面积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断、供水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分散式给水和农村给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易给供水造成极大困难。  第二条 水源污染    地震灾害会导致各类化工厂、化学品仓库、化工商店、农资商店、家庭存放的农药等暴露在环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时,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难者遗体时,也可能会影响水源;此外,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垃圾、粪便时,易于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条 水源性肠道疾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加。在饮水紧缺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饮用雨水、坑水、池塘水、河水等不安全的水,有导致肠道传染病流行传播的危险。    开展地震灾区应急供水工作,保护水源与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恢复灾区生活的关键工作之一。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应急水源的选择与管理技术第四条 应急水源及其选择原则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这些水源主要包括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地下水等。    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应急水源应尽可能满足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震后一切水源都可能受污染,因此对所有水源都要重新检验,确定可否饮用。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侦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 应急水源重点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应急水源    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2)分散式应急水源    分散式供水尽可能利用井水为饮用水水源。水井周围30~40m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尸体掩埋等。  第六条 饮用水源的管理技术    在饮用水源污染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标志,并加强对水源保护的宣传与巡查;在水源保护区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及其上游地区。    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水井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设专人管理,定时消毒,取水要用公用水桶。    禁止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

  • “贵州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集中储备水质快检设备!”,你怎么看??

    [font=none][size=16px][color=#333333] [/color][/size][/font] [align=center][font=none][size=16px][color=#ff0000]“贵州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集中储备水质快检设备!”,你怎么看??[/color] [/size][/font][/align] [font=none][size=16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 [align=center][size=16px][b]欢迎评论区留言,优质回复均奖励200积分。 [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img][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img][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img] [/b][/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 [font=none][size=16px][color=#333333]2023年底,国[/color][/size][/font][font=none][size=16px][color=#333333]家水利部出台《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初步形成体系布局完善、设施集约安全、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格局。到2035年,农村供水工程[/color][/size][/font][font=none][size=16px][color=#333333]体系、良性运行的管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color][/size][/font] [align=center][img=,690,1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231710177623_1743_3237657_3.jpg!w690x184.jpg[/img] [/align][align=left]《指导意见》发布后,全国多个省份陆续获批、印发规划助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此前小编已整理山西和安徽两省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40808/734576.shtml][color=#548dd4][i][b]总投资490亿!山西发布农村供水规划,新增64家水质化验室(附仪器清单)[/b][/i][/color][/url]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40815/735925.shtml][color=#548dd4][i][b]购置2132套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安徽公布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b][/i][/color][/url] 2024年,各省陆续发布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其中贵州省7月份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img=,690,24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231711089188_7699_3237657_3.jpg!w690x246.jpg[/img] 《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分析,指导思想与目标,总体布局,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深入实施水质提升专项行动,优化健全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强化应急供水保障,投资测算、实施安排和预期效益,强化保障措施等九大部分。 [b]《规划》中强调,千吨万人以上水厂须建立水质化验室,完善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实现在线监测。[color=#ff0000]2025年底前,各县应当完善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落实工作经费,完善检测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具备对43项常规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color]规模化供水工程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针对自然灾害、预防安全事故、杜绝人为事件等方面,《规划》提出严格落实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责任,制定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并依托水旱灾害防御等物资仓库,集中储备应急送水车、净水车、柴油发电机、水泵机组、[color=#ff0000]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color]管道管件等应急物资,提升应急供水保障能力。 资讯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40819/736606.shtml[/url][/b] [/align]

  • 【转帖】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政〔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产、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应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其楼面层高16米以上的部分,水价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的;  (三)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九条 管理维护单位安排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设计、监理单位未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二次供水工程设计、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管材、配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分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上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8.3 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8.4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且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9 水质检验方法9门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检验方法见GB 5750,9.2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GB 17051一1997 附录 A (标准 的 附录) 紫外线强度测t方法利用 物 理 学方法,采用中心波长为25 37人的紫外线强度计测量。在测量时必须采用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有效期内的强度计,在灯管中心垂直距离测定照射剂量。在实际应用时,应按消毒物体与灯的实际距离计算照射剂量利用 生 物 学方法,采用载体定量试验,100^-101个菌/片。在紫外线灯开启5m in后,用8个染菌片.在照射4个不同时间,取双份样片,在洗脱液中(洗脱液为1%吐温80,1%蛋白陈生理盐水)。振打80次,37'C,48 h作活菌计数,计算杀灭率。判定标准:杀灭率大于99.9%

  • 【转帖】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来源:国家环保部 环办函〔2008〕189号 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四川及周边省市受到影响,环境空气自动站、环境水质自动站、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供水供电设施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防止因地震造成的次生污染问题,确保灾区环境安全,我部紧急制定了《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一是受灾省市抓紧开展抗灾自救及应急监测,其他省、市、自治区也要根据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监测工作;二是请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做好灾情评估工作,及时将环境监测系统受损情况及急需的支持要求报我部。必要时,我部将统一调配全国环境应急监测力量,支援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附件: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二○○八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 地震 应急 监测 通知附件: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和湖北等8省市受到影响,预计空气自动站、水质自动站、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供水供电设施等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加强环境污染监控,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现提出抗震救灾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方案。  一、水质自动站  1、尽早对站房、建筑基础及周边地质环境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必要时请专业部门鉴定。  2、如果站房属于危房,存在倒塌危险,或其基础及周边环境出现塌方等灾害,立即远程停止水站运行,切断电源。  3、如果站房及周边环境正常,尽早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同时做一次标准溶液检查。对于数据明显异常的仪器进行校准或更换备件,确保运行正常、通讯通畅、数据准确。  4、每天安排专人监视水质变化,做好预警监测工作。如水质出现异常,监测频次加密至1次/小时,并及时派人现场取样回实验室分析。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密切监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遭受意外污染的情况,建议每天巡查一次,并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pH、电导率和溶解氧进行现场检测,具备应急监测能力的监测站现场可增加氨氮和酚类等项目。  2、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获知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应立即在水源地上游设立2~3个预警监视断面,根据情况加密监测。  三、空气自动站  1、尽早对空气子站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站房结构是否损坏,设备有无损坏,电力供应是否正常,通讯线路是否通畅,检查站房温度是否在25±5℃范围内。  2、对地震中倒塌或结构受损的站房,要尽早修复或重建,并保护好仪器设备。  3、对损害严重、需要更换的仪器设备进行及时更换,在受损监测设备完成检修维护后,应进行一次多点校准。对仪器运行状况可能受到地震影响的设备,应进行一次零/跨校准。具体工作参照《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总站综字〔2007〕44号)的要求进行。  4、造成供电中断的空气子站要及时恢复供电。供电恢复后,应对各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校准;对于用β射线法和TEOM法(微量振荡天平法)监测PM10项目的监测分析仪器,应进行一次流量校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同时用标准膜进行标定;应检查空调设备的运行状况。南方地区的停电可能造成空气子站站房温度过高、监测仪器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等问题。  5、数据传输中断的子站,要及时恢复传输线路,保证数据传输的通畅。  四、污染源  1、重点工业污染源:密切关注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尤其关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源,根据受灾影响情况安排必要的应急监测。对于治理设施损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排放污染源,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2、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污水处理厂处理及排放状况,根据受灾影响情况安排必要的应急监测。对于处理设施严重受损、影响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项目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其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设施:重点关注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设施,根据受灾影响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监测。对于受到地震影响严重而造成污染物泄漏的,尤其是农药、化工、化肥等企业,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五、环境监测实验室 1、全面检查实验室危险品、药品及试剂的损毁情况,确保无泄漏。 2、全面检查仪器设备的管路有无泄漏。 3、实验室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电路、水路和气路状况,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4、实验室分析仪器恢复运行时,应保证实验室环境温度符合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的温度。

  • 【转帖】百座城市供水水质大检查正在进行中.看看有没有所在的城市.

    近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共100个城市的公共供水情况进行大检查。通知同时发布了《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对水质督查的工作分工、水质检测指标、水样采集和检测技术要求、应急预案情况检查和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进行了具体安排。  此次大检查采取交叉检测的方式对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检查。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正式实施后,建设部组织的首次大规模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查。检查指标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42项常规指标中的色度、铁、三氯甲烷等36个指标。对于哈尔滨制水三厂、上海杨树浦水厂等9个水源污染较为严重的水厂的出厂水,还要特别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3中规定的微生物、毒理以及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大检查将于12月15日前完成水样采集和相关检查的基础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水质检测并提出相关报告。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此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  此次检查结果将如何,一百多个城市的供水水质情况究竟如何,距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还有多大的差距?希望检查报告能够给我们一个令人信服的、满意的答案。  继哈尔滨、无锡饮用水危机事件之后,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成为业界的关注焦点。但是,对于3亿缺乏安全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予更大的关注呢?

  • 【金秋计划】+实验室安全防护怎么做-化学性污染应急措施

    【金秋计划】+实验室安全防护怎么做-化学性污染应急措施 在实验室工作,难免会出现操作不当导致液体溅入或洒落吸入,为保障检测工作人员的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食盐污染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确保一旦发生食盐污染事件及安全事故时,能及时规范,科学,迅速,有效的控制,应做好以下处理: 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9/202409181041197846_6751_1502196_3.jpg!w596x400.jpg 1.一般化学性污染应急措施 a 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工作人员皮肤或衣物上,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b 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露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先用抹布或拖布擦拭,然后用清水冲洗或使用中和试剂进行中和后用清水冲洗。 c 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气体泄露,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如果发生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 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9/202409181044196728_6036_1502196_3.jpg!w690x636.jpg 2.严重化学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严重化学性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应急小组指定专人视情况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引导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供电,供水和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报警,请求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现场保护,引导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供电供水和卫生防疫等部门有关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救援。 3.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引发的中毒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将中毒者从中毒现场转移至通风清洁处,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帮助中毒者清除体内毒物,送医务人员治疗,也可通过排风,用水,稀释等手减轻或消除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 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9/202409181043169744_2384_1502196_3.jpg!w612x696.jpg 3.总之 实验室安全不可忽视,单位要统一安排好,防止实验室污染及安全管理的工作,加强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人员认真落实实验室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实验室和其周围环境的物品及废物的管理制度等的执行,对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对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对可能突发的实验室污染事件而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快速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实验室污染应急小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 默克密理博参加2014年广东城镇供水协会水质工作会议

    默克密理博参加2014年广东城镇供水协会水质工作会议

    2014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默克密理博应邀参加2014年广东城镇供水协会水质工作会议,来自广东省自来水行业的400多专家和客户在韶关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默克密理博此行主要展示了精准水质分析解决方案。默克密理博新款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Move100,是饮用水安全保障分析的最佳选择,它可以提供最为快速、精准的测试结果,能够测试自来水中消毒剂(余氯,二氧化氯,臭氧等),氨氮,亚硝酸盐等100多项常见水质分析项目。同时,定性/半定量测试试纸简单、便携的测试步骤,可以直接在现场就可以得到测试结果,如遇突发性环境安全事故,在砷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等应急检测时,更加据有优势,与会的专家与客户对默克密理博水质分析产品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评价。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1/201411241152_524198_2489055_3.jpg

  • 【求助】城市供水改革的问题与方向

    国务院在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两个“加快”的政策要求,要求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电信、市政等垄断行业,要求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特许经营范围。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领域,由于其改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推进改革时有几个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 城市供水行业改革主要进展 1、 供水服务设施和能力迅速增长 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设施建设在过去十年中持续增长。到2008年年末,全国城市供水普及率超过95%,较2000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全国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8000万立方米/日,较2000年增长了28.4%。 2、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同步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也同步展开,城市供水价格有所上调。2008年,全国36个重点城市的居民供水平均价格为1.63元/立方米,较2000年提高了0.55元/立方米;同期,水资源费增长幅度较大,在城市供水成本中比重逐年提高。 3、 市场化项目比重逐年增大 自2002年全面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供水行业市场化的项目比重逐年增大。截至2007年底,供水市场上最活跃的19家社会企业共签约供水项目146个(包括水厂单元服务和系统服务项目),项目的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16.5%。其中,11家外资水务企业签约94个项目,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9.7%。 4、 供水行业改革形成模式多元化格局 供水行业经历了从水厂单元服务的改革到系统服务全面改革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供水改革以针对水厂单位服务的BOT项目和固定回报为主导模式,2002年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以系统服务为主导改革模式。在改革重心上一直偏重供水的资产和产权改革,而服务效率上的关注薄弱。2007年,在兰州、海口、扬州、天津等地出现了溢价收购供水资产的项目,引起行业和社会和高度关注。 二、 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背景与问题1、供水安全压力迅速加大,即将进入水质事故高发期 随着我国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供水源水污染严重,在120多个大中城市中原水合格率约为70%,加大中小城市这一数据可能低于50%。另一方面,我国供水设施陈旧,缺乏应有的设施更新,而且难以应对原水水质下降的现状。虽然我们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但是缺乏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在水质检测方面,大部分检测能力保留在供水企业内部,独立监测的能力差。因此供水安全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2、政府投资不断弱化,而社会投资难当投资重任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供水的政府投资逐年减少,投资的主体基本进入了企业和市场投资。但是受到融资结构和产业模式的限制,也受制于水价水平支撑不足的影响,社会投资在投资总量上难以满足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水质压力逐渐加大,服务均等化要求日益升级的背景下,存在巨大的投资缺口,客观上造成城市供水设施的投资不足。 3、政府在供水公共责任上存在责任缺位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存在严重的责任缺位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把供水服务当作“包袱”摔给社会企业,以为市场化了就摆脱了政府公共服务责任。政府责任的缺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定位不清和模式的混乱,部分项目出现政府与企业的相互推委,造成供水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4、在改革目标上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关注不足 很大比例的供水改革项目偏离了特许经营对经营环节的关注。虽然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于仅仅是部门规章,难以有效规范行业改革。随着2004年以后政资分离的全面铺开,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逐渐偏离了服务和效率的主导,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中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大部分简单参照竞争性行业的资产处置方式,使改革以国有资产转移为主线,极大地淡化了供水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主要矛盾。 5、价格形成进入低质低价的怪圈 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点关注了供水服务的合法性成本问题,没有优质优价的空间,难以适应目前供水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难以应对原水水质恶化的需要。而且以企业合法性成本作为定价依据的做法,不能鼓励服务企业提高效率。 三、 供水行业的主要改革方向 1、明确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政府责任 城市供水作为最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在供水服务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需要清晰界定供水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供水领域的政府责任,无论任何形式的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的供水服务责任。 2、在投资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级政府的财政性投资 作为公共服务的供水服务需要政府投资,尤其是地方财政的投资,政府是公共服务当然的投资主体。中央政府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城市供水领域的沉淀性资产部分给予补助性投资,提高供水服务设施的水平。政府公共服务投资不排斥企业投资的参与,但是企业投资需要相应的回报作为支持,政府投资的目的是降低水价的压力,提高设施的水平。政府投资形成的沉淀性资产应该作为财政性资产保留政府,不应该成为回报的基数。 3、完成特许经营立法,鼓励资产与经营的分离 多元化的投资,不应妨碍具体供水经营服务的市场机制。应尽快完成特许经营的立法,在特许经营的政策框架之下,鼓励供水资产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领域鼓励多元化,而在经营环节全面实行市场化,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经营服务,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 4、改变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经济监管 需要修订原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逐渐改变按照企业合法性成本为基数的成本监审模式,形成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定价成本的成本监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服务效率。转变以企业资产总量作为基数的定价模式,改为以营业总额为基数的定价模式,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和服务效率的提高。逐步建立供水企业绩效评价的信息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横向比较,经济监管的工具,逐渐使行业平均成本成为定价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

  • 【分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 【转帖】唐山大地震时应急专家:警惕水成疫病之源

    ——专访唐山大地震时期的应急专家岳麟马晓华当10万大军正争分夺秒抢救有形的生命之时,无形的防疫战线警钟已经长鸣。“如果我们不能有效控制灾区的传染病流行,不能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我们将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灾区的人民。”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防疫组组长、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然而,交通中断,带来的不仅仅是救援的难度,也带来了防疫的难题。“如果不能及时进入灾区进行防疫工作,灾区的卫生问题、饮水卫生问题,抓晚一步,将会带来很多事情。”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原情报室主任,年届79岁高龄的岳麟对《第一财经日报》不无担忧地说。她从事环境卫生研究工作40余年。1976年唐山地震期间,任卫生部派出的灾区卫生防疫队队长,组织领导灾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流行病等工作。警惕水成疫病之源“我现在很担心汶川的环境。因为余震不断,可能造成的泥石流、岩石塌方,都会进一步加剧伤害。特别是饮水卫生问题,对于集中供水的地方,卫生问题会比较容易控制,但是分散式饮水,会难以控制卫生问题。”岳麟说。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往往都会大面积倒塌,供水设施会遭受严重破坏,从而导致集中式供水中断,而分散式供水和农村供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在忆起唐山地震时,岳麟说:“当时正值酷暑,人们迫切需要饮水和用水。在一时无法找到可供饮用的、适宜的水源,又无运水工具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就近取各种不卫生的水饮用,包括雨水、坑水、池塘水、河水、游泳池的水,甚至是工业废水等。从而造成居民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急剧上升。”当时水质检测结果表明,水源普遍受到有机污染,大肠菌群普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这就必然导致震后早期,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多,短期内达发病高峰,如1976年7月底至8月底,当地菌痢发病率为9.72%~18.6%。而1975年同期的发病率仅为0.13%~11%。通过对流行因素的分析,可以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不卫生的饮水所致。“当时一度出现全国治疗肠道疾病的药出现紧缺。”岳麟说。“所以,汶川震后初期,卫生防病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卫生安全的饮用水供应,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天,饮水卫生尤为重要。要尽快对饮水卫生加强管理。”岳麟说。实践表明,经过快速的水质检测,尽快掌握可做临时供水水源的有关情况(包括水源分布点周围的污染与卫生防护情况,供水构筑物的破坏情况等),尽快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等,无疑是震后早期的应急之需。同时,还要大力开展饮水消毒与广泛的水质卫生监督工作,才能有效地降低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无论是分散式,还是集中式供水,最为重要的就是消毒,还要预防尸碱中毒。为防止饮水的尸碱中毒,必须尽快对水源周围的尸体进行清除。”岳麟提醒说。亟须妥善处理死难者遗体在对灾后的防疫工作中,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妥善处理死难者遗体问题的重要。高强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适当地处理好尸体,防止由于尸体腐烂而导致一些有害细菌的蔓延。”他并且表示,政府将会对灾区受难者的遗体全力负责,也将会对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全力负责。据研究,尸体腐化分解后将会产生气体物质(包括硫化氢、氨、甲烷、二氧化碳等)和液体物质(含硫醇、尸胺、腐胺、粪臭素……及水等)。其中的多胺类化合物总称为尸碱(包括尸胺、腐胺、神经碱、草毒碱等),尸碱可致人体中毒。这背后是尸碱与腐生菌同时繁殖的化脓性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所产生的毒素引起中毒,属于细菌性毒素所致的事物中毒。岳麟说,在清理遇难者遗体时,可能会接触多量的硫醇、尸胺之类的物质。为除恶臭,应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口罩,接触遇难者的手要戴手套,特别要注意防止手部外伤,以免沾有细菌毒素引起中毒。进行清理遇难者操作后及饭前必须认真洗手。另外,进行遇难者清理工作的人员,为防厌氧创伤感染(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必要时可进行接种免疫血清。另外,可以用石灰水、黑色草木灰吸附尸体的含臭物质,也可用1%的二氧化锰与木屑混合吸附硫化氢的臭气,也可喷洒3%~5%的来苏尔。实践表明,效果最好的是次氯酸钙、氢氧化钙和漂白粉混合喷洒,能很快除臭与消毒。较多遗体的处理不应采用焚烧方法,以防污染大气和防止周围人群的吸入中毒。“掩埋尸体后,还要注意对地下水和局部土壤可能会造成污染。所以在非常时期,必须遗体进行卫生处理措施。”岳麟说。高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如果我们处置不当,不能够开展有效的卫生防疫工作,确实可能出现瘟疫的流行。因为在大灾之后,卫生环境会遭受严重的破坏。食品、饮用水的获取会面临很多的困难,灾民的心理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不能有效开展水源保护、环境消毒、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可能带来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有可能发生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还有一些由病毒和细菌传播的传染病,以及以蚊虫、媒虫为媒介的传染病。但是,我们的目标是要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震后,灾区的环境卫生急剧恶化,特别是夏季高温时,尸体迅速腐化,大量滋生蚊蝇。一般气温在25摄氏度的条件下,苍蝇繁殖一代只需十天左右。调查表明,夏季的垃圾堆放六天后生蛆、七天成蛹。因此,灾区的垃圾必须每周至少清除一次。同时,还必须采取多种消杀灭措施。事实表明,在强地震后,大量的建筑物倒塌、瓦砾不能及时清除。而瓦砾堆缝隙下又极有利于蚊蝇滋生,而且又是喷药消毒的盲区。在高气温条件下,很容易为中毒与传染病的传播创造条件。因此,所采用的消杀灭方法必须要仔细、深入和同时采用多种方法,也就是说,不仅要将化学药剂喷涂在瓦砾的表层,还必须仔细地深入到瓦砾的缝隙中。“我们当时采用的方法是一方面用飞机大面积地进行航空喷药,同时在地面用人工背药桶,进行局部喷药,和个人用小喷壶仔细地进行瓦砾缝隙间的喷药。只要不间断地同时采用这些方式喷药,蚊蝇的滋生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岳麟介绍说。“在炎热的夏季,为预防食物中毒,必须抓紧时间确定食品是否可食。为此,不能等待一些需时较长的化验结果(如细菌培养)来确定食品是否可食。当时,我们是根据感观指标(即按食品的色泽、粘度、弹性与气味四方面)进行食品的分类处理,决定哪些肉品为条件可食的。”岳麟说。高强表示,有很多灾区群众在地震中失去了亲人,有很多失去了家庭和财产,医疗负担不能再加在他们身上,政府有责任帮助他们享受到比较好的医疗救治。他强调,决不能在严重自然灾害给人民已经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工作不力,出现严重的传染病流行,再使灾区的群众雪上加霜。”据昨日卫生部通报,目前灾区没有发生严重的传染病。

  • 【分享】分质供水势在必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我国大城市自来水水质近几年来通过技术发行后有较大的提高,但目前一些自来水厂仍存在严重二次污染,使出厂合格的水经过输配管道,中间水箱,到达家庭已成为不合格的龙头水。由于我国国力所限,目前还不能一下解决城市供水所存问题,因此产生了分质供水的想法和行动,也就是要把仅占自来水百分之五的直接饮用水进行深层加工,通过管道直饮或瓶装形式分质供水,把与国际饮用水质接轨的健康水送到家家户户。  管道直饮水分质供水是众多分质供水中最有发展前途的健康饮水工程,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大力发展饮水工程,改善市民饮用水质量”重要途径。需要因地制宜通过试点,逐步摸索经验,不断完善。  一、分质供水的状况  分质供水正是解决当前水质污染与人们健康需求之间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我国饮水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一时代性的重要标志,是人类饮水事业发展又一次历史性的变革。  1996年上海率先在锦华小区实验建设了全国第一个分质供水系统。同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管道分质供水专业公司,并在一些小区建立了管道分质供水系统。之后,在深圳、广州、西安、宁波等城市的一些小区也相继建立。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分质供水工程,建设部已在全国10个重点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而且各省市政府正把分质供水作为建设现代化都市的基础设施来抓。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300多套住宅新区近100万户居民打开水龙头就能喝到甘冽爽口的饮用水。  二、分质供水的设想  我国的城市自来水事业,从1874年满清政府在旅顺口建龙眼泉地下水源供水设施起,至今已有125年的历史。长期以来,自来水作为城市人们饮用水对此从没有被怀疑过。自从1977年美国Bellar和Book首先发现水中含有三卤早烷(THM),并证明了该物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再加上近几年国内水源污染加剧,例如中科院1996年发布的一份国情研究报告表明,全国532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有436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七大江河流经的15个主要城市河段中,有13个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内陆河流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二类的河段仅为25%,48%属四、五类水质。很多城市自来水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自来水厂,近几年通过对自来水传统加工技术进行发行和深度处理,自来水厂的水质有了长足的改善,大多数自来水已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但由于输配管道等二次污染的问题,到每个家庭水龙头出来的自来水的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据统计,全国有76%的自来水厂所供应的自来水有些指标现尚未达到国家标准。主要是大肠菌群、铁、锰等超标。自来水二次污染主要途径有两个:  一是输配管网对水质的污染  从自来水厂出来的水。尽管经过各种处理,但仍存有一部分有机物和游离氯结合形成致癌前体物三卤甲烷,另一方面成为微生物再繁殖的培养基,重新繁殖的微生物常年在输配管道中形成生物膜,膜的老化与脱落引起用户水的嗅和味、色度的增加,并且这管网上的微生物渐渐对消毒剂产生了抵抗力,不易被杀灭,更增加了终端自来水微生物的数量。国外在自来水管网表面残留和冲洗下来的颗粒沉淀物上已检出细菌种类多达21种。  二是输配管网系统中,中间水箱二次污染严重  据统计上海市,中间水箱有7万个,广州市中间水箱有11万多个,其他城市数量也不少。由于长期暴露空间,密封不严,管理不善,这些水箱里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的繁殖污染水质。广州每年都有家庭自来水中发现红虫的报道,就是由中间水箱引起的。另外,在个别中间水箱中有的还发现过死老鼠、死猪等,这些腐烂动物的尸体会增加水体的恶臭味和酸腥味。  对自来水二次污染的预防及去除成为目前国际、国内对于提高自来水水质关注的焦点。我们目前推广的终端自来水的深度加工处理及分质供水方式是消除自来水二次污染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在我国,自来水传统生产工艺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大部分水厂还停留在"絮凝一沉淀一过滤一氯消毒"的基础上。为什么在水源污染日益恶化的今天,经常还会看到关于"自来水是安全的"、"是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等内容的报导呢?因为我们至今对自来水的检验还是沿用国家1985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本标准至今已沿用15年,而国外发达国家一般对标准3-5年就要修订一次。我国的现行标准规定有35项,其中有机物指标只有六项。1992年WHO制定的水质标准已达135项。在有毒有害的指标中我国的指标制定的比较宽松。现行标准中重点考虑了水的感官指标(色、嗅、味等)和微生物指标以及控制水源性疾病方面,对水源有机物污染的指标重视不够。目前城市给水处理普遍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受其净水功能的限制,对水中有机物的去除能力比较低,特别是对小分子有机物的去除效果低。因此,如果说自来水合格也只能是低标准合格。三、分质供水是方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饮水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饮水水质标准的控制和检验的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水源的污染的速度之快,造成许多自来水厂从资金到技术更新和设备的改造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管道分质供水是解决几方面矛盾冲突最好的办法。要知道,城镇供水工程是一个"取水一输水一净水一配水"的系统工程,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尤其长期以来把自来水视为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商品。不少城市供水行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总之国家与多数自来水厂均不能大量、全方位投资改善供水设施。(每增加巨吨的日供水能力,国家需投资1200-1500元,新建一个日供水50万立方米的水厂需3年时间)。  在国家、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是否避重就轻,先把自来水中5%左右用来直饮的水进行深度加工,使该部分饮用水水质直接与国际接轨,达到21世纪国际先进国家制定的水质标准,这种做法投资小,周转快,由小到大,逐渐普及,这就是分质供水方式今天在中国出现的背景。  四、分质供水的区别  国外现行的分质供水与目前国内推行的分质供水是两个概念,其内涵具有本质的区别。分质供水方式在国外有着长期的应用历史。国外现有的分质供水系统,都是以可饮用系统作为城市主体供水系统,实行自来水供水系统 而另设管网系统用于低质水、中水或海水供冲洗卫生洁具、清洗车辆、园林绿化、浇洒道路及部分工业用水等,这种系统统称为非饮用水系统,通常是局部或区域性的,是主体供水系统的补充。设立非饮用水系统,显然是着眼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及降低水处理费用。   美国供水工程办会(AWWA)下属分质供水分会在1983年制定的《分质供水指南》中对可饮用水及非饮用水的术语给予明文规定,即:可饮用水(Potable water)--符合联邦政府水质标准,用于饮用、烹调与清洗的水。  非饮用水(Nonpotable water)--人们偶然消费而不至造成危害,用于非饮用用途的水,在家庭只用于冲洗卫生洁具。  在这方面,国内现有的分质供水系统,如上海机浦工业用水系统、青岛城市污水回用系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水冲厕系统以及其他一些城市现有分质供水系统,其形式和内容并无本质的区别。  目前国内提及的分质供水内容和形式,与上述国际上通用的分质供水概念(即主体饮用水系统与补充非饮用水系统)有所区别,我们现在提倡的分质供水,是指以自来水为原水,把自来水中生活用水和直接饮用水分开,即把自来水中百分之五左右的水另设管网,再进一步深加工净化处理,使水质达到洁净、健康的标准,直通每个家庭用户,达到直饮的目的。我们目前推行的分质供水工程,也可称为"健康饮水工程",在国际上无先例,是结合我国情况而创造的一种城镇管道供水方式。

  • 【转帖】《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 【求助】二次供水 检测

    各位老大: 预对一披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求教评价依据是哪个?《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还是《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还是这两个都有??急急急谢谢了

  • 无塔供水压力罐工作原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无塔供水压力罐已取代蓄水池与水塔,成为二次供水系统的新标配。那么无塔供水压力罐在水系统中到底怎么工作呢?南京捷登为您解析无塔供水压力罐的工作原理。无塔供水压力罐首要由气门盖、充气口、气囊、碳钢罐体、法兰盘组成,当其连接到水体系上时,首要起一个蓄能器的效果,当体系水压力大于胀大罐碳钢罐体于气囊之间的氮气压力时,体系水会在体系压力的效果下挤入胀大罐气囊内。利用水的紧缩性极小的性质,用外力将水储存在罐内,气体遭到紧缩压力升高,当外力不见紧缩气体胀大可将水扫除。所谓蓄能器的效果,当体系水压力大于胀大罐碳钢罐体于气囊之间的氮气压力时,体系水会在体系压力的效果下挤入胀大罐气囊内,这样一是会紧缩罐体于气囊之间的氮气,使其体积减小,压力增大;罐体与气囊之间是出厂时预充的氮气,无塔供水体外面为烤漆层,进出水口直接用三通或金属软管连接到体系,排气阀接口可及时排出体系和气囊内的水溢出的空气,也可用闸阀直接关死,避免水从顶部溢出,防尘帽下面是充/放气口,可弥补氮气或放掉一部分气体。二是会添加体系整个水的包容空间,使体系压力减小,直到体系水的压力和罐体于气囊之间的氮气压力到达新的平衡才中止进水。当体系水压力小于胀大罐内气体压力时,气囊内的水会在罐体于气囊之间的氮气的压力效果下挤出,补回到体系,体系水容积减小压力上升,罐体于气囊之间的氮气体积增大压力下降,直到两者到达新的平衡,水中止从气囊挤压回体系,压力罐起到调理体系压力动摇的效果。南京捷登专业销售国内外高品质压力罐,其中南京尤孚泵业供水设备所配备的就是南京捷登意大利进口品牌Aquafill压力罐,效果用了才知道。

  • 消防应急电源特点

    EPS是Emergency Power Supply的英文缩写,中文名:应急电源装置。 EPS是一种以弱电控制强电变换的备用交流电源装置,属于电力电子类的电源设备。 EPS主要配用于消防行业的电气设备,主要作应急电源在市电停电以后的备用电源。使用范围主要在建筑工程,消防系统民用等领域使用。 消防应急电源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电网有电时,处于静态,无噪音;有市电时,小于55db。不需排烟、防震处理。而且具有无公害、无火灾隐患的特点。 2.自动切换,可实现无人值守,节能,电网供电与EPS电源供电相互切换时间均为0.1~0.25S。(增加快速切换装置时可达到3ms) 3.带载能力强,EPS适应于电感性、电容性、及综合性负载的设备,如电梯、水泵、风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急照明等。 4.使用可靠、主机寿命长达20年以上。 5.适应恶劣环境,可放置于地下室或配电室,甚至建筑竖井里可以紧靠应急负荷使用场所就地设置,减少供电线路。 6.对于某些功率较大的用电设施,如:消防水泵、风机,EPS还可直接与电机相连变频启动后,再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可省去电机的软启动和控制箱等设置。 7.作为应急灯具电源,可以节省第二套应急灯具,正常照明灯具可兼作应急灯具使用。 8.应急备用时间:标准型为90分钟,可长可短。 所以消防应急电源可以作为一种可靠的绿色应急供电电源,它尤其适用于当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没有第二路市电,又不便于使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场合,既可以采用类同于柴油发电机组的配电方案,也适用于一些工程在局部重要场合作为末端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应用在各类建筑的工作供电和消防供电;医院安全供电;交通系统高速公路、隧道、地铁、轻轨、民用机场的供电;电力系统的供电;各类不能断电的生产、实验设备的供电。是一种能向负载设备提供纯净正弦波的高质量供电电源。 消防应急电源可以实现当市电正常时由市电供电,市电故障时(包括停电、缺相、电压过高、过低等)由电池组逆变成交流电供电,实现不间断供电的目的。这将为整个社会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问题

    [font=宋体]问题:请问关于码头新增镍土矿装卸货物需要做应急预案吗?镍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应急预案备案名录第二十一条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font][font=宋体]回复: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请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font]

  • 【讨论】如何保证二次供水水质?

    实际上,我们现在饮用的自来水大多属二次供水。所谓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惟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二次供水设施主要为弥补市政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证居住、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设立的。相比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容易被污染,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都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直接结果是影响用户感官、使饮用者感到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严重的甚至发病,或由于掉入二次供水设备的虫子、老鼠等携带的病菌入侵,使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可导致二次供水系统用户发生集体性腹泻,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扰乱居民生活秩序。 因为二次供水涉及到产权问题,给充分保证其水质带来了难度,大家都是怎么做的啊?

  •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align=center][b]目 录[/b][/align]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组织机构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3 分级响应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总结评估  5.5 奖励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应急值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b]  1 总则[/b]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环境整体承受力弱,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呈现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大,企业生产管理不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坚持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1.4.3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1.4.4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2。[b]  2 组织机构与职责[/b]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卫戍区。北京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市教委: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市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  (20)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湿地、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在本部门预案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卫戍区: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临时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重大及以上时,组建市临时指挥部,指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临时指挥部与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之间应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市临时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市临时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区级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b]  3 监测与预警[/b]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1.3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1.4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b]  4 应急响应与处置[/b]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 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2.3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2.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4.2.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市)政府通报情况。  4.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临时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责任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 舆论引导  (1)网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 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 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临时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b]  5 后期工作[/b]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5.2 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 奖励处罚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6 应急保障[/b]  6.1 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级政府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通信部门和各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区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级公安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装备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推动建立与各区域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 机制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 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b]  7 预案管理[/b]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7.1.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7.1.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b]  8 附则与附件[/b]  8.1 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 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 没有应急预案可以吗?

    某厂重要环境因素识别有废油、废乳化液等,没有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被审核人员说,我们这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不用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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