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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胸片不同胸透,辐射风险可忽略

    胸片并不同于胸透,虽然医学上已经确认了X射线检查对人体的危害,但两者因为所采用的检查方式和成像形态不同,对人体造成的辐射量也有着天壤之别。胸片作为一年一次的体检项目,其对人体造成的辐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不可和胸透混为一谈。讨论:1、X射线对于人体是有危害的,对于长期操作大型仪器的我们,不知道对身体有何危害?2、在仪器工作时,打电话发现信号不好,这是啥原因?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1 药品“身份证”

    2016-4-30 06:16 来自: 发布者: 绿茶.为让公众更深入了解药品说明书,提升公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撰写了系列科普文章,系统介绍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详细信息请查看附件。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1 药品“身份证”  当我们看到药品说明书时,就像拿到药品的“身份证”,第一项就是药品名称,这里包括通用名(中文汉字、拼音、英文)、商品名和化学名,就像人有正式名字、外号、笔名一样。接下来就是药品的照片——药品结构式,结构式决定了药物的一切内在性质,结构式不一样就像换了照片,“身份证”就不是本人了。药品也有身份证号——【批准文号】,这可是具有唯一性,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网站上核实,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不符,均可作假药投诉。  药品通用名是不同的厂家都必须使用的药品名称。也就是说,市场上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会有多个厂家生产。例如:阿奇霉素片国家批准就有96个厂家生产,注射用阿奇霉素有126个生产厂家,但是商品名各不相同。生活中我们购买非处方药,只看商品名很容易造成重复用药,这就需要仔细对比药品的化学名称和结构式,具有同一化学名称和结构的药品就像“克隆”一样,决定了药品具有同样的药效、药理和毒理作用。  为什么很多同类药品具有类似的通用名称呢?比如抗菌药物头孢菌素类: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吡肟和头孢洛林等,仔细对比结构式,它们拥有一个基本相同的结构,只是在不同支链上有所不同,同宗同族的药品要谨慎服用,避免毒副作用和耐药性增加。  了解了药品的“身份证”,原来看着生僻晦涩的名字和术语是不是好懂了很多,可以给我们很多有益的提醒和警示。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来源:蒲公英

  • 【分享】印尼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的法规

    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2011年1月19日发布了G/TBT/N/IDN/48号通报。标题: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 该法规规定除符合相关现行法律以外,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标签应具备以下信息:动物源材料;酒精含量;有效期。 使用猪肉源材料或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的此类产品适用于特殊规则。动物源材料有明胶、甘油、酶、脂肪、胶原、初乳、胚胎素、血液提取物、水解血红蛋白、角蛋白、毛发提取物、胎盘、蛋白质、胸腺提取物、胸腺水解产物、胃提取物、油、白油、稠化剂、乳化剂、稳定剂、I-色氨酸、甘油单酯、甘油二酯、甘油三酸酯。 法规还规定以下标签信息适用: 1.包含特殊物质成分或已获得主管部门认证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补品及食品,应在清真标签上声明认证信息。 2.包含猪肉源特殊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和补药标签上应有提供“猪肉源”信息的特殊标志。 3.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药品标签上应有提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信息的特殊标志。 4.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通过文字及猪的图片提供“包含猪肉”信息的特殊标志。 5.包含酒精产品应有酒精含量百分比。 上述产品标签信息还应有:有效年、月。对于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有效年、月、日。有效期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葡萄酒;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饮料;醋;糖;货架期小于24小时的面包和糕点。 法规规定此类标签标志尺寸应成比例,字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5mm。 法规还规定了依照违反法规规定类型实施的行政处罚等级。 法规生效前已上市的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必须在法规生效后1年内(2010年6月30日)调整其标志/标签以符合法规规定。 法规取代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法规No.HK.03.1.23.06.10.3156/2010关于源于及包含特殊材料/物质和/或包含酒精的药品、传统药物、化妆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 法规拟批准及拟生效日期:2011年6月30日。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3 药品说明书如何而来

    对于药品来说,药品说明书就如同人的“出生证明”一般,是药品上市时就随身携带的,包涵药品最基本、最主要的信息。教会患者如何更好、更快、更准确地看懂药品说明书,就从这份药品“出生证明”如何产生说起吧。  首先,如同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一样,药品说明书是在药品注册时由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研发者)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上市后药品使用的依据。  1.“起名”  在药品说明书的【药品名称】项下,包括了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和汉语拼音。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在全世界都可以通用的名称,商品名称是生产厂家或企业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如果将通用名称比作“学名”的话(比如盐酸氟西汀,抗抑郁药),那么商品名称就像是企业给孩子取的爱称(比如商品名“百优解”)。  此外,我们还能通过药品的通用名称,发现药品属性的小秘密,比如以“他汀”为后缀的药物(如洛伐他汀、辛伐他汀、普伐他汀、阿托伐他汀等)属于他汀类药物家族,具有降血脂的作用,但像同一家族的兄弟一样,它们之间又各有差异。  2.“内在”与“外貌”  药品生产者需要通过实验确证,在药品说明书【成分】项中注明药品的化学信息、中药中各味中药的组成,特别是在患者同时服用多种药物时需要关注“成分”信息,可以避免重复用药。而【性状】则描述了药品的“外貌”与“气味”,药品实物与说明书中性状的对照,可作为药品真伪、是否变质的一个判断依据。  3.“性能测试”  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内容是由众多药物学家、药理学家、药化专家、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一系列符合法规、标准和原则的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药剂学、药物临床试验,以及药品上市后监测等得到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  【功能主治】/【适应症】告诉我们药品可以用于“做什么”,在治疗哪种疾病或者改善缓解哪些症状方面具有“特长”,而【药理毒理】则向我们解释了药品“为什么”能产生这些作用的机理机制。  【用法用量】说的是“怎么用、用多少”,而【药代动力学】则是提示药品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情况,为药品“为什么”这样用提供更为详细的实验依据。  【不良反应】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就像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总会有缺点一样,不良反应是指药品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也可能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禁忌】项是为了避免药物使用给人体带来的损害,明确告诉大家哪些人不能用、哪些事不能做;【注意事项】则是提醒在使用药物过程中我们需要小心注意的内容。  总体上说药品说明书主要包涵了上述内容。写好药品说明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药品说明书是研究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药品说明书中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科学数据作支撑。其次,药品说明书的“雅”与“俗”是十分难以把握的。写得太专业了,一般患者看不懂;写得太通俗了又往往说不准确。这是一个让全世界的药品研发和监管者都十分头疼的事情。有的采取两个版本,专业版本给医生看,通俗版本给患者看。再次,药品说明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完善。随着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提高和药品监管能力的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积极探索,规范和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审批和修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医生和患者。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重要依据,对于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具有重要作用。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原创】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 拉拉敬上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九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拉拉敬上[em51]

  • 【分享】印尼规定某些食品和药品的相关标签要求

    2011年1月19日,印度尼西亚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NADFC)发布G/TBT/N/IDN/48号通报:规定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法规HK.03.1.23.06.10.5166/2010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的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该法规规定除符合相关现行法律以外,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标签应具备以下信息:a)动物源材料;b)酒精含量;c)有效期。该法规规定包含动物源材料/物质的上述产品应在标签上包含相关信息。使用猪肉源材料或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的此类产品适用于特殊规则。动物源材料有明胶、甘油、酶、脂肪、胶原、初乳、胚胎素、血液提取物、水解血红蛋白、角蛋白、毛发提取物、胎盘、蛋白质、胸腺提取物、胸腺水解产物、胃提取物、油、白油、稠化剂、乳化剂、稳定剂、I-色氨酸、甘油单酯、甘油二酯、甘油三酸酯。法规规定以下标签信息适用:1.包含特殊物质成分或已获得主管部门认证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补品及食品,应在清真标签上声明认证信息;2.包含猪肉源特殊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和补药标签上应有提供“猪肉源”信息的特殊标志;3.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药品标签上应有提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信息的特殊标志;4.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通过文字及猪的图片提供“包含猪肉”信息的特殊标志;5.包含酒精产品应有酒精含量百分比。上述产品标签信息还应包含有效年、月的信息组成的有效期内容。对于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包含有效年、月、日的信息组成的有效期内容。有效期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a)葡萄酒;b)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饮料;c)醋;d)糖;e)货架期小于24小时的面包和糕点。法规规定此类标签标志尺寸应成比例,字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5 mm。法规还规定了依照违反法规规定类型实施的行政处罚等级。该法规生效前已上市的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必须在法规生效后1年内(2010年6月30日)调整其标志/标签以符合法规规定。该法规取代印尼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法规No. HK.03.1.23.06.10.3156/2010关于源于及包含特殊材料/物质和/或包含酒精的药品、传统药物、化妆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该通报将于2011年6月30日批准并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后60天。

  • 【分享】美国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法规管理

    看USP和ICH时总辨别不清label和labeling,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感吧,今天找到一片专门介绍美国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法规管理的文章,对labeling及Direction use讲的很清楚,希望大家看看。[~167672~]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品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品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2011年02月14日 发布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及药品标准变更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尽快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相关品种原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生产的产品除外)。【相关链接】 关于修订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品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 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8 说明书上的药物剂量怎么看

    “大夫,这药吃几片啊?‘30mg’是多少?这个我真看不懂。您快帮我写上点儿。”类似这样的问题几乎每天都会有患者提出。确实说明书上写的“mg”“ml”,让人不易理清头绪,看错了会给患者治疗带来许多麻烦或严重后果。现在就让我们理一理这缭乱的头绪。  先让我们学会看药品规格。每一包装的药品都会写规格,如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7片:30mg是每片的剂量,7片是这盒药中的数量。当医师注明您要每次服用30mg,就说明每次应该服用一片硝苯地平控释片。这时您只要谨记“30mg=1片”“60mg=2片”,简单换算就可以了。另外,有的药品并非是整片服用,如: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其规格是25mg×20片。医嘱:12.5mg/次;一日两次。其中12.5mg是25mg的一半,即一次服用半片,一日服用两次(早晚各服一次)。  通过以上事例不难看出,在用药剂量上我们首先看清药品的单位,不管他是mg、g还是ml,只要包装单位和医嘱单位上写的一致,我们换算两者的数量倍数,得出该服用的片数即可。当药品为溶液剂型,要用重量单位计算用量时,请您先看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布洛芬混悬液规格是100ml:2g,即:“100ml=2g”,当您要服用0.2g时,服10ml即可。  不同的药物,不同的用量,按照以上方法,相信您可以清晰、准确地换算药品用量。来源: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2 患者有必要读懂药品说明书吗?

    为让公众更深入了解药品说明书,提升公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撰写了系列科普文章,系统介绍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详细信息请查看附件。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2 患者有必要读懂药品说明书吗?  药品说明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指导医生和患者选择、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也是保障用药安全的重要依据,具有医学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在服药前不看或者看不懂药品说明书,这就会给安全用药带来隐患。看药品说明书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看清药品名称:有时一种药品有多种药名,如通用名、商品名、别名等。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采用的法定名称,不论哪个厂家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只能使用的名称。商品名称是药厂通过注册受法律保护的专有药名。患者只要弄清楚药品的通用名,就能避免重复用药,因为一种药只有一个通用名。  (2)掌握适应症:适应症指药品适用于治疗哪些疾病。一定要注意药品的适应症,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治病的目的。  (3)药物的用法用量很关键:不同的药物分别要求在饭前、饭后或饭时服。饭前指用餐前半小时,饭后指用餐后15~30分钟,饭时服指用餐的同时服,遵照规定服药,有利于药物的吸收和避免不良反应。药物的用量,应根据年龄不同而区别。说明书上的用量大都为成人剂量,60岁以上老人通常用成人剂量的3/4,小儿用药量比成人少,可根据年龄按成人剂量折算,也可按体重或按体表面积计算用药量。  (4)重视说明书中的禁忌证和注意事项。  (5)认真对待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使用说明书上所列的不良反应,不是每个人都会发生,一般发生率很低。出现药物不良反应与很多因素有关,如身体状况、年龄、遗传因素、饮酒等。不要看到说明书上列了一大串不良反应就不敢用药了,在用药时出现不良反应,轻微而又需继续治疗的,可以一边治疗一边观察,同时向医师及药师咨询,较严重的应立即停药到医院就诊。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6 为什么不要扔掉药品的包装盒和说明书?

    当您去医院或药店取回药品时,切记不要将药品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扔掉。因为在药品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上会标示有大量指导您安全、正确应用药品的信息。  例如药品包装盒上通常会标示该药品的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适应症、禁忌证、厂家、批号、有效期、贮藏等。这些都是您在应用或储存该药品时不可不知的内容。其中在包装盒的右上角印制的OTC标示,代表这个药属于非处方药,意指不需要医生开处方就可在药店买到的药品;但同时也告诉我们,药品包装盒上没有OTC标示的药品,不得随意购买和使用,一定要到医院去请医生对您的病情进行诊断后方可开方、取药、使用。  药品说明书更是药品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一方面它是医师、药师、护师和病人治疗用药时的科学依据,另一方面也是药品生产、供应部门向医药卫生人员和人民群众宣传介绍药品特性、指导合理用药和普及医药知识的主要媒介。为了提高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在2006年专门颁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一定要将该药的药品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制剂应当附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剧药品应有极量)、毒副作用、禁忌证、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贮藏、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等内容仔细标示在药品说明书内,供医师、药师、护师和病人用药时参考。来源: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资料】中美药品说明书管理现状的比较

    作者 华丛笑 高晨燕 正文内容 摘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药品说明书管理现状,为我国完善和发展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提供启发和借鉴。关键词:中国,美国,药品说明书,管理药品说明书的信息直接关系到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评价研究表明,很多药品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是说明书的信息不清楚。此外,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药品使用相关的医疗纠纷时,能够为之提供法律依据。因此,药品说明书的规范化已经成为我国药品管理的现实要求。美国FDA在药品说明书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化学药品说明书的管理现状,引起国内药政管理人员、医药专家和患者的共同关注。 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我国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SFDA发布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等。 法律和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2001.2.28修订),第54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第46条是关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SFDA颁布),其中第十一章的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者、审核者和核准机构。 为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和内容,SFDA先后发布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此外,2007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含有兴奋剂的药品目录,要求其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美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文件大致分为3类[1]:国会批准的法律、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颁发的联邦法规和FDA制定的指导原则。法律和联邦法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指导原则属于建议性质,供企业参考使用。按照美国法规的规定:所有的药品都必须有充分的标签说明(这里的标签包括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其他所有附加于药品的书写物、印刷物、绘制物)。 美国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相关的法律包括:1906年《清洁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PFDA);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and Cosmetic Act, FDCA) ; 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Durham-HumphreyAmendments);1962年《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Drug Amendments);1966年《正确包装和标志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FPLA);1988年《处方药市场营销法》(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FDAMA)。联邦法规主要是指美国《联邦法典》(CFR),药品部分主要集中第21篇(简写为21CFR),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法规收编于21CFR.210和330。 FDA发布与药品说明书管理配套的指导原则,使法规的要求得以深入和具体化,使企业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据可依。例如:FDA发布《人用处方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格式及内容管理条例》之后,为了指导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执行新的管理要求,帮助已批准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完善及新旧版式转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指导原则,包括“药品说明书新内容格式管理条例实施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临床研究]内容格式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内容格式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禁忌症]、[黑框警告]内容格式指导原则”等。 就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而言,美国已经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法律框架支持药品说明书的管理,使企业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据可依,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说明书的审核具有独立性。而我国的药品监管历史始于近20多年,药品说明书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指导原则尚有待不断细化和完善,尚未建立独立的药品说明书的审核体系,还需要参照FDA或/和EMEA的相关内容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我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我国具体负责审核药品说明书的机构包括:SFD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说明书的审核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分级负责管理。例如:新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已经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批准。而OTC药品的说明书由SFDA下属的药品评价中心审核。根据SFDA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等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等直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美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FDA下属的药品评审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view,CDER)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核,监督所提供的药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书通常是先由企业起草,并且向FDA提供支持说明书各项内容的研究数据,FDA对该说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和企业做进一步的讨论,形成终稿。FDA批准的说明书通常和批准信一起放在FDA的网站上,此外在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s Daily Med的网站上也可以找到FDA核准的电子说明书。 两国审核和核准药品说明书的职能部门分别为FDA和SFDA以及它们下属的机构。在中国,SFD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根据职责规定对说明书进行形式与内容的审核管理,然而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目前上市流通的同一品种的说明书尚存在少数具体内容的差异现象。 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管理 两国对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管理的目的均是最大程度地确保用药安全和有效。 我国2006.6.1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药品说明书管理的重要举措,规定了其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说明书中完整、规范地标明相关的项目内容;强调说明书必须提供准确、清晰、详细而全面的药品信息。例如:必须注明药品的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强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充分说明(列出所有已知的不良反应);必要时须加注警示语等。此外,SFDA颁布相关的指导原则和说明书范本供企业参考,例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指编写指导原则》、OTC化学药品说明书范本以及OTC中药说明书范本。

  • 【“仪”起享奥运】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代煎中药饮片吗

    [b]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代煎中药饮片吗[/b]《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font=宋体][size=16px]第一百六十七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size][/font][back=#fffb00][font=宋体][size=16px]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size][/font][/back]这个有关规定具体是哪些规定?对于中药饮片煎煮的有关规定,国家层面发布的仅查到有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实际上,药品零售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代煎中药饮片的服务。以下是地方对药品零售企业代煎中药饮片服务的相关规定:1、天津市**: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天津市药品零售环节中药代煎服务技术指南》,规范了药品零售环节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管理,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中药代煎质量。2、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发布了《零售药店中药代煎服务技术规范》团体标准,为零售药店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提供了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南。3、 **浙江宁波市**:宁波市局采取“三三制”规范全市中药代煎服务。总体来看,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准,药品零售企业提供代煎服务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具备合适的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要与患者签订服务协议,确保煎药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零售药店或药品经营企业应参照药品生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服务标准或规范,保证煎制中药的质量安全。

  • 药品缓释片不溶

    求助各位大神,做药品缓释片前处理消解时不溶解怎么解决(消解后有粉末悬浮物)本人消解过程:5mL盐酸80°30min-8mL硝酸100°60min-2mL氢氟酸120°180min未完全消解+1mL高氯酸150°30min

  • 【原创】假劣药品的勘验方法

    假劣药品的勘验方法 一、一般药品的鉴别方法1、是“看”一看外包装整体。药品外包装一旦标记了“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专利产品”、“中华秘方”、“新一代产品”、“疗效神奇”、“监制”、“荣誉出品”、“正宗”、“祖传秘方”或“包治百病”等类似语言,即很有可能为假药。 药品包装上要有标签,内外标签上都要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相关内容。另外,正品所用的纸盒比较硬,不易分层 外观颜色纯正,印刷字迹清晰,打印批号不透纸盒。假药包装盒所用的纸盒比较松软、稍厚,外观颜色不纯正 字迹有些模糊,易分层,打的钢印批号透过纸盒。包装药品的铝箔板:正品印刷字色纯正,字迹清晰,边缘整齐。假药边缘不整齐,印刷字迹有些模糊、重影,字色深浅不一。观察药品内外包装,尤其注意观察药品外包装的色泽与细微之处。如最小的字字迹也应清晰可见、间距均匀,印刷套色精致、无错误、无精糙,药品批号压制清楚。 二看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药品通用名应当显著、突出。通用名的字体颜色与药品包装颜色背景应形成强烈反差,清楚醒目。如药品通用名与药品包装颜色类似难辨则可疑为假药。 三看药品批准文号。现在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和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的形式。  其中,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表示;中药使用字母Z表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装药品是字母T。  药品批准文号中数字第一二位表示各省行政区划代码。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第三四位数字为换发批准文号的公元年号的后两位。第五至八位数字是顺序号。如发现批准文号与以上某项不符或无批准文号则可疑为假药。 四看药品适应症。药品适应症表述应科学、规范、准确、专业,不能出现错别字。如标示的适应症有错别字或者表述不专业,如抗菌类药物表述可治疗病毒性疾病的可疑为假药,如果该药附有外用赠品增加可疑性。 五看联系方式。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会将本企业的厂名、地址、邮编、电话等全部或部分印刷在药品外包装上,电话通常是本企业的座机电话。如印刷的电话是手机号码或是咨询电话、销售热线、服务热线等。 盆炎净胶囊:初看其外包装较粗糙,其批号为20070920 生产日期为 20070921 两者极为相似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后上网查询其邮编710075 无此邮编,随即与当地药厂联系,通过回函确定为假药。六看说明书。正品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好、字迹清晰、排版均匀,一般都有生产厂家的详细地址、区号、电话号码,而假劣药品说明书所用纸张质量差、字欠清晰、着色轻重不一、排列有误、用词不当,甚至有错别字,有的只有厂名,没有厂址,有的则只有电话号码,没有电话区号。 达克宁、息斯敏等药品的说明书有明显的特征:打开一盒未开封的外包装,正品说明书折叠方法为多次对折而成,且纸质较薄。假冒产品说明书折叠凌乱,少数虽折叠整齐,但说明书纸质较厚。 妇炎康胶囊:其生产企业为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在广西南宁市,但其销售电话为029-68982856 “029”为西安市的区号,当即与药厂取得联系,通过回函确定为假药。  七看药品外观。正品药品颗粒均匀、不易捻碎;假劣药品则颗粒大小不一,易褪色、捻碎且捻碎后有淀粉样感觉。正品药品有其应有的苦味、香味或臭味。假劣药品则无味、味淡或有甜味及淀粉样味道。正品药品中的分散片口尝能迅速溶解,假劣分散片则溶解速度缓慢。假劣药品在距其所标出的出厂日期不久或在其所标的有效期之内,往往发生变色、粘连、松片、裂片、沉淀、发霉、腐败等变化,而正规药厂的药品没有这类现象。 药片、胶囊颗粒大小一致、表面光洁等。药片(胶囊)上的字体正品药片表面光滑,片上所压字体深浅一致、清晰。正品胶囊上的字迹清晰,球形小丸大小均匀,如快克为淡黄色球形小丸,表面光亮、颜色纯正。另外,观察药粉颜色,可以分辨中成药的真伪。如“日本坐骨腰痛丸”的使用说明上标明含有“人参、田七、杜仲等植物药”。这些植物碾磨成粉后应该呈黄色和灰棕色,如胶囊中倒出的药粉是纯白色的细末,则是假药。依据药品的特有气味进行鉴别比如皮炎平软膏,因其成分中含有樟脑,而樟脑有特异芳香,若无此气味则可疑。胃苏颗粒,正品内容物有较浓的芳香气味(陈皮、香橼等),假药则没有。

  • 【讨论】仿药食品:是药品还是食品?

    有些仿药食品从包装上来看,和一般药品差不多,但仔细观察却能发现:仿药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是“卫生批准文号”,而真正的药品则是“国药准字号”。还有一些仿药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是“食字号”,却还标榜具有与药品一样的疗效。实际上大多数根本没有疗效。仿药食品一旦被消费者误当药品服用,就有可能延误病情,危害健康。 中医药有“药食同源”的传统,国家政策也允许采用“药食同源”的中药材研制和生产药品、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但目前,食品混迹药店,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仿药食品忽悠了。 因为,仿药食品一旦被消费者误当药品服用,就有可能延误病情,危害健康。而那些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仿药食品在“食准字”保护伞下,也让药厂有被人“偷袭”之感。 [color=blue] “食品”混迹药店 [/color] 家住北京朝阳区的赵女士近日向记者反映,由于吃得过于油腻,她感觉胃消化不良,于是就吃了半年前买的健胃消食片。服用以后,病情并未好转,赵女士还以为药过期了,可查看药盒后,才发现上面赫然标着“卫食字”,她这才明白自己服用的不是药品,而是食品。赵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生病本身就不舒服,买了药还不能治病,这不是坑人吗?” 据记者了解,类似健胃消食片这样的“仿药食品”还有板蓝根、夏桑菊、清开灵。有些厂商在尝到甜头后,又把另一些“药准字号”产品如保济口服液等也仿制成“食字号”产品。 按照赵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了她买药的这家连锁大药店,询问有无健胃消食片,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就这种江中牌的。”记者随后问到:“以前家里人也买过,但吃了不管用,后来发现说明书上写的是食品。”这位工作人员马上问:“是在这里买的吗?”记者回答:“是。”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前段时间的货,但现在已经不卖了。记者以想再确认一下为由,看到了货架上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药盒上的确标明的是“国药准字号”。 于是记者又先后来到朝阳区的各大型连锁药店,并没有发现赵女士说的仿药食品。那么,这些仿药食品都隐藏在哪里呢?记者随后走街串巷,终于在朝阳区一些规模较小的药店里发现了仿药食品的身影。

  • 关于勘误“抗饥消渴片”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关于勘误“抗饥消渴片”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更新日期: 2014年9月26日 下午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抗饥消渴片”(标准编号为WS3-B-0280-90-1)为中药增加规格转正品种。经我委核对,该标准中【功能与主治】项下“抗津止渴”应更正为“抗饥止渴”。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国家药典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

  • 【分享】药品说明书

    【分享】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3/200903310738_141389_1626679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1390]药品说明书[/url]

  • 【新闻@综述】药品调价或成并购“东风” 关注医药龙头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次降价药品的平均降价幅度为16%,降价幅度最大的为52%。对于医药板块的上市公司来说,由去年以来持续到现在的“调价风暴”其实并非都是刮冷风:拥有自主市场定价权的龙头公司也可借此东风实施并购,而那些规模不大却拥有优势产品的公司也能借风起舞。优质优价激发业绩 《通知》中称,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部分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随即在2007年4月11日,紫鑫药业(行情论坛)发布了这样的一条公告,公司的产品四妙丸(规格6g/袋)从4月16日起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价格上调,由原价格5.62元/袋调整为6.0元/袋。此外,公司的产品肾复康胶囊、消炎利胆片、消风止痒颗粒、萆薢分清丸(补充申请)从4月16日起执行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紫鑫药业表示,四妙丸是公司独家中药保护产品、肾复康是公司的主要产品,其零售价格的上调,将会对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产生积极影响。 与紫鑫药业情况类似的公司还有不少,以2007年2月28日的调价为例,通过剂型规格的调整,一些上市公司的药品价格还可能会出现上升,如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增加了27mg*60粒(薄膜衣)的规格。若按照27mg*150粒(薄膜衣)的规格转化,计算后得出最高零售价格为27.25元,较25mg*150 粒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提高了14%。具有相同情况的还有广州药业(行情论坛)的消渴丸,同仁堂(行情论坛)的大活络丹等。 流通环节遭受冲击 来自中信证券(行情论坛)的研究报告观点,药品降价已经成为一种常态。2006年已经降了4次,涉及700多种中西药,上千种规格。到今年一季度,2004年版的医保目录中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已基本梳理完毕。 此次调价中涉及到的医药类上市公司除紫鑫药业之外,还有武汉健民(600976)和康缘药业(行情论坛)(600557)等上市公司。其中,武汉健民证券部人士表示,此次调价中公司的小金胶囊在优质优价产品名录之中,虽然零售价格被调低,但因为该药品是公司生产的小品种,每年的销售量还不到百万,对公司实际销售业绩造成的影响不大。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像武汉健民这类主营零售药店,基本没有处方药生产的公司来说,最近的医药调价都不会对它造成多大的影响。 与武汉健民的情况不同,康缘药业的两种产品,妇乐颗粒和三七伤药片的价格分别由14.4元提高到15.1元,由5.3元提高到了6.4元。康缘药业的证券事务代表表示,虽然产品价格提高,但由于这两种产品属于渠道药物,销售量很小,所以即使提价也不能给公司带来实际收益的大增。 实际上,此次发改委对188种中成药的调价幅度和范围远没有2月28日对九味羌活颗粒等278 种中成药内科用药的调整大。银河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刘彦明则认为,相关通知调整的是药品最高零售价,由于零售价和药品出厂价之间存在着50%—80%的差价,所以说调价影响医药生产类公司,不如说对医药流通环节的公司影响更大。 推动并购“药效明显” 另外,日前有消息称,广东省将成为处方药全部由政府定价的试点,有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可能成为政府整顿医药生产销售产业链的开端,将来若推广到全国,将对我国的医药行业甚至医疗卫生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有利于推动行业重组和良性竞争。 药品的调价将推动从客观上达到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强者更强、弱者淘汰”的局面,从而成为推动相关公司并购的另类偏方,毕竟对于医药企业来说,组成大型行业龙头和医药平台将是必然的趋势,以不规范竞争手段赢取利益的公司则很难在此种环境中生存下去。

  • 【分享】关于发布2011年第1期违法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汇总。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0990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58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3668次。对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3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331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予以汇总发布。  一、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龟蛇酒”, 其功能主治为“滋阴补肾,益气活血,舒筋通络,祛风除湿。用于老年体弱,头昏眼花,腰膝酸软,尿频,四肢麻木,关节酸痛”。广告宣称“一口酒喝好了18种疾病;九年瘫痪在床,6瓶龟蛇酒使我下地能走;每天两口龟蛇酒,大病小病都赶走;服用当天,失眠多梦,心慌胸闷等明显好转,服用15天气短咳喘症状消失,服用一个疗程左右,血压、血脂平稳,关节活动自如,服用3个疗程,心脑血管病患者彻底摆脱疾病突发的危险,整体机能平均年轻10岁”等。该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脉管复康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用于瘀血阻滞,脉管不通引起的脉管炎、硬皮病、动脉硬化性下肢血管闭塞症,对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也有一定治疗作用”。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修复瓣膜,溶抗血栓,再生细胞;服用6-12天,有效裂解凝血块,12-30天,坏死功能逐渐恢复;30-60天,静脉血管逐步畅通;60-120天,血管壁内皮细胞获得再生修复;康复患者病情不再反弹”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辽宁中医学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珍红颗粒”,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滋阴生津,活血化瘀。用于气血双亏、肾阴不足、气滞血瘀引起的面色无华,晦暗生斑”。广告宣称 “每天喝珍红,气足血旺肤色好;服用10天,心烦意乱消除;服用6盒精力充沛;服用2个疗程,气血充盈;服用3-5个疗程彻底告别三虚”等。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醒脑再造胶囊(广告中宣传名称:华风再造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醒脑,祛风活络。用于神志不清,语言蹇涩,口角流涎,肾虚萎痹,筋骨酸痛,手足拘挛,半身不遂及脑血栓形成的恢复期和后遗症”。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专药专治脑血栓,脑出血的特效药;恢复语言和行动功能,患者眼不歪,口不斜,偏瘫病人站起来”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保健食品“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广告中标识的名称为“双奇”,国食健字G20050741),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该产品“适用人群:慢性肠炎、结肠炎、胃窦炎、慢性胃炎等; 服用1个周期后,脓血便、左下腹疼痛等症状可控制,饭量明显增大,服了3个周期后,肠粘膜水肿会逐渐消失,病变部位逐渐好转”等。该产品保健功能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创星牌多维苦荞胶囊”(卫食健字(2003)第0144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广告宣称服用该产品“只需3-6周就能顺利实现人体糖、脂肪、蛋白三大代谢的正常运行,抑制各种并发症”等。该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保健食品“今雄牌苍芎胶囊”(国食健字G20090331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该产品“基因口服胰岛素,服用当天停掉所有降糖药和胰岛素;消除高血糖,消除并发症,消除反弹”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 【分享】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

    [center]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center]1 国家药品标准1.1 建国以来,卫生部和SDA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有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 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1985年版以后的各版《中国药典》都颁布有增补本。1.2 卫生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1963年版抗菌素部颁标准,以后数年大多颁布的是单行本的部颁药品标准。 1.3 1989年5月3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颁布第一批“乙肝扶正胶囊”等一百七十种中成药“卫生部药品标准”的通知》[卫药发(89)第28号],即《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一册)》,该《通知》规定:《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升为部颁标准后的同品种原地方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从此以后,卫生部共颁布了中成药部颁标准1~20册、化学药品部颁标准1~6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1.4 1998年SDA和2003年SFDA成立后,共颁布了局颁中药标准1—14册、化学药品标准1~16册、局颁新药转正标准1~45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2 地方药品标准 2.1 1978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国发[1978]154号),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遵照执行。药品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第二类: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第三类:,地方标准,即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的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的法律地位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一样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2.2 1980年9月10日,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各自应收载的药品范围作了具体的划分。之后,各省级卫生厅(局)相继发布地方药品标准。  2.3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的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又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法律地位。2.4 1986年,卫生部开始进行地方药品标准的再评价工作,对中西药地方药品标准分期分批地开展整顿,拟逐步形成以国家药品标准为主体的药品标准。整顿的主要原因是各省之间制定的地方药品标准的技术规定差距较大,地方药品标准过多过滥。整顿的内容主要为同方异名、同名异方、药品组方不合理、药品疗效不确切等问题。 2.5 1994年8月1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 30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我部卫药字(90)第?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中成药国家标准,加速省(区、市)标准逐步过渡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进程,争取1995年上半年完成中成药整顿全部品种的医学审查工作,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 2.6 1995年10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国家标准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69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 “根据卫药发 (1994)第30号文‘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和卫药字(90)第7号文‘对治疗性中成药在1996年以后将全部实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做法’的要求,请各地和药典会加快部颁标准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以使中成药品种由地方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顺利进行”。第3条规定:“凡国家已颁布的中药品种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原质量标准废止。如发现不按国标生产,或在流通和使用时发现与国标不符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劣药论处”。2.7 2001年2月16日,SDA发布《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 83号),该《通知》就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品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8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地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  2.9 2001年11月30日,SDA发布《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管注[2001] 522号),《公告》的事项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2.10 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2.10.1 2001年3月25日,SDA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地方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 96号),该《通知》规定:“(一)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三)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晶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 2003年12月31日”。 2.10.2 SDA和SFDA2003年底以前共公布了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规定被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生产并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

  • 【政策要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和标签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释,同时规定了过渡期政策。目前,24号令即将进入全面施行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24号令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平稳、有序地完成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宜做出明确。  按照《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由于技术原因,有的企业申报较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未完成审核。鉴此特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审核的,各审核部门应当抓紧时间,集中审核,并于2007年7月1日以前审核完毕。[color=blue]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自2007年6月1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color]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24号令,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属于进口药品的,应当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以审核备案后的说明书和标签为依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24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经核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药品商标的规定,目的是要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重在强调药品说明书、通用名、商品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任何文字、标识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并着力解决“一药多名”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使用。对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24号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7.06.01)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4 一药为何有多种名称?

    目前在市面流通的药品往往有多种或多个名称,给患者选购药品带来诸多不便。在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名称】项下一般都列出了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在有关的药物手册上还列出了药品的别名。对药品的这些名称,患者在用药前首先要明白其概念,以免糊涂用药。  通用名称:即国际非专利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青霉素等。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食药监管部门备案的药品的中文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一种药物只有一个通用名称。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产品的形象和品牌,除了报批了通用名称之外,往往给自己的产品再注册一个商品名称,以示区别其他企业的产品。一般在商品名称的右上角加注○R,说明这个商品名称已被注册,其他厂商不得再使用。同一种药品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往往注册不同的商品名称,药品宣传大多使用商品名称。在用药前,要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弄清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因为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尽管商品名称不一样,但其通用名称是一样的。只要通用名称相同就属同一种药品,不可同时服用,否则会重复用药,后果严重。  别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称,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雷米封为异烟肼的别名,扑热息痛为对乙酰氨基酚的别名等。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药品技术监管中有关药品标准问题的探讨

    药品标准是药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生产的法定技术准绳,并对临床用药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典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1. 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药品质量标准主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或修订件);卫生部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等;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市(地)以上药品检验所承担着对上市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任务。以北京为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主要承担着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检验、生物制品和全国评价性药品的检验;大量的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抽验主要由各区县所负责。以下谈谈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1.1药品质量标准难求 无论是从版本上还是从分类上,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都是一个庞大的标准库。对于每年颁发的新药和仿制药品标准、试行标准等,有关部门只将标准发送到研制单位和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基层药检所很难得到。笔者所在的北京市区级中心药品检验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查找和索取药品标准的情况。为了履行自己的检验职责,基层所要自己向相关单位索取药品标准。但是能否及时要到标准,要来的标准是否就是真实有效的,基层药检所本身由于自身权限的局限,已经无能为力了。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风险。1.2检验方法参差不齐目前,国内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药品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仅因为规格不同,执行的药品标准也有不同。对于同一种药品,有时检验的项目和参数不同;有时项目一样,具体的检验方法又不同。例如常用的OTC药品—健胃消食类制剂,尽管《中国药典》收录有健胃消食片,可是由于规格的改变或者生产厂家的不同,可能具体执行的就是单页标准。又如常用的抗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类制剂,不同厂家做含量测定时,有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化学滴定,有的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这会导致同一个名称的上市药品其内在质量其实各异,对于患者来说,很难获得同一的疗效和安全保障。1.3标准针对性待商榷例如,(1)中成药中非法添加西药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有关部门也专门汇编了部分厂家部分品种的补充检验方法,所用的仪器相当一部分是液相色谱-质谱联用设备。目前,在北京地区的18个区县所中没有一家有该设备。即使遇到患者举报有类似情况时,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唯一的办法就是交给省(直辖市)药检所来做。(2)地高辛片是《中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其质量标准项下既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含量均匀度,同时又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又如在很多中成药质量标准中既用HPLC法测定了某种成分的含量,又用TLC法做鉴别。这些检验项目单个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但联合起来看则有重复检验的嫌疑。为了节约检验成本,同时也为了尽可能地实现低碳和环保的目的,不必过分追求检验项目的多和全。(3)新版《中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采用方法验证试验,这在基层药检所的实际工作中不太适用,开展起来很困难。到目前为止,每年很少有检品做该项检验。2.对策

  • 【资料】药品说明书

    共399个说明书!!包括:阿-二、法-过、哈-氯、激素类及内分泌类、抗癫癎药、抗肿瘤类、抗组胺药、马-瑞、脑血管扩张及脑代谢药、维生素、微量元素与营养药、消化系统用药、氧-左、镇痛药[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3395]药品说明书[/url]

  •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药品包装对包装药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药品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临床使用。本章所述的药品包装是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内包装,这些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药包材的微生物污染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可引起药品发霉、腐败,从而造成药品变质失效,特别是含有营养成分的药物制剂更易遭受污染、霉变,若温度适宜,空气中湿度又较高,则更有利于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因此,对微生物污染的监控是药包材质量和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指标。一、分类 常用的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按材质成分可分为:塑料、玻璃、橡胶、金属及上述成分的组合材料。按包装的形状划分可分为:①容器,如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等。②片、膜、袋,如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和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等。③塞,如药用氯化丁基橡胶塞。④盖,如口服液瓶撕拉铝盖。⑤辅助用途。二、检验量 检验量是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量(瓶、支或cm2)。膜、袋、铝箔、复合硬片等的检验量为100cm2;软膏管、铝塑封口垫片检验量为10支(片)。三、微生物限度检查1.滴眼剂瓶(1),取数个试瓶,加入1/2标示容量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盖旋紧,振摇1min,提取液进行薄膜过滤,按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测定。(2),标准:细菌数:每瓶不得过100个霉菌、酵母菌: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2液体药用瓶(1),取数个试瓶,加入1/2标示容量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盖旋紧,振摇1min,提取液进行薄膜过滤,按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测定。(2),标准 项目 口服液体药用瓶 外用液体药用瓶 细菌数个/瓶 ≦1000 ≦100 霉菌、酵母菌个/瓶 ≦100 ≦100 大肠埃希菌 不得检出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 — 不得检出 3口服固体药用瓶(1),取数个试瓶,加入1/2标示容量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盖旋紧,振摇1min,提取液进行薄膜过滤,按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测定。(2),标准:细菌数:每瓶不得过1000个霉菌、酵母菌:每瓶不得过100个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4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铝箔、复合硬片(1)取试样用开孔面积20cm2的消毒过无菌的金属模板压在内层面上,将无菌棉签用氯化钠注射液稍沾湿,在板孔范围内擦抹5次,换[/c

  • 天津药监部门要求“鸿茅药酒”等14种药品停售

    因广告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对“鸿茅药酒”“蛤蚧大补胶囊”等14种药品和2种医疗器械实施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品种列为重点抽样品种。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中存在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扩大产品适应症或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欺骗和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暂停这些药品、医疗器械在全市范围的销售,各执法单位将加大对违法广告涉及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同时,违法广告品种的生产企业应在违法广告的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不良影响。   这14种药品分别是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寿胶囊、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消渴胶囊(糖康一号)、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通络丸(蒙古红药)、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竭胶囊、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耳聋左慈丸、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偏瘫复原丸、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脑蛋白水解物片、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杜仲胶囊、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蛤蚧大补胶囊、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腱腰丸、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固本强身胶囊和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肾康胶囊(耙齿菌)。   暂停销售的2种医疗器械分别是河南凌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腰枕治疗仪(曲度腰枕)和天水魏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魏氏磁疗骨痛帖。

  • 【转贴】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  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国产药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日期为核准日期。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核准日期。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内容除分包装信息外,应当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以是实样,也可以是设计样稿。  二、药品名称的使用  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一)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二)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2006年6月1日前批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可以继续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  《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未经注册的商标包括所有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药监市〔2006〕216号)明确规定,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四、标签中适应症等内容的书写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得仅注明“详见说明书”。注明的“主要内容”应当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用语一致,不得修改和扩大范围。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项目难以标出主要内容或者标出主要内容易引起误用的,可以仅注明“详见说明书”。  药品标签印制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字体、字号和颜色应当一致,不得突出印制其中的部分内容。  五、药品内标签有效期的标注  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药品内标签应当标注有效期项。暂时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有效期确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  属于该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由省局受理,报国家局审批。  六、原料药的标签  运输用的药品标签,包括原料药的标签,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自行印制。  进口大包装制剂的标签按照原料药标签的要求管理。  七、标签中有关文字和标识的使用  根据《规定》第三条,药品标签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制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因此,药品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  “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等不违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图案可以印制。  “印刷企业”、“印刷批次”等与药品的使用无关的,不得在药品标签中标注。  以企业名称等作为标签底纹的,不得以突出显示某一名称来弱化药品通用名称。  八、警示语的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第八条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增加警示语的,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的要求和程序申报。涉及药品安全性信息或者根据国家局要求增加的,省局受理,国家局审批。  九、辅料的书写  注射液和非处方药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列出处方中使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辅料的种类和名称以批准注册或者批准变更时申报的处方书写。  十、《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6年6月1日废止,因此根据该规定制定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294号)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监注〔2001〕482号)同时废止。  十一、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69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可以标注监管码。  十二、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十三、对各单位在实施《规定》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局将在局网站设立局令第24号解答专栏,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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