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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洛伐他汀相关的资讯

  • 4批次洛伐他汀制剂溶出度检测不合格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9年第3期药品质量公告,4批次洛伐他汀制剂不符合标准规定。   洛伐他汀制剂(洛伐他汀胶囊、洛伐他汀片剂),全国共有33个药品批准文号、28家生产企业。此次在流通领域抽样225批,涉及23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221批次抽验结果为合格,4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04005A的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检查项(溶出度) 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80601、20080101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检查项(溶出度)。   此外,克林霉素、抗病毒、消核片、妥布霉素、枸橼酸铋钾、西咪替丁等6个制剂经国家评价抽验,全部合格。结果显示,总体质量状况良好。   公告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期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及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并于2009年11月底前将查处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 国家抽验药品不合格名单 序号 药品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药品 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验 结论 不合格项目 1 洛伐他汀 片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0804005A 20mg 新疆区石河子 市绿珠大药房 连锁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45册 河北省药 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2 洛伐他汀 片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0804005A 20mg 甘肃省酒泉 市人民医院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45册 河北省药 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3 洛伐他汀 胶囊 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 20080601 20mg 宁夏区迎宾 大药店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45册 河北省药 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4 洛伐他汀 胶囊 河北华加药业有限公司 20080101 20mg 海南省农垦 中坤医院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45册 河北省药 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同时,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考虑用药安全风险和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要求,明确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方后药”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要求。同时,要求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和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权,要求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强化药品安全风险控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全文下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布洛芬等药品产量激增,制药企业VOCs治理跟得上吗?
    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药品最近成了“抢手货”。据工信部消息,日前,两类解热镇痛药的产能产量大幅提高,日产能达2.02亿片,产量达1.9亿片,多家药企24小时满负荷生产。这种情况下,制药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这些制药企业的VOCs治理能跟得上吗?当前形势下,企业能否从容应对?冲击有限:取决于企业末端治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制药企业满负荷生产、产量激增对其VOCs处理能力的冲击有限。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郑兴春告诉记者:“制药企业安装VOCs处理设施时,我们要求设备处理能力达到满负荷运行的设计标准。大多数企业平时的运行效率只有30%—40%,即使现在运行效率提高了,也在可控范围内。而且,由于制药企业的生产能力强,每批次可以生产很多药品,所以很少出现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例如,近期我们检查的几家苏州制药企业,虽然产量增加,但都没有超负荷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VOCs排放量增加对制药企业没有影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洪昌说:“影响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VOCs末端治理的控制技术水平。”目前,制药企业选择的VOCs末端处理技术相差较大、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采用燃烧法,安装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的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或RCO(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效率较高,能够较好应对生产负荷变化。但是,大多数制药企业采用的仍然是投资和运行成本较低的冷凝、吸收、吸附等技术,处理效率不高,对满负荷冲击的适应能力相对较差。“治理技术水平偏低的企业,当前可能更加频繁地出现VOCs排放浓度瞬时或小时超标问题。”王洪昌说。郑兴春表示,这就要求制药企业提高运维管理能力,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根据VOCs排放量的变化,更加及时地调整易耗品更换频率、优化处理设备参数,有效应对生产负荷增加的冲击。他举例说,未采用燃烧法的企业,需要提高易耗品更换频率。比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要提高活性炭更换频次;采用喷淋技术的企业,要及时更换碱液、调整碱液pH值等。采用燃烧法的企业,当VOCs收集量增加、燃烧时间变长、气体浓度变高时,设备温度也要调高。“企业对VOCs产生环节和收集管道也要实时检测,检查管道密闭性是否达到要求,防止气体泄漏。”郑兴春说。不容忽视:VOCs治理是制药企业重难点事实上,VOCs治理一直是制药企业的重难点,即使是制药行业头部企业,在这方面也吃过不少罚单。华东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修光利告诉记者,从客观方面看,这与制药行业本身VOCs治理的复杂性相关。“制药企业生产品种多、所涉原料广,特别是原料药制备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有机原料和有机溶剂,导致其产生的VOCs种类繁多,排放成分复杂、性质差异大。不仅如此,制药企业生产流程长,VOCs产生环节多,无组织排放情况较多,序批式的生产操作方式导致排放的波动性较大,增加了企业污染治理难度。”修光利说。一些大企业能生产上千种药品。药品所用原料可分为活性药物成分(原料药)、非活性成分(辅料)和包装原料,其中,生产原料药的企业污染较重,利用原料药生产片剂、胶囊等的单纯制剂类企业污染较轻。在浙江,原料药约占全省医药工业一半比重。通常情况下,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生产原料药,小型企业购买原料药做片剂或精包装。一些地区采用合同加工外包(CMO—Contract Manufacture Organization)式的制药企业,其药品品种复杂,也值得关注。药品所用原料越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化学反应越多,产生的VOCs物种也越多。比如,生产布洛芬类消炎止痛药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至少7种,生产对乙酰氨基酚等解热镇痛药则至少产生氨、氮氧化物、硫酸雾等21种大气污染物。“需要注意的是,制药企业所用的原辅料,有时还涉及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和使用,比如布洛芬制药过程需要用到中间体异丁苯乙酮。医药中间体所用原料更加复杂,一些制药企业并不生产医药中间体,而是从其他化工企业购买。也就是说,药品产量激增,不仅带动制药企业VOCs排放量增加,还带动提供医药中间体的化工企业VOCs排放量的增加。”修光利说。他还指出,生产药品从第一步到最后一步可能有几十个环节,VOCs排放至少涉及7—8个环节,生产环节涉及的连接部件多,泄漏排放风险大。同时,药厂的药品一般都按批次生产,一批药品经过几小时的化学反应(或发酵)后再进入下一环节。物料的间歇式进出,导致产生的VOCs间歇排放,气体浓度波动变化大;更换药品品种需要清洗生产系统,清洗环节排放浓度高,这些都挑战着企业的治理能力。修光利告诉记者,受现有技术条件限制,制药企业产生的部分VOCs物种还缺乏监测方法,特别是一些低阈值特征污染物,虽然单一物质排放浓度达标,但综合恶臭(异味)仍十分明显,治理难度大;类似二氯甲烷等卤代烃的使用比较普遍,挥发性和毒性都很强,直接使用燃烧法会带来二次污染风险。但目前预处理技术非常不成熟,吸附脱附回收利用技术效果也不稳定。制药企业VOCs物种的复杂性对高效的RTO等处理设备的稳定运行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亟待解决:加强全过程管控、高效治理技术研发“对于制药企业的检查,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检测虽然合格,但异味还在。”郑兴春坦言。他希望,制药企业能在原有效率较低的VOCs处理设备上,加装二级、三级处理装置。处理装置升级是优化制药企业VOCs治理的末端环节。王洪昌指出,更应加强全过程管控,从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过程控制、治污设施建设、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一体式优化控制路线。一是加大源头控制力度,积极推广绿色制药技术、推进清洁生产。鼓励采用酶促法、酶法裂解等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先进药品回收工艺,对于6—APA产品,用酶法裂解替代化学裂解法,可以减少65%的有机溶媒和化学品;推广密闭化、管道化、连续化生产工艺与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度和难以去除高毒的原料等。二是加强设备密封操作要求,全面提升装备水平。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并进行垂直流设置,利用设备之间的层高差实现无缝化对接;生产装置采用DCS自动化控制,采用先进的温度测量、压力测量、液位测量仪器、仪表;鼓励使用无泄漏设备和连接部件。三是强化以资源化为目的的VOCs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目前,很多制药企业采用同一系统收集处理混合VOCs废气,不利于有机溶剂资源回收,还大幅增加VOCs治理难度和费用。分类分质收集,不仅能有效提高废气浓度和物质纯度、降低风量,也便于采用深度冷凝、高效真空脱附等技术,提高溶剂回收率。修光利表示,2021年,由华东理工大学牵头制定、三省一市发布实施的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就明确要求对VOCs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有助于推动VOCs治理技术低碳化改造。另外,分类收集可以考虑与《标准》中的控制项目结合起来。国家和地方标准针对制药行业都提出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以及一些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基本覆盖了化学药品原料药企业涉及VOCs的典型种类,我们也在《标准》的附录中基于产品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企业可根据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产品等情况,从中筛选需要控制的VOCs。”修光利说:“未来,还要进一步研发适合不同种类VOCs的监测技术方法。”他透露,今年,适用于长三角地区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正在制定,VOCs治理技术将遵循高效安全、节能低碳方向,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构建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同时,鼓励企业对有机溶剂回收利用。通过标准规范引领技术改造,推动化学合成类制药、发酵类制药等行业转型升级。
  • 普洛药业—岛津联合实验室启程,携手提升药品研发生产水平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本着战略需要、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组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实验室”,旨在以合作实验室为平台,发挥双方优势力量,在制药行业领域共同开展科研与学术合作,开发前沿技术以及市场热点方面的应用方案,携手提升药品研发生产水平。该合作实验室经过一年时间的积极筹备,于6月5日在普洛药业公司总部研究院隆重签约挂牌,双方的合作事业正式扬帆起航。普洛药业公司采购总监李淑清主持仪式并介绍其公司出席仪式的嘉宾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浙江区经理曾新华介绍其公司出席仪式的嘉宾普洛药业公司行政总监聂文彬介绍其公司概况 聂文彬行政总监全面介绍了普洛药业公司自1989年创立以来至今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产业布局与战略、研发创新体系、生产运营与企业文化等诸多内容。普洛药业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经营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生物制品等系列产品为一体的医药化工企业,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在全国多地都建有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已经跻身全国医药工业50强。公司总部研发中心早在06年就被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先后自主开发了多个国家级、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拥有非常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华东区经理吴国华介绍其公司概况 吴国华经理介绍了岛津公司自1875年创业以来至今144年的悠久历史,以及以领先时代的科学技术,不断钻研与创新,为广大制药领域用户开发生产出的大量优质产品与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着重介绍了岛津公司与医药领域领先的大学、研究机构的广泛且深入的合作。普洛药业公司优胜美特研究院院长詹威强发表祝辞祝贺合作实验室的成立 詹威强院长在祝辞中谈到,随着中国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药品的需求,无论是医药监管部门还是各医药企业都对药品研发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洛药业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改善人民的健康生活而不断努力着。高质量的医药研发与生产离不开高水平的研发生产设备。日本岛津公司以光技术、Ⅹ射线技术、图像处理技术这三大核心为基础,为全世界的医药企业提供“利器”。他强调普洛药业-岛津联合实验室的正式成立必将极大提升普洛药业医药产品相关的质量与研究能力,我们的研发团队一定会充分利用联合实验室这个平台,不断提升研发水平。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医药行业部部长吕冬发表祝辞祝贺合作实验室的成立 吕冬部长在祝辞中谈到,普洛药业公司的原料药业务、合同研发生产服务及制剂业务在国内制药工业界占用举足轻重的地位。岛津公司不仅提供品质优良的软硬件产品,同时还提供各个应用领域的全面应对方案,比如从基因毒性杂质分析鉴定、“注射剂一致性评价”、药物包材相容性检测技术等近期用户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结合岛津先进分析技术提供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通过双方在产品性能研发,应用技术探讨,售后支持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开展合作,真正达到双方的互赢互惠。 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华东大区经理张淳与普洛药业公司采购总监李淑清在合作实验室协议书上签字岛津公司中国开发中心中心长井上武明与普洛药业公司质量监管部总监兼巨泰药业董事长马巧芳共同为合作实验室揭牌签约揭牌仪式结束后,双方随即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交流 岛津公司中国开发中心副中心长兼产品企划部部长国广冲之介绍了刚刚在中国市场发布的岛津首套融合“AI”与“IoT”尖端技术的旗舰级液相色谱新品Nexera LC-40出席合作实验室签约揭牌仪式的嘉宾合影留念
  • 罗氏药品不良反应即便属实中国也无赔偿规定
    日前,瑞士制药巨头罗氏公司因隐瞒致死或副作用报告而被英国监管部门紧急调查。报道称,15年间,1.5万人可能服用其药物而死亡,6.5万人因服用其药物后可能存在副作用。报告中涉及到八款药物:乳腺癌药物阿瓦斯汀、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牛皮癣药物Raptiva、中风药物阿替普酶、B型肝炎药派罗欣、风湿性关节炎药托珠单抗、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新药美罗华、肺癌药物特罗凯。其中阿瓦斯汀、赫赛汀、特罗凯、美罗华均在中国有售,且有的药物已经使用10年以上。   搜狐健康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孙忠实,孙教授表示:制药公司之所以隐瞒不良反应的报告,大多数的原因是急于收回昂贵的新药研制成本。以下为采访实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 孙忠实   在罗氏公司此次涉案的相关的8种药品中,五种已经在中国上市,分别是阿瓦斯汀、赫赛汀、特罗凯、美罗华、派罗欣。这五种药品都在中国广泛的使用,尤其是赫赛汀和美罗华,都在中国有着超过10年的销售历史,同时也是最畅销的抗癌药物。   制药公司之所以隐瞒不良反应的报告,大多数的原因是急于收回昂贵的新药研制成本。因为只有推广得越大,有越多病人使用,新药才能够产生更大的利润。罗氏公司此次事件在1997年就初露端倪,但是在今年才被全面查处。这次隐瞒持续了如此长的时间,这是因为国外的制药公司一般都会主动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而非自主隐瞒。所以国外的不良反应监管机制可能存在较为松散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此次隐瞒没有及时被发现的原因。   在中国,有关于阿瓦斯汀的不良反应在前年就有反应。虽然超出了说明书的使用范围,但是这种抗癌药在中国被广泛地应用在眼科中。2010年,上海就有十几名眼科患者出现了使用阿瓦斯汀的不良反应,最严重者甚至失明。但是这一事件并未阻止阿瓦斯汀在中国的超说明书使用。因为此类药物的确在临床上对眼科疾病有不错的疗效,所以许多医生在征求患者的同意后,也就是在患者“知情同意“之后,仍然将阿瓦斯汀应用于眼科疾病。   虽然此次罗氏公司在英国被查出隐瞒不良反应,但是在国内却从未有过相关的数据,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确实比较缺乏。   此次事件曝光之后,国外的处理方法有可能是对制药公司处以大额的罚款,同时制药公司也会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大额的赔偿。但是在中国,04年最新版的《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药企应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赔偿”。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要求药企对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做出赔偿。在以往中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大多数情况都是医院、药企、药监部门、患者在法律机构的调解下自行决定一个赔偿数额。但是在中国,对于具体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标准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中国药监部门可能采取的反应可能是采取一项较为详细的调查,根据调查所得出的具体数据判断药品利弊,然后再做出相应决策。   对于正在服用上述药品的国内患者来说,反应不良反应的最佳途径是先到医院检查,然后根据相关检查结果请医生判断自己是否出现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如果不良反应存在,医生应该报告给当地的不良反应检测部门,再逐级上报到中央药监部门。
  • 加拿大发布《食品药品法规》多项修正提案
    加拿大卫生部2010年1月18日发布了G/TBT/N/CAN/293、294、295、296、297号通报。标题:《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其中:   293号通报   通过除去四种药品成分的列入,允许其具有非处方分类的资格,并且建议根据《天然保健品法规》,这些药品成分可以(全部或部分)作为非处方天然保健品管理。这将意味着含有这些药品成分的产品在加拿大出售将不需要处方,而且根据《天然保健品法规》,制造商可以申请这些药品成分的销售授权。主要有:   欧芹脑,油剂-欧芹脑油,是在欧芹籽、莳萝籽,以及最低程度在茴香籽、檫木根皮和其他植物种类的香精油中发现的。大约1克/天的剂量会使人受到毒性作用的影响。然而,在食物中通常存在的欧芹脑油显示没有在草药中发现的毒性剂量。   积雪草提取物及其有效成分-积雪草提取物,源自称为积雪草(gotukola)的小植物。积雪草提取物是一种浓缩的制剂。   地阿诺及其盐类和衍生物-地阿诺,也称为二甲氨基乙醇或DMAE。是在鲑鱼子、甲壳类动物和鱼油中发现的一种天然来源的化学物质,是一种卵磷脂的先质,一种在体内用于产生乙酰胆碱的化学物质,一种在头脑及身体其他部分发现的化学物质。   可可碱及其盐类-可可碱,是在可可粉和巧克力中发现的一种天然存在的化学物质,并且同样也可以合成配制用于商业用途。可可碱对人类的影响类似咖啡因,但程度较低。   293号通报拟批准日期,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6~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在措施批准之日。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年3月11日。   294号通报   旨在为修订目前列入《食品药品法规》目录F第I部分的四种药物成分在保留特殊浓度、用途、给药途径处方分类的同时,规定允许非处方分类免除的提案提供评议机会。   依照《天然保健品法规》,该修正提案将允许制造商申请含有下列四种药品成分拟议免除的浓度、用途、给药途径或剂量的产品作为天然保健品的销售授权。   多巴胺及其盐类。目前列入的多巴胺及其盐类将修订成保留多巴胺及其盐类静脉注射剂(注射用药物)型处方分类。所有其他任何浓度和用途的剂型和给药途径将免除处方分类。多巴胺是通过静脉注射给药治疗肾脏衰竭、感染性休克,以及由于心脏病发作导致的急性心力衰竭。   金及其盐类。将修订成,保留金及其盐类和衍生物静脉注射剂(注射用药物)型的处方分类。经修订的列表将以不会改变金诺芬(一种单独列入目录F的金衍生物口服药)分类的措词表达。作为处方药品,金化合物注射给药(通过注射),用于治疗其他治疗方法已经无效的风湿性关节炎患者。   洛伐他丁。将修订成,除了当洛伐他丁以规定每一剂量单位或每天的剂量低于1.0毫克的口服剂型出售时之外,保留所有浓度和剂型的处方分类。含有低于1.0毫克的口服剂型的洛伐他丁将从处方分类中免除。   尿嘧啶及其盐类。将修订成,当出售用于治疗癌症时,保留尿嘧啶及其盐类的处方分类。尿嘧啶及其盐类在任何浓度、剂型或给药途径的其他用途将免除处方分类。尿嘧啶作为处方药与其他抗癌药品协力提高抗癌活性和减少不良反应。   295号通报   依照《天然保健品法规》,该修正提案将允许制造商申请含有下列三种药品成分拟议免除的浓度、用途、给药途径或剂量的产品作为天然保健品的销售授权。其中:   二甲基亚砜:当二甲基亚砜出售用于治疗间质性膀胱炎或硬皮病,以及所有兽医用途时,保留人用处方分类。所有其他用途的任何浓度和任何剂型的人用二甲基亚砜将从处方分类中免除。   左卡尼汀:当出售用于治疗原发性或继发性左卡尼汀缺乏症时,左卡尼汀及其盐类和衍生物保留处方分类。所有其他用途的任何浓度、剂型或给药途径的左卡尼汀及其盐类和衍生物将从处方分类中免除。左卡尼汀是在动物产品中自然存在的,并且在大部分植物中少量存在。原发性左卡尼汀缺乏症是一种涉及左卡尼汀在体内处理的遗传疾病,并且会导致肌无力和心力衰竭死亡。继发性左卡尼汀缺乏的综合病症是为数众多的,并且包括新陈代谢的遗传缺陷。   L-色氨酸:当作为单一成分出售时,将规定L-色氨酸的处方分类。L-色氨酸是不能在人体内合成的必需氨基酸之一,并且必须在饮食中供给。L-色氨酸在体内作用于维生素B3和神经递质5-羟色胺的形成。   296号通报   拟将四种药品成分增补进《食品药品法规》目录F第I部分。   艾库组单抗(Eculizumab)。用于治疗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一种罕见的造血干细胞发生病变,在夜间发生血红蛋白尿)的患者。需要在有具体的说明书或在医生的直接监督下使用。   奥美沙坦酯。用于高血压产生原因不明的低血压症患者。奥美沙坦酯通过人体中自然产生的荷尔蒙和有效影响血压的血管紧缩素II起作用。需要在有具体的说明书或在医生的直接监督下使用。   血小板生成素拟肽。是一种用于治疗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种体内免疫系统破坏血小板的疾病)患者血小板数量低的蛋白质。需要在有具体的说明书或在医生的直接监督下使用。   人白介素12/23单克隆抗体。用于治疗中度至重度慢性斑块状银屑病。银屑病是一种造成皮肤上出现称作斑块的鳞状红色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在有具体的说明书或在医生的直接监督下使用。其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年3月27日。   297号通报   拟将三种药品成分增补进《食品药品法规》目录F第I部分。   戈利木单抗。是一种对免疫系统起作用的单克隆抗体,并且用于治疗成人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性关节炎(炎症性关节疾病),以及强直性脊柱炎(炎症性脊骨疾病)。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医生的直接监督,并且需要常规实验室监测。戈利木单抗在正常的治疗剂量标准可能产生不良或严重的副作用。   拉帕替尼及其盐类。是一种抗癌药,用于治疗患有HER2+(受体阳性)乳腺癌,发展并扩散到身体其他部位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医生的直接监督,并且需要常规实验室监测。   伏立诺他胶囊。是一种抗癌药,用于治疗皮肤T细胞淋巴瘤(一种免疫系统癌症),用在当该病持续、恶化或在用其他药治疗期间或之后复发之时。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医生的直接监督,并且需要常规实验室监测。
  • 罗氏药品被疑隐瞒致命隐患!已有数百名患者使用后死亡!
    p & nbsp & nbsp & nbsp 罗氏制药一款超过76万人使用的风湿性关节炎药物托珠单抗(Actemra),在美国已上市7年,却被质疑隐瞒了致命心脏并发症副作用! /p p & nbsp & nbsp & nbsp 近日,美国健康医疗知名媒体《STAT》发布一项调查称,有数百名患者使用这款药物治疗后死亡,但是患者从未收到过类似的药物副作用提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alt=" " src=" http://pic.biodiscover.com/files/x/3x/201707030937452558.JPEG" / /p p & nbsp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缺乏警示标签被质疑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罗氏托珠单抗于2010年在美国上市,是一种用于治疗对其他药物不能耐受或无效患者的中至重度类风湿关节炎药物。据《STAT》报道称,有数百名患者服用托珠单抗后,死于心脏病、心力衰竭或肺部并发症,还有很多患者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与同类竞争药物不同的是,托珠单抗一直宣称的是,与心脏病、心力衰竭或危及生命的肺部并发症无关,甚至称对于深受药物副作用折磨的150万名美国患者带来希望。 /p p & nbsp & nbsp & nbsp 然而,《STAT》通过统计分析了超过50万份类风湿性关节炎的药物副作用的报告,发现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托珠单抗存在的心脏病、心脏衰竭、中风或其他副作用风险,不低于其他同类药物甚至更高。 /p p & nbsp & nbsp & nbsp 事实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也已经接到1128份服用托珠单抗后死亡的报告,并对其安全性多次进行上市后的再调查。虽然FDA一直无法确定该药是否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已有患者死亡与托珠单抗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的专家意见被纳入报告中。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STAT》文章介绍,有临床医生称,73岁的患者再接受托珠单抗静脉注射治疗,两天后死于致命性的脑出血。除了药物之外,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还有医生称,2014年,德国一位女性患者出现心脏病发作症状,可能与使用托珠单抗致命性心肌梗死相关。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一位40岁的患者Airs也表示,医生为其开风湿性关节炎药物处方时,称托珠单抗的副作用很小。但是在第一次接受输液后,立即出现了心悸症状,并持续了几天。 /p p & nbsp & nbsp & nbsp 此外,《STAT》称,罗氏依然没有改变Actemra的警示标签去提醒医生和患者潜在的副作用风险,导致医生开出对其尚未完成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测“脱标签”的处方。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陷入瞒报风波并非首次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虽然罗氏发表声明称,目前的数据暂不支持在说明书中列出这些事件,但记者搜集资料发现,对于罗氏托珠单抗来说并非个案。2012年,罗氏 “瞒报门”中,就涉及到这款药物。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 strong 罗氏共计有8万份死亡或不良反应报告涉嫌瞒报 /strong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在对罗氏制药总部药物安全警戒系统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罗氏隐瞒了1.5万例致死和6.5万例不良反应报告。 /p p & nbsp & nbsp & nbsp 其中,报告 strong 涉及托珠单抗以及乳腺癌药物阿瓦斯汀、乳腺癌药物赫赛汀、牛皮癣药物Raptiva、中风药物阿替普酶、B型肝炎药罗派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药美罗华和肠癌药物特罗凯7款药物 /strong 。 /p p & nbsp & nbsp & nbsp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将其归咎为罗氏药业不完善的问题报告系统,罗氏也在声明中指出此次事件为漏报和漏评,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配合人用药委员会(CHPM)的调查。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自称将配合调查的罗氏,这一次,陷入了不良反应瞒报事件,却是同款药物托珠单抗。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STAT》报道,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总结称,对于没有充分警告消费者关于药物的副作用,必须考虑为托珠单抗药物标签中增加心脏衰竭和胰腺炎的警告标签。俄勒冈健康科学大学肿瘤学家和医学伦理学家Vinay Prasad表示,与以往相比,如今药物获批更加容易,但FDA一直没有开展彻底的上市后监督,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同款产品中国有售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目前,这款托珠单抗药物在全球已有超过76万患者使用。而在中国,这款药物也已上市销售近4年。 /p p & nbsp & nbsp & nbsp 2013年11月,上海罗氏制药宣布 strong 托珠单抗在中国正式上市,中文名称为雅美罗 /strong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得知,目前已有400mg/20ml/瓶、200mg/10ml/瓶、80mg/4ml/瓶三种剂型的产品进口到国内。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在其说明书中, strong 对于不良反应的标注,也仅仅是感染、胃肠穿孔、血脂参数升高等,而对上述心脏病、心力衰竭和肺部并发症等高危风险,也未有警示性的说明。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由于雅美罗在国内上市时间还较短,尚未有心脏相关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不过,类似的不良反应并非没有记录过。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2014年4月,该药物在中国上市不到一年,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曾收治一名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在首次注射托珠单抗注射液时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并发心脏毒性,好在经积极抢救,患者症状缓解。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波士顿大学风湿病学专家David Felson博士表示担心, strong 托珠单抗的相对安全性,是基于短期的临床试验研究 /strong ,而根据病人的血液测试数据显示,血脂胆固醇和甘油三酯水平升高,提示随着时间的推移,托珠单抗可能导致严重的心脏问题。 /p p & nbsp & nbsp & nbsp “虽未查到相关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但隐患依然存在”,针对2012年罗氏瞒报不良反应事件,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曾公开表示,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落后于欧美,反映不良反应的最佳途径,是先到医院检查,判断是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存在不良反应,应报当地不良反应检测部门,再逐级上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本文转载自“健康中国盛典” /p
  • 从“红曲风波”认识软毛青霉酸、桔青霉素和红曲色素
    软毛青霉素及相关青霉菌毒素近期,日本著名药企小林制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部分消费者在服用该公司含有红曲成分的保健品后,出现肾脏等方面的健康问题,导致小林制药已撤回8种红曲保健品作为功能性标识食品的备案,其中3种商品已经召回。图片图片来源:财经网一般情况下,红曲类保健食品会检测是否含有已知的真菌毒素—桔青霉素。小林制药表示,他们选择的红曲菌不携带能产生桔青霉素的基因,在原材料测试报告中也的确没有检测到桔青霉素。3月29日,小林制药公司向日本厚生劳动省报告,其红曲产品中导致问题的成分可能为“软毛青霉酸(Puberulic acid)”。软毛青霉酸是在发酵过程中由青霉菌产生的天然毒素。据文献报道,从青霉菌发酵液中已分离出软毛青霉酸(Puberulic acid)、密挤青霉酸(Stipitatic acid)及其三种类似物Viticolins A–C等环庚三烯酚酮类(Tropolone)毒素。青霉菌毒素具有耐高温和侵害实质器官的特性,加热烹调也很难使其毒性减弱。目前,有关软毛青霉酸等青霉菌毒素导致的肾脏毒性报道较少,仍需进行相关研究。由于红曲菌在发酵过程中并不能产生软毛青霉素,有专家推测小林制药的红曲产品可能因为原料受到了青霉菌的污染而产生了软毛青霉酸,但具体原因还需后续的调查确认。相信该事件的发生将进一步促进红曲类食品检测的加强,相关检测标准将在不远的将来应运而生。红曲及其用途图片来源:财经网红曲也叫红曲红、红曲霉、红曲米,其作为一种天然发酵产物,成分复杂,包括多种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红曲可应用于制药、酿酒、食品着色等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公认的保健价值,特别是在降血脂、降胆固醇方面具有积极效果。目前,国内生产的红曲主要有三类,分别是酿酒红曲、色素红曲和功能红曲。▶ 酿酒红曲的糖化力高、酯化力强、有独特的曲香,广泛用于各种黄酒、白酒、醋、酱的酿造;▶ 色素红曲的色价很高,是纯天然的食品着色剂,通常用于肉制品、腐乳等食品的着色。▶ 功能红曲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用纯培养的红曲菌发酵生成的莫纳可林K(又称洛伐他汀,结构式见下图)等生物活性物质的红曲,常被用作防治心血管疾病的保健品和药品的原材料。各大厂商包括小林制药已将红曲米类食品开发为具有降血脂、降胆固醇功能的保健食品。我国对红曲类产品的使用要求红曲色素,属于复合色素,常用红曲添加剂为大米的红曲酶发酵产物或其提取物,为多种天然色素的混合物。目前, 已确定出化学结构的红曲色素主要有6种,包括黄色素、橙色素和红色素,结构如下:随着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对红曲及其制品的应用和管理日趋严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红曲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2g,产品中洛伐他汀应当来源于红曲,总洛伐他汀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10mg,且不适宜在少年儿童、孕妇、哺乳人群使用等;《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红曲米及红曲红作为着色剂可用于腐乳、碳酸饮料、果冻、糕点、配制酒等多种食品中,其中风味发酵乳中的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8g/kg,糕点中的使用量不得超过0.9g/kg,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不得超过1.0g/kg;另外,《GB 5009.15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红曲色素的测定》规定了对风味发酵乳、果酱、腐乳、干杏仁、糖果、方便面制品等食品中红曲红素、红曲素、红曲红胺3种红曲色素的测定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红曲色素(又称红曲红)是发酵产生的多种天然色素的混合物,由于发酵工艺的不同,市售红曲色素所含的色素成分及其含量不尽相同,也并非上述所有常见成分均可检出。另外,GB 5009.150-2016和SN/T 3843-2014标准中将红曲红胺的CAS号3627-51-8写为126631-93-4,而后者对应的名称为N-芴甲氧羰基-8-氨基辛酸(N-Fmoc-8-Aminooctanoic acid),对应的结构式见下图。尽管该化合物的分子式和分子量与红曲红胺完全相同,导致二者在一级质谱的分子离子峰完全相同(均为[M+H]+ = 382, [M-H]- = 380),然而二者的化学结构却差别巨大,因此其核磁谱图和二级质谱上的碎片离子峰有显著差别,在HPLC上的出峰时间和UV吸收也有明显的区别。检测人员在标准物质选择、采购和使用中应多加注意,避免产生错误的检测结果。红曲在发酵过程中可能因菌株变异或污染产生桔青霉素,其有很强的肾脏毒性,摄入过量会导致肾损害,因此桔青霉素是红曲类产品必检项。《GB 1886.18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中规定红曲红中桔青霉素的限量为0.04 mg/kg。《GB 1886.6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中规定红曲黄色素中桔青霉素的限量为1.0 mg/kg。阿尔塔科技作为被CNAS认可的食品安全检测有机标准物质生产制造商,根据科研单位检测热点,快速响应,积极研发软毛青霉酸、桔青霉素、红曲色素及其相关产品,助力食品安全检测,为守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红曲发酵过程可能产生的相关毒素标准品:了解更多产品或需要定制服务,请联系我们
  •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发布—岛津网络版CDS应对无忧
    2020年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要求》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发布后,岛津积极反馈,针对新要求进行解读,并基于在医药行业多年积累的数据完整性经验,结合岛津最新网络版CDS软件LabSolutions CS软件,提出了相应的电子记录和数据解决方案和服务,帮助广大用户从容应对新要求。 要点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要求。 解读 与以往法规不同的是,不仅是数据管理,还增加了记录管理,并强调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全生命周期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三条 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解读 重新对数据和记录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记录与数据的关系,因此不管是数据还是记录都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 电子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与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设施与配置:(一)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二)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或主机;(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络环境;(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与管理需求的应用软件与相关数据库;(六)能够实现记录操作的终端设备及附属装置;(七)配套系统的操作手册、图纸等技术资料。 解决方案 推荐采用网络化方案,即基于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将存储设备(服务器或主机)存放于专用机房进行安全管理。 岛津LabSolutions 网络版CDS方案示例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 解决方案 推荐使用基于Windows 活动目录(AD: Active Directory)服务管理服务器与计算机客户端,配合正确的多级账户角色设计,实现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岛津网络版CDS 不仅支持与域账号整合直接登录,还对系统中所有涉及日期和时间的电子记录,均统一以GMT(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存储于数据库中,确保时间的准确性。对于电子记录和数据,岛津网络版CDS采用数据库格式进行存储和管理,可以管理所有生成的PDF数据,支持网络化随时阅读、一键打印。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三)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四)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 解决方案 仅有数据备份操作已经不够了,还需要对备份/恢复流程进行验证,备份的生成与删除都须有相应记录。岛津推荐用户定期进行备份与恢复验证,网络版CDS已经自带灾难备份/恢复程序,以及项目备份/恢复程序,所有备份及恢复操作都有日志进行存储 。另外,岛津也可提供专业的备份与恢复验证服务,由专业资深工程师提供方案及操作,并提供专业的建议方案。 数据查看方面,岛津LabSolutions CS不仅向下兼容所有旧版本工作站数据,以LC数据为例,岛津LabSolutions CS支持LabSolutions单机版(含文件版和DB版)、LCSolution,甚至CLASS-VP工作站生成的数据,可直接打开浏览。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记录应当实现操作权限与用户登录管理,至少包括:(一)建立操作与系统管理的不同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的用户权限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管理员的权限;(二)具备用户权限设置与分配功能,能够对权限修改进行跟踪与查询;(三)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四)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解决方案 操作与系统管理权限要分开,以后必须独立设置系统管理员,不可由实验室分析员、主管或项目负责人兼任,设定专业的IT专职管理人员成为必需。岛津LabSolutions CS支持多个机种近1000条权限选项,以权限组方式进行管理。软件支持各权限项自由组合,只有拥有权限组管理权限的人员,才可进行变更修改,且修改时必须要输入相应审计追踪理由。 岛津LabSolutions CS 根据FDA 21 CFR Part 11法规进行设计,支持电子签名操作。 岛津LabSolutions CS拥有的审计追踪系统,含数据文件修改审计追踪系统配置审计追踪、用户与权限变更审计追踪,对任何变更均需输入理由,并以标准时间戳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项目应当根据系统的基础架构、系统功能与业务功能,综合系统成熟程度与复杂程度等多重因素,确定验证的范围与程度,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定用途。 解决方案 岛津LabTotal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全套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服务(CSV),基于用户需求及系统复杂性,为用户提供专属定制化验证服务,以符合预期需求。以上就是本次《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解读的全部内容了,更多岛津实验室数据管理软件功能,请登录岛津官网进行了解。
  • 禁止网售处方药 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网络药品.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4922c2b3-e9d5-4688-a9d3-7eaef238f038.jpg" /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p p   电话:010-88330854 /p p   传真:010-68311985 /p p   邮件:lincq@cfda.gov.cn /p p   附件: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p p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p p    strong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strong /p p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span /p p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p p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p p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p p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p p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p p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p p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p p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p p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p p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p p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p p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p p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strong /p p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p p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p p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p p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p p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p p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p p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p p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p p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p p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p p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p p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p p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p p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p p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p p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p p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p p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p p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p p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p p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p p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p p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p p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p p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p p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p p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p p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p p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一)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p p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 /p p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五条违法发布网络药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p p   网络药品销售,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p p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此前发布的关于网络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p p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480 号)中有关药品的内容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标准建设 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下为《实施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有序推进技术指南制修订,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提升标准管理能力。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相关标准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措施,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构建化妆品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协调,提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标准服务水平。  (三)提高技术审评能力。瞄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中药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审评检查机构设置,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应急和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决策中的作用,依法公开专家意见、审评结果和审评报告。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和渠道,增加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会议沟通频次,强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相关制度。建立国家药物毒理协作研究机制,强化对药品中危害物质的识别与控制。  (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重视循证医学应用,探索开展药品真实世界证据研究。优化中成药注册分类,加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管理。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五)完善检查执法体系。落实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有关部署,加快构建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体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办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员队伍,延伸监管触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的突击性、实效性。加强境外检查,把好进口药品质量关。建立检查力量统一调派机制。国家药品检查机构根据重大监管任务需要,统一指挥调派各级检查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稽查工作需要,统筹调派辖区内药品检查员。鼓励市县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等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参与药品检查工作。  (六)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加强药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完善省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药品尤其是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监管部门协同。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指导,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调派等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  (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完善科学权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推进创新疫苗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与检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建设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实验室,补齐检验检测能力短板。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能力达标建设。  (九)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巩固提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为国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机构。  (十)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省、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联动应用。  (十一)提升化妆品风险监测能力。整合化妆品技术审评审批、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稽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构建统一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平台、快检技术、网络监测等方面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加强国家药监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建设,开展常态化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各级负责药品监管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国家参考品原料样本应急调用机制,有效维护应急检验设备设施,强化应急关键技术研发。  (十三)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制定统一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实行药品编码管理,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责任。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开始,逐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等衔接。发挥追溯数据在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  (十四)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大数据应用,提升从实验室到终端用户全生命周期数据汇集、关联融通、风险研判、信息共享等能力。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品种档案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有关数据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基于大数据的关键共性技术与应用,推进监管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十五)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监管领域的融合应用。建立健全药品注册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系统和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推进审评审批和证照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加快推进化妆品监管领域移动互联应用,提升办事效率与服务水平。推进各层级、各单位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逐步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坚持以网管网,推进网络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网络交易的质量监管能力。  (十六)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紧跟世界药品监管科学前沿,加强监管政策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进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  (十七)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强化专业监管要求,严把监管队伍入口关,优化年龄、专业结构。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重点培养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加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实现核心监管人才数量、质量“双提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任务实际情况,完善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养方案,加强对省、市、县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缩小不同区域监管能力差距。加强国家药品监管实训基地建设,打造研究、培训、演练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并推广使用云平台,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  (十八)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适应药品监管全球化需要,深入参与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交流合作。以重点产品、重点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实现监管互认。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国家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地方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提档升级,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药品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善治理机制。压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药品监管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的数据衔接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判定标准、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创新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政策,合理安排监管经费。建立审评审批企业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技术支撑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升购买服务效能。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药品监管工作。  (二十二)优化人事管理。科学核定履行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职能的技术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引进具有国际监管经验、熟悉中国产业实际的高级专业人才。创新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人才职业发展瓶颈。合理核定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向驻厂监管等高风险监管岗位人员倾斜,更好体现工作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激励担当作为。加强药品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干部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忠实履行药品监管政治责任。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加强人文关怀,努力解决监管人员工作和生活后顾之忧。优化人才成长路径,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监管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形成团结奋进、积极作为、昂扬向上的良好风尚。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 罗氏制药巨头瞒报1.5万死亡报告 三款药品国内有售
    据英国媒体7月7号报道,瑞士制药巨头罗氏公司日前因隐瞒1.5万例致死和6.5万例不良反应报告而被英国监管部门紧急调查,此事涉及的药品达八款。记者从罗氏中国官网了解到,其中三款药物在我国有售,分别是赫赛汀、特罗凯和美罗华。目前,英国和欧盟监管部门都下令对罗氏公司进行调查,并对罗氏公司这一隐瞒行为采取行动。
  • 同仁堂称涉汞药品符合国标 中药协会力挺同仁堂
    《经济参考报》24日刊文《二度遭遇“质量门” 同仁堂三缄其口》后,24日晚间同仁堂发表声明称,牛黄千金散规格、小儿至宝丸严格按 照国家药品标准加工、生产和销售,不存在朱砂超标问题。通过复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香港厂商会检定中心检测,健体五补丸汞含量小于10μg/日服量,符合香港卫生署的标准。   社会各界纷纷质疑朱砂的安全性,甚至提出“封杀朱砂、禁止朱砂入药”的说法。同仁堂含朱砂药品究竟质量如何?有哪些不良反应?   25日,中国中药协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联合召开的中药安全性论坛上,专家纷纷指出,朱砂是一味非常有效的治疗性药材,但不少中药品种由于缺乏严谨的临床数据支撑,导致了中药频频陷入信任危机。   “临床中,我从未发现一例患儿因使用朱砂或含有朱砂的中成药出现不良反应。”北京东直门中医院儿科教授徐荣谦告诉记者,朱砂在临床上主要用于危、急、重病症。   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梁爱华指出,尽管朱砂的成分中含有硫化汞,但经过炮制去毒后,能够入药使用。“不能一提到汞就觉得毒性很大,封杀朱砂的言论不客观。”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谈“毒”色变。专家指出,不少中药品种缺乏严谨的临床数据支撑,导致中药频频陷入信任危机。   “国家要求药品上市后应做四期临床实验,但很多厂家没做。现在没有发现不安全的数据,但不具备说服力。企业只有做大样本、多中心的试验,拿出客观资料来,大家一看都明白了。”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教授安效先指出。   由于毒性药材的作用机理复杂,对于像含有朱砂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专家认为,中药企业必须加强基础性研究和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拿出可信服的科学数据。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高思华说,同仁堂等企业不仅应该研究朱砂一味毒性药材的作用和副反应,还应研究与其他中药配伍后可能出现的毒反应。   中国药品检定所所长马双成认为,企业是药品的第一负责人,应对自己的拳头产品投资进行研究、通过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拿出数据证明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告诉记者,企业应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选择使用量大、群众关心的中成药进行基础性研究,拿出翔实的科学数据。据他透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将就中药安全性问题发布公开信息。
  • 广东省公安厅成立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局
    p   经广东省政府研究决定,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局”,并增设“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处”。 /p p   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指出,省公安厅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专班,组织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食药环侦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打击行动,有力震慑了各类危害食品药品与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对民生安全的信心。 /p p /p
  •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会议召开,关注药品快速检测技术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6年9月23日,中国国际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展览(MICONEX2016)的同期会议之一,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承办的“ strong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 /strong ”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召开。本次会议属于“科学仪器服务民生学术大会(SIC2016)”的分会场之一,吸引了一百多位观众参会,现场座无虚席,与会者聚精会神地聆听了各位药品分析检测技术领域专家的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会议现场.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d46752a-851c-470d-a4de-47611f0dfe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以下为部分精彩报告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一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ad229c7d-9146-4337-b2e3-0ba9b5c8251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尹利辉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网络平台 /span /strong /p p   报告简要介绍了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系统的网络拓扑结构、统计分析模块构架和统计分析页面访问方式。另外还详细介绍了网络平台的功能,包括药品管理、假劣药管理、外观鉴别管理、近红外检测管理、工作手册管理、快检文库管理、质量公告管理、检测记录管理、快检任务分配管理、试剂盒管理、车辆设备管理、统计分析和在线交流管理平台等。报告详细介绍了各项功能的内容以及数据库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及车载客户端的功能。系统上线投入使用后,将使我国药品快检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二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303a694f-511e-46bd-a3f8-d5c96a445c67.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 陆峰教授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薄曼联用仪的开发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应用研究 /span /strong /p p   近年来,虽然薄层色谱法(TLC)的应用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优势:如样品预处理简单、可同时展开多个样品、展开方式多、结果直观易于保存等。因此在中药这样的复杂体系中仍得到广泛应用。而TLC的缺陷在于手工操作过程复杂、结果稳定性不佳、分离检测手段原始、需要随行对照品等。传统表面增强拉曼光谱(SERS)的特点是灵敏度高、特征性好及适合多种形态物质的分析。同时这项技术也存在实用性数据库容量不足、难以分析复杂样品以及智能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将TLC及SERS联用,则可解决上述问题。报告介绍了二者联用的常见方式以及陆锋教授课题组承担项目的进展。目前,课题组研制的薄曼联用仪及其药品快检支撑系统已实现商业销售,可广泛使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诸多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三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8252efcc-d430-44c4-b455-44cd2bc4069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信息工程中心 吴志生副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评价研究与应用 /span /strong /p p   当前,国际制药行业对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国政府对药品质量提升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另外,由于近年来分析化学的飞速发展,药品分析方法已从静态分析发展为快速动态分析、由破坏试样分析发展为无损分析、并由离线分析逐渐转向在线分析,其关注的要点即为实时分析。药品均一性评价的研究思路为全程质量实时评价,可以实现浓度、湿度、密度、包衣厚度、粒度等制药工艺方面的实时评价 还可以实现不同剂型生产过程的评价。报告主要介绍了过程质量均一性及成品质量均一性评价的实际案例,并简要介绍了课题组部分平台的建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四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7c423b95-47a8-495d-ba9d-dea42e5b31d8.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张斗胜博士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药品评价中关键溶出装置应用进展 /span /strong /p p   目前常规使用的溶出仪具有稳定、高效及自动化的特点,可有效评价药品产品质量或批间均一性。但针对BCS分类III或IV的药品,由于药物溶解性及人体生理因素的影响,常规溶出仪则无法有效揭示药物体内外行为的关联。针对这样的问题,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开发生物模拟溶出介质以及开发新型溶出装置。报告主要介绍了溶出度测定法中的“往复法”和“流通池法”装置的原理、特点、优势及应用,另外还简单介绍了一部分非药典标准溶出度测定方法的研究进展。随着科学的发展、测试仪器和检测方法的不断更新,体外溶出试验将在模拟药物体内行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wu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4fc5af85-1e16-457b-a1ba-5045fdb7ce89.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普析通用有限公司 刘晓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针对GMP新增附录的解决方案 /span /strong /p p   我国药品GMP新增附录为“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并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报告主要介绍了普析通用针对这两项药品GMP新附录的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了产品的特点及优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六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71e9730-5310-4ce0-b837-ed85479d58d1.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人:北京金剑之光有限公司 曹国营教授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题目:药品快速检测新技术 /strong /span /p p   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是利用药物成分、标签、说明书、包材等在不同的波长光源条件下吸收光谱和反射光谱的强度差异,肉眼直观地对产品进行的现场外观快速检测的分析技术。非常适合基层药检机构使用。报告介绍了在实际药检工作中,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的应用案例。 /p p br/ /p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 & nbsp & nbsp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通字〔2015〕27号& nbsp /strong & nbs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br/   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遏制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br/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br/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禁毒办 br/ 2015年9月24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strong br/ /p p br/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p p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p p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p p   第四条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p p   第五条 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禁毒办。国家禁毒办经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的未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禁毒办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p p   第六条 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 /p p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医学、药学、法学、司法鉴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p p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议: br/   (一)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 br/   (二)对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br/   (三)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 br/   (四)滥用或者扩散情况; br/   (五)造成国内、国际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情况。 /p p   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p p   第八条 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提出列管建议的,国家禁毒办应当建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列管。 /p p   第九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家禁毒办列管建议后6个月内,完成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 /p p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应当加快进程。 /p p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c636039d-0464-4e63-a6cc-430b4181085e.doc"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doc /a /p p br/ /p
  • 【网络会议】:临床试验药品的除菌过滤工艺验证——默克密理博生物制药工艺基础课堂十二
    【网络会议】:临床试验药品的除菌过滤工艺验证&mdash &mdash 默克密理博生物制药工艺基础课堂十二 【讲座时间】:2015年06月18日 10:00 【主讲人】:刘秋琳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微生物学硕士学位,2010年加入默克密理博,现任生物制药工艺市场部无菌技术咨询及验证专员,主要负责与无菌产品相关的工艺技术问题,及与无菌过滤、一次性系统、病毒去除、超滤等工艺相关的验证和法规问题。) 【会议介绍】 与大规模生产和上市药品比较,临床试验药品所面临附加的挑战和复杂性,有更大的产品交叉污染和混淆的风险。因此,与用市售药品治疗的患者相比,参与临床试验的对象暴露于更高的风险。关于临床试验药品的除菌过滤工艺验证,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该风险。 本次讲堂内容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早期研发阶段如何进行临床试验药品除菌过滤验证,有哪些法规要求以及关键操作方面的详细建议。 ------------------------------------------------------------------------------- 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 2、报名并参会用户有机会获得100元手机充值卡一张哦~ 3、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06月18日 12:00 4、报名参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1446 5、报名及参会咨询:QQ群&mdash 379196738
  • 网络研讨会 | USP<922>水活度检测方法:将水活度纳入药品安全计划
    自2006年USP (关于水活性在制药中的应用的信息章节)发布以来,制药行业对水活度测试的需求一直在稳步增长。尽管为水活度的使用提供了指导,但它不是正式的方法。现在USP推出 Water Activity作为正式的方法,有望将促进其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来实施。本次网络研讨会将回顾最近发布的USP 922水活性方法,以及如何促进水活度检测方法在药物安全和质量控制的应用。会议主题将包括水活度的理论和测量,重点是水活度在药物中的应用,包括微生物生长控制、API稳定性、水分迁移控制、溶解质量、水的冻结过程和包装。网络研讨会议程 简介:药品中水分活度的理论和测量方法 USP 概述 结晶形辅料和无定形辅料的临界水活性 水分活度与微生物生长,活性成分降解的关系 如何跟踪水分迁移与水分活度 受邀嘉宾介绍 Carter博士专门从事水活性,水分吸收,水分测定,和货架期的研究。在华盛顿州立大学(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获得食品工程和作物科学博士和硕士学位,在韦伯州立大学(Weber State University)获得植物学学士学位。他拥有24年的研发经验。曾在超过23个国家担任培训研讨会的讲师,并为世界各地的公司提供现场培训。他撰写了20多篇关于水分活度、水分吸附等温线和完整水分分析的白皮书,参加了数百次的推广演讲,并在许多科学会议上发表演讲。此外,他还开发了货架期简化案例和水温积蕴值货架期模型,是将水活度应用于货架期预测的领先专家。 线上直播时间:2月22日 13:00-14:00(请扫码填写参会信息)谁应该参加? 制药研究科学家 制药配方科学家 药物质量控制经理 药物质量控制技术人员 制药风险评估团队 制药研发经理 制药生产经理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400余项整合标准,共涵盖1.2万余项指标,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p p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群众健康,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利用3年时间牵头完成了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的任务。食品标准清理涵盖以往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标准。除将千余项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移交农业部门清理外,经研究论证,提出其余3000余项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清理意见,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 /p p strong 以下为通知全文: /strong br/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现公开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如下: /p p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p p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有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重点任务,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要加强标准相关基础研究,推动促进相关科研成果向标准的转化。 /p p   (二)立项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进口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标准 餐饮服务、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等相关标准 特殊食品相关标准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 以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人群集中供餐食品安全与营养操作规范类标准的研制。 /p p   二、立项申报要求 /p p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 /p p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技术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p p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p p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p p   (一)各级卫生计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检部门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收集、汇总、筛选、审查本系统立项建议,确定立项优先顺序,组织完成网络报送,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和书面程序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 /p p   (二)报送方式。 /p p   1.网络报送。登录http://www.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电话:010-52165465)。 /p p   2.书面材料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www.cfsa.net.cn/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盖章后报送。 /p p   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申报2018年标准立项建议。农药残留限量及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残留委员会,联系人秦冬梅,电话010-59194078 兽药残留限量及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委员会,联系人郝利华,电话010-62103930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张朝明,电话010-59194776。电子件请发送至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农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aqs.gov.cn/。 /p p   其他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请邮寄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 /p p   (三)网络报送和书面报送截至2017年8月1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5日 /p
  • 盘点|单抗靶点TOP10及代表药品
    p    span style=" color: rgb(146, 208, 80) " 药物与机体生物大分子结合的部位即药物靶点。当前国际上药物研发领域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药物靶点的研究和发现。新的药物靶点的发现往往会成为一系列新药发现的突破口,靶点研究对药物研发企业的意义不言而喻。本文对单抗领域TOP10的热门靶点及代表性药品进行盘点与简要分析,如VEGF/VEGFR、TNF-α、CD20、HER2以及白介素家族靶点成员。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药物靶点定义: /span 协和医学院药物筛选中心主任杜冠华对药物靶点这样定义:药物靶点是能够与特定药物特异性结合并产生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作用的生物大分子或生物分子结构 对物质的结构产生生物效应,在复杂调节过程或作为通路中具有主导作用 病理条件下对物质的表达、活性、结构或特性可以发生改变。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单抗热门靶点TOP10 /strong /span /p p   我们从国内外上市及国内临床三个维度统计了近7年与靶点相关联的药物数/临床试验数总和,得出了关联总数前10的靶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99" height=" 300" title=" A.jpg" style=" width: 443px height: 23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24aa8bee-9dc0-4490-b61b-db727c57c17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图:关联国内上市单抗药物数TOP10靶点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img width=" 599" height=" 305" title=" D.jpg" style=" width: 425px height: 262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5479a955-b9de-4c7f-8526-154f8c74b67d.jpg"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图:关联国外上市单抗药物数TOP10靶点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img width=" 599" height=" 298" title=" E.jpg" style=" width: 397px height: 26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a31ee332-fbe0-4aeb-9c92-e8ae4654cc00.jpg"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图:关联国内临床试验数TOP10靶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国内上市单抗药品作用靶点榜首:VEGF/VEGFR /strong /span /p p   国内上市单抗药品作用的靶点,排名第一的是VEGF/VEGFR,对应上市药品数量达到8个,其中国产药品1个,进口药品7个 strong 。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一)VEGF/VEGFR靶点主要作用机制:血管生成信号通路 /span /strong /p p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Factor,VEGF),是细胞内刺激血管生成的信号蛋白,具备促进血管新生和再生的功能。VEGF通过与细胞膜表面的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VEGFR,又称酪氨酸激酶受体)结合,通过一系列信号通路传导产生生物学效应最终导致血管生成。VEGF家族主要包括5种:VEGFA、VEGFB、VEGFC、VEGFD、VEGFE。 /p p   1971年Folkman首次提出了肿瘤性血管生成理论,肿瘤的生长依赖于肿瘤的血管生成。VEGF(VEGFR)靶点抗体通过特异性结合VEGF(VEGFR),从而抑制下游信号通路,实现抑制血管生成的目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二)VEGF/VEGFR靶点代表药品 /span /strong /p p   贝伐珠单抗(Bevacizumab)是第一个针对VEGF靶点的人源化的单克隆抗体,具备高亲和力且特异性地结合 VEGF,达到抑制肿瘤血管增生的作用。2004年基因泰克公司的贝伐珠单抗(商品名安维汀Avastin)获得FDA批准上市,用于转移性结肠癌治疗。 /p p   除了实体瘤、湿性黄斑变性(AMD)发病机制中有异常血管生成,针对VEGF血管生成信号通路的靶向药物对该病有明确的治疗效果。上市公司康弘药业(002773.sz)当家品种,康柏西普(商品名朗沐)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新一代抗VEGF融合蛋白,也是中国首个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通用名的生物1类新药。 /p p   FDA已经批准的针对VEGF/VEGFR单抗或融合蛋白有贝伐珠单抗、雷珠单抗、阿柏西普、雷莫芦单抗。雷珠单抗是一种抗VEGF单克隆抗体片段,是由基因泰克公司开发于2006年首次通过FDA批准上市,商品名诺适得(Lucentis),用于是视网膜黄斑变性治疗。诺适得是基因泰克旗下首个VEGF单抗安维汀的Fab片段,与安维汀的作用机理一致。 /p p   除了单抗药物,作用于VEGFR的小分子药物对其他酪氨酸激酶也有抑制作用,已经上市的有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等多个品种。上市公司恒瑞医药(600276.sh)明星产品阿帕替尼,作为民族制药企业自主研发的第一个国家1.1类抗癌新药,也是恒瑞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靶向药物,其作用的靶点就是VEGFR。阿帕替尼也是全球第一个治疗胃癌的小分子靶向药物。阿帕替尼能够高度选择性的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2(VEGFR2)结合,阻断信号传导,强效抗肿瘤血管生成,从而抑制肿瘤的生长、转移和散播。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国产单抗药品作用靶点榜首:TNF-α /strong /span /p p   TNF-α是国产单抗药物最成熟的靶点,在已上市的10个国产单抗药物中,有3个单抗药靶点是TNF-α。 同时,TNF-α也是全球目前销售额排行首位的药品阿达木单抗作用的靶点。在2017年全球药品销售额前十榜单中,有四款药物靶点是TNF-α,其中三款是单抗药物。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一) TNF-α靶点主要作用机制:免疫细胞调节 /strong /span /p p   肿瘤坏死因子-α(Tumor Necrosis Factor-α,TNF-α)是一种主要由单核/巨噬细胞分泌的细胞因子(细胞信号蛋白),在系统性炎症的发生发展中有重要作用。 /p p   TNF有两种类型—TNF-α和TNF-fl,两者有相似的生物学特性,其中TNF-fl主要由T细胞产生,目前对其功能研究不多。 TNF-α由157个氨基酸残基组成,其许多生物学活性都是通过细胞膜上受体介导的。 /p p   TNF-α主要功能是调节免疫细胞,作为一种内源性致热源,可以导致发热、引起细胞凋亡,阻止肿瘤发生和抑制病毒复制等。TNF-α功能失调与多种疾病相关联:比如阿尔茨海默症、银屑病、癌症、重度抑郁、肠炎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二) TNF-α靶点代表药品 /strong /span /p p   以TNF-α为靶点的3个国产单抗药物中,最早上市的是中信国健(现改名三生国健)的益赛普,获批时间是2005年,主要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治疗。最近获批的以TNF-α为靶点国产药物是上市公司海正药业的安佰诺,是一种TNF-融合蛋白单抗产品,同样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治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99" height=" 107" title=" F.png" style=" width: 548px height: 9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a332158e-09a2-414d-b1a7-c5a3c4b8c18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表:以TNF-α为靶点的国产单抗药物 /span /p p   在TNF-α靶点药物中就有连续6年霸占全球药品销售额排行榜榜首的阿达木单抗(商品名修美乐Humira)。修美乐是由总部位于美国芝加哥的艾伯维公司(AbbVie)于2002年获得FDA的批准上市。生产厂商艾伯维公司财报显示修美乐 2017年全球销售额达到惊人的184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6.9亿美元,增速仍高达17%。修美乐是全人源化单抗药品,也是全球第一个上市的全人源化单抗药物。 /p p   2017年全球药品销售额前十榜单中,除了排名首位的阿达木单抗靶点是TNF-α,排名第二的来那度胺、排名第四的依那西普单抗以及排名第五的英夫利昔单抗的靶点也是TNF-α。其中来那度胺是小分子靶向药。 /p p   英夫利昔单抗(商品名类克)是由强生、默克和三菱田边公司联合开发的全球第一个TNF-α抑制剂,1998年获批FDA批准上市。类克是一种人鼠嵌合单抗,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银屑病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2017年类克全球销售额达到77.6亿美元。依那西普是辉瑞和安进公司联合开发,适应症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2017年全球销售额78.9亿美元。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CD20:B细胞主要生命周期表达的膜蛋白,淋巴瘤治疗重要靶点 /strong /span /p p   CD20为大家所熟悉很多都是通过罗氏的明星产品美罗华。美罗华自从问世以来,其与小分子化疗药物的联用已经成为某些特定类型的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标准治疗方案。美罗华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也让CD20成为药企最热门的药物开发靶点之一。CD20靶点单抗全球销售规模超过70亿美元,是商业价值较大的药物开发靶点之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一) CD20:主要参与B细胞的增值与分化 /strong /span /p p   CD20(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20)是位于B淋巴细胞表面的一种跨膜磷蛋白。B淋巴细胞是由骨髓内多能干细胞分化而成,是负责体液免疫的功能细胞,其发育经过祖B细胞(Pro-B),前B细胞(Pre-B),不成熟B细胞(Immature B)以及成熟B细胞(Mature B) 几个阶段。CD20在造血干细胞、祖B细胞以及成熟的浆细胞上并不表达,主要出现在前B细胞到成熟B细胞阶段。 /p p   非霍奇金淋巴瘤B细胞来源的比例占比达到70%,抗CD20的抗体可直接抑制B细胞 生长并诱导其凋亡。CD20在人体细胞中的表达方式、生物学作用和存在形式决定了其成为治疗B淋巴细胞瘤的主要靶点。虽然CD20的功能尚不完全清楚,但有证据表明抗CD20单抗杀伤B细胞来源肿瘤的作用机制主要有三种:抗体依赖的细胞毒作用,补体依赖的细胞毒作用,以及抗体与CD20分子结合引起的抑制细胞生长, 改变细胞周期以及凋亡等直接效应。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二)CD20靶点代表药品 /strong /span /p p   以CD20为靶点的单抗药物可以分为三代,第一代利妥昔单抗(商品名美罗华)、替伊莫单抗(商品名泽娃灵),第二代奥法木单抗(商品名Arzerra)以及第三代阿妥珠单抗。利妥昔开创了靶向治疗B细胞淋巴瘤的先河,属于人鼠嵌合单抗 第二代的奥法木单抗是人源化单抗,第三代单抗Fc段被修饰。 /p p   在研数据显示,目前有十几个厂商正在开展针对CD20靶点的单抗研发,单抗研发领域实力较强的几家悉数参与:包括复星集团旗下的复宏汉霖、沃森生物参股的嘉和生物以及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的信达生物、上市公司海正药业、华兰生物等。 /p p   美罗华1997年获得FDA的批准在美国上市,是全球第一个被批准用于非霍奇金淋巴瘤的单抗药物,2000年在国内获批上市。美罗华2017年全球销售额59.7亿美元,位居全球药品销售榜单第8位。在利妥昔单抗类似物的研发竞争中,三生国建的进度最快,已经完成临床研究,正在申报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94" height=" 336" title=" A.png" style=" width: 431px height: 24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15f3397f-7610-4177-abf9-1410313e0fd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图 美罗华全球销售额(单位:亿美元) /span /p p   奥法木单抗(商品名Arzerra)是第一个全人源化单抗,2009年通过FDA的批准上市。Arzerra 2016年全球销售额5700万美元。受依鲁替尼的竞争,Arzerra 2016年的销售额相比2015年下滑19%。除了奥法木,第二代CD20单抗药物还包括罗氏开发的人源化单抗奥瑞珠。奥瑞珠是首个在多发性硬化领域获得突破性疗法的产品。第三代抗CD20单抗的Fc段经过了糖基化修饰,通过修饰可以提高抗体的特异性以及与抗原结合的亲和力。第三代抗CD20单抗阿妥珠单抗由罗氏研发成功并于2013年获得FDA批准上市。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HER2:乳腺癌药物经典靶点,预后重要指标 /strong /span /p p   HER2是迄今为止乳腺癌研究较为透彻的基因之一,HER2基因的过度表达不仅与肿瘤的发生发展关系密切,也是临床预后的重要指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一)HER2:生物学作用通过启动信号通路导致细胞增殖 /strong /span /p p   HER2(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是具有酪氨酸激酶活性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家族的一个成员。受体的聚合作用会导致受体酪氨酸残基的磷酸化,并启动多种信号通路导致细胞增殖和肿瘤发生。大约15%~30%乳腺癌和10%~30%的胃癌会发生HER2基因扩增或过度表达。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二)HER2靶点代表药品 /span /strong /p p   目前国内上市的以HER2为靶点的单抗药物只有1个,就是知名度极高的罗氏生产的赫赛汀,化学名曲妥珠单抗。以HER2为靶点的国内上市药品中还有一个小分子药物,是葛兰素史克公司生产的泰立沙,化学名拉帕替尼,2013年通过CFDA审批上市。泰立沙2007年获得FDA的批准在美国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99" height=" 145" title=" B.png" style=" width: 528px height: 115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ece5967d-c7a6-470a-851c-f75a104bd7c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表:在FDA获批的HER2靶点药物 /span /p p   赫赛汀是最早上市的HER2靶向药物,主要适应症是HER2阳性乳腺癌。赫赛汀1998年获FDA批准在美国上市,2000年在欧洲上市,2001年在日本上市,2002年中国上市。2017年赫赛汀全球销售额71.44亿美元,位居全球药品销售排行榜第5位。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白介素/白介素受体家族靶点成员 /strong /span /p p   白介素是由多种细胞产生并作用于多种细胞的一类细胞因子,白介素是目前发现种类最多,调控作用最广泛的一类细胞因子。第一个白介素分子(IL-1)1977年被发现,此后陆续发现了40多种白介素分子。以白介素家族成员为靶点的药物包括融合蛋白、抗体等多种形式。国内上市单抗白介素靶点主要是IL2R和IL-6R。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一)IL2R与IL6R生物学作用:免疫调节重要功能因子 /strong /span /p p   IL2R(interleukin-2 receptor)是一种三聚体蛋白,在淋巴细胞等免疫细胞膜表面表达,通过与IL2结合发挥生物学作用。IL2R通过三种形式与IL2结合:通过α链、β链或γ链。这三种IL2R链都是跨膜并延伸到细胞膜内,具有向胞内传递生化信号的作用(α链不参与信号传导)。IL2和IL2R对于免疫系统有重要的调节功能,通过直接作用于T细胞在免疫耐受和维持正常免疫功能方面发挥功能。IL6是一种多功能细胞因子,可以调节细胞生长、分化,并参与免疫应答的生化过程。IL6及其受体的失调与多种疾病的发生有关,比如多发性骨髓瘤、自身免疫性疾病、前列腺癌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二)IL2R与IL6R靶点代表药品 /strong /span /p p   IL2R靶点国内上市的药品只有1个,诺华公司生产的巴利昔单抗,商品名舒莱,用于预防肾移植术后器官排斥反应。巴利昔单抗通过与IL2R的α链特异性结合阻断了IL2与IL2R的结合。IL2R在激活的T淋巴细胞表面表达。IL2通过与IL2R结合,介导了T淋巴细胞的活化并引发一系列的病理过程,这一过程恰恰是移植手术后细胞免疫导致的排异反应的关键机制。巴利昔单抗1998年获得FDA批准上市。 /p p   IL6R靶点国内上市的药品也只有1个,罗氏公司生产的托珠单抗,商品名雅美罗,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治疗。雅美罗最早于2005年在日本上市,2010年通过FDA审批在美上市,2013年获得进口注册引入国内。 /p p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工作,以创新引领监管水平提升,进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p p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重要内容,加强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有机衔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重点。瞄准食品药品科技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需要,聚焦食品安全保障、临床急需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让百姓充分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福利。 /p p   ——坚持立足监管科技创新,保障食品药品创新发展。通过食品药品监管科学系统研究,推动监管技术和手段创新,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水平,使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p p   ——坚持协同发展,形成创新合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利用大学、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势,建立多学科创新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创新合力,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 /p p   ——坚持人才至上,打造高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在创新创业中的关键作用,培养和凝聚大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技创新和审评领军人才,积极吸纳全球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满足实际需求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 /p p   二、优化科技创新布局 /p p   (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围绕提升创新引领科学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并以此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围绕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特殊食品技术审评、食品药品快检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标准规范、检验检测、评价评估、监督检查、过程控制、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应急处置、智慧监管、上市后监测和再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一系列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强化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解决指导原则、技术规范等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p p   (二)着力提升食品药品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依托,加大对群众急需的重点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自主创新等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食品安全保障,创新药、儿童专用药、临床急需以及罕见病治疗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中药创新药、民族药、天然药物、传统中成药的研发及其临床评价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临床应用、成果转化全链条创新。 /p p   (三)建立完善科研支撑网络。加强食品药品创新领域社会资源优势集成,建立多部门、多学科联合创新网络。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科研积极性高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合作建立研究中心,加强国家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等支撑技术研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跟踪服务,建立沟通机制,助其提高科研效率、缩短研发周期 强化在检验检测、毒理学、临床试验、真实世界证据、不良反应监测、监管绩效评价、伦理审查、拓展性临床试验研究以及监管科学发展理论等方面合作,促进监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监管技术研发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要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人员交流互访及创新创业,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 /p p   (四)引领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监管法规政策和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为依托,引领食品药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和已上市产品再评价等方面加强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推进食品药品标准基础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对企业研发的引领作用。涉及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通过奖励和报酬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p p   三、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 /p p   (五)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创新链及监管需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参与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引领性原创研究、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发和联合攻关,解决食品药品创新重大科技问题。加速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预警和交流、安全性评价、应急处置等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技术难题,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特色突出的科技创新基地,为进一步参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技术和管理储备。 /p p   (六)加强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采取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在人才、学科和资源等方面优势单位,聚焦健康中国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需求,建设和培育一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等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在毒理学、食品安全与营养、生物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评价等监管科学领域打造具有行业、国家和全球有影响力的食品药品科技研发高地,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p p   (七)协同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工作。把临床研究中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和管理重点,包括临床试验条件、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要聚焦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重点任务,率先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管理平台和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做到在临床试验数据、伦理委员会审查互认等方面数据的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实现可追溯和痕迹化管理,发挥更大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促进作用。 /p p   (八)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本省食品药品产业特色和新兴门类,共同加强顶层设计,优先考虑建设一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基地,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研发,推进区域创新以及食品药品产业和监管科学创新,提升整体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将各类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等纳入地方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p p   (九)支撑服务产业集群。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区,加强政策指导,按照分布推进、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在产业集群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技术创新联盟,共建一批特色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实验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生产等为一体的开发中心,并提供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等便利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升级和产品上市,加速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p p   四、营造科研创新氛围 /p p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有关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的政策扶持,各审评机构要加强早期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及早开展与注册申请人“研审联动”,加速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成果转化。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共享、收益等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引导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试点工作,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p p   (十一)建立人才激励和奖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人员流动、创新创业等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调动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聘用、绩效考评、收入分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教育培训等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热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进中国药学会等社会力量完善科技评奖体制和机制,开展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 /p p   (十二)加强科技和科普宣传。制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计划,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深入开展“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对科技创新典型事迹、重大政策精神的宣传和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食品药品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形成人人关注创新、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鼓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科普宣传基地。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 /p p   (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借鉴吸收先进的监管技术及经验,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框架下科技人文交流、共建实验室等合作。充分发挥作为ICH、IMDRF等有关国际组织成员国的作用,深入参与并主导国际食品药品政策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标准等制修订以及监管科学相关国际活动,推动和引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话语权。推动并逐步实现审评、检查、检验结果和标准的国际互认。鼓励技术专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提升在国际合作交流中的影响力。 /p p   五、加强组织保障 /p p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把科技创新放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核心位置,突出科技创新在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将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作为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药品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完善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将把对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p p   (十五)营造科技创新政策环境。按照工作要求,抓紧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规范性文件和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利用专利强制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以及其他国家科研管理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建立健全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体系,营造完善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让致力于科技创新者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科研创新价值。 /p p   (十六)建立科技创新资助和管理机制。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科学研究,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统筹部署。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拓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研究。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科技管理体系,确保有制度、有岗位、有人员,夯实科技创新主体职能基础。鼓励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在完成监管工作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 /p p   (十七)强化资源统筹合作。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科技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际协同机制,凝练食品药品科技需求,系统布局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科研立项、科技奖励、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并支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序列。 /p p   (十八)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人才专项规划要求,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未来15年,培养和造就数十名能进入世界相关科技前沿并享有盛誉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造就数百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培养数千名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打造高端智库。加强35岁以下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强的科技管理人才。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5日 /p
  • 药品包装系统的化学安全性评估
    p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是药品的一部分,它伴随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的全过程。药包材的配方、组成,所选择的原、辅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不恰当的包装材料会引发药物活性成分的迁移、吸附甚至使其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药物失效,有的还会使药物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p p   近年来发生的药害事件中,药包材和辅料因素占比较高,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成为安全隐患的焦点。2015版中国药典《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药包材与药物的相容性研究是选择药包材的基础,药物制剂在选择药包材时必须进行药包材与药物的相容性研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ckingMaterial/" target=" _blank" img width=" 600" height=" 75" title=" 960_120.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75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5a52e6b4-6b15-44c3-9f5a-6012407f5e09.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a /p p   2017年9月8日,仪器信息网计划组织《药包材与药物相容性研究》网络主题研讨会,本次会议特别邀请了百特(Baxter)研发中心可提取物和浸出物部门经理杨炜春博士带来关于《药品包装系统的化学安全性评估》的报告。 /p p   strong  报告摘要: /strong /p p   该报告将主要侧重于药品包装系统的化学安全性评估,即可提取物和浸出物的研究。首先,对美国、欧洲和中国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做了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药品包装系统的安全性评估,第三部分则对可提取物和浸出物研究方法作了详细的阐述,第四部分则结合国际上最新的研究工作,对如何开展化学安全性评估做了介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112" height=" 117" title=" 杨炜春.jpg" style=" width: 157px height: 164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40e9408d-b888-4914-8969-a83962f6d68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百特(Baxter)研发中心杨炜春博士 /strong /p p strong   报告人简介: /strong /p p   杨炜春博士, 目前在百特(Baxter)研发中心任可提取物和浸出物部门经理。 在相容性研究,分析化学, 生物芯片,新药研发,食品科学与安全等领域有极深入的研究。15年以上分析经验,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最新动态。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30余篇论文,其中国际刊物20余篇。 /p p    strong 本次会议的详细日程请见: /strong /p p   09:00-09:50高风险类药品与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刘言(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p p   09:50-10:30从生产到检测—赛默飞药包材分析完整解决方案周哲(赛默飞) /p p   10:30-11:10安捷伦LC-MS在药包材可提取物和浸出物(E & amp L)研究中的解决方案刘国强(安捷伦) /p p   11:10-12:00药品包装系统的化学安全性评估杨炜春(百特中国Baxte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ckingMaterial/" target=" _blank" img title=" 马上报名.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b0a0b009-be9d-4002-8621-aec2371529ed.jpg" / /a /p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被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最高检网站同时公布了三名落马省部级官员被逮捕的消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通报显示,以上3人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以上3人作出逮捕决定。其中,吴浈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两宗罪;李士祥、靳绥东涉嫌受贿罪。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去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当日晚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月2日,吴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通报中称:吴浈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中央关于药品安全重要指示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在分管药品监管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徇私情;对人民群众毫无感情,在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严重削弱国家对药品的监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并提供虚假材料,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属在干部录用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礼品礼金,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把药品监管权力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权与监管对象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贪图享乐、腐化堕落。通报中还用了3个“特别”,来评价吴浈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特别强烈,政治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在吴浈落马一个月后,李士祥、靳绥东分别于去年9月15日、18日落马。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月2日,两人同日被开除党籍。李士祥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称: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巨额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为求得仕途顺利,搞迷信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靳绥东的通报中称:靳绥东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大肆收钱敛财;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特定关系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和录用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高价出售本人书法作品;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除了以上3“虎”外,26日,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涉嫌受贿一案,已由福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通报中称,近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曾志权涉嫌受贿一案,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曾志权于去年7月被查,今年1月被“双开”。根据指控,曾志权的受贿行为集中于其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期间。公开履历显示,曾志权生于1963年,在广东省财政厅工作了31年,于2003年任副厅长、2010年任厅长,直至2017年升任广东省委常委,时间跨度14年。 /p 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14家企业1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f327b288-02ab-4c73-8423-c34462ee4ae6.jpg" title=" yaowu.jpg" alt=" yaowu.jp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经 strong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strong ,标示为江西九连山药业有限公司等 strong 14家企业生产的1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strong 。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br/ /p p   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 strong 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妥布霉素滴眼液 /strong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羟苯乙酯、羟苯丙酯与苯扎氯铵。 /p p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 strong 大元制药株式会社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 /strong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p p   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 strong 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连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云芝肝泰颗粒 /strong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粒度、性状、含量测定。 /p p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 strong 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白芷 /strong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 /p p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 strong 安国市安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国市久旺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宁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蓝海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8批次槟榔 /strong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黄曲霉毒素。(详见附件) /p p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p p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p p   特此通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药监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2月24日 /p
  • 烟台未发现铬超标胶囊药品 突查医疗机构4584家
    记者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自16日接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13个铬超标产品的电传后,烟台市展开紧急排查,截止4月17日下午3时,全市各县市区累计突查药品批发企业55家,零售企业2971家,各类医疗机构4584家,目前未发现通知所列厂家同批次药品品种。   16日接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13个铬超标产品的电传后,烟台市食药监局当晚即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局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暂停销售和使用媒体曝光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13个批次的药品。各县市区局通过QQ群、手机信息、在线发布通知等方式,通知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发现问题药品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组织人力深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排查。   排查未发现问题药品是什么原因?分析认为,主要是因为现在网络发达,信息传送速度极快,大多涉药单位平时也极为关注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从媒体得知问题药品已提前进行下架封存及返厂处理。并且,随着市民对药品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有些经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对通知涉及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的13个品种,其他批号的同产品也予以下架处理。
  • SFDA与湖北省政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
    2009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湖北省武汉市就共建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签署合作备忘录。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出席签字仪式。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代表双方签字并致辞。   根据约定,双方将充分发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在探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体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和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使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走在中西部前列,成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   李鸿忠在致辞中代表湖北省委、省政府感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湖北省的大力支持。他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不仅将为湖北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带来重大机遇,也将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他表示,湖北省各级政府将以此为契机,按照备忘录明确的义务与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共建工作顺利实施。   邵明立说,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重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真正建设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工作。此次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他表示,将继续加大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仪式由湖北省副省长赵斌主持,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宪生,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明波,省政府秘书长尹汉宁、副秘书长邹贤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继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有关司室负责人以及湖北省发改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一同出席签字仪式。
  • 六部门在京联合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络员会议
    9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在京联合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六部局联络员会议。会上,六部局分别通报了2010年以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方案和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有关事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边振甲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边振甲指出,国务院部署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过半,六部局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了整治合力,全国的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总体形势进展良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各地的专项整治进展不平衡,各级领导重视程度有差异,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倦怠情绪,有些地区制假售假黑窝点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药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企业的诚信意识亟待提高,尤其是有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知法犯法等。   在下一步专项整治工作中,边振甲希望六部局进一步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欺骗消费者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共同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等工作,务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 2012年度药品审评报告发布创新药审评时限缩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8日发布《2012年度中国药品审评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批准的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上升,审评时限缩短约2个月。   报告显示,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中心全年受理新注册申请6919个 完成审批并呈送国家食药监局审批的审评任务4941个,其中建议批准3323个,建议不批准1618个 共批准生产615件药品,其中有3个创新药,分布在抗肿瘤、心血管和血管性疾病领域。   药品审评中心主任张培培介绍,2012年,国家食药监局鼓励创新、合理配置审评资源的策略初见成效。获批准的国产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由2011年的55件上升到2012年的61件,审评时限从8个月缩短至6个月左右。抗肿瘤药物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等已经做到与国外同步批准临床,一些具有重要临床价值的进口药品国内外上市时间的差距也有所缩短,如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克唑替尼胶囊、利匹韦林片、替格瑞洛片等,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上市时间间隔近一年。   报告还显示,与既往年度相比,2012年药品审评中心化药受理量略有升高,中药受理量小幅下降,生物制品基本持平。此外,2012年,我国药品注册申请逐渐回归理性,但仿制药重复研发、重复申报现象依然严重,仿制药研发中工业化能力不足问题突出。   为提高药品审评效率,鼓励药物创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的意见》,通过改革药品审评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快创新药审评,实行部分仿制药优先审评,以满足国内临床用药的需要。
  • 药品美国市场准入”独家专题讲座 邀请函
    尊敬的老师,您好! 为生命科学专业人才提供的药品美国市场准入独家专题讲座开始啦!本次为期一天的独家专题讲座,通过深入了解药品美国市场准入项目,您可以获取fda最新要求和gmp法规要求,并应用到贵司的实际,降低贵司的风险,加速贵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我们将分享行业中的最佳案例,阐述在生命科学领域中会对贵司的盈利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挑战和趋势,为您介绍其他企业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我们还将把此领域专家积累的丰富经验分享给您,为您介绍一套综合性的实际操作方案。同时您也有机会与业内的同行互相交流。 本次专题讲座由北京创腾科技公司与全球产品安全事业的领导者ul公司联合举办,将于2016年9月20日(周二)在上海皇廷世纪酒店进行。 专题讲座的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按计划顺利进行。我们真诚地邀请您参加。现将专题讲座邀请函发给您,请您仔细阅读后,尽快完成相关的注册手续,并抽空将所附回执填好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寄给我们。 同时欢迎您对专题讲座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报名或讲座内容的任何问题,请联络会务人员。 一、专题讲座时间和地点时间:2016年9月20日(周二), 1天地点:上海皇廷世界酒店 三层水晶厅 地址:浦东新区唐安路588号 (距离地铁2号线唐镇站约709米) 二、会议日程(9月20日,周二,为期一天)时 间内 容9:00-9:15欢迎致辞9:15-10:30进入美国市场之前的战略规划和正式审查准备期望进入美国等规范市场的企业,必须了解fda的法规更新对您的产品设计、工艺流程、质量体系和员工能力等要求的影响。始终保持具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企业可以降低由无法达到当地市场要求或者产品上市延迟所带来的风险。本报告将重点介绍企业如何设计一个满足fda合规要求的战略路线图,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绩效表现同时保证合规的质量文化和员工能力培养计划。本报告还将结合相关指南和注意事项,介绍企业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来优化流程,促进审查准备、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报告要点: 为什么战略规划和路线设计对贵司的产品获得市场准入非常重要 如何用战略路线图来排兵布阵,结合贵司实际所处的阶段,排列获得市场准入各项需求的优先级 如何顺利实现产品注册,通过fda检查并在新的市场始终保持合规 如何通过优化流程、充分利用资源和信息技术,为成功获得市场准入做准备10:30-10:45茶歇10:45-11:30企业自身准备程度评估为审查做充分的准备非常重要,尤其是当前全球各监管机构的质量体系法规正在日趋复杂化和重叠化。为多国市场提供服务的生命科学企业,或者供应链遍布全球的生命科学企业,经常面对来自监管机构的合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美国fda、欧盟委员会和中国药监局。本报告将介绍如何帮助贵司减少监管审查,并在fda审查通过后,始终保持合规状态。报告要点:教育:帮助贵司员工做好接受审查员面试的准备评估:根据fda相关要求,进行模拟审查,对业务流程、技术体系和员工能力做差距分析和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审核发现差距和风险造成的影响整改:实施整改计划,以通过最终模拟审查保持:随时做好检查准备11:30-12:15如何响应和应对fda的审计和后续整改无论企业收到的是来自监管机构审查、内部审查还是第三方模拟审查的不符合项,都需要对所有的审查不符合项建立和实行整改计划。本报告将介绍企业如何向监管机构的审查不符合项提供必要的响应和整改措施,并在复审以前成功修复所有已发现的问题;如何撰写对审查不符合项和纠正预防措施建议的客观有逻辑的响应内容,降低进一步监管审查的风险。报告要点: fda审查行为的几种类型——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如何响应fda和向fda报告的流程 对整改有帮助的工具和解决方案——电子化管理和专业知识 qms(电子质量管理系统),lms(电子培训系统),dms(电子文档系统)对企业合规有何帮助12:15-13:30午餐和交流13:30-14:15fda等监管机构对产品注册和测试的要求本报告将介绍fda等监管机构对产品注册和测试的要求。介绍产品测试计划和测试开发,如何支持产品注册和认证。除了美国市场准入要求以外,还将讨论iso13485、加拿大cmdcas、欧盟公告机构、巴西– inmetro和风险管理iso 14971的系统注册要求。报告要点: 如何确定贵司产品获得市场准入的fda要求 制定测试计划以满足fda要求 全球市场的监管方案 iso 13485认证和其他市场要求14:15-15:30现代化制药企业集成信息技术的基础构架行业中的成功案例表明,企业具备了集成化的信息技术基础,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还能创造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优化的业务流程,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商业绩效。本报告将讨论建立一套自动化集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结构的重要性,并介绍如何用业内最好的网络技术为贵司建立基础结构,实现点对点的流程自动化,同时保证合规。报告要点: 集成的信息技术基础结构态系中包含哪些要素 根据贵司当前在市场准入路线图中所处的阶段和问题,正确的部署集成信息技术基础结构 如何为集成的信息技术基础结构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进行战略投资15:30-15:45茶歇15:45-17:00讨论和回答 三、讲师风采linda m. chatwin 博士简介:已经有30多年医疗产品法规事务方面的从业经历,包括在医疗器械公司多年担任法规事务工作以及在ul多年的法规咨询经验。她的专长包括:通过对监管领域发展和变化的多年观察为医疗器械产品符合全球市场准入监管破解迷津,制定国际法规事务战略,提交美国fda 510(k)文件及其他监管文件,实施fda模拟审查及其他外部审查,改正从审查中发现的错误,质量体系建设和改进以及基于fda qsr质量体系规范、风险管理、《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认证和安全标准培训,编制和维护风险管理文件,对各种认证标准的差距评估,制定及实施设计控制工艺,以及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程序等深度咨询服务。她已帮助很多企业获得广泛领域的产品批准,并且始终参与了解世界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不断变化的要求。 linda也为很多企业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现场检查辅导,以及协调与fda的沟通并获得有利的结果。linda 持有威斯敏斯特大学的工商管理学位,以及犹他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jd)学位。她还拥有国际法规事务认证证书,并且在美国境内是一名律师。victoria amann简介:维多利亚是ul eduneering咨询团队负责人,有超过15年的行业经验。她最常咨询的领域为培训流程梳理、学习管理制度开发、在现有的学习环境中嵌入合规流程等。维多利亚曾参与制定美国等监管机构的检查员培训计划,美国先进医疗技术协会advamed的质量培训计划,以及国际医疗器械生产商和制药企业的培训计划,她熟悉质量体系规范qsr和质量体系审核技术qsit,她帮助这些机构和企业超越合规培训、达到能力培养。在加入ul以前,维多利亚曾就任雅培公司的合规培训经理,是ul线上培训平台compliancewire的全球系统管理员,协助开发了雅培的质量体系培训课程,培训系统验证和其他系统集成。她同时也是雅培公司认证的纠正预防措施capa培训师。维多利亚还曾就任强生公司的质量培训专家,结合精益化管理和卓越设计方法开发了全球质量培训的标准。再此前,她曾担任field sales技术公司的培训师,基于网络培训技术制定一套培训计划和材料,培训了该公司超过250名员工。 四、讲座费用注册费用:rmb 1000/人(费用包括场地、授课、资料、中餐、茶歇费 学员住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优惠条件: 1、若同一单位超过两人(包括两人)报名,可以享受rmb 800/人的优惠价格; 2、9月1日前报名并付款可享受rmb 800/人的优惠价格 注:开具发票内容可以为‘培训费’或“会议费”,发票将在会期间发给您,若对发票开具内容有特殊要求,请在报名回执中说明。 收费方式: 1、银行汇款信息(请备注:“参会人姓名+美国市场准入”) 户 名:北京创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晨晖支行 账 户:1219197075105012、现场支付:培训现场可收取现金或刷卡。五、住宿推荐(住宿需自行预定)=上海皇廷世际酒店 浦东新区唐安路588号;电话021-20650158; 住宿费: 650元/天(含早) =如家快捷酒店 浦东新区唐安路695弄11号(靠近高科东路);电话021-68790156;住宿费: 约250元/天 六、交通及地图路线参考:=虹桥火车站&虹桥机场 → 地铁2号线(徐泾东-广兰路)到达广兰路 → 地铁2号线东延伸段(广兰路-浦东国际机场)途径1站到达唐镇 → 步行约709米到达酒店=上海火车站 → 地铁1号线(富锦路-莘庄)途径3站到达人民广场 → 地铁2号线(徐泾东-广兰路)到达广兰路 → 地铁2号线东延伸段(广兰路-浦东国际机场)途径1站到达唐镇 → 步行约709米到达酒店。七、报名方式:请填写报名回执并提交到以下报名信箱,成功报名后您会收到确认邮件。报名截止日期9月15日,最大容纳人数为100人,额满为止。 八、会议联系人北京创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杨先生(信息事业部)联系电话:021-51821768转454, 15001765869报名信箱:yangliuqing@neotrident.com 或 market@neotrident.com公司官网:www.neotrident.com
  • 药品快检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以及在基层的应用,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 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在基层的应用,配置快速检验设备”、“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的要求。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在总结前期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通过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基层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靶向命中率,有效发现假劣药品,着力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以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为基础,结合外观鉴别、化学、生物、物理、光谱和色谱等多种快速检验技术,重点针对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针对掺杂、掺假等非法添加问题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快速检验方法,构建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规范化的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体系,加强快速检验技术在日常监管中的推广应用,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   2.充分发挥监管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究及开发新的适宜基层监管需要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并在地方监管中通过实践验证,不断总结经验予以完善并加以推广。   3.根据本辖区监管特点,通过建设基层快速检验室、配备药品检测车或快速检验箱等,使样品用量少、准确性好、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快速检验技术可以应用于基层药品的日常监管。   (二)阶段目标   1.到2012年底   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完成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的技术方案,规范各药品检验机构建立、上报、审核、共享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操作流程,确保规范可行、流程可控。   2.到2015年底   由各省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的适宜建模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部分基层常用药品,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由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进口检验的适宜建模的进口药品,建立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通过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实现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全国共享。   组织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系统的快速检验技术研究,完善并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构建一批实用性较强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组织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有效运用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确保其在基层药品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管理体系。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建立技术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全国药品检验系统开展快速检验关键技术研究,形成技术体系,搭建技术共享平台,开展快速检验方法学研究。   (二)健全药品快速检验方法研发体系。组织全国药品检验系统开展系统性、针对性研究,鼓励相关技术成果的产品化、试剂化、仪器化,鼓励运用市场资源开发快速检验试剂盒、快速检测箱、移动快速检验设备等技术产品,形成机制统一、有效运转的研发体系。   (三)完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培训体系。完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培训体系,建立快速检验方法培训推广平台。国家级培训体系主要培训各省技术和执法人员,省级培训主要针对市级监督执法机构和技术人员,市级培训主要针对县级监管执法人员,重点是快速检验方法的实际应用。   (四)构建快速检验方法的基层应用体系。建立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应用平台,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流程,指导监督执法人员规范使用、规范执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辖区内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工作目标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多渠道增加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及药品检测车的财政资金投入。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组织建立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构建并维护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的使用流程和技术规范 负责对省级机构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 组织对上报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审核,并对全国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落实经费保障,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绩效考核 认真做好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所需装备的配备、维护和使用 结合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安排将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于日常监管和基层监管。   (四)省级及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快研发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并在实践中进行验证和完善 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 汇总、复核开发的快速检验方法,并按要求上报研究和检测数据。   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要按照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技术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的建立工作。   (五)省级以下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运用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是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将药品快速检验技术重点应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和农村涉药单位的药品检测。通过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应用,提升基层药品监管效能 负责对辖区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收集及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合理的投入分担落实机制,确保各项经费保障到位。切实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认真落实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提高使用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的研发人员,充实基层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应用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一线监督执法人员认识快速检验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推动快速检验工作持续发展的主动性。   (四)加强考核激励。把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是否提升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假劣药品的发现率作为考核重点。对工作落实到位的,要给予鼓励和表扬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敷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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