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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味地黄丸引出中药金属超标 标准基本空白
    六味“金属残留超标”发酵的源头是2010年广东中医药大学的迟玉广等六位作者共同撰写的《六味地黄丸中四种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分析及其健康风险评价》报告。报告称,“五个产地(辽宁、安徽、湖南、广东和河南)的六味地黄丸中铅的含量只有广东没有超标,其他均存在少量超标。报告中并未明确标示所取样药品厂家、品名及规格、剂型和批次。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联系到该报告第一作者、广州中医药大学中药专家迟玉广,出乎意料的是,他告诉本报,此报告本身在六味地黄丸的服用量数据上出现了错误,报告原文中的“每丸重1.5g”其实应该是“8丸共重1.5g”,因此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用“8丸共重1.5g”的正确数据得出的结论“那就是安全的。”他称,“我们已经联系了《现代食品科技》,在下期会进行相关更正公告。”   尽管如此,国内中药重金属标准缺失、重金属残留问题严重却是早已存在的事实。兰州佛慈制药[16.78 -1.29% 股吧 研报]副总经理孙裕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公司六味地黄丸的重金属内控标准采用的是新加坡的标准,即不超过3mg/Kg。“现在只有少数几个中药饮片才有重金属残留标准,中成药几乎还没有,建议应该尽快制定相关国标。”   药企称指标正常   资料显示,六味地黄丸最早源自“医圣”张仲景的名著《伤寒杂病论》的中的金匮肾气丸(即桂附地黄丸)。北宋年间完善创制为滋阴补肾的名——由熟地、山茱萸、山药、泽泻、丹皮、茯苓6味中药组成。   现代医学研究,六味地黄丸具有增强免疫、抗衰老、抗疲劳、抗低温、耐缺氧、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改善肾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及较强的强壮作用。也正因为其效用广泛,这味传统中药也成为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中成药之一。   “中药因为每个处方要求不同,工艺也不同,药材制药时,清洗、熬制的过程中会使它的某些重金属会被去除 同时有些药材经过炮制以后也会使原本的毒性降低。”就六味地黄丸的这一“传言”,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倪依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对药品的生产有严格规定,在药品的检定、检测中都有对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的具体限值,企业都会严格遵守。   “到目前为止,据我所知,还没有一份专门针对各地中药材农药和金属残留的大样本权威调查,官方也没有发布过类似的数据。”昨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周超凡教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   “中药材中的农药和金属残留问题一直是中药行业发展的现实困境,但是不同类型、不同产地、不同年份,甚至不同批次的药材的残留都有很大差异,因此这一统计调查工作也一直难度很大,一直没有权威数据和结论。”周超凡告诉记者。   而另一家六味地黄丸生产重点厂家佛慈制药证券部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的六味地黄丸都经过药监局检测,铅含量也在检测范围内,各项指标未出现异常。   以佛慈制药六味地黄丸浓缩丸为例,2011年销售额6714万元,占到当年整体销售额36%的比重。   “残留”标准尴尬   对于农副产品的中药材产业而言,越来越严重的土壤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却是个越来越逼近的困境。   自2005年以来,围绕中药材二氧化硫、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安全标准问题,中方一直在与日本、韩国等主要中药材出口国进行反复交涉。而从近年来海关统计来看,出口中药材因有害残留物超标频遭扣留和退运。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室主任林瑞超介绍,在农药多残留分析技术方面,美国FDA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   但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已可对中药材中的一些剧毒农药,如六六六、DDT及部分有机磷类农药等24种农药单体进行检测,但一些在中药种植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农药还涉及很少,就涉及的中药种类而言,我国关于有害残留物进行相关研究的中药材种类还不足百种。   “佛慈的中成药1931年开始出口海外,出口多年过程中我们也曾遇到重金属超标的问题。”孙裕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药材进库前,公司会针对重金属残留、农药残留和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抽检,而制成制剂之后,重点产品则是每批都检。   现在国内中药最大的问题是,在有关重金属残留等标准上基本“空白”。中药材天地网副总经理贾海彬告诉本报,现阶段我国中药产业的服务体系还没建立起来,企业从20年前就想建立自己的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希望解决自己的原料问题,但是后来发现效果都不太明显。   他称,问题比较深层次,例如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困境,劳动力越来越贵,用于中药材生产的劳动力严重不足,建立基地的成本太大,改善效果也不够明显。
  • 国家药监局修订六味地黄制剂说明书,涉及700余家药企
    2月18日,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六味地黄制剂(包括丸剂、胶囊剂、片剂、合剂、煎膏剂、颗粒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三项进行统一修订,旨在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公告要求,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5月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公开资料显示,涉及生产六味地黄制剂的药企有700余家,包括江中药业、科伦药业、光大制药等。其中,六味地黄丸607家、六味地黄胶囊107家、六味地黄片51家、六味地黄膏2家、六味地黄颗粒1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六味地黄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六味地黄制剂有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便秘、瘙痒、皮疹、头痛、心悸、过敏等不良反应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辛辣、不易消化食物。2.感冒患者慎用。六味地黄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六味地黄制剂有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胃肠不适、食欲不振、便秘、瘙痒、皮疹、头痛、心悸、过敏等不良反应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忌辛辣、不易消化食物。2.感冒患者慎用。3.服药期间出现上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如症状不缓解应去医院就诊。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2~4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
  • 新增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麦冬、天冬、地黄和化橘红都是中国传统中药材,它们在中医理论组方、多种经典名方中被广泛应用。2024年4月23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向各省健康单位定向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的函件,征求将地黄、麦冬、化橘红和天冬这四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2024年8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2024年第4号),将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等4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批准后可以在食品领域合法应用,它们可以用来作为日常食材,如煲汤、煮粥、炒菜、糕点等,企业也可以用它来开发各种产品,如茶饮、糖果、补充剂等。附件 地黄等 4 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注:a.铅、镉、砷、汞、二氧化硫分别按 GB5009.12、GB5009.15、GB5009.11、GB5009.17、GB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农药限量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b.限量值基于干品确定,鲜品根据干品按水分进行折算。地黄等4种新增食药物质科普解读
  • 不合格药品曝光 中药饮片问题最为突出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ldquo 天津市药品质量公告&rdquo ,向社会曝光今年上半年质量监督抽验中检出的一批不合格药品。其中,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最为突出。   检出的不合格药品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药物成分、性能、剂量等质量方面,服用后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隐患。检出的不合格中药饮片涉及白矾、半夏(姜)、鳖甲(炙)、穿山甲、地肤子、丁香、佛手、海风藤、海金沙、红花、狗脊、僵蚕、金银花、桔梗、芒硝、牡丹皮、平贝母、芡实(炒)、肉苁蓉、生地黄、石韦、酸枣仁、菟丝子、五加皮、细辛、猪苓、甘草、远志等品种。检出的不合格化学药和中成药涉及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羊角颗粒、肾康注射液、头孢氨苄片、盐酸小檗碱片、阿司匹林肠溶片、舒筋活血片、安乃近片等品种。
  • 同仁堂再陷汞超标危机 40种药品被曝含有朱砂
    百年老店同仁堂近来可谓麻烦不断。继同仁堂“健体五补丸”被检测出水银(汞)含量超标,遭香港卫生署发布公告召回后,日前又被爆旗下另外两款产品牛黄千金散及小儿至宝丸的朱砂成分含量分别是17.3%及0.72%,前者超国内标准,后者则远超香港标准。   事实上,陷入重金属超标漩涡的远不止同仁堂一家。此前,“六味地黄丸”、云南白药、汉森四磨汤等均被卷入重金属超标的争议风波。业内人士表示,老字号中药品牌频频发生质量危机为中药生产安全性敲响了警钟,其中尤以重金属超标问题最为令人担忧。近年来,云南白药、同仁堂等不约而同纷纷“中招”,则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   同仁堂被指含汞大户   日前,北京同仁堂一款名为“健体五补丸”的中成药因水银含量超出上限标准5倍,被香港卫生署下令从市面收回。香港卫生署在通告中称,卫生署人员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健体五补丸”(注册编号:HKP-08760,批次编号:1033946)样本水银含量为上限标准的约5倍,因此下令回收。   香港卫生署发言人称,初步调查显示,该药品在内地制造,经同仁堂进口至香港销售,用于成人调理身体,但其成分不应含有水银。目前,香港卫生署正着手调查,调查结束后将移交至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由后者决定是否采取纪律行动。   同仁堂方面对此回应称,目前正在开展自查工作。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随后有媒体调查发现,实际上,同仁堂集团旗下多款常用药品都拿朱砂入药,而朱砂主要成分就是硫化汞。   据业内人士透露,同仁堂集团现有的定心安神、清热解毒等常用药品中,接近40种药品含有一种叫朱砂的成分。在小孩可用药中,也有3成左右含有这种成分。这种大量存在的药物,因为主要成分是硫化汞,已经被证明含有剧毒,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是被禁止入药的。据了解,同仁堂集团朱砂含量最多的王氏保赤散和七珍丸,之后更改成分,已将朱砂排除在外。   上述人士指出,以同仁堂集团两种产品为例,牛黄千金散及小儿至宝丸的朱砂成分含量分别是17.3%及0.72%,远超国际标准。上述两种药物详细使用说明书显示,前者指导用量在0.52g-0.78g之间,超过国内标准,而后者虽在0.02g-0.03g之间,但同样远超香港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5个月内,同仁堂已是第三次遭遇“质量门”。今年1月,北京同仁堂总统牌破壁蜂花粉片被爆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甘露醇,以使食品达到药品的功效,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月,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地黄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下半年基本药物品种药品抽检结果中,被检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项目不合格。而此次又被检出“健体五补丸”汞超标。   重金属超标危害健康   在宣布召回“健体五补丸”的同时,香港卫生署呼吁市民立即停用“健体五补丸”,如果服用有关中成药后感到不适,应寻求医护人员的意见。据悉,急性汞中毒可引发口腔发炎,长期摄入汞则会引发神经系统和肾脏受损。   据记者了解,实际上,汞入中药材并非罕见事,很多中药材都含有重金属,而汞本身也属于一味配方。而一直以来,朱砂被认为有镇静安神的作用,因此亦被广泛使用。既然汞、朱砂等被允许在中药中使用,为何又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公告召回?   对此,武汉协和医院中西医结合科副主任医师王全胜表示,以朱砂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朱砂的日用量在0.1g-0.5g之间。但若长期使用或过量使用,肾脏、肝脏便会首当其冲,造成严重的功能损害,血液、神经系统也会受到伤害。   “一定程度上,这是从中西医两个维度来看问题,而且存在各国标准不同的情况。但中医的缺陷在于,缺乏药物成分的毒理学研究,剂量指标更多的是依靠经验科学。”王全胜表示。   武警医院耳鼻喉研究所中医科龙目恒主任也表示,朱砂属于常见中药材之一,最主要用于安神解毒、清心镇惊,可治疗失眠等,“但本品有毒,不宜大量服用,也不宜少量久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服”。   据了解,中药的不良反应并不少见,据中国药学会对国内1551例药物不良反应病例分析,中药不良反应所占比仅次于抗生素类药物而位居第二。有资料显示,在中药不良反应的病例中,由于超量用药引起中毒的约占85%以上,而中药中毒导致死亡病例中约75%系超量所致。有临床医生则指出,中成药的毒性监测、不良反应追踪,都做得远不如西药完整。   重金属含量难以控制   据了解,国家药典委员会曾发布有关中药重金属、农残、黄曲霉毒素等物质的限量标准草案,其中明确规定,“除矿物、动物、海洋类以外的中药材中,汞不得过1mg/kg。”然而,真正落实起来却很难。   “中药重金属超标问题,这并非新问题。”医药行业研究员谭权胜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中药重金属超标被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但实际上,这在中药领域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信息中心副主任蒋尔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重金属含量有硬性标准要求是最近2、3年才开始的,虽然国家对重金属含量有相应的要求,但由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很多地方还做不到位,目前正在完善的过程中。   而据业内人士透露,从产品生产环节来说,因为种植中药的土壤、水源等都含有重金属,所以药材容易重金属含量超标,不良商贩也可能掺入重金属增重 生产过程中还可能因为接触机器设备等,导致重金属掺入药材中。而从监管方面来说,因为检验技术、人员配备、设备支持等多方面仍存在欠缺,导致目前对于中药重金属的抽查监测不到位。   北大纵横医药合伙人史立臣认为,要严格控制重金属含量,首先是原材料必须反复检验,避免种植过程中的重金属污染和不良商贩掺入重金属增重等 其次是生产过程中要保证没有重金属,但这一点很难做到,因为很多中药材都含有重金属,像汞本身其实也是一味配方。他建议中成药企业应重新对主销品种进行四期临床检验,包括毒性检测和不良反应等,避免主销品种可能遭遇的风险,对以后的营销也大有好处。而不是主销品种的药品在被检出质量问题后,一般影响不大,企业也不会特别重视。
  • 中药配方颗粒解决方案∣含量测定、指纹/特征图谱篇重磅上线
    根据“国家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已从试点研究转为全面放开,市场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放开,中药配方颗粒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市场,确保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国家及省级药监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技术要求文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对相关单位研发及检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2021年2月-2021年11月中药配方颗粒相关政策及技术要求文件发布情况 注:以上统计来自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5日 截止2021年11月25日,国家及各省市已发布4133个公示稿。从公示稿角度,多个省份省级标准数量已经达到200个左右,加上196个国家标准,标准涉及品种已达到临床常用品种数量的80%左右。 从发布实施角度,广东、四川、山东、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等21省发布配方颗粒标准实施公告,从11月1日起,2780个正式版已实施,196个国标在今年4月已经说明11月1日起实施。 项目难点收集及岛津全流程解决方案 2019年至2021年,岛津技术人员走访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及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研究及检验部门反馈【特征图谱】项目难度最大,应用技术人员就标准研究和复核、执行过程向岛津反馈多项难点及需求。为帮助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检验机构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更好的应对配方颗粒项目,岛津公司精心推出《中药配方颗粒解决方案-(含量测定、指纹/特征图谱篇)》,希望我们的工作对您有所帮助!客户反馈难点、需求&岛津应对方案 部分难点应对案例简介 精准稳定的输液系统应对“极端比例流动相”和“特殊流动相体系” • 极端比例有机相:生地黄配方颗粒【特征图谱】复现结果生地黄配方颗粒【特征图谱】复现色谱图 生地黄【特征图谱】特征峰RRT与标准规定偏差11个色谱峰的6针保留时间RSD在0.22~0.32%之间,在极低比例变化区域(0-5min),色谱峰1的保留时间RSD为0.27%。实测9个特征峰的RRT在-4.38%~7.88%以内,满足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在±10%以内)。 • 特殊流动相体系:生地黄配方颗粒【特征图谱】复现结果枳实(酸橙)配方颗粒【特征图谱】复现色谱图 枳实(酸橙)【特征图谱】特征峰RRT与标准规定偏差6个特征峰保留时间RSD≤0.23%,2个色谱峰的RRT偏差在±10%以内,符合要求。 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不在规定范围内应对方案 • 截止环功能应对特征峰RRT不在规定范围内不同进样模式下首乌藤配方颗粒特征图谱 首乌藤配方颗粒特征图谱分析结果正常进样条件下,峰1的RRT大于10%,使用截止环进样后所有峰的RRT均在±10%之内,符合标准要求。 • 调整梯度起点功能改善特征峰RRT不同模式下野菊花配方颗粒特征图谱 野菊花配方颗粒特征图谱分析结果从野菊花配方颗粒验证结果看,标准模式下,实测RRT偏差在 -9.77~0.24%之间。梯度起点调整(进样后700 µL)后,实测RRT偏差在 -6.74~2.26%之间,RRT得到改善。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无菌药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有关事宜公告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发布了公告。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规划,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公告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其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继续销售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但尚未完成检验的产品,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新修订GMP认证现场检查并已公示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但是,其产品应在取得新的《药品GMP证书》后方可销售。2014年1月1日后,尚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证 通过认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标准的一致性。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796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全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1319家,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占60.3%,这些企业生产的品种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收载的全部无菌药品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年)中收载的无菌药品覆盖率也达98.7% 总体产能已达到2012年无菌药品市场实际需求的160%以上,能够满足市场供应。通过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明显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优化趋势明显。   公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无菌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 对尚未通过认证须停止生产的,要严防出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一旦发现问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解读与问答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使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有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解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原卫生部79号令,报请国务院同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通知规定2015年底前全部药品生产企业应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根据实施规划过渡期的有关要求,2013年12月31日是企业可以执行98版药品GMP生产无菌药品的最后期限, 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停止生产。   二、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情况如何?   答:我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计1319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870家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 其中855家已完成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并公告的企业有796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60.3%。   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药品产能和品种能否满足我国药品市场供应?   答:按2012年我国药品市场需求估算,目前我国已通过的新修订GMP认证企业的无菌药品4种主要剂型的总体产能已达160%,完全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从品种分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收载无菌药品171个,全部都有已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版)及临床常用药品分别收载无菌药品629个和563个,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别可以生产其中的621个和556个,均占98.7%。目前尚未覆盖的个别品种,也已完成了产品储备。总体来看,能够有效保证药品市场供应。据近几年统计,正常情况下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种(包括各种剂型)出现供应短缺现象,如甲巯咪唑、人凝血因子Ⅷ、蛇毒抗血清等都是由原料、价格、市场等原因造成的,与新修订药品GMP的推行并无内在联系。   四、如何界定停产?停产后企业能否继续申请认证?此前生产的产品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为了准确界定停产行为,考虑到部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公告》中明确,以完成最终包装为标志来确定停产行为,即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尚未完成检验的,可继续进行检验工作,合格后予以放行,允许其继续上市销售。 疫苗类产品按要求需要进行批签发,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并送批签发的疫苗产品,在批签发合格后仍可上市销售。   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也就是说在2014年仍会有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陆续上市。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认证现场检查并进行公示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待取得新《药品GMP证书》后产品方可销售。   企业停产以后,如完成GMP改造,可以继续申请认证。对于放弃认证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品种技术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   五、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对于我国医药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答:新修订药品GMP充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等国际先进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要求有了较大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强调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强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更加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药品GMP的稳步实施,为医药产业的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部分规模小、效益差、产品无市场、质量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市场占主导的优势企业也利用本次机会,调整了品种布局,提升了产业集中度。以大容量注射剂为例,我国排名前5位的生产企业,已占有全国市场近50%的份额。   新修订药品GMP有效促进了我国制药工业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160家企业的450个原料药、103家企业的143个制剂品种通过国外药品GMP认证检查。2013年10月9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预认证,首次进入国际采购目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2014年1月1日后,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停产是否会对行业造成冲击?   答:根据统计,全国制药五百强企业中涉及注射剂生产的仅有22家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MP认证。100强中99家已经通过,仅剩的1家也已提交认证申请。   新修订药品GMP是技术要求的提升,更是产业发展到新阶段市场做出的选择。不过,我们对于尚在改造暂时停产的企业并没有关闭认证的大门。只要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将继续组织认证检查,通过认证后可以恢复生产。   七、在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过程中是如何保证认证检查工作质量的?   答:在新修订药品GMP整个实施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颁布相关附件和认证检查指南,修订原有质量手册及34个程序文件,并新增4个文件,从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药品GMP认证检查。   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2011年首先培训了117名检查组长,然后培训了163名骨干检查员,后期对600名检查员进行了新修订GMP相关培训。2012年、2013年采用多种形式陆续对长期从事检查工作的550名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再培训,包括无菌理论学习与现场操作结合、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举办8期疫苗专项培训、世界卫生组织派专家对我国检查员的检查进行观察检查和教学检查等方式,确保了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检查能力。   药品检查质量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的评估。2012年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ISO9000认证,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专家的好评。   明确检查认证的技术标准和纪律要求。对认证检查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认证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执行标准和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下一步总局将采取什么措施监督未通过认证企业确保停产措施到位?   答:下一步总局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   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九、为什么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是药品生产必须遵循的重要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药品GMP对药品生产中原辅料采购和检验、生产投料、制剂加工、质量检验、仓储保存及产品出厂放行等生产全过程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   我国在1988年开始逐步推行药品GMP。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和依法实施,在2004年7月1日实现了所有药品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的目标。通过实施药品GMP,我国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原有药品GMP已颁布实施10多年,受当时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所限,其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制度存在缺失,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可控的目标要求,在理念、制度和标准上已经落后于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药品GMP标准。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更加规范、质量更加可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须对我国药品GMP进行修订并推动实施。   十、新修订药品GMP的特点是什么?   答:此次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5年启动,本着公开透明、从国情出发、优先提高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的原则,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实际,并针对我国药品质量现状和以往药品质量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药品GMP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细节,篇幅内容由原来的88条增加至313条。新修订药品GMP相比原有药品GMP,标准要求更高,内容更加全面,制度和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基本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   新修订药品GMP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二是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明确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三是细化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提高了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药品GMP的空气净化A、B、C、D分级标准,并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同时,按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对厂房设施的设计提出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等方面也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一系列新制度。引入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方面,增加了如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一、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一方面可以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从而推动医药产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和与国际接轨,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十二、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规划是什么?   答:新修订药品GMP发布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2月,就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规划。规划充分考虑了企业升级改造的过渡时间和品种风险因素,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施的计划。一是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 二是除无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届时,未在规定时限达到要求的企业(车间),不得再继续生产药品。   十三、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促进措施有哪些?   答:针对实施初期出现的部分地区推进慢,企业等待观望等状况,实施进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无菌药品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从药品技术转让、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以及鼓励兼并重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   2013年2月和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渡期间企业文号转移等工作,连续下发相关通知,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又发布了新修订药品GMP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在新旧车间衔接、注册现场核查与药品GMP检查衔接等方面出台多项制度和措施,保证了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中药前沿观察:当现代技术融合国粹瑰宝
    中医是我国四大国粹之一,而中药材正是支撑中医发展数千年的根本。中医药之所以近期成为热点和焦点话题,起因是刚刚出台《中医药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中医药已飘洋过海成为世界医学界公认的一大瑰宝。近年来我国中药材质量安全问题屡发,在6月18日在京召开的中药分析与中药标准化前沿技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中药品种鉴别和育种、有效成分发现与鉴定、药品质量控制、新药剂型研发等方面进行了报告与探讨。该研讨会是世界中联中药分析专业委员会第八届学术年会暨中药分析国际学术大会的专场研讨会,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分析专业委员会、中药标准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办,北京中医药大学、安捷伦科技承办。 中药前沿技术接轨世界 中药研究已经进入基因组时代。来自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的徐江博士代表陈士林研究员阐述了本草基因组学的学科内涵和应用场景。本草基因组学利用组学技术研究中药的生物遗传信息及其调控网络,解释中药防治人类疾病的分子机制,内容包含结构基因组、功能基因组、蛋白组、转录组、代谢组、表观组、宏基因组等多个方面,在药用模式生物、基因组辅助育种、中药鉴定、道地药材研究等多个领域应用。本草基因组学为中药药性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为中草药次生代谢产物的生物合成和代谢工程提供技术支撑,为中药配伍研究提供科学依据,指导药物开发和合理用药。同时,本草基因组学为中药品种改良和基因资源保护奠定基础,为中药与环境的相互研究打开新的窗口,推动中药材栽培的现代化发展。 徐江博士继续介绍了陈士林课题组在本草基因组研究中的多个成功案例以及在灵芝、人参等名贵药材产业中的显著影响,通过本草基因组的持续研究,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药特色的基因库和方法流程,他表示,本草基因组学兼具科学意义和应用潜力,推动中药前沿技术接轨世界。 安全第一,有效为先 近年来中医在国际上遭遇的诟病和非议,不少与安全性有关。中药材质量的不稳定和中药生产水平落后是质量不稳定的主要原因,而缺乏规范、可靠的质量控制方法则是其更深层根源。在分析了国内外元素价态检测的发展现状以及中药重金属元素检测的整体思路后,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天然药物室/保健食品室主任季申在研讨会上以朱砂、雄黄和冬虫夏草为例,分享了合理控制外源性重金属元素品种及其限量的HPLC-ICPMS技术。此外季申主任表示,建立健全的中药安全性规范亟需多学科联合,共同研究元素价态的安全性问题。 除了安全性,对于中药中存在的其它微量成分的发现与认知,也是中药应用范围拓展的一大潜在增长点。北京大学医学部药学院副院长叶敏以人参和甘草为例,详细分享了运用液质联用技术鉴定并分析中药材有效成分的经验。叶敏院长表示,液质联用技术专属性强、科学可靠,能够让各种检测成分“无所遁形”。 中药化学成分是中药发挥药效作用的物质基础,明确中药的化学组成是实现中药制剂开发的关键所在。如何快速发现有效成分并准确鉴定结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上海诗丹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标准研究部经理杨洲在研讨会上说道:“中药成分复杂,明晰物质基础组成有难度,再加上天然产物来源的化合物含量较低,故常规手段很难分离各种复杂特性的化合物。因此,在天然产物的研究中,高分辨质谱数据库的应用不可或缺。”杨经理以天麻和西红花的分析为例,充分指出利用中药高分辨质谱数据库分析不仅省时省力,还能提高操作的准确度、可重复性以及分离纯化的效率。 根据最新版《中国药典》的要求,需要对六味地黄丸中的马钱苷、莫诺苷/熊果酸和丹皮酚的含量进行定量测定,而实际上对于这种六味药材混合的中成药,仅仅检测其中的3-4种组分是不够的。为此,安捷伦科技资深液相色谱专家肖尧建议使用UHPLC代替HPLC进行成分测定,UHPLC双波长指纹图谱方法能在9分钟内对六味地黄制剂中的11个成分进行测定,快速且较为全面的测定六味地黄制剂的含量。 此外,肖尧还介绍了首次应用于六味地黄制剂的UHPLC-QQQ MS方法,这种方法能同时检测21种成分。在多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助推下,六味地黄丸这一古老的中医名方有望得到新的诠释与开发,不断焕发出新鲜而精彩的内容。 新型技术让中药学发展“如虎添翼”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仪器的引进和应用,以及药学工作者的努力,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在中药研究中不断得到大量的应用,这些都为推动中药各方面的研究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目前,中药的分离分析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海药物研究所果德安课题组的笪娟指出,一维液相在中药复杂体系分析中的分离能力严重不足。 由于中药本身的复杂特性,使得仪器不仅要能实现对中药不同品种及混淆品的分析、还要实现对中药不同部位分析以及中药复方成分的分析。而二维液相技术在中药质量研究中的应用,成功实现了新型技术在中药分析中的突破。笪娟表示,二维液相适用于进行中药整体质量表征,不仅能与指纹图谱技术相结合,得到稳定的二维指纹图谱,还能成功地应用于上述中药复杂体系的差异分析。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医药法》,使得采用必要的方法与措施监控中药质量使之达到药用要求迫在眉睫,而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在这其中扮演了尤为重要的角色。2017年6月14日,卫计委等六部委一日之内三度发文(《“十三五”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强烈呼吁加速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创制出临床疗效突出、安全性高、质量可控、易于服用的中药新药,这些都对中药质量控制、药效成分确认以及毒性成分微量分析等关键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医药的发展传承不仅关乎着人民的健康安全,同时也会积极促进欧亚地区基于传统药物开发的科技合作和经济发展,以“一带一路”战略为新契机,助力推动中医药事业走向世界。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 & nbsp & nbsp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通字〔2015〕27号& nbsp /strong & nbs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br/   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遏制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br/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br/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禁毒办 br/ 2015年9月24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strong br/ /p p br/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p p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p p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p p   第四条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p p   第五条 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禁毒办。国家禁毒办经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的未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禁毒办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p p   第六条 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 /p p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医学、药学、法学、司法鉴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p p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议: br/   (一)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 br/   (二)对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br/   (三)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 br/   (四)滥用或者扩散情况; br/   (五)造成国内、国际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情况。 /p p   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p p   第八条 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提出列管建议的,国家禁毒办应当建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列管。 /p p   第九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家禁毒办列管建议后6个月内,完成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 /p p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应当加快进程。 /p p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c636039d-0464-4e63-a6cc-430b4181085e.doc"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doc /a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br/ /p p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药品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p p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企业,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p p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p p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 药品 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 标准 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 企业 ,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 中药的秘密----红外光谱揭示中药炮制过程的真相
    中药起源悠久,许多中药品种都需要经过炮制,炮制是中药制作中的一个关键工序,会直接影响中药的药效,炮制过程中药物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现代光谱仪器为您揭示。 地黄因其地下块根为黄白色而得名地黄,其根部为传统中药之一,最早出典于《神农本草经》。依照炮制方法在药材上分为:生地黄和熟地黄。生地黄,性凉味甘苦,功用清热凉血、养阴生津;熟地黄,性温味甘,功用滋阴补血、益精填髓,二者药性及功效不同。因此,生地黄炮制加工成熟地黄,其炮制质量对保证其药性及功效非常重要。“黑如漆,甜如饴”,是熟地黄传统经验,但并没有客观标准量化这一过程。如何有效的控制炮制过程,从而达到最佳的药效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樊克锋教授,使用PerkinElmer高性能红外光谱仪,通过测试炮制过程中地黄光谱的变化,揭示了炮制过程的真相。图1 酒炖熟地炮制过程样品粉末颜色变化地黄富含低聚糖类,其中以水苏糖为主。生地经炮制加工成熟地,主要就是低聚糖转化成单糖。谱图变化重点在1200cm-1~900cm-1波段和900cm-1~700 cm-1两个波段,前者主要就是糖的C-O(H)键弯曲振动吸收,后者主要是糖环的不同振动吸收。图2 地黄炮制过程红外光谱图(1200cm-1~900cm-1波段和900cm-1~700 cm-1波段)“甜如饴”,是由于低聚糖水解所得单糖。谱图表现上,1050 cm-1主强峰由单强峰变为1026和1058 cm-1双强峰、831-797-771 cm-1波段的山形峰变817-797-777 cm-1的阶梯峰。“黑如漆”,是由于水解所得的果糖能与氨基酸反应成蛋白黑素。水苏糖水解得到的大部分果糖与地黄所含氨基酸反应生成了蛋白黑素,同时使得果糖的含量减少到与分解所得的葡萄糖含量之比接近1:5,出现了~777cm-1的特征峰。 生地炮制成熟地过程主要就是糖转化过程,而糖分的转化在红外谱图上有明显特征。因此,地黄炮制的过程,不论是地黄生物形态(色味)、药学性质(性味功效)变化,都可以通过红外光谱特征进行判断跟踪,保证地黄达到可靠的药效。表1酒炖熟地炮制过程中红外光谱与化学成分、生物形态及药学性质等变化的相关性分析关于珀金埃尔默:作为全球领先的科研仪器和服务提供商,珀金埃尔默公司致力于为创建更为健康的世界而不懈努力。我们的业务涵盖医学诊断、科研和分析仪器等。我们在全球拥有9000名专业技术人员,时刻准备着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项科学难题。我们在分析检测、医学成像、信息技术和售后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深入的市场洞察力,可协助客户为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而不懈探索。2016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达21亿美元,为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服务,为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一员,纽交所上市代号1-877-PKI-NYSE。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公司的信息,请访问珀金埃尔默全新上线的中文官方网站。
  • CFDA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000.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6a32e9f0-bc1f-48df-b34c-d52a4b7cb65c.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按照通告的要求,对已上市的药品违反命名原则的要进行规范。现就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规范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范围 /strong /p p   (一)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必须更名: /p p   1.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p p   2.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p p   3.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p p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不予更名。 /p p   (三)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尽管与技术指导原则不符,但是这些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p p   1.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的 /p p   2.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的。 /p p    strong 二、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的程序 /strong /p p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p p   (二)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提出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名单确定并公布后,列入名单内的中成药均应更名。 /p p   (三)更名申请的提出: /p p   在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相关生产企业应以公函形式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拟修改的建议通用名称,并提交相关资料: /p p   1.按照《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最多提供三个通用名称,按推荐次序排列,并详述命名依据。 /p p   2.出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药品数据查询系统中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结果。 /p p   3.涉及多家企业的品种,可由各企业单独提出更名 或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公函(加盖各自公章),推举一家企业提出更名。 /p p   (四)通用名称的审核、发布: /p p   1.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提出的建议通用名称,并公示审核结果。 /p p   2.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公示征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确定更名后的通用名称。 /p p   3.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p p   strong  三、过渡期 /strong /p p   批准更名之后,给予2年过渡期(以新名称公布之日起计),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p p   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有效期结束 有效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过渡期结束。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确保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与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保险目录有机衔接。国家药典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药命名专业委员会。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行政区域内涉及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的企业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更名建议。 /p p  附件: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br/     2.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strong /p p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的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p p   本指导原则是在既往中药通用名命名的技术要求、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成药命名现状,结合近年来有关中成药命名的研究新进展而制定。 /p p strong   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 /p p   1.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民族药除外,可采用约定俗成的汉译名)。 /p p   2.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 /p p   3.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 /p p   4.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p p   (二)“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 /p p   1.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 /p p   2.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p p   3.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 /p p   4.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p p   (三)“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 /p p   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药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成药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并避免夸大疗效。 /p p strong   三、单味制剂命名 /strong /p p   1.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如:花蕊石散、丹参口服液、巴戟天寡糖胶囊等。 /p p   2.可采用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与功能结合剂型命名。 /p p   3.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一般不应以“人工XX”加剂型命名。 /p p strong   四、复方制剂命名 /strong /p p   中成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酌情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p p   1.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加剂型命名,但其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要求的含义。如:香连丸,由木香、黄连组成 桂附地黄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黄、山药、山茱萸、茯苓、丹皮、泽泻组成 葛根芩连片由葛根、黄芩、黄连、甘草组成。 /p p   2.采用主要功能(只能采用中医术语表述功能,下同)加剂型命名。该类型命名中,可直接以功能命名,如:补中益气合剂、除痰止嗽丸、补心丹、定志丸等 也可采用比喻、双关、借代、对偶等各种修辞手法来表示方剂功能,如:交泰丸、玉女煎、月华丸、玉屏风散等。示例如下: /p p   (1)采用比喻修辞命名,即根据事物的相似点,用具体的、浅显的、熟知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深奥的、生疏的事物的修辞手法。如:玉屏风散、月华丸等。 /p p   玉屏风散:“屏风”二字,取其固卫肌表,抵御外邪(风)之义。“玉屏风”之名,以屏风指代人体抵御外界的屏障,具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体现了中医形象思维的特质。 /p p   月华丸:“月华”,古人指月亮或月亮周围的光环。本方能滋阴润肺,治疗肺痨之病。因肺属阴,为五藏之华盖,犹如月亮之光彩华美,故名“月华丸”。 /p p   (2)采用双关修辞命名,即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利用词的多义或同音的条件,有意使语句具有双重意义,言在此而意在彼。如:抵当汤等。 /p p   抵当汤,由水蛭、虻虫、桃仁、大黄组成。用于下焦蓄血所致之少腹满痛,小便自利,身黄如疸,精神发狂等症。有攻逐蓄血之功。“抵当”可能是主药水蛭之别名,但更多意义上是通“涤荡”,意指此方具有涤荡攻逐瘀血之力。 /p p   (3)采用借代修辞命名,即借一物来代替另一物出现,如:更衣丸等。 /p p   更衣丸,由朱砂、芦荟组成,取酒和丸,用黄酒冲服,有泻火通便之功,用于治疗肠胃燥结,大便不通,心烦易怒,睡眠不安诸证。“更衣”,古时称大、小便之婉辞,方名更衣。以更衣代如厕,既不失文雅,又明了方义。 /p p   (4)采用对偶修辞,即用两个结构相同、字数相等、意义对称的词组或句子来表达相反、相似或相关意思的一种修辞方式。如:泻心导赤散等。 /p p   泻心导赤散,功能泻心脾积热,临床常用于治疗心脾积热的口舌生疮。“泻心”与“导赤”是属于对偶中的“正对偶”,前后表达的意思同类或相近,互为补充。 /p p   3.采用药物味数加剂型命名。如:四物汤等。 /p p   四物汤,由当归、川芎、白芍、熟地组成,为补血剂的代表方。 /p p   4.采用剂量(入药剂量、方中药物剂量比例、单次剂量)加剂型命名。如:七厘散、六一散等。 /p p   七厘散,具有散瘀消肿,定痛止血的功能。本方过服易耗伤正气,不宜大量久服,一般每次只服“七厘”,即以每次用量来命名。 /p p   六一散,则由滑石粉、甘草组成,两药剂量比例为6∶1,故名。 /p p   5.以药物颜色加剂型命名。以颜色来命名的方剂大多因成品颜色有一定的特征性,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故据此命名,便于推广与应用,如:桃花汤等。 /p p   桃花汤,方中药物组成为赤石脂一斤,干姜一两,粳米一斤,因赤石脂色赤白相间,别名桃花石,煎煮成汤后,其色淡红,鲜艳犹若桃花,故称桃花汤。 /p p   6.以服用时间加剂型命名。如:鸡鸣散等。 /p p   鸡鸣散,所谓“鸡鸣”,是指鸡鸣时分,此方须在清晨空腹时服下,故名“鸡鸣散”。 /p p   7.可采用君药或主要药材名称加功能及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当归补血汤等。 /p p   龙胆泻肝丸,具有泻肝胆经实火,除下焦湿热之功效。方中君药龙胆草,有泻肝胆实火作用。 /p p   当归补血汤,具有补气生血之功效。方中主药当归,有益血和营作用。 /p p   8.可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称,或者药味数与功能或用法加剂型命名。如:五苓散、三生饮等。 /p p   五苓散,方中有猪苓、泽泻、白术、茯苓、桂枝,同时含两个“苓”,故名。 /p p   三生饮,方中草乌、厚朴、甘草均生用,不需炮制,甘草生用较为常见,但草乌多炮制后入药,有别于其他方,强调诸药生用,是其特征。 /p p   9.可采用处方来源(不包括朝代)与功能或药名加剂型命名。如:指迷茯苓丸等。 /p p   名称中含“茯苓丸”的方剂数量较多。指迷茯苓丸,是指来自于《全生指迷方》的茯苓丸,缀以“指迷”,意在从方剂来源区分之。 /p p   10.可采用功能与药物作用的病位(中医术语)加剂型命名。如:温胆汤、养阴清肺丸、清热泻脾散、清胃散、少腹逐瘀汤、化滞柔肝胶囊等。 /p p   11.可采用主要药材和药引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川芎茶调散,以茶水调服,故名。 /p p   12.儿科用药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儿消食片等。 /p p   13.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小儿敷脐止泻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锭等。 /p p   14.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命名可体现阴阳五行、古代学术派别思想、古代物品的名称等,以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如:左金丸、玉泉丸等。 /p p   左金丸,有清泻肝火,降逆止呕之功。心属火,肝属木,肺属金,肝位于右而行气于左,肝木得肺金所制则生化正常。清心火以佐肺金而制肝于左,所以名曰“左金丸”。 /p p   玉泉丸,有益气养阴,清热生津之效。“玉泉”为泉水之美称,亦指口中舌下两脉之津液。用数味滋阴润燥、益气生津之品组方,服之可使阴津得充,津液自回,口中津津常润,犹如玉泉之水,源源不断,故名“玉泉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p p strong   一、关于印发指导原则的必要性 /strong /p p   药品的命名是药品标准工作的基础内容之一。中成药目前没有商品名,只有通用名,因其非单一化学成份组成,所以其通用名的命名不同于化学药。目前执行的中药命名技术要求是由原卫生部于1992年制定发布的,中药新药的命名均按该要求进行。中药新药的命名虽然总体上较为规范,但缺乏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能被审评认可的命名方式较为单一,企业普遍反映中药新药的命名越来越困难。 /p p   此外,现行已上市中成药大部分是原地方批准上市的,在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时没有对品名进行清理规范,所以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品名夸大疗效等方面。中成药夸大式命名是中成药行业乱象的集中体现,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禁止的通行规定及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很大程度上是中药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体系与监督管理滞后的缩影。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补上了监管的短板,及时且必须。 /p p strong   二、关于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组织专家对531首古代经典方命名特点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与处方组成中药物名称相关的命名方剂数达到55.17%,是方剂命名的关键因素,以功效相关的因素命名的方剂占全部方剂的45.52%,二者相合总比例达到98.62%。方剂命名的第三大因素,无疑是文化因素,全部占比达26.96%。可见,方剂的命名虽然相对复杂,但仍有规律可循。药名和功效一直是古人命名方剂的关键因素,同时,文化的力量在古代方剂命名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若能将文化与功效二者兼顾,则更趋完美。对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进行研究的结果不支持将夸大式中成药命名视作是中成药命名传统的观点。 /p p strong   三、关于中成药命名对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 /strong /p p   在2007年以后新批中成药的命名中,与文化因素相关的中成药命名仅占全部新批中成药的3.2%,运用修辞形式命名的情形呈空缺,与古代经典名方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比喻、借代、双关等多种修辞类型的命名方式,以进一步加强中成药命名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允许在中成药命名中体现阴阳五行等传统文化思想。 /p p strong   四、关于避免中成药命名夸大疗效的问题 /strong /p p   判断中成药名称是否夸大疗效,不应只看名称中的个别文字,而应完整地看整个名称。以下情形不应属于夸大疗效:一是因为名称中含有药材或饮片名称而出现“宝”“灵”“精”,如二十五味马宝丸、灵芝颗粒、黄精丸、黄精养阴糖浆等 二是含有表述中药功效的中医术语的用字,如固精补肾丸等。 /p p strong   五、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的问题 /strong /p p   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中药方剂传统命名规律看,这不是传统的命名方式 其次,中成药名称均为通用名称,从药品通用名称管理看,通用名称为同类药品所共用的名称,如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在同类药品的命名上就会引起混乱。以“六味地黄”为例,如果北京生产的叫“北京六味地黄丸”,河南生产的叫“河南六味地黄丸”,兰州生产的叫“兰州六味地黄丸”,这显然不合适。 /p p strong   六、关于对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 /strong /p p   新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必须严格按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通用名称的命名。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着重对夸大疗效或用语低俗的情形进行规范,分类分批进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成药,其通用名称采用该经典名方方剂名称命名的,不列入规范范围。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一些已上市中成药的名称中包含了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等,采用这种命名方式的中成药多为独家品种,这些中成药的名称已享誉国内外,而且名称本身并无夸大疗效之意,此类情形也不列入规范范围。 /p p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确需更名的,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加括号的方式允许老名称使用,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对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以完善该实施方案。 /p
  • 三七、黄连、松叶等14个中药质量标准发布
    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14个中药标准的公告,包括百药煎、金樱子、川桐皮、松叶、雪胆、美洲大蠊、俄色叶、筠姜、开郁曲、三七、砂仁制地黄、水蛭、熊胆汁、黄连(雅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4个中药标准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20日起实施。百药煎为五倍子、茶叶、酒糟经发酵加工而成,为灰黄色至黑褐色不规则小方块。表面有黄白色斑点,质坚硬,断面粗糙,气微,味酸、涩、微甘。金樱子为蔷薇科植物金樱子的干燥成熟果实。照清炒法(通则 0213)炒至微带黑色,呈倒卵形纵剖瓣及少量碎块。其外皮红褐色,有凸起的棕色小点,偶见焦斑,顶端有花萼残基,下部渐尖。内壁偶见坚硬的小瘦果,有淡黄色绒毛。质硬,气微,味甘、微涩。川桐皮为五加科刺楸属植物刺楸或毛叶刺楸的干燥树皮。呈片状或微卷曲的不规则块片,厚 6~10mm。外表面黑褐色或灰褐色,粗糙,多呈不规则鳞片状裂纹,并有地衣斑及菱形皮孔,其上密生大型瘤状的钉刺,钉刺扁圆锥形,纵向着生,高约 1cm,顶端锐尖或已全部除掉,仅留有钉刺痕迹。钉刺基部直径 0.5~1.5cm,较大的钉刺上可见环纹。内表面淡黄棕色至黄棕色,有斜网状细条纹。质脆,断面纤维性,略呈层片状。气微,味微辛,略有麻舌感。松叶为松科松属植物马尾松的鲜叶或干燥叶。全年可采,除去杂质,鲜用; 或除去杂质,干燥。前者习称“鲜松叶”,后者习称“干松叶”。鲜松叶呈细长针状,常两叶为一束,基部有灰白色至褐色叶鞘,叶鞘长约 1cm。针叶长 10~30cm,直径约 0.1cm,表面绿色,较光滑,背面呈半圆状隆起,两叶相对面较平坦,内陷呈细长纵沟,叶缘具细小锯齿。质柔软,不易折断。气微、味淡、微苦。干松叶呈细长针状,常两叶为一束,基部有淡棕色至黑褐色叶鞘,叶鞘长约1cm。针叶长10~30cm,直径约 0.1cm,表面淡绿色至棕褐色,较光滑,背面呈半圆状隆起,两叶相对面较平坦,内陷呈细长纵沟,叶缘具细小锯齿。质轻脆,易折断。气微、味淡、微苦雪胆为葫芦科雪胆属植物,长果雪胆、峨眉雪胆或巨花雪胆的块根。长果雪胆和巨花雪胆 呈不规则团块,表面棕褐色或黄褐色,多皱缩,切面黄棕色至黄白色,微粗糙,质坚实,微具蜡样光泽。气微,味极苦。美洲大蠊为蜚蠊科昆虫美洲大蠊的干燥体。捕捉后,置 55℃~65℃热水中淹死,漂洗,沥干后及时烘干。呈扁平长椭圆形,长 2.5~3.2cm,宽 1~1.4cm。前端较窄,后端略宽,背部红褐色,有光泽;四翅,翅发达,分前后翅,后翅在前翅下。前胸背板略圆,淡黄色,中部大斑赤褐色至黑褐色,其后缘中央向后延伸,其前缘有一淡黄色“T”形小斑,背板后缘与大斑同色;剥去前后翅,可见后胸背板二节;腹背板七节,黄棕色,近尾端呈红色。头小,三角状,隐藏于胸部之下,触角线状,多断落。胸部有足 3 对,易脱落。偶见无翅幼虫。质松脆,易碎。气腥,味微咸。俄色叶为蔷薇科植物变叶海棠(Malus toringoides(Rehd.)Hughes.)和花叶海棠(Malus transitoria(Batal.)Schneid.)的干燥叶及叶芽。呈皱缩状,小叶多破碎,完整者呈卵形或椭圆形,长 1~6cm,宽 1~4.3cm。先端渐尖或急尖,边缘钝锯齿或微锯齿,常具不规则 3~5 深裂,亦有不裂。上表面多为暗绿色或浅棕绿色,疏被柔毛;下表面多为灰绿色或灰棕色;被柔毛,叶脉尤甚;叶柄长 0.7~3cm,被柔毛。质脆。 切碎后,呈不规则碎片状。 气微香,味微苦。筠姜为姜科植物姜(Zingiber officinale Rosc.)的新鲜根茎经蒸制的炮制加工品。品呈扁平块状,具指状分枝,长 3~7cm,厚 0.3~2cm。表面黄白色或黄棕色,粗糙,皱缩,具纵皱纹和环节。分枝处常有鳞叶残存,分枝顶端有茎痕或芽。质坚硬,断面较平坦,黄白色至深棕色,透明角质样,内皮层环纹明显,维管束散在。气香、特异,味辛辣。开郁曲为清半夏、川芎、苍术、香附经发酵加工而成。呈不规则颗粒或团块状,表面棕黄色至棕褐色。微有香气,味甘、微辛。三七为五加科植物三七(Panax notoginseng(Burk.)F. H. Chen)的根及根茎。秋季花开前采挖,分开主根﹑支根及根茎。为不规则厚片,外表皮浅黄绿色﹑灰白色或灰褐色。体轻,质松脆,切面灰绿色、灰黄绿色或灰白色,木部微呈放射状排列。气微,味苦回甜。砂仁制地黄为玄参科植物地黄(Rehmannia glutinosa Libosch.)的炮制加 工品。为不规则的块片、碎块,大小、厚薄不一。质柔软而带韧性,不易折断,断面乌黑色,有光泽。表面附有众多灰棕色粉末,具有砂仁特异香气,味甜。水蛭为水蛭科动物蚂蟥 (Whitmania pigra Whitman)、水蛭(Hirudo nipponica Whitman)或柳叶蚂蟥(Whitmania acranulata Whitman)的干燥全体。夏、秋二季捕捉,用沸水烫死,晒干或低温干燥。呈不规则扁块状或扁圆柱形,略鼓起。表面棕黄色至棕褐色。断面松泡。粉末呈棕黄色至棕褐色。气微腥,略有焦香气。熊胆汁为熊科动物黑熊(Selenarctos thibetanus Cuvier)经胆囊手术的引流胆汁,滤过,即得。为黄色、黄棕色或黄绿色液体,气微腥,味极苦。黄连为毛茛科植物三角叶黄连(Coptis deltoidea C.Y.Cheng et Hsiao)的干燥根茎。习称 “雅连”。秋季采挖,除去须根和泥沙,干燥,撞去残留须根。本品呈不规则的薄片。外表皮灰黄色或黄褐色,粗糙,有细小的须根。切面或碎断面鲜黄色或红黄色,具放射状纹理,气微,味极苦。具体检测方法和实验参数详见附件。附件1-百药煎中药标准.pdf附件3-川桐皮中药标准.pdf附件2-金樱子中药标准.pdf附件4-松叶中药标准.pdf附件5-雪胆中药标准.pdf附件6-美洲大蠊中药标准.pdf附件7-俄色叶中药标准.pdf附件8-筠姜中药标准.pdf附件9-开郁曲中药标准.pdf附件10-三七中药标准.pdf附件11-砂仁制地黄中药标准.pdf附件12-水蛭中药标准.pdf附件13-熊胆汁中药标准.pdf附件14-黄连(雅连)中药标准.pdf
  • 国家食药品局探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形成全社会监督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主要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业禁止和行为限制的规定,强化退出机制,保障处罚有效实施,维护执法严肃性的一项积极探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力求通过打击个别严重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和震慑,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重点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公布,完善监督制度,从而将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者与一般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区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的措施,如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将记入监管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法函[2012]44号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iwx@sfda.gov.cn   2.传真:010-68311982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邮编:100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一并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信息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删除,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提高药品标准,增强检验能力——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解读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国务院今天(2月14日)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我国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提高6500个药品标准   根据《规划》,我国将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完成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其中,化学药2500个、中成药2800个、生物制品200个、中药材350个、中药饮片650个。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制订100个常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提高132个药用辅料标准,制订200个药用辅料标准。   同时,要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完成医用电气设备标准150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标准250项、诊断试剂类产品标准100项。完成对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性标准(第三版)、电磁兼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物质研究工作机制,研制15项医疗器械标准物质。   《规划》还要求,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在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   在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提高高风险产品及市场使用量大产品的标准。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加快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参考测量实验室建设。   就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规划》提出,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废止程序,建立标准评估、淘汰机制。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检验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标准提高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标准。   增强药品检验能力   《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省级药检机构、口岸药检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对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全项检验能力,市级药检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的检验能力。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能力,授权部分省级药检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被授权的机构必须具备授权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开展药品关键检验技术、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和补充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   提高医疗器械检测能力,重点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的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和监督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到“十二五”末,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所有归口产品的检测能力,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95%以上常用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   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扩大抽验覆盖面和抽验品种范围,增加抽验频次。药品抽验必须做到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公开,检验结果及时公告。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处置。   健全药品上市再评价制   《规划》要求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开展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评价。完善药品再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同时,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评价与预警。完善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特殊药品滥用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和制度,建立敏感人群用药调查监测机制,为特殊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规划》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 中药残留检测亟待建立标准
    近日,普通老百姓广为熟悉的中成药“六味地黄丸”被卷入一起涉嫌重金属超标的争议风波,一时间,引发社会对中成药中重金属残留问题的极度关注。   昨日,多位医药界资深人士纷纷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中药材中的农药和金属残留问题存在已久。据了解,上述事件的导火索实为一篇有关“六味地黄丸”残留检测分析的论文。记者在网上检索发现,近年来以中药重金属超标为研究主题的论文不在少数。这背后隐藏着一个普通消费者一直不曾知晓的真相中药残留检测标准几乎“空白”。   现状超标现象由来已久   著名的中成药“六味地黄丸”被质疑有重金属“相伴”,这让广州消费者雷先生大吃一惊。由于这段时间一直在吃某款中成药,导致他这几天来心中始终惴惴不安,担心身体受到伤害。   据了解,重金属不能被生物降解,在人体内会与蛋白质和酶物质等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其失去活性 也可能在人体器官中累积造成慢性中毒。   “中药重金属超标问题,这并非新问题。”医药行业研究员谭权胜昨天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这一事件通过微博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但实际上,这在中药领域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据了解,2011年3月和10月,香港卫生署就曾两次查出内地中成药重金属含量超标,分别进行了召回。而根据媒体统计,近三年来,香港共发生15宗中成药重金属超标事件。   有业内人士指出,重金属超标已成为影响中药质量与信誉、阻碍中医药走向世界的关键问题。而由于重金属残留等原因,目前我国中药总出口额仅占世界植物药销售量的1%左右。   困境残留标准不够完善   随着这一风波持续发酵,最早发布论文的第一作者日前突然站出来说“数据出现错误,因此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不过,这一看似罗生门的事件,却未能掩盖阻碍中药行业发展的顽疾中药残留检测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500多种常用中药材、300多种常用中成药,虽然已可对中药材中的一些剧毒农药,如六六六、DDT及部分有机磷类农药等24种农药单体进行检测,但一些在中药种植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农药还涉及很少,就涉及的中药种类而言,我国关于有害残留物进行相关研究的中药材种类还不足百种。   据谭权胜介绍,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中,增加了中药材中铅、镉、砷、汞、铜等5种有害元素的测定方法及限量标准 2010年新版《中国药典》在中药附录中加强了安全性检查总体要求,在中药正文标准中增加或完善了安全性检查项目。   然而,在农药多残留分析技术等方面,中国和国外仍有一定差距。美国FDA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   据了解,自2005年以来,围绕中药材二氧化硫、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安全标准问题,中方一直在与日本、韩国等主要中药材出口国进行反复交涉。而从近年来海关统计来看,出口中药材因有害残留物超标频遭扣留和退运。   有制药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现在只有少数几个中药饮片才有重金属残留标准,中成药几乎还没有。”他建议,应该尽快制定相关国标。   然而,由于不同类型、不同产地、不同年份,甚至不同批次的药材的残留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统计调查工作难度很大,一直没有权威数据和结论。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周超凡教授感慨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份专门针对各地中药材农药和金属残留的大样本权威调查,官方也没有发布过类似的数据。”   出路加强中药材源头控制   除了要加快制定相关国标,还要加强对中药材源头环节的治理,这一点也被众多中药业内人士所呼吁。   据国家药典委员会首席专家钱忠直介绍,中成药重金属一方面可能与中药生长的环境条件有关,如土壤、大气、水、化肥、农药的施用,以及工业“三废”对中药材的直接污染和间接污染 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植物本身的遗传特性,主动吸收功能和对重金属元素的富集能力有关。此外,中药材在采集、运输、加工成饮片以及制剂过程中的污染也是重金属污染的一个重要途径。   “要防止出现重金属超标的情况,必须由源头抓起。”谭权胜建议,改善工业污染地区土壤、水及空气质量 药用植物要在达到优良农业规范(GAP)的生产基地栽培,严格控制生长环境、农药及肥料的使用,解决重金属污染的来源。   然而,在中药种植异常分散的当下,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在我国,中药在种植过程属于农作物。农民施什么化肥,打什么农药,一家一户农民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日信证券医药研究员陈国栋分析指出,国家将继续从源头重视中药材质量,对质量优良品种和厂家进行扶持。据悉,此前不少企业希望自己建立GAP生产基地,以便对重金属污染实现有效控制,但囿于土地、人力等成本的限制,效果一直不理想。
  • 编辑视点:重金属超标!莫让中药成为毒药
    我要测讯 11月15日,有网友微博爆料广东中医药大学博士以重金属含量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五个地区的六味地黄丸药品,分析结果显示,五个地区的重要重金属含量都达到了高风险含量值,并贴出相关数据以证实。   经查实,广东中医药大学迟玉广博士在2011年确实发表了一篇名为《六味地黄丸中四种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分析及其健康风险评价》,摘取其中的实验数据,整理如下:   对服用后健康风险评价如下:   RI 为健康风险指数(Risk Index),若RI1 则存在健康风险,且数值越大,健康风险也越大。   众所周知,重金属元素不能被生物降解,却能在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下,成千百倍地富集,最后进入人体。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酶等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其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器官中累积,造成慢性中毒。   传统意义上,中药是中华名族的瑰宝,在寻常百姓中作为治疗药物和保健食材广泛服用和食用。但文章中的数据是否已经提醒我们,传统的中药已经没有那么安全了。   今年3月份和10月月,香港卫生署两次查出内地产中成药重金属超标,有媒体统计,近三年,香港共发生15宗中成药重金属超标事件,即使相关生产企业回应称两地标准不同,但不得不深思的是:高频率发生中药重金属超标原因只是表面上的标准不同造成的吗?   国家药典委员会首席专家钱忠直对媒体表示:“中药中重金属的来源有两种,一是药物本身含有重金属,例如朱砂和雄黄,另外一个来源则可能与中药生长的环境条件有关,如土壤、大气、水、化肥、农药的施用,以及工业‘三废’对中药材的直接污染或间接污染。除此之外,中药材在采集、运输、加工成饮片以及制剂过程中的污染也是重金属污染的一个途径。”对于本身含有重金属中药,在长期的实践中,在服用剂量和服用时间上或许已经有了合适的结论,刨除这一因素暂且不论,环境污染的因素才应该是重中之重,土壤、水质、空气的污染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对于在这种环境下生长的中药材被污染的概率也不会很低。   大环境下,环境保护已经提上日程,希望会有好的效果,对于企业来说,中药材及中成药的采集、运输、加工等生产过程应该加强控制,防止污染,莫让我们千年瑰宝变成了致命的毒药。   附:网友微博   附:相关评论   网友金匮天宫:中药的平常使用可以注意,哪怕炮制都可以规范甚至亲自动手,可如果药源出了问题,却是不可能亲自去种了。而中药在环境污染的大背景下怕是难以独善其身了。中医何罪?何至于内外交困?吾辈仓皇矣...   网友罗大伦:提醒大家注意,如果中药在种植、炮制等环节污染,最终将严重影响中医的发展!这样的研究与曝光,是让大家及早发现问题,早日改正!这5个样本中没有我们常用的北京某品牌的,希望这些常用品牌也能送样本检验,让患者安心。   网友叶子爱大狗Leaves:中药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吧,中药难把握的是分量,产地、当年气候、灾害都会影响草药的功效,同样重量的草药配在一起,其实有效成分并不一样。现在还加上重金属污染,我认为经过提炼和检测的中成药才是出路。   网友陆熊猫:这个还是要看一下国家和国际标准吧,估计污染的来源可能是一些低品质的矿物肥。
  • 药品安全监督加码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实施
    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1月14日举行。会议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北京: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p   除了药品企业以外,药物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可以申请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向社会公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启动。 /p p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新制度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相分离。研发人员既可以减少生产条件设施的投入,又可获得更多的回报,从而给科技创新注入活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己设立企业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其他药品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 p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试点期限是3年。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事项批复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研究制定《北京市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方案》,鼓励中关村企业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先行先试。 /p p   北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众多,聚集了全国乃至全球高素质科研人才,但因产业发展空间所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转化。新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创新药从研究方案设计、开展研究到最终成果的转化,使北京生物医药创新研究形成完整链条。新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捆绑”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从源头上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并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改造。 /p p br/ /p
  • 云南31所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进价销售”时代开启
    取消药品加成后,除了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公立医院药品进价是多少,销售价就是多少。  近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统筹推进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市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将加快建立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联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下月起将有省、市、区级共31家医院同步取消药品加成。  中药饮片不含在内  《方案》明确,将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加强运行成本控制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  力争到2017年昆明市和省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院内制剂、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  今年12月开始,所有纳入改革的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药品按实际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补偿,原则上财政补助不低于1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80%,医院降低运行成本节约分担不超过10%。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取消药品加成要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政策同步出台与实施。做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改革、财政补偿同时到位。  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在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方面,公立医院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并逐步推行“两票制”,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和价格水分,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省市联动将开展药品联合带量采购试点,进一步降低药品供应价格。鼓励昆明区域内省、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共同组建联合体,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在入围价基础上通过联合议价采购确定药品实际成交价。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还将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统一制定昆明地区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昆明市制定价格调整方案。  加快建立复合型付费方式  在同步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将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快建立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为主,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以信息管理系统和临床路径管理为支撑,今年年底前,在部分省市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2017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还将建立和完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平等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超支分担、节约留用等措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主动控费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成本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方案》提出,我省还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保障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省、市财政部门也将分别制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具体补偿办法,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给予补助。  31家医院名单  省级公立医院13所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云南省传染病医院、云南省干部疗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昆明市市级公立医院9所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中医医院、昆明市口腔医院。  昆明市区级公立医院9所  五华区人民医院、盘龙区人民医院、官渡区人民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中医医院、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东川区精神病院、呈贡区人民医院。
  • 南京军区药品仪器检验所建立药品装备质控体系
    盛夏时节,南京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建立的药品装备质量控制体系,为保障参训官兵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训练一线官兵用上了放心药,部队用上了质量可靠的医疗设备。   这个检验所把保障重点由日常检验检修向药品装备质量控制转变。他们自主研发“药品检验质量管理系统”和“卫生装备检修业务管理系统”,为部队每批次药品和每件卫生装备建立档案,对药品和卫生装备质量实施主动干预,各项卫生设备的检修登记、任务派遣等业务全程网上操作,保证部队药品和卫生装备的质量安全受到全程监控,使部队卫生装备平均检修时间缩短 30%,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入夏以来,他们运用该体系对17.6万台件卫生装备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责令厂家召回修复5批有质量问题的卫生装备,退回不合格药品110批次,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1280多万元。   这个所以解决战时保障难题为牵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一批战场保障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有力提升了战场保障力。他们先后承担国家、军队科研课题20余项,所长周国华领衔攻关的野战状态下血液安全快速检定方法、特殊军事环境下用药安全性评价研究等成果,填补了战场保障技术空白,已在部队推广使用。近年来,他们先后获军地科技进步奖17项,圆满完成了海军索马里亚丁湾海域护航、智利地震灾区救援、部队演练演习等药品快检和卫生装备检修任务。(夏冰溶 潘正军)
  •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会议召开,关注药品快速检测技术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6年9月23日,中国国际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展览(MICONEX2016)的同期会议之一,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承办的“ strong 药品分析检测技术及其发展 /strong ”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召开。本次会议属于“科学仪器服务民生学术大会(SIC2016)”的分会场之一,吸引了一百多位观众参会,现场座无虚席,与会者聚精会神地聆听了各位药品分析检测技术领域专家的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会议现场.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d46752a-851c-470d-a4de-47611f0dfe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以下为部分精彩报告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一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ad229c7d-9146-4337-b2e3-0ba9b5c8251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尹利辉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网络平台 /span /strong /p p   报告简要介绍了国家药品快检数据库系统的网络拓扑结构、统计分析模块构架和统计分析页面访问方式。另外还详细介绍了网络平台的功能,包括药品管理、假劣药管理、外观鉴别管理、近红外检测管理、工作手册管理、快检文库管理、质量公告管理、检测记录管理、快检任务分配管理、试剂盒管理、车辆设备管理、统计分析和在线交流管理平台等。报告详细介绍了各项功能的内容以及数据库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及车载客户端的功能。系统上线投入使用后,将使我国药品快检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二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303a694f-511e-46bd-a3f8-d5c96a445c67.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 陆峰教授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薄曼联用仪的开发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应用研究 /span /strong /p p   近年来,虽然薄层色谱法(TLC)的应用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优势:如样品预处理简单、可同时展开多个样品、展开方式多、结果直观易于保存等。因此在中药这样的复杂体系中仍得到广泛应用。而TLC的缺陷在于手工操作过程复杂、结果稳定性不佳、分离检测手段原始、需要随行对照品等。传统表面增强拉曼光谱(SERS)的特点是灵敏度高、特征性好及适合多种形态物质的分析。同时这项技术也存在实用性数据库容量不足、难以分析复杂样品以及智能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将TLC及SERS联用,则可解决上述问题。报告介绍了二者联用的常见方式以及陆锋教授课题组承担项目的进展。目前,课题组研制的薄曼联用仪及其药品快检支撑系统已实现商业销售,可广泛使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诸多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三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8252efcc-d430-44c4-b455-44cd2bc40696.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信息工程中心 吴志生副研究员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评价研究与应用 /span /strong /p p   当前,国际制药行业对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国政府对药品质量提升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另外,由于近年来分析化学的飞速发展,药品分析方法已从静态分析发展为快速动态分析、由破坏试样分析发展为无损分析、并由离线分析逐渐转向在线分析,其关注的要点即为实时分析。药品均一性评价的研究思路为全程质量实时评价,可以实现浓度、湿度、密度、包衣厚度、粒度等制药工艺方面的实时评价 还可以实现不同剂型生产过程的评价。报告主要介绍了过程质量均一性及成品质量均一性评价的实际案例,并简要介绍了课题组部分平台的建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四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7c423b95-47a8-495d-ba9d-dea42e5b31d8.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张斗胜博士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药品评价中关键溶出装置应用进展 /span /strong /p p   目前常规使用的溶出仪具有稳定、高效及自动化的特点,可有效评价药品产品质量或批间均一性。但针对BCS分类III或IV的药品,由于药物溶解性及人体生理因素的影响,常规溶出仪则无法有效揭示药物体内外行为的关联。针对这样的问题,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开发生物模拟溶出介质以及开发新型溶出装置。报告主要介绍了溶出度测定法中的“往复法”和“流通池法”装置的原理、特点、优势及应用,另外还简单介绍了一部分非药典标准溶出度测定方法的研究进展。随着科学的发展、测试仪器和检测方法的不断更新,体外溶出试验将在模拟药物体内行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wu个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4fc5af85-1e16-457b-a1ba-5045fdb7ce89.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人:北京普析通用有限公司 刘晓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报告题目:针对GMP新增附录的解决方案 /span /strong /p p   我国药品GMP新增附录为“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并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报告主要介绍了普析通用针对这两项药品GMP新附录的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了产品的特点及优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第六位报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9/insimg/e71e9730-5310-4ce0-b837-ed85479d58d1.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人:北京金剑之光有限公司 曹国营教授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报告题目:药品快速检测新技术 /strong /span /p p   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是利用药物成分、标签、说明书、包材等在不同的波长光源条件下吸收光谱和反射光谱的强度差异,肉眼直观地对产品进行的现场外观快速检测的分析技术。非常适合基层药检机构使用。报告介绍了在实际药检工作中,多波段光源外观检测技术的应用案例。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工作,以创新引领监管水平提升,进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p p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重要内容,加强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有机衔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重点。瞄准食品药品科技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需要,聚焦食品安全保障、临床急需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让百姓充分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福利。 /p p   ——坚持立足监管科技创新,保障食品药品创新发展。通过食品药品监管科学系统研究,推动监管技术和手段创新,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水平,使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p p   ——坚持协同发展,形成创新合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利用大学、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势,建立多学科创新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创新合力,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 /p p   ——坚持人才至上,打造高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在创新创业中的关键作用,培养和凝聚大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技创新和审评领军人才,积极吸纳全球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满足实际需求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 /p p   二、优化科技创新布局 /p p   (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围绕提升创新引领科学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并以此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围绕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特殊食品技术审评、食品药品快检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标准规范、检验检测、评价评估、监督检查、过程控制、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应急处置、智慧监管、上市后监测和再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一系列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强化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解决指导原则、技术规范等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p p   (二)着力提升食品药品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依托,加大对群众急需的重点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自主创新等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食品安全保障,创新药、儿童专用药、临床急需以及罕见病治疗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中药创新药、民族药、天然药物、传统中成药的研发及其临床评价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临床应用、成果转化全链条创新。 /p p   (三)建立完善科研支撑网络。加强食品药品创新领域社会资源优势集成,建立多部门、多学科联合创新网络。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科研积极性高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合作建立研究中心,加强国家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等支撑技术研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跟踪服务,建立沟通机制,助其提高科研效率、缩短研发周期 强化在检验检测、毒理学、临床试验、真实世界证据、不良反应监测、监管绩效评价、伦理审查、拓展性临床试验研究以及监管科学发展理论等方面合作,促进监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监管技术研发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要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人员交流互访及创新创业,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 /p p   (四)引领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监管法规政策和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为依托,引领食品药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和已上市产品再评价等方面加强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推进食品药品标准基础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对企业研发的引领作用。涉及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通过奖励和报酬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p p   三、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 /p p   (五)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创新链及监管需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参与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引领性原创研究、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发和联合攻关,解决食品药品创新重大科技问题。加速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预警和交流、安全性评价、应急处置等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技术难题,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特色突出的科技创新基地,为进一步参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技术和管理储备。 /p p   (六)加强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采取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在人才、学科和资源等方面优势单位,聚焦健康中国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需求,建设和培育一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等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在毒理学、食品安全与营养、生物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评价等监管科学领域打造具有行业、国家和全球有影响力的食品药品科技研发高地,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p p   (七)协同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工作。把临床研究中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和管理重点,包括临床试验条件、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要聚焦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重点任务,率先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管理平台和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做到在临床试验数据、伦理委员会审查互认等方面数据的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实现可追溯和痕迹化管理,发挥更大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促进作用。 /p p   (八)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本省食品药品产业特色和新兴门类,共同加强顶层设计,优先考虑建设一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基地,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研发,推进区域创新以及食品药品产业和监管科学创新,提升整体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将各类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等纳入地方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p p   (九)支撑服务产业集群。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区,加强政策指导,按照分布推进、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在产业集群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技术创新联盟,共建一批特色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实验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生产等为一体的开发中心,并提供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等便利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升级和产品上市,加速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p p   四、营造科研创新氛围 /p p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有关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的政策扶持,各审评机构要加强早期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及早开展与注册申请人“研审联动”,加速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成果转化。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共享、收益等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引导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试点工作,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p p   (十一)建立人才激励和奖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人员流动、创新创业等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调动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聘用、绩效考评、收入分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教育培训等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热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进中国药学会等社会力量完善科技评奖体制和机制,开展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 /p p   (十二)加强科技和科普宣传。制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计划,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深入开展“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对科技创新典型事迹、重大政策精神的宣传和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食品药品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形成人人关注创新、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鼓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科普宣传基地。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 /p p   (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借鉴吸收先进的监管技术及经验,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框架下科技人文交流、共建实验室等合作。充分发挥作为ICH、IMDRF等有关国际组织成员国的作用,深入参与并主导国际食品药品政策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标准等制修订以及监管科学相关国际活动,推动和引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话语权。推动并逐步实现审评、检查、检验结果和标准的国际互认。鼓励技术专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提升在国际合作交流中的影响力。 /p p   五、加强组织保障 /p p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把科技创新放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核心位置,突出科技创新在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将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作为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药品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完善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将把对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p p   (十五)营造科技创新政策环境。按照工作要求,抓紧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规范性文件和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利用专利强制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以及其他国家科研管理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建立健全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体系,营造完善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让致力于科技创新者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科研创新价值。 /p p   (十六)建立科技创新资助和管理机制。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科学研究,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统筹部署。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拓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研究。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科技管理体系,确保有制度、有岗位、有人员,夯实科技创新主体职能基础。鼓励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在完成监管工作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 /p p   (十七)强化资源统筹合作。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科技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际协同机制,凝练食品药品科技需求,系统布局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科研立项、科技奖励、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并支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序列。 /p p   (十八)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人才专项规划要求,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未来15年,培养和造就数十名能进入世界相关科技前沿并享有盛誉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造就数百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培养数千名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打造高端智库。加强35岁以下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强的科技管理人才。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5日 /p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为做好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对监管的基础支撑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统计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和法规制度的重要依据,是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支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统计服务功能,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使统计真正成为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必要手段,研究和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服务食品医药产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重要信息平台。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整合统计职能、完善统计机构、健全统计队伍、保障统计投入,确保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统计职责。在机构改革中同步推进统计职能划转和整合,积极主动商工商、质监部门移交相关统计职能,获取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的统计基础资料,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统计机构,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在保持现有统计队伍稳定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加强,并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优先从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要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保证统计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和数据库建设的现代化。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完善规章制度,适时出台统计管理办法,加强对基础数据收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和统计数据公布制度。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调查方法,综合利用多种调查方式,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可靠。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加强统计数据分析。   总局要求,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统计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核。
  • 食品药品是否安全? 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告诉你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现的越来越频繁,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也应运而生。成为了现在大家方便快检测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那么,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的检测原理是什么呢?食品药品胶体金检测原理是什么:胶体金法具体的原理:胶体金在弱碱环境下带负电荷,可与蛋白质质分子的正电荷基团形成牢固的结合,由于这种结合是静电结合,所以不影响蛋白质机的生物特性。胶体金除了与蛋白质结合以外,还可以与许多其它生物大分子结合,如SPA、PHA、ConA等。根据胶体金的一些物理性状,如高电子密度、颗粒大小、形状及颜色反应,加上结合物的免疫和生物学特性,因而使胶体金广泛地应用于免疫学、组织学、病理学和细胞生物学等领域。夏芮食品药品检测方案: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可用于快速检测食品添加剂、非食品添加剂、伪劣食品、粮食安全、调味品品质、食品理化指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抗生素残留、粮食真菌毒素。 仪器特点一体化主机:包含多检测模块,可拓展极性组分模块双操作系统:Win10和安卓5.0以上双操作系统人性化操作界面:≥12吋电容触摸屏,大屏幕中文显示多类型接口:实现无线上网和数据传输功能支持WIFI数据传输:数据可直接上传至网络监管平台自动上传:数据自动保存、归类、上传、可通过管理软件查询情况检测范围: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玉米赤霉烯酮、磺胺二甲密啶、磺胺类、三聚氰胺、喹诺酮类、罂粟壳、β内酰胺酶
  • 化学药品研发中对照品(标准品)有关技术要求
    药物的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订是药物研发的主要内容之一,药品标准物质也是质量标准和质量研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药品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与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量值溯源密切相关,标准物质的运用贯穿于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中。一、概述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标准物质”,“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但在新药研究中,普遍存在对照品(标准品)的应用超前于中检所制备和标定的情况,鉴于新药研究的连续性以及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涉及量值溯源、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其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与药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乃至药理毒理学研究中剂量的确定等临床前基础研究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药品对照品(标准品)的研究(制备与标定)也是药品审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对照品来源1、所用对照品(标准品)中检所已经发放提供,且使用方法相同时,应使用中检所提供的现行批号对照品(标准品),并提供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说明其批号,不应使用其他来源者;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若色谱法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用作UV法或容量法,定量用对照品用作定性等,则可直接应用,不必重新标定。2、申报临床研究时,如中检所尚无供应,为不影响注册进度,可先期与中检所接洽制备和标定,申报时提供标定报告、标签(应标明效价或含量、批号、使用效期)和使用说明书;也可与省所合作标定,申报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研究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标定有困难时,可使用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或药典委员会发放的对照品(标准品)或国外制药企业的工作对照品(标准品),进行标准制订和其他基础性研究,但应提供其标签(应标明其含量)和使用说明书,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也可使用国外试剂公司(如sigma公司等)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但应提供试剂公司该批对照品(标准品)的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如为高纯度试剂,提供了国外试剂公司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时,也可使用,并应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但申请人应及时与中检所接洽对照品(标准品)的标定事宜,临床研究期间完成此工作。3、直接申报生产品种,如中检所尚无供应,可参照2中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但申请人在标准试行期间应与中检所接洽并完成的标定事宜。三、对照品(标准品)标定的技术要求1、创新药物应说明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制备路线、精制方法、质检报告,提供理化常数和纯度的测定数据及分析结果(包括相关图谱),提供标定方法的研究和验证资料(如与原料药质量研究项下相同,可不再提供)、含量测定数据及经统计分析得到的对照品(标准品)含量结果,并说明进行临床前药学研究、药理毒理学研究所用样品的含量是否用该批对照品(标准品)确定或可用该批对照品(标准品)进行量值溯源。纯度测定方法应选用色谱法,并采用两种以上不同分离机理或不同色谱条件并经验证的色谱方法相互验证比较,同时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其它适宜方法检测HPLC法的色谱峰纯度,而后根据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确定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纯度。对于组份单一、纯度较高的药物,对照品(标准品)标定方法宜首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精密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的容量法。可根据药物分子中所具有的官能团及其化学性质,选用不同的容量分析方法,但应符合如下条件:(1)反应按一个方向进行完全;(2)反应迅速,必要时可通过加热或加入催化剂等方法提高反应速度;(3)共存物不得干扰主药反应,或能用适当方法消除;(4)确定等当点的方法要简单、灵敏;(5)标化滴定液所用基准物质易得,并符合纯度高、组成恒定且与化学式符合、性质稳定(标定时不发生副反应)等要求。标定方法的选择要关注如下事项:(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满足滴定精度的要求(消耗滴定液约20ml);(2)滴定终点的判断要明确,提供滴定曲线。如选用指示剂法,应考虑其变色敏锐,并用电位法校准其终点颜色;(3)为排除因加入其它试剂而混入杂质对测定结果的影响,或便于剩余滴定法的计算,可采用“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的办法;(4)要给出滴定度(采用四位有效数字)的推导过程。标定结果要根据3个以上实验室各不少于15组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去除离群值和可疑值后的结果,并报告可信限。如该药物没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并符合要求的容量法时,可采用反复纯化的原料,色谱法确定纯度后扣除有关物质、炽灼残渣、水分和挥发溶剂等后的理论含量确定为标准品含量,以此为基准进行对照品(标准品)的换代和量值传递。用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的第一代基准标准品可参照上述方法标定,如为多组份抗生素,其组份比例应与拟上市产品组份比例一致或接近,或以其中某一组份纯品为基准标准品,但要注意标准品换代时量值传递的恒定。仅用于鉴别定性的化学对照品,注重其结构确证的研究资料,纯度和含量的要求一般可适当降低。杂质对照品,用作限度要求时,应提供其来源(合成路线)、结构确证的研究资料,应具备较高的纯度和含量,并提供纯度和含量的的测定结果,提供质量控制标准。2、其他类别药物用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的标准品须用上市国的国家标准品或原发厂的工作标准品为基准标准品进行标定。标定时采用的原料药应符合相应要求,并提供原料的制备路线、精制方法、质检报告,提供理化常数和纯度的测定数据及分析结果(包括相关图谱)。标定须用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收载的“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三剂量法,并提供详细的方法学研究,包括检定菌和培养基的选择、剂量和剂距选择、缓冲液选择(如与质量研究项下相同,可不再提供)。每次标定结果均应照“生物检定统计法-量反应平行线测定法(3.3)”法进行可靠性测验及效价计算。对照品是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研发单位在对照品的制备、研究、标定、使用及保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作为对照品,其研究工作的质量以及质量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新药研究的质量,对其提出技术要求是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控制与新药研究的结果准确有效,需重视起来。
  • 药典委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药品标准研究子课题评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药典委在开展通用性检测方法、药用辅料、药包材等相关标准研究课题的立项和广泛征集课题承担单位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1-2日在北京召开课题申报审评会议。药品标准研究子课题四、五、六、七共设16项课题,药品检验、研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协会等共57家单位申报了课题研究工作。为做好课题评审工作,药典委专门成立专家组,成员由药品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的七位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审评专家逐一听取了申报单位课题研究可行性汇报,通过对申报单位对课题任务的理解、任务目标、研究技术路线、实施方案、以及申报单位的技术和检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项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为体现药典标准课题研究立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科研工作,现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药品标准研究子课题四、五、六、七”相关课题研究承担和参与协作单位予以公示。课题 编号课题名称立项课题单位经费 总额 (万元)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整合)4-1无菌检验用隔离系统验证指导原则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504-2免疫检测技术用于中药真菌毒素检测的方法研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重庆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所1004-3滴眼剂中抑菌剂含量测定法的建立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药品仪器检验所北京市药检所;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开放实验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04-4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沈阳药科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4-5统计分析指导原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04-6缓释、控释和迟释制剂指导原则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吉林省药品检验所-505-1药用辅料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导原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北京市药品检验所1005-2药用辅料功能性相关评价方法的建立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国药科大学;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药用辅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1005-3药用辅料生物安全性评价方法指导原则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中国药科大学、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505-4药用辅料适用性研究指导原则中国药科大学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405-5胶囊(空心胶囊)通则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药科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06-1药包材稳定性评价指导原则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506-2药用玻璃材料和容器通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科研检验中心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306-3药包材胶塞通则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包装材料与药用辅料检定所-406-4吸入气雾剂与包装相容性研究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CFDA济南药品包装材料检验中心);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开放实验室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7-1制药用水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
  • 食药监总局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的各项部署,不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效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科技工作作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统筹规划。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实用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实施。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成果使用、跟踪和再评价作为重点。   通知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制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加强食品药品检验关键技术研究 要统筹规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通过协作攻关,集中力量解决中成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的检测鉴别技术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加强对快速检测技术及装备的评价和应用推广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加强物联网、云计算、无线射频、生物信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要结合国家信息化工作总体部署,搭建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息平台。与此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的力度,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 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多层次科技培训,树立&ldquo 科研先行&rdquo 的战略,理清当前科技创新重点任务。   通知还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主动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提早介入重大科技项目前期工作。总局将统筹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工作方向和目标,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发展战略。总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总体规划的前期调研,编制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推动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申报工作。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0年 第45号   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05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北京协和药厂等109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05号).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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