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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人血浆中地高辛浓度

    【题 名】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人血浆中地高辛浓度【作 者】刘海燕【机 构】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衡阳421002【刊 名】中国医药指南 2011年22期【摘要】 目的采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对人血浆中地高辛浓度进行测定。方法采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测定,色谱柱为Diamonsil C18(4.6mm×200mm,5μm),流动相为乙腈-超纯水(32∶68),流速为1mL/min,检测波长为230nm,进样量为20μL,柱温为室温。结果地高辛浓度在10~75μg/L时,峰面积与药物浓度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r=0.9999)。平均方法回收率为(105.16±5.81),回收率良好,符合测定要求。结论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人血浆中地高辛浓度具有简单快速,准确灵敏,重现性好等特点。 更多还原【关键词】 高效液相色谱法; 地高辛; 血药浓度;

  • 药品技术监管中有关药品标准问题的探讨

    药品标准是药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生产的法定技术准绳,并对临床用药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典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1. 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药品质量标准主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或修订件);卫生部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等;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市(地)以上药品检验所承担着对上市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任务。以北京为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主要承担着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检验、生物制品和全国评价性药品的检验;大量的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抽验主要由各区县所负责。以下谈谈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1.1药品质量标准难求 无论是从版本上还是从分类上,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都是一个庞大的标准库。对于每年颁发的新药和仿制药品标准、试行标准等,有关部门只将标准发送到研制单位和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基层药检所很难得到。笔者所在的北京市区级中心药品检验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查找和索取药品标准的情况。为了履行自己的检验职责,基层所要自己向相关单位索取药品标准。但是能否及时要到标准,要来的标准是否就是真实有效的,基层药检所本身由于自身权限的局限,已经无能为力了。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风险。1.2检验方法参差不齐目前,国内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药品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仅因为规格不同,执行的药品标准也有不同。对于同一种药品,有时检验的项目和参数不同;有时项目一样,具体的检验方法又不同。例如常用的OTC药品—健胃消食类制剂,尽管《中国药典》收录有健胃消食片,可是由于规格的改变或者生产厂家的不同,可能具体执行的就是单页标准。又如常用的抗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类制剂,不同厂家做含量测定时,有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化学滴定,有的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这会导致同一个名称的上市药品其内在质量其实各异,对于患者来说,很难获得同一的疗效和安全保障。1.3标准针对性待商榷例如,(1)中成药中非法添加西药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有关部门也专门汇编了部分厂家部分品种的补充检验方法,所用的仪器相当一部分是液相色谱-质谱联用设备。目前,在北京地区的18个区县所中没有一家有该设备。即使遇到患者举报有类似情况时,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唯一的办法就是交给省(直辖市)药检所来做。(2)地高辛片是《中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其质量标准项下既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含量均匀度,同时又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又如在很多中成药质量标准中既用HPLC法测定了某种成分的含量,又用TLC法做鉴别。这些检验项目单个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但联合起来看则有重复检验的嫌疑。为了节约检验成本,同时也为了尽可能地实现低碳和环保的目的,不必过分追求检验项目的多和全。(3)新版《中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采用方法验证试验,这在基层药检所的实际工作中不太适用,开展起来很困难。到目前为止,每年很少有检品做该项检验。2.对策

  • 【有效】【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实施事宜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新旧《办法》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药品注册监管措施,切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维护公众健康。  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其临床试验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临床试验的要求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内容进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申报生产。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完成技术审评送达药品注册司的,由药品注册司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请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药品,送负责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新《办法》的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上述品种的检验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支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现场检查和药品抽验结果决定是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生物制品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进行核查。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对除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在通过技术审评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首批产品的抽验可结合各省(区、市)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一并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各省(区、市)局自行制定。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的药品注册各类规范性文件,新《办法》已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其原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有效。  对新《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馈。(2007.09.28)---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新合成药品标准品如何标定?

    对于目前国内还没有标准品的新合成药品,如何对他进行标定呢?急求,请大家不吝赐教~最好是有很清晰的文字说明,就如药品管理部门制作的标准品一样,谢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

  • 药品=毒品?新康泰克被用来提炼病毒!

    江苏再次爆出利用新康泰克提炼冰毒的案件,新康泰克成为焦点。  11月23日,葛兰素史克公司公关总监张飒英表示:“用新康泰克制毒,这显然是个社会性问题了。新康泰克是国家药监局批准许可的非处方药,本身肯定不含毒品。”  新康泰克是葛兰素史克在华合资公司中美史克生产的非处方药(OTC)。2009年,中美史克总销售额为19亿元,新康泰克与芬必得一起,占其中近80%。  由于国内多款感冒药大多含有伪麻黄碱成分,这一成分可以被利用来制作冰毒。2008年11月份,国家药监局曾专门下文,要求药店每次出售类似感冒药不得超过5盒。但这一政策贯彻难度较大,时有卫生部官员称,“实践中很难控制,不法分子如果真的要大量购买,完全可以多人多次到多家药店购买。”  但这么多感冒药中,只有新康泰克屡屡被用来制作冰毒,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独特之处  盐酸伪麻黄碱是感冒药中缓解鼻黏膜充血的成分,对于鼻塞有较好的治疗作用。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化学转化,制成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  近两年来,国内至少已经发生第五起利用新康泰克提炼冰毒的案件。上述江苏的制毒案中,两涉案人员正是根据网络流传的方法制备冰毒的。  用新康泰克制备冰毒过程并不复杂,需用到甲苯、乙醇、氢氧化钠等简单的化工品。  不过,中医学博士罗兴洪介绍:“想从感冒药中提炼毒品并不那么容易,毕竟药品中含伪麻黄碱的量很低,需要较多的化学过程。”但新康泰克的确有着别的OTC药品不具备的“特点”。说明书显示,新康泰克每粒含盐酸伪麻黄碱90毫克,而白加黑、日夜百服宁、泰诺等主流OTC感冒药,每片中盐酸伪麻黄碱含量均只有30毫克。这使得新康泰克在缓解鼻塞方面明显优于其他产品,成为其独特卖点,但也成为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  以此次被破获的江苏案件为例,上述两名涉案人员采购800余盒新康泰克,共提炼出约95克冰毒。康泰克每盒市场价约为12元左右,其提炼的冰毒成本约为每克100元。而如果改用白加黑、泰诺等产品为原料,其成本可能将提高三倍,制作工艺也更复杂。  这一点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令葛兰素史克也十分头疼。葛兰素史克传播经理方芳表示:“新康泰克中的盐酸伪麻黄碱剂量完全符合中国药典标准。同时,我们也正在努力研发将来可替代盐酸伪麻黄碱的有效配方。”  罗兴洪表示:“短期来看,伪麻黄碱这个成分还无法完全替代,其替代品也大多可以被利用来制毒。”  严格管制  康泰克遭遇的上一次危机是2000年,当时因含有容易引发中风的PPA,康泰克被迫在全球更换配方,加入了盐酸伪麻黄碱(PSE),更名为“新康泰克”。  康泰克1999时在华年销售额已经超过5亿元,是国内第一的感冒药品牌。受PPA风波的打击,中美史克直接损失近7亿。同时,其他品牌的感冒药异军突起,新康泰克经历了一段艰难的复苏过程。  但PSE很快被发现可以提炼冰毒。2005年,多名中国留学人员邮寄大量康泰克进入新西兰,引发国际关注。同年,美国通过“反甲基苯丙胺滥用法案”,开始对含PSE的药品进行严格销售限制。  美国目前有41个州有限售措施,要求销售方式为“behind the counter”,作为准处方药对待。购买人需要通过执业药师的许可,并记录个人信息。肯塔基等州甚至通过电子追踪系统跟踪药品流向。加拿大、新西兰、泰国等国家也有类似限售举措。  中国国家药监局在2008年发布限售令之后,又在2009年再次下文,强调含麻黄碱的感冒药每次限售五盒。但这些禁令一直未能彻底杜绝类似药品被利用制毒的现象。  有企业向记者诉苦道:“光北京就有那么多药店,一家买五盒,数目就相当可观了,企业怎么管得住?”  目前,葛兰素史克已经采用“双人双锁”、报批废料等方式控制生产环节,并且主动跟踪销售趋势,分析异常销售。方芳表示:“我们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将一切调查到的异常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这一切还是很难避免流通、零售环节的疏漏,浙江、广东甚至出现过垄断、走私新康泰克的案例。罗兴洪表示:“类似药品应该更严格地控制,例如转为处方药进行管理等。”土豆问题:该产品是不是面临严管了?还有哪些药品也有类似危险?

  •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毛黎  美国药品市场极大。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最新统计,2009年全美药品总销售额达3003亿美元。在销售的药品中,大多高利润的药品受专利保护,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必须在专利过期后才有机会进入美国市场。据报道,今后两年内,全球有20多个专利药的核心专利将过期,其销售额大约为690亿美元。这给全世界的仿制药生产商提供了机遇。  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补偿法案”(Drug Price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为由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管辖的仿制药进入市场提供了简化申请程序,方便仿制药在专利过期后快速进入市场。  今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  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上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  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  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根据Hatch-Waxman法案,新药的专利有效期和市场专营期都列在《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橙皮书)上。与Hatch-Waxman法案不同,生物仿制药途径所适用的药品不列在橙皮书上,而是要求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在FDA接受申请之后20天内,向新药生产商提供一份申请的副本,并披露其生产流程。这些资料对外保密,但必须提供给新药生产商的律师。此外,如果新药生产商从第三方专利权人那里获取了生产新药的许可,而第三方专利权人保留了参与专利诉讼的权利,仿制药申请人则要向第三方专利权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在收到这些信息60天内,新药生产商必须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一份专利清单,列出所有被仿制药侵权的专利,并向对方指出愿意许可授权的专利。仿制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清单的60天内必须提供一份声明,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为何专利清单所列专利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将不会被仿制产品侵权,否则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声明在专利过期之前不会商业营销仿制药。针对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所列专利为何有效,可执行,且被仿制药侵权。法案要求双方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如果诉讼不可避免,法案则规定了对侵权诉讼和获取初步禁令的程序。  由此可见,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时间里决定用哪些专利主张。仿制药申请人则必须在60天内决定是否挑战和如何挑战这些专利,其立场必须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经得起考验。由于新药生产商很可能会罗列许多专利,仿制药申请人若无准备,可能无法在规定的60天里完成所需的大量工作。所以,仿制药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申请之前就预测对方会主张哪些专利,并准备好对策。  虽然新药生产商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有60天的时间来分析仿制药的生产工艺并选择专利主张,在接到仿制药申请人对其专利挑战后有60天作出回应,因而总计有120天制定主张策略,但如果事先对自身的专利不明了,也很可能措手不及。所以,新药生产商有必要针对其产品进行专利排查。  核心专利过期和“生物仿制药途径”为中国医药企业提供了打进美国市场的契机。但抓住这些机遇要求企业能很好地运用专利这一工具,这无疑再次凸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 1.问:如果在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购买法定标准品和对照品时,由于缺货,无法买到,导致企业原辅料无法全检,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首先考虑从法定机构购买标准品和对照品。如果由于缺货而无法买到,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中检院反映。  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对物料进行检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对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如果确实在法定机构无法购得对照品或标准品,企业可通过其他经验证的方法对原辅料进行质量检验,或使用按要求管理的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对原辅料进行检验,并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的对照品或标准品的发布信息。企业一旦购买到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之后,应重新对前一阶段所用的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进行标化,以及时纠正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检验误差或偏差,进而对该期间所检验的原辅料进行风险评价,最终确认对产品是否造成影响。2.问:我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安瓿、胶塞、PVC和铝箔)没有能力进行全检,现在只是要求包材生产企业随货同行的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书,自己只检查外观和尺寸,是否可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但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的检测能力,企业应至少从三个方面控制此类包材的质量:第一是对供应商审计,对供应商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深入审计;第二是供应商的质量检验,确认供应商的质量检验能力;第三是科学建立公司的内控质量标准。  以上三个方面,均应基于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对产品产生质量风险的综合评估基础之上。例如,注射剂产品,如无法对玻璃安瓿进行全检,则企业必须对玻璃安瓿供应商的生产安瓿的起始物料、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企业还应定期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对安瓿进行全检,不仅确认安瓿质量,同时也确认了安瓿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最后,企业还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内控质量标准,如耐水性、折断力等检测。3.问:药品生产企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环境参数的监测标准与依据是什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未明确规定洁净室的技术标准,例如: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那么第三方在对洁净室进行洁净度级别检测确认时应采用何种标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储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企业应结合产品和工艺特点确定洁净区的温度和湿度范围。  关于洁净室技术标准,我国有多个国标均有所涉及,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2010)等。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的检测方法可参考GB/T16292-2010、GB/T16293-2010、GB/T16294-2010等国标。ISO14644对洁净室的技术标准也有很强参考意义,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的《药品GMP指南》中也列出了一些要求,如换气次数D级动态标准:6-20次/h;C级动态标准:20-40次/h;B级动态标准:40-60次/h等。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1 药品“身份证”

    2016-4-30 06:16 来自: 发布者: 绿茶.为让公众更深入了解药品说明书,提升公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撰写了系列科普文章,系统介绍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详细信息请查看附件。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1 药品“身份证”  当我们看到药品说明书时,就像拿到药品的“身份证”,第一项就是药品名称,这里包括通用名(中文汉字、拼音、英文)、商品名和化学名,就像人有正式名字、外号、笔名一样。接下来就是药品的照片——药品结构式,结构式决定了药物的一切内在性质,结构式不一样就像换了照片,“身份证”就不是本人了。药品也有身份证号——【批准文号】,这可是具有唯一性,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网站上核实,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不符,均可作假药投诉。  药品通用名是不同的厂家都必须使用的药品名称。也就是说,市场上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会有多个厂家生产。例如:阿奇霉素片国家批准就有96个厂家生产,注射用阿奇霉素有126个生产厂家,但是商品名各不相同。生活中我们购买非处方药,只看商品名很容易造成重复用药,这就需要仔细对比药品的化学名称和结构式,具有同一化学名称和结构的药品就像“克隆”一样,决定了药品具有同样的药效、药理和毒理作用。  为什么很多同类药品具有类似的通用名称呢?比如抗菌药物头孢菌素类: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吡肟和头孢洛林等,仔细对比结构式,它们拥有一个基本相同的结构,只是在不同支链上有所不同,同宗同族的药品要谨慎服用,避免毒副作用和耐药性增加。  了解了药品的“身份证”,原来看着生僻晦涩的名字和术语是不是好懂了很多,可以给我们很多有益的提醒和警示。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来源:蒲公英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1.口服固体制剂的空气净化系统在不生产时间停运,在生产前的一定时间前开启,并经过验证,该时间段可以到达自净。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无尘车间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企业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确认、运行、管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对于生产环境的影响,并不能仅从一、两个方面考虑问题。如果企业的空气净化系统采取所问问题的方式,企业在进行验证时应考虑到停运的时间、环境的温湿度、不同季节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菌种、芽孢等最差条件,并进行充分验证。空气净化系统停运后重新开启,无额外的消毒措施,只单纯依靠自净时间控制,很多时候容易导致产品微生物污染的风险。2.制剂的原辅料称量室应如何专门设计,或者说在规范上有什么具体要求?专门的措施是指什么?是否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如果所用物料种类较多应如何进行设计?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称量过程,尤其是某些固体制剂称量是一个产尘量大的过程。且在进行原辅料称量时,一段时间内会对一个制剂产品的多个物料进行称量,如果企业的品种多、产量大,该称量间的使用负荷也较大,还涉及能否进行快速清洁,提高生产效率等问题。  针对这一特点,“专门设计”主要是指称量区域如何有效地降低污染及交叉污染的措施。这些措施及带来的操作应该是可持续、可操作的。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强制气流组织的称量罩、相对负压等各种设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企业应对物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物料的特性、活性和毒性等进行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分成不同操作间进行称量。另外,企业在设计称量流程时还应根据各种物料交叉污染的风险考虑规定称量的顺序及相应的清洁控制程序。3.产尘操作间(如取样、称量、粉碎、混合等)防止粉尘扩散的措施有两种:(1)房间空气直排并保持相对负压,(2)设置捕尘装置。是否采取二者中的一种方法即可?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药品GMP没有明确企业必须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企业应当综合物料特性、工艺操作要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采用一种还是多种措施来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但应当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要确保这一种或两种措施的有效性。4.中控室可以在生产区,与生产共用空调系统,那么进行内毒素、血凝效果(二者均为活性检定)检测是否可行?洁净区环境监测的准备和培养能否也在生产区内的中间控制区进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中控室进行的检验或测试的项目是那些诸如测试片重、装量、pH、水分等的项目,一般不会给生产线上的产品带来显著影响。检验过程有可能对正常生产的产品产生影响,或导致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内毒素和血凝效果检测均有可能引入阳性对照,管理不善的话,所用的阳性物质存在影响正常生产的潜在可能性;在中控区内进行环境检测样品的准备和培养,培养基是富营养的物质,易受污染,而培养后一般都有微生物生长,生产区域内易产生污染,因此都不建议在生产区内进行上述试验。企业应对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执意要采用所提问题中的方式,则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5.仓储区的常温库是否必须对温湿度进行连续监测?是否只对于有特殊储存要求的物料应当连续检测?如果仓库只存放纸箱,是否也需要连续监测温湿度呢?  答:温湿度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物料所处的环境状况,进而确定对物料的质量是否产生影响。  由于各企业的物料性质、所处气候环境、仓储区控制温湿度的方式等各不相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对仓库温湿度进行连续监测,但温湿度的监测方式应当满足对于仓储区域内物料或产品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综合考虑物料或产品的性质、所处气候环境、仓储区实现温湿度控制的方式,以及该控制方式的有效性等多个方面因素,确定是否采取连续监测的方式。6.口服固体制剂的洁净区微生物监测也需要动态进行吗?若需要,其标准是否与D级一致?什么样的微生物监控措施才是适当的?  答:口服固体制剂的生产一般在D级下进行,通常不需要对产品进行动态微生物监控,而应定期对微生物污染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D级动态微生物监控标准可以参考药品GMP附录1无菌药品第十一条。  微生物监控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风险相适应。企业应该结合产品实际、生产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自身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行的监控措施,积累必要的数据进行评估,建立能够识别出污染的指标,最终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 【转帖】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药品GMP)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2月12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12日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中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据悉,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中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 三是细化了操 作 规 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无菌药品的质量保证水平。 新版药品GMP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品GMP的贯彻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发布。----------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1.问:激素类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安装中效过滤器能达到要求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例如空气净化系统),并要求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次才是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为防止激素类粉尘扩散至周围环境中,企业应从产品对安全环保和人员健康保护方面的影响来确定排风的过滤器级别,并应对净化处理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以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为了确保环保和安全,甚至有时更换过滤器时都需要采用密闭方式,如bag-in bag-out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547-2008)9.6.3规定,青霉素类、激素类等产品生产区的排风应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放。2.问:在设计微生物试验室时,考虑到我公司QC占地面积较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能否在同一房间内完成?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此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二者均属于有菌操作,建议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但应当注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的目标菌之间不应产生交叉污染,企业应当有保证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例如每次实验结束后要对操作环境以及整个实验环境进行消毒,所有与菌种有关的试验废弃物均应经灭菌处理后丢弃等。3.问:药品GMP要求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这是否意味着操作人员称量或量取物料之后,复核人员必须将该物料再重复称量或量取一次?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众所周知,药品生产的称量和配料操作在整个工艺过程中至关重要,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一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要求这一操作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独立复核的目的在于保证复核操作的可控性,而不是形式上签个名,也不是机械地重复称量。  复核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如:经确认的称量系统在称量时,操作人员进行核对;或者是称量过程中由操作人员大声读所称物料的相关信息,复核人员一一进行核对等等。复核人还应有称量数据记录或确认记录。复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称量操作的复核和记录的复核,如:物料是否正确,称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称量仪器是否经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校验,计算是否正确,称量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打印记录的签字确认等。采取自动化方式称量所用的复核内容可能还会根据自动化的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设计复核操作程序时需考虑到可操作性,而不是形式地、机械地要求。问题中所述的再量取一次,则是有一定的机械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反而增加污染或差错的风险。总之,企业应当结合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模式等来确定适合自身的有效的复核方式,确保所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能够避免混淆、差错,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为了保持米食的蓬松,配餐部工作人员在大米煮熟冷却后,都要用全手工抓松。从冷冻库出来后,装进盒子前还要再次抓松。而看似简单的水果,我们从原材料出库到最后完成,所有的工序都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江晓鸥说,厦航配餐部是以飞行标准来抓食品安全,这是很多食品企业做不到的。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九)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九)  1.问:洁净区环境监测的准备和培养能否在生产区内中间控制区进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中间控制区域和质量控制实验室如何设置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由于药品检验(包括中间控制)往往会使用多种试剂、试液,同时会产生实验后的废弃物,所以中间控制实验室的设置,必须要考虑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对于环境监测用培养皿的准备和培养能否在生产区内进行,最主要的是评价其对药品生产带来的微生物方面的质量风险。   由于环境监测所用培养基富含营养成分,容易长菌,如在生产区内配制、准备和培养,会极大增加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因此,不建议在生产区内中间控制区进行洁净区环境监测的准备和培养。   2.问:印刷包装材料是否必须储存于专库,同时由专人进行管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印刷包装材料上标识了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如外观发生变化将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同时,如果保管不善,流出企业被非法利用,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风险,对企业的声誉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混淆和差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印刷包装材料的储存和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如企业应采取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等各种措施。采用专库管理是最好的控制措施之一。但是,是否必须用专库,企业可以在避免混淆和差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   3. 问:新版药品GMP规定: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我公司生产普通口服中药固体制剂的企业,所用辅料量很少,是否还需要设立单独的取样间?物料取样区是否可以采取取样车取样的方式?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从生产管理及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角度分析,通常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的取样作业较为繁重,应当设立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如果企业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得当,风险可控,且取样工作量较小,可以考虑在与生产要求一致的洁净环境下进行取样。   对产生粉尘较多的物料或大批量、多批次的物料进行取样时,因为产生的粉尘会在取样车放置的区域飞扬,不易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或者取样件数、取样数量、取样器具等的管理在取样车内也不易操作,易产生差错。故以上几种情况不建议使用取样车。   4.问:中药提取车间和制剂车间在一个建筑物内,但左右分开。如果想两个车间的物料共用一个电梯,可以吗?   答:两车间共用电梯,容易产生的质量风险是物料间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企业应对中药提取车间和制剂车间生产的产品、所用的物料进行分析,结合电梯的使用方式来确定共用同一电梯是否会有污染、交叉污染的风险。如风险较大,且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则不能共用;如风险较小,或采取措施后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则可以共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拟采取控制或清洁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措施来降低风险,需要在该措施实施后进行评价。   5.问:生产区内如何设置休息区?是否一定要进行完全隔离呢?对于原料药生产企业,原料药的合成区内如何设计休息区?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于休息室的要求主要是从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的角度进行了要求。从药品GMP的角度出发,只要休息区不会影响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采用何种方式设置均可行。   实际设置休息区时,企业还要考虑相关操作对于在休息区人员的影响如安全、劳动保护等因素。例如:原料药的合成区域若为防爆区域,且按照甲类防火建筑设计,那么在该区域就不能设计休息区。原料药生产还经常使用大量毒性有机溶剂,还应符合保证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6.问: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是否必须采用食用级的?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地方是否可以不采用食品级滑润油,如液体灌装机的传动部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于设备所用润滑剂的使用提出了要求,要求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并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除非出现不能的客观情形,都应当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因为润滑剂一旦对产品产生污染,可能导致药品的安全性受到影响。如果某些设备因一些特殊原因不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则需要设备具有严格的密封保障设施,并定期维护该设施,同时还要考虑维修时防止对洁净区的污染。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关注细辛脑注射剂的严重过敏反应

    日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第38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关注细辛脑注射剂引起严重过敏反应的问题。  细辛脑注射剂的主要成分是天南星科植物石菖蒲的提取物α-细辛脑,剂型包括细辛脑注射液、注射用细辛脑、细辛脑氯化钠注射液三种。  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以下内容称“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细辛脑注射剂的病例报告数共计5631例。严重病例报告共计710例,主要不良反应/事件表现为: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喉水肿、紫绀、心悸等。  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细辛脑注射剂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14岁以下的儿童患者达466例,占严重病例的65.64%,尤其是6岁以下儿童严重病例较多, 共387例,占全部儿童严重病例的83.05%。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等。  根据病例报告数据库信息分析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  1.医生在处方细辛脑注射剂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对本品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6岁以下儿童慎用。  2.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避免超剂量使用,尽量单独用药,在给药期间应密切观察,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早期过敏症状应立即停药或给予适当的救治措施。  3.生产企业应完善产品说明书,增加相关安全性信息;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信息及时传达给患者和医生;并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 【原创】关于药品标准使用的问题

    在做药品检测中,检验依据容易出现疑问。同一种药品,同一处方,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药品检验标准,我们使用那一个,请各位老师说出自己的高见,谢谢!!!例如:脑心舒口服液,一个标准是: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二十册);一个标准是:国家药品监督局颁布的,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经络肢体 脑系分册)。

  • 3药企药品不合格被停产整改

    3药企药品不合格被停产整改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101404_604267_1610895_3.jpg近期,在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标示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蛇胆川贝液、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活血散和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咳喘灵颗粒多批次药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蛇胆川贝液不合格,批号分别为140402A、141004B、141206B和150301A,不合格项目为鉴别。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跌打活血散不合格,批号分别为16140702、16141001和16141002,不合格项目为装量差异。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标示为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小儿咳喘灵颗粒不合格,批号分别为141003、141004和141209,不合格项目为性状。二、对上述不合格药品,吉林、湖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立即召回产品等措施。三、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同品种多批次产品不合格,反映该3家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吉林、湖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上述企业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查清原因并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特此通告。附件:10批次不合格药品名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101404_604266_1610895_3.jpg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url=http://www.sda.gov.cn/09ypzcnb/09ypzcnb.rar][color=#800080]《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color][/url]报告由2009年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情况、2009年批准药品生产上市情况、2009年批准药品临床研究情况、2009年重要治疗领域的药品批准情况、2009年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情况和结语6部分组成。报告共7000余字,图文并茂地展示了2009年药品注册工作的进展与成效。 报告从完善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加强药品研究过程的监管、加大技术审评科学公开透明、完成应急防控药品审批四个角度,阐述了2009年药品注册工作的重要举措。 报告显示,2009年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总量为6428件,其中,境内申请5128件,包括2336件新申请和2792件补充申请;境外申请1300件,包括新申请614件和补充申请686件。药品注册申请全年受理总量已连续3年稳定在6000至7000件左右。 报告显示,2009年国家局共批准生产上市药品申请3100件(以受理号计,下同),其中含2008年集中审评后续批准的过渡期品种2308件。按照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审评并批准了新药、改剂型、仿制药及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共计792件。其中,化药548件,中药92件,生物制品38件。 2009年化药新药占化药批准品种总数的比例为32%,中药新药占中药批准品种总数的比例为78%。2009年首次出现了批准新药比率升高、重复申请降低的现象。这表明2007年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我国采取的一系列规范审评、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产生了良好效应。 通过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等措施,经过连续几年的努力,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药品注册管理不断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持续好转,药品注册申请数量趋于理性,质量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从今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制度,积极推进药品注册审批信息公开和工作透明,为鼓励新药创制,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提供有效指导。[table=100%,#d7eaf9][tr][td]附件1:[/td][td][url=http://www.cde.org.cn/attachmentout.do?mothed=list&id=3500]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rar[/url][/td][/tr][/table]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3 药品说明书如何而来

    对于药品来说,药品说明书就如同人的“出生证明”一般,是药品上市时就随身携带的,包涵药品最基本、最主要的信息。教会患者如何更好、更快、更准确地看懂药品说明书,就从这份药品“出生证明”如何产生说起吧。  首先,如同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一样,药品说明书是在药品注册时由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研发者)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上市后药品使用的依据。  1.“起名”  在药品说明书的【药品名称】项下,包括了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和汉语拼音。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在全世界都可以通用的名称,商品名称是生产厂家或企业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如果将通用名称比作“学名”的话(比如盐酸氟西汀,抗抑郁药),那么商品名称就像是企业给孩子取的爱称(比如商品名“百优解”)。  此外,我们还能通过药品的通用名称,发现药品属性的小秘密,比如以“他汀”为后缀的药物(如洛伐他汀、辛伐他汀、普伐他汀、阿托伐他汀等)属于他汀类药物家族,具有降血脂的作用,但像同一家族的兄弟一样,它们之间又各有差异。  2.“内在”与“外貌”  药品生产者需要通过实验确证,在药品说明书【成分】项中注明药品的化学信息、中药中各味中药的组成,特别是在患者同时服用多种药物时需要关注“成分”信息,可以避免重复用药。而【性状】则描述了药品的“外貌”与“气味”,药品实物与说明书中性状的对照,可作为药品真伪、是否变质的一个判断依据。  3.“性能测试”  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内容是由众多药物学家、药理学家、药化专家、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一系列符合法规、标准和原则的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药剂学、药物临床试验,以及药品上市后监测等得到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  【功能主治】/【适应症】告诉我们药品可以用于“做什么”,在治疗哪种疾病或者改善缓解哪些症状方面具有“特长”,而【药理毒理】则向我们解释了药品“为什么”能产生这些作用的机理机制。  【用法用量】说的是“怎么用、用多少”,而【药代动力学】则是提示药品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情况,为药品“为什么”这样用提供更为详细的实验依据。  【不良反应】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就像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总会有缺点一样,不良反应是指药品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也可能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禁忌】项是为了避免药物使用给人体带来的损害,明确告诉大家哪些人不能用、哪些事不能做;【注意事项】则是提醒在使用药物过程中我们需要小心注意的内容。  总体上说药品说明书主要包涵了上述内容。写好药品说明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药品说明书是研究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药品说明书中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科学数据作支撑。其次,药品说明书的“雅”与“俗”是十分难以把握的。写得太专业了,一般患者看不懂;写得太通俗了又往往说不准确。这是一个让全世界的药品研发和监管者都十分头疼的事情。有的采取两个版本,专业版本给医生看,通俗版本给患者看。再次,药品说明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完善。随着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提高和药品监管能力的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积极探索,规范和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审批和修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医生和患者。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重要依据,对于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具有重要作用。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分享】药监局官员谈药品监管 药品审批采用集体负责制

    昨天(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做客中国网。他表示,今年国家药监局将采取评审人员集体负责制以及审批责任追究制等办法完善药品审批制度,防止腐败。 “三制一化”防止腐败 由于郑筱萸案暴露出药品审批中的腐败,昨天吴浈表示,药品审批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应该要正视。虽然是少数人,但已让整个系统蒙羞。他说,今年国家药监局会加强药品审评审批的管理,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实行“三制一化”。所谓“三制一化”,就是实行审评人员集体负责制,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滥用审评审批权力;实行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违法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审评审批检验人员公示制,将药品审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他说,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全力抓药品审批的信息平台建设,目的就是让审批能够公开透明。今后,国家药监局要逐步实行药品审批在网上进行受理。   驻厂监督员无权处罚企业 由于不久前媒体广泛报道了国家药监局将向药厂派驻驻厂监督员,吴浈说,今天第一批派驻监督员将在国家药监局培训。他强调,驻厂监督员不包揽企业的质量责任,企业永远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驻厂监督员无权直接处罚企业。   02年批号药品今年再注册 对于国家药监局日前提出的药品再注册,吴浈解释说,药品再注册是对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生产药品实施再审批过程。根据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都是5年。有效期满以后,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再注册。 目前再注册的范围是,2002年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以及2003年新批准上市的品种进行再注册,因为这些药有效期已满5年。并不是所有药品都要再注册。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6年3月4日正式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b]一、方案的出台背景。[/b]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调整药品注册分类。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为落实上述政策要求,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方案。[b]二、方案的适用范围。[/b]  本方案仅针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调整,适用于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包括临床、生产、进口注册申请)。[b]三、新注册分类中,关于新药的含义是什么?[/b]  新药指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新注册分类1为创新药,强调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新注册分类2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强调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b]四、创新药具体包括什么?[/b]  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b]五、新注册分类中,关于仿制药的含义是什么?[/b]  仿制药是指仿制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分为两类,一是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二是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如果已上市药品的原研药品无法追溯或者原研药品已经撤市的,建议不再申请仿制;如坚持提出仿制药申请,原则上不能以仿制药的技术要求予以批准,应按照新药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b]六、新注册分类中,关于第5类药品的含义是什么?[/b]  第5类药品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分为原研药品和非原研药品两类。对应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中的进口药品类别。[b]七、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按什么申报?[/b]  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新注册分类1进行申报。[b]八、仿制药是否要求处方工艺、规格、用法用量等均与原研保持一致?[/b]  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不强调处方工艺与原研药品一致,但强调仿制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b]九、新注册分类下的技术标准有何变化?[/b]  对按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实行新的审评技术标准。其中,对于创新药,一是强调“创新性”,即应当具备“全球新”的物质结构,二是强调药物具有临床价值;对于改良型新药,强调“优效性”,即相较于被改良的药品,具备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于仿制药,强调“一致性”,被仿制药品为原研药品,且质量与疗效应当于原研药品一致。[b]十、新注册分类的监测期设置是如何考虑的?[/b]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新注册分类中的第1类、第2类属于新药范畴,因此设置监测期。同时,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监测期期限设置,对于新注册分类中与原注册分类相类似或者相近的情形分别设置了相应的监测期限。[b]十一、已经受理的原注册申请在新注册分类实施后如何过渡?[/b]  方案发布实施后新申报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包括临床、生产、进口申请),其注册分类按照新注册分类有关要求执行。  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的化学药品第3类及6类报生产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在批准时,注册分类项注明相应的原注册分类;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后续申报、审评审批。  对于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优先按照新注册分类的要求加快审评审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b]十二、方案中“补交相关费用”具体如何执行?[/b]  方案“二、相关注册要求”中第(四)部分提及的“补交相关费用”是指,2015年5月27日前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补交相关注册收费;2015年5月27日以后受理的、已按照上述标准交费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无须补交费用。[b]十三、新注册分类实施后,后续有何细化工作要求?[/b]  新注册分类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提出《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新注册分类受理审查指南》、《新注册分类核查检查要点》、《新注册分类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细化工作要求,以便指导申请人合理研发申报相关产品,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

  • 你看好药品快检吗?——十二五”药品快检技术发展面临大好机遇

    11月22~23日,2012年全国药品快检工作会议在广州市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孙咸泽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会议回顾总结了药品快检技术在我国研究和应用近十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药品监管和快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讨论了推进药品快检技术的发展方向。  孙咸泽指出,《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加强我国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8月,国家局发布了《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快检技术发展面临大好机遇。  孙咸泽要求,食品药品检验系统要结合贯彻十八大精神、“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深入推进药品快检技术的发展。要逐步形成以中检院为牵头单位、全国食品药品检验系统共同参与的快检技术研发体系;要以科研工作为载体,建立起分工合作的快检技术研究体制和机制;要明确快检技术发展的重点方向,以实现对监管工作更大力度的技术支撑;要加强快检技术研究队伍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快检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 土豆:看了以上新闻各位药学同行有啥想法呢,你看好药品快检吗?我就立刻想到,俺们的药品快检车没准要更新换代了,包括车里的仪器,毕竟是2004年还是03年配的,都快十年了。然后利用新配的仪器又可以搞点研究,发点论文啥的了。然后我又想到:貌似以前的快检装备对付假的化学药抗生素还行,但对于现在中成药里的一些指标成分还没法检测得出来,不过也没办法,连实验室方法有时候还未必奏效呢,怎么能指望快检方法呢。就暂时想到这么多了,欢迎各位发表看法哦。

  • 食品药品安全何时了?!

    据我听说的,在工厂里生产食品的师傅基本不吃自己生产的东西?!为何,因卫生条件,怕吃出病来。现在,有病了谁还敢吃药?!皮革生产明胶竟然用在药品里,良心何在呀!这与制造假药有何区别?!N多知名药企都用过,何以见得影响之深远!

  • 药品招标,越招越死?

    首先,“低价招标”根基就不稳:基本药物限价效果不理想 设置“基本药物”的目的就是保障民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和控制医疗支出 所谓“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2009年“新医改”启动时,中国公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中国基本药物制度开始建立,目前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 与“非基本药物”的市场行为不同,基本药物由政府支持管控,通常都会设置价格上限,而后在招标过程中在上限以下定价招标。目的就是如前文所说,保证有效和价廉,减少民众的医疗支出。 基本药物限价非中国独有,在各国广泛实施,但并不能有效降低医疗支出 对药品价格的管制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尤其是在最近十年,全球医药市场高速递增,不断增长的药品市场需求使各国政府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负担逐渐加大,各国政府大多对药品价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学者Pogany、Forstnerls和Balance调查了56个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发现其中30个国家(12个发达国家和18个发展中国家)实施了严格的价格控制,20个国家(11个发达国家和9个发展中国家)实施了有限的价格控制,只有6个国家(都在发展中地区)没有实施任何控制。在欧盟,除德国和英国在新专利药品上市时可以自由定价,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对常用基本药品实施直接的价格控制。 但是,虽然直接的价格控制措施通过能减缓药品价格的上涨速度和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实际上这些国家的药品总费用仍然在继续上涨。导致费用上涨的最主要的因素是药品使用数量的上涨和药品使用组合的变化。例如,从1974年到1993年,虽然相对价格下降了35%,但瑞典实际的药品费用增加了95%,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处方数量上升了(大多数为更新更贵的药品)。1975年以来,法国使用了大量的控制药品费用的措施,使得一些药品价格达到了欧洲最低水平,然而,在数量没有得到控制的情况下,药品总费用与处方数量也都在增长。(本部分资料引自南方周末,《世界各国如何调控药价》一文) 在中国“以药养医”的医疗现状下,这种限价措施效果更不明显 前文引用的数据和案例表明,对药品价格控制仅仅对降低药品价格是有效的,对药品总费用上升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这和中国最高零售限价政策的失败极为相似。 更严重的是,不同于西方的药剂师制。在中国,“以药养医”的现状使得医生更乐于增加药量和使用更昂贵的药物,相对廉价的基本药物则被越来越少的使用。在此情况下,基本药物的限价的作用自然被更强的抵消了。

  • 【分享】全方位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全方位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5-15 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改重点  28号局令针对原有章节的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在其它规章中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予以简化;对药品标准、新药技术转让等将制定其它具体办法进行规定的,28号局令不再重复规定。  28号局令由原来的16章211条变为现在的15章177条,重点修订的内容主要在3个方面(见后)。  二、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关于部分名词术语的定义   新《办法》关于部分名词术语的定义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不予再注册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新《办法》中关于临床试验的规定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五、新《办法》中关于特殊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六、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药品标准和药品标准物质的规定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 【特稿】中国食品药品不断出现新安全课题

    记者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随着食品药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的广泛使用,中国食品药品安全面临新的课题。食品药品生产和消费水平不高以及这些新课题,将长期影响中国食品药品安全。 据了解,目前中国食品药品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不高,而新的安全课题又不断出现。一方面,中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单个农户为主,滥用或不当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问题比较普遍。全国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占七成,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或不按标准生产加工。经销农产品和食品的集贸市场、企业、个体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设施和规范的管理。45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不足亿元的超过85%,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生产规范,违规生产。 从消费角度来看,中国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比较大,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偏低,辨伪能力不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受害者。 随着食品药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的广泛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面临新的课题。一些新的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没有经过足够的、科学的跟踪测试,食品安全的可靠性大大降低。同时,制假售假手段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运用高科技造假,由于标准跟不上,检测成本高,监管和打击的难度增大,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更加复杂。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更加关注,以往一些习以为常的问题开始引起公众的关注。

  •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将从10月起实施  新京报   生产销售假药、因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七种行为,将被国家药监局纳入“黑名单”,这些企业将进行重点监管。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 未来的食药监管:药品往上收,食品往下放

    十八届四中全会用相当大的篇幅讨论一件事情: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改革和体制的重新调整。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或者说药品事权的划分会往中央集中,权力会往上收,食品事权的划分把更多的责任和权力往基层下放。简单归纳:药品往上收,食品往下放。 其他领域的改革都在讲简政放权,如何激发市场的活力,更多的调动企业积极性,为什么药品领域的改革权力要集中上收呢?这样一个改革往下推进,对于市场准入门槛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在新的监管执法体制之下,我们的市场环境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产业政策以及其它相关的政策,会对我们的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市场准入门槛的变化 新一届政府重点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更多取消事前的审批,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但这不意味着医药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而是降低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它希望促进的不是这个市场上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而是市场主体质量的增强。在此层面,正在修订的新药品管理法酝酿一系列重大措施出台,有几个政策值得重点关注:一、上市许可人制度 现行的药品审批制度是将药品批准文号与企业挂钩,只有拿到批准文号的企业才能生产。目前全国共有1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而在产的批准文号仅有1万余个,很多企业把批号当作资源囤积起来,作为将来转让、并购的筹码,这是导致中国制药业的产业结构多、小、散、乱的根源。上市许可人制度将批准文号直接给上市许可人,上市许可人拿着文号可以自己生产或委托生产,让市场机制起作用,谁的成本低、质优价廉,谁能够用更低的价格生产出更好的药品,就委托谁生产。监管部门也不用再去监管四五千家制药企业,只需要管住全国几十个、几百个上市许可人即可。 我们判断,上市许可人制度实行后的最初几年,因为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主体会急剧增多,但一个五年规划后会急剧下降,乐观的估计是10年左右时间,中国的药品市场可以回归到一个比较理性和理想的状态。 这一政策带给行业的信息是监管现代化,其本质是把国家、市场和社会能做什么、适合做什么的边界理清楚。过去监管药品的安全更多是从末端进行管控,试图用行政的手段把企业管死,而今天更多要让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让市场机制从源头把市场盘活、理顺,让它的结构变得优化,这才是治本之策。二、药品审评制度改革 新药审评、仿制药审评是让人头痛的事情,业内有句话叫“一仿等三年”,一个仿制药可能三五年都批不下来。这不是药监局不作为,药审中心120人、制药企业四五千家,进口大、出口小,审批不过来。 药审改革的方向是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比如效仿美国FDA对药品审评进行收费,以及引入社会化的力量进行审评,除了在北京设一家药品审评中心之外,还要在各个地方设10个分中心。其目的不是降低药品审评的门槛,而是要降低和减轻企业办事的负担,激发市场的活力。监管手段的变革 监管的本意是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什么叫市场失灵?假冒伪劣、低质量的产品,交易的欺诈,虚假的信息,这些叫市场失灵。监管是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主体还在于市场本身。因此,一个理想的市场监管体系一定要致力于让市场本身去发挥更好的作用,应该是从源头本身就把问题解决掉,而不是从末端管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讲监管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创新,在监管体系上也会有相应的变革。 将来在监管中会越来越多的引入信息化的机制。今年4月1日新版的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第60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就我来看,整个新版条例最大的亮点和创新就是这一条。信息公开,公开的是审批信息、审查信息、处罚信息、产品质量、企业资质信息等,公开之后有两个作用:第一,作为一种准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第二,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别产品质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现在正在修改的《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也都把信息公开作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写进去了。 另外一个监管的手段革新叫做举报奖励制度。现代化的市场监管有一个特征——“有计划的监管永远敌不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比如今年7月发生在上海的“福喜事件”,监管部门、第三方检验机构、下游企业等都没有查出问题,最后靠的是内部举报。 所以,在一个现代化的市场中,媒体监督、内部举报揭黑是正常现象,监管部门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将来的监管实践当中,主要是要引导内部人更好地去监督、曝光,发现这些行业的潜规则。在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当中,我们也把这一条写进去了,最后能否落实到法律法条当中,还需要拭目以待。政策如何影响行业 与监管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对医药行业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可以由两个案例来看:一是9月份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一个关于医药分开的通知,医药分开由商务部来提,这本身就代表了医改政策所发生的内在的根本性变化。为什么要在商务部提这一点?因为让卫计委来提医药分开涉及部门利益,推不动,所以要由外部力量来推;二是江苏省镇江市试点取消药店的定点医保,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医药分开的政策信号。 近期国家食药总局高调地提出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政策的变化,让处方药能够在互联网上销售,其目的也是一样,内部推不动,希望用外部的力量来倒逼医改,倒逼整个医药产业格局的调整。 所以各种各样的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都预示着我们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医药监管体系走向现代化。将来5到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中国医药市场监管和治理的新常态就是要跳出监管来看监管,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更多的引入社会共治,让市场在源头起决定性作用,让社会作为一个网底起到共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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