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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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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灵芝新品种选育优化取得重大突破

    科技日报讯 经过相关领域科技人员3年联合攻关,由成都荣保生物科技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药用灵芝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突破——首次发现新品种子实体和孢子粉中含有保肝活性最强的肌苷成分;发现子实体中重要的药用成分灵芝酸A和总三萜的含量是其它品种含量最高值的2倍以上;解决了药用灵芝在野生变家种过程中的退化问题。 灵芝被称为“仙草”,药用历史已达3000多年,是我国中医药宝库中的珍品。现代药理学和临床研究证明,灵芝具有增强免疫功能、抗肿瘤、镇静安神、调节血脂、抗血栓、抗衰老、促进新陈代谢等功效。但长期以来,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灵芝菌种在栽培过程中极易发生逐代退化现象,表现为有效成分含量逐代减少,保健和药用效果越来越不显著,致使灵芝药用开发相对滞后。2009年8月,四川农业大学微生物学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陈强教授等人,从四川广元、雅安、峨嵋等地采集野生灵芝5份,经分离纯化、生长培育,最终筛选出一株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灵芝菌种进行选育。随后又与成都荣保生物科技公司合作对该灵芝菌种进行规模化育种和栽培实验。科技人员通过优选最佳母种培养基PDA加富培养基,优化栽培环境和生长条件,科学管理,使这一灵芝新品种优化选育取得实破性进展。2011年5月,这一灵芝新品种被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为“荣保灵芝1号”。 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何正有副研究员和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蒋学华教授,对“荣保灵芝1号”新品种灵芝子实体和孢子粉的药用研究后发现,“荣保灵芝1号”含有其它栽培品种中没有的保肝活性最强的肌苷成分,肌苷在子实体中的含量达到0.2%左右,且连续三代基本稳定。其次,对“荣保灵芝1号”连续3代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灵芝酸A和总三萜的含量分别为0.40%—0.68%和1.1%—1.9%,是国内外文献报道的最高值的2倍,并以每代20%左右的速度递增,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灵芝栽培品种退化问题。 今年5月,该灵芝新品种“荣保灵芝1号”菌种和相关研究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荣保灵芝1号”的选育成功,标志着我国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灵芝菌种新品种选育及其规模化栽培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也为我国灵芝药用价值与保健价值的深入开发推广应用,开辟了广阔前景。(记者朱会伦) 《科技日报》(2013-07-01 五版)

  •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必须是确认的单一物质吗?可以将某种生化提取物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吗?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必要性材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 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 (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四、关于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 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 卫生部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六、关于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关于批准聚偏磷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

    关于批准聚偏磷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8-26 2013年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聚偏磷酸钾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硬脂酰乳酸钠等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增补已批准食品添加剂低聚果糖的质量规格要求。特此公告。附件: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聚偏磷酸钾.doc   2.硬脂酰乳酸钠等7种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食品添加剂.doc   3.增补食品添加剂低聚果糖的质量规格要求.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30日

  • 关于批准酸式焦磷酸钙等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

    关于批准酸式焦磷酸钙等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酸式焦磷酸钙等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4-氨基-5,6-二甲基噻吩并嘧啶-2(1H)-酮盐酸盐等2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L-半胱氨酸盐酸盐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特此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2013年6月5日

  • 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等的公告 2017年第3号

    [b]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等的公告 2017年第3号   根据[b]《食品安全法》[/b]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食品用香料新品种乙基芳樟基醚和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扩大使用范围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 [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170321113512288.docx]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url]  2. [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170321113830207.docx]食品用香料新品种乙基芳樟基醚[/url]  3. [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170321113946516.docx]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扩大使用范围[/url][/b][align=right]  国家卫生计生委[/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2017年3月8日[/align]

  • 【分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

    原文:[ur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1004/46908.htm[/url][size=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size]第73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陈 竺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资料】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二)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三)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四)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工作,制订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理化特性;(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四)生产工艺;(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第九条[/co

  • 【食品法规18】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二)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四)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工作,制订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font

  • 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6-甲基庚醛等9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和焦亚硫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1号)

    [b]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6-甲基庚醛等9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和焦亚硫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b]《食品安全法》[/b]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6-甲基庚醛等9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和焦亚硫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  1. [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170228w60.pdf]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url]  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170228w60.pdf]6-甲基庚醛等9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url]  3. [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170228w60.pdf]焦亚硫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url]备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碳酸铵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6-甲基庚醛N-(2-异丙基-5-甲基环己基)环丙基甲酰胺4-羟基-4-甲基-5-己烯酸γ-内酯糠基2-甲基-3-呋喃基二硫醚4-癸烯酸2-(4-甲基-5-噻唑基)乙醇丙酸酯4,5-辛二酮5-羟基癸酸乙酯己二酸二辛酯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焦亚硫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b][align=right]  国家卫生计生委[/align][align=right] [/align]  2017年2月6日[b][/b]

  • 关于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关于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批准乳酸钙等13种食品添加剂、白油(液体石蜡)等5种食品用加工助剂和铁等8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增补已批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的质量规格要求,增补食品用酶制剂蛋白酶的原料来源。  特此公告。附件: 1. 焦磷酸一氢三钠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2. 乳酸钙等13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3. 白油(液体石蜡)等5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用加工助剂  4. 铁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5. 增补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的质量规格要求  6. 增补食品用酶制剂蛋白酶的原料来源    卫 生 部 2012年8月17日

  • 【分享】【行业新闻】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size=5][b]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b][/size][font=仿宋_GB2312][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4](卫生部令第73号)[/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仿宋_GB2312]部 长 陈 竺[/font][font=仿宋_GB2312]二○一○年三月三十日[/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font][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font][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font][font=仿宋_GB2312](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font][font=仿宋_GB2312](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font][font=仿宋_GB2312](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font][font=黑体]第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font][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font][font=仿宋_GB2312](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font][font=仿宋_GB2312]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font][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font][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font][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font][font=仿宋_GB2312]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font][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font][font=仿宋_GB2312]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font][font=仿宋_GB2312]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font][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font][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font][font=仿宋_GB2312]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font][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font][font=仿宋_GB2312](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font][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3]来源:[/size][ur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1004/46908.htm][size=3]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1004/46908.htm[/size][/url][/font]

  • 关于批准焦磷酸四钾等2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 第17号)

    关于批准焦磷酸四钾等2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 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9-04 2014年 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现批准焦磷酸四钾、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等2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硬脂酰乳酸钠等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及使用范围。特此公告。附件: 1.焦磷酸四钾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doc 2.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等2种扩大用量及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doc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14日

  • 关于公开征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font=&][size=18px][color=#333333]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丁基羟基甲苯(BHT)、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2’-岩藻糖基乳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可得然胶和甜菊糖苷(酶转化法)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4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color][/size][/font] [url=https://www.cfsa.net.cn/images/spaqbz/xzxkzqyj/2024/08/14/AF4A19A5B4B3E1AC6B2B0DEA0070CAA0.pdf]点击打附件-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开链接[/url]

  • 关于批准茶多酚棕榈酸酯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 第11号)

    关于批准茶多酚棕榈酸酯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年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7-03 2014年 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茶多酚棕榈酸酯、5-甲基-2-呋喃甲硫醇2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又名吐温80)、酪蛋白酸钠、氯化钙、异麦芽酮糖等4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特此公告。附件: 1. 茶多酚棕榈酸酯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doc 2.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等4种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食品添加剂.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6月12日

  • 【资料】卫生部出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2〕609号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做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1号)规定,现决定委托你们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签收、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的发放。  二、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征求意见、起草批准文件等工作。  三、请依据职责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建立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9〕1013号)停止执行。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7月5日

  • 关于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2号

    关于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3年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叶绿素铜等2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N-对苯乙腈基薄荷烷基甲酰胺等2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批准维生素E等10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调整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在风味发酵乳和再制干酪中的用量,卫生部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维生素A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食品法规18】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 【发布】关于食品用香料新品种9-癸烯-2-酮、茶多酚等7种食品添加剂的公告

    2016年 第14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食品用香料新品种9-癸烯-2-酮、茶多酚等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钙扩大使用范围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 食品用香料新品种9-癸烯-2-酮      2. 茶多酚等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      3. 食品营养强化剂钙扩大使用范围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1月1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现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6-甲基辛醛为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氧化亚氮、阿拉伯胶、红曲黄色素、抗坏血酸(维生素C)、迷迭香提取物、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磷酸、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23日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1/201501301539_533609_1060664_3.png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传真:010-52165424邮箱:zqyj@cfsa.net.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 【资料】卫生部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2009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件所列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酶制剂、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以及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 特此公告。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54]1.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新品种[/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55]2.食品用酶制剂新品种[/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56]3.食品用香料新品种[/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57]4.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58]5.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59]6.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url]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讨论】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09〕47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25日前反馈。 传 真:68792408 邮 箱:food@moh.gov.cn二○○九年十二月七日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8988]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do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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