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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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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研讨会 | XRF在食品、饲料行业的应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布鲁克X射线部门 ,作者布鲁克AXS布鲁克诚邀您参加线上研讨会,会议时长约60分钟。对矿物营养素和污染物进行准确、快速和经济的分析,对于确保食品和饲料生产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X射线荧光(XRF)是食品、饲料和农业领域的分析技术;它可以筛选进货材料,监测生产过程,并验证最终产品的质量。XRF结合了低成本操作和易用性,并且只需很少的样品制备。想了解更多?马上注册参加我们的在线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上,布鲁克AXS专家将介绍XRF的基础知识和一系列重要的食品和饲料应用方案。我们将现场演示实验室里的XRF光谱仪,并为大家提供样品准备和处理的宝贵技巧。在问答互动环节,我们的专家将回答大家的问题。时间:2022年6月2日15:00 - 16:00 (北京时间)。注:若您不便观看现场直播,您也可以报名,我们将在会后向您发送带中文字幕的视频回放链接,供您查看。涵盖的应用:• 婴儿配方奶粉和乳制品• 食用油、谷物和种子• 原材料和矿物质混合物• 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 土壤和化肥• 农产品• 其他适用人员:• QA和QC经理• 实验室负责人•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人• 食品安全政府官员• 实验室技术员• 食品和饲料研究员语言:英语费用:免费名额:不限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报名成功后,报名邮箱会收到确认邮件。报名方式:1, 移动端:2, 电脑端:https://www.bruker.com/food2022
  • 四川土壤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同时,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全文如下: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纳入的信息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地块污染状况、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农业绿色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关停退出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和情况。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发布本省土壤环境信息。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周边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重庆市及其他相邻区域协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土壤保护相关内容。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二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需要,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土壤污染严重或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采取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措施。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统一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并实行数据共享。第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不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风险源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并动态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十九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其采取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措施,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应当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将数据及时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废旧物资再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对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国家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升技术水平,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减少排放总量。第二十三条  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四条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回收利用,车船保养、清洗、修理、拆解及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拆除活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对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矿坑)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煤炭开采、堆放、运输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八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勘探、开采、封井、回注等环节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开展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对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勘探开发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林地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以及废弃农膜,并移交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废弃农膜、废弃包装物回收网络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规范,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场所,合理布设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建立完善回收网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回收站(点)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其规范回收。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堆存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第三十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若尔盖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系统,重点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及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防止土壤被污染、破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第三十八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林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四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三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加强对自然形成的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的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应当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第四十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电子废弃物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二)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已收回但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完成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四十九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修复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要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转移、处置。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第五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应当综合考虑污染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污染行为、污染贡献等因素,农用地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建设用地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五十四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上述单位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暂时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实施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后期能够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监管手段,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问题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依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对污染土壤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六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四)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沼泽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等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7号通告《关于废止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DB21/T 599-1991)等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已废止,自2024年6月13日起生效。特此通告。附件: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清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24年7月11日附件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DB21/T 599-1991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2DB21/T 606-1991土壤碳酸盐测定法3DB21/T 607-1991土壤盐分总量测定法—重量法4DB21/T 608-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碳酸根、重碳酸根离子测定法—双指示剂滴定法5DB21/T 609-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氯离子测定法—磷酸银滴定法6DB21/T 610-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硫酸根离子测定法—EDTA容量法7DB21/T 611-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钙、镁离子测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8DB21/T 612-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钾、钠离子测定法—火焰光度法9DB21/T 613-1991土壤全铜、锌、铁、锰测定法10DB21/T 616-1991植株全氮测定法11DB21/T 617-1991植株全磷测定法—钒钼黄比色法12DB21/T 618-1991植株全钾测定法—火焰光度法13DB21/T 619-1991植株钙、镁测定法14DB21/T 620-1991植株铜、锌、铁、锰测定法15DB21/T 1495-2007彭泽鲫鱼苗鱼种16DB21/T 1496-2007黄颡鱼鱼苗鱼种17DB21/T 1497-2007中华绒螯蟹苗种18DB21/T 1498-2007虹鳟鱼鱼苗鱼种19DB21/T 1499-2007德国镜鲤鱼鱼种20DB21/T 1500-2007刺参苗种21DB21/T 1501-2007菲律宾蛤仔22DB21/T 1502-2007南美白对虾苗种23DB21/T 1503-2007牙鲆苗种24DB21/T 1504-2007虾夷扇贝苗种25DB21/T 1505-2007海蜇苗种26DB21/T 1698-2008辽宁绒山羊鉴定方法27DB21/T 1730-2009北虫草菌种生产技术规程28DB21/T 1749.1-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监测技术规程29DB21/T 1749.2-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防控技术规程30DB21/T 1749.3-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检验检测技术规程31DB21/T 1840-2010蝴蝶兰温室栽培技术规程32DB21/T 1858-2010农产品质量安全 光棘球海胆 苗种33DB21/T 1861.4-2010水产生物种质检验技术规程 简单重复序列扩增法34DB21/T 1862-2010农产品质量安全 缢蛏增养殖技术规范 苗种35DB21/T 1958-2012水产动物 DNA鉴定线粒体COI基因序列法36DB21/T 1960-2012辽宁省人工鱼礁建设技术指南37DB21/T 2048-2012饲料中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水分、钙、总磷、粗灰分、水溶性氯化物、氨基酸的测定 近红外光谱法38DB21/T 2054-2012玉米品种田间鉴定技术规程39DB21/T 2055-2012花生种子生产技术规程40DB21/T 2089-2013动物电子标识技术规范41DB21/T 2106-2013玉米种子纯度SSR分子标记鉴定方法42DB21/T 2144-2013毛蚶苗种43DB21/T 2163-2013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规程44DB21/T 2212-2013硬壳蛤 苗种45DB21/T 2261-2014茶树菇栽培技术规程46DB21/T 2289.1-2014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1部分:中性脂的测定47DB21/T 2289.9-2014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9部分:灰分的测定48DB21/T 2290-2014唇鱼苗鱼种49DB21/T 2305-2014温室大棚输送器技术条件50DB21/T 2325-2014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RT-PCR检测方法51DB21/T 2341-2014马铃薯种薯(种苗)病毒多重RT-PCR检测技术规程52DB21/T 2395-2015稻瘟病菌无毒基因检测 PCR法53DB21/T 2396-2015水稻品种抗稻瘟病检测 PCR法54DB21/T 2410-2015养殖水体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度谱法55DB21/T 2416-2015梨高接换种生产规程56DB21/T 2451-2015玉米品种真实性鉴定 SSR分子检测方法57DB21/T 2466-2015禽流感病毒免疫层析(胶体金)检测方法58DB21/T 2469-2015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59DB21/T 2493-2015黄腐酸水溶肥料60DB21/T 2496-2015花生储藏技术规程61DB21/T 2501-2015大白菜贮藏保鲜技术规程62DB21/T 2510-2015苹果高接换种技术规程63DB21/T 2526-2015水稻育秧硬盘64DB21/T 2548-2015种猪氟烷基因PCR-RFLP检测技术规程65DB21/T 2549-2015仔猪乳糖酶基因检测技术规程66DB21/T 1517-2016玉米果穗剥皮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67DB21/T 2289.3-2016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3部分:酸值的测定68DB21/T 2289.4-2016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4部分:脂肪酸组成成分的测定69DB21/T 2592.2-2016鸡传染性疾病检测方法 第2部分: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荧光RT-PCR诊断技术70DB21/T 2598-2016褐藻酸寡糖含量的检测71DB21/T 2633-2016滑菇熟料袋式栽培技术规程72DB21/T 2637-2016草莓贮运技术规程73DB21/T 2645-2016大蒜露地生产技术规程74DB21/T 2648-2016水稻育苗基质75DB21/T 2743-2017动物源细菌抗菌药物敏感性检测76DB21/T 2786-2017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77DB21/T 2797-2017矮化中间砧苹果密植栽培技术规程78DB21/T 2826-2017O型口蹄疫病毒RT-LAMP检测方法79DB21/T 2870-2017大肠杆菌超广谱β-内酰胺酶基因型PCR检测方法80DB21/T 2871-2017口蹄疫病毒RT-LAMP检测方法81DB21/T 2872-2017细菌常见主要耐药基因检测技术82DB21/T 2892-2017液固扩繁香菇栽培种83DB21/T 1646-2018沿江牛84DB21/T 2922-2018冲压式棒状生物质燃料成型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85DB21/T 2923-2018田园管理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86DB21/T 2948-2018鹿茸煮炸技术操作规程87DB21/T 2985.1-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88DB21/T 2985.2-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2部分:基本要求89DB21/T 2985.3-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3部分: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90DB21/T 3000-2018蛋鸡无抗饲料营养标准及加工工艺技术规范 调整氨基酸比例法91DB21/T 3005-2018牛冷冻精液质量检测技术规程92DB21/T 3043-2018苹果芽变鉴定规范93DB21/T 3052-2018口蹄疫病毒A型抗体快速检测方法 镧系荧光免疫层析法94DB21/T 3053-2018口蹄疫病毒O型抗体快速检测方法 镧系荧光免疫层析法95DB21/T 3054-2018犬巴贝斯虫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96DB21/T 3059-2018饲料中铜、锌、铁、锰、钙、磷、钠、镁、铅、铬、镉和砷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97DB21/T 3060-2018饲料中香兰素、乙基香兰素、肉桂醛、桃醛、 乙酸异戊酯 、γ—壬内酯、肉桂酸甲酯、 乙基麦芽酚、大茴香脑的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98DB21/T 3061-2018饲用微生物制剂中粪肠球菌的检测方法99DB21/T 3093-2018犬冠状病毒病诊断技术规范100DB21/T 3095-2018犬非结核细菌性肺炎诊断技术规范101DB21/T 3119-2019浮游植物光合作用活性测定 叶绿素荧光法102DB21/T 3120-2019水产动物物种分子鉴定 COI、16S rRNA分子标记法103DB21/T 3124-2019萝卜杂交种子生产技术规程104DB21/T 3136-2019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05DB21/T 3222-2020高粱耐盐碱鉴定技术规程106DB21/T 3239-2020腐植酸含量快速检测技术规范107DB21/T 3241-2020转基因玉米成分检测操作技术规范108DB21/T 3253-2020小反刍兽疫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109DB21/T 3256-2020非洲猪瘟病毒等温扩增快速检测技术规范110DB21/T 3257-202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ELISA抗体检测方法111DB21/T 3273-2020猪伪狂犬病毒野毒株与gE基因缺失疫苗株TaqMan实时荧光定量PCR鉴别方法112DB21/T 3278-2020饲料添加剂凝结芽孢杆菌产品检测113DB21/T 3304-2020畜禽粪便中西玛津残留量的测定114DB21/T 3305-2020土壤中毒杀芬残留量的测定115DB21/T 3321-2020生物炭分级与检测技术规范116DB21/T 3324-2020玉米秸秆饲料熟化机 技术条件117DB21/T 3801-2023黄条鰤 亲鱼与苗种118DB21/T 1828-2010玉米 半湿润区高产技术规程119DB21/T 2221-2014设施辣椒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120DB21/T 2222-2014设施茄子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121DB21/T 1028-1999三疣梭子蟹人工育苗技术操作规程122DB21/T 2793-2017水稻抗稻曲病鉴定技术规程123DB21/T 3074-2018花生抗网斑病鉴定技术规程
  • 重金属、抗生素让土壤“很受伤”
    和“传统认识”不一样,除了常见的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的土壤会有污染外,蔬菜、畜禽养殖基地和自然保护区,也是土壤污染的“重点区域”。记者从昨天举行的第一届“污染场地修复:政策、技术与融资机制”国际研讨会上了解到,2006年起,江苏省就开始了全省土壤污染“大摸底”,这项调查去年年底才结束,最终调查结果将在今年年底前后报送江苏省政府。  抗生素通过动物粪便流入土壤  从2006年开始,江苏省环保部门就已经启动了全省土壤污染大调查活动。此次土壤污染调查监测范围覆盖全省13个省辖市及所属区县,重点开展以有机毒物为主的有机污染状况调查,包括污染范围、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的来源及其危害等。“我们先通过‘海选’的方式,筛查出有污染的可疑地区,然后在这些地区加密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黄娟主任介绍说。这次调查,除了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主干线两侧、搬迁遗留地等众所周知的污染“重点区”外,蔬菜、畜禽养殖基地和自然保护区也成为“调查对象”。  蔬菜、畜禽养殖基地的土壤也会有污染?中科院南京土壤所骆永明教授介绍说,这些地区污染土壤的出处是动物的粪便。“由于现在很多畜禽饲料中含有重金属,例如铜、镉等,这些粪便被用于菜地上,蔬菜基地的土壤同时也会被污染。”骆永明说。此外,南京土壤所持续了2年多的一项调查显示,畜禽的粪便还含有抗生素,而且抗生素种类特别多,达到了十几种。“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这些抗生素出现的途径,是通过疫苗还是饲料。”这些大量的抗生素流入土壤中,会影响土壤中的微生物含量,还会引起靠这片土壤生活的动物们的遗传变化。  而自然保护区的污染源头主要有两种:一种矿山开采,还有一种是污水进入了自然保护区内。“通过调查,江苏省在这方面情况还不错。”黄娟告诉记者,他们在2006年已经对紫金山进行过调查,保护的情况还算好。  土壤立法才迈出第一步  其实,江苏污染土壤调查只是全国污染土壤调查中的一部分。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有很大的不同。它的隐蔽性,人不可以察觉,肉眼是看不见的。还有就是滞后性,就是要通过一段时间才感觉得到。和水、大气相继有了独立立法不同,土壤专门保护性法律却一直没出台。  “土壤污染立法是个复杂的工作。全国污染土壤调查就是对立法的数据支持,才是‘长征’第一步。”骆永明说,以前的污染标准只有八种重金属、两种有机农药,但现在看早已不够了。过去只对农业用地有明确标准,但现在土壤类型很多,分居住、商用、工用,功能也各不相同,每种土壤污染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居住用地,最起码要保证儿童、孕妇、老人这些特殊人群,以他们的健康作为风险评估标准。”
  • 吉天仪器实力亮相第二届全国饲料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与产品质量控制培训班
    2019年5月21-22日,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全国饲料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与产品质量控制培训班”在成都成功举办,来自全国饲料行业的200余位专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培训班。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仪器”)携“Kylin(麒麟)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及“SupNIR-3000系列近红外分析仪”实力亮相本次培训班。培训班现场  本次培训班,吉天仪器还专门设立了展位为各位参会人员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大家就目前检测所用的仪器以及日常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现场工程师进行深入探讨,工程师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现场客户与工作人员交流  吉天仪器的Kylin(麒麟)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有四通道全正交双光束立体光学系统,直插式免调智能空心阴极灯,温控原子化器,电子流量控制气路系统,快速采样多通道前放电路等良好特点。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卫生检验、环境样品检测、城市给排水检验、农产品检验、地质冶金检测、化妆品检验、纺织纤维样品检测、教学研究、临床医学样品检验、药品检验、土壤饲料肥料检验等领域。Kylin(麒麟)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  Sup-NIR 3000系列近红外分析仪采用全息数字式光栅和高灵敏度铟镓砷检测器(TEC制冷恒温)相结合的光学设计,波长范围1000-1800nm(可扩展至1000-2500nm)。通过彩色触摸屏操作RIMP软件实现固体颗粒、条状、粉末状及液体样品中一些物理和化学成分的无损快速检测。整套系统操作简单,只需要将样品盘放在样品台上,点击测量,仪器自动完成测量分析。在饲料生产、粮油加工、谷物收购、育种研究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Sup-NIR 3000系列近红外分析仪  吉天仪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完备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愿与全国的广大客户共同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的科学仪器贡献力量。同时也欢迎新老用户到公司总部参观交流!
  • 内蒙古发布三项土壤检测地标 涉及LC、GC
    内蒙古近日发布三项土壤检测地方标准,分别为《DB15/T 2130—2021土壤中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15/T 2112—2021 土壤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15/T 2111—2021 土壤中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DB15/T 2130—2021土壤中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硝基呋喃类抗生素是用于治疗畜禽胃肠道疾病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具有一定毒性,有致癌、致突变的作用。美国、欧盟已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禁止使用呋喃唑酮类抗菌药;而我国农业部193号公告已明令禁止在食用动物上使用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药物。但此类药物高效廉价,有些不法商贩仍在大量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最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位居中国各省区之首。因此每年产生大量畜禽粪便污染物,许多用于畜禽生产的抗生素很难被动物肠胃吸收,约30%~90%随着粪便排出体外。约80%的粪便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被施于农田。在内蒙古地区设施蔬菜有机肥施用量占施肥总量的61%~88%。大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含有抗生素残留的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用于生产粮食和蔬菜的农田,抗生素被土壤吸附积累,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进而通过食物链对动物和人体产生毒害风险。目前,国家标准主要针对饲料和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的检测。没有制定土壤中硝基呋喃类药物检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因此内蒙古制定了此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和呋喃它酮4种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量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适用于土壤中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DB15/T 2112—2021 土壤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土壤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也是兽药,土壤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也主要来源于畜禽粪便。目前,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的检测标准主要是针对牛奶、蜂蜜、饲料等。针对土壤中此类污染物仅有河北地标,因此内蒙古制定了相关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土霉素、四环素和金霉素残留量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试样经Na2EDTA-Mcllvaine-甲醇溶液提取定容,HLB固相萃取小柱净化,经高效液相色谱仪测定,外标法定量。《DB15/T 2111—2021 土壤中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是酰胺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对禾本科杂草有较好的去除效果,今年来被广泛使用,其中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在国际市场中销量最大。酰胺类除草剂在土壤中的残留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但我国没有土壤中酰胺类除草剂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酰胺类的检测标准大多适用于食品中的检测。土壤中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残留量的检测并无国家标准,可检索到的相关标准有一个辽宁省地标DB21/T 1446-2007《土壤中乙草胺、丁草胺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但此标准未规定土壤中甲草胺残留量的检测。因此内蒙古制定了相关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甲草胺、乙草胺和丁草胺残留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土壤试样经过丙酮-石油醚混合溶剂提取,提取液经弗罗里矽硅土固相萃取柱净化,用配有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测定,外标法定量。 土壤中污染物类型多样,为帮助广大网友及时了解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最新技术,仪器信息网每年会召开土壤检测网络会议,今年会议同样精彩!会议日程:分会场Sessions时间 Time报告题目Topic演讲嘉宾The Speakers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技术(上)(05月12日)09:30土壤和沉积物中短链和中链氯化石蜡的检测技术和应用研究高丽荣(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10:00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析自动化前处理方法齐娜(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30浅谈土壤中有机物检测之样品前处理陈虹(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11:00午休午休音乐14:00土壤中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A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分析朱超飞(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14:30岛津 Smart 数据库助力土壤有机物分析霍剑威(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15:00赛默飞土壤中有机污染物解决方案颜伟贤(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5:30HJ605标准要求及其注意事项张勇(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技术(下)(05月13日)09:30农田土壤中的微塑料:检测方法和污染特征何德富(华东师范大学)10:00待定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0:30土壤中多环芳烃和新型衍生物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与应用郭峰(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11:00午休午休音乐14:00土壤有机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进展与应用刘海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14:30待定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关于土壤中VOCs的检测分析技术刘佳庆(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二、进口商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指禽源性蛋白饲料和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应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在巴方有效监督之下生产,实施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生产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和确认。四、进口商品要求(一)动物源性原料要求。1.原料来源动物在巴西出生和饲养,在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法定通报疫病的症状。2.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3.原料如果进口,应来自已经中方批准允许向中国出口该类原料的国家。4.没有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5.来源于口蹄疫、古典猪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二)生产加工要求。1.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进行热处理。2.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质。3.生产中和生产后以及运输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三)生产产品要求。产品符合巴西法律法规要求,允许在巴西国内自由销售。巴方对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测:1.经巴方认可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2.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 m=0,M=0;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 c=2, m=10, M=3x102;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巴方负责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双方议定书要求的每批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的官方印章、卫生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巴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六、包装和标签要求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应使用安全洁净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密封性能良好、不易破损。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方有关要求,并标注“非供人类使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有关规定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对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或发生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5月4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 土壤肥料养分测定仪
    土壤肥料养分测定仪(土壤肥料養分測定儀)YT-TR05精度很高,不仅可以测试土壤,还可以拓展测试肥料和植株以及水质,检测结果可与国家的对应标准进行对比加以参考,完全可以满足农业大学进行课题研究的仪器标准,也可以用作农业科学研究部门对土壤进行分析和土壤环境进行研究以定制改良方案和策略等工作。山东云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目前采购模式均为单一来源采购 。咨询客服均有优惠!山东云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另有山东云泽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山东蓝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共只此三家,其余皆不属于云唐公司体系,请知晓!土壤肥料养分测定仪特点:1、可检测土壤及化肥、有机肥(含叶面肥、水溶肥、喷施肥等)、植株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酸碱度、含盐量,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各种中微量元素以及铅、铬、镉、汞、砷等各种重金属含量。2、内置传感器接口,配备FDR传感器,可测土壤水分含量、土壤环境温度、土壤电导率。3、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和人性化操作,仪器标配wifi联网上传、4G联网传输、GPRS无线远传,快速上传数据。4、内置作物专家施肥系统,可对百余种全国农业、果树、经济作物的目标产量计算推荐施肥量,依据施肥配方科学指导农业生产。5、内置植物营养诊断标准图谱,根据各农作物营养缺失的图片,进行叶面对比,诊断丰缺。6、采用双联排多通道设计,一次性可快速检测12个样品,所有检测项目可实现所有通道同时检测,极大提升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7、比色槽部分采用标准1cm比色皿,无机械位移及磨损,光路测试定位精确,有效屏蔽外光干扰,保证检测结果优于国标要求。8、仪器具有4G内存,可长期存储数据,并配有上传平台,无需数据线,数据可直接无线上传,方便进行数据管理和数据长期分析。9、仪器内置新一代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检测报告和二维码。10、高灵敏7寸电容触摸屏,高清晰高交互显示,大程度降低传统仪器的繁琐操作和失误。11、每个通道均配置四波长冷光源,所有光源实现恒流稳压,保证波长稳定。 硅半导体作为信号接收系统,寿命长达10万小时级别。重现性好,准确度高。12、高强度PVC工程塑料手提箱设计,坚固耐用,便于携带,供电方式为交直流两用,可野外流动测试配套成品药剂。在肥料的使用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科学的使用方法,过去我们在化肥的使用过程中,一直过多的浪费,导致我们的土壤环境受到很大的污染,还有一些肥料随着灌溉进入河流,对于当地的水源环境也产生了污染,可以说肥料若是使用不科学,就会产生肥害,同时不同肥料的混配让作物本身受到伤害,产量和品质都受到影响。化肥本身是利大于弊的,主要在于我们的使用方式方法是否科学,科学的使用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化肥使用不当就会造成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损害,所以我们目前要及时的对施肥进行科学普及,让人们了解到科学施肥的优势,从而改变以前的施肥方法,促进绿色农业的转型。
  • 从《土十条》看土壤检测,原来如此!
    《土十条》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称,本文着重谈一下《土十条》涉及的检测问题。“土十条”将带来哪些变化?土十条定下了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十条”将推动土壤检测业高速增长此次土十条提出,计划2017年底前建成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2017年前建立国控网络、2020年下沉至市区全覆盖,将有效提升土环境质量壤监测需求。根据环保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截至2015年12月,全国已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31367个,2016年拟继续增加7000个风险点,占已建成网点的22.32%。我们认为,未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数量有望迎来高速增长。由于土壤流动性较差且污染物成分复杂,我们认为,土壤监测网点较大概率将依赖基于实验室的取样检测为主,而非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环境检测企业有望受益。土十条”将形成8-10万亿环保市场环保部解读称,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将逐步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形成一批专业化的土壤修复企业。在优化经济发展方面,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环保部总工程师刘华表示,预计未来几年将形成8-10万亿元的环境保护的市场规模。以水十条为例,从正式发布实施后5个月时间,环保部测算,投资直接用于购买环保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将达到13926亿元,间接带动环保产业产值增加4856亿元。相比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治理的难度更大,更为复杂,检测的投入也将更大。土十条”带来的土壤检测机会环境检测服务需求贯穿土壤污染防治始终,初期基础性工作中,对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分布调查将涉及到环境检测工作,在此后风险评估筛查,对修复效果评估中,也均涉及环境检测业务。此次土十条强调,为保证修复目标落实,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另外也提出,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我们认为,环境检测,尤其是委托第三方的环境检测未来将受益。土十条”土壤检测标准“土十条”明确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我国现行土壤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详见:http://www.anytesting.com/news/81378.html复制到浏览器中打开)当然无法满足要求,“土十条”明确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十条”重点检测项目1、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2、重点监测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3、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 化、电镀、制革等行业4、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 高效精准检测,助力全国“土壤三普”
    保护土壤资源优化农业生产二月中旬,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利用4年时间全面查清农用地土壤质量家底。这是距上一次全国土壤普查40年后,我国再一次对土壤进行的“全面体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土壤三普”目的是什么?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土壤普查是精准有效实施新时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必须将质量作为第一位的要求贯穿始终。随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印发,各地“土壤三普”的筹备工作相继开启。土壤理化性状是直接反映土壤质量的重要指标,包括土壤中有效态元素、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元素等一系列分析测试项目。为更新和完善全国土壤基础数据,土壤的理化性状检测在这次普查工作中举足轻重。如果您正在寻找世界领先的AA,ICP-OES,ICP-MS或汞分析系统,您已经到了正确的地方——珀金埃尔默作为原子光谱市场和技术的领导者,拥有从前处理设备、分析仪器、软件和服务的完整工作流方案,将为“土壤三普”高效精准检测和高质量完成土壤普查任务保驾护航。高效精准监测助力高质量土壤“体检”01土壤快速消解高效样品前处理:无需借助微波或高压环境的快速消解方法SPB系列石墨消解器24位、48位、72位可选塑料、玻璃、石英、聚四氟材质消解罐可选AAS、ICP-OES和ICP-MS直接进样的辅助装置消解流程经上机检验,利用快速消解法对样品进行消解,需要测定的元素均被提取出来,标样验证结果准确,重现性高。与传统消解方法对比通过上表可以看到,快速消解法用户友好性高,所需前处理时间少,试剂消耗量少,所需器皿简单,整个过程不需要转移,有效减少样品损失和交叉污染。02简单、可靠的土壤元素分析高效工作流使用PinAAcle 900H原子吸收光谱仪分析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非常严峻的环境挑战,它会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并危害食用这些食物的人类的健康。这些剧毒元素会在人体内生物积累,导致各种严重的疾病(包括癌症)。镉(Cd)、铅(Pb)和铬 (Cr)通常被认为是剧毒元素,因为它们即使在低浓度下也对人类有很大危害。锌(Zn)、镍(Ni)和铜(Cu) 在微量浓度时是植物所必需的金属,但在较高的浓度时毒性非常高。因此,对土壤中这六种金属进行常规监测对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高效工作流示意图配备火焰和HGA石墨炉的PinAAcle 900H原子吸收光谱仪适用于分析各种浓度范围内的多种土壤样品,具有最高的灵敏度和准确度,性能优异。用消解器石墨消解仪消解样品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并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校准曲线* 左右滑查看更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校准曲线*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03多元素的快速分析微波消解-ICP-OES检测土壤中的微量元素土壤中所蕴含的微量元素是人类食用、加工的农作物以及牲畜饲料的基础要素。这些微量元素是植物正常生长与发育的核心,被植物吸收后进入食物链,最后进入我们的身体。因此,土壤微量元素的平衡性对于全球的种植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都至关重要。用于样品消解的Titan MPS系统和用于多元素分析的Avio 200 ICP-OES是快速、简单、准确地分析土壤微量元素的理想组合。Avio 200/220 MAX系列ICP-OES采用平板等离子体技术,节省约50%氩气消耗双向观测模式,实现高低含量元素同时分析全能数据采集(UDA)功能带来的高通量多元素分析;选配S20系列自动进样器和HTS高通量系统可进一步提升分析效率Titan MPS微波消解仪Titan MPS微波消解样品前处理系统顶部开启模式,无需额外转子,操作简便直观的温度控制和压力控制内置200多种样品类型的消解方法工作压力达100atm,轻松应对土壤样品实际土壤样品分析的结果04痕量元素的高效分析ICP-MS是当今痕量金属分析的首选方法,但需要考虑等离子体和基质的多原子干扰。反应气在许多情况下(如多原子干扰对分析物信号比显著时)十分有用,而惰性气体则适用于干扰不那么强烈的情况。但是通过使用单一气体混合物,可以在NexION 1000 ICP-MS上进行碰撞和反应,使实验室能够达到最高生产率,而检测限则远远低于标准规定值。NexION 系列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拥有三组四极杆,具备超强抗干扰能力自带电子稀释功能,高浓度自动稀释自带气体稀释功能,可在线稀释100倍就绪快!开机5分钟就可以点火做样维护简单,四极杆终身免维护NexION系列的电子稀释技术(EDR))在通用池(Universal Cell)内可以针对任意单个同位素进行信号衰减。低浓度待测离子检测信号不进行衰减处理高浓度待测离子检测信号进行可控衰减05元素形态分析:HPLC-ICP-MS创新联用技术元素可以通过自然和人为的多种来源进入环境。有毒金属浸出和释放到环境中会对周围的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影响。由于生态归趋和毒性与元素的化学形态有关,因此识别环境基质中化学物质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对具有挑战性的基质和超痕量元素的研究。强大的联用系统为形态分析研究赋能。NexSAR HPLC-ICP-MS形态解决方案可以提供有关离子迁移率、生物利用度和毒性的全面信息,其直观、用户友好的仪器可满足用户对自动化、超低基线、强大集成和数据灵活导出的需求。NexSAR HPLC-ICP-MS形态解决方案Clarity工作站:简单易用、功能强大,轻松实现形态分析日常检测多元素形态同时分析:As,Cr,Se同时分析采用DRC模式下氧气反应气去除干扰“更多精准方案,为土壤“全面体检”保驾护航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提取与分析Clarus SQ8 GC-MS及TurboMatrix自动顶空进样器SMARTsource离子源维护简便Clarifi检测器,灵敏度高配合压力平衡时间进样的顶空技术获得更好重复性土壤特征有机物检测多环芳烃、烃类化合物、农药残留等的检测Qsight LCMSMS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自清洁技术,基体耐受性强层流离子传输技术,维护简便超快速碰撞池,交叉污染低土壤现场快速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快速分析Torion T-9便携式GC/MS体积小巧,携带方便操作简便,分析快速高灵敏度与选择性相比于其他环境样品,土壤的基体、检测项目、检测要求都最为复杂。土壤检测实验室通常会面临检测方法复杂、基体干扰大、检测效率低、样品量大等挑战。利用珀金埃尔默土壤检测解决方案,您可以便捷、高效、可靠、全面地应对土壤检测工作,利用更少的成本获得更高质量的结果。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土壤检测解决方案《土壤检测文集》
  • 高效精准检测,助力全国“土壤三普”
    保护土壤资源优化农业生产二月中旬,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利用4年时间全面查清农用地土壤质量家底。这是距上一次全国土壤普查40年后,我国再一次对土壤进行的“全面体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土壤三普”目的是什么?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土壤普查是精准有效实施新时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必须将质量作为第一位的要求贯穿始终。随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印发,各地“土壤三普”的筹备工作相继开启。土壤理化性状是直接反映土壤质量的重要指标,包括土壤中有效态元素、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元素等一系列分析测试项目。为更新和完善全国土壤基础数据,土壤的理化性状检测在这次普查工作中举足轻重。如果您正在寻找世界领先的AA,ICP-OES,ICP-MS或汞分析系统,您已经到了正确的地方——珀金埃尔默作为原子光谱市场和技术的领导者,拥有从前处理设备、分析仪器、软件和服务的完整工作流方案,将为“土壤三普”高效精准检测和高质量完成土壤普查任务保驾护航。高效精准监测助力高质量土壤“体检”01土壤快速消解高效样品前处理:无需借助微波或高压环境的快速消解方法SPB系列石墨消解器24位、48位、72位可选塑料、玻璃、石英、聚四氟材质消解罐可选AAS、ICP-OES和ICP-MS直接进样的辅助装置消解流程经上机检验,利用快速消解法对样品进行消解,需要测定的元素均被提取出来,标样验证结果准确,重现性高。与传统消解方法对比通过上表可以看到,快速消解法用户友好性高,所需前处理时间少,试剂消耗量少,所需器皿简单,整个过程不需要转移,有效减少样品损失和交叉污染。02简单、可靠的土壤元素分析高效工作流使用PinAAcle 900H原子吸收光谱仪分析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非常严峻的环境挑战,它会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并危害食用这些食物的人类的健康。这些剧毒元素会在人体内生物积累,导致各种严重的疾病(包括癌症)。镉(Cd)、铅(Pb)和铬 (Cr)通常被认为是剧毒元素,因为它们即使在低浓度下也对人类有很大危害。锌(Zn)、镍(Ni)和铜(Cu) 在微量浓度时是植物所必需的金属,但在较高的浓度时毒性非常高。因此,对土壤中这六种金属进行常规监测对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高效工作流示意图配备火焰和HGA石墨炉的PinAAcle 900H原子吸收光谱仪适用于分析各种浓度范围内的多种土壤样品,具有最高的灵敏度和准确度,性能优异。用消解器石墨消解仪消解样品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并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校准曲线* 左右滑查看更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校准曲线*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03多元素的快速分析微波消解-ICP-OES检测土壤中的微量元素土壤中所蕴含的微量元素是人类食用、加工的农作物以及牲畜饲料的基础要素。这些微量元素是植物正常生长与发育的核心,被植物吸收后进入食物链,最后进入我们的身体。因此,土壤微量元素的平衡性对于全球的种植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都至关重要。用于样品消解的Titan MPS系统和用于多元素分析的Avio 200 ICP-OES是快速、简单、准确地分析土壤微量元素的理想组合。Avio 200/220 MAX系列ICP-OES采用平板等离子体技术,节省约50%氩气消耗双向观测模式,实现高低含量元素同时分析全能数据采集(UDA)功能带来的高通量多元素分析;选配S20系列自动进样器和HTS高通量系统可进一步提升分析效率Titan MPS微波消解仪Titan MPS微波消解样品前处理系统顶部开启模式,无需额外转子,操作简便直观的温度控制和压力控制内置200多种样品类型的消解方法工作压力达100atm,轻松应对土壤样品实际土壤样品分析的结果04痕量元素的高效分析ICP-MS是当今痕量金属分析的首选方法,但需要考虑等离子体和基质的多原子干扰。反应气在许多情况下(如多原子干扰对分析物信号比显著时)十分有用,而惰性气体则适用于干扰不那么强烈的情况。但是通过使用单一气体混合物,可以在NexION 1000 ICP-MS上进行碰撞和反应,使实验室能够达到最高生产率,而检测限则远远低于标准规定值。NexION 系列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拥有三组四极杆,具备超强抗干扰能力自带电子稀释功能,高浓度自动稀释自带气体稀释功能,可在线稀释100倍就绪快!开机5分钟就可以点火做样维护简单,四极杆终身免维护NexION系列的电子稀释技术(EDR))在通用池(Universal Cell)内可以针对任意单个同位素进行信号衰减。低浓度待测离子检测信号不进行衰减处理高浓度待测离子检测信号进行可控衰减05元素形态分析:HPLC-ICP-MS创新联用技术元素可以通过自然和人为的多种来源进入环境。有毒金属浸出和释放到环境中会对周围的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影响。由于生态归趋和毒性与元素的化学形态有关,因此识别环境基质中化学物质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对具有挑战性的基质和超痕量元素的研究。强大的联用系统为形态分析研究赋能。NexSAR HPLC-ICP-MS形态解决方案可以提供有关离子迁移率、生物利用度和毒性的全面信息,其直观、用户友好的仪器可满足用户对自动化、超低基线、强大集成和数据灵活导出的需求。NexSAR HPLC-ICP-MS形态解决方案Clarity工作站:简单易用、功能强大,轻松实现形态分析日常检测多元素形态同时分析:As,Cr,Se同时分析采用DRC模式下氧气反应气去除干扰“更多精准方案,为土壤“全面体检”保驾护航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提取与分析Clarus SQ8 GC-MS及TurboMatrix自动顶空进样器SMARTsource离子源维护简便Clarifi检测器,灵敏度高配合压力平衡时间进样的顶空技术获得更好重复性土壤特征有机物检测多环芳烃、烃类化合物、农药残留等的检测Qsight LCMSMS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自清洁技术,基体耐受性强层流离子传输技术,维护简便超快速碰撞池,交叉污染低土壤现场快速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快速分析Torion T-9便携式GC/MS体积小巧,携带方便操作简便,分析快速高灵敏度与选择性相比于其他环境样品,土壤的基体、检测项目、检测要求都最为复杂。土壤检测实验室通常会面临检测方法复杂、基体干扰大、检测效率低、样品量大等挑战。利用珀金埃尔默土壤检测解决方案,您可以便捷、高效、可靠、全面地应对土壤检测工作,利用更少的成本获得更高质量的结果。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土壤检测解决方案《土壤检测文集》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专家称我国大部分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说法不实
    专家称&ldquo 我国大部分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rdquo 说法不实  &ldquo 检出&rdquo 与&ldquo 超标&rdquo 有本质区别  最近,关于&ldquo 我国大部分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rdquo 的消息在微博、微信上广为传播。按照该消息的说法,我国土壤质量问题十分严重,导致种植的农产品,特别是大米也普遍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这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去年沸沸扬扬的&ldquo 镉大米&rdquo 事件。  我国土壤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是否真如网上说的那么严重?我们该如何理性看待土壤重金属残留?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主任、北京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纪华研究员。  去年的&ldquo 镉大米&rdquo 事件让大众开始关注土壤中的重金属。而国内外科学家早在数十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对土壤污染问题的研究。王纪华表示,通常情况下,一些重金属,例如铜、锌等是人类健康的必需元素 但由于人为活动而造成的外源化学物质影响,有可能造成土壤&mdash 植物系统中重金属含量升高,超过一定的负载容量时,才可称为重金属污染。  通常,土壤中重金属污染主要有3个来源:一是工业废水、废渣、废气的随意排放 二是生活垃圾,特别是节能灯、电池的随意扔弃 三是汽车尾气大量聚集。&ldquo 从客观上说,土壤污染问题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问题。有色金属之乡当前显现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属于旧账新还。不光是中国,发达国家在工业快速发展的阶段也不同程度存在同类问题。&rdquo   王纪华认为,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形势严峻,但他直言,情况没有网上传得那么严重,而且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很大的不平衡性。以北京为例,他们曾做过一次涉及7000多个样本的检测,大田(普通农田)的重金属超标率为1.8%,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的重金属超标率为7.5%。&ldquo 设施农业超标率偏高与肥料高投入有关,一方面有的劣质化肥中含有重金属,另一方面是因为劣质有机肥如鸡粪中的重金属含量偏高,而这又与鸡饲料中违规添加重金属密切相关。&rdquo   2012年,农业部印发了《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普查及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和禁产区划分工作。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虽然湖南等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情况比较严重,但总体来说,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土壤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远未达到&ldquo 大部分&rdquo 的比例。  王纪华告诉记者,无论谈论农药残留还是重金属含量问题,都应明确&ldquo 检出&rdquo 与&ldquo 超标&rdquo 的本质区别。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为了保障农产品总量需求,投入一定的化肥农药是必需的,而且随着仪器分析水平的提高,在土壤中&ldquo 检出&rdquo 重金属不足为怪,关键是要关注重金属含量累积的趋势,分析来源,加强肥料质量管理,严控&ldquo 超标&rdquo 。目前我国对于土壤重金属的限量标准完全与国际接轨。也就是说,虽然我国的农业品生产能力和供给水平尚处在发展中国家,但相关标准是向发达国家看齐的。他透露,目前我国的土壤重金属限量标准预留了很大的空间,这也为农产品质量再加了一道&ldquo 安全锁&rdquo 。  那么,对于确实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我们该怎么做呢?是全面禁产还是抓紧治理?王纪华认为,仅仅以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来机械评价土壤质量是不准确的。应该根据土壤综合指标,因地制宜地采取结构调整、修复治理等不同应对措施。  例如,在实际检测中经常发现,重金属超标的土壤种出来的农作物重金属不超标,而土壤重金属不超标而种出的农作物反倒重金属超标。这主要与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以及土壤的酸碱性有关。实验证明,南方酸性土壤加之种植的籼稻,远比北方种植的粳稻更容易吸收土壤中重金属。这也提示我们,根据土壤现状科学地改善土壤条件和调整作物结构的必要性。以日本为例,该国许多火山灰土壤本身重金属含量就偏高,因此该国已开始重视重金属吸收率低的新品种筛选。  与此同时,王纪华建议,治理工作也应考虑成本因素等分级分类进行。&ldquo 虽然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治理办法和经验,但成本很高、花费的时间也很长,应把治理的重点放在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区域。因此,应当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调整作物结构、休耕和修复治理,比如尽量种植对重金属吸收率较低的农产品或改种其他非食用农产品。&rdquo   王纪华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充满了信心。他表示,比起治理手段来说,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政府是否作为更为关键。&ldquo 无论是土壤重金属污染还是其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都没有大家想得那么可怕。关键是科学家要做好风险评估,政府部门要做好风险管理,媒体和大众要做好风险交流,大家各司其职,把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就一定能把问题解决好。&rdquo
  • 助力全国“土壤三普”,托普云农科学仪器让检测更高效
    为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性状、耕作造林种草用地土壤适宜性,协调发挥土壤的生产、环保、生态等功能,促进“碳中和”,国务院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随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印发,各地“土壤三普”的筹备工作相继开启。 土壤理化性状就是土壤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是直接反映土壤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土壤的容重、比重、通气性、透水性、养分状况、粘结性、粘着性、可塑性、耕性、磁性等,对土壤普查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如果您正在寻找高效jing准的检测仪器,托普云农可以为您提供助力。作为一家服务于农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托普云农拥有取样、制样、前处理设备、分析仪器和服务的完整方案,为土壤“三普”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01 快速取土样电动土壤取样器:只需一人即可快速采样深度2米内土壤剖面。汽油动力土壤取样器:采用汽油或柴油动力,作业效率更高。02简单、可靠的土壤团聚体分析土壤团聚体是土粒经各种作用形成的直径为10~0.25mm的结构单位 [2] ,它是土壤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的结果。土壤团聚体是土壤结构构成的基础,影响土壤的各种理化性质,团聚体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土壤表层的水、土界面行为,特别是与降雨入渗和土壤侵蚀关系十分密切。土壤团聚粒检测仪:低噪音,可调速;带有定时设置功能,无级调速;带有应急暂停开关,方便试验中及时断电。主机尺寸:长512mm*宽512mm*高760mm上下行程:50mm定时范围:0-60分钟转速:1450转/分钟筛上下次数:(快慢可调)1-45次/分钟03 多元素的高效分析土壤中所蕴含的微量元素是人类食用、加工的农作物以及牲畜饲料的基础要素。这些微量元素是植物正常生长与发育的核心,被植物吸收后进入食物链,zui后进入我们的身体。因此,土壤微量元素的平衡性对于全球的种植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都至关重要。定氮仪:自动式蒸馏控制、自动加水、自动水位控制、自动停水和水压过低报警;土壤养分速测仪:快速检测包括土壤及化肥中的速效氮、有效磷、速效钾、有机质,PH;土壤原位酸度计:随时随地快速采集土壤酸度信息; 土壤原位盐度计:随时随地采集土壤盐分信息,移动便携适用,简单方便。相较于其他环境检测,土壤物理、化学指标、微量元素以及生物学指标等的检测更为复杂,通常面临检测方法复杂、检测效率不高、样品采集量大等的挑战。利用托普云农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仪器,您可以便捷、高效、可靠、全面地应对土壤检测,高质量完成土壤“三普”工作。
  • 详解:微塑料是如何污染土壤的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用地膜被广泛应用,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已达240万吨,其中地膜使用量达到136万吨。废弃的农用地膜降解极为困难,土壤中的塑料碎片,在理化因素的作用下分解成粒径小于5mm的微塑料。土壤作为地球污染物最大的“汇”之一,微塑料的存在严重威胁着土壤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功能。相关研究指出,微塑料会改变土壤的理化性质和影响土壤中微生物正常生理活动,此外,微塑料还可作为载体吸附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造成复合污染。有文献指出,土壤微塑料的主要汇集地是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及发达地区,其主要来源于农业活动、工业三废排放及人类活动等;这些微塑料经吸附、降解与转化、迁移与运输等环境行为滞留在土壤中,进一步通过自身毒性、塑料添加剂及负载污染物直接或间接对土壤理化性质、土壤微生物及动植物等产生不同的生态效应。2023年4月27日下午14:00,由仪器信息网、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华东师范大学塑料循环与创新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微塑料检测与分析网络研讨会陆地土壤环境微-纳塑料的分析方法及有害添加物的检测专场将于线上召开!报名速戳》》》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microplastic230427/专家阵容如下:何德富 华东师范大学 研究室主任/副教授《农田土壤微塑料污染及其环境风险研究进展》何德富,博士,副教授,研究室主任。现工作于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主要从事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环境化学污染与毒理学方面研究。现课题组关注的重点在土壤环境中微塑料污染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等方面。主持或参与国家重点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多项科研项目,近年来发表专业论文近70篇(含ESI高被引论文6篇),主编微塑料学术专著《Microplastics in Terrestrial Environments》(Springer, 2020)。潘响亮 浙江工业大学 教授《微纳塑料检测分析中的那些“坑”》潘响亮,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工业污染微生物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水土环境修复技术、微塑料污染与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863计划、973计划项目和课题多项,发表SCI收录论文近200篇,论文被引10000多次;入选高被引学者榜单。任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等刊物编委。中国土壤学会环境微塑料工作组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环境科学会微塑料与纳米颗粒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科技部科技创新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曾获中国科学院王宽诚西部学者突出贡献奖,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中国科学院优秀导师奖。赵经鹏 QUANTUM量子科学仪器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产品经理《亚微米分辨红外-拉曼同步测量系统在微塑料中的应用研究》赵经鹏,博士,毕业于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主要研究方向为材料物化性能表征等相关研究。在Quantum Design China负责纳米红外、亚微米红外-拉曼联用系统(mIRage)等相关产品的推广技术及应用工作。涂晨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副研究员《微塑料表面生物膜的结构与功能研究方法》涂晨,博士,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壤复合污染过程与生物修复,环境微塑料与生物膜和污染物的相互作用,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等。张立武 复旦大学 教授《基于表面增强拉曼光谱的纳米塑料检测》张立武,现任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系主任。2009年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化学系,2009-2012年在德国汉诺威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洪堡学者),2012-2014年在剑桥大学物理系从事博士后研究(欧盟玛丽居里学者)。主要从事环境颗粒物污染领域的研究。迄今已在PNAS、Angew、Cell子刊等著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他人引用9000余次。主持国家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际合作专项等。担任英国皇家化学会期刊《Environ Sci: Adv》副主编。曾获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中国化学会青年环境化学奖、德国洪堡学者等奖励。连续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终身影响力榜单”,及全球前2%科学家排行榜“年度影响力榜单”,以及全球学者库评出的“全球顶尖前10万科学家名单”。报名速戳》》》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microplastic230427/
  • 首届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监测技术交流会成功召开
    p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strong8月6日,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主办的首届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监测技术交流会在威海市威海电子宾馆多功能厅顺利召开,共有一百余位来自环境领域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企业、检测机构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绿色事业发展部副主任马佳兴先生主持会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500px height: 311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a8ce0ad4-6c18-4c28-83b7-3934412c1f18.jpg" title="无标题.png" border="0" height="311" hspace="0" vspace="0" width="500"//pp 据主办方有关人士介绍,不久前,《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土十条”)已经正式发布,“土十条”的提出,将强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排污工业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参与的土壤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政府、企业责任。同时,“土十条”也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pp 本次会议的召开旨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土十条”相关规定要求,帮助工业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了解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补助资金方法,搭建工业企业、环境土壤综合治理、修复、检测等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平台。/pp 出席本次会议首日的嘉宾及报告专家包括: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副秘书长潘克利女士、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领导、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李晓亮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林爱军副教授、中国农科院资源与区划所陈世宝研究员、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张莘副研究员、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彭应登研究员、北京城市学院张旭红教授等。/pp 从本次会议上专家对“土十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土十条”的要点集中体现在“五化”,即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pp 在科学化方面,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pp 在系统化、精细化方面,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22816个,风险点位8551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农业部门针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在全国建立了107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针对农产品产地及周围环境污染,重点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布点监测,计划设立15.2万个产地安全监测国控点。/pp 在法制化方面,要系统构建标准体系。下一步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五是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pp 在信息化方面,由政府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名单内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监测重点监管企业、工业园区周边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pp 据了解,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土十条”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培育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p
  • 土壤监测再迎政策红利 农业部印发“土十条”实施意见
    “土十条”发布后,土壤监测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虽然一说起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大家首先关注的是环保部门的态度。但是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管部门,农业部对土壤以及土壤污染的关注也由来已久。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对“土十条”中规定的农业部门任务进行了细化。  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部还强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  值得注意的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农业部规定看具体时间和推广力度,到 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  文件全文: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农业部  2017年3月6日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落实“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的责任分工,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 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耕地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得到有效遏制。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中轻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和修复面积达到 1000万亩 建立针对重度污染区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度,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二、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研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细化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制修订工作。2017年底前,出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针对耕地重金属、农膜残留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突出问题,鼓励推动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损害鉴定、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与制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投入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修订,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大气、灌溉水、秸秆还田等)和农业投入品(农药、农膜、化肥、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重金属限量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颁布实施农用地膜新修订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相关标准,推动农药包装标准修订,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农业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农用地环境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农业投入、生产、产出全过程的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标准保障体系。  三、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快完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在此基础上,以耕地为重点,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风险区加密调查、农产品协同监测,进一步摸清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明确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耕地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布设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农业环境监测保障能力。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在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风险区域,制度化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同步监测。鼓励各地农业部门,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和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补充监测。2018年底前,建成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适时对耕地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  (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17年底前,以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协同监测状况为依据,会同环保部门出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各地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技术指南,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区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四、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  (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国土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九)切实保护耕地质量。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督查,督导地方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配合水利部门加强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扎实推进“控、增、保、养”,分类施策,精准保护黑土地。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  五、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  (十)筛选安全利用实用技术。总结科研示范和实践探索经验,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范及标准,科学评价、筛选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用技术。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全面加强宏观技术指导。2020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制定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十一)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措施。以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为重点区域,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大面积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2020年底前,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技术措施面积达4000万亩。  (十二)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推动地方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十三)有序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规定。及时总结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在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试点。2020年底前,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  (十四)推进落实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结构调整产业链的扶持,激发农民实施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总结完善技术路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出台轮作休耕方案,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  (十五)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保证退得出、稳得住,切实保障农民收益不降低。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郊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转用,确实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  七、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  (十六)开展典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典型耕地污染区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受污染水田、菜地、旱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适用技术,编制和发布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推荐技术目录。  (十七)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以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因地制宜选择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农作物安全生产。2020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1000万亩。  (十八)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在耕地污染典型地区建立治理技术验证示范与监测评价基地,研究制定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的筛选、验证与评估,研究建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  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十九)严控农田灌溉水源污染。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严重超标的,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开展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二十)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指导地方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行精准施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试点示范和补贴力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大中型高效药械,扶持一批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 加强科学施肥用药的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在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到 2020年,推广到全国30% 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二十一)强化废旧农膜和秸秆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地膜生产加工标准体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推行地膜“以旧换新”机制,推广加厚地膜应用,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 开展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大力开展秸秆还田与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以上。  (二十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组织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政策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编制《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工程规划》,探索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推进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 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  九、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三)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进一步整合测土配方施肥、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等项目资金适度向耕地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倾斜。  (二十四)建立农用地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禁止生产区划分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开展休耕补贴试点,引导农民将重度污染耕地自愿退出农业生产。  (二十五)创新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金融、保险、税收等支持政策,对开展耕地污染治理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市场主体优先实施信用担保、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完善耕地污染防治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六)健全耕地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完善耕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后补贴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主动投资参与耕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第三方治理或 PPP模式,实施整县(区)或区域一体化耕地污染治理修复。  (二十七)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启动“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充分发挥全国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作用,促进科研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加强农用地污染监测、污染源解析、污染物迁移转化、土壤与作物污染相关性等基础研究,加大农业投入品减施、水分管理、土壤调理、品种替代、生物修复、污染超标农产品安全利用等实用技术研发,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与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农业科研人才积极性。  十、强化农用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二十八)建立责任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机制。农业部成立相关司局和单位参加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制定总体意见及配套文件,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科学谋划部署,配合环境保护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治理任务 省级农业部门安排部署本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做好协调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等部门沟通协作,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科学确定技术路径,确保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全面、有效落实。  (二十九)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组建涵盖环保、土肥、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技术指南、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重点实施区域,指导相关省(区、市)编制耕地污染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配合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做好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服务,对耕地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和产品开展评价。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环境监测和指导服务能力。  (三十)实施绩效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农用地污染防治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安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农业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查,定期召开农用地污染防治协调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评估与考核,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客观评价地方工作成  效,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并作为相关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作严重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全力保障社会公众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全面推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宣传培训。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农用地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
  • 云唐发布土壤植株肥料养分速测仪新品
    Soil plant fertilizer nutrient quick measuring 土壤植株肥料养分速测仪本型号为新一代多功能土壤检测仪,各科研院所、高校、职教院校等招标产品)【品牌:云唐 型号:YT-TR05新款】土壤植株肥料养分速测仪特点:1、可检测土壤及化肥、有机肥(含叶面肥、水溶肥、喷施肥等)、植株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酸碱度、含盐量,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各种中微量元素以及铅、铬、镉、汞、砷等各种重金属含量。2、内置传感器接口,配备FDR传感器,可测土壤水分含量、土壤环境温度、土壤电导率。3、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和人性化操作,仪器标配wifi联网上传、4G联网传输、GPRS无线远传,快速上传数据。4、内置作物专家施肥系统,可对百余种全国农业、果树、经济作物的目标产量计算推荐施肥量,依据施肥配方科学指导农业生产。5、内置植物营养诊断标准图谱,根据各农作物营养缺失的图片,进行叶面对比,诊断丰缺。6、采用双联排多通道设计,一次性可快速检测12个样品,所有检测项目可实现所有通道同时检测,极大提升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7、比色槽部分采用标准1cm比色皿,无机械位移及磨损,光路测试定位精确,有效屏蔽外光干扰,保证检测结果优于国标要求。8、仪器具有4G内存,可长期存储数据,并配有上传平台,无需数据线,数据可直接无线上传,方便进行数据管理和数据长期分析。9、仪器内置新一代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检测报告和二维码。10、高灵敏7寸电容触摸屏,高清晰高交互显示,大程度降低传统仪器的繁琐操作和失误。11、每个通道均配置四波长冷光源,所有光源实现恒流稳压,保证波长稳定。 硅半导体作为信号接收系统,寿命长达10万小时级别。重现性好,准确度高。12、高强度PVC工程塑料手提箱设计,坚固耐用,便于携带,供电方式为交直流两用,可野外流动测试配套成品药剂。一、功能多、测试项目齐全:1、土壤养分:●铵态氮、硝态氮、速效磷、速效钾、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pH值、含盐量、碱解氮等;●中微量元素: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容积含水率、环境温度、电导率。2、肥料养分:●单质化肥中的氮、磷、钾;●复(混)合肥及尿素中的铵态氮、硝态氮、磷、钾、缩二脲;●有机肥中速效氮、速效磷、速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各种腐植酸、微量元素(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3、植株养分:●植株中的氮素、磷素、钾素;硝酸盐、亚硝酸盐;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项。4、烟叶养分:全氮、全磷、全钾、还原糖、水溶性总糖、硼、锰、铁、铜、钙、镁等20项。5、土壤、肥料重金属:铅、铬、镉、砷、汞等近十种重金属。6、食品(水果、蔬菜等):硝酸盐、亚硝酸盐、重金属(铅、铬、镉、砷、汞)等项。 7、水质:●铵态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钾、硬度、PH、铁、铜、锰、锌、硼、氯、硫、硅等。二、土壤植株肥料养分速测仪技术要求:1、拥有国家计量认证,完全符合有关要求,使用无风险;2、各项目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3、定量准确,价格合理,性价比高,性能稳定,故障少;4、(1)具有液晶显示、彩色触摸屏,多通道同时检测,(2)带USB输出接口、附加wifi传输模块,可将资料上传至平台,实现远程查看(3)自动调零、浓度直读、曲线存储、自动打印、全中文菜单等特点;5、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单,适合成批分析,人机交互式操作,使用者无需复杂的专业知识;交直流两用,内置锂电池,可野外流动测试;6、用于现场测定各种土壤化学指标的一体化智能仪器,可检测土壤、肥料、作物等测试项目。具备历史数据查询打印功能,可打印出测试日期、测试时间、种类、测试项目、测试值等。设备端口开放可后续添加检测项目。 创新点:土壤植株肥料养分速测仪创新点: 1、拥有国家计量认证,完全符合有关要求,使用无风险;2、各项目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3、定量准确,价格合理,性价比高,性能稳定,故障少;4、(1)具有液晶显示、彩色触摸屏,多通道同时检测,(2)带USB输出接口、附加wifi传输模块,可将资料上传至平台,实现远程查看(3)自动调零、浓度直读、曲线存储、自动打印、全中文菜单等特点;5、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单,适合成批分析,人机交互式操作,使用者无需复杂的专业知识;交直流两用,内置锂电池,可野外流动测试;6、用于现场测定各种土壤化学指标的一体化智能仪器,可检测土壤、肥料、作物等测试项目。具备历史数据查询打印功能,可打印出测试日期、测试时间、种类、测试项目、测试值等。设备端口开放可后续添加检测项目。土壤植株肥料养分速测仪
  • 发展新质生产力,FIIF2024饲料行业创新论坛在京成功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24年8月上旬,以“科技铸造实力,创新引领未来”为主题的饲料行业创新论坛在北京召开。饲料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生产企业、检测与仪器企业代表,围绕饲料产业新质生产力、饲料养分高效利用、养殖业提质增效技术创新三个主题,全面展示饲料及其相关技术的创新成果。共计1700余人参加大会,直播观看人次超过40万人次。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德发、中国工程院院士麦康森、中国科学院院士元英进、中国工程院院士姚斌、中国工程院院士侯水生、中国工程院院士谯仕彦、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处长黄庆生等出席此次会议。大会开幕式由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王军军、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研发总经理李勇共同主持。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近部分专家们,探索他们精彩的报告和见解。李德发(中国工程院院士)演讲题目:碳氮养分协同供给与高效养殖的技术前沿李德发院士强调,确保粮食安全的核心挑战在于饲料粮的供应,而节约粮食的巨大潜力同样蕴藏于此。他提出,提升碳氮营养元素的利用效率是减少饲料粮浪费的关键所在,通过碳氮的协同作用,能够促进营养物质的高效转化。展望未来,李院士针对精准营养和健康的重大需求,提出了基于营养素靶向递送的三大策略:被动靶向、主动靶向和内源性靶向。他倡导采用迭代发展的方法,设计创新方案,开发前沿技术,构建新型的靶向递送体系。这将实现对营养素的精确投放和营养的精准供给,以及营养素的靶向递送和同步吸收。李德发院士的团队还专注于研究氨基酸在肠道中的靶向递送技术。他们探索了使用益生菌生物膜包裹技术实现肠道靶向,以及通过偶联特定化学基团的纳米粒子实现对特定肠道细胞的靶向。最后,李院士总结了在提高猪饲料养分协同利用效率方面的技术革新,包括理想脂肪酸模式、消化-发酵动力学技术、调节肠道酸碱度技术、预消化技术、共晶技术以及调控加工技术等。黄庆生(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处长)演讲题目:培育我国饲料行业新质生产力思考黄庆生表示,饲料行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要紧扣“安全”这个国家需求、坚持“创新”这个路径、把准“效率”这个切入点、实现“效益”这个市场期许。从国家层面(安全),生产主体品控从“终端测”向“全程管控”转变。没有合格的生产原料、规范的过程控制,无法保证产品真正的合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而管理部门监管从“产品监测”向“全链条监管”转变。过去注重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和监督抽查。新的监管方式向全链条延伸,分为监督抽查、例行监测、风险预警、现场检查,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结合市场随机采样、企业现场检查,一旦发现线索,坚决核查处置。创新产品上市也从“限制准入”向“监测评估”转变。 麦康森(中国工程院院士)演讲题目:陆生与水生养殖动物比较营养学概述麦康森院士指出,畜禽饲料企业在转型生产水产饲料时经常面临挑战,这主要是因为陆生和水生养殖动物在生活环境和营养需求上存在显著差异。深入理解这些差异对于制作高质量、精细化的饲料至关重要。水产动物养殖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它们在种类、食性、营养摄入方式、养殖模式和环境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这使得对它们的营养研究比陆生动物更为复杂和困难。在营养需求方面,陆生和水生动物有七点主要差异:(1)陆生动物对能量的需求通常高于水生动物。(2)水生动物对蛋白质的需求量超过陆生动物。(3)陆生动物在利用晶体氨基酸方面的能力更强,因此在为水生动物配制饲料时,需要特别注意晶体氨基酸的添加量。(4)在脂类物质需求上,畜禽动物主要将脂肪作为能量来源,而水产动物则需要特别关注必需脂肪酸的需求量,通常需要达到0.5%-1.5%。(5)陆生动物对碳水化合物的利用能力较强,而在水产饲料中,碳水化合物主要作为粘合剂使用。(6)在钙和其他无机盐的需求上,大多数情况下,水产饲料配方不需要特别考虑,但淡水鱼可能需要根据水中钙的浓度来调整添加量,而海水鱼则通常不需要。(7)畜禽动物能够自身合成足够的维生素C,而鱼虾则不能,因此必须在饲料中添加。麦康森院士的见解强调了在饲料生产中考虑动物特定营养需求的重要性,以及在水产饲料开发中应对这些需求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调整。 姚斌(中国工程院院士)演讲题目:生物技术与饲料科技创新姚斌院士介绍生物制造是生物学与工程学的结合,在农业、能源、材料、医药等多个领域,可借助合成生物和人工智能等尖端科技,设计和组装细胞工厂、大分子催化机器,开启一个绿色、安全、可持续的生物制造新时代。在饲料产业这个大舞台上,生物智造技术正在为打造一个既经济又高效、质量上乘的饲料供应模式铺平了道路。通过植物、微生物和动物细胞的工厂化培养,不仅能够开辟出一条全新的饲料原料供应路径,还能在减少土地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这对端牢中国饭碗和筑牢先进制造具有深远的意义。姚院士还展望了未来,他提出我们可以继续深入探索生物合成饲料原料的奥秘,转化和利用非粮食饲料资源;定向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饲料产品;以及在饲料中去除霉菌毒素和其他有害物质,转化抗营养因子。同时,他还强调了我们要继续努力减少氮、磷、甲烷排放,以及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王红英(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演讲题目:饲料加工之智慧转型——在线监控与智能化加工的创新王红英教授指出,在智能化加工中,不仅要实现加工过程的智能化控制,还要对加工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使其具备自主决策和自适应能力;同时,还要优化工艺参数和环境条件,实现加工过程的全面优化。目前国内饲料制粒智能预测模型研究已开展近20年,成功建立了基于BP神经网络的智能控制数学模型、基于BPNN颗粒乳猪料制粒模型、比热和导热率的预测模型等。在在线监控和智能化加工方面,王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包括在线监测-破筛识别、在线监测-粒度尺寸、在线监测-外观特性、预测模型-制粒质量、预测模型-深床冷却干燥、智能生产-粉碎参数寻优、智能生产-模辊自动调节、压辊测速防堵等技术装置,随后展示了智能化加工厂案例,包括集成应用平台-接口与BI、应用集成平台-应用系统、智能设备-制粒机自动化控制、智能辅助设备-中控系统、智能检测与数据采集设备-生产过程监控等。最后,王教授提出了展望,未来开发出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特征的智慧生产系统。元英进(中国科学院院士)演讲题目:合成生物技术驱动蛋白饲料生物智造元院士强调,合成生物学已经发展成为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活跃和前沿领域,它涵盖了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实现了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变,从低分辨率到高精度的提升,以及从单一维度到多维度的拓展。基因组设计合成技术是合成生物学中的核心和基础性关键技术。他所在的天津大学合成生物学团队将酵母基因组作为其重要项目,开发了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缺陷快速定位和精确修复方法,这一创新显著推进了酵母基因组合成的国际合作计划。最后,元院士通过实例介绍:合成生物学可望实现蛋白按需设计与快速生产。秦玉昌(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演讲题目: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的研究进展秦玉昌研究员强调,在应对蛋白饲料资源短缺的挑战时,我国餐桌上的剩余食物提供了巨大的饲料化利用潜力。这些剩余食物富含营养物质,但由于来源广泛、成分复杂,且在长时间储存过程中容易腐败变质,因此不能直接用作家畜饲料。为了有效利用这些餐桌剩余食物,秦玉昌团队提出了两种饲料化处理方式: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在推动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利用的工作中,秦玉昌团队不仅建立了试点项目,还实施了联合体运作,以强化对饲料化利用的要求。他们坚持了"一条底线":确保餐桌剩余食物的分类收集和运输;并坚守"1条红线":通过高温灭菌(至少100℃,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来确保食品安全。此外,秦玉昌团队还建立了"四套体系"来确保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利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包括:(1)过程风险防控体系,以降低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2)信息化溯源体系,确保饲料来源的可追踪性。(3)质量卫生标准体系,确保饲料产品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4)产品监测体系,对饲料产品进行定期检测,以保证其安全性和营养价值。通过这些措施,秦玉昌团队致力于将餐桌剩余食物转化为安全、高质量的饲料资源,为缓解蛋白饲料短缺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侯水生(中国工程院院士)报告题目:鸡鸭消化生理异同与鸭饲料营养研究进展侯水生院士首先概述了我国肉鸭产业的当前发展情况。他提到,北京鸭、绿头鸭和番鸭是我国目前主要饲养的肉鸭品种。肉鸭产业不仅为我国南北地区提供了多样化的鸭肉食品原料,还为羽绒产业提供了高品质的原料,整个产业链的总产值达到了5215亿元。在消化生理方面,鸡和鸭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具体来说,鸭的饲料代谢能通常显著高于鸡,并且具有可加性的特点;同时,鸭饲料中的氨基酸消化率通常也显著高于鸡。这些差异主要与鸡和鸭的消化道组织结构以及消化道中消化酶活性的不同有关。在鸭的营养需求和饲料营养研究方面,已经制定了国家级的肉鸭饲养标准,这有助于推动肉鸭养殖向健康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张嵩 安迪苏生命科学制品(上海)有限公司高级技术服务经理演讲题目:安迪苏家禽净能研究进展与动态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动向张经理以宏大的食物观、科技观和资源观为指导,首先阐述了安迪苏在研究家禽净能方面的成果。他详细讲解了不同的净能回归模型,以及这些模型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价值,并强调了净能配方在预测动物生长性能方面相对于代谢能配方所具有的优势。他指出,使用净能配方配制的家禽饲料能够有效降低饲料生产成本,进而减少造肉成本。接着,张经理介绍了精准营养评估平台,该平台利用近红外光谱学技术对原料进行评估,并建立了原料净能的近红外模型和原料整体特性的近红外模型。他还展示了玉米、玉米副产品和小麦的相关数据。最后,张经理总结了家禽净能在生产实践中的优势,提出以静态原料净能值和日粮净能作为回归模型的对照参考,以对日粮进行整体考量,精确确定净能需求。这种方法能够更准确地满足家禽的营养需求,提高饲料的利用效率和家禽的生产性能。谯仕彦(中国工程院院士)演讲题目:养殖业降本增效的技术路径谯仕彦院士指出,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着严重的养分损失问题。他强调,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改善土壤健康。研究数据显示,与高蛋白日粮猪粪相比,采用低蛋白碳氮适配日粮的猪粪在堆肥过程中能够更有效地保留碳氮元素,尤其是氮素,这有助于提高堆肥的质量和效果。此外,使用低蛋白碳氮适配日粮的猪粪在堆肥过程中,温室气体如氨气、氧化亚氮、二氧化碳,以及有害气体如硫化氢、甲硫醚、二氧化硫的累计排放量都有明显的降低。谯仕彦院士还提出,农林轻工生物质的饲料资源化利用,能够突破在饲用蛋白质生物制造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投入品生物制造产业化方面的瓶颈。这一做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提升畜牧业生产效率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战略意义,标志着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前沿探索。以上为主论坛的部分报告,可以看出饲料同仁正在通过技术提升饲料质量,开拓饲料来源,提升饲料利用率,为食品安全与质量以及环境而努力。参会仪器厂商风采8月9日下午,饲料行业近红外光谱检测及相关技术论坛、肉羊营养分会场以及饲料创新研究生论坛暨JASB学术交流会等分论坛相继圆满召开。详见后续报道。
  • 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规划农业生产-恒美新品
    点击此处可了解更多详情→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 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是用于快速测定土壤中各种养分的仪器,对于农业生产和环境监测具有重要意义。土壤养分是植物生长所必需的重要养分,包括氮、磷、钾、钙、镁、硫等。土壤养分分析仪的作用是通过快速测量土壤养分含量,为农业生产和环境监测提供全面、及时的数据支持。土壤中的养分含量。 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有着显着的作用。首先,土壤养分分析仪可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其次,土壤养分分析仪可以提高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满足人们对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的需求。最后,土壤养分分析仪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农业生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土壤分析设备,可以为农业生产和环境监测提供全面、及时的数据支持。通过快速测量土壤中的各种养分含量,可以帮助农业工作者制定科学的施肥计划,保护环境,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购买和使用土壤养分分析仪时,需要注意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仔细检查和分析设备显示屏上的结果,以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结果。
  • 重庆新希望饲料选订冠亚饲料水分仪
    重庆新希望饲料公司隶属新希望集团。主要生产、销售:配合饲料(畜禽、水产、幼畜禽、种畜禽);浓缩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精料补充料(其它)(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销售:农产品;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 在饲料加工过程中,水分对整个加工程序的各个单元过程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从原料的输入到产品的输出,适宜的水分含量,不仅可降低饲料的加工成本,减少各加工过程中的能量损失及加工设备的机械损耗,同时也能提高饲料产品的质量和饲料加工的工作效率,为用户提供可靠的饲料产品。因此,各饲料加工工序对加工对象的水分有严格要求。 当进入加工的物料水分过低时,加工出的颗粒饲料表面质量光滑而坚硬,不易于动物的消化吸收,同时加工过程功耗过大,生产率低,吨电耗大;当水分过高时,加工的颗粒饲料外表毛糙,成型率低,容易造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霉变和碎化。 新希望饲料生产部门要求:一般加工后颗粒饲料的水分应不高于12.5%;但在北方可以不高于13.5%,如果在夏季加工颗粒饲料,由于环境温度较高,因而成品颗粒理想中的水分一般不高于12.5%,否则易发霉变质。饲料检测**标准方法。以下是新希望公司提供的饲料样品,通过冠亚快速水分仪和烘箱法实验的对比: 饲料水分是饲料生加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检测指标,目前使用的测定方法是GB/T 6435-2006(105℃恒重法)。(1)将称样皿洗净,105℃烘1h,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再烘30min,冷却,称量,直**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05g为恒重。(2)称取2~5g样品,均匀平摊在已恒重的称量皿中。在(105±2)℃恒温烘箱内烘干2~4h取出,放在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再烘1h,冷却、称量。直**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2g为恒重。冠亚牌水分测定仪在饲料水份控制上的应用冠亚水分仪WL-01D仪器法与国标法(GB/T 6435-2006)比较  WL-01D 烘箱13.20%13.10%13.00%13.19%13.23%13.07%结论:取平均值,水分仪测试平均数据为13.14%,烘箱测试平均数据为13.12%。测试数据说明,WL-01D饲料水分测定仪检测结果与**标准有良好的一致性,并且有良好的重复性。
  • 各级畜牧饲料部门贯彻实施最新饲料法规
    2013年3月29日,农业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深入贯彻实施新的饲料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新制度新要求,扎实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努力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2012年,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以贯彻实施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重点,集中力量抓了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发布《条例》配套规章,把新要求落实到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具体管理制度中,增强执行力 二是全面开展普法宣传培训,推动全行业形成“学条例、抓落实、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是着力推进示范企业创建、经营门市大检查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四是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关键环节抽检继续加强,案件查处更加有力。据监测,2012年全国工业饲料总产量预计为1.91亿吨,同比增长5.5% 饲料产品质量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95.7%,同比提高0.2个百分点,全行业呈现出产量稳定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素质不断提升的良好态势。  会议强调,今后一段时期,饲料行业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为核心,坚持“提高门槛、减少数量,加强监管、保证安全,转变方式、增加效益”的基本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扶持政策,着力构建优质、安全、高效、规范的现代饲料产业体系。2013年,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以“抓法规制度落实,抓整治成效巩固,抓重点问题研究”为主题,扎实做好行政许可审核、质量安全监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瘦肉精”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努力把饲料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 饲料生产企业人士:奶粉激素或源于饲料环节
    8月10日,国内一家饲料生产企业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奶粉中导致婴儿性早熟的激素,可能是在饲料原料环节产生。而对于这种易致动物性早熟的激素,很多饲料生产企业并没有专门检测方法。  对此,北京市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致婴儿性早熟的原因尚无法确定,而对于奶牛饲料的原料检测,对检测机构有明确检测标准。  霉菌毒素检测存在漏洞  8月10日,张先生称,添加雌激素不会给奶企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激素可能在饲料原料中产生。张先生介绍,奶牛的能量饲料很多是用玉米副产品加工而成,而玉米出现倒伏后,会发酵产生一种霉菌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这种霉菌毒素有雌激素作用,可以导致人或动物流产、性早熟。他称,国家颁布的《饲料卫生标准》有强制性规定,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不能超过500PPB,“也就是单位重量的饲料里,玉米赤霉烯酮的重量不能超过十亿分之一。”  张先生表示,常见的对人和动物有伤害的霉菌毒素有8种,玉米赤霉烯酮是其中之一。一般情况下,饲料生产企业会自检其中的2到3种,然后再将饲料原料送到当地检测中心检查。但因为送检需要交费,自检又需要投入设备和人力成本,同时送检并非强制性的,饲料生产商为节约成本逃避检查,“据我所知,全国有1万多家饲料生产企业,但送检的只是个别单位。”  张先生介绍,国家对于赤霉烯酮的含量有严格标准,但对检测环节却没有强制性要求,两者衔接上有缺失。  农业局称饲料有严格监管  8月10日晚,北京市农业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针对导致婴儿性早熟的原因尚无定论,不能判断是否与饲料原料中的霉菌毒素有关。  该工作人员称,对于饲料生产行业的卫生质量标准,农业部门一直有严格监管制度,对于业内人士介绍的霉菌毒素,检测机构也有明确的检测标准,“不会存在漏检的情况。”但玉米赤霉烯酮是否被纳入检测范围,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 土壤修复:微生物肥料“四两拨千斤”
    p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人多地少的国情,使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维持高投入、高产出模式,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利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随之而来的就是农产品产量减少、品质降低,并且污染物超标的土壤中出产的农产品还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18日,在“农业科技直通车”2017土壤健康与新型肥料技术成果交流大会投融资对接会上,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所长徐明岗说。/pp  为了提升耕地质量,农业部从2005年开始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已推广测土配方面积10亿亩以上,累计投入资金92亿元 2016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业内将其称之为“土十条”,正式吹响了土壤修复治理的号角。/pp  徐明岗说,这证明了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和改良的重视,也足以证明当前我国耕地保护的紧迫程度。但是,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产值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0.5%,而其中仅有7.1%的比重用于修复耕地,土壤修复工程仍任重道远。/pp  土壤修复有哪些新技术、好方法?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施卫明说,“减肥增效”中微生物肥料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受到种植户的欢迎,微生物肥料也得以快速发展。/pp  据统计,目前我国微生物企业有1200多家,微生物肥料已经成为生物产业和生物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p
  •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莱恩德新品
    点击此处可了解更多产品详情: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土壤肥料养分检测工具,能够快速测定土壤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养分含量,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土壤肥力状况,合理施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一、仪器介绍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是一种便携式、手持式的仪器,采用先进的化学方法和光电比色技术,对土壤样品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养分进行快速、准确的测定。该仪器具有操作简便、高效、便携、准确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环保等领域。    二、检测项目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可以检测土壤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养分含量,同时还可以检测土壤中的有机质、pH值等其他指标通。过这些指标的测定,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土壤肥力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三、使用方法    使用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非常简便,只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采集土壤样品:选择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采用专业工具采集适量样品。    2. 制备样品:将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处理,制备成适合测定的溶液。    3. 加入试剂:将制备好的样品溶液加入到试剂盒中,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加入相应的试剂。    4. 测定:将试剂盒放入仪器中,按照说明书上的操作步骤进行测定。    5. 读取结果:仪器会自动读取测定结果,并显示在屏幕上。    四、应用范围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可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环保等领域。在农业生产中,通过使用该仪器可以快速测定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帮助农民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使用该仪器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了解森林土壤肥力状况,为森林经营提供科学依据。在环保领域中,可以使用该仪器检测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五、注意事项    在使用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仪器应放置在干燥、避光的地方,避免潮湿和阳光直射。    2. 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3. 试剂应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配制和储存,避免污染和失效。    4. 测定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避免误差的产生。    5. 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测定的准确性和精度。    总之,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土壤肥料养分检测工具,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土壤肥力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同时也可以广泛应用于林业、环保等领域,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提供有力支持。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莱恩德新品
  • 治疗土壤“疑难杂症” 土壤检测治理势在必行
    土壤是一个具有高度生命力的系统,它由生物、气候、地形等因素相互作用而成。土壤中的生物具有千万种,据数据显示1平方米的土壤中至少含有百万细菌,数条蚯蚓、蜗虫以及1只脊椎动物。   但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土壤酸化导致土壤重金属活化、土壤生物多样性骤减、土壤矿物质流失惊人、影响农作物健康等问题愈加严重。   近日,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人员揭示了硫改良剂对农业污染土壤中植物重金属吸附的影响。硫作为一种吸附植物重金属有积极效用的非金属元素,可促进土壤修复或减缓污染。该项研究成果发表在国际期刊《环境污染》上。该项研究有效进行土壤农田问题修复,但纵观目前土壤环境来看,土壤污染问题仍较为严峻。   土壤“疑难杂症”繁多 农田污染修复迫在眉睫   土壤是水质污染和大气污染的归宿,这些污染物沉降到土壤之中造成二次污染,土壤作为环境、农产品等污染源头,进入新一轮的污染中。如雨后土壤中的污染物会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而在光照环境中,土壤中蒸发出的挥发性物质也会传播到空气中。麻烦的是,这些土壤并不能被搬运到其他地方,不然新地方依然会被污染,处理十分棘手。   另外,化肥过度使用给土壤生态带来极大危害。化肥农药过度施用容易引起土壤急剧酸化和生态系统功能弱化。而土壤酸化将原本存在于矿物质、吸附在土壤黏粒上的重金属活化,土壤金属性超标,粮食作物含金属量超标。特别是于镉,一种在土壤—植物系统容易迁移的有害重金属。土壤酸化后镉活化效应明显,导致农产品超标。   土壤质量改良措施出台 土壤监测治理走上快车道   土壤污染类型主要包括农业、矿山等场所土壤污染。根据环保部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全国土壤污染总点位超标率16.1%。同时,专家强调,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空间分布与工业生产状况有一定相关性。   2018年,环保部起草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行动计划,至此土壤监测大有可为。   首先从土壤监测上来说。监测人员可利用激光熔蚀法(LA)、氢化物发生法(HG)、X射线荧光光谱法,对土壤中痕量元素进行测定和分析。在土壤监测和生物恢复方面则可利用PCR技术、变性梯度凝胶电泳(DGGE)技术和生物芯片技术。现场污染事故中常用快速监测,及时的掌握污染物排放源和污染情况,对污染物进行快速的分析,并得出污染物相关数据。ICP-MS法等痕量和超痕量分析技术检测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提升了我国土壤环境监测精度,控制土壤污染。   其次从土壤农田污染修复上看,了解和掌握土壤性质、土壤污染特征等问题是基础。这就要求研究人员选择重金属吸收能力低的农产品;降低土壤重金属适时水分;降低施用土壤重金属的调理剂;进一步将植物体内的离子拮抗或者络合固定阻碍已经进入作物体内的重金属 迁移到籽实部位的叶面;施用微生物添加剂,降低镉活化。   另外,相关技术干预手段研发。硫改良剂就是其中之一。研究人员梳理了硫改良剂对污染土壤中农作物的吸附重金属效应,并随机分析效应模型。结果显示,农作物被施用硫后,植物对镉、铬、镍的吸附量分别提高了1.6、3.3、12.6倍,对铜吸附量降低了0.3倍。植物的独立器官对重金属的吸附差异显著。各器官重金属吸附量从大到小依次为根、叶、茎、籽粒、谷壳。   值得注意的是,土壤施用硫不会影响粮食品质,但在施硫情况下,作物叶子的重金属积累量可能会超标,从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因此应针对不同植物器官,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农产品质量监控标准。   目前,土壤监测、治理手段渐渐向着技术化看齐。未来,土壤监测还需向着几个方向努力:基本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分块检测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排放;对于毒质土壤,应当采取固化的方法,不让污染物具有活动性和迁移性,使其和矿物质结构形成固定的物质;收回、回购或供应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或是未经治理修复、修复不达标的场地。   土壤的状况影响着粮食的安全与营养。因此,土壤污染治理不是单纯地关注土壤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这一因素上,而能从改善整体土壤状况下手。随着国家多个于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出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又将往前迈一大步。
  • 【直播】第四届土壤检测网络大会!再聚焦土壤三普!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中普查时间安排,2023-2024年,土壤三普的主要工作将围绕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等内容展开。其中,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回顾2022年,各省市基本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等工作内容。2022-2023年,土壤普查工作已经全面铺展开来。目前,土壤三普88个试点县,共有样点8万多个;198个盐碱地普查县,共有样点11万多个,这些样点的采样,如今已经基本完成,进入了检验、数据审核等后续过程。根据当前发展态势,各类土壤采样设备、前处理装置、分析仪器市场需求激增,各省市采购单位正在陆续发布2023年采购意向,按照2022年市场规模推算,2023-2024年土壤普查检验检测市场规模将达到采购高峰。2022年5月10-11日,仪器信息网策划举办了“第三届土壤检测技术大会”网络会议,共计2000人报名该会议,13家来自国内外的优秀厂商在大会期间进行了技术分享。时光荏苒,2023年5月9-10日,“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大会”如期而至,今年的大会又有哪些看点呢?将从哪些方面带来惊喜,以及弥补第三届土壤大会的“遗憾”呢?据悉,“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大会”已设置四大分会场,邀请业内大咖,围绕土壤三普试点工作内业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2023年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分享。同时,将有来自农业、环境等领域的专家,针对土壤检测与分析技术,讲解相关指标的检测原理、技术要点、质量控制等。(点击图片,免费报名)四大分会场:【1】土壤三普质量控制与检测技术【2】土壤无机污染物检测【3】土壤样品前处理技术【4】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本届大会赞助商:本届会议适合的参会人群:【1】商业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人员、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管等【2】政府检测部门:环境监测总站、各省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检测人员、管理人员;各省市环境生态中心科长、所长、执法人员等【3】科研院所:农科院、中科院、环科院、食品科学院、检科院等单位研究员或技术人员【4】高等院校:各普通高等院校环境、农业等专业教授、分析测试中心技术或管理人员【5】工业企业:大型环保企业、环保工程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赞助商会议合作:(刘老师:13717560883 微信同号)形式1:【1】可在任一会场做30分钟主题报告1次,会后报告视频剪辑后上传至3i讲堂【2】列为本届会议赞助商,在会议页面展示企业logo【3】会议报道、EDM、海报、主持人口播等体现赞助商名称【4】直播期间,弹出调研问卷(注:本次会议免费增值服务)形式2:【1】可在任一会场做15分钟技术展示1次,会后展示视频剪辑后上传至3i讲堂【2】列为本届会议赞助商,在会议页面展示企业logo【3】会议报道、EDM、海报、主持人口播等体现赞助商名称【4】直播期间,弹出调研问卷(注:本次会议免费增值服务) 用户免费参会 报名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oil230509/可添加助教微信:13260310733
  • 辽宁计划布设百余点位监测土壤
    4月6日,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为做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近日在沈阳举办了全省土壤国控点位布设技术培训班。此举标志着辽宁省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将全面展开,并成为工作常态。  &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我省相继开展了工矿企业周边、基本农田、蔬菜种植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试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指标、土壤中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含量等。据了解,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类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点位的布设工作,以饮用水源地和污染场地等为主开展布设,布设区域包括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重要的饮用水源地、采矿(油田)区和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等四类区域及其周边,计划布设100至150个监测点位。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的通知
    2022年开启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是时隔40年我国再一次对土壤进行的全面“体检”。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特别强调:要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在两会中,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加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力度;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要高质量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和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以及塑料污染破坏土壤生态系统,亟待治理等相关提案,土壤环境问题受到高度重视!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检测、助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仪器信息网3i讲堂拟于5月9日-10日举办“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本次会议将特别邀请多位来自政府检测机构、科研院校以及仪器企业的资深技术专家共同探讨土壤检测技术及应用的最新进展和未来发展等!一、 会议组织主办单位:仪器信息网二、 会议规模线上直播,预计1500人报名三、 会议日程专场一:守护净土 助力三普报告时间报告方向报告嘉宾(拟邀)9:30-10:00三普土壤有效养分检测知识培训刘善江(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环境研究所 质检中心主任)10:00-10:30待更新睿科10:30-11:00待更新赛默飞11:00-11:30待更新刘青海(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研究所 农业生态环境检测研究室 部门负责人)专场二:土壤无机污染物检测14:00-14:30有效态提取检查的技术赵玉杰(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员)14:30-15:00待更新耶拿15:00-15:30待更新钢研纳克15:30-16:00待更新赵小学(河南省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与修复重点实验室 正高级工程师)专场三:土壤样品前处理9:00-9:30土壤有机污染物前处理方法和技术进展钟明(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工程师)9:30-10:00土壤重金属检测分析中适用的移液产品与耗材张戈妍(普兰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产品专)10:00-10:30待更新邀请中10:30-11:00待更新刘海萍(待定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 高级工程师)(拟邀)专场四: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14:00-14:30环境样品中短链氯化石蜡的检测技术研究高丽荣(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研究员)14:30-15:00待更新岛津15:00-15:30待更新安捷伦15:30-16:00水土中新型有机污染物全氟化合物LC-MSMS法检测陈虹(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高级工程师)一、 会议报名扫下方二维码(或点击二维码图片后长按自动识别),即可免费报名参会:了解更多环境主题会议,请添加微信:13260310733,或扫码(或点击二维码图片后长按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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