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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试行)重磅发布!
    10月31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了《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全文十三章,涵盖细胞治疗产品GMP管理的基本原则、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物料与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追溯系统等内容。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2年10月目 录一、目的二、法规依据三、范围四、原则五、人员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七、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八、物料与产品九、生产管理十、质量管理十一、产品追溯系统 十二、其他十三、术语一、目的我国细胞治疗产品领域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为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基于当前的科学认知以及针对细胞治疗产品相关技术的发展现状,提出本指南,主要为细化和完善细胞治疗产品产业化阶段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旨在为细胞治疗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指导意见,同时,也可作为监管机构开展各类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由于细胞治疗产品行业的迅速发展,创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加先进和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手段或者与本指南中有不相适应的内容,据此,生产企业可提供详细的说明及科学、完整的支持理由和依据,以证明其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可控性。随着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针对本指南内容后续将逐步修订和完善。二、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6.《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8.《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10.《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2.《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三、范围(一)本指南所述的细胞治疗产品(以下简称细胞产品)是指按药品批准上市的经过适当的体外操作(如分离、培养、扩增、基因修饰等)而制备的人源活细胞产品,包括经过或未经过基因修饰的细胞,如自体或异体的免疫细胞、干细胞、组织细胞或细胞系等产品;不包括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移植用造血干细胞、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二)本指南适用于细胞产品从供者材料的运输、接收、产品生产和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如病毒、质粒、RNA、抗原肽、抗原蛋白、蛋白质-RNA复合物等)的生产、检验和放行等过程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三)因细胞产品的供者材料来源于人体,其生产还应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引入或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四、原则(一)细胞产品生产具有以下特殊性:1.供者材料来源于人体,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2.供者材料的质量受其来源、类型、特性等因素影响,具有差异性。自体细胞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充分考虑供者材料个体化差异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工艺步骤和参数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实施生产。3.受供者材料来源和产品类型影响,产品生产批量差异可能较大,生产组织模式相对灵活,生产与临床需求结合更为紧密。4.温度和时限对供者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5.由于细胞产品为活细胞,包含维持细胞生存的营养物质,供者材料采集后的生产过程受到污染后更利于微生物的繁殖和扩散,且无法终端灭菌,污染不易去除。6.自体细胞产品或采用异体供者材料生产的需与患者配型使用的产品,一旦发生混淆或差错,造成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与患者之间的不匹配,可能会对患者产生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二)鉴于细胞产品的以上特殊性,企业应当对从供者材料采集到患者使用的全过程采取特殊控制措施,至少包括:1.对从供者材料的接收直至成品储存运输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2.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设施、设备,预防和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止引入、传播病原体。3.在供者材料运输、接收及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中监控供者材料、产品或生产环境的温度及操作时限,确保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限内完成相应的操作。4.产品生产全过程应当尤其关注防止微生物污染或交叉污染,包括载体的生产过程可能对产品带来的污染或交叉污染,以及不同载体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等。5.从供者材料采集到患者使用的全过程中,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应当予以正确标识且可追溯,防止混淆和差错。五、人员(一)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二)从事细胞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工作(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等)的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获得授权,所有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预防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的相关知识培训。(三)生产期间,从事载体生产的人员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去污染措施不得进入细胞产品的生产区域,直接接触含有传染病病原体供者材料的人员不得进入其他生产区域。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一)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病毒载体应与细胞产品、其他载体或生物材料相隔离,分别在各自独立的生产区域进行生产,并配备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二)使用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时,其生产操作应当在独立的专用生产区域进行,并采用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产品暴露于环境的生产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三)宜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细胞产品的生产操作;密闭系统或设备放置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适当降低,应当定期检查密闭系统或设备的完整性。(四)细胞产品、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其生产操作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洁净度级别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A级1.处于未完全密闭状态下的生产操作和转移;2.无法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3.载体除菌过滤后的分装。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1.生产过程中采用无菌注射器对处于密闭状态下的产品和生产用溶液进行穿刺取样等操作;2.病毒载体生产用细胞的传代操作;3.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除菌过滤;4.载体的除菌过滤。C级1.可除菌过滤的载体的纯化操作;2.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D级1.采用密闭管路转移产品、溶液或培养基;2.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细胞产品、载体的生产操作(如在隔离器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分装)、取样;3.质粒生产用工程菌或病毒载体生产用细胞在密闭罐中的发酵或培养。备注:表格中除D级以外的生产操作示例,均指在非密闭系统下的操作。(五)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和相应细胞产品应有单独的隔离区域或设备予以贮存,与其它供者材料和相应细胞产品的储存区域分开,且采用独立的储存设备,隔离区域和储存设备都应当有明显标识。(六)用于供者材料和细胞产品的传染病病原体标志物检查,或对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样品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七、 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一)企业应当建立供者筛查和检测标准及供者材料的质量标准,并综合考虑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等级、传染病类别和细胞产品的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回顾其适用性。企业不得接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供者材料。(二)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供者材料采集和细胞产品使用的机构,并明确双方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以确保医疗机构供者筛查和检测、供者材料采集以及产品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三)企业应当建立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和认可的操作规程,明确医疗机构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及合格医疗机构认可的程序,并明确现场质量审计的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组成及资质。(四)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的现场质量审计,确定经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名单,并建立每家医疗机构的质量档案。(五)企业应当与经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签订质量协议。质量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和企业双方的职责,供者材料的采集方法、保存条件、质量标准、接收规程和/或细胞产品的使用。(六)企业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采集供者材料和使用细胞产品的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不符合操作规程,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必要时不再纳入合格医疗机构名单。(七)企业应当制定供者材料采集、保存、运输、接收的书面要求,详细说明供者材料的采集方法、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接收的标准。(八)企业对每批接收的供者材料,至少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1.来源于合法且经企业评估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2.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时限监控记录完整,温度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如对供者材料采集后的储存温度和时限有特殊要求,还应有完整的温度和时间监控记录,且符合标准要求。3.包装完整无破损。4.包装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能够追溯到供者的个体识别码、采集日期和时间、采集量及实施采集的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的,包装标签应当能追溯到上述信息。5.供者材料采集记录。6.供者筛查和临床检验结果,至少应当有检查特定传染病病原体标志物的结果。(九)已知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自体供者材料在运输、接收、贮存、发放或转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供者材料彼此隔离,每个包装都应有明显标识。(十)投产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每批供者材料进行质量评价,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确认供者材料来自于合法的且经过企业评估认可的医疗机构及符合筛查标准的供者,并按照上述第(八)中第4条内容核对相关信息。2.供者材料从医疗机构采集结束至企业放行用于生产前的储存温度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3.供者材料包装完整,无破损。4.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已按相关规程进行调查和处理。八、物料与产品(一)细胞产品生产用的生物材料,如细胞株/系、工程菌、载体、动物来源的试剂和血清等,企业应当保证其来源合法、安全并符合质量标准,防止引入外源因子。(二)企业应当对物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主要物料(如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血清、饲养细胞、一次性耗材等)。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有记录。对主要物料应开展入厂检验,并可根据特定风险,考虑建立降低风险的其他措施(如加强质量控制等)。(三)用于特定传染病病原体(HIV、HBV、HCV及梅毒螺旋体等)标志物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优先选择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且应当首选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产品。(四)供者材料和细胞产品的运输应当经过确认。(五)应当建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不合格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九、生产管理(一)细胞产品根据其工艺特点,产品批次可考虑定义为:在同一生产周期中,采用相同生产工艺、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单一批次所生产出来的所有细胞的总量为此次生产的批量。(二)细胞产品、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包括所有人工操作的暴露工序。2.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侧重于与密闭系统连接有关的步骤;如有未模拟的无菌生产操作,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书面说明不开展无菌工艺模拟的合理性。3.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无菌生产操作,应当结合风险评估,说明缩短模拟某些操作(如离心、培养)时长的合理性。4.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从而可能影响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结果的无菌生产操作(如冻存),经风险评估后可不包含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中。5.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在成功通过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首次验证后,可采用极值法或矩阵法,或两者联用的方法,至少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每次至少一批。使用相同设备和工艺步骤生产不同的产品,如采用极值法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某些生产操作的最差条件;如采用矩阵法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相似工艺步骤的最差条件;如采用两者联用方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及其合理性,模拟应当包括所有的无菌生产操作及最差条件、所有生产用的设备类型。(三)细胞产品生产工艺应该经过验证,其工艺验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自体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的生产工艺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验证所用的供者材料可来源于健康志愿者;如果来源于患者的,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2)对于用自体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应当根据风险评估考虑实际生产中的最差条件。如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的,或者同一生产操作间内有多个隔离器的,最多可同时进行生产操作的生产线数量,或隔离器的数量,同时还应将生产环境、操作人员及实验室检验能力等影响因素作为最差条件予以考虑,并经过验证。(四)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工艺验证至少应包含三个连续的、完整生产工艺的批次。(五)细胞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控制质量风险,如:1.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自体供者材料,在生产、转运过程中应与其它不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相互隔离。2.采用非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生产时,同一生产区域内不得同时生产不同品种的细胞产品,同一生产操作间内不得同时生产相同品种的不同批次细胞产品。3.同一生产区域的不同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细胞产品生产时,宜采用密闭系统,如无法保证全部生产过程的密闭控制,则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密封转移、房间压差控制、不得跨越房间操作、直接操作人员不得交叉走动、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4.同一生产区域内采用密闭系统进行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细胞产品生产时,除细胞培养步骤外应避免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多个相同或不同步骤的生产操作,在完成一个步骤生产操作后应及时进行清场。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房间压差控制、人员管控、交替操作、定置管理、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5.同一生产操作间内有多个隔离器时,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完整性检查,隔离器不应直接向操作间内排风,且排风不可循环利用。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密封转移、交替操作、定置管理、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6.采用密闭系统进行细胞培养,同一生产操作间或同一培养箱内可同时培养和保存不同批次产品,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淆;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细胞培养,应对培养箱内不同批次产品进行物理隔离(如采用蜂巢式培养箱)或采用不同生产操作间的独立培养箱,培养箱内应保持一定的洁净程度且可以进行消毒或灭菌。还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7.密闭系统或设备发生意外开启或泄漏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六)应当制定监测各生产工序环境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规程,并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物料时,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检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应当保存生产中所有微生物污染和处理的记录。(七)细胞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混淆和差错,如:1.生产过程中的供者材料和产品都应当有正确的标识,低温保存的产品也应当有标识。2.自体细胞产品供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信息中应当有可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3.生产前应当仔细核对供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信息,尤其是用于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核对应有记录。4.生产过程中需对产品进行标识的,应当确认所标识信息的正确性,自体细胞产品应当与自体供者材料上用于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一致,确认应有记录。(八)细胞产品生产用包装容器及其连接容器(如有)应当在使用前和灌装后立即进行外观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损坏或污染迹象,外观检查应有记录。(九)直接接触细胞产品的无菌耗材应当尽可能使用一次性耗材。(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和物料的转运有特殊要求的,如温度、时限等,应当对转运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并在转运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监控,且有相应记录。(十一)生产过程中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污物、废弃物或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域。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十、质量管理(一)细胞产品的供者材料、关键物料和成品应该按规定留样。特殊情况下,如因供者材料或物料稀缺,产品批量小、有效期短和满足临床必需等,供者材料、物料和细胞产品的留样量、留样包装、保存条件和留样时间可进行如下适当的调整:1.供者材料的留样自体和异体供者材料一般应当保存留样,稀缺的供者材料如需调整留样要求或不保存留样的,应书面说明其合理性。2.物料的留样关键物料(如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血清、饲养细胞等)对调查产品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至关重要,企业应当对有效期或货架期内的关键物料保存留样。3.成品的留样①成品留样量可以根据不同细胞产品的批量适当减少。②因满足临床必需,确实无法留样的,应当在留样记录中附有成品的照片,能够清晰体现成品标签的完整信息。③需要缩短留样保存时间的,企业应当进行评价并有相应报告。④因产品有效期较短,而需要延长其留样保存时间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如低温冻存)以满足留样的预定目的。如新鲜细胞低温冻存后不能作为表征质量的样品,但可作为病毒检测的样品。如成品留样经冷冻保存不能满足预定目的,企业应考虑采用替代方法(如采用中间产品的留样替代成品留样)。⑤无法使用成品留样的,可选择与成品相同成分的中间产品留样,留样的包装、保存条件及期限应当满足留样的目的和要求。留样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质应当与上市产品相同或相仿。(二)细胞产品放行前应当开展质量检验并符合要求,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确认每批产品的信息完整、正确且可追溯,否则不得放行。自体细胞产品或采用异体供者材料生产的需与患者配型使用的细胞产品,企业放行前应当核实供者材料或细胞的来源信息,并确认其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使用检验完成前即投入使用的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的,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评估供者材料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三)细胞产品的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五年。供者材料、关键物料的追溯以及供者与患者关联识别等关键追踪记录或资料,至少保存三十年。(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处理规程,当获知细胞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风险,如包装袋破损、标签信息错误和脱落,或者产品温度在运输过程中超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并展开调查,相关应急处理和调查应当有记录和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启动产品召回。十一、产品追溯系统(一)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追溯系统,确保在供者材料运输、接收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中,来源于不同供者的产品不会发生混淆、差错,确保供者材料或细胞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且可以追溯。该系统宜采用经验证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可以实现对产品从供者到患者或从患者到供者的双向追溯,包括从供者材料接收、运输、生产、检验和放行,直至成品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二)企业应当对每一个供者编制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用于标识供者材料和产品。(三)企业应当建立书面操作规程,规定供者材料和产品在接收、运输、生产、检验、放行、储存、发放过程中正确标识与核对标识信息的操作和记录,确保可识别供者且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不会发生标识错误或遗漏,确保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且具有可追溯性。(四)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流供者材料采集、产品使用以及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关键信息等。十二、其他(一)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产品使用指导手册。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前需要现场配制的,应当详细描述操作规程,如细胞复苏、稀释清洗的方法,配制的环境,无菌操作要求,产品暂存的温度和时限,转运方式等,必要时可以图片或视频形式说明。(二)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供者材料采集要求和产品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应当有记录。十三、术语下列术语含义是:(一)供者:指提供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用细胞或组织的个体,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患者。(二)供者材料:指从符合筛查标准的供者获得的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细胞或组织等。(三)载体:指由生物材料组成或由生物材料衍生而成的可用于传递遗传物质的工具,如质粒、病毒或细菌等,它们被修饰以转移遗传物质。对于CAR-T细胞来说,载体是为疾病治疗提供药效活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四)自体细胞产品:指将从患者采集到的细胞经生产加工后再用于同一患者体内的细胞产品。(五)生产区域:指建筑物内一组特定的用于生产操作的房间,通常配备相对独立的空调系统(包括通风、温度和必要的湿度调节,以及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和人、物流通道。(六)生产操作间:指在生产区域内相互物理隔离的若干区域或房间,用于特定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操作,通常配备固定的设备和仪器,并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和物料、产品的转移,以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七)密闭系统:指为了避免产品或物料暴露于室内环境而设计和操作使用,且可经验证的系统。产品或物料被转入该密闭的系统时,必须以非暴露的方式(例如通过无菌连接器或密闭的转移系统)进行,避免产品或物料暴露于室内环境。如需打开密闭的系统(例如进行暴露的无菌操作、安装过滤器或进行组件连接等),在回到密闭状态或者使用前需要进行消毒或灭菌(非无菌环境下暴露),且应对其“回到密闭状态”的能力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
  • 我国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毛振宾27日在北京举行的“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即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今后企业生产国家基本药物需参照新版GMP标准。   毛振宾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此高度关注,将对基本药物的处方、工艺等进行再验证,并要求拿到GMP证书的药品企业在生产基本药物时一定要达到新版GMP的要求。对于一些基本药物生产量比较大的企业,在新建厂房、车间的过程中,更应自觉对照新标准进行提高。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于1988年第一次正式颁布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199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后,立即对1992年版的GMP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沿用至今。   毛振宾表示,GMP颁布以来,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药品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1999年版GMP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如过于强调药企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管理特别是人员的要求涉及很少 此外,在处罚方面,现行的GMP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真正的规范制约作用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06年9月起正式启动了GMP的修订工作。   毛振宾说,即将颁布的新版GMP将增加质量授权人、质量风险管理等内容,要求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质量授权人,对企业最终产品的放行负责。同时,新版GMP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我们现在的眼光不能仅仅盯着生产环节,产品上市后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要严密地关注药品安全情况,如果标准不高、安全性没有保证的药品,要真正地实行再淘汰,”毛振宾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已经梳理了50多个临床上已经不适用、或是标准较低的药品品种,今年年底前将陆续淘汰一批这样的产品。   但毛振宾同时表示,要求企业在短时间内提高至新版标准并不现实,因此,新版GMP颁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要求企业主动对照新版标准分步、分阶段、分类实施,以最终达到新版GMP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由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等共同主办,来自药品监管部门、医院、药品生产企业等方面的100余名代表,围绕着如何促进我国药品质量的提高进行了深入探讨。
  • 重磅!《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发布
    3月17日,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并发布实施。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公告提出,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同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公告还明确,对于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并提出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的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公告提出,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第五章 基地选址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 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 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入认证倒计时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13日)表示,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明年底,没有通过认证的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将一律停产。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标准,提高了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无菌制剂的生产要求,并于去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全国5000多家制药企业均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否则一律停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表示,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的3年过渡期已经过半,但认证进度仍不容乐观。
  • CFDI 发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
    为指导和规范药品共线生产管理,最大程度降低共线生产产品间的污染、交叉污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发布稿).pdf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3年3月6日
  • 新规:质量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台质量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规范》共9章67条,明确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规范》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具体来看,《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其中,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同时质量安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产品销售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药监局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四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第七条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上述职责中除(一)(二)外的其他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指定人员。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五)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六)评价物料供应商;(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第九条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控制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放、销毁等得到有效控制。第十三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1的要求。记录应当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与产品追溯不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记录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自查实施前应当制定自查方案,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自查报告应当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馈企业相关部门。企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出现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实验设备仪器正常运行,对实验室使用的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的配制、使用、报废和有效期实施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第四章 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生产场地选址应当不受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影响,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生产车间更衣室应当配备衣柜、鞋柜,洁净区、准洁净区应当配备非手接触式洗手及消毒设施。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环境控制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工艺环境要求,在生产车间内划分洁净区、准洁净区、一般生产区,生产车间环境指标应当符合本规范附2的要求。不同洁净级别的区域应当物理隔离,并根据工艺质量保证要求,保持相应的压差。生产车间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根据生产工艺需要,洁净区应当采取净化和消毒措施,准洁净区应当采取消毒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区和准洁净区环境监控计划,定期进行监控,每年按照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止蚊蝇、昆虫、鼠和其他动物进入、孳生的设施,并有效监控。物料、产品等贮存区域应当配备合适的照明、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并依照物料和产品的特性配备温度、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第二十三条 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单独的生产操作区域完成,使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生产工序的操作区域应当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备应当设置唯一编号。管道的设计、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应当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并注明流向。所有与原料、内包材、产品接触的设备、器具、管道等的材质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确认、使用、维护保养、清洁等要求,对关键衡器、量具、仪表和仪器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消毒标识应当清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水、水贮存及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当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质量标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水处理系统定期清洁、消毒、监测、维护制度。第二十七条 企业空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当确保生产车间达到环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空气净化系统定期清洁、消毒、监测、维护制度。 第五章 物料与产品管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制度,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企业应当与物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双方质量责任。企业应当根据审核评价的结果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明确关键原料供应商,并对关键原料供应商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审查制度,建立原料、外购的半成品以及内包材清单,明确原料、外购的半成品成分,留存必要的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在物料采购前对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实施审查,不得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不得超出使用范围、限制条件使用限用原料,确保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企业应当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的原料应当有标签,至少包括原料中文名称或者原料代码、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条件贮存,确保质量稳定。物料应当分类按批摆放,并明确标示。物料名称用代码标示的,应当制定代码对照表,原料代码应当明确对应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放行管理制度,确保物料放行后方可用于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物料处理规程。超过使用期限的物料应当按照不合格品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生产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生产用水为小型集中式供水或者分散式供水的,应当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生产用水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工艺用水质量标准、工艺用水管理规程,对工艺用水水质定期监测,确保符合生产质量要求。第三十四条 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对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生产指令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可关联的唯一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生产部门应当根据生产指令进行生产。领料人应当核对所领用物料的包装、标签信息等,填写领料单据。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开始前对生产车间、设备、器具和物料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生产要求。企业在使用内包材前,应当按照清洁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或者对其卫生符合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以及半成品全程清晰标识,标明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并可追溯。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生产指令、领料、称量、配制、填充或者灌装、包装、产品检验以及放行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检查物料平衡,确认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超出限度范围时,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及时清场,对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清洁消毒完成后,应当清晰标识,并按照规定注明有效期限。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生产结存物料及时退回仓库。退仓物料应当密封并做好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章 委托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第四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五十条 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五)产品的上市放行;(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遵守第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在委托生产前,对受托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考察评估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生产能力,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且具备相应的产品生产能力。委托方应当建立受托生产企业名录和管理档案。第五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五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对各环节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更换制度,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委托生产需要的,应当及时停止委托,根据生产需要更换受托生产企业。第五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保存与本规范有关活动的记录。记录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的,委托方应当监督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章 产品销售管理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第六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合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有关用语含义如下:批: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化妆品。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识符号,可以是一组数字或者数字和字母的任意组合,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历史。半成品:是指除填充或者灌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产品。物料:生产中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外购的半成品应当参照物料管理。成品:完成全部生产工序、附有标签的产品。产品:生产的化妆品半成品和成品。工艺用水:生产中用来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用水。内包材: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生产车间:从事化妆品生产、贮存的区域,按照产品工艺环境要求,可以划分为洁净区、准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区域(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准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区域(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一般生产区:生产工序中不接触化妆品内容物、清洁内包材,不对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生产区域。物料平衡:产品、物料实际产量或者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者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以允许的偏差范围。验证: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者方法、生产工艺或者设备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第六十五条 仅从事半成品配制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其出厂的产品标注的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第六十六条 牙膏生产质量管理按照本规范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2.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 附1 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 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制定操作规程,确保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者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采用电子记录的系统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系统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以及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三)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当有相应记录,系统变更、升级或者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四)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规定用户登录权限,确保只有具有登录、修改、编辑权限的人员方可登录并操作。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规规定;(五)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能够对登录、修改、复制、打印等行为进行跟踪与查询;(六)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者修改等内容。 附2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区域划分产品类别生产工序控制指标环境参数其他参数洁净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④、儿童护肤类化妆品④、牙膏半成品贮存①、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悬浮粒子②:≥0.5μm的粒子数≤10500000个/m3≥5μm的粒子数≤60000个/m3浮游菌②:≤500cfu/m3沉降菌②:≤15 cfu/30min静压差:相对于一般生产区≥10Pa,相对于准洁净区≥5Pa准洁净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④、儿童护肤类化妆品④、牙膏称量、配制、缓冲、更衣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③:≤1000cfu/m3其他化妆品半成品贮存①、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称量、配制、缓冲、更衣一般生产区/包装、贮存等保持整洁注:①企业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等生产工序采用全封闭管道的,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②测试方法参照《GB/T 1629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有关规定。③测试方法参照《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或者《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的有关规定。④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 上海安谱生产工厂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
    仪器信息网讯 此次亮相analytica China 2014,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是第六次参展,向国内外的客户更好地宣传安谱的产品和质量控制体系。   上海安谱一直以来发展的重点集中在色谱耗材领域,特别是样品前处理方面,并在这方面研发推出了一大批新产品,帮助解决了客户在分析过程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如在本次展会中推出的一系列专用SPE小柱,包括MIP-BAP 分子印迹 苯并芘专用柱、MIP-SDR 分子印迹 苏丹红专用柱、MIP-PAH 分子印迹 多环芳烃专用柱、CNWBOND 茶叶中农残检测专用柱等,以及一款独特的防腐蚀氮吹仪。   上海安谱在今年上半年的表现比较稳健,&ldquo 无论是销售收入的增长还是利润的增长,都达到了公司预期的目标,特别是在第三方检测、质检、环境等领域的增长比较强劲&rdquo 。在未来的3-5年时间内,上海安谱将会一直坚持既定的市场策略方针,专注于色谱耗材特别是样品前处理方面的产品,并始终重点关注第三方检测、制药、环境、食品等领域。   &ldquo 从截止到8月份的销售数据来看,上海安谱对完成2014年的销售目标充满信心。&rdquo 这主要得益于&ldquo ANPEL&rdquo 和&ldquo CNW&rdquo 品牌越来越被广大的客户所接受。同时,今年近30名新员工的加入,也为上海安谱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上海安谱的生产工厂&mdash &mdash 上海筠安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已通过TUV的ISO 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购置了GC、GC-MS、HPLC等众多检测设备和质控仪器。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ldquo 6S&rdquo 管理,并成立专门的QA和QC部门,对每一个产品的每一个环生产节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从前期供应商资质的考察和评审,到原材料检验标准的建立和入库的检验,到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业指导书的制定,以及最后产品入库质量检测,均将按照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再上一个台阶。 展会现场
  • 上海山富生产部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
    上海山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安徽黄山经济开发区设立有占地15亩的标准厂房与生产车间,生产部正式成立公司,抬头为黄山中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底我黄山公司顺利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了我司自行研发生产的凝胶成像系统,基因扩增仪等一系列自主品牌产品的生产规范流程以及质控,质检都符合国际标准。使得我们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稳定的产品及可靠有效的售后支持。 我司提供优秀的售后服务并诚招全国各省市代理商。 上海山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市场部 021-65526582 上海市曲阳路851弄沪办大厦9号楼506室 www.shbiotech.com
  • 医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 强势登陆上海
    p   十三五”医药行业在生产需求变化调整,企业需进一步保证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体系的可控。基于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挑战,PharmaCon 2017医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将于10月19-20日于上海盛大启幕!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与商图信息BMAP共同主办。 /p p   化学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将汇聚30多位行业内质量和生产部门资深负责人质量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就大家最为关注的上市许可人制度、计算化系统验证、数据可靠性、GMP科学监管、绿色环保、清洁验证及无菌生产等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与质量管理效率以及药品质量。 /p p   大会精彩主旨议题: /p p   l 追踪最新药品生产中MAH制度、计算机系统验证、数据管理的法规动态 /p p   l 学习领先药厂在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以及数据可靠性在生产中的最佳应用 /p p   l 探索领先企业在中外GMP体系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与清洁验证、风险控制的优秀实践 /p p   l 解析生产工艺放大过程中的难点与应对思路,确保产品最终质量 /p p   l 分享如何在实现GMP合规下,进行智能、绿色、低成本生产 /p p   主要参会人员来自 /p p   l 制药-原料药、化学制剂、生化、中药等生产制造企业生产部、技术部、质量部、工艺开发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p p   l 制药设备和仪器提供商 /p p   l 政府监管部门 /p p   l CMO外包开发服务商 /p p   l 法规、质量咨询信息服务提供商 /p p   PharmaCon 2017医药生产与质量管理论坛致力于为化学药、中药、生化药物生产制造企业提升生产与质量管理效率以及最终药品质量。 /p p   PharmaCon 2017 设置两大论坛并行 /p p   同期论坛:第三届中国国际化学药仿创开发论坛。 /p p   若您想要参与其中或了解详细议程请联系组委会: /p p   联系电话:+86 021-6052 9512 /p p   邮箱:pharmacon@bmapglobal.com /p p   网址:http://www.bmapglobal.com/pharmacon2017/ /p p /p
  • 甘肃出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意见》原文。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林草局、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四部门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2年第22号),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强化全过程精细化风险管控,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进一步细化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及产地加工等环节的具体措施,明确和细化监管、检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推进中药材生产企业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养殖合作社、联合社全面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统一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管理、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以做大规模、优化品种、提升品质、凝练品牌、伸展链条、扩大市场为抓手,以产业振兴、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实现全省产业布局合理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全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率达60%,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为实现我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坚持“效益优先、相对集中、区域发展”原则,选择传统道地产区,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生物资源环境、中药材地域适应特点,加强规划引领,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产量稳定的中药材生产新格局,推进中药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陇西、渭源、岷县、宕昌、武都、文县、礼县、西和、民乐、华亭等中药材主产区为突破口,形成集中连片中药材种植带,带动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在道地药材种植规模大的品种上做文章,以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半夏、甘草、柴胡、板蓝根、枸杞、黄芩、款冬花等作为重点优势品种,支持定西市重点培育单品种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贞芪扶正系列产品、茜芷系列产品、海桂胶囊、蒲地蓝消炎片等大品牌大品种10个。将当地大型规范的产地加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使其成为高品质中药材产地加工示范企业,形成龙头带动,向上推动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实现中药材高品质、无农残、可溯源,向下为中药饮片企业、制药企业提供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价格合理的中药材。稳妥推进中药材产地加工,实施“龙头企业+产地加工企业+合作社+村党支部(农户)+基地”产业发展模式,形成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产业链发展体系。 (二)建设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立健全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制度,有力推进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种子生产经营等工作。按照《“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等,全力打造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基地,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等生产环节构建种子种苗技术开发、规模生产运营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以中药材种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种业产业园。加大技术攻关和良种推广力度。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整体提升中药材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引导中药龙头企业或与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建立专业化地产中药材种子种苗公司或联合体。支持陇西、岷县、渭源、漳县、宕昌、武都、文县、西和、礼县、民乐、华亭等中药材优势县区分品种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 (三)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以资源节约、轻简高效、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药材质量为目标,用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中药材团体、地方、行业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中药材产业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开展应用仿生态种植、拟境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严格执行轮作倒茬、深耕晒垡、耕作灭草、有机培肥等传统措施,集成和示范推广土壤处理、生物防治、物理诱杀、科学用药、统防统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和防治效果,彻底根治农药残留问题,大幅提升药材品质,创建绿色品牌,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应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如: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种子种苗与其它种植材料要求,野生抚育、种植、采收等技术规程),实行“六统一”管理,匹配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人员,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立足县域特色基础,建设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中药材基地,形成地方特色区域优势。 (四)提升中药材产地加工能力。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引进初加工设备、改扩建生产厂房、新建一批中药材清洗、筛选、分级、烘干、冷藏等加工设备,大力推进中药材产地净制、切制、干燥、分级、包装、保鲜、仓储等产地初加工一体化发展,建设清洁、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化药材加工基地。鼓励中药材龙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提升中药材产地加工能力,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示范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种植基地”发展模式,发展适合工业化大生产的中药饮片与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生产技术,实现中药材加工产业化、现代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加工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五)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良种选育和扩繁技术研发应用,集成创新道地药材绿色高质高效种植技术。加强中药材栽培技术培训和指导,强化新品种及新技术培育、引进、示范和推广。研发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高效无公害栽培、中药材深加工等技术和工艺。以传统生产方式为基础,结合现代中药材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构建以产品为主线、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和标准综合体。鼓励有关单位完善中药材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道地药材标准框架,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产地初加工、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生产技术、防病技术、加工技术、包装技术及质量评价技术相关的中药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大宗品种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与推广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等,促进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研发及推广,研发的新产品能够转化生产。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中心等平台作用,研发并集成一批中药材种苗良种繁育等技术,持续开展珍稀、濒危、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和保护研究,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 (六)创建知名品牌。积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和商标注册工作。加大培育形成全国知名主导品牌,带动全省其它中药材品种发展。提升产品特色品质,争创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带动药农实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采取“拿着品种找企业,带着企业找品种”的互利共赢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更多大型药品企业落户主产区,将我省作为中药材种植、储存、前端初加工及向全国供应原料的重要基地。组织企业参加中药博览会、药品展销会、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中医药文化节、中医药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产品宣传推介,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做好产地市场与销售市场之间的连接、交流与合作,增强中药材交易流通能力,促进药材贸易交流。支持中药材主产区根据产业发展建设中药材专业性交易市场。鼓励中药企业广泛开展网络销售、网上订货、网上签约等线上交易,拓展营销路径。支持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以网络销售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营销模式。加强中药材产业市场信息服务,多渠道发布中药材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实现传统交易向现代流通体系转变。推进中药材基地、龙头企业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八)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中药材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树立风险点管控理念,建立种子种苗、生态环境、田间管理、加工包装、市场流通等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督促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标准化操作管理规程(SOP),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登记记录,质量监控和审计等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中药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依托已经建成的中药材质量检测中心(站),履行全省及区域中药材质量监管职能,加强对上市交易药材的质量检测监管。规范各种药材包装及品牌标识,建立企业诚信与药材质量查询信息平台。强化高标准、严要求管理,不允许使用对可能影响中药材质量而数据不明确的种质和转基因品种;禁止使用状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在产地加工和贮存环节禁止使用硫磺熏蒸;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他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九)健全完善追溯体系。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信息系统,追溯信息主要包括:中药材批号、中药材生产企业情况、生产技术规程和中药材内控质量标准、中药材生产基地基本情况、种子种苗情况、主要投入品使用情况、种植养殖过程情况、采收情况、产地加工情况、贮藏、中药材生产主要环节记录、中药材质量检测报告等,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储存、包装、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并与各地监管部门及相关中药生产企业互联互通,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药材产业发展,充分认识中药材产业对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建立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协调机制,省级牵头抓总、市级督查、县级抓落实。督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种子种苗来源、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储运等关键环节记录,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制定前置,作为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二)加强政策支持。支持定西、陇南道地中药材主产县区产业集群建设。市县级要建立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统筹用好税收优惠、农业保险、土地流转、乡村振兴资金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农机具研发应用、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中药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中药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医药产业发展布局、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测等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和培训,加强规范简明化应用,编制模式图、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等标准宣贯材料,推动进企入户、上墙上网。定期对企业技术人员及基地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让中药材生产者真正掌握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常识,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 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 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 (一)生产基地选址; (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 (四)采收与产地加工; (五)包装、放行与储运。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 (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 (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 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 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 (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五章  基地选址 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 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 (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 (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 (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 (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 (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 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 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 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 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 (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 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 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 (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 (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 (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 (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 (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 (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 (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 (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 (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 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 (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 (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 (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 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 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后,做出批准使用、投放市场或者其它决定的操作。 (十六)储运 包括中药材的贮存、运输等。 (十七)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者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十八)标准操作规程 也称标准作业程序,是依据技术规程将某一操作的步骤和标准,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以指导日常的生产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药监局部署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监管工作
    2012年9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加强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监管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当前无菌药品生产的安全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查找问题并制定措施。   会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有关规定,强化无菌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要做好1998年版GMP与新修订药品GMP贯彻实施的相互衔接工作。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和批量组织生产,保证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 三要加强对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的分类指导,推动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工作进展。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无菌药品质量监管,采取了提高质量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实施电子监管等多项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和监测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要求相关省局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督促企业停产查找原因,防止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 茶叶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取得突破
    由安徽农业大学承担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项目“茶叶安全生产的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课题,近日通过验收。该课题基本建立了茶叶清洁化加工质量控制技术体系,为全面提高我国茶叶清洁化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提供了借鉴。   据介绍,“茶叶安全生产的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课题组,完成了“茶叶质量与安全检测综合实验室”等保障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的建设;引用“十五”食品安全技术成果9项,建立了茶叶和土壤中农残和重金属检测方法标准,产生了甲醛快速检测技术、茶叶溯源技术等一批关键技术 建立了茶园良好操作规范、农用化学品实用技术规范、茶叶清洁化加工和生产技术规范;形成了茶叶清洁生产和保真溯源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监管模式。课题组目前已在安徽和浙江建设10个示范生产基地,并辐射到周边地区。   日前,科技部组织的验收专家组考察了皖南休宁县荣山茶厂和黄山市谢裕大茶业股份公司炒青绿茶和黄山毛峰清洁化生产线、生态茶园等示范基地,听取课题组织实施情况汇报,审阅验收资料,进行质询。   专家组认为,该课题目前已经解决了茶叶加工过程中设备连接、污染控制、自动控制等关键技术难题,研究建立并示范了大宗炒青绿茶和4种典型外形名优绿茶清洁化生产线,实现了鲜叶低温恒湿处理、杀青、成型干燥、定形等封闭式、连续化全自动的工艺,形成了清洁化的茶叶生产、加工模式,促进茶叶加工企业向“高效、优质、节能、清洁”的技术转型。
  • 使用总有机碳TOC分析确保香料生产商的产品质量
    背景调料和香料的存在是微妙的,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东西。与任何其他生产商一样,生产这些调料和香料的公司也面临着很多挑战,他们在确保盈利的同时,还要把保持质量和一致性作为首要任务。当生产设施设计用于开发和混合多种产品、同时又使用一套通用的工艺容器和设备时,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把原材料投入含有痕量残留物(来自前一生产批次)的加工容器可能会导致:改变产品的品质危害产品的安全性受影响的批次将被拒绝放行或召回,导致生产力和利润出现巨大损失。因此,在生产批次之间,有必要彻底清洁设备,以防发生交叉污染,否则将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因此,确认设备清洁度至关重要。有些生产商在设备原位清洁(CIP)循环的最后阶段监测清洗水的pH值和电导率。尽管这种方法有助于发现存在的无机杂质,但有些污染物仍无法检出。这些生产商依赖于主观和近似性质的检测方法(如目视检查法或表面拭子法等)也很常见。挑战亚洲的烟草香料生产商通过手工拭子润湿表面、然后检测痕量的三磷酸腺苷(ATP,adenosine triphosphate)来执行该种清洁确认。ATP是能在所有活细胞中发现的一种化学物质,这种检测方法通常被用于检测细菌污染。但是,非活细胞也含有ATP,从而使得结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不并一致。测得的ATP值并不能反映出设备中的残留物实际含量。在该设施中生产的调料化合物并不会促进细菌生长,因此,阴性ATP结果并不一定说明没有产品残留物。此外,评估拭子润湿的设备表面可能存在重新引入外部污染的风险。为解决ATP检测方法存在的不足,生产商依赖于操作员使用其嗅觉感官来检查产品残留物。不幸的是,嗅觉敏感度是主观性的,而且检查结果无法定量,这使得生产商难以证实工艺的质量控制效果,尤其是在客户稽查过程中。解决方案为了找到清洁确认的监测解决方案,该生产商决定评估TOC分析结果。监测TOC能够快速而准确地检出调料和香料的残留物,因为这些产品是有机物,或具有有机组分。TOC分析还能捕获在CIP循环完成以后可能留存的、痕量的、含碳氢化合物的清洁剂,因此可全面反映出清洁有效性。该生产商选择将苏伊士(SUEZ)公司生产的Sievers® M9便携式TOC分析仪用于其评估(因为这是姐妹生产厂推荐的分析仪)。通过使用UV和强效氧化剂,Sievers M9 TOC分析很容易将样品彻底氧化。该分析仪还集成有独一无二的膜电导检测技术,可以使分析仪始终在2分钟内产生精准读数,即使是在低至亚ppb浓度的TOC水平上。通过建议在CIP循环的最后清洗步骤中,从设备排水点采集样品,Sievers帮助该工厂建立了TOC监测规程。通过比较这些测定结果与清洗水进水点的初始TOC基线值,可很好地了解设备的清洁度。清洗水排水点的TOC值升高说明设备中存在残留的产品或清洁剂。此时,生产商可选择延长最终清洗步骤或重复CIP循环,直至达到要求的设备清洁度为止。结论在使用Sievers M9 TOC分析仪进行的数据采集期以后,该生产商确定,清洗水进水口的TOC是稳定的,大约为1ppm。如果CIP循环是有效的,则该值在清洗后将仍保存不变。如设备中存在任何产品残留,则TOC值将升高,在4-5ppm之间,可确定存在污染。该结果表明,TOC分析可提供:准确的产品残留检测结果——相比于传统的ATP检测方法比嗅觉检查法更可靠可定量的数据更好地了解工艺过程除了更好地进行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以外,生产商也有兴趣通过使用TOC数据来优化现有的CIP规程,因为这可能会帮助他们节省成本。例如,用于生产易清洁型产品的设备可能需要更短的清洗时间或较少的清洁剂。Sievers M9便携式TOC分析仪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可以用于旁线或在线监测。该功能特点可为生产商提供采集实时数据的灵活性,从而做出关键设备的放行决定。Sievers M9 TOC分析仪的易安装性也给该客户留下了深刻印象,尤其是其不需要外部压缩空气来运行。他们发现该设备维护简单,每年只需要校准一次。该工厂已正式使用TOC分析,作为其质量控制规程的一部分。总之,采用Sievers M9分析仪执行TOC分析为该调料生产商提供了可靠、可定量和全面的方法,可用于确认设备清洁度,以确保产品质量。TOC数据不仅可用于确认容器表面痕量产品残留物的去除,还可用于确认清洁剂的去除,并且优化CIP循环。◆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浊度测量 | 更清晰的监控输液的生产质量
    浊度是指溶液对光线通过时所产生的阻碍程度,它包括悬浮物对光的散射和溶质分子对光的吸收,它不像温度或液体密度等有明确定义的物理属性,而是参照明确定义的标准来表示。而在DIN EN 27027标准中的浊度定义为:“浊度是由于存在不溶物质而引起的液体透明度的下降。” 图示形象化了“ HAZE”的含义制药行业为什么要测量浊度? 输液或类似的药液在使用前应定期检查,如果它们产生浑浊或颗粒,它们可能会产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应停止使用。浊度计在制药行业主要用于最终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生产的过滤的过程检查。浊度测量是一种比较适宜的药品质控监测的方法,制药行业在输注溶液中进行浊度测量尤为常见。在欧洲药典的“液体的澄清度和乳浊度”一章中介绍了对药液中浊度的测量。浊度测量仪器有严格的要求,而安东帕HazeQC ME满足这些严格的要求。安东帕药品质控解决方案安东帕HazeQC ME作为一个浊度测量模块,采用了独有的三角度测量比值法,用于减少干扰和投射对浊度测量结果的影响。HazeQC ME的测量波长为650nm,内置帕尔贴精确控温,以保证测量环境的稳定。该浊度测量模块作为安东帕液体物性测量的产品组合之一,为分析液体样品增加了重要的浊度参数测量选项,这种组合节省时间和样品,这对于昂贵的样品而言尤其重要!产品特性一览• HazeQC ME允许在设定的温度下进行测量,适用温度范围为-5°C至+40°C• 大幅降低并节省维护成本与时间• 高度可重复的测量结果 • 内置光源不受外界影响• HazeQC ME仅需要少量样品(约3mL) • 可轻松应对含有颜色的样品作为DMA™ 密度计M系列主仪器的附加组件,HazeQC ME是制药行业用于抽检和最终产品质量控制的解决方案。在欧洲药典的“液体的澄清度和乳浊度”一章中详细介绍了对药液中浊度的测量,同时对浊度测量仪器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安东帕HazeQC ME完全符合这些严格的要求。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发布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该《办法》共7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 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二十条 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药品认证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三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五条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或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 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检查组的选派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 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 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 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   (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八条 《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信息上传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 大豆油质量与安全检测,从原料到生产层层把控
    大豆油是从大豆中提取出来的一种油,目前大豆油是我国最常用的烹调油之一,根据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数据显示,预计2018-2019年度大豆油供给量达1637.9万吨。它的用量如此巨大,其质量和安全也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大豆油的生产企业需要进行从原料到成品的质量安全监控,针对不同物质的检测是保证大豆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步骤。珀金埃尔默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提供了对多种物质的不同检测解决方案,便于企业更好地把控大豆油的质量及安全。1、原料快速检测收购大豆原料时,需要快速的无损检测大豆原料的品质,相关数据可以指导企业采购优质原料,推荐采用DA7250近红外对原料大豆中的水分、脂肪、蛋白进行快速无损的检测。2、大豆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大豆油的生产过程中步骤很多,包括大豆的清理、破碎、压榨或浸出,毛油的精炼、脱酸、脱臭、脱色等。每一步都关系到最终的产品质量。油脂企业需要对每个步骤都进行分析和监控,从而优化物料添加时间和添加量,控制反应时间,保证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磷脂是大豆中的天然物质,但由于磷脂对于大豆油储存稳定性的影响,缩短了货架期,磷脂含量过高的大豆油,加热过程中容易起泡冒烟,产生安全问题,因此大豆油需要除磷的操作。判断除磷效果的好坏需要对大豆油中的磷元素的检测。含磷量的国标方法GB 5009.87-2016,使用钼蓝分光光度法,需要对油脂进行消解、灰化等前处理,全部实验耗时7-8 个小时,并且需要用到的试剂繁杂。大豆油的酸价,是企业最关注的部分,是食用油质量的重要指标,酸价高会产生刺激性气味,加速油脂酸败。我国对于油脂酸价的检测标准使用滴定方法,在测定过程中,需要制备和标定碱溶液,进行油样的称重、溶解和滴定等,过程较为繁琐,且滴定终点由酚酞指示剂的变色由人主观确定,容易出现误差。为了改善繁琐及不准确的检验过程, 珀金埃尔默开发出了大豆油新型的近红外的检验方案。其简化了操作,针对大豆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毛油、碱炼油和一级油的多个指标建立了回归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日常的快速检测需求,也能节省企业的时间和人工成本。《Spectrum Two N快速检测大豆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指标》《Spectrum Two N全过程监控大豆油生产过程中的酸价》3、大豆油检测在历年国家进行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大豆油经常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不合格情况的除了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外,最常见的便是大豆油溶剂残留检出值超标。对于大宗油料如大豆,大多数油脂生产企业都采用浸出法生产。我国的植物油浸出工业中普遍采用六号溶剂为浸出溶剂,六号溶剂是以馏程为62℃~85℃的多种烷烃为主的混合物,成分主要是正己烷,还有甲基环戊烷、2-甲基戊烷和3-甲基戊烷,其中正己烷是一种麻醉呼吸中枢的溶剂。根据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中的规定,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应小于等于20mg/kg。目前所用的检测方法是GB 5009.26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规定以六号溶剂油为标准物质配制标准溶液,方法采用顶空进样模式。珀金埃尔默根据国际标准,提供检测标准操作流程,并将食用油溶剂残留检测方法内置,一键调取,方法简单。《PerkinElmer食用油溶剂残留检测方案》大豆油因不饱和高级脂肪酸甘油酯含量较高,容易被氧化变质而发出油臭味。添加抗氧化剂可以防止氧化变质,延长存放时间。遍览各个大豆油企业的的大豆油产品标签,你会发现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出现的频率很高,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是一种常见植物油抗氧化剂,其在大豆油中的最大允许用量为0.2g/kg。液相色谱法可以对食用油中常见的抗氧化进行分析检测。《使用Perkin Elmer液相色谱系统分析食用油中酚类抗氧化剂》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文中提到的应用报告和方案样本关于珀金埃尔默:珀金埃尔默致力于为创建更健康的世界而持续创新。我们为诊断、生命科学、食品及应用市场推出独特的解决方案,助力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临床医生解决最棘手的科学和医疗难题。凭借深厚的市场了解和技术专长,我们助力客户更早地获得更准确的洞见。在全球,我们拥有12500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150多个国家,时刻专注于帮助客户打造更健康的家庭,改善人类生活质量。2018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达到约28亿美元,为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一员,纽交所上市代号1-877-PKI-NYSE。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的信息,请访问www.perkinelmer.com.cn。
  • 从基因治疗法规看AAV生产中的关键质量分析
    AAV载体因其感染效率高、宿主细胞范围广、免疫源性低等优势一直以来备受基因疗治领域青睐,截至日前,国内已有近20项AAV基因疗法申请或已获批临床试验。随着越来越多的AAV基因治疗产品步入IND,AAV生产的CMC(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也倍受关注,如何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始终是质量控制的核心,也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心。2022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基因治疗产品的质量属性分析给出了系列指导,鼓励基于“质量源于设计”(QbD)的研发理念,建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通过全面的质量研究确认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Critical quality attributes, CQA),同时采用原理互补的不同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常见的质量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鉴别、结构分析、生物学活性、纯度、杂质、含量、感染效率、一般理化特性等。本文将结合以上《指导原则》,对AAV生产过程中的CQA以及常用表征分析方法进行系统介绍。鉴别与结构分析对AAV载体的鉴别可以从AAV基因组序列、衣壳蛋白鉴定以及完整病毒颗粒鉴定等不同水平进行。• 限制性内切酶本酶切图谱分析、聚合酶链式反应(PCR)、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和核酸序列测定可用于确认病毒基因组、目的基因和相关的调控序列;同时要注意观察突变位点对遗传稳定性的影响;• 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SDS-PAGE)和蛋白免疫印迹(western blot)可用于对衣壳蛋白VP1/2/3进行鉴定;• 镜下结构分析、颗粒大小分布、折光度分析等方法可用于对结构蛋白的表达和病毒颗粒的组装进行确认。含量与生物学活性产品含量即病毒数量,统一用“滴度”作为指标,包括病毒颗粒滴度(总颗粒数)、基因组滴度(基因组拷贝数)、结构蛋白含量、感染性滴度(感染性颗粒数)等不同类型。最终产品的规格或剂量一般以病毒颗粒滴度或基因组滴度表示,同时通过控制感染性滴度以及感染性颗粒的比率保证活性病毒颗粒的数量,从而在保证产品疗效的同时能有效控制产品的免疫原性风险。病毒颗粒滴度,也称为衣壳滴度,是以AAV颗粒作为计量单位,其中不免会存在空壳AAV颗粒,所以在生产工艺中对空衣壳进行有效分离与纯化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步骤。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透射电镜(TEM)、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析型超速离心技术(AUC)等是常见的测定方法,其中TEM与AUC一般只用来检测空壳AAV颗粒滴度与实心AAV颗粒滴度的比值。基因组滴度测定的是含目标基因组的AAV浓度,理论上应该与感染性滴度呈线性关系,主要的测定方法有有PCR法、点杂交法(Dot-blot)和分光光度法等。对病毒物理滴度的测定也是反映产品生物活性的方法之一,除此之外,还需用敏感细胞或靶向细胞测定其感染能力和目标产物表达能力以表征产品效力。感染性滴度用于确定AAV目的基因组是否转移到细胞核并进行复制,这是AAV成功表达基因治疗产物的前提,也是反映产品质量和临床有效性的重要指标。目前最广泛使用的测定方法是采用半数组织培养感染剂量法(TCID50)来进行细胞体外感染。但是该方法精密度差,变异系数大,其中辅助病毒的稳定性、细胞类型、细胞数量、PCR引物体系、实验人员的操作等众多因素都会影响其定量数据,因此,对实验环境、实验参数控制等要求较高,所以目前国内大多数AAV基因治疗研发企业并不具备用TCID50进行感染滴度检测的能力。作为致力于基因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的CDMO服务商, 宜明细胞不仅拥有TCID50检测技术,并且不断优化完善,迄今为止已成功助力多家企业完成AAV产品批放行检测,用于IND申报以及(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研究用的)临床级别AAV产品放行。纯度与杂质在AAV生产下游,通常会有一系列纯化工艺对AAV载体原液中可能包含的各类杂质与污染物进行层层过滤与清除。这些杂质大体来自三个方面:产品相关杂质、工艺相关杂质以及其他微生物或相关组分。为控制产品质量,除纯化工艺之外,还需对其中会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CQA进行表征分析,以保证其在限定范围内。在产品相关杂质中,《指导原则》特别指出需关注“可复制型病毒”对产品安全性的潜在风险,并建议将可复制型腺病毒 (Replication-Competent Adenovirus,RCA)控制在 1 RCA/3 ×1010VP (Viral particals)以内。复制型腺相关病毒(rcAAV)是AAV生产过程中的一项产品相关杂质,属于一种错误包装的病毒,其形成主要源自于AAV载体质粒和辅助质粒间发生了同源/非同源重组,其在辅助病毒存在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复制扩增。目前,rcAAV常见的检测方法是在辅助病毒存在下使用敏感细胞进行多轮感染扩增,细胞裂解后再进行基因组提取,最后采用DNA免疫印迹法(Southern blot)和qPCR法测定rep(调节基因) 或cap(结构基因) 。在现阶段,使用qPCR法检测rcAAV限度值的居多。宜明细胞采用qPCR法并已建立了完善的rcAAV检测体系,目前已完成了多种血清型的检测方法开发,rcAAV含量检测结果均低于控制标准。▲ 不同血清型rcAAV含量检测结果除rcAAV外,空壳病毒颗粒是众所周知的一项重要的产品相关杂质,它不仅影响AAV产品的效力,并且会在患者体内产生免疫原性,可能带来致命风险。因此,除了纯化方法,AAV空壳率的表征检测技术也十分关键。AAV空壳率的常见表征技术包括分析超速离心技术(AUC)、阴离子交换色谱法(AEC)、TEM、毛细管凝胶电泳、qPCR、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光密度法(OD)等常用技术。TEM常用于检测AAV样品空壳率、聚集和纯度等指标。这一方法样品制备简单,结果直观。但是TEM因其低通量、周转时间长以及具有挑战性的图像分析而受限。因此,在宜明细胞,TEM的结果常用于参考数据,与其他正交验证方法 (AEC、AUC等)一起评估。AEC基于不同衣壳亚型的等电点差异,可以分离多种血清型空衣壳颗粒和完整衣壳颗粒。AEC具有较高的重复性以及中等精确度,其高通量和可重复性非常适于在大规模工艺开发中常规使用。▲AEC:分离空壳与完整衣壳(数据源自:宜明细胞)其中AUC因其远高于其他技术手段的分辨率,被业界视为检测空壳率的金标准,是测定聚合物,量化空衣壳、部分完整衣壳和完整衣壳相对含量的重要手段。▲ Optima AUC(图片源于宜明细胞)但是考虑到AUC的低通量、周转时间长以及对测试样品的量和纯度要求高等原因,AUC更适合作为正交方法来验证其它更快但是分辨率较低的方法,比如AEC。宜明细胞的空壳率检测平台可完成AAV一站式自主检测,可高精准度、全面地(可覆盖各个血清型)表征AAV的空壳产品,大幅度提高空壳率方法学验证能力和放行检测的速度,确保高品质AAV产品的持续稳定供应,同时也可以为业内类似产品提供检测服务。▲AAV样品的AUC沉降系数分布(数据A源自:DOI: 10.1016/j.omtm.2019.09.006 数据B源自: 宜明细胞)。图中各字母代表含义:E,空衣壳60s;P,部分完整衣壳60-100s F,完整衣100s;X,不明物此外,宜明细胞还使用毛细管凝胶电泳结合激光诱发的荧光检测方法来检测AVV生产过程中的残留物,这种方法组合可以看到非常微量的残留片段的大小,与相应标准的标准品进行对照具有很好的检测限。另外,在AAV制造和纯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病毒聚集体,聚集体可能会降低病毒的感染滴度,从而降低产品功效,同时还会增加免疫原性风险。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A320/A260比值、动态光散射(DLS)、电子显微镜、场流分离-多角度激光光散射、差分离心沉降法(DCS)、纳米颗粒跟踪分析等。在工艺相关杂质中,宿主细胞DNA是一项关键的质量分析对象,需对其残留量和残留片段大小进行控制。根据《指导原则》建议,尽量将残留 DNA 控制在10ng/剂以内,DNA残留片段的大小控制在200bp以下。常用的检测方法有Southern blot、PicoGreen染色和定量PCR等,如果基因载体和宿主细胞DNA有同源序列,则建议使用特异性更好的定量PCR法。总而言之,产品纯度与产品的安全性息息相关,也是监管机构在审批过程的重点关注对象。对企业来说,一方面要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基于风险控制来设计和选择工艺技术与生产原料,同时另一方面建立灵敏有效的CQA表征分析方法与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对影响这些质量属性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把控。鉴于生物药物的复杂性,对于同一质量属性,通常需要至少三种基于不同原理的方法进行交叉验证,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建议尽量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完成方法学的开发和验证。总结AAV生产的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临床申报阶段、临床试验阶段以及上市申请阶段,对工艺开发与产品质量属性都有不同侧重的要求,即使上市后生产工艺依然需要持续验证和优化,以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及质量稳定性。与专注于药物研发的生物制药公司相比,成熟的CDMO企业无论是在工艺开发与设计、产品质量控制,还是申报材料的准备与沟通上,都具备更充足的资源与更丰富的经验。宜明细胞作为一站式基因治疗药物CDMO服务平台,配置有严谨的质量保证与专业的质量控制团队,能够满足所有GMP AAV项目的检测要求。在宜明细胞服务的客户中,既有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也有在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或是进行临床1-2期生产的,宜明细胞均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服务,包括细胞库建库、工艺开发、方法学开发、稳定性研究,中试批生产等。宜明细胞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搭建了完整的文件管理体系,GMP文件数量超过千份,包含详细的技术标准资料、标准管理规程、标准操作规程和系统的记录性文件,用以保证生产过程的均一性、可复制性和可追溯性,这也是宜明细胞能够快速协助基因药物企业获得临床审批的重要原因之一。
  • 药监局将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
    记者7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开展基本药物生产检查和质量监督,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部分中药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部分企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却在下降,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   据介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的生产,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2010年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结果以及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情况,复方丹参片等20个品种被确定为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   检查内容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执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情况 生产工艺和处方变化情况,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以及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检验、投料、中间产品制备情况,生产及检验记录、物料平衡相关情况等。
  • 中国制造,中国质量——赛默飞色谱质谱业务本土化生产
    长期以来,伴随着国家科技创新利好政策以及“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机遇,赛默飞以自主科研实力、本土创新技术、中国制造及中国定制产品和解决方案助力本土科学服务领域发展。  其中,赛默飞中国色谱质谱业务正快速扩张在中国的生产制造能力,继续推进国产化进程。截止2022年,赛默飞色谱质谱业务的国产仪器大家族已经扩大到10余个产品,包括液相色谱仪Vanquish™ Core和Vanquish Flex UHPLC 、气相色谱仪Trace 1600、单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ISQ 7610 、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TSQ 9610(同步实现了国产化)、离子色谱仪ICS-600、Dionex™ ICS-6000 HPIC高压离子色谱系统(旗舰产品)、原子吸收光谱仪 iCE 300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iCAP PRO 以及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AP RQ,三重四极杆液相质谱联用仪TSQ Altis Plus,加速溶剂萃取浓缩仪EXTREVA™ASE™(中国自行设计、研发、生产)。这些国产仪器已经在食品、环境、工业、制药与生物制药等垂直市场全面开花,赢得业界客户赞誉。  以液相色谱仪为例,一年多前,赛默飞开始在苏州工厂生产高效液相色谱 (HPLC) 仪器/模块。源于首次本土化的成功,赛默飞在中国的生产基地增加了更多的液相色谱投资。2021年4月,赛默飞苏州工厂再次增设HPLC装配产线。HPLC产品线由德国工厂转移到中国,据赛默飞苏州工厂的人介绍,以往类似的项目,通常需要1年半的时间。而且按照惯例,我们应该去德国工厂接受现场培训,德国工程师也会到中国现场指导。由于项目初期正值疫情爆发,都没能成行。“当时看来,这次的项目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为疫情,物料进海关的物流方案要推翻重来 德国工程师无法到现场,最终只能通过远程视频指进行导 然而,无论是中国工程师还是德国工程师,对于非现场教学都没有任何经验。时间紧,任务重!但是,即使期间经历了1个月的疫情干扰,赛默飞苏州工厂还是仅用9个月就实现了高质量交付,完美体现了中国速度,中国质量!  赛默飞中国人是如何交出了这一份满意的答卷的呢?在产线组装测试过程中,发生过哪些令人印象深刻的小故事呢?  为“消灭”0.1%误差而战  工厂每年都会制定年度改进项目,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成品率、提升质量。“一次有一个指标一直不能达标,我们做了各种检查,意料之外地发现,竟然是由于德国工厂和中国苏州两地的海拔不同造成的。”一位工程师讲述到,“苏州属于平原地区,德国工厂所在区域海拔要高于苏州,这导致了两地空气浮力有细微差异,进而影响到最终0.1%的微小分析误差。而这0.1%可能对于结果来说不会有本质影响,但是源于对中国质量的承诺,我们还是会寻找问题根源,逐步优化,直至最终解决。”  据了解,在赛默飞苏州工厂,每年这样大大小小的改进项目有很多个,并且,工厂积极鼓励产线上的员工提建议,因为他们更加贴近生产第一线,熟知各种质量提升小细节以及生产安全隐患等。积跬步以至千里  赛默飞对质量控制的严谨,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比如,一个一次成型模具,其生产过程中有需要工人进行“压”的动作。压一下、按一下,感觉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动作而已,但是,关于如何正确地“压”,德国工程师特别开视频远程进行了示范。每个人的力气不一样,德国员工与中国员工的体型也存在差异,那么如何衡量压得好不好,到不到位呢?“这一点不用担心,在那个模具上有一个明确高度的刻度线,你只有压到线才算合格,而不是你压了就可以。”工程师介绍到。  这样的细节很多,例如,组装用到的螺丝,哪怕是相同口径的螺丝,用在不同的位置上,都规定了不同扭具。检测室的温度,工厂严格要求在一小时内的波动不能超过一度。这已经可以说是一种“苛求”了,但正是这一步步,才走出了中国质量之路。   后记  一个仪器中有成千上万的零部件,赛默飞的仪器走向全球时,也带着这些零部件供应商达到“中国制造”水准,走向世界。它们除了赛默飞,未来还可以供应其他厂商,这必然带来中国整个产业链价值的提升。
  • 吉林石化质量检验中心抓好仪器自修促生产
    吉林石化质量检验中心业务涵盖炼油、化工等各生产厂的化验分析、水质分析、环保监测、原材料检验等业务,负责122个品种151个牌号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质量分析检验工作。他们以最快的速度出具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实现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统计等专业化精准服务,为公司各生产厂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可靠服务,是化工装置明亮的“眼睛”。分析仪器是保证“眼睛”明亮的重要保障,质量检验中心精准判断、靶向定位、自检自修,确保仪器高精准分析。 近日,质量检验中心西部质检一车间一台价值近80万的硫氮一体分析仪的氮模块出现间歇性故障,影响了原料样品分析。车间技术人员多次联系仪器厂家技术人员场外指导,也没能彻底解决。因疫情原因,厂家技术人员也不能及时现场维修。质量检验中心技术质量科了解到这个情况以后,立即精准查找到中部质检一车间有一台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的氮含量分析仪器,处于缺件闲置状态。经过对仪器和技术手册的认真研究,中心技术组确认两台仪器虽然型号不同,但氮检测模块为同一型号,可以替换,说干就干!当天下午,中心技术组把氮分析仪送到了西部质检一车间,经过对2台仪器的拆装和测试,硫氮仪终于焕发出新的生机,仪器检测功能全部正常,及时解决了生产难题,保障了原料质量检验的准确性。 吉林石化质量检验中心一直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全面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整合中心仪器设备资源,优化分析仪器配置,保障仪器分析数据准确性,实现检验数据无差错,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 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表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规范》共9章67条,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和附则等内容。新《规范》全面加大了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追溯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考虑到原料安全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等。附件《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更是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牙膏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的要求,明确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农业部紧急通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农牧业相关部门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近日,武汉市农业局检出海南一些地方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社会的关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蔬菜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通知提出下列要求:   一是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生产流通中质量监管的薄弱环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要逐级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产地和销地的协调配合,完善联防联控和准入准出制度,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严把农药销售关口,科学指导农民安全用药。各地要认真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在农药销售和使用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要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积极推广低毒农药、精准施药机械与技术,努力提高农药利用率和防治效果,确保蔬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大力开展蔬菜标准园创建活动,加快推广蔬菜优良品种、集约化育苗、防虫网、粘虫板、频振式杀虫灯、性诱剂等生态栽培技术,减少农药用量。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体系,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推进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完善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5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构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是切实加强监管,严控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蔬菜生产的监督指导,督促蔬菜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档案。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加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努力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上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妥善处理质量安全事件,既要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又要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信等形式,宣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要有针对性地讲解个别蔬菜品种农残超标是局部的,中国蔬菜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宣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一方面要欢迎和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 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通知要求,“两会”将至,各地要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加强信息引导,搞好技术服务,强化市场监管,促进产销衔接,确保蔬菜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保持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座谈会在京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收到由金国藩、陆婉珍、陈洪渊、庄松林、江桂斌等五位院士起草的 “关于建设食品安全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的建议”的函。因此,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召开座谈会,就如何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仪器信息网讯 2010年7月25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主持的“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座谈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和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浙江、甘肃六省市工信委负责人以及全国各地的国内外仪器厂商代表、食品生产企业代表及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共1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仪器信息网作为新闻媒体应邀出席会议。 会议现场   会议由工业信息化部消费品司王黎明司长主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朱宏任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金国藩院士、中国科学院陆婉珍院士、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高伏副巡视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嵇超副司长、国务院食安办朱明春处长、科技部农科司蒋茂森处长、国家发改委产业司特派员戴飞、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食品处郭翔处长、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吴幼华秘书长、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闫成德理事长及刘长宽秘书长、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蔡木易院长等出席了会议。 金国藩院士 陆婉珍院士 朱宏任总工程师 王黎明司长 高伏副巡视员 嵇超副司长 蒋茂森处长 戴飞先生 吴幼华秘书长 闫成德理事长 蔡木易院长 姚卫蓉教授 蒋士强研究员 周建光教授   金国藩院士、陆婉珍院士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金国藩院士发言中希望加强部门间合作,共同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并建议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专项,加快建设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为中小食品企业提供服务平台 陆婉珍院士建议政府要加大资金等支持力度,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   会上,高伏副巡视员介绍了我国食品工业行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情况 蔡木易院长介绍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现状 江南大学姚卫蓉教授介绍了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 中国仪器仪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闫成德理事长表示了推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决心 中国仪器仪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蒋士强研究员对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中国仪器仪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周建光教授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示范中心建设情况进行了说明。   朱宏任总工程师在总结发言中就下一步如何落实院士建议,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讲了三点意见。一是食品安全是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大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二是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是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针对目前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较为薄弱的现状,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完善检测标准体系,加大对国产检测设备研发与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检测人员培训,切实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三是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政府层面,要做好总体规划,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部门间要相互配合,统筹安排,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方面,在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同时,要在政策、标准制定上向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 企业方面,要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加大设备和技术投入,提高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会议的召开,预示工信部将加大食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决心将食品安全隐患控制在进入市场之前,确保百姓食用安全、放心。 参会代表合影
  • 药品安全监督加码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实施
    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1月14日举行。会议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如何应对药企更高准确度、更高生产效率、更高质量的片剂检测要求?
    7月25日,国家药监局批准河南真实生物阿兹夫定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适应症注册申请,并于8月11日成为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新冠*药,目前已被纳入医保。根据2020年版《中国药典》要求,批准上市后的药品投入生产后,每一批次都需要做QC质检,以保证药品的质量。那么,作为片剂的阿兹夫定,硬度值的测定当然也必不可少! 为什么要检测片剂硬度?片剂硬度片剂硬度,又称药片断裂力,用于检测片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前的断裂点和结构完整性。是保证药片质量的检测项目之一。那么为什么要检测片剂硬度呢?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危及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药品的质量检测是药品质量的可靠保证。而片剂是药品中常用的剂型之一,在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片剂已占全部制剂的40%以上,而且药典中充分阐明了片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的规定,确立了片剂的重量差异、崩解时限、溶出度或释放度、含量均匀度等检查方法。对保证片剂的质量至关重要。 片剂除应保证以上指标外,还应有适宜的硬度,以便完整成型,符合片剂外观的要求且不易脆碎。片剂的硬度涉及片剂的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硬度过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片剂的崩解度和释放度,因此,在片剂的生产过程中要加以控制。随着我国片剂的研究和生产的现代化。片剂硬度的检测已列为压片工序非常重要的检测项目之一。片剂硬度检测的发展趋势片剂检测已经列为重要检测项目,因此药企在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检测,且随着片剂生产规模的越来越大,药企对片剂硬度检测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硬度检测仪精度高,质量好,而且对生产效率要求更高。面对新的市场需求,智能片剂硬度仪日渐走向药企,其以测量精度高,速度快,使用方便等优势受到制药厂、医药教研、药检部门等单位的欢迎。全自动片剂测试仪满足现代药企需求那么针对现阶段药企更高准确度、更高生产效率、更高质量的检测要求,Pharma Test 全自动片剂测试仪WHT 4可以:1、同时测试硬度,质量,厚度和直径Pharma Test 全自动片剂测试仪WHT 4同时测试硬度,质量,厚度和直径,高效且*。质量:统一的质量、有效成分含量的均匀性厚度:物性上的一致性、检查药片膨胀情况、厚度可能影响到包装;直径:物性上的一致性、片剂长短均可能影响包装;硬度:较软的片剂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解体、较硬的片剂可能会破碎、影响吞咽后片剂的崩解时间; 2、适合所有形状的药片检测Pharma Test 全自动片剂测试仪WHT 4具备独特的*Flap机械结构,适合所有形状的药片检测(圆形、椭圆形,三角形,菱形等),可准确对齐各种类型片剂,且不需要额外的工具;3、满足在线和离线检测WHT 4-SM 多批次自动进样器可用于10种样品的离线检测,而WHT 4-SM1单批次自动进样器则可以搭配压片机进行在线检测,同时具备自检功能 搭配WHT 4-SM多批次自动进样器 搭配WHT 4-SM1单批次自动进样器4、集成PC和WHT32软件,方便数据处理Pharma Test 全自动片剂测试仪WHT 4集成PC和软件,无需担心软件适配与后期升级,而且WHT32软件可以实时显示测试数值以及统计结果,并可通过图表的形式来展现。
  • 关于举办“药物研发与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及分析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对全面提高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药品安全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随着我国新药研发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药品质量的日益重视,药物分析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而药物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是对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充分保证 科学合理地进行论证方案的设计以保证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从而通过方法验证更加有效的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为进一步提高医药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本职工作,促进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监督检验、医院、医药院校等单位交流与沟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25日在北京市举办“药物研发与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及分析技术研讨会”。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安排   会议日期:2012年11月23-25日 (23日全天报到)   报到地点:北京市 (具体地点直接发给报名人员)   二、会议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三、参会对象   制药企业和新药研究机构的研发人员,各级药品检验所(院)和口岸药品检验所人员,药品生产企业高层技术与质量管理负责人,新药研发CRO实验室人员及高管。各药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研发生产、代理商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   四、会议说明   1、理论讲解,实例分析,模拟审计,互动答疑.   2、可采用现场演讲、实物展示、图片展览、多媒体展播、会刊等多种方式对推介相关技术(产品)进行介绍   3、学习结束后由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4、本次会议将征集与会议主题和研讨内容有关的论文。来稿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且论点鲜明、数据可靠、文字精练通顺,文稿请用word文档(A4纸)电子邮件投递至专用信箱,一般文章以3000~5000字为宜。来稿须列出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地名(城市)及邮政编码、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用空格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姓名之后标注作者工作单位,并列出工作单位、地名、邮政编码。截稿日期:2011年11月15日   五、会议费用   会务费:1980元/人费用含专家费、培训、研讨、资料及论文集。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电 话:13121666780 传 真:010-52226401   联 系 人:陈海涛 邮 箱:yyxhpx2012@126.com   会议监督:张 岚 010-51606480   附件一   日 程安 排 表 11月24日 (星期六) 09:00-12:00 国际药物研发与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新理念和新技术 药物开发过程中药物分析的贡献 1.ICH杂质指导原则(原料药、制剂、基因毒性杂质等) 2.稳定性研究及质量标准的制定(生产、储存、临床等阶段) 3.质量控制新理念(QBD与设计空间ICH Q8) 4.材料评价与处方前研究 5.过程分析技术(PAT) 6.生物等效性与生物利用度 7.质量控制新技术 主讲人: 赵忠熙 “千人计划”国家特聘教授、现任“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副主任 、美国药学家协会会员、中美生物技术及药学专业协会会员、先后在美国默克公司 美国美达贝斯治疗公司任高管,从事药物研究开发。 11月24日 (星期六) 14:00-17:00 质谱法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1.质谱仪器的原理与分类 2.质谱法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3.质谱法的应用展望 主讲人:李晓东 资深专家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1月25日 (星期日) 09:00-12:00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测定 *药物及其制剂颗粒度测定法 主讲人:李慧义 资深专家 国家药典委委员会 11月25日 (星期日) 14:00-17:00 当代药物质量控制与分析实践 1.药物分析方法的开发及在药物开发不同阶段的作用 2.药物分析方法的验证及方法的转移 3.溶出度研究与质量控制 4.现代质量管理体系Q10(全程质量管理等) 5.以QbD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开发与验证 主讲人:尹先钧 美国方达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   附件二:   药物研发与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及分析技术研讨会回执表   因参会名额有限请尽快传真至010-52226401或yyxhpx2012@126.com陈海涛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姓 名 性别 职务 电 话 传真/E-mail 手 机住宿是否需要单间:是○ 否○ 是否参加会议发言:是○ 否○ 是否提交论文: 其它要求: 想培训的内容议题: 联系人: 陈海涛 电话:13121666780 传真:010-52226401 邮箱:yyxhpx2012@126.com
  • 总有机碳TOC分析提高食品饮料生产中水处理工艺的质量与合规性
    为了实现生产和利润目标,食品饮料制造商面临着如何改进其生产工艺的挑战。保持竞争力还意味着必须确保工厂遵守法规,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并且保证锅炉、换热器、处理设备和产品储罐等资产的安全。食品饮料行业的成功取决于质量管理、保持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品牌形象。水质监测和高效分析工具的使用,能够清楚地了解工艺状态,使生产厂家能够发现各种变化。这类措施有助于降低污染、产品损失和高额罚款带来的风险。总有机碳TOC分析提供了检测水质的一种简便方法,提供对所有有机物的清楚了解——从生产原料到废水处理的各种成分。实时跟踪有机负荷的变化,把数据驱动的决策工具提供给食品饮料生产厂,非常适合用于质量控制、工艺监测和法规的合规性。通过即时检测到泄漏,食品饮料厂可以快速调整,从而有助于防止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不合格的风险。否则,生产厂家就需要销毁产品,承担财务损失。如果泄漏未被发现可能导致产品召回,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影响。实时检测泄漏对于保护资产免受有机物污染、避免可能导致数百万元成本的损坏、停机或灾难性问题也至关重要。由于食品饮料产品基本上都是有机物,或含有香料、色素等有机成分,因此TOC分析对于确定设备的清洁度非常有效,从而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此外,作为一种基于前瞻性的解决方案,TOC分析能够为提高废水处理效率提供关键的深入了解,实现长期的成本节约,并确保处理后的废水符合特定的水质标准。来看几个TOC分析如何帮助食品饮料行业运营的实际案例。灌装公司优化膜生物反应器MBR废水处理工艺由于产量增加,在一家大型灌装公司内,其废水处理系统已无法跟上由此产生的高浓度有机物和固体含量的废水处理量。由于流入液体的成分变化很大,包括糖分和装置流量的巨大波动,使操作的一致性更为复杂。结果,化学需氧量(COD)无法满足当地法规要求,该工厂经常排放超出允许限值的废水。该厂以前使用人工检测COD的方法,需要3个多小时才能得到检测结果,这些数值无法用于及时的工艺调整。由于缺乏空间且生产设备的波动很大,工厂扩建不可行,因此进行了技术改造,把浓缩的有机物和高COD废水改道储存起来。这样可以在低浓度废水流动期间,把高浓度的废水缓慢地计量送回到工艺中。该灌装厂还决定增加一台膜生物反应器(MBR)废水处理系统,因为MBR装置占地面积小。为了维持健康的生物量,灌装厂的应用需要保持100:5:1的碳/氮/磷比例。由于碳的可变性最大并且浓度最高,灌装厂选用TOC分析,以便连续监测有机碳负荷。在必要时,向均化池中添加氨产品,以保持营养成分的平衡比。在这里,TOC分析——将程序设定为输出线性COD值——被用于工艺控制输入,以便随着COD的变化加入氨。一旦稳定下来,MBR系统通过大幅度降低出水中的总悬浮固体量(TSS)和大大提高COD去除率,提高了工厂效益。这一综合解决方案每年为灌装厂节省了用于昂贵化学品、废物运输和罚款的数十万美元。制糖厂防止成本高昂的产品泄漏哥伦比亚有一家著名的制糖厂,每天可为国内外客户加工约4300吨甘蔗。鉴于其大规模的产能,优化生产并防止有价值的产品泄漏到工艺流中,至关重要。把甘蔗加工成畅销的商品需要经过研磨、澄清、过滤、蒸发、结晶、离心等一系列步骤。蒸发过程包括一个多级的蒸馏系统来浓缩糖汁。第一级通过由锅炉提供的干净蒸汽源,把得到的蒸发物加入到下一级,继续穿过所有步骤。来自末级的蒸汽用一台气压冷凝器冷凝,并被收集在冷却罐中。收集每个阶段的冷凝水,并将其加入到冷却罐中,供以后用作冷却水。为了保护设备资产,降低产品和利润损失的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冷凝水不能含任何糖或糖汁。所以,高效的泄漏监控十分重要。及早发现产品泄漏,有助于制糖厂在发生损坏或承担成本损失之前,就能停机、切换产线或改进装置运行。该制糖厂以前使用 pH、电导率、碱度、锤度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析来确定产品的泄漏。但由于在环境条件下,糖是pH中性的非离子物质,所以这些方法大多不适合检测泄漏。此外,在高压和高温的生产过程中,糖开始分解成有害化合物,这可能导致设备中的沉积、腐蚀和结垢。在糖分解后,也找不到其HPLC的特征峰。基于这些因素,需要一种快速、准确的糖浓度检测方法。作为由碳、氧和氢组成的碳水化合物,通过汇总TOC参数的检测值,可以很容易地检测到糖,从而准确地量化溶液中所有的有机化合物。该制糖厂投资进行TOC分析以表征和描述其系统,从而建立蒸汽、冷凝水和冷却水的控制限值,优化生产,并使盈利能力最大化。制糖工艺的蒸发段包括连续蒸汽和冷凝水的反复加热和冷却,是该制糖厂监测糖泄漏的关键点。通过在这些关键步骤中使用TOC监测,该制糖厂能够实现盈利和维护环境及运营的目标。食品饮料公司提高了清洁周期的效率和质量控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一家食品饮料公司,每年生产350多种不同产品,其想要寻求新的工艺工具,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虽然以前使用ATP拭子微生物试验以检测微生物污染,但该公司仍多次遭遇质量问题和产品损失。为了改善清洁过程的质量控制,该公司在灭菌之前,针对在线清洗(CIP)循环后的冲洗样品,使用TOC分析进行监测,以验证其生产设备的清洁度,确保不浪费时间去消毒还未清洁干净的设备。虽然有些技术可用于检测设备上的微生物污染(如ATP拭子试验),但这些试验缺乏残留污染物所需的准确性和选择性,容易出现假阳性的误报。在进行TOC分析后,该公司将TOC分析与ATP拭子试验进行了对比。ATP拭子试验的结果合格,表明:在线清洗循环之后,该设备没有微生物污染。但TOC分析表明,同一设备具有有机残留物(这也得到了目视检查操作人员的证实)。在使用TOC分析之前,该公司曾使用ATP数据来确认清洁度然后灭菌,导致工厂使用未清洁干净的设备生产后续批次产品,引发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另一个应用领域是,在设备长时间闲置之后确认其清洁度。这家工厂估计,在设备闲置时间超过规定的保存时间之后,通过减少工人清洗该设备的次数,在水费、人工费和化学品费用方面每月将节省10000多美元。这家位于加州的工厂,在36小时的生产过程中,要生产多达50批次产品。在该过程中,任何导致产品损失的问题至少要花费20万美元。由于在灭菌前确定设备清洁度的过程中,TOC分析比其它工具更准确,这家工厂现在可以把财务损失和产品召回的风险降到最低。由于该公司还希望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TOC分析有助于优化在线清洗循环,并有可能确认:缩短的清洗周期也足以清除设备中的所有污染物。缩短在线清洗周期——即使只有几秒钟——久而久之,就可以从减少用水量中明显地节约成本。该公司还计划对冲洗的样品进行TOC分析,对整个生产和清洁过程中的生产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并确定可能的优化点。结论通过采用TOC分析进行实时有机物监测,工厂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碳负荷,以确保水质持续优化并确保没有有机污染。这种快速发现问题,并在造成损失之前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能力使食品饮料厂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避免影响品牌形象,触及质量底线。原文英文版刊登于《Water Technology》2019年9月刊◆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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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端汽车生产领域,任何质量或性能问题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盈利。当消费者支付高价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汽车“物超所值”!因此,高端汽车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把关都非常严格,他们都有哪些严控质量的手段呢?一起来看看德国制造商是如何做的吧~德国集成商aku.automation最近为某世界顶级汽车品牌设计开发加热汽车挡风玻璃的质量检测系统。aku.automation选择FLIR红外热像仪以及配套PC软件,设计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确保了产品的高质量以防代价高昂的召回。选择热像仪检测印刷电路aku.automation的客户Pilkington Automotive隶属于NSG集团,NSG集团是世界领先的玻璃和玻璃产品制造商之一,其为全球所有主要汽车制造商提供加热挡风玻璃。Pilkington Automotive之前检测产品的方式是手动检查,期待能找到进一步优化产品质量性能的更先进的质量测试系统。aku.automation的任务是检测到构成加热系统的挡风玻璃内印刷电路上的异常热点,它表示供暖系统有故障,安装后可能无法正常工作。aku.automation 派出一个技术团队到Pilkington Automotive工厂建立了一个小型测试系统。这使团队能够在生产线上拍摄热图像,以确保应用程序正常工作,在测试结果成功后,该解决方案再提交给客户审核。A70有效发现缺陷,提高产品质量aku.automation设计的产品质量监测系统会在生产线上方安装一台FLIR A70固定安装式热像仪,并连接到运行aku.visionManager® 的电脑(PC)上。aku.visionManager® 是一款软件,允许集成独立于制造商的库、组件和接口,从而提供统一的操作系统,确保最大限度地节省时间和成本。该软件不仅可以处理数据,还能在监视器上显示有异常的热图像,供操作员检查。在拍摄图像时,加热玻璃中通过电路会运行少量电压。如果加热系统正常工作,电路将均匀点亮。但如果电路出现故障,热图像上将出现异常热点。这样任何有缺陷的玻璃都可以很容易地识别并从生产线上移除。此外,还可以分析误差模式,以便将来进一步优化生产过程。aku.automation选择专业FLIR A70红外热像仪,因为它具有MSX® 图像增强专利技术(专利号:201380073584.9)、WiFi辐射数据传输和集成式光学相机以及ONVIF S 兼容性等优势,用户即使在小部件上也能进行精确的热测量。本次测试需要检查的区域位于后视镜安装区域的挡风玻璃上边缘,因此FLIR A70上的29°微距镜头非常适合测量相对较小的区域。再结合640×480像素分辨率的探测器,它使操作员能够清楚地了解玻璃的潜在缺陷。客户满意,稳定合作为了找到质量控制问题最佳的解决方案,Pilkington Automotive首先联系了Teledyne FLIR,然后将这项工作移交给了aku.automation,一个值得信赖的德国自动化合作伙伴。aku销售经理Martin Stengel表示:“TeledyneFLIR在热像仪本身方面拥有专业知识,我们知道如何通过热图像处理算法实现自动检测系统。经过广泛的研究,Pilkington Automotive订购了我们设计的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去年年初,我们开始实施和测试该系统。现如今,该系统在生产中稳定运行,客户非常满意,一切按预期运行着。”“我们与Teledyne FLIR签订了合作协议,已经稳定合作了三四年。红外热像仪目前不是我们的主要业务,但我们在这一领域看到了越来越多有趣的应用,我们期待未来与Teledyne FLIR进行更多密切合作,实施类似的项目。”FLIR A50/A70热像仪非常适合需要机载分析和警报功能用于自动化产品状态监测用户它不仅减少了人工成本,还确保了产品质量Teledyne FLIR有多款红外热像仪均可适配自动化检测系统想要知道你最适合哪一款吗?让FLIR专家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吧~您可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直接咨询呀!
  •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严重缺陷 恒波医疗被叫停整改
    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2日发布通告称,成都恒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多方面缺陷,被要求立即停产整改。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根据通告,2016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对成都恒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设备方面,未配备产品注册标准所要求的驻波比计,而使用其他设备代替驻波比计进行辐射器驻波比检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中企业应该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的要求。  设计开发方面,该企业于2016年 1 月24日对产品进行设计变更并且实施,但有关工艺文件于2016年6月1日才进行变更,于9月2日再次进行设计更改,但尚未变更相应工艺文件,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纪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的要求。  生产管理方面,抽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流程卡中主要元器件未明确原材料批号,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质量控制方面,一是产品出厂检验规范中漏电流检验规程的要求与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对漏电流进行潮湿预处理前和潮湿预处理后的检验要求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的要求 二是企业产品实际放行批准人与企业质量手册中部门及人员职责与权限明确的负责产品放行审核的人员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  通告显示,成都恒波医疗已对上述缺陷予以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责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原卫生部令第82 号)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资料显示,成都恒波医疗是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型企业。该公司前身为1990年成立的成都锦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3年经内部调整和资源整合成立成都恒波医疗。该公司主要研发、生产毫米波治疗仪、微波理疗机、微波治疗机、多参数监护仪等理疗、治疗、监护三大类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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