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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环境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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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环境样品相关的资讯

  • 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颁布
    p   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4月12日颁布,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 /p p   据悉,该标准主要明确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统一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要求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所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产品类型和用途、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进一步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的规范性。 /p p   据介绍,该标准由三地专家共同组成的编制组,在建材行业现场调研、京津冀主流建筑涂料和胶粘剂产品检测的基础上,最终编制完成。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区域内建筑涂料和胶黏剂产业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改进生产和施工工艺、开发环保型涂料配方和施工技术,有效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 /p
  • 京津冀签署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统一监测 协同治污
    2015年12月2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正式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联合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协同治污等10个方面为突破口,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协议的签署,意味着三地在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共同打造京津冀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协议明确了未来京津冀三地将率先从10项重点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突破。联合立法,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统一规划,以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统领,共同制定大气、水和固废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统筹区域污染治理。统一标准,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统一监测,在国家统一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共同研究确定统一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共同构建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建立三省(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协同治污,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协同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共同实施生态建设。联动执法,针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等区域性环境问题,集中时间,开展联动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应急联动,针对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区域性、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建立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环评会商,针对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划、园区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环评会商。联合宣传,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开展联合宣传。
  •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为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我部组织编制了《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p p   请各地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质量,提升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水平。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a0078499-f937-46c5-a269-a6785e6dfc6f.pdf" title="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8px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color: rgb(255, 0, 0) "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30日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印发 /p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8700万完善国家区域站
    p   去年八月,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保 /strong /span /a 部发布文件《关于做好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建设的函》,要求在原有31个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以下简称区域站)的基础上,将在重要省界、国界和大气环流通道上增设65个区域站,组成我国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p p   近日,仪器信息网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新建项目正式开始招标,此次招标共分为三包,金额8700万,其中8347万采购65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设备,353万购买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软件及升级改造及相关服务 ,且全部要求国产。 /p p   具体内容如下: /p p    strong 第一包: /strong /p p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人)的委托,就如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p p   1. 项目名称: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新建项目 /p p   2. 招标编号/包件号:0747-1661SITCA006/01 /p p   3. 招标人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4.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p p   5. 招标人联系方式:010-84949045 /p p   6. 本项目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p p   7. 本项目预算:人民币4531万元 /p p   8. 本次招标内容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北方,含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具体见下表)及相关服务,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技术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2/insimg/ff4ccf97-41ab-4384-ae97-bbaca8be8efd.jpg" title=" 11.jpg" / /p p   投标人应对每包内所有内容投标,不得拆包。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p p   9.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p p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 /p p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p p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p p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p p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p p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p p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2) 投标人必须从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p p   10. 招标文件购买: /p p   (1) 发售时间: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25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时,下午13:30至16: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p p   (2) 网络标书销售:登陆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http://www.sinochemitc.com/zb,进入网络标书销售系统购买。购标人需先进行网上注册(免费),具体步骤请参考登陆页面的《使用手册》。 /p p   (3) 现场文件领取地点: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大堂西侧售标书处 /p p   (4) 标书发售联系人:王晓斌 /p p   (5) 联系方式:电话:400-819-0508传真:010-59368911 /p p   (6) 联系邮箱:wang_xb@sinochem.com /p p   (7) 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如需邮寄加收100元邮寄费,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p p   11. 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9:30时前递交至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9层7号会议室。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p p   12. 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人民币9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p p   13. 开标时间及地点:兹定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9:30时在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9层7号会议室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p p   14. 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价格30分,商务18分,技术52分。 /p p   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p p   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邮编:100045) /p p   业务联系人:蔡培琳、黄凡 /p p   电话:010-59369328、59368935 /p p   传真:010-59369136 /p p   电子邮件:caipeilin@sinochem.com huangfan1@sinochem.com /p p   购买招标文件账号: /p p   户名: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p p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p p   账号(人民币):0200003319250001750 /p p    strong 第二包: /strong /p p   2. 招标编号/包件号:0747-1661SITCA006/02 /p p   7. 本项目预算:人民币3816万元 /p p   8. 本次招标内容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南方)(具体见下表)及相关服务,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技术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2/insimg/eaecabec-7f6c-44ed-83c8-386a416e4ae4.jpg" title=" QQ截图20160215093747.jpg" / /p p    strong 第三包: /strong /p p   2. 招标编号/包件号:0747-1661SITCA006/03 /p p   7. 本项目预算:人民币353万元 /p p   8. 本次招标内容为: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软件及升级改造及相关服务,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技术要求”。 /p
  • 2018年环境监测国家网区域质控工作全面启动
    p   根据《关于做好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和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开展区域质控的中心(以下简称区域质控中心)。区域质控中心作为国家环境监测三级质控体系的组成部分,负责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国家网质量控制工作,同时指导各地方监测网质量控制工作,有效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p p   3月,根据总站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华东、华南区域质控中心率先启动了对区域内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标志着2018年区域质控中心工作拉开帷幕。 /p p   5月,东北和华北区域质控中心协同助力青岛上合组织峰会O3监测数据质量保障工作。 /p p   7月, 6大区域质控中心环境空气监督核查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相应监督核查能力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经沟通讨论确定《2018年区域质控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本年度区域质控工作。 /p p   本年度区域质控中心工作内容的设置以服务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为总体目标,紧密围绕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重点项目开展:(1)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质控抽查、量值溯源传递 (2)参与地表水采测分离分析测站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数据异常审核和地方投诉处理研讨 (3)协同开展重大活动保障质控活动 (4)围绕重点质控项目(如环境空气VOCs等)开展质控技术研究等。同时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区域质控工作机制。 /p p   六家区域质控中心将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第四季度区域内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运维手工比对用采样滤膜的称量、发放 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采测分离数据异常审核和地方投诉处理研讨,派员参加地表水采测分离分析测站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配合国家质控平台开展2018年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参与编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行业评审补充要求等。此外,东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开展:(1)对区域内按一定比例对每个省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颗粒物(含手工比对)自动监测质控抽查。(2)针对取暖季,开展区域内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质控核查。华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对区域内5个城市的10个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SO2、NOx、CO和O3的自动监测质控核查。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开展:(1)组织开展区域内重大活动保障质控活动。(2)组织区域内各省开展环境空气VOCs在线监测质控技术研究,根据各种技术手段及特点分别建立质控核查方法,形成核查作业指导书,探索提升空气自动站VOCs在线监测质控核查能力和水平。(3)对区域内各省级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华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开展:(1)对区域内5%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臭氧自动监测专项质控核查。(2)对区域内各省级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西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对区域内3%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SO2、NOx、CO、O3和颗粒物(含手工比对)自动监测质控抽查。西南区域质控中心还需对区域内3%的国家网城市空气自动站开展SO2、NOx、CO、O3和颗粒物(含手工比对)自动监测质控抽查。 /p p   本年度区域质控工作的开展将有效加强国家网双随机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问题,力争为国家环境监测网数据质量的提升贡献力量。 /p
  • 环保部:2015年底前完成65个区域站建设任务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建设的函》,要求各地区高度重视区域站建设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站建设任务。全文如下:关于做好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建设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全面客观反映全国空气质量状况,了解区域间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经科学论证,我部在原有31个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以下简称区域站)的基础上,将在重要省界、国界和大气环流通道上增设65个区域站,组成我国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2015年将要完成区域站的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站的功能和定位  区域站的主要功能是分析跨行政区的区域内、区域间和跨国界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和传输规律,研判区域大气污染发生发展趋势,为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供支持。  二、区域站的建设和运行  区域站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电、水、网络、通讯和场地租供等配套保障工作,相关经费由国家予以适当补助。区域站场地选址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具备交运和供电的条件。站房应本着安全、节俭的原则,尽量采用厢式子站或民用建筑,原则上不新建永久性独立建筑。区域站运行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地方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运行,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区域站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区域站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站建设任务。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站点通电、通水、网络连接、通讯保证和场地租供等工作,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区域站点选址具体信息、配套工作完成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李晓瑞 (010)66556820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孟晓燕(010)84943242  附件:1.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第一批)设置方案.pdf  2.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第二批)设置方案.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2023年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其他产区)工作实施方案
    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为精确掌握属地豇豆用药规律和风险隐患,全力遏制豇豆上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省农业农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其他产区)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0871-65352905)2023年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其他产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豇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快速检测“第一道关口”作用,精确掌握豇豆用药规律和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我省上市豇豆产品质量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抽检时间结合属地豇豆产品应季上市和对外销售等特点,开展抽样检测任务(原则上分为2次:8-9月、10-11月),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最后一次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综合分析报告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二、抽检区域昆明市、普洱市、楚雄州、文山州、丽江市。三、抽检品种及数量(一)抽检品种豇豆(长豇豆)。(二)抽检数量快速检测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四、抽样要求(一)抽样原则1.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2.样本采集、制备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污染。3.采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采样相关信息。(二)抽样环节各地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抽样产品必须为省内生产产品。(三)抽样比例豇豆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在生产基地和产地运输车、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进行抽样。豇豆在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4:2:4;每个豇豆生产基地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样品数量不超过2个。(四)抽样方式抽样工作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能反映当地豇豆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优先抽取带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样品,尽可能做到样品可追溯;记录样品产地来源信息,要做到“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要标注来源不详”。抽样样品费用由抽样人员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APP”系统开展抽样工作,采样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定位,位置确定后不能修改,并及时上传采样、制样、封样、付款证明等抽检过程相关图片。(五)抽样编号抽样编号本州(市)名称拼音字母+年份(两位)+月份(两位)+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三位)。如:8月份在昆明市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KM2308001,9月份在楚雄州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CX2309001。五、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豇豆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件1。六、判定依据和原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七、结果报送每批次样品抽样结束后,各相关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并及时将云南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结果汇总表和不合格样品汇总表(附件2、3),报送至云南同川农业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样品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云南同川农业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电子版和PDF版本)和相关附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八、总结分析报告内容(一)抽检结果总体概况。(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州(市)、抽检环节、抽检数量、检测参数等。(三)当地豇豆的产量、面积和销售等质量总体情况。(四)抽检结果分析。1.各抽检州(市)间结果比较。2.各抽检场所结果比较,包括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总体抽样和结果情况分析。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4.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5.不合格(超标)样品的溯源情况。6.原因分析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7.对策、措施和建议(涉及禁限类药物提出替代方案)。九、注意事项(一)快速检测工作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保证抽检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二)云南同川农业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快速检测人员开展快检技术培训,制作快速检测培训视频,向豇豆其他产区提供胶体金快检试剂盒。(三)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意,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四)抽样人员要牢固树立个人健康自我第一责任人理念,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五)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林昕;联系电话:0871-65352905;电子邮箱:ynnytaj@126.com。云南同川农业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宋通国,13678797150;电子邮箱:525885250@.com。附件: 1.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其他产区)任务分配表.docx 2.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其他产区)结果汇总表.docx 3.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快速检测(其他产区)不合格样品汇总表.docx 4.各相关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docx
  • 区域颗粒物时空立体分布雷达组网监测
    p ■ 系统概述 /p p & nbsp & nbsp 近年来,对于环境质量检测的联网综合监测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一类联网综合测量系统的特点是利用分布在区域内相关的多个单点测量设备的数据,再结合相关气象及环境信息数据,使用一定的算法分析模型计算出区域内各空间位置的环境数据从而对区域内总体的环境质量情况有一个明确的掌握和了解,进而还可以预算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区域环境质量情况变化做到对环境质量的提前预警预报。激光雷达设备由于其能向一定程度的高空探测环境数据,所以如果使用相关算法分析模型利用激光雷达测量的高度空间的环境测量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进行计算繁衍,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进行区域内空间立体环境质量数据的监测和预测,对于整个区域的立体空间环境监测和预报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比如一个城市区域或一个工业园区空间立体监测等。 /p p img title=" 640.webp.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53deeae0-078b-4d52-a0a2-cc8b1303ed58.jpg" / /p p ■ 系统功能说明 /p p (1) 雷达组网解决的问题 /p p ※ 空间立体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区域污染的时空立体演变情况、区域污染的生消过程、典型区域污染过程的解析、区域污染的主要来源等; /p p ※ 区域污染贡献率问题:区域污染输送通量计算,本地污染及外来污染所占的贡献率; /p p ※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测:通过相应的计算模型结合环境气象信息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空间立体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变化; /p p (2)雷达组网系统主要有四个部分的功能 /p p ※ 区域内联网的雷达设备信息及状态监视 /p p ※ 区域内联网的各雷达单点设备数据收集与显示 /p p ※ 区域立体空间雷达数据的由点到面的同化繁衍计算 /p p ※ 区域立体空间雷达数据的未来发展预测数据的计算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3) 雷达组网系统中实时雷达测量数据主要有以下类型 /p p ※ 355消光系数 /p p ※ 532消光系数 /p p ※ 退偏振度 /p p ※ 波长指数 /p p ※ 颗粒物浓度空间分布 /p p ※ 边界层 /p p ※ 能见度 /p p ※ 光学厚度 /p p ※ 污染物分布 /p p ※ 污染物输送通量 /p p (4) 雷达组网系统会使用相关计算模型结合相关环境和气象数据来进行区域空间立体雷达检测数据的同化繁衍计算,可以在系统中进行立体空间雷达数据的展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6401.webp.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f30a694d-a87f-4f6b-b39e-6c3efec20b9b.jpg" / /p p ※ 各高度水平层面的雷达数据繁衍计算 /p p ※ 各垂直剖面的的雷达数据数据繁衍计算 /p p (5) 雷达组网系统会使用相关计算模型结合相关环境和气象数据来进行区域空间立体雷达检测数据的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计算,可以对未来的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进行提前预警预测 /p p br/ /p p & nbsp 安徽蓝盾LGJ-01激光雷达系统以激光为光源,运用空间遥感技术原理,利用其发射的激光与大气的相互作用,产生包含气体分子和气溶胶粒子有关信息的辐射信号,再结合相关反演算法就可以从中得到关于气体分子和气溶胶粒子的信息。 /p p & nbsp 本激光雷达同时发射出355nm和532nm激光,利用接收望远镜收集气溶胶、沙尘暴粒子等对激光的后向散射信号,通过接收355nm信号以及532nm的2路消偏信号,分析其回波强度和消偏振特性,可解析出大气中粒子的属性,识别沙尘暴粒子(非球形)及气溶胶粒子的垂直廓线信息。 /p p & nbsp 该款雷达可置于室内、室外环境(配置箱体)。 /p p & nbsp 适用于:环境监测、气象探测、相关研究单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1px HEIGHT: 1px" title=" 6402.webp.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04c46d7b-7571-4eba-acc3-91b50e2c18ac.jpg" / img style=" WIDTH: 357px HEIGHT: 327px" title=" 6402.webp.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22393891-a47c-4092-b5ef-91ac27bb9f77.jpg" / /p p br/ /p p 关注微信公众号“蓝盾环保”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为您提供及时的环保行业动态信息和解决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307px HEIGHT: 244px" title=" 6403.webp.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3f91991c-3402-4a9a-92a0-fdc9f5958ad4.jpg" / /p
  • 天台在坡塘区域安装电子鼻 恶臭直观可“见”
    坡塘区域是天台医化企业集中区,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夏季臭气扰民现象时有发生。一直以来,该区域都是天台环保监管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今年年初,天台县投资175万元,从德国AIRSENSE购置了恶臭检测仪(俗称“电子鼻”),并在各医化企业安装。试运行5个月来,该区域同期环境投诉量下降40%,恶臭发生频次明显减少,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是监测设备技术领先。“电子鼻”主要由气味取样操作器、气体传感器阵列和信号处理系统三种功能器件组成。其工作原理是:传感器根据每种气味的特征响应谱,区分不同的气味。据了解,这套“电子鼻”是目前国际上该领域技术 先进的。它具有实时数据浏览输出、历史数据存储等功能,同时还可利用气敏传感器构成阵列对多种气体的交叉敏感性进行测量,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实现混合气体分析。通过联网,已实现对企业恶臭综合指数、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 二是监管更有针对性。直观的监测结果,谁都看得到。这使企业更加自觉地在废气处理上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目前,区域内5家医化企业每家都安排专人关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查找问题、及时改正。环保部门通过远程监控,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废气排放动态,为环境监管和执法提供科学依据。试运行以来,企业自身做出反应18次,环保部门对数据异常响应5次。 三是公众参与落到实处。首先体现在选定监测点位时,该县主动邀请周边居民代表参与,征求居民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他们的意见确定监测点。其次,在企业显眼位置安装LED显示器,实现监测、监控、公示“三同时”,使过往行人都能看到各项污染指数,提高了公众环境知情权。 后,群众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可以直接将情况反应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天台县环保局 俞永生)
  • 德润达采样器在新疆区域空气质量研究项目中大显身手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自治区环保厅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了“新疆塔里木盆地南缘区域沙尘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1月启动,计划2018年12月完成。以和田地区作为核心研究区域,向东扩展至巴州且末县、若羌县,向西扩展至喀什叶城县,其余环塔里木盆地各地州库尔勒、阿克苏、阿图什、喀什4城市作为基础数据收集比对区域,北疆的昌吉州和东疆的哈密地区是比对研究区域。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2016年4月12日,自治区环保厅在巴州库尔勒市举办了塔里木盆地南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沙尘影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培训班,巴州、哈密地区、昌吉州、阿克苏地区39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康姆德润达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及技术人员也有幸被邀参加此次培训活动。培训现场照片布点区域图布点仪器情况 目前各县市都已积极行动开来,进入了实质性采样阶段,该研究项目的启动意义重大,研究成果将科学、准确地说清新疆沙尘天气成因,全面掌握新疆塔里木盆地南缘区域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状况、沙尘天气和非沙尘天气条件下空气颗粒物时空分布特征、评估新疆塔里木盆地南缘区域起尘量并建立清单,进而针对性的提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对策和方法,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以促进南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稳定发展。以下是现场比对图片:采样现场(和田、叶城、阿克苏等) 康姆德润达公司精工制造的便携式小流量采样器(LVS型、MVS型)源于德国先进技术设计制造,用于采集空气中的PM10、PM2.5等不同粒径大小的颗粒物,能同时满足对环境空气中质量浓度、无机阴阳离子、无机元素、有机碳及有机物分类和颗粒物分散度分析的需求。设备具有单旋转按钮快捷操作、SD卡数据快捷导出和Excel表格化管理、工业级孔板流量结合变频控制高负载泵设计、可快速转接滤膜自动转换装置、便携式设计并配备防撞防水运输箱以满足户外变换点位的需求等独特点深受广大用户的青睐。 LVS型采样器采用美式标准PM10/PM2.5采样头进行采样,额定流量为16.67L/min(1 m3/h),设备配备美国BGI公司原装进口VSCC-PM2.5切割器,确保PM2.5的切割达到最佳效率。LVS型 MVS型采样器作为欧盟标准CEN 12341(PM10)、CEN 14907(PM2.5)的标准样机,额定流量为2.3 m3/h,依据欧盟标准配备德国原装进口PM10/PM2.5欧式采样头,特别适合洁净空气环境下较大流量采样的需求。MVS型 康姆德润达始终肩负“让空气颗粒物监测数据更加接近真值,让PM2.5质控比对工作更加精准简便,让手工采样及膜称重实现全程自动化”的使命,为中国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提供一份独有的力量!
  • 安东帕助力葡萄酒产区高质量发展
    2021年4月20日,第十二届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学术研讨会暨黄河故道葡萄酒产区高质量发展论坛在河南省民权县隆重开幕。大会以“强化风格、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为主题,旨在讨论交流国内外葡萄与葡萄酒新思路、新成果、新举措以及新技术。奥地利安东帕作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理事会理事单位之一,受邀参加此论坛,面向葡萄酒行业的用户介绍了安东帕的葡萄酒酿造全流程质控解决方案,该方案不仅包括了实验室分析仪器,还包含了在线过程分析仪器,而这种实验室与在线仪器相互联动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参会专家与企业用户的充分肯定。安东帕精彩一览作为关键原料的葡萄,是酿造出优质葡萄酒的基础。由于葡萄的成熟会极大地受到种植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葡萄收获季,对于葡萄中的糖含量(°Brix)和相应的酸含量都需要进行测试。安东帕葡萄酒解决方案DMA 35 + Abbemat 3100安东帕为葡萄糖含量(°Brix)的测量提供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基于U型振荡管的便携式手持密度计DMA35,另一种是基于折光原理的Abbemat 3X00系列折光仪。无论使用哪种设备,均可以在现场快速测定葡萄汁中的糖含量,以确保酿酒师在最何时的时刻收获葡萄,并且对葡萄汁的发酵过程进行监控。 Lyza 5000 Wine安东帕的Lyza 5000 Wine葡萄酒分析仪作为一款能够涵盖葡萄酒酿造全流程链的仪器,不仅能够对葡萄中的糖含量(°Brix)和苹果酸、酒石酸的含量进行测定,同时还可以分析葡萄汁压榨过程中的pH,酚类化合物、酵母可吸收氮,乃至成品的密度、酒精度、可挥发酸等累计达到17种参数。可以说通过一台Lyza 5000 Wine葡萄酒分析仪,几乎可以同时得出葡萄酒酿造酿造过程中的所有关键性质量参数。同时,配合安东帕在二氧化碳以及氧气分析方面的成熟应用方案,可以轻松实现整个葡萄酒酿造过程中二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精确测量,在有效改善葡萄酒口感的同时,也进一步确保了合适的投入产出比。在线饮料分析仪:Wine Monitor 5500/5600安东帕Wine Monitor 5500/5600在线饮料分析仪,可用于连续监测所有葡萄酒(包括红葡萄酒、白葡萄酒、玫瑰葡萄酒以及葡萄酒混合饮料)的酒精含量、浸出物、密度以及 CO2 浓度。检查您的标准或低热量香槟、含气葡萄酒、普洛赛克酒、起泡酒或卡瓦酒的起泡情况。也可以选择测定色度和溶解氧含量。Wine Monitor在线红酒监测使用数字信号处理和新的机械设计以提供稳定、无漂移的测量结果,同时帮助您保持高生产效率。安东帕将持续助力国内葡萄酒行业的振兴与发展,为各科研机构以及企业提供葡萄酒酿造过程中的多种精密测量仪器与解决方案,量化葡萄与葡萄酒品质的关键性参数,以保障最终的葡萄酒具有良好的口感与稳定的品质!
  • 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试行)重磅发布!
    10月31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了《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全文十三章,涵盖细胞治疗产品GMP管理的基本原则、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物料与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追溯系统等内容。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2年10月目 录一、目的二、法规依据三、范围四、原则五、人员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七、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八、物料与产品九、生产管理十、质量管理十一、产品追溯系统 十二、其他十三、术语一、目的我国细胞治疗产品领域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为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基于当前的科学认知以及针对细胞治疗产品相关技术的发展现状,提出本指南,主要为细化和完善细胞治疗产品产业化阶段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旨在为细胞治疗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指导意见,同时,也可作为监管机构开展各类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由于细胞治疗产品行业的迅速发展,创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加先进和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手段或者与本指南中有不相适应的内容,据此,生产企业可提供详细的说明及科学、完整的支持理由和依据,以证明其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可控性。随着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针对本指南内容后续将逐步修订和完善。二、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6.《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8.《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10.《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2.《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三、范围(一)本指南所述的细胞治疗产品(以下简称细胞产品)是指按药品批准上市的经过适当的体外操作(如分离、培养、扩增、基因修饰等)而制备的人源活细胞产品,包括经过或未经过基因修饰的细胞,如自体或异体的免疫细胞、干细胞、组织细胞或细胞系等产品;不包括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移植用造血干细胞、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二)本指南适用于细胞产品从供者材料的运输、接收、产品生产和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如病毒、质粒、RNA、抗原肽、抗原蛋白、蛋白质-RNA复合物等)的生产、检验和放行等过程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三)因细胞产品的供者材料来源于人体,其生产还应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引入或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四、原则(一)细胞产品生产具有以下特殊性:1.供者材料来源于人体,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2.供者材料的质量受其来源、类型、特性等因素影响,具有差异性。自体细胞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充分考虑供者材料个体化差异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工艺步骤和参数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实施生产。3.受供者材料来源和产品类型影响,产品生产批量差异可能较大,生产组织模式相对灵活,生产与临床需求结合更为紧密。4.温度和时限对供者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5.由于细胞产品为活细胞,包含维持细胞生存的营养物质,供者材料采集后的生产过程受到污染后更利于微生物的繁殖和扩散,且无法终端灭菌,污染不易去除。6.自体细胞产品或采用异体供者材料生产的需与患者配型使用的产品,一旦发生混淆或差错,造成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与患者之间的不匹配,可能会对患者产生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二)鉴于细胞产品的以上特殊性,企业应当对从供者材料采集到患者使用的全过程采取特殊控制措施,至少包括:1.对从供者材料的接收直至成品储存运输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2.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设施、设备,预防和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止引入、传播病原体。3.在供者材料运输、接收及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中监控供者材料、产品或生产环境的温度及操作时限,确保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限内完成相应的操作。4.产品生产全过程应当尤其关注防止微生物污染或交叉污染,包括载体的生产过程可能对产品带来的污染或交叉污染,以及不同载体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等。5.从供者材料采集到患者使用的全过程中,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应当予以正确标识且可追溯,防止混淆和差错。五、人员(一)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二)从事细胞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工作(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等)的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获得授权,所有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预防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的相关知识培训。(三)生产期间,从事载体生产的人员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去污染措施不得进入细胞产品的生产区域,直接接触含有传染病病原体供者材料的人员不得进入其他生产区域。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一)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病毒载体应与细胞产品、其他载体或生物材料相隔离,分别在各自独立的生产区域进行生产,并配备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二)使用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时,其生产操作应当在独立的专用生产区域进行,并采用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产品暴露于环境的生产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三)宜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细胞产品的生产操作;密闭系统或设备放置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适当降低,应当定期检查密闭系统或设备的完整性。(四)细胞产品、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其生产操作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洁净度级别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A级1.处于未完全密闭状态下的生产操作和转移;2.无法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3.载体除菌过滤后的分装。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1.生产过程中采用无菌注射器对处于密闭状态下的产品和生产用溶液进行穿刺取样等操作;2.病毒载体生产用细胞的传代操作;3.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除菌过滤;4.载体的除菌过滤。C级1.可除菌过滤的载体的纯化操作;2.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D级1.采用密闭管路转移产品、溶液或培养基;2.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细胞产品、载体的生产操作(如在隔离器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分装)、取样;3.质粒生产用工程菌或病毒载体生产用细胞在密闭罐中的发酵或培养。备注:表格中除D级以外的生产操作示例,均指在非密闭系统下的操作。(五)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和相应细胞产品应有单独的隔离区域或设备予以贮存,与其它供者材料和相应细胞产品的储存区域分开,且采用独立的储存设备,隔离区域和储存设备都应当有明显标识。(六)用于供者材料和细胞产品的传染病病原体标志物检查,或对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样品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七、 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一)企业应当建立供者筛查和检测标准及供者材料的质量标准,并综合考虑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等级、传染病类别和细胞产品的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回顾其适用性。企业不得接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供者材料。(二)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供者材料采集和细胞产品使用的机构,并明确双方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以确保医疗机构供者筛查和检测、供者材料采集以及产品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三)企业应当建立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和认可的操作规程,明确医疗机构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及合格医疗机构认可的程序,并明确现场质量审计的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组成及资质。(四)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的现场质量审计,确定经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名单,并建立每家医疗机构的质量档案。(五)企业应当与经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签订质量协议。质量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和企业双方的职责,供者材料的采集方法、保存条件、质量标准、接收规程和/或细胞产品的使用。(六)企业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采集供者材料和使用细胞产品的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不符合操作规程,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必要时不再纳入合格医疗机构名单。(七)企业应当制定供者材料采集、保存、运输、接收的书面要求,详细说明供者材料的采集方法、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接收的标准。(八)企业对每批接收的供者材料,至少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1.来源于合法且经企业评估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2.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时限监控记录完整,温度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如对供者材料采集后的储存温度和时限有特殊要求,还应有完整的温度和时间监控记录,且符合标准要求。3.包装完整无破损。4.包装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能够追溯到供者的个体识别码、采集日期和时间、采集量及实施采集的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的,包装标签应当能追溯到上述信息。5.供者材料采集记录。6.供者筛查和临床检验结果,至少应当有检查特定传染病病原体标志物的结果。(九)已知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自体供者材料在运输、接收、贮存、发放或转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供者材料彼此隔离,每个包装都应有明显标识。(十)投产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每批供者材料进行质量评价,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确认供者材料来自于合法的且经过企业评估认可的医疗机构及符合筛查标准的供者,并按照上述第(八)中第4条内容核对相关信息。2.供者材料从医疗机构采集结束至企业放行用于生产前的储存温度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3.供者材料包装完整,无破损。4.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已按相关规程进行调查和处理。八、物料与产品(一)细胞产品生产用的生物材料,如细胞株/系、工程菌、载体、动物来源的试剂和血清等,企业应当保证其来源合法、安全并符合质量标准,防止引入外源因子。(二)企业应当对物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主要物料(如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血清、饲养细胞、一次性耗材等)。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有记录。对主要物料应开展入厂检验,并可根据特定风险,考虑建立降低风险的其他措施(如加强质量控制等)。(三)用于特定传染病病原体(HIV、HBV、HCV及梅毒螺旋体等)标志物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优先选择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且应当首选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产品。(四)供者材料和细胞产品的运输应当经过确认。(五)应当建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不合格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九、生产管理(一)细胞产品根据其工艺特点,产品批次可考虑定义为:在同一生产周期中,采用相同生产工艺、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单一批次所生产出来的所有细胞的总量为此次生产的批量。(二)细胞产品、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包括所有人工操作的暴露工序。2.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侧重于与密闭系统连接有关的步骤;如有未模拟的无菌生产操作,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书面说明不开展无菌工艺模拟的合理性。3.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无菌生产操作,应当结合风险评估,说明缩短模拟某些操作(如离心、培养)时长的合理性。4.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从而可能影响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结果的无菌生产操作(如冻存),经风险评估后可不包含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中。5.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在成功通过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首次验证后,可采用极值法或矩阵法,或两者联用的方法,至少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每次至少一批。使用相同设备和工艺步骤生产不同的产品,如采用极值法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某些生产操作的最差条件;如采用矩阵法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相似工艺步骤的最差条件;如采用两者联用方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及其合理性,模拟应当包括所有的无菌生产操作及最差条件、所有生产用的设备类型。(三)细胞产品生产工艺应该经过验证,其工艺验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自体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的生产工艺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验证所用的供者材料可来源于健康志愿者;如果来源于患者的,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2)对于用自体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应当根据风险评估考虑实际生产中的最差条件。如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的,或者同一生产操作间内有多个隔离器的,最多可同时进行生产操作的生产线数量,或隔离器的数量,同时还应将生产环境、操作人员及实验室检验能力等影响因素作为最差条件予以考虑,并经过验证。(四)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工艺验证至少应包含三个连续的、完整生产工艺的批次。(五)细胞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控制质量风险,如:1.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自体供者材料,在生产、转运过程中应与其它不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相互隔离。2.采用非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生产时,同一生产区域内不得同时生产不同品种的细胞产品,同一生产操作间内不得同时生产相同品种的不同批次细胞产品。3.同一生产区域的不同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细胞产品生产时,宜采用密闭系统,如无法保证全部生产过程的密闭控制,则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密封转移、房间压差控制、不得跨越房间操作、直接操作人员不得交叉走动、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4.同一生产区域内采用密闭系统进行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细胞产品生产时,除细胞培养步骤外应避免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多个相同或不同步骤的生产操作,在完成一个步骤生产操作后应及时进行清场。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房间压差控制、人员管控、交替操作、定置管理、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5.同一生产操作间内有多个隔离器时,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完整性检查,隔离器不应直接向操作间内排风,且排风不可循环利用。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密封转移、交替操作、定置管理、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6.采用密闭系统进行细胞培养,同一生产操作间或同一培养箱内可同时培养和保存不同批次产品,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淆;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细胞培养,应对培养箱内不同批次产品进行物理隔离(如采用蜂巢式培养箱)或采用不同生产操作间的独立培养箱,培养箱内应保持一定的洁净程度且可以进行消毒或灭菌。还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7.密闭系统或设备发生意外开启或泄漏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六)应当制定监测各生产工序环境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规程,并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物料时,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检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应当保存生产中所有微生物污染和处理的记录。(七)细胞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混淆和差错,如:1.生产过程中的供者材料和产品都应当有正确的标识,低温保存的产品也应当有标识。2.自体细胞产品供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信息中应当有可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3.生产前应当仔细核对供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信息,尤其是用于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核对应有记录。4.生产过程中需对产品进行标识的,应当确认所标识信息的正确性,自体细胞产品应当与自体供者材料上用于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一致,确认应有记录。(八)细胞产品生产用包装容器及其连接容器(如有)应当在使用前和灌装后立即进行外观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损坏或污染迹象,外观检查应有记录。(九)直接接触细胞产品的无菌耗材应当尽可能使用一次性耗材。(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和物料的转运有特殊要求的,如温度、时限等,应当对转运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并在转运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监控,且有相应记录。(十一)生产过程中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污物、废弃物或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域。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十、质量管理(一)细胞产品的供者材料、关键物料和成品应该按规定留样。特殊情况下,如因供者材料或物料稀缺,产品批量小、有效期短和满足临床必需等,供者材料、物料和细胞产品的留样量、留样包装、保存条件和留样时间可进行如下适当的调整:1.供者材料的留样自体和异体供者材料一般应当保存留样,稀缺的供者材料如需调整留样要求或不保存留样的,应书面说明其合理性。2.物料的留样关键物料(如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血清、饲养细胞等)对调查产品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至关重要,企业应当对有效期或货架期内的关键物料保存留样。3.成品的留样①成品留样量可以根据不同细胞产品的批量适当减少。②因满足临床必需,确实无法留样的,应当在留样记录中附有成品的照片,能够清晰体现成品标签的完整信息。③需要缩短留样保存时间的,企业应当进行评价并有相应报告。④因产品有效期较短,而需要延长其留样保存时间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如低温冻存)以满足留样的预定目的。如新鲜细胞低温冻存后不能作为表征质量的样品,但可作为病毒检测的样品。如成品留样经冷冻保存不能满足预定目的,企业应考虑采用替代方法(如采用中间产品的留样替代成品留样)。⑤无法使用成品留样的,可选择与成品相同成分的中间产品留样,留样的包装、保存条件及期限应当满足留样的目的和要求。留样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质应当与上市产品相同或相仿。(二)细胞产品放行前应当开展质量检验并符合要求,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确认每批产品的信息完整、正确且可追溯,否则不得放行。自体细胞产品或采用异体供者材料生产的需与患者配型使用的细胞产品,企业放行前应当核实供者材料或细胞的来源信息,并确认其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使用检验完成前即投入使用的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的,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评估供者材料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三)细胞产品的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五年。供者材料、关键物料的追溯以及供者与患者关联识别等关键追踪记录或资料,至少保存三十年。(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处理规程,当获知细胞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风险,如包装袋破损、标签信息错误和脱落,或者产品温度在运输过程中超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并展开调查,相关应急处理和调查应当有记录和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启动产品召回。十一、产品追溯系统(一)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追溯系统,确保在供者材料运输、接收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中,来源于不同供者的产品不会发生混淆、差错,确保供者材料或细胞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且可以追溯。该系统宜采用经验证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可以实现对产品从供者到患者或从患者到供者的双向追溯,包括从供者材料接收、运输、生产、检验和放行,直至成品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二)企业应当对每一个供者编制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用于标识供者材料和产品。(三)企业应当建立书面操作规程,规定供者材料和产品在接收、运输、生产、检验、放行、储存、发放过程中正确标识与核对标识信息的操作和记录,确保可识别供者且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不会发生标识错误或遗漏,确保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且具有可追溯性。(四)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流供者材料采集、产品使用以及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关键信息等。十二、其他(一)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产品使用指导手册。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前需要现场配制的,应当详细描述操作规程,如细胞复苏、稀释清洗的方法,配制的环境,无菌操作要求,产品暂存的温度和时限,转运方式等,必要时可以图片或视频形式说明。(二)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供者材料采集要求和产品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应当有记录。十三、术语下列术语含义是:(一)供者:指提供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用细胞或组织的个体,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患者。(二)供者材料:指从符合筛查标准的供者获得的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细胞或组织等。(三)载体:指由生物材料组成或由生物材料衍生而成的可用于传递遗传物质的工具,如质粒、病毒或细菌等,它们被修饰以转移遗传物质。对于CAR-T细胞来说,载体是为疾病治疗提供药效活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四)自体细胞产品:指将从患者采集到的细胞经生产加工后再用于同一患者体内的细胞产品。(五)生产区域:指建筑物内一组特定的用于生产操作的房间,通常配备相对独立的空调系统(包括通风、温度和必要的湿度调节,以及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和人、物流通道。(六)生产操作间:指在生产区域内相互物理隔离的若干区域或房间,用于特定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操作,通常配备固定的设备和仪器,并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和物料、产品的转移,以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七)密闭系统:指为了避免产品或物料暴露于室内环境而设计和操作使用,且可经验证的系统。产品或物料被转入该密闭的系统时,必须以非暴露的方式(例如通过无菌连接器或密闭的转移系统)进行,避免产品或物料暴露于室内环境。如需打开密闭的系统(例如进行暴露的无菌操作、安装过滤器或进行组件连接等),在回到密闭状态或者使用前需要进行消毒或灭菌(非无菌环境下暴露),且应对其“回到密闭状态”的能力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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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上半年,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新一轮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臭气废气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指出要“推进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完善重点区域环境空气监测体系,力争每个重点区域实现“3+X”的监测体系”。为全面落实文件内容,嘉兴市沈荡镇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采用GC-MS大气走航监测车,对沈荡镇重点区域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实时采样监测分析,进一步提升对沈荡镇园区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管能力。谱育科技GC-MS走航监测车谱育科技GC-MS走航监测车具有高效、快速的VOCs监测能力,可创建区域大气VOCs“动态直读” 模式,快速描绘区域大气VOCs污染时空画像。走航监测系统将GC-MS及快速质谱技术有机结合,发挥快速质谱技术用于绘制污染地图的巨大优势,同时利用GC-MS在VOCs检测方面无与伦比的定性定量能力,准确获取重点区域内重点企业的VOCs指纹谱图,为区域内VOCs排放及管控提供精准可靠的数据支撑。谱育科技GC-MS走航监测车分别对海光分散体科技有限公司、镇东桥、重点工业园区、方泉汽车标准件等区域空气质量、企业特征污染因子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识别污染强度,精准找到污染源。在走航监测车经过当地镇东桥时发出红色警报,监测车立即停车,现场监测寻找污染源。走航监测这一边走边测的特性,能够精准定位污染源,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走航监测七大应用模式
  • 专业与专注,成就大气环境综合绩效服务商
    近年来,每逢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赛事,就有一批环境监测科技人员利用先进的雷达激光立体监测技术,为活动和赛事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他们来自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中科光电成立于2011年8月,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发起创建。截至目前,他们的客户已遍布全国33个省直辖市的环保、气象、科研高校系统,激光雷达的国内市场份额已经达到60%以上。产品先后获得了3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国家专利优秀奖等多项荣誉。在经过各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参与过程中,中科光电的激光雷达产品系列,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并先后参与了2013年南京亚青会、2014年南京青奥会、2015年青运会、2015年乌镇物联网大会、2016年上合组织政府首脑理事会、2016年G20峰会、2017北京一带一路大会等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为活动保障工作准确判断污染的时间、程度、评估大气污染类型,预判污染物的走向及污染过境时的大气整体状况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信息。◆ 专业专注 是中科光电最主要的企业基因在企业化发展过程中,他们始终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将物联网技术与立体监测技术相结合、将大气环境科学与仪器工程相结合,共同联合开发生产了多波长颗粒物激光雷达、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臭氧激光雷达、多轴差分紫外光谱仪、激光测风雷达、激光温湿雷达、立体走航监测车等多款立体监测产品。相比于国内外同类激光雷达,中科光电的产品具备特有的技术优势。多波长激光雷达为豪焦级激光器,激光能量高,在重污染天气状况下,能够穿透霾层探测高空8~10km范围内的污染物分布信息、监测边界层完整的变化过程,同时多波长设计,可有效获取颗粒物的尺度分布信息,全粒径响应,实现更细小颗粒物的占有比,适用于中国目前典型的细粒子环境污染现状。此款雷达是国内首款多波长激光雷达,也是引领环境监测部门对雷达应用需求的创新产品。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为国内首台基于快速扫描振镜的产品,能够同时获得区域内垂直(0-270o)、水平(0-360o)立体监测数据,为说清区域内污染排放特征、污染源分布等提供重要信息。同时,也是国内首台在时速120km/h范围内仍然能边走边测的车载遥感监测设备,可针对污染源进行快速溯源、应对污染突发事件、对污染团进行追踪监测。臭氧探测激光雷达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技术,能够有效保护光路稳定、抑制灰尘累积、降低光损耗、保证产品稳定性能。该产品可同时监测颗粒物后向散射系统及臭氧浓度的时空分布,是国内首台颗粒物和臭氧时空分布信息能够同时监测的激光雷达设备,可有效监测臭氧的空间变化过程及臭氧与细粒子之间的转化过程。无锡中科光电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现象、污染来源无法说清、预警预报不精确等地方重大环境管理需求,在立体监测装备的支撑下,开发形成了多套应用解决方案,如:车载快速溯源解决方案、车载遥感监察解决方案、立体网格化监测解决方案、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解决方案、大气监测超级站解决方案、城市与区域立体监测解决方案等,为地方政府与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大气环境综合分析与监控预警应急决策一体化的整体支撑服务。◆坚守创新 做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在细分领域专注专业地工作,是中科光电支持的发展之路。 作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立足生存的根本。一是对原有激光雷达技术进行优化,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推进产品零部件国产化率,降低成本,改变国内高端设备依靠进口的市场格局;二是加大研发投入、关注客户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与新技术、新需求进行结合,赋予产品更强大、更丰富的功能,提高产品性价比,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三是满足日益国际化的竞争趋势,保持对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紧密关注,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持续性提出质疑并快速反应,开发生产环境监测领域立体监测技术新产品;四是坚持产品创新与应用创新全面发展,加强企业先进制造水平,提升高端的供给能力,坚持以服务改善空气质量为导向,将中科光电打造成有内涵、有竞争力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环境立体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做大做强,为实现“中国蓝”贡献自己的力量,也能够早日走向国际,彰显中国智造的力量。◆不忘初心 引领“智慧环保”前行目前国内立体监测激光雷达产品的种类还比较单一,其中颗粒物激光雷达相对成熟,但大气成分监测激光雷达(O3、SO2、NOX、CO、VOCS)、气象激光雷达(风、温、湿、水汽)技术还处于起步和筹划阶段。中科光电已经做好了针对以上产品的应用扩展研究计划和产品开发计划,该系列产品将如中科光电的颗粒物激光雷达一样引领行业市场发展。激光雷达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国家规范标准,很多单位对于激光雷达的性能校验也一直存在着疑问。为了保持激光雷达的有效探测距离及探测精度、保证激光雷达的稳定性及准确性,保证雷达数据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我们将与中科院安光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设计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积极推进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用户的认可。为立体监测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统一产品运营维护标准、提供高端运营维护服务,是中科光电目前正在部署的发展战略。他们将运用信息化系统管理,调配专业的环境工程服务人才组成客服团队,实现售前、售中监控,售后定期维护的全过程服务,使客户服务成为公司强有力的竞争王牌。我国全指标、多样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大多数情况,监测数据开发利用不足,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数据分析,从而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对监测站汇总数据进行特色加工形成监测报告,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找出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可行的建议,是中科光电未来三年发展的业务方向之一。中科光电正在并将持续组建专业化、标准化的环境咨询服务队伍,为各有关部门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共同研究、探索各监测数据间的相关性,扩展监测数据的应用价值,构建成熟的数据分析模型,使得综合分析业务成为可以效仿的工作形式,给各级地方政府当“参谋”、做“大气环境医生”,为地方空气质量达标与持续改善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 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历程和思路
    一、修订历程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 年7月13 日发布,1996 年3 月1 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 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 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 2009年&mdash 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 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 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 25.3-2014 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 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 25 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 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 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 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 二、修订依据和思路 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 (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 2. 修订思路 2.1 土壤污染物项目 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 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 根据&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 与此同时,&ldquo 十一五&rdquo 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2.2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 土壤pH 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 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 值5.5 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 值5.5 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 值小于6.5 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le 5.5 和5.5<pH&le 6.5 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le 6.5,6.57.5)增加为4 档(pH&le 5.5,5.5<pH&le 6.5,6.57.5)。 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 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 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le 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 左右;随着pH 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 作为pH7.5)。 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 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 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mg/kg,中位值为23.5 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 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 mg/kg。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 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 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mg/kg 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 mg/kg。 2.4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 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 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 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 mg/kg,与2006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 2.5选测项目含量限值 本次修订新增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ldquo 七五&rdquo 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 值分档细化定值。 2.6更新监测要求 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 2.7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 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 北京先驱威锋中标“河北省畜牧主产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
    来自北京先驱威锋公司的消息:在“河北省畜牧主产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编号:HBGTSD2004229)”招标项目中,北京先驱威锋公司生产的ZY-300IV抑菌圈自动测量分析仪在第六包中中标,中标台数为41台(详情请见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www.hebeibidding.com.cn)11月11日发布的中标公告)。 截止2004年11月,在各项招投标项目中,北京先驱威锋公司生产的抑菌圈自动测量分析仪,本年度中标数量已达270余台。在近几年药检局、畜牧业的招标采购项目中,在药检部门中标200余台(福建、江西、河南、黑龙江、安徽、山西、贵州、湖南、内蒙等省市);畜牧部门600余台(北京、河北、浙江、江苏、黑龙江垦区、吉林、辽宁、四川、山东、江西、福建、广西、湖南、河南、安徽等省市)。
  • 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意见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施行,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组织形式更加多样,特别是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委托生产(以下简称“跨区域委托生产”),涉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夯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重大意义,监督注册人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管,形成职责清晰、信息通畅、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二、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强注册申请人质量体系核查。跨区域委托生产申请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工作,并协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开展现场核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支持配合。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核查结论,出具体系核查报告。体系核查报告应当包含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情况,并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获得批准上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相关工作办理时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分级监管规定对注册人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对注册人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受托生产活动的检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可以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跨区域检查,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开展跨区域检查的情况,经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同意后,可以开展委托检查。对于突发事件应急调查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立即派出检查人员的,应当及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提供监管支持,积极承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委托的检查任务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自行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的,应当提前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沟通,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派出观察员协助开展有关工作,检查报告抄送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检查人员担任,检查报告同时报送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委托检查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开展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反馈检查结果。(三)加强检查结果处置。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进行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受托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调查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此外,如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中,发现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处置,处置完成后,原则上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通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省局。三、明确责任义务,强化抽检监测(四)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可以委托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抽样。对于质量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对注册人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检验结论、立案情况抄送受托企业所在地局。发布质量公告时,一并公告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督促注册人彻底查找不合格原因,切实整改到位;涉及受托生产企业未按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及时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由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五)加强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局要督促注册人切实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南文件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主动收集、报告、调查、评价产品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存在的不合理风险,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不良事件上报地省局调查认为产品涉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注册人所在地省局。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情形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配合。确认相关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注册人所在地省局应当监督注册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调查评估结论和注册人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报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受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应依法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置。四、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六)加强监管协同配合。在严格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省局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协同,建立运转顺畅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监管闭环,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鼓励各省局之间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监管工作组,研究出台细化的监管指导文件,探索完善医疗器械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检查员集中培训和经验交流,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要求,提高检查效能。(七)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监管水平,主动收集注册及监管各项信息,建立并持续更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与国家局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系统数据协同共享。国家药监局负责持续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抽检及不良事件数据更新,实现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各省局应当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和对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数据互通、协同监管。(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对于同时涉及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案件,相关省局应当加强协查合作,组织开展案件线索通报、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工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查办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药监局负责遴选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形成利剑高悬震慑作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参照本意见进行监督管理。省局监管职责划分示意表
  • 重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生态环境监测发展这十年
    近期,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深入学习《纲要》,深刻领悟“十个坚持”,用蕴含其中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通过深化改革构建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通过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通过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以自身的前进轨迹和真实可靠的数据,见证和记录了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为深刻感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充分展示其实践成果提供了丰富素材。深化改革,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进行统筹谋划和大力推进,2015—2017年,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份重要改革文件,基本搭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推动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观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融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方针,建成覆盖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1.建成世界领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1734个城市点位覆盖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倒逼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各地建成超过1.2万个区县及乡镇点位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支撑地方评价与考核排名,层层夯实责任落实,实现空气质量精准化管理。三是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实现150个城市细颗粒物组分监测、154个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263个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支撑追因溯源精细化管控。四是建成16个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61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和78个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有效支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五是建立“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综合立体监测网,地面监测、移动走航、地基遥感、卫星遥感等各类数据充分融合,全面反映空气质量和环境问题,高效支撑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六是建立并发展世界领先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国重点区域已基本实现未来1月延伸趋势预测、未来7—10天精细化预报,潜在污染过程小时超标风险预报能力,有力支撑了区域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和科学应对。七是开展涵盖碳排放源监测、碳汇监测、环境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的碳监测评估试点,不断探索监测在“双碳”战略中的标尺作用,为碳交易、碳市场、国家和城市碳排放量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建成覆盖各大流域和海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分布于全国1835条重要河流和210座重要湖库上3641个断面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其中包括183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二是各地建成包含5118个省级监测断面的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与国家联网协同运行,多级数据关联分析助力各地水污染治理精准施策。三是建成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网,设置的705个监测点位涵盖全国七大重点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因地施策支撑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四是建成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覆盖所有县级及以上的336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精准评价和风险评估支撑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是建成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网,117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覆盖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187个近海海域监测点位基本覆盖了渤黄东南4个海区除近岸外我国主张管辖海域,支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六是天地一体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有机协同,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监测新格局,支撑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新需求。3.建成国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国家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2427个,其中土壤环境背景点2364个、基础点20063个,基本覆盖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粮食主产区,实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背景水平、变化趋势客观评价。广东、海南、重庆、河北、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控点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对不同污染源类型、不同土壤利用类型、不同管控目的土壤环境实施更加精细监测,拓展形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等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进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地下水试点监测和“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开展1912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4.辐射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加强建立以陆域辐射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控监测站点1501个,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核设施周边等各要素,重点关注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辐射环境变化趋势。建成涵盖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声环境监测网,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约8万个,县级城市点位约3万个,有效支撑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拓展生态质量监测1.建立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遥感数据采用2—8米国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每年地面核查点位近1万个,每年完成一版全国生态类型监测数据;国家和地方对近3000个典型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重点关注农村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和土壤环境状况。2021年,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生态质量指数(EQI),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对区域(地方)生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地方更加系统地加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扩展生态系统地面监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对全国各类生态系统的协同监测。国家在16个省份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质量、物种多样性监测,布设生态质量监测样地63个,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的监测。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组织开展以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蝴蝶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观测,建立了749个监测样区,设置样线和样点11887条,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三)推进污染源监测1.强化污染源自行监测国家建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35万家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与国家平台联网,基本实现全国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评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范围,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并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的污染源执法监测制度,结合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污染源监管重心下移到区县。2021年,对3.4万家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按照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的模式,开展“双随机”执法监测,为环境执法处罚提供支撑。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3.推进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付诸实施。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进一步优化,覆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5个源项。其中,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约16.5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约1.7万家,农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统计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调查数据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为国家和地方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好”与“坏”“变好”与“变坏”、反映污染治理成效、支持管理决策的基础,因此,监测数据质量至关重要,全方位健全管理与技术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畅通监测体制机制2018—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按照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五个打通”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的要求,以“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强化统一监测,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权威高效、独立公正。形成以实时数据为基础、例行报告为主干、评价排名为核心、预测预报为亮点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应用体系,基本说清污染来源及变化趋势、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支撑了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及七大标志性战役和生态补偿、风险防范、环境公共服务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二)建立国家网运维制度始终把国家网运维管理作为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的重要阵地,坚决守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底线。坚持依法运维、科学运维、诚信运维,建立了“八四三”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八”是指依法运维八大措施,包括压实责任、筑牢底线、阳光招标、“两承诺一扣款”、集中统管、独立检查、考核约谈、警示通报;“四”是指科学运维四项举措,包括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强化量值溯源、规范持证上岗、加强智慧感知监测体系建设;“三”是指诚信运维三种手段,包括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相关活动信息公开、严惩造假。在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的有力保障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以保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认为“生态环境监测真实性得到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也在提升,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三)提升监测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标准化水平。《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监测类标准259项,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构成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沉积物、海洋、生态、辐射、废气、废水、监测仪器等各要素重点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支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污染源排放监管、国际履约等各项生态环境工作,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制度,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五个统一”。(四)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从技术上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形成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9个生态环境要素,覆盖采样运输、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综合评价全过程和自动在线监测、便携快速监测、遥感监测等多个环节和手段的监测技术路线与体系。建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成覆盖各级环境监测网络的臭氧等重点项目量值溯源技术体系。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支持下,陆续建成臭氧、气体流量、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噪声等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量值源头”,逐级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工作,确保国家网监测数据量值准确可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夯实质量控制基础能力。按照国家—区域/流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规划,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已建设、研发、取得6项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35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及54项仪器检测资质。以省级监测机构为依托,建设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等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完善监测行业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从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等方面对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出具真实、准确监测数据的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将“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融入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中,在资质认定评审及监督检查中予以监督和确认。据此,全国8000余家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在各自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各类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要求贯穿监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五)“保真”“打假”两手发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针对国家监测站点和承担国家网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运维机构,通过网络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能力考核验证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特别是,针对环境空气、地表水“采测分离”、地表水自动监测等事关环境质量考核的重点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例行和随机检查,实现国控站全覆盖,以常态化的监督压力,促进运维/采样规范性与数据质量提升。大力加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支撑管理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打击,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和12365举报热线。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理,倒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管理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无人监管的乱象得到扭转。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对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进行联网检查,倒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归真。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法治约束,对不当干预严厉处罚。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推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案件,视情节轻重程度依纪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处罚,产生了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此外,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纳入离任审计、纪检监察、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等重点监督范围,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陆续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成效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政策规划、考核排名、执法处罚、成效评估、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当中。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已经全面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成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奠基石、顶梁柱”,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抓手,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3年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74个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21年,细颗粒物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为56%;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细颗粒物浓度改善幅度分别达到64.2%、56.7%和55.3%。京津冀成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最为显著的区域,区域颗粒物组分中有机物、硫酸盐等浓度改善最为明显,近五年改善幅度分别达到51.0%、41.7%,充分反映散煤燃烧、工业排放管控成效突出。空气质量“蓝天”数显著增加,广大群众的幸福感明显增强。201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新标准,优良天数比例以年均1—2个百分点持续增加。2021年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12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超过95%;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面下降,细颗粒物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实现有细颗粒物监测以来的最低浓度水平;臭氧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细颗粒物浓度连续两年“双下降”,展现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的成效;二氧化硫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首次进入“个位数”时代。美国彭博社公开报道,中国在7年间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与美国在30年间减少的空气污染相当,印证了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二)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我国水环境理化指标已经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21年,全国江河湖库总体水质良好,其中:Ⅰ—Ⅲ类优良水体比例为84.9%,较2013年上升了20.8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1.2%,较2013年下降了9.0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地表水主要污染指标均呈现大幅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3.5毫克/升、0.2毫克/升和2.6毫克/升,较2013年分别下降20.1%、76.5%和35.0%。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Ⅰ—Ⅲ类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71.7%上升到2021年的87.0%,重要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从60.7%上升到72.9%,富营养状态湖库从37.8%减少到27.3%。水环境质量均呈现明显好转。2021年,全国近岸海域总体水质良好,优良水质(一、二类)海域面积比例为81.3%,较2013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河北、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水质为优,优良水质海域面积比例超过90%,海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持续改善。(三)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我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逐步提升。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约25%陆地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据美国航天局卫星数据,2000—2017年,全球新增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中央财政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转移支付资金近6200亿元,覆盖陆域国土面积50.4%,促进了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夯实了国家生态安全基础。2021年全国EQI值为59.8,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表明我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自然生态系统覆盖比例较高、生态结构较完整、功能较完善,生态质量基本稳定。生态质量“一类”的县域面积高效感知、高速传输和大数据综合分析的智慧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锻造生态环保铁军先锋队,全力以赴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各项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担当作为,让监测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污降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34项区域地球化学样品检测行标发布 ICP-MS占11席
    p   根据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的消息,《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共34个部分)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p p   在34个部分中,涉及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等多种检测方法,其中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占据11席。 /p p   详细编号及名称如下: /p p   DZ/T 0279.1-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部分:三氧化二铝等24个成分量测定 粉末压片—X射线荧光光谱法》 /p p   DZ/T 0279.2-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部分:氧化钙等27个成分量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p p   DZ/T 0279.3-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部分:钡、铍、铋等15个元素量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4-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4部分:金量测定 泡沫塑料富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5-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5部分:镉量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6-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6部分:铀量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7-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7部分:钼量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8-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8部分:铊量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9-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9部分:铊量测定 泡沫塑料富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p p   DZ/T 0279.10-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0部分:氯和溴量测定 粉末压片—X射线荧光光谱法》 /p p   DZ/T 0279.11-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1部分:银、硼和锡量测定 交流电弧—发射光谱法》 /p p   DZ/T 0279.12-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铂、钯和金量测定火试金富集—发射光谱法》 /p p   DZ/T 0279.13-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3部分:砷、锑和铋量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p p   DZ/T 0279.14-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4部分:硒量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p p   DZ/T 0279.15-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5部分:锗量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p p   DZ/T 0279.16-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锗量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17-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7部分:汞量测定 蒸气发生—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p p   DZ/T 0279.18-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镉量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p p   DZ/T 0279.19-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19部分:金量测定泡沫塑料富集—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p p   DZ/T 0279.20-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0部分:钨和钼量测定 碱熔—催化波极谱法》 /p p   DZ/T 0279.21-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1部分:氟量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p p   DZ/T 0279.22-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2部分:氯和溴量测定 离子色谱法》 /p p   DZ/T 0279.23-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3部分:碘量测定 离子色谱法》 /p p   DZ/T 0279.24-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4部分:碘量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25-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5部分:碳量测定 燃烧—红外吸收光谱法》 /p p   DZ/T 0279.26-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6部分:碳量测定 燃烧—非水滴定法》 /p p   DZ/T 0279.27-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7部分:有机碳量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p p   DZ/T 0279.28-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8部分:硫量测定燃烧—碘量法》 /p p   DZ/T 0279.29-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29部分:氮量测定凯氏蒸馏—容量法》 /p p   DZ/T 0279.30-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0部分:钨量测定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31-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1部分:铂和钯量测定火试金富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32-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2部分:镧、铈等15个稀土元素量测定 封闭酸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p p   DZ/T 0279.33-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3部分:镧、铈等15个稀土元素量测定 碱熔—离子交换—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p p   DZ/T 0279.34-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 第34部分:pH值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p p br/ /p
  • 新规:质量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台质量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规范》共9章67条,明确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规范》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具体来看,《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其中,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同时质量安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产品销售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药监局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四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第七条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上述职责中除(一)(二)外的其他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指定人员。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五)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六)评价物料供应商;(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第九条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控制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放、销毁等得到有效控制。第十三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1的要求。记录应当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与产品追溯不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记录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自查实施前应当制定自查方案,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自查报告应当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馈企业相关部门。企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出现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实验设备仪器正常运行,对实验室使用的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的配制、使用、报废和有效期实施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第四章 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生产场地选址应当不受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影响,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生产车间更衣室应当配备衣柜、鞋柜,洁净区、准洁净区应当配备非手接触式洗手及消毒设施。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环境控制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工艺环境要求,在生产车间内划分洁净区、准洁净区、一般生产区,生产车间环境指标应当符合本规范附2的要求。不同洁净级别的区域应当物理隔离,并根据工艺质量保证要求,保持相应的压差。生产车间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根据生产工艺需要,洁净区应当采取净化和消毒措施,准洁净区应当采取消毒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区和准洁净区环境监控计划,定期进行监控,每年按照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止蚊蝇、昆虫、鼠和其他动物进入、孳生的设施,并有效监控。物料、产品等贮存区域应当配备合适的照明、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并依照物料和产品的特性配备温度、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第二十三条 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单独的生产操作区域完成,使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生产工序的操作区域应当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备应当设置唯一编号。管道的设计、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应当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并注明流向。所有与原料、内包材、产品接触的设备、器具、管道等的材质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确认、使用、维护保养、清洁等要求,对关键衡器、量具、仪表和仪器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消毒标识应当清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水、水贮存及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当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质量标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水处理系统定期清洁、消毒、监测、维护制度。第二十七条 企业空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当确保生产车间达到环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空气净化系统定期清洁、消毒、监测、维护制度。 第五章 物料与产品管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制度,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企业应当与物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双方质量责任。企业应当根据审核评价的结果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明确关键原料供应商,并对关键原料供应商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审查制度,建立原料、外购的半成品以及内包材清单,明确原料、外购的半成品成分,留存必要的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在物料采购前对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实施审查,不得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不得超出使用范围、限制条件使用限用原料,确保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企业应当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的原料应当有标签,至少包括原料中文名称或者原料代码、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条件贮存,确保质量稳定。物料应当分类按批摆放,并明确标示。物料名称用代码标示的,应当制定代码对照表,原料代码应当明确对应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放行管理制度,确保物料放行后方可用于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物料处理规程。超过使用期限的物料应当按照不合格品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生产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生产用水为小型集中式供水或者分散式供水的,应当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生产用水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工艺用水质量标准、工艺用水管理规程,对工艺用水水质定期监测,确保符合生产质量要求。第三十四条 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对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生产指令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可关联的唯一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生产部门应当根据生产指令进行生产。领料人应当核对所领用物料的包装、标签信息等,填写领料单据。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开始前对生产车间、设备、器具和物料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生产要求。企业在使用内包材前,应当按照清洁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或者对其卫生符合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以及半成品全程清晰标识,标明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并可追溯。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生产指令、领料、称量、配制、填充或者灌装、包装、产品检验以及放行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检查物料平衡,确认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超出限度范围时,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及时清场,对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清洁消毒完成后,应当清晰标识,并按照规定注明有效期限。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生产结存物料及时退回仓库。退仓物料应当密封并做好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章 委托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第四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五十条 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五)产品的上市放行;(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遵守第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在委托生产前,对受托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考察评估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生产能力,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且具备相应的产品生产能力。委托方应当建立受托生产企业名录和管理档案。第五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五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对各环节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更换制度,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委托生产需要的,应当及时停止委托,根据生产需要更换受托生产企业。第五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保存与本规范有关活动的记录。记录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的,委托方应当监督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章 产品销售管理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第六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合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有关用语含义如下:批: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化妆品。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识符号,可以是一组数字或者数字和字母的任意组合,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历史。半成品:是指除填充或者灌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产品。物料:生产中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外购的半成品应当参照物料管理。成品:完成全部生产工序、附有标签的产品。产品:生产的化妆品半成品和成品。工艺用水:生产中用来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用水。内包材: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生产车间:从事化妆品生产、贮存的区域,按照产品工艺环境要求,可以划分为洁净区、准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区域(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准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区域(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一般生产区:生产工序中不接触化妆品内容物、清洁内包材,不对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生产区域。物料平衡:产品、物料实际产量或者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者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以允许的偏差范围。验证: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者方法、生产工艺或者设备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第六十五条 仅从事半成品配制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其出厂的产品标注的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第六十六条 牙膏生产质量管理按照本规范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2.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 附1 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 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制定操作规程,确保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者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采用电子记录的系统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系统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以及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三)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当有相应记录,系统变更、升级或者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四)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规定用户登录权限,确保只有具有登录、修改、编辑权限的人员方可登录并操作。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规规定;(五)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能够对登录、修改、复制、打印等行为进行跟踪与查询;(六)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者修改等内容。 附2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区域划分产品类别生产工序控制指标环境参数其他参数洁净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④、儿童护肤类化妆品④、牙膏半成品贮存①、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悬浮粒子②:≥0.5μm的粒子数≤10500000个/m3≥5μm的粒子数≤60000个/m3浮游菌②:≤500cfu/m3沉降菌②:≤15 cfu/30min静压差:相对于一般生产区≥10Pa,相对于准洁净区≥5Pa准洁净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④、儿童护肤类化妆品④、牙膏称量、配制、缓冲、更衣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③:≤1000cfu/m3其他化妆品半成品贮存①、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称量、配制、缓冲、更衣一般生产区/包装、贮存等保持整洁注:①企业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等生产工序采用全封闭管道的,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②测试方法参照《GB/T 1629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有关规定。③测试方法参照《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或者《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的有关规定。④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 专业与专注,成就大气环境综合绩效服务商 ——记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立体监测”创新之路
    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万学平   近年来,每逢国家重大活动及国际赛事,就有一批环境监测科技人员利用先进的雷达激光立体监测技术,为活动和赛事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他们来自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光电成立于2011年8月,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发起创建。截至目前,他们的客户已遍布全国33 个省直辖市的环保、气象、科研高校系统,激光雷达的国内市场份额已经达到60%以上。产品先后获得了3 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国家专利优秀奖等多项荣誉。在经过各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参与过程中,中科光电的激光雷达产品系列,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并先后参与了2013 年南京亚青会、2014 年南京青奥会、2015 年青运会、2015 年乌镇物联网大会、2016 年上合组织政府首脑理事会、2016年G20 峰会、2017 北京一带一路大会等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为活动保障工作准确判断污染的时间、程度、评估大气污染类型,预判污染物的走向及污染过境时的大气整体状况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信息。专业专注是中科光电最主要的企业基因  在企业化发展过程中,他们始终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将物联网技术与立体监测技术相结合、将大气环境科学与仪器工程相结合,共同联合开发生产了多波长颗粒物激光雷达、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臭氧激光雷达、多轴差分紫外光谱仪、激光测风雷达、激光温湿雷达、立体走航监测车等多款立体监测产品。  相比于国内外同类激光雷达,中科光电的产品具备特有的技术优势。多波长激光雷达为豪焦级激光器,激光能量高,在重污染天气状况下,能够穿透霾层探测高空8~10km 范围内的污染物分布信息、监测边界层完整的变化过程,同时多波长设计,可有效获取颗粒物的尺度分布信息,全粒径响应,实现更细小颗粒物的占有比,适用于中国目前典型的细粒子环境污染现状。此款雷达是国内首款多波长激光雷达,也是引领环境监测部门对雷达应用需求的创新产品。高能扫描颗粒物激光雷达为国内首台基于快速扫描振镜的产品,能够同时获得区域内垂直(0-270o)、水平(0-360o)立体监测数据,为说清区域内污染排放特征、污染源分布等提供重要信息。同时,也是国内首台在时速120km/h 范围内仍然能边走边测的车载遥感监测设备,可针对污染源进行快速溯源、应对污染突发事件、对污染团进行追踪监测。臭氧探测激光雷达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技术,能够有效保护光路稳定、抑制灰尘累积、降低光损耗、保证产品稳定性能。该产品可同时监测颗粒物后向散射系统及臭氧浓度的时空分布,是国内首台颗粒物和臭氧时空分布信息能够同时监测的激光雷达设备,可有效监测臭氧的空间变化过程及臭氧与细粒子之间的转化过程。  无锡中科光电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现象、污染来源无法说清、预警预报不精确等地方重大环境管理需求,在立体监测装备的支撑下,开发形成了多套应用解决方案,如:车载快速溯源解决方案、车载遥感监察解决方案、立体网格化监测解决方案、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解决方案、大气监测超级站解决方案、城市与区域立体监测解决方案等,为地方政府与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大气环境综合分析与监控预警应急决策一体化的整体支撑服务。坚守创新做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  在细分领域专注专业地工作,是中科光电支持的发展之路。  作为科技型企业,“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立足生存的根本。一是对原有激光雷达技术进行优化,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推进产品零部件国产化率,降低成本,改变国内高端设备依靠进口的市场格局;二是加大研发投入、关注客户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与新技术、新需求进行结合,赋予产品更强大、更丰富的功能,提高产品性价比,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三是满足日益国际化的竞争趋势,保持对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紧密关注,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持续性提出质疑并快速反应,开发生产环境监测领域立体监测技术新产品;四是坚持产品创新与应用创新全面发展,加强企业先进制造水平,提升高端的供给能力,坚持以服务改善空气质量为导向,将中科光电打造成有内涵、有竞争力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环境立体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做大做强,为实现“中国蓝”贡献自己的力量,也能够早日走向国际,彰显中国智造的力量。不忘初心引领“智慧环保”前行  目前国内立体监测激光雷达产品的种类还比较单一,其中颗粒物激光雷达相对成熟,但大气成分监测激光雷达(O3、SO2、NOX、CO、VOCS)、气象激光雷达(风、温、湿、水汽)技术还处于起步和筹划阶段。中科光电已经做好了针对以上产品的应用扩展研究计划和产品开发计划,该系列产品将如中科光电的颗粒物激光雷达一样引领行业市场发展。  激光雷达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国家规范标准,很多单位对于激光雷达的性能校验也一直存在着疑问。为了保持激光雷达的有效探测距离及探测精度、保证激光雷达的稳定性及准确性,保证雷达数据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我们将与中科院安光所刘文清院士团队共同设计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积极推进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用户的认可。为立体监测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统一产品运营维护标准、提供高端运营维护服务,是中科光电目前正在部署的发展战略。他们将运用信息化系统管理,调配专业的环境工程服务人才组成客服团队,实现售前、售中监控,售后定期维护的全过程服务,使客户服务成为公司强有力的竞争王牌。  我国全指标、多样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大多数情况,监测数据开发利用不足,缺少针对性强的监测数据分析,从而找不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解释不清。对监测站汇总数据进行特色加工形成监测报告,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找出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可行的建议,是中科光电未来三年发展的业务方向之一。中科光电正在并将持续组建专业化、标准化的环境咨询服务队伍,为各有关部门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共同研究、探索各监测数据间的相关性,扩展监测数据的应用价值,构建成熟的数据分析模型,使得综合分析业务成为可以效仿的工作形式,给各级地方政府当“ 参谋”、做“ 大气环境医生”,为地方空气质量达标与持续改善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图为中科光电大气环境立体走航观测车为“一带一路”空气质量做保障
  • 第三届食品真实性及产地溯源鉴定新技术网络会议圆满落幕!
    食品真实性,与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共同构成食品本身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食品的真实性研究能很好解决虚假标注,以次充好、掺假等问题,欧美发达国家要求政府和行业关注食品真实性,并制定相应法规和指导手册,用以指导食品企业加强食品真实性问题防范,我国也高度重视食品真实性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食品真实性检测和溯源技术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真实性的重要手段。食品真实性辨别包括食品掺假、食品掺杂、食品伪造等分析,目前组学技术、同位素法、NMR技术、质谱技术、PCR技术、光谱技术、生物成像技术及各类无损检测和快速检测技术等在该领域应用较广。食品质量溯源技术可以采用自动识别和IT技术记录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关键信息,有效地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目前区块链技术及与数据库双模存储机制为该领域的重要应用之一。为一定程度促进食品真实性及溯源技术的进步,仪器信息网在9月13日举办“第三届食品真实性及产地溯源鉴定新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邀请到了权威专家及厂商技术人员带来精彩分享,也把最新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呈现给大家。伴随着食品工业以“安全与健康”为导向的深度转型,食品化学危害物等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大幅减少、极大好转,而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等全链条中掺假使假全球性痼疾却日益凸显,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成为困扰和制约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毒瘤和食品监管的新问题。全球供应链模式下,新业态、新模式、新食品不断涌现,给食品真实性带来诸多新挑战。因此,食品真实性成为新时期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备受国际关注的食品安全新兴研究重点,亟待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本报告综述了基因组学、蛋白组学、代谢组学、元素组学等多组学技术在食品真实性鉴别方面的研究进展,同时对食品真实性国内外标准化情况进行了介绍。“油混油,鬼见愁”。食用植物油掺假鉴别是政府重视、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报告主要汇报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在食用植物油真实性鉴别技术方面最新研究进展,抛砖引玉,以期为推动我国食用植物油真实性鉴别研究提供参考。稳定同位素技术是食品产地溯源的重要技术手段,已经被应用于多种类的食品、农产品、中药材的产地溯源。以往基于稳定同位素的产地溯源多依赖模型算法对多种同位素进行降维和分类得到溯源结果,对同位素指标溯源的机理机制缺乏理解。稳定同位素生态学是食品产地溯源的关键理论基础。本研究将以葡萄和葡萄酒等植物性食品为例,介绍植物在响应环境变化过程中的稳定同位素分馏效应和生态学机制,研究区域环境对食品中稳定同位素分布的影响因素,旨在揭示同位素对产地指示的生态学机理。这将有助于理解不同尺度下,区域环境对生物体同位素变化的影响机制,构建更精确的溯源模型和技术方法体系。本报告以山茶油为研究对象,从产地溯源和真伪鉴别两个方面展开研究,利用近红外光谱和计算机视觉等快速无损检测技术结合深度学习算法构建高准确率的定性和定量模型,以实现对山茶油的真实性鉴别。(1)首先采用近红外光谱法和气相色谱法结合传统机器学习算法和深度学习算法分别构建产地溯源模型。(2)其次,采用近红外光谱仪和智能手机分别测定样本的光谱信息和计算机视觉信息,结合深度学习算法构建掺伪山茶油的定量模型。此外,使用多模态深度学习模型将两类单模态模型融合,性能有显著性提升。蜂蜜是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带回巢房中储存,并加入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进行转化,沉积,脱水致成熟的天然甜物质。蜂蜜具有多种生物活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蜂蜜的掺假在全球任然十分严重,因而如何鉴别蜂蜜的真实性成为国内外业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本报告主要介绍了国内外蜂蜜真伪鉴别及蜂蜜形成机制的最新进展。大米是我国主要的粮食来源,现已成为了日常主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是大米主产国,全国多地种植大米,也涌现出很多知名的大米,而在大米食味品质表征方面却千篇一律、差异很小。目前对于大米食味品质的研究,一方面是通过色谱法对香气物质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是采用食味仪间接对大米的食味品质进行快速测定。为了更精准、更直接来表征和评价大米食味品质的全貌,离不开科学的感官评价,它通过口感、滋味、气味等感官属性来评价大米的食味品质。为了更好体现各产地间粳米食味品质差异,本报告主要采用感官分析技术建立一种评价粳米食味品质的方法,包括米饭怎么制备、指标怎么建立、食味怎么评价等内容,并对不同产区粳米的食味品质进行分析与表征,为各地大米的真实性评价提供了新思路。DNA存储技术利用DNA分子作为信息存储介质,通过将数字数据转化成DNA序列,并经过合成、储存、读取、测序和解码等步骤实现高效的数据存储和检索。基于此研发的DNA溯源码能够对任何形态的产品进行编码,如批次号、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等。产品形式多样,既可以喷洒、印刷或涂覆到食品包装材料中,也可以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兼具极高的防伪溯源性能和良好的生物相容性。结合生物信息学工具和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序列比对和分析,为确定产品的来源、真实性、生产过程、运输流程以及安全性等信息提供了有效手段。食品新鲜度高灵敏的智能化监测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食品浪费,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高质量的食品保障的重要手段。报告重点介绍了食品新鲜度智能化监测技术的开发机理、食品新鲜度靶标物质的选择、活性功能元件的构建及智能监测材料的制备与应用等方面,总结归纳了食品新鲜度智能化监测研究面临的诸多前沿问题与挑战,以期为后续食品新鲜度高灵敏智能化监测提供指导。
  • 南京地球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方案通过论证
    2016年12日30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在南京召开了“南京地球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筹)建设方案”论证会。院条财局副局长曹凝、科技条件处副处长姜言彬以及区域中心建设成员单位南京土壤研究所、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论证会上,区域中心管委会主任沈仁芳围绕区域中心建设背景,区域中心现状,区域中心规划,建设目标、任务和内容以及管理与保障措施等方面向专家组作了详细汇报。专家组在听取建设方案报告的基础上,审阅了有关材料,并就区域中心建设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依托南京地区相关研究所的学科优势和研究条件,围绕土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湖泊资源环境与流域地理、地史生命演化与环境等研究领域建设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区位优势明显。中心建设规划目标明确、定位清晰,技术支撑平台设置和建设内容合理,能够满足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和承担重大任务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区域内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专家组一致同意南京地球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方案通过论证。  曹凝副局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各位专家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为南京地球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下一步建设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希望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在接下来的建设过程中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综合支撑能力,努力将区域中心建设成为地球资源环境研究领域国家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围绕资源环境的研究与综合利用开展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撑。会议现场
  • 生态环境部发布《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2022年,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国市监标技发〔2022〕64号),在生态领域提出要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明确指出要开展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标准制定。同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2〕205号),将《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列入2022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项目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完成, 协作单位为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组织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1日。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的技术方法和评价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的技术流程、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稳定性分级等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陆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其他一定地理 空间单元范围内的陆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附: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中国科大生态与环境研究生交叉学科中心揭牌
    为进一步整合生态与环境学科力量,加强学科建设,培养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7月21日,中国科大生态与环境研究生交叉学科中心举行揭牌仪式。   中国科大副校长张淑林致辞,她充分肯定了生态与环境学科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希望相关学科以生态与环境研究生交叉学科中心的成立为契机,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科教结合、校企结合为抓手,加强院系、校企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增强服务科研、教学和区域经济建设的能力,探索一条产学研联动的全新发展模式。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欧阳志云在致辞中介绍了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的基本情况,表达与科大加强深层次合作的愿望,希望以交叉学科中心为平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学术交流,共享科教资源,共同培养研究生,共同开展科研合作。   随后,张淑林和欧阳志云共同为中心揭牌。   揭牌仪式结束后,还召开了交叉学科中心发展研讨会。中国科大生命学院副院长周丛照、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城市与区域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陈利顶分别汇报了交叉学科中心建设的进展情况,介绍了中心的发展规划。规划提出,按照中科院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台站的标准,建设安徽沿江湖群生态站 以交叉学科中心为依托,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会议还就大家共同关心的如何整合优势资源,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参与区域环境建设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中国科大生态与环境研究生交叉学科中心由中国科大与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共建。交叉学科中心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科教结合、校企联合,培养生态与环境学科领域的高水平人才,开展一流的科学研究,参与并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创建国内一流的生态与环境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和科研基地。
  • 食品企业环境微生物监控,这样做就妥了!
    2014年,丹麦12人因食用被李斯特菌污染的香肠中毒身亡。该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被召回,工厂被关闭。2017年底,法国某品牌婴儿配方奶粉爆发沙门氏菌污染事件,导致20名婴儿感染,相关批次奶粉随即被召回,品牌在华注册资质被注销,可谓损失惨重。由微生物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触目惊心,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首要因素。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微生物监控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环境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环境微生物监控是通过对生产区域及其周边相关环境进行微生物监测,以确保生产环境不受致病菌和腐败菌的污染,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种措施。环境监控对象通常包括食品接触表面、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邻近的接触表面、以及环境空气。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主要用于评估加工过程卫生控制能力和产品卫生状况。环境微生物监控示例。图片来源于网络现如今,食品企业的微生物监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质量管理体系及用户对此的要求也愈发细致。我国的食品标准《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微生物监控做出了明确要求,标准中指出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但标准中仅有要求,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执行细则,因此食品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加工环境,以及结合微生物知识来确定适合企业自身的监控方案。加工环境监控的目标微生物。图片来源于食品安全导刊。美国某食品公司围绕六个步骤建立环境监控程序(供参考):第一,确定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的目标微生物。即根据食品种类和特性,基于 HACCP 分析,确定生产过程中相关的敏感微生物,包括致病菌和腐败菌。第二,确定监控计划中需检测的微生物,即在各类食品中比较常见的微生物。第三,确定监控计划前的准备,比如了解设备、环境等洁净设计及清洁消毒计划,确定可能残存积料或高风险的点。第四,确定监控计划,包括取样点、样品数量、取样频率和检测方法等。第五,建立不符合处理机制,一旦出现轻微不符合时,可通过增加取样频次等措施加强监控。第六,定期回顾监控计划,应基于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只是一种预警和验证手段,以便在终产品检出致病菌之前做好预防措施,并验证食品加工企业在设备卫生设计、加工过程卫生控制、分区管理、清洁消毒等方面的控制能力。融智生物基于QuanTOF新一代宽谱定量飞行时间质谱平台开发的QuanID微生物质谱系统,具有快速、简便、准确性高的特点,可对食品加工中涉及到原料、环境、半成品以及成品的微生物进行全面、快速和精准的监测。目前,QuanID微生物质谱系统已经用于旺旺集团食品生产工厂环境微生物监控的微生物检测中,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与大家共同分享该案例,敬请关注。
  • 精准探测:氨气检测仪,守护环境与安全的卫士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氨气的排放和泄漏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氨气作为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不仅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因此,精准探测氨气,及时采取措施,对于保障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氨气,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在工业生产、农业养殖以及日常生活中都可能存在。在工业领域,如化工、制冷、化肥制造等行业,氨气的使用较为广泛,如果发生泄漏,不仅会对工作人员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引发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在农业养殖中,大量畜禽的粪便分解也会产生氨气,如果浓度过高,会影响畜禽的生长和健康,同时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氨气检测仪作为一种专门用于检测氨气浓度的设备,其精准探测的能力至关重要。它采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能够迅速、准确地感知环境中氨气的浓度变化,并将数据实时反馈给使用者。这种实时监测的功能,使得潜在的氨气泄漏或浓度超标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例如,在一家化工厂中,氨气检测仪被安装在关键的生产区域和储存设施附近。一旦氨气浓度超过安全阈值,检测仪会立即发出警报,提醒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并启动紧急通风和处理系统,从而有效避免了可能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农业养殖场,氨气检测仪可以帮助养殖户合理调整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为畜禽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同时,通过长期监测氨气浓度的变化,还能为优化养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不仅如此,氨气检测仪的便携性也使其在各种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无论是在实验室、仓库、运输车辆还是在应急救援现场,它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氨气检测仪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的校准和维护是必不可少的。使用者需要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使用和维护,以保证其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氨气检测仪以其精准探测的能力,成为了守护环境与安全的忠诚卫士。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拓展,氨气检测仪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环保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守护环境与安全的卫士,氨气检测仪将继续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清新与安宁。
  • 环保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33号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以下简称《规划》)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现就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重要举措。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优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提高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提升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推进典型农村地区空气背景站或区域站建设,对于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开展对新增指标的监测评价,需要实施分析方法选取、仪器检定选型、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系统调试运行、监测数据分析、监测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保障上述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三)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为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应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尽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整合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网、农村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影响监测网、温室气体试验监测等信息资源,增加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点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与信息发布机制。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三、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 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四、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建设方案应在2012年6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除此之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三)加强培训,提升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监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开展培训,以培养技能人才、专业拔尖人才、综合管理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为科学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定期评估,加强考核。各地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情况,严格考核验收。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我部将分别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公布实施情况。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监测 能力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部内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 投资1.42亿 宁波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动工
    6日上午,总投资1.42亿元的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破土动工,建成后将全面提升我区水、气、噪声、辐射和污染源等自动监测系统和实验室能力。   环保部生态司副司长朱广庆,省环保厅厅长徐震,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利幸,市环保局局长徐畅成,区委副书记、区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华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银泽,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国平,区政协副主席胡国光等为项目培土奠基。张国平主持开工仪式。   图为北仑环境检测中心项目奠基现场。(记者 孙红军摄)   徐震宣布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开工。朱广庆、徐震、陈利幸共同启动发光球。   图为朱广庆、徐震、陈利幸启动发光球。(记者 孙红军摄)   徐畅成在致辞中说,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的建设,是北仑和宁波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提高全市环境保护开拓创新和持续发展水平,是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市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推进生态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北仑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区域,也是全省乃至华东地区重要的临港工业基地,区域内能源、石化、钢铁等项目较多,产业结构特色明显,环境保护压力较大。近年来,北仑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绿色发展理念,在“十一五”期间深入实施污染减排、临港工业废气整治等重大治理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此次建设北仑区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标志着北仑在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整合方面走出了一条新型发展之路,必将为推动北仑和宁波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希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能继续得到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悉心指导,确保中心实现“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目标。中心建成后要更好地深入研究和解决北仑和我市在环境保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征、区域特色的环境监测监控新路子,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宏伟蓝图。   图为徐畅成致辞。(记者 孙红军摄)   华伟在致辞中说,近年来,我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铁腕推进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区域生态环境得到积极改善。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是我区创建全国生态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项目。中心建成后将成为全区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的监控枢纽、指挥中心,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数据将实行实时自动监测,对整个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各负其责,合力保障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项目顺利建设,为共建共享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新北仑做出应有的贡献。   图为华伟致辞。(记者 孙红军摄)   据了解,北仑环境监测监控中心位于长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面积12616平方米,建筑面积1214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大楼、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智慧环保”系统、生态文明教育馆及相关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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