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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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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危险相关的资讯

  • 实验室潜在危险有哪些?
    溶剂处理方面A、溶剂无水处理前,一定要预处理对于低沸点的溶剂,如乙醚,正戊烷等一定要先用干燥剂预先干燥,然后再加入钠丝进行回流,并且加热不能过快过高。因为,一旦溶剂里面的含水量过大,那么生成氢气很剧烈的话,溶剂极易冲出体系,然后遇见明火或正在加热的电阻丝,发生爆炸。这一点在有机所是有先例的,当时的惨状是,爆炸的冲击波从三楼冲到顶楼,把通风装置炸的粉碎。包括对面实验室的整扇窗都被推倒。对于醚类溶剂,如果生产时间较长,或者久置不用的话,一定不要震动,同时要加入还原剂,除掉生成的过氧化合物。也是一个博士生,在处理久置不用的处理THF的装置的时候,刚一拔磨口活塞,就发生爆炸,满脸血肉模糊。用钠处理的溶剂和卤代烷溶剂处理装置不能公用一个与大气相连的装置。有些同学卫省事或节约空间,把所有溶剂处理装置中保证与大气相通的的装置相连,这样做的危险是很可能如果卤代烷,特别是二氯甲烷,加热的时候温度较高,无法冷凝下来,这样,有可能密度较大的卤代烷就会顺着相同的管道,进入用钠丝干燥的溶剂的体系。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肯定是爆炸。大家知道,卤代烷在金属钠的作用下的偶联反应非常剧烈。B、废溶剂的处理,绝对不要发生酸性液体和碱性液体,氧化性液体和还原性液体的混装,这样非常危险。在有机所,废液桶爆炸不是一次两次。对于SOCl2, PCl5, PCl3绝对不能未经处理就放入废液桶,后果也很危险。实验操作方面的潜在危险1、 对于加热、生成气体的反应,一定要小心不要成了封闭体系。2、 应该小心滴加、冷却的反应,一定要严格遵守,不要图省事。3、 反应前,一定要检查仪器有无裂痕。对于反应体系气压变化大的反应,大家一般都会注意。但是,有些问题就是在你想不到的时候出现。我在一次萃取的时候,量在2升左右,发现分液漏斗有一个裂痕,以为没有问题。结果,在手中刚一摇晃时,就炸开了。20%的KOH溶液喷了我一脸,更可怕的是,溶液顺着桌面进入插座,引起电源短路,然后引发火灾。4、 对于容易爆炸的反应物,如过氧化合物,叠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无水高 人 盐,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加热小心,量取小心,处理小心。不要因为震动引起爆炸。5. 除掉反应后剩余的钠需要将钠用无水乙醇处理,以免发生爆炸.6. DMF不要用Na进行去水干燥。有一次我们实验室有同事将5升的烧瓶进行这个操作,结果得到一锅“粥”,估计两者发生了反应!7. 用硫酸镁干燥聚乙二醇,结果会是一锅粥!!!8. 催化加氢用的催化剂一定要防止着火!!!9. 不知道大家的搅拌套管安装胶皮的时候有没有出现过失误,我亲眼看见一个同事由于用力过猛被玻璃套管把手扎破,最狠的是一个同事在给冷凝管接皮管时居然把手腕的筋都扎断了,决不是危言耸听,这都时血淋淋的现实!11. 不知道各位是否经常用高压釜反应,个人觉得这家伙的危险系数比较大,应该时刻注意压力的变化,有一个我做了很久的氨解实验,一直都是好好的,就放松了警惕,结果有一次压力突变到120kg,还好没爆炸,不然我就完了12. 烘滴液漏斗、分液漏斗的时候,最好取下活塞之后烘,否则,由于膨胀系数不一样,活塞会把漏斗胀破。13. 做应用的人,一定要牢记温度的概念,每一步反应的温度都要准确记录,不要记录笼统性的室温,甚至后处理的温度都要记录。许多技术交到工厂之后,重复不出来,就有可能是温度的原因。 我有一个项目,夏天做的好好的,到了冬天,突然就不行了。后来我改了反应条件和重结晶条件,才搞出来了。吓人啊,100万的项目,如果出问题,偶就只有下课了。14. 高压反应釜一定要安装防爆片; 易燃爆气体,试漏一定要严格(用?电子鼻?); 用电设备不要自己检修(我们单位就有人差点送命); 有毒的实验环境一定要通风良好,戴防毒用具; 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实验习惯,严格的操作规程,问责制度15.实验进行时一定要有人。去年我们这一个实验室的学生中午吃饭去了,那边实验还在继续,本打算吃完饭立马过去的,不成想已个同学找他,耽误了,结果造成实验室失火,整个烧没了,幸亏没有爆炸,sigh,心有余悸16.用CaCl2干燥管之前,务必检查一下干燥管是否是通的。我就是因为没有检查,好几次回流,温度上去后,干燥管被上升的热空气顶飞,炸裂。17. 我一个师弟出力高氯酸银的时候,瓶口残留的一点,塞子一磨就爆炸了,还好瓶子里面几克的东西没炸,不然他就飞了 。18. 大家使用三氯化铝的时候一定要小心,遇水会强烈反应,甚至爆炸!19. 做NaH的时候,搅拌不小心,瓶子破了,台面上又有水,一下子就爆炸了,真的是很危险。20. 用双氧水、间氯过氧苯甲酸等氧化剂的时候,后处理一定要加还原剂处理彻底,然后是非常容易爆炸的。21. 做高压反应实验的时候,一定不能够带压操作!在动阀门和螺钉时一定检查放空管是否开启,不然,可能会飞起来的,十分危险!22. 在处理干燥剂时一定要小心,不要忙目的通过外观下结论,一定要弄清楚具体是什么,有一次我处理时看见是失效的氧化钙,结果里面有钠,怪怪,差点把小命给赔了。小心,小心,尤其是别人留下的。23. 丙烯酸也挺危险,上次一个师妹用磨口瓶装了半瓶,放在了阳光比较强的地方,爆了,差点毁容。24. 在做有机合成时,有时候最后季铵化阶段,总是做不成,因为酸碱中和迅速放热,产生泡沫,后来中和初期加入消泡剂,效果良好。25. 以无水三氯化铝作催化剂进行付-克反应,使用回流水吸收放出的氯化氢.一次,反应完成后进行冷却,温度从80度降到40度,由于没有及时排空,水倒流到物料中,结果物料都冲到天花板上了,好吓人!想起来就害怕.各位要注意产生负压的情况.使用化学药品的安全防护防毒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6)禁止在实验室内喝水、吃东西。饮食用具不要带进实验室,以防毒物污染,离开实验室及饭前要冼净双手。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3)实验室如果着火不要惊慌,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用水灭火:(a)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b)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c)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d)电器设备或带电系统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4)防灼伤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冰醋酸等都会腐蚀皮肤,特别要防止溅入眼内。液氧、液氮等低温也会严重灼伤皮肤,使用时要小心。万一灼伤应及时治疗。
  • 莫让外包装成为食品安全潜在危险因素
    在食品安全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院长蔡建国提醒,警惕食品的外包装成为食品安全潜在的危险因素。我国需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在保护食品本身安全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蔡建国委员表示,食品外包装非但没有保护反而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绝非危言耸听。从有关方面获悉,在我国大部分食品包装用材料中含苯,苯具有溶解能力强、挥发速度快、价格便宜等优点,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主要被用于复合包装材料用的粘合剂,以及塑料印刷油墨的溶剂 而苯在世界上被公认为是具有较强致癌可能的物质之一。更有专家进一步指出,由于食品软包装多为复合材料制成,不同包装材料在复合的过程中必然会用到胶水,而胶水一般为高分子产物,其中部分含有比较多的芳香族和脂肪族等可能对健康人体产生某种程度干扰。一些包装食品允许人们把食品连带外包装一同进行高温中国酒业风向标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当地邮局可订阅蒸煮加热然后再食用,却没有想到某些有害物质会在加热过程中游离出来渗进食品。此外,食品包装印刷中上色所用的各种油墨中,也多少含有诸如铅、铬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重金属。   蔡建国委员指出,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但是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却依然缺失。现在对食品本体已经有明确的检测要求,对食品的外包装却迄今尚没有列入检测的行列,使一些不法生产和包装企业有机可乘。   蔡建国委员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专家尽早制定规范食品外包装生产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使食品安全管理不留下盲点。此外,组织专家对目前被应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食品包装印刷专用油墨和胶水等进行梳理,列出允许使用的产品目录清单,实施生产和使用的许可认证管理,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通过认证的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并在相关标准体系建立后展开检测。
  • 欧洲议会议员关注电子电气设备中潜在的危险物质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议员(MEPs)表示,应该对一些物质,包括卤化阻燃剂和PVC,其安全性应该在电子电气设备中进行进一步评估。欧盟RoHS指令禁止物质清单应适用于所有设备,除非进行了明确豁免,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欧洲议会计划在7月份进行该指令修订的全体投票。   电子电器设备中可能存在某些物质,当它们被当作废物倾倒或处理时,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一定的风险。欧盟RoHS指令具备全球性的影响,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以及在欧盟生产的电子电器设备。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废物处理条件很难达到标准。2010年6月2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成员(MEPs)曾经对欧盟RoHS指令修订提案进行过投票表决,就欧盟RoHS指令修订提案立法报告达成一致,结果为55人赞同、1人反对、2人缺席。   欧洲议会议员要求对目前还没有进行限制的集中物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包括卤化阻燃剂和聚氯乙烯(PVC)。对于任何可能采取限制措施的物质,必须由欧盟决定,或使用委派授权的方式。但欧洲议会议员或成员国都也能提出检测要求。评估标准为潜在的健康和环境风险。   同时,MEPs通过一个“开放范围”的投票,意味着所有电子电器材料都会有立法保护。   在产品范围方面,环境委员会支持将欧盟RoHS指令的管控范围扩大到除特定豁免外的所有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的豁免涉及到可再生能源发动机、特定大型固定工业设备、军用设备及汽车设备。   此外,欧洲议会还做出决定,禁止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纳米银和长多壁碳纳米管。他们同时表示,除了禁止这两种纳米材料外,其他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任何纳米材料都应在标签中列出。 制造商有义务向欧洲委员会提交安全数据。   目前,欧洲议会计划在7月份对环境委员会重新修订RoHS指令的建议进行投票。而对于WEEE指令修改的投票表决也会在本月进行。
  • 专家称食用转基因动物须避免潜在风险
    转基因蔬菜已是餐桌上的常见食物,而转基因动物还很少出现于餐桌。转基因动物能否摆上餐桌?在摆上餐桌前,还有哪些“难关”要闯?   不久前,中国科协举行了第59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转基因水产动植物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众多科学家就转基因动物上餐桌展开了讨论。   要食用,先“安检”   转基因动物是否能安全食用?这不但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也是科研人员最关心的。   对于这一点,黄海水产研究所所长王清印颇有感触:“无论传统育种还是杂交育种,在科研工作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方面,只有转基因的‘门槛’设得高。”   中国科学院院士朱作言的工作印证了王清印的说法。在河南郑州,朱作言有一个“转基因鲤鱼”实验养殖场,养殖的是转基因三倍体鲤鱼——“863吉鲤”。这些“863吉鲤”在最初受精时被注入了草鱼的生长激素,生长速度几乎是普通鲤鱼的1.4倍。   这些转基因鲤鱼是否能够安全食用?朱作言和他的研究团队曾经用国家一类新药的安全检测标准,做过严格的检查,对这些转基因鲤鱼的12个组织器官,遗传后代、生理生化指标,也都有详细的组织化学检查,“都没有发现其他问题,和正常鲤鱼是一样的”。朱作言说。   尽管如此,朱作言的转基因鲤鱼也还是没有“游”到消费者的餐桌上。   这是因为,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转基因动物要进入市场,摆上人们的餐桌,必须要进行长时间的安全评估。   “潜在风险不等于现实危险,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对转基因动物产品进行长时间的安全性评估,这才能分析并避免潜在的风险。”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刘忠华说。   生态安全是第二关   遗传改良的大马哈鱼能够比野外的“表亲”大25倍,抗禽流感的鸡、鸭、鹅品种也正在培育,不会患肺结核的牛将来也可能通过转基因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些具有优良性状的转基因动物,一旦逃到野外,就可能取得交配优势,也会与野生动物竞争食物和空间,从而破坏自然界原本相对稳定的生态平衡。   正是出于这样的担忧,几个月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拒绝了转基因三文鱼用于人类食用的申请。   对此,朱作言表示,对于开放的淡水和海洋体系而言,转基因鱼的生态环境安全是最大的一个挑战,也是转基因动物研究的重中之重。   几年来,朱作言一直致力于解决转基因鲤鱼的生态安全问题,他与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刘少军合作,培育了转基因鲤鱼不育的三倍体——“863吉鲤”。“它们不育,就不会和野生鲤鱼交配生子,到自然环境后也不会造成生态威胁。”朱作言说。   尽管如此,朱作言并不认为转基因鲤鱼可以作为食品走向市场。他坦言:“对转基因鲤鱼的整合机理及评价、安全性做得比较少,能够信服人的还很不够,还要加强基础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要上桌,量产很关键   转基因动物要想跃上普通消费者的餐桌,价格“亲民”也很重要。这也是一些科研人员对转基因动物投入市场有信心的原因。   “以转基因鲤鱼为例,它生长速度比普通鲤鱼快42%,对饵料的利用率非常高,这使转基因鲤鱼的养殖经济效益比普通鲤鱼高很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所研究员孙效文说:“巨大的经济优势,正是转基因动物突破‘围堵’跃上餐桌的优势所在。”   朱作言对此并不乐观,他认为,要实现经济效益,首先要大规模商业化养殖,“但这就像亩产920公斤的‘超级’水稻一样,目前还不能够普遍推广,如果转基因鲤鱼要想大面积养殖,条件将非常苛刻,生态安全是不能回避的问题。”朱作言说。   与转基因鲤鱼不同,猪、牛、羊这样的胎生动物,要大规模商业化养殖,还存在保持优良基因的问题。   “转基因动物几代之后优良基因可能会丢失,致使基因表达减弱和消失,虽然利用无性繁殖的克隆技术能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首席研究员陈大元说,“但克隆技术费用昂贵,且成功率极低,目前来看,还不能使转基因动物实现百万头级别的量产。”
  • 哪类人得了新冠肺炎更危险?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自2019年12月出现以来,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已在全球夺去超过45万人的生命。近期,发布在医学杂志《BMJ》上的一项新研究警告说: strong 有几 /strong strong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潜在的因素可以放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的严重程度,增加死亡风险。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该队列研究于5月发表,将年龄、肥胖和性别确定为三大危险因素。 /strong 这项研究利用了2月至4月间在英国各地医院收治的2万多名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数据。患者中约有60%是男性,平均年龄为73岁。除了年龄和性别,该研究还认为:肥胖也是一种潜在的健康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和死亡率有显著影响。先前发布的心脏、肺、肾和肝脏等问题也被确定为主要危险因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这项研究建立在先前发表在《柳叶刀》上的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肥胖患者,由于肺容量降低和身体内部的炎症,出现严重症状的风险要比常人高得多。 /strong /p
  • 危险区域防爆法规与标准解析
    危险区域防爆法规与标准解析 防爆的概念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电气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然而在石油、化工、粮食、医药等可能出现爆炸性危险场所的行业,随着其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如何防止事故性爆炸的发生已成为十分迫切的需求。 爆炸和爆炸三要素爆炸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爆炸性物质 空气(氧气)点燃源典型的爆炸性物质有:丙烷、柴油、乙烯、焦炉煤气、氢气和乙炔等典型的点燃源有:机械火花、静电、电磁辐射、超声波和热表面电火花等 爆炸性物质分类 我国将爆炸性物质分为以下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Ⅲ类:可燃性粉尘/纤维其中,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依据点燃能量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ⅡA、ⅡB和ⅡC三个等级,其点燃特性和典型气体如下: 爆炸性物质温度组别划分:根据爆炸性物质的自动点燃温度将爆炸性物质的点燃温度划分为六个组别 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气体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和2区。粉尘环境: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划分为三个区域:20区、21区和22区。 防爆危险区域划分的主要标准依据:GB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GB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 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工业领域:石油/天然气开采炼油和化工企业燃油/燃气充装站制药业气体管线和输配站分析实验室表面喷涂工业印刷工业电子器件制造业地下煤矿工业污水处理厂医院手术室等 防爆的基本方法危险区的电气设备的火花和热效应是引起火灾和爆炸的主要因素,因此防止产生火花,控制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就成为电气设备防爆的重点。此外,控制爆炸性物质中的氧气含量,使其低于爆炸极限,也能有效规避石化罐区和管线的爆炸风险。 梅特勒托利多过程分析部提供用于危险区域的气体和液体分析设备,并获得世界等级的认可,如IECEx、ATEX和FM认证。这些认证适用于大多数国家。
  • 电气工作很危险,为何他能整天吊儿郎当?
    电气工作很危险,为何他能整天吊儿郎当?俗话说:“车工紧,钳工松,溜溜达达做电工这让很多人误以为电气工程师的工作非常轻松其实电气工程师≠轻松!电气工程师们一个检查中的小失误小则可能引起电路跳闸停机大则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为了更好地辅助电气工程师们的工作也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小菲今天给大家推荐一款“检测神器”红外成像数字万用表——FLIR DM284一款无需直接接触就能发现电气问题精确位置的万用表01专业级数字万用表FLIR DM284FLIR DM284是一款多功能合一的专业级数字万用表,采用IGM™ 技术,兼具真有效值数字万用表和热成像仪功能,加上160×120的红外分辨率,能直观地引导您发现更多问题,使您无需直接接触便可扫描配电柜或电气柜存在的危险,是电子设备、商用电器、照明工业、现场服务和暖通空调工程领域的理想工具。2 轻松解决难题FLIR DM284FLIR DM284含有一个热电偶输入,让您可以同步浏览热数据测量值和电气数据测量值,其还具备18项测量功能,包括真有效值、低阻抗输入和非接触式试电笔,即使面对最复杂的测试作业,也能借助每一次可靠的读数,排查潜在问题。例如,当检查凌乱不堪的电线或错综复杂的电气面板以寻找问题时,搭载Lepton机芯的FLIR DM284能够帮助用户无需直接接触测试点便可查明潜在风险。一旦通过IGM观察到问题,DM284的电流测量、电压测量和其它高级功能可用于准确诊断设备问题。配备K型热电偶、带支架的硅测试引线,以及CAT IV绝缘鳄鱼夹探头03屏大耐用,工作持久FLIR DM284FLIR DM284不仅经久耐用、通过抗跌落测试,还具有直观的用户界面,2.8"大显示屏,内置激光指示器和LED照明灯,让您可以“随心所欲”的尽情工作!想要DM284持久工作?只要搭配FLIR TA04-KIT可充电锂电池背板,就可以完美解决啦~现如今电气广泛应用到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电气工程师们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FLIR DM284赋予使用者强大的检测和识别能力让他们能够轻松安全地避免重大电气问题让电气工程师们工作的过程中无需高度紧张“吊儿郎当”也能高质量完成工作
  • 锂电池组装必须带电防爆炸?FLIR A系列热像仪从源头解决危险
    随着电动汽车行业越来越普遍,带动着锂电池行业的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电动汽车自燃的事故也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锂电池的。那么,在给电动汽车组装电池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呢?01锂电池热失控的危险大多数电动汽车的电池模块和电池组的制造商在组装时会使用具有一定电量的电池,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完全放电的锂离子电池比完全充电的锂离子电池更危险。当各个电池模块连接时,电流将开始在组件之间流动。通常,这种电流会导致电池或模块的温度升高。随着温度的升高,系统内的电压会降低随即导致电流增加,从而进一步升高温度。这种温度升高的循环被称为“热失控”,如果不被发现,可能会导致电池损坏,进而导致设施内起火甚至爆炸。电池管理系统(BMS)可用于监测温度,并通过检查连接是否松动和内部短路来确保电池的健康。然而,BMS通常直到组装过程的后期才安装到系统中。因此,在初始组装期间,使用手持式红外测温枪来监测电池和模块的温度,其仅能在小区域内提供温度信息或根本提供不了有效温度信息。那么,该如何从源头避免温度上升而导致的火灾事故呢?02A系列热像仪:源头监控电池组装全程使用可见光相机监控检查电池的组装过程,是无法及时验证电池的健康状况。幸好红外热像仪能为电池系统制造商提供监控整个电池组件的能力,避免出现温度升高和热失控造成的潜在危险情况。由于电池配置在不同的装配线之间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选择一款能够测量数千个不同点温度的热像仪,有助于确保不会错过任何关键热点。FLIR A系列高级智能传感器热像仪易于通过在线界面进行安装和控制比如FLIR A系列高级智能传感器热像仪就非常适合用于监测电池组件的每个排气口。用户可以在线使用热像仪控制界面创建多个目标区域,并为每个ROI设置最大温度报警阈值。使用EtherNet/ IP,当超过临界温度阈值时,立即将报警信号发送到工业PLC,以进行数据记录和控制报警指示灯。这种配置还提供历史温度数据记录,如果出现危险情况,为工人提供了一个可视指示器,并消除了使用手持式温度测量设备时人为错误的可能性。在电池组上进行FLIR A70红外热像仪监控测试FLIR A70等A系列智能传感器固定安装式热像仪的使用,提高了用于检测热失控条件的温度测量的重复性和可靠性,显著改进了使用手持式测温枪的单个操作员。自动化和改进的热监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证,可以快速检测到任何潜在危险,这有助于降低工厂人员和设施的风险。FLIR A系列热像仪非常适合需要机载分析和警报功能用于状态监测和早期火灾探测应用的用户它们机身小巧方便集成是一款灵活可配置的解决方案可以满足众多行业客户的独特自动化需求。
  • 油品实验室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与一般的化学实验室不同,操作人员长期接触大量的油液样品和化学试剂,且绝大多数具有有毒、易燃易爆的特点,操作稍有不当都有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等事故的可能。规范管理油品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结合油品实验室的特点,避免事故发生。 油品实验室的特点 1 油品检验专业性强    油品实验室和化学专业实验室不同,它涵盖了理化性能检验和油液状态监控两大部分,因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和试剂也比较多,存在的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复杂。 2 分析项目多    目前油品实验室包括水分、粘度、密度、水分离性、闪点、酸值、倾点、凝点、污染度、元素分析等多项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品种多样,其中水分就包括蒸馏法和微量水分测定两类。 3 有害气体多    油品的闪点、水分(蒸馏法)在检测过程中易产生较多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度等检测项目要接触石油醚等试剂,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 油品实验室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经常遇到的有三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腐蚀品。    油品实验室在进行各种分析时要用到一些气体,如氢气、氮气、氧气、乙炔等。绝大多数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来满足分析的需要,气体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安全因素,只有安全规范的使用气体钢瓶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易燃、易爆。目前油品实验室常用的是开口闪点测定仪的液化气瓶和污染度测试仪的压缩空气。    防护措施:    液化气瓶必须直立固定,必须远离热源和火源,不得处于烈日暴晒下;搬运时应盖上钢瓶帽轻拿轻放,防止因为意外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避免撞击引起爆炸。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气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可燃气体应保留0.2MPa—0.3MPa,气瓶应定期检验,防止漏气。 2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到明火即可燃烧。油品实验室常用的易燃液体有乙醇、石油醚、溶剂汽油等。    防护措施:   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所有易燃气体应贮存于低温通风处,储存温度不能高于25℃,远离火种、热源、避光保存;不能与氧化剂共同储存;禁止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工具开启瓶盖。    当空气中浓度超标时,需要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操作时需佩戴专用防护眼镜;用手接触时,需佩戴乳胶手套。 3 腐蚀品    腐蚀品包括液态和固体,油品实验室常用的腐蚀品有盐酸和氢氧化钠。    防护措施:    盐酸气体对眼和皮肤黏膜都有刺激,因此需在通风橱内完成操作。如吸入盐酸气体可吸入少量的酒精和的混合蒸汽以解毒。    酸值测定仪的中和液中含有氢氧化钠,易造成灼伤。如不慎接触,应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稀释的醋酸冲洗再用水冲洗。如眼睛受到化学烧伤,立即以洗瓶水流冲洗(不要让水流直射眼球,也不要揉眼)。水洗后,如为碱灼伤,再用2%硼酸淋洗。 气体钢瓶的使用注意事项   (1)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钢瓶,如乙炔等,应在储存期限内使用。    (2)气瓶着火时,应向钢瓶浇洒大量冷水,或将气瓶投入水中使之冷却。    (3)气瓶必须定期检验。贮存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贮存惰性气体的    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贮存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 易燃易爆还有毒的危险废物,我们该如何处理?
    危险废物即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如具腐蚀性、有毒、可燃、具反应性及具传染性)或很可能损害环境或人体而需作为危险物处理的固体及液体废物(包括工业及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可能会发生爆炸等危险,因此需要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理易发生火灾危险废弃物处理行业长久存在的问题就是火灾,储存中的或已处理的废物都可能爆发火灾,导致火灾的原因包括自燃、废弃物中的布屑接触到溶剂和抛入废物的锂电池等。今天小菲就给大家说下位于维罗纳附近莱尼亚戈的Ecologica Tredi是如何解决危险废弃物处理行业中火灾的问题!Ecologica Tredi成立于1998年,最初使命是回收来自汽车维修行业的机油滤清器。如今,拥有超过11,000平米设施(一半面积被覆盖)、27名雇员的Ecologica Tredi在特殊废料、危险废料和无害废料回收和处理领域处于领导地位。正如该公司的首席行政官Luca Checchinato所解释的那样:“在我们公司,火灾是很大的风险,因为危险废料释放污染物,会污染环境,而且重启一家受到破坏的工厂需要很长时间,涉及高昂的管理费用,也会给我们的客户带来极大不便。”最近,Ecologica Tredi决定通过部署一个基于红外热像仪的有效消防系统来提升设施安全性。这是公司开发可持续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型,以及遵循UNI EN ISO 14001:2015认证标准(意味着保护公司的员工、客户和周围环境)而做出的不懈努力。Ecologica Tredi安装的热像仪对设施中现有的灭火系统做了很好的补充,包括周边喷洒装置和泡沫消防炮。!红外热像仪可满足不同需求该公司与非传统火灾检测系统专家Thermostick Elettrotecnica合作,致力于设计一套完善的基于FLIR A35和A65红外热像仪的监测、控制与报警系统。该系统能够及早检测到火源,从而避免代价高昂的停机,同时可以保护环境。Thermostick Elettrotecnica选择安装FLIR A35/A65红外热像仪,因为其支持辐射测量功能(校准以测量温度)并且可通过专用软件连接至常见灭火系统。红外热像仪安装在设施高点以获得监控区域的视野,并且热像仪置于防护等级达IP67的室外防护罩内。IP POE技术使得只需要用一根带供电功能的Cat.6网线连接热像仪即可。系统以每秒5次的频率不断监测相关区域并向管理和处理软件实时发送数据,如果数据超出设定参数,软件会通过可用于与其它设备交互的接触/断开触点产生一系列触发程序。“由于我们每天工作8小时,机器会产生热量,并且车辆在受控区域内移动,我们必须设置两个不同的操作模式:一个模式在系统运转时运行,报警阈值较高;另一个模式在晚上运行,报警阈值较低,以实现更出色的系统响应能力,”Luca Checchinato解释道。“此外,我们必须根据储存区域区分阈值,因为不同的材料需要不同的灵敏度。”Thermostick Elettrotecnia必须根据Ecologica Tredi的需要定制热像仪控制系统的软件,以满足处理厂的运营要求,为处理厂的各个区域提供特定防护。系统的建设开始于2016年,当时该公司安装了4台FLIR A35红外热像仪作为初始系统。目前,整个大型设施共部署了10台红外热像仪,以监测整个作业区和储存区。!触发警报自动采取措施除了安装10台红外热像仪,该公司还安装了一台FLIR AX8红外热像仪,用于监测传送带上来自粉碎机的材料。为了确保及时响应,该公司将红外热像仪直接连接到传送带的电气面板,以便在监测到材料温度异常时停止传送带。“在储存区,我们将系统设置成在自动运行期间,当红外热像仪检测到温度异常情况时,就会触发喷淋装置(位于处理厂外墙沿)。”Checcinato继续道,“如果无人响应,60秒后的下一个报警信号将会自动触发水炮。控制整个系统的软件使我们能够根据处理厂的各种区域和要求设置自动、混合或手动操作。”由Thermostick Elettrotecnica基于FLIR技术设计的解决方案与Ecologica Tredi的操作中心交互,该操作中心也可接收信号。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和短消息发送至管理器、业主的家里以及守夜人的办公室。此外,守夜人会使用便携式红外热像仪执行定时的夜间巡逻。!“红外检测系统让我们高枕无忧”2019年2月,内政部工作组,与区域环境保护局和消防队一道,在Ecologica Tredi总部执行了一次审计,称赞Ecologica Tredi是威尼托地区消防装备先进的企业之一。从2016年至今,该系统共触发了数次报警(包括在预警和报警模式下),帮助员工避免了多次潜在火灾危险。Checchinato道:“新的监测和报警系统已帮助我们避免了多次灾难,保护了公司、员工以及周边居民的健康,让我们能在管理高风险业务时高枕无忧!”
  • “中国学术道德维护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郑建超画的“一座山”深深地印在今天出席“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道德建设论坛”的听众心中。   这不是一座普通的山,它的背景是对我国学风现状的估计。他把学风蜕变分为三个层次:具有学术精神、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而最高峰正是在学术不端部分高高耸立。“真正具有学术精神和达到学术腐败的都是少数,大量的人处于中间。”郑建超将其形容为“两头矮中间高,发展趋势堪忧。”   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了我国学术界的信任危机。今年已是中国科协第二次在年会上专门组织“学术道德论坛”,多位院士、大学校长及英美专家出席论坛并发言,希望能为“遏制学风下滑”寻找出路。   “学术不端影响的不仅是学术界”   今年9月《科学》杂志一篇题为《中国的科研文化》的社论,直指中国目前的科研文化“浪费资源、腐蚀心灵”,并让中国潜在的创新步伐减慢。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李静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不可小视,会影响公众对科学的信心,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公德的培育。因为科学家在公众心中是道德的典范,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值很高,这种形象一旦受到冲击,对社会的影响巨大。   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学术不端行为似乎呈现出蔓延的趋势,而被寄予厚望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更是成为“重灾区”。中国科协所作的“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表明:超过六成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科研道德水平下降 超过五成的研究生认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是违背科研道德与诚信最严重的群体”。   原北京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许智宏在演讲中展示了一张反映学术生态的漫画,画中代表着“质疑、批评、诚信、反思……”的大树都被砍光,一棵浮躁的大树却枝繁叶茂。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更是呼吁道:“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都变了,我们的学术道德维护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有假牛奶,就有假论文”   一位参会代表提到自己教育孩子的忧虑:在对上6年级的孩子教育过程中,他发现孩子老实很吃亏,如果不教给孩子一些成人世界的“规则”,孩子在学校就会什么也得不到。从小在这样的教育中成长,将来长大了会怎么样?这位代表的担忧引来在场很多人的共鸣。   曾有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社会的结构转型是人们行为失范和伦理功能失效的主要原因。在此环境下,部分科技人员以金钱、官位、舒适的生活为追求的目标以至于职业道德缺失。   李静海表示,学术道德下滑是社会现象在科技界的反映。“社会上有假牛奶,科技界就有假论文,在某种程度上,这个问题的解决比科研本身更难。”   许智宏则将此比喻为:“学术生态被严重破坏,‘化肥’使用太多,树木长得高大但不健壮。”他认为,应先在学校教育中加入更多人文精神、科学精神的内容。除了专业知识,还应让学生学到理性的质疑和批判、学术自由,拥有探求真理、追求卓越、科学的奉献精神。   郑建超至今还记得儿时课本上卡尔﹒马克思的名言——“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大道,只有不畏艰难险阻、在崎岖的山路上勇于攀登的人,才有机会到达光辉的顶点。”他希望现在的孩子也能明白这句话的含义。   “体制给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空间”   “项目申请同舟共济,项目执行同床异梦,利益分配同室操戈”这是如今科技界流行的新“三同现象”。 郑建超幽默了一把,笑声过后,却是久久的回味。   “任何问题如果太普遍,肯定制度有问题”,李静海说。在场多位专家都表示,我国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给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空间。   郑建超说,光靠科技群体“洁身自好”还不够,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也非常重要。我国目前体制下,大多数科学团体还不能摆脱对政府部门的挂靠依赖关系,一些部门领导习惯于把学术团体当成体现行政意志的工具,以至于学术问题受到行政干预的事时有发生。“比如科研任务务期必成、科研成果进规划、论文数量纳入考核指标等做法,定会催生短期行为、违背科学规律的不端行为。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他在演讲中表达了自己的愿景:“如果有一天,人们向一位正在埋头做实验的科学家汇报获奖的消息,而这位科学家却回答‘有这回事吗,你们没有搞错吧?’那时,我们离科技强国的目标就近在咫尺了!”
  • 一路火花带闪电,危险的电气事故该如何有效避免?
    上面这组“燃”炸了的镜头,可绝不是什么炫技表演!这一张张堪比科技大片的画面,其实是高压电气设备局放和发生故障时电弧放电、起火的场景。据电网统计,局部放电是造成高压电气设备最终发生绝缘击穿的重要原因,也是绝缘劣化的重要标征,因此检测局放是预防电气设备故障的重要手段。那么在危险重重的高压电气设备中穿行,电气检修人员们要如何做才能实现便捷高效安全的局放检测呢?FLIR Si124让声波“显形”,局放故障无所遁形FLIR Si124是菲力尔推出的一款简单易用的智能声波成像系统,能够将声波呈现出可视化效果。高压电气设备产生局放时,会伴随产生超声波反应,Si124通过接收电气设备超声波进行检测,能够及时发现故障点。FLIR Si124机身轻便,重量仅微超980克,支持单手操作更便利。测量距离为0.3-100米,让检修人员在安全距离内进行检测。声像实时叠加可见光数码图像功能,使用户可以准确地查明声音来源、区分问题。耳听八方,定位声源FLIRSi124内置124个麦克风,能更全面“听”见声音,更精确找出声源的具体位置,发现潜在故障点。电气设备运行期间会产生噪音,这就使得电厂环境音嘈杂,Si124的接收频率范围(2 kHz至31 kHz)涵盖了可听声和超声波,可以过滤背景噪声,生成精确的声像。FLIR云服务,故障深度分析报告Si124搭载FLIR Acoustic Camera Viewer云服务,实时上传、存储和备份数据。云端人工智能引擎进行处理,创建报告,便于电气检修人员快速掌握设备局放状况、判断绝缘劣化程度,迅速做出是否需要维护或更换设备的决策。FLIR的云端分析还可以即时区分局部放电/电晕类型(包括表面放电、漂浮放电和空气放电),帮助电气设备检修人员判断局放不同类型采取对应措施,提升电气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减少设备故障和宕机。FLIR Si124助力电气设备局放检测高效、安全、准确!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防爆蠕动泵:在危险环境中确保安全的关键设备
    在处理易燃、易爆或高度挥发性化学品时,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防爆蠕动泵因其特有的设计和运作方式,成为这些挑战性应用场景中保障安全的关键设备。  一、防爆蠕动泵的设计与工作原理  防爆蠕动泵是一种专门设计来防止电气火花或热量释放,并且能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下安全运行的蠕动泵。这种泵的设计符合国际防爆标准,如ATEx或IECEx,确保它们在危险区域使用时不会触发爆炸。  防爆蠕动泵的工作原理与传统蠕动泵类似。它通过一个旋转的轮子挤压柔性管道,产生一个局部的低压区域,使液体被吸入管道并沿管道前进。这种泵送方式具有一个显著优势:液体只与管道接触,从而避免了与泵的其他部分的任何接触,减少了泄漏或污染的风险。  二、防爆蠕动泵的特点  安全性:防爆蠕动泵的电机和控制系统都设计成可在易燃气体存在的环境中安全使用,大大降低了点火源的风险。  兼容性:由于易燃和腐蚀性流体不与泵本体接触,防爆蠕动泵能够兼容各种化学品,包括酸、碱、溶剂等。  维护简便:易损部件通常只限于泵头和管道,这些部件更换起来简单快捷。  流量精度:防爆蠕动泵能够提供高精度的流量控制,对于配比精确的化学反应过程尤其重要。  三、防爆蠕动泵的应用  防爆蠕动泵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制药、涂料、食品和饮料等行业。它们不仅限于输送流体,还可以用于精确的计量添加,如添加催化剂、色素或其他成分。  在油气行业,防爆蠕动泵可用于地面处理设施,安全地输送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在化学制造过程中,防爆蠕动泵被用来安全地处理和传输反应性或挥发性化学品。  四、结语  随着工业流程越来越复杂,对危险品的处理也需要更高的安全标准。防爆蠕动泵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且高效的解决方案,使得在危险环境中的液体输送变得可控和安全。这些泵的设计和建造考虑了最严格的安全需求,确保了在处理最具挑战性的液体时也能保持高效和精确。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防爆蠕动泵的设计和功能也在不断进步,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更高水平的操作安全性。
  • 制冷剂泄漏危险又费钱?FLIR声像仪为企业带来新希望
    制冷剂是制冷系统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在制冷循环中不断地进行蒸发和凝结,从而实现热量的转移。制冷剂气体用途广泛,包括住宅、商业和工业空调应用以及汽车空调中的供暖、通风和空调(HVAC)系统。还有食品和饮料行业、制药业、化学品储存和冷链物流等,各行各业使用的制冷系统及某些需要冷却或制冷的工业流程(如化工制造和石油提炼),制冷剂同样至关重要。制冷剂应用广泛因此其泄漏状况就无法避免制冷剂系统发生泄漏会导致环境问题、能源效率降低和潜在安全隐患那么,该如何预防减少其泄漏事故的发生呢?制冷剂泄漏的危害与检测困难众所周知,R22(二氟一氯甲烷)等许多制冷剂已被证实会破坏地球臭氧层,而R32(二氟甲烷)和氨等其他制冷剂虽然更加环保,但若被大量释放至大气中,依然会产生负面影响。氨泄漏还会危害人类健康。因此,检测制冷剂系统的泄漏对于保护环境、提高能源效率、维持系统性能、保障安全和遵守法律法规至关重要。制冷剂泄漏的规模可能很小,难以轻易检测,而且往往发生在错综复杂的管道网络、连接点、阀门处甚至设备内部。制冷剂系统的某些部件可能位于密闭或难以触及的空间内,使检查和接触潜在泄漏点变得尤为困难。暖通空调(HVAC)和制冷系统中使用的许多制冷剂具有易挥发性,挥发速度极快,一旦泄漏,就可能会在被检测到之前完全散逸,因此检测泄漏困难重重。鉴于制冷剂挥发速度极快,必须采用及时高效的泄漏检测方法。制冷系统大多在嘈杂环境中运行,尤其是在工业环境中。机械、通风系统或其他设备产生的背景噪声会干扰泄漏检测工作。实施泄漏检测措施,尤其是针对大型系统或复杂装置实施泄漏检测可能耗费大量成本和时间,还有涉及到设备的升级改造或专业工具和技术的使用规范等,因此在资源分配和检测期间的停机时间安排方面会给公司带来更多挑战。制冷剂泄漏高效检测:声波成像制冷剂系统的定期泄漏检测对于防止破坏环境、保障能源使用效率和维持系统可靠性至关重要。声波成像技术可高效精确定位制冷剂泄漏,进而有助于及时维修,并将与此类泄漏相关的潜在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声波成像仪是一种非常适用于制冷剂泄漏检查的工具,因为即使在大型设施内或在周围存在嘈杂机械的情况下,它也能检测到微量制冷剂泄漏产生的独特声音。声像仪的佼佼者:FLIR Si124FLIR Si124系列声像仪内置124枚麦克风,接收频率范围在2kHz至65kHz(范围可调整),其可根据波形过滤工作环境中的背景噪音,识别气体泄漏的声音特征,精确定位目标微小气体泄漏。搭配FLIR专为其开发的Si插件(声学插件),用户可将声像图导入FLIR Thermal Studio分析软件中, 进行离线编辑、分析和创建高级报告,省事省力省心!选择FLIR声像仪的优势★ 及时定位隐蔽制冷剂泄漏,节省时间、能源和成本;★ 及早检测出泄漏,杜绝计划外的停机,提高生产效率;★ 可快速扫描大型设施、复杂设备和难以触及的空间;★即使在嘈杂环境中也能准确定位关键问题;★ 杜绝制造流程中制冷剂泄漏导致的缺陷,保障产品质量;★ 及早检测出潜在的危险氨泄漏,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操作简单,只需简单培训,即可轻松整合到维护周期中。;★ 可实现无中断检测;★ 防止有害制冷剂释放到空气中,有助于将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具备基于人工智能的分析功能,可为维护和修理计划提供实时结果和诊断建议。用于气体泄漏检测的FLIR声像仪目前有两个版本,详情戳这里:详细对比Si124-LD与Plus版FLIR Si124系列声像仪让制冷剂泄漏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它是企业节约成本和保障安全的一大利器
  • 四川首建重大危险源测控实验室 黑煤窑一扫就现形
    昨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下属的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获悉,四川省刚建立了全国首家“重大危险源测控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就设在省安科院。以后,实验室将为四川所有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监管,推动四川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目前,四川省安科院刚从以色列引进一批高科技设备——手持式和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目前,省安科院的科研人员正在对其研究,以后将开发系列软件,为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服役。 省安科院工作人员在调试“刷子”   利器1 “刷子”   能看清油气管1毫米的变化   记者在省安科院见到了引进的高科技设备。5个黑灰色箱子里,装着手持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黑色的测量仪高度不足30厘米,只有3.5公斤重。   “它也有眼睛、嘴巴和大脑。”安全信息技术研究所所长郭万佳指着有摄像头和激光的一端说,这就是它的眼睛,负责把它看到的信息存入大脑。数据线的另一端,是一块约50平方厘米的触摸屏,操作键轻轻一碰就能发出指令。不仅如此,它还能读出相关信息。   “手持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适宜于近距离(5米-10米内)捕获信息。”郭万佳说,这种设备尚没有一个通俗易懂的名字,他们叫它“刷子”。   “刷子”除了能拍摄到影像外,每秒钟还能在一平方米内固定10万个坐标原点。通过软件,工作人员可准确绘制出被拍摄物体的三维图,从而进一步分析它的动态变化。   “它能在技改、事故调查、建立案件档案库等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郭万佳举例说,如果对可视的石油天然气输配气管线定期扫描,对比多次扫描结果,可迅速确定毫米级的变化,帮助工作人员对管线存在的潜在爆裂和泄漏风险作出判断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它还能广泛用于事故发生后的安全调查,用于固定相关证据。   利器2防爆测量仪   能找出黑煤窑里藏的暗门   除了“刷子”,引进的设备还有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   “这套设备能在矿井里发挥重要的安全监管作用。”郭万佳说,近年来发生的很多起矿难,绝大多数都与非法偷采和盗采有关。   事故调查情况反映,许多黑心矿主在井下设置有暗门,安监部门检查时,他们关闭暗门 检查人员一走,他们重启暗门让矿工进入非法开采区暗中作业。非法开采区的安全设施得不到保障,导致事故频现。   以后,安监工作人员定期带着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深入矿井,采集回井下的数据,再根据井下一些细微处变化判断出哪里可能存在暗门,也可判断安全监管的探头是否安在了有效监管区域内。   “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的原理和‘刷子’一样,有了这个利器,可以让暗门无处可躲,从而起到更加有效的监管作用。”郭万佳说,防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仪能读出方圆100米-300米之间的数据。   省安科院党委书记秦跃进说,这种技术在国际上都比较新。除了近距离、中距离的设备外,该院还有车载式和飞机载式的远距离高科技设备,它们能监测的范围更大。目前,省安科院引进的这些设备还处于科研阶段。   秦跃进说,实验室为四川所有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摸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分类和动态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系统、动态的监管,建立起重大事故监测、控制、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
  • 面对危险废物无机元素的检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检测设备?
    导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1-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一系列危险废物有害元素限制的国家标准的相继出台,固废中的无机元素的检测变得越来越重要;面对市面上多种技术和检测设备,固废处理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仪器选型?本文通过对几项标准的解读,和主流技术仪器的对比,为用户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危险废物的鉴别主要依据的是GB 5085-2007系列鉴别标准和HJ/T 298-2007鉴别技术规范。需要检测和鉴别的无机金属元素有《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和《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的无机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具体分析方法详见下表1。表 1危险废物中无机危害成分及分析方法 序号危害成分项目分析方法1铜(以总铜计)A、B、C、D2锌(以总锌计)A、B、C、D3镉(以总镉计)A、B、C、D4铅(以总铅计)A、B、C、D5总铬A、B、C、D6六价铬分光光度法7汞(以总汞计)B8铍(以总铍计)A、B、C、D9钡(以总钡计)A、B、C、D10镍(以总镍计)A、B、C、D11总银A、B、C、D12砷(以总砷计) C、E13硒(以总硒计)B、C、E14铊(以总铊计)A、B、C、D15钒A、B、C、D16锰A、B、C、D17钛A、B18锑(以总锑计)A、B、C、D、E19锡(以总锡计)B、D20钴(以总钴计)A、B、C、D21锶(以总锶计)A、B、C、D备注:A: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B: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C: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D: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原子荧光法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想解决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所有的无机金属元素检测,最理想的情况是将上述六种方法对应的设备都配齐,并且有相匹配的技术人员人数。但现实并没有这么理想,目前在整个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中能够具备这样实力的单位很少。大多数的企业从资金到人员的配备上都很难满足6种大型仪器全部配齐的理想要求;基本上该行业的用户希望能够配置1-2种仪器,来满足目前的样品检测需求;更理想的情况是,在这两三种仪器的基础上,还能够通过简单的增补配置和前处理等方式,继续满足未来可能扩展的潜在检测需求。既然财力和人力都有限,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配置仪器设备来最大程度上满足现有的和未来的检测需求呢?我们通过对六种分析仪器及方法的优缺点的比较,来确定如何选择合适的仪器组合。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虽然能够使得实验室顿时“高大上”起来,但实际在元素分析中是它却是一把“双刃剑”,优点鲜明——具有检出限低、样品通量大、可进行同位素分析等优点,同时劣势也很明显:仪器本身购买的价格很高,仪器维护麻烦,成本高,样品前处理要求苛刻,从试剂选择到操作到人员技术能力再到实验室环境都有非常高的要求。浓度较高的样品,需要多次的稀释,误差会非常的大。目前国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行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技术人员和技术能力储备能力以及购置仪器的资金均有限,所以大部分企业几乎不一会配置ICP-MS。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AS)作为经典的元素分析方法,在单元素分析时有一定的优势,。例如火焰法分析速度快,精密度好,石墨炉法检出限低,可以直接固体或悬浮液进样等。但受限于元素灯一次只能分析一个元素,多元素检测时分析效率将大大降低。并且火焰法由于原子化温度不高,同时检出限相对于其他方法高,一般为mg/L(mg/kg)~百分含量,难以满足部分元素的检测需求。石墨炉法由于单个元素分析时间长(每个数据每个元素约4分钟)、数据结果精密度较差(1~5%)、线性动态范围小(102),制约了该技术的推广,目前只在个别元素分析上有一定的优势。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行业需要筛查大量样品,鉴别的元素种类较多,而大样品量多元素同时分析恰好是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劣势,所以不建议配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实验室常规分析仪器。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AFS)是目前分析砷、汞等重金属元素最理想的方法,但除了这几种重金属元素以外的元素分析,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就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可以作为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专用仪器进行配置。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采用高温等离子体作为原子化器,不需要元素灯,可真正实现多元素同时测定。目前主流市场上的ICP-OES又可分为顺序扫描型(又叫单道扫描型)和全谱直读型。顺序扫描型(单道扫描型)ICP-OES存在运动部件,即步进电机;分析时需要针对所选择的元素谱线一个一个分析,整体分析速度较慢,通常为5~8个元素/分钟;信号和背景(或者干扰)不是在同一时刻采集的,测量准确性较差,另外因为检测使得时间长,导致整个分析过程中氩气的消耗量较高,这对于实验室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如果采用顺序扫描型ICP-OES进行危险废物行业多元素分析,必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操作繁琐,整个检测过程需要先测量标液、再测量样品、再测量标液,非常浪费时间。2. 单道扫描需要依次读取每一个波长的数据,测量时间跟测量波长数量有关,多个元素的测量会需要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3. 危险废物行业的样品往往需要选择多个波长的测量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一个不受干扰的波长作为测量波长,不同基质的样品最优的波长都不一样,因此每批样品都需要进行最优波长确认,耗时耗钱。4. 危险废物行业往往需要筛查大量样品,如果一个样品检测时间多一倍,那么对于几十上百的样品,检测时间上的差距就更大了。不仅浪费水浪费氩气,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效率。 全谱直读型ICP-OES采用中阶梯光栅分光系统,具有高分辨率和色散率,无运动部件,多元素多波长同时分析时只需1~2分钟,其检测速度、重复性、稳定性都有很大的提高。 相对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多元素快速测量才是ICP-OES真正的优势所在。单道扫描型ICP-OES的缺点在于操作繁琐,时间长,对于快速多元素测量影响特别大,因此全谱直读型ICP-OES仪器更适合危险废物鉴别的应用。 分光光度法检测六价铬具有其他方法不具备的优势,检出限比火焰原子吸收低(检测范围0.004mg/L~1.00mg/L),采购、运行和维护成本比石墨炉原子吸收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低(不需要消耗石墨管和氩气)。 综上所述,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应用中,大量样品筛查和多元素鉴别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应作为第一选择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作为第二次能力补充或提升时进行配置。而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作为砷、汞等重金属元素和六价铬分析的专用仪器配置。 当然,以上只是我们通过分析推荐测检测配置,如果有些固废处理企业存在某些特殊元素或者资金实力雄厚的情况,大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侧重来选择仪器配置。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无机元素分析仪器设备供应商,可为环保固废企业用户提供全面的元素分析解决方案。欢迎广大用户来电垂询。联系电话:0571-85012067传 真:0571-85012006聚光科技官方网站:www.fpi-inc.com
  • 【阿拉丁】溴化乙锭——美丽而危险
    溴化乙锭——美丽而危险 溴化乙锭(Ethidium bromide,EtBr)是一种经典的荧光染料,在分子生物学研究中有着广泛应用。其化学结构为三苯并咪唑,能够通过嵌入DNA或RNA 的碱基对之间进行非共价结合,从而显著增强荧光信号。这种染料最初作为兽医用药被发现,因其具有强效的诱变性和便捷的核酸染色能力,现已广泛应用于核酸检测、电泳分析及多种生物医学实验中。 一、 化学特性与结合机制 溴化乙锭是一种小分子染料,能够嵌入双链DNA和RNA的碱基对之间,显著增强其荧光强度。与双链 RNA 结合时,荧光强度可增强21倍;与双链DNA 结合时,荧光强度可增强25倍。虽然溴化乙锭在结合单链和三链DNA时亲和力较低,但其结合特性仍足以抑制DNA聚合酶的活性。这些特性使其成为研究 DNA复制、修复及转录的重要工具。 二、 溴化乙锭在科研中的应用 核酸检测 溴化乙锭在分子生物学实验中广泛用于核酸检测,特别是在琼脂糖凝胶和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中。通过在凝胶中加入溴化乙锭,研究人员可以在紫外光下观察到清晰的DNA或RNA条带,从而确定核酸的存在和大小。这种方法简便且高效,是实验室常规操作之一。 荧光定量分析 溴化乙锭的荧光特性使其在荧光定量分析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在定量 PCR和定量RT-PCR中,溴化乙锭通过测量荧光强度来定量分析DNA或RNA。溴化乙锭的高荧光增强效应显著提高了这些分析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广泛用于基因表达研究、病毒载量检测等领域。 细胞膜完整性评估 在细胞生物学研究中,溴化乙锭常用于评估细胞膜的完整性。由于溴化乙锭不能穿透完整的细胞膜,因此只有在细胞膜受损时才能进入细胞并与核酸结合发出荧光。这一特性使溴化乙锭成为检测细胞死亡和细胞膜损伤的有力工具,可用于药物筛选和细胞毒性评估。 线粒体 DNA 研究 溴化乙锭在线粒体DNA研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线粒体DNA是研究细胞代谢、遗传疾病和衰老过程的重要对象。溴化乙锭能够有效地分离和分析线粒体DNA,为深入研究其功能提供了工具。例如,在研究线粒体DNA复制和突变时,溴化乙锭可用于追踪和定量分析线粒体DNA。 基因组编辑和转基因研究 在基因组编辑和转基因研究中,溴化乙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使用 CRISPR-Cas9等基因编辑技术时,研究人员需要精确检测和定量目标基因的编辑效果。溴化乙锭染色结合荧光显微镜观察,可以帮助研究人员评估编辑效率和识别成功编辑的细胞。此外,在转基因生物的筛选过程中,溴化乙锭可用于检测转基因的插入和表达情况。 三、 光谱特性 溴化乙锭具有独特的光谱特性,其紫外/可见光吸收峰位于多个波长处,包括210 nm、285 nm、316 nm 和343 nm。当溶解在不同溶剂中时,这些吸收峰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水中溶解时,吸收峰位于480 nm,而在甲醇中溶解时则位于520 nm。当与核酸结合时,溴化乙锭的吸收峰会发生红移(向更长波长移动)。 荧光特性 溴化乙锭的荧光特性在不同溶剂和环境中有所不同。在水溶液中,溴化乙锭的激发波长为526 nm,发射波长为605 nm。在磷酸盐缓冲盐水(PBS)中,其激发波长为360 nm,发射波长为590 nm。此外,在10 mM TBE 缓冲液(pH 8.0)中,其激发波长为525 nm,发射波长为600 nm。随着溶剂极性的降低,溴化乙锭的荧光产量增加,使其在各种生物实验中具有广泛应用。 四、 储存和处理 溴化乙锭应在避光、干燥的条件下储存,以确保其稳定性。在室温下储存时,溴化乙锭粉末可保持稳定至少两年。处理溴化乙锭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因为它是一种已知的诱变剂和潜在的致癌物。废弃的溶液和材料应按照规定的生物危害废弃物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五、 配制溶液 在室温下,溴化乙锭在水中以10 mg/mL 的浓度溶解,形成红色溶液。它在水中最多可溶解到20 mg/mL,在乙醇中可溶解到2 mg/mL。水或PBS中的储备溶液在避光条件下至少可稳定两年。 六、 电泳染色步骤 在电泳实验中,溴化乙锭通常以0.5mg/mL 的浓度添加到凝胶和电泳缓冲液中。电泳后,可以将凝胶浸入含有溴化乙锭的缓冲液或水中染色30-45分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将染色后的凝胶浸泡在水或1 mM MgSO4中进行脱色,以减少背景荧光,从而提高DNA的检测灵敏度。 七、 安全注意事项 由于溴化乙锭具有诱变和致癌风险,处理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和护目镜,并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操作。所有含有溴化乙锭的废弃物应按生物危害废弃物处理,确保对环境和人体的安全。 溴化乙锭作为一种重要的分子生物学研究工具,其独特的荧光特性和广泛的应用领域使其在核酸检测和分析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对其特性的深入了解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可以更好地应用溴化乙锭进行科学研究。
  • 美国瓶装水公司采用FLIR大型红外窗口,成功避免带电作业的危险
    众所周知,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修,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为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带电作业是保证正常供电的有效措施。带电作业危险重重,每一次的带电作业,对电力人来说都是一次挑战,幸好FLIR红外窗口能够在电力人和带电设备之间添加了一层屏障,使您免遭弧闪事故。今天小菲就来给大家说一个美国瓶装水公司实施FLIR大格式红外窗口安全电气检测的案例!适合大型设备电气检测的FLIR红外窗口北美某瓶装水公司需要一个帮助其优化资产生命周期的解决方案。为此,该公司聘请了顾问,就加拿大安大略省工厂安装的红外窗口的位置、尺寸和类型提出建议。在初步现场调查后,顾问建议采用多种尺寸的FLIR IRW xPC系列来完成该项目。FLIR IRW xPC系列是NEMA 4/IP65等级的红外窗口,非常适合室内应用,其可用尺寸有6、12和24英寸。FLIR IRW-xPC/xPS大型红外检测窗口FLIR IRWxPC/xPS系列红外窗口采用大尺寸窗口设计,符合IP67/NEMA 6标准,具有防尘/防水保护以及防腐蚀功能。它有助于您更高效地检测,让不可及的组件极易检测,并且能通过预防意外停机节约成本。长方形聚合物窗口耐冲击,提供观察区,能监视通电电气设备内完全不受干扰的资产。IR Windows-xPC/xPS在恶劣环境中经久耐用且性能稳定,适用于大多数工业环境和船上应用。该公司制定了一项可靠的维护方案,包括3至5年的改进计划,其对整个电厂的安全非常重要。在此之前,该公司已经做了必要的研究,并决定使用透明聚合物红外窗口进行改装,这是一种更安全的符合标准的检查方法。该团队决定为主开关设备总线连接安装大尺寸红外聚合物窗口,主断路器连接和熔断器开关,通过FLIR红外窗口查找热点,帮助消除带电作业的危险。各种尺寸的红外窗口红外窗口让电气检测更快、更安全如果需要对通电设备进行更频繁的检查,可以通过改装的FLIR红外窗口进行常规检查。安装红外窗口后,封闭面板检查不再需要NFPA 70E中规定的高级别个人防护设备 (PPE),从而减少了时间和维护成本。对于该团队来说,热成像并不是新工具,因为他们之前用传统的圆形氟化钙窗户改装了一些设备。然而,已确定具有多种大格式尺寸的透明聚合物红外窗口将提供视觉和热检查,需要安装的单元更少。基于聚合物的FLIR红外窗口不受环境和机械应力的影响,这些应力通常会影响安装在配电设备上的红外窗口。通过安装基于聚合物的窗口,该公司可以帮助确保通过红外窗口收集到的温度数据在安装的整个过程中准确可靠。FLIR工业级红外窗口满足UL、CSA的强制性冲击和负载测试要求、IEEE 和IEC。安装红外窗口后,无需拆除面板或穿戴更高级别的PPE。现在可以更频繁地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这些电气设备以前因电弧闪光入射能量高而被视为“不可检查”!装瓶公司在主断路器总线柜中安装了24英寸大幅面红外窗口FLIR红外窗口安装流程安装过程进展顺利,包括:★ 预先规划,以确定设备并获得关闭批准;★ 由两名电工对设备断电,以确保设备安全隔离、锁定和标记;★ 断电后,两名电工拆除了相关设备的所有盖子;★ 使用提供的钻孔/切割模板在适当位置安装红外窗口,并更换盖子;★ 电工穿戴了适当的PPE,设备已被拆除重新通电;★ 与操作一起,电工确认设备在正常负载水平下运行,并留出足够的时间使设备达到热稳定状态;★ 工作人员使用热成像仪对设备进行红外检查,以确保基线温度数据;★ 工作人员通过记录发现的问题来完成检查。进线连接和主断路器柜也装有24英寸的红外窗口FLIR红外窗口让客户满意并得到普及这家瓶装水公司已经意识到,在基于状态的监控程序中实施透明聚合物红外窗口,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FLIR红外窗口的使用允许更方便、更频繁的检查,从而能够在潜在问题转变为意外停机之前发现并修复潜在问题。通过这种方式,瓶装水工厂的关键电气基础设施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将增加。大多数拥有大型配电系统的大型设施发现,其保险供应商需要每年对其电气系统进行红外检查,这项要求是NFPA 70B中的规定。但改装红外窗口使设施能够在更短时间内以更安全的方式执行这些检查。根据一批试点现场的结果,该瓶装水公司目前已在北美地区的29个生产基地实施FLIR红外窗口解决方案。FLIR红外热像仪搭配FLIR IRW-xPS红外窗口,能够让电气检测的速度更快、效率更高,因而更加节约成本。不仅如此,改进的工作流程还可提升相关企业的检测频次,确保变压器运行的可靠性,这对组合可谓是电气检测公司的新选择哦~
  • 危险的汽轮机检修还能不停工?FLIR产品让您实现
    汽轮机是将蒸汽的能量转换成为机械功的旋转式动力机械,又称蒸汽透平。主要用作发电用的原动机,也可直接驱动各种泵、风机、压缩机和船舶螺旋桨等。还可以利用汽轮机的排汽或中间抽汽满足生产和生活上的供热需要 。那么在日常的检修中,要如何注意呢?传统检测弊端多,亟待解决众所周知,汽轮机依靠氢气来运转,这是一种非常易燃的气体。当对系统进行维护时,需要将氢气从系统中清除,并用惰性气体二氧化碳(CO2)替换。当使用传统检测方法时,定位涡轮发电机上的二氧化碳泄漏耗时耗力,特别是当需要关闭设备进行维护时。一个难以发觉的小泄漏可能会成为一个巨大的、代价高昂的问题,甚至是一个严重的安全隐患。但这些问题肉眼难以发现。例如,如果一个喷嘴安装的方向不对,在出现问题之前,没有人会知道。幸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种无需停机的简便安全地检测方法已广泛使用。那就是使用FLIR光学气体成像热像仪、热像仪和电气测试设备等检查工具的组合,可以帮助您实时可视化气体,以定位小泄漏、验证维修并避免昂贵的停机。FLIR产品组合,解决汽轮机检修问题OGI热像仪:二氧化碳可作为氢冷发电机系统泄漏检测的示踪气体,使用FLIRGF343光学气体成像热像仪可以实时显示二氧化碳气体的轨迹,因此可帮助您精准定位泄漏源。更多具体操作详情戳这里:氢冷发电机气体泄漏只能找氢气?你需要换一种思维......连接处的二氧化碳气体泄漏热像仪:FLIR热像仪在汽轮机检修系统中也非常有用,在使用标准预防性维护计划无法检测到涡轮发电机的潜在问题时,FLIR E53可以很好地定位问题点。例如,FLIR热像仪可以检测到衬垫材料失效而发生的空气泄漏问题。工业内窥镜:在汽轮机运行的过程中,就可以使用FLIR VS80工业内窥镜套件观察汽轮机的变形、裂纹、烧蚀等,还可以对电厂汽轮机叶片进行定期的查验,观察叶片有无裂纹、变形等情况。及时避免设备出现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停机停工带来的损失!降低风险,节约成本计划外停机对汽轮机相关的整个系统来说是一个成本高昂、不必要的负担。使用FLIR光学气体成像热像仪、热像仪和工业内窥镜等,可以代替传统的检查方法,通过实时观察CO2的泄漏和热点变化以及近距离查看机械磨损情况,来提高工作效率。FLIR各个产品的组合使您能够及早发现泄漏和热异常,从而节省维护和停机成本,及早发现潜在危险还可以避免人员受到严重伤害,妥妥滴“一举两得”呀~在汽轮机检修的过程中你遇到了哪些难题呢?
  • 苏企研发全球通用危险品检测仪 10秒锁定危险品
    将一个实验室"浓缩"在一台仪器上,仪器又像鼻子一样能"嗅"出各种危险气息,不到10秒钟就能使炸药等危险品现原形。昨天,记者在浙大苏州工研院产业化公司"微木智能"看到,这里已成功研制出全球首批通用型痕量危险品检测仪。上周部分样机已送公安部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认证。   "如果把摄像头比作眼睛,麦克风比作耳朵,我们做的检测仪就是鼻子。人的鼻子闻不出危险品,仪器可以敏锐地捕捉到危险品的味道,检测仪就可发挥类似鼻子的功能。"该公司董事长李鹏比喻。   "眼下检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传感器,一种是使用分析仪。传感器虽小,但单一 分析仪虽精确,但体型庞大。能不能将一个实验室功能浓缩在一台仪器上呢?于是,我们就研发出了全球首台通用型痕量危险品检测仪。这里面包含10多项发明,其中5项已获授权。"技术总监汪小知博士告诉记者。   在实验室,记者看到了这台外形酷似打印机的安检仪。实验室人员告诉记者,传统安检仪一般通过X光看物,检测技术有限。他们的安检仪几乎是全功能的,用"嗅"代替"看",马上可知你携带是什么东西。除了检测爆炸物等外,还可检测农药、汽油、酒精、丙酮及煤气等危险品,能有效弥补传统安检仪的不足。   当一条试纸在微量TNT样本上轻轻划过,将试纸放进安检仪,不到10秒钟,安检仪就读出这是"铵T"。而如果是液体,只要给安检仪的"鼻孔"闻一闻,马上知道这液体是何种成分。   记者了解到,李鹏和汪小知都毕业于海外名校。前年两人一起回国在高新区创业。目前李鹏已获评姑苏创业领军人才、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今年还申报了国家"千人计划"。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痕量气体配置系统及危险品检测等多项国内领先的创新性产品开发,并已进入公安、企业、运动场馆等检测,在公共安全、食品、化工、环境和医疗等领域具有较广的应用前景。   检测软件还可升级,当检测到新的危险品,仪器可进行识别记录,下次遇到就会敏锐捕捉到。"安检仪核心部件是微型离子迁移谱传感器,公司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芯片体积仅有硬币大小,检测灵敏度超过了现有大型实验室检测设备。"李鹏说。   据悉,目前这样一台安检仪价格还较贵,要三五十万元一台。"我们非常有信心在三五年内向微型化发展,实现每台万元以下的目标,这样就可进入家庭了。可根据人们的需要,将有害东西&lsquo 挡&rsquo 在门外。"
  • 贵中医团队采用质谱结合干血点采样发现多种早期胃癌潜在标志物
    作为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胃癌(GC)在中国成为了因癌症导致死亡的第三大原因。胃癌在早期阶段是无症状的,大部分胃癌患者的死亡是由于筛查不及时而使病情贻误至晚期而引起的。因此,研究人员也一直在寻找能够鉴定胃癌的可靠生物标志物,以改善胃癌筛查状况。近日,来自贵州中医药大学的研究团队采用干血点(DBS)采样和质谱(MS)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检测了166名胃癌患者和183名健康个体的血液代谢谱。研究显示,与健康个体相比,胃癌患者包括Ala、Arg、Gly、Orn、Tyr/Cit、Val/Phe、C4-OH、C5/C3、C10:2等代谢物发生了一定变化。研究团队认为,这些代谢物可能成为早期检测胃癌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研究结果以“Metabolite biomarker discovery for human gastric cancer using dried blood spot mass spectrometry metabolomic approach”为题发表在scientific reports上。    胃癌的发生是一个多步骤,多因素进行性发展的过程,其中一个途径是从幽门螺杆菌感染开始,到非活动性胃炎,再到慢性活动性胃炎,并逐步发展为胃癌的前驱病变,最后演变成胃癌。目前的数据表明,晚期胃癌患者的5年总生存率降低到20%。早期发现能够极大地干预胃癌的诊疗,提高胃癌患者的5年生存率。  在早期胃癌筛查方法中,内窥镜检查在临床是最灵敏的一种手段,不过,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患者对内镜的不适感限制了其广泛使用。此外,尽管目前已经有相关的癌症循环生物标志物,但由于其灵敏度低,胃癌患者的筛查诊断效果并不尽人意。因此,寻找更加灵敏的癌症生物标志物对于改善胃癌患者的预后至关重要。  液相色谱质谱 (LC-MS) 具有高分辨率、高灵敏度和可重复性等特点,是代谢组学研究中最常用的平台之一,可用于检测生物分子。研究团队运用液相色谱质谱代谢组平台对受试者进行检测,并发现与健康人群相比,胃癌患者有16种代谢物水平发生了变化,包括Ala、Arg、Gly、Orn、Tyr/Cit、Val/Phe、C4-OH、C5/C3、C10:2等,这些都将可能成为早期检测胃癌的潜在生物标志物,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区分胃癌患者和健康个体的预测模型。  同时,研究人员在本次试验采用了一种叫干血点 (DBS) 采样的技术,这是一种微量采样技术,通过脚跟或手指穿刺采集血液样本。与传统的全血采样相比,它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需血量更小,能够更简单地进行储存和转移,降低传染性病原体的感染风险。干血点 (DBS) 采样和质谱技术的结合可以支持进行高通量、可靠和稳定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不过,研究人员表示,这项研究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之后的研究中,他们将招募更多的非活性慢性胃炎患者和晚期胃癌患者,检测更多的代谢物,并加大样本量,让研究变得更系统化。
  • 许多果汁饮料含有潜在致癌物质锑
    丹麦哥本哈根的科学家在市面上出售的许多果汁饮料中发现含有潜在的致癌物质———锑。科学家向家长警告,成千上万的孩子们每天所喝的果汁饮料中含有这种致癌的化学物质。   根据先前的研究,锑这种物质能够引发癌症,心脏和肺部问题。   锑含量 比自来水高2.5倍   哥本哈根大学学者指出,在早前的研究发现,矿泉水也含有这种化学物质。科学家认定装矿泉水的塑料瓶是罪魁祸首。   现在很多果汁中含有的锑比的自来水高出2.5倍。这种自来水是以欧盟制定的饮用水标准为基础生产的。在某些情况下,锑的含量甚至更高。科学家称,锑是通过包装塑料瓶,也就是果汁的容器浸入果汁中的。   该大学药学院博士克罗汉森也参与到此次研究中。他推测果汁中的果酸能够加速锑渗入到果汁中。果汁中所含有锑浓度大大超出了饮用水标准。由于并没有对此立法,即便很多品牌的果汁都含有有害物质,但却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但是,即便是达到了制定的标准,我们也不敢肯定锑对人体就是无害的。也许,我们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以表明怎样的锑含量才是无害的。”克罗汉森博士解释道。   英国皇家化学会的科学家补充说:“大部分果汁饮料都是针对的儿童。这也就意味着,儿童的危险更大。”   研究人员调研了来自丹麦、苏格兰和希腊的42种果汁饮料。其中包括,葡萄汁,草莓汁,黑莓汁,发现一些果汁中锑浓度比矿泉水的含量还要高出17倍。   厂家反应 没有必然联系   2005年,一位家长向英国食品标准局投诉说,法国矿泉水品牌富维克矿泉水中有燃烧的化学气味,在随后的检测中,富维克矿泉水被查出含有有害的化学物质。生产富维克矿泉水的法国达能食品公司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此种矿泉水中含有损害肝脏的萘。   在报告发表之后,饮料公司的新闻发言人说:“锑在饮用水中的含量和果汁或果汁饮料中的含量并没有必然联系。我们的包装也是安全的。就连报告的作者自己也都还说‘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我们对饮料配方和包装都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以保证软性饮料安全可靠。”   虽然科学家并没有指出含有这种致癌物质的饮料品牌,但是欧洲目前市面上的果汁中,有16种品牌的含有这种物质。   新闻资料   过量锑会引起呕吐   锑是一种银白色的过渡金属,主要用于制造PET塑料瓶,也经常被用于制造耐火材料。并且,锑还可以被用于治疗感染寄生虫的病例。欧盟制定的饮用水锑含量标准是每升5微克。如果锑含量超过此标准,则会引起呕吐。但目前还不清楚,若是长期饮用含有锑的饮料会造成怎样的直接损害。
  • 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LIBS团队:危险品LIBS检测及光谱分析算法研究
    p    strong 一、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团队风采 /strong /p p   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学院激光诱导击穿光谱研究团队(BIT-LIBS)由王茜蒨教授领衔,始创于2008年,目前有教授1名,副教授1名,讲师2人,在读博士生7名(其中留学生2名),硕士生6名,本科生3名。团队依托于北京理工大学光电学院光学工程国家重点学科,光电成像技术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致力于激光与物质相互作用理论、激光探测机理与技术、光谱数据处理、化生爆危险品检测、生物医学检测等方面的研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2.jpg" alt=" 22.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b62f0e7f-6860-47aa-91af-ccbe2ea927a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450" title=" 团队风采.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50px " alt=" 团队风采.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8b352990-7b7b-4265-8309-65490d0ea2c5.jpg"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理工大学王茜蒨教授团队风采 /strong /p p strong   二、相关研究成果及最新研究进展 /strong /p p   1、危险品LIBS光谱识别方法研究 /p p   爆炸物和生化危险品在反恐防暴领域一直都是探测重点,因其具有高度毁伤性和致病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全健康。团队自创立至今,一直致力于LIBS技术在国防和社会安全领域的应用研究,从2008年起,在国内率先开展爆炸物LIBS探测技术研究,对几种典型炸药的LIBS光谱特性和识别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开展了对有机磷化学毒剂模拟剂DMMP和TEP、生物毒素模拟剂BSA等的LIBS光谱特性研究。重点研究了监督学习和非监督学习等机器学习方法在危险品LIBS光谱识别分类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标签扩散的半监督学习LIBS数据分析算法,在仅可获得少量已知类别数据时,对典型军用炸药RDX、HMX、CL-20和成分相似的有机干扰物正确识别率达到100%。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1.png" alt=" 图1.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2d84f7eb-ffa3-4e7f-8ec0-d99d9062748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1 半监督学习方法分类结果 /strong /p p   此外,为了解决某些应用场合难以获取足够LIBS建模数据的难题,提出了基于生成对抗网络(GAN)扩展光谱数据库的方法。可以在仅有少量爆炸物和化学毒剂模拟物LIBS光谱数据时,利用GAN对LIBS光谱数据进行扩展建模,将探测识别准确率从不足90%提升到超过95%。 /p p   2、LIBS技术在生物医药学应用研究 /p p   在医药学和生物学领域,团队也开展了相关研究。 /p p   在2018年的最新研究中,提出基于评估谱线重要性提取有效特征峰可以缩短分析时间,提升识别准确率。采用所提出的IW-PCA和RF谱线重要性评估算法进行特征提取,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6种致病菌的识别准确率达到98%。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2.jpg.png" alt=" 图2.jpg.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3d7569a7-68ef-45ed-a63c-e73aa2416f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2 采用IW-PCA和RF分别和共同提取不同数量特征峰的分类结果 /strong /p p   针对川贝母真伪辨识问题,采用LIBS技术结合人工神经网络对川贝母、浙贝母及伊贝母进行辨识,平均分类正确率为98.33%。实验表明此方法具有很高的辨识精度和很强的鲁棒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3.jpg.png" alt=" 图3.jpg.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956f5c4f-b959-4bc3-bebf-f9cccdb76ab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3 川贝母、掺浙贝母及伊贝母LIBS光谱图 /strong /p p   鹿茸是我国传统的名贵药材。本团队首次将LIBS应用于鹿茸质量评估,获取鹿茸LIBS光谱,分析其元素组成。利用PLS-DA对不同质量鹿茸光谱进行定性分析,并且通过挑选特征谱线提高了分类实验的鲁棒性,分类准确率达到100%。研究证明了LIBS技术运用于鹿茸质量评估的可能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4.jpg" alt=" 图4.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2fcaf326-4879-4ff7-b915-45982ce4828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4 不同质量鹿茸LIBS光谱 /strong /p p   针对传统木材种类判别方法存在的局限,团队提出利用LIBS技术对木材种类进行识别分类。实验证明利用LIBS技术结合人工神经网络ANN可应用于木材分类,其分类正确率均在95%以上。当进一步优化ANN网络参数设置时,分类正确率可达到100%。为木材种类识别提供了一种高效准确的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图5.jpg" alt=" 图5.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fce1af57-f107-4dda-b017-14a1bd8841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5 实验测量4种不同种类木材LIBS光谱图 /strong /p p strong   三、团队LIBS代表性论文10篇 /strong /p p   1. Qianqian Wang, Geer Teng, XiaoleiQiao, Yu Zhao, Jinglin Kong, Liqiang Dong, and Xutai Cui, & quot Importance evaluation of spectral lines in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 for classification of pathogenic bacteria,& quot Biomed. Opt. Express 9, 5837-5850 (2018) /p p   2. 王茜蒨, 赵宇, 卢小刚, et al. 激光诱导击穿光谱与拉曼光谱技术在危险物检测中的研究进展[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7(8). /p p   3. Wang Q Q , He L A , Zhao Y , et al. Study of cluster analysis used in explosives classification with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J]. Laser Physics, 2016, 26(6):065605. /p p   4. He L , Wang Q , Zhao Y , et al. Study on Cluster Analysis Used with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J]. Plasm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6, 18(6):647-653. /p p   5. Wang Q Q , Liu K , Zhao H , et al. Detection of explosives with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J]. 物理学前沿:英文版, 2012, 7(6):701-707. /p p   6. Wang Q Q , Liu K , Zhao H . Multivariate Analysis of Laser-Induced Breakdown Spectroscopy for Discrimination between Explosives and Plastics[J]. Chinese Physics Letters, 2012, 29(4):044206. /p p   7. 王茜蒨, 黄志文, 刘凯, et al. 基于主成分分析和人工神经网络的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塑料分类识别方法研究[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2, 32(12). /p p   8. 赵华, 王茜蒨, 刘凯, et al. 无机爆炸物及其主要成分的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实验研究[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2, 32(3). /p p   9. 刘凯, 王茜蒨, 赵华, et al. 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在塑料分类中的应用[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11, 31(5). /p p   10. Wang Q , Jander, P, et al. Comparison of 1064 nm and 266 nm excitation of laser-induced plasmas for several types of plastics and one explosive[J]. Spectrochimica Acta Part B Atomic Spectroscopy, 2008, 63(10):1011-1015. /p p & nbsp /p
  • 实验室安全潜在杀手:投入不足 重视不够
    新闻回放:近日,东北农业大学28名师生在实验室感染布鲁氏杆菌传染病倍受关注。这一事件的发生,为全国高校的动物实验教学敲响了警钟,许多学校进一步强化了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但记者调查发现,东北农大学生染病事件绝非偶然,高校实验教学投入不足,师生安全意识淡薄,成为高校实验教学安全的潜在杀手。   现象:不可忽视的实验室安全隐患   4只未经检疫的山羊进入了东北农大的实验室,28名师生因此患上了布鲁氏杆菌传染病。一时间,高校实验教学安全话题受到各方关注。教育部门与高等学校对实验教学都有着严格的规范与明确的要求,此事件何以发生?   一位有多年动物实验经验的某高校专家分析说,东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事故的发生,三大因素不可忽视:购买实验山羊时未要求养殖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实验前教师未对山羊进行现场检疫,实验中教师未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有效防护。   “这一事件暴露出学校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对教学动物实验活动管理不严,动物检疫等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学校实验室教学条件堪忧等。”这位专家分析说。   “类似东北农大的实验室染病事件没有在我们这里发生,真是万幸。”某高校动物学院教师李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午学生要做动物实验,上午才临时去购买动物,检疫等环节常被忽略,这样的做法在一些院校还相当普遍。   采访中,多所高校教师对于东北农大师生染病事件深切关注。在他们眼中,东北农大的事故并非偶然。在高校实验教学中,众多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并未受到重视,除学生在进行动物实验时感染疾病外,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化学灼伤、烫伤以及中毒事件等也时有发生。   原因:投入不足重视不够加上安全意识薄弱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实验室使用频繁,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种类繁多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和大量的仪器设备都存放在实验室,实验室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尤以安全问题最为突出。   “教师没戴手套就开始实验了,学生洗手时没有消毒液,一只羊经历了5批学生的反复使用。”面对东北农大学生对实验事件的描述,北京某农业院校的王老师认为,学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实验经费投入不足,这样的现象已相当普遍。   据王老师介绍,买一只兔子以前要10多元,现在要几十元。买一只白老鼠以前是2至3元,现在要10多元。如今,买一只羊要上千元,买一头牛要上万元。实验动物的费用上涨很快,而实验经费投入却没有明显增加。   “过去师生实验多用橡胶手套,现在为降低成本很多已改用塑料手套了。”某地方院校负责实验教学的马老师告诉记者,在很多高校,不能每节课都为本科生提供白大褂、口罩、手套等,只有研究生进行研究性实验时,相应装备才能够得到保障。   专家表示,许多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还是师生的安全意识薄弱。记者了解到,许多高校的实验中心都有规定,进入实验室要穿白大褂、戴口罩和手套。但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规定的学生并不多,甚至也有教师不遵守规定的。   记者在广东某校网站的实验人员须知上看到,实验人员不遵守动物实验室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时,管理人员应给予纠正和警告 对严重违反标准操作规程又不听从管理的实验人员,将限制或禁止其继续使用动物实验室。但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被禁止进入实验室的并不多。   措施:杜绝安全隐患多管齐下强化制度建设   采访中,多所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称,高校不具备检疫条件,没有相应的检疫设备,实验教师懂解剖但不懂检疫,很是为难。   “专门的动物实验中心,会定期特别是在输出之前,对动物的微生物、寄生虫、病菌等项目进行检测。”南方医科大学动物实验中心主任顾为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有严格的检验程序,在实验中心购买的动物不必进行二次检测。   但据记者了解,由于需要数百万元至上千万元的经费投入,目前很多高校并未建立自己的实验动物中心,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实验动物为实验安全留下了隐患。如今,有许多院校与养殖场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这些养殖场拥有国家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并负责对实验动物进行检疫。   目前,动物传染人的疾病不是很多,只有狂犬病、牛结核病、老鼠出血热、猪流感以及布鲁氏菌病,以及其他一些罕见的病种。有些病菌会通过伤口感染,有的可以通过口腔及眼结膜感染,做完实验如未对剩余物品及手进行消毒,也会导致病菌感染。而做好个人防护,可以降低染病的几率。   “在英国,学生进行动物实验前要通过培训获取相应证书,培训环节将使学生了解动物的特性、实验操作要领,并掌握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理方法。”中国医学科学院留英归国博士山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英国,未经培训的学生是不能进入动物实验室的。   实验室是高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基础,但实验室建设面临着重视不够、设施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一些教师表示,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学校要把实验室安全作为教学工作的大事来抓,加强对师生安全意识的宣传与教育,同时要强化安全制度建设,加强对已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视实验室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防止环境污染有待多方努力,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才能使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常州副市长莅临坛墨,调研“潜在独角兽企业”!
    2021年8月25日常州市赴坛墨质检进行“潜在独角兽企业”专题调研,陪同调研的还有常州市科技局及天宁区政府有关领导。在坛墨质检董事长方燕飞的带领下,杨副市长一行先后参观了坛墨质检研发实验室、生产车间、智能仓库等作业现场,着重了解了产品研发、人才引进、市场开拓、IPO等具体情况,对坛墨质检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鼓励。杨副市长还表示,标准物质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坛墨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提升品牌影响力,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争取早日成为“独角兽企业”。方燕飞董事长表示,对于坛墨质检能够成为常州市“潜在独角兽企业”,我们深感荣耀,坛墨质检将进一步深入推动“技术和服务双核驱动”发展战略,勇攀高峰,更创佳绩。 “潜在独角兽企业”—坛墨质检坛墨质检于2007年成立于北京,2018年6月,坛墨质检作为常州市天宁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将总部搬迁至江苏省常州市,入驻常州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近三年来获得了中国CNAS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目前拥有各类产品近3万个,成功申报标准物质500多个,主要服务于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系统、食药监系统、环境监测站、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科研院所等。坛墨质检先后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云企业”、“常州市天宁区‘三新经济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培育企业”等荣誉称号。一直以来,坛墨质检始终秉承“准确、专业、权威,为分析测试提供标准”的企业使命,认真践行“质量先行、客户”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用户为先,进无止境,为中国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努力!
  • 欧委会拟重写危险配制品指令
    欧委会称,重新改写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DPD)指令以与里斯本条约,REACH法规和CLP修订相吻合   欧委会发布了欲重塑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指令的建议。重写该指令是为了和里斯本条约和REACH法规,CLP法规中的最新更新保持一致。   DPD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被取代,届时CLP将适用于所有的混合物。欧委会还指出,CLP与DPD一致,生产混合物的企业在此日期之前混合物免于分类和标签,但是企业可以自愿符合CLP法规。目前物质强制性符合CLP法规。   欧委会说,目前很难预测重写的方案是否会被采用,但若是建议程序在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进行的比较顺利的话,也许到年底该提案会被采用。   瑞旭技术提醒广大企业,若是该提案被采用,重写危险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指令会给相关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请企业保持关注相关信息,以便届时及时应对,保证合规。   相关连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2:0008:FIN:EN:PDF
  • 氰化钠究竟有多危险?
    文章来自果壳网;北京方程佰金转发(文/三畝)提起氰化钠,很多人都会闻之色变。甚至有媒体以“核生化部队爆炸现场测出钠元素,钠遇水易爆燃”为题进行了报道。不过实际上氰化钠中的“钠离子”不危险,危险的是这次爆炸现场可能存在的“氰化钠”这个物质中的另外一半——“氰离子”,而更危险的是不做任何调查直接把听到的东西变成新闻的不求甚解的态度。“氰”是不是彻头彻尾的坏?我们先别着急下结论。首先“氰”有一个挺美好的名字。这种离子和青色的东西有点儿关系,所以西方人管她叫做Cyanide“青色”在英文中是“Cyan”),非常有名的染料普鲁士蓝(Prussian blue)就是一种含有“氰”的物质。实际上,普鲁士蓝是一种救命的药物:对于铊中毒有很好的治疗作用。普鲁士蓝。图片来源:dailytech.com普鲁士蓝里面的“氰”之所以能够安安分分地做不产生毒性,是因为在普鲁士蓝里面还含有一些居委会大妈——“铁离子”。“铁离子”能够牢牢地把“氰”抓在自己身边不让他们出去捣乱。可是如果是“氰化钠”就不行了。这个组合里面的“钠离子”搞不定“氰”。如果这个“氰化钠”没有溶解到水里面,那么这个“氰”还算是老实,能守在“钠离子”旁边不跑。但是只要空气里面有一点点湿气,“氰”就会见缝插针地随着这点儿湿气跑出去,同时形成一个叫做“氰化氢”的剧毒气体。这种“氰化氢”略微带着一点儿苦杏仁味,所以你看动画片中的柯南经常会闻闻死者的嘴巴,然后只见一道闪电从脑海中劈过:真相只有一个,死者氰化物毒死的。《名侦探柯南》中,受害者死于氰化物中毒的情节。图片来源:b.bbi.com.tw当然要是遇到更多的水(比如南方梅雨季节里面能拧出水来的空气或者干脆就是一杯水),“氰化钠”里面的那些“氰”就会更加撒欢儿往外跑。“氰”跑出来会干嘛呢?如果在动物(包括人)体内,这些“氰”就会牢牢地抓住身体里面的“铁离子”大妈:“我可算找着您了,‘钠离子’太不给力了,还是您带着我吧,您带着我吧。”这要是在别处也就算了,“铁”大妈带着就带着。可是动物体内的“铁离子”太重要了,人家要运送比“氰”重要一千倍的东西——氧;运送氧还是次要的,还有更多的铁离子在细胞内运输重要一万倍的东西——呼吸作用所需的电子流。这是维持细胞运作最根本的动力。一旦“铁”大妈被“氰”给缠住了分不开身,它作为电子传递链的正常任务就无法执行了,细胞呼吸由此断绝,能量的供应也都断掉了;而一旦能量缺失,控制身体所有机能的中枢神经系统就会极快停止工作。接下来,呼吸和心跳就会停止,各大重要脏器(比如肝和肾)就会衰竭。很短时间内生命停摆。普鲁士蓝毒性很小,因为在普鲁士蓝里面人家“氰”已经找着组织“铁离子”了)。“氰化钠”、“氰化钾”和“氰化氢”剧毒(根据法医学经验,氰化钾的致死量在50毫克到250毫克,也就是0.05克到0.25克之间)是因为这些物质里面的“氰”都还是活动能力很强的,没被看住。到底有多毒呢?用我们经常用的LD50(lethal dose 50%,在指定时间内杀死测试动物中一半数量所需要的剂量)指标对比,砒霜是(大鼠口服)14.6毫克/千克(体重),而氰化钠是(大鼠口服)6.44毫克/千克(体重),氰化钾是(大鼠口服)5毫克-10毫克/千克(体重)。也就是说,这东西比砒霜还要厉害三分。更可怕的是这些剧毒的氰化物很容易在水里溶解的,所以起效非常快(我们的黑话叫做“动力学速度很快”),除非剂量非常小,15分钟到1个小时之内就可以置人于死地,给医生留下的抢救时间非常有限。相比较而言,砒霜可以算是慢性子了,服毒1小时后开始看到症状,几个小时甚至一天之后才会致死。见血封喉是啥意思,大概就是这个意思。顺便说一下,这两天有个谣言说小心不要淋雨,因为雨里面可能有这个东西。嗯,这么说吧,如果您要是淋到的雨里面的这东西浓度高到能够透过皮肤造成伤害的话,您也就没有机会站着淋雨了:空气里面的氰化氢的含量已经把您给撂倒了。氰化钠的工业用途既然这个“氰化钠”这么厉害,而且这东西遇到水就会变成别的东西,那么一定是有坏蛋把这匹猛虎给放出来了!这是个阴谋吗?是有人制造出大量氰化钠来害人的吗?还真不是这样。氰化物最主要的用途是在金和银的开采上。由于“氰”这个傍大款的脾气,他见到“铁”大妈的时候就牢牢地抓住“铁”大妈,见到“金”大妈和“银”大妈的时候当然就更加揪住不放了。在冶金行业中,就是利用“氰”的这个见钱眼开的脾气来把矿石中稀稀落落存在那点儿“金”和“银”给抠出来。开采金矿使用的氰化钠。图片来源:globalchemmade.com除了这个,氰化物还用来做橡胶,还在制药行业中有用处。所以不能冤枉别人,这东西只要管理好了还是挺有用处的。那到底该怎么管理呢?要想让这些家伙始终做个“安静的美男子”,就一定要把他们放在密封容器之中,搁在阴凉并且通风良好的地方。不要让他们有机会和水见面,尤其不能见到一丁点儿酸(醋都不行,不要说盐酸硫酸硝酸这样的东西)。以前我们读大学的时候,氰化钠是放在一个密封的小瓶子里面,小瓶子外面就是专门中和氰化钠毒性的“硫代硫酸钠”(另外一个居委会大妈,大概相当于朝阳群众,专灭“氰”这种捣蛋脾气)。这样就算遇到什么不可控制的情况(比如地震),氰化钠这小子跑出来了也立刻被干掉。当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需要人的观念上的改变。再良好的规范,如果大家都不能够按照规范操作的话,就都白搭了。(编辑:球藻怪)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言安堂”,经作者授权转载。言安堂微信号:Yan_Huang_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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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案目的  1、通过检测可疑物可以有效的防止危险恐怖事件的发生   2、通过检测爆炸残留物来推断爆炸物的材料性质   二、行业应用背景  随着防恐防暴安全意识的增强,对于能够快速、准确的鉴别出危险爆炸物及其前制备材料的方法也变得越来越迫切。与传统检测手段相比,拉曼光谱作为物质的分子“指纹”图谱,能够快速、准确、无损的鉴别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  X射线技术和离子迁移谱探测技术是目前主要的防恐防暴技术手段。X射线技术对于检测出的隐藏物体,不能将其定性,需要将检测出的疑似物送到检测中心进行判断,需要时间较长。离子迁移谱探测技术是一种气相分析技术,它的检测原理是首先将样品分子电离形成产物离子,产物离子随之注入一均匀电场中迁移,也就是被测样品需要成蒸汽或微粒气化的状态。离子迁移技术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检测探头易被污染,不易清洁,更换成本高   2、不能检测不易挥发的无机爆炸物等   3、检测精确度低,一般只能达到50%左右的准确率。  去年,巴黎系列恐袭自杀式炸弹所用材料就是被恐怖分子称呼为“撒旦之母”新型炸药TATP,这种自制爆炸物同样是2005年伦敦地铁爆炸案的“主角”,双氧水和丙酮是这种新型炸药的主要原材料。现在的X射线和离子迁移谱探测等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的检测出这种新型炸药及其前制备的主要原材料。而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SSR-3000不仅可以检测常规的爆炸物及其制备原材料,对于这种新型炸药及其制备原材料也可以快速准确的识别出,能够有效的控制这种炸药的合成及防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发生。  三、仪器介绍  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SSR-3000如图1所示,在危险爆炸物识别和分析中优势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测时间短(1-5s)   2、检测结果重复性高   3、无需前处理,检测方便   4、对检测物无损检测   5、可持续工作6-8h   6、可定制探头长度、焦距等(目前基本探头光线长度在1.5m左右,焦距7.5mm)图1  四、检测方法  1、对于检测物质(固体、粉末或者液体)装在透明的玻璃瓶或者塑料瓶里面,我们可以直接将探头贴近容器进行检测,如图2所示 图2 图3  2、对于直接检测固体或者物质装在透明塑料袋等里面,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定制固体探头冒加在探头上,然后贴近塑料袋等检测,如图3所示   3、对于液体装在不透明的载体时,需要将被测液体取出,放置在比色皿中,再将比色皿放置在比色皿槽内,如图4所示,再将样品池冒盖上,探头摆放如图5所示进行检测(图4和图5中的样品池及探头摆放位置为实际SSR-3000的检测示意图)。 图4 图5  五、部分爆炸物谱图  图6-图7是硝酸钾和过氧化氢两种常见的无机爆炸物的拉曼谱图,图8-图10硝酸铵、硝化纤维素和TNT三种常见的有机爆炸物的拉曼谱图图6 图7图8图9图10  六、结论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测应用中,拉曼光谱技术与目前的检测手段相比,无论是在准确性、对样品无损还是检测所用的时间比较短都有着明显的优势,尤其是现在的高性能便携式产品的推出,大大提高了使用的便携性。并且现在无论是对于拉曼光谱仪的操作还是配套的软件的操作都非常简便,真正实现“傻瓜式”操作。从拉曼光谱对于有机爆炸物和无机爆炸物的几幅谱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不同 的物质的谱图是不一致的,并且拉曼光谱检测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基本上不需要前处理,对于用透明塑料袋以及透明玻璃品装的样品,甚至不需要取出样品,直接就可以检测,大大降低了样品被污染的可能性。但是拉曼光谱技术也有一定的缺陷,对于目前比较难解决的黑火药的检测,我们对其也有着较好的检测技术手段。  未来,无论是在爆炸物现场快速检测,还是在各个卡扣,安全检查口的快速筛查,拉曼光谱技术都会是一种强而有力的检测手段。而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便携式拉曼光谱仪,不仅性能好、携带方便、谱图数据库全而且软件使用的简单、智能程度高、检测准确度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测领域有着其无可替代的作用,探头的可定制化服务大大的提升了使用的范围,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安全性。(内容来源:南京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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