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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药品苦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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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药品苦味相关的论坛

  • 化学药品采购

    叙述: 实验室在采购化学药品的时候有的会从“代理商”那里采购,而不是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商,一是这样比较方便,二是可能采购的数量相对较小。问题:1.化学药品采购在对供应商评价的时候是评价“代理商”还是评价“生产商”,有相关的依据吗?如果是评价“生产商”但是又是从代理商那采购的,能达到充分评价的效果吗?2.针对易毒、易爆的药品要到当地进行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只要“代理商或制造商”备案里,自己在采购的时候就可不备案?3.如果需要自己备案的话,针对没一种药品都需要一次性备案吧,而是说每采购一回就要备案一回呢?备案很繁琐的,如果是从代理商那采购的药品而不是接触的生产商有些资料提供起来比较费劲。4.不知其它实验室对于易毒、易爆化学药品备案是如何管理的,你们备案了吗?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21日

  • 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爆炸品包括:黑色火药、无烟火药、推进火药(以高氯酸盐及氧化铅等为主要药剂)。雷汞、叠氮化铅、硝铵炸药、氯酸钾炸药、高氯酸铵炸药、硝化甘油、乙二醇二硝酸酯、黄色炸药、液态氧炸药、芳香族硝基化合物类炸药。雷管、实弹、空弹、信管、引爆线、导火线、信号管、焰火。其它爆炸性化学药品,如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氨气 、过氧化物、高氯酸盐、叠氮铅、乙炔铜、三硝基甲苯等。 这类物品都具有化学不稳定性,在一定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会进行猛烈的化学反应,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化学反应速度极快。一般以万分之一的时间完成化学反应,因为爆炸能量在极短时间放出,因此具有巨大的破坏力。 ·爆炸时产生大量的热。这是爆炸品的主要来源。 ·产生大量气体,造成高压。形成的冲击波对周围建筑物有很大的破坏性。 对撞击、摩擦、温度等非常敏感 任何一种爆炸品的爆炸都需要外界供给它一定的能量--起爆能。某一爆炸品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爆炸品的敏感度。敏感度是确定爆炸品爆炸危险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敏感度越高,则爆炸危险性越大。有的爆炸品如梯恩梯、消化甘油、雷汞等都具有一定的毒性。 有些爆炸品与某些化学品如酸、碱、盐发生化学反应,反应的生成物是更容易爆炸的化学品。如:苦味酸遇某些碳酸盐能反应生成更易爆炸的苦味酸盐;苦味酸受铜、铁等金属撞击,立即发生爆炸。

  • 【转帖】我国药监部门拟对药品上市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吕诺、吴晶)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 申请人提供的研究数据,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系统评价,对上市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同意该药品上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20日对此评价说,评估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综合技术审评、国家药品政策、环境保护、药物经济等,对一类药品或某种药品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是否批准上市的行为。这种评估是根据需要,由有关专家、相关部门组成的评价委员会进行的。这一原则的设定,旨在为应对可能出现的非理性申报奠定法规基础。 吴浈说,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存在审评审批权力配置不合理,标准不够完善,程序不够严密,过程不够透明,审评审批时限达不到要求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药品审评审批环节进行了多处修订,以期推动药品审评审批改革。 据吴浈介绍,征求意见稿调整和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药监部门在对研制情况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方面的责任;增加了省级药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权利,以及组织实施仿制药、补充申请注册的批准生产前的现场生产检查工作的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探索将部分审评或审批事项下放给省局的方法。 为加强对审评审批权力的约束,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施公示制度,公示药品注册受理、核查、检验、审评、审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药品注册的检验、审评、审批进展情况,公示药品审评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PK台】药品合格不等于检验合格 ?何为合格?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U][B]单一依靠药品标准不足以作为药品质量合格的判断[/B][/U],[color=#DC143C]首先是因为国家药品标准只是作出判断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其次作出判断往往是依据药品检验报告,但仅凭此而作出药品合格的结论也缺乏可靠性。[/color][color=#00008B][U][B]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B][/U][/color]  国家药品标准是作为衡量药品质量的尺度和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准,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单一依靠药品标准不足以作出以上判断,首先是因为国家药品标准只是作出判断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其次作出判断往往是依据药品检验报告,但由于国家药品标准不可能将所有物质作出检验的规定,而只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前提下,在必要、可能的范围进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仅仅以药品检验报告为基础,作出药品合格的结论缺乏可靠性,已经有若干因药品质量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但以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检验来看却是合格的。  [color=#DC143C][B]国家药品标准的定义究竟是什么?[/B][/color]在先的一些文章和教材、专著中多解释为药品生产、检验的法定依据,甚至还有解释为药品检验法定依据之说。尽管说法之多,但可能在作出这些解释时,并没有全面研究过国标以及药品标准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中的作用。国家药品标准实际上应该是药品来源(如中药材)、药品生产(如中成药、生物制品)、药品检验、药品经营(如贮藏条件)、药品使用(如类别、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等)的规范。这些规范或来源于药品研究(如新药);或来源于对上市后药品的再评价;或来源于经验的总结(如中药)。依提出国家药品标准主体的不同,分为药品生产企业(新药)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权利的不同分为依申请(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补充申请),依职权颁布(《中国药典》等),依强制程度不同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企业药品标准(部分项目高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在国家药品标准基础上增加有关检测项目仅在本企业内部执行,或者和相对人约定执行的药品标准)。不言而喻,国家药品标准具有国家强制力,必须遵守和执行,而企业标准可以依约定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由相对人遵守和执行。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是基于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研究资料和国家对于药品上市的基本要求,或者是允许已上市药品继续生产、使用的基本规定。因此,凡是在研究申报资料基础上,生产工艺、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关键人员等基础发生变化时,其药品标准相关项目则可能发生变化,此时,单以检验项目是否合格作为判断药品质量的依据时则可能出现误判。仅以检验结果作为药品质量评价指标则可能出现错误,换句话讲,检验合格不等于药品合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国家药品标准是有限标准,有前提的标准。但是,检验不合格药品却是可以作出不合格的结论,检验的主要意义就在于此。要准确地评价药品质量,应该是结合标准的检验结果、GMP、GCP等规范执行情况的评价,才可能综合得出药品质量的正确结论,因此,应该对公布药品抽验合格率的必要性进行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而不能仅仅是依国家药品标准检验合格作为上市的标准。长期以来,人们相信药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种观点反映出对生产管理的重视。但更为全面的质量观点应该是药品质量始于药品的研究和生产设计,因为有缺陷的设计和研究,即使再规范的生产管理,仍然是有缺陷的药品,或称为不合格的药品,因此,引入了广义的合格药品应该是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药品是合格药品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草案)》等均将设计或者研究缺陷纳入产品缺陷范畴。因此,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应该将药品的设计缺陷作为研究的内容之一,比如隐瞒研究中的不利结果,违反科学研究规范,错误地得出或者捏造有利于上市的数据而获得药品上市许可,如果药品上市以后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延续至药品上市以后药品生产者待遇履行药品的再评价义务,而药品的再评价包括了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当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这些义务,必须从法律上授予权利加以保证,解决目前药品生产企业难以收集医疗机构使用所生产品种的安全性和疗效的数据问题,而医疗机构必须履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 【分享】全方位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全方位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5-15 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改重点  28号局令针对原有章节的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在其它规章中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予以简化;对药品标准、新药技术转让等将制定其它具体办法进行规定的,28号局令不再重复规定。  28号局令由原来的16章211条变为现在的15章177条,重点修订的内容主要在3个方面(见后)。  二、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关于部分名词术语的定义   新《办法》关于部分名词术语的定义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不予再注册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新《办法》中关于临床试验的规定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五、新《办法》中关于特殊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六、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药品标准和药品标准物质的规定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 FDA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历史

    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向美国人民承诺可用上安全和有效的药品。在《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1906 Pure Food and Drugs Act)出台前,该中心仅由个人操作且只对市场上重大药品问题进行评价,至今已在职责和组织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部分地反映了药品法的演变和20世纪化学疗法的革新——以及FDA的职责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也反映了对于如何更好地向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的外部和内部的决定。政府的各个部门,和一些利益受FDA政策所影响的部门,对FDA的药品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以下简述在过去的90年中FDA药品管理职能的变化,尤其是组织上的剧变。 在1902年的美国药物协会(Americ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年会上,化学局(Bureau of Chemistry)的首席药剂师(Chief Chemist)Harvey Wiley,宣布在其下面成立一个药品实验室(Drug Laboratory)。Wiley希望这个实验室会有助于药物标准化并统一分析结果。Lyman Frederic Kebler,是法国Smith Kline的首席药剂师,以及公认的假药鉴别专家,被任命为该实验室的领导者之一。他于1902年12月被任命为药品实验室主管,于1903年三月上任。 起初,药品实验室从事各种不同的项目。其一是对该局所用试剂的调查,很快Kebler发现试剂不纯。他还花大量时间寻求改进药物分析的方法。Kebler还提醒公众关注通常的药品供应中存在的问题。 三年后,在Wiley的长期游说下,《食品和药品法案》成为法律。它禁止冒牌的和掺假的药品和食品(mislabeled and adulterated drugs and food)在州际贸易。Wiley自身强调食品是关系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他同时也对专利药(patent medicines)和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他的继任者——Carl Alsberg,提高了药物的重要性。1908年,药品实验室经历了第一次重要的重组,更名为药品处(Drug Division),下设四个实验室:1、药品检查实验室(Drug Inspection Laboratory),由George Hoover主管;2、合成成品实验室(Synthetic Products Laboratory),由W. O. Emery 主管;3、提炼油实验室(Essential Oils Laboratory),由E. K. Nelson主管;4、药理学实验室(Pharmacological Laboratory),由William Salant 主管。Kebler仍是处长。 提炼油实验室是对油类进行分析检测,无论是单独用于治疗还是与其它化合物结合在一起的,如Root-beer提炼物,和鹿蹄草(wintergreen)提炼油;合成实验室负责对合成药物的检查,包括普通头痛药物,以及原料药中的活性成分;药理学实验室负责调查药品对动物的生理影响,主要是针对咖啡因,这是Wiley很感兴趣的一个课题;药品检查实验室是该处的一个主要执行部门,比如,从1909—1910年,这个实验室仔细考察了900多个国内药品的样品,大约1000个进口样品,并检举了115个样品。 在1910年,根据1906年的法案管理药品时,出现了较大的冲突,当局查获了大量的“Johnson的温和治癌药”(Johnson's Mild Combination Treatment for Cancer),其实是一种无用的产品,但其标签上对其疗效作了虚假的声明。审讯时,法官判定这种虚假声明不在食品和药品法管理范围之内,并作出了不利于政府的裁定。1912年,国会颁布了修正后的法律。《Sherley修正案》(Sherley Amendment)中将疗效声明归入食品和药品法的管理权限内,但在判定其违法之前,要求该局出示其声明是错误的或是虚假的证明。 到这时,药品检查实验室的工作范围增加了。比如,他们不仅对检测吗啡、硝化甘油的方法进行调查,还同美国药典会(U.S. Pharmacopeia[USP])一起研究药品标准。药品处的工作不仅局限于国内药品,还针对进口药品、化合物以及进口的疗效可疑的产品。该处室还花大量时间调查受污染的氯仿。一些制造商用马口铁容器装氯仿,使其容易分解,而USP规定氯仿必须贮存在玻璃容器中。 1910年代中期,药品处新增了两个部门。其中一个是生药学实验室(Pharmacognosy Laboratory),创立于1914年。它除了调查原料药成品以外,还研究如何改进原料药工艺以减少浪费。1916年在Sherley修正案的影响下,又成立了一个办公室专门调查药品的错误和虚假标识(false and fraudulent labeling of drugs),由M.W.Glover主管,他是美国公众健康服务部(U. S. Public Health Service[USPHS])的一位内科医师。 1920年该局成立了独立的药品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Drug Administration),由Glover主管,协助药品处管理药品标签的发行细节。1923年由于Glover被召回USPHS,这个办公室就取消了。同时,成立了一个自主的特别合作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llaborative Investigations),由Kebler主管,与邮政部(Post Office Department)一起调查有假发行物的邮件,药品处也改组了。1923年,药品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Drug Control)代替了药品管理办公室和药品处,由George Hoover主管,它在组织上与新成立的食品控制办(Office of Food Control)保持平行,它对药品(包括原料药、药品组分、药物制剂和专利药品)控制中的所有工作负责。 药品控制办继续与相关方保持合作,如贸易协会和USP。提高制造业正确度的愿望使协会间形成了联系委员会。当委员会完成提高正确度的方法的研究后,在商业期刊上就会刊登出来。1926年,该局与USP合作通过一个共同的项目。该项目是为了提供生物分析药品的标准化产品样品,例如洋地黄(digitalis)作为对照品的研究,该项目一直持续到1930年。 接到涉及不纯麻醉剂导致几起死亡的报告后,该办着手调查原因。当时市场上有好几种麻醉剂,但他们主要是对乙醚和乙烯的调查。该调查一直持续到1930年代中期。通过调查分析,药品控制办确定麻醉剂的分解是由于制造工艺较差引起的。作为调查的一部分,药品控制办设立了一个实验室专门致力于药品分析。 1928年起,药品、食品和杀虫剂管理局(Food, Drug and Insecticide Administration)下的药品管理部门,经历了几次重大的人事变动。George Hoover在主管药品控制办公室5年后离开了该局,Lyman Kebler被重新任命为特别合作调查办主任。从而特别合作调查办就成为药品控制办下面的一个组,此时它下面已有一个化学小组(Chemical Unit)、医学小组(Medical Unit)、兽药小组(Veterinary Unit)和药理学小组(Pharmacology Unit)。新主管是James J.Durrett,他与Kebler一样是一个内科医师和药师;当时Durrett是Tennessee大学的公众健康学教授。 由Marvin R.Thompson 指导的对麦角碱(ergot)药理的研究是该办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起初,他们注意的是麦角碱的分解;分析表明这主要出现在运送过程中。但在这个调查中,对麦角碱药理缺少了解成了突出的问题。为此Thompson开始了他的工作。在1929年,由于他的论文在药理方面有突出贡献,从而获得了美国药物协会的Ebert奖。Tompson的论文在很多领域具有突破性进展。他建议修改麦角碱的分析方法,且表明通过改变麦角碱 的制备工艺可以改进USP规定的麦角碱标准。 自从《食品和药品法案》成为法律后,它的缺点变得明显了。其中一个缺点是无权阻止声称减肥的危险的制剂的销售。1934年,药品控制办(从1931年以来一直由Frederick J.Cullen主管)开始调查含二硝基酚(dinitrophenol)的产品。这是饮食处方中的一个成分,能使新陈代谢率上升到危险水平,并引起许多死亡和伤害。由于该法律没有对药品安全作出规定,因此,药品控制处无权没收产品,只能提出警告。 1935年,Jame J. Durrett回到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主管药品管理部门,该部门再次被命名为药品处(Drug Division)。同年,以前一直属于药品处的药理学实验室成了一个独立的办公室,由Erwin E. Nelson主管。Nelson是作为该办的唯一的顾问,而同时从1919—1937年又是Michigan大学的教员,从1937—1943年是Tulane大学药理系的主任。该办公室的独立是为了适应食品工业中不断上升的对药理学方面的需求。尤其是在调查食品中的有毒物质和杂质的时候。

  • 【转帖】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简介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straton简称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FDA下设药品局、食品局、兽药局、放射卫生局、生物制品局、医疗器械及诊断用品局和国家毒理研究中心、区域工作管理机构,即6个局(有的刊物也称6个中心),一个中心和一个区域管理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机构共有职工约7500人, FDA总部有 1143人,其中药品局为350人。  药品局(也称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负责人用药品审批工作,设有8个处和若干科室。1.药品管理处。下设药品信息、信息系统设计、行政管理和预算、医学图书馆4个科室。2.药品监督办公室。下设有药品质量评价、药品标签监督、生产和产品质量、科研调查、法规等7个科室。3.药品标准处。设有常用药品评价、药品上市和广告2个科。4.药品审评一处。下设心血管--肾脏药、抗肿瘤药、营养药、医用造影外科和齿科药、肠胃药和凝血药5个科室。5.药品审评二处。下设抗感染药、代谢和内分泌药、抗病毒药3个科室。6.流行病和生物统计处。下设流行病及调查、生物统计2个科室。7.研究处。下设研究和测试、药物分析2个科室。8.仿制药品处。下设仿制药品、生物等效2个科室。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设在华盛顿特区及马利兰州罗克威尔城,机构庞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FDA将全国划分成6个大区,即太平洋区(旧金山、西雅图、洛杉肌)、西南区(达拉斯、丹佛、堪萨斯)、中西区(芝加哥、明尼阿波利斯、底特律)、东北区(波士顿、纽约、布法罗)、中大西洋区(费城、辛辛那提、纽瓦克、巴尔的摩)、东南区(亚特兰大、纳什维尔、新奥尔良、奥兰多、波多利各的圣吉安)。每区设立一个大区所,大区所下又设若干个地区所。太平洋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旧金山,西南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达拉斯,中西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芝加哥,东北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波士顿,中大西洋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费城,东南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亚特兰大。   区所负责对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器械、血库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所按工作需要又设立若干工作站,以保证工作面能覆盖本区范围。全美目前共有143个工作站。大区所、地区所及工作站均属FDA的各级直属机构。区所的规模视工作量而定,全美的药品 65%以上在中大西洋区生产,故该区的力量较强,共有职工 525名,其中监督员 250名,约占FDA总部监督员的1/4,分析检验人员150名。各州对药品的管理按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进行,主要工作是:对药师进行考试和注册、对药品经营部门和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放或换发许可证、吊销违法户的许可证、对所在地的药学院校进行评价、审查见习药房等。

  • 药品技术监管中有关药品标准问题的探讨

    药品标准是药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生产的法定技术准绳,并对临床用药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典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1. 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药品质量标准主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或修订件);卫生部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等;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市(地)以上药品检验所承担着对上市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任务。以北京为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主要承担着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检验、生物制品和全国评价性药品的检验;大量的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抽验主要由各区县所负责。以下谈谈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1.1药品质量标准难求 无论是从版本上还是从分类上,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都是一个庞大的标准库。对于每年颁发的新药和仿制药品标准、试行标准等,有关部门只将标准发送到研制单位和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基层药检所很难得到。笔者所在的北京市区级中心药品检验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查找和索取药品标准的情况。为了履行自己的检验职责,基层所要自己向相关单位索取药品标准。但是能否及时要到标准,要来的标准是否就是真实有效的,基层药检所本身由于自身权限的局限,已经无能为力了。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风险。1.2检验方法参差不齐目前,国内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药品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仅因为规格不同,执行的药品标准也有不同。对于同一种药品,有时检验的项目和参数不同;有时项目一样,具体的检验方法又不同。例如常用的OTC药品—健胃消食类制剂,尽管《中国药典》收录有健胃消食片,可是由于规格的改变或者生产厂家的不同,可能具体执行的就是单页标准。又如常用的抗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类制剂,不同厂家做含量测定时,有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化学滴定,有的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这会导致同一个名称的上市药品其内在质量其实各异,对于患者来说,很难获得同一的疗效和安全保障。1.3标准针对性待商榷例如,(1)中成药中非法添加西药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有关部门也专门汇编了部分厂家部分品种的补充检验方法,所用的仪器相当一部分是液相色谱-质谱联用设备。目前,在北京地区的18个区县所中没有一家有该设备。即使遇到患者举报有类似情况时,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唯一的办法就是交给省(直辖市)药检所来做。(2)地高辛片是《中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其质量标准项下既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含量均匀度,同时又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又如在很多中成药质量标准中既用HPLC法测定了某种成分的含量,又用TLC法做鉴别。这些检验项目单个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但联合起来看则有重复检验的嫌疑。为了节约检验成本,同时也为了尽可能地实现低碳和环保的目的,不必过分追求检验项目的多和全。(3)新版《中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采用方法验证试验,这在基层药检所的实际工作中不太适用,开展起来很困难。到目前为止,每年很少有检品做该项检验。2.对策

  • 【讨论】稳定性试验与药品的有效期。

    [摘要] 本文根据药物研发规律,阐述了不同规模样品进行稳定性试验的目的和意义,并从如何判断药品的外观性状、理化性质、化学性质和微生物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何确定或推算药品的有效期;以及确定药品有效期时需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目的是与业内人士探讨新药稳定性研究结果分析和评价的思路,以及在现有注册申报情况下如何对有限的稳定性试验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析,预测药品的有效期,为后续阶段的研发工作提供药品稳定期限的技术支持,最终通过对生产规模的样品进行长期留样的稳定性试验,以确定产品的实际有效期。[关键词] 稳定性试验;药品;有效期

  • 【原创】药品 药学研究

    药学研究:中检所 说明:中检所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nicpbp.org.cn 药品审评中心 说明:药品审评中心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cde.org.cn/ 药典委员会 说明: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chp.org.cn/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说明: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ccd.org.cn/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说明: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zybh.gov.cn/ 药品评价中心 说明: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cdr.gov.cn/ 医药出版社 说明: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emedicity.com.cn/ 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 说明: --[科研中国 SciEi.com]网址:http://www.ccpie.org/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4669]药品申报[/url]

  • 第二期: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均一性评价研究与应用,讲课内容!

    第二期: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均一性评价研究与应用,讲课内容!

    【仪器微课堂·第2期】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均一性评价研究与应用 2016年,仪器论坛将陪伴大家多年的线上讲座与微信直播相结合,推出【仪器微课堂】栏目!4月20日晚八点,【仪器微课堂·第2期】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均一性评价研究与应用如期举行。分享嘉宾:北京中医药大学 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吴志生分享形式:微信群中ppt图片+语音参与人数:357人内容整理:近红外光谱(NIR)版面版主 Rambo 吴志生老师在仪器微课堂群中进行了微信直播,主题为:过程分析技术在中药制药品质均一性评价研究与应用,网友们反应热烈,表示受益非浅。为了让更多的版友看到这期讲座,Rambo版主整理了吴志生老师的讲课内容,内容包括图片与文字,图片为吴志生老师的PPT课件,文字为吴志生老师的口述,分享给大家。大家对讲课内容有什么疑问,可在近红外光谱(NIR)版块发帖,吴志生老师会去回复。嘉宾分享环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125_590966_2542239_3.jpg讲述: 这个题目包括了三个关键词:关键词1 过程分析技术,它的定义是“应用分析科学检测和控制工业化学过程“。但从学科来看过程控制和过程分析是分开的。 参考褚小立主编的过程分析专著;关键词2 均一性;关键词3 中药制药品质,研究对象中药生产过程而不在于种植过程和炮制过程等。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144_590968_2542239_3.jpg讲述: 这次报告围绕以上三个关键词,从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和方法应用、主要技术平台、总结四方面介绍研究工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147_590969_2542239_3.jpg讲述: 一是政策方面,对于制药行业来说,2004年是特殊而且具有历史性的一年,这一年美国FDA发布了PAT工业指南,制药行业者开始纷纷投入这一领域。第二个政策纲领是2008年,ICH提出了质量源于设计,设计空间等理念和方法,进一步使先进过程分析和过程控制推向一个更加清晰的位置。 简单来说过程分析和过程控制,它是通过对关键质量属性和工艺指标进行实时测量,实现对产品质量设计、分析和控制的目标。制药过程分析与控制能够解决产品质量的稳定均一问题。 第二,我们国家也在政策上提出制药领域的先进过程分析技术和过程控制方法应用。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立了不少重大科研课题,对于这个领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特别是当前,在我国加速医药工业化进程,实施医药制造2025关键时期。制药行业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重点领域。结合当前国际制药行业对过程质量控制新要求(PAT、QbD),“中药制药4.0”已引起中药行业和各企业的高度关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204_590972_2542239_3.jpg讲述: 首先,分析化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涌现了许多分析仪器,这些仪器满足了过程分析技术要求,快速、无损、简便和可靠的特性,从技术储备上为本领域提供了支撑。 同样也使得分析化学从静态分析到快速动态分析,从破坏试样分析到无损分析,从离线分析到在线分析的发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209_590973_2542239_3.jpg讲述: 图片中两个人是质量的鼻祖,朱兰提出的质量三部曲影响现代质量学的研究进程,克劳士比提出零缺陷的概念,从这里,我们会问质量和品质有什么关系?质量是符合要求,而品质是高于符合要求。药品也不例外。药品质量围绕中心四个词安全、有效、稳定、均一。也就是从这个四个方面提高质量,提升品质。制药过程也是如此。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217_590974_2542239_3.jpg讲述: 围绕稳定、均一开展中药质量实时分析方面研究,围绕中药原料、生产过程、中间体、成品、工艺信息、质量信息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在线分析方法和快速分析方法。这些年,我们对一些共性检测指标,比如浓度、湿度、密度、包衣厚度、粒度等建立实时评价方法,对一些典型剂型单元环节建立实时评价方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222_590975_2542239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223_590976_2542239_3.jpg讲述: 过程分析技术大多数是多变量分析技术,多变量分析技术需要建立多变量模型,建立多变量模型需要化学计量学,这个领域里我们给他一个研究子领域叫过程化学计量学。 在这里我分享一下,我在多变量建模方法方面一些工作: 举个例子:大家多清楚,PLS模型在领域内运用广泛,但是实际在使用过程中,很多人对于数据预处理、变量选择和潜变量选择是单独考虑。 什么意思呢?比如:数据预处理,大家是否是基于一个固定了的潜变量和变量范围的模型,来选择数据预处理方法,而这个潜变量和变量范围往往不是最终模型最优的参数。 其实,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很好解释了这一点,以前是基于元素的局部优化构建模型,现在我们考虑元素和元素的关系,构建模型。 因此,我们建立的PLS模型,比原来绿色的区域模型质量更高,不单单用我们的数据,用网上开源数据也是这个结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4/201604202236_590977_2542239_3.jpg讲述: PLS实际使用过程用RPD和RMSEP指标评价模型,对于药学工作者,按照美国药典、中国药典、药品标准标准方法建立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的,因此,制药行业提出过程分析技术方法验证问题,建立PLS模型,统计学β期望参数90%、95%的置信区间来建立模型方法验证,包括方法验证的准确度、精密、不确定度等指标。也探讨中药不同体系、不同样本集、不同过

  • 【简讯】我国将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记者吕诺)我国今年将从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责任体系、队伍能力建设4个方面,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 记者日前从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启动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制定,并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配合“两高”加快修订关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积极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 在加快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快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完成2000个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修订工作。组织2010版《中国药典》的编纂工作,拟增新品种1500个。完成2005版《中国药典》增补本的编纂工作,拟增新品种100个。加强中药标准化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组建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委员会,制定发布有关医用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等164项医疗器械标准。同时,还将强化药品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责任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深化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开展药品安全综合评价,健全食品药品监管绩效考评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政府责任。加快食品药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重点执法岗位考核,加强执法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启动第一轮全国地(市)药检所所长全员轮训,继续办好境外培训及全国县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着力建立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 药品委托检测机构(第三方)

    1、药品、药包材的标准和非标准化检测 主要针对各国药典、国标、YBB标准、企业质量标准对原料药、辅料的定性定量测试(如杂质解析、异物分析、溶剂残留、残留单体等)。2、方法学开发与验证  提供[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GC-MS,[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ICP-OES等分析仪器的方法开发及检验方法验证服务,依据ICH-Q3D元素杂质、含量、溶剂残留、微生物限度,基因毒性杂质等。3、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按CDE发布的指导原则,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研究。根据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的风险程度及其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评估可能的安全性风险并进行相应的相容性研究。4、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根据总局公告及政策解读:一致性评价的药学研究试验(CMC部分)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具有CMA,CNAS资质认证)。根据QbD(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对药品工艺研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一致性是全面质量和疗效上的等同,需要综合技术能力的全方位提升,选好研究机构,少走弯路是关键。 电话:021-51682918- 8719 QQ:2453256153[b] [/b]

  • 【资料】中美药品说明书管理现状的比较

    作者 华丛笑 高晨燕 正文内容 摘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药品说明书管理现状,为我国完善和发展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提供启发和借鉴。关键词:中国,美国,药品说明书,管理药品说明书的信息直接关系到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评价研究表明,很多药品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是说明书的信息不清楚。此外,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药品使用相关的医疗纠纷时,能够为之提供法律依据。因此,药品说明书的规范化已经成为我国药品管理的现实要求。美国FDA在药品说明书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化学药品说明书的管理现状,引起国内药政管理人员、医药专家和患者的共同关注。 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我国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SFDA发布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等。 法律和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2001.2.28修订),第54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第46条是关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SFDA颁布),其中第十一章的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者、审核者和核准机构。 为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和内容,SFDA先后发布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此外,2007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含有兴奋剂的药品目录,要求其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美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文件大致分为3类[1]:国会批准的法律、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颁发的联邦法规和FDA制定的指导原则。法律和联邦法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指导原则属于建议性质,供企业参考使用。按照美国法规的规定:所有的药品都必须有充分的标签说明(这里的标签包括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其他所有附加于药品的书写物、印刷物、绘制物)。 美国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相关的法律包括:1906年《清洁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PFDA);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and Cosmetic Act, FDCA) ; 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Durham-HumphreyAmendments);1962年《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Drug Amendments);1966年《正确包装和标志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FPLA);1988年《处方药市场营销法》(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FDAMA)。联邦法规主要是指美国《联邦法典》(CFR),药品部分主要集中第21篇(简写为21CFR),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法规收编于21CFR.210和330。 FDA发布与药品说明书管理配套的指导原则,使法规的要求得以深入和具体化,使企业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据可依。例如:FDA发布《人用处方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格式及内容管理条例》之后,为了指导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执行新的管理要求,帮助已批准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完善及新旧版式转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指导原则,包括“药品说明书新内容格式管理条例实施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临床研究]内容格式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内容格式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禁忌症]、[黑框警告]内容格式指导原则”等。 就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而言,美国已经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法律框架支持药品说明书的管理,使企业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据可依,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说明书的审核具有独立性。而我国的药品监管历史始于近20多年,药品说明书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指导原则尚有待不断细化和完善,尚未建立独立的药品说明书的审核体系,还需要参照FDA或/和EMEA的相关内容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我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我国具体负责审核药品说明书的机构包括:SFD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说明书的审核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分级负责管理。例如:新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已经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批准。而OTC药品的说明书由SFDA下属的药品评价中心审核。根据SFDA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等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等直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美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FDA下属的药品评审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view,CDER)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核,监督所提供的药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书通常是先由企业起草,并且向FDA提供支持说明书各项内容的研究数据,FDA对该说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和企业做进一步的讨论,形成终稿。FDA批准的说明书通常和批准信一起放在FDA的网站上,此外在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s Daily Med的网站上也可以找到FDA核准的电子说明书。 两国审核和核准药品说明书的职能部门分别为FDA和SFDA以及它们下属的机构。在中国,SFD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根据职责规定对说明书进行形式与内容的审核管理,然而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目前上市流通的同一品种的说明书尚存在少数具体内容的差异现象。 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管理 两国对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管理的目的均是最大程度地确保用药安全和有效。 我国2006.6.1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药品说明书管理的重要举措,规定了其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说明书中完整、规范地标明相关的项目内容;强调说明书必须提供准确、清晰、详细而全面的药品信息。例如:必须注明药品的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强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充分说明(列出所有已知的不良反应);必要时须加注警示语等。此外,SFDA颁布相关的指导原则和说明书范本供企业参考,例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指编写指导原则》、OTC化学药品说明书范本以及OTC中药说明书范本。

  • 【原创】假劣药品的勘验方法

    假劣药品的勘验方法 一、一般药品的鉴别方法1、是“看”一看外包装整体。药品外包装一旦标记了“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专利产品”、“中华秘方”、“新一代产品”、“疗效神奇”、“监制”、“荣誉出品”、“正宗”、“祖传秘方”或“包治百病”等类似语言,即很有可能为假药。 药品包装上要有标签,内外标签上都要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相关内容。另外,正品所用的纸盒比较硬,不易分层 外观颜色纯正,印刷字迹清晰,打印批号不透纸盒。假药包装盒所用的纸盒比较松软、稍厚,外观颜色不纯正 字迹有些模糊,易分层,打的钢印批号透过纸盒。包装药品的铝箔板:正品印刷字色纯正,字迹清晰,边缘整齐。假药边缘不整齐,印刷字迹有些模糊、重影,字色深浅不一。观察药品内外包装,尤其注意观察药品外包装的色泽与细微之处。如最小的字字迹也应清晰可见、间距均匀,印刷套色精致、无错误、无精糙,药品批号压制清楚。 二看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药品通用名应当显著、突出。通用名的字体颜色与药品包装颜色背景应形成强烈反差,清楚醒目。如药品通用名与药品包装颜色类似难辨则可疑为假药。 三看药品批准文号。现在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和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的形式。  其中,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表示;中药使用字母Z表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装药品是字母T。  药品批准文号中数字第一二位表示各省行政区划代码。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第三四位数字为换发批准文号的公元年号的后两位。第五至八位数字是顺序号。如发现批准文号与以上某项不符或无批准文号则可疑为假药。 四看药品适应症。药品适应症表述应科学、规范、准确、专业,不能出现错别字。如标示的适应症有错别字或者表述不专业,如抗菌类药物表述可治疗病毒性疾病的可疑为假药,如果该药附有外用赠品增加可疑性。 五看联系方式。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会将本企业的厂名、地址、邮编、电话等全部或部分印刷在药品外包装上,电话通常是本企业的座机电话。如印刷的电话是手机号码或是咨询电话、销售热线、服务热线等。 盆炎净胶囊:初看其外包装较粗糙,其批号为20070920 生产日期为 20070921 两者极为相似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后上网查询其邮编710075 无此邮编,随即与当地药厂联系,通过回函确定为假药。六看说明书。正品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好、字迹清晰、排版均匀,一般都有生产厂家的详细地址、区号、电话号码,而假劣药品说明书所用纸张质量差、字欠清晰、着色轻重不一、排列有误、用词不当,甚至有错别字,有的只有厂名,没有厂址,有的则只有电话号码,没有电话区号。 达克宁、息斯敏等药品的说明书有明显的特征:打开一盒未开封的外包装,正品说明书折叠方法为多次对折而成,且纸质较薄。假冒产品说明书折叠凌乱,少数虽折叠整齐,但说明书纸质较厚。 妇炎康胶囊:其生产企业为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在广西南宁市,但其销售电话为029-68982856 “029”为西安市的区号,当即与药厂取得联系,通过回函确定为假药。  七看药品外观。正品药品颗粒均匀、不易捻碎;假劣药品则颗粒大小不一,易褪色、捻碎且捻碎后有淀粉样感觉。正品药品有其应有的苦味、香味或臭味。假劣药品则无味、味淡或有甜味及淀粉样味道。正品药品中的分散片口尝能迅速溶解,假劣分散片则溶解速度缓慢。假劣药品在距其所标出的出厂日期不久或在其所标的有效期之内,往往发生变色、粘连、松片、裂片、沉淀、发霉、腐败等变化,而正规药厂的药品没有这类现象。 药片、胶囊颗粒大小一致、表面光洁等。药片(胶囊)上的字体正品药片表面光滑,片上所压字体深浅一致、清晰。正品胶囊上的字迹清晰,球形小丸大小均匀,如快克为淡黄色球形小丸,表面光亮、颜色纯正。另外,观察药粉颜色,可以分辨中成药的真伪。如“日本坐骨腰痛丸”的使用说明上标明含有“人参、田七、杜仲等植物药”。这些植物碾磨成粉后应该呈黄色和灰棕色,如胶囊中倒出的药粉是纯白色的细末,则是假药。依据药品的特有气味进行鉴别比如皮炎平软膏,因其成分中含有樟脑,而樟脑有特异芳香,若无此气味则可疑。胃苏颗粒,正品内容物有较浓的芳香气味(陈皮、香橼等),假药则没有。

  • 【分享】三家制药企业被检出不合格药品

    [center]三家制药企业被检出不合格药品[/cente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月8日发布2008年第三期药品质量公告。锦州九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锡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碱制剂以及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尼莫地平制剂等相关批次药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2008年国家药品评价抽验计划安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两个生物制品,清开灵制剂、茶碱制剂、尼莫地平制剂及硝酸甘油片4个药品品种进行了全国评价抽验。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和麻疹减毒活疫苗的评价抽验,共抽取样品103批,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对清开灵制剂、茶碱制剂、尼莫地平制剂及硝酸甘油片4个品种的评价性抽验,共抽取样品1751批,分别经广东省、四川省、湖南省和天津市药品(食品)检验所检验,清开灵制剂、硝酸甘油片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尼莫地平制剂、茶碱制剂共有13个批次(涉及两个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 其中,此次尼莫地平制剂(片、胶囊、缓释片、缓释胶囊、注射液)抽样覆盖率为85.7%,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4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均为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070501),不合格项目为溶出度检查;茶碱制剂(缓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抽样覆盖率为40.4%,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9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锦州九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71001的4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释放度检查;四川锡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0101的5批次,有4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释放度检查,1批不合格项目为释放度和重量差异检查。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期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的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并继续组织对不合格品种进行跟踪抽样检验。 信息来源:健康报网

  • 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发布:咱们该关注啥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发布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规划》提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从中央检验难到基层快速检测执法《“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显示,在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加强国家、省、市三级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省两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和市级分中心能力建设。国家级检验机构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仲裁检验、复检等能力;省级检验机构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市级检验机构能够完成常规性监督执法检验任务;县级检验机构具备快速检验能力。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鼓励大专院校、企业检验机构承担政府检验任务。加强重点实验室和口岸检验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在相关领域具备国内一流检验水平和技术攻关能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和监测进口药品质量风险的能力。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国家级具备生物制品标准制定和标准物质制备能力,能够依据法定标准进行生物制品全项检测;省级能够依据法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生物制品进行全项检测。加强国家微生物标准物质库建设和疫苗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编制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标准,根据标准建设各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依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建设国家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改造升级省级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完善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核心、省级疫苗批签发机构参与的国家疫苗批签发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细胞资源库、干细胞资源库、菌(毒)种库,建立完善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研究和供应平台、质量评价标准和技术平台。推进各级监管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满足现场检查、监督执法、现场取样、快速检测、应急处置需要。加强市、县级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基本装备、取证装备、快速检验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在检验检测方面,国家级每年对120—140个高风险药品开展监督抽验,省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抽验。国家级每年对40—60种医疗器械产品开展监督抽验。每年开展15000批次化妆品监督抽验和1000批次化妆品风险监测。标准提升计划对照国际先进水平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化学药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物制品标准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中药(材)标准处于国际主导地位。提高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整体水平,扩大品种覆盖面,稳步提高民族药(材)标准。建立药品标准淘汰机制,全面清理历版药典未收载品种标准和各类局(部)颁标准,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加快医疗器械国际标准研究转化,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和高风险类产品标准。制修订化妆品相关标准。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3050个,包括中药民族药标准1100个、化学药品标准1500个、生物制品标准150个、药用辅料标准200个、药包材标准100个。制修订药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350项。制修订药典收载的检测方法、通则(总论)以及技术指导原则100项。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发布一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中药民族药和天然药物标准物质,包括化学对照品200种、对照药材150种、对照提取物100种。研制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物质,包括药用辅料对照品150种、药包材对照物质10种。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500项,包括诊断试剂类标准80项、有源医疗器械标准200项、无源医疗器械和其他标准220项。制修订医疗器械技术审查和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0项。研制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150种。制修订化妆品禁用、限用物质检验检测方法30—50项。科技支撑:加快研发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新技术及装备、应急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方法等研究。加强药品研发生产及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化学药品、新型生物制品、毒性中药材、疫苗、新型药物和特殊药物剂型等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技术研究,加强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安全性评价研究。建立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检验检测数据库以及多糖类药物和多组分生化药质量控制技术平台,开展药品安全大数据分析研究。开展各类数字诊疗装备、个体化诊疗产品、生物医用材料的质量评价、检测技术及检测规范研究,加强常用医疗器械快速检验系统、高风险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平台研究。开展在用医疗器械现场检验方法、检测平台及装备研究。加强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技术及标准体系研究,系统开展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开展医用机器人、医用增材制造等创新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研究。

  • 【分享】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药品微生物的检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样品中微生物可能分布不均匀、微生物检验方法的误差较大等。因此,在药品微生物检验中,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必须使用经验证的检测方法并严格按照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培养基、菌种、实验室的布局和运行、设备、文件、实验记录、结果的判断等。人员 从事药品微生物试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微生物学或相近专业知识的教育背景。 实验人员应依据所在岗位和职责接受相应的培训,在确认他们可以承担某一试验前,他们不能独立从事该项微生物试验。应保证所有人员在上岗前接受胜任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操作、微生物检验技术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实验室应制定所有级别实验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检测方法、程序、检测目的和结果评价。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者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水平应与他们的职责范围相符,如:管理技能、实验室安全、试验安排、预算、实验研究、实验结果的评估和数据偏差的调查、技术报告书写等。 实验室应通过参加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标准菌株等方法客观评估检验人员的能力,必要时对其进行再培训并重新评估。当使用一种非经常使用的方法或技术时,有必要在检测前确认微生物检测人员的操作技能。 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结果均应记录归档。

  • 【分享】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

    [center]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center]1 国家药品标准1.1 建国以来,卫生部和SDA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有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 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1985年版以后的各版《中国药典》都颁布有增补本。1.2 卫生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1963年版抗菌素部颁标准,以后数年大多颁布的是单行本的部颁药品标准。 1.3 1989年5月3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颁布第一批“乙肝扶正胶囊”等一百七十种中成药“卫生部药品标准”的通知》[卫药发(89)第28号],即《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一册)》,该《通知》规定:《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升为部颁标准后的同品种原地方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从此以后,卫生部共颁布了中成药部颁标准1~20册、化学药品部颁标准1~6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1.4 1998年SDA和2003年SFDA成立后,共颁布了局颁中药标准1—14册、化学药品标准1~16册、局颁新药转正标准1~45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2 地方药品标准 2.1 1978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国发[1978]154号),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遵照执行。药品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第二类: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第三类:,地方标准,即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的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的法律地位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一样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2.2 1980年9月10日,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各自应收载的药品范围作了具体的划分。之后,各省级卫生厅(局)相继发布地方药品标准。  2.3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的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又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法律地位。2.4 1986年,卫生部开始进行地方药品标准的再评价工作,对中西药地方药品标准分期分批地开展整顿,拟逐步形成以国家药品标准为主体的药品标准。整顿的主要原因是各省之间制定的地方药品标准的技术规定差距较大,地方药品标准过多过滥。整顿的内容主要为同方异名、同名异方、药品组方不合理、药品疗效不确切等问题。 2.5 1994年8月1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 30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我部卫药字(90)第?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中成药国家标准,加速省(区、市)标准逐步过渡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进程,争取1995年上半年完成中成药整顿全部品种的医学审查工作,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 2.6 1995年10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国家标准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69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 “根据卫药发 (1994)第30号文‘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和卫药字(90)第7号文‘对治疗性中成药在1996年以后将全部实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做法’的要求,请各地和药典会加快部颁标准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以使中成药品种由地方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顺利进行”。第3条规定:“凡国家已颁布的中药品种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原质量标准废止。如发现不按国标生产,或在流通和使用时发现与国标不符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劣药论处”。2.7 2001年2月16日,SDA发布《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 83号),该《通知》就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品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8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地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  2.9 2001年11月30日,SDA发布《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管注[2001] 522号),《公告》的事项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2.10 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2.10.1 2001年3月25日,SDA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地方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 96号),该《通知》规定:“(一)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三)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晶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 2003年12月31日”。 2.10.2 SDA和SFDA2003年底以前共公布了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规定被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生产并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

  • 《2010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

    药品注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中,药品注册管理是从源头上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科学评价,保证上市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  1 2010年药品注册管理的重要举措  2010年,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继续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规范审批、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强化学药品物研究全程监管,进一步推进审评审批公开公平,提高审评审批效率,较好地履行了《药品管理法》赋予的职责。  1.1 完善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  一是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继续开展《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规定》、《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中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与监测管理规定》及天然药物注册技术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 【转帖】化学药品的管理 !

    化 学 药 品 的 管 理 2.1 药品的贮存 (1) 药品贮存不当,就会发生事故。 例如在实验室桌上放一个玻璃瓶,瓶后放了一瓶乙醚,阳光射在玻璃瓶上,如果正好聚焦於乙醚瓶,乙醚温度会骤升,瓶内产生高压,将塞子冲开,或瓶子炸裂,瓶中的乙醚蒸气被聚光点着,可能发生爆炸。 又如将活性碳放在硝酸旁边,不慎二个瓶子都破了,二者互相反应着火,引着其他药品,后果亦不堪设想。 贮存药物的原则 ①所有药品都有明显标签,标明药品名称、质量规格及来货日期;最好还有危险性质的明显标志。 标签日久会受腐蚀气体损坏,甚至全部剥落,如果不及时换新标签,就会变成无名物,有误用的危险。 注上来货日期,或制造日期,对於易变质物可以正确判定应否销毁。 ②分类存放,互相作用药品不能混放,必须隔离存放。易燃物、易爆物及强氧化剂只能少量存放。 ③贮存室或药柜必须保持整齐清洁。 ④经常检查药品瓶子或其他包装完整情况,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其他危险潜伏。 ⑤无名物、变质物要及时清理销毁。 (2)危险药物分类存放的原则及存放要求 ①易挥发药品:远离热源火源,于避光阴凉处保存,通风良好,不能装满。 这类药品多属一级易燃物、有毒液体。对这类药品贮存要加以特别注意,最好保存在防爆冰箱内,家庭冰箱指示灯、恒温控制开关、马达起动都可能打火,因此使用家庭冰箱时,不要联接内指示灯,并将冰箱放在宽阔通风良好处,这样冷冻机排出的热气便易於散开。 大量易燃物存放室应隔离建造,或在一楼,符合易燃物建筑标准。 存放易燃物的地方应挂有易燃物标志和不准吸烟的牌子。 存放易燃物室内应通风良好,但是室内不应有排风扇。 存放附近应有灭口器材及处理洒出药物的器材。 ②腐蚀性液体:放於底下,以免不慎跌下,洒出发生烫伤事故。 ③发生有毒气体或烟雾的药品:存於通风橱中。 ④剧毒药品:锁上。 ⑤致癌药品:有致癌药品的明显标志,锁上。 ⑥互相作用的药品:隔离存放。 ⑦特别保存的物品: 金属钠、钾等碱金属,贮於煤油中。黄磷,贮於水中。上述两种药物,很易混淆,要隔离贮存。苦味酸,湿保存,要时常检查是否放干了。镁、铝(粉末或条片),避潮保存,以免积聚易燃易炸氢气。吸潮物、易水解物,贮於干燥处,封口应严密。易氧化易分解物,存於阴凉暗处,用棕色瓶或瓶外包黑纸盛装。但双氧水不要用棕色瓶(有铁质促使分解)装,最好用塑胶瓶装外包黑纸。 ⑧放射性物品未经幅射物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使用! 见表3-1 危险药品贮存要求一览表 (3) 不能混放的药品 凡能互相起化学作用的药品都要隔离,对那些互相反应产生危险物、有害气体、火焰或爆炸等危险的药品,尤其要特别注意。 下述几类是必须隔离的药品: ①氧化剂与还原剂及有机物等不能混放。 ②强酸尤其是硫酸忌与强氧化剂的盐类(如高猛酸钾、氯酸钾……等)混放;与酸类反应发生有害气体的盐类(如氰化钾、硫化钠、亚硝酸钠、氯化钠、亚硫酸钠等等),不能与酸混放。 ③易水解的药品(如醋酸酐、乙酰氯、二氯亚砜等等)忌水、酸及碱。 引发剂忌单体混放。潮湿保存。 ④卤素(氟、氯、溴、碘)忌氨、酸及有机物。 ⑤氨忌与卤素、汞,次氯酸、酸类及汞等接触。 ⑥许多有机物忌氧化剂、硫酸、硝酸及卤素。 ⑦两种药品互相反应,放出有害或剧毒气体。 见表3-2 不能混合的常用药品一览表 (4) 贮存药品辅助材料 下面介绍一些材料,有助於保护和隔离各类药品。 ①聚乙烯塑胶袋:封住瓶口,或装着整个药品,可以隔绝潮气,防止液体挥发,防溅出药品。例如在五氯化磷、三氯化铅,低温溶剂瓶的瓶口加聚乙烯袋封口。 ②蜡封:防潮、防氧化。例如用於金属氢化物瓶口加封。 ③塑胶盘:将药品放在塑胶盘上,即使瓶子漏了,也便於和其他药物隔离,亦便於清理。因此盛放强氧化剂及其他剧毒品比较好。例如水银,一旦瓶子破了,水银只溅於盘上,能立即处理。 ④有沙子的塑料盘:上放金属钾、钠等危险药物,强氧化剂、强腐蚀性液体和封管药品。 ⑤综色瓶盛放光敏性药品,或曝光下产生危险反应之药物。亦可用黑漆或黑纸封住。 ⑥聚乙烯塑胶瓶盛氢氧化钠溶液、强酸、双氧水等。 ⑦一些特别危险的药品,如雷酸等,按原包装保存。 2.2 化学危险品废物的处理 凡是具有毒性、腐蚀性、强氧化性、强还原性、自燃性、恶臭的物质及其溶液,以及易爆、易燃物质均为化学危险品。如在实验中经常接触和使用的碱金属、金属氢化物、有机金属化合物、毒性气体、氰化物、酰卤、重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N-亚硝胺、过氧化物、毒性有机膦化物、氯磺酸、发烟硫酸、汞、重金属盐皆属危险品之列。这些危险品一旦成为实验后的废物,必须及时妥善处理或销毁,以免造成意外事故。 实验室中常见危险品废物的销毁方法列于表3-3中。 2.3 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废气处理 实验中经常会产生某些有毒的气体、液体和固体,需要及时排弃。如不经处理直接排出可能污染周围空气和水源,使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对废液、废气和废渣要经过一定的处理后,才能排弃。 对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使排出气在外面大量空气中稀释),以免污染室内空气。产生毒气量大的实验必须备有吸收或处理装置。如NO2,SO2,Cl2,H2S,HF等可用导管通入碱液中使其大部分吸收后排出,CO可点燃转成CO2。 在反应、加热、蒸馏中,不能冷凝的气体,排入通风橱之前,要进行吸收或其他处理,以免污染空气。常用的吸收剂及处理方法如下: ①氢氧化钠稀溶液:处理卤素、酸气(如HCl,SO2,H2S,HCN等等)、甲醛、酰氯等等。 ②稀酸(H2SO4或HCl):处理氨气、胺类……等等。 ③浓硫酸:吸收有机物。 ④活性碳、分子筛等吸附剂:吸收气体、有机物气体。 ⑤水:吸收水溶性气体,如氯化氢、氨气等。为避免回吸,处理时用防止回吸的仪器。 ⑥氢气、一氧化碳、甲烷气:如果排出量大,应装上单向阀门,点火燃烧。但要注意,反应体系空气排净以后,再点火。最好,事先用氮气将空气赶走再反应。 ⑦较重的不溶於水挥发物:导入水底,使下沉。吸收瓶吸入后再处理。 ⑧汞蒸气及其它废气 长期吸入汞蒸气会造成慢性中毒,为了减少汞液面的蒸发,可在汞液面上覆盖化学液体;甘油效果最好,5%Na2S.9H2O溶液次之,水效果最差。 对于溅落的汞,应尽量拣拾起来,颗粒直径大于的汞可以用吸气球或真空泵抽吸的拣汞器拣起来。拣过汞的地点可以洒上多硫化钙、硫黄或漂白粉,或喷洒药品使汞生成不挥发的难溶盐,干后扫除。药品为: (a)20%三氯化铁溶液;(b)1%碘-1.5%碘化钾溶液,每平方米使用300-500ml。 对吸附在墙壁、地板及设备表面上的汞可以用加热薰碘法除去,按每平方米0.5g碘,加热薰蒸,或按每10m2,用0.02m2蒸发面积的碘片,下班前关闭门窗,任其自然升华,次日移去。 以上除汞方法中,三氯化铁及碘蒸气对金属有腐蚀作用,采用这两种方法时要注意对室内精密仪器的保护。 另外,也可用紫外灯除汞,紫外辐射激发产生的臭氧可使分散在物体表面和缝隙中的汞氧化为不溶性的氧化汞。紫外灯(市售品常为30W,220V的安装方法与一般荧光灯相同。高度2.5-3.0m每1m30.5-0.8W。可以利用无人的非工作时间辐照。 化验室的少量废气一般可由通风装置直接排至室外,排气管必须高于附近屋顶3m,毒性大的气体可参考工业废气处理办法用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方法处理后排放。

  • 【转帖】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这是要严打了吗???呵呵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 2009年09月0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局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督查,研究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国家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宏观政策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改变多、小、散、低的局面,实现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宏观政策;组织各省局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分析和研判药品监管形势,明确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二、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建设  (十)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部署符合新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认证和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修订药品GSP,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和再评价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科学控制药品风险。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提高药品安全性,对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十二)完善药品技术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三制一化”建设,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严格审评标准,提高审评门槛,树立药品监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象。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和强强联合,推动药品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的战略转变。  (十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快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安全监控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范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纳入电子监管,实现对药品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至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大讲堂、药品安全进社区、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用药品使用知识、合理用药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五)研究建设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研究推进药品安全形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加强对新体制下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国家局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抓专抓实、取得实效。

  • 京津冀将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一体化

    日前,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明确提出未来三年将实现京津冀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信息共享,跨区域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计划明确,到2018年年底,本市将全面建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实现食品药品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完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价标准体系更加完善,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推进京津冀一体化监管。具体来说,要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的沟通联系,探索区域一体化监管模式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共同搭建综合平台,实时归集和共享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监督执法、检验检测等信息,提高区域协同监管能力。同时,要整合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资源,推动资质互认,构建学科完整、项目齐全、功能完备的技术保障体系。本市将与天津市、河北省等省区市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区域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行动计划中还提出要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全市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完善信用累积、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对守信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对失信主体加大约束惩戒,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此外,本市还将强化应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收集未知物和毒害物的信息,并将其纳入本市鉴别谱库,使本市应急鉴定、鉴别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来源:北京日报)

  • 【求助】求药品生产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列表

    之前从一篇文献里知道某个官方机构(记不起是哪个了,可能是FDA)对药品生产过程可用的有机溶剂作了一份评价,但是现在找不着文献了。哪位大侠知道有这么份溶剂推荐列表的,麻烦告诉我一下,谢谢!

  • 【分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9个FDA指南文件

    (一)美国药政管理机构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straton简称 FDA),隶属于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兽药、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FDA下设药品局、食品局、兽药局、放射卫生局、生物制品局、医疗器械及诊断用品局和国家毒理研究中心、区域工作管理机构,即6个局(有的刊物也称6个中心),一个中心和一个区域管理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机构共有职工约 7500人, FDA总部有 1143人,其中药品局为350人。  药品局(也称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负责人用药品审批工作,设有8个处和若干科室。1.药品管理处。下设药品信息、信息系统设计、行政管理和预算、医学图书馆4个科室。2.药品监督办公室。下设有药品质量评价、药品标签监督、生产和产品质量、科研调查、法规等7个科室。3.药品标准处。设有常用药品评价、药品上市和广告2个科。4.药品审评一处。下设心血管——肾脏药、抗肿瘤药、营养药、医用造影外科和齿科药、肠胃药和凝血药5个科室。5.药品审评二处。下设抗感染药、代谢和内分泌药、抗病毒药3个科室。6.流行病和生物统计处。下设流行病及调查、生物统计2个科室。7.研究处。下设研究和测试、药物分析2个科室。8.仿制药品处。下设仿制药品、生物等效2个科室。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设在华盛顿特区及马利兰州罗克威尔城,机构庞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FDA将全国划分成6个大区,即太平洋区(旧金山、西雅图、洛杉肌)、西南区(达拉斯、丹佛、堪萨斯)、中西区(芝加哥、明尼阿波利斯、底特律)、东北区(波士顿、纽约、布法罗)、中大西洋区(费城、辛辛那提、纽瓦克、巴尔的摩)、东南区(亚特兰大、纳什维尔、新奥尔良、奥兰多、波多利各的圣吉安)。每区设立一个大区所,大区所下又设若干个地区所。太平洋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旧金山,西南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达拉斯,中西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芝加哥,东北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波士顿,中大西洋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费城,东南区的大区所所在地为亚特兰大。 区所负责对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器械、血库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所按工作需要又设立若干工作站,以保证工作面能覆盖本区范围。全美目前共有143个工作站。大区所、地区所及工作站均属FDA的各级直属机构。区所的规模视工作量而定,全美的药品 65%以上在中大西洋区生产,故该区的力量较强,共有职工 525名,其中监督员 250名,约占FDA总部监督员的1/4,分析检验人员150名。  各州对药品的管理按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进行,主要工作是:对药师进行考试和注册、对药品经营部门和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放或换发许可证、吊销违法户的许可证、对所在地的药学院校进行评价、审查见习药房等。

  • 【分享】新加坡药品注册体系介绍

    一、新加坡现行药品管理体制主要有如下五个法规:  药品法-Chapter 176  药品法(广告与销售)--Chapter  药品滥用误用规程(主要法规—药品滥用法)  有毒药品法—Chapter 234  药品销售法—Chapter 282 新加坡的药品注册主要是在药品法在大框架下实施,药品注册的要求为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注册权是由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的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品的审评工作。 二、新加坡的药品注册分为如下四种: NDA:创新药。 GDA:普通制剂,与在新加坡已注册的药品类似。 已有药品批准件的变化申请(相当于中国的补充申请) MAV:已有药品批准件的重大改变; MIV:已有药品批准件的微小改变 三、新药申请提交文件类型 3.1 完整文档 如果要申报的药品在新加坡注册之前,没有全球任何一家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含有新药学/生物实体,或化学/生物实体的组成的新复合制剂, 或是已注册药品的的新用途。完整的化学/生物或药学/遗传研究数据,毒理学和药理学数据及临床文献也需提交(参考申请列表) 审评时间为210个工作日和60天行政决议,不包括停止时间表。 3.2 精简文档 此部分是为已通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有能力的药品管理机构的批准的进口药品。  原产国的药品管理机构颁发的药品证明书(CPP)(见Part C, Section 3, 1.8&1.9条款的解释)  药品说明书(PI)/由发布CPP的管理机构批准的药品特点总结;  药品说明书(PI)/HAS药品注册基准规则机构批准的药品特点总结; 如果药品还未被原产国批准,HAS要求提供药品状态的声明。对于想在新加坡销售的进口药品,所销售的药品的成分、生产地和用途必须与药品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的CPP上所批准的项目一样。 ,除了上述段落中所提到的文档外,要求提供的文档还包括:  完整的质量文档;  非临床研究综述;  临床综述、总结和选择性研究报告(请见申请列表)。 审评时间为210个工作日和60天行政决议,不包括停止时间表。 注:只要临床实验按照GCP的要求开展的,新加坡就可接受别国的临床实验,不需在新加坡开展临床实验。 3.3 验证文档 如果药品已被下列中至少两个以上药品管理机构批准,那么此药的申请则只需提交验证性文档。  澳大利亚TGA;  加拿大卫生局;  欧洲医药局(EMEA);  英国医药卫生制品管理局(MHRA);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四、 数据要求 支持申请所需的数据可分为:管理信息、质量、安全和有效性数据。HAS接受根据东盟(ASEAN)通用技术文档格式(ACTD)或ICH格式(ICH CTD)组织的文档。 建议申请者阅读相关ASEAN解释条例或ICH指导原则和本指导原则中的PART C中的列表,以便获取每种申请和文档的全部信息。 为推动审评流程,申请都应遵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如果没有不能充分做到,请为HAS考虑提供说明偏差的理由。如果需要对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需做进一步的评价,HAS也样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或

  • 【转帖】中国投入88亿加强食品药品监管

    中新网8月8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据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国家药监局着手研究和实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项目总投资88亿元,中央政府投资63亿元,地方政府投资25亿元。  项目目标是:争取用3到5年时间,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的项目”的实施,中央级基础设施达到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技术手段在国际上处于比较先进的水平;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能够承担法定赋予的各项任务。“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内容:  1.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迁建项目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现址上的占地面积近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82万平方米,其中实验室4.2万平方米。由于现有的场地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药检所目前所在地又是北京市要求限期搬迁的地方。因此,结合《国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和新扩展业务所需的实验室项目建设,一并考虑迁建药检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搬迁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有:药品检验楼、生物制品检验楼、生物安全实验楼、生物诊断试剂检验楼、动物中心楼、综合业务楼、信息楼、科技楼及毒种、菌种等附属用房等。迁建项目总建筑面积约9.2万平方米,占地200亩。目前已确定建设地点,正在进行环境评价等工作。  2. 国家口岸药检所改造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16个地方药检所作为进口药物的口岸药检所。目前,16个口岸所不具备进口药品全项检验能力,特别是对生物制品和药包材的检验能力不够,动物实验室的能力也普遍不足。国家口岸药检所改造项目的建设内容为:16个口岸药检所的生物检测设施改造。实验室改造面积共计1.8万平方米,配备改造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室设备,并依据《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增补检测设备。目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审批中。  3.国家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改造项目  国家先后设立了10个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分管不同品种的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按各中心的专业分工,项目重点对全国10个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专业检测室进行改造、配备相应仪器设备。根据医疗检测产品的专业需要和归口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性、生产厂家的地域和分布密度,建议适当的电磁兼容安全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目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将编制完成。  4.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和31个分中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进口药物)、医疗器械(包括进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网络信息系统联接国家中心和31个分中心。国家中心是国家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与药品评价中心属两块班子一班人马,不再建设业务用房;31个分中心分别设在各省,解决工作必需的业务用房,分中心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目前,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审批中。  5.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药检所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西部地区省、地县三组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建筑面积共46万平方米;按《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对西部地区行政机构执法装备进行补充配备;对西部地区省、地两级药检所的改造,改造实验室面积10万平方米,并按《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增补相应的检测仪器和专用设备。目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和实施室改造已全面实施。仪器设备配备实施方案正在审批。  6.中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中部地区药检所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部地区省、地、县三级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建筑面积共48万平方米;按《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对中部地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进行补充配备;对中部地区省、地两级药检所的改造,改造实验室面积约13万平方米,并按《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增补相应的检测仪器和专用设备。目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和实施室改造已全面实施。仪器设备配备实施方案正在审批。  东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药检所改造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另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食品和药品安全建设项目,在“十一五”期间相应的投入也将分别到位。(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 【分享】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药品微生物的检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样品中微生物可能分布不均匀、微生物检验方法的误差较大等。因此,在药品微生物检验中,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必须使用经验证的检测方法并严格按照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培养基、菌种、实验室的布局和运行、设备、文件、实验记录、结果的判断等。人员 从事药品微生物试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微生物学或相近专业知识的教育背景。 实验人员应依据所在岗位和职责接受相应的培训,在确认他们可以承担某一试验前,他们不能独立从事该项微生物试验。应保证所有人员在上岗前接受胜任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操作、微生物检验技术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实验室应制定所有级别实验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检测方法、程序、检测目的和结果评价。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者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水平应与他们的职责范围相符,如:管理技能、实验室安全、试验安排、预算、实验研究、实验结果的评估和数据偏差的调查、技术报告书写等。 实验室应通过参加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标准菌株等方法客观评估检验人员的能力,必要时对其进行再培训并重新评估。当使用一种非经常使用的方法或技术时,有必要在检测前确认微生物检测人员的操作技能。 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结果均应记录归档。培养基 培养基是微生物试验的基础,直接影响微生物试验结果。适宜的培养基制备方法、贮藏条件和质量控制试验是提供优质培养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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