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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个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某个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到某个企业的废水排放口去采取水样时,总是有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停在排放口处,令我们采样多少有些不便,为此向企业领导提出要求要把排放口周围环境整治好,果然,企业环保主管令行即办,并将告示贴在了废水排放口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0/201110110910_322867_1978540_3.jpg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赵虎彪  电话:(010)65645679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79938586.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106068.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251084.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699576.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809389.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1273579.docx]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b]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8651977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3393734038231.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 【转帖】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登记企业执行排放标准依据

    走登记的企业一般没排污证,也不需要做环评,这类企业环境检测执行排放标准,是否可以以他从事行业来判断排放达标

  • 【转帖】山西环保厅:企业可买卖排放指标 但购买有上限

    企业排污,污染环境,必须让它付出沉重的代价!今日,省环保厅发布《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排污权”变成一种特殊的“商品”,排得少可以赚钱,要多排,拿钱来,而且环保信用不良的企业,不许进入市场参加交易。   近年来,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新政,环境质量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大多企业还是把“盈利”放在首位,不顾环境恶化、污染,甚至认为政府行动不过是一阵风,风头过后污染依旧。  这次推出的“排污权交易”,等于“环保市场化”,要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鉴于目前全省所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及重点污染源,都已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所以,我省“排污权交易”首先从这些企业开始试行,今后,随着条件的成熟,必将在所有污染企业全部推开。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做,就好比把全省污染物指标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将排放指标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间可相互买卖这些指标。环保做得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等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然后将富余指标卖出“赚钱”,或者存起来,用于进一步发展;而环保做得差的企业,就得不停地花钱“购买”指标,维持生产,直到成本太高无法经营,甚至被淘汰出市场。  排污权可以自由买卖,会不会导致“有钱人”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呢?对此,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交易只是手段,目的是要向企业传达资源有价的信号,谁污染谁就要为此埋单,促使企业自觉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而且,企业最高能买多少排放指标是有严格规定的,不会任由企业无限制地买指标排污,况且总排污量只能越来越少,决不会出现让总体污染加重、企业肆无忌惮排污的现象发生。  另外,据介绍,目前环保部门正在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或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是不得转让或购入排污指标的。而可转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也须在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审核登记后才能交易。(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赵虎彪  电话:(010)65645679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5760791.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6016955.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6992286.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7423080.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821546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9327256.docx]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三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除此之外,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政院君从企业视角为大家划重点。一起看下!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哪些重要内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为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适用范围?标准中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是什么?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4、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10.3.1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10.3.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检测也有明确要求:[img=,690,3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291517536438_1004_3991827_3.png!w690x384.jpg[/img]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等。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8651977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90183171.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 【转帖】环保部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94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企业执行相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科函〔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氨基酸生产企业执行排放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适用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企业和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的企业。若企业不生产上述产品,则不适用该标准。  二、以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的企业适用《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03-2008)。若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企业采用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则应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味精和药用氨基酸以外的其他氨基酸生产企业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类国家排放标准出台前,上述氨基酸生产企业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九年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转帖】碳排放:企业可能面对的产品质量新标准

    几乎是在一夜之间,碳税——这个国人还不是十分熟悉的名词,在我国似乎已经从讨论阶段迈入准备实施阶段。 这一切,源于国际社会对碳税征收步伐的加速。尤其是美国,奥巴马政府正在努力推动美国国会通过一项被指责为“历史上最大贸易保护措施”的议案: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从WTO框架来看,这是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但在气候变化协议框架下,这是允许的。 对于刚刚赶超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的中国而言,出口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用言说。那么一旦各国都开始借“绿色”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都开始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形势影响不容小觑。这也提醒着我国的众多企业:碳排放,即将成为国际上衡量产品质量的新标准。 换言之,今后中国制造的产品销往世界市场时,除了要满足日常的技术指标、安全要求等一系列标准之外,还得符合别国的碳排放标准,否则就得为自己的碳排放超标多掏腰包,甚至还有可能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进入当地市场。 碳排放标准的背后,是在全球方兴未艾的“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既然碳排放这一新标准对我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必须尽快形成自己的打算和行动。目前不少学者就建议国家对碳税的征收“先下手为强”。经济学家樊纲提出,反正出口将会受损,与其让美国人征收我们的碳关税,还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税。 一份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最新报告建议,中国应在能源税的基础上,开征碳税。但也有学者指出,源于欧洲的碳税能否在中国顺利“落地”,并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还在于它与中国的经济现实能否更好的契合。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院副主任李来来表示,碳税的征收比能源税更为复杂,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包括测量和核准,碳税的设计应该尽量缓冲其对行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如果匆忙上马,可能会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 是否征收碳税?如何征收碳税?国家还得全盘考虑,毕竟一个新税种的出台,无论其目的是什么,对企业、公众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企业会增加成本、公众会增加支出。但另一方面,环保又是利在千秋的工业,节能减排也是政府一直在努力的目标。所以碳排放标准的确立,既要兼顾国家利益,也要确保经济的发展。有数据显示,开征碳税10年内,其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与此同时,碳税的减排效果将达到20%。 事实上,无论国外征收碳关税步伐的加快还是国内此类建议逐渐增加,都向社会,特别是企业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未来经济要进入低碳经济。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国家、企业都要学会抢占先机。 《中国质量报》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谱尼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谱尼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制修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技术指南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为切实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近日对[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t20221109_1004058.html]《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url](以下简称《核查技术指南》)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中社会关注的重点,此次制修订的思路和原则,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b]问:修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是基于什么背景?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b]数据质量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线,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影响当前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控制成效的突出问题。全国碳市场扩容、增加市场活力都需要建立在全面准确真实的碳排放数据基础上。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是决定碳市场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技术性强,需要进一步加强核算与核查规范,增强透明度,接受各方监督。  通过2021年全国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自查以及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情况评估等工作发现,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在碳排放核算与排放报告核查方面,例如:核算技术规范繁琐,部分参数计算复杂,核算边界不清晰,核查难度大,核算报告核查(MRV)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核算质量控制体系亟待健全。  为此,我们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并专门编制了针对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增强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透明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日常监管,全方位、全链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碳市场数据管理长效机制。  [b]问:此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与编制《核查技术指南》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能否用几个关键词来解读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b]可以用三个关键词表达本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与编制核查技术指南的突出特点,这三个关键词是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它们是我们本次制修订工作的初心,是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关于修订《核算报告指南》的相关考虑。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和全国碳市场运行评估相关工作成果,结合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需要,对《核算报告指南》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编制思路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保证数据可核算、可核查、可追溯,将需要复杂换算得出的数据替换为直接计量数据;二是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核算方法,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降低企业核算难度;三是提出细化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通过提升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四是考虑结合发电设施实际管理流程,统筹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关于制定《核查技术指南》的相关考虑。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三方核查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对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不一致、尺度掌握不统一、对发电设施的核查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技能,有必要在2021年3月已出台的通用核查指南,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基础上,针对发电设施的工艺特点,出台专门的核查技术指南。《核查技术指南》以《核算报告指南》为基础,梳理出18个关键参数,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各个参数的详细核查方法。为统一核查尺度、进一步提升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技术指南》明确了核查人员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提供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人员的“自选动作”。  [b]问:加强数据管理,严厉打击数据造假一直是推进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能否举例说明,此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如何从技术、参数调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  答:[/b]《核算报告指南》在充分论证和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更新,优化更新的内容主要涵盖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强化存证与日常监管、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等几方面。  一是压缩核算技术链条,删除非必要参数。在保障数据质量和实现配额分配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将供热比、供电量、供热煤(气)耗、供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等参数从核算项中删除,仅作为报告项用于数据交叉验证,不要求进行核查。修订后将原指南中核查涉及的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上述变化不涉及排放量计算,也无新增参数,在减轻企业工作量的同时,大大减少了核算、核查与监管节点。  二是化繁为简,将需要复杂换算得出的数据替换为直接计量数据。原指南中的供电量数据不是电表直接计量数据,也不是直接交付给用户的结算数据,需要通过生产厂用电量、供热比等参数进行计算得到。生产厂用电量统计范围的合理性、计量的准确性、供热比计算的准确性都会对供电量数据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核算报告指南》将需要多个计量表度数、通过复杂计算的“供电量”,替换为可直接计量的“发电量”,并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用于日常监管与校核。  三是借鉴欧盟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经验,通过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作用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细化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通过强化过程管理防止数据篡改。在碳排放相关核查、监管的过程中,将更多审核企业是否按已批准备案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核算报告指南》进一步完善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对企业的数据确定方式进行了补充,包括对关键参数、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处理等细化要求。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要求的需要,对企业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内容进行细化,包括对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指导监测和健全记录等细化要求。  四是在指南技术细节方面综合考虑各类企业计量监测水平差异与碳市场核算管理需求,提升可操作性。对于皮带秤校准周期改为更具备可操作性的每季度一次。对于煤样保存期限,明确了与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等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将每日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留存期限改为2个月。对于掺烧生物质的燃煤机组,指南中增加了掺烧生物质热量占比的计算方法,便于满足配额分配方案中对于掺烧热量占比的要求,强化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  [b]问:两个指南如何更好地满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日常监管的工作需要,更加有助于核查机构提高工作的精准度,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答:[/b]两个指南的作用和定位不同,《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排放企业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核查技术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对企业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开展核查。  《核算报告指南》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对数据确定方式进行补充,包括对关键参数、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处理等细化要求;结合强化管理要求,对企业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内容进行细化,包括对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指导监测和健全记录等细化要求。  《核查技术指南》规定的核查内容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核查技术指南》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强调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具体参数的数据获取方式,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例如核查燃煤消耗量,核查人员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认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方式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核查技术指南强化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提高了核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有效促进企业建立和运行内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b]问:请介绍下《核算报告指南》中对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的有关修改情况?  答:[/b]全国碳市场2019—2020年度的建设运行有力促进了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提高,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发电机组数量大幅增加,实测机组占比从2019年的66%提高至2021年的98%以上(按排放量计)。对于全国碳市场机组数量占比1/3的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更接近同类型机组实际水平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很有必要。一方面,非常规燃煤机组规模和排放量普遍偏小,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难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现行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明显高于非常规燃煤机组实际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使得部分非常规燃煤机组碳排放量核算结果“虚高”。因此,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专门的、合理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既可以确保数据质量,又可以简化核算环节,减轻企业技术和管理压力。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金秋计划】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 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color][/size][/font] 回复:   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30.html]《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url](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2023年度及以后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针对碳排放数据核算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b]问:请简要介绍《核算报告指南》的修订过程。  答:[/b]为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增强制度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针对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监督帮扶、各地碳排放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先后召开十余次专家研讨会,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央企电力集团、民营发电企业、相关行业自备电厂及有关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咨询机构和研究机构等单位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此后,我们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央企电力集团,行业协会及部直属单位意见,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研究,统筹考虑,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印发的《核算报告指南》。  [b]问:本次修订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b]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普遍反映的核算方法复杂、部分参数的数据来源多样等问题。二是技术指南超范围提出管理要求的问题。三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的核算技术链条过长、部分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核算口径和数据获取方式有待规范等问题。四是部分企业碳排放关键参数管理不到位、信息化存证不及时、存证材料不齐全不完整,难以支撑数据溯源和自证的问题。五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馈非常规燃煤机组数量多、排放量小、管理水平不高,造成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b]问:能否概括介绍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b]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简化、两完善、三增加”。  “两简化”的具体内容:一是将计算方法复杂的供电量替换为直接读表的发电量;二是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将供热比等5个参数改为报告项。  供电量不是直接计量数据,需要通过生产厂用电量和供热比等计算得到,而且涉及一系列次级参数,难以准确核算。本次修订将供电量替换为可直接计量的发电量,实现数据可溯源、可核准。  此前的碳排放核算技术参数链条过长,部分参数追溯难、企业自证难、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和监管难,为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本次修订将碳排放报告核查涉及的公式进行了大幅简化和优化,从27个减少至12个。部分非必须参数也从“重点参数”降级为“辅助参数”,不再纳入核查工作范围。以“供热比”这个参数为例,该参数是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需要使用的参数,不涉及碳排放量的计算。从数据质量管理的角度看,供热比需要通过追溯获取蒸汽、热水流量、温度、压力、焓值等多项参数,并进行复杂计算后获得,难以做到可报告、可追溯、可核查。  “两完善”的具体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存证的管理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企业强化自身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和依据,是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落实为本企业碳排放管理举措的重要操作手册,有助于企业规范碳排放相关参数的获取、避免企业核算与报告的随意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本次修订对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比如应增加煤样的采样、制样方案与记录,要求企业在制定计划的阶段明确机组的合并与拆分填报等内容。  为进一步聚焦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本次修订专门提出了对碳排放量、配额影响较大的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含碳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8个重点参数,将纳入下一步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工作重点。同时,为保障上述重点参数质量,本次修订提出了供热比、供热煤(气)耗、发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发电碳排放强度、上网电量、煤种、煤炭购入量和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等9个“仅报告、不核查”的辅助参数,用于识别重点参数的异常。其中,煤种、煤炭购入量和煤炭来源等3个参数是这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我们将预留一定的政策缓冲期,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部数据管理。  “三增加”的具体内容:分别是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新增生物质掺烧热量占比计算方法;新增非常规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  上网电量可直接读取和用于财务结算,更加准确可信。但由于部分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实现分机组的上网电量单独计量,目前与配额分配方案中以机组为主体分配配额的要求尚无法完全衔接,因此本次修订将上网电量仅作为报告项,用于支持日常监管和数据的交叉验证。  从发展趋势来看,燃煤机组掺烧生物质、生活垃圾和污泥已成为发电行业普遍现象。但根据报送数据统计,仅有少量小规模掺烧机组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这些掺烧机组的单机容量集中在72MW以下、以非常规燃煤机组和小机组为主,报告的总排放量也不高。本次修订参考地方实践工作经验,新增生物质掺烧热量占比的简化计算方法,无需获取复杂的生物质热值参数,只需从燃料总热量中扣减燃煤热量即可得到生物质热量。  非常规燃煤机组在推动非常规燃煤资源综合利用、降碳减污协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机组数量多、碳排放量占比低等特点,给出更接近同类型机组实际水平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很有必要。此外,地方监管实践反馈,非常规燃煤机组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对其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难度相对较大。为此,我们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的2万多份煤质分析报告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了更接近实际值、更科学合理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这样既简化了非常规燃煤机组碳排放核算环节,减轻了企业技术和管理压力,也减少了相关参数实测的监管盲点,提升了碳排放数据质量。  [b]问:下一步,在优化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将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b]将主要做好三个衔接:  首先,要做好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与配额分配的衔接。供电量、供热比是第一个和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的重要参数之一。指南修订后于2023年1月生效,用于指导第三个履约周期及以后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技术体系。因此,我部将深入研究第三个履约周期之后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并在具备条件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次,要做好技术指南与管理要求的衔接。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碳市场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强化对纳入全国碳市场报告管理的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及信息存证、存证数据及信息的缺失与异常处理、排放核算与报告、排放报告核查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活动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并通过完善信息化平台和强化数据分析支撑日常监管。  最后,要做好政策规范制定与组织实施的衔接。我部将尽快组织面向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培训。通过专题培训,指导企业编制高质量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建立碳排放相关数据和支撑材料的日常管理体系、规范开展煤样的采制化、完善相关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定期检定和维护,同时推动企业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等工作。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2〕393号

    为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3837403.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4017790.pdf]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4771657.pdf]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4925052.pd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5591891.pdf]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5743725.doc]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5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b]一、工作任务[/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b](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b]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各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b](二)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b]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b](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b]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b](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b]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由我部在当年年底前另行发布。  [b](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b]  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我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b](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b]  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查实和处理。我部将对各地碳排放数据质量开展评估。  组织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b](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b]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b]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b]  各地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年度核查完成进展、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通报。  [b](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b]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有关程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属单位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b](三)加强能力建设[/b]  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b](四)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平台账户,并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维护机构和人员的账户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  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张保留、杨乐亮  (010)65645679、65645665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技术咨询)王中航、于胜民  (010)82268486、82268461  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咨询)吴海东 (010)84665799   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气候战略中心、信息中心。  [b]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b][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b][/align][/td][td][align=center][b]类别名称[/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411[/align][/td][td][align=center]火力发电[/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412[/align][/td][td][align=center]热电联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417[/align][/td][td][align=center]生物质能发电[/align][/td][/tr][/table]注: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

  •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30.html]《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以下简称《核查指南》)。针对《核查指南》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b] 问:《核查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  答:[/b]碳排放核查是根据核算、核查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碳排放核查结果是配额分配与清缴的重要依据。出台《核查指南》对于规范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满足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需要。根据核查数据评审,2021年度完成核查的发电企业约80%出现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与初始排放报告的排放量不一致的情况。报告前后不一致的主要参数包括元素碳含量、供热比、供电量、燃煤消耗量等。实践证明,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而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则是对核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指导。《核查指南》是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科学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  二是统一行业理解,满足精准指导核查活动的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核查机构仍存在对部分问题的理解不统一、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以及核查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发电行业核查提供精准指导,针对每个参数明确统一规范的核查工作流程,进而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核查技能。  [b]问:《核查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核算报告指南》的关系是什么?  答:[/b]《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属于通用核查指南,其中规定了核查流程以及通用核查方法和要点,但并未给出具体参数的核查方法和要点。此次发布的《核查指南》仅适用于发电设施的核查,列出了18个关键参数和信息的核查要点和核查方法。  《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核查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开展核查。《核查指南》的规定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  [b]问:作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之一,《核查指南》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b]《核查指南》的主要编制原则如下:  一是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为目标。针对每个参数,指南明确提出查、问、看、验四种核查方法,给出合理取值范围、经验数值、注意事项,提升核查质量。  二是与《核算报告指南》的内容严格对应。不对《核算报告指南》以外的参数提出核查要求,减少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和发电企业的负担。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在与通用核查指南的总体要求和覆盖内容相一致的前提下,提出适应发电行业特点的技术要求。  四是突出重点、分类要求。对燃煤消耗量、燃煤元素碳含量、供热量等影响排放量和配额分配的关键参数给出明确、详细的核查方法和步骤。对锅炉型号、汽轮机压力参数等其他相关参数的核查要求适当简化。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等其他辅助参数不纳入核查范围。另外,《核查指南》明确了核查人员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提供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人员的“自选动作”。  [b]问:《核查指南》是如何规范核查活动的?  答:[/b]在分析2021年度核查数据和总结监督帮扶发现的问题基础上,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经验,《核查指南》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报告等方面分别对核查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是核查人员可采用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观察设施设备、验算或验证操作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二是《核查指南》列出了主要信息和数据的核查内容及要点,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核查人员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结论的可信性;  三是《核查指南》给出了核查报告的格式,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  [b]问:元素碳含量是影响排放量的关键参数,燃煤的采样、制样、化验任一环节都可能对元素碳含量产生重要影响。针对这一重要参数的核查,《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  答:[/b]《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采样、制样、化验需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但因目前核查机构对采样、制样的核查存在滞后性,难以及时发现企业在采样、制样过程的问题。《核查指南》规定了核查机构要核查和判断排放单位的采、制、化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考虑到目前核查机构普遍缺少采、制、化相关知识和经验,为降低核查难度和风险,提高排放单位的采、制、化规范性,《核查指南》细化了对煤的采、制、化的核查要求,规定了核查组通过查、问、看、验对燃煤采制化规范性核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另外,《核查指南》要求核查机构将发现的采样、制样、化验问题通过核查报告或其他方式,提交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对采制化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b]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核查中的作用是什么?《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  答:[/b]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核查指南》强调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具体参数的数据获取方式的要求,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和方法。如关于燃煤消耗量的核查,《核查指南》明确:核查组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认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方式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规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核查指南》强化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可有效提高核查效率,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促使排放单位建立和运行内部数据质量控制。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 2022年度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size][/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纳入企业[/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size=29px]2022[/size][/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年度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公告[/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font][font=&]2020[/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11[/font][font=仿宋_GB2312]号)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font][font=&]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已于[/font][font=&]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6[/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3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结束。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font][font=&]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度碳排放履约情况公告如下:试点纳入企业共[/font][font=&]14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完成履约企业[/font][font=&]14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名单见附件),履约率[/font][font=&]100%[/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font][font=&]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度履约名单[/font][color=black]?[/color][align=right][font=&]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black]年[/color][/font][font=&]6[/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black]月[/color][/font][font=&]30[/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black]日[/color][/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主动公开)[/font]附件:[list][*][url=https://sthj.tj.gov.cn/ZWXX808/TZGG6419/202307/W020230703395708769345.pdf]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2年度履约名单.pdf[/url][/list]

  • 企业废水气的排放运行方案

    [align=center][b][font=宋体]企业废水(气)处理运行方案[/font][/b][/align][b]一. [font=宋体]工程概况[/font][/b][font=宋体]实验室新增生活污水预计排放量约为[/font]0.45 t/d[font=宋体]、[/font]112.5 t/a[font=宋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font](GB8978-1996)[font=宋体]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后纳入市政污水管排放。[/font][font=宋体]新增实验污水及废气喷淋塔吸收水排放量约为[/font]2.5 t/d[font=宋体]、[/font]625 t/a[font=宋体],该废水水质为[/font]COD[sub]Cr[/sub]3000~400 mg/L[font=宋体],[/font]BOD[sub]5[/sub]250~400mg/L[font=宋体],[/font]TN20~30 mg/L[font=宋体],采用实验室专用污水处理设备对该废水进行处理。[/font][font=宋体]新增废气排放量约为[/font]8000 N.d.m[sup]3[/sup]/h[font=宋体],采用实验室专用废气处理设备对该废气进行处理。[/font][b]二. [font=宋体]废水工艺处理[/font]1[font=宋体].设计要求与工艺流程[/font][/b][font=宋体]污水来源:生活污水、实验用水、车间洗膜水、喷淋塔排放水[/font][font=宋体]处理方法:[/font]MBR[font=宋体]法[/font]+[font=宋体]芬顿氧化法[/font][font=宋体]日处理水量:[/font]3 t/d[font=宋体]日排放水量:[/font]3 t/d [table][tr][td] [font=宋体]项目[/font] [/td][td] COD [/td][td] BOD [/td][td] SS [/td][td] TP [/td][/tr][tr][td] [font=宋体]去除率([/font]%[font=宋体])[/font] [/td][td] 90.00 [/td][td] 85.00 [/td][td] 90.00 [/td][td] 75.00 [/td][/tr][/table][align=center][b] [/b][/align][align=center][b] [/b] [table=100%][tr][td][font=宋体]原污水[/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调节池[/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高级氧[/font][font=宋体]化[/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厌氧罐[/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缺氧池[/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好氧池[/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膜[/font][font=宋体]池[/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清水罐[/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出[/font][font=宋体]水[/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提升泵[/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鼓风机[/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污泥池[/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抽吸泵[/font] [/td][/tr][/table] [table=100%][tr][td][font=宋体]污泥外运[/font] [/td][/tr][/table] [/align][align=center][b][font=宋体]图[/font]1-1 [font=宋体]实验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font][/b][/align][b]2[font=宋体].流程[/font][/b]2.1 [font=宋体]测试集水井水样浓度,如[/font]COD[font=宋体]浓度大于[/font]2000 mg/L[font=宋体],进行芬顿反应。如[/font]COD[font=宋体]浓度小于[/font]2000 mg/L[font=宋体]时,则无需添加芬顿试剂。([/font]2.3-2.6[font=宋体])[/font]2.2 [font=宋体]打开鼓风,处于常开状态[/font]2.3 [font=宋体]打开[/font]HCl[font=宋体],调节储水池[/font]PH[font=宋体]浓度至[/font]3-3.5[font=宋体]。[/font]2.4 [font=宋体]打开提升泵[/font]1[font=宋体],将水输送至调节池。[/font]2.5 [font=宋体]打开双氧水、铁盐,进行反应[/font]30min[font=宋体]。[/font]2.6 [font=宋体]打开[/font]PAC[font=宋体],进行絮凝[/font]30min[font=宋体]。[/font]2.7 [font=宋体]打开[/font]NaOH[font=宋体],将水样[/font]PH[font=宋体]调至中性。[/font]2.8 [font=宋体]打开提升泵[/font]2[font=宋体],将水输送至厌氧池。[/font]2.9 [font=宋体]打开[/font]MBR[font=宋体]出水,测试水样[/font]COD[font=宋体]浓度。如在[/font]500mg/L[font=宋体]以下可排放。[/font][font=宋体](上述均在操控台上进行)[/font][b]3[font=宋体].维护[/font][/b]3.1 [font=宋体]水质监测:出水[/font]PH[font=宋体]每日[/font]\[font=宋体]次,出水[/font]COD[font=宋体]每周[/font]\[font=宋体]次。氨氮两周[/font]\[font=宋体]次。[/font]3.2 [font=宋体]污泥回流:打开污泥泵,相应开关,进行回流[/font]1[font=宋体]小时。一周[/font]\[font=宋体]次。[/font]3.3 MBR[font=宋体]在线维护:定期对膜进行清洗,用含[/font]2.00 L/m[sup]2 [/sup]NaClO [font=宋体]水溶液通过泵清洗[/font]10-20[font=宋体]分钟后用[/font]0.01 %[font=宋体]的[/font]HCl[font=宋体]溶液清洗[/font]20[font=宋体]分钟。一次[/font]\[font=宋体]月。[/font]3.4 [font=宋体]消泡处理:用清水消泡,一般月[/font]\[font=宋体]次,以实际情况为准。[/font]3.5 [font=宋体]鼓风机维护:加润滑油,两月[/font]\[font=宋体]次。清灰工作,两月[/font]\[font=宋体]次。[/font]3.6 [font=宋体]提升泵杂质清理,一般半年[/font]\[font=宋体]次,以实际情况为准。[/font]3.7 [font=宋体]污泥处理,一般一年[/font]\[font=宋体]次,看实际情况。[/font][font=宋体]试剂浓度如下:[/font][font=宋体]双氧水每升水投加量([/font]mL/L[font=宋体])[/font]28.0 [font=宋体]投加流量[/font]L/H 17.5[font=宋体]铁盐每升水投加量([/font]mg/L[font=宋体])[/font]6.9 [font=宋体]投加流量[/font] L/H 21.46HCl[font=宋体]溶液浓度为[/font]HCl [font=宋体]:[/font]H[sub]2[/sub]O[font=宋体]为[/font]1 [font=宋体]:[/font]1[font=宋体],[/font]PAC[font=宋体]浓度[/font]0.4 mg/L[font=宋体],双氧水浓度[/font]0.3 mg/L,[font=宋体]铁盐浓度[/font]0.2 mg/L[font=宋体]。[/font][font=宋体]说明:[/font][font=宋体]排放口[/font]PH[font=宋体]计及仅用于工艺调整,实际记录由操作人员定时用[/font]PH[font=宋体]试纸对排放口水样进行监测。[/font]PH[font=宋体]试纸粘贴于检测记录后面,需保存[/font]2[font=宋体]个月。[/font][b]三. [font=宋体]废气工艺处理[/font]1. [font=宋体]设计要求与工艺流程[/font][/b]1.1[font=宋体]废气来源:实验室原料挥发,生产工艺,分析检测[/font]1.2[font=宋体]主要物质:[/font]DMAC[font=宋体]、异丙醇[/font]1.3[font=宋体]处理方法:喷淋吸收[/font]1.4[font=宋体]净化效率:[/font]85 %[font=宋体]以上[/font][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废气处理的简易工艺流程:排除的废气→进入风管→经过酸碱废气处理塔→风机→风管→达标排放。[/color][/font][/align][b]2. [font=宋体]操作流程[/font][/b]2.1 [font=宋体]开机前的准备[/font]2.1.1 [font=宋体]将水槽和配液槽水位加至设备溢流口,打开进水阀门。[/font]2.1.2 [font=宋体]检查泵及风机,及时紧固各个连接螺栓。[/font]2.2 [font=宋体]开机[/font]2.2.1 [font=宋体]打开喷淋泵及风机开关。[/font]2.2.2 [font=宋体]观察泵及风机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漏液,有无异常声音。[/font]2.3 [font=宋体]停机[/font][font=宋体]切断风机电源,再切断喷淋泵电源,清理现场。[/font]2.4[font=宋体]日常维护保养[/font]2.4.1 [font=宋体]配液槽水位降至水泵进水孔上[/font]200 mm[font=宋体]时,配液槽必须立即补水并控制[/font]PH[font=宋体],防止水泵抽空烧坏、塔内温度过高。[/font]2.4.2[font=宋体]水槽混合液体每周更换一次(每周三),每月排渣一次(每月第四周周三)。[/font]2.4.3 [font=宋体]配液槽内液体每月清污一次,防止污泥堵塞水泵进水孔。[/font][b][font=宋体]四.运行应急管理[/font][/b]1[font=宋体].设备故障处理:由于日排水量[/font]1[font=宋体]吨[/font]/[font=宋体]天,集水井容积[/font]3[font=宋体]吨,储水灌容量[/font]5[font=宋体]吨,由集水井以及储水灌可蓄水[/font]3-4[font=宋体]天,设备停止运行期间污水停留在集水井或储水灌。在[/font]3[font=宋体]天内完成修理,否则,应停止排水,并暂停工作。[/font]2[font=宋体].如喷淋塔故障,需及时联系工程师维修,否则应停止工作。[/font]

  • 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等 4 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2023年9月1日会议审定,现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T/HJPZ 001-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T/HJPZ 002-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钢铁工业》(T/HJPZ 003-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非常规天然气生产企业》(T/HJPZ 004-2023)4项团体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9月18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918/6383065373144880234953030.pdf]发布公告.pd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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