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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食品相关的资讯

  • 输美食品如何应对食品安全加强法案
    美国现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形成了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现正履行立法程序,预计新法案将在近期正式实施。目前美国已成为我国食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我国每年对美食品出口达52亿美元,加上食品包装等关联产品,出口总货值每年高达百亿美元,输美食品生产企业多达数千家。因此,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一旦实施,将对我国输美食品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和输美食品行业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以确保我国输美食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解 读 2009年1月,美国花生公司布莱克利工厂生产的花生酱被沙门氏菌污染,导致9人死亡,引发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2000多种产品因花生酱污染而被召回。当时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虽已确认污染来源于厂商,但碍于法规限制,必须征得涉嫌厂商的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大众宣布全面召回受污染食品,因而在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上出现延误。“花生酱事件”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美国总统奥巴马事后评论说,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他批评FDA等机构对含有沙门氏菌的花生酱等问题食品监管不力,并表示要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运作状况作全面评估。 在上述背景之下,美国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进程,大幅提高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权限,以强化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最终实现增进全球市场食品安全等目的。2009年6月8日,美国首次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引入并提交议会辩论,6月17日,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通过该新法案,8月3日,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现正履行立法程序,预计新法案将在近期正式实施。 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共分“食品安全”和“附则”两卷、39节,变更内容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新法案对食品监管的全过程都进行了修正和加强,其涉及进出口食品领域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强化企业登记,要求企业缴纳数额不等的规费;二是强化企业检查,凡拖延、限制、拒绝FDA检查的企业产品将被视为“掺杂食品”;三是强化第三方检验和认证,FDA有权对实验室认证机构和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查;四是强化风险控制,所有登记的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五是强化食品召回,授权FDA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单方面扣检;六是强化原产地标注,加工食品未标注最后加工地、非加工食品未标注原产地均被视为“错误标签”食品。 影 响 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立法之严是前所未有,其涉及领域广,波及层次深,对我国输美食品等贸易的潜在影响大,一旦通过,将对我国除肉类、加工蛋制品和部分酒类外的食品、饲料、宠物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陶瓷餐、厨具的输美贸易产生较大影响,它不仅将使我输美食品面临更多的美方进口检查,还会造成出口食品成本增加,货物流通时间拖长,出口风险也进一步增大。据专家估计,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一旦实施,如果我国政府部门和食品出口行业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应对举措,2010年我国对美食品出口可能会减少20%~30%。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的实施,其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出口成本增加 根据新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宠物食品生产、包装、仓储企业都必须每年向FDA登记,并缴纳500美元的登记费,2010年后,收费标准将根据通胀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国外企业在美国注册时,还需要提供美国代理人的相关信息。而未登记企业的产品,将被视为“错误标签”,并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此外,新法案的其他环节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增加企业的运营出口成本。 出口食品召回增加 新法案授权FDA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单方面扣检。FDA如果有理由相信该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或违反法规的,可以要求企业自愿召回产品;如果FDA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对人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即时和严重的危害,可以发布紧急召回令。因此,我输美食品出现需要召回产品的情况会有所增加。 风险控制管理严格 法案新增了“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章节,它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尤其是风险控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及安全计划等。而是否建立并实施这些计划,以及是否保存有开展这些计划的记录,也将决定企业有没有向美国供应食品的资格。同时,强制性建立和实施食品防护计划,使企业在记录、追溯、召回上将投入更多的成本。此外,对于高风险企业,法案还要求其向FDA通报最终产品的检验结果。 官方检查频繁严苛 新法案对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也要求达到与美国国内食品生产者相同的标准,且进口商与每个境外食品企业必须经过认证与定期检查。法案要求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检查:首先按照风险等级加大检查频度,其中对于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Ⅰ类企业即高风险企业,规定至少每6-12个月检查1次;而对于主要从事包装、贴标签的Ⅱ类企业即低风险企业,以及主要从事食品储存的Ⅲ类企业,检查的频度则较低。其次是检查内容更加严苛,FDA或授权机构的检查人员将有权查看和复制企业所有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最后是检查方式更为强势,凡涉及拖延、限制、拒绝FDA检查的企业产品将被视为“掺杂食品”。同时,法案也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在国外专设检查机构和人员,对国外输美食品企业进行检查。频繁的官方检查,不仅使我出口食品流通时间拖长,通关手续繁杂,而且企业将面临因检查不合格而失去输美登记资格的风险,如果首次检查不通过,复查时企业还要支付FDA的费用。 认证认可程序严紧 法案规定,当有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存在风险时,FDA就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必须提供由认可机构出具的证书,方能出口美国。FDA有权对认可机构以及由认可机构出具证书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更关键的实验室检测认证问题上,法案规定,只有经FDA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实验室才能进行被承认的检测。同时,FDA将公布实验室认证机构的名单,并对经他们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测。上述规定都将使企业在出口产品检测和认证上,面临更少的选择,实际上增加了我输美食品的贸易阻碍。 企业违法受罚严厉 法案加重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01条有关“掺杂”和“错误标签”食品的规定,将处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而民事处罚方面,罚金最多则可达到750万美元。另外,企业产品在出现违反美国标准及其他规定时,企业还需要承担FDA的跟踪复查费用,以及实施命令召回所产生的费用。同时,法案也给予FDA新的权力,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这也使得企业产品被召回或扣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使潜在的费用显著上升。 除上述六个方面外,法案包含的原产地标注规定、信息通报制度、食品追溯制度、食品农产品标准制定等,以及提出的双酚A再评估令和含铅釉陶瓷餐厨具新声明规定,也都将逐步向输美食品企业冲击,从而影响我输美食品的出口。 对 策 针对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我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食品出口企业绝不可掉以轻心,应针对美国法案的标准和要求,采取及时高度关注、提前应对的策略,化被动为先机,最大限度减少法案实施后可能对我食品出口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确保我国输美食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密切关注和研究新法案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出口企业等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合作,深入研究新法案的内容和要求,密切关注新法案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要关注FDA配合新法案实施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美国客户的作用,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相关出口企业进行全面的宣传指导,引起有关各方对美国新法案的高度重视,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对法案内容及其出台后可能带来影响进行研究分析,提前按新法案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及早应对,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 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美国新法案要求组织生产管理,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一个包括食品种植养殖、养殖饲料、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贸易、卫生安全检测及管理等科学、规范、完整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证输美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美方新法案的要求。 进行科学有效的危害分析 输美食品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并建立一整套从危害分析,到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性措施,再到召回和追溯等纠正措施的安全管理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进行包括食品的加工过程、网络安全、物料(原辅料、成品、包装材料等)安全、仓储安全、发货和接收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安全等食品防护评估。此外,还应制定防范可能发生故意性危害的制度,包括恐怖袭击等。 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 出口企业应加强追溯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强化源头管理,将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从种植养殖延伸到销售的全过程,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储存、进口企业等相关记录以及文件记录检查的相关制度,使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分销等环节能够前后承接,各个环节都符合FDA有关食品安全、防护指引的要求,确保产品可追溯到问题发生的环节。同时,应推行科学生态的生产模式,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检测产品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控制生产过程中添加物的技术安全性,严禁在输美水产品中使用CO作为发色剂,确保原料的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食品安全指标符合美方的有关要求。此外,在原产地标注方面,出口企业对加工食品应标注最后加工地(国家),对非加工食品应标注其来源地(国家)。 及时登记和认可 输美食品企业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应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按时交纳年费;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FDA即将制定的快速通关指引,争取获得快速通关资格。同时,国内部分输美食品检测机构还应争取获得FDA认可,检测实验室应保持独立性,否则将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此外,企业应严格守法经营,规避美国严格的处罚风险。 积极应对贸易纠纷 在美国新法案实施后,我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对新法案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应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新法案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出口食品企业应坚持走市场多元化道路,改变以往出口过分依靠美国市场的格局,积极开拓非洲、中东、中亚、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食品安全第三方认证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要求的第三方食品安全认证即将在2013月1月实施,即由第三方评审并对企业和进口食品安全性进行证明。从目前情况看,FDA将实施以下三种食品安全体系第三方认证模式:   一是针对某种产品,例如水产品,对某些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做"等效性评价",完成体系评价后与这些国家签署协议 二是对于某些国家出口认证体系非常健全的某些产品,FDA对其体系进行可比性评估 三是对于食品安全体系与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重大差别、且没有条件保障其出口产品能够达到美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国家,需要按照FDA正在制定的第三方认证要求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评审。当然这些国家也可以作为第三方监督员获得认证,这种情况下,要对这些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 食品安全|新升级款一体化食品安全综合分析仪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操作步骤
    食品安全检测仪是用于检测食品中各种成分和添加剂的设备。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操作步骤,具体步骤可能会因设备型号和厂家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使用之前请务必查阅设备的操作手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操作步骤:【1】准备工作:确保检测仪器已经正确安装并接通电源。准备好所需的食品样品和标准物质,用于校准和质控。清洁并校准仪器,确保仪器状态良好。【2】样品处理:将食品样品按照仪器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样品制备。可能涉及到样品的研磨、稀释等步骤。严格控制样品的数量,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3】仪器设置:打开仪器软件或界面,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有预设的测试方法可供选择。根据检测要求,设置参数,例如波长、检测模式等。校准: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以确保仪器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设备要求,可能需要进行多点或单点校准。【4】样品测试:将经过处理的食品样品放入仪器样品室或样品池中。启动测试程序,仪器将根据预设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测试。【5】数据分析:仪器将根据测量结果生成数据,可能是定量结果或定性判断,如检测出是否存在某种添加剂以及其含量。【6】结果解释:根据仪器的测量结果,判断食品样品中是否存在不合格的添加剂,以及其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数据记录和报告:将测试结果记录在相关的记录表中,包括样品信息、测量结果等。如有需要,生成测试报告并存档。【7】仪器维护:测量结束后,及时进行仪器的清洁和维护,以确保仪器长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请注意,以上步骤仅为一般指导,具体操作步骤可能因设备不同而异。在进行操作之前,云唐建议务必详细阅读设备的操作手册,并遵循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果您是初次使用或不熟悉设备操作,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指导。注意:在进行任何实验操作之前,请确保已经阅读并理解设备的操作手册,并遵循正确的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 陈君石:转基因食品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从2009年11月底转基因抗虫水稻获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至今,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一直是舆论热议的话题之一。对于目前公众对转基因作物安全的种种疑问,国际知名食品安全专家、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院士认为需要及时澄清一些不实传闻,告诉公众有关转基因、转基因作物、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让公众准确了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而受各类传闻的影响,使公众陷入某种认识误区。   一、天然食品不等于就是安全食品   任何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诞生都是基因改变的结果,这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为什么没有人质疑杂交水稻新品种?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传统的杂交方式是安全的,而人为的基因改变就是不安全的,同样的误解也出现在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上,即天然的食品添加剂就是安全的,而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就是不安全的。事实上,天然的食品添加剂中也有有毒有害的,而化学合成的经过科学评价的照样是安全的。对于转基因作物来说,基因改变的数量远远低于传统的杂交育种方式,在基因位点的选择上也更为精确。   二、没有零风险食品存在   食品安全是一个相对和动态的概念,没有一种食品是百分之百安全的,零风险的食品安全是不存在的。世界卫生组织对不安全食品有明确的定义,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这个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有毒有害物质,一个是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这两个关键词必须同时并存,才能构成不安全食品的事件。   在我们生活的环境(包括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很常见,关键在于含量,有毒有害物质只有达到一定的量,才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例如,对于国家允许使用的农药,我们不是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等于零,而是规定食品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只要不超过限量就是合格的,超过了是不合格的。国家在制定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标准时十分慎重,一般加上100倍的安全系数,超过标准的食品都是不合格食品,不允许出售。所以要进行风险评估。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讲,非法使用的、超标的都是不能进入市场的。比如,之前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苏丹红就不是政府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所以把苏丹红放到鸭饲料中从而进入鸭蛋是非法的,政府对其予以坚决取缔。   三、转基因食品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定义,一方面转基因食品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更不要说量的问题,所以说,转基因食品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开发有一整套严格的监督管理程序,在生产方面,也有确定的生产规范和严格的管理要求,这和其他传统产品的生产是一致的。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征集预制菜食品标签等相关数据
    关于预制菜配料表中标示配料添加量的相关问题,现征求企业的意见。题目选项1、如果预制菜的产品名称中提及了某种原料或成分,您是否愿意在配料表中标示该种原料的投料量或成份在成品中的含量?(如西红柿炖牛腩,配料表中需标示西红柿和牛腩的投料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如果预制菜的产品名称中未提及原料或成分,您是否愿意标示配料表中前三位配料(水除外)的投料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配料不足三种的应全部标示(水除外))?(如佛跳墙,配料表中需标示前三位配料的投料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附件2+食品标签等相关数据征集表.xlsx
  • 我国第一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成
    11月12日讯 “继苏丹红、三聚氰胺事件后,是否还会有不法人员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我们如何防范?”山东省质监局科技处处长田亮光告诉记者,由山东省质监局建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今天正式启用,它将有效避免类似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这是我国第一家仿照发达国家建设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验室。   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山东省质监局迅速投入力量研究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决定建设以预警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   山东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介绍,过去,质监部门对各类产品的监督检验都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检测,只检测标准规定的常规项目,而不能对标准规定之外的物质进行检测,难以发现产品尤其是食品内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的添加剂。为此,山东省质监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启动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针对某种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展开的评价、预警和监测,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 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它将对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为对象进行针对性监测,并通过化学剖析、生物学检测、毒理学评价等手段对食品类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为其是否能够安全食用、政府审批和上市或制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据悉,山东省质监局在其下属的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山东)的基础上,投资1000多万元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立了从食品种植、转基因、食品加工、食品检测、食品安全评估,到食品包装材料检测与评估的完整检测链条。同时,以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质检中心、国家啤酒及饮料质检中心、国家蔬菜质检中心、山东省茶叶质检中心等为技术依托,建立了覆盖各类食品的风险分析技术支撑平台。   依托这些平台,质监部门将依靠在各个领域设立的食品安全情报机构,有针对性地对某种食品内所含的所有物质进行全覆盖检测,并对这些物质是否有毒有害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食品中所含物质可能对人类构成危害,将通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避免危害食品的流通。
  • 德国研发能品味食品的智能仪器
    据新华社柏林电 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目前正在资助德国一些研究机构研发会“品味”的人工智能机器。德国不来梅港技术转让中心就是参与相关研发的机构之一。   该中心介绍说,研究人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主观的感觉喜好和客观的化学成分进行数据合成,通过数据分析仪器客观判断某种成分组合能否给人味觉、嗅觉等方面留下良好感觉。在初期实验中,研究人员使用了一种化学成分和感觉特性已知的苦巧克力作为实验对象,让相关的人工智能系统“学习”识别给人良好感觉的食品化学成分模式,并根据测试结果不断改进系统。研究人员说,他们设计的一套试验性系统已能够将几种白葡萄酒的良好口味大致归结为某种特定的化学成分模式。
  • 让食品安全标准强大起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在两会上提出,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技术支撑方面底子薄、基础弱、能力不足,应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标准作为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更要首先强大起来。   比起人们常说的“完善”,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更具有现实意义。在许多人的意识中,“标准”似乎总被想象成一种“戴眼镜人士”的文弱形象,很少与“强大”这个词扯上关系。这当然是一种误读了。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而所谓的“强制执行”,即指食品安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必须遵循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技术法规,效力范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显而易见,食品安全标准基于其法律属性是拥有着强大力量的,即使天生的“技术性”使它看上去仍是一位“戴眼镜人士”,但脱下外衣,里面却分明是交错纠结的肌肉。   不过,就现实情况看,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似乎真的还不够“MAN”。除了执行不够强力,还有标准本身缺少体现强力的细节。有这样一个例子:德国是欧洲肉猪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对肉猪和猪肉的监管标准也是最严的。当一列运载生猪的车队从捷克抵达德国边境时,检查人员会仔细盘问,就连到达的时间也要严格对号:“你们应该明天抵达,为什么今天就到了?”车队主管回答:“我们提前了。”检查人员说:“看发货单,你们不是提前运出,而是在路上没有按规定过夜,让猪休息并喂食,这样的猪产出的肉不安全,因此,这批生猪我们不能接收,请运回去吧。”德国人认为,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过于劳累和饥渴,有濒死的可能,濒死的猪会分泌某种有毒激素,食用含有此激素的猪肉,不利于甚至有害于人体健康。因此,德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并要求严格执行。   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许多方面尚难以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细、那样严,也就是说,我们的标准还缺少一定量的肌肉纤维组织,整个身体还不够“强大”。同时,我们从过去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也已经清楚地看到,食品标准间缺乏有效衔接协调、可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不够高等问题也相当突出,这对标准的力量释放也形成了掣肘。   因此,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将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句话,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尽快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起来。
  • 欧盟食品安全神话破灭 全球食品安全面临挑战
    食品法律制度遭质疑" src="http://i1.sinaimg.cn/dy/cr/2011/0627/2614242566.jpg" width=300 食品法律制度遭质疑   食品安全问题近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尤其德国出血性大肠杆菌事件更是令人们唏嘘不已。毒黄瓜、毒豆芽居然让欧盟餐桌变得“肮脏不堪”,这大概令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官员倍感意外。忆及过去二十年出现在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二噁英”、“李斯特杆菌”、“沙门氏菌”, 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丑闻戳破了欧盟食品安全神话,欧盟食品法制制度再次受到质疑。   欧盟号称拥有“天下第一”的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如果回溯到几年前,“疯牛病”、“口蹄疫”、“二噁英”、“李斯特杆菌”、“沙门氏菌”等热词就会跳到眼前。欧盟食品法律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就眼前的“毒豆芽风波”来看,德国政府广受诟病。就在德国方面迟迟不能确定病源的时候,欧洲其他国家提高了批评德国的声音,认为它应对疫情的反应太官僚,而且各地区、各级别部门缺乏协调,以至于延误了追踪病源的时间。由于德国一度错报了病源,让欧洲的农民直呼“伤不起”,白白浪费了许多无辜的蔬菜。比利时农业部长拉鲁尔6月7日在卢森堡参与讨论受影响欧洲农民补贴方案时说,她真搞不清楚到底德国方面谁在对这件事情负总责。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德国大肠杆菌疫情的肆虐,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德国政府必须担负主要的责任。首先,德国政府的监管疏忽造成疫情的产生 其次,德国政府效率低下造成疫情肆虐 最后,德国政府的推卸责任和不断猜测,给不少国家和菜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据悉,为了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病源菌的快速检测能力,预防大规模食物中毒的暴发,1996年,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建立了PulseNet网络实验室,将沙门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李斯特菌等常见致病菌的基因图谱和标准检测方法放到PulseNet平台,美国州立和市立的公共卫生实验室只要加入该平台,就可以随时进入PulseNet数据库,将可疑菌的检测结果与电子数据库中致病菌基因图谱进行比对,及时快速地识别致病菌,以便进一步展开调查和控制。   一些德国法律制定者和健康专家也呼吁,此次疫情过后,不光是德国,欧洲其他国家都应该建立类似美国这样的应急系统。   持续了一个月的疫情得不到控制,让一些人怀疑欧洲在应对食品危机方面缺乏专业性。有国外专家指出,一个小小的“毒豆苗”就把整个欧洲搅得天翻地覆,造成果蔬业瘫痪,这说明欧盟对这类突发性疫情的判断和处理不够专业,最后的结果是,让无辜者承受后果,让恐慌无从控制。   就此,业内人士建议政府应提高工作效率,以应对现在各种突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国际商报)   全球食品安全监控难度增大   食品安全事件的集中爆发,一定程度上引发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也严重挫伤了当地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全球食品安全问题多发不仅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给各国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是监控难度增大。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国家产业分工,食品供应链分布更加广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难以及时有效清查和处理。美国从约150个国家进口食品 ,但仅能检测不足1% 德国出血性大肠杆菌事件花费近一个月时间才确认感染源。另外,新型食品添加剂和化学品层出不穷,各国难以及时出台新的监管规定加以规范。资料显示,台湾市面可买到10万余种化学品,但仅有271种被列为有毒,其余大量化学品有可能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二是加剧经济困境。食品安全危机使一些国家的经济雪上加霜。预计日本食品 出口下滑趋势持续数月 西班牙因黄瓜被误判为感染源,农业每周损失2.25亿欧元 德国、荷兰等国家的蔬菜滞销,农民损失惨重 台湾饮料市场预计损失150亿元新台币(约合40亿元人民币),全年下降达30%,为历史之最。   三是引发贸易摩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暂停进口部分日本食品,其他国家也加强了对日本食品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台湾塑化剂食品污染事物发生后,各国纷纷对台湾制造的产品亮起红灯。   四是导致相互指责。欧盟指责俄罗斯封杀欧盟蔬菜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而俄罗斯则要求欧盟重新审议食品流通监管机制。德国和西班牙为此大打口水仗,西班牙还向德国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并称可能起诉将黄瓜定为感染源的德国汉堡当局。   五是民众心理更加脆弱。食品安全问题加重了各国民众的恐慌心里,有的媒体甚至抛出“农业恐怖主义”论,更使民众成为惊弓之鸟。德国媒体称,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或为蓄意攻击,系恐怖分子和“流氓组织”将致命细菌注入食品所致。美国媒体披露,基地组织正寻找致命生物武器,以攻击西方国家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中国经济网)   发达国家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其实,在食品安全领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盟各国还有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面。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因管理缺位导致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   在德国,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食品企业的检查有上百万次,抽取样本40万个以上,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检验项目通常达上百种。为了保证检测的有效性,德国很重视事前不通知的突击检查,对重要食品企业的突击检查尤其频繁。   在澳大利亚,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食品局的官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会经常在超市中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时往往会现场做出处罚决定,并将商家违规和处罚情况通过食品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广泛发布,以儆效尤。   可追溯管理模式与食品召回制度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食品召回制度即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该制度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食品召回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 另一种是监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要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食品的追溯机制必不可少。德、法、日是这方面的典范。   2005年以后,德国每个食品包装上都标有号码或生产日期,监督机构能够据此判断产品所属批次,以便监督。以鸡蛋为例,德国超市销售的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数字,如2-DE-0356352。其中第一个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代表母鸡为圈养 “DE”表示德国出产 第三部分数字则代表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舍或鸡笼的编号。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有关方面可以根据这些编码迅速追查到问题的源头。   正是借助这样的检测和追溯机制,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口恶英污染后,很快确定了肇事企业,并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由此避免了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更大损害。   其实,欧盟范围内各国都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日本也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农协)下属的各地农户,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并开设网页供消费者查询。   农产品有了“身份证”后,可追溯管理模式就变得易于操作。食品供货链上的所有企业会陆续加入原材料、添加剂等信息,并有义务保管这些信息3年。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都必须醒目地标出“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在店内的查询终端输入这个号码,查询到有关这一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   在可追溯管理模式中,农产品生产者向食品生产厂家供货前要签订合同,承诺提供的农产品信息完全属实,并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如果厂家发现原料有问题,就可以追究生产者的责任。以此类推,经销商也可以追究厂家的责任。   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比如遗漏了对过敏源的标记,企业就必须回收特定批号的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还要向消费者道歉。   东京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村靖彦说,企业在第一时间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是一种良性的自我保护行为,会因信息公开而赢得消费者信任。相反,企业如果忽视这个责任,出现问题后经媒体曝光,几乎就宣告了企业的破产。   法律惩戒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进入20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食品企业亦如此。与消费者相比,侵权企业非常强势,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其为逐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   德国在处理2010年底二口恶英污染事件中临时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百分之一。检察部门表示要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明镜》周刊网站报道称,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初级产业部长卡特里娜 霍奇金森透露,沃尔沃斯超市的一家分店把美国产的柠檬标注为澳大利亚产,因此被罚1540澳元(1澳元约合1.08美元),而科尔斯的一家分店在展销一些产自以色列的西柚时未标明产地,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因此被罚880澳元。霍奇金森说,鉴于是初犯,监管人员对两家开出的罚单数额不大。但是,如果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按照相关法令,这两家企业可能面临最多27.5万澳元的罚金。   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会使公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的强烈否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些受害人勇敢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使食品企业感受到这种强大威慑而心有所忌,不敢恣意妄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 北京5000卖场将配食品安全查询机
    只要扫描蔬菜、生鲜肉类包装上的条形码,就能看到最新的食品质检报告和详细的“身份”信息。昨天,中国生态环境开发研究所表示,预计明年内,将有5000台食品安全监测公示系统走进超市、社区菜站等便民市场。   据了解,通过该系统,目前共可以查询到包括鱼肉蛋奶、蔬菜等在内的1.7万余种食品的质量信息,且处于实时更新状态,某种产品因不合格等被曝光或下架的信息也可即时查到。查询品种还将不断增加。   目前,本市40余所大型超市、22家社区便利菜站等都已安装了此系统。消费者购买食品后通过摆放在各公共场所的食品安全溯源系统查询一体机扫描条形码,即可得到详尽的食品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自主寻求食品安全保障的手段。   中国生态环境开发研究所副所长刘国立介绍说,食品安全公示系统就是食品的电子身份证,依托网络技术及数据库管理技术,实现对食品各环节安全信息的融合和监控,“现在市场中标着‘绿色’、‘无公害’等各类新奇标签的产品很多,其中不乏鱼目混珠的,食品的身份证管理系统杜绝了食品的弄虚作假,保证了食品的全程安全”。   刘国立表示,目前正在和工商、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商议,预计明年内,食品安全公示系统将走进本市包括超市、社区便民菜站、生鲜便利站等在内的5000余个销售场所,方便消费者在购买前,详细了解食品的各项信息,辨别“优质产品”的真伪。   ■记者体验   从生产到销售信息完备   记者在一家大型超市看到,食品安全查询机高1.5米左右,灰色机身的电子触摸屏幕上,显示“食品安全公示系统”共包括5大查询功能:安全查询、政府通道、便民服务、服务导航、热点新闻追踪等。输入产品的18位编号或在指定位置扫描其条形码后,屏幕上就会显示出该产品详尽的产地环境、栽培管理、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及产品销售等信息。
  • 食品组学:食品分析现在和未来的挑战(2)
    》接上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不会对大量应用于食品分析的技术进行论述。本文将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主要的食品分析技术方法:(1)光谱学技术,如质谱、核磁共振、红外、原子光谱、荧光法等 (2)生物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免疫技术、生物传感器等 (3)分离技术,如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毛细管电泳、超临界流体色谱等 (4)样品制备技术,如固相萃取、超临界流体萃取、顶空法、流动注射分析、吹扫补集、加压液体萃取、微波辅助萃取、自动热解析法等 (5)电化学法 (6)联用技术等。如果将上述各类技术的分支技术也考虑在内,那用于食品分析的技术就更多了。 图1.样品制备、生物技术、光谱技术和分离技术在食品分析当中的应用,根据2000-2011年间食品科技文摘中相应的引文数量分析。生物技术中的&ldquo others&rdquo 包括:放射免疫法和酶法分析。光谱学技术中的&ldquo others&rdquo 包括:拉曼光谱(402),电子自旋共振(366),介电光谱法(57),折光度法(54), 旋光度法(38),化学发光法(15)和光声量热法(0)。   为了总结食品分析当中大量被使用到的技术以及被解决的课题,表S-1(见附件)作为辅助信息,对2009-2011年间发布的针对不同食品分析的文章、综述、文章章节进行了总结。同时,图1和图2,提供了2001-2011年间发表的关于食品分析的文章统计,其中的数据是通过食品科技文摘(FSTA)数据库,以各类技术为关键词搜索整理所得。如果我们将图1和图2的数据,与1990-2000年间发布的类似食品分析文章统计数据相比,能够得到许多重要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变化趋势是,生物技术和样品处理技术的应用明显增多,而放射化学和热分析技术的应用严重减少。光谱学技术、生物技术和样品处理技术的应用和20世纪末相比,分别增加了2倍、3倍和4倍,热分析和放射化学技术的应用则减少了一半。其他比较成熟的技术,如色谱技术的应用依然比较多,但如今,它的应用也不如以前(1990-2000年)广泛,因为光谱学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多,而且成为了目前食品分析中应用最广泛的技术。实际上,对于食品组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及进行食品特性的研究,都可以通过测量电磁辐射(可见光、红外光、荧光、拉曼散射光等的吸收)与食品的相互作用来实现。得益于新型光谱仪器技术及多元化学计量学的发展,能够对不同的红外或荧光光谱表现出的细微差别进行评估,例如对食品光谱分析所展现出的细微差别,从而使得开发预测模型成为可能。 图2.电化学法、流变学、放射化学、热分析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根据2000-2011年间食品科技文摘中相应的引文数量分析。   近年来,成像技术如共聚焦激光扫描显微镜,或高光谱成像耦合图像分析技术已被成功地用于研究高度异质性食品。实际上,成像分析技术,例如数学形态学、或图像纹理分析,使得对图像中的结构进行定量分析,或展示不同的加工过程对于食品中蛋白质网络微观结构的影响成为可能。从另一方面来说,食品分析中光谱学技术应用的重要增长也许是由于NMR、红外光谱等技术大量的最新应用,以NMR为例,由于对具有生物和代谢等特性的未知化合物的明确鉴定的需要,使得这类技术的应用数量接近于一些成熟的技术,如荧光、甚至质谱的应用数量。   生物技术的大量应用并不奇怪,这些技术,以生物体及他们的产品如酶、抗体、DNA等为基础,来实现鉴别和分析食品,它们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增长了3倍。其中PCR技术的应用占据了所有生物技术应用的60%,相当于之前生物技术在食品分析当中的所有应用的2倍。PCR技术的大量应用主要归因于要采取不同的步骤,来克服影响DNA提取质量和数量的主要难题。目前,针对许多样品的新仪器和新标准化协议,使得PCR成为世界范围内一种广泛应用的技术,可以在几乎所有的食品分析实验室中看到它。   至于分离技术的分布和重要性,液相色谱(LC)和毛细管电泳(CE)的应用增长主要来自于技术本身的发展,如:在确保分辨率和分离效率的同时降低分析时间(UPLC、微流控芯片电泳技术、整体柱),新的分离机理(亲水相互作用色谱等),将质谱作为LC或CE的检测器。另一方面,气相色谱(GC)的应用基本和过去持平,并在一些特定的应用领域展示了它的重要性。最后,联用分离技术,如中心切割多维色谱法(LC&minus LC, GC&minus GC, LC&minus GC, LC&minus CE等),或全二维技术(LC× LC, GC× GC),它们可提供更多信息来支持破译食物的复杂性,以及研究食品对于人类健康真实影响的理论。   事实上,多维色谱已经成为一种分析复杂样品的可选择方法,在食品分析中有一种情况,即某类技术的改进,如新的色谱柱技术,似乎已经达到了它们的极限。然而,多维色谱峰容量的增加到目前要比经过各种改进的一维色谱高。多维色谱允许两个或更多个独立或几乎独立的分离步骤结合,显著增强相应的一维色谱技术的分离能力,因而提高分离复杂样品中化合物的能力。尽管两种不同色谱分离技术的耦合并不是什么新技术,但是这一技术的发展拓展了综合应用,在这些应用中,整个样品可以从不同的独立的维度进行分析,并减少了样品制备的步骤。食品分析领域,有关这种综合技术的应用每年都在增长,而且预计将持续保持增长状态。   对于食品分析当中样品制备技术应用的显著增长(4倍左右),我们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样品制备技术的改进目标在于减少实验室溶剂的使用和有害物质的产生,减少劳动力和时间,降低每个样品制备的成本,同时提高被分析物质的分离效率。目前,新型绿色制样技术,如超临界流体萃取(SFE)、亚临界水萃取(SWE,也称为加速溶剂萃取)将在食品科学中有更广泛的应用,不仅仅是在食品分析当中,还有在食品功能成分的提取中。这些萃取技术基于压力流体可提供更高的选择性、更短的萃取时间、和对环境更友好的特性。关于这些技术的文章在2001-2011年10年间超过1500篇,而20世纪末时,关于这些技术的文章还只在300篇左右。举一个有趣的例子,例如,加压流体萃取(PLE),在以前还没有这种技术,但现在却是食品分析当中仅次于SFE的十分重要的&ldquo 绿色&rdquo 样品制备技术。   同时, 相较于传统萃取方式,不同的液相微萃取模式,如单液滴微萃取、分散液-液微萃取、中空纤维膜液相微萃取(HF-LPME)等操作更简便、更有效、速度更快,并且有机溶剂的消耗量更低,所以在食品分析当中它们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从不同的基质中提取有机或无机物质。当比较样品制备和分离技术的数量和分布时,另一个比较重要的观察结果是,在过去10年中,固相萃取(SPE)应用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和液相色谱的应用是相关联的,对于液相色谱来说,在过去10年当中,新的分离机理、新应用和新方法已经建立。另外,比较有趣的发现还有,固相微萃取(SPME)的应用和其他发展比较成熟的技术,如顶空法的应用数量比较接近。在过去几年中,SPME的快速增长主要由于其操作简便、纤维和涂层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以及新发展起来模式,这些模式拓宽了SPME的应用范围。   附件:表S-1  》接下期   注:文章译自美国分析化学杂志。
  • 美国参议院通过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美国参议院医疗、教育、劳工及退休金委员会近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S.510)》。   该法案包括下列内容:进口商须审核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审核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增加FDA检查所有食品厂的次数,包括每年检查高风险厂房及其他厂房至少每4年检查1次,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以便检查相应的食品厂,增加现行的注册要求,要求所有食品厂必须注册且每两年需重新注册。若有理由表明某食品厂的产品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厂的注册 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商提供安全认证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文件,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检查的外国食品厂或国家的食品进入美国境内,允许FDA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扣留标签错误或掺杂的食品,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须列出曾拒绝该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若某公司没有自发回收掺杂食品或是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命令强制回收。建立自愿合格进口计划,允许FDA承认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认证的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国食品设施,并允许使用第三方认证参与自愿合格进口计划或用以符合FDA制定的进口认证要求。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案例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检测实验,须由FDA的实验室或由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若FDA有合理理由认为某种相关食品掺杂或可能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检查食品厂的更多记录,要求FDA制订试点项目以测试及评估快速追溯蔬果和加工食品来源的新方法。授权FDA制订新鲜农产品(15.81,0.31,2.00%)安全的具体标准,确保新鲜农产品安全 允许FDA在至少5个外国国家设立办事处 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拨款,并允许FDA在2014年前逐渐增聘实地考查的人员。
  • 美食品安全新法案将实施 对我国影响重大
    我国食品出口美国将再次遭遇严格的贸易壁垒。记者昨日从广东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获悉,近期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形成“美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并预计将在年内正式实施。专家指出,该法案一旦付诸实施将对我国输美食品造成巨大影响。   美国新法案预计年内实施   据了解,目前美国是我国食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2008年,我国对美食品出口的金额多达52亿美元,再加上食品包装、容器等关联产品,出口的总货值过百亿美元,生产企业多达数千家。同时,美国也是广东食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根据广东检验检疫局统计,今年1—7月,广东对美国出口食品3.9亿美元,快速增长21.4%。   然而,这一良好势头可能将因美国实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而受阻。据介绍,导致美国修改法案的缘由是:今年1月,美国花生公司布莱克利工厂生产的花生酱被沙门氏菌污染,导致9人死亡,引发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国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进程。   今年6月8日,美国首次将“美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引入并提交议会辩论。8月3日,修改后的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预计将在年内正式实施。   “加强法案”将大幅增加企业成本   据悉,“加强法案”将对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其变更内容多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其立法之严也是前所未有。   据专家介绍,根据新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宠物食品生产、包装、仓储企业都必须每年向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登记,并缴纳500美元的登记费。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还必须单独登记并交纳年费,收费标准将根据通胀因素进行调整。此外,该法案的其他环节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新法案还规定,FDA将以更高的频率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面临因检查不合格而失去输美登记资格的风险 如果首次检查不通过,复查时企业还要支付FDA的费用。FDA在有理由相信食品不合格时,不需要提出确切的证据即可要求企业自愿召回或下达强制召回令,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因此,出现需要召回产品的情况会有所增加。同时,企业违反法案受到的处罚更加严厉,“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   专家建议及早做好应对之策   专家担心,“加强法案”的实施无疑将对我国食品产业带来巨大影响,若我国政府部门和食品出口行业不及早应对“加强法案”的实施,确保输美食品的市场份额,我国食品出口将因“不符合项”而导致重大损失。   广东检验检疫局专家建议,针对新法案,相关企业要密切关注该法案的新要求,关注FDA配合“加强法案”实施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同时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按时交纳年费 并密切关注FDA即将制定的快速通关指引,争取获得快速通关资格。此外,出口企业还要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专家认为,国内部分食品出口检测机构还应争取获得FDA认可,否则将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
  • 维维豆奶“低糖”食品被查不符国家标准
    有人举报,汉阳墨水湖北路一超市内,10.8元一袋的核桃豆腐花,标有“低糖”字样,其实不然。工商人员到超市调查发现,该产品由佛山市碧泉食品公司生产,厂家提供的“低糖豆腐脑”鉴定报告显示:每100克含糖68.9克,符合该企业在当地备案的企业标准,却不符合低糖标准。   根据规定,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或较高时,应标识所强调配料在产品中的含量。就“低糖”而言,每100克食品内,蔗糖含量不超过5克,才能称得上“低糖” 含量低于0.5克的,才能叫“无糖”或“不含糖” 蔗糖含量比一般基准食品,减少25%以上的,才能称作“减糖”食品。   工商人员在抽查中还发现,维维豆奶的“高钙低糖”豆奶粉,100克产品中,钙≥450毫克,符合“高钙”食品的规定(每100克固体食品中,钙含量≥240毫克)。可是总糖标称小于45克,大大超过了5克的“低糖”标准。厂方说,他们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也达到了企业标准――总糖含量为40-70克的要求。   被抽查的荔波牌的中老年“高钙”核桃粉和众德牌的牛奶“高钙”燕麦片,标称的钙含量,也没达到相关“高钙”的标准。   目前,工商部门已责令商家整改,昨日,又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厂商,立案调查。
  • 目标已锁定:食品中的金属污染从何而来?
    ?巧克力工厂的传送带上,成排放置着由机器制造的巧克力装饰配料食品制造商如何确保他们生产的食品安全无害?随着生产需求的增长和食品加工的日益工业化,基于食品安全原因的质量控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生产率,食品生产线引进了更多的自动化和高速加工机械。在食品被加工的过程中,要经过多种机器、滤网、传送带、滚桶和储罐。这些机械部件大多由金属合金制成,食品每接触到一次这些部件,就会增加受到外来金属污染的风险。外来金属污染是工业食品加工的一种固有危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工机器的金属部件可能会通过各种磨损机制发生故障,包括:磨料、粘着、表面和近表面的疲劳,或腐蚀。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细小的金属碎片可能会进入到食品中。如果落入食品中的这种异物没有被检测到,就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巧克力要经过许多加工步骤,才会变成放在商店货架上的糖果为了避免受到金属污染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产品被召回,制造商会使用可以探测金属的X射线机器(类似于机场行李扫查器),对食品进行扫查,以发现细小的金属。如果探测到金属碎片,下一步就是找出它们来自生产线的哪个部件。在一条漫长的生产线上,一点点金属碎片可能来自许多不同的部位,因此,精确定位金属的来源部位是一项艰巨的挑战。XRF分析仪有助于“识别”生产线上的罪魁祸首要确定金属碎片的来源,需要完成两个步骤。首先,对金属碎片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元素成分。Vanta X射线荧光(XRF)分析仪可以有效识别合金牌号,即使是细小的金属碎片也不例外。下图中,一小片金属被包裹在一层丙烯薄膜中,并被放入便携式Vanta工作站的样品舱中接受Vanta XRF分析仪的检测。?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奥林巴斯的Vanta工作站在几秒钟内,Vanta分析仪就获得了金属碎片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并将结果与其内置的合金牌号库中的某种特定合金牌号相匹配,例如:316不锈钢牌号(SS 316)。?合金+方式的屏幕截图?第二个步骤是将所鉴定的金属碎片的合金牌号与生产线上的金属部件相匹配。可以通过分析仪的一个内置功能有效地完成这个步骤。制造商可以在分析仪上自行创建一个库,根据实际情况,将不同的牌号与生产线上的特定组件链接起来。例如,如果生产线上的微粉化机的滚筒由SS 316组成,那么在分析仪探测到316合金时,会自动显示“微粉化机的滚桶”。有效的预防性维护有助于降低金属污染的风险以这种方式,制造商可以确定金属碎片的来源,然后进行调查并解决问题。通过XRF分析仪技术找到食品金属污染来源的方式,有助于确保生产线得到妥善维护,而且最终产品可供消费者安全食用。 在日常生活中,奥林巴斯的内窥镜和照相机产品被大众所熟知,然而奥林巴斯工业这些看似“高冷”的产品其实在背后默默守护者我们,衣食住行当中也都存在着它们的身影,只是我们不曾发现。未来奥林巴斯将继续肩负“实现世界人民的健康、安心和幸福生活”的企业使命,用科技为人们带来更好的生活。
  • 莫让外包装成为食品安全潜在危险因素
    在食品安全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院长蔡建国提醒,警惕食品的外包装成为食品安全潜在的危险因素。我国需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在保护食品本身安全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蔡建国委员表示,食品外包装非但没有保护反而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绝非危言耸听。从有关方面获悉,在我国大部分食品包装用材料中含苯,苯具有溶解能力强、挥发速度快、价格便宜等优点,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主要被用于复合包装材料用的粘合剂,以及塑料印刷油墨的溶剂 而苯在世界上被公认为是具有较强致癌可能的物质之一。更有专家进一步指出,由于食品软包装多为复合材料制成,不同包装材料在复合的过程中必然会用到胶水,而胶水一般为高分子产物,其中部分含有比较多的芳香族和脂肪族等可能对健康人体产生某种程度干扰。一些包装食品允许人们把食品连带外包装一同进行高温中国酒业风向标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当地邮局可订阅蒸煮加热然后再食用,却没有想到某些有害物质会在加热过程中游离出来渗进食品。此外,食品包装印刷中上色所用的各种油墨中,也多少含有诸如铅、铬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重金属。   蔡建国委员指出,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但是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却依然缺失。现在对食品本体已经有明确的检测要求,对食品的外包装却迄今尚没有列入检测的行列,使一些不法生产和包装企业有机可乘。   蔡建国委员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专家尽早制定规范食品外包装生产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使食品安全管理不留下盲点。此外,组织专家对目前被应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食品包装印刷专用油墨和胶水等进行梳理,列出允许使用的产品目录清单,实施生产和使用的许可认证管理,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通过认证的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并在相关标准体系建立后展开检测。
  •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严格限制铅、镉含量
    2013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正式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重要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新的GB2762对构成我国居民健康较大风险的铅、镉、汞、砷等13种食品污染物和居民食用量较大的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20余大类食品种类设置了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铅、镉是主要的食品污染物,新的GB2762严格限定了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等食品中铅、镉的限量规定,增加了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等鲜、冻水产动物镉限量标准,限量值为2.0mg/kg(去除内脏)。广东人喜爱的生蚝就是一种双壳类水产食品。按照新的GB2762要求,镉含量超过2.0mg/kg的生蚝属于不合格食品,应避免食用。   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要按照本标准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   省食安办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新的GB2762,按照新的标准加强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要迅速查处。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家建议市民食物尽量多样化,通过膳食多样化来降低某种食物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风险。在保证主食摄入量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副食品种和类别,达到平衡膳食,合理营养,平衡风险和保障安全的目的。
  • 欧盟或将加强对食品中矿物油MOH的管控
    提交的文件重新评估了MOH的毒性、欧洲公民的饮食摄入量,以及对欧盟人口健康风险的最终评估。 MOH对食品的影响 MOH是一种被用于食品接触材料(FCM)中的添加剂,例如塑料、粘合剂、橡胶制品、纸板和印刷油墨。在食品加工或FCM制造过程中,MOH还被用作润滑剂、清洁剂。 此外,食品包装的意外污染和环境污染也可能成为食品中MOH的来源之一。MOH不仅可以从食品接触材料(FCMs)中迁移至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和食品包装中也会迁移。而由于再生纸和纸板制成的食品包装中可能会使用非食品级的报纸油墨,所以这类食品包装特别容易含有MOH。 EFSA将对MOH持续评估 负责MOH评估的EFSA小组公布了评估情况:一组研究发现矿物油芳香烃(MOAHs)会对细胞造成损害,并会有导致癌症的风险。并表示,由于对某些MOAH的毒性缺乏更深层次的理解,这些物质是否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将令人担忧。另一组研究矿物油饱和烃(MOSHs),根据食品链污染物小组(Contam)的评估被认为并不存在健康问题。虽然该类物质在大鼠实验中显示出不良影响,但某种特定的大鼠种类并不是测试人类健康问题的合适模型。 MOH的广泛使用和不断变化的风险状况,使得EFSA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估,以保障欧洲公民的食品安全。此次更新是EFSA对2012年MOH风险评估的重新审视,会重点考虑自上次评估之后发表的新研究和现有数据,根据现有结论更加全面地评估MOH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有机食品”骗局
    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讲,光鲜又昂贵的有机食品可没有什么优势   有机食品骗局   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讲,光鲜又昂贵的有机食品可没有什么优势   在爱伦达芙琳(EllenDevlin)的厨房中,绝大多数的鸡肉、水果和蔬菜都是有机食品。她认为这样的食品比常规食品有更好的风味,同时她也希望这些有机食品能让她的孩子们更健康。然而如今,她却对她所期望的事不那么确定了。   英国的食品标准局(FSA)最近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评估了有机生产的水果、蔬菜、肉类、鸡蛋和奶制品等与非有机生产的同类食品营养水平的差异。伦敦卫生及热带医学学院的一个研究团队系统回顾了过去50多年中针对3558种食品营养价值比较的162项研究成果。这是一项完整而严谨的研究。通过研究他们发现,在营养成分上,有机和非有机食品间的差距可以忽略不计。   该研究报告指出:“有机生产与常规生产的农作物及牲畜产品在营养成分上基本没有差别。”研究小组也确实发现了有机食品与非有机食品在营养成分上的一些细微区别(例如非有机生产的农作物氮含量更高,而有机生产的农作物镁、锌含量则略高),不过报告的结论同时承认:“这些营养成分的差异不大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影响。”   而此前,全美国范围内爆发的花生制品受沙门氏菌污染的事件令像达芙琳这样的消费者改变了对有机食品的看法。   在Texas州和Georgia州的工厂中流出的受污染的花生酱和花生产品中,除了含有啮齿类动物的污染物、霉菌和鸟屎外,更有别的污染物存在。而它们却依然拥有联邦有机食品认证。   “为什么有机花生酱会比普通的要好呢?”达芙琳是纽约Pelham医院的一位从业护士,她说,“我对此并不了解。如果我们从花生酱中发现了沙门氏菌,那么我们之前因为信任所投下的赌注就全都付诸东流。”   有机食品从何而来   尽管有法规要求有机食品具有健康监察和害虫控制方案,有机食品认证在技术上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产生促进作用。   “由于有机食品在某些方面具有更好的健康价值,人们推测它们在病原体污染方面也会更加安全。”非营利出版社消费者联盟的资深科学家及政策分析师里根说,“我不会贸然地臆断它会更加安全。”   然而,许多因购买有机食品而承受比普通食品多达50%价格的人却觉得有机食品应当更加安全。美国的有机食品大潮始于少数农民希望能够通过更好的生产方式种植出更加健康的作物。这是一种建立在纯净和信任基础上的关系,也是农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在2002年,有机食品的理念被生硬地翻译成一套联邦有机食品管理条例,用以控制杀虫剂的使用,限制动物饲料的品种和禁止其他数十种常用农业方法。   为了确定谁才能够被批准使用这个绿白色“有机认证”标签,美国农业部授权数十个组织、公司,在一些情况下还有政府官员,作为代理进行官方认证。   接着,那些被视察以确定其条件是否达到有机认证标准的农场主和生产商们则要为这些视察“买单”。这些费用可能高达几百甚至几千美元。那些购买六七种有机原料生产产品的制造商尤其依赖代理商网络。如果这些代理商的工作能够考虑周到,整个系统就能很有效率,然而他们时不时会各自为政。   反思沙门氏菌事件   Texas官员之前解雇了一名拥有认证权力的政府员工。原因在于他让一家工厂在没有国家健康证书的情况下继续拥有有机食品认证。而这家工厂的所有者,正是当前正处于沙门氏菌爆发源头的美国花生公司。   “有机作物促进协会,曾向花生公司发了一条通知,告知其已没有遵循有机食品标准。”协会执行理事杰夫(JeffSee)说道,但他并不愿意透露为何其公司还愿意让花生公司保留该认证。   杰夫先生说花生公司在一开始表露出其处理想要这些问题的意愿。但他说该公司在收集信息方面缓慢,并且更换了负责有机食品认证的负责人,进一步地推迟了处理进程。   他说他的组织在该工厂爆发沙门氏菌问题后,最终决定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   国家有机食品项目农业部门的执行董事罗宾森说,尽管认证机构在给予有机食品公司处理相应问题的时间方面比较谨慎,他的机构正在对从发第一封不符合通知,到建议花生公司放弃其有机食品认证这一段时间进行调查。   为了强调报告基本健康违法行为是一个有机食品检查员的职责,罗宾森向96家对国内外有机食品进行监察的机构发布了官方命令,告知他们有责任和义务更深入地监察除杀虫剂水平和农作物管理技术以外的事项。   “比如,尽管我们并不指望有机食品检查人员能够检测出沙门氏菌或者其他致病菌,”罗宾森这样说道,“但那些潜在的污染源如已发现的鸟类、啮齿类和其他动物的粪便或别的害虫污染却是显而易见的。”   甚至一些认证人员也说尽管他们的工作并不是确保食品是安全的,但是通过健康监察一样能够帮助消费者。   “有另外一套监察体制如同有了双保险,而更多的监察机制永远是件好事。”Calif州最大的,也是历史最悠久,位于SantaCruz的一家非营利认证机构——加州有机农场认证机构——的市场销售董事简巴克(JaneBaker)说,“但是大家不要把控制食品安全和有机食品认证那些内容混为一谈”。   谁为消费者解困   在美国,有机食品产业销售额已经从2001年的110亿美元增长成为如今的超过200亿美元,因此农场主、加工商和认证方能够拿到比较高的股份。但是那些监管认证程序的机构却长时间未能建立和缺乏人手。批评家称之为系统机能失调。   蓝莓种植农民奥瑟汉威(AuthurHarvey)认为,由于待认证公司要向认证人员支付费用,这样使认证人员有了批准认证的倾向。   “认证机构有相当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他们让他们的客户持续拥有有机认证。”他这样说道。   同时,消费者也会对有机认证更加质疑。一家市场调查公司Hartman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劳瑞德美特(LaurieDermertt)说。   一些消费者希望买到在当地种植的食品,从被人性对待的动物身上得来的食品或者是由得到公平工资的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有机食品标签并不代表上面的任何一种。   “他们在质疑有机食品的社会价值。” 德美特女士说道。   代表了1700家有机食品公司的有机食品同业公会希望保持有机食品的形象。近期,工会启动了一项耗资50万美元,以网络作为基础的推广活动,通过他们的口号宣传有机食品的好处——“有机食品,物有所值”。   Tufts大学农业、食品与环境项目主管凯瑟琳玛丽(KathleenMerry)对其寄予厚望。玛丽博士曾帮助制定美国有机食品标准,她被认为是有机作物的拥护者并有能力加强联邦食品法律。   但是,消费者们依然对应该购买哪种食品、哪种商标才能保证食品更加安全和更好吃而感到困惑。   住在Buffalo的艾米丽尽其所能的购买当地食品并且自行烹煮。尽管她现在仍然为她的三个孩子购买有机牛奶和有机花生酱,但食品外包装上是否印了有机食品的商标对她而言已不那么重要了。   “我的确希望用有机食品商标来决定是否购买某种食品,但前提是有机食品的衡量标准必须明确。”她说。   可这个衡量标准却在最基本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栽了跟头。
  • 食药监总局规范食品快检方法使用 快检不能替代常规食品检验
    p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方法使用管理,合理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 》 ,其中对食品快检的含义、检测对象、适用范围等给出了相关意见。 /p p   意见中提到: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p p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p p   具体如下: /p p   一、食品快检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p p   二、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p p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使用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检测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的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检食品的快检项目结果负责。 /p p   四、现场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p p   五、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等要求,通过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正在使用和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 /p p   六、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 /p p   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所在省(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初步筛查。 /p p   strong   /strong a titl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yrPGt7sy9m87LLit723qMbAvNu8vMr1uea3ti5kb2M=.doc" target=" _blank" strong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doc /strong /a /p p & nbsp /p
  • 食品中手性药物残留检测技术取得新进展
    近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热科院测试中心)传感与光电检测技术研究团队在食品中手性药物残留高灵敏高选择检测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团队引入金属有机框架材料固定手性分子,配合分子印迹膜的协同识别作用,有效解决了手性药物对映体互相干扰的问题,为手性药物的选择性识别和高灵敏检测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该研究成果发表于《食品化学》(Food Chemistry)。随着分子立体异构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只有一个活性对映体的手性药物被商品化,并广泛应用在农畜牧生产中。食品和环境中的手性药物残留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风险也随之增大。但是,手性药物中不同对映体间具有微弱差别的镜像对称结构,对其进行分子识别时,相应的对映体往往会产生干扰,从而影响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度。而目前手性抗生素的分子识别机理研究,主要依赖于单一某种识别技术,无法有效排除非活性对映体的干扰,灵敏度和选择性均无法满足痕量残留分析要求。(A)手性传感器构建过程示意图;(B)手性传感器排除对映体干扰的能力 中国热科院供图针对这一问题,团队以左旋咪唑为研究对象,采用协同增强识别策略构建新型的手性电化学传感器,用于检测食品和环境中痕量左旋咪唑残留,并有效排除右旋咪唑的干扰。首先合成了Cu/Zn-(苯-1,3,5-三羧酸)的有机框架材料(Cu/Zn-BTC)作为分子固定和信号放大单元,然后在Cu/Zn-BTC修饰的玻碳电极上以左旋咪唑为模板制备了MIP(分子识别单元)。采用有机溶剂洗脱左旋咪唑后,传感器上保留有特异性识别左旋咪唑的识别位点,能够高效识别并结合左旋咪唑,从而引起传感器的信号响应。由于该传感器包含了Cu/Zn-BTC和MIP作为双识别元件,对左旋咪唑具有增强的识别能力,有效排除了对映体右旋咪唑等干扰。该手性传感器用于检测鸡肉和其它实际样品中的左旋咪唑检测限达到1.65×10?12 mol/L,优于现有的国标方法。
  • 比利时发布食品接触材料及儿童护理产品BPA禁令
    近日,比利时批准一项措施,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和年幼儿童用物品中使用双酚A(BPA)。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该议案最初于2012年2月由比利时参议院批准通过。2012年9月24日,比利时官方公报公布一份新法案,禁止在3岁以下儿童用食品接触容器中使用BPA。新法案于2012年9月4日由国会通过,并修订了1977年1月24日关于保护食品和其他产品卫生的法案。   比利时是欧盟第四个以某种形式禁止在特定年幼儿童产品中使用BPA的成员国。其他三个国家为奥地利、丹麦和法国。新法律的重点以及与欧盟、奥地利、丹麦和法国的限制比较如下表格所示: 管辖范围 引文 物质 范围 BPA含量要求,除非有其他声明 生效日期 欧盟 法规(EU)10/2011 BPA 食品接触塑料 ≤0.6毫克/千克(迁移量) 2012年12月31日 欧盟 法规(EU)321/2011 BPA 1岁以下儿童用聚碳酸酯婴儿奶瓶 禁止 2011年6月 奥地利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法(LMSVG) BPA 安抚奶嘴和牙胶 禁止 2012年1月 丹麦 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 BPA 3岁以下儿童用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 2010年 比利时 2012年9月法案 BPA 3岁以下儿童用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 2013年1月1日 法国 2010-729法案 BPA 婴儿奶瓶 禁止 2010年
  • 还原食品真实的模样——新年送点“礼”
    2018年10期的《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中刊登的,“馥郁香型白酒等级鉴别的研究”,文中提到了,建立超高效液相色谱-四极杆/静电场轨道阱高分辨质谱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对馥郁香型白酒等级鉴别的方法。该方法简单、快速,为馥郁香型白酒质量分级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赛默飞食品组学的工作流程可助力于食品掺假分析、食品溯源分析、食品类别分析,帮你去伪存真,还原食品最真实的模样。 食品掺假分析掺假蜂蜜中果葡糖浆分析 蜂蜜作为一种天然保健食品,在药用方向它既是一味中药也可用作药用辅料。但一直以来蜂蜜品牌繁多,掺假手段层出不穷,近几年常用的蜂蜜掺假方式中,利用果葡糖浆掺假形式最为普遍。 按照2015 版药典中增加了寡糖项(薄层色谱法),以下赛默飞针对不同品牌的蜂蜜样品加入果葡糖浆测定谱图:A品牌蜂蜜(点击查看大图) B品牌蜂蜜(点击查看大图) 结论本方法将药典中寡糖测定的薄层色谱法提升为高效液相色谱,灵敏度更高,测定结果,更准确。实验采用通用型检测器Corona Veo RS 进行测定,使用其阀切换功能将高浓度的单糖切换到废液,只测定聚合度大于等于5 的寡糖,避免了高浓度的糖污染检测器。对于不带阀的常规Corona Veo 检测器可以外置一个阀来实现该功能。CAD 操作简单,灵敏度高,稳定性好,适用于单糖和寡糖的检测。 食品溯源分析威士忌酒进行化学轮廓描绘和示差分析 威士忌酒是一种常见的烈性酒。由于威士忌酒零售价格普遍较高,市面上充斥着大量伪劣商品。最普遍的一种方式是讲威士忌酒的主要已知化学成分加入某种低价烈酒中,以“人造产品”冒充威士忌;另一种造假就是以次充好,夸大威士忌陈酿的年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被广泛用于的威士忌酒表征分析,能非常有效地帮助实现酒中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学成分的鉴定。同时,利用 Thermo Scientific™ Q Exactive™ GC 混合四极杆-Orbitrap™ 质谱仪出色的分析表现来对不同产地、年份、和类型的威士忌酒进行轮廓描绘分析。下图总结了达成这些目标所需的工作流程。(点击查看大图) 食品类别分析在白酒香型鉴别中的应用 白酒在中国有着悠久的生产历史, 是我国优秀而宝贵的民族遗产,与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金酒并列为世界 6 大蒸馏酒。我国固态发酵白酒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 每个生产批次所产酒的酒质是不一致的。为了统一达到本品所固有的各种微量成分和它们之间适宜的比例, 就必须进行勾兑。 经过勾兑后的成品白酒, 具有其固定的化学成分组成以及这些成分之间的固定量比关系, 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香型和风味。目前对白酒香气成分的分析多采用 GC 或 GC/MS 的方法。而对于香型的鉴定,主要依靠品酒师的感官鉴别。该方法简单快捷,但对人员要求较高,且较为主观。也有采用电子舌技术对不同香型的白酒进行区分,但电子舌技术尚有待进一步发展且通用性较差。本实验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谱(UHPLC)和基于 Orbitrap 高分辨质谱技术的 Q Exactive 台式质谱仪,结合组学分析软件 SIEVE 和统计学软件 SIMCA 对不同香型的白酒进行了组学研究,利用多元统计分析建立了一种快速、准确、客观地鉴别白酒香型的新方法,并对找到的标志物进行了鉴定。基于组学分析方法的全流程解决方案(点击查看大图)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赛默飞全行业解决方案,或关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
  • 北京将建食品安全信用系统 黑心商5年禁入行
    企业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照,负责人将被记入信用系统,5年内禁入食品行业。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食品安全办获悉,北京将建食品信用管理系统。而对于塑化剂事件,北京市正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对分派样本进行监测,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始终密切关注全球食品预警信息。   黑心食品:   8年退市4919种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本市共对4919种不合格食品、56家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和7个屡出问题的产区食品实行了退市措施。   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北京正在建立食品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不仅针对劣质食品,还将覆盖到人,企业因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要负责人将被“锁”入系统,5年内禁止在北京从事食品行业,以防其跳槽后继续生产销售劣质食品。   保健品:   建立可追溯体系   保健品监测到不良反应,可立即追溯至售出的每件单品,第一时间通知服用者。北京将在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建立并应用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动态监管。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协调处处长唐云华透露,该系统可能移植已运行成熟的药品监管系统,某种药物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发现药品案件,有关部门通过药品监管码可立即追溯到单品批次。电子监管系统建立后,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以及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的行为。   塑化剂:   密切监测分派样本   针对塑化剂风波,唐云华透露,北京正在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对分派的样本进行监测。北京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每天对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粮农组织、美国食药局等110家全球范围内的食品相关部门、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控,针对可能影响首都食品安全的高风险因素,参考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或毒病理学资料开展技术评估,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将切断供应渠道,防止食品风险蔓延。
  • 卫生部称速冻食品安全标准未降 否认被企业绑架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仅二成接轨国际”,也有人质疑速冻面米制品新标准降低了。在卫生部11月24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种说法既不全面,也不科学,缺乏依据。   速冻食品标准参照国际规定   速冻食品新国标——《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2月21日起施行。   在现行标准中,速冻食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但在新标准中,却规定了可以检出的限量值。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降低了呢?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巡视员段冬梅说,新标准修改了速冻面米制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使其更加准确;参考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采样方案和限量规定,修改了微生物指标规定,采用了微生物分级采样方案。同时,根据致病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规定,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说,我们过去的标准规定致病菌不得检出,没有定量检测的要求,只是定性检测的概念,检出就不合格。但是,从1999年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当中的微生物危害进行控制的原则发生改变以后,这个概念就不一样了。   刘秀梅说,在某些食品中,不是所有的致病性微生物都会产生同样的危害。根据食品风险分析原则,特定病原菌在某些特定食品中要作为重点来控制。如果按照过去的标准,泛泛地规定致病菌不得检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新标准采样范围、采样量和限量要求更科学合理   刘秀梅说,在修订《速冻面米制品》国家标准之前,我们按照分级定量检测要求,全面启动了我国微生物系列检验方法修订,逐渐引进一些微生物定量检测方法,其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就是首先修订的。   据介绍,在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的采样方案中,某种食品中存在某种致病菌,是按风险来分级考虑的。   金黄色葡萄球菌属于一般性危害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并不是由细菌本身引起的,而是由大量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聚集产生的肠毒素引起的。按照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的原则,对于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不是按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那样高的危险度来定的,而是有条件允许下的一定的限量范围。   刘秀梅介绍说,在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不超过10的5次方的时候,它产生肠毒素的可能性就极小,同样,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风险度也小。10的5次方是它产毒的界限,现在我们的标准定在10的2次方到3次方,生制米面制品定在10的2次方到4次方,这个限量都是参考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标准,符合国际规则。   就采样来说,刘秀梅表示,新采样方案中设了4个要素。过去,我们采1件就判定产品合格与否。因为微生物的污染和分布是不均匀的,如果采1件,可能会检到致病菌,但也很有可能会漏掉已经被致病菌污染的产品,采5件从均匀度和采样的科学性上大大提高了。也就是说,新的标准在采样范围、采样量和限量要求方面,是更科学、更合理的。   据介绍,针对速冻面米食品的饮食方法,加热到100摄氏度,破坏了蛋白,就使金黄色葡萄球菌失去了活性。也就是说,在100摄氏度的条件下,食品煮熟了,这种细菌就不存在了。   正在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部分指标和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说,我国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后,积极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如食品污染物标准,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有70%以上是一致或相近的。   他说,我国最近正在制定的食品污染物、致病菌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部分指标和要求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尤其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采用的风险评估原则,应该说是和国际标准一致的。   张旭东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低的问题。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   食品标准被企业绑架了吗   最近,很多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总有人认为,这些标准是为大企业服务的。那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会被企业绑架呢?   刘秀梅说,制定食品产品的安全标准,一定要有监管部门、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参与。有些指标需要反复讨论,技术方面是由专家进行把关的。这些指标并不是企业提出来的数据,而是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和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的规定。   刘秀梅说,我们不能把企业参与、提出意见或者某一个企业情况符合现行标准,就认为是被企业绑架。   张旭东说,为避免企业利益对标准的影响,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二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 食品、保健食品将执行最严谨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span /strong /p p   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两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p p   刚才,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些讲话都非常重要,会后将以文件形式,由九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8ded27c-4d31-4249-b5ea-7dd4afd59f4a.jpg" title="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表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满意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把整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p p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strong 有机食品必须名实相符,产自良好生态环境,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 /strong 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 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对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惩戒,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以上《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食品安全,不出事都没事,出了事就要查明谁的事、怎么出的事、谁应对此事负责。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p p   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请省级食品安全办牵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九月底前向各自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综合情况由省级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由食品安全办汇总报告国务院。 /p p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实效,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p p   会议到此结束。 /p p br/ /p
  • 北京食品安全犯罪者将终身禁入
    去年9月1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正在检测泔水油。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终身禁入”一条被删减。   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一审中被删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修改后再被写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12月27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   鼓励组织或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焦点   【关键词:管控措施】   问题食品“区域退市”   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在表决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北京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自2007年起,全市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的临时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经营准入】   流动摊贩可定时定点经营   根据《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全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关键词:食品经营】   无店铺者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   无证卖食品最高罚货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许可证或准许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 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这才是食品添加剂的正确标示方法
    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2.应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2)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一种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a.丙二醇;b.增稠剂(1520);c.增稠剂(丙二醇)。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应以“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4.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5.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6.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 从“内外有别”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与公众热议的中心 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层出不穷的地沟油事件,这一件一件都基本上成为了各路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也不断挑战着社会大众的底线。众所周知,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然而,在我国大量食品出口西方发达国家的同时,我们发现:对大部分食品来说,国外标准都高于国内的,而我国食品能安全出口的背后折射出国内销售的食品与国外出口的食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标准。例如: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示,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后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9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近期,工程院院士也指出:一直以来,我国存在着两套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一套是食品卫生标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是卫生部行政执法的依据 另一套是食品质量标准,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是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执法的依据。两套标准长期并行,且互不沟通。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按照一套标准监督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标准就有可能不合格。可见,我国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得国内销售的都是些劣质的、掺杂违规物质的食品,而出口国外的食品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试问这如何对得起社会大众?   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远不止国内外标准不一致这么简单,其还反映在监管与处罚力度薄弱、思想道德与舆论压力没有威慑力两方面。监督与处罚方面:以巴西为例,巴西“食品监督部门、相关法案多”,负责食品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国家卫生监督局、农业部、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等机构 而民间还有完善体制的消费者维权基金会和消费者保护研究院等。同时,巴西食品安全法规定:“重罚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而我国在监督与处罚上的问题在于,第一,分段监管有盲区,经常曝光一件事后,每个部门都“踢皮球”,谁都不会站出来担责任,部门协作性不强,责任并不明确,导致最终消费者讨公道时无从追究责任。第二,惩罚力度不严格,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在现实操作中,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处罚目的难以体现,客观上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思想道德与舆论压力方面:2006年,德国警方在慕尼黑一家肉品批发公司的冷冻库内搜出了120吨过期腐肉,其中一部分已经超过保质期达4年之久,导致涉嫌贩卖腐肉的食品公司老板、74岁的乔治卡尔布鲁纳在家中上吊自杀。为此,德国相关媒体对此进行了分析与报道 主流的《图片报》则认为,布鲁纳是因为不能忍受连日来的舆论压力而自杀的,而《明镜》周刊的评论则更为直接:腐肉奸商与其说是自杀,还不如说是被食品监督环境判处了死刑,在当今社会,失信就意味着身败名裂。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到,在德国如果有人危害了公众的健康,那就是严重社会道德缺失的表现,良心会受到很大的谴责。然而在中国,从近来“食品案”中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人诚信在缺失,社会道德也同样在滑坡并已到了极致,可以说已触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案例”要比一个国家的环境、人口、犯罪、就业等社会问题更要严重得多,甚至都可以说要比那些外来侵略更具有威胁性。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部门应该认识到食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方面,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一致的重要性,缩小与统一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尽早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食品企业的老板应该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重视食品安全在人民与国家的地位,把人民健康放在生产经营的第一位。
  • 专家:食品安全检测受制于财政经费
    对话嘉宾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洪水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即使是发达省份,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财政经费,也不足实际需求的叁分之一。欠发达省份,财政经费安排可想而知。这种财力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如人意。现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资源进行了整合,但没有涉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该法施行的四年间,食品的新品种、新塬料、新的食品添加剂不断涌现,食品供应和流通模式的快速变化,以及大气和环境污染的持续恶化,都在考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检验资源的承受力。   检测机构应从监管部门剥离   记者: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食品安全法修订目前正在进行中,对于检测机构应做哪些规定?   宋华琳:应当注重以下几点:其一,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特别是加快区县一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合理配置食品检测资源;其二,逐步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从监管部门剥离,实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其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培育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自检机构等第叁方检验检测机构;其四,明确统一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避免重復检测及检测结果不一。   高秦伟:叁聚氰胺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企业自检的苍白;陕西渭南毒奶粉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委托检验制度的&ldquo 不给力&rdquo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多是监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这使得监督检验往往沦为监管部门的创收来源。   政府的抽检制度又如何呢?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定期监督检验不再收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消除检验单位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检验的公正性,但导致定期监督检验的安排严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广东,该省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经费仅为2000万元(2008年),不足实际需求的叁分之一,这是生产领域。而在流通领域,通常的做法是,如果食品检测有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处罚,检验费可由经营者承担;而食品检测无问题,检验费则要由工商部门承担。这裡的食品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   怎么办?引入第叁方检测制度。   检验检测结果是否可诉   记者:在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和企业为了维权,都希望对已经公布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重新检测。那么,对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检测结果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復议或行政诉讼?   舒洪水: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对检验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復议和行政诉讼两个途径,挽回企业声誉。   首先,由于检测结果的公布,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职能而为的行政行为,公布之后,会相应引起企业整改或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按照行政復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关企业如果不满检测结果,可以申请復议。   此外,企业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宋华琳: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民事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復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消费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双方构成委托检验的合同关系;另一类是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需要检验的食品进行检验。此种食品安全检测行为仅仅是食品监管部门作出后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一个中间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常作为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具有可诉性,但可以申请復检。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或强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由法院对该检测结果作为証据进行审查。   如何规范第叁方检测机构   记者:以检测机构为例,目前基本上都是隶属于政府的。诸多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检验检测结果常常引起公众质疑。那么该如何引入第叁方检测检验机构?   戚建刚:食品检验检测信息的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公开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旨在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叁者间的有效互动。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各方针对具体情况分别採取措施应对。   舒洪水:为确保第叁方检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这些机构需要接受来自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市场的严格监督。第叁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及其检测范围应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认証。   此外,政府机构对第叁方检测质量的把控,还可以通过业务分工的明确来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将常规性的检测交由第叁方检测执行;重大敏感性检测,则应由政府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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