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卤制食品

仪器信息网卤制食品专题为您整合卤制食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卤制食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卤制食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卤制食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卤制食品话题讨论。

卤制食品相关的资讯

  • BTV—《生活2012》节目在瑞士万通中国中心实验室完成录制
    近日,BTV北京电视台在我公司中心实验室录制《生活2012》节目。本期节目就日常食用的腌腊制品中的亚硝酸盐问题为大家做媒体解读和分析。本期节目的整体实验检测分析部分全部在瑞士万通中国中心实验室录制完成。 现场拍摄样品前处理过程 6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包括超市在内的餐饮服务、熟食加工单位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全面叫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亚硝酸盐 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俗称&ldquo 工业用盐&rdquo ,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其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主要用于肉制品,起着护色和防腐作用。而蔬菜由于储存或腌制,也会产生亚硝酸盐。 应用工程师讲解检测结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其中,由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更是频频发生。如何检测食物中的亚硝酸盐?如何精确分析食物中亚硝酸盐的含量多少?瑞士万通中国也一直密切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多年来,瑞士万通一直密切关注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已有不少成熟经验,也颇受媒体关注。 2012年3月,德国弗戈工业媒体旗下《实验与分析》公布了&ldquo 2011中国实验室领域品牌调查&rdquo 结果显示:在中国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瑞士万通成为仅次于安捷伦、岛津的第三大品牌。 此外,国内权威媒体中央电视台&mdash &mdash 《平安365》节目也就隔夜饭菜、麻辣烫、臭豆腐等食物中的亚硝酸盐问题与瑞士万通中国中心实验室进行了多期节目的合作。瑞士万通中国为其提供了科学的检验方法,精确的分析结果。瑞士万通关于亚硝酸盐检测的方案为媒体调研的权威性提供了科学的实验数据支撑。
  • 投资5000万 全国最大清真食品研发中心建成
    中新网秦皇岛6月24日电(王宝德 尹永吉 王继军)秦皇岛正大清真食品研发中心23日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全国最大的清真食品研发中心在秦皇岛正式建成。   据了解,秦皇岛正大清真食品研发中心总投资5000万元,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拥有国内一流的研发办公大楼和现代化的中试实验车间,采用从日本、德国、以色列、瑞士等国引进的先进食品研发设备。目前,研发中心能够使用牛、羊、禽、海鲜等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各类原料,成功开发出调理、卤制、肉粒、高温罐制、米粥汤煲、面食等十大系列,300多个品种的清真产品。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从饲料生产、肉鸡饲养、肉品加工到产品运输,先后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机构”、“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称号。2003年以来,该公司加强清真食品的研发力度,拓展国内及国外清真食品市场。
  • 我国公布首批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周婷玉)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中国食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日前下发通知,公布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其中包括17种非食用物质和10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行为包括:在渍菜(泡菜等)中超量使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或超范围使用诱惑红、日落黄等;水果冻、蛋白冻类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超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面点月饼馅中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面条、饺子皮的面粉超量使用面粉处理剂;糕点中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及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油条过量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等。 通知指出,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未列入中国食品添加剂的;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防腐 20080820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序号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 智云达携手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2013、2014、 2015带您了解食品背后的真相
    北京电视台2015年1月19日向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赠送锦旗,以表示多年来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的大力支持,智云达与北京电视台是从2013年开始合作,迄今已是第3个年头。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是一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的频道,旨在让大家看节目、学知识、长经验、得教训,懂得怎样更好的生活!而食品安全是关系到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与我们每个人、每一天的生活都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也让广大消费者犹如惊弓之鸟,但是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真相不见得大家都知道。正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人人关注,但是食品安全知识不一定人人都知道的社会背景下,基于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播的目的,智云达和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开展了合作。智云达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检测设备、专家资源和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的品牌传播力得到了完美结合,迄今已数十次就食品中的安全问题录制节目,根据大家关心的热点食品安全问题,随机采集样品,在智云达实验室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专业分析。已经播出的节目有:真假葡萄干、油条中明矾、带鱼中甲醛、苹果农残、鲶鱼中孔雀石绿、剩菜、酸菜中亚硝酸盐、开心果中双氧水、糖蒜中糖精钠和甜蜜素、大米新陈度、牛肚中双氧水和工业碱、地沟油、芝麻酱掺伪等。借助节目传播食品安全知识,让大家了解相关食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及对人体的危害,大家根据节目也能了解一些问题食品的鉴别方法,通过问题样品的采集地点,了解在哪些地方容易购买到问题食品,在生活中加以注意,也就能减少购买到问题食品的概率。2015年新年伊始,北京电视台为智云达送来锦旗,这是对智云达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上的肯定和鼓励,展望2015年,智云达将以更积极的态度,继续加深与北京电视台的合作,在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播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 武汉将建174个食品监管站
    为完善食品安全网络建设,武汉今年将建174个街(乡镇)食品监管站。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透露,市政府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食品安全仍处于监管矛盾的凸显期。近期,陕西、山东、河北等地发生的2008年未被销毁的三聚氰胺奶粉又流入市场,一方面暴露了一些无良企业的道德丧失,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严重缺失。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武汉市政府拟出台的新规中,将明确市、区政府和管理食品安全的“大盖帽”——农业、质监、食品药监、商务、工商、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涉及的不同环节,食品安全将实施“分段管理”。即: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饮食服务活动的监管,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商务、卫生、教育、城管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商场、超市内的自产自销食品(包括土特产、熟食、卤制品等),明确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安全将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为完善食品安全网络建设,武汉今年将建174个街(乡镇)食品监管站,以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类别,且品种多样,发展很快,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广泛。为切实保障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去年年底部署了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 产品配方是否与许可一致 是否存在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行为 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监督抽检等方式开展工作。检查结果显示: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共计745家,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尚未发现企业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产品标签不规范,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或生产管理记录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抽检查明存在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依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 【江苏】食品安全监控需有硬招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也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发展。眼下,环境污染对食品、农产品的影响加剧,污染农产品、食品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在增多,同时,我们对不安全物质的认识存在盲区,加之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对食品、农产品生产、储运过程中催熟剂、保鲜剂等化学制剂的使用严格“设限”,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忧虑日重。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金湖县工商联副主席、文广新局副局长王永秋、盱眙县文广新局副局长金山近日请记者给“两会”捎信,建议健全常规化检测网络。具体说来,即建设日常性的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机构,以省、市级检测机构为中心,在各区、县级市和食品、农产品重点批发市场建立二级检测点网络。二级检测中心主要对地区性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日常性检测,而省、市级检测中心则主要实施设备要求高、检测难度大的检测项目。具体检测项目可以考虑以下内容:一,农药类,主要品种包括蔬菜、水果、大米(尤其是新大米)、面粉等 二,漂白剂类,主要品种包括面粉和面粉制品、粉类制品、白色的食用菌 三,药物与抗生素、瘦肉精、三聚氰胺,主要品种包括猪、牛、羊等肉类和水产品、奶制品、蜂产品 四,甲醛、苯甲酸钠及其他防腐剂类,主要品种包括水产品、水果、血制品、豆制品 五,动物、植物激素类,主要品种包括禽蛋、水果 六,有毒、有害色素类,主要品种包括禽蛋、熟肉制品、卤制品。   两位委员表示,日常性的检测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也可以“官办”,但各级检测中心的信息必须实现共享,并引入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牧、质检、工商部门联合检查监控机制。此外,还应定期在各类媒体上公告检测结果,特别是卫生不合格的早点、快餐店、饭店、食堂等 菜场中使用添加剂、含有毒残液的摊位 商店、超市中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   食品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容易出现监管失灵。在政府不可能全面掌握企业生产信息的情况下,更有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即使发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更不愿公之于众。因此,有关专家建议,引入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第三方监管,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民营的,但必须是独立的、可信的、真正市场化的、信息可以公开的监管企业。如美国就建立了许多产业、消费者、独立专家与行政官员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法律并赋予其信息披露的权力。其中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是监管的重要执行者。在这一体系之下,企业的自我管制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式,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则成为彼此最自觉的监管者。(编辑 喻孟)
  •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线上宣贯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1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实施。2022年5月24日,针对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23350-2021的第1号修改单,已于2022年8月15日实施。为进一步强化GB 23350-2021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宣贯,我司组织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录制了GB 23350-2021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的宣贯视频课件(见附件),现提供给你们,请开展培训学习,强化标准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2023年4月14日附件:GB 23350-2021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宣贯视频课件网址 视频课件1:http://cc.sacinfo.org.cn/course?id=8a6dd87184375821018542f07e1009af 视频课件2:http://cc.sacinfo.org.cn/course?id=8a6dd8718437582101854314cabc09e0
  •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抓住食品安全的着力点,以最严格的监管依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是&ldquo 产&rdquo 出来的,也是&ldquo 管&rdquo 出来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关键是要落实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面对全国一千多万家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很多、食品类别很杂、食品需求量很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复杂、食品安全隐患不易发现的特点,而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和技术资源与之很不相适应 同时,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诚信体系尚不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良莠不齐,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责任缺失、故意违法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甚至衍生为行业&ldquo 潜规则&rdquo 。   总局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治本之策,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试点建立食品安全授权制度,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授权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求企业法人负责或者法人书面授权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对产品配方、原辅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放行等实行&ldquo 全过程&rdquo 签字负责,切实解决企业管理层&ldquo 人人负责、人人无责&rdquo 的问题。同时,制定和完善以食品经营者首负责任、食品安全人员管理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制度,推动经营者建立自身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真正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自管自控,提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构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突出重点品种,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ldquo 全过程&rdquo 记录制度,督促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同时,以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为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督促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食品零售做到进货有台账、登记全、信息准、可追溯 食品批发做到来源可查、质量可查、去向可查 食品现制现售做到经营合法、原料合格、操作合规。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要大力支持行业制订行规行约,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及时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诉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要结合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机制,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记录、信用档案建设等工作,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通过多措并举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 第十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国际论坛在南京召开
    2021年7月6日,由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北京中仪雄鹰国际展会有限公司五方共同主办的第十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国际论坛(简称CFAS 2021)在江苏南京顺利召开。来自检测机构、实验室、科研院校、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仪器设备公司等国内外专家学者代表出席本次会议。本届CFAS 2021继续以“交流、促进、安全、健康、营养” 为主题,聚焦食品安全、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及微量元素、真菌毒素、食品快检、食品接触材料及质量控制等热点问题开展学术交流。仪器信息网作为支持媒体全程报道本次盛会。会议现场一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曹以刚秘书长 开幕式主持本次会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曹以刚秘书长主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时新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刘长宽、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曾伟分别为大会致辞。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 时新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常务副理事长 刘长宽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 曾伟随后,来自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清华大学、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实验室建设分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等相关单位的领导专家作会议专题报告。《食品组学:提升未知风险判定能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张峰研究员我们知道在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中,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发现它,并且准确地做出检测与鉴定,是摆在我们一个重要的命题。 张峰研究员就食品组学引入到食品未知风险判定进行深入浅出的经验分享,食品组学可对于热加工肉制品口感、牛奶过度加热营养成分、冷冻肉安全、冬虫夏草真伪等风险快速实时判定,为食品安全、食品营养和食品质量等保驾护航。《实验室认可制度》(录制视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副秘书长 宋桂兰研究员宋桂兰研究员就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基本情况进行阐述,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本质是对于实验室能力的承认;另外她对我国食品实验室认证认可的现状也做了分析。《十四五规划食品检测行业发展需求及展望》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梁成珠研究员计量是解决准确测量的问题,标准是执行如何通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来判定。梁成珠研究员从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四个层面来阐述十四五规划食品检测行业发展需求及其展望。《从NQI集成化服务视角助推国家质检中心的创新发展》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胡飞杰副院长NQI即国家质量基础设施,ISO评价NQI已成为未来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3大支柱。胡飞杰副院长就NQI在食品领域创新发展、核心竞争力、集成化服务、数字化监督、全产业链生命周期服务等角度进行深入分享。食品检验检测行业的信息化、集成化、智能化、标准化四化融合发展,方能实现多部门多组织互惠互利。《谈谈ICP-MS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潜力》(录制视频)清华大学 张新荣教授张新荣教授就一台ICP-MS可完成食品安全检测任务进行探讨,用ICP-MS相关技术来实现对食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微生物、转基因等元素进行检测分析。《食品与农产品检验检测行业现状和机遇》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丰勇副总裁李丰勇副总裁对于中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行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企业生存环境进行了剖析,发现食品检验检测行业的同质化竞争加剧,只有把握机遇,创新发展,才会未来可期!《食品质量与安全评价方法研究》南京农业大学 食品科技学院 陈晓红教授陈晓红教授跟我们分享了食品生产中的质量与安全评定的问题,食品安全是相对的,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标准具有不全面性与滞后性;我们只有借助于科技力量来预警与识真辨伪,创新检测方法与检测技术才能为食品安全做保障,并且创建具有前瞻性与科学性的标准指引才能共同守护食品品质与安全。《我国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管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概论》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实验室建设分会 张经华研究员张经华研究员向我们介绍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检验及其分类,普及了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进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享了食品及其食用农产品的技术支撑体系与机构。中国拥有全球最大数量的实验室和最新的仪器设备,具有一流水平的基础装备、人员队伍与技术水平;目前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测技术体系正处于规模化与科学化时期;未来需要推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最终将其纳入到我们司法鉴定体系。《农产品中农药助剂的研究进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金芬研究员农药助剂是农业生产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业上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重要手段之一。金芬研究员就农药助剂的研究现状、检测技术研究进展进行深入分析,重点介绍了禁限用农药助剂和潜在风险农药助剂的方法学研究,为农产品及环境的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科学的支撑。科学仪器、标准品助力食品安全会议期间,另有多家科学仪器制造商等相关企业带来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农残检测、食品双检的解决方案与应用实例,助力食品安全,为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岛津质谱技术助力食品安全》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吕辰《食品安全检测用标准物质的研发选择、使用以及管理》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标物研发中心主任 杨红云《赛默飞液质联用应对农残新标创新方案》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液质小分子应用经理 徐牛生《安捷伦针对GB2763农残检测全流程解决方案介绍》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孙秀红液质产品工程师《从品质到安全,珀金埃尔默食品检测解决方案介绍》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姚亮项目经理《双检科技引领食品安全检测中的潜力》杭州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启首席科学家本次会议还得到了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中科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倾情支持。同期小型展会一隅此外,CFAS 2021大会还设有农兽药残留检测、快速检测技术、重金属及元素检测技术、食品与农产品生物测技术、粮油检测技术、食品检测与实验室质量控制、基于新技术新原理开发的创新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真菌毒素检测技术、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技术等多个专题论坛,共有60余场高水平的学术报告,仪器信息网后续将为您带来更多报告内容。
  • LCMS首次用于食品非法加罂粟壳 实现微量检测
    不法商家在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检测有了新技术。记者日前从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技术小组一项获得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立项的项目已顺利完成,并在国内首次实现了使用固相萃取&mdash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同时对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所产生的罂粟碱、那可汀、吗啡、蒂巴因、可待因5种生物碱的检测方法。   据了解,由于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检测方法制订工作相对滞后,虽然早在2008年12月,卫生部就将罂粟壳列入第一批非食用物质名单,2011年3月还将其列入第五批非食用物质名录中,并禁用于&ldquo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rdquo ,但迄今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检测标准方法。   而近段时间以来,有媒体陆续报道多宗不法商贩为招揽回头食客,涉嫌在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案例,这种不法行为会对长期食用上述食品的人群造成较大危害。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及时成立攻关小组,组织技术骨干开展《液相色谱&mdash 串联质谱联用技术检测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罂粟壳生物碱的研究与应用》,该项目也获得了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汕头市的科技立项。经过努力,目前该项目已顺利完成,并在国内首次实现了使用固相萃取&mdash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同时对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所产生的罂粟碱、那可汀、吗啡、蒂巴因、可待因5种生物碱的检测方法。该方法灵敏度高、选择性强,准确度好,适用于对火锅底料、卤制品、饮料、调味品及小吃类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微量检测。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食品违法添加物检测范围需扩大
    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山东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政协委员就加强中成药管理、饮用水质安全、食品添加剂监管等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   食品违法添加物检测范围应扩大   山东省政协委员韩中光提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在山东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常见的不合格品种有咸菜、榨菜块、大蒜头和圆菜心等。同时,凉粉和凉拌腐竹等夏季销售旺盛食品,不合格数量也比较多。   韩中光举例称,在泡菜、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添加着色剂、防腐剂,糕点中过量使用膨松剂,肉制品及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以及违法添加少量吊白块、亚硝酸盐、泡碱等非食用有害物质的食品,在山东省不少乡镇和县区市场上还为数不少。   对此,韩中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最容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最容易发生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列入监管重点,加大抽检力度 加强农村菜市场、超市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扩大监测品种和项目,建立严格的检验报告制度。   同时,监管部门要打击、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鼓励并发动群众积极主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各监督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将抽查结果及时传达给消费者。   中药说明书不应“掺入”西药词语   农工党山东省委在提案中指出,目前市场流通的中成药估计在1000种以上,而每年新的中成药都在不断涌现,且数量逐年增加,医护人员特别是部分不懂中医理论和中药知识的西医师,滥用、不合理使用中成药的情况时常出现,造成中成药疗效降低、毒副作用增加,甚至危及生命。   为此,农工党山东省委建议,应建立中成药使用规范和中成药处方权制度,没有取得中成药处方资格的医护人员不能擅自使用中成药。对没有系统学习中医理论和中药知识的医生,特别是西医医生要进行培训考试。   目前,市场上有部分中成药在功能主治的表述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之处。如中、西医术语混用,或功能主治均用西医术语表述等,这样的表述对只懂西医或按照西医诊断自行买药的患者,容易引起误导,导致病人自购滥用。   农工党山东省委建议,应进一步规范中成药使用说明,中成药功能主治表述不得加入“降压、降酶、消炎、抑菌”等西医药效学的相关内容。   饮用水指标应每月公布一次   省政协委员曾振宇提出,调查显示中国西部地区人均GDP每增加1%,污水排放量增加0.58%。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的长江下游、黄河中下游和珠三角,水污染更加严重。   曾振宇认为,导致水质恶劣的原因很多。在一些地方政府眼中,GDP高于一切,为了经济指标和眼前利益,地方政府边治理边污染,仍然追求发展速度,而不顾生态安全。   他建议,省和各地环保部门应每月公布一次饮用水指标,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09年2月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清理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方案,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公布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效率和科学水平。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卫生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制订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 辽宁严抓食品安全:幼儿园小学200米内禁食品摊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摊贩经营区域  7月25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条例提出上述规定。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需要划定区域、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另外,《条例》拟规定,对违法行为线索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小餐饮采购凭证需保存3个月  《条例》拟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骗局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骗局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未按规定保存凭证,对食品摊贩处2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销售进口食品需入境检疫证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违反该规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需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小作坊须使用无害洗涤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违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2000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00元罚款。  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 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无证生产最高处5倍罚款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使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关于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doc
  • 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新品种先评估安全性再放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俞太尉今日做客中国经济网时表示,食品安全法以后,我国严格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对于目前在国内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品种食品和添加剂,进口商应向卫生部出申请,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后再放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近年来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俞太尉对此表示,《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也作出了新的新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对于目前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俞太尉表示,进口商应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在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检验时提供依据。   在对进口商的管理方面,俞太尉表示,除应当根据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外,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证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7食品微生物含量超标 涉及三辉麦风、光友薯业
    2009年下半年,宁波市工商局抽检了11家超市销售的330个批次的食品,合格率为97.9%,不合格项目主要为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标。   工商部门同时还对各超市商品的商品标识、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商品明示信息、下柜退市制度、食品贮存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销售不合格商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辖区工商机关立案查处,对涉案不合格商品则立即下柜退市,依法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并对其来龙去脉进行调查。 2009年下半年公开评价商品质量抽样检验不合格名单   序号 受检单位           产品名称    标称生产单位    不合格项    生产日期   1  农工商超市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麻辣烫味粉丝  南阳光友薯业有限公司   菌落总数超标 2009年10月4日   2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商场  燕麦片     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  大肠菌群超标 2009年9月15日   3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四明分公司  一品金桔    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塘栖分公司 大肠菌群超标 2009年9月28日   4  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宁波四明中路分公司   美丹润白苏打饼干(鲜葱味)    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  大肠菌群超标 2009年7月28日   5  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西梅      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大肠菌群超标 2009年8月10日   6  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东店 休闲肉松饼   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 大肠菌群超标 2009年3月23日   7  宁波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明楼店 三辉麦风莲珑包 上海三辉麦风食品有限公司 大肠菌群超标 2009年8月14日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解读
    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婴辅细则》  为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许可监管,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特点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整合《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有关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和辅助营养补充品等相关食品类别等内容,经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婴辅细则》。《婴辅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其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现场核查内容进行了细化与补充,统一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也为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提供了技术支撑,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婴辅细则》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婴辅细则》适用范围、许可类别及品种包括哪些  《婴辅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婴辅细则》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所列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分类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包括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等。  四、《婴辅细则》与《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一)适用许可范围更宽。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婴幼儿辅助食品特点,《婴辅细则》保留了《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下简称《2006版细则》)中婴幼儿谷类食品部分内容,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助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等标准中涉及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等食品类别整合到《婴辅细则》中,覆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的所有婴幼儿辅助食品品种。  (二)增加相应内容。《婴辅细则》比《2006版细则》扩大和调整了相应内容,包括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附则等八章七十五条,各项要求更加全面、更加具体,许可条件更加严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现场核查要求。  (三)提高生产许可要求。《婴辅细则》一是明确了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需以谷物(如大米、小米)为原料开始生产 二是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要求,明确生产场所、环境及厂房设施规定,提高部分生产设备要求,规范生产管理、生产物料管理,强调研发和检验能力 三是强化企业制度管理。重点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检验管理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研发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要求,全面审查评价企业的制度管理水平。  五、《婴辅细则》对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现场审核是如何规定的  《婴辅细则》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控制特点,要求企业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定期对大米、小米、小麦粉、果蔬、畜禽肉、水产、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采用独立包装营养素(以下简称营养包)搭配婴幼儿面条的生产企业,应对营养包的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核,保证营养包的混合、包装车间符合《婴辅细则》清洁作业区(非生制类)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营养包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要求。  六、《婴辅细则》对研发能力有哪些要求  《婴辅细则》要求企业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建立自主的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 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范措施 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 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影响杀菌的各项因素进行研究和测试,确定杀菌工艺规程,对杀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七、《婴辅细则》对出厂检验是怎样规定的  《婴辅细则》要求企业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  八、《婴辅细则》的其他要求  《婴辅细则》中涉及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主要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其食品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为了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婴幼儿辅助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方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进一步加强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食品安全法》实施 C8+SCX萃取柱销量大增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食品行业影响深远,对食品检测行业的影响也逐步显现。作为食品安全分析领域应用最广泛的C8+SCX混合床固相萃取柱,其销量已开始大幅攀升。   据全球首创B型高纯度球形硅胶的Chrom-Matrix 公司透露,近期硅胶基质C8+SCX混合床固相萃取柱的销售增长率不断提升,已连续数月达到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此外,还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因此,各级质检部门以及企业加强了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力度,增加了检测用品方面的投入,这就创造了食品检测产业发展的机会。根据调研结果显示,食品检测产业将会快速增长,有望达到每年上百亿的规模,可见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法治是质量的制度保障,技术是质量的实际保障,只有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才能够把握机会,赢得发展。   在众多相关产品中,Chrom-Matrix 公司的硅胶基质C8+SCX混合床固相萃取柱,因其采用了球形B型硅胶为材料,改善了同类产品的应用效果,彻底消除LC/MS或LC-MS/MS分析中的介质效应(这一应用为Chrom-Matrix公司PCT专利保护),构建了"全盲"条件下食品安全分析、未知样品的成分分析、中草药有效成分分析等非常完全、清晰的图象,从而创造出骄人的销售成绩。   可见,《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创造出食品行业的发展契机,更为其他相关行业带来了发展机会。同时,领先的技术水平成为企业赢得机会,获取发展的唯一路径。
  • 9月第3周全国最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新闻(中国食安舆情排行榜)
    TOP5三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促进我国茶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茶园面积稳定在现有水平,干毛茶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茶科技水平大幅提升,茶文化大力弘扬,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基本形成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格局。并提出要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质量,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融合发展、联农带农,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着力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加快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茶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茶产业全产业链,拓展茶产业多种功能,提高茶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TOP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1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8号公告,发布1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项修改单。本次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充分考虑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参考国际相关法规和通行做法,为食品安全监管所需,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向世贸组织通报。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等2项微生物限量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1项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 五碳双缩醛(又名戊二醛)》(GB 1886.349-2021)等6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高铁血红素》(GB 1903.52-2021)等3项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7-2021)等5项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以及《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第1号修改单。TOP3商务部监测显示:猪肉零售价格连续五周下降近日,猪肉市场供需宽松。据商务部监测,上周(9月6日至12日),猪肉零售价格环比下降1.6%,比8月第1周下降5.2%,已连续五周下降。商务部数据显示,上周,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价格比前一周下降0.2%。其中,肉类价格总体下降,猪肉批发价格每公斤18.92元,下降1.8%,牛肉、羊肉批发价格均下降0.3%。商务部表示,中秋、国庆双节临近,猪肉需求逐步改善,后期猪肉价格有望趋稳。TOP2我国秋粮旺季收购预计同比多增200亿斤9月17日上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夏粮收购和秋粮收购部署等相关情况。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介绍,今年秋粮有望再获丰收,收购量也将相应增加。据调度各地情况,预计秋粮旺季收购3500亿斤左右,同比增加200亿斤左右。粮安天下,农稳社稷。秋粮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主要包括玉米、中晚稻和大豆,收购数量大、区域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历来是粮食收购工作的重中之重。秦玉云表示,今年中晚稻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玉米播种面积增加较多,秋粮有望再获丰收,收购量也将相应增加。据调度各地情况,预计秋粮旺季收购3500亿斤左右,同比增加200亿斤左右。TOP1《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 印发近日,《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 印发。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表示,按照《规划》,到2025年我国累计建成10.75亿亩并改造提升1.05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累计建成12亿亩并改造提升2.8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成就斐然,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完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力地保障了粮食安全。但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上仍然不高,中下等质量的耕地占到70%左右。加上光温、水土时空分配不均、利用不合理等问题,我国耕地抗灾减灾能力仍然不强。因此,大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分迫切。要确保耕地数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以及耕地综合产能。要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生产能力。张桃林说,“十四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期,迫切需要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进一步筑牢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企业关注TOP5涪陵榨菜拟推动其它酱腌菜布局,瑞银资管二季度新进482万股9月17日,涪陵榨菜(002507.SZ)公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针对公司二季度业绩同比下滑及榨菜以外其它品类发展计划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对二季度业绩下滑原因,公司称今年一季度发出订单较多,二季度库存消化订单放缓。另外去年疫情原因,同期数据基数较大,导致今年二季度业绩出现下滑。关于市场关心的公司是否有计划丰富产品线问题,公司表示,待完成“乌江”品牌的建设之后,公司未来将在坚守优势榨菜品类的基础上推动其他酱腌菜品类发展布局。涪陵榨菜是休闲食品当中的代表上市公司,截至二季度末,全国社保基金117组合持有公司760万股。外资机构瑞银资管新进公司482.7万股。TOP4绝味食品拟定增24亿元 “跑马圈地”再扩张绝味食品拟募集资金约23.84亿元,用于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的6个加工建设项目。此次定增落地后,绝味食品有望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不过,绝味食品在预案中提到,其尚未取得部分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近期,中国证监会给予绝味食品的反馈意见中要求绝味食品补充说明相关信息。绝味食品表示,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TOP3淮北鑫蜂源蜂业产花弗睿蜂蜜不合格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的2021年第3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近期,该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糕点、调味品等食品116批次。其中,检出1批次花弗睿蜂蜜不合格,具体信息如下:标称淮北鑫蜂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弗睿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TOP2TOP1紫林醋业第三次IPO闯关
  • 保障食品安全需从源头做起
    p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食品安全,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批示要求,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p p   告别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食品成为一种广泛交易的商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食品贸易不断发展,生产供应链日趋复杂,可能引入风险的环节不断增加,风险溯源更是难上加难。面对这种风险,全世界主要国家不约而同地致力于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推动企业、行业协会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有的甚至给每头牛带上了基因芯片,每袋米都标明生产者和出产田块。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食品消费规模之巨大、生产经营模式之复杂、饮食习惯之多样,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加之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明显的区域差异、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因素影响,我们在食品安全所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若要在普通食品上达到这样的追溯能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问题,需要更接地气的思维,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p p   首先,要综合治理环境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优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础。忽视环境污染问题来讨论食品安全是不可行的。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工业、采矿、能源、交通、城市排污造成的大气、水体污染,通过降雨、融雪作用会形成更为广泛的面源污染,一些地方的企业排污则直接造成严重的点源污染。土壤和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会通过农作物富集作用迁移到食用农产品中,造成很难分离和去除的污染。环境因素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虽说没有像PM2.5指数那样直观,但其危害性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低估的。治理环境污染,已成保障食品安全的当务之急。 /p p   第二,要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种养殖环节投入品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当前,我国种植环节的农药、肥料滥用情况严重。我国耕地面积占世界的7%,但农药和化肥使用的占比远远高过这个比例。我国允许使用的农药超过600种,但很多农药的使用都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蔬菜、水果和粮食中的农药残留超标。养殖环节抗菌素、激素等各种兽药的滥用,也会造成肉制品中的兽药残留超标。近年来屡次被查出的瘦肉精问题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代表,前不久超市活鱼下架的事件,折射出的也是这种风险。农业投入品种类众多、使用面广量大,加之在生产供应链的上游,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可谓深远。因此,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毫无疑问应执行最严格的标准,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和问责。 /p p   第三,要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原料控制。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应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一规定若能得到严格执行,会有效识别来自上游环境污染和农业投入品滥用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各环节严密的质量控制和严格的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p p   第四,要高度重视食品相关材料和相关环节的风险引入。所谓全过程监管,不仅要关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本身、关注生产加工的主链条,也要关心在此过程中诸多并不起眼的因素。比如,预先使用杀虫剂处理的仓储用具,使用了杀虫剂、消毒剂、杀菌剂的养殖场所,各种食品容器、器具及包装材料,生产加工甚至是销售环节违法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等,都可能成为风险引入的源头,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必须将这些因素纳入监管视野,有针对性地进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p p   一袋奶,一个果,一张饼,任何一样我们即将入口的食物,谁能说得清它经历了怎样的旅程?谁能数得尽在它的生命周期里,到底有多少风险?但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门科学,一门关于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科学,只要我们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一定能发现并消除越来越多的风险源,从而把我们可能承受的风险降低、再降低。 /p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六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公布
    记者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存侥幸心理 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表一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无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无 7 玫瑰红B 调味品 无 8 美术绿 茶叶 无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无 12 一氧化碳 金枪鱼、三文鱼 无 13 硫化钠 味精 无 14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无15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无 16 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 17 革皮水解物 乳与乳制品 含乳饮料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联系方式: Wkzhong@21cn.com) 18 溴酸钾 小麦粉 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9 β-内酰胺酶 (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 Wkzhong@21cn.com) 20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2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无 2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无 2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无 2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无 2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26 毛发水 酱油等 无 27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0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31 抗生素残渣 猪肉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2 镇静剂 猪肉 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34 工业氯化镁 木耳 无 35 磷化铝 木耳 无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37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参照江苏省疾控创建的鲍汁中酸性橙II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38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39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40 水玻璃 面制品 无 41 孔雀石绿 鱼类 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2 乌洛托品 腐竹、米线等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43 五氯酚钠 河蟹 SC/T 3030-2006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44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45 碱性黄 大黄鱼 无 46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GB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7 敌百虫 腌制食品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表二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漂白剂(硫磺) 8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GB 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12 臭豆腐 硫酸亚铁 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 GB/T21703-2008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 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无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7 “酒类” 安塞蜜 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 鲜瘦肉 胭脂红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0 大黄鱼、小黄鱼 柠檬黄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1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GB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亚硫酸钠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禁止用途 禁用动物 1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 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 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 抗菌、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 杀螺剂 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 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 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 积极应对美国食品安全新法案
    新法案的变革及影响   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核心宗旨是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该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并要求食品企业承担更多责任。美国国家食品安全法这次变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FDA首次拥有强制召回权,该项新法案促使FDA扩大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至80%(不包括由USDA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同时给予该部门在强制性召回和扩大食品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利,FDA可以直接下令召回而无需要求生产厂家自愿召回。二是强化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管,新法案要求FDA将食品设备检查的频率提高至每年一次。原料种植者和制造商也被要求执行食品安全计划,国外零售商进口至美国的食品也必须面临同样严格的标准。根据新法案的要求,FDA可在一年内对至少600家外国公司的食品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在未来5年中,该局可每年将接受检查的外国公司数量增加一倍。此外,FDA需每3年对该局认为存在较高受污染风险的美国食品生产和加工厂进行检查,每5年对所有其他本国食品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当国外企业或政府拒绝检查时,可禁止批准其食品的进口。三是严格进口食品监管,输美食品企业需要事先向FDA备案。四是食品供应链每一个环节的所有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美国是我国食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我国每年对美食品出口约50多亿美元,加上食品包装等关联产品,出口总货值每年高达百亿美元,输美食品生产企业多达数千家。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立法之严前所未有,其涉及领域广,波及层次深,必将对我国输美食品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据有关专家估计,美国新法案一旦实施,如果我国政府部门和食品出口行业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应对举措,我国对美食品的年出口量可能会减少20~30%。   因此,我国政府和外企绝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早应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法案实施后可能对我食品出口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确保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政企联手应对新法案   如何及时有效应对美国食品安全整改新法案?如何保障我国输美食品的安全性?笔者建议政府和企业从以下七个方面给力:   密切关注研究新法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出口企业等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合作,深入研究新法案的内容和要求,密切关注新法案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要关注FDA配合新法案实施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美国客户的作用,通过宣传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相关出口企业进行全面的指导,引起有关各方对美国新法案的高度重视。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对法案内容及其出台后可能带来影响进行研究分析,提前按新法案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及早应对,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美国新法案的要求,尽快健全和完善对国内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以严格的标准加速出口企业的改造和升级换代。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美国新法案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不断完善生产设施和卫生等方面条件,并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一个包括食品种植养殖、养殖饲料、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贸易、卫生安全检测及管理等科学、规范、完整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证输美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美方新法案的要求。   制定食品防护评估制度。输美食品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并建立一整套从危害分析,到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性措施,再到召回和追溯等纠正措施的安全管理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进行包括食品的加工过程、网络安全、物料(原辅料、成品、包装材料等)安全、仓储安全、发货和接收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安全等食品防护评估。此外,还应制定防范可能发生故意性危害的制度,包括恐怖袭击等。   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出口企业应加强追溯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强化源头管理,将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从种植养殖延伸到销售的全过程,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储存、进口企业等相关记录以及文件记录检查的相关制度,使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分销等环节能够前后承接,各个环节都符合FDA有关食品安全、防护指引的要求,确保产品可追溯到问题发生的环节。同时,应推行科学生态的生产模式,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检测产品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控制生产过程中添加物的技术安全性,严禁在输美水产品中使用CO(一氧化碳)作为发色剂,确保原料的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食品安全指标符合美方的有关要求。此外,在原产地标注方面,出口企业对加工食品应标注最后加工地(国家),对非加工食品应标注其来源地(国家)。   建立登记和认可制度。输美食品企业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应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按时交纳年费 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 密切关注FDA即将制定的快速通关指引,争取获得快速通关资格。同时,国内部分输美食品检测机构还应争取获得FDA认可,检测实验室应保持独立性,否则将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此外,企业应严格守法经营,规避美国严格的处罚风险。   防范贸易保护主义。在美国新法案实施后,我国政府应加强与美国进行食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球食品安全。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应防范美方借新法案的实施滥用贸易保护主义,对新法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应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新法案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出口食品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发展道路,改变以往出口食品过分依靠美国市场的格局,积极开拓非洲、中东、中亚、东欧、俄罗斯、东盟等新兴出口市场,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检验检疫部门应对策略   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国家涉外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应对新的挑战,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执法优势,针对美国新法案的标准和要求,在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强生产源头的监管和对企业的技术帮扶等多方面给力,切实保证我国输美食品的安全快捷出口,促进我国输美食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了解美国新法案的内容,准确掌握其最新要求,同时注重后续研判和跟踪分析 发挥技术和信息优势,积极加强对新法案的宣传,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提醒企业及早对照法案要求,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熟悉认证认可等程序和要求 要求企业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进口方新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提醒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责任,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是强化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引导、管理和资金投入,强化企业的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注重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自控能力,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HACCP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生产加工过程规范化,产品质量标准化,确保输美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符合美国新法案的要求。   三是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检验检疫部门应实施出口食品企业巡查制度,按照美方要求检查企业的相关程序,督促食品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出口食品及包装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建立完善的出口食品及包装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并要求企业迅速按新法案要求进行分析和自查整改,提升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输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四是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应根据新法案的要求,围绕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三道防线尽快健全和完善对国内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力度,引导出口企业要按美国新法案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不断完善生产设施。尤其要强化源头管理,指导出口企业建立更为完善、有效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把好输美食品的原料关,确保食品原料的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食品安全指标符合美方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广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监管,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安全链条”运行模式,加快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切实提高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五是督促企业主动应对新法案。检验检疫部门应督促输美食品企业定期对食品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并建立一套安全管理计划和食品防护计划 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 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   六是主动加强与美国FDA协商。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加强与FDA的沟通和协商,积极争取实验室认证机构获得FDA认可。各相关检测机构应尽快争取得到FDA认可,争取我对出口食品检测市场的主动权。   相关链接  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于今年初已成为正式法律。该法案被称为从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以来对美国食品法案最全面的一次更新,是70多年来对美国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一次改革。新法案的正式生效和实施,必将给我国输美食品带来新的挑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输美食品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并尽快采取措施给予积极应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全运会进行时: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已就绪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4日,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组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部部长,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小宁带队,对十四运会定点接待酒店食品安全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这是十四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全力以赴确保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食品药品的一个缩影。办一届精彩圆满的体育盛会,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是重中之重。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组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部(简称保障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强化顶层设计、开展督导检查,构建起了严密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网络系统,凝聚成全省一体的保障力量。保障部由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农业农村厅等九家省级部门为成员单位,部长、驻会副部长分别由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小宁,副局长姜敏担任。他们统筹规划、实地察看、科学研判、督导检查,提出了从食材养殖、生产、仓储、运输,到接待酒店设施准备、关键点监管的全方位、全链条、全系统的保障措施,并作出了周密部署。强化顶层设计,形成保障合力建机制。加强与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九个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席会议,确保筹办工作与组委会安排部署同频共振;印发《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食品安全保障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各项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积极争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管、检测、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定制度。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总体方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接待酒店、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等10多项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为各市区执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提供行动指南;指导各市区执委会、各项目竞委会分别制定分类保障措施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立模式。确定“省运动员食品总仓+各市其他食材属地保障”分类分级保障模式。分类保障:对运动员实施“食品安全+食源性兴奋剂防控”双重保障;对残特奥会参赛运动员,由宝鸡实施属地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对赛会所有重要宾客、裁判员、技术官员、媒体记者、志愿者等实施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分级保障:设立运动员食品总仓,对进行食源性兴奋剂检测的猪牛羊、禽类、蛋奶、水产品、香料调料及其制品等五类专供运动员食材,实行五统一闭环管理。各地设立专用库房,由各执(竞)委会确立保障模式,守住其他食材安全底线。以点带面,统筹全区域、全流程监管高标准建设运动员食品总仓,明确运动员食品总仓运营团队,制定总仓保障方案,优化总仓运管流程,把住食材检验检测关口,实施运输全程监管。制定《运动员食品总仓保障方案》《运动员食品总仓设立要求》《运动员食品总仓安全闭合管理流程》《总仓疫情防控实施方案》等规范;先后开展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20次、培训13次、召开各类会议75次;实现了品种和批次检测两个100%全覆盖,落实食源性兴奋剂“头头检测”“批批检测”要求;实现了总仓至全运村、各接待酒店“点对点”直接配送。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开发了全运食安APP,对五类食材从生产到加工,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养殖基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可视化实时监管。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口,对确定的14家养殖企业(基地)、加工企业作为运动员食材供应商,实行严格监管。对养殖基地,实施24小时全程驻场监管、周质量控制检查和随机督查。对加工企业,按照《加强专供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运动员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实施驻厂监管,规范企业食材采购、贮存、生产和配送过程。对配餐企业,按照《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的通知》《接待酒店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的通知》,规范用餐保障。强化含兴奋剂药品管控,统一印制的含兴奋剂药品专柜标识、宣传海报,在零售药店、涉药单位张贴宣传;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十四运会期间规范经营承诺书》,通过“陕药通”系统,实名登记含兴奋剂药品购买人员信息;规范零售药店含兴奋剂药品销售行为,督促药店建立含兴奋剂药品目录、设置专柜、加贴标识、安装摄像头等。开展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强化督导检查,稳步推进筹备工作保障部坚持挂图作战,截至目前,挂图作战系统中的5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51项三级指标、38项四级指标已全部完成。开展业务培训,录制时长500余分钟视频课件9辑,累计培训监管和从业人员2.7万余人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接待酒店、全运村、比赛场馆分别开展十四运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级应急演练3次,各市级单位结合实际也都组织了应急演练,检验处置能力,提升保障水平。抽调各成员单位骨干力量,由保障部领导带队对13个市区执(竞)委会测试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张小宁表示,十四运会开幕在即,保障部全体人员和数千名食品药品保障人员坚守岗位,持续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协调总仓运管工作,做好应急问题处理工作,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为“办一届精彩圆满的体育盛会”护航。(供稿: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严格防控食品塑化剂污染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中你“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落实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该指导意见包括油脂类、酒类生产经营过程防控内容、该类食品应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的规定及对油脂类食品的定义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食品生产者应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应加强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防止因贮存温度高、运输交付不当等问题造成塑化剂污染。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的规定。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 mg/kg和1 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 mg/kg、9.0 mg/kg、0.3 mg/kg。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塑化剂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严查食品包装材料和盛放食品的容器是否含有塑化剂。加强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问题的,要督促企业排查原因、彻底整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本指导意见所称油脂类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含油调味料及富含油脂的食品等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包括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配制酒、黄酒、果酒和其他蒸馏酒等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市场监管总局&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9年11月3日 /span /p p br/ /p
  • 国务院要求卫生部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 首张蛋白粉备案凭证发放 蛋白粉保健食品迎来“备案时代”
    近日,保健食品蛋白粉首张备案凭证、蛋白粉复配产品首张备案凭证相继发放。这是自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来,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获得的首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此次将植物蛋白和动物蛋白同时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主要面向蛋白质缺乏免疫力低下人群,提升了保健食品人群使用的针对性,有效限制产品夸大宣传。此外,针对这两种蛋白类原料设定的技术要求,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提高了其中的蛋白质含量指标,均达到了优质蛋白原料标准,确保为蛋白质缺乏的人群提供优质蛋白产品。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密集出台多项保健食品相关新法规新政策,激发了产业创新发展活力。据了解,为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于是,也就出现了当前的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为原料的产品获得首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这一现象。若是具体到成分,乳清蛋白是从牛奶中分离出的氨基酸中浓缩而成的,氨基酸含量和比例高,备受运动营养界推崇,它也成了市场上抗阻训练补充剂的明星产品。这也使得“蛋白粉”至今都被默认为是乳清蛋白。和乳清蛋白是相比,大豆蛋白是植物蛋白和全草本提取物。两个原料目录的发布是市场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行业规范化的引领和支持,既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备案选择,也为行业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突破了以往单一原料备案的模式,允许蛋白质与营养物质复配备案,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研发空间,推动市场上的蛋白粉类保健食品品种变得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也更为多元。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具有国家标准的补充营养素类产品已基本纳入备案管理,有1500余家企业获得保健食品备案登录账号,备案企业已覆盖了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获得了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产品已达到17000余个,其中功能类产品3300余个,满足了消费者对维生素C、辅酶Q10类产品的需求,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质高价优的保健食品。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