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流感药品

仪器信息网流感药品专题为您整合流感药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流感药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流感药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流感药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流感药品话题讨论。

流感药品相关的资讯

  • 科技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协同推进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断试剂和疫苗开发
    4月12日、15日和16日,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和国内9家诊断试剂企业、3家疫苗企业代表召开了科技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断试剂和预防性疫苗研发工作会议。原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派员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诊断试剂和疫苗研发的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重点探讨了如何加强诊断试剂、疫苗研发不同单位协同配合,促进研究、检测、生产、注册等不同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积极支持开展诊断试剂、疫苗等研制工作,与会代表还介绍了诊断试剂的应急审批和生物制品审批的绿色通道等政策,并表示将早期介入相关工作。
  • 药监局称中国重视药品安全 不把人当小白鼠试验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临床药品试验安全,对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不存在把受试者当做小白鼠做临床试验的情况。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2月25日对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的回答。   他在此间举行的网络在线访谈时称,药品临床试验关系到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临床试验必经过批准方能开展,药品的临床试验必须在经资格认定的机构中进行,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要求开展。   他解释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核心是受试者知情同意,并经伦理委员会对试验方案进行审核、采用规范的临床试验行为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好受试者权益。申请临床试验单位,必须事先完成药学及动物安全性评价等研究工作,通过技术部门审评,才可最终获得临床试验批准。   据知,2009年,中国共计批准了773个药物品种开展临床研究,其中化学药品627个、中药81个、生物制品64个。获批药物主要为流感、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药物。
  • 国家药监局批准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上市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今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在我国获批上市”的通知。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上市,是对我国流感病毒疫苗品种的有力补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b74acc35-d703-40b0-ab22-4a12019ca18f.jpg" title=" 1.jpg" / /p p   2017年12月以来至2018年初,全国各地流感疫情明显增高。由于2017-2018年度北半球三价流感疫苗株组分与我国流感优势毒株不匹配,导致流感疫苗保护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为了覆盖近年来全球流感流行的主要亚型,研发使用四价流感疫苗就成为当前疾病防控的一种迫切需求。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企业加快推进四价流感疫苗的研发进程,推动疫苗尽快上市应用。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2018年6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批准了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生产注册申请。 /strong /span /p p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主要由甲(A)型和乙(B)型流感病毒引起,由于病毒经常发生抗原变异,传染性大,传播迅速,极易发生大范围流行。特别对于婴幼儿、老年人和存在心肺基础疾病的患者,感染流感病毒可能并发肺炎等严重并发症而导致重症或死亡。目前,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疾病及大爆发的最有效的措施,世界卫生组织每年会根据全球流感流行情况,预测流感流行趋势,从而推荐适合本年度流感疫苗生产的毒株。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之前,我国市场上的流感疫苗均为三价流感疫苗。此次获批上市的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除包含普通三价流感疫苗的A1、A3、BV型病毒外,还包含BY型流感病毒,这也是2017-2018年我国流感季流行的主要病毒株。 /strong /span 该疫苗通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流行毒株,经过鸡胚孵化培养收获病毒,结合灭活疫苗生产工艺制备而成,用于预防3岁及以上人群流感病毒的感染。 /p p   在疫苗的研发和审评注册过程中,国内外有关组织和部门均给予高度关注。作为我国首个上市的四价流感疫苗,为全面评估该创新疫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通过采取全程跟进、开放审评、前瞻指导、程序联动等方式,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创新药品研发、评价经验基础上,严格把关,确保了注册工作的科学、客观、高效。 /p p   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上市,是对我国流感病毒疫苗品种的有力补充,它将与三价流感疫苗一起共同对我国防控季节性流感疫情发挥重要作用。 /p
  • “应对甲型H1N1流感推荐药物研讨会”在京召开
    2009年5月6日下午,“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科技组”组织召开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推荐药物研讨会”,来自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中医药管理局、中科院、农业部、质检总局、总后卫生部等部门推荐的20位专家听取了28项防治甲型H1N1流感药物研发负责人的汇报并进行了评价。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科技工作者在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支持下,尤其是自开展SARS和禽流感科技攻关以来,已构建了抗病毒药物研发技术平台并开发了一批防治流感药物,另有一批新技术和药品正在研发中。   专家一致建议,应尽快取得甲型H1N1流行毒株,重启SARS期间建立的多中心双盲评价机制,组织对现有的上市药品进行评价和筛选,可较快应用于疫情防控 同时,要在《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中,加紧部署有关甲型H1N1流感治疗药物课题,并抓紧推进与流感疫情防控相关的已立项课题的实施。
  • 山东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与环境检测技术报告会在济南成功举办
    2013年5月17日,由山东省理化分析测试协会主办,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协办的“山东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与环境检测技术报告会”在山东良友富临大酒店成功举办。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分析测试专家、学者、管理及技术人员250多人参加议。 报告会现场 程传格秘书长主持会议 刘建华理事长致辞   为了促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与环境检测技术等领域的学术交流,展示近年来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搭建科学仪器生产企业与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山东省理化分析测试协会会同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举办了本次技术报告会。会议邀请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王骏研究员、山东大学郭瑞臣教授、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吕波主任、山东大学郭成浩博士、青岛农业大学师进生博士等5位专家分别作了“食品安全分析中高通量检测技术”、“色谱质谱技术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评价中的应用”、“环境空气中PM2.5的检测技术介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重金属离子微芯片光信号检测技术的研究”等专题报告。围绕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及环境事故频发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就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监管机制、强化标准设定、提高检测手段和技术水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通过专家深入浅出的讲解,使与会者进一步提高了食药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和分析测试技术水平,更好的为山东省食药安全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山东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专家组成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忠所长做“H7N9禽流感防治常识与检测技术最新进展”报告,进一步普及了禽流感防治常识,让与会人员详细了解H7N9禽流感最新发展态势,使大家面对这一事件既高度重视,又消除了不必要的恐慌,做到科学对待。 王骏研究员作报告 郭瑞臣教授作报告 吕波主任作报告 郭成浩教授作报告 师进生教授作报告 李忠所长作报告   会议得到了赛默飞世尔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济南嘉禾瑞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磐合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杭州迅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兰博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瑞虹化工仪器有限公司、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我要测、仪器信息网等大力支持。   部分企业现场展示了仪器设备新产品。   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金辉工程师、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田莉娟总经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实验室科学仪器事业部马放均总经理、济南嘉禾瑞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兴卫工程师、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王义惠博士、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庆华经理分别作了“关于海能仪器”、“普立泰科公司及产品介绍”、“环境与食药安全中重金属检测的黄金搭档”、“GC-4290气相色谱仪最新技术及应用”、“国产ICP-AES测定糖果和豆奶粉中的微量金属元素”、“样品前处理中蒸馏及液液萃取仪器的新品研发”技术报告,介绍了相关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通过大会进一步促进了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与企业面对面交流与沟通。报告会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圆满成功。 田莉娟总经理作报告 张兴卫工程师 马放均经理作报告 徐庆华经理作报告
  • 科技部公布《甲型H1N1流感科研进展摘要》
    科技部5月19日公布《甲型H1N1流感科研进展摘要》,以下为《摘要》全文: 一、病毒和检测 1. 5月6日,加拿大完成对3个甲型H1N1流感病毒样本的基因测序工作,这是世界上首次完成对这种新病毒的基因测序,将为研制疫苗打下基础。 2. 5月7日,我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研究所研制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芯片,这种基因芯片可同时对12个样品进行快速、灵敏、特异性检测,能够检测的项目包括1-16种亚型甲型流感病毒、当前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以及H1、H3、H5、H7、H9等亚型流感病毒,5小时内便可获得检测结果。 3. 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法国一家新的流感疫苗生产厂投产,该厂不仅生产季节性流感疫苗,必要时还可用来生产甲型H1N1流感疫苗。 另外,甲型H1N1流感疫苗有望被纳入WHO疫苗计划。法国流感病毒参照中心主任利纳表示,鉴于甲型H1N1流感病毒正在世界各地扩散,针对它的疫苗有望被纳入WHO疫苗计划。利纳表示,WHO每年都会根据当年的情况,预测出季节流感病毒的种类,并针对病毒的特性决定生产何种疫苗。 二、疫苗研发方面 在疫苗研发方面,美国已启动识别出甲型流感病毒毒株疫苗项目。美国国家过敏症和传染病研究所主任福奇表示,分离出病毒毒株后,疫苗研发进入培育种子病毒阶段。种子病毒可用于临床试验的疫苗开发。但他警告,当前科学界对甲型流感的了解尚处在非常初步的阶段,这种病毒会造成什么影响目前还很难讲。 WHO专家小组将于5月14日开会,就是否建议药厂全力以赴生产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建议,并将把讨论结果呈交WHO 总干事,由其宣布WHO 的决定。 三、预防方面 我国中医药管理局给出5套中医方案预防甲型流感,主要针对成人和儿童。专家委员会成员刘清泉表示,在甲型H1N1 疫苗没有研发出来的情况下,中医经典的预防方法可以借鉴,但不建议大量服用药物。 四、病毒检测和病原学研究 我国研制的病毒检测试剂盒香港验证成功,三小时内获得结果。由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生达救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协作研制出的新发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和通用型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在香港大学成功获得验证。病例验证结果表明,上述两种试剂盒具有良好的特异性和灵敏性,并能够在三个小时的时间内获得结果。 五、药物研制 我国自主研发抗病毒一类新药正开展Ⅱ期临床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指出,中国自主研发的注射剂“帕拉米韦三水合物”为抗病毒一类新药,2008 年6月被SDA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目前已完成了I期临床试验,正在开展Ⅱ期临床试验。此外,国际公认流感治疗药物“达菲”在中国上市。我国两家企业(广东东阳光药业公司和上海制药集团)已被授权生产“达菲”。 另外,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做好启动抗流感药物特别审批准备。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密跟踪抗流感药物生产和研发情况,根据疫情变化情况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甲型流感警戒级别的调整变化情况,依法进行特殊审批和特别审批程序预案的制定,做好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和进口审批准备工作。
  • 火眼金睛!拉曼光谱让药品造假原形毕露 |前沿应用
    2018年,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令许多人潸然泪下,虽然电影中的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并不是害人的假药,但在现实生活中,假药泛滥却早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今年疫情期间,就有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润,用所谓的“抗疫神药”进行诈骗,2月份时,福建省检察机关就曾披露过一起相关案件。而这样的案例每年还有很多。假药的危害不必多说,杜绝药品造假的工作也已迫在眉睫。庆幸的是,越来越普及的分析仪器让假药鉴定愈加便捷。那么哪些药品容易成为造假者的目标?科研人员和有关部门又是如何利用科技手段应对的?本文将带大家一窥究竟。图片来源:pixabay这些药品是造假“重灾区”马克威特科夫斯基是一名从事药品检测工作的研究人员,如今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担任分析师,他的主要工作就是利用拉曼光谱,检测食物、药物和膳食补充剂,以确认其是否造假。他表示,造假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会选那些昂贵且常见的药品为目标,如生活类药物中的伟哥、立普妥等;治疗类药物中控制血压的海捷亚、流感疫苗达菲、血液稀释剂波立维等等。图片来源:https://w.url.cn/s/AD8hbJf近年来全球刮起一阵健身热,各种膳食补充剂也成为热销产品,掺假冒充现象随之而来。据威特科夫斯基介绍,很多膳食补充剂生产商声称自己的产品纯天然,且具有减肥或者治疗勃起障碍等等功效,但检测结果表明,这些产品的成分五花八门,其功效更是无从可知。读到这里,我们已经了解到一些药品造假方式,问题是药物造假为何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还是造假者总能以假乱真,不用说消费者,甚至专门从事药品研发与鉴定的人员也无从辨别。幸运的是,科技的快速发展使我们能够练就“火眼金睛”,去看穿那些“妖魔鬼怪”。如何追踪假药?在美国,药监局主要通过刑事调查部门和追踪检测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对“潜在假药”的检测。先由调查部门提供假冒或掺假药物的样本,接着再由检测部门对获取的样本进行成分分析。一旦检测成分有假,调查部门便会进一步实施勘察抓捕行动。图片来源:pixabay检测部门使用的分析手段便是拉曼光谱,它是一种指纹型的分析方法,因为不同物质的拉曼谱图都不相同。根据这一特点,研究人员能够通过获取的图谱,和“赝品”成分进行匹配,从而得到假药的原料配方。后再与“正品”配方进行对比,便能知道其是否造假以及如何造假的。为什么选择拉曼光谱而不是别的检测手段呢?因为拉曼光谱技术是一种无损型的分析检测技术,检测后样品仍能完整保存,以便后续作为证据。更重要的是,当待检测样品非常小时,普通红外光谱无法分析,拉曼却可以。拉曼助力假药“现形”我们已经知道研究人员可以利用拉曼光谱进行药品鉴定,具体是使用哪些仪器,过程又是如何进行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目前,美国药监局常用的仪器是HORIBA LabRAM IR2显微拉曼光谱仪和XploRA PLUS智能型全自动拉曼光谱仪。先通过ParticleFinder应用程序自动定位,快速对大片区域内的样品颗粒进行筛查;接着对选定的颗粒进行拉曼测试,以获得样品成分的“指纹谱”,用以分析;后综合获得的化学信息和光学显微镜的观察结果,给出待测样品的成分组成与含量分布。就这样,当这一系列分析结果及报告呈于法庭之上,就成为拿下造假者的重要证据。光谱表征助力科学研究本研究的大量工作离不开拉曼光谱,据威特科夫斯基介绍:“使用传统的拉曼光谱仪对样品进行分析相当耗时,往往需要重复操作,而XploRA PLUS的特点是可以通过使用ParticleFinder模块来实现自动化智能采样,从而大大简化检测程序,节约时间。”看到这里,你是不是在痛恨造假者的同时,也松了一口气。拉曼光谱就像一双“火眼金睛”,可以轻而易举地识别真假,将造假者置于法网之中。当然,这还要得益于科学仪器的不断改进和革新,不仅为科研人员提供了便捷的检测手段,更为我们的生活及生命安全筑起了一道防线。希望有更多更高级的科学仪器问世,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美好! 免责说明HORIBA Scientific公众号所发布内容(含图片)来源于文章原创作者提供或互联网转载。文章版权、数据及所述观点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HORIBA Scientific 发布及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供读者自行参考及评述。如果您认为本文存在侵权之处,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进行处理。HORIBA Scientific 力求数据严谨准确,如有任何失误失实,敬请读者不吝赐教批评指正。我们也热忱欢迎您投稿并发表您的观点和见解。 HORIBA科学仪器事业部HORIBA Scientific 致力于为科研及工业用户提供先进的检测和分析工具及解决方案,如:光学光谱、分子光谱、元素分析、材料表征及表面分析等先进检测技术,旗下Jobin Yvon光谱技术品牌创立于1819年,距今已有200年历史。如今,HORIBA 的高品质科学仪器已经成为全球科研、各行业研发及质量控制的选择,之后我们也将持续专注科研领域,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 Miconex 2010用户大会:食品、药品、石油化工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学术交流会
    仪器信息网讯 2010年9月7-8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联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自控工程设计委员会以及用户企业、各行业相关研究院所在“多国展”(Miconex 2010)同期举办“2010测量控制、仪器仪表及自动化用户大会”。  会议现场   大会的分会场之一“食品、药品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学术交流会”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工程研究中心李昌厚教授主持,来自科研院所、企业的5位专家学者做了精彩的报告,近100人参加了此次学术交流会。 报告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工程研究中心 李昌厚教授 报告题目:食品、药品的检测技术及有关问题   李昌厚教授主要介绍了食品、药品污染对人类的威胁,常用食品、药品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以及如何评价、挑选食品药品检测仪器。食品、药品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色谱法、色-质联用、光谱+化学计量学、比对法等。此外,食品、药品检测中最常用的四大基础分析仪器主要是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李昌厚教授表示事实上一些国产的这四类仪器其性能均已达到较高的水平,并不比进口仪器差,有些国产仪器性能甚至优于一些市场占有率很高的国外仪器。我们要打破进口仪器性能肯定优于国产仪器的误区,在实际分析应用中选用合适的仪器。   最后,李昌厚教授还向大家介绍了分析工作者如何做才能得到准确的分析结果。一是样品前处理,其是分析误差的主要来源 二是关注仪器性能指标,选择符合要求的仪器 三是选择合适的实验条件 四是要有好的仪器安放条件。   报告人: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马长路副教授   报告题目:《食品安全法》解析与探索   马长路副教授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并着重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历次修改的关键点。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国食品企业对于食品安全的的关注度不够高,还是需要靠政府来扶植和规范发展。马长路副教授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取消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减轻企业抽检及跟踪调查负担、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等。   报告人: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张璐璐助理研究员   报告题目:SPR生化分析系统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研究   张璐璐助理研究员介绍了表面等离子体谐振(SPR)生化分析的原理、实验室自制SPR生化分析仪、以及SPR生化分析仪在食品药品检测中的应用。   “中科院电子所传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早在1990年就开始了SPR课题研究,研制出了多种型号SPR生化分析仪:单通道、双通道SPR,高通量图像SPR,电化学SPR以及便携式SPR,已达到应用水平,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将实验室自制的SPR应用于磺胺、莱克多巴胺、SEB、农药莠去津、禽流感、尿蛋白等的检测,检测结果均达到了目前国际上报道的先进水平。SPR生化分析仪的发展趋势是高灵敏度、高通量、便携式——研制16阵列小型SPR系统。”   报告人:RIGOL 张瑞工程师   报告题目:RIGOL L-3000高效液相色谱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应用   张瑞工程师主要介绍了RIGOL公司的基本情况、L-3000高效液相色谱的组成及特点、L-3000高效液相色谱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应用以及RIGOL公司在食品药品分析检测方面所作的努力。   报告人:雷尼绍公司 杨延勇博士   报告题目:激光共焦显微拉曼光谱仪及应用   杨延勇博士简要介绍了雷尼绍公司,重点介绍了拉曼光谱仪的基本原理、拉曼光谱仪、拉曼光谱仪在药物分析检测中的应用以及表面增强拉曼光谱。   大会的另一个分会场举办了“石油化工分析检测技术与应用研讨会”,由中国计量研究院施昌彦教授主持,50余位行业相关人士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报告人:中国计量研究院 施昌彦教授 报告题目:实验室认可对计量检测的要求   施昌彦教授主要介绍了计量检测在实验室认可中的重要作用,就实验室认可的技术细则作了详细的讲解。施教授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实验室正在或将要申请通过实验室认可,计量检测的作用也更为重要。实验室量、治具的溯源,能有效的保证实验室出具检测/校准数据的准确性。但现在很多实验室的一线工作人员,对于校准、检定、计量确认的概念还比较模糊,计量检测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施昌彦教授还介绍了我国资质认定活动的发展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改革。2004年11月我国CNAL与ILAC签署《国际互认标识许可许可协议》,目前我国经认可的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校准数据报告,可被50多个国家/地区承认和接受。 报告人:哈希公司翟国栋工程师 报告题目:哈希在线水质分析仪器在石化行业的应用   翟国栋工程师简要介绍了哈希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讲解了石化企业生产中的水质分类 ,以及哈希公司的产品是如何配合完成各种水质的检测。 报告人:中国石化催化剂长岭分公司杨爱迪高级工程师 报告题目:分子筛比表面测定方法研究   杨爱迪高级工程师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多年在分子筛比表面测定方法研究方面的一些成果,并就BET法评价微孔材料的比表面作了详细的讲解。
  • 我国筛选出3种甲型H1N1流感抗原检测试剂
    为尽快筛选出有效的快速检测试剂推荐给相关部门和一线防控单位应用,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科技组(以下简称“科技组”)通过公开征集、现场双人双测等形式开展了相关工作。7月8日,科技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综合判定后筛选出3种甲型H1N1流感抗原检测试剂。 1、广州万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流感病毒A型(influenza virus A)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 2、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学,甲型流感病毒抗原(FluA-Ag)诊断试剂盒(免疫渗滤法); 3、北京阿斯可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甲型流感病毒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上述3种抗原检测试剂的主要特点是操作方便,并可在15-30分钟内获得检测结果。 此前,科技部共向社会征集到甲型甲型H1N1流感快速抗原检测试剂25种,经专家初步筛选,选定16种试剂进入后续流程。随后,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牵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参加的课题组,进行了产品信息及生产能力的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其中有4家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 7月1日,课题组制备并获得灭活甲型H1N1流感病毒后,立即启动了评价参考品的制备。7月2日向各企业发出送样通知,12家企业于7月3日将样品送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课题组于7月3-4日对参考品进行了核实和确定,7月6-7日对送检样品采用双人双测方式集中进行统一测评。 7月8日,课题组和相关专家召开了“甲型H1N1流感诊断试剂快速评价专家研讨会”,主要对抗原检测试剂的筛选标准进行了讨论,会议决定在保证阴阳性符合的前提下,根据灵敏度并参考试剂的操作简易度及检测时限,综合判定后筛选出3家入选的试剂。
  • 农业部部署猪流感防控六项重点工作
    4月28日下午,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主持召开农业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传达当天上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紧急部署猪流感防控工作。孙政才指出,猪流感预防工作攸关人民生命健康,攸关社会和谐稳定,攸关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目前,我国虽未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也未在猪体内监测到类似病毒,但由于一些国家的疫情尚在发展中,病例逐渐增多,疫区不断扩大,不确定性因素多,不排除有传入我国的可能性。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作出的部署十分重要,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   会议通报了当前有关形势和工作开展情况。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以来,农业部多次专题研究,制订防控预案,加强疫情监测 密切与卫生、质检部门合作,启动了部门联动机制,“堵外防内”,切实加强入境动物产品监管 迅速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墨西哥和美国农业部联系,跟踪了解猪流感病毒分离及生猪疫情,研判疫情趋势,做好应对准备 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从墨西哥和美国有关州输入猪及其产品 立即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各地加强猪流感防范工作等等。各项防范工作力争做到见事早,行动快,措施实。   会议强调,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抓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成立猪流感监测预防专家组。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猪流感监测预防专家组,密切跟踪境外疫情态势,定期会商疫情形势,研究防控措施,提出政策建议。   二是做好应急准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组建农业部和各省应急预备队,随时准备处理突发情况。加强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做好应对疫情的监测、诊断、疫苗和治疗等控制措施和技术准备 加强防护用具、消毒用具、药品储备等。   三是加强监测。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和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公告、评论等,掌握疫情发展态势。加强猪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去年和今年以来进口种猪进行跟踪调查和抗体监测,加强口岸进口生猪及其产品跟踪调查和监管,密切观察猪群健康状况,发现猪群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同时,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生产调度,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四是加强猪流感研究工作。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加强对H1N1流感病毒变异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其演化规律及趋势,提出措施建议,做好应对猪流感疫情的诊断、疫苗和治疗等技术准备。现有具备常规猪流感疫苗成熟技术储备的三家单位要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   五是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坚持一手抓疫病防控,一手抓生猪生产。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生产调度。进一步落实最近国务院新出台的促进生猪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是科学引导舆论。重点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猪流感的知识和方法,正确引导消费,减少不必要的恐慌。
  • 8种甲型H1N1流感核酸检测试剂被推荐
    本报北京7月1日电(记者陈磊)今天,科技部在京发布甲型H1N1流感核酸检测试剂统一测试结果。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8种试剂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科技组(简称科技组)推荐使用。   目前我国已研制出针对甲型H1N1流感特异而且灵敏的快速诊断方法,但检测试剂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尚无甲流快速检测试剂产品获得国家批准上市。为尽快筛选或开发出有效的快速检测试剂推荐给相关部门和防控一线应用,加快其产业化进程,受科技组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牵头,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五所共同负责快速检测试剂现场测试工作。   5月19日,科技组向社会公开征集甲型H1N1流感快速检测试剂。截至5月25日,共征集到甲型H1N1流感快速检测试剂93种,其中核酸类检测试剂68种,抗原类检测试剂25种。   “通过专家组初步筛选和参选企业自检,最终确定对盲样自测结果较好的7家单位的8种核酸类检测试剂进入现场统一测评。所有参选试剂分别在中检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军事医学科学院的4个实验室同时进行,每一种试剂在不同实验室内重复测试两次。”中检所副所长王军志介绍说。   6月29日,记者在中检所核酸检测实验室看到,工作人员通过核酸提取、反应液配置等核酸样本前期处理之后,通过传递舱,将样品送到检测房进行扩增检测。实验员把样品放入荧光PCR检测机中,根据软件设置参数,然后进行反应。完成整个测试过程需要2—4个小时。   通过两天现场测试,科技组今天公布了测试结果。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上海海泰金芯生物分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卫生检疫研究所、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上海复星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核酸检测方法是目前世界上鉴别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主要诊断方法,优点在于能够准确定位。据悉,初筛出来的抗原类检测试剂也将进入现场测试阶段,不日将出结果。   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何维认为,一直以来,都是由国家疾控系统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检测诊断工作,随着病例数的增加,最终发展方向是让企业参与,促进检测试剂的商业化。   “目前生产出检测试剂的单位都要走申报、审批等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为此设立了快速审批通道。检测试剂产业化后,有条件的地方医院就可以进行甲流核酸检测,从而加强对疫情的监测。”王军志说。   “本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测试试剂,是动员全国力量、筛选最好的技术和试剂,规范企业和单位的研发行为,并把较好的产品推荐给药审部门,加快审批,促进产业化。”科技部社发司副司长杨哲表示,科技部将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支持我国诊断试剂产业和企业的快速发展。
  • 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核酸诊断试剂产品5月22日获准上市
    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以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断试剂研发”课题承担单位的共同努力下,5月22日,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核酸诊断试剂数个产品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正式获准上市。   自4月3日人感染H7N9禽流感联防联控机制启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科技部会同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协同推进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科技应对工作。在4月10日应急启动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科技应急防控专项”中,“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断试剂研发”是优先开展的重要研究工作,旨在早日获得可用于临床的诊断试剂。   诊断试剂研发工作重点针对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三种诊断试剂,制备相关参考品,对试剂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建立国家技术标准,产品获准上市。该项研究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牵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控制所、军事医学科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及国内11家优势企业等单位参与,采用“产、学、研、检、管”全方位、多层面参与的形式,发挥所长,联合攻关。药监系统的检测、检验、审批等环节提前介入指导,确保研发工作不走弯路,不做无效劳动,使得研发工作始终在紧张高效的轨道上运行。   继中检院建立了第一代应急用参考品后,7家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断试剂应急审批程序,其中5家获批进入应急审批程序。从5月2日起,有4家企业陆续向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经对其多项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其中3家企业的检品完成注册检验。   5月10日前,完成注册检验的其中2家企业,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达安)和上海之江生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之江)开发的核酸诊断试剂产品先后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注册受理。根据5月13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会议”的意见,上海之江和中山达安两家企业向医疗器械审评中心提交了补充资料。此后,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完成了注册技术审评报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5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给2家企业的相关产品颁发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正式批准上市。   科技部将会同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获得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为应对疫情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 美批准H5N1型禽流感病毒快速检测技术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日前批准使用一种H5N1型禽流感病毒快速检测技术,用这种技术可以在40分钟内检测出人是否感染了H5N1型禽流感病毒。   该局发表新闻公报说,这一技术由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公司开发,其原理是通过判断被检测者体内是否存在NS1蛋白质来确认其是否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   该局医疗设备和放射卫生管理中心主任丹尼尔舒茨说,这种技术有助于保护广大公众免受禽流感威胁。   H5N1型禽流感病毒是对人类威胁较高的一种病毒。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自2003年以来,全球已有413人感染这种病毒,其中256人死亡。
  • 北京甲型H1N1流感检测试剂首获SFDA批准文号
    9月27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CDC”)与中国生物技术创新服务联盟(简称“ABO联盟”)联合开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正式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FDA”)颁发的批准文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3400712号),成为我国首批获准的甲型流感诊断试剂盒。   该试剂盒采用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利用荧光信号积累实时监测PCR进程,通过标准曲线对未知模板进行定量分析,能在两个半小时内检测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价格仅为进口试剂的三分之一。临床实验显示,与传统RT-PCR方法相比,其具有更强的敏感性和特异性,且自动化程度更高,能有效解决PCR产物的污染问题,为我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提供了一个可靠、有效的保障。   该试剂盒由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诺赛基因组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ABO联盟成员与中国CDC共同开发,从开始研制到获得SFDA的正式批准文号仅用了3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ABO联盟构建的“突发传染病快速应急反应体系”的优势与效率。
  • 强生流感药物 Pimodivir 取得积极临床 2 期结果
    6 月 14 日,强生制药公布了 pimodivir( jnj-63623872)用于急性季节性甲型流感成人患者治疗的临床 2b 研究(topaz trial)的积极试验结果,试验表明,相比安慰剂组,该治疗药物单药可以显著降低病患的病毒载量并达 7 天之久。与此同时,相比 pimodivir 同剂量的单药用药组,pimodivir 与 oseltamivir (ost)联用可以将病患的病毒载量降到更低水平。这项试验的主要研究终点相关数据已在上海举办的第 5 届流感及其他呼吸道病毒国际协会及抗病毒治疗组(isirv-avg)会议上进行口头陈述,显示相比安慰剂治疗,pimodivir 治疗可以取得病毒载量曲线下面积(auc)(通过定量即时聚合酶链锁反应 [qrt-pcr] 进行侦测)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显著降低并超过 7 天时间。这项研究中,没有出现和 pimodivir 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发生频率最高的治疗后不良事件为腹泻和恶心。相比 300mg pimodivir 的给药剂量以及安慰剂,腹泻的发生率在 pimodivir 600mg 剂量组更常见(无论单药或联用治疗)。pimodivir 由于在甲型流感感染领域的治疗潜力,已经在 2017 年 3 月获得了 fda 快速通道地位,公司计划在 2017 年下半年开始临床 3 期研究。杨森制药副总裁、呼吸道疾病研发负责人 julian a. symons 表示:“流感属于全球范围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之一,对抗病毒药物的耐药也是一直以来的关注点,对于因流感病毒而住院的患者更是缺少治疗性药物,pimodivir 无论是使用单药还是与 oseltamivir 联合均显著降低了病毒的载量,这意味着 pimodivir 将极有可能为甲型流感患者提供一种新的治疗选择。”pimodivir 属于全球首创的流感病毒聚合酶复合物 pb2 亚单位抑制剂药物,由强生公司在 2014 年从 vertex pharmaceuticals 获得了药物的全球开发权益。强生公司表示,该药物由于可以抑制流感病毒聚合酶复合物 pb2 亚单位,可以通过新的作用模式来克服甲型流感已出现的耐药性。
  • 赛默飞世尔参与推出禽流感检测新技术
    赛默飞世尔公司参与推出禽流感快速高通量检测新技术   赛默飞世尔公司产品KingFisher系列自动化磁珠提取纯化仪器,联合Invitrogen公司Ambion病毒RNA提取试剂盒,将传统方法的禽流感检测由21天缩短至4小时左右。此技术经过美国国家兽医服务实验室(NVSL)验证,是美国农业部认可的禽流感检测的分子生物学方法。该技术已由赛默飞世尔公司引进中国,将对促进我国禽产品的出口创汇、降低成本和疫情早期诊断具有重大意义。   禽流感快速高通量检测新技术是基于分子生物学的方法,在病毒感染的初期即可快速确诊病毒的存在。该方法包括两大主要步骤。第一步,联合使用赛默飞世尔公司的KingFisher自动化磁珠提取纯化仪器,及Invitrogen公司的Ambion病毒RNA提取试剂盒,进行自动化的病毒RNA提取。该步骤需要约30分钟。第二步,实时定量RT-PCR检测病毒RNA。该步骤需要约3小时。整体方法经过优化,并经过超过200,000禽类咽喉拭子样品的检测验证。   这项技术可以用于从生物体液和无细胞样品中,如血清、血浆、口腔拭子和细胞培养液中,提取病毒RNA。从无细胞样品中分离纯化RNA比从组织和培养细胞中分离纯化RNA更具挑战性。这是因为低的病毒滴度、大的操作体积和样品的复杂性,且操作步骤必须适合实时定量RT-PCR。使用自动化磁珠提取方法可满足上述各项要求,赛默飞世尔公司的KingFisher专利磁珠提取技术,不需有机溶剂或RNA沉淀步骤,消除了基于滤膜的方法经常碰到的问题,如滤膜堵塞、大的洗脱体积和不稳定的产率。而结合后续的实时定量RT-PCR,可仪检测到低至10拷贝的病毒RNA,极大提高了禽流感病毒检测的灵敏度。   禽流感快速高通量检测新技术比较传统方法的优势   • 灵敏度极高,可从100-400ul样品中分离到少至10拷贝的病毒RNA   • 对于96个样品,整个磁珠提取纯化过程不超过30分钟,整个禽流感检测过程不超过4个小时   • 用于低病毒浓度时尤其理想   • 线性纯化效率低至50转录子   • 经美国国家兽医服务实验室(NVSL)认证可用于AI/ND病毒   线性纯化效率可低至10拷贝的转录子   用MagMAX病毒RNA提取试剂盒,可以从血浆和血清中定量纯化病毒RNA,线性范围大于约5个数量级。这可由血浆、血清和水样品的试验体系中,以系列稀释的RNA作对照。    图一 病毒RNA提取效率   图一的定量RT-PCR结果说明RNA的纯化率在很大的病毒浓度的范围内均为线性,含少至10个拷贝的转录子的样品也可被纯化。   基于磁珠的纯化技术的好处   磁珠用于从细胞中纯化RNA和从无细胞样品中纯化病毒RNA有许多好处。RNA产率更稳定,不仅是实验到实验间的差异极小,而且是大范围的样品尺寸所得到的RNA产率也很稳定。磁珠技术消除了因细胞聚集而产生滤膜堵塞的情况,因为高效的磁珠结合仅需很小体积的磁珠,所以结合的RNA用20-50ul的不含核酸酶的水就可以洗脱。这使得磁珠纯化技术对于从大体积、稀释样品中浓缩RNA极其有用。    图二 赛默飞世尔公司KingFisher Flex自动化磁珠提取纯化仪   KingFisher(图二)专利的磁珠提取纯化技术,用转移磁珠代替了转移溶液,因此具有更高的提取纯化效率和产率。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赛默飞世尔科技 (Thermo Fisher Scientific)(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拥有员工约33,000人,在全球范围内服务超过350,000家客户。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工业过程控制装备制造商等。公司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和Fisher Scientific这两个主要的品牌,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化学领域从常规的测试到复杂的研发项目中所遇到的各种挑战。Thermo Scientific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整套包括高端分析仪器、实验室装备、软件、服务、耗材和试剂在内的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Fisher Scientific为卫生保健,科学研究,以及安全和教育领域的客户提供一系列的实验室装备、化学药品以及其他用品和服务。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为便捷的采购方案,为科研的飞速发展不断地改进工艺技术,提升客户价值,帮助股东提高收益,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欲获取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的网站:www.thermo.com.cn
  • 我国首次发布甲型H1N1流感核酸检测产品统一测试结果
    科技部7月1日发布了中国甲型H1N1流感核酸检测产品统一测试结果,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8种产品通过了甲型H1N1流感核酸检测产品统一测试。 据了解,此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科技组(以下简称科技组)通过公开征集、企业自测和现场测试等形式开展了相关工作。受科技组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牵头,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五所共同负责快速检测产品现场测试的具体工作。 自5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集甲型H1N1流感快速检测产品以来,共征集到甲型H1N1流感快速检测产品93种,其中核酸类检测产品68种,抗原类检测产品25种。 专家组共筛选出52种产品,其中核酸类检测产品36种,涉及17家企业、14家科研单位和1家医院;抗原类检测产品16种,涉及9家企业、6家科研单位。中检所根据专家组初筛结果,对所有企业的产品信息及生产能力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司长杨哲表示,中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有着强大的科研储备和研发能力,中国科学家和生产企业完全有能力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这次快速检测产品结果表明,科技部将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支持中国诊断试剂产业和企业的快速发展。
  • 国产PCR检测仪投入甲型H1N1流感检测
    日前,国家公布了《人猪流感(H1N1)病例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南(暂行)》,其中唯一推荐的检测方法是Real-time RT-PCR。该方法是一种先进的传染病快速检测定量分子诊断技术,它依赖荧光PCR试剂和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在国家863计划“重大疾病检测与预警微系统”重点项目支持下,由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院电子所、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单位联合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完全实现了对甲型H1N1流感的快速检测,其产品价格比国外同类产品便宜2/3,交货期(2天)比国外企业(1-3个月)快90%以上,检测速度比国外产品快10-15分钟。目前,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正根据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甲流检测设备生产、储备的要求,在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省市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加紧生产,力争在第一时间为国内外甲型H1N1流感诊断提供关键检测设备和技术服务。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广泛用于肝炎、禽流感、艾滋病、肿瘤等各种临床疾病快速分子诊断等领域,已成为实验室诊断确诊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传染病的良好平台和技术标准。为满足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部门对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和各类病原体的快速检测要求,打破国外企业的垄断,从2007年开始,在国家863计划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的支持下,由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对核酸DNA/RNA扩增系统和实时微荧光定量PCR产物检测分析技术进行了研究,解决了微传感与快速热循环、无机械动作多通道荧光快速均衡扫描检测及系统集成制造等关键技术,提高了RT-PCR仪和DNA/RNA核酸定量检测的灵敏度、准确度和快速性。目前该项目已实现了产品化和批量生产,有关产品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美国研发出一种抗流感新药
    本报旧金山电美国一家生物制药公司日前宣布,他们研制出一种新药,经动物实验测试发现对目前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有效,而且由于它不直接作用于病毒,不容易出现病毒耐药性问题。   美国NEXBio生物制药公司13日在旧金山举行的美国抗微生物制剂和化疗会议上报告说,他们研发的试验新药“流感酶”在实验鼠身上取得了良好的疗效,对于普通季节性流感和目前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都有效。接下来,他们还将进行相关的临床试验。   与达菲等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不同,“流感酶”的主要成分是唾液酸酶融合蛋白。它作用的对象是细胞本身,使宿主细胞表面的唾液酸受体失去活性,流感病毒就无法与受体结合,也就无法附着细胞。而达菲等药物的原理是抑制流感病毒表面的神经氨酸酶,使其无法感染细胞,因此病毒容易发生变异产生耐药性。   NexBio公司在当天发布的新闻公报中说,“流感酶”在试验中没有表现出任何明显的抗药性。另外,对于已经对达菲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流感病毒毒株,“流感酶”也能抵御其入侵细胞。   流感病毒最大的特点就是易变,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变得对抗病毒药物产生耐药性。目前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世界多个国家传播,临床中通常使用瑞士罗氏公司的达菲进行治疗。但据罗氏最新的统计,全球已报告23例对达菲产生耐药性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
  • 微波合成助力药物生产-流感特效药奥司他韦
    新冠疫情正离我们远去,然而最近甲型流感来了,大家又在抢流感药物奥司他韦。其实有了安东帕微波合成仪的帮助,可以实现快速合成奥司他韦。奥司他韦(Oseltamivir)作为抗病毒的药物,主要用于甲型和乙型流感的治疗,每当流感爆发的季节,奥司他韦就会出现热卖甚至紧缺的情况。历史上多次发生奥司他韦脱销的情况,到如今2023年的甲流盛行。为了能扩大奥司他韦的产量,各国的科学家都在研究更快速合成奥司他韦的方法。传统合成技术路线奥司他韦目前的工业化合成路线以缩丙酮保护莽草酸衍生物为原料,但是该路线需要使用危险的叠氮化钠,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仅是合成时间就超过30个小时,这还不包括合成前后进行相关处理的时间。为了缩短合成的时间,提高合成的效率,科学家们都进行了各种尝试。微波合成技术路线日本东北大学的Yujiro Hayashi就利用微波合成的方式在他以前合成奥司他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合成方法。通过在60分钟内完成5步反应,并且总收率达到15%完美的完成的磷酸奥司他韦一锅法全合成,整个合成反应的优点是一锅化反应,中间体不需要提纯,总收率高,且整个反应只需要一个小时。反应的过程是:硝基烯烃2和α-烷基醛3在三个催化剂(4,硫脲和甲酸)共同的作用下得到迈克尔加成产物6,化合物6和丙烯酸乙酯衍生物7,以叔丁醇钾为碱,乙醇为溶剂,零度下20分钟就完成反应,得到中间体8,再利用三甲基氯硅烷在&minus 40°C产生氯化氢,得到质子化的5R/5S消旋体的硝基环己烯9,接着将异构体的差向异构化,在TBAF,40°C的条件下,微波五分钟,异构体比例可达到1:1,得到消旋体9,最后使用锌粉将硝基还原成氨基,其在一般加热条件下,需要70℃下反应100分钟,但是使用微波合成,只需要5分钟,就可以结束反应。Yujiro Hayashi研究小组的这个突破性研究成果给了将来更快更高效合成奥司他韦并商业化一种可能,而安东帕微波合成设备正是实现这一可能的理想平台。▲ 安东帕微波合成&拉曼光谱仪联用 安东帕微波合成仪奥地利安东帕公司提供微波合成设备,从研发级别的Monowave到高通量 & 平行合成Multiwave5000。都能为制药领域研究有机合成的专家们提供更高效便捷可靠的合成。点击图片了解更多安东帕微波合成仪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无菌药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有关事宜公告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发布了公告。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规划,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公告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其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继续销售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但尚未完成检验的产品,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新修订GMP认证现场检查并已公示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但是,其产品应在取得新的《药品GMP证书》后方可销售。2014年1月1日后,尚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证 通过认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标准的一致性。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796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全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1319家,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占60.3%,这些企业生产的品种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收载的全部无菌药品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年)中收载的无菌药品覆盖率也达98.7% 总体产能已达到2012年无菌药品市场实际需求的160%以上,能够满足市场供应。通过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明显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优化趋势明显。   公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无菌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 对尚未通过认证须停止生产的,要严防出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一旦发现问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解读与问答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使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有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解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原卫生部79号令,报请国务院同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通知规定2015年底前全部药品生产企业应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根据实施规划过渡期的有关要求,2013年12月31日是企业可以执行98版药品GMP生产无菌药品的最后期限, 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停止生产。   二、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情况如何?   答:我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计1319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870家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 其中855家已完成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并公告的企业有796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60.3%。   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药品产能和品种能否满足我国药品市场供应?   答:按2012年我国药品市场需求估算,目前我国已通过的新修订GMP认证企业的无菌药品4种主要剂型的总体产能已达160%,完全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从品种分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收载无菌药品171个,全部都有已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版)及临床常用药品分别收载无菌药品629个和563个,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别可以生产其中的621个和556个,均占98.7%。目前尚未覆盖的个别品种,也已完成了产品储备。总体来看,能够有效保证药品市场供应。据近几年统计,正常情况下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种(包括各种剂型)出现供应短缺现象,如甲巯咪唑、人凝血因子Ⅷ、蛇毒抗血清等都是由原料、价格、市场等原因造成的,与新修订药品GMP的推行并无内在联系。   四、如何界定停产?停产后企业能否继续申请认证?此前生产的产品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为了准确界定停产行为,考虑到部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公告》中明确,以完成最终包装为标志来确定停产行为,即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尚未完成检验的,可继续进行检验工作,合格后予以放行,允许其继续上市销售。 疫苗类产品按要求需要进行批签发,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并送批签发的疫苗产品,在批签发合格后仍可上市销售。   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也就是说在2014年仍会有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陆续上市。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认证现场检查并进行公示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待取得新《药品GMP证书》后产品方可销售。   企业停产以后,如完成GMP改造,可以继续申请认证。对于放弃认证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品种技术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   五、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对于我国医药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答:新修订药品GMP充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等国际先进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要求有了较大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强调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强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更加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药品GMP的稳步实施,为医药产业的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部分规模小、效益差、产品无市场、质量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市场占主导的优势企业也利用本次机会,调整了品种布局,提升了产业集中度。以大容量注射剂为例,我国排名前5位的生产企业,已占有全国市场近50%的份额。   新修订药品GMP有效促进了我国制药工业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160家企业的450个原料药、103家企业的143个制剂品种通过国外药品GMP认证检查。2013年10月9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预认证,首次进入国际采购目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2014年1月1日后,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停产是否会对行业造成冲击?   答:根据统计,全国制药五百强企业中涉及注射剂生产的仅有22家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MP认证。100强中99家已经通过,仅剩的1家也已提交认证申请。   新修订药品GMP是技术要求的提升,更是产业发展到新阶段市场做出的选择。不过,我们对于尚在改造暂时停产的企业并没有关闭认证的大门。只要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将继续组织认证检查,通过认证后可以恢复生产。   七、在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过程中是如何保证认证检查工作质量的?   答:在新修订药品GMP整个实施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颁布相关附件和认证检查指南,修订原有质量手册及34个程序文件,并新增4个文件,从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药品GMP认证检查。   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2011年首先培训了117名检查组长,然后培训了163名骨干检查员,后期对600名检查员进行了新修订GMP相关培训。2012年、2013年采用多种形式陆续对长期从事检查工作的550名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再培训,包括无菌理论学习与现场操作结合、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举办8期疫苗专项培训、世界卫生组织派专家对我国检查员的检查进行观察检查和教学检查等方式,确保了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检查能力。   药品检查质量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的评估。2012年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ISO9000认证,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专家的好评。   明确检查认证的技术标准和纪律要求。对认证检查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认证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执行标准和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下一步总局将采取什么措施监督未通过认证企业确保停产措施到位?   答:下一步总局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   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九、为什么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是药品生产必须遵循的重要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药品GMP对药品生产中原辅料采购和检验、生产投料、制剂加工、质量检验、仓储保存及产品出厂放行等生产全过程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   我国在1988年开始逐步推行药品GMP。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和依法实施,在2004年7月1日实现了所有药品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的目标。通过实施药品GMP,我国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原有药品GMP已颁布实施10多年,受当时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所限,其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制度存在缺失,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可控的目标要求,在理念、制度和标准上已经落后于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药品GMP标准。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更加规范、质量更加可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须对我国药品GMP进行修订并推动实施。   十、新修订药品GMP的特点是什么?   答:此次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5年启动,本着公开透明、从国情出发、优先提高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的原则,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实际,并针对我国药品质量现状和以往药品质量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药品GMP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细节,篇幅内容由原来的88条增加至313条。新修订药品GMP相比原有药品GMP,标准要求更高,内容更加全面,制度和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基本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   新修订药品GMP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二是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明确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三是细化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提高了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药品GMP的空气净化A、B、C、D分级标准,并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同时,按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对厂房设施的设计提出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等方面也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一系列新制度。引入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方面,增加了如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一、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一方面可以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从而推动医药产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和与国际接轨,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十二、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规划是什么?   答:新修订药品GMP发布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2月,就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规划。规划充分考虑了企业升级改造的过渡时间和品种风险因素,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施的计划。一是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 二是除无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届时,未在规定时限达到要求的企业(车间),不得再继续生产药品。   十三、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促进措施有哪些?   答:针对实施初期出现的部分地区推进慢,企业等待观望等状况,实施进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无菌药品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从药品技术转让、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以及鼓励兼并重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   2013年2月和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渡期间企业文号转移等工作,连续下发相关通知,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又发布了新修订药品GMP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在新旧车间衔接、注册现场核查与药品GMP检查衔接等方面出台多项制度和措施,保证了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 & nbsp & nbsp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通字〔2015〕27号& nbsp /strong & nbs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br/   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遏制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br/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br/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禁毒办 br/ 2015年9月24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strong br/ /p p br/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p p   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p p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p p   第四条 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p p   第五条 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禁毒办。国家禁毒办经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的未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禁毒办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p p   第六条 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 /p p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医学、药学、法学、司法鉴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p p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议: br/   (一)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 br/   (二)对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br/   (三)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 br/   (四)滥用或者扩散情况; br/   (五)造成国内、国际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情况。 /p p   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p p   第八条 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提出列管建议的,国家禁毒办应当建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列管。 /p p   第九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家禁毒办列管建议后6个月内,完成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 /p p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应当加快进程。 /p p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c636039d-0464-4e63-a6cc-430b4181085e.doc"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doc /a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 药品 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 标准 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 企业 ,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月4日发布《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按照该检验方法,银杏叶药品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将被检出。 br/ /p p   近期,总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由稀乙醇提取改为3%盐酸提取,导致银杏叶药品有效成分分解,降低药品疗效,而按照现行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却无法发现。这次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研究的新方法,只要是使用盐酸提取工艺和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就可以直接检验出来。 /p p   此前,总局已经就银杏叶药品问题多次发布通告,列明购买非法银杏叶提取物的企业,要求这些企业立即采取停售、停用和召回等措施。同时部署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要求其他生产银杏叶药品的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药品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检验方法的发布,为监管部门有效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p p   补充检验方法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一般不公开发布。此次公开发布,是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有效控制药品风险,给企业自查和专项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总局已要求所有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抓紧对本企业产品开展自检,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停售停用,及时召回产品。同时要求各地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验,彻底清理银杏叶药品市场。凡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p p   此次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是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一部分。该方法扩大适用范围及增加其它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工作正在加快进行,并将及时公布。 /p p br/ /p
  • 国家食药品局探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形成全社会监督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主要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业禁止和行为限制的规定,强化退出机制,保障处罚有效实施,维护执法严肃性的一项积极探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力求通过打击个别严重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和震慑,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重点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公布,完善监督制度,从而将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者与一般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区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的措施,如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将记入监管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法函[2012]44号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iwx@sfda.gov.cn   2.传真:010-68311982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邮编:100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在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一并公布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一)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十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药品安全“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信息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删除,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提高药品标准,增强检验能力——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解读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国务院今天(2月14日)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我国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提高6500个药品标准   根据《规划》,我国将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完成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其中,化学药2500个、中成药2800个、生物制品200个、中药材350个、中药饮片650个。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制订100个常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提高132个药用辅料标准,制订200个药用辅料标准。   同时,要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完成医用电气设备标准150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标准250项、诊断试剂类产品标准100项。完成对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性标准(第三版)、电磁兼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物质研究工作机制,研制15项医疗器械标准物质。   《规划》还要求,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在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   在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提高高风险产品及市场使用量大产品的标准。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加快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参考测量实验室建设。   就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规划》提出,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废止程序,建立标准评估、淘汰机制。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检验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标准提高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标准。   增强药品检验能力   《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省级药检机构、口岸药检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对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全项检验能力,市级药检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的检验能力。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能力,授权部分省级药检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被授权的机构必须具备授权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开展药品关键检验技术、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和补充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   提高医疗器械检测能力,重点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的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和监督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到“十二五”末,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所有归口产品的检测能力,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95%以上常用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   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扩大抽验覆盖面和抽验品种范围,增加抽验频次。药品抽验必须做到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公开,检验结果及时公告。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处置。   健全药品上市再评价制   《规划》要求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开展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评价。完善药品再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同时,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评价与预警。完善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特殊药品滥用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和制度,建立敏感人群用药调查监测机制,为特殊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规划》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 药品安全监督加码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实施
    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1月14日举行。会议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北京: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p   除了药品企业以外,药物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可以申请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向社会公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启动。 /p p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新制度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相分离。研发人员既可以减少生产条件设施的投入,又可获得更多的回报,从而给科技创新注入活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己设立企业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其他药品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 p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试点期限是3年。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事项批复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研究制定《北京市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方案》,鼓励中关村企业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先行先试。 /p p   北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众多,聚集了全国乃至全球高素质科研人才,但因产业发展空间所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转化。新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创新药从研究方案设计、开展研究到最终成果的转化,使北京生物医药创新研究形成完整链条。新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捆绑”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从源头上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并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改造。 /p p br/ /p
  • 云南31所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进价销售”时代开启
    取消药品加成后,除了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公立医院药品进价是多少,销售价就是多少。  近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统筹推进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市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将加快建立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联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下月起将有省、市、区级共31家医院同步取消药品加成。  中药饮片不含在内  《方案》明确,将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加强运行成本控制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  力争到2017年昆明市和省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院内制剂、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  今年12月开始,所有纳入改革的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药品按实际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补偿,原则上财政补助不低于1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80%,医院降低运行成本节约分担不超过10%。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取消药品加成要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政策同步出台与实施。做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改革、财政补偿同时到位。  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在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方面,公立医院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并逐步推行“两票制”,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和价格水分,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省市联动将开展药品联合带量采购试点,进一步降低药品供应价格。鼓励昆明区域内省、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共同组建联合体,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在入围价基础上通过联合议价采购确定药品实际成交价。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还将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统一制定昆明地区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昆明市制定价格调整方案。  加快建立复合型付费方式  在同步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将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快建立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为主,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以信息管理系统和临床路径管理为支撑,今年年底前,在部分省市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2017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还将建立和完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平等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超支分担、节约留用等措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主动控费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成本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方案》提出,我省还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保障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省、市财政部门也将分别制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具体补偿办法,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给予补助。  31家医院名单  省级公立医院13所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云南省传染病医院、云南省干部疗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昆明市市级公立医院9所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中医医院、昆明市口腔医院。  昆明市区级公立医院9所  五华区人民医院、盘龙区人民医院、官渡区人民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中医医院、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东川区精神病院、呈贡区人民医院。
  • 南京军区药品仪器检验所建立药品装备质控体系
    盛夏时节,南京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建立的药品装备质量控制体系,为保障参训官兵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训练一线官兵用上了放心药,部队用上了质量可靠的医疗设备。   这个检验所把保障重点由日常检验检修向药品装备质量控制转变。他们自主研发“药品检验质量管理系统”和“卫生装备检修业务管理系统”,为部队每批次药品和每件卫生装备建立档案,对药品和卫生装备质量实施主动干预,各项卫生设备的检修登记、任务派遣等业务全程网上操作,保证部队药品和卫生装备的质量安全受到全程监控,使部队卫生装备平均检修时间缩短 30%,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入夏以来,他们运用该体系对17.6万台件卫生装备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保养,责令厂家召回修复5批有质量问题的卫生装备,退回不合格药品110批次,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1280多万元。   这个所以解决战时保障难题为牵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一批战场保障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有力提升了战场保障力。他们先后承担国家、军队科研课题20余项,所长周国华领衔攻关的野战状态下血液安全快速检定方法、特殊军事环境下用药安全性评价研究等成果,填补了战场保障技术空白,已在部队推广使用。近年来,他们先后获军地科技进步奖17项,圆满完成了海军索马里亚丁湾海域护航、智利地震灾区救援、部队演练演习等药品快检和卫生装备检修任务。(夏冰溶 潘正军)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