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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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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鉴定相关的论坛

  • 【求助】求助仪器校准证书类别

    我们是一家从事食品检测的实验室,对主要检测仪器如天平、马福炉、分光光度计等定期送国家计量局检定,获取了相应的证书,但每次检查都说我们的证书不合格,没有不确定度信息等,我们不知道应出具什么样的证书。证书类别有哪些,各有什么作用。

  • 【“仪”起享奥运】关于环评类别

    有一个项目属于分洪闸重建工程,该工程为分洪闸、船闸、水轮泵站等建筑物组成。是一宗集排洪、灌溉、发电、通航的综合性工程。此类工程应该做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您好!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有关“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 向您介绍果酒的类别

    发酵型果酒、配制型果酒、蒸馏型果酒三个类别外,增设其它酒类别,让露酒、米酒、花酒、蜂蜜酒、茶酒、黄酒等其它更多的新品类产品。

  • 【分享】材料特殊环保要求对应类别

    材料特殊环保要求对应类别---根据经验自己拟制的,看大家有没有什么意见?材料环保要求对应类别需要Y,不填为不需要,一般材料状况,特殊情况除外。材料名称PFOS铜线Y铁芯Y电路板Y标签Y胶壳Y胶芯Y套管Y绝缘片Y铜脚Y插针Y锡水针Y绝缘胶带Y铁架Y包装材料胶垫Y插头Y咕咂YDC线/AC线Y引线Y端子Y壳仔Y排线Y紧固件Y化工原料Y配套原料Y胶套Y屏蔽层Y铜箔磁性材料Y(带漆)电阻类Y电容类Y二极管类Y三极管类Y保险类YIC类Y开关类Y插座类Y电感类Y

  • 关于检验类别

    请教各位:民营食品检测实验室,承担政府监督抽查任务,只检测不抽样,未有质监系统授权,所以不盖CAL,那么报告中的检验类别怎么填,是填“委托检验”还是“监督抽查”?结论怎样描述?是否要写“经抽样检验”?

  • 检测类别到底写什么

    环境检测报告或记录上都有检测类别这项,是写大类的水质、土壤、大气,还是写分类的废水、地下水、地表水等合适呢

  • 依据什么来界定检验类别

    从零七年认证以来,我们的考核盲样在检验报告类别中一直体现的是“盲样考核”,而这次的现场评审专家说分类不应该这样写,我说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写的,她说那是错误的写法,应该归到委托检验里边,一下子我就晕了,难道这几年的评审都是错着的吗?请教一下高手检验类别划分有没有具体要求?[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181548_4722_1502196_3.jpeg[/img]

  • 两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align=center] 司 法 部[/align][align=center]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center]司发通54号[b]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align=right]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14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b][/align]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197592.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color][/url]  附件2、[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59034.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color][/url]  附件3、[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93159.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color][/url]  附件4、[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38819.doc][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color][/url]  附件5、[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60800.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color][/url]

  • CMA申请食品类别填写

    给位老师好: 我想问下食品在申请CMA资质时类别是怎么分的事按照国家安全食品抽检33个大类还是参照CNAS-EL-06:2013中十六个产品类别区分或者两者有没有什么交集。

  • 哪些类别的仪器你不会用国产品牌?

    哪些类别的仪器你不会用国产品牌?请根据你的:使用行业---食品,药品、科研...仪器类别---光谱、色谱、质谱、GCMS、Xray....例如:我是制药行业,HPLC我不会用国产这样的方式回复。谢谢!目的是看看到底国货在各位心中是个啥位置。

  • 是否能用GCMS定性出溴或氯化合物的类别呢?

    为了辨别使用了哪种阻燃剂,客户要求溴或氯元素大于200PPM(用XRF扫描)需送第三方用GCMS定性出溴或氯化合物的类别,由于本人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想请问下各位使用GCMS的版友,用GCMS能定性出溴或氯化合物的类别吗?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

  • 连接器的产品类别有哪些?

    连接器产品类型的划分虽然有些混乱,但从技术上看,连接器产品类别只有两种基本的划 分办法: ①按外形结构:圆形和矩形(横截面), ②按工作频率:低频和高频(以3MHz为界)。   按照上述划分,同轴连接器属于圆形,印制电路连接器属于矩形(从历史上看,印制电路连接器确实是从矩形连接器中分离出来自成一类的),而目前流行的矩形连接器其截面为梯形,近似于矩形。以3MHz为界划分低频和高频与无线电波的频率划分也是基本一致的。   至于其它按用途、安装方式、特殊结构、特殊性能等还可以划分出许多不同的类型,并常常出现在刊物和制造商的宣传品中,但一般只是为了突出某一特征和用途,基本分类仍然没有超出上述的划分原则。   考虑到连接器的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从其通用性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连接器可划分以下几种类别(分门类):①低频圆形连接器;②矩形连接器;③印制电路连接器;④射频连接器;⑤光纤连接器。

  •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size=16px]头条|重磅!截至时间延迟!国家级资质认定标准公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size][/b][size=16px]《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5px][color=#ff2941]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b][color=#ff2941]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color][/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2019年12月31日 司规[2019]4号)[/size][/align][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5px] 自2018年8月《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size][color=#008b8b]一、[/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size][/color][size=15px]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size=15px][color=#ff2941]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size][color=#008b8b]二、[/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size][/color][size=15px][color=#ff2941]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color=#008b8b]三、[/color][size=15px]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size][size=15px],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受理资质认定。[/size][size=15px]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size][size=15px]为[/size][size=15px]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动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三)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四)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五)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六)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 取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color=#008b8b]四、[/color][size=15px]司法鉴定机构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在以其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换发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时,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司法行畋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size][color=#008b8b]五、[/color][size=15px]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给予技术支持。[/size][size=15px]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size][size=15px]联系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010-65152676;[/size][size=15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黎玉娥,010-82262701;[/size][size=15px]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秘书处,方建新,021-52353025。[/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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