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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气体流量传感器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气体流量传感器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align=left]跟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对公共气象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对即时气象信息获知的要求接连不断提高,但是,气象服务在覆盖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气象预报服务局部地区的监测站密度不够,对局部的自然灾害的预警能力不够,导致灾害来暂时,经济损失较大。[/align][align=left]大气污染的日益加剧和雾霾现象的频繁发生,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说大气环境监测还是很有必要的,有关气象部门给出的结果一定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增加气象信息的传输途径,提高城市气象监测系统,能够实现对实时交通、能源、建设空气污染等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研究和动态监测,构建集气象服务与生态环境预测系统,提高城市工程气象的服务,进而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减少损失。[/align][img=,497,32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01152135935_3204_3422752_3.jpg!w497x323.jpg[/img]要想对大气环境进行准确监测还需要用到气体流量传感器,可以安装到空气采样报警系统中,这种安装有气体流量传感器的空气采样报警系统与传统被动式烟雾探测系统相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的空气采样报警系统的灵敏度更高,可靠性和稳定性更好,不会因安装高度因素而漏报,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对抗环境气流等原因的影响。(气体流量传感器平常被用于当中检测气流大小和有无)气体流量传感器空气采样报警系统通常用于数据或通信机房、大型展会中心、无人值守会议室等大面积、高气流的地方以及银行、档案馆和轨道交通等重要地方。气体流量传感器空气采样报警系统是主动抽取样品气体进行检测,从而能够在空气颗粒物浓度极低的情况下进行判别,属于极早期火灾探测系统。为了确保报警器的激光检测腔内有气流进入,平常可预先加装入气体流量传感器进行监测,幸免因无检测气流送入而贻误险情。OFweek Mall推荐使用FS4000系列的气体流量传感器进行大气环境监测:[b]气体质量流量传感器-FS4000系列[/b]1)专为管径3mm和8mm的气管中的低压气体流量测量而设计2)支持多种连接方式,易于安装与使用3)传感芯片采用热质量流量计量,无需温度压力补偿,保证了传感器的高精度计量4)在单个芯片上实现了多传感器集成,使其量程比达到了100:1甚至更高5)输出方式灵活,既可通过通讯接口主动上传数据或由上位机查询输出数据,也可通过模拟接口输出线性的模拟电压6)零点稳定度高7)全量程高稳定性、高精确度和优良的重复性8)低功耗、低压损9)响应速度快相关传感器分类:气体传感器丨氨气传感器丨二氧化硫传感器丨一氧化碳传感器丨臭氧传感器丨氧化锆氧气传感器丨气体流量传感器https://mall.ofweek.com/category_12.html丨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传感器丨二氧化碳传感器丨氧气传感器丨可燃气体传感器丨酒精传感器丨微量氧传感器丨PID传感器丨温湿度传感器丨湿度传感器丨光纤应变传感器丨voc传感器丨氧化锆传感器丨光电液位传感器丨超声波液位传感器丨紫外线传感器丨CO2传感器丨CO传感器丨超声波传感器丨UV传感器丨光离子传感器丨PH传感器丨荧光氧气传感器丨流量传感器丨光纤传感器丨光纤压力传感器丨双气传感器丨PM2.5传感器

  • 应用案例 | 气体检测高精仪器用以农田环境气体排放监测

    项目内容:农田气体排放实验项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img=638445373337789315738.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df9c97eb-599a-42bb-8af2-1dda2d022c45.jpg[/img]项目背景农业作为单一温室气体排放源,其排放的种类和量度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容忽视。其中,氨和氧化亚氮作为农田排放的主要气体,它们对我国环境质量的影响深远。农业贡献了全球人为源氨排放的90%和氧化亚氮排放的60%。如果不合理控制氮肥的施用,将会加剧活性氮排放,引发诸多环境问题。如生物多样性丧失、富营养化和雾霾污染。[img=638445374121722538741.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78aaa1dd-6617-43af-93d3-2fe6d1f18e32.jpg[/img]因此,对农田气体排放进行实验研究,对于理解其排放机制、评估其环境影响以及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准确地进行测量,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推出HT8700大气氨激光开路分析仪和HT8500大气氧化亚氮激光开路分析仪,为监测农田环境气体排放贡献力量。[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dcce1dee-88da-4590-bf00-3f0774c62a8b.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ed446a84-82fe-4013-88db-45a8502dff8c.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e98f2151-5871-468d-a4b8-565db8b15352.jpg[/img]HT8700和HT8500的特点1.开放式光腔,超灵敏,响应快速① 中红外激光技术实现灵敏的大气氨本底浓度测量② 避免闭路仪器管道吸附问题造成的延迟,实现10Hz无损高频浓度输出③ 无需采样泵,无需采样管路及样品预处理,维护简单2.适应于各类现场部署的便携式设计① 强大的环境适应性和抗震性② 选用低热膨胀材料,减少结构形变和系统漂移③ 镜片加热设计,避免冷凝结露而导致信号丢失3.适合无电网区域和移动平台① 低功耗,能以太阳能电池板或蓄电池供电② 重量轻,便于在偏僻台站或小型车辆上部署和维护[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e3aff66e-d10b-4cd4-a7b2-bd9381037f16.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94e3f1a9-7ceb-4920-b573-81113b3b4474.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c26a003f-2283-4856-aacd-8b65e3728311.jpg[/img]我们将对农田气体排放进行长期监测,收集大量数据,分析不同农田管理措施对气体排放的影响,助力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美丽中国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在科技创新的驱动下,我国环保事业将迈向新的高度。[img=IMG_2762.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69663691-a884-4a66-bcba-9e2801c6790d.jpg[/img][来源: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align=right][/align]

  • 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规范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29333997728973.pdf]《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url]。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求助】环境应急监测车-气体方面的

    有谁对环境应急监测车比较熟悉一点的?有哪些厂家做改装车做得比较好的?车里面的仪器是不是要专用的?做气体方面监测的仪器有哪些?哪些厂家的仪器比较好?因为刚开始接触这个,不是很熟,请前辈赐教!

  • 实验室环境检测用的一些气体钢瓶存放问题

    实验室环境检测用的一些气体钢瓶,大致是氩气、氢气、氮气、乙炔和空气,有什么是不能放在同一个气瓶柜里的呢?还有甲烷一类的标准气体,需要如何放置?标准气体是买大瓶的还是那种精密的小气罐呢?还有氮吹仪用的氮气,是买普通配在仪器上面用的还是另买那些小罐的好?

  • 【分享】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9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10-11批准1991-05-01实施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环境用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环境可燃性气体(含甲烷)、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2 引用标准  GB 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总则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 4798.10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导言  GB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条件  GB 5274 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  GB 5275 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渗透法

  • 关于征求《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推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温室气体纳入环评管理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希宁 15275928187,shbpszx@shandong.cn附件:1.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2.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3.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4.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170137.docx]《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448833.doc]编制说明-《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594260.docx]《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799376.doc]编制说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url][/td][/tr][/table]

  • 环保领域“无人机+气体传感器”作为环境监测的有效手段

    无人机环境监测技术如何应运而生当前,我国多地区面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巨大压力。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只有精确找到本地污染物排放来源,结合地理、气象、环境衍生等众多原因综合分析,才能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精准决策和快速应对。但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涉及区域范围较大、区域之间污染物传输量大、污染源种类多、污染因子相对复杂等特点,环境监管难度非常大。传统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面积大,加上其成本及后期运营费用较高,因此很难进行大面积、精密化布点,并且基本上“说不清污染来源“。即使花大价钱采取空气监测站加密的方式进行监控,但以点位进行布置的监测数据始终很难判断污染源迁移和扩散情况,更无从确定污染发生的直接源头。地方政府需要一套快速、高效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克服人工、视频、监测站等监管存在的数据支撑不足等问题,实现精准监控,以满足大气污染治防治需求。“大区域”“精准”“高效快速”,无人机技术仿佛就是面对这样的关键词而生的。无人机在大气环境监测方面的应用,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向一、无人机+可见光相机目前在环保方面应用最广的,就是传统的无人机+可见光云台, 不可否认,单纯的相机甚至变焦相机已经能够给环境监测带来新的思路,但是可见光相机对大气污染物的观测仅停留在拍照、视频阶段,缺乏精准监测数据作为支撑,并且受光照、雨雾、摄像头低分辨率等因素的影响,只能对污染浓度较大的可见性污染源如黑烟囱、秸秆焚烧等进行监控。 常规可见光载荷在环保方面只能算是锦上添花,环监人员难以有效的进行使用,买回来,用不着,最后只会沦为展示道具。[url=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19/04/bbd793b3.jpg][img=bbd793b3,484,300]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19/04/bbd793b3-484x300.jpg[/img][/url]二、搭载红外成像仪的无人机[url=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19/04/672482.jpg][img=672482,554,292]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19/04/672482.jpg[/img][/url]在环保应用方面,搭载红外成像仪的无人机,可以使无人机在夜间条件下进行监测,热像仪的热分布可视化、测温等特性能够较有效地发现夜间生产的企业,可作为遏制夜间偷排的一种手段。 某企业日间(可见光)和夜间(热成像)风机影像 但是热像仪同样受到环境条件的影响过大,并且,不同种类的企业的热分布形式不一、排放温度与排放量没有必然的关联,相关模型复杂需要长久的比对和监测才能得出检测结论,难以满足环监的迫切需求。三、无人机+气体传感器“无人机+气体传感器”即通过无人机搭载多种因子(如VOCs、SO2、PM2.5)的高精度气体监测传感器或者气体采集装置,在测区进行大范围的巡查,以寻找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方式。 随着技术的进步,便携式传感器精度已经达到可以接受的程度,尤其基于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方法的传感器,其检出限、精度甚至可以达到ppb级别,已经足够满足测量大气污染物浓度的要求。ISweek工采网推荐的英国alphansense传感器,专门为大气监测领域推出了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传感器,包括有毒气体传感器A4/B4系列、[url=https://www.isweek.cn/144.html]光离子气体传感器[/url]PID-AH以及PM2.5、PM10传感器OPC-N3,目前已在大气监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理论支撑方面,长江学者彭仲仁教授带领的上海交通大学智能交通与无人机应用研究中心早在2011年已经对无人机在空气监测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其《基于无人机(UAV)技术的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4-D监测研究》、《基于无人机观测的PM2.5垂直分布规律研究》等多篇论文已经被多次引用。在实际应用方面,目前成都、唐山、宁夏等地区率先使用无人机进行监测,协助环监执法,同时环监大队根据无人机的发现进行查处了不少违法企业 。根据目前的无人机环境监测发展趋势,无人机搭载气体传感器是最快的发展防线。在监测结果呈现上,无人机+气体传感器数据呈现可视化,还不够环境监查执法非常讲究时效性,企业的违法偷排情况可能只会出现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只是某一个瞬间,这也是环监取证难、执法难的原因之一。 无人机气体传感器在大气污染调查工作中会得到大量的实测数据,传统利用excel进行数据分析与管理的办法不仅无法直观展现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形态,大量的数据需要多个工作日的处理和分析才能得出相关结论,难以为下一步的监测管理和治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持。而可视化处理能够充分挖掘数据隐含的空间关联,揭示气体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有助于科研人员、监察机构、科学直观地判读与分析大气污染情况, 高效快速的检测方式可为后续的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提供支撑依据,节约人力成本。

  • 【原创】直读光谱的两种光室环境----抽真空与充惰性气体

    目前直读光谱的光室环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ARL、OBLF等为代表的真空泵抽真空方式,另一种是以斯派克为代表的充惰性气体的方式抽真空是大多数仪器厂家使用的技术,需要真空泵,考虑密封性等,而且真空度对C、P、S等短波元素的影响很大,所以技术要求高些。因为是抽真空,内外压力差比较大,突然断电可能会导致真空泵油气倒吸等,不过现在的真空泵一般都有防油倒吸的装置了,这个可以不用担心了。还有就是怕遇到漏气的情况,要是找不到漏气点的话,真的会让人抓狂啊,呵呵斯派克的光室充惰性气体,其实是个循环的系统,以前一般充的是氮气,现在改用氩气,更方便了。充惰性气体使用起来比较省事,不用担心真空度的变化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也不要频繁地抽真空。光室循环系统,有循环泵和气体净化管,他们的氩气净化管是常有的消耗品,一般半年到一年就要重新换一根,好几千块钱一根吧,也不便宜。不过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充惰性气体光学系统的重新认识与改进,有人认为这种类型的仪器在做O、N甚至是H等元素方面,有技术本身方面的优势。另外,在其他资料上看到充惰性气体的仪器冷开机的时间、预热时间要比抽真空的长些,这个我倒没注意至于问哪种方式好,只能说各有千秋吧本人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还望各位指正

  • 【求助】法国多气体长光程环境空气监测系统SANOA

    请问,法国SANOA多气体长光程环境空气监测系统的中国客服电话是多少呢?我们单位买了这台设备,但是随机配的只有一本全英文的说明书,也没写中国的客服电话,现在我们要安装仪器都联系不到工程师,很急,谢谢!!~~~~

  • 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主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审定与核查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与国际通行做法、《巴黎协定》全球市场机制要求保持一致,为国际对接创造条件。  社会各界对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高度期待,但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建立一整套被广泛接受、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新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以尽早启动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审定与核查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陆续予以发布。二是公开征集遴选项目方法学。生态环境部以“开门决策”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目前正在开展评估遴选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择优发布一批项目方法学。三是开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织起草了注册登记规则和交易结算规则。目前两个系统已完成初步验收,将为尽早启动市场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自愿减排交易领域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优势,在明确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各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 【求助!】如何使用气相色谱法检测实验环境中的一氧化氮气体(NO)

    RT,最近在做一个实验,是微生物产气的一个测定,如何利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检测密闭实验环境中,微生物产生一氧化氮NO气体的测定?目前实验环境中的气体不确定都有哪些,所以有没有好的办法只检测NO。实在是小白一个,跪求大佬们帮助!感谢!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b]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b][/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探索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转换路径,推动我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以下简称“碳惠通”体系)有序、规范运行,助力产业转型、生态价值转化、居民增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惠通”体系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碳惠通”体系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自愿参与、惠民利企的原则,构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条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体系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碳惠通”体系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惠通”体系运行情况,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优化管理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自愿减排活动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参与“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开发和低碳场景建设,拓宽重庆市“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QCER)的消纳渠道。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设“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管理服务机构为“碳惠通”体系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撑,通过管理系统受理减排项目和CQCER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减排项目和CQCER的相关信息,并对减排项目有关活动进行检查。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CQCER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为CQ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和交易系统,以及提供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平台(以下简称“碳惠通”平台)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碳惠通”平台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减排场景搭建、碳普惠商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行业专家为“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减排项目等相关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 第八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参与“碳惠通”相关活动,申请开设碳账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应按交易规则到交易机构开设交易账户。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配套规则。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十条 方法学制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33618”制造业集群体系、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导向,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实践的领域。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性、普惠性、额外性、适用性等原则,方法学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方法学,作为相关领域减排项目实施与审定、减排量核算与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及阶段性目标等因素,适时对方法学进行修订或废止。方法学使用主体或相关方也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方法学修订建议。 第三章 减排项目与减排量管理 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和CQCER分为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其中碳普惠类项目还应具有普惠性; (二)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项目投入运行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四)符合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重庆市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减排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减排项目可以申请CQCER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1年9月14日之后; (四)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五)符合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等资料,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定或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 项目业主申请登记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项目设计文件、审定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等申请材料。管理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提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公开答复后,项目业主可正式提交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项目业主在减排项目计入期内可以分期申请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等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 (四)是否具备普惠性、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公示后补充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 (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 (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 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公示后补充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减排项目或减排量正式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或评估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按照CQCER供需平衡原则,审慎、有序对符合要求的减排项目或减排量出具登记函。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登记函在管理系统上登记。 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主体应为项目业主。每个减排项目一年最多登记一次。工程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5年,碳普惠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10年,生态碳汇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40年。 第二十一条 经市生态环境局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可开展减排项目审定及减排量核查工作,出具审定与核查报告。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公正、独立和有效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与项目业主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的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或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经管理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已登记的减排量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等情形的,经管理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减排量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申请对已登记的减排项目、减排量进行注销。减排项目、减排量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四章 CQCER交易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CQCER,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国家或我市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四条 CQCER可用于重庆市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抵销比例另行规定)、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生态碳汇类核证的减排量可用于司法认购,具体项目范围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CQCER交易,交易方式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哄抬物价或者扰乱重庆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第二十六条 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使用CQCER进行履约时,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履约抵销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履约相关规定的履约抵销申请予以确认。 配额管理单位购买CQCER进行履约的,使用比例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1吨CQCER抵销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使用CQCER,用于抵销自身运营或者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从而实现碳中和。 鼓励生态环境侵权人认购生态碳汇类CQCER,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项目业主出于公益等目的,自愿注销或无偿提供其所持有的CQCER。 第二十八条 CQCER交易参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可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用于重庆市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用途的CQCER,应当在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且不可以重复使用,有关注销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管理服务机构、交易机构与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关系统之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相关系统应及时变更CQCER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实现CQCER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低碳场景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主体负责统筹“碳惠通”平台管理、运行等工作,负责制定“碳惠通”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公众行为减排量计算、碳积分转换等规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意愿且已实施低碳场景管理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单位按照建设规范创建低碳场景,与运营主体协商一致后,将低碳场景纳入“碳惠通”平台。 第三十三条 探索完善城市生活终端消费与公众低碳行为有机衔接路径,鼓励社会各类生活终端消费商家接受公众碳积分,形成公众碳普惠行为与商家经济效益相互协同格局,实现公众获益、商家增收、全社会减排的碳普惠良性循环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 运营主体负责采集或汇集各类低碳场景内经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并依据有关规则将公众低碳行为量化转换成碳积分,发放至公众碳账户。公众持有的碳积分可在运营平台上兑换商品或服务等权益。已兑换商品或服务的碳积分由运营主体在“碳惠通”平台上予以注销。 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交易。公众碳账户持有的碳积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运营主体不得擅自将公众碳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三十五条 运营主体与入驻“碳惠通”平台的低碳场景、碳普惠权益提供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各方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量登记等相关信息。 交易机构应定期公布减排量成交信息,并将市场交易分析报告定期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运营机构应定期公布低碳场景、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注册人数、碳积分转换规则、碳积分兑换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交易机构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参与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审定或核查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撤销项目登记;已经取得减排量登记的,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由管理服务机构强制注销,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对未按照评估意见按期修改的,二次技术评估仍未通过的,二年内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第四十条 探索将碳减排、碳积分良好的企业、个人等参与主体名单向征信、金融机构推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对积极参与“碳惠通”体系建设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对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的参与主体、减排量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减排项目、减排量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是指以“碳惠通”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转换路径。 “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运行载体,主要包括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碳惠通”平台三个子系统。管理系统主要对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进行记载和管理等功能;交易系统主要是承担CQCER交易功能;“碳惠通”平台主要承担“碳中和”实现机制、公众碳普惠等相关功能。 (三)碳履约:是指纳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与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CQCER或其他允许的自愿减排机制产品,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 (四)碳中和:通过获取相应数量CQCER或其他允许的自愿减排机制产品的减排量额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学计算得到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实施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个人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情形。 (五)方法学:指用于确定“碳惠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六)工程类: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主动研发、利用先进技术,或主动提升资源或能源使用效率等方式,从而减少碳排放的工程项目。 (七)生态碳汇类:是指通过建设或管理森林、草原、湿地、水库、湖泊等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态项目。 (八)碳普惠类:是指具有广泛惠民基础和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可引导公众在日常衣、食、住、行、用等生活行为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从而减少碳排放的场景。 (九)项目业主:是指对拟申报的减排项目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十)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属性项目同时申报或受益,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十一)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十二)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十三)普惠性:是指互联网平台或其他载体有效引导公众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而减少碳排放。 (十四)碳积分:是指为统一度量公众在参与不同类型低碳场景时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经相关等量转换规则后,可用于在“碳惠通”平台兑换商品和服务等权益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2024年1月20日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审定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后,方可申请项目减排量;已审定通过的减排量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环〔202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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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系列文件(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系列文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上海市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 上海市区级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规范(试行) 3. 上海市区级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规范(试行)4. 上海市区级农业活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规范(试行)5. 上海市区级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规范(试行)6. 上海市区级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规范(试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27日[/align][list][*]相关附件[*][url=https://sthj.sh.gov.cn/cmsres/78/787425b5b030421fa983077a01220169/67ed06cd107c08eb74228de30335275e.zip]167附件1-6.zip[/url][/list][list][*]PDF附件[*][url=https://sthj.sh.gov.cn/cmsres/05/051a334b2e50463098573fb6af0857eb/5878a7ab84fb43402106c575658472fa.pdf]167.pdf[/url][/list]

  • 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等 4 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2023年9月1日会议审定,现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T/HJPZ 001-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T/HJPZ 002-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钢铁工业》(T/HJPZ 003-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非常规天然气生产企业》(T/HJPZ 004-2023)4项团体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9月18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918/6383065373144880234953030.pdf]发布公告.pdf[/url]

  • 检测环境气体时,气体间发生干扰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单位在一个化工装置界区设置了三台在线气体检测仪,分别检测乙醛、二氧化硫、酸酸三种气体,但旁边化工装置有乙炔、甲醇等,这些气体会互相干扰吗,产生干扰的原理是什么?求大家解答一下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全链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履约清缴以及数据质量等系列管理文件要求,落实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安排,加强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源头和关键环节监管,现将我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发电行业及发电行业外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以下简称“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当年全国碳放权交易市场的非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审核,并确定全市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二、发电行业有关要求(一)组织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制订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技术把关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技术把关,汇总形成我市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二)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上月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在重点排放单位存证提交日期起5个自然日内(包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时间,最多25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平台上传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的技术把关,并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上述月度信息化存证进行技术把关,并于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包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技术把关时间,最多40个自然日内)组织完成全市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三)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于每年2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日期起10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把关,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把关,于每年3月1日前组织完成全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文件相关要求;2023、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核算报告指南》文件相关要求。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另行通知。(四)组织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等要求,开展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管理平台填报及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如协调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异议达成一致;督促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在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履行碳排放核查配合等义务)。(五)开展年度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预分配工作,待完成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年度计算重点排放单位的应发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管理平台将重点排放单位的实发配额量报送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督导帮扶工作,靠前服务企业,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其中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确保2023年10月15日前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达到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力争履约率达到100%),12月15日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有关处理情况于2024年3月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汇总全市有关情况,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六)加强发电行业关键环节数据管理。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煤样采样、制样和化验等重点、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对每月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保存等全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记录;2023年9月起月缩分煤样至少留存1份缩分煤样供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抽样比对检测。相关影像资料、月缩分煤样至少保存12个月备查。(七)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实和更正。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全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八)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九)加强信息公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公开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三、非发电行业有关要求(一)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暂行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管理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703 tCO2/MWh)要求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上一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信息。(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并将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存证、履约率等有关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二)加强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区县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培训,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落实执法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结合碳市场数据质量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提升管理与执法能力水平。(三)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时开展相关参数实测等工作,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存证数据及信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数据质量管理及风险防控机制、数据安全性和公正性保证措施,客观、规范地开展咨询服务、核查、检测、技术审核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其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总量与排放管理处,牟 瑛:88521678;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邓旨含:88521042;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沈玉辉:88521360。附件:全链条管理流程及时序图[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全链条管理流程及时序图[align=center][img=,615,335]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08/16/14431748302.png[/img][/align]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印发

  • 气体管道工程的气体有哪些呢

    气体管道工程的气体有哪些呢

    [b]气体管道工程的气体有哪些呢?[/b]从气瓶房到实验室气体管路的气体管线,实验室内气路箱的设计安装,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等。气体管道工程可以分为很多种气体,下面GP为大家介绍5种特殊气体:  一、易燃性气体把自燃、易燃、可燃气体等都定义为这类气体。如常温下的SiH4气体只要与空气接触就会燃烧,当环境温度达到一定时,PH3与B2 H6等气体也会产生自燃。可燃易燃气体都有一定的着火燃烧爆炸范围,即上限、下限值。此范围越大的气体起爆炸燃烧危险性就越高,如B 2H6的爆炸上限为98%,爆炸下限为0.9%。属于易燃气体有H 2,NH3,PH3,DCS,ClF3。二、惰性气体(Inert Gas)  隋性气体本身一般不会直接对人体产生伤害,在气体传输过程中,相对于安全上的要求不如以上其他气体严格。但惰性气体具有窒息特性,在密闭空间若发生泄漏会使人窒息而造成工伤事故。属于这类的气体有C2 F6,CF4,SF6,CHF 3等。  三、腐蚀性气体(Corrosive Gas)  这些腐蚀性气体通常同时也兼有较强的毒性。腐蚀性气体在干燥状态下一般不易侵蚀金属,但在遇到水的环境下就显示出很强的腐蚀性,如HCl, HF, PCl3, SiF4,ClF3,WF6等。  四、氧化性气体(Oxide Gas)这类气体有较强的氧化性,一般同时具有其他特性,如毒性或腐蚀性等。属于这类的气体有ClF3 ,Cl2,NF3等。[img=,359,2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041041344097_1027_3989203_3.png!w359x279.jpg[/img]  五、毒性气体(Toxic Gas)半导体制造行业中使用的气体很多都是对人体有害、有毒的。其中又以AsH3, B 2H6,PH3等气体的毒性大,它们的阈限值TLV(Threshold Limited Valve)分别只有50×10-9,100×10 -9,300×10-9。这些气体在工作环境中的允许浓度极微,因此在贮存、输送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要求特别的小心。一般都应该采取特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使用这些气体。NO, C4F6,C5F8 ,NF3,CH 3F等都属于毒性气体。

  • 【原创】环境温度和压力对红外线气体分析仪会产生哪些影响?

    红外线气体分析仪检测过程需要在恒定的温度下进行。环境温度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红外光源的稳定,影响红外辐射的强度,影响测量气室连续流动的气样密度,还将直接影响检测器的正常工作。如果温度大大超过正常状态,检测器的输出阻抗下降,导致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甚至损坏检测器。红外分析仪内部一般有问孔装置及超温保护电路,即使如此,有的仪器示值特别是微量分析仪器,亦可观察出环境温度变化对检测的影响,在夏季环境温度较高时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需改变环境温度,设置空调是一种解决办法。大气压力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同一天内也是有变化的。若天气骤变时,变化的幅度较大。大气压力的这种变化,对气样放空流速有直接影响。经测量气室后直接放空的气样,会随大气压力的变化使气室中气样的密度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附加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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