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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样品相关的资讯

  •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起草的《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表》(附件3)通过邮件反馈至我会专家委员会处。逾期未回复将按无异议处理,感谢您的支持! 专家委员会电话:0531-67808302 联系人:王东芳 13678815131 李 敏 17605314322邮 箱:xhzjwyhkj@163.com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4号楼3层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4月11日附件一:《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二:《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编制说明.pdf附件三:反馈意见表.doc
  •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团体标准顺利通过评审
    2023年5月20日,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济南组织召开了《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团体标准技术评审会。会议由协会常务会长宋圣才主持并致辞,邀请来自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的教授、研究员等组成专家评审组。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蚂蚁源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等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专家评审组认真听取了编制单位对标准编写情况的汇报,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质询、讨论,一致认为该《标准》符合当前土壤检测技术与装备的发展需求,解决了手工土壤样品制备方法单一、低效的难题,填补了国内全/半自动土壤样品制备方法标准的空白,推广应用性强,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评审。同时要求标准编制组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修改完善后报批发布。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协助环保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团体标准的编审、发布工作,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搭建生态环境行业团体标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行业健康发展。
  • 【喜报】祝贺东西分析便携式发泡剂快速检测仪中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项目
    喜 报2018年8月,东西分析成功中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项目,感谢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的付出和努力。中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这一项目,是对我们公司的肯定,这一项目的竞标成功,更加稳固了我们公司便携式发泡剂快速检测仪的实力展示,感谢客户对我们公司的肯定。仪器特点利用光子实现样品离子化,无放射源;灵敏度高、检出限低;线性范围宽;无需氢气、助燃气体,只用载气;重量轻,机动灵活,适于应急监测和现场分析;非破坏性检测,可进行二次分析、检测。应用实例(发泡剂的检测)多种发泡剂同时分析,泡沫固体样直接分析,操作简单。关于我们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拥有三十年的分析仪器研发、制造、服务的历史,系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分析仪器制造行业国际化企业。在行业内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多个产品取得欧盟CE认证,系中华预防医学会卫检专用委员会产品信得过单位。“完美分析,辉映东西”。公司以科研技术实力为后盾,以质量管理为保证,以完善的售后服务为支撑,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分析仪器产品。
  • 16项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819号 关于征求《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8月17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5.《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7.《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818号 关于征求《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征求意见稿)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静态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流水法》(征求意见稿)      5.《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致死毒性的测定 流水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对水、废水和淤泥的统一检验法 用水生物试验法:水中所含物质对微甲壳纲影响的测定(水蚤的短时测定)》(征求意见稿)      7.《对水、废水和淤泥的统一检验法 用水生物试验法:水中所含物质对微甲壳纲影响的测定(水蚤的短时测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水质 用单细胞绿藻进行淡水藻类生长抑制性试验》(征求意见稿)      9.《水质 用单细胞绿藻进行淡水藻类生长抑制性试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测量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化学物质吸收常数(Koc)的标准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11.《测量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化学物质吸收常数(Koc)的标准试验方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有哪些?
    一、通过验收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2 国家环境保护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3 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4 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3]259号 2003年9月19日 5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函[2004]499号 2004年12月31日 6 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 东北师范大学 环函[2006]418号 2006年10月26日 7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南开大学 环函[2007]138号 2007年4月23日 8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环函[2007]491号 2007年12月20日 9 国家环境保护二恶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函[2008]61号 2008年2月13日 10 国家环境保护湖泊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8]233号 2008年9月27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 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环函[2010]360号 2010年11月23日 12 国家环境保护卫星遥感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函[2011]255号 2011年9月20日 13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1]298号 2011年10月28日 14 国家环境保护化工过程环境风险评价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华东理工大学 环函[2012]76号 2012年3月29日 15 国家环境保护河口与海岸带环境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2]77号 2012年3月29日 16 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生态过程与功能评估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2]99号 2012年04月28日 17 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函[2008]136号 2008年7月11日 18 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函[2008]136号 2008年7月11日 19 国家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函[2008]138号 2008年7月11日 二、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 环函[2011]49号 2011年3月9日 2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办函[2011]383号 2011年4月12日 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办函[2011]384号 2011年4月12日 4 煤炭废弃物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山西大学 环函[2011]297号 2011年10月28日 5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函[2012]73号 2012年3月28日 6 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函[2012]137号 2012年5月29日 7 国家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监测重点实验室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函[2012]229号 2012年9月12日 8 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环函[2012]268号 2012年10月15日 9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函[2012]331号 2012年12月7日 10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函[2013]7号 2013年1月10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环函[2013]34号 2013年2月16日 12 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3]275号 2013年12月6日 13 国家环境保护污染物计量和标准样品研究重点实验室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函[2014]44号 2014年3月14日
  • 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地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液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原水、废水、饮用水与工业生产用水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 T77-2001中气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源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 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固体废物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但不适用于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的固体废物分析。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土壤及沉积物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以及河流、湖泊与海洋沉积物的环境调查中的二噁英类分析。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
    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如下: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粉状铵梯炸药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903-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废止。 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3904-92)的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废止。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 -201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水中甲醛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印染废水。 本标准是对《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废止。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1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废止。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606-20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标准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 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
  • 环境保护部与甘肃省人民政府签署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环境保护部与甘肃省人民政府签署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周生贤、王三运、刘伟平出席签字仪式 5月31日,环境保护部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在兰州签署《共同推进甘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合作协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与甘肃省省长刘伟平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出席签字仪。 环境保护部与甘肃省人民政府今日在兰州签署《共同推进甘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合作协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发表讲话。随后,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甘肃省省长刘伟平在协议上签字。 根据协议,双方将通过合作,共同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环境政策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支持环境监管监控能力建设。同时,建立部、省合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甘肃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周生贤指出,甘肃省是典型的农牧交错区和地带性植被分布区域,也是我国主要的生态脆弱区之一。搞好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对于切实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强调环境保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求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建立环保工作长效机制,&ldquo 十一五&rdquo 以来,甘肃省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周生贤表示,环境保护部将从六个方面支持甘肃省加强环境保护。一是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兰州&mdash 白银核心经济区、金昌&mdash 白银循环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发展,优先支持列入《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国家明确支持发展的优势产业。二是支持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开展国家生态保护和治理示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生态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三是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列入国家重金属、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大气、土壤等规划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四是支持环境政策创新和科技创新。开展绿色信贷、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退出等领域的试点和试验。支持甘肃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环保产业基地。五是支持核与辐射安全整治和监管。加大对甘肃省境内核工业基地核设施环境治理、铀矿采选、退役铀矿等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力度,支持建设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高放废物处置等项目,配齐配强核与辐射监测、执法装备。六是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建设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开展基层环保业务用房建设,加强各类标准化建设、人才培训交流和国际合作。 周生贤表示,近期环境保护部将全力支持甘肃省办好六件实事:包括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化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农村环境,支持县级环保业务用房建设等,推动甘肃省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王三运在讲话中代表甘肃省委、省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长期以来给予甘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说,保护好生态环境,既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需要,也是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进程、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迫切要求。甘肃省将在环境保护部的支持和指导下,继续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省党代会的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着力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同时将以《协议》签署为契机,不折不扣地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签字仪式由甘肃省副省长石军主持,省委秘书长刘立军、省政府秘书长李沛文等出席仪式。 来源:中国环境报
  • 环境保护部发布2月17日全国环境辐射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月17日,环保部门继续在我国东北边境及周边地区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监测点位见附图。   东北边境及周边地区大气气溶胶样品和气碘样品监测中均未发现人工放射性核素(监测结果分别见附表1、附表2)。   东北边境及周边地区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结果汇总图见图1,图中绿色曲线代表监测值,蓝色柱体代表近半年天然本底水平,绿色曲线均在蓝色柱体范围内,表明该地区环境辐射水平在本底范围内。 图1 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结果汇总   分布在全国境内的150多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24小时运行,对环境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全国省会城市监测数据汇总后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上发布并每日更新。(链接访问地址http://nnsa.mep.gov.cn/fshj/)   监测结果表明,朝鲜第三次核试验尚未对我国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在我国境内尚未监测到核试验产生的任何人工放射性核素。 附表1 气溶胶样品核素分析结果 序号 点位号 采样地点 采样开始时间 采样结束时间 核试验产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mBq/m3)1) 1 30 白山集安 2013年02月15日14:00 2013年02月16日12:00 未检出 2 33 白山临江 2013年02月14日09:00 2013年02月15日08:48 未检出 3 39 白山三道沟 2013年02月15日14:00 2013年02月16日14:00 未检出 4 12 丹东拉古哨 2013年02月15日08:10 2013年02月16日07:58 未检出 5 17 沈阳长青街 2013年02月15日7:35 2013年02月16日07:00 未检出 6 20 威海市环保局 2013年02月14日07:00 2013年02月15日08:00 未检出 7 23 青岛崂山区后登瀛 2013年02月15日07:40 2013年02月16日03:40 未检出   注:1)气溶胶样品中监测的核试验产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主要有Zr-95、Ru-103、Ru-106、Sb-125、I-131、Cs-137、Ba-140、Ce-141、Ce-144等 附表2 气碘样品核素分析结果 序号 点位号 采样地点 采样开始时间 采样结束时间 核试验产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131I活度浓度 (mBq/m3) 1 5 哈尔滨环科院 2013年2月14日20:34 2013年2月15日17:27 未检出 2 27 宁安 2013年2月14日11:00 2013年2月14日20:00 未检出 3 9 白山长白县 2013年2月14日08:30 2013年2月15日05:00 未检出 4 19 烟台市环境监测站 2013年2月14日08:00 2013年2月15日07:00 未检出 5 38 威海半月湾 2013年2月14日17:30 2013年2月15日08:00 未检出 6 22 青岛市环保局 2013年2月14日16:30 2013年2月15日16:48 未检出 7 23 青岛崂山区后登瀛 2013年2月14日09:00 2013年2月15日07:40 未检出 8 2013年2月15日07:40 2013年2月16日09:00 未检出 9 25 济南经十路 2013年2月14日14:00 2013年2月15日11:00 未检出 附图 环保部门在东北边境及周边地区辐射环境监测点位布置
  • 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p   1月31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王业耀介绍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三人共同回答了记者关注的问题。 /p p   刘友宾: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新年好! /p p   欢迎大家参加环境保护部新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近年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分别审议通过了多个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确保监测数据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和保障。 /p p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王业耀研究员,一会儿,他们将向大家介绍我国环境监测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p p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环境保护部近期重点工作情况。 /p p   一、“大气十条”目标全面实现 /p p   2013年9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实施。5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十条”目标全面实现。 /p p   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实现。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9.6%、34.3%、27.7% 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从2013年的89.5微克/立方米降至58微克/立方米。 /p p   在全面实现改善目标的同时,全国整体空气质量大幅改善。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SO2浓度较2013年下降41.9%,74个重点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3.4%,比2013年上升7.4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51.8%。 /p p   二是产业、能源和交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突破。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协同推进能源清洁化利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车油路”统筹等工作,“大气十条”确定的45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部按期完成。 /p p   全国煤炭消费占一次性能源消费的比重由67.4%下降至60%左右。“2+26”城市完成电代煤、气代煤470万户,削减散煤1000余万吨。全国燃煤机组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7亿千瓦,占煤电装机容量71%。淘汰地条钢1.4亿吨。10205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实现24小时实时监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建成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专项。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能力显著提升。 /p p   三是中国特色大气污染防治新模式基本形成。中央环保督察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初步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实现重大创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环境法治保障有力,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初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中央财政累计下达527.88亿元专项资金和100多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2省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同呼吸、共奋斗”逐渐成为全社会行为准则。 /p p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目标,做好以下工作。 /p p   一是全面启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计划。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明确治理思路和具体任务,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出台大气污染防治配套实施方案。 /p p   二是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继续深入实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市试点工程,以“2+26”城市电代煤、气代煤为重点,稳步推进清洁供暖。 /p p   三是抓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进钢铁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p p   四是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测监测网络,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 /p p   五是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进一步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指导成渝、东北等其他跨省地区开展联防联控。着力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指导相关重点区域和城市群开展应急预案修订。 /p p   二、“绿盾2017”专项行动严查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 /p p   2017年7至12月,环保部等七部门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部分省级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整改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p p   截至2017年11月底,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各地已调查处理20800多个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线索,其中包括地方自查发现的5000多个问题 关停取缔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590多万平方米建筑设施 已整改完成13100多个问题,整改完成率62.8%,其他问题的生态恢复和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废止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12部,修订51部,新制定颁布20多部,还清理了一批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已对1100多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处理厅级干部60人、处级干部240多人。 /p p   今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整改进展情况的调度,对发现的重点问题扭住不放,督促地方抓紧整改和销号。二是将绿盾专项行动常态化、机制化,进一步细化定期遥感监测,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新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三是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综合立法,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四是推进各地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督促地方完善区界标示和警示警告设施,尽快补齐基础工作短板,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p p   三、实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 /p p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在长江经济带组织开展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截至2017年12月底,排查发现的490个问题已全部整治完成。其中,主要问题包括违法违规建筑类问题102个、工业企业类问题82个、排污口问题71个、非法码头类问题59个,以及旅游餐饮、农业面源、畜禽养殖等问题,许多问题是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 /p p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提高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今年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水利部组织实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各地依法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划定)、“立”(标志设立)、“治”(违法问题整治)三方面工作。2018年3月底前,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底前,要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其他地区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2019年底前,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完成整治。 /p p   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水利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实施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p p   从2018年3月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月底前公开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从2018年4月起,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官方网站、“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每月全面公开各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 /p p   下面请刘志全司长介绍情况。 /p p   刘志全: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p p   欢迎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对大家长期以来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就国家环境监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作简要介绍。 /p p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为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深入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环境监测重点任务,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p p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支撑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p p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不断完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为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方面,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且全部具备PM2.5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在“2+26”城市建设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和降尘监测网。在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方面,国控断面扩展到2050个,覆盖全国十大流域1366条河流和139座重要湖库,基本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饮用水源地监测覆盖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方面,建成由38800多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本实现了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全覆盖。同时形成了以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体系。 /p p   第二,推进环境监测机制改革,完成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p p   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的原则,2016年我部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143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运维,有效提高了数据质量。 /p p   2017年,我部分两个阶段推进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第一阶段,从2017年10月起,全国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全面推行采测分离模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并按新的机制进行分析化验,原始监测数据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第二阶段,2018年完成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的连续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截至目前,采测分离实现平稳运行,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顺利实施。 /p p   空气、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厘清了国家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化解了地方行政干预,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实现了“谁考核、谁监测”,是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机制的重大改革,切实保证了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公正。 /p p   第三,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准、全 /p p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我们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地方承担六大区域质控任务,形成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传递和颗粒物比对工作,发布环境监测类标准规范100多项。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西安案件等人为干扰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p p   以上是有关情况的介绍,下面我愿意接受大家的提问。 /p p   新华社:为厘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化解不当行政干预,环保部去年8月启动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请问目前上收进展情况如何?上收后将对地表水质监测带来哪些影响? /p p   刘志全:谢谢您的提问。目前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进展情况总体非常顺利,我想从这么几个方面向各位介绍一下: /p p   一是总体思路和阶段目标。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我部在借鉴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开展了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的工作,由“考核谁、谁监测”,转变为“谁考核、谁监测”,从机制上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主要思路就是以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为原则,以确保地表水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实现水质自动化监测为目标,以统一标准规范和质控为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第一阶段: 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全面实施采测分离模式,每月监测一次,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采测分离工作已经顺利实施了,目前运行稳定。第二阶段:在2018年完成2050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实现地表水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这个任务现在正在抓紧推进过程中。 /p p   二是采测分离模式改革及进展情况。长期以来,地表水监测模式为属地监测,如断面在哪个省市,就由哪个省市自己监测,监测结果报国家,国家用地方报送的监测数据对地方进行考核。这种监测模式本身就会有干预监测数据的可能,另外质控的要求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p p   实施采测分离后,采样交由第三方公司,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的八家公司专门负责采样,同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选择290多家监测站对样品进行监测分析,采测分离模式从机制上把监测分析工作同利益方脱钩。具体方式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采样,统一对水样加密编码,并对样品混合后,通过冷藏运输方式送至指定的分析测站进行集中分析,原始数据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对监测全流程各环节留痕质控。如采样,首先要扫断面桩上的二维码,经过采样、混样、编码,通过冷链运输至分析测站,分析测站不知道样品是来自哪个断面的水样。另外,对有时效性要求的样品,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 /p p   采测分离实施以来,监测数据质量稳定可靠,内部和外部质控样品合格率均超过95%。在采测分离模式下,空白样、加标样、平行样占总样品的15%左右,分析测站不知道样品中哪个是空白样,哪个是平行样,哪个是加标样,这样就对监测分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确保了数据质量。从2017年10月份开始,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已用于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p p   三是关于你关心的“好水”比例的问题。监测数据表明: 2017年1940个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比例是67.9%,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是8.3%,同比降低0.3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全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整体呈现向好的趋势,采测分离实施三个月以来,监测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好水”比例有所下降,这仅是三个月的监测结果比较,更进一步的结论,需要较长时间的分析比较。 /p p   总的来看,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实现了“谁考核谁监测”,这是监测机制的重大改革,有效避免了行政干扰,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水质自动站建设,自动站建成后,每四小时监测一次,监测频次将大大提高,一旦水质出现异常情况将及时预警,对水环境预测预警和考核评价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谢谢。 /p p   新京报:很多人关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请问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的?会不会出现预报失准现象?怎样进一步提高预报的准确性?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预报的准确度和精度是实现精准治污、精准发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p p   《大气十条》发布以来,我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科院大气物理所和有关研究机构联合开发了国际先进水平的空气质量数值预报系统,利用国家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网的数据、国内外主流气象预报资料、国家空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基础信息,每日对未来七到十天污染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同时,我部建立了空气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污染程度进行研判,应该说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总结,目前预报的准确率持续在提升,区域范围的空气重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已接近100%,重点城市污染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为空气重污染过程研判、防控、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大家注意到近年来部分城市发布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这些都是基于预报结果做出的,说明预测预报工作非常重要。目前,国家、区域、省级和重点城市基本都已开展了预测预报工作,而且有一支专门预报队伍,经过历练,这支队伍越来越成熟,为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非常好的成绩。 /p p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预报体系建设,健全预报会商机制,加强培训和科研攻关,不断的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p p   一是大力推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东北、西北、西南、华南六大区域中心建设,目前我们正在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今年我们将全力推进区域中心建设,使之尽快提高能力发挥作用。同时,我部将建立国家和地方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动态更新污染源清单,只有清单准了,预报才能更准确。 /p p   二是健全空气质量预报会商机制。健全环保气象部门会商机制,国家和区域会商机制,区域和地方省市的会商机制,要求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p p   三是加大对地方的技术支持力度,要加强预报产品分发能力建设,进一步升级完善预报产品分发系统,扩大预报指导产品的分发范围,将国家级预报指导产品下发到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加大对地方技术支持力度。 /p p   四提升预报人员的业务能力。我部加强预报人员业务培训,并针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薄弱的问题,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以强弱搭配“结对子”的方式,提升预测预报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p p   五是加大科研攻关。目前,大部分地区还不能对未来7—14天情况做准确预报,中长期的预报能力亟待加强,要加大科研攻关,继续加强这方面研究,加快相关技术和成果的吸收和转化,提高预报的技术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p p   中央电视台:近期,环保部在媒体上披露了一些人为干预甚至篡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请问环保部有没有哪些技术性、制度性安排,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大家最近可能在媒体上看到相关报道。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甭管是弄虚作假还是干扰采样环境,环境保护部都是零容忍的态度,态度坚决,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p p   近年来我们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整体在全面提升。现在的确有发现这种案例,但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不是大面积的,而是个别现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过去确实发生过堵塞采样头等问题,现在我部进一步严格了有关规定,出台了管理办法,未经批准非运维人员不得进入,谁进去谁承担责任,若因工作需要进入站房,需按程序报批。而且我们在监测站点设置了警示标识,在站房内外加装了监控设施,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搭建了在线远程质控和异常数据审核平台,能够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如果有造假行为,我们通过大数据分析,某个站点的变化趋势与周边站点的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或者在某个时段发生突变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就会发现,马上会派人去查。目前,媒体报道的案件均是我部都过这个机制发现的,接到监测总站提供的线索后,我部均立即致函给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责成地方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环保部。 /p p   中办、国办于2017年9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我部发现环境监测人为干扰问题后均责成地方处理,并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要成立调查组。第二,要尽快拿出处理的结果。第三,要求地方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曝光。所以我在这说,对于发现监测数据造假的,我们是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曝光一起。当然,在这里,我们也希望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严格环境执法等削减污染减排的硬措施上,扎扎实实推动减排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及数据质量上打歪主意,动手脚。 /p p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启动环境监测条例研究制订工作,为加大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会同中组部和监察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构建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加大公众参与,各地环保部门已经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当地“12369”举报受理平台,公众可以随时举报,并对地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 四是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全面。谢谢中央电视台记者的提问。 /p p   中国日报:有媒体报道称,固废中心近期公示了2018年第一批建议环保部予以批准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清单,各家企业及相应的进口商品与额度,其他固废品种获得的进口额度大幅度下降。请问今年环保部在固体废物进口审批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去年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p p   刘友宾: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禁止洋垃圾入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人民群众高度拥护。《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从严审查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减量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控制许可进口总量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修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补充制定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p p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2018年审批工作与去年相比的变化有几点:一是分批审批2018年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合法合规企业一年内可多次提出申请,分批进行审批,避免出现往年审批量集中在第一季度的现象,以保证全年审批平稳有序。二是严格审核把关、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止审批,对获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加大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固体废物实现无害化利用。三是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仅允许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固体废物,防控环境风险。四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要求。过去仅对进口废塑料、废船等有专门环境管理规定,这次对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的生产规模、污染防控设施和措施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2018年,我部已停止审批管理目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24种固体废物,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工作正常开展。为满足企业需求,2017年12月开始受理企业申请,2018年1月1日颁发了第1批进口废物许可证,截至目前,已审批颁发4批许可证,第5批许可证即将进入公示程序,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工作正在依法依规、稳步有序进行。 /p p   澎湃新闻:土壤污染关系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人们很关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请问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建设进展如何?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是如何结合的?公众何时会了解到新一批土壤监测数据?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非常重要,环保部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p p   一是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应该说方案对于指导全国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非常重要,这个方案里面明确了建成一个监测网络 理顺两个管理机制,即环保系统内的纵向联动的机制和部门间横向协同机制 完善三个技术体系,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方法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同时提出要强化四个能力,包括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p p   二是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我部初步建成了包含38880个点位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包括背景点,基础点,风险监控点位,比如背景点位就是反映土壤质量本底浓度水平的点位,在全国共布设了2481个,基础点位布设了20006个,风险监控点布设了16393个。从环境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实现了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全覆盖。同时组织开展全国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这是一个常态化的工作。现在我们正在开展13611个历史基础监测点位的采样和样品测试工作。 /p p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沟通协调,加强联动,推动数据共享。目前,三部门已基本达成一致,将农业和国土部门的近4万个点纳到这个网络里来,共享共用。 /p p   三是积极推动土壤详查工作。这项工作是环保部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由土壤司在承担。2017年7月份,环保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重点围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两类开展调查,摸清污染状况和环境风险情况,有关详查的工作情况,前期也报道过。目前各项工作正在全面的推进。 /p p   四是进一步强化土壤监测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了地方采样,集中制样,盲样编码、异地分析的业务化工作模式,在土壤监测上一开始就采用采测分离模式。按采测分离的模式,依托地方建立了六大区域,承担土壤样品制备和流转工作。此外,还制定一批土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了人才、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相关的培训工作。 /p p   刚才提到什么时候能发布,估计整个调查大概在2020年底完成,经过部门会商、数据共享、分析整理,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p p   关于卫星遥感和地面核查怎么结合的问题,实际上在环保领域,目前已经实现了天地一体化的应用。第一,在环境一号A/B星与C星成功应用的基础上,我部积极参与“国家民用基础设施中期发展规划(2015-2015)”实施,作为牵头用户,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12颗卫星的研制、发射和应用工作,包括4颗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8颗环境一号卫星后续星。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将进一推动我部在遥感监测领域开展监测的能力。第二,卫星遥感在环境方面的应用非常广泛,比如刚才说自然保护区核查,就是通过天上卫星遥感和地面核查进行结合,在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环保问题的查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污染事故应急、黑臭水体、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秸秆焚烧等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天空地一体化环境监测体系正在形成,而且能力正在逐步增强。下一步,我们将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力争使遥感监测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更大的发展和应用。谢谢大家。 /p p   王业耀:我简单补充两点,刚才刘司长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开展的工作做了一个介绍,从总体上来看,2016年、2017年这两年开展例行监测工作,我们初步实现了按集中采样,集中制样,然后异地监测的程序来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同时数据报送过来我们统一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过程中,符合程序的数据我们认可,不符合的返回去,或者重新采样、重新分析。我们正在做2017年数据审核工作,发现一部分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我们要打回去,要重新采样或者重新监测。比如像重金属的指标就会重新监测,然后我们再重新进行外部质量控制,再把数据重新报上来,合格了我们才认可。通过这个程序,我们保证例行监测的土壤环境质量的数据是可靠的,是准确的。 /p p   路透社:宁夏石嘴山市环保局大楼被雾炮车喷成冰雕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环保部此前已责成江西省、河南省严肃查处两起干扰环境监测典型案例。据说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地方官员考核压力过大而干扰数据监测,请问环保部如何看待这类现象? /p p   刘志全:谢谢路透社的记者提问,近期陆续出现一些干扰环境监测采样环境的案件,我们部里对这类案件的态度,刚才我已经讲过了,对环境监测干扰问题是零容忍,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你提到的这些案例都是环保部在最近检查时发现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行检查时,通过在线数据审核分析、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发现数据异常或人为干扰监测行为。刚才说了,我部接到线索后都已经致函相关省份要求调查处理,各地收到调查函后高度重视,认真核实干扰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了严肃处理。 /p p   关于宁夏石嘴山的案例,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基本情况。2017年12月6号,我部直属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现宁夏石嘴山市一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受到喷淋干扰,这个站点位于石嘴山市环保局大楼楼顶,我部立即致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环保厅,要求调查处理站点受到人为喷淋干扰的问题。2017年12月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正式回函,经认真调查核实,大武口区环卫管理站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喷雾车对建筑物外立面、墙体和楼顶进行喷雾清洗,由于气温较低,石嘴山市环保局变成了冰雕大楼,大武口区环卫管理站站长、副站长受到警告处分。2018年1月16号,宁夏区环保厅通过宁夏日报向社会公开通报。近期,媒体高度关注。宁夏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再次责成宁夏监察部门、自治区环保厅、石嘴山市政府组合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严肃处理,我部也要求地方尽快将进一步调查结果报我部,并向社会公开,我部将密切跟踪进展。在此我还是那句话,希望地方确实要端正政绩观,在改善环境质量上下功夫,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数据上打歪主意,动手脚。 /p p   我们的环境质量改善必须下真功夫,而且我们有些城市通过几年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环境质量确确实实已经有了显著的改善。在坐的可能也都报道过改善进展大的城市,我们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去年又增加了12个,现在达到99个。老百姓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在质量上下真功夫,为老百姓提供清新的空气。 /p p   下一步关于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工作,总的就是贯彻两办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等,加强监督检查,启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具体的我前面讲过,不再说了,谢谢大家。 /p p   科技日报:正当人们对去年治理大气污染成果高兴的时候,进入2018年后,全国多地又相继发生雾霾,请问新年伊始这一轮雾霾的成因是什么?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情况如何?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首先,我通报一下今年以来的空气质量情况:2018年1月1日到28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8.5%,同比上升10.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0%。与去年同期相比,京津冀区域PM2.5浓度大幅度下降,长三角和珠三角PM2.5浓度略有上升。北京市PM2.5浓度3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0.5%。 /p p   其次,我介绍一下今年1月的重污染天气过程。2018年1月12号-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一次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均为入冬以来最大的一次,共有67个城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部分城市启动了红色预警。我们对今年1月12日-22日和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7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监测数据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在气象条件基本相似的情况下,今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污染物峰值浓度明显降低,重度及以上污染持续小时数也明显减少。同样的重污染过程,但今年的重污染过程和过去的有所不同,污染强度、持续时间均明显降低了,这充分说明,我们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正确的,污染防治的成效是实实在在的。 /p p   第三,关于你提到的重污染天气的原因。我们组织专家对今年重污染过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应该说我国空气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国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大,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我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仍然占世界产量的50%以上,机动车保有量也快速增长,产销量已连续八年保持世界第一,这些基本特点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强度依然很大,再叠加冬季采暖排放,在遭遇大范围长时间持续不利的气象条件时,区域性重污染难免再次出现。二是不利气象条件。1月份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静稳天气,边界层高度低,连续多日出现逆温,大气扩散条件持续不利,污染物排放量大并持续累积,客观上加重了空气污染的程度。 /p p   监测数据表明《大气十条》确定的目标任务已全面完成。但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距离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希望媒体朋友们继续给予支持,谢谢。 /p p   华夏时报:请介绍一下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p p   刘友宾:制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部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一年以来,总体工作进展顺利。 /p p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编制。 /p p   二是基本完善技术体系框架。发布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其他配套技术规范。 /p p   三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目前河北、上海等地正在试点排污口信息化管理,通过一个二维码融合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执法监督信息。 /p p   四是推动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有机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加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精简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p p   五是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工作机制,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形成国家总体指导、省级总体协调、地市负责核发三级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服务,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p p   2017年6月底完成全国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完成“2+26”城市钢铁、水泥等高架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核发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2万余张。 /p p   下一步,我部继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一是继续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推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发布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二是加大无证排污监管执法力度,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三是继续强化排污许可信息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平台。四是继续推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p p   经济观察报: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请问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目前水源水质状况如何?会不会及时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水十条》的要求,我部把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保障老百姓饮水安全。 /p p   一是关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面。我部印发了《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全国31个省(区、市)辖区内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的城镇,开展所有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常规监测和全指标分析工作,每年要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 /p p   地级及以上城市在用饮用水源地共950多个,每月监测一次 县级城镇在用饮用水源地共3500多个,其中,地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地下水水源水质每半年监测一次。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开展加密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均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 /p p   二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就是达到或优于三类水质标准的比例为95%。其中,地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3.7%,主要超标项目为硫酸盐、铁和总磷 地下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85.1%,主要超标项目为锰、铁和氨氮。需要强调的是,我刚才介绍的是水源地水质情况,水源地的水经过自来水厂处理后,才能输送到千家万户,自来水水厂有一整套处理要求,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才能进入到城市自来水管网用于居民生活饮用。 /p p   三是关于你刚才提到的信息公开情况。我部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根据这个方案的要求,自2016年1月起按月公开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这个信息2016年各地就已经公开了。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按季度公开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就是2856个城镇饮用水源水质信息,要求从今年开始公开,届时请大家关注。 /p p   南方周末: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通报了一些问题,请问目前这些问题整改情况如何?能否举几个例子? /p p   刘友宾:第四批8个中央环保督察组已完成向被督察省(区)的反馈。相关省(区)高度重视督察反馈意见,均表态要对问题一抓到底,整改到位。目前,各省(区)正在制定整改方案,待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实施。与此同时,针对一些受到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相关省(区)也立行立改,取得了初步进展。 /p p   例如吉林省取缔长白山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拆除相关设施,并已启动问责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海南省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填海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山东省滨州市加大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开展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关停产能269.2万吨。 /p p   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督促地方整改,对督察整改方案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措施有力 定期清单化调度整改工作进展,督促各地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点穴式督察,推动有关地方扎实解决问题 并适时对整改不力的地方,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和问责等措施,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同时通过公开督察报告主要内容、公开整改方案、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加强整改情况宣传报道,强化社会监督。也欢迎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央环保督察工作。 /p p   最后,我再向大家通报一个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2016年,环保部开通了微博微信公众号,去年1月开始,又建立了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得到了新闻界朋友的大力支持。环保部党组对环境宣传工作高度重视,干杰部长要求我们一如既往做好例行新闻发布工作,不断优化发布工作,不断提升例行新闻发布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新闻界朋友们对环保部新闻信息的需求,同时今年我们还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自2018年开始建立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例行新闻发布工作,要求地方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当地环保工作进展,回应环境热点问题。 /p p   今天我们在这里首次向社会公布31个省(区、市)环保部门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大家可以通过“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环保部官方网站以及明天的中国环境报,了解到31个省(区、市)环保部门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记者朋友们对地方有什么采访要求,可以及时与各地新闻发言人联系。 /p p   中国人民的传统佳节----春节马上就要到了,提前祝记者朋友们新春快乐,幸福安康! /p
  • 5项水质检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6、 《水质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7、 《水质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8、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9、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10、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pdf   11、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中国气象科学院农气所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中国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部内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
  • 上海土壤环境保护法规今年出台 谁污染谁治理
    有媒体率先报道上海市将建全国唯一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后,引起社会关注。记者昨天从环保部门获悉,上海市今年有望出台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今后企业搬迁前,必须要检测评估其对土壤有无造成污染,并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由于工业发展历史悠久、面大量广,上海很早就意识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早在“七五”期间,本市就开展了全市性的土壤环境背景调查,之后又组织开展了“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筹建过程中,实施了上海世博会污染土壤风险评估与场地修复项目,研究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应用于污染场地质量评价的标准,也是我国场地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的典型成功案例。据透露,2005年成立上海土壤修复中心以来,本市共成功修复工程场地项目30多个。   近期,国家环保部接连出台《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等,要求——   ■ 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   ■ 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   ■ 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据透露,目前本市已经制定了针对土壤的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4个技术规范   国家环保部的法规一出,技术规范就将配套实施。   环保部门表示,上海市今年将出台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其中要求企业在搬迁前检测土壤,如有污染应进行修复,而修复内容和标准,则根据该土地的再使用性质而决定。根据要求,将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 水质、空气质量的测定等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现批准《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三、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四、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以上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废止。   十八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十八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 ;   二、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 ;   三、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 ;   四、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2009) ;   五、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   六、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   七、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   八、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2009) ;   九、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486-2009) ;   十、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   十一、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   十二、 《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HJ 489-2009) ;   十三、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0-2009) ;   十四、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 ;   十五、 《空气质量 词汇》(HJ 492-2009) ;   十六、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   十七、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   十八、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 。   以上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二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13198—91)   二、《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GB 8969-88)   三、《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6-1995)   四、《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4-1995)   五、《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1995)   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   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 8970-88)   八、《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 7486-87)   九、《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GB 7487-87)   十、《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 7474-87)   十一、《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 7473-87)   十二、《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GB 7482-87)   十三、《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3-87)   十四、《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GB 11909-89)   十五、《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 11908-89)   十六、《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7-1997)   十七、《空气质量 词汇》(GB 6919—86)   十八、《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2999-91)   十九、《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   二十、《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91)。   关于发布《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   二、《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HJ 502-2009);   三、《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四、《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   五、《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六、《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 506-2009)。   以上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   二、《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三、《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   四、《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   五、《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   六、《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   七、《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指出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   其中,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pdf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指标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3.环境监测规范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环境标准样品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5.管理规范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科研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 项,增长幅度在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1312 项。现行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6.33%,减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502件、标准征求意见稿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300 余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8 大类标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30 项左右重点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40 项(类)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成,共约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环境保护部成立后发布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以后,首次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四项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控制和减少不加利用直接排放的煤矿瓦斯数量,防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由于该标准在国际上首次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措施,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做的努力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他介绍说,如果现有矿井80%的高浓度瓦斯被利用,年瓦斯利用量将为8.2亿m3,相当于463万吨标煤,按目前交易价格估计,可获得收益约20.8亿元。同时,通过排放标准限制,增加煤矿瓦斯利用,不仅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还可以促进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每年预计瓦斯减排量将为25亿m3,二氧化碳当量为3700万吨。目前,受安全、技术等因素制约,只有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大于30%)才能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被利用。目前,排放标准作为暂行标准对煤矿抽放系统排放的高浓度瓦斯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即禁止排放。随着利用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部将与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步,对标准适时修订。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的修订,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该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同时要求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排放。根据特殊区域环保工作的需要,标准中设立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将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启动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后出台的第一个农药行业国家排放标准。该标准针对杂环类农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污染物排放的特点,设置了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常规污染物和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以及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据透露,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系列标准,包含杂环类、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酰胺类、苯氧羧酸类、磺酰脲类、有机硫类、生物类、有机氯类。该系列标准为我国首次制订,填补了我国在农药行业排放污染控制上的一项空白。该系列标准的陆续出台实施将有力促进农药行业的结构优化和污染减排,促使农药产品向高效、低毒、低污染的方向发展,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负荷,提高汽车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完善汽车排放监控体系,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对现行重型汽车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调整,对现行重型汽油车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新标准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改进了排放检测方法,同时对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用车符合性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也提出要求。
  • 国办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 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 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 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 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月底即将实施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水中氚的分析方法》《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正式实施。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7993.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HJ 1126-2020) /span /strong /a /p p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水中氚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中氚的测定步骤以及应遵守的技术规定。包括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与表示、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等技术要求。 /p p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GB/T 12375-1990)首次发布于1990年, 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水中氚的分析方法》(GB/T 12375-1990)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7994.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 γ 核素测量技术规范(HJ 1127-2020) /span /strong /a /p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中环境样品γ核素测量技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05dfd05f-49b4-4c8c-9139-01d6a4fb6e97.jpg" title=" 绿仪社.png" alt=" 绿仪社.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及时了解更多环境监测信息! /span br/ /p
  • 有害毒性浸出物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转自:密理博中国博客 作者:郭一峰 当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在堆放或处置过程中,遇水浸沥,其中的有害物质就会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实验是对这一自然过程的野外或实验室模拟。在实验中,当浸出的有害物质的量值超过相关法规所提出的阈值时,则该废物就被认为具有浸出毒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是危险废物的判定依据,也是固体废物管理、处置技术开发的重要技术环节。 毒性特征沥滤方法(TCLP)(US EPA方法1311)是美国政府为了执行资源保护和再生法(RCRA)对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管理,该方法使用浸提剂调节固相废物的酸碱度进行翻动提取实验。TCLP方法研发的目的是确定液体、固体和城市垃圾中多项毒性指标的迁移性。中国国家环境总局也将此方法纳入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译为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TCLP包括对重金属成分和挥发性有害成分的检测。 根据USEPA所规定的1311方法所设计,测定重金属成分时,可以使用Millipore提供的有害废物压力过滤装置。所有与样品有接触的装置表面均采用独特的特氟龙(Teflon)涂层,可以降低样品被污染的风险。在设备的出入口处,都使用卫生的TC接口,以便移动,清洗或者维修。 对于挥发性有害成分,Millipore提供ZHE(零顶空萃取器),活塞是可移动设计,加压时不会引入外界空气,也可避免因挥发性样品损失而导致的实验结果的不准确。在萃取液的输送过程中,为了使用的安全和方便,Millipore提供压力容器输送装置。同时,Millipore提供便于直观观察的透明气密注射器。 作为TCLP的重要设备之一,密理博提供的旋转搅拌器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做长时间运作,混合均匀,充分萃取,并标配有保护盖,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性,并可以同时装入4只ZHE。 固体废弃物经TCLP程序萃取后,萃取液体再使用原子吸收光谱仪(AA)或者ICP,气相色谱仪(GC),液相色谱仪(HPLC)等分析进行检测。 目前TCLP产品被广泛应用在环境监测 (如环监站)、出入境产品预期无风险评估 (出入境检验检疫)、高校科研等领域。 作为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过滤纯化产品的专业供应商,Millipore除了实验室纯水,还提供各种环境分析及监测用的专业产品,包括气溶胶分析监测过滤器,空气放射性颗粒监测,流体污染物分析监测用过滤器,流体污染物分析套件,斑贴测试套件,地下水取样皿等。 联系技术支持:400-889-1988
  • 喜报!磐诺再获“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在这个充满生机和希望的春天,磐诺也再度传来喜讯——磐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系统顺利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是对环保产品的质量、性能和设计制造过程的水平和能力的认证,是一个对环保污染监测产品的全面认证。该认证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实施,仪器需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检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后方可获得相应证书。整个认证严格按照“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程序模式开展进行。认证从设计水平、制造质量、加工能力、性能指标、质量保证、应用效果等多角度多方位对环保产品做出综合评价,因此,该证书也是环境监测行业含金量很高的一项证书。此次,磐诺产品顺利通过认证,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产品认证”,更是对磐诺的资质、产品、管理以及发展理念都有要求的综合认可。磐诺不仅拥有丰富的VOC认证工作经验,更能为客户提供全流程、多方位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产品介绍磐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系统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法(主FID+MS)原理检测大气中多种VOCs污染物特征因子、β射线法或光散射法检测粉尘,符合国家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并且该系统可同时选配红外气体分析仪、激光气体分析仪、电化学法气体在线分析仪、氧化锆分析仪、气象五参仪等仪表,可同时检测空气中氮氧化物、SO2、CO2、CO等多种物质。PN-PAMS在线监测系统采用仪器内抽样泵负压采样,环境样品经过大气采样总管和预处理单元,进入到C2 -C6 气相色谱仪和C6 -C12 气相色谱仪中,通过气相色谱(FID法)技术,对环境中57种臭氧前体物含量分别进行在线监测。
  • 宁夏环境保护厅将采购大批仪器设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09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0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委托,为所需2009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仪器设备以及相关服务进行代理采购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就本项目所需采购的设备以及相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一、采 购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联 系 人:严鹏 联系电话:0951-5160979   二、招标代理机构: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孙晓燕 何志峰 传 真: 0951-5606225   联系电话:0951-5606215 电子邮箱: ztsjzb@126.com   投标保证金转账、电汇请汇至:   账户名: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银川市中山北街支行 账 号: 106009645959   投标保证金现金请交至:   账 户 名: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 账 号:40068015201020002438   三、招标文件编号:ZTSJ-NZC/A10106 委托编号:2010NCZ0728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内容: 第一标段城市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设备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二氧化硫分析仪 台 8 2 氮氧化物分析仪 台 8 3 PM10分析仪 台 8 4 风向传感器 台 4 5 风速传感器 台 4 6 温度湿度传感器 台 4 7 气压传感器 台 4 8 气象杆 个 4 9 外采样总管 个 8 10 内采样阀板 个 8 11 PM10采样系统 套 8 12 动态气体校准及数据采集仪 套 8 13 零气发生器 台 8 14 标准气体 罐 16 15 减压阀 个 16 16 仪器机柜 个 8 17 中心站软件 套 4 18 电脑 台 4 19 打印机 台 4 20 一年标准耗材 套 8 21 彩钢板房 间 8 第二标段 宁夏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基本设备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套 17 2 PH计(实验室用) 套 8 3 电导仪 台 11 4 离子计 套 8 5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套 10 6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台 12 7 离子色谱仪 台 4 8 BOD培养箱 套 14 9 溶解氧测定仪 台 13 10 超净工作台 套 12 11 生物显微镜 套 13 12 高压灭菌锅 套 11 13 土壤采样器 套 18 14 水样自动采样器 套 12 15 大气采样器 套 16 16 颗粒物采样器 套 16 17 汽车尾气监测仪 台 9 18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台 8 19 声级计 套 12 20 振动测定仪 套 11 21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套 14 22 多媒体计算机 台 35 23 笔记本计算机 台 9 24 移动通讯设备 套 23 25 全球定位系统 套 9 26 降水采样器 台 31 27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套 3 第三标段 其他专项设备1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应急检测箱 套 5 2 土壤水分测定仪 套 2 3 便携式光面积测定仪 台 2 4 标准转子流量校准仪 套 1 5 恒温恒湿箱 套 1 6 等比例废水自动采样器 台 2 7 便携式余氯测定仪 台 7 8 热脱附仪 套 2 9 自动顶空进样器 台 4 10 便携式多参数废水测定仪 套 1 11 COD自动消解回流仪 套 3 12 气相色谱仪 套 1 第四标段 其它专项设备2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等离子发射光谱 套 1 2 非甲烷烃测定仪 套 3 3 自动吹扫捕集 台 2 4 石油产品硫分测定仪 套 2 5 细菌检定分类系统 套 2 6 生物发光测量仪 台 2 7 液相色谱仪 台 1 8 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 套 3 9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台 3 10 便携式流速测量仪 套 3 第五标段 其它专项设备3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 套 3 2 烟尘烟气采样器流量校准仪 套 5 3 智能烟尘采样仪 台 6 4 烟气采样器 套 4 5 COD快速测定仪 套 1 6 加长烟尘采样枪 台 4 7 个人防护装备 套 9 8 便携式多功能烟气测试仪 套 3 9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台 2 10 个人防护装备(专项) 套 3 11 激光测距望远镜 套 3 12 普通小型气象观测仪 套 1 13 倒置显微镜 套 1 第六标段 其它专项设备4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自动固相萃取仪 套 5 2 自动液相萃取仪 套 4 3 旋转蒸发器 台 4 4 苏码罐 套 2 5 GPC净化仪 套 1 6 分装装备 台 1 7 有机样品浓缩仪 台 1 8 煤质工业自动分析仪 套 1 9 煤含硫量分析仪 台 1 10 水质手式采样泵 套 1 11 傅立叶红外气体测试仪 套 1 12 油分测定仪 套 1 第七标段 其它专项设备5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1 应急监测数据库 套 1 2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套 4 3 内外网络系统 套 1   六、供应商资格: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生产厂家授权书   5、由投标人所在省(市)/县(区)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   6、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资质文件   备注:详细资质要求与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以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七、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2010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及[下午14:00-18:00] 有意投标的单位可在上述时间领取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   领取地点: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领 取 人:孙晓燕   领取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号恒泰商务大厦9楼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12月7日上午9:00时整   九、开标时间:2010年 12月7日上午9:00时整   十、开标地点:宁夏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国际贸易中心四楼)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宁夏人民会堂南侧   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6日
  • 流域水环境保护要精细化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长三角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精细化的要义在于“点穴”要精准,措施针对性要强。环境保护工作要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核心,建立一套精细的环境质量目标体系,围绕这个目标,对区域内污染源采取精细的管理措施。 制定切实有效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是保护和改善流域水质的一个重要途径。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是包括相关各方的参与和科技支持的管理行动。它通过一系列协作和循环步骤,描述流域水环境的现状、特征,识别和优选问题,确定管理目标,制定保护或修复战略措施,选择实施必要的行动。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核心,建立一套精细的环境质量目标体系,对区域内污染源采取精细的管理措施,并建立规划目标与流域(控制单元)管理措施之间的联系,形成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可追责的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指标体系。 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精细化管理目标指标体系,并应贯穿于流域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 一是根据流域水环境现状评价及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确定解决流域水环境问题规划的主要目标。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首先要确定提高水质和恢复水生生态的首要目标。 二是将流域水环境规划的首要目标细化成管理措施指标,建立首要规划目标与流域(控制单元)的管理措施之间的联系。通过分析数据识别出可能的污染原因和综合影响因素,筛选出要实施的管理措施,即控制哪些污染源(影响因素),以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目标。在此基础上将流域环境保护目标细化成管理措施指标。管理措施指标是流域规划首要目标的具体体现,是特定的可以被管理的措施指标,如污染负荷削减量﹑建设河滨植被覆盖缓冲区的公里数等。例如,某流域水体中的重金属锌和铜超标,规划目标定为水体要满足锌和铜水质标准。通过分析,确定影响因素为城市径流和工业排放,管理措施指标即为改善暴雨控制和削减重金属污染负荷。再如,某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且发生大面积蓝藻水华。湖泊流域规划目标定为控制富营养化及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通过分析确定主要原因为水体氮、磷浓度升高导致藻类生长增加,影响因素是农作物用地的径流,管理措施指标即为减少来自农作物径流的磷、氮负荷及其化肥施用量。管理措施指标反映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可作为管理措施的考核和追责指标。 三是确定管理措施实施效果评价的环境目标和指标。一旦建立了特定的管理措施指标,就要不断地细化水环境质量目标和量化指标,建立管理措施指标和规划目标之间的联系,以评价管理措施实施效果。例如,改善暴雨控制和削减重金属污染负荷的管理措施环境效果的评价指标,应为水体中重金属基于水质标准的浓度值。再如,削减氮、磷负荷以限制藻类生长的管理措施环境效果的评价指标可定为藻类生长,具体目标为藻类增长面积减少10%。细化后的管理措施指标要有相应的、可以反映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水环境质量定量指标体系,用于评价管理措施的效果以及规划实施的绩效评估和考核。 总之,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核心,建立一套精细的环境质量目标体系,将精细化管理的规划目标与各种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间建立关系,形成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可追责的精细化管理目标指标体系。并将其贯穿于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来源:中国环境报
  • 德国如何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工程师李佳
    p   为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如何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国为例,本版特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 /p p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标准? /p p   李佳:德国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统一方法和标准,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土壤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自1995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借鉴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土壤污染标准如何划分? /p p   李佳:德国在《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防值、触发值、行动值3类土壤污染标准的用途。超过预防值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产生土壤污染问题。超过触发值则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以判断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风险。超过行动值则意味着风险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当采取行动消除风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负荷清单,限定了土壤作为受纳体在一年中通过所有途径可消纳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p p   由于预防值与土地利用方式无关,而触发值和行动值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要围绕德国土壤污染触发值和行动值进行研究。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的保护目标是什么? /p p   李佳:触发值和行动值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其中,儿童游乐场地、住宅用地、公园和娱乐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人类”的直接接触暴露途径 农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作物”的迁移及吸收暴露途径。此外还考虑“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径。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p p   李佳:德国在制定触发值和行动值时,首先考虑地块的用途,提倡遵循简化暴露途径、考虑生物有效性等原则。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时要与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等相关技术规定相统一。对于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德国规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p p   中国环境报:在制定农用地标准过程中,德国有哪些创新做法? /p p   李佳: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间重金属迁移关系,德国联邦环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数据库,包含从大约120种不同作物类型、部位,以及各种土壤提取物质的组合中得出的32万对土壤、作物重金属浓度数据。数据库仅评估大田实际获得的土壤/作物数据,删除了盆栽试验数据、重金属盐应用测试等人工干预条件下获得的数据结果。 /p p   对“TRANSFER”数据库中每对数据的土壤重金属浓度——作物重金属浓度(干重)统计学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对于高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给定的作物可允许最大重金属浓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标的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对于低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则酌情加大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方法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p p   李佳:随着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原有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复杂多变、各地污染情况轻重不一的实际管理需要。德国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在概念和保护目标上,符合我国当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部分要求,其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的推导方法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p p   此外,我国应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研究。制定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研究中长期发展路线图,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平台,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农作物系统”生态毒理学、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统一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数据库,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科学基础。 /p p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推动各部门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政策、标准的支持力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 /p
  • 参考最新环境保护标准(HJ957 -2018,HJ 958-2018)测定环境水中钴
    钴(Co)在电池材料、超硬合金、磁性材料、镀金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它是维生素B12的组成成分,也是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但过量摄取会对身体产生危害。通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以测量Co元素含量,但环境水中仅含有微量的Co,水中的其他物质如碱金属、碱土金属会产生背景吸收,影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偏振塞曼校正法可不受共存物质的背景吸收干涉影响,高精度分析样品。目前,中国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2002)规定钴的标准浓度应在1.0mg/L,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93)规定钴浓度应不高于0.005mg/L。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在19年初实施了新的水质钴的测定方法:水质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57 -2018)水质钴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58-2018)下面让我们根据此方法进行环境水中钴分析 ■ 以下为HJ 958-2018记载的前处理方法。■ 环境水中钴分析(火焰法)向50mL样品添加0.6mL的硝酸锶(Sr 20 g/L)基体改进剂,作为待测样品备用。参考文献: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57-2018. 水质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cobalt. 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HJ 957-2018(火焰法):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可准确测定HJ 957-2018中规定的钴的测定下限值0.2 mg/L;加标回收率在HJ 957-2018规定的85%~115%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 环境水中钴分析(石墨炉法)加入1000 mg/L的硝酸镁作为基体改进剂。参考文献:HJ 958-2018 . 水质钴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cobalt. Graphite furnac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HJ 958-2018(石墨炉法):使用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可准确测定地下水环境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钴标准值5μg/L;加标回收率在HJ 958-2018规定的80%~120%的范围内,测定数据准确。 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可完全满足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钴测定方法,能够快速准确的测出环境水中钴含量。 关于日立偏振塞曼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ZA3000系列热分析仪详情,请见: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446/C170248.htm关于日立高新技术公司:日立高新技术公司,于2013年1月,融合了X射线和热分析等核心技术,成立了日立高新技术科学。以“光”“电子线”“X射线”“热”分析为核心技术,精工电子将本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株式会社日立高新,因此公司变为日立高新的子公司,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株式会社日立高新技术科学,扩大了科学计测仪器领域的解决方案。日立高新技术集团产品涵盖半导体制造、生命科学、电子零配件、液晶制造及工业电子材料,产品线更丰富的日立高新技术集团,将继续引领科学领域的核心技术。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编者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是指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的有机污染物,比如二噁英(Dioxin)、多氯联苯(PC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等,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能够长距离迁移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而二噁英作为其中具有非常大潜在毒性的物质,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万分之一甚至亿分之一克的二噁英就会给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1年5月23日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POPs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2004年,中国正式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迎接更多POPs研究工作的挑战。基于以上大环境背景,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成立,并于2008年通过验收。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仪器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日前,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三十二站: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目前,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黄业茹研究员带领的团队由18名科研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10人(研究员4人),其中博士7人,硕士6人。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魏复盛院士担任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首届学术委员会主任。 二噁英研究室刘爱民主任接待了仪器信息网到访人员。首先刘主任介绍到:“我们实验室是以二噁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为主要研究对象,借助现代分析技术和手段,致力于建立环境二噁英类污染防治信息库和服务平台,为我国环境二噁英类污染防治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及政策建议以及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提供技术支持。” 参观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据刘主任介绍,实验室先后承担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环境保护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技部基础性工作专项研究项目、科技部重点新技术新方法科研项目、中日技术合作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多项重大科研课题,参与并完成多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调查项目,如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等。与此同时,实验室建立了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QC)体系,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值得一提的是,重点实验室在多次国际二噁英实验室间能力验证和比对实验中取得优异成绩,分析测试技术已达到国际同类实验室先进水平。   刘主任强调:“如果要建立一个符合标准的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需要很大投入,仅硬件方面就需要两千万元以上(包括分析仪器、内部装修)。我们实验室以向环境保护部提供管理技术支撑为中心,同时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能够完成过顶排放源废气、环境空气、水体、土壤、沉积物、飞灰等环境介质的二噁英类分析。”   为了适应二噁英痕量分析检测的需要,实验室布局合理,设计非常严格,值得借鉴。该实验室按功能分为开放实验区和超净实验区两部分,分区域实现样品的保存、处理和仪器分析,标准样品的保存和使用,有毒废物的保管和处置等功能。   开放实验区:主要从事除二噁英类以外的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分析,由样品前处理室、仪器分析室组成。   超净实验区:主要从事二噁英类的分析,由高浓度样品前处理室、低浓度样品前处理室、仪器分析室、标准样品室、废物贮存室、器皿清洗室组成,总面积达200平方米,处于全封闭负压工作状态,在出入口处设两级缓冲间。  低浓度样品前处理室 高浓度样品前处理室   “二噁英检测不允许失败,由于二噁英在样品中含量非常低,一次采样过程也很困难,所以二噁英检测条件非常苛刻,对实验室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检测实验是在压强小于室外环境的超净间内完成的,因为二噁英分析是一个超痕量分析,对实验室空白背景的要求也就非常高。”   作为环保系统内第一家开展环境介质中二噁英类监测的实验室,该实验室专门设立了超净实验区,配备独立的全新风空调及排送风系统,以实现对其内部温度、湿度、负压、换气频率等技术参数的控制,并设有监控室对超净实验区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时时监控,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此外,自然风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后进入超净实验区,以保证实验区的高洁净度,实验区内部的空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入大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此外,二噁英检测的主要工作还是‘样品前处理’,所以实验室按样品中二噁英含量浓度高低配备了两个样品前处理实验室。样品前处理室主要是采用玻璃仪器(大部分是国产品牌),而试剂耗材还是以进口为主,但是逐渐会倾向于国产化试剂、溶剂,比如常用到的二氯甲烷、丙酮,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检测成本,从而使得检测费用下降两到三成。”  那么“二噁英痕量分析检测”都会装备哪些“利器”呢?走进该重点实验室,各种先进的分析仪器设备映入眼帘,如: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HRGC-HRMS)、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联用仪(GC-LRMS)、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凝胶渗透色谱仪(GPC)、样品自动净化装置(FMS)、快速溶剂萃取仪(ASE)、自动索氏提取仪、废气及环境空气二噁英类采样装置等。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Agilent 6890N-Waters Micromass AutoSpec Ultimate NT)   仪器说明:目前,由于二噁英类物质分子量差别很小、含量非常低、基体复杂等,二噁英检测要求分辨率达到一万以上,通常采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HRGC/HRMS)进行测定。   BUCHI旋转蒸发仪   快速溶剂萃取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在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先后参与完成多项全国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政府部门掌握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在环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监测、分析与监督管理方面,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经验,负责完成多项相关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致力于开发新型快速分析方法。据实验室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国二噁英检测水平已达到国际水平,而在标准方法的制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制(修)订相关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已制订并出台的标准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65-2007   《水质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1-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   《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3-2008   《土壤和沉积物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4-2008   《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空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215-2005   《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124-2003   正在制(修)订的标准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水质 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 甲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附录: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http://www.cneac.com/Page/184/default.aspx
  • 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   在2008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率先提出了在我国要大力推进低碳经济的建议。今年“两会”,他提出要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着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未来经济新增长点。   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尚未真正摆脱传统模式,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铺摊子、上项目”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沿江、沿河、沿海规划布局了大量石化、化工、钢铁、能源、造纸等重化工项目。   为了汲取先发展地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教训,构建我国区域发展的理性模式与格局,促进我国生态文明与保障生态安全,探索类似区域资源环境约束的共性解决途径,选择在五大区域(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地区、成渝经济区、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开展了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五大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安全之间的矛盾,吴晓青建议,首先要积极探索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在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时,应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体系为导向,实施分区域的差别化调控政策,积极探索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引导机制和约束机制,将五大区域建设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示范区域。   二要坚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红线”。吴晓青表示,应该研究制订相关的生态红线标准,作为硬性指标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   三要优化五大区域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从全国生产力布局的整体性和区域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出发,按照“区域统筹、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制定优化五大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提高重点产业集中度,构筑区域性的循环经济体系。   四要加快五大区域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等措施,引导相关地区加快推进对传统产业的“绿色化”改造,加快发展低碳经济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摆脱过于依赖重化工的传统产业发展路径。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经济结构调整除了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外,还要着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对未来经济结构进行规划。为此,国家提出将环保产业的振兴和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去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门听取了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汇报,专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发展环保产业的宏观战略意义。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保产业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涵盖环保产品、环境服务、洁净产品、废物循环利用和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的产业体系。据初步测算,2008年全国环保产业收入总额已超过8000亿元,从业人员约300万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保产业总体上还处于产业化的初级阶段,环保产业发展尚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和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突破产业发展“政策瓶颈”   为了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吴晓青提出了6点建议,突破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瓶颈”。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产业的管理体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保产业综合管理体制,统一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提升国家对环保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是建立投、融资及市场激励机制。建立包括发债、担保、项目融资、环保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在内的融资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收费标准,明确收费方式和费用使用机制。   三是完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环保产品和项目目录,优惠范围全面涵盖环保技术开发、产品生产、装备制造、环保服务等各个相关领域。   四是推动环境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条例》,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研究建立对环境基础设施社会化运营的财政补贴机制、环保设施运营特许经营制度。   五是组织实施环保产业调查和重点环保工程。尽快开展新一轮的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规范的建立以及技术、设备的研发应用,培育环保领域的龙头企业。   六是进一步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及装备创新体系。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环保技术以及“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国产化”的先进设备,国家要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其开展示范和推广。
  •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423.7万吨,氨氮排放量为253.6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3.05%、2.62%;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17.6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37.8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4.52%、2.77%。 这位负责人说,2012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珠江流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优,长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60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25.0%,其中,轻度富营养状态和中度富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8.3%和6.7%。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 二是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一般。一、二类海水点位比例为69.4%,三、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2.0%,劣四类海水点位比例为18.6%。四大海区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9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水质优,北部湾水质良好,胶州湾、辽东湾和闽江口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 三是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稳定,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2012年,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据此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为91.4%,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后,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0.9%;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仅为23.9%。酸雨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沿线及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2.2%。 四是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2012年,全国79.4%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占77.9%。全国98.1%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级和二级的占98.2%。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为91.0%,夜间达标率为69.6%。 五是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 六是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2年底,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669个,总面积约14979万公顷,其中陆地面积14338万公顷,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9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363个,面积9415万公顷。 七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全国79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结果表明,试点村庄空气质量总体较好,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这位负责人指出,2012年,是中国发展征程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标志性成果是提出积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28个省(区、市)相继召开了环境保护工作会议,26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的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二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全面完成。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减少3.05%、4.52%、2.62%、2.77%。三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稳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0个,涉及总投资近1.4万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79个,约占总投资的一半;对不符合要求的24个项目采取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000多亿元。四是解决民生问题取得新进展。制定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74个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496个监测点位已按新标准开展细颗粒物、臭氧等项目监测并实时发布数据;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安排专项资金54亿元治理重金属污染;全国治理历史遗留铬渣230万吨;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五是重点流域海域区域污染防治有较大突破。国务院先后批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推进重点湖泊污染防治工作,太湖等流域水质得到初步改善;安排25亿元专项资金对生态良好湖泊进行保护。六是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不断强化。李克强同志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对36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全国15个省(区、市)开展生态省建设,1000多个县(市、区)开展生态县建设,53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央财政安排55亿元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七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资金量不断增加。2012年,转移支付范围包括466个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达到371亿元。八是核与辐射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全国15台运行核电机组处于安全状态,29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9座民用研究堆安全状况总体良好;开展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近6万家。九是政策法制科技监测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有序推进;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在15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技术天地一体化进程,成功发射&ldquo 环境一号&rdquo C卫星;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取得新进展;发布环境保护标准68项;成功举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国合会20周年主题边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2年年会。十是环境保护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顺利推进,565个项目开工率达97%,完工率为65%;国家支持24个省(区、市)的163个县(区)级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170个基层监察执法机构配备移动执法系统和挥发性气体检测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培训各类人才4万余人次。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土十条”答记者问
    p   国务院今日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为全面深入了解《土十条》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土十条》的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 /p p   1、《土十条》出台有哪些背景? /p p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总体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土壤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其环境质量受到显著影响。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土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战略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p p   2、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p p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p p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p p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p p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p p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p p   3、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p p   土壤中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一般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如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局部地区还有锰、钴、硒、钒、锑、铊、钼等。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农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p p   4、土壤污染对地下水有什么影响? /p p   地下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为活动造成地下水质恶化的现象。土壤污染是浅层地下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土壤中的一些污染物容易淋溶或随渗水进入地下水,日积月累造成浅层地下水水质变差,最终导致污染。 /p p   5、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p p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 /p p   一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 /p p   二是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 /p p   三是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p p   四是自然背景值高是一些区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属超标的原因。 /p p   6、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p p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上世纪80年代至90 年代,我国科学家开始关注矿区土壤、污灌区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问题。“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宝贵数据,在此基础上制订并于1995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p p   近年来,我国土壤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特征和总体情况 二是出台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三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四是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 五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p p   7、《土十条》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p p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我们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p p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国内外实践表明,解决好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立足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十条》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明确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其他农作物不是绝对不能种 对于污染地块,区分不同用途,不简单禁用,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同时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指标,以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p p   三是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为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措施 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 对未利用地也提出了针对性管控要求,实现所有土地类别全覆盖。在具体措施上,对未污染的、已经污染的土壤,分别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的针对性措施,既严控增量,也管好存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p p   8、《土十条》的出台实施将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产生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p p   《土十条》的出台实施将夯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全面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 /p p   一是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p p   二是通过制修订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体系等,使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健全。 /p p   三是通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逐步建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p p   四是通过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等措施,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p p   五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措施,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p p   9、为什么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如何组织开展? /p p   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2005年至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截止2014年,已完成调查面积150.7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面积13.8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8%。2012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调查面积16.23亿亩。 /p p   总体上看,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p p   10、农用地详查2018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2020年完成,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p p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量进行测算,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农用地详查,用四年左右时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 /p p   11、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哪些与土壤相关的监测调查?行业监测网都有哪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如何整合? /p p   目前除环保部门外,开展土壤监测调查的部门还有农业、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为主,农业部门以耕地地力为主,国土部门以测定土壤中矿物元素及其他无机指标为主。 /p p   除环保外,与土壤相关的行业监测网主要涉及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针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在全国建立了107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 针对农产品产地及周围环境污染,重点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布点监测,计划设立15.2万个产地安全监测国控点。国土部门组织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但尚未建立常规监测网。 /p p   环保、农业、国土部门已开展的监测调查多属于专项工作性质,部分指标重合,但各自监测调查的规范、点位、频次不尽一致,需要逐步整合,以满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需要。 /p p   12、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如何建设? /p p   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22816个,风险点位8551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 /p p   13、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p p   目前我国尚没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类法律法规之中,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由于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亟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p p   14、《土十条》提出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有什么进展? /p p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于2014年12月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近两年来,环境保护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入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修改草案10余稿。在起草过程中,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分别亲自带队赴山东、辽宁、湖南、河南、广东、福建等多省区调研。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拟在2016年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p p   2015年12月,福建省发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2016年2月,湖北省颁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p p   15、目前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有哪些?还需要制订哪些标准? /p p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 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2项相关术语标准。 /p p   下一步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 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 五是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p p   16、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什么要修订,进展如何? /p p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称“现行标准”)于1995年7月13日颁布,1996年7月1日实施,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目前已不适应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缺少适用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二是项目指标少。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近年来土壤污染形势日益复杂,尤其是工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三是实施效果不理想。一级标准依据“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数据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区域差异 二、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的争议,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农产品质量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p p   针对现行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 2006年环境保护部启动标准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召开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和主要内容。目前,制修订后的标准已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环境保护部标准审议专家委员会和部长专题会议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p p   17、为什么要修订现行农膜标准?全国每年废弃农膜有多少? /p p   现行农用地膜厚度国家标准为0.008± 0.003mm。即便是符合标准的农膜也比较容易破碎,导致废弃农膜回收难度大、成本高,需要通过修订标准提高厚度要求,便于回收利用。据有关调查研究,2013年我国废弃农膜总量超过100万吨。 /p p   18、重点监管行业是如何考虑的? /p p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筛选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主要考虑是,这些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均为重点监管污染物,严重威胁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 /p p   19、为什么要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区别? /p p   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取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主要反映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主要依据地理区位、水热条件、经济价值等因素进行划定。 /p p   20、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有哪些? /p p   企业责任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p p   21、农艺调控包括哪些具体措施? /p p   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对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进行调控,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种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调节土壤理化性状、科学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p p   22、为什么要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p p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p p   23、什么是风险管控? /p p   对农用地而言,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换林还草,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 /p p   对建设用地而言,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对污染地块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 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p p   24、土壤污染风险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p p   土壤污染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给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 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环境安全。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经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三是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动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其他环境介质,可能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p p   下一步采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轻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重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p p   25、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内容是什么? /p p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指采用概率方法对土壤污染造成的某种危害后果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表征。土壤污染风险通常可分为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两大类。健康风险是指人体暴露于污染环境而导致伤害、疾病或死亡的可能性。生态风险是指土壤污染物对生态系统中的某些要素或生态系统本身造成破坏的概率或可能性。 /p p   26、现阶段对重度污染耕地为什么采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而不是治理与修复? /p p   基于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对重度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资金投入大,时间周期长,并可能对土壤功能造成严重破坏。考虑到我国耕地资源有限的基本国情,对重度污染耕地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既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又避免了产出超标粮食的风险。 /p p   27、如何从城乡规划环节防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风险? /p p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工作将在两个环节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风险的防范:一是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时,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布局,特别是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三类工业用地,要按照相关标准,预留安全防护距离。二是在旧城有机更新过程中,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后的用地管理,尤其是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有污染风险企业用地,并拟将用地性质改变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要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土壤环境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p p   28、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怎样界定? /p p   《土十条》明确提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界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29、针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十条》有何应对措施? /p p   《土十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方面,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的,要划定管控区域,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三是落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责任,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p p   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方面,一是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p p   30、土壤污染了,有办法治理吗?有哪些修复方法? /p p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p p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 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p p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 缺点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p p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 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p p   31、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p p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通常可分为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阶段。调查评估主要包括污染物识别,污染程度和范围确定,污染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制定等 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修复技术筛选、工艺参数确定、工程量估算、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环境管理计划等 工程施工是指按照方案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施工和工程建设等 工程验收是对修复工程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p p   32、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如何? /p p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以及修复技术的不同,其成本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每亩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每立方米从几百元到几千元。 /p p   33、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状况如何? /p p   我国从“十五”期间开始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从2010年的10多家增加到近1000家,从业人员从约2000人增加到近 1万人 项目数量累计达300多项。总体来看,从技术储备、人员队伍等方面,基本具备产业发展的基础。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将逐步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形成一批专业化的土壤修复企业。通过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可以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p p   34、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是如何确定的?如何推进实施? /p p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区域代表性、土壤污染类型、现有工作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确定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市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并已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 /p p   2014年,环境保护部开始筹备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有关地市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 2015年组织召开了先行区建设启动会,正在制定先行区建设标准,目前相关地市按照建设方案要求推进相关建设工作。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先行区建设情况的评估检查,督促有关地方按时完成建设工作。 /p p   35、我国哪些地区已通过发行债券筹集污染治理资金? /p p   2013年6月以来,湖南省累计发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67亿元。2015年,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为1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用于清洁能源、生物发电、城镇垃圾及污水处理等领域。 /p p   36、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是如何考虑的? /p p   为统筹协调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初步考虑,成立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 /p p   附: /p p   背景材料 /p p   1、什么是土壤? /p p   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上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层。 /p p   2、土壤有哪些功能? /p p   土壤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植物生长的场所和植物生长必需的养分 提供各种生物及微生物的生存空间,具有环境净化的作用 提供建筑物的基础和工程材料。 /p p   3、什么是土壤污染? /p p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导致生态或人体健康危害的现象。 /p p   4、什么是污染地块? /p p   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等活动使土壤或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土地。 /p p   5、什么是土壤环境背景值? /p p   土壤环境背景值是指在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土壤环境中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固有含量。 /p p   6、什么是土壤环境基准? /p p   土壤环境基准是指土壤中物理、化学等要素对土壤生物、作物、健康或使用功能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限值或临界含量。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和受体,可分为保护农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受体和保护地下水的土壤环境基准等。 /p p   7、我国土地利用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p p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我国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未利用地包括滩涂、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 /p p   8、什么是替代种植? /p p   替代种植是指为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较低的作物替代农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作物的措施,如用重金属低积累作物替代高积累作物。 /p p   9、什么是种植结构调整? /p p   种植结构调整是指综合考虑农作物特性和土壤污染状况,将食用农作物调整为非食用农作物或其他植物。 /p p   10、什么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 /p p   重金属低积累作物是指可食或可用部位对重金属吸收、累积较少的作物种类或品种。 /p p   11、什么是土壤修复植物? /p p   土壤修复植物是指对土壤中污染物具有去除、降解、转化或固定作用的特殊植物,通常是指对重金属具有较强富集能力的超富集植物。例如,蜈蚣草是砷的超富集植物,东南景天是镉的超富集植物。 /p p   12、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分别是哪天? /p p   世界地球日是4月22日,世界环境日是6月5日,世界土壤日是12月5日,世界粮食日是10月16日,全国土地日是6月25日。 /p
  •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岛津合作实验室正式揭牌
    2018年3月23日,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岛津合作实验室的揭牌仪式在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隆重举行。揭牌仪式现场传真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于1979年经国务院和农业部批准正式成立,是从事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保护的国家级科研机构,有专门从事农业环境和农产品及食品中污染物检测技术研究的专业化团队,建有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20余个科技平台,其中由刘潇威主任带领的实验室平台于2018年初正式被授牌蔬果农残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日本岛津公司历史悠久,其分析仪器在国际上享有盛名。岛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日本岛津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一直秉承着“为了地球和人类的健康”的经营理念,不断革新,不断挑战,一如既往地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双方已经合作多年,本次的合作实验室正式揭牌预示着合作更上层楼,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目的,旨在给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更多解决方案。 参加本次合作实验室揭牌仪式的有(自左向右)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刘潇威主任,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胡家祥部长,岛津分析仪器事业部营业部张建军部长,国家农药残留标委会方法组刘肃副组长,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刘荣乐所长,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周其文副所长,农科院质标所王敏处长,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关玉春副站长,天津市色谱研究会许泓秘书长。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刘潇威主任主持本次会议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周其文副所长率先为本次揭牌仪式送上美好的祝福并致辞。刘潇威主任表示非常荣幸能和在座嘉宾共同见证本次合作实验室的揭牌仪式。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在行业内有着很高的影响力,在食品监测方面处于国家的领先地位,岛津公司也是世界享有盛名的仪器公司。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与岛津公司的合作始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现共有十年之久,双方在多领域开展了合作,本次合作实验室标志着双方新的合作阶段,也期待今后能有更多合作。最后他预祝本次揭牌仪式圆满成功。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周其文副所长率先为本次揭牌仪式送上美好的祝福并致辞 随后,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为本次揭牌仪式送上祝福并致辞。首先曹磊部长对到场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说到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长期从事农业环境和农产品及食品中污染物检测技术和风险评估研究,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仲裁检测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物质研制,并面向全国各级各类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交流。岛津公司拥有140年的历史,现已开展中国事业60余年。目前设有13个分公司,5个分析中心,60余个服务站,始终坚持“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不断钻研领先时代、满足社会需求的科学技术,开发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岛津公司一直坚持与尖端机构的合作,在不同行业和细分领域中已成立100余家合作实验室。作为农药残留和农业环境领域的顶尖机构,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历史悠久,与岛津公司之间的合作源远流长,今后也期待更多深层次的合作。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为本次揭牌仪式送上祝福并致辞 致辞结束后,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刘潇威主任与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分别在合作实验室协议书上签字,并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周其文副所长和曹磊部长在热烈的掌声中共同为合作实验室揭幕。为双方的合作开启了新的里程碑。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刘潇威主任与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分别在合作实验室协议书上签字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刘潇威主任与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交换合作实验室协议书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周其文副所长和曹磊部长在热烈的掌声中共同为合作实验室揭幕 揭牌仪式结束后,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耿岳博士和张艳伟博士分别对使用岛津分析仪器所做的科学研究成果向出席仪式的嘉宾们进行了披露。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耿岳博士做了题为“蔬菜中典型农药的精准定性定量分析、降解规律及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报告,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张艳伟博士做了题为“全氟化合物的环境行为与生态风险”的报告。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耿岳博士做了题为“蔬菜中典型农药的精准定性定量分析、降解规律及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报告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张艳伟博士做了题为“全氟化合物的环境行为与生态风险”的报告 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李颖经理和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韩美英博士也分别给与会者做了岛津的介绍和公司最新应用信息的披露。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李颖经理做了题为“以创新致敬匠心-发展中的岛津是您可信赖的朋友”的报告,她在报告中给大家介绍了岛津公司142年的历程和最新产品以及其解决方案。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李颖经理做了题为“以创新致敬匠心-发展中的岛津是您可信赖的朋友”的报告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韩美英博士做了题为“成像质谱显微镜: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应用报告。她在报告中指出成像质谱显微镜(iMScope TRIO)是光学与成像质谱分析完美融合的岛津独有的高端技术,拥有领先世界水平的5 μm高空间分辨率,可进行多级质谱结构解析。成像质谱分析既可以对样品进行形态学上的细微观察,也可以得到样品上特定部位的化学信息,因此目前已在临床医学研究,药代动力学,农业等领域中受到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关注。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韩美英博士做了题为“成像质谱显微镜: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应用报告 双方领导参观实验室 参观实验室人员合影留念 揭牌仪式与会者合影留念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重磅发布!《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附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1日发布《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白皮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介绍中国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理念,全面阐述中国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展示中国广泛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和世界贡献,呼吁各国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共同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世界。白皮书由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共约2.7万字。其中,正文包含7个部分,分别是:一、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二、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三、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六、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七、全方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系统阐述了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实践和成就。中国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责任义务,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白皮书指出,新征程上,中国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中国坚守胸怀天下、合作共赢的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同筑海洋生态文明之基,同走海洋绿色发展之路,让海洋永远成为人类可以栖息、赖以发展的美好家园,共同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世界。附全文:目录前言一、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二、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一)规划引领(二)依法保护(三)制度保障三、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一)综合治理重点海域(二)协同治理陆源污染(三)精准防治海上污染(四)倾力打造美丽海湾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一)筑牢海洋生态屏障(二)实施海洋生态修复(三)严守海洋灾害防线(四)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五)建设生态海岸带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实施空间用途管制和环境分区管控(二)开展监测调查(三)严格监管执法(四)加强考核督察六、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一)推进海洋资源高效利用(二)厚植海洋经济绿色底色(三)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四)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七、全方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一)积极履约参与全球治理(二)扩大海上合作“朋友圈”(三)拓展深海极地科考合作(四)广泛开展对外援助培训结束语前言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是生命的摇篮、人类文明的源泉。海洋生态环境关乎地球生态平衡和资源合理利用,关乎人类文明永续发展,关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实与未来。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海和谐共生具有重要作用。坚定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是各国共同的责任使命。中国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推动者和积极行动者,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关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建设。多年来,中国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统筹协调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努力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适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经过不懈努力,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责任义务,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为介绍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实践与成效,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了解和理解,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特发布本白皮书。一、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关系国家兴衰安危。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关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足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不断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持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海洋事业不断发展,中国重视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高度关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1964年国家海洋局成立后,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建立。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由侧重污染防治向兼顾生态保护转变。中国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向系统化、专业化发展。2023年再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实现向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系统性转变。中国立足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打通陆地与海洋,强化陆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中国的海洋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绿色转型进程明显加快。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在继承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努力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坚持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客观认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演替和内在机理出发,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自我净化、自我恢复的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坚持底线思维、生态优先,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人海和谐。——坚持一体保护、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国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河海联动、山海互济,打通岸上水里、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构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的保护治理、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中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持依法治海,统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强化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测调查、监管执法、考核督察等常态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监督作用,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坚持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中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监测评估和体制机制创新,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引领作用,努力突破制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科技瓶颈,运用陆、海、空、天多种手段,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治理、监管、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坚持绿色转型、低碳发展。碧海银滩也是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中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探索海洋绿色发展路径,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等绿色产业,不断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立足“双碳”战略目标,以减污降碳为抓手,协同推进海洋领域增汇与减排,发展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绿色低碳经济新业态,促进海洋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动海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坚持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导地位,在制度设计、科学规划、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激活经营主体、交易要素和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可持续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模式,全社会协同发力、多元共治,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人民至上、全民参与。中国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切实解决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亲海品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亲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弘扬人海和谐共生的海洋生态文化,形成全民积极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和行动自觉,打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坚持胸怀天下、合作共赢。中国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开放的胸襟、包容的心态、宽广的视角,与世界各国人民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共同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挑战,坚决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坚持互信、互助、互利的原则,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共享保护和发展的丰硕成果,为共建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二、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强化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引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顺利发展。(一)规划引领中国立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领域规划,引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系统谋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是指导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战略部署。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对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格局作出总体安排,为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空间战略指引。近年来,中国出台《“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索建立“国家、省、市、海湾”分级治理新体系,推动形成以海湾为基础单元和行动载体的综合治理新格局,引领新时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指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海洋倾倒管理等,为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支撑。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的海洋开发保护空间布局。海洋空间是保护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统筹安排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落实海洋治理各项任务的基本载体,海洋空间规划是统筹安排各类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活动的重要工具。先后出台《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等各类型空间规划,在不同阶段对海域、海岛分类型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18年作出“多规合一”的总体部署后,出台《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编制《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陆续实施沿海地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形成陆海统筹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加强陆海空间协同,不断深化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岸带综合治理,对海岸线、海域、海岛保护修复与开发利用作出全局安排。有序推进保护修复。在国土空间规划空间性指导下,为统筹谋划和设计近海近岸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中国首次制定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为核心,形成“一带两廊、六区多点”的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格局;以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目标,出台《“十四五”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计划》《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科学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十四五”期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红树林保护修复、互花米草防控等各项工作,形成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体系,统筹推进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二)依法保护依靠法治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遵循。中国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司法,开展普法,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运行。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出台,历经两次修订三次修正,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与时俱进,是国家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10余项部门规章和100多件规范性文件,发布200余项技术标准规范,基本确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除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外,其他重要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对海域海岛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了规定,湿地保护法、渔业法对滨海湿地保护、渔业资源保护作了规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对入海口规划、监测、修复等作了规定。沿海省(区、市)发布实施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广西、海南等地专门立法保护沿海沙滩和珍稀动植物资源。做好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院积极探索开展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实践,1984年以来审理了共计5000余件各类海洋环境民事纠纷案件。海事法院2015年以来审结1000余件涉及海洋环境的行政诉讼案件,探索管辖污染海洋环境、海上非法采砂及非法采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逐步形成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合一”的海洋环境保护司法体系,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防线。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普法。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培训、媒体宣传、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海域、海岛、海洋环保、海上渔船管理等涉海法律法规,部分地区通过VR(虚拟现实)体验、互动游戏、微电影等形式创新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效显著。加大对沿海地区、涉海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促使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地保护和使用海域,督促涉海企业履行责任,引导公众提高海洋法律规范意识,让更多涉海单位和群众了解海洋、保护海洋、关爱海洋。(三)制度保障建立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实现陆地和海洋管理体制机制的统筹衔接,逐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建立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中国高度重视运用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结合实践、依法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在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入海排污口备案、环评审批、海洋倾倒许可、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岸线控制等制度;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测调查等制度;在绿色发展方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捕捞限额和捕捞许可、海域有偿使用等制度。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的发展历程。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门,海洋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海事、渔业、林草、海警、军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通了陆地和海洋,增强了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相关工作。沿海各省(区、市)承担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责任,落实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重要举措等。多年来,中国形成了多部门协同、中央地方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三、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坚持重点攻坚与系统治理并举,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不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一)综合治理重点海域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重点海域位于中国沿海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交汇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海洋开发利用强度高,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明显、问题相对集中和突出,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攻坚区域,实施综合治理至关重要。打好打赢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渤海是中国的半封闭型内海,海水交换能力差,自净能力不足。2018年起,中国开启海洋领域污染防治攻坚的首战,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为“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按照“一年谋篇布局、两年整体起势、三年初见成效”的整体部署,以环渤海“1+12”城市为重点,紧盯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入海河流“消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滨海湿地及岸线整治修复5项核心目标,协同推进“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重点任务。经过三年攻坚,渤海综合治理核心目标任务全部高质量完成,初步遏制了渤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推动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达到82.3%,较攻坚战实施前的2017年大幅提升15.3个百分点,环渤海49条入海河流国控断面①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共完成整治修复滨海湿地8891公顷、岸线132千米。全面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2021年起,在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基础上,中国将攻坚战范围扩大到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对三大重点海域8个沿海省(市)和24个沿海地市进行系统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重点任务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重点海域水质整体向好,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综合治理攻坚战海域2023年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为67.5%,较2020年提升了8.8个百分点。(二)协同治理陆源污染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中国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陆源污染协同治理,管住污染物向海洋传输的关键通道,降低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整体压力。抓好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是陆源污染物输入海洋的最重要途径。中国积极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质效,建设改造雨污分流管网,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降低城镇生产生活污水对入海河流水质影响。2012年以来,沿海地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速,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十四五”以来,沿海省份新增完成1.7万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完成170个畜牧大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45%,大幅降低农业农村污水排放。着力破解流域氮排放过量的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探索将总氮控制范围向入海河流上游拓展,推动入海河流实施“一河一策”总氮治理。2012-2017年中国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整体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2018年以后水质整体大幅好转。目前,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数量约占整体的五分之四左右,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基本消除。通过深入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陆海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建设美丽海湾,中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2023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较2012年高出21.3个百分点。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国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海洋生态一体保护、系统修复,科学决策、精准施策,守牢生态安全边界,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一)筑牢海洋生态屏障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提出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通过多种手段有效筑牢海洋生态保护屏障,为海洋留足留够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创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体系。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是现代海洋管理的基础模式。自2019年起,开展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体系创建工作,构建“双梁四柱”的海洋生态分类框架,基于生物地理、水生两个场景和水体、地形地貌、底质、生物四个组分开展海洋生态分类;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嵌套的方式开展不同尺度海洋生态分区,将中国近海划分为3个生态一级分区、22个生态二级分区、53个生态三级分区;2023年,聚焦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近岸海域,将20个近岸海域生态三级分区划分为132个生态四级分区。通过构建统一的生态分类标准,划分不同尺度生态分区,科学反映中国海洋自然地理格局,为全面认识海洋生态本底、精细化开展海洋生态评价和保护修复提供基础支撑。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作出要求,开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底能够承载的规模进行评价,2019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各类功能空间,中国开始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组织完成全国、区域、省、市等各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此作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空间、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的科学基础。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和重大决策部署。中国对海洋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作出系统安排,优先将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海岸侵蚀等生态极脆弱区划入海洋生态保样品,设置在江河或渠道上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整个剖面。国控断面是指中国布设的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排名监测断面(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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