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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旋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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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原料到包装:2024年1-8月化妆品执行标准盘点
    化妆品行业正面临消费者对安全、有效性和质量的日益关注,这带来了挑战也蕴藏着机遇。化妆品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关键,涵盖原料、检测方法、功效测定、包装和口腔清洁等多个方面。本文将对2024年1-8月发布的化妆品执行标准进行盘点。化妆品标准化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根本手段。中国现行的化妆品技术标准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其他标准。通过对2024年发布的标准盘点(见文末附录)发现,化妆品通则及检测方法类占据主导地位。化妆品检测方法是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标准化的检测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并确保不同实验室之间数据的可比性。目前,化妆品检测方法标准涵盖了微生物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防腐剂效能测试等多个方面。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新的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HPLC)、质谱(MS)等高灵敏度、高选择性的技术逐渐应用于化妆品检测中。在整理中有9条明确指出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对化妆品中功效组分虾青素、牙膏中丙烯酰胺的测定、化妆品中限用组分等的检测分析中。其次,对于化妆品原料的的安全性是保证化妆品产品质量的基础。全球各国和地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管各有不同。在欧盟,《化妆品法规》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清单,并对某些成分设定了使用限制。例如,某些防腐剂、染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在使用量上有严格的限制。中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同样对化妆品原料有严格规定,尤其对新原料的安全性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今年发布的标准中一共有23条标准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了要求,包括有表面活性剂、天然提取物等等,以确保源头的安全性。日常我们所说的具有抗皱、美白、保湿、祛斑等作为宣传的产品,其都需要依据化妆品功效测定标准进行功效检测。目前,欧盟、中国、美国等地区都有相关的化妆品功效测定指导原则。常见的测定方法包括有体外实验、人体试验、皮肤生理指标测试等等。今年发布的标准中多条对口服美容产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功效进行了标准化制定,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如牙膏、漱口水等,作为化妆品的一个特殊类别,近年来在标准的发布上也相对来说较多,上半年在牙膏类标准就新增了12条。其标准制定既要考虑口腔健康安全,又要兼顾产品的清洁和护理效果。经了解在许多国家,口腔清洁产品的成分如氟化物、抗菌剂等有明确的使用限制,确保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无害。随着消费者对口腔健康的重视,未来口腔清洁产品的标准将更加细化和严格,特别是在功能性成分和产品安全性方面。除上述之外,对于化妆品包装的标准涉及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包装的密封性、防污染能力等方面。在欧盟,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要求,确保包装材料不释放有害物质。中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对化妆品包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半年共发布两条标准,分别为《T/BDCA 0001-2024 北京市国产普通化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指南》和《T/GDCA 039-2024 化妆品包装相容性评估方法》,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包装。化妆品标准化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根本手段。无论是化妆品原料、检测方法、包装,还是口腔清洁产品的标准,都需要在保障安全和效果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通过持续完善和更新标准,化妆品行业将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附录:(以下“2024年1-8月发布的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整理为编辑个人梳理,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联系邮箱:wugq@instrument.com.cn)2024年1-8月发布的化妆品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GB/T 43718-2024免洗洗手液GB/T 44365-2024牙膏中6-甲基香豆素、二氢香豆素、7-甲基香豆素、7-甲氧基香豆素、7-乙氧基-4-甲基香豆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3777-2024化妆品中功效组分虾青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4366-2024化妆品中限用组分月桂醇聚醚-9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43855-2024衣物洗涤质量要求GB/T 44367-2024化妆品中限用组分二氨基嘧啶氧化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3954-2024重瓣红玫瑰精油GB/T 44428-2024化妆品中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44364-2024牙膏中丙烯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行业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QB/T 5994-2024除味喷雾剂QB/T 8056-2024氨基酸表面活性剂 谷氨酸型QB/T 5995-2024菊酯防蛀剂QB/T 8055-2024氨基酸表面活性剂甘氨酸型QB/T 5997-2024干湿两用纸巾QB/T 8057-2024氨基酸表面活性剂 肌氨酸型QB/T 2548-2024空气清新气雾剂QB/T 8058-2024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椰油酰胺MEAQB/T 2761-2024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地方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DB31/T 1472-2024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团体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T/GDICST 003-2023化妆品舒缓功效评价 脂多糖诱导巨噬细胞炎症因子IL-6测定方法T/GDCA 040-2024化妆品原料 重组可溶性胶原蛋白T/GDICST 002-2023粉类防晒化妆品SPF值体外测试方法T/UNP 69-2024化妆品用原料 山茶籽油T/CAFFCI 73-2024化妆品用原料 铁皮石斛茎提取物T/GDC 9-2024洗脸扑T/CAFFCI 72-2024化妆品用原料 乙酰基二肽-1鲸蜡酯T/GDC 8-2024化妆棉T/CAFFCI 71-2024化妆品用原料 六肽-11T/GDC 7-2024化妆分装瓶T/CASME 1248-2024化妆品用原料 纤连蛋白T/QGCML 4196-2024化妆品用金属瓶盖T/GDICST 001-2023化妆品稳定性测试指南T/CIET 465-2024复合酸祛痘类化妆品质量要求T/SGLYCYX 001-2024化妆品用原料 茶油T/GDCA 041-2024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T/ZHCA 032-2024驻留类化妆品温和性评价 重建表皮模型组织活力法T/ZJDAIR 009-2024化妆品用原料 酸橙(常山胡柚)果皮提取物T/ZHCA 031-2024淋洗类化妆品温和性评价 重建表皮模型组织活力法T/QGCML 4193-2024有效祛除牙斑牙垢的增白牙膏T/ZHCA 030-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重建表皮模型白介素-8生成抑制法T/GDCA 044-2024化妆品用原料 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 (β,S构型)T/ZHCA 029-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角质形成细胞白介素-8生成抑制法T/COCIA 31-2024数字化牙刷T/CIET 360-2024美白祛斑功效护肤品通用要求T/CGDF 00041-2024植物性化妆品标准T/CIET 361-2024适合中国人肤质的美白护肤品开发指南T/CHCIA 030-2024活氧泡洗粉T/QGCML 2951-2024海藻酸钠面膜T/CHCIA 027-2024鼠李糖脂表面活性剂含量的测定 蒽酮-硫酸法T/QGCML 3028-2024无胶环保口红管T/SHRH 60-2024精准养肤化妆品研发指南T/GDCA 035-2024极简配方化妆品通则T/SHRH 061-2024底妆持妆效果评价指南T/CIET 355-2024家用射频美容仪T/SHRH 062-2024纯净彩妆通用要求指南T/GDCA 011-2024化妆品 纯净美妆通则T/TIC 031-2024洁颜粉T/CITS 0006-2024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化妆品理化检测T/WHHLW 138-2024化妆品用超氧化物歧化酶T/CITS 0005-2024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化妆品功效评价T/CIET 544-2024化妆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规范T/CASME 1326-2024化妆品 保湿功效的测定 鱼胚法T/CIET 543-2024护肤品产品碳足迹评价导则T/GDCA 038-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人体评价方法T/CITS 0117-2024化妆品中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含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T/QGCML 3906-2024全面均匀搅拌洗发水生产用匀质乳化机T/CHCIA 032-2024除菌型洗涤剂 通用技术要求T/QGCML 3905-2024混合均匀洗液加工装置T/WHHLW 143-2024婴幼儿用维E保湿霜T/PPZL 022-2024化妆品用羊尾油原料T/JSSKSLXH 02-2024可溶性微晶护理膜T/LNBHXH 004-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评价 体外人皮肤模型测试方法T/JSSKSLXH 03-2024手持式可溶性微晶美容仪T/FCA 01-2024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规范T/JSQA 184-2024化妆品用寡聚透明质酸钠T/GDCQMA 005-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体外皮肤角质形成细胞炎症因子测试法T/CASME 1563-2024美妆产品原料 文冠果油T/BDCA 0001-2024北京市国产普通化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指南T/GDCQMA 006-2024化妆品生产工艺验证指南T/CIET 415-2024口服美容产品抗皱功效测试方法T/UNP 144-2024化妆品安全技术要求T/CIET 414-2024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 眼霜T/UNP 145-2024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规范 化妆品T/CIET 411-2024口服美容产品保湿功效测试方法T/UNP 146-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评价技术规范T/CIET 410-2024口服美容产品改善皮肤老化功效评价方法T/UNP 147-2024化妆品修复功效评价技术规范T/CIET 406-2024口服美容产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T/GDCA 045-2024儿童天然化妆品指南T/CIET 409-2024适老营养食品通用要求T/GDCA 046-2024化妆品用原料 牡丹枝/花/叶提取物T/FJCA 003-2024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减脂功效测试 秀丽隐杆线虫法T/GDCA 047-2024化妆品用原料 松口蘑提取物T/QLMZ 12-2024化妆品用原料 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T/GDCA 048-2024头皮修护功效人体评价方法T/QLMZ 13-2024化妆品用山东特色植物资源原料目录T/GDCA 049-2024浓缩型护肤产品评价指南T/QLMZ 14-2024化妆品用原料 聚谷氨酸钠T/HZGY 003-2024化妆品CMF设计与评价规范T/QLMZ 15-2024化妆品用原料 四氢甲基嘧啶羧酸T/COCIA 41-2024口腔用品(牙膏、漱口水、口喷等)纸质 包装盒产品评价方法T/SHRH 058-2024化妆品稳定性试验指南T/COCIA 39-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中黄连生物碱含量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T/SHRH 057-2024化妆品修护功效评估方法T/COCIA 38-2024绿色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牙膏用复合管T/STHZP 0031-2024沐浴油T/COCIA 37-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龙血竭T/STHZP 0033-2024眉毛定型液T/COCIA 36-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功效评价 清除牙菌斑功效实验室评价方法T/STHZP 0032-2024儿童沐浴慕斯T/COCIA 35-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右旋糖酐酶T/CHCIA 029-2024化妆品风险物质调查和特定检出值安全评估指南T/CI 447-2024热塑性聚氨酯(TPU)薄膜日用品卫生安全等级评价T/BYXT 025.3-2024稀土抗菌日用品 第3部分:洗涤剂T/COCIA 32-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凝血酸T/SHRH 059-2024护肤精华油T/COCIA 20-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擦T/GDCA 039-2024化妆品包装相容性评估方法T/ACCEM 024-2024透皮吸收类化妆品通用要求T/GDAQI 141-2024化妆品中椰油酰甘氨酸钾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其他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BJH 202402化妆品中双氟拉松丙酸酯的测定BJH 202401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的测定
  • 食品与化妆品包装标准4月1日开始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指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针对饮料酒、糕点、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过度包装现象较为严重的商品,标准指标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过度包装涉及到层数、包装空隙率、成本、材质、设计等问题。   “标准”规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部分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限量指标计算方法,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三个指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分别是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 10月1日起化妆品包装须标明所有成分
    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所有成分,所标注的名称应该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同时,所标明的成分名称将按照国际标准标注。   今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委将出台新规,要求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所有成分,所标注的名称应该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同时,所标明的成分名称将按照国际标准标注。这意味着,类似“保湿因子”、“天然萃取物”这样的名称将不能出现。进口化妆品也必须在其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标明。   广东省化妆品标准检测中心主任郑伟东告诉记者,目前省内的化妆品企业都已经准备“换装”,具体到化妆品成分表的更换可延迟至明年6月17日执行。   然而,也有消费者担心,专业成分名称很难看得懂,更不知道具体的功效是什么。记者看到,一些化妆品成分,如氨甲基丙醇、三乙醇胺等,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还真难弄懂有些什么作用。   部分专业术语解释:   水杨酸:能去除老化角质堆积,改善皮肤纹理 能渗透毛囊,有效地干燥面疱的化脓部位,对皮肤有抗痘美白的效果。有许多抗痘产品都含有水杨酸。相较于果酸,水杨酸对皮肤的刺激性较低。但用于敏感皮肤时仍可能会造成过敏 。   高岭土:有抑制皮脂及吸汗的性能,在化妆品中与滑石粉配合使用,有缓解消除滑石粉光泽的作用,主要用作粉条、眼影、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原料。
  • 全自动瓶盖扭矩仪在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的应用
    在现代制造业中,产品质量与安全性的保障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这些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行业中,每一个生产环节都需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全自动瓶盖扭矩仪作为一种先进的检测设备,正逐步成为这些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本文将详细探讨全自动瓶盖扭矩仪在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中的具体应用及其重要性。一、食品行业:守护每一份美味与安全1.1 确保包装密封性,防止食品变质在食品行业中,包装的密封性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保质期和安全性。全自动瓶盖扭矩仪通过精确测量瓶盖的扭矩值,确保瓶盖与瓶身之间的密封性达到标准,有效防止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因漏气而氧化变质。无论是矿泉水、果汁还是酱料罐头,全自动瓶盖扭矩仪都能提供准确的测量数据,为食品企业的质量控制提供有力支持。1.2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力成本传统的手动拧紧瓶盖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出现误差,影响产品质量。全自动瓶盖扭矩仪的引入,实现了瓶盖拧紧的自动化操作,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时,其高精度测量能力确保了每个瓶盖扭矩的一致性,提升了产品的整体品质。1.3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全自动瓶盖扭矩仪能够记录每个瓶盖的扭矩数据,为食品企业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可以迅速通过扭矩数据追溯到具体的生产批次和生产环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药品行业:守护生命健康的每一道防线2.1 确保药品包装密封性,防止污染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包装密封性要求极高。全自动瓶盖扭矩仪能够精确测量药品包装瓶盖的扭矩值,确保瓶盖紧密贴合瓶身,防止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受潮。这对于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2.2 提高生产效率,保障药品供应在药品生产过程中,高效率的包装环节是保障药品供应的关键。全自动瓶盖扭矩仪的自动化操作不仅提高了包装效率,还减少了人为错误,确保了药品包装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这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是提升产能、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手段。2.3 满足严格监管要求,提升企业形象药品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全自动瓶盖扭矩仪的应用,使得药品包装的质量控制更加科学和规范,有助于企业满足监管要求,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三、化妆品行业:守护美丽与安全的双重承诺3.1 保障化妆品密封性,延长保质期化妆品的密封性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保质期和效果。全自动瓶盖扭矩仪通过精确测量化妆品瓶盖的扭矩值,确保瓶盖紧密贴合瓶身,防止化妆品在储存过程中挥发或变质。这对于维护化妆品的品质和延长保质期具有重要意义。3.2 提升用户体验,增强品牌忠诚度良好的瓶盖开启体验是提升用户满意度的关键。全自动瓶盖扭矩仪的应用,使得化妆品瓶盖的开启力度适中、顺畅,提升了用户的使用体验。这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忠诚度,为企业赢得更多市场份额。3.3 满足多样化需求,推动产品创新随着消费者对化妆品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化妆品包装也需不断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全自动瓶盖扭矩仪具备适应性强、测量范围广的特点,能够满足不同规格和类型化妆品瓶盖的扭矩测量需求。这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持。结语全自动瓶盖扭矩仪在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不仅提升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还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完善,相信全自动瓶盖扭矩仪将在更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共同守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线上宣贯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1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实施。2022年5月24日,针对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23350-2021的第1号修改单,已于2022年8月15日实施。为进一步强化GB 23350-2021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宣贯,我司组织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录制了GB 23350-2021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的宣贯视频课件(见附件),现提供给你们,请开展培训学习,强化标准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2023年4月14日附件:GB 23350-2021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宣贯视频课件网址 视频课件1:http://cc.sacinfo.org.cn/course?id=8a6dd87184375821018542f07e1009af 视频课件2:http://cc.sacinfo.org.cn/course?id=8a6dd8718437582101854314cabc09e0
  • 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1月15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公示反馈)。公示时间: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5日联系电话:010-68205261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doc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 2 号修改单.pdf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 号修改单(报批稿)编制说明.pdf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年1月9日为解决食品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于2021年8月 10 日正式发布,将于 2023 年9 月1 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针对“茶叶二两,包装两斤”的现象,为进一步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在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梳理了茶叶包装现状以及在达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后,针对标准中关于茶叶的要求提出了相关修改单内容。同时考虑到婴幼儿配方食品创新和市场发展,通过调研,提出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修改单内容。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冻干工艺等新型产品需求,形成相关修改单内容。
  • 洋品牌化妆品内幕揭示
    化妆品洋品牌真的比本土品牌好用吗?面对这个似乎显而易答的问题,业内专家却称“并不如此”。法规专家指出,外资品牌在产品宣传上“更大胆” 营销专家认为,外资品牌在营销方式上“更老道” 销售人员则称,外资品牌在宣传时有很多潜规则……而这些“拿手戏”支撑的则是外资品牌所占据的半壁以上的化妆品江山。   洋化妆品真的比较好吗   为了让消费者更真实、更客观地了解外资化妆品,联合业内多位专家,以《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等为基础,揭开洋品牌广告宣传的层层面纱。   关键词:“科学验证”   名为“高科技”实则花钱买报告   在我们的调查中,有45%的消费者认为,外资化妆品在技术上更先进,主要依据是外资化妆品在宣传中经常会提到“××实验室证明”、“××研究中心研究发现”等研究报告。曾在外资品牌做过销售工作的王宝儿(化名)却告诉记者,化妆品领域存在着“验证宣传”的潜规则,所谓的实验室或研究报告大多是化妆品公司放出的“科技烟幕弹”,只是将广告用科学术语进行包装而已。   王宝儿称,国外的品牌很会用“研究报告”给产品宣传提供佐证,手法五花八门,有些甚至没有科学性,不过是产品营销方面的小伎俩。他们所谓的“实验”,大多是化妆品公司预先支付经费的有偿实验,而包括一些名声很大的大学如哈佛等在内,许多验证产品宣传的实验室都擅长“制造”研究报告,来配合广告宣传的需要。   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技术专家告诉记者,如果品牌在宣传时称“研究中心科学证明”、“皮肤科专家实验显示”等用语,消费者是可以要求看相关研究报告或数据的,“但我认为几乎没有一家具有权威机构认可的研究数据,即使有也不一定是基于科学的研究条件下进行的。”他举例道,比如一款保湿产品的研究,要求受试者先把脸洗干净,再用酒精擦一遍脸,此时皮肤其实是处于一个“被干燥”状态。然后再涂上该款保湿品,做前后对比,这个对比结果是值得质疑的。   关键词:“纯天然”   含量不足0.00001%照样声称“纯天然”   “100%无添加任何化学成分,即时改善肤质,并巩固效果,产品安全、有效、无刺激,适合所有肤质”……这一类宣扬“纯天然”的化妆品广告对爱美女士极具吸引力。信息时报的调查中也有28%的消费者表示,外资化妆品大多声称从植物提取有效成分,其“纯天然”非常有吸引力。比如SISLEY植物美白亮采精华液宣称“富含左旋维生素C等精纯植物配方”,娇韵诗也一直称自己“坚持以天然植物精粹”等。   面对化妆品“纯天然”的问题,专家则笑称,“这更多只是一个宣传手法而已。”   化妆品工程师土木(化名)指出,“纯天然”暗示消费者产品的成分并非人工合成,“但其实只要稍稍看一下成分表,就会发现大多数成分与植物无关,更不用说是所谓的有机植物了。”   台湾美容技术专家方惠苓也告诉记者,自称是纯天然的化妆品,许多成分都是人工合成的。“天然成分的宣传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因此化妆品公司可以任意使用、炒作这些术语,这是化妆品行业很常见的做法。”   来自外国的皮肤专家还指出,没有研究可证明,天然成分就比人工合成的成分更有益于皮肤,实际上,许多天然成分也具有毒性,也会对肌肤形成刺激性。“比如不少品牌都称自己产品添加了精油成分,甚至敏感肌肤也可使用 但皮肤病学刊上的研究报告已表明,无论天然的还是合成的香精,都会造成皮肤问题。”她举例道,“茱丽”的超敏感护肤系列产品都含有花椒提取物和紫草提取物,花椒对皮肤有强烈的刺激性,紫草提取物则可能伤害皮肤细胞。   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也指出,“无论哪种化妆品都含有化学成分,不可能达到纯天然。”她指出,化妆品的本质就是一个化学品,一些化妆品中的确加入了植物天然成分,但所占比例很小,“据我所知,某洋品牌的一款产品只加了一种天然成分,含量只有小数点后六位,但却被用来大炒特炒。”   关键词:“有机”   有机不等于无害别为宣传噱头买单   在本次调查中,有18%的消费者表示喜欢外资的有机化妆品,理由是“它们更天然更安全”,而且“不含香精的味道很淡”。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国家并未对“有机化妆品”有明确的标准,而国外的有机认证证书也五花八门,不少品牌在其宣传资料上暗示其是有机产品,比如称“原料来自纯正天然的有机种植植物”等,大玩“有机”的文字游戏。   从事进口化妆品销售的业内人士陈小姐告诉记者,在“有机风”下,一些洋牌化妆品争相打出“有机”、“天然”等口号来做宣传。“即便是产品中只含有0.001%的植物提取物,也敢宣称自己的产品是’天然植物精华’、’天然萃取物’、’有机’等。”专家还指出,有机化妆品一直在误导消费者,事实上,“有机不等于无害,天然也不等于安全,这是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必须谨记的一点。”   对于某些外资品牌号称“不含香精”之说,有关专家也提出了异议。“不含香精”的宣传原本是用来告诉消费者产品不含香精或芳香性成分,但事实上未必如此,“许多产品都会选用芳香的植物提取物,所以可能造成皮肤刺激,引发过敏反应或光毒反应。此外,芳香成分,如芳香的植物油或植物提取物,也有可能被添加到’不含香精’的化妆品中,来掩盖其他成分难闻的气味,因为用量较少,因此香味不会很明显。所以不含香精也可以指产品没有明显香味,却确实添加了芳香性成分。”   对于市面上一些宣称不加防腐剂、香精香料却叫价很高的化妆品,业内专家杜老师则指出,“事实上,目前不添加防腐剂、香精香料的技术已经具备,并不是一个很难的技术难题,一些化妆品原料本身就有抗菌的作用。”   SPF值专钻漏洞   一个瓶身两个SPF值易误导消费者   在本次调查中,专家组还提出“洋品牌两个SPF值”的问题,并称这一做法是在钻法规的漏洞。虽然目前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现象果然比较普遍,比如碧柔亮采防晒乳液,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是SPF30+,而瓶身上标注的却是SPF50+ 理肤泉特护清爽身体防晒露瓶身上标注的是SPF50+,中文标签上的SPF值则是30+ 资生堂安热沙防晒露瓶身上标注的也是SPF50+,中文标签上则标SPF30+。   据了解,为了防止厂家虚标防晒指数、误导消费者,2007年我国重新修订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其中对防晒化妆品的SPF值要求最高只能标注SPF30+。专家指出,一个产品有两个SPF值是有点矛盾的,从当时的法规原则来看,应该是指要遮盖住洋标签上的SPF值,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洋品牌保留原SPF值的做法算是钻了规范的空子。   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本土品牌负责人认为,当时修改法规时不够严密,导致了目前许多进口防晒品上出现两个SPF值,这不但让消费者看不懂,还对本土品牌不公平,“不少外资品牌在销售时都会强调自己是高SPF值,对肌肤的保护度比较高,而本土品牌却不能以此为竞争优势。”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如果在购买防晒品时发现有两个不同的SPF值,要留意该产品是否具有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非进口产品是不会出现高于SPF30+标注的。”另外,防晒品在我国是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所以在购买防晒品时,也要看是否有“卫妆特字”或“卫妆特进字”等标注。   “药妆”就安全吗?   在中国不受承认药妆并非十足安全   调查中,有13%的消费者表示只会选择洋品牌药妆品,因为“它们有医药背景、更安全有效”。据悉,在药店销售的化妆品被不少消费者及品牌称为“药妆”。“药妆”概念源自欧美,是指介于药品和美容品之间,如去青春痘系列、含氟化物牙膏、去头屑洗发水、有助睡眠的芳香油等产品。但专家指出,中国的化妆品定义中并无“药妆”的说法,“药妆就更安全更有效”是被误导的观点。   国内法规专家指出,中国并不存在药妆的提法,目前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规范中,对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统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 而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一些进口的化妆品或许在国外可以称作是药妆,但在中国要么是药,要么是化妆品,是不能把两者混合的,这样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业内人士王宝儿告诉记者,目前药妆品很热门,许多洋品牌都爱用这个名词,尤其是医生自己做销售或支持的产品,让消费者觉得效果比普通产品具有更强的生物活性。“事实上,’药妆品’一词在使用上缺乏监管,有些更是夸大宣传的营销用语。一些牌子强调自己是药妆,更多的作用是暗示自己有更多的’药用价值’。”她还指出,很多消费者已经被误导,认为药妆品就是安全的,甚至敏感肌肤都可以用。她举例说明称,宣称德国某医生创办的“优色林”的一款抗皮肤红肿的产品中就有一些成分会堵塞毛孔,反而对皮肤产生刺激。
  • 你的化妆品安全吗?——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指南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蓬勃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作为化妆品的“灵魂”,原料的安全性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哪些方法可以用来评估原料的安全性?哪些因素会影响评估结果?本文将为您解答,揭开化妆品安全评估的神秘面纱。问题1: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如何使用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的结论?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选择欧盟消费者委员会(SCCS)、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以及其他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已公布安全评估结论的原料,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及使用条件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对有限制使用条件的原料,应在满足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其评估结论。不同的权威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问题2: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原料,可以豁免哪些毒性?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有安全食用历史类原料,应对其食用历史、生产工艺等进行全面充分研究,确保原料或制备该原料的原材料有可安全食用的特性。此类原料在安全评估时可豁免系统毒性,结合产品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对局部毒性进行评估。问题3: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TTC方法适用于化学结构明确,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化妆品原料或风险物质。以下原料或风险物质不适用于本指南,包括: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和联苯胺类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等;纳米原料、无机物、具有吸入风险的原料在评估其吸入暴露途径的安全风险性时;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问题4:植物提取物是否可以用TTC法进行评估?答:按照中检院培训解读,植物提取物由于组分复杂且批次间存在变化,鉴定和分析技术上存在困难,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原料中的部分未知成分可以使用TTC方法进行评估。根据中检院发布的《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对于混合物如植物提取物,需确定待评估物质是否为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尽可能多的识别出单一或大类成分,除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必要溶剂或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外,需确定成分含量不低于50 %。对于已知成分,分别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使用安全,若含有结构类似的成分,应进行剂量叠加评估。对于属于非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未知成分,若无法确定Cramer类别,其整体的Cramer类别按Cramer III类进行评估。对不能排除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未知成分,采用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TTC阈值进行评估。问题5:什么是交叉参照?交叉参照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交叉参照(Read-across)方法应用技术指南》,交叉参照(Read-across)指基于化学结构或生物学活性的相似性,通过利用一种或多种类似化学物质(类似物)的毒理学终点数据来预测另一种或一类结构相似的特定化学物质(目标化学物质)的相同毒理学终点信息的方法。交叉参照适用于结构明确,缺乏系统毒理学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不适用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写到最后: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是一种毒理学风险评价工具,&zwnj 用于评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zwnj 该方法基于一个原则:&zwnj 当人体暴露剂量低于化学品的毒理学关注阈值时,&zwnj 该化学品对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很低。&zwnj TTC方法最早应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风险评估,&zwnj 现已扩展到食品包装物、&zwnj 食用香料、&zwnj 药物、&zwnj 工业化学品、&zwnj 化妆品等领域的安全性评价。&zwnj 使用TTC方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件包括化学结构明确、&zwnj 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zwnj 对于待评估物质是否为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zwnj 除了通过遗传毒性/DNA反应性终点试验测试外,&zwnj 还可采用(定量)构效关系预测方法学进行预测。美国FDA在1993年提出可以使用0.5ppb食物作为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阈值,&zwnj 这表明TTC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zwnj 化妆品检定所也制定了《&zwnj 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zwnj 等2个技术指南,&zwnj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zwnj 这进一步说明了TTC方法在化妆品安全评估中的应用和重要性。交叉参照和TTC方法的共同点在于:1. 只适用于化学结构明确、缺乏系统毒理学数据的化妆品原料或风险物质;2. 不适用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3. 通过计算机软件预测,能够替代毒理学中的部分动物试验。
  • 探秘化妆品检验过程 买化妆品3个"千万别追求"
    8月下旬,山西省11个市的70多名食品药品检验精英齐聚太原,接受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检验培训。自此,山西省市级检验机构餐保化技术扩项工作全面启动。   所谓的"餐保化技术扩项",是指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增加了餐饮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检测检验项目。此前,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日用品,化妆品检验一直是山西省监督检验能力的一个薄弱环节。化妆品检验都会检什么?检验的过程又是怎样的?8月30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进了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化妆品检测室。   禁用和限用物质是检测重点   8月30日上午,记者进入省食药检所的化妆品检测室,看到工作台上,各种各样的化妆品琳琅满目。每个被检的产品上都贴了一张试验用标签,上面标着该产品的检验编号,以及"待检""检验中""检毕""留样"的字样。检测室工作人员刘涛称,每进行到一个步骤,检测人员就要在相应的字样下做下记号。   检测室主任刘泽涛称,按照安全风险检测分类,化妆品分为国产非特殊、国产特殊、进口非特殊、进口特殊四大类,其中非特殊类化妆品包括婴幼儿护肤产品、眼部用护肤品、洗浴护肤品、粉状彩妆产品、芳香产品等 特殊类化妆品包括祛斑产品、防晒产品、染发产品、育发产品、烫发产品、脱毛产品、除臭产品、健美产品、丰乳产品等。   刘泽涛说,化妆品有没有效果,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的任务是检测化妆品安全与否,即对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进行重点"盯防"。记者在一份《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的培训教材上看到,石棉、去屑剂、染发剂、抗生素、塑化剂等属于禁用物质 铅、砷、汞、甲醇、防腐剂、防晒剂等属于限用物质。   检一个品种一般需40个工作日   刘泽涛称,我国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额从1982年2亿元持续快速增长到2010年近2000亿元,但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2010年,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归各级食药监系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用4年的时间,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安全风险监测,彻底摸清化妆品的安全状况。   为此,他们从抽样到检测到出具结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敢掉以轻心。从取样来看,化妆品高中低档都有,他们的取样范围涵盖地摊儿、小商品城、超市、专卖店直至大型商场。通常,同一个名称、同一个批次的化妆品要取3个完整包装的样品。其中1个进行留样,另外两个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品种需要4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果。如果遇到重大的化妆品安全案件,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检出。 记者 兰玲   ■提醒   化妆品不是越贵越好   刘泽涛说,根据他们的经验,女士在购买化妆品的同时,有3个"千万别追求"。   首先是千万别追求有效性。所谓"有效性",就是化妆品的特别功效,比如"美白""祛斑""祛痘"等,往往这种特殊的功效背后,都隐藏着一种特殊的成分。今年,阳泉盂县西烟镇两姐妹使用"彩珂"美白套装化妆品后被诊断为 "肾病综合征"。后经过检测,发现该产品汞含量为789mg/kg,而国家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其次是千万别追求纯天然。现在,许多化妆品厂家声称自己的产品是"纯天然、纯植物"。事实上,几乎80%左右的这种宣传都是不真实的,都在误导消费者。   还有,千万不要追求高消费。化妆品并不是越贵就越好,也不是进口的就比国产的好。不同的两款产品,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检测的结果很有可能成分与含量是一样的。
  • “可食用”化妆品的正确打开方式
    “橘子汽水妆”、“夏日甜心妆”、某明星防妆等噱头让化妆品行业火爆一时。李佳琪经典“OMG买它”让众多消费者抑制不住兴奋,转身投入到化妆品海洋中。当下美妆经济盛行,“女生的钱最好赚”让一批急切创业的人挤入美妆红海。想要在美妆圈占据一席之地,不少商家宣传时使用“可食用”的暗号,迎合消费者对于美妆的健康追求,以此获利。然而,可食用化妆品真的可以吃吗?多个法规、检测数据告诉你:“可食用”的概念并不靠谱。   “伪概念”层出不穷 理性逐渐丧失   如今“可食用”已不再专属于食品领域,多个电商平台均可搜到“可食用”化妆品的标签。然而细究号称“可食用”化妆品成分,其中多个成分均属于化学用品范畴,和食品毫无关系。据商家介绍,吃只是形容产品的安全系数较高,没有化学添加剂,虽可以放心购买,但推荐食用。   实际上,“可食用”化妆品是商家为了进行产品包装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营销概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概念。   检测数据爆表 损害健康得不偿失   然而,仍有大量消费者被“可食用”吸引,为“伪概念”买单。这些化妆品虽然“可食用”,但吃不得。   首先,解释“可食用”根本还要回到相关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而食品则是经口摄入,并通过消化系统的各个器官协调完成食品的消化和吸收。纵观二者,食品和化妆品的概念、使用方法、作用机理等都不同。因此,食品和化妆品二者大相径庭。   其次,食品和化妆品成分全然不同,包括所用原料及指标、添加剂、禁用品、检验标准、执行规范等等。二者并不能通用。例如,直接将食物当作护肤品涂抹,皮肤很难吸收。皮肤的真皮层和表皮层之间还有一层基底膜,它隔开表皮和真皮层,具有护肤功效的物质鲜少发挥作用。此外,还要避免将食品直接作为护肤品使用。直接将食物敷在脸上护肤,微生物极大可能会刺激皮肤,导致油脂分泌过度、面部红肿等多个问题。况且,据专业研究人员检测后发现,化学成分并不是直接加到妆品里,而是以提取物形式加入,只用纯天然食物无法制成护肤品。   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号称“可食用”化妆品在专业检测仪器下,多个成分指数超标,无处遁形。化妆品抽测中,一款可食用防晒乳的成分表显示,其主要成分为氧化锌、二氧化钛、甘油、丁二醇等,然而在专业仪器检测到该成分中含有矿物油、色素、香精等物质,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可以明确的是,“可食用”名号下必须有食字准号,而化妆品只有妆字号。因此,可食用级别的化妆品并不存在,“可食用”化妆品吃不得。   政府监管任重道远 消费者还需理性看待   控制市场,还需政府来把关。当下,对于违法广告法、夸大效果的化妆品企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从长远来看,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将“食品级”“可食用”纳入化妆品广告禁用语,从而规范营销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化妆品企业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相关规定,明确食品和化妆品范围,避免陷入利益漩涡。   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应摆正心态,正确看待可食用化妆品。化妆品永远是化妆品,切不可将其作为食物看待。面对大肆宣传的广告,要保持理性态度,对夸大宣传的化妆品谨慎看待,切莫盲目跟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无错,但要保持理性,将完全不对付的二者混为一谈,不仅没有起到本来的额作用,还损害了个人健康。“种草”日记是时候该“拔草”了。
  •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在京发布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在京发布   化妆品成分面纱被掀起   6月13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针对公众的普及型读本,旨在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化妆品标签上采用的全成分标识,包括化妆品成分标识常识、化妆品成分详解和权威专家答疑解惑等。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7日起,所有在国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均须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配方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但在今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和进口报检的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据悉,实施全成分标识的化妆品,包括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彩妆、洗护发、头发定型、染发、烫发、香氛类、沐浴及洗手液等产品。其中,含量在1/100以上的成分,须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另外,今后化妆品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也须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全成分标注。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陈少军介绍说,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如美国自1976年11月30日、日本自2004年4月、韩国自2008年10月起,先后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开始实施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我国也于2000年起针对我国需求不断上升的化妆品市场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消费群体,着手化妆品全成分标识通用标签制修订工作,并于2008年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新的国家标准,决定自今年6月17日起,对市场上销售的国产及进口报检的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销售年均增速达10%,至2009年已形成了销售额达1400亿元左右、品种多达25000余种的庞大市场。为了规范这一快速发展的产业,确保消费者安全使用化妆品,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产业良性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化妆品安全事件也不时见诸媒体,这一方面与少数不法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关,另一方面则在于消费者化妆品消费知识欠缺。而此次发布的《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则有助于消费者对化妆品成分中大多相对专业并晦涩难懂的物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便消费者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化妆品,真正做到理性消费。   为了促进化妆品全成分标识的顺利实施,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加强消费教育,目前,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了专栏,帮助公众获取相关资讯。
  • 调查发现超半数化妆品未按要求标注“全成分”
    强制性国标《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实施已有一个多月,但记者近日调查后发现,超过半数的化妆品至今未按要求标注“全成分”。专家指出,根据化妆品的采购和销售周期,市面上的所有化妆品全部实现“全成分标注”尚需时日。   多数化妆品未执行新规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从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并销售的化妆品,均须在包装上真实标注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该国标虽然刚刚实施,但却公布于2008年,给了企业两年的准备和过渡期,然而,记者调查多数近期生产的化妆品上仍没有贴上“全成分”标签。   7月21日,记者在易初莲花朝阳路店看到,舒蕾旗下几种保质期为2013年6月13日的洗发水都未标注全成分,导购介绍,这些洗发水都生产于今年6月。而欧莱雅的深层修复洗护发产品也没有标注详细成分,只突出“珍贵成分”中的一到三种。保质期到2013年4月27日的六神清凉爽肤沐浴露,成分只标出“绿茶精华、甘草精华、六神原液”。保质期到2012年12月12日的强生婴儿保湿滋润霜则只写了含有“保湿剂、香精、润肤剂、乳化剂”。专家指出,按照新规,“绿茶精华”这种名称不规范,而保湿剂、润肤剂都有很多种,不能写得如此笼统。   7月22日在朝阳大悦城JUSCO记者看到,保质期到2014年7月的资生堂可悠然美肌沐浴露、保质期到2013年2月8日的多芬柔肤乳霜沐浴露、保质期到2014年4月3日的曼秀雷敦乐肤洁清爽控油爽肤水、玉兰油保质期到2013年3月4日的多效修复霜等化妆品都没有详细成分标签。而在主要销售进口化妆品的丝芙兰里记者看到,有效期到2014年7月18日的高丝雪肌精480ML毫升装的外包装纸盒上虽然有中文标签,却没有任何关于成分的说明。兰芝SPF50的防晒霜在外纸盒上详细标出了中文成分,但兰芝雪凝酷水修复霜则没有中文成分。而且导购小姐似乎对新规一无所知,只表示标出了成分的是新款。   部分品牌处于“过渡期”   不过,也有一些品牌的化妆品还处在部分产品标注全成分、部分产品不标注的“混搭”状态。7月22日记者在朝阳大悦城JUSCO看到,沙宣今年4、5月份生产的质感垂坠、炫感彩护洗发露还用的是老标签,而6月17日生产的则标明了全部成分。保质期到2013年4月10日的伊卡璐闪烁演绎洗发露及多款精华素都没有成分表,而同品牌保质期到2013年5月15日的草本精华赏心悦色护色亮彩洗发露则成分标注很齐全。此外,保质期到2013年3月12日的力士爽肤沐浴露也没有成分表,但同品牌保质期到2013年3月20日的靓肤沐浴露却成分标出很全。   此外,虽然国家规定在2010年6月17日前生产和进口的化妆品不强制要求进行全成分标注,但也有一些品牌在6月17日之前生产的产品都已达到了新规的要求。记者发现,例如夏士莲今年3月生产的健肤沐浴露、舒肤佳到去年10月生产的纯白清香沐浴露、玉兰油今年4月15日生产的三重美白修复防晒乳、如新去年9月生产的洁肤霸等产品都有详细成分表。而少数品牌的全部产品都严格执行了新规,例如索芙特、美源快速染发霜、卡尼尔染发霜、光明蓓泽丝染发乳、潘婷、碧柔男士系列、美即面膜等化妆品以及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等。   少数成分表“藏身内部”   按照新规,“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而“可视面”的定义是“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但记者发现,很多产品的成分表印在说明书上,而销售包装因为有塑封而无法打开,导致消费者从“可视面”无法看到成分表。   7月21日,记者在易初莲花朝阳路店看到,其二层欧莱雅专柜的一部分产品如瓶装爽肤水的销售包装不带外包装纸盒,在瓶身就标注了详细的中文成分,但一些纸盒包装且带塑膜密封的产品如面霜则从外面看不到任何成分表。专柜导购介绍,成分都标在盒子里面附带的说明书上了。现场一位正在购物的女士对记者表示,成分标在说明书上对自己来说意义不大,因为很想看清成分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导购不可能把全新密封的产品拆开拿出说明书给顾客看,而陈列的试用装大多不带说明书、或者是日期较早的产品,因此无法看到成分表。   记者还发现,化妆品除了成分标注的问题,在生产日期的标注上也存在很多让消费者看不明白的地方。按规定,化妆品的保质期应按以下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化妆品都采取了后一种方式。   例如在易初莲花,舒蕾的好几种洗发水只写明了限期使用日期是2013年6月13日,而强生婴儿保湿滋润霜只写明了限期使用日期是2012年12月12日、六神花露水只写明了限期使用日期是2013年11月27日。记者发现一大半的化妆品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标明保质期。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表示,这样的标注方式虽然不违规,却让人感觉很不方便,她很想知道化妆品的具体生产日期,而不仅仅是使用期限,而且每一类化妆品的保质期都不同,非常希望厂家写明保质期到底是几年。
  • 国家药监局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将组建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现向社会公开遴选委员会委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过程严格遵循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遴选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注重能力。遴选对象应在化妆品和牙膏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文件制修订经验者优先。  (三)统筹考虑。结合化妆品和牙膏产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求,遴选时综合考虑专家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及监管经验等因素。  二、遴选范围  化妆品监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牙膏检验机构、医(学)院等单位,具有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从事过化妆品或牙膏相关工作的技术专家。  三、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或牙膏检验、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技术人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监管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职务,从事化妆品或牙膏监管工作不少于5年,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或牙膏标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牙膏和标准的前沿信息;  (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义务,行使委员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不在化妆品或牙膏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与相关企业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  2.候选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委员条件的人员填写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符合委员条件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直接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报名材料应当于2022年4月15日前邮寄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检定所标委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联系电话:67095881)。    附件: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3月14日附件
  • 倩碧欧莱雅等化妆品被检出有毒重金属
    国际品牌化妆品检出有毒重金属   多款国际品牌化妆品涉毒。昨天有外电报道称,加拿大近期一项对49个知名品牌化妆品的测试结果发现,所有化妆品中几乎都含砷、镉、铅、汞等有毒物质。其中,倩碧和欧莱雅部分产品甚至均含有砷、铍、镉等6种重金属。消息传来,国内消费市场一片哗然。昨天,倩碧品牌方面回应记者称,在加拿大被检测的产品,在国内没有销售。欧莱雅中国公司则表示,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均安全合格。有化妆品方面专家指出,上述重金属基本是原料里带进化妆品的,但在国家标准限量范围内使用是安全的。   倩碧、欧莱雅、封面女郎等检出多种重金属   昨天,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加拿大环保组织一份关于“潜藏在化妆品中重金属的危害”的报告指出,包括倩碧、欧莱雅、“封面女郎”品牌(Cover Girl)等品牌的部分化妆品里,都含有多种有毒含金属,其中倩碧的幻真控油粉底液含有砷、铍、镉、镍、铅和铊6种有毒物质,欧莱雅的睫毛膏“Bare Naturale”,也被检测出含有和倩碧一样的6种有毒物质。另外,“封面女郎”品牌的超完美眼线笔则含有铍、镉、镍和铅。   据介绍,此次共测试了49个知名品牌的化妆品,研究人员主要测试了这些化妆品中是否含有砷、镉、铅、汞、铍、镍、硒和铊8种有毒物质,其中,后4种化学物质在加拿大是被禁止的。   上述报道指出,每种参与测试的化妆品都含有4种以上令人担忧的有毒物质,但是却没有任何一种被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研究人员提醒,这些毒物可经由皮肤吸收,是引起健康问题的一大隐忧,并可能“致病”,轻则会导致头痛、呕吐、腹泻、皮炎、脱发、荷尔蒙失调、记忆力减退等 重则可能会导致肺损伤、神经和肾脏问题,甚至是癌症。   涉事企业急称被检产品国内没销售   记者昨天就上述事件采访了部分化妆品企业。拥有倩碧的 雅诗兰黛 中国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加拿大环保机构测试的幻真控油粉底液,在国内并没有销售。“在中国销售的所有产品上市前都经过国家主管部门严格检验和批准。”   欧莱雅中国公司方面昨天也向记者表示,该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和消费者安全,“我们所销售的所有产品均严格符合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至于(注:加拿大环保组织)提到的Bare Naturale睫毛膏,在中国市场没有销售。”   记者昨天在淘宝、部分海外代购网等网购平台看到,上述环保组织抽查检测的问题产品,均有销售。如在淘宝网上一家网店销售Cover Girl眼线,该网店宣称“大部分产自 美国 ”,售价为40―70元。记者查看销售记录,发现其中有一条中产品产自加拿大,价格为138元。   国家应严格限定化妆品重金属含量   专家建议   “化妆品里的重金属大多来自原料,是原料带进来的。”国内日用化工专家徐春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不允许在化妆品里添加上述重金属,而很多化妆品里带有重金属主要是原料带进去的,“化妆品的国家标准里,对多个重金属含量都有严格限制,比如对汞的含量不能超过0.2毫克/千克,铅的含量不能超过5毫克/千克,砷则不能超过2毫克/千克。”上述专家同时指出,有部分厂家为增强化妆品的功效,可能人为添加,如有部分问题美白产品,为了美白效果而加入汞,使汞含量超标。   记者昨天查询我国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发现允许限量存在的重金属主要是铅、镉、汞、铜、砷。   此外,记者发现,国内销售的多种化妆品,包装上同样没有标明含哪些重金属、含量为多少。有消费者认为,这对于消费者选购来说造成一定困难,因有部分消费者可能对某种重金属敏感。   专家表示,国家标准中允许限量存在的重金属,量虽然很微少,但同样会透过皮肤进入人体。不过他又表示,微量重金属对人体危害不大,因人体有代谢能力,会自然将其排出。
  • 化妆品安全白皮书:向短暂的美丽开战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俗话说&ldquo 三分长相,七分打扮&rdquo 。美女们仿佛越来越热衷于往自己的脸上堆砌化妆品,努力让自己可以不断再美些&hellip &hellip 殊不知,其实化妆品正在偷偷伤害你本来无暇的脸庞,为了美的化妆可能最后结局令你很受伤。在美丽面前,你的选择代表了你的品位和眼光,但是在健康和短暂的美丽面前你选择哪个?   仅以此文献给那些天天奋战在美容护肤战线上前仆后继的女士们&hellip &hellip   仅以此文献给那些已经被各类有毒有害化妆品搞得面目全非的女士们&hellip &hellip   仅以此文献给那些为了女性的美丽而一掷千金、义无反顾的大老爷们&hellip &hellip   一、&ldquo 南京大屠杀&rdquo 天天在上演?!   公元2005年,美好而又恐怖的一年,中国的消费者经历了一场超越&ldquo 麦莎&rdquo 的危机狂暴,以往大家心目中的超级品牌和企业巨无霸轰然倒地,露出了本来面目,联合利华高露洁牙膏含有致癌的&ldquo 氯仿&rdquo 事件,光明牛奶的&ldquo 回锅奶事件&rdquo ,雀巢婴儿奶粉&ldquo 碘超标&rdquo 事件,在化妆品美容界,宝洁的夸大宣传的SKⅡ事件,强生的婴儿润肤露含有&ldquo 矿物油&rdquo 事件&hellip &hellip   接踵而来的危机,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中国化妆品领域也在发生一场血与泪的风暴: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为化妆品的有毒有害成分造成毁容和过敏事件不下20万起!   2003年卫生部日前发布的一份公告称,根据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等5家定点医院的监测,截至2003年11月,共发现化妆品皮肤病565例,化妆品所致皮肤病正在逐年增多,成为皮肤科常见疾病之一。同时,化妆品造成的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皮肤损害的严重病例也在增多。   公告表明,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至40岁,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其它依次是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和化妆品甲损害。   引起上述皮肤病的化妆品共12类合计693种。其中由普通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共327例,占57.9% 由特殊用途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共177例,占31.3% 由美容院自制产品和&ldquo 三无&rdquo 产品(指标签标识无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许可证、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无有效期标识)引起的皮肤病61例,占10.8%。   2005年3月24日,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美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商在在产品包装上应注明&ldquo 警告&mdash &mdash 该产品未经安全鉴定&rdquo 字样,否则将受到查处。此次遭到美国FDA警告的九大品牌分别是:欧莱雅、伊丽莎白&bull 雅顿、妮维雅、美宝莲、多芬、联合利华、宝洁、圣伊芙、杰根斯。   据报道,2003年5月,黑龙江大庆工商部门在当地查获了一个将已变质的肠油、板油、内脏及肥肉片熬制成垃圾油的黑加工点。据加工人员交待,这些油是准备运往南方用作生产化妆品的原料。   来自《东方卫报》的报道,南京平均每年因美容引起的投诉有近5000起。今年3月3日,浦口区甚至发生了因对美容不满意而用硫酸报复的恶性案件,除美容店女店主许某被灼伤外,飞溅的硫酸还危及3名无辜路人,包括一名放学的女童。目前,嫌疑人杨某已被警方缉拿归案。化妆品背后到底还有多少陷阱?   一场针对女性,针对美丽的&ldquo 南京大屠杀&rdquo 正在我们身边上演!   二、化妆品为何变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目前,很多的化妆品的原料均含有对人体产生危害或构成潜在伤害的恐怖成分:香料、防腐剂、乳化剂、色素、避光剂、染发剂和一些重金属。   它们有的具有直接刺激性 有的是致敏源,能引起接触过敏性皮炎 有的接触皮肤后可能出现过敏反应或光毒反应 有的内含类固醇激素导致皮肤色素改变 有的内含重金属(如铅、砷、汞等),会引起皮肤黏膜慢性中毒或阻塞毛孔产生痤疮。   更恐怖的是以下几种成分对肌肤和健康带来难以想象的毁灭性打击:   1、油:矿物油(即石油提取物),对皮肤的刺激最大,浓妆或使用大量的油脂化妆,实际相当于往脸上涂很多石油提取物,人为地污染肌肤、刺激肌肤,当然影响皮肤的正常呼吸和新陈代谢,一量停止化妆,皮肤就会粗糙、无光,不得不持续化妆,皮肤也就不得不承受外来的刺激、侵入。当超过某一限度时,皮肤即出现痤疮、褐斑、斑疹,而且还可能出现黑皮和皱纹。   2、表面活性剂:也是一种化学合成物质,如乳化剂、可溶化剂和湿润剂。它们都含有重金属钛,使用时间过长会污染皮肤、刺激皮肤,使皮肤变粗糙。清洁剂中的表活性剂不仅会损伤皮脂膜和表皮层,甚至基底细胞也会受到损伤。含有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会使皮肤粗糙。乳化剂是肯有破坏皮肤表面张力的性质。   3、香料:现在采用的多为化学合成香料,它具有杀菌作用,但也会对皮肤产生较少强烈的刺激性与致敏性。大多数香料都能引起皮肤炎,香水在阳光照射下常常会引起皮肤炎,在面部出现褐斑。   4、焦油系列色素:现代化妆品中的颜色是利用石油化学产品焦油系列色素制成(口红、眼影等)。一般情况下它作为食品添加剂,可致癌。口红的30多种原料中,就有15种色素,其中焦油色素达60%,并包含有引起癌变的色素。   以上有毒有害成分在化妆品当中屡见不鲜,可以想象如果您的皮肤使用了诸如含有矿物油的强生婴儿露会是怎样的结局?当然,令人遗憾的事,更多的人竟然跟着广告走,选择所谓大牌厂家的护肤品,意外这样就等于买了保险,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其实恰恰重了看不见的圈套。   三、化妆品到底是不是毒品?   美国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CD、美宝莲、露华浓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居然含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化学成分&mdash &mdash 酞酸盐。这一结果把&ldquo 要美丽还是要健康&rdquo 这道难题摆在了消费者面前,美国市场上3/4的化妆品中含有会导致婴儿先天缺陷并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化学成分&mdash &mdash &mdash 酞酸盐。在这份调查报告中,被列入&ldquo 有毒化妆品&rdquo 黑名单的竟然也包括CD、美宝莲、露华浓等国际知名品牌。   什么是酞酸盐?   通常说来,酞酸盐无味或带有轻微气味,看上去像是菜油。酞酸盐已经广泛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目前80%的酞酸盐被用作&ldquo 增塑剂&rdquo ,也就是说,酞酸盐可以使塑料更加柔韧,又不会发生变形而影响使用寿命。   酞酸盐不仅仅能够作为增塑剂,不同的酞酸盐还能作为化妆品和护肤品中的软化剂和溶解剂。酞酸盐能够使指甲油更均匀耐用,使香水气味更加持久,使美容美发工具更坚固不易碎。酞酸盐还能使粘合剂、色素等其他成分发挥更大的功效。   酞酸盐让化妆品&ldquo 并非很美&rdquo   由&ldquo 环境工作组&rdquo 、&ldquo 未来清洁行动&rdquo 、&ldquo 无害保健&rdquo 等三家美国卫生机构联合公布的这份名为&ldquo 并非很美&rdquo 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对市场上包括洗发水、指甲油、除臭剂在内的72种流行化妆品进行成分检验后,这三家卫生机构发现,其中52种产品含有酞酸盐,占抽样调查产品的72%,其中11种产品含有不止一种酞酸盐。   调查报告称,调查者们对这一结果深感震惊。已经同酞酸盐斗争了多年的卫生、宗教、劳工和环境组织&ldquo 无害保健&rdquo 称,动物实验显示,酞酸盐对动物机体,特别是雄性生殖器能够造成损害,导致下一代先天性缺陷,还会对肝脏、肾脏和肺也造成严重伤害。   而且过去认为是安全的原料成分,今天发现确是另外一个情形,如说上世纪90年代流行的果酸美白,由于浓度过高,可能造成皮肤受损,引起红疹、溃烂。张明还举例说,曾被各大化妆品公司广泛采用的&ldquo 熊果苷&rdquo 在日本厚生省获得通过并被资生堂率先采用后,一度被认为安全性比较高。但后来的研究发现,该成分累积到一定时间后,反而可能引起细胞类黑色素的增加。此外,曲酸这一成分也曾被看好,但医学发现,该成分可能会引起细胞毒化、染色体变异,甚至引发肝癌,也是比较危险的成分。   一系列惊人的&ldquo 发现&rdquo ,让爱美的女性同胞们不得不顾虑重重,难道我用的就是毒品吗?难道就没有相应的措施给予监管吗?   据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介绍:相关管理部门对原料使用做过严格要求,并制定出了行业标准。但是,标准毕竟是针对整个行业而言的,它只可能给你提供一个&lsquo 度&rsquo ,譬如铅、砷等一些有害重金属的含量不能超过总量的多少&hellip &hellip 言外之意,这个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靠的是行业企业的&ldquo 自律&rdquo 。道理很简单,这个&ldquo 度&rdquo 包括上限和下限,原料的安全程度自然也要看生产企业遵循的尺度&mdash &mdash 至于最大还是最小,控制权显然不在管理部门手上。   事实上,无论多么昂贵的化妆品,只要有人工的化学成分在里面,就会对人的皮肤产生看不见的破坏作用。有些产品像膏霜、乳液类几乎不可能是纯天然的,许多基础油、醇、蜡及乳化剂虽然是很安全的,但也还是人工合成的。现代含有天然添加剂的化妆品科技含量更高,对天然物进行了分解和去粗取精,但所谓100%&lsquo 纯天然&rsquo 化妆品,至今市面上还不存在。   比如在祛斑类化妆品中,有一半以上的配方中含有白芷,而白芷中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欧前胡内酯。这种物质是一种光敏性物质,在阳光中紫外线的照射下会引起皮肤产生光毒性或光敏性皮炎。又如麻黄根中含有麻黄碱,槟榔中含有槟榔碱,香加皮中含有强心贰等。这些都具有化妆品中不允许存在的强烈生物活性,在化妆品中是禁止使用的。   四、健康和短暂的美丽你选择哪个?   目前,很多成分连美国的FDA都监管不了,对广达的消费者来说你是选择健康,还是短暂的美丽呢?   如何正确和安全地选择化妆品,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仅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显示:化妆品中容易引起过敏的成分通常是色素、动物成分、香精、防腐成分,他们引起人体过敏几率高达75%,少数高纯度、高工艺、密封包装的化妆品不需添加,也只能说引起过敏的可能性小。   1、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名厂、名牌是个参考因素,但关键看他的产品成分是否含有香精、防腐剂、色素、动物成分,是否经过皮肤科测试,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其次,学会识别化妆品的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2、购买场合的选择   目前国内的消费者购买化妆品一般选择超市或百货公司等化妆品专柜购买,欧美等发达国家32%的消费者选择去药店购买化妆品,因为能够进入药店销售的化妆品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指标上要求十分严格苛刻,只要把化妆品当作药物一样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它的安全性和疗效才能在药店销售,所以对在百货公司购买化妆品,一直遇到皮肤过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去药店选择合适自己的化妆品。   3、个人和环境因素选择化妆品,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 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 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 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 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妥善保管化妆品&mdash &mdash 保管化妆品时,须谨记化妆品有&ldquo 五怕&rdquo 。   怕晒:阳光或灯光直射处不宜存放化妆品。因为光线照射会造成化妆品水分蒸发,某些成分会失去活力,以致引起变质。阳光中的紫外线还能使化妆品中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影响使用效果,甚至发生不良反应。   怕冻:化妆品可放在冰箱的保鲜冷藏室保存,不能放在冷冻室保存。寒冷季节,不宜将化妆品放在室外或长时间随身携带到室外。因为冷冻会使化妆品发生冻裂现象,而且解冻后还会出现油水分离、质地变粗,对皮肤产生刺激作用。   怕潮:有些化妆品含有蛋白质,受潮后容易发生霉变。有的化妆品使用铁盖,受潮后容易生锈腐蚀化妆品,使化妆品变质。   怕久放:一般化妆品的有效期限为1-2年,开封后存放的期限更短些。因此,化妆品最好在有效期限内用完,不可停停用用直到过期。再好的化妆品,再精心的保管,如果过了保质期,便会一文不值。   怕污:化妆品使用后一定要及时旋紧瓶盖,以免细菌侵入繁殖。使用时最好避免直接用手取用,可以用干净的棉棒等工具取用。如果一次取用过多,可涂抹在身体其他部位,不可再放回瓶中。绝代佳人之前,先考虑一下,是否会败化妆品,尤其是所谓的大品牌所暗害。   总而言之,在美丽面前,你的选择代表了你的品位和眼光。在健康和短暂的美丽面前你选择哪个?   让宣战就从今夜开始吧&hellip &hellip
  • 我国首个儿童化妆品标准化研究基地落户福建漳州
    我国首个儿童化妆品标准化研究基地落户福建漳州 标准化在小行业发挥大作用 图为在北京国际孕妇、婴幼儿童用品展览会展示的儿童沐浴护理产品。 吴芒子 摄   “儿童化妆品行业是一个很细分的小行业,标准化研究可能没啥用处。”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儿童化妆品标准化研究基地”揭牌仪式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研究所所长齐璇阐述了自己对儿童化妆品行业标准研究的最初印象。通过他与该行业,特别是福建漳州市部分儿童化妆品企业接触后,他的想法发生了180度的转变,也就促成了此次儿童化妆品标准化研究基地在漳州企业——青蛙王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落户。   据了解,目前我国儿童化妆品行业中,国际品牌仍据较强势地位,但近年来国际品牌不断曝光的质量事件也在冲击着其“江湖地位”。与此同时,以青蛙王子为代表的漳州儿童化妆品产业抓住了国际品牌主攻婴童而在少童领域存在薄弱环节的契机,迅速对少童市场进行切割,定位于4~12岁少童化妆品市场。准确的市场定位让福建漳州市化妆品行业迅速崛起。   漳州市副市长洪建仕介绍,漳州市婴幼童护理用品产业在全国已占有一席之地,具备明显的产业发展优势,初步形成涵盖生产企业27家,原辅材料供应企业20多家,物流配送企业200多家,包装印刷模具企业10多家,上下游产业较为配套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漳州婴幼童洗沐产品产值约占全国同类产品的20%~30%,2011年全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6.68亿元,产品销售收入15.69亿元。目前该市正申报“中国婴幼童护理用品(漳州)产业集群基地”,力求吸引一批高端高质项目落地漳州。   “国际品牌屡曝质量事件,而国内品牌相比之下更脆弱,所以更应该严把质量观、树立高标准。”青蛙王子负责人李振辉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儿童化妆品行业尚未制定标准,标准战略、理论、人才的缺位严重制约着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了弥补这一空白,李振辉联合当地其他企业与中标院联系,将基地落户在公司新落成的工业园区内。“基地的建设有利于企业把握我国最前沿的标准化动态数据,为下一步制定中国儿童化妆品产品(专用)标准打好基础,从而建立完善中国儿童化妆品产品标准体系,以更高更好的标准严格规范产业,为儿童日化行业树立新标杆。”   而作为我国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国家级科研机构,中标院看重的是基地落户对我国儿童化妆品行业的推动作用。据中标院中标集团总经理于旭介绍,漳州作为我国儿童化妆品生产基地,已经具备了完整的产业配套、前沿的产学研基地、国内领先的儿童化妆品品牌集群。   李振辉表示,基地落户之后,企业将加大投入开展各项研究活动,贯彻“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原则,从战略发展高度,整合双方的技术及市场资源,拓宽和深化儿童化妆品标准化研究,提高儿童化妆品标准研制水平和应用能力,培养企业标准化人才,增强企业发展和竞争实力,实现产研结合、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有效形式,利用标准化技术更加用心地为全中国亿万儿童及家庭服务。
  • 欧盟化妆品法规将于2013年7月11日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 Regulation(EC)No.1223/2009即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   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   1.化妆品成份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   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3.论证解释和结果   4.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No.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三个月至六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 化妆品pH值测定技术规范解读+实验,值得您仔细品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水平也得到极大提升,化妆品已步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干燥寒冷的冬季,我们使用保湿霜、保湿乳液保持皮肤角质层有适度水分,在烈日炎炎的夏季使用防晒霜来屏蔽或吸收紫外线,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化妆品行业飞速发展,化妆品使用越来越广泛的同时,其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爽身粉含致癌物质石棉、婴儿沐浴液检出甲醛等事件一次次刺痛消费者的心,2017年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到仅特殊类化妆品不良反应高达12790份。 面对化妆品安全事件频发现状,政府对化妆品安全的监管日益严苛,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其中,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规范不仅规定了禁用限用组分清单,也收载了多达77个理化检验方法。 今天,小编为大家解读的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pH值测定的技术规范,将以化妆水pH值测定为例,通过解读实验的步骤,让更多用户熟悉合规的pH值测定方法和步骤。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pH值测定方法的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酸度计测定化妆品pH值。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pH值的测定。 pH值检验方法提要 以玻璃电极为指示电极,饱和甘汞电极为参比电极,同时插入被测溶液中组成一个电池。此电池产生的电位差与被测溶液的pH有关,它们之间的关系符合能斯特方程式: E = E0 +0.059 lg [H+] (25℃) E = E0 -0.059 pH 式中E0为常数。 在25℃时,每单位pH相当于59.1mV电位差。即电位差每改变59.1mV,溶液中的pH相应改变1个单位。可在仪器上直接读出pH值。 试剂和材料: 本方法所用试剂除另有说明外,均为优级纯试剂。所用水指不含CO2的去离子水。 3.1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称取在105℃烘干2h的苯二甲酸氢钾(KHC8H4O4)10.12g溶于水中,并稀释至1L,储存于塑料瓶中。此溶液20℃时,pH为4.00。 3.2磷酸盐标准缓冲溶液:称取在105℃烘干2h的磷酸二氢钾(KH2PO4)3.40g和磷酸氢二钠(Na2HPO4)3.55g,溶于水中,并稀释至1L,储存于塑料瓶中。此溶液20℃时,pH为6.88。 3.3 硼酸钠标准缓冲溶液:称取四硼酸钠(NaB4O710H2O)3.81g,溶于水中,稀释至1L,储存于塑料瓶中。此溶液20℃时,pH为9.22。 以上三种标准缓冲溶液的pH值随温度变化而稍有差异,见下表。 奥豪斯提供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三种pH缓冲液,免除用户购买试剂材料、制备pH缓冲液的烦恼。瓶装pH=4.01标准缓冲溶液,250ml,25℃瓶装pH=6.86标准缓冲溶液,250ml,25℃瓶装pH=9.18标准缓冲溶液,250ml,25℃技术规范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 4.1精密酸度计(精度0.02) 4.2复合电极或玻璃电极和甘汞电极4.3磁力搅拌器(附有加温控制功能)4.4烧杯,50mL4.5天平 作为具有111年悠久历史的实验室设备供应商,奥豪斯可为用户提供高精度pH计、电极及稳定可靠的天平等产品。 分析步骤 5.1.1 稀释法 称取样品1份(精确到0.1g),加不含CO2的去离子水9份,加热至40℃,并不断搅拌至均匀,冷却至室温,作为待测溶液。 如为含油量较高的产品,可加热至70℃—80℃,冷却后去油块待用;粉状产品可沉淀过滤后待用。 5.1.2 直测法(不适用于粉类、油基类及油包水型乳化体化妆品) 将适量包装容器中的样品放入烧杯中待用或将小包装去盖后直接将电极插入其中。 5.2 测定 5.2.1 电极活化 复合电极或玻璃电极(4.2)在使用前应放入水中浸泡24h以上。 5.2.2 校准仪器 按仪器(4.1)出厂说明书,选用与样品pH相接近的两种标准缓冲溶液在所规定的温度下进行校准或在温度补偿条件下进行校准。 5.2.3 样品测定 用水洗涤电极,用滤纸吸干后,将电极插入被测样品中,启动搅拌器,待酸度计读数稳定1min后,停搅拌器,直接从仪器上读出pH值。测试两次,误差范围±0.1,取其平均读数值。测定完毕后,将电极用水冲洗干净,其中玻璃电极浸在水中备用。 精密度 多家实验室对19种市售化妆品样品,用稀释法进行6 -22次平行测定,其相对标准偏差为0.16%—1.94%。 奥豪斯ST5000pH计可存储1000个测量数据及10个电极各10个校准数据,测量数据可通过U盘保存至电脑或经RS232接口打印输出,满足用户数据统计和分析的需求。 市面常见化妆水pH值测定步骤: 本实验选用市面常见化妆水为样品、高精度ST5000pH计和易用的复合玻璃电极STMICRO5(pH玻璃电极和参比电极组合在一起)为pH值测定仪器。奥豪斯ST5000是一款0.001pH级别、彩色触摸屏实验室台式pH计,仪表无任何按键,操作直观便捷。 (ST5000pH计)STMICRO5是可充式pH复合电极,参比溶液有较高的渗透速率,液接界电位稳定重现,测量精度较高,当参比电极减少或受污染后可以补充或更换KCl溶液。(STMICRO5二合一电极)pH值测定:第一步,样品制备:因本实验测量的样品是化妆水,适用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5.1.2直测法测量化妆水pH值。第二步,取样:取样前剧烈振摇容器,使样品混合均匀,打开容器,取出5ml待分析样品,取样后密封容器。(STMICRO5电极应用图片) ST5000pH计校准步骤:i) 接通电源,点亮仪表屏幕。在开机屏幕中选择语言,点击右下角开机按键进入主界面。ii) 点击缓冲液组,把缓冲液组设置为中国组(pH1.68、4.01、6.86、9.18、12 .46 25℃)。iii) 将电极用纯水清洗,并吸干水珠,避免纸巾摩擦电极头部。放入第一个缓冲液中,点击"Cal"开始校准,等待约30s数值稳定,完成第一个pH点的校准操作。iv) 从第一个校准液中取出电极用去离子水清洗后,拭干置于第二个校准液中,点击 "Next",等待约30s数值稳定,完成第二个pH点的校准操作。v) 重复(iv)步骤进行第三个pH点的校准,校准完成后仪表会显示校准斜率值(slope)和零点电位(offset)。第四步,将校准后的STMICRO5电极用纯水冲洗干净,放入化妆水样品中测试两次,取均值,测量完毕后,将电极冲洗干净。若需测量多组平行样品的pH值,重复pH值测定的第四步即可,无需再次校准仪表,方便快捷,且测试数据通过RS232接口打印输出或经U盘保存至电脑,便于用户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化妆水pH值测定实验) 怎么样,通过阅读本文,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pH值测定的技术规范有更清晰、直观的认识吧,也熟悉了使用ST5000pH计和STMICRO5微量电极测定化妆水pH值的实验步骤,具有111年历史的美国奥豪斯不仅提供pH值检测仪器,也提供功能强大的离心机、涡旋振荡器及天平等产品。小编将继续推出更多应用化妆品相关的安全应用类文章,欢迎围观~~
  •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即将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 Regulation(EC)1223/2009即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且该规定中的部分要求将于2013年7月11日e="text-indent: 21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 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1.化妆品成份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3.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3.论证解释和结果 4.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三个月至六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 菲律宾称查出中国化妆品水银超标
    法新社2月10日文章,原题:菲律宾验出中国化妆品水银成分超标 菲律宾卫生监管部门周三宣布禁止3款中国制造的化妆品,因为这些产品被检验出水银成分超标。   菲律宾卫生部在一份警告文件中指出,菲食物和药品管理局针对中国“娇丽”牌的面霜进行测试,发现水银成分“超过所规定的百万分之一的标准”,但没有公布确切的水银成分指数。文告补充说:“这些化妆品含有的污染物,远超过标准的安全指数,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   食物和药品管理局局长塔坎东表示,菲律宾目前没有发现由这3种化妆品所引起的中毒事件,并称这3款面霜由中国出产,因为“包装上印有中文字”。该机构说,一经发现有商店销售这些产品,将“重罚”。
  • 2010年5月实施的食品及化妆品国家标准
    2010年5月实施的食品及化妆品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1   GB/T 9106.1-2009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 2   GB/T 24691-2009果蔬清洗剂 3   GB/T 24692-2009表面活性剂 家庭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性能比较试验导则 4   GB/T 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 5   GB/T 24694-2009玻璃容器 白酒瓶 6   GB/T 24695-2009食品包装用玻璃纸 7   GB/T 24696-2009食品包装用羊皮纸 8   GB/T 24800.10-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9   GB/T 24800.1-2009化妆品中九种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0   GB/T 24800.11-2009化妆品中防腐剂苯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1   GB/T 24800.12-2009化妆品中对苯二胺、邻苯二胺和间苯二胺的测定 12   GB/T 24800.13-2009化妆品中亚硝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3   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14   GB/T 24800.3-2009化妆品中螺内酯、过氧苯甲酰和维甲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5   GB/T 24800.4-2009化妆品中氯噻酮和吩噻嗪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6   GB/T 24800.5-2009化妆品中呋喃妥因和呋喃唑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7   GB/T 24800.6-2009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8   GB/T 24800.7-2009化妆品中马钱子碱和士的宁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9   GB/T 24800.8-2009化妆品中甲氨嘌呤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   GB/T 24800.9-2009化妆品中柠檬醛、肉桂醇、茴香醇、肉桂醛和香豆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基础化妆品新国标实施 部分标准高于美日
    日前,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GB/T29665-2013《护肤乳液》和 GB/T29680-2013《洗面奶、洗面膏》两个国家标准于8月起实施。购买化妆品应选择大型商超或者信誉较好企业,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者电脑打印小票,上面注明品名、厂家等内容,利于以后维权。   京华时报讯(记者钱宇阳)日前,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GB/T29665-2013《护肤乳液》和GB/T29680-2013《洗面奶、洗面膏》两个国家标准于8月起实施。至此,中国化妆品行业摆脱了基础化妆品无国家标准的尴尬境地。业内人士指出,国标的实施必将提高整个行业的门槛,也将带动整个行业的洗牌。   卫生安全指标趋严   护肤乳液和洗面奶是消费者使用最广泛的两款基础化妆品,然而此前这两个产品却一直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解,《护肤乳液》和《洗面奶、洗面膏》两项新的国家标准在原料、卫生标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修订完善了禁限用物质表等内容。   以卫生指标为例,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且规定汞含量不得大于1mg/kg、铅含量不得大于10mg/kg、砷含量不得大于4mg/kg。除了砷含量高于欧盟标准外,其他的均一样,其中部分标准高于美国和日本的标准。   资深化妆品专家晁龙表示,两款基础化妆品产品国标的出台,必将提高整个行业的门槛,将对大量低端化妆品企业形成冲击,中高端的企业会获益。行业兼并重组也将加速。   选购化妆品要&ldquo 三看&rdquo   市场上化妆品鱼龙混杂,消费者在购买时该如何选择?国际美妆教练林琼介绍,选购化妆品要&ldquo 三看&rdquo 。   一看产品外包装。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检查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有厂名、产品名、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打开顶盖,查看产品外观有无变色、膨胀、浑浊、起泡、分层、干缩、裂缝、霉点等现象,有无酸败气味或其他异味。   二看使用产品是否过敏。在首次购买和更换原有化妆品时,可取出少量产品均匀涂擦在手腕内侧,观察是否过敏。如果产品能均匀紧致地附着在皮肤表面,有润滑舒适感觉,说明产品质地细腻,适合购买。   三看合法票据。购买化妆品应选择大型商超或者信誉较好企业,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者电脑打印小票,上面注明品名、厂家等内容,利于以后维权。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公示
    根据《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组织开展了2024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遴选工作,经公开征集立项、标委会组织审查,确定了2024年55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电子邮箱:hz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反馈意见”)附件: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制修订类型承担项目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1菌落总数(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限值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二噁烷限值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34-甲基苄亚基樟脑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46-氨基间甲酚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5丁苯基甲基丙醛(铃兰醛)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6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D4)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7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制定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8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制定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9汞及其化合物(化妆品准用防腐剂中的汞化合物除外)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0吡硫鎓锌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1水杨酸(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2氯咪巴唑(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3甲基异噻唑啉酮(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4聚氨丙基双胍(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5二苯酮-3(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6胡莫柳酯(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7奥克立林(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8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9酸性紫43号(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0甲苯-2,5-二胺(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1甲苯-2,5-二胺硫酸盐(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2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3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4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5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6啮齿动物体内外周血Pig-a基因突变试验方法制定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7体外重建3D模型试验方法制定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8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9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0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定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1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测定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2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3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4胶原类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5透明质酸类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6卡波姆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7对苯二胺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8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9珍珠提取物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0芦荟类提取物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1玫瑰花提取物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2石榴提取物类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3化妆品产品标准通则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4冻干粉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5次抛型化妆品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6喷雾产品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7气雾产品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8化妆品中N-亚硝基二甲胺等多种亚硝胺组分的检验方法制定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49化妆品中32种禁用着色剂的检验方法制定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50化妆品中有机溶剂的检验方法(二氯甲烷等15种组分的检验方法、乙醇等37种组分的检验方法)修订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51铜绿假单胞菌检验方法修订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52牙膏分类目录制定 牙膏通用要求分技术委员会53牙膏中多组分防腐剂的检验方法制定 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54牙膏中抗感染组分的检验方法制定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55牙膏中多西拉敏等60种组分的检验方法制定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
  • 欧盟颁布化妆品新法规
    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1 (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2的要求,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   这些新的化妆品要求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发布,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实施,不像欧盟指令那样在国内执行前需要转换。法规(EC) No 1223/2009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到目前为止的67项修订文件。   新法规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化妆品通报只需递交给由中央委员会和COLIPA(欧洲化妆品协会)联合开发的数据库,而不是现在的各个成员国。不过,企业要对自己通报的内容负责,而不是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   2010年12月1日–CMR (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对生殖有毒害的物质3)   禁止使用CMR 1A、1B或2类物质。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可能会授予豁免,但危害性更高的1A和1B类CMR还需要符合其它更加严格的标准。   2013年1年11日–纳米材料   除需符合其它通报要求外,2013年1月11日前投放市场的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应在2013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方式向委员会通报。   1 欧洲经济区(EEA)包含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   2 OJ L 342, 22.12.2009, p. 59,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   3 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附件六第3部分1A、1B和2类CMR,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353:0001:1355:EN:PDF   2013年7月11日–所有化妆品–其它要求   责任人   现在,责任人的定义更加明确:   EEA内的生产商   将产品输入EEA的进口商   EEA内进行以下活动的分销商:   1.使用其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化妆品投放市场 或者   2.对化妆品的更改可能影响其法规符合性(不包括仅文字翻译)。   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指定在EEA内担任责任人的人。指定责任人的要求和协议应为书面方式。   EEA内的生产商为责任人,除非该生产商指定其他人作为代理。   根据新要求,责任人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良好生产规范 (GMP)   目前已有统一标准为强制性的良好生产规范提供基准规范,但企业仍然可以采用至少达到GMP同等水平的其它标准或体系。   上述统一标准其实就是为EN ISO 22716: 2007化妆品 – 良好生产规范(GMP) – 良好生产规范指南,当此指南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时便已成为统一标准了。已有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其转换为国家标准。   良好生产规范符合统一标准EN ISO 22716也即符合此新法规GMP的要求。虽然符合EN ISO 22716并非强制性,但统一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最简便的选择。   化妆品安全报告   l 这一安全评估文件包含两个部分,扩展了之前评估需要考虑的数据范围,其中有些数据是已经存在的。   l 对每种原材料进行评估,需要以安全边际(MoS)的计算为基础,用于所有显著的毒性吸收途径和系统效果,以及无明显损害作用水平(NOAEL)。没有此类评估的应及时提供理由证明。   l 在安全评估人员最终签署化妆品安全报告之前,需要提供微生物质量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l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A部分– 化妆品安全信息  1.化妆品成份的定量和定性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    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微生物质量    微生物限量    防腐剂有效性测试报告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    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    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    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 化妆品安全评估   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使用说明   3.论证   4.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   产品资料档案 (PIF)   与目前的产品资料套装(PIP)相似,将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和一份GMP符合性声明。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PIF。   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由责任人保存10年。   通报   责任人必须通过数据库向委员会通报每种化妆品,此数据库目前正在建立中。   委员会将向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毒害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传达上述信息。   不再需要在化妆品的销售国进行单独通报。   通报内容应包括:   l 化妆品类别和名称以便识别   l 原产国(从哪里进口至EEA)   l 将要销售的成员国市场   l 在需要情况下可以联络到的实际联系人的详细信息   l 纳米材料–识别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l CMR – 名称(IUPAC)和CAS或EINECS或ELINCS号码   l 结构公式(仅提供给毒害管理中心或类似机构)   l 原始标签,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包装的照片   纳米材料   纳米材料是不能溶解、具有生物持续性,并且人为生产的材料,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或一个内部构造,大小为1-100毫微米。   与大粒子的纳米材料相比,非常小的纳米材料粒子可能影响其化学甚至毒物学特征。所以需要额外的详细审查。   化妆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包括二氧化钛、氧化锌、二氧化硅、黑烟末、氧化铁和氧化铝。   除非特别规定,用作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过滤剂(参见附件IV至VI)的纳米材料不受这些补充要求的限制。   除有关化妆品的一般通报要求之外,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6个月还应通报委员会产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   每种纳米材料的通报内容包括:   l 识别方法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l 规格,包括粒子尺寸、物理和化学特性   l 对每年投放市场的纳米材料的数量估计   l 毒性资料   l 在相关类型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数据   l 合理可预见的暴露情况   如果委员会对某种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存在疑虑,将会咨询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   SCCS有六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但在必要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进一步资料和信息,在此情况下就要从SCCS收到新的资料后重新计算6个月的时间。   标签   进口至EEA的化妆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最短有效期 – 日期前的文字“有效期至”(“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可由新的煮蛋计时器标志取代如果开启后有效期无关紧要(现实实践确认)则无需注明开启后有效期。   成份表中纳米材料的名称后应带有“(nano)”字样。   产品声明   将制定有关正确使用产品声明的通用准则。   分销商   l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分销商应确保符合以下标签要求:   l 责任人的姓名或注册名称和地址   l 化妆品的批号或识别信息   l 成份表   l 肥皂、沐浴球和其它小产品的减损   l 有关非预包装的、按买方要求在销售时进行包装的,或为立即销售进行预包装的化妆品的国家法规
  • 美国化妆品法规现代化:强制注册与安全责任
    在美国,生产制造化妆品的企业或经销商应承担化妆品的安全责任。在美国FDA官方网站上明确指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对产品安全性负有法定责任。在化妆品终产品的安全要求方面,化妆品产品及其成分应在预期用途下保证其安全性。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的规定,禁止掺假伪劣 (Adulterated)和错误标识(Misbranded)的产品在各州间进行交易。容器或产品不得含有在使用时可能会引起危害的物质(煤焦油染发剂除外),不得含有污染、腐烂等物质,不得违规使用着色剂,不得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包装或储存,违反以上要求将会被视为掺假伪劣产品。美国《2022年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MOCRA)颁布。该法案对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进行了调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号开始执行,妆品从此前的自愿注册升级为强制性注册FDA。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设施注册 所有在美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其制造商和加工商必须在FDA进行工厂设施注册,后续如果发生任何信息更改,必须在60天内更新注册信息,并要求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于生产设施不在美国境内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美国代理商信息(名称/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并在后续代表企业同FDA沟通。如果FDA调查确定该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则有权暂停该设施的注册并禁止该设施生产的相关产品在美销售。2.产品列名 化妆品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等,出现在产品标签上的名称)必须向FDA列出每种上市化妆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制造地点、成分、标签等,并且每年更新一次。责任人将负责:1)化妆品产品列名;2)不良事件报告;3)安全性证实;4)标签以及香料过敏原披露和记录。3.安全证明 制造或销售化妆品的公司和个人有责任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只有经过测试并证明安全的产品才能够在市场销售,负责人必须确保并保存测试记录,作为证明其化妆品安全的充分证据。除对着色剂管理实行审批制度外,美国官方颁布了原料的禁用或限用名单,生产企业对终产品的安全负责。对于新原料,除着色剂外,美国并没有设立许可管理制度。根据美国的监管制度,对于企业保证化妆品原料安全性所采用的具体试验方法,FDA并无强制性要求,但是化妆品企业需要持有这些原料的翔实资料,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美国对于微生物的限量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但FDA发布了微生物检测分析方法。在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的限量方面,对于汞含量的要求较为严格。此外,由于石棉是一类致癌物质,FDA规定化妆品用滑石粉中不得含有石棉。美国针对化妆品还有其特定的标签要求,如责任人应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明该化妆品所含的每一种芳香过敏原、不良事件报告联系方式、警告声明等要求。
  •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国标宣贯会 邀请函
    GB/T13531.4—2013《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由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牵头起草制定,并已于2014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2014年化妆品检测中重要的标准之一,它将给大家日后的工作带来哪些帮助和机遇?本次宣贯会特别邀请了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监测广州站—莫启武站长(博士),届时他将详细阐述化妆品及香精香料检测中的新标准、新法规,并现场解答各位在样品检测中遇到的问题。 作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奥地利安东帕公司将分享其为香精香料日化产品量身打造的分析检测方案,涵盖了密度、黏度、折光率、微波消解、流变性等众多参数。安东帕发明的U-型振荡管法密度测量技术,其快速、准确和高效将给使用者带来革命性的检测效率,不但具备无与伦比的温度测量精度和黏度自动校正功能,且具有快速、小巧,用途广泛,节省能源、样品和溶剂等多种优点。 我们诚邀您参加此次会议,与业内专家以及安东帕公司各大产品线的技术专家一起,面对面探讨各种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分享和交流如何应对现有应用中面临的困惑与疑难,并亲身体验安东帕产品的精确、可靠与便捷。我们携卓越的产品、先进的解决方案和翔实的应用案例,恭迎您的莅临。 日期:2014 年8月22日时间:09:00 – 17:00地点:广州市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9楼会议室 (天河体育中心正佳广场) 如果您有任何咨询或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国梅电话:020-3836 1699 传真:020-3836 1690 邮件:may.liang@anton-paar.com 网址:www.anton-paar.com 诚挚敬意!奥地利安东帕(中国)有限公司邀请函回执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1011/down_334433.htm
  • 我国化妆品功效标准起草中
    现状:名词混乱 功效标准缺位   众所周知,目前对化妆品划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管理方式各有不同,其中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为特殊化妆品,实施审批制,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其他普通化妆品则在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做好备案即可。而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和限用物质 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 规定了化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最终产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等众多内容。   “但没有一项规定是针对化妆品的功效的。”北京工商大学化工学院副教授赵华表示,他是皮肤用化妆品功效性评价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起草人之一。赵华介绍说:“化妆品行业其实已存在若干标准:有针对重金属含量的,有针对原材料的,有针对膏、霜、粉、乳液这些基本形态做出规定的,有针对外包装的……但是,一瓶标注着‘美白霜’的化妆品,是否真的能美白、美白功效如何?谁也不知道。消费者购买之后,即使觉得毫无效果,也没有办法。”   赵华表示,目前惟一一个功效评价标准做得比较好的就是防晒类化妆品,这类产品有个通用的标准:SPF值。所谓SPF值,即防晒系数,表明防晒用品所能发挥的防晒效能的高低。它是根据皮肤的最低红斑剂量来确定的。SPF防晒系数的数值适用于每一个人,其计算方法是:假设紫外线的强度不会因时间改变,一个没有任何防晒措施的人如果待在阳光下20分钟后皮肤会变红,当他采用SPF15的防晒品时,表示可延长15倍的时间,也就是在300分钟后皮肤才会被晒红。另外还有一个指数是PA。PA是1996年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公布的“UVA防止效果测定法标准”,是目前日系商品中广被采用的标准,防御效果被区分为三级,即PA+、PA++、PA+++,PA+表示有效、PA++表示相当有效、PA+++表示非常有效。   但除此之外,其他化妆品的功效标准都是一片空白。在广告中经常使用的“深度锁水保湿”、“享受时光、点亮青春”、“肌肤寸寸嫩滑”、“28天让你草地变森林”等语句,用含混不清的表述和暗示,刻意地夸大了产品功效。   完善:制定太难 推广尚待时日   “我们联合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空军总医院,还有上海家化、欧莱雅等知名企业,研究了4年,目前也只有一项‘保湿化妆品标准’基本成型。”赵华表示,制定化妆品功效标准是一件太复杂的事。   赵华拿出起草的“保湿标准”向记者介绍,保湿功效的检测方法应该是最简单的一种:电容法测定皮肤角质层水分含量。它的原理是基于水和其他物质的介电常数差异显著,按照皮肤含水量的不同,测得的皮肤的电容值不同,其观测参数可代表皮肤水分值。检测时,环境温度应保持22±1℃,湿度保持在50±5%,需选用30名以上的志愿者,受试部位前2~3天不能使用任何产品(化妆品或外用药品)。试验前,受试者需要统一清洁双手前臂内侧,用干的面巾纸擦拭干净。清洁后在受试者双手前臂内侧做好测量区域标记。实验中左右手前臂内侧标记4×4cm2试验区域,同一手臂可同时标记多个区域,区域间隔1cm。测试产品和空白对照均随机分布在左右手臂上。涂抹后分别测量1小时、2小时、4小时受试区域和空白对照区域的皮肤含水量。   “但是,这样的检测方法也受到了各种局限:首先是地域,比如上海和北京,温湿度差距太大,即使是同一个试验者在不同的地点,得出的数据也会相差很大。其次是人体变化,即使是同一个人、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段也会测出不同的结果。”赵华介绍,结果的随机性是标准迟迟难以出炉的主要原因。而化妆品的功效其实并不难判定,比如美白产品,可以检测使用前后皮肤的色度和黑色素值是否有变化 抗皱产品,可检测皮肤的纹理度是否变化 育发产品则更简单……   “我们现在只能做这样的事:同类产品比对结果。即同时使用测试品和对照品,进行功效比对,最后出具检测报告。”赵华表示,相关的功效标准正在制定中,最快明年就可以出台。“届时无论是厂家还是消费者,只要有硬件设备,都可以自己利用标准来对化妆品做出评测。”那么,今后的化妆品能否如防晒指数那样,直接标以“保湿指数”、“美白指数”、“抗皱指数”呢?“这是一个理想的结果,意味着对化妆品的产品说明、广告用语做出了严格规范,让消费者对功效一目了然。但是让标准实际用于产品中并得到大众的承认,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赵华说。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p 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p 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p 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727号 /strong /p 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p 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p 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p 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p 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p 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p 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p 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p 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p 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p 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p 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 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 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p 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p 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p 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p 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 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 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p 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三)产品名称 /p 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 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 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 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 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p 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p 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p 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p 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p 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 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p 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p 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第三章 生产经营 /p 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 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 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 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 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p 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p 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p 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p 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p 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p 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p 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p 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p 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 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 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 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 p   (五)全成分 /p p   (六)净含量 /p 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 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 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 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 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p 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p 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p 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p 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p 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p 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p 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p 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 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 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p 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p 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p 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p 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p 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p 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p 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p 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p 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p 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 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 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 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 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 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p 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 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 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p 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p 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 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 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p 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p 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p 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p 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p 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 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p 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p 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p 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p 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p 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p p br/ /p
  • 化妆品汞超标导致身体浮肿 化妆品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新买的化妆品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出现浮肿。后经多方检查,原来是化妆品重金属严重超标,导致消费者中毒。   随着人们对化妆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和要求的不断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之一。   化妆品汞超标 消费者“中毒”   2011年,长春市消协接到一位消费者家人的投诉。他说,他的爱人经人介绍在一化妆品门市购买了化妆品套盒,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浮肿,但并不知道是否与化妆品有关,到几家医院检查说是肾有问题,后又转院到北京301医院。经过多方检查和排查,发现是化妆品有问题,经对消费者所用化妆品进行化验,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导致消费者重金属中毒。   长春市消协在2011年接到了多起投诉,很多消费者在美容院购买化妆品,使用后产生依赖症,一旦停用,皮肤红疹、脱皮、干裂等“面子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令消费者身心都受到伤害。用消费者的话说就是,“没买到美丽,买到的是痛苦。”   化妆品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长春市消协对2011年长春市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情况进行了调查,很多女性每天都会接触到不同用途的化妆品3-5种,而市场上琳琅满目、品类众多的化妆品尽管让消费者选择范围不断扩大,但也让其面临着各种困惑。   厂家的各种宣传铺天盖地,不良促销、化妆品标识混乱的状况也随之出现。名目繁多的化妆品让消费者常常感觉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以至于常常发生消费者用了化妆品不仅没有达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带来了伤害。   由于我国美容化妆品行业还不够规范,消费者无法得知其中的隐性侵权,同时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也比较多,消费者缺乏科学的指导,因此,近年来,因使用化妆品和接受美容服务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   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说,从化妆品投诉的情况来看,化妆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一些厂家、销售商及美容院打着高科技的幌子,随意承诺美容功效,消费者搞不清,弄不懂,形成伤害 一些生产厂家唯利是图 ,生产中缺少责任意识,导致不能传递准确的产品安全和适用性信息 化妆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对所售产品的品种、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在销售时不能准确告知消费者,在提供服务时也不能根据消费者的身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的服务 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了解不足,对于隐性问题无法得知,同时又不能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得不适用于自己的化妆品对其造成伤害。   长春市消协发现,目前,化妆品行业检测标准缺失,化妆品监管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对化妆品的审批实行的是送检制,执法则是抽检制,这样很容易出现“偷梁换柱”的情况,成为质检的“漏网之鱼”。   长春市消协呼吁,化妆品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 化妆品微生物超标怎么解决?
    化妆品为什么会出现微生物超标现象? 如果是一个正规的生产流程,不应该出现微生物超标现象。因为在我们的生产流程中,每一项都有严格的检测及控制,在生产过程中,我们都会遵循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的国-际标准。在中国,正规上市的产品都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这个卫生许可证也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做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其中很多关键环节都是在密封或是严格控制的卫生环境中进行。这一系列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将微生物量减至最低,其他的污染物不可能流入进去。如果出现微生物超标现象,就有可能是某些环节出了问题。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容器和制作过程中均可受微生物污染,尤其在灌装过程更易受污染。化妆品各种原料都有被微生物污染的可能,其中尤以天然动植物成分、矿产粉剂、色素、离子交换水等原料易受微生物污染。某些剂型化妆品富含水分和营养成分,如膏霜类化妆品多属“营养型”,其中因加入各种氨基酸,蛋白质或滋补品(胎盘提取液、人参、甘草提取液等)成分而有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 化妆品含有适合微生物生长的成分,而且受安全性的考虑防腐剂的使用受到许多限制。因此它在控制微生物污染这个问题上与医药品、食品有不同的要求。 微生物污染关键点控制: 1、生产设备的消毒 2、生产环境的消毒 3、包装材料的消毒 4、人员卫生管理 为什么很多化妆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也做了消毒,却还是时不时的出现微生物超标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案不正确的所致,就如同感冒了,去买感冒药,有的药用着就有效果,有的药用着就没有效果。而有的人第1次用这种药有效果,下一次就没有效果了,这就存在一个对症下药和抗药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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