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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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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材料相关的资讯

  • 美国、欧盟、日本食品包装材料要求大对比
    食品伙伴网在日常为客户提供各国食品进出口业务支持时,通过自身积累的大量经验,发现各国食品行业细分领域均或多或少的有些差异。由此,食品伙伴网推出了“聚焦看世界”系列文章,通过对比各国对降低疾病风险声称、食品包装材料等的不同要求,为读者全方位、多层面地剖析各国食品行业细分领域的异同,前瞻行业发展方向,助力食品进出口业务蓬勃发展。本期“聚焦看世界”文章聚焦在食品包装材料领域,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例,着眼世界,辨析异同。01 肯定列表制度及否定列表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食品包装材料制度主要分为肯定列表制度及否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是指在全盘否定基础上,制定部分可使用物质的清单;否定列表制度是指在全盘肯定基础上,制定部分不可使用物质的清单。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肯定列表制度,且近年部分采用否定列表制度的国家已开始逐渐改用肯定列表制度,如:日本已于2020年正式引入肯定列表制度;韩国、泰国目前正在讨论引入肯定列表制度的相关事宜。详情请见下表。其中,在实行肯定列表制度的国家中,其核心监管思路可能也会略有不同。如:美国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监管思路为“只要使用安全的材料及制造方法,就可认为该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欧盟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监管思路为“如果使用安全的材料进行制造且材料不会向食品中溶出,则可认为该食品包装材料安全”02 监管及法律法规体系以下以美国等实行肯定列表制度的国家、组织为例,介绍其监管及法律法规体系,探寻国际食品包装材料发展趋势。美国:美国食品包装材料的主管部门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法律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FDCA)、《美国联邦法规》(CFR)、《食品接触通报》(FCN)等。美国将食品包装材料作为间接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其中,可用的物质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CFR)中,未明确规定的物质可依据《食品接触通报》(FCN)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即可使用。欧盟: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主管部门为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法律法规包括(EC)No 178/2002、(EC)No 1935/2004、(EU)No 10/2011及其指南、(EC) No 2023/2006等。当单体等不在清单中时,需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即可使用。另,由于欧盟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包含粘合剂、涂料、印刷油墨等内容,故在使用以上材料时,还应参照欧盟成员国的要求,且各欧盟成员国间相互承认(其中,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国家为德国)。日本:日本食品包装材料的主管部门为日本厚生劳动省,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等。其中,可用的物质收录在《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物质原则上不可使用。但是,含量在0.01ppm以下且不会向食品迁移的材料、非食品接触材料等的特殊食品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另,目前日本正在补充可使用物质名单,预计将于近年发布。以下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美国、欧盟、日本对比表,以供参考。结语由上可见,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食品包装材料适用的法律法规也略有出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肯定列表制度,部分实行否定列表制度的国家也在逐渐向肯定列表制度转变。相对而言,欧美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成熟,日韩各国目前还处于逐步完善阶段,近年可能不断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食品伙伴网今后将继续追踪世界各国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法律法规,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实时保障各食品企业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 从原料到包装:2024年1-8月化妆品执行标准盘点
    化妆品行业正面临消费者对安全、有效性和质量的日益关注,这带来了挑战也蕴藏着机遇。化妆品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关键,涵盖原料、检测方法、功效测定、包装和口腔清洁等多个方面。本文将对2024年1-8月发布的化妆品执行标准进行盘点。化妆品标准化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根本手段。中国现行的化妆品技术标准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其他标准。通过对2024年发布的标准盘点(见文末附录)发现,化妆品通则及检测方法类占据主导地位。化妆品检测方法是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标准化的检测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并确保不同实验室之间数据的可比性。目前,化妆品检测方法标准涵盖了微生物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防腐剂效能测试等多个方面。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新的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HPLC)、质谱(MS)等高灵敏度、高选择性的技术逐渐应用于化妆品检测中。在整理中有9条明确指出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对化妆品中功效组分虾青素、牙膏中丙烯酰胺的测定、化妆品中限用组分等的检测分析中。其次,对于化妆品原料的的安全性是保证化妆品产品质量的基础。全球各国和地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管各有不同。在欧盟,《化妆品法规》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清单,并对某些成分设定了使用限制。例如,某些防腐剂、染发剂和紫外线吸收剂在使用量上有严格的限制。中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同样对化妆品原料有严格规定,尤其对新原料的安全性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今年发布的标准中一共有23条标准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了要求,包括有表面活性剂、天然提取物等等,以确保源头的安全性。日常我们所说的具有抗皱、美白、保湿、祛斑等作为宣传的产品,其都需要依据化妆品功效测定标准进行功效检测。目前,欧盟、中国、美国等地区都有相关的化妆品功效测定指导原则。常见的测定方法包括有体外实验、人体试验、皮肤生理指标测试等等。今年发布的标准中多条对口服美容产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功效进行了标准化制定,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如牙膏、漱口水等,作为化妆品的一个特殊类别,近年来在标准的发布上也相对来说较多,上半年在牙膏类标准就新增了12条。其标准制定既要考虑口腔健康安全,又要兼顾产品的清洁和护理效果。经了解在许多国家,口腔清洁产品的成分如氟化物、抗菌剂等有明确的使用限制,确保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无害。随着消费者对口腔健康的重视,未来口腔清洁产品的标准将更加细化和严格,特别是在功能性成分和产品安全性方面。除上述之外,对于化妆品包装的标准涉及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包装的密封性、防污染能力等方面。在欧盟,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要求,确保包装材料不释放有害物质。中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对化妆品包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半年共发布两条标准,分别为《T/BDCA 0001-2024 北京市国产普通化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指南》和《T/GDCA 039-2024 化妆品包装相容性评估方法》,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包装。化妆品标准化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根本手段。无论是化妆品原料、检测方法、包装,还是口腔清洁产品的标准,都需要在保障安全和效果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通过持续完善和更新标准,化妆品行业将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附录:(以下“2024年1-8月发布的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整理为编辑个人梳理,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联系邮箱:wugq@instrument.com.cn)2024年1-8月发布的化妆品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GB/T 43718-2024免洗洗手液GB/T 44365-2024牙膏中6-甲基香豆素、二氢香豆素、7-甲基香豆素、7-甲氧基香豆素、7-乙氧基-4-甲基香豆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3777-2024化妆品中功效组分虾青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4366-2024化妆品中限用组分月桂醇聚醚-9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43855-2024衣物洗涤质量要求GB/T 44367-2024化妆品中限用组分二氨基嘧啶氧化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3954-2024重瓣红玫瑰精油GB/T 44428-2024化妆品中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44364-2024牙膏中丙烯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行业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QB/T 5994-2024除味喷雾剂QB/T 8056-2024氨基酸表面活性剂 谷氨酸型QB/T 5995-2024菊酯防蛀剂QB/T 8055-2024氨基酸表面活性剂甘氨酸型QB/T 5997-2024干湿两用纸巾QB/T 8057-2024氨基酸表面活性剂 肌氨酸型QB/T 2548-2024空气清新气雾剂QB/T 8058-2024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椰油酰胺MEAQB/T 2761-2024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地方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DB31/T 1472-2024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团体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T/GDICST 003-2023化妆品舒缓功效评价 脂多糖诱导巨噬细胞炎症因子IL-6测定方法T/GDCA 040-2024化妆品原料 重组可溶性胶原蛋白T/GDICST 002-2023粉类防晒化妆品SPF值体外测试方法T/UNP 69-2024化妆品用原料 山茶籽油T/CAFFCI 73-2024化妆品用原料 铁皮石斛茎提取物T/GDC 9-2024洗脸扑T/CAFFCI 72-2024化妆品用原料 乙酰基二肽-1鲸蜡酯T/GDC 8-2024化妆棉T/CAFFCI 71-2024化妆品用原料 六肽-11T/GDC 7-2024化妆分装瓶T/CASME 1248-2024化妆品用原料 纤连蛋白T/QGCML 4196-2024化妆品用金属瓶盖T/GDICST 001-2023化妆品稳定性测试指南T/CIET 465-2024复合酸祛痘类化妆品质量要求T/SGLYCYX 001-2024化妆品用原料 茶油T/GDCA 041-2024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T/ZHCA 032-2024驻留类化妆品温和性评价 重建表皮模型组织活力法T/ZJDAIR 009-2024化妆品用原料 酸橙(常山胡柚)果皮提取物T/ZHCA 031-2024淋洗类化妆品温和性评价 重建表皮模型组织活力法T/QGCML 4193-2024有效祛除牙斑牙垢的增白牙膏T/ZHCA 030-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重建表皮模型白介素-8生成抑制法T/GDCA 044-2024化妆品用原料 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 (β,S构型)T/ZHCA 029-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角质形成细胞白介素-8生成抑制法T/COCIA 31-2024数字化牙刷T/CIET 360-2024美白祛斑功效护肤品通用要求T/CGDF 00041-2024植物性化妆品标准T/CIET 361-2024适合中国人肤质的美白护肤品开发指南T/CHCIA 030-2024活氧泡洗粉T/QGCML 2951-2024海藻酸钠面膜T/CHCIA 027-2024鼠李糖脂表面活性剂含量的测定 蒽酮-硫酸法T/QGCML 3028-2024无胶环保口红管T/SHRH 60-2024精准养肤化妆品研发指南T/GDCA 035-2024极简配方化妆品通则T/SHRH 061-2024底妆持妆效果评价指南T/CIET 355-2024家用射频美容仪T/SHRH 062-2024纯净彩妆通用要求指南T/GDCA 011-2024化妆品 纯净美妆通则T/TIC 031-2024洁颜粉T/CITS 0006-2024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化妆品理化检测T/WHHLW 138-2024化妆品用超氧化物歧化酶T/CITS 0005-2024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化妆品功效评价T/CIET 544-2024化妆品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规范T/CASME 1326-2024化妆品 保湿功效的测定 鱼胚法T/CIET 543-2024护肤品产品碳足迹评价导则T/GDCA 038-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人体评价方法T/CITS 0117-2024化妆品中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含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T/QGCML 3906-2024全面均匀搅拌洗发水生产用匀质乳化机T/CHCIA 032-2024除菌型洗涤剂 通用技术要求T/QGCML 3905-2024混合均匀洗液加工装置T/WHHLW 143-2024婴幼儿用维E保湿霜T/PPZL 022-2024化妆品用羊尾油原料T/JSSKSLXH 02-2024可溶性微晶护理膜T/LNBHXH 004-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评价 体外人皮肤模型测试方法T/JSSKSLXH 03-2024手持式可溶性微晶美容仪T/FCA 01-2024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规范T/JSQA 184-2024化妆品用寡聚透明质酸钠T/GDCQMA 005-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体外皮肤角质形成细胞炎症因子测试法T/CASME 1563-2024美妆产品原料 文冠果油T/BDCA 0001-2024北京市国产普通化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指南T/GDCQMA 006-2024化妆品生产工艺验证指南T/CIET 415-2024口服美容产品抗皱功效测试方法T/UNP 144-2024化妆品安全技术要求T/CIET 414-2024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 眼霜T/UNP 145-2024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规范 化妆品T/CIET 411-2024口服美容产品保湿功效测试方法T/UNP 146-2024化妆品舒缓功效评价技术规范T/CIET 410-2024口服美容产品改善皮肤老化功效评价方法T/UNP 147-2024化妆品修复功效评价技术规范T/CIET 406-2024口服美容产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T/GDCA 045-2024儿童天然化妆品指南T/CIET 409-2024适老营养食品通用要求T/GDCA 046-2024化妆品用原料 牡丹枝/花/叶提取物T/FJCA 003-2024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减脂功效测试 秀丽隐杆线虫法T/GDCA 047-2024化妆品用原料 松口蘑提取物T/QLMZ 12-2024化妆品用原料 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T/GDCA 048-2024头皮修护功效人体评价方法T/QLMZ 13-2024化妆品用山东特色植物资源原料目录T/GDCA 049-2024浓缩型护肤产品评价指南T/QLMZ 14-2024化妆品用原料 聚谷氨酸钠T/HZGY 003-2024化妆品CMF设计与评价规范T/QLMZ 15-2024化妆品用原料 四氢甲基嘧啶羧酸T/COCIA 41-2024口腔用品(牙膏、漱口水、口喷等)纸质 包装盒产品评价方法T/SHRH 058-2024化妆品稳定性试验指南T/COCIA 39-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中黄连生物碱含量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T/SHRH 057-2024化妆品修护功效评估方法T/COCIA 38-2024绿色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牙膏用复合管T/STHZP 0031-2024沐浴油T/COCIA 37-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龙血竭T/STHZP 0033-2024眉毛定型液T/COCIA 36-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功效评价 清除牙菌斑功效实验室评价方法T/STHZP 0032-2024儿童沐浴慕斯T/COCIA 35-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右旋糖酐酶T/CHCIA 029-2024化妆品风险物质调查和特定检出值安全评估指南T/CI 447-2024热塑性聚氨酯(TPU)薄膜日用品卫生安全等级评价T/BYXT 025.3-2024稀土抗菌日用品 第3部分:洗涤剂T/COCIA 32-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凝血酸T/SHRH 059-2024护肤精华油T/COCIA 20-2024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擦T/GDCA 039-2024化妆品包装相容性评估方法T/ACCEM 024-2024透皮吸收类化妆品通用要求T/GDAQI 141-2024化妆品中椰油酰甘氨酸钾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其他标准标准代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名称BJH 202402化妆品中双氟拉松丙酸酯的测定BJH 202401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的测定
  • 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适用于哪些方面的包装材料
    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作为一种精密的实验设备,在包装材料的评估与质量控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从食品包装到医药包装,再到日用品包装等多个领域。本文将深入探讨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在这些方面的具体应用及其重要性。一、食品包装在食品包装领域,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的应用尤为关键。食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若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透过率过高,则容易导致食品受潮、发霉甚至变质,严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和保质期。因此,准确测量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透过率,对于确保食品品质至关重要。通过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我们可以对各类食品包装材料(如塑料膜、纸袋、铝箔等)进行精确测量,评估其防潮性能。这有助于生产厂家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确保食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干燥,延长保质期。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食品包装,定期进行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也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医药包装在医药包装领域,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同样具有重要应用价值。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对包装材料的防潮性能要求极高。若药品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透过率过高,容易导致药品受潮、变质,从而影响药效和安全性。因此,对医药包装材料进行水蒸气透过率测试,是确保药品品质的必要手段。通过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我们可以对各类医药包装材料(如玻璃瓶、塑料瓶、铝箔袋等)进行精确测量,评估其防潮性能。这有助于药品生产厂家选择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确保药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干燥、稳定。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药品包装,定期进行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也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问题,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三、日用品包装除了食品和医药领域外,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在日用品包装领域也有广泛应用。日用品如化妆品、洗涤剂、清洁用品等,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同样需要良好的防潮性能。若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透过率过高,容易导致产品变质、失效,从而影响使用效果。因此,对日用品包装材料进行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也是确保产品品质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我们可以对各类日用品包装材料(如塑料瓶、玻璃瓶、软管等)进行精确测量,评估其防潮性能。这有助于生产厂家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确保产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保持干燥、稳定。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日用品包装,定期进行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也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四、结论综上所述,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在包装材料的评估与质量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食品包装、医药包装还是日用品包装领域,都需要对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透过率进行精确测量和评估。通过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的应用,我们可以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确保产品品质、延长保质期并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包装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 济南兰光参与编制的《包装材料 塑料薄膜、片材和容器的有机气体透过率试验方法》正式
    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与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山东质量检验协会共同编制的《包装材料 塑料薄膜、片材和容器的有机气体透过率试验方法》(GB/T 28765-2012)国家推荐性标准近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常见有机气体如苯、酯、醇、酮、醛、醚等在渗透过程中会与多数薄膜材料发生反应,出现溶胀现象,导致材料的结构特性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其阻隔性,这也是当 前全球尚无有机气体透过率检测的方法标准的缘由之一。在该领域的研究中,一种定量测试方法&mdash &mdash 均衡法应用最广,对此,负责本标准起草的研究团队对该种方法 的仪器化可行性进行为期两年的全面分析及数据验证工作,肯定了该方法在实现检测及量化该测试指标上均可满足要求,同时提出了同样具有科学性和应用性的全新 测试方法&mdash &mdash 真空法。这在一方面有助于对当前实验室已在使用的均衡法测试给予使用指导,另一方面通过两种试验方法可进一步验证测试数据有效性。 当前包装容器的整体检测技术发展很快,由于容器测试与薄膜测试仅在测试腔的结构存在差异,其他测方面并无改动,因此容器有机气体透过率测试技术也被引入此标准中,进而拓宽了本标准的检测对象种类。 《包装材料 塑料薄膜、片材和容器的有机气体透过率试验方法》涵盖了均衡法和真空法两种试验方法,是国际上首项有机气体透过率测试方法标准,为科学的评价食品、药品、 化妆品包装材料的有机气体透过率(即保香性能)提供了一种可量化的检测手段,同样也标志着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包装材料有机气体渗透研究领域的学术 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 欧盟化妆品法规将于2013年7月11日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 Regulation(EC)No.1223/2009即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   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   1.化妆品成份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   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3.论证解释和结果   4.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No.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三个月至六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 你的化妆品安全吗?——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指南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蓬勃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作为化妆品的“灵魂”,原料的安全性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哪些方法可以用来评估原料的安全性?哪些因素会影响评估结果?本文将为您解答,揭开化妆品安全评估的神秘面纱。问题1: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如何使用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的结论?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选择欧盟消费者委员会(SCCS)、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以及其他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已公布安全评估结论的原料,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及使用条件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对有限制使用条件的原料,应在满足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其评估结论。不同的权威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问题2: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原料,可以豁免哪些毒性?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有安全食用历史类原料,应对其食用历史、生产工艺等进行全面充分研究,确保原料或制备该原料的原材料有可安全食用的特性。此类原料在安全评估时可豁免系统毒性,结合产品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对局部毒性进行评估。问题3: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TTC方法适用于化学结构明确,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化妆品原料或风险物质。以下原料或风险物质不适用于本指南,包括: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和联苯胺类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等;纳米原料、无机物、具有吸入风险的原料在评估其吸入暴露途径的安全风险性时;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问题4:植物提取物是否可以用TTC法进行评估?答:按照中检院培训解读,植物提取物由于组分复杂且批次间存在变化,鉴定和分析技术上存在困难,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原料中的部分未知成分可以使用TTC方法进行评估。根据中检院发布的《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对于混合物如植物提取物,需确定待评估物质是否为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尽可能多的识别出单一或大类成分,除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必要溶剂或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外,需确定成分含量不低于50 %。对于已知成分,分别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使用安全,若含有结构类似的成分,应进行剂量叠加评估。对于属于非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未知成分,若无法确定Cramer类别,其整体的Cramer类别按Cramer III类进行评估。对不能排除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未知成分,采用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的TTC阈值进行评估。问题5:什么是交叉参照?交叉参照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根据中检院发布的《交叉参照(Read-across)方法应用技术指南》,交叉参照(Read-across)指基于化学结构或生物学活性的相似性,通过利用一种或多种类似化学物质(类似物)的毒理学终点数据来预测另一种或一类结构相似的特定化学物质(目标化学物质)的相同毒理学终点信息的方法。交叉参照适用于结构明确,缺乏系统毒理学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不适用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写到最后: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是一种毒理学风险评价工具,&zwnj 用于评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zwnj 该方法基于一个原则:&zwnj 当人体暴露剂量低于化学品的毒理学关注阈值时,&zwnj 该化学品对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很低。&zwnj TTC方法最早应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风险评估,&zwnj 现已扩展到食品包装物、&zwnj 食用香料、&zwnj 药物、&zwnj 工业化学品、&zwnj 化妆品等领域的安全性评价。&zwnj 使用TTC方法进行评估的基本条件包括化学结构明确、&zwnj 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zwnj 对于待评估物质是否为DNA反应性致突变物/致癌物,&zwnj 除了通过遗传毒性/DNA反应性终点试验测试外,&zwnj 还可采用(定量)构效关系预测方法学进行预测。美国FDA在1993年提出可以使用0.5ppb食物作为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阈值,&zwnj 这表明TTC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zwnj 化妆品检定所也制定了《&zwnj 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zwnj 等2个技术指南,&zwnj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zwnj 这进一步说明了TTC方法在化妆品安全评估中的应用和重要性。交叉参照和TTC方法的共同点在于:1. 只适用于化学结构明确、缺乏系统毒理学数据的化妆品原料或风险物质;2. 不适用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和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3. 通过计算机软件预测,能够替代毒理学中的部分动物试验。
  •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即将实施
    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 Regulation(EC)1223/2009即将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而不像之前的化妆品指令76/768 EEC那样在各国执行前需要转换。该法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必须完成化妆品安全报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后方能够上市销售,且该规定中的部分要求将于2013年7月11日e="text-indent: 21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该法规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 A部分—化妆品安全信息:1.化妆品成份的信息定量和定性描述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3.微生物的描述和测试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包括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包括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临床测试以及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估: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3.论证解释和结果 4.风险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信息。   化妆品的欧盟毒理风险评估和化妆品安全报告不仅需要根据化妆品的法规和指令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包括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REACH和EN-71等有关法规、指令和决议等一并进行审核。如果化妆品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还在市场销售,那么企业必须有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在内的产品信息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供官方当局随时查询。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仍存在对(EC)1223/2009法规认知度低、缺乏风险意识、应对无措的情况,新法规列出了对于产品稳定性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包括为新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报告收集补充资料,以及对GMP体系的审核/升级等,完成这些工作至少需要耗时三个月至六个月,因此留给企业时间十分有限!
  • 食品包装材料的物理机械性能介绍
    食品铝箔袋材质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包装,另一种是适合高温蒸煮适用的,一般性包装采用的材质的:PE、NY、AL、PE,高温蒸煮采用的材质是:PET、NY、AL、CPP。对食品包装进行检测与控制的指标主要包括:阻隔性能、物理机械性能、卫生性能、厚度、溶剂残留、耐蒸煮性能、密封性能、瓶盖扭力、顶空气体分析、印刷质量、卷封性能等。1.食品包装材料的阻隔性:WVTR-C6水蒸气透过率及GTR-V3氧气透过率测试仪 食品变质的主要原因是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环境中的氧气和水蒸气,会透过包装材料来影响食品的品质。所以包装材料的氧气和水蒸气透过率的高低与其保质期直接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食品变质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油脂等成分的氧化变质,因此要求食品包装应具有很好的阻隔作用。二、食品包装材料的物理机械性能:1.抗拉伸强度、断裂伸长性能:ETT-AM拉力试验机食品包装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承载食品的容器,这就要求其材料要有一定的强度来防止意外的破裂,包材的抗拉伸强度、断裂伸长是最基本的性能要求,我们可以利用ETT-AM电子拉力试验机进行恒速拉伸试验来得到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2.厚度:PTT-03薄膜测厚仪包装材料的厚度和宽度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可以用PTT-03薄膜测厚仪,在一定的标准压强范围内来测量薄膜或片材的厚度。3.热封性能:HST-01热封试验仪热封性能直接影响食品包装的整体物理性能。选择合适的热封参数(温度、压强、时间)对包装材料进行热封,以达到热封强度,热封效果可以使用ETT-AM电子拉力试验机对封口进行热封强度的测试。4.摩擦系数:PCF-03摩擦系数仪摩擦系数是用来表征软塑包装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与材料自身或与包装机械等其他物体接触且发生相对运动时所产生阻力大小的物理量,包装材料摩擦系数偏大或偏小均会对生产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如摩擦系数偏大,包装材料发涩,则需要较大的拉拽力才能使卷轴转动进行抽卷制袋,这不仅增大了能耗,降低了生产效率,甚至有可能使包装材料发生拉伸变形,影响其阻隔性能及抗冲击、抗穿刺等物理机械性能 而摩擦系数偏小,则易导致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打滑、跑偏、叠料不稳、产生错边等问题,因此控制软塑包装卷膜的摩擦系数在适宜的范围内对提高其使用方便性具有重要意义。5.撕裂度测量撕裂强度的试验实际上主要测量撕裂增生所需的能量,主要的测量方法有裤形法和埃莱门多夫撕裂法,优选恒定半径试样的埃莱门多夫法撕裂度仪。对于消费者而言,材料的耐撕裂性能是关系到包装物是否易开封的一个主要指标。6、食品包装材料的密封性:LT-02密封试验仪及LT-03泄漏与密封强度试验仪密封性能是指包装密封的可靠性,通过该项测试可以确保整个产品包装密封的完整性,防止因产品密封性能不好,而导致泄漏、污染、变质等问题。有正压和负压两种测试方法可选用。食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国民健康,包装作为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出厂后的质量保护方面扮演重要角色。食品用塑料包装产品应符合《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相关企业应根据产品应用对包装各项性能进行检测和评价,以确保保持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 欧盟颁布化妆品新法规
    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1 (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2的要求,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   这些新的化妆品要求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发布,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实施,不像欧盟指令那样在国内执行前需要转换。法规(EC) No 1223/2009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到目前为止的67项修订文件。   新法规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化妆品通报只需递交给由中央委员会和COLIPA(欧洲化妆品协会)联合开发的数据库,而不是现在的各个成员国。不过,企业要对自己通报的内容负责,而不是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   2010年12月1日–CMR (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对生殖有毒害的物质3)   禁止使用CMR 1A、1B或2类物质。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可能会授予豁免,但危害性更高的1A和1B类CMR还需要符合其它更加严格的标准。   2013年1年11日–纳米材料   除需符合其它通报要求外,2013年1月11日前投放市场的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应在2013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方式向委员会通报。   1 欧洲经济区(EEA)包含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   2 OJ L 342, 22.12.2009, p. 59,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   3 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附件六第3部分1A、1B和2类CMR,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353:0001:1355:EN:PDF   2013年7月11日–所有化妆品–其它要求   责任人   现在,责任人的定义更加明确:   EEA内的生产商   将产品输入EEA的进口商   EEA内进行以下活动的分销商:   1.使用其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化妆品投放市场 或者   2.对化妆品的更改可能影响其法规符合性(不包括仅文字翻译)。   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指定在EEA内担任责任人的人。指定责任人的要求和协议应为书面方式。   EEA内的生产商为责任人,除非该生产商指定其他人作为代理。   根据新要求,责任人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良好生产规范 (GMP)   目前已有统一标准为强制性的良好生产规范提供基准规范,但企业仍然可以采用至少达到GMP同等水平的其它标准或体系。   上述统一标准其实就是为EN ISO 22716: 2007化妆品 – 良好生产规范(GMP) – 良好生产规范指南,当此指南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时便已成为统一标准了。已有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其转换为国家标准。   良好生产规范符合统一标准EN ISO 22716也即符合此新法规GMP的要求。虽然符合EN ISO 22716并非强制性,但统一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最简便的选择。   化妆品安全报告   l 这一安全评估文件包含两个部分,扩展了之前评估需要考虑的数据范围,其中有些数据是已经存在的。   l 对每种原材料进行评估,需要以安全边际(MoS)的计算为基础,用于所有显著的毒性吸收途径和系统效果,以及无明显损害作用水平(NOAEL)。没有此类评估的应及时提供理由证明。   l 在安全评估人员最终签署化妆品安全报告之前,需要提供微生物质量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l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A部分– 化妆品安全信息  1.化妆品成份的定量和定性   2.化妆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    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微生物质量    微生物限量    防腐剂有效性测试报告   4.杂质、痕量物质,以及包装材料的信息    原材料的纯度    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痕量禁用物质的证据    包装材料的规格,包括纯度和稳定性   5.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用途   6.化妆品的暴露   7.物质的暴露   8.物质的毒性信息   9.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10. 化妆品上的信息    通过人体自愿者进行的研究    其它相关的已验证的风险评估   B部分– 化妆品安全评估   1.评估结论   2.标签上的警告,以及使用说明   3.论证   4.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对B部分的核准   产品资料档案 (PIF)   与目前的产品资料套装(PIP)相似,将包括化妆品安全报告和一份GMP符合性声明。   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PIF。   在最后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由责任人保存10年。   通报   责任人必须通过数据库向委员会通报每种化妆品,此数据库目前正在建立中。   委员会将向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和毒害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传达上述信息。   不再需要在化妆品的销售国进行单独通报。   通报内容应包括:   l 化妆品类别和名称以便识别   l 原产国(从哪里进口至EEA)   l 将要销售的成员国市场   l 在需要情况下可以联络到的实际联系人的详细信息   l 纳米材料–识别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l CMR – 名称(IUPAC)和CAS或EINECS或ELINCS号码   l 结构公式(仅提供给毒害管理中心或类似机构)   l 原始标签,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包装的照片   纳米材料   纳米材料是不能溶解、具有生物持续性,并且人为生产的材料,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或一个内部构造,大小为1-100毫微米。   与大粒子的纳米材料相比,非常小的纳米材料粒子可能影响其化学甚至毒物学特征。所以需要额外的详细审查。   化妆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包括二氧化钛、氧化锌、二氧化硅、黑烟末、氧化铁和氧化铝。   除非特别规定,用作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过滤剂(参见附件IV至VI)的纳米材料不受这些补充要求的限制。   除有关化妆品的一般通报要求之外,责任人在投放市场前6个月还应通报委员会产品中使用的纳米材料。   每种纳米材料的通报内容包括:   l 识别方法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l 规格,包括粒子尺寸、物理和化学特性   l 对每年投放市场的纳米材料的数量估计   l 毒性资料   l 在相关类型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数据   l 合理可预见的暴露情况   如果委员会对某种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存在疑虑,将会咨询欧盟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   SCCS有六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但在必要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进一步资料和信息,在此情况下就要从SCCS收到新的资料后重新计算6个月的时间。   标签   进口至EEA的化妆品必须标明原产国。   最短有效期 – 日期前的文字“有效期至”(“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可由新的煮蛋计时器标志取代如果开启后有效期无关紧要(现实实践确认)则无需注明开启后有效期。   成份表中纳米材料的名称后应带有“(nano)”字样。   产品声明   将制定有关正确使用产品声明的通用准则。   分销商   l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分销商应确保符合以下标签要求:   l 责任人的姓名或注册名称和地址   l 化妆品的批号或识别信息   l 成份表   l 肥皂、沐浴球和其它小产品的减损   l 有关非预包装的、按买方要求在销售时进行包装的,或为立即销售进行预包装的化妆品的国家法规
  • 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现状与对策
    在日前举行的食品包装行业交流发布会上,国家酒类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赵金松在会议上做了发言,介绍了国家酒类包装产品质检中心的基本情况,以及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现状与对策等内容。以下是赵金松发言全文。   赵金松:感谢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给我这个平台,也感谢董老师给我这个机会,能够跟大家一起分享关于酒类包装上存在的问题。   在座各位对我们这个机构不是非常熟悉,前面的部分也是对我们机构的介绍。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平台对国际包装协会提供技术支撑。   在国家质检总局刘副局长下来视察的时候,他建议我们将省中心升级为国家级中心,能够为酒类品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搭建了国家级的技术中心。今年3月份正式获得了国家级的挂牌。   我们可以对金属、陶瓷、玻璃、木制品、纸制品类的包装进行检测。除了承担国家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以外,还为泸州老窖、郎酒等包装企业提供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测服务。同时我们也会跟企业共同研发地方标准。现在酒类方面的标准非常缺失,我们以前只是关注产品的品质,而忽略了包装质量,作为检测机构,我们没有依据,而这些企业走在了前面,我们就跟他们共同开发一些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他们在技术上提供支撑。   四川是一个生产美酒的地方,我们也希望大家有空到四川来。我们这边作为国家级的技术中心,不但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同时还要为企业打造精品的实验室。因为很多企业的检测能力不强,作为白酒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设立检测实验室。包装检测更多的是在外观方面,它的品质、重金属迁移和残渣方面的检测比较少。我们也希望依靠实验室的技术能力为相关企业搭建技术平台,建造自己的实验室。在产品出厂之前达到质量要求。我们中心获得了一系列的技术资质。   后面我将给大家介绍我们检测中心的条件和能力,也希望这些方面的介绍跟在座各位达成共识,为你们提供技术支撑。我们团队中拥有两名博士,都是从事材料和科学研究的。12位硕士和20多位工程技术人员,组建了金字塔式的人才队伍结构。同时我们还在打造研发队伍。不但是按照国家标准提供检测,还要研究一些滞后的标准。我作为国家食品风险评估的理化组专家,在北京参加了三次会议,对所有牵扯到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进行清理,有些标准已经滞后了,需要废除,这些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研发现在还没有出台的标准,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中心投入2000多万购进了同位素质谱议。可以进行元素跟踪,到底是从哪个地方来的,是从原料里来的,还是从土壤里来的,我们用碳氢氧进行标记。第二个仪器是全二维飞行质谱,现在包装材料上面有一些新的材料跟纸结合以后出现异味,这些设备可以检测材料上的迁移成分,以前是在酒体里进行风味物质的分析,现在也在包装材料上进行研究。ICP-MS主要是对重金属进行检测,以后检测重金属的方法都要用ICP代替。通过ICP-MS它是等离子质谱,不管是恒量的,还是微量的,都可以检测出来。我们也购置了原子力显微镜,主要是在纳米尺度下的材料结构进行研究。还有薄膜透气性方面的检测设备。我们建立了恒温恒湿的实验室。   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下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现状与对策。现在的酒类包装有玻璃、纸制、陶瓷等等。以前我们是关注酒类的重金属指标、甲醇等方面的内容。在董老师的倡导下,现在我们也越来越关注产品的外包装,特别是陶瓷烧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重金属迁移,玻璃上釉也可能对酒体产生污染。像前段时间报道的塑化剂问题,与酒接触的管道是塑料的。现在有些酒厂还是用香精香料来勾兑,或者是有些小企业的生产不规范,都可能将这些物质带入酒体。与酒相关的包装材料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国外已经制定了《食品接触包装材料及器具关于迁移》的安全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也立了两个项目,就是关于塑化剂的迁移问题。我们不单是研究卫计委的3个指标,同时也对6个指标进行了研究。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对技术堡垒方面对我们有很多限制。如果我们不在科研方面进行研究,不在技术上全面进步,以后产品要想进入国外市场会受到很大限制。我也希望通过国家级的中心做一些对行业有益的事情,解决现在面临的技术难题。   目前的包装材料主要分为塑料类、金属类和纸制类。塑料是很广泛使用的材料,属于高分子聚合物。我们接触的金属在酸性条件下是热不稳定的,会带入产品中。董老师也对纸包装进行了科普宣传。   今天有很多生产企业来参会,我们统计到全国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上万家,单单是酒类的生产企业就有600多家,有生产许可证的只有60多家,说明生产现状很不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和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比较突出。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年份酒的事情,小企业的不规范有可能影响整个行业,这就需要行业自身的自律,要用良心来做产品。但也需要技术的规范,不要以为中国制造就是很低端、没有技术含量。通过这个行业平台,我呼吁大家真正做好产品和品质,要用良心来做企业。   我知道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也是不规范的,上次我们在中国酒协开会的时候提出另外一种方式,呼吁建立一种生产准入制度,不是每个企业都能生产,不是每个人员都能达到要求。生产许可证的现状需要我们共同建立,协会要建立生产包装的准入制度。   我就是来自于监管部门,刚刚段部长介绍了很多法规,但现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到位。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部门已经划到了质检。在工商和流通市场存在很多的监管盲区,希望国家可以形成一条龙的监管体系。   现在很多包装材料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亟待健全完善。我们在清理国家标准的时候,有些还是六十年代发布的标准。这就需要龙头企业带头做这件事情。作为标准的倡导者、执行者有利于行业规范。我也希望跟各个龙头企业共同合作制定行业标准,进一步梳理标准,建立规范。   食品包装材料行业要倡导低碳、环保包装,加强功能性包装材料的研发和安全评估。加快标准修改、制定工作,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完善制品包装材料的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自律行为和社会责任感,为了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们现在可以提供217个技术参数的认证,可以开展纸制、金属、木制、材料、陶瓷等材料的检验。希望能够通过这个平台为相关食品包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我在这里发出诚挚的邀请,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以及各位包装业的同仁多到我们这里参观、指导、合作、交流。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公示
    根据《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组织开展了2024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遴选工作,经公开征集立项、标委会组织审查,确定了2024年55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电子邮箱:hz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反馈意见”)附件: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制修订类型承担项目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1菌落总数(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限值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二噁烷限值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34-甲基苄亚基樟脑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46-氨基间甲酚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5丁苯基甲基丙醛(铃兰醛)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6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D4)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7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制定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8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制定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9汞及其化合物(化妆品准用防腐剂中的汞化合物除外)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0吡硫鎓锌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1水杨酸(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2氯咪巴唑(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3甲基异噻唑啉酮(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4聚氨丙基双胍(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5二苯酮-3(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6胡莫柳酯(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7奥克立林(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8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19酸性紫43号(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0甲苯-2,5-二胺(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1甲苯-2,5-二胺硫酸盐(最大允许浓度)修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22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3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4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5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修订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6啮齿动物体内外周血Pig-a基因突变试验方法制定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7体外重建3D模型试验方法制定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8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29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0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定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1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测定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2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3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修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34胶原类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5透明质酸类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6卡波姆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7对苯二胺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8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39珍珠提取物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0芦荟类提取物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1玫瑰花提取物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2石榴提取物类制定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43化妆品产品标准通则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4冻干粉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5次抛型化妆品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6喷雾产品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7气雾产品制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48化妆品中N-亚硝基二甲胺等多种亚硝胺组分的检验方法制定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49化妆品中32种禁用着色剂的检验方法制定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50化妆品中有机溶剂的检验方法(二氯甲烷等15种组分的检验方法、乙醇等37种组分的检验方法)修订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51铜绿假单胞菌检验方法修订检验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52牙膏分类目录制定 牙膏通用要求分技术委员会53牙膏中多组分防腐剂的检验方法制定 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54牙膏中抗感染组分的检验方法制定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55牙膏中多西拉敏等60种组分的检验方法制定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
  • 化妆品微生物超标怎么解决?
    化妆品为什么会出现微生物超标现象? 如果是一个正规的生产流程,不应该出现微生物超标现象。因为在我们的生产流程中,每一项都有严格的检测及控制,在生产过程中,我们都会遵循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的国-际标准。在中国,正规上市的产品都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这个卫生许可证也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做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其中很多关键环节都是在密封或是严格控制的卫生环境中进行。这一系列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将微生物量减至最低,其他的污染物不可能流入进去。如果出现微生物超标现象,就有可能是某些环节出了问题。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容器和制作过程中均可受微生物污染,尤其在灌装过程更易受污染。化妆品各种原料都有被微生物污染的可能,其中尤以天然动植物成分、矿产粉剂、色素、离子交换水等原料易受微生物污染。某些剂型化妆品富含水分和营养成分,如膏霜类化妆品多属“营养型”,其中因加入各种氨基酸,蛋白质或滋补品(胎盘提取液、人参、甘草提取液等)成分而有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 化妆品含有适合微生物生长的成分,而且受安全性的考虑防腐剂的使用受到许多限制。因此它在控制微生物污染这个问题上与医药品、食品有不同的要求。 微生物污染关键点控制: 1、生产设备的消毒 2、生产环境的消毒 3、包装材料的消毒 4、人员卫生管理 为什么很多化妆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也做了消毒,却还是时不时的出现微生物超标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案不正确的所致,就如同感冒了,去买感冒药,有的药用着就有效果,有的药用着就没有效果。而有的人第1次用这种药有效果,下一次就没有效果了,这就存在一个对症下药和抗药性的问题。
  • 食品与化妆品包装标准4月1日开始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指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针对饮料酒、糕点、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过度包装现象较为严重的商品,标准指标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过度包装涉及到层数、包装空隙率、成本、材质、设计等问题。   “标准”规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部分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限量指标计算方法,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三个指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分别是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 透过率检测技术在食品包装材料上的应用
    食品本身的可食用性以及保存方式。根据数据统计,食品品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食品在经过加工后的保存方式。由于食品在储存的过程中容易受到环境因素, 如光照、氧气、湿度等的影响, 食品的包装材料在食品的后期保存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食品包装材料不仅能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还能够更大程度地保存食物的原有风味。 食品包装件在储存与流通过程中均易遭受空气中氧气、光照、水蒸气的影响,以致内装食品品质降低,甚至失去食用价值。因此, 针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氧气及水蒸气的阻隔性进行研究, 进而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尤为重要。对食品包装材料的阻隔性进行研究通常是对其进行透过率测试, 从而得到各项阻隔性能参数。 济南普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近年来透过率检测技术在食品包装材料的氧气透过率与水蒸气透过率检测中的应用进行综述。 等压法氧气透过率测定仪OTR-D3一、食品包装材料的阻隔性能检测1、氧气透过率检测方法的比较导致食品变质的因素主要有微生物生长、酶反应、油脂、色素和维生素等的氧化、香味散失及异味吸附等。为了延长食品货架期, 要求包装材料具有一定的阻隔性能, 装材料的气体透过量越大, 其阻隔性越差。目前, 对食品包装材料气体阻隔性的检测依据是国家标准 GB/T 1038-2000《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 压差法》和 GB/T19789-2005《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 库仑计检测法》。 1.1原理比较压差法的原理是试样将气室分为高压和低压 2部分, 试样密封后用真空泵将低压室内的空气抽到接近零值。用测压计测量低压室内的压力增量△p, 可确定氧气由高压室透过膜到低压室的以时间为函数的气体量, 氧气透过量和氧气透过系数可由仪器计算得到。而库仑计检测法虽然也是用试样将透气室分成2 部分, 但是在试样的一侧通氧气, 另一侧通氮气作为载气。透过试样的氧气随氮气一起进入库仑计中进行化学反应并产生电压, 该电压与单位时间内通过库仑计的氧气数成正比, 从而计算得出氧气透过率和氧气透过系数。1.2优缺点及适用性比较压差法和库仑计法的测试原理和测试条件不同,结果的单位也不相同(压差法的单位是 cm3/(m224 h0.1 MPa), 而库仑计法的单位是 cm3/(m2d)), 而且压差法的测定数值并非一定大于库仑计法[7]。压差法设备自动化程度高, 操作比较简单, 出现故障也容易排查和解决。库仑计法的操作则较为复杂, 多处需要人工干预, 试验中的注意事项更多, 特别是库仑计是消耗型传感器, 其前后端的阀门打开的顺序和时间有严格要求, 若操作不当, 极易造成传感器的消耗和损坏。此外, 库仑计法设备需定期更换高纯氮气、氧气和传感器, 维护保养难度更大。由于压差法需要控制温湿度和压力, 因此需要定期校准温湿度控制器和测压计。而库仑计法需要对温湿度、上下腔气流量和库仑计进行控制, 因此要定期对温湿度控制器、上下腔气体流量计和库仑计进行校准[7]。在成本上, 压差法需要较少的氧气, 并且传感器无损耗, 正常情况下无需更换。而库仑计法需要大量的高纯氮气和氧气, 并且传感器有损耗, 需要定期更换。因此, 库仑计法的成本远高于压差法。在精准性上, 虽然库仑计法的传感器损耗大, 需要定期校正甚至更换, 但其精准性要高于压差法。由于库仑计法中使用的是高纯氮气和氧气, 并需要经常校正传感器, 因而该法中的每个步骤的误差相对较低, 因此该法的精准性更高。目前, 国内使用较多的是基于压差法的国家标准, 但由于库仑计法的精准性高于压差法, 因此美国等一些其他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基于库仑计法的标准。 红外法水蒸汽透过率测定仪WVTR-E32、水蒸气透过率检测方法的比较食品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阻隔性也是衡量该包装材料阻隔性的重要依据。例如, 大米中适量的水分是维持其正常生命活动和保持固有色、香、味等食用品质所必需的, 过量的水分会促进大米内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失水则会导致大米爆裂。因此在贮运过程中因环境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大米失水或吸水会严重影响大米的品质和货架寿命。通常情况下, 采用水蒸气透过系数和水蒸气透过量来评价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阻隔性。水蒸气透过系数是指在恒定的温湿度、单位时间及水蒸气压差下, 透过单位厚度和面积试样的水蒸气量 而水蒸气透过量是指在恒定的温湿度下, 且水蒸气压差和试样厚度一定, 每平米试样在 24 h 内透过的水蒸气量。目前, 国内检测包装材料的水蒸气阻隔性的主要方法有 GB/T 26253-2010《塑料薄膜和薄片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 红外检测器法》和GB/T 21529-2008《塑料薄膜和薄片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 电解传感器法》。2.1原理比较红外检测器法是让样品将测试腔隔为 2 腔。一边为低湿腔, 另一边为高湿腔, 里面充满水蒸气且温度已知。由于存在一定的湿度差, 水蒸气从高湿腔通过样品渗透到低湿腔, 由载气传送到红外检测器产生一定量的电信号, 当试验达到稳定状态后, 通过输出的电信号计算出样品的水蒸气透过率。电解传感器法是把试样装夹到渗透腔内后, 将渗透腔分成干腔和湿腔(湿度可调)。在干腔中有干燥的载气流通过,从湿腔透过试样的水蒸气由载气携带到电解池内 。电解池内有 2 个螺旋形金属电极, 电极表面涂有五氧化二磷。载气携带的水蒸气被五氧化二磷定量地吸收, 并通过给电极施加一定的直流电压, 将水蒸气电解成氢气和氧气。根据电解电流的数值, 计算单位时间内透过单位面积试样的水蒸气量。可见, 2种方法都是利用试样将湿腔分为 2部分, 一高一低或一湿一干, 使得水蒸气从较湿的一侧透过到较干的一侧, 并记录相应数值以计算终数值。不同之处在于 2 种方法所使用的检测器不同, 红外检测器法是用红外检测器直接检测水蒸气携带的电信号计算数值, 而电解传感器法则是检测通过五氧化二磷定量吸收的水分所产生的电信号计算数值。2.2优缺点及适用性比较红外检测器法的试验步骤相对简单, 只需要使用参考膜进行仪器校正, 并通载气测零点漂移值就可进行正常检测。而电解传感器法的测试过程相对复杂, 需要将盛有合适浓度的硫酸溶液或蒸馏水或饱和盐溶液等介质的多孔盘放到渗透腔的湿腔中, 用来形成恒定的湿度环境, 而且试验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载气, 还需要向电解池施加直流电压, 使其一直保持通电状态。从成本上说, 2 种方法都需要使用干燥的载气。红外检测器法只需要对参考膜进行校正, 而电解传感器法则需要合适浓度的溶液提供合适的湿度环境, 并且需要电解池通电, 检测成本明显高于红外检测法。从精确性角度上说, 红外检测法的步骤比电解传感器法少, 降低了产生误差的可能性, 因此红外检测法的精准性更高。目前, 通常使用基于红外检测器法的国家标准对试样的水蒸气透过率进行检测。二、阻隔性检测在食品包装材料中的应用阻隔性能检测仪器在食品包装材料检测中的应用主要是针对不同食品包装材料对同种食品的氧气及水蒸气的阻隔性进行检测。利用氧气及水蒸气阻隔性检测方法研究了在相对湿度为 50%的条件下, 不同温度对 2 种不同结构乳粉包装膜的氧气透过率的影响和 33 ℃时不同湿度对 2 个样品的氧气透过率的影响。结果表明, 在湿度一定的条件下, 随着温度的升高,样品的氧气透过率呈升高趋势 在温度一定的条件下, 随着湿度的上升, 样品的氧气透过率呈上升趋势。在包装材料阻隔性对德州扒鸡的品质影响分析中,使用透氧检测技术对 PET.SiO2 涂层/尼龙 15/改性 CPP、Kurarister涂层/OPET/CPP 和 PET/尼龙 3 种不同阻隔性材料进行阻隔性检测, 并对用 3 种食品包装包裹的德州扒鸡的色泽和挥发性风味进行评价, 结果表明, 前 2 种高阻隔性材料对德州扒鸡的保存更为有利。经过阅览大量相关文献, 现阶段的阻隔性研究主要针对不同种类包装材料对某一种食品的阻隔性进行研究, 进一步可以针对某一种包装材料(可以是单一材料, 也可以是复合材料)对不同食品的阻隔性能进行研究。更多咨询请关注山东普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成立
    国家食药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1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的180名专家出席并接受了聘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到会讲话,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聘书。   边振甲副局长首先分析了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及面临的形势,肯定了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求安全委员会及各位专家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边振甲副局长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5 委员 曹 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3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4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5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任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 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 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委员 石 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 正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 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 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 副主任委员 李任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 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 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 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 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 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高风险类药品与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
    p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是药品的一部分,它伴随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的全过程。药包材的配方、组成,所选择的原、辅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不恰当的包装材料会引发药物活性成分的迁移、吸附甚至使其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药物失效,有的还会使药物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p p   近年来发生的药害事件中,药包材和辅料因素占比较高,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成为安全隐患的焦点。2015版中国药典《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药包材与药物的相容性研究是选择药包材的基础,药物制剂在选择药包材时必须进行药包材与药物的相容性研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75" title=" 960_120.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75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38f32b8b-1e5e-4fad-91a3-056185b51036.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2017年9月8日,仪器信息网计划组织《药包材与药物相容性研究》网络主题研讨会,本次会议特别邀请了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包材检测中心主任刘言带来关于《高风险类药品与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的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200" height=" 267" title=" 刘言-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jpg" style=" width: 200px height: 26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e7ce9084-5388-43c7-8acb-d85cb81190e4.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包材检测中心 刘言 /strong /p p strong   报告人简介: /strong /p p   刘言,男,药物分析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包材检测中心主任,国家药包材审评专家库成员,国家GMP检查员。曾任天津市医药包装协会秘书长,现为协会技术顾问。从事药品和包装材料质量控制和研发二十余年,多次承担药物稳定性、质量标准起草以及相容性课题的研究,涉及原辅料、制剂与塑料、玻璃、弹性体等多种包装形式的质量研究。 /p p   strong  本次会议的详细日程请见: /strong /p p   09:00-09:50高风险类药品与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刘言(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p p   09:50-10:30从生产到检测—赛默飞药包材分析完整解决方案周哲(赛默飞) /p p   10:30-11:10安捷伦LC-MS在药包材可提取物和浸出物(E & amp L)研究中的解决方案刘国强(安捷伦) /p p   11:10-12:00药品包装系统的化学安全性评估杨炜春(百特Baxter中国研发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马上报名.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3cc30fa6-edd3-4f9f-b8f5-e0e837fa4fa9.jpg" / /p
  • 10月1日起化妆品包装须标明所有成分
    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所有成分,所标注的名称应该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同时,所标明的成分名称将按照国际标准标注。   今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委将出台新规,要求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所有成分,所标注的名称应该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同时,所标明的成分名称将按照国际标准标注。这意味着,类似“保湿因子”、“天然萃取物”这样的名称将不能出现。进口化妆品也必须在其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标明。   广东省化妆品标准检测中心主任郑伟东告诉记者,目前省内的化妆品企业都已经准备“换装”,具体到化妆品成分表的更换可延迟至明年6月17日执行。   然而,也有消费者担心,专业成分名称很难看得懂,更不知道具体的功效是什么。记者看到,一些化妆品成分,如氨甲基丙醇、三乙醇胺等,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还真难弄懂有些什么作用。   部分专业术语解释:   水杨酸:能去除老化角质堆积,改善皮肤纹理 能渗透毛囊,有效地干燥面疱的化脓部位,对皮肤有抗痘美白的效果。有许多抗痘产品都含有水杨酸。相较于果酸,水杨酸对皮肤的刺激性较低。但用于敏感皮肤时仍可能会造成过敏 。   高岭土:有抑制皮脂及吸汗的性能,在化妆品中与滑石粉配合使用,有缓解消除滑石粉光泽的作用,主要用作粉条、眼影、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原料。
  • 如何通过摩擦系数仪优化化妆品日化产品的滑爽性能
    引言在化妆品与日化产品领域,产品的使用体验是吸引并留住消费者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中,滑爽性能作为直接影响触觉感受的重要指标,其优化显得尤为重要。摩擦系数仪作为科学评估材料表面滑爽性能的专业工具,在化妆品与日化产品的研发与优化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通过摩擦系数仪来优化这类产品的滑爽性能,旨在为行业内的研发人员提供一套系统的实践指南。一、理解摩擦系数仪的工作原理与应用1.1 工作原理概述摩擦系数仪通过模拟实际使用场景下的摩擦行为,测量样品表面与其他材质(如皮肤模拟物、包装材料等)之间的摩擦阻力,从而计算出摩擦系数。这一数值直接反映了产品表面的滑爽程度,是评估产品使用体验的重要指标之一。1.2 在化妆品日化产品中的应用在化妆品领域,摩擦系数仪可用于评估乳液、面霜、防晒霜等产品的涂抹顺畅度;在日化产品方面,则可用于检测洗涤剂、洗洁精等产品的去污能力及使用后表面的爽滑感。通过精确测量,研发人员可以更加科学地调整配方,以达到最佳的滑爽性能。二、摩擦系数仪测试前的准备工作2.1 样品的准备确保测试样品具有代表性,即能够真实反映产品整体的滑爽性能。同时,注意样品的储存条件,避免温湿度变化对测试结果的影响。2.2 测试参数的设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测试目的,合理设定测试速度、负载、滑动距离等参数。这些参数的设定将直接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3 仪器的校准与维护定期对摩擦系数仪进行校准,确保其测量精度符合标准要求。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清洁与维护工作,避免外界因素对测试结果造成干扰。三、优化化妆品日化产品滑爽性能的策略3.1 调整配方成分通过改变配方中油脂、乳化剂、增稠剂等成分的种类和比例,可以有效调节产品的滑爽性能。例如,增加适量的硅油或天然油脂成分,可以显著提升产品的润滑感和滑爽度。3.2 优化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对产品的滑爽性能同样具有重要影响。通过改进搅拌速度、温度控制、均质时间等工艺参数,可以使产品更加细腻均匀,从而提高其滑爽性能。3.3 引入新型材料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材料被应用于化妆品与日化产品中。这些材料往往具有独特的物理化学性质,能够显著改善产品的滑爽性能。例如,纳米材料、生物基材料等新型添加剂的引入,为产品的优化提供了更多可能性。3.4 数据分析与反馈利用摩擦系数仪获得的测试数据,进行深入的统计分析和趋势预测。通过对比不同配方、工艺条件下产品的滑爽性能差异,找出影响滑爽性能的关键因素,并据此制定针对性的优化方案。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及时调整优化策略,确保产品性能的持续改进。四、案例分析:某品牌面霜滑爽性能优化实践某知名化妆品品牌在其面霜产品的研发过程中,遇到了滑爽性能不佳的问题。为此,该品牌研发团队借助摩擦系数仪进行了深入的测试与分析。通过调整配方中的油脂比例、引入新型乳化剂以及优化生产工艺等措施,成功提升了面霜的滑爽性能。经过市场验证,优化后的面霜不仅涂抹更加顺畅,而且能够显著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这一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摩擦系数仪在化妆品日化产品滑爽性能优化中的重要作用。五、结论与展望综上所述,摩擦系数仪作为评估化妆品日化产品滑爽性能的重要工具,其在产品研发与优化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科学合理的测试与分析方法,结合配方调整、工艺优化等策略手段,可以有效提升产品的滑爽性能和使用体验。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化妆品日化产品的滑爽性能优化将成为一个持续的研究热点。我们期待更多的创新技术和方法能够应用于这一领域,为消费者带来更加优质、舒适的产品体验。
  • 化妆品备案秘籍:完整版安评,一步到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已有序开展。为了帮助化妆品备案人顺利开展相关工作,让我们从头开始,一步一步地走进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问题1: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哪些?答:主要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技术文件:《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明确了安全评估中主要的七种原料数据类型、使用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对我国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SCCS和CIR已公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原料的客观收集《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对批件有效期内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且无权威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应用技术指南》——该方法适用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参考使用《交叉参照(Read-across)方法应用技术指南》——该方法适用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适用于化妆品原料皮肤致敏性评价《化妆品稳定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适用于化妆品稳定性评价、化妆品防腐体系效能评价、与化妆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与产品相容性评价《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风险评估结论等方法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细化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分类提交要求,指引备案人准确规范提交安全评估资料。问题2:如何全面了解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简称《导则》)?答:《导则》正文共十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要求、安全评估人员的要求、风险评估程序、毒理学试验、原料的安全评估、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说明和释义,主要对安全评估的原则、人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评估程序、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估要求以及评估报告内容、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要求等。《导则》共四个附录,附录1和附录2分别规定了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应包含的内容,附录3和附录4分别给出了完整版和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示例。问题3:完整版安评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完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内容应包括:摘要、产品简介、产品配方、配方设计原则(仅针对儿童化妆品)、配方中各成分的安全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人员签名、安全评估人员简历、参考文献、附录。与简化版安全评估内容相比较,完整版安评内容还应体现防腐剂挑战结果、稳定性检测结果和产品与包装材料的相容性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检测报告。问题4:风险评估四步法是什么?答:即对化妆品原料和风险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的四个步骤: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问题5:常用的毒理学数据库及登陆网址?答:(1)美国CIR化妆品成分数据库http://www.cir-safety.org/(2)欧盟CosIng数据库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cosing/OECD数据库http://www.echemportal.org/echemportal/欧盟ECHA数据库 http://echa.europa.eu/home写到最后: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必要性:①确保产品安全: 通过系统评估原料和产品潜在的风险,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避免化妆品引发的皮肤问题或其他健康风险。②提高备案效率: 完整版安全评估指南能够提供更全面、更详尽的产品安全性信息,有助于监管部门快速审核,提高备案效率。③提升品牌形象: 重视产品安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提升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 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标准增至959种
    名词解释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 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 为便于管理,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他起始物。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标准已增至九百多种,食品包装安全做到有据可依。   将新闻进行到底   三鹿奶粉事件让很多国人知道了三聚氰胺,最近发生的仿瓷餐具是不是“有毒餐具”的一场风波,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到了包括餐具在内的食品容器、包装中的三聚氰胺以及安全问题。   近年发生的一次次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以及添加剂使用的安全问题。然而食品包装作为食品的“隐形添加剂”,往往被人忽视。其实,食品包装安全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部分。在今年6月1日,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由国家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也于同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记者观察——   仿瓷餐具成为幼儿餐桌“宠爱”   目前,我国仿瓷餐具种类多样,使用非常普遍。无论是在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还是批发市场,随处可以看见这种外观类似瓷器,耐摔、可进行微波加热的仿瓷餐具,如碗、碟子、汤匙、餐盒等。据销售人员介绍,仿瓷餐具色彩艳丽、造型多样、价格便宜,因此受到了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儿童、青少年的喜爱。在日常生活中,仿瓷餐具由于耐摔、轻巧、使用方便等优点,成为幼儿餐具的首选。仿瓷餐具被认为是万能餐具,装啥都行,怎么使都行,谁使都行,使多久都行。   其实不然。这种穿着美丽“外衣”的餐具,却有可能成为人体健康的“隐形杀手”。备受关注的“仿瓷餐具”风波所涉及的部分企业,在原料中擅自添加脲醛树脂等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   据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做的抽样调查发现,在北京连锁超市销售的5种样品,不仅可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且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 而批发市场销售的10种样品,只有1种产品销售商可提供所销售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但产品检测不合格。核磁共振实验证明,批发市场销售的10种仿瓷餐具全部使用了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制品的脲醛树脂,有些产品甚至全部由脲醛树脂制成。   ——问题隐患——   美丽“外衣”缺乏标准规范   据相关专家介绍,制造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料是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又称密胺树脂,作为三聚氰胺与甲醛反应所得到的聚合物,其物理和化学特性都与小分子三聚氰胺不同,无毒性,与加入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完全不是一回事,两者截然不同。   但是由于某些企业使用脲醛树脂作为原料生产仿瓷餐具。尿素与甲醛反应得到的聚合物便是脲醛树脂,易于吸水,遇到强酸、强碱易分解,达到80℃以上遇水容易释放出甲醛。   甲醛作为一种无色的强烈刺激性气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眼部疾病、新生儿畸形、精神抑郁症,使新生儿体质下降,造成儿童心脏病等。   为什么部分企业用脲醛树脂来替代密胺树脂呢?秘密在于背后的经济利益。据悉,目前市场上密胺树脂每吨价格在1.5万元以上,而便宜的脲醛树脂,价格只有密胺树脂的1/4。由于成本相差太大,密胺树脂生产的仿瓷餐具价格相对较高。一些获证大企业生产的合格密胺餐具很难打进市场。   专家表示,劣质仿瓷餐具会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标准的缺位。据欧盟相关标准规定,餐具中,甲醛单体迁移量为每升不超过15毫克,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为每升不超过30毫克,甲醛迁移量比三聚氰胺迁移量要严格一倍。   我国于198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中,尽管规定了三聚氰胺成型品的卫生要求和理化指标,但是没有对游离出的三聚氰胺迁移量限量值作相应规定,也没有规定脲醛树脂的检测项目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对使用脲醛树脂及迁移出的甲醛量限量值亦无规定。   标准没有清楚要求,产品说明书也不做准确声明,由于部分企业钻了国家标准的漏洞,使用脲醛树脂生产仿瓷餐具,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 也由于标准的缺位,给政府监管和监测带来了难度。   ——有据可依——   脲醛树脂被明令禁止   不过目前,这样的情况正在逐步改变。今年6月1日,随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的正式实施,食品包装安全有据可依。   对于仿瓷餐具的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规定,只允许使用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彭少杰透露,《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0-2009)新标准将于9月1日正式执行,对甲醛含量有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比欧盟的标准更严格 还明确规定在仿瓷餐具的生产中不能使用脲醛树脂和酚醛树脂做原料。   含苯油墨停止使用   “根据新标准,一次性纸杯和陶瓷餐具等的安全使用,将成为我们的新关注点。”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说。   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张钦发曾指出,一次性纸杯在生产中为了达到隔水效果,会在内壁涂一层聚乙烯隔水膜。劣质纸杯采用再生聚乙烯,在再加工过程中会产生裂解变化,产生许多有害化合物,在使用中羰基化合物在常温下不易挥发,但在纸杯倒入热水时,就可能挥发出来,易向水中迁移,所以人们会闻到有怪味。如长期摄入这种有机化合物,对人体是有害的。   董金狮说,新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了聚乙烯隔水膜的问题外,如今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在使用非苯油墨,而我国仍在使用含苯油墨。“原本我国在油墨等方面没有国家标准,一些劣质的纸杯外层印刷的油墨,成分中含有苯和甲苯,苯是公认的致癌物。根据新标准,这样的油墨都将不能再使用。”董金狮说,对于陶瓷餐具来说,在其色彩斑斓的“外衣”下,可能隐藏着铅、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问题,直接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新标准也将对之有明确的规定。   添加剂标准由65种扩充到959种   “在生活中,很多包装材料及其使用的添加剂都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由于这些物质的释放和迁移大部分是隐、慢性的,况且有些包装材料或使用的添加剂只有在一定时间、温度、湿度、酸碱度等条件下才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被察觉。”董金狮表示,从食品安全角度讲,食品包装有害物质存在的安全隐患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导致各种慢性、亚慢性甚至癌症疾病的发生。   “新标准参考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65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董金狮说,新标准要求更严格、明确。如新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针对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许可范围、申请与受理程序及需要提交资料等内容。
  • “食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控制与检测”全方位解读——2018年食品及包装材料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学术研讨会分会场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nbsp /strong 2018年10月17日,“2018年食品及包装材料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学术研讨会”在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隆重召开,150多位来自全国多家高校、科研院所、相关领域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代表参会。会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办,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中食药监管信息网协办,仪器信息网作为本次会议的支持媒体对会议进行相关报道。 /p p   除大会主题报告以外,本次会议还分别设立了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与检测”、“食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控制与检测”、以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大数据”等为主题的专题会议报告。二十余位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四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围绕着以上三大主题给参会代表们带来了精彩的学术报告。 /p p   10月18日,“食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控制与检测”专题会议如期举行,专家们就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控制与检测相关标准、法规、方法和技术应用等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f7ecb586-60f6-4773-af7d-02cc1cc4cf46.jpg" title=" 会议现场.JPG" alt=" 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现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6204c585-07b4-4f33-b7b2-cc6ee4265cb2.jpg" title=" 钟怀宁.JPG" alt=" 钟怀宁.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实验室主任 钟怀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食品接触纸制品合规挑战与GB4806.8安全标准修订设想 /strong /p p   钟怀宁在报告中提到,GB4806.8安全标准的修订原则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基于风险评估、与原标准保持延续以及便于合规执行等。同时,他还在报告中介绍了一些标准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例如纸浆生产所用添加剂是否应该豁免GB9685管辖,理化指标考察是否应该着重考察残留物指标和非有意添加物等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03c297ca-68e7-4783-af03-e1b6f65a6b2c.jpg" title=" 王瑞锋.JPG" alt=" 王瑞锋.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技术负责人 王瑞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食包用高分子材料一致性控制技术及其应用 /strong /p p   食包用高分子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老化、开裂、变黄、霉变等失效现象,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实际使用材料与设计定型且经检测合格品不一致,如使用材料的一些物理性能、耐水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使用材料种类、填料种类压根不一致等。通过材料一致性控制技术如材料一致性分析技术、材料数据库的建立、一致性判定准则、以及材料图谱数据的分析和使用可以直观、准确地检测材料的变化,与传统的质量控制相比优势非常明显,可以广泛应用于材料、电器、汽车等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c9835cf7-92e1-44e0-acd2-d2c6cebf60ad.jpg" title=" 张正健.JPG" alt=" 张正健.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天津科技大学印刷工程系系主任 张正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食品包装印刷油墨的技术前沿和发展趋势 /strong /p p   近年来,与油墨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欧洲食品安全局检查出早餐包装袋所用印刷油墨中含有4-甲基二苯甲酮,以及甘肃省某食品厂生产的薯片有股很浓的怪味,经检测怪味来自食品包装印刷油墨里的苯。油墨的安全关系到印刷材料的安全,也关系到食品包装印刷的安全,最终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油墨的生产安全在食品安全中不可忽视。张正健在报告对油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前言技术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做了详细介绍,诸如属于静电照相数字印刷油墨的电子液体油墨就是一种较为前沿的油墨生产技术,可用于食品包装印刷如纸张、塑料当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1ae9c3b6-014b-4704-86a6-3e40eec766c0.jpg" title=" 凌云.JPG" alt=" 凌云.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员 凌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食品接触材料中风险物质检测技术研究 /strong /p p   凌云从当前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情况、我国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体系及食品接触材料中风险物质的相关测定方法等方面来阐述食品接触材料中风险物质检测技术的研究进展。例如UPCC测定聚碳酸酯材料中双酚类化合物的含量及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定量分析聚合物中的添加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890ce35a-9973-463e-bbf7-d171ced9a4cf.jpg" title=" 李强.JPG" alt=" 李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食品与生物室主任 李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国内外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制度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分析 /strong /p p   本报告不仅对国内外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作了系统的梳理,还通过部分国家先进的生产过程控制管理模式和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等对国内外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制度及法规体系作了介绍和解析。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制度要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体,其中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更科学的监管频次和更优的资源配置改进分等分级监管手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10816714-7303-448c-aecc-58508b6b2144.jpg" title=" 刘利频.JPG" alt=" 刘利频.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广州西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刘利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量与水蒸气透过量测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90076562-bb77-4f08-89d5-d0c41d7701dc.jpg" title=" 崔晓亮.JPG" alt=" 崔晓亮.JP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崔晓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赛默飞食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379010f0-1d4d-47b3-9384-c0b4720bfa26.jpg" title=" 张立峰.JPG" alt=" 张立峰.JP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河北龙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品保部经理 张立峰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食品包装材料企业的品质发展与产品创新 /strong /p
  • GB/T 41169-2021食品包装材料新规解读!涉及哪些检测要点?
    生物基可降解包装材料将成为下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2年4月29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生物制造”等重点专项通知。重点研究内容为:以促进可再生农业及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实现全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的绿色制备为目标,开展全生物基可降解包装材料绿色制造关键技术研究。三项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将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行GB/T 41220-2021 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盖膜GB/T 41169-2021 食品包装用纸铝塑复合膜、袋GB/T 41168-2021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蒸煮复合膜、袋食品包装材料检测要点是什么?涉及到什么检测项目和仪器?基于此,仪器信息网为了促进食品包装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包装研究应用新进展,仪器信息网将于6月23日举办 “第三届 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安全检测”主题网络研讨会。会议将聚焦:国内外最新标准:ISO、欧美、日韩和中国等最新检测标准解读介绍。分子光谱检测技术:介绍红外光谱及红外显微镜/成像技术的应用,简介多联机技术的应用等。生物可降解材料:生物可降解食品接触材料执行哪些标准? 测试哪些指标? 如何合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的检测与研究:微波消解在可降解元素分析中的应用,无机元素分析仪器的应用,重金属的扩散迁移模型等。有机物、非法添加剂的检测与研究:介绍几类潜在风险性物质,如光引发剂、荧光增白剂、全氟化合物、低聚硅氧烷等最新研究进展及主要检测手段。物理机械性能的检测:《食品包装用纸铝塑复合膜、袋》(GB/T 41169-2021)的要点解析。具体会议日程见下表: 时间 报告题目 报告人09:30--10:00食品包装材料的研究应用进展潘静静(广州海关)10:00--10:30PerkinElmer分子光谱技术在食品包材检测中的应用查珊珊(珀金埃尔默)10:30--11:00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标准介绍商贵芹(常州海关食品接触材料检测中心)11:00--11:30微波消解在可降解塑料中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检测中的应用于学雷(上海屹尧仪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30--12:00生物可降解食品接触材料的合规管理与测试邵晨杰(常州海关食品接触材料检测中心)14:00--14:30无机元素分析仪器在食品相关产品检测标准中的应用禄春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14:30--15:00食品包装或接触材料无机污染物研究及检测姚卫蓉(江南大学)15:00--15:30食品包装和食品接触材料中有机污染物的研究及检测李丹(广州海关技术中心)15:30--16:00GB/T 41169-2021 《食品包装用纸铝塑复合膜、袋》标准解读周迎鑫(北京工商大学)更多精彩,6月23日见!点击链接,免费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fcm20220623
  • 卫生部拟批准26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2〕10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要求,经组织专家评估,拟批准第三批26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fcma@gmail.com   点击下载:拟批准的26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pdf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 卫生部拟批准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5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的要求,经审核,拟批准第二批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7月25日前按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fcma@gmail.com   附件:拟批准的118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探访国际化妆品亚太研发中心 感受“高大上”
    近日,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玫琳凯位于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亚太生产中心落成,其全新质检实验室及研发大楼首度亮相。 耗资近百万元引进的重金属光谱检测仪器   这台耗资近百万元引进的重金属检测仪器拥有极高的精密度及准确度,可杜绝原料含有重金属或法规限用物质的风险。 全新质量检测试验中心   耗资近两千万元打造的全新质量检测试验中心,于14年年底完成升级。4大类高精实验室通过全面检测以确保产品各个成分都能符合、甚至高于国家的相关检测标准。 亚太生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   每批原料进厂后,都要进行全项指标的理化及微生物分析。微生物实验室内的各项检验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能够安心使用,避免产品变质。 化妆品稳定性测试恒温箱   为了取得稳定的功效,处在研发阶段的所有产品配方都需经历64周,长达448天成分稳定性测试,利用专业恒温箱模拟45度、-15度以及高低温循环等条件,确保产品在极端条件下也能发挥最佳功效。 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需全面检测   每一批次的半成品必须在得到完整的质量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成品灌装环节。 原料、生产过程可追溯   从原料取用到半成品制作,再到成品灌装,整个生产过程由条码记录控制,确保每个环节都准确无误,使每件产品都可追踪到指定批次的原料以及所有流通环节。 10万级洁净灌装车间   十万级无尘洁净生产车间达业内制药车间D级标准,洁净系统每小时进行15次空气更新,以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细菌入侵,从而达到稳定的品质。 亚太生产中心可视化生产车间   亚太生产中心采用可视化&ldquo 透明工厂&ldquo 的设计,通过一条长长的参观回廊能观看生产全过程。 玫琳凯亚太生产中心 玫琳凯亚太科研大楼   除了为技术转移和新技术本土化做可行性研究,还将为大中国及亚太地区新产品上市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 75个国产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名单公布
    为确保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本辖区内的检验机构信息予以公布,企业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浏览“数据查询”中的“化妆品”栏目,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名单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1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4 中山市药品检验所 5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6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 7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8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厦门市药品检验所 10 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13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15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6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18 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19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1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 汕头市药品检验所 23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5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27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8 山东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 29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0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33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5 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6 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37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38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9 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 40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1 江西省职业病预防研究院 42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43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4 江苏省扬州药品检验所 45 江苏省苏州药品检验所 46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47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8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9 湖南省药品检验所 50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51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2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53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4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55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56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57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8 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 59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60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1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2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63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4 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65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66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67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8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69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0 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1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72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3 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74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5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品包装材料检测法规及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 成功召开
    p & nbsp & nbsp 随着食品包装行业的迅速发展,由食品包装材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如PC奶瓶双酚A事件、雀巢婴幼儿牛奶ITX(异丙基噻唑酮)污染事件、塑料制品及薄膜中的邻苯类塑化剂事件等,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安全。目前,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nbsp /p p & nbsp & nbsp 为了使更多人了解食品包装材料检测这项工作,网络讲堂在8月3日成功举办“食品包装材料检测法规及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本次会议共邀请到6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解读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工作、仪器、科研进展。 /p p & nbsp & nbsp & nbsp 部分报告摘要如下,会议视频下周上线,请收藏会议地址以便观看。 /p p strong 国外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及其迁移试验 /strong /p p ——陈少鸿(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p p 摘要: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及地区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迁移试验概念解释说明、各国术语、试验条件选择及常用迁移试验的方法等。 /p p strong 食品接触塑料中添加剂的检测方法研究 /strong /p p ——刘伟丽(北京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p p 摘要:食品接触塑料中添加剂检测标准、方法的梳理简介,食品接触塑料中添加剂提取方法、含量检测、迁移研究、塑料制品的安全性评价的综合介绍和阶段性工作分享。 /p p strong 完整会议日程及视频请在pc端点击(视频8月12日前上线): /strong /p p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InsidePage/2053" target=" _blank" title=" " strong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InsidePage/2053 /strong /a /p p strong 更多精彩网络主题研讨会请查看: /strong /p p strong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Meeting" target=" _blank" title=" "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Meeting /a /strong /p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p 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p 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p 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727号 /strong /p 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p 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p 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p 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p 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p 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p 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p 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p 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p 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p 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p 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 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 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p 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p 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p 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p 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 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 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p 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三)产品名称 /p 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 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 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 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 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p 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p 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p 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p 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p 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 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p 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p 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第三章 生产经营 /p 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 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 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 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 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p 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p 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p 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p 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p 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p 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p 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p 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p 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 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 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 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 p   (五)全成分 /p p   (六)净含量 /p 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 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 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 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 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p 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p 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p 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p 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p 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p 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p 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p 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 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 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p 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p 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p 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p 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p 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p 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p 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p 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p 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p 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 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 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 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 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 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p 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 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 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p 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p 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 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 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p 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p 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p 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p 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p 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 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p 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p 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p 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p 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p 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p p br/ /p
  • 药品包装用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对于包装材料检测有何意义
    在药品生产领域中,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点。其中,镀铝复合膜作为一种常见的药品包装材料,其剥离强度成为衡量包装质量的关键指标之一。而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作为专业检测工具,在保障药品包装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提升药品包装质量的精准检测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采用先进的测试原理和技术,能够准确测量镀铝复合膜与药品之间的剥离力。通过这一测试,可以及时发现包装材料存在的潜在问题,如粘合力不足、易剥离等,从而确保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易受到外界污染或损坏。同时,测试仪的精确性也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助于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屏障药品包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如果药品包装材料剥离强度不足,可能导致药品在使用过程中意外泄漏或破损,进而引发药品污染、剂量不准确等问题。而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的应用,则能够在源头上保障药品包装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效避免患者因包装问题而导致的用药风险。三、推动药品包装行业的技术创新随着药品包装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包装材料性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的出现,不仅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检测手段,也推动了药品包装行业的技术创新。通过不断研发和优化测试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药品包装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满足市场对高质量药品包装的需求。四、降低生产成本与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的使用,有助于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包装材料问题,从而避免因包装问题导致的生产延误、退货等风险。这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进而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五、行业标准化与规范化的推动者随着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在药品包装行业的广泛应用,其对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推动作用也日益显现。通过制定统一的测试标准和操作规范,可以确保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这也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在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提升药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还能够推动药品包装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规范化发展。因此,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积极采用镀铝复合膜剥离强度测试仪进行包装材料检测,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 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调研国家食品、化妆品质检中心
    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调研。北京市市长郭金龙、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陪同调研。北京市委常委兼秘书长李士祥,市委常委赵凤桐,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程红,国家标准委主任纪正昆参加调研。   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市长郭金龙等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调研。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国家标准委主任纪正昆陪同调研。图为工作人员为领导汇报中心基本情况。   这是12月9日北京市政府与国家质检总局正式签署《推进北京质量首善之区建设合作备忘录》、启动质量首善之区建设后,刘淇第一次深入北京市国家级质检中心进行主题调研活动。   调研中,刘淇边走边看、边看边问,仔细了解两大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科研情况,详细询问北京市的质量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和建设水平。在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皮肤图像分析室,刘淇饶有兴致地询问起了志愿者参与化妆品相关检测实验和有关仪器的使用情况 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气相色谱—质谱室,刘淇又仔细了解了有关食品的抽样、送样情况及出报告的流程 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离子色谱室,刘淇对该中心独创的电镜检测藕粉掺假技术进行了详细了解。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一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目前具备全部28大类525种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承担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化妆品质量安全预警与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局、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同参加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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