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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补充剂相关的资讯

  • 新西兰拟修订食品补充剂标准
    据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消息,7月25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就修订2010年新西兰食品补充剂标准(SFS)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3年8月29日。   本次修订拟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标准1.2.7-营养、健康及相关声称纳入SFS,对含咖啡因食品的申请作了说明,以及几个技术问题的修订(如,废除自2012年3月31日已停止实施的SFS第2部分,修订SFS第6条款中1985年膳食补充剂条例的命名以及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已经删除而SFS中仍然引用的条款)。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严密关注标准后续修订,认真研读最终定稿,针对几处修改的内容详细研究,以符合出口规定。同时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掌握口岸最新动态,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 (2023年版)》等四个保健食品目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修订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保健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四个目录),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新增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酪蛋白磷酸肽+钙”、氯化高铁血红素,更新了部分原料及化合物的标准依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增加了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保健功能及其释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规定了原料名称、每日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对应功效以及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坚持高质量注册促进高质量备案,秉承科学严谨原则,在扎实调研、充分研讨、多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高质量备案原料目录;通过智慧监管统一办事指南标准、统一系统流程管理、统一备案数据共享,建设高效能备案信息化系统,首批实现“跨省通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四个最严”要求督促落实保健食品备案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 DMAA运动补充剂被英国归类为未经许可药物
    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MHRA)在对1,3-二甲基丙烯酰胺(1,3-dimethylamylamine ,DMAA)进行评估后,含有运动补充剂DMAA的产品将从英国市场上被移除。MHRA裁定,DMAA属于未经许可药物,将受到药物控制。   此前,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已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含有DMAA的产品。   DMAA作为训练前的运动补充剂在英国销售,并被称为脂肪燃烧食物补充剂。   据悉,DMAA是一种兴奋剂,但是其人类摄取的安全水平尚未建立。含有DMAA的产品目前在欧盟和世界其他国家已被撤回。DMAA会导致一系列健康问题,包括高血压、恶心、脑出血、中风甚至死亡。
  • 食药总局近日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为尽快解决食品检验检测中存在的方法缺失问题,不断强化食品日常监管、案件稽查等工作的技术支撑,根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我局拟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方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以及掺杂掺假鉴别方法。重点方法目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申报的检验方法应当具备前期科研基础,开展过相关的实验室内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  申报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的检验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方法起草工作。  三、报送方式和时限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附件2),于2017年3月15日前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材料”字样。  联系人:姜志奇、黄传峰  联系电话:010-88331043、010-67095929  电子邮箱:kbsbzglc@cfda.gov.cn  收件人及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黄传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附件:1、重点方法目录.docx   2、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docx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等4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目录文件,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有序推进并规范相关原料目录备案工作,市场监管总局配套起草了相关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和解读文件(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jspba@cfe-samr.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字样。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附件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4日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附件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
  • 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统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力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现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p   特此通告。 /p p   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strong /span /p p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统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力度,制定本指南。 /p p    strong 一、研制范畴 /strong /p 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对于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的临时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食品检验技术规范和要求。涉及特别管制药品的检验方法以及现有检验检测技术无法实现的检验项目不属于补充检验方法范畴。 /p p    strong 二、工作目标 /strong /p p   构建准确可靠、技术先进、快速响应的食品检验方法体系,支持打击农兽药滥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掺假掺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和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食品抽样检验、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工作提供方法学支撑。 /p p    strong 三、重点研制方向 /strong /p p   (一) 按照检验目标物质划分 /p p   1.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涵盖的,由于滥用或违法使用而引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的农兽药及其添加物或分解代谢产物。 /p p   2.非食品用化学物质:非食品原料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保健食品及其声称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的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 /p p   3.掺假掺杂物质:畜禽肉、酒类、蜂蜜、阿胶、饮料等食品原料或食品中掺入的替代物质。 /p p   4.营养成分、功效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涵盖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中的营养、功效及标志性成分。 /p p   5.天然毒性代谢物:蘑菇、蜂蜜、水产品等食品原料可能含有的天然毒素及其代谢物、微生物毒素及其代谢产物。 /p p   6.其他风险物质: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均未涵盖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物质。 /p p   (二) 按照检验技术划分 /p p   1.特异型检测方法:针对食品中一种或多种物质的高选择性筛查或确证检测方法 /p p   2.通量型检测方法:针对食品中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筛查或确证性检测方法 /p p   3.非定向筛查方法:针对问题样品中的风险物质进行的高通量筛查方法 /p p   4.通则性检测指南:针对食品中引入的风险物质筛查或确证检测方法,其样品前处理或检测方式可以以相同或相似步骤进行,方法包含指南涉及的物质动态列表和增补规则。 /p p    strong 四、项目申报 /strong /p p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组织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范畴和内容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立项建议。 /p p   立项建议需提供如下内容: /p p   (一)相关检测项目对食品安全监管以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目的和立项依据,重点说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和意义 提供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和明确的研究边界。 /p p   (二)国内外研究的基础和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中的研究性或监测性应用内容(如有)。 /p p   (三)相关项目的安全性评估数据及结论,并提供相关项目已有的标准限值、管理限值及评估数据。 /p p   (四)检测项目方法建立具体的技术途径和研究方案。 /p p   (五)检测项目及方法的先进性和创新性说明。 /p 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 /p p    strong 五、项目确立 /strong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特殊情况下,根据监管需求可以指定起草单位。 /p p    strong 六、研制要求 /strong /p p   起草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 /p p   (一)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检验机构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共同起草。 /p p   (二)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应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制技术要求见附件2。 /p p   (三)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时,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见附件3。 /p p   附件: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f4d71935-5bb3-47de-b6a3-c501673b45a8.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docx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4482472d-d435-4ad8-b033-20f41a8af125.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制技术要求.docx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b7f01770-8c24-4cd8-97f4-e8e2577ec570.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docx /a /span /p
  • 食药总局再次公开征集“地沟油”补充检验方法
    p   为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6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再次公开征集“地沟油”补充检验方法。 /p p   此次征集要求各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方法应当具备前期科研基础,开展过实验室内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 /p p   有意向的单位需按要求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于2017年7月10日前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时请注明“‘地沟油’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材料”字样。 /p p   联系人:黄传峰、杜娟 /p p   联系电话:010-67095929、010-88331043 /p p   电子邮箱:kbsbzglc@cfda.gov.cn /p p   收件人及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黄传峰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 /strong /p table align=" center"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style=" height: 54px " td width=" 185" height=" 54"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 1px solid windowtext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方法名称 /span /p /td td width=" 376" height=" 54"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br/ /td /tr tr style=" height: 70px " td width=" 185" height=" 7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拟解决的问题 /span /p /td td width=" 376" height=" 7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简要介绍该项目拟解决的实际问题和关键技术。(不超过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300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字)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1px " td width=" 185" height=" 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申请单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基本情况 /span /p /td td width=" 376" height=" 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单位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地址: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联系人: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联系电话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电子邮箱: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51px " td width=" 185" height=" 5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合作单位 /span /p /td td width=" 376" height=" 5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如多家请按先后顺序列出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1px " td width=" 185" height=" 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相关工作基础 /span /p /td td width=" 376" height=" 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重点说明已开展的实验室检验相关工作,以及国际、国内同类检验技术进展情况,并提供前期研究、实验数据或分析报告。不超过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1500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字。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108px " td width=" 185" height=" 108"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适用范围和主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技术内容 /span /p /td td width=" 376" height=" 108"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提供方法草案及相应的编制说明(作为附件),详细说明方法完成后的适用范围、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和工作方案等。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附件: a titl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yrPGt7K5s+S87NHpt723qMuxLJ6rGoyukuZG9jeA==.docx" target=" _blank"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 /a /p
  • 市场监管总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快检方法立项需求和立项申请
    为推进解决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等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拟于8月25日至9月18日,公开征集有关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检方法立项需求和立项申请。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征集内容  对于有需求但没有研究基础的,可以提出立项需求 对于已经有研究基础的,可以提出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非法添加、掺杂掺假物质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二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同时应具有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作为确证方法。  二、报送要求  (一)对于立项需求,请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表》《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需求表》(见附件1、2)。  (二)对于立项建议,请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见附件3、4)。报送的立项申请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 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 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 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等。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需求和立项项目。  三、报送方式  (一)报立项需求的,请将立项需求表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联系人+申报单位”或“食品快检方法立项需求+联系人+申报单位”,不需要报送纸质版。  (二)报立项申请的,请报送立项申请书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 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命名。  (三)请在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aiq.org.cn 纸质版材料须盖章,邮寄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100176),牛一如收 联系电话:010-53898037。附件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表.docx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需求表.docx附件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docx附件4: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docx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5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立项
    征集内容对于有需求但没有研究基础的,可以提出立项需求;对于已经有研究基础的,可以提出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非法添加、掺杂掺假物质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同时应具有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作为确证方法。 报送要求(一)对于立项需求,请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表》《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需求表》(见附件1、2)。 (二)对于立项建议,请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见附件3、4)。报送的立项申请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等。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需求和立项项目。 报送方式(一)报立项需求的,请将立项需求表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联系人+申报单位”或“食品快检方法立项需求+联系人+申报单位”,不需要报送纸质版。(二)报立项申请的,请报送立项申请书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命名。(三)请在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aiq.org.cn;纸质版材料须盖章,邮寄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100176),牛一如收;联系电话:010-53898037。 附件: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表 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需求表 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 4.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5日
  • B族维生素质谱检测技术令叶酸补充不再盲目
    记者从西湖大学获悉,该校生命科学学院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施红军带领团队研发的红细胞B族维生素精准质谱检测技术,近日完成数千万元的Pre-A轮融资。B族维生素是人体不可或缺的水溶性营养元素,叶酸是B族维生素的一种。相关科学研究表明,怀孕前增补叶酸能降低神经管缺陷、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风险。应用该技术,备孕阶段的女性只需到医院抽一管血,即可得到一份可信赖的叶酸水平检测报告,再由医生据此提供个性化的用药指导。增补叶酸可预防出生缺陷已有研究表明,B族维生素的缺乏与出生缺陷、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等问题相关。如今,增补叶酸作为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方法,已被多国专业组织写入医学指南。日常生活中,叶酸广泛存在于动植物类食品中,尤其在绿叶蔬菜中含量较多。但天然叶酸极不稳定,人体真正能从食物中获得的叶酸并不多,并且人体不能自行合成叶酸,只能依赖摄入补充。“根据大样本数据统计,目前建议孕前女性的叶酸摄入量是0.4—0.8毫克/天。但摄入相同剂量的叶酸,是否会让有些人用药过量,有些人却补充不足?” 施红军介绍,遗传因素不同、饮食习惯不同、生活方式不同,都会影响个人体内的叶酸水平。叶酸的快速精准检测,是临床上的一个难题。叶酸临床检测主要分为血清检测和红细胞检测两种。尽管血清检测技术比较成熟,但它主要反映的是人近期的叶酸摄入量,因此检测结果很容易受到饮食的影响,波动性较大。“相对于血清叶酸,红细胞叶酸反映了人体内叶酸的长期存储水平,被公认为是更好的叶酸指标。”施红军表示,与检测游离态的血清叶酸不同,检测细胞内的叶酸需要经过细胞纯化和裂解,叶酸多谷氨酸态的水解,以及抗氧化保护等多个步骤,技术难度较大。此外,B2、烟酸、B6等B族维生素辅酶的不足也可能会影响叶酸的代谢效率,因此想要完整评价叶酸水平及其代谢功能,得同时检测这些B族维生素在人体内的含量。抽血检测让剂量补充更精确“每一个小分子都有一个特定的质荷比(质量和电荷的比重),知道了质荷比就可以知道这是什么物质。”施红军说,团队创新性地将质谱检测技术运用到红细胞叶酸检测中。B族维生素在人体内有着不同的形态,而质谱设备可以清晰地分辨出不同形态的B族维生素的质荷比,从而精准地测量出其在人体内的含量。红细胞内很多B族维生素以辅酶小分子的形式存在,极不稳定。检测前需要用特殊的保护剂和提取剂,将细胞裂解,同时立即保护好释放出来的所有辅酶小分子,去除蛋白质和细胞碎片后再上机检测。施红军团队成功开发出一种全新的红细胞B族维生素的稳定提取方法,实现在30分钟内将红细胞中B2、烟酸、B6和叶酸同步提取、同步检测。“团队在国际上首次实现了红细胞B族维生素综合代谢能力的精准质谱检测。”施红军说,团队目前已经完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万例样本的完全叶酸功能检测(CFT),检测结果可溯源至世界卫生组织(WHO)全血叶酸国际质控标准95/528,进一步证实了该方法的准确性。通过样本分析,研究团队发现,我国孕妇的叶酸平均水平与美国在强制添加叶酸之前的650纳摩尔/升的孕妇叶酸平均水平相当,但与他们目前1150纳摩尔/升的水平相去甚远。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中写道,要把育龄女性的叶酸缺乏率下降到5%以下。施红军介绍,根据团队的检测结果显示,现在我国10%—30%的孕妇叶酸缺乏,并且叶酸缺乏率从南方到北方再到西部地区呈现逐渐递增趋势。“团队之前在一项研究中发现,烟酸的缺乏也会导致包括先天性心脏病等在内的多器官出生缺陷。因此,烟酸已被我们列入了检测开发的研究计划。”施红军表示,这项研究的实验目前还停留在小鼠模型上,他们将尝试与更多医院合作,探明烟酸的缺乏与相关出生疾病的内在关联。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4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4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脑立清丸(胶囊、片)中水麦冬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脑立清丸(胶囊、片)中水麦冬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国家药监局  2023年5月18日
  • 未来3年研制发布3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p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的通知。 br/ /p p   方案中提到,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和监管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老百姓买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放心,吃得更加放心。 /p p   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本次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方案特别强调要强化食品安全预警和标准工作。创新食品安全预警方式和食品补充检验、食品快检等工作方法,积极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对食品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等检验方法的研制力度,未来3年研制发布3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切实筑牢打击假劣食品的技术防线,为遏制食品生产经营潜规则提供技术手段,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大对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问题的解读力度,组织权威专家撰写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或解读文章,委托专业团队制作消费提示动漫或视频,多角度、多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振消费信心。 /p p    strong 详细内容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 /strong /p p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为深入推进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制订本工作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的治理,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促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p p   (二)工作目标。通过稳步有序开展专项治理,查办一批假冒伪劣大案要案,净化生产源头和流通网络,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高发多发势头。到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和监管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老百姓买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放心,吃得更加放心。 /p p   (三)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完善防范措施,有效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p p   发挥协同优势。着力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体制优势,推动传统监管方式向跨区域、全链条监管转变,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铲除假冒伪劣商品产供销链条。 /p p   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着力构建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强化对违法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 /p p   推进社会共治。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约束作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的假冒伪劣治理局面。 /p p   二、集中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p p   (一)加大农村市场监管力度。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以食品、小家电、洗化用品、五金电料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假冒伪劣高发多发区域的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要追踪溯源,深挖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铲除销售网络,清理生产源头,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净化农村市场环境。 /p p   (二)集中开展农资及农产品专项执法。在春耕、秋种等重要时点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下乡”行动,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标准化、认证、计量、质量执法,依法打击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傍名牌及冒用、伪造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p p   (三)大力加强“山寨食品”治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入手,全面治理农村“山寨食品”。加强对食品产业集中地区、农村集贸市场、小作坊、小商铺以及获得认证企业和认证食品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名称、包装、标识、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食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食品商标保护,严厉查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全链条查处。加大对标签标识声称具有特定成分、含量等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p p   (四)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大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等领域广告监管力度。突出重点传统媒体、重要互联网媒介广告抽查监测,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监测,围绕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开展重点监测,发现线索,快速处置。加大重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督办力度,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依托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强化协同监管,健全部门间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p p   三、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p p   (一)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继续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实施月月抽检,覆盖所有在产获证企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和不合格食品处罚结果。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广告等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开展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产品配方注册的标签进行标识标注,督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问题“回头看”行动,监督生产企业将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p p   (二)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联合教育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引导家长积极配合学校、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督。 /p p   (三)推进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在全国推开,推动日常监督检查、风险分级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编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针对媒体反映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加工经营面制品的餐饮服务为重点,部署开展铝含量超标问题专项治理。 /p p   (四)强化食品安全预警和标准工作。创新食品安全预警方式和食品补充检验、食品快检等工作方法,积极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对食品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等检验方法的研制力度,未来3年研制发布3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切实筑牢打击假劣食品的技术防线,为遏制食品生产经营潜规则提供技术手段,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大对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问题的解读力度,组织权威专家撰写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或解读文章,委托专业团队制作消费提示动漫或视频,多角度、多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振消费信心。 /p p   四、集中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治理,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p p   (一)严厉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强化对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治理。以网络销售的食品、药品、电子产品、半导体、汽车配件、儿童用品、老年用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生命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p p   (二)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宣传引导等手段,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市场秩序责任人意识,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完善首问制度,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鼓励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p p   (三)着力提升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全面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认真抓好《电子商务法》培训宣传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新一代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网监平台建设,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的能力,提高监测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围绕优化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和取证方式,深入开展基础执法实践调研,加快研究制定电子数据取证指导意见,解决网络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取证难题。 /p p   (四)大力推动网络监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大力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约谈、联合告诫。加强《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在执行中的衔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增强市场监管合力。引导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网络市场治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作用,逐步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综合协调的网络市场监管格局。 /p p   五、集中开展认证领域专项治理,有效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p p   (一)严厉查处无证CCC认证产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严厉查处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针对电线电缆、小家电、儿童用品、电工产品、机动车、消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等重点领域,组织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面向当地实体市场和大型电商平台开展认证有效性抽查,对于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向社会公示,指导并督促相关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获证产品进行处理。获证企业、相关认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p p   (二)加大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针对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等自愿性认证领域买证卖证、虚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程序的认证机构,以及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等行为,确保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p p   (三)开展认证实施机构专项监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体系、产品、服务)等领域的认证实施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统一监管原则和目标,增强监管的系统性。针对认证实施机构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风险,通过认证档案核查、认证机构和企业现场检查、认证结果确认检查、认证人员见证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从业机构实施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p p   (四)加强CCC认证产品在线核查。充分发挥CCC认证“云桥”作用,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的CCC认证信息数据对接,在线核查电商平台的家电、玩具、插座等CCC认证产品,对无证或证书失效的产品作下架处理。建立CCC认证风险“双向”反馈机制,及时向电商平台推送并提示CCC认证质量风险。动态收集电商平台的内部抽检信息和消费者集中反馈的安全隐患问题,实施认证产品风险监测和大数据监管。 /p p   六、坚持打建结合,建立健全治理假冒伪劣制度机制 /p p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逐步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电话和对外设置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投诉举报渠道,制定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办法和工作规则,通过 “12315”一个电话号码对外、全国一个“12315”平台受理,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服务,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压缩假冒伪劣商品的生存空间。 /p p   (二)建立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机制。针对制假售假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探索建立跨区域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加快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组织行政区划接壤地域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消除监管空白地带。 /p p   (三)加快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全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抽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信息披露、自我声明和信用承诺。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项惩戒措施落地。 /p p   七、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假冒伪劣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假冒伪劣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工作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对当地假冒伪劣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进行排查梳理,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治方案、监管措施和年度进度安排,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实现3年治理目标。要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办理跨区域案件,挂牌督办大案要案,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p p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构建统一、权威、高效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要求,加快整合监管执法队伍,理顺监管执法职责,明晰监管执法规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广泛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履职所需业务知识,提高办案技能,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建立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实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激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作为,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p p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治理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 开展产品防伪知识等识假防骗技能科普活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营造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假冒伪劣热点问题,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和应对措施,释疑解惑,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防止不实炒作。 /p p br/ /p
  • 盘点:近五年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
    中药质量控制一直是中药研究与生产的难点和热点,也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在药品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中,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占比较高,以次充好、染色增重、掺杂使假、违法加工等问题层出不穷。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不法商贩制备“高科技”假药的手段也越来越高级。在此背景下,国家规定的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作为打击中药掺伪染色,非法添加的重要依据,对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截止到2021年01月13日,2015年以来国家药监部门发布了55个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涉及51种中成药,5类检验方法。其中,中成药包括妇科调经片、驴胶补血颗粒、通宣理肺丸、九味羌活丸、小败毒膏、珍宝丸、小儿咽扁颗粒、小活络丸(大蜜丸)、参三七伤药胶囊(片)、风湿二十五味丸、金鸡颗粒、金鸡片、金鸡丸、妇科止带片、心可宁胶囊、心宁片、心可舒胶囊、银柴颗粒、女金丸、洁白胶囊(丸)、归脾丸(浓缩丸)、胆香鼻炎片、阿胶颗粒、阿胶黄芪口服液、绿袍散、舒妇丸、沉香化滞丸、礞石滚痰丸、小儿化毒散(胶囊)、少腹逐瘀丸、小金丸(胶囊、片)、腰痛片、接骨七厘散(丸)、沉香化气丸、胃康灵胶囊、珍黄胶囊、银杏叶软胶囊、银杏叶滴丸、牛黄清心丸、朱砂安神丸、精制冠心片、跌打丸、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阿胶补血膏、阿胶补血口服液、宫炎康颗粒、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舒血宁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滴剂。检验方法涉及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质谱鉴定法、显微鉴别法、电泳法。 薄层色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TLC)作为初筛的方法,在鉴别中成药非法添加中起到重要作用,其特点是简单、经济、易行。但由于中成药成分复杂,斑点较多,相互干扰严重,易导致假阳性,因而对每种被可疑添加的中成药一般都需要反复摸索展开条件,以达到较好的分类。经过初筛的阳性样品,需要进一步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进行确证,比较样品和对照品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紫外吸光度。若出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应该进一步比较该色谱峰与对照品峰的紫外光谱图是否一致。TLC和HPLC为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中的常用方法,共涉及38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1小儿咽扁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7)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2金鸡颗粒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3)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金鸡片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2)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4金鸡丸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5洁白胶囊(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9)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6女金丸中苋菜红、日落黄和亮蓝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7)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7宫炎康颗粒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8接骨七厘散(丸)中苏丹红IV与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9牛黄清心丸(局方)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0朱砂安神丸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序号名称方法11妇科调经片中金胺O检查高效液相色谱法12珍宝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8)高效液相色谱法13参三七伤药胶囊(片)中松香酸与苏丹红IV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5)高效液相色谱法14风湿二十五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4)高效液相色谱法15绿袍散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22)高效液相色谱法16沉香化滞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9)高效液相色谱法17女金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8)高效液相色谱法18银柴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4)高效液相色谱法19妇科止带片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2)高效液相色谱法20心可宁胶囊中酸性红73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1)高效液相色谱法21礞石滚痰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6)高效液相色谱法22小儿化毒散(胶囊)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5)高效液相色谱法23少腹逐瘀丸中松香酸与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4)高效液相色谱法24腰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3)高效液相色谱法25小金丸(胶囊、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2)高效液相色谱法26沉香化气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0)高效液相色谱法27跌打丸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08)高效液相色谱法28精制冠心片中金橙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1707)高效液相色谱法29胃康灵胶囊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02)高效液相色谱法30银杏叶滴丸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1银杏叶软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2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3银杏叶滴剂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4银杏达莫注射液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5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6银杏叶滴丸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7银杏叶软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8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液相-质谱鉴定法在经过高效液相色谱的初步确认,样品色谱峰与对照品峰的紫外光谱图一致的情况下,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可对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进行结构确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无误。其基本原理是将样品中各组分经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后先后经适用的接口导入质谱仪中,被离子源电离成具有一定质荷比的碎片离子,由质量分析器分离而被检测,最后由计算机处理得到碎片离子组成的单一组分的质谱图,再由质谱图鉴定出该组分的结构组成,得到测定结果。共涉及10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39驴胶补血颗粒中牛皮源成分检查液相-质谱鉴定法40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BJY 202009)液相-质谱鉴定法41妇舒丸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21)液相-质谱鉴定法42妇科止带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4)液相-质谱鉴定法43阿胶黄芪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3)液相-质谱鉴定法44阿胶颗粒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2)液相-质谱鉴定法45女金丸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6)液相-质谱鉴定法46心可舒胶囊中人参皂苷Rb3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5)液相-质谱鉴定法47阿胶补血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5)液相-质谱鉴定法48阿胶补血膏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4)液相-质谱鉴定法 显微鉴别法显微鉴别法是指用显微镜对药材(饮片)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及含饮片粉末的制剂中饮片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鉴别的一种方法。显微镜检验,共涉及6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49小活络丸(大蜜丸)中异性有机物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6)显微鉴别法50胆香鼻炎片中苍耳子、金银花及甘草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1)显微鉴别法51归脾丸(浓缩丸)中酸枣仁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0)显微鉴别法52心宁片中赤芍、三七茎叶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3)显微鉴别法53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中大腹皮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2)显微鉴别法54珍黄胶囊中黄芩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显微鉴别法 电泳法琼脂糖凝胶电泳是用琼脂或琼脂糖作支持介质的一种电泳方法,可用于分离和纯化DNA片段。DNA分子在琼脂糖凝胶中泳动时有电荷效应和分子筛效应。DNA分子在高于等电点的pH溶液中带负电荷,在电场中向正极移动。由于糖-磷酸骨架在结构上的重复性质,相同数量的双链DNA几乎具有等量的净电荷,因此它们能以同样的速率向正极方向移动。电泳法用于检测丸剂中的水稻源性成分,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55通宣理肺丸(水蜜丸)、九味羌活丸(水丸)中水稻源性成分检查电泳法 近年来,虽然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的研究,多是以应对案件中的中成药质量检测和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检验为目的,导致其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仍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0项检测方法).docx 高效液相色谱法(28项检测方法).docx 液相-质谱鉴定法(10项检测方法).docx 显微鉴定法(6项检测方法).docx 通宣理肺丸(水蜜丸)、九味羌活丸(水丸)中水稻源性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
  • 国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现状分析
    食品成分复杂,生产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方式千差万别,对于食品安全和风险的管理要求高,但实施难度大。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风险事件,往往受制于检验方法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事件定性困难。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立项和发布流程较长,不能及时发挥作用。所以针对以上困境,国家法律法规给出了完善的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2023年3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结发布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对补充方法的立项、起草、审批及跟踪评价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将不断完善和补充修订,以适应和贴合实际检验需要。本文对截止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供各生产、检验和监督机构参照。1.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明细表截止2023年10月,总局共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87项,运行过程中,修改修订2项,更新替代1项,实际现行86项。其中理化类参数80项,生物类参数6项。2. 补充检验方法采用方法类型86项补充方法标准涉及具体方法91项。从下图中可以看出,采用的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的方法居多,达到63项。其他方法类型较少,如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7项,实时荧光PCR法4项。从方法类型也可以看出,质谱法还是目前针对目标组分较为成熟的方法,分子生物技术多采用荧光PCR法进行定性或定量。采用成熟的方法技术解决突发问题,行业推广没有阻碍。3. 补充检验方法目标物类别86项补充方法标准,针对非法添加组分的检测居多,为38项。其他分布较为平均,如兽药残留8项,营养成分8项,添加剂6项,非法使用5项,动物源性成分4项、农药残留4项、污染物4项等。从目标物类别来看,非法添加或超范围使用问题仍然是食品安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目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有效补充,是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击食品掺杂掺假、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非法添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新型销售业态的兴起、食品供应链的日益复杂以及流行消费模式越趋简便快捷等因素,部分违法添加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花样繁多。主要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新载体(压片糖果、代用茶、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新物质(同系物、结构修饰物、新化合物如匹克硫酸钠)等。针对可能为逃避已有方法检测对象的非法添加物质或动物源、植物源掺假等情况,需多渠道加强信息收集和风险研判,有必要结合产品特点、动机分析和技术验证等,捕获可能的潜在新风险。需充分依赖开发非靶向大通量筛查、预测可能的结构修饰(如质谱裂解规律分析)、同位素质谱等技术;同时针对真实性鉴别或其他掺杂掺假,需建立PCR技术或开发表征非法添加行为的特征指标方法。4.主要流程与方法建立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流程包括立项、起草、报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复审等。2.鼓励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证实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以积极进行立项申请。在获得同意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3.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61af8ad-4ce5-43fe-a404-8a0cf130787d.jpg" title=" 监管总局.jpg" alt=" 监管总局.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br/ /p p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p p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p p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span /p p   第七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 /span 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span 。 /p p   第八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 /span 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span 。 /p p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p p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p p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p p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p p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 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p p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p p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p p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p p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 /span 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p p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p p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p p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p p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p p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p p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span /p p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p p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p p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p p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p p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p p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p
  • 先河环保今年将寻求合适并购目标以补充产品线
    6月5日讯,先河环保董秘王少军周四表示,公司今年仍将遵照补充产品线的原则,寻求优质项目进行并购重组。   他是在河北辖区上市公司2014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上作出如上表述的。   先河环保是国内领先的环境监测仪器提供商和运营服务商,占据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市场30%左右的份额。为拓展产业链,公司已经布局工业有机废气治理业务和部分民用产品业务。   王少军表示,2014年,公司将在专注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上,围绕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遵照补充产品线、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原则,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寻求优质项目和发展机会,进一步拓宽利润增长渠道。
  • 食药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附全文)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第十条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简化立项、遴选起草单位、实验室间验证等要求。第三章 审查和发布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直接向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并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  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同意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会议审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起草单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 通过   (二) 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三) 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十九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 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有了国家标准
    适用于6个月龄至36个月龄婴幼儿辅食中添加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国家标准,已由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颁布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也是世界上首个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日前在京举行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说明暨宣传贯彻会议,报告了该标准的制定过程,并就实施中的关键问题组织专家与各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了座谈。   据介绍,辅食营养补充品是用于6个月龄至36个月龄婴幼儿辅食中添加的含各种高密度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补充品。目前我国婴幼儿辅食以家庭制作为主,多为谷类,难以提供婴幼儿生长发育必需的多种营养素。监测数据显示,我国婴幼儿的生长曲线在6个月前接近或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标准,6个月后却出现明显下降,在农村贫困地区下降尤其显著;营养不良患病率在6个月~24个月期间增加明显。   上述标准起草人之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研究员黄建称,建立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旨在规范辅食营养补充品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婴幼儿辅食更营养和安全。强化辅食在工业化国家使用已有几十年,现正大量应用的产品主要有营养素粉撒剂、微量营养素可碎片、脂质为基底营养素补充物、微量营养素强化补充食品。然而,婴幼儿辅食补充品产品标准一直为空白。   据悉,我国新颁布的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明确了辅食营养补充品的定义、分类、基本原则,并就其配料、感官指标、营养素含量、卫生指标等技术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检验方法及产品标识要求。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快检方法(共19项)
    p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为加大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掺假掺杂行为,强化食品日常监管、案件稽查技术支撑,以及规范食品快检方法的使用,提高监管效能。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p p   此次征集的内容包括11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8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征集目录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5"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序号 /p /td td width=" 554"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检验方法名称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水果中马来松香树脂及其他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品及保健食品中硝苯地平及其降解产物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3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用菌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棉酚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4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水产品中MS-222等麻醉剂及其代谢物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5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消毒剂残留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6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品中6种双歧杆菌的鉴定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7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8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品中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9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9种食品瓶塞污染物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0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小麦粉中次磷酸盐的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1 /p /td td width=" 554" style=" word-break: break-all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特殊食品渗透压的检测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br/ 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征集目录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5"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序号 /p /td td width=" 554"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检验方法名称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动物性食品中链霉素、泰拉霉素、庆大霉素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2,4,5-三氯苯氧乙酸、6-苄氨基腺嘌呤、赤霉素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3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面制品中铝残留量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4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5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水产品中组胺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6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水产品中地西泮残留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7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油脂中辣椒碱的快速检测 /p /td /tr tr td width=" 78" nowrap=" nowra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8 /p /td td width=" 554"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粮食中汞、镉、铅、砷快速检测 /p /td /tr /tbody /table p   联系人:姚美伊、韩世鹤 /p p   联系电话:010-53898038、010-88330442 /p p   电子邮箱:food@caiq.org.cn /p p   收件地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邮编100176)姚美伊收 /p
  • 中科院:内存条待有合理的报价后再补充采购
    11月29日上午,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物资和科研设备采购工作监管进行了部署。会议通报了当日网络报道的“中科院研究所采购天价内存条”的情况。事情经过如下:   因科研工作需要,科研综合楼六、七层需要更换一台共享的黑白打印机。该设备为公用打印机,需要增配网卡和扩充内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此类设备需要在政府采购网上订购。购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型号与价格的查询,但在订购时该型号并没有其他的内存条可以选择。目前采购手续还没有全部走完。11月23日,采购办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合同存在问题,因此并没有付款,目前合同已终止。网络出现的描述只是该项采购工作的中间过程。   根据合同出现的情况,会议决定,打印机和网卡继续采购,内存条待有合理的报价后再补充采购。同时,会议还决定,空间中心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资和设备采购事宜的监管,中心职工在进行采购时应更加审慎,仔细研判产品性价比,确保国家科研经费的使用安全。
  • 天瑞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获批
    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使用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既可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盈利能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所做出的安排。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进元、胡凯、李丹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 欧盟关于指令2010/30/EU的补充草案
    近日,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补充指令2010/30/EU中关于固体燃料锅炉及带辅助加热器、温度控制器和太阳能装置的成套固体燃料锅炉能源标签的要求(G/TBT/N/EU/119)。   该草案对固体燃料锅炉及带辅助装置的成套固体燃料锅炉能源标签要求及其产品信息做出了规定。草案是基于利益相关方进行的技术、环境和经济研究的结果而制定的。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为 2013年10月,拟生效日期为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该法规将于2015年9月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掺杂掺假等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现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此次公开征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如下:一、征集内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包括食品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农兽药残留等物质检测方法。二、报送要求请分别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2)。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方法和起草单位。具体要求如下:(一)报送的立项申请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等。(二)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经历。(四)同一申报单位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数量各不得超过三项。(五)食品中添加剂使用、农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不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范畴。(六)已发布或已立项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不再重复申报。三、报送方式(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报送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以盖章纸质版为准。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命名。(二)申报单位需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汇总表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汇总表(见附件3、4),随电子版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三)请在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9月1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aiq.org.cn;纸质版材料邮寄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100176),牛一如收;联系电话:010-53898037。附件: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汇总表4.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10日
  • 海能仪器向公司员工募资29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3月11日消息,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能仪器 证券代码:430476)今天正式在新三板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发行股票11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64元,募集资金290.4万元。本次发行对象为32名,包括在册股东6名和新增投资者26名。其中,金辉以47.52万元现金认购18万股,董事张振方、徐渊、董事张光明和董事黄静各以21.12万元现金认购8万股,刘一峰和赵文刚各以13.2万元现金认购5万股,剩余25名各以5.28万元现金认购2万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票发行前,董事长王志刚持有公司27.5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票发行后,王志刚持有公司26.88%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海能仪器成立于2006年11月29日,主营业务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分析仪器及其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监测机构提供包括元素分析仪器、物理光学分析仪器、电化学分析仪器和样品前处理仪器等产品。  海能仪器本次发行主办券商为国信证券,法律顾问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掺杂使假行为,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现公开征集一些重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此次公开征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如下:一、征集内容 (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征集项目  1.食品中食源性兴奋剂检验方法  2.食品中新型毒品检验方法  3.食品及接触材料中消毒剂检验方法  4.食品中其他掺假掺杂物质检验方法 (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主要征集项目  1.蔬菜水果中倍硫磷快速检测方法  2.蔬菜水果中吡唑醚菌酯快速检测方法  3.蔬菜水果中百菌清快速检测方法  4.芝麻油中香兰素快速检测方法  5.食品中其他农兽药残留等物质快速检测方法 二、报送要求   请分别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2)。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方法和起草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的立项申请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 (二)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经历。 三、报送方式 (一)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报送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命名。 (二)各申报单位需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汇总表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汇总表(见附件3、4),随电子版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 (三)请在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11月19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aiq.org.cn;纸质版材料邮寄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100176),牛一如收;联系电话:010-53898037。
  • 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补充通知
    科技部星火计划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计[2012]911号),现将申报具体要求补充如下:   1.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均须体现科特派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主题,申报单位要重点安排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的中小微型企业和法人科技特派员等。   2.重大项目分以星火产业联盟形式申报和以专项工作课题形成组装两类,均须体现产业链的组织机制,注重各课题之间的联系。   3.重大项目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每个课题均须填报课题可研报告,面上项目只须填报项目申报书。   4. 重大项目课题必须在申报系统中准确填写类型并与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一致,不一致者将不予受理。   5. 科技扶贫课题申报对象为科技部7个定点扶贫县与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巴中市3个地级市、州,7个定点县和3个地级市、州可各申报1-2个课题,申报额度调整为50-100万元。   6. 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对涉及秦巴山片区的河南、湖北、四川、重庆、陕西和甘肃六省(市)分别增加1个课题指标,由片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申报额度与其他课题相同(50-80万元)。   7. 各省市须严格按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重大项目及课题推荐指标分配表限额申报,部门推荐项目限额参照2012年度。   8. 请各推荐单位按照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申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科技部星火计划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 中芯计划24亿美元补充设备,国产半导体设备迎机遇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事件:8月6日,中芯国际发布二季度财报,公司实现收入9.4亿美元,环比+3.7%,同比+18.7%;毛利2.5亿美元,环比+6.4%,同比+64.5%;归母净利1.4亿美元,环比+115%,同比+644.2%,创季度新高。Q2单季资本支出13.4亿美元,环比+73.9%,同比+47.8%,全年计划追加24亿美元用于设备补充。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成熟技术工艺需求强劲,先进制程加速扩产,中芯国际单季度业绩创新高。公司二季度收入和利润的优异表现主要源于成熟技术应用平台需求旺盛带来的消费电子收入增长,以及14/28nm先进工艺扩产带来的收入提升。分业务看,20Q2公司电脑、通讯、消费、汽车/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9%、46.9%、36.9%、4.3%,环比+0.8pp/-2.0pp/1.5pp/1.4pp,分技术节点看,20Q214/28nm收入占比9.1%,环比+1.3%,40/55nm收入占比环比+0.5pp。随着14nm先进工艺销量提升和性能稳定,以及晶圆产量提升,公司规模效应显现。公司20Q2毛利率26.5%,同比+0.7pp,研发费用和一般及行政开支较19年14nm技术导入期有了较大下降,20Q2公司研发开支1.6亿美元,同比-13.3%,占收入19.6%,同比-4.9pp,一般及行政开支5938万美元,同比-8.0%,占收入6.3%,同比-3.1pp,推动公司业绩释放。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能利用率达98.6%,20年资本开支再追加24亿美元达67亿美元。20Q2中芯国际月产能达48.0万片,较20Q1增加4千片/月,产能增加主要源于负责14nm及以下工艺的中芯南方扩产。20Q2中芯南方月产能达1.35万片,较Q1增加4500片。公司20Q2产能利用率98.6%,环比+0.1pp,同比+7.5pp,资本开支13.4亿美元,环比增加5.7亿美元,环比增幅达73.9%,同比增加4.3亿美元,同比增幅达47.8%。此前,中芯国际19年报计划,20年资本开支为31亿美元左右,20Q1计划全年追加11亿美元资本开支至43亿美元左右,追加部分主要用于中芯南方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成熟工艺产线。本次公司在43亿美元基础上再追加24亿美元资本开支,全年资本开支将达67亿美元,追加部分主要用于机器及设备的产能补充。据中芯国际预测,随着扩充产能释放,公司20Q3收入环比将增加1%至3%,毛利率介于19%至21%的范围内。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中芯国际14nm先进工艺扩产及成熟工艺产能提升进一步打开国产设备空间。中芯国际的14nm及以下先进工艺及28nm以上成熟工艺成为未来扩产重点,此前中芯国际IPO募集资金的40%与超募资金,以及大基金二期均聚焦中芯南方SN1(14nm及以下)项目扩产。此外,中芯国际此前公告拟与北京开发区管委会成立28nm以上制造企业,合计投资达76亿美元。本轮中芯国际扩产将带来大量设备需求,目前国内厂商在刻蚀、清洗、炉管、去胶等设备领域国产化率较高,随着中芯国际新一轮扩产,中微公司、北方华创、盛美半导体等相关设备厂商有望迎来密集中标期。 /p p br/ /p
  • 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补充指南
    关于发布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补充指南方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为落实国务院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力推进新能源研究能力建设,经研究,现将生物质能源开发与利用、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技术等3个方向补充列为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能源领域的指南方向。现请你们组织有关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或在我国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或者内资占比重较大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高等院校、其他科研院所、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依托单位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在本领域的研究实力和水平在国内领先。   3.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依托单位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实验室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   6.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注意事项   1.申报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实验室的指南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实验室名称要规范(如以风力发电技术为例,可命名为“风力发电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每个部门(地方)在一个方向上只能推荐一个单位申报。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我部。申报材料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材料可从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cn 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站http://www.chinalab.gov.cn下载。   4.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8月7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 系 人:卞松保、周文能   联系电话:010-58881590,58881507   2.申报材料受理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100862)   联系人:朱庆平、杨晓秋   电 话:010-58881052,58881053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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