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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无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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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暨荒漠化综合防治大会精神,持续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醒督促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不断提升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项目建设前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二、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相关要求产废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产废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三、要依法建立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一)环境管理责任制度。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及分工,采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制度;产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熟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3月底前应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年度申报登记,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三)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产废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并支持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博乐市产废单位积极在“无废城市”建设框架下,探索“无废工厂”“无废矿区”“无废油田”等建设。四、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内部环境管理(一)建立规范档案。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关于加强危废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二)规范贮存场所。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三)落实源头分类。产废单位应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四)鼓励源头减量。对于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产废单位,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五、要依法强化固体废物转移环境管理(一)加强委外转移利用处置管理。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鼓励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委托给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降低中间环节环境风险。(二)完善转移交接档案管理。产废单位应建档保存转移交接记录,如转移时间、种类、数量、交接人、去向等材料,并督促受委托方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等以及受托方建立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三)严格落实跨省转移要求。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填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六、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管理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过程应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1091)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以利用名义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以满足采矿需要、土地复垦等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矿坑的活动,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确保环境安全。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紧围绕美丽新疆建设,拿出真招实举,不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有效保障全区经济运行稳定增长。[align=right]2023年11月15日[/align]

  •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FT-YC01】система контроля 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ыли水泥、石灰、沙土等粒径很小的颗粒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以及现场拌制过程中会产生扬尘;最后还包括工地上运输车辆碾压路面以及所排放的尾气造成的扬尘。汽车动力、工地土方开挖、道路垃圾堆放等,大量的扬尘通过风力的作用,迅速地进入到大气环境之中,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扬尘污染。

  • 工业吸尘器的吸尘能力我们应对其进行定期的清理及更换

    工业吸尘器是一种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收集废弃物、过滤和净化空气、进行环境清扫的清洁设备。产品采用新技术及材料生产具有:结构简单、小巧灵活、吸力强、容积大、安全可靠、净化效率高、用途广泛等特点。工业吸尘器重要部件的内部过滤器起到了工业吸尘使用中过滤灰尘的作用,当它使用一段时间后为保证工业吸尘器的整体性能、保证工业吸尘器的吸尘能力我们应对其进行定期的清理及更换。就目前市场中所销售的工业吸尘器来看其过滤器可分为纸质过滤器及折叠过滤器。1、工业吸尘器过滤器的清理不论是纸质过滤器还是折叠过滤器它的清理方法都较为简单,我们只需关闭工业吸尘器,然后打开外盖取出过滤器进行清理,然后在安装上去即可。2、工业吸尘器纸质过滤器更换①、打开箱锁,提起电机机壳②、从吸入管根部拉下纸制过滤袋③、把新的纸制过滤袋装在设备的根部,并用纸板固定④、放入电机机壳锁好尘箱3、工业吸尘器折叠过滤器更换①、打开工业吸尘器盖锁,掀掉上盖②、取下内部过滤器,通过拍打去除灰尘③、如果需要请在流水下进行冲洗(干燥后方可使用)④、在灰尘有相当的累积并且难以清洗的情况下,请更换⑤、如果过滤器已经损坏,请按照工业吸尘器的型号使用新的过滤器⑥、重新装上盖,并将工业吸尘器盖锁加紧通过上述步骤工作的实施我们就完成了工业吸尘器的清洗及两种不同类型过滤器的更换了,由此可见工业吸尘器过滤器清洗及更换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大家在日后使用工业吸尘器的时候为保证它的吸尘能力,保证工业吸尘器能够在一个正常的阻力范围内正常运行我们要定期对其进行清理更换。

  • LBTFY 工业烟尘、气连续监测系统

    LBTFY 工业烟尘、气连续监测系统

    LBTFY 工业烟尘、气连续监测系统可监测烟道中的粉尘及烟气中的二氧化碳、氨氧化物、氧气、湿度、温度、压力、流速等参数,可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垃圾焚烧排放的气体成分连续监测场合。除此之外,LBTFY 还可以检测针对特定场合的HCI、NH3、H2S、CI2、VOC等气体。 我公司是国内极少数拥有LBTFY系统全套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气体分析仪、粉尘仪、温压流一体机和预处理等均为自主研发生产,在同类产品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此系统采用公司完全知识产权的高温紫外差分气体分析技术,有效避免粉尘和水分对测量的干扰。 整个气体流路(含探头、伴热管线、泵阀和测量池)150℃以上高温伴热,并定期自动反吹,避免粉尘堵塞过滤器和管道、以及污染分析仪测量池。 结构简单,整个系统无运动部件,可靠性高。[table][tr][td=1,12,86][align=center]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align][/td][td=1,1,110][align=center][b]项目[/b][/align][/td][td=1,1,470][align=center][b]技术指标[/b][/align][/td][/tr][tr][td=1,1,93]测量参考[/td][td=1,1,490]SO[sub]2[/sub]、NO、NO[sub]2[/sub]、O[sub]2[/sub] 【除O[sub]2[/sub]:0-25%,其他都为(0-50ppm)~(0-100%)】[/td][/tr][tr][td=1,1,93]测量参考[/td][td=1,1,490]粉尘(0-50mg/m[sup]3[/sup])~(0-50g/m[sup]3[/sup])、温、压、流(量程可定制)、湿度(0-100%)[/td][/tr][tr][td=1,1,93]伴热管线、探头伴热温度[/td][td=1,1,490]120℃-200℃[/td][/tr][tr][td=1,1,93]防护等级[/td][td=1,1,490]机柜IP42,其他IP65[/td][/tr][tr][td=1,1,93]供电[/td][td=1,1,490]220VAC,1500W(30米伴热管线时)[/td][/tr][tr][td=1,1,93]环境温度[/td][td=1,1,490]-20℃-50℃(小屋需配空调)[/td][/tr][tr][td=1,1,93]环境湿度[/td][td=1,1,490]5%RH~95%RH(不结露)[/td][/tr][tr][td=1,1,93]对外输出[/td][td=1,1,490]4~20mA,RS485[/td][/tr][tr][td=1,1,93]压缩空气要求[/td][td=1,1,490]0.4~0.7MPa,0.25m[sup]3[/sup],洁净无油[/td][/tr][tr][td=1,1,93]尺寸[/td][td=1,1,490]600mm*600mm*1800mm[/td][/tr][tr][td=1,1,93]重量[/td][td=1,1,490]约100kg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项目技术指标 测量参考SO2、NO、NO2、O2 【除O2:0-25%,其他都为(0-50ppm)~(0-100%)】 测量参考粉尘(0-50mg/m3)~(0-50g/m3)、温、压、流(量程可定制)、湿度(0-100%) 伴热管线、探头伴热温度120℃-200℃ 防护等级机柜IP42,其他IP65 供电220VAC,1500W(30米伴热管线时) 环境温度-20℃-50℃(小屋需配空调) 环境湿度5%RH~95%RH(不结露) 对外输出4~20mA,RS485 压缩空气要求0.4~0.7MPa,0.25m3,洁净无油 尺寸600mm*600mm*1800mm 重量约100kg[/td][/tr][/table][img=,500,112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1_670021_3167027_3.jpg[/img][img=,247,24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12/201612221029_01_3167027_3.jpg[/img]

  • 关于发布《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现批准《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http://www.es.org.cn/p/2008-07/29/2008072918281411.gif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二、http://www.es.org.cn/p/2008-07/29/2008072918281411.gif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三、http://www.es.org.cn/p/2008-07/29/2008072918281411.gif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8-2013)  四、http://www.es.org.cn/p/2008-07/29/2008072918281411.gif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  五、http://www.es.org.cn/p/2008-07/29/2008072918281411.gif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0-2013)  以上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危险特性开展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办理流程和举报人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的通知

    [table=86%][tr][td]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织做好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申报时间[/b]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其中,2022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b]二、申报对象及内容[/b](一)申报对象为本省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包括已经列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单位、排污许可登记涉及的单位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核查认为应当申报的单位。(二)填报内容包括产废单位基本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自行处置利用、转移处置利用等情况,相关数据应与企业管理台账中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移情况保持一致。产废单位产生的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应填报至最终利用处置环节。提供的资料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三)产废单位应在“山东省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报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b]三、有关要求[/b](一)产废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对固体废物类别、产生量、贮存量、处置利用量等相关数据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按时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申报的,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固废法》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二)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台账并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三)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产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如实申报、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利用以及非法收运、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各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产废单位按照要求申报,对本市申报情况进行初审,适情公开发布本市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联系电话:0531-51798963,0531-51798269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指南[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9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5/P020230509565575838900.docx]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指南.docx[/url][/td][/tr][/table]

  • 烟尘浓度监测仪使用环境

    使用环境  LBT2000型(原CCZ-1000型)烟尘浓度监测仪是新一代在线监测仪器,可以在风、雨、雷电、粉尘、高低温度等恶劣环境下长期连续不间断地监测污染源的烟尘排放情况。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以下领域:环保污染源烟尘排放监测、除尘设备效率监测、燃烧效率监测、工业制造过程中粉尘浓度的测量、工矿企业职业健康保护粉尘监测、生产车间、厂房的粉尘负荷监控、科学研究、实验现场测试等。涉及行业包括水泥、火电、钢铁、冶金、炼油、铝业、石化、造纸、玻璃工业等。  工作原理  LBT2000型(原CCZ-1000型)烟尘浓度监测仪采用激光后向散射测试原理完成对被测烟道的烟尘浓度的测定。LBT2000其内嵌的高稳定激光信号源穿越烟道,照射烟尘粒子,被照射的烟尘粒子将反射激光信号,反射的信号强度与烟尘浓度成正变化。LBT2000检测烟尘反射的微弱激光信号,通过特定的算法即可计算出烟道烟尘的浓度。  技术特点  1、智能化设计,适用于各种污染源烟尘的在线连续监测 。  2、采用多种先进技术。包括:光功率自适应稳定技术、大动态自适应锁相放大技术、极低零点漂移设计技术、抗恶劣环境设计技术,提供快速、可靠和准确的定量烟尘排放数据。  3、独有在线校准专利技术,无需将仪器拆下即可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4、结构紧凑、安装简单、抗雷击、抗恶劣环境、成本低、维护量小。  5、提供多种输出接口。  工作原理:激光后向散射测量  测定对象:工业废气、烟尘  机械特性  1、外壳:全金属外壳  2、外型尺寸:205×160×160 mm (H×W×D)  3、重 量:2 Kg  4、防护等级:IP66  光学特性 工作波长:(650±20)nm  测量性能  (1)测量范围:(0~100,500,1000,2000,4000)mg/m3,可设定  (2)零点漂移:±2%F.S./24h  (3)量程漂移:±2%F.S./24h  (4)示值误差:±2% F.S.  (5)响应时间:≤ 10s  (6)烟道直径:(0.7~20)m  (7)电源要求 DC24V/0.3A  环境工作条件  (1)工作温度: -20℃~50℃  (2)烟囱等探测温度:0-400℃  (3)接口特性 模拟输出:(4~20)mA  (4)数字接口:RS485  (5)1路继电器输出:超限报警指示(限LBT2000-A型)继电器额定值:2A 30VDC  (6)4路模拟量输入:可集成温、压、流等参数,并转换成数字量输出。(限LBT2000-B型)

  • 【求助】烟尘、粉尘的划分

    我们的废气环境监测指标有粉尘、酸雾、油雾、氮氧化物、盐酸和氯气,领导让统计工业烟尘和工业粉尘的排放量,我知道工业粉尘排放量如何计算,请问工业烟尘应该包括哪几个指标啊?谢谢!急~

  • 《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发布

    [align=center][b]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b][/align][align=center](草案修改稿)[/align]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和排入水体的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统筹规划、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污染担责和社会共治。 第四条 【政府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依法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日常网格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管理范围内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助配合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构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体系 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 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牵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道路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科技、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灾害应急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进行调整。 第六条 【联防联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科技、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与周边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作,统筹协同治理,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执法协作、基础设施共享、应急处置协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第七条 【宣传科普与举报投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规划制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空间布局、建设规模及应急利用处置依托设施等。 第九条 【信息平台与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数字化建设,利用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科技、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三)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四)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资金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服务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做好承保理赔和防灾减损等工作。 第十三条 【集中处置设施共享共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利用处置等设施布局,鼓励跨县(市、区)域合作,加强设施共享共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鼓励依托现有设施协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引导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利用处置等设施。 第十四条 【减量化措施】鼓励工业园区间、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 鼓励企业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第十五条 【台账记录和申报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台账记录的责任人,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贮存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委托处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经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及相关承运人员的资质和证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文件,结合现场勘察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十九条 【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建设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鼓励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填写转运交接记录。 第二十条 【重点监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一)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 (二)具有工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重点监管的。 第二十一条 【重点监管单位电子信息化】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二条 【点对点定向利用】鼓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性质单一、环境风险可控的工业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定向利用的,可以不按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并且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属性不明固废的鉴别与管理】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因原材料、生产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在鉴别完成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确定属性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主固废】对于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工业固体废物,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处理,处置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业固废】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封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封场后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微收集】鼓励和支持具备工业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微收集单位日常执法监管,实行规范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相关活动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台账记录和申报要求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规委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与受委托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矿业固废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封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代为处置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法律适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南方排废水北方排烟尘,生态环境污染仍然相当严重!

    北京工商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了《中国300个省市绿色经济与绿色GDP指数》。报告指出,目前,中国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仍然相当严重,出现东西南北全面扩散的趋势。中国工业废水排放最多的杭州、苏州、漳州、来宾、重庆、常州、上海、无锡、南京、绍兴等10个城市全部来自南方,随着西部大开发,工业污染已经从沿海转向重庆等西部内地。工业烟尘污染则由北向南扩散。数据显示,工业烟尘排放主要集中在中国北方,重庆、唐山、鄂尔多斯、长春、洛阳、大同、石嘴山、长治、吕梁、沈阳等城市名列工业烟尘排放量的前10名,重庆成为中国工业废水和工业烟尘排放的双料能手。

  • 工业物联之无人自动气象站联网—锐谷智联

    背景描述:为了增强降雨预报准确性,实现利用精细化的城市内涝气象预警服务系统为市排水集团排除积水服务。各地市气象局不断增设无人自动气象站,以提高预报的精准度;无人自动气象站是一种能自动地观测和存储气象观测数据的设备,它由传感器、采集器、GPRS/CDMA 1X 网络通讯接口、系统电源等组成,实时传输监控现场气象情况;此外,部分偏远地区一般采用太阳能电池供电;无人自动气象站一般分布在无人值守的露天现场,一方面需要承受高温、冰冻、雨雾、粉尘、雷电等恶略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要与气象监控中心建立可靠的GPRS/CDMA 1X的网络连接。方案描述:更具现场采集器数量及采集器接口不同,选择Router或是DTUDTU可通过CDMA 1X,GPRS,SMS(GSM)等方式提供数据传输Router支持多种网络接口,3G/2.5G及ADSL等方式,为现场提供网络连接产品及方案特点:工业无线路由器R9200 系列产品采用3G/ADSL接入网络,可用于大型无人自动气象站,并与站内多台以太网采集器相连全工业级芯片及可靠性设计,工作温度达-25~70℃,工作电压达12~48V,可在苛刻环境下提供稳定网络通过工业四级电磁兼容性测试,可抵御雷雨天气过程中,大幅降低供电线路上“感应雷”的影响支持运营商VPDN/DDN专网及VPN和访问控制技术,为关键气象通信保驾护航支持锐谷智联Device Manager平台,大幅提升网管效率,节省运营支出工业无线数传终端DT7010产品采用GPRS/SMS(GSM)/CDMA接入网络,可用于小型无人自动气象站,并与站内单台串口采集器相连超低运行功耗设计,可通过太阳能电池板、电流互感器等设备进行供电全工业级芯片及可靠性设计,工作温度达-20~70℃,工作电压达5~35V,可在苛刻环境下提供稳定网络支持运营商VPDN/DDN专网,为关键气象通信保驾护航支持锐谷智联Device Manager平台,大幅提升网管效率,节省运营支出联系电话:一8350二9柒6五1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侯琼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6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swmd@mee.gov.cn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25330173130085.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25330173820421.pdf]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25330174584299.pdf]《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25330175169641.doc]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7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管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19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土固处 杨冬晨联系电话:0571-28885051传 真:0571-28869121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ydzlzsh@163.com附件:《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85725cabcab443c1b63978410bdf4467.pdf]《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7d95d762711147cbadabcc2ce12f5ad2.pdf]《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 【分享】主要环境污染物简介

    一、空气主要污染物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1.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其次是来自自然界,如火山爆发、森林起火等产生。 二氧化硫对人体的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吸麻痹。短期接触二氧化硫浓度为0.5毫克/立方米空气的老年或慢性病人死亡率增高,浓度高于0.25毫克/立方米, 可使呼吸道疾病患者病情恶化。长期接触浓度为0.1毫克/立方米空气的人群呼吸系统病症增加。另外,二氧化硫对金属材料、房屋建筑、棉纺化纤织品、皮革纸张等制品容易引起腐蚀,剥落、褪色而损坏。还可使植物叶片变黄甚至枯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 居住区日平均浓度低于0.15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06毫克/立方米。 2. 氮氧化物(NOx) 空气中含氮的氧化物有一氧化二氮(N2O) 、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 、三氧化二氮(N2O3)等,其中占主要成分的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NOx(氮氧化物)表示。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用的煤、石油等燃料燃烧的产物 (包括汽车及一切内燃机燃烧排放的NOx) ;其次是来自生产或使用硝酸的工厂排放的尾气。当NOx与碳氢化物共存于空气中时,经阳光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光化学烟雾,它是一种有毒性的二次污染物。 NO2比NO的毒性高4倍,可引起肺损害,甚至造成肺水肿。慢性中毒可致气管、肺病变。吸入NO,可引起变性血红蛋白的形成并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影响。 NOx对动物的影响浓度大致为1.0毫克/立方米,对患者的影响浓度大致为0.2毫克/立方米。国家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 居住区的平均浓度低于0.10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05毫克/立方米。 3. 粒子状污染物 空气中的粒子状污染物数量大、成分复杂,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或是其它污染物的运载体。其主要来源于煤及其它燃料的不完全燃烧而排出的煤烟、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建筑和交通扬尘、风的扬尘等,以及气态污染物经过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盐类颗粒物。在空气污染监测中,粒子状污染物的监测项目主要为总悬浮颗粒物、自然降尘和飘尘。 (1)总悬浮颗粒物(TSP) 总悬浮颗粒物是指粒径在10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简称TSP。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粒度大小及化学组成。 TSP中粒径大于10微米的物质,几乎都可鼻腔和咽喉所捕集,不进入肺泡。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是10微米以下的浮游状颗粒物,称为飘尘。可经过呼吸道沉积于肺泡。慢性呼吸道炎症、肺气肿、肺癌的发病与空气颗粒物的污染程度明显相关,当长年接触颗粒物浓度高于0.2毫克/立方米的空气时,其呼吸系统病症增加。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日平均浓度低于0.3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2毫克/立方米。 (2)自然降尘 自然降尘指粒径大于10微米在空气中经重力作用就能沉降到地面上的灰尘。其来源以风沙扬尘为主。人吸入灰尘会增加呼吸道的阻力,呼吸道出现狭窄现象。 4. 酸雨 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降水酸度pH<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 5.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6. 氟化物(F) 指以气态与颗粒态形成存在的无机氟化物。主要来源于含氟产品的生产、磷肥厂、钢铁厂、冶铝厂等工业生产过程。氟化物对眼睛及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吸入高浓度的氟化物气体时,可引起肺水肿和支气管炎。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氟化物气体会引起慢性中毒和氟骨症,使骨骼中的钙质减少,导致骨质硬化和骨质疏松。我国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规定城市地区日平均浓度7微克/立方米。7. 铅及其化合物(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主要来源于汽车排出的废气。铅进入人体,可大部分蓄积于人的骨骼中,损害骨骼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对男性的生殖腺也有一定的损害。引起临床症状为贫血、 末梢神经炎,出现运动和感觉异常。我国尿铅80微克/升为正常值,血铅正常值小于50微克/毫升。

  • 工业内窥镜使用时的环境要求

    工业内窥镜其主要的功能是对肉眼无法观察的管道、机械、汽车等设备中进行检测,不同的工业内窥镜其用途和使用方法是不相同的。尤其是在选购工业内窥镜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使用的环境和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选配工业视频内窥镜。 一般来说,工业内窥镜检测对环境的要求不高,只有检测现场周围强电磁干扰或剧烈的电压波动会对检测设备有不良的影响;同时环境温湿度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否则极易对工业内窥镜设备造成损害,如过低温度会导致柔性探头变硬变脆,过高温度会影响设备的散热。过于明亮的光线会降低人眼分辨力、影响检测图像的反差,一般检测时不允许在强烈光线如日光直射下进行,应尽量选择光线柔和、安静的室内环境。  工业内窥镜使用中一定要根据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工业内窥镜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作用,才能达到检测的要求。  在使用工业内窥镜时,如果它的探头插入检测对象内部进行检测时,内部被检测去也的温度一定要小于镜头所能承受的最大温度,否则将导致其探头组件的损坏;同时也不能将探头折成小于其弯曲半径的死折,否则将导致探头损坏。

  • 无尘车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无尘车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各位老师,本公司CMA申报监测项目有无尘车间环境监测这一块,想咨询下:检测项目悬浮粒子、温湿度、静压差、进风口风速,照度,与之对应的采购哪个牌子的仪器设备比较好?谢谢

  •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和说明性文件,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污染现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建议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在工作中参照采用。(三)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包括固态和液态两种形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和发生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油雾和花粉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四)控制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包括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工业污染源包括: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炼油、有色冶金、各种锅炉和窑炉、各种废物焚烧装置、各种表面喷涂装置等。移动污染源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机动船舶、航空器、各种移动式机械和动力装置等。生活污染源包括:饮食业(烹饪油烟、烧烤和炉灶烟雾)、干洗业(VOCs)、家庭装修和使用气雾剂(VOCs)、城乡家庭厨房(油烟和炉灶烟雾)家庭取暖煤(油)炉、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落叶等)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宗教和祭祀礼仪活动(焚香、焚化祭品)等。农业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用地扬尘、秸秆等农业废物焚烧等。(五)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灰霾污染应以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宜采取“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预防发生为主、应急防护为辅,配套综合措施、坚持长期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六)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七)应将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系统,缓解交通拥堵。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合理部署产业空间格局,推动生态工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八)在开展细颗粒物排放总量调查的基础上,实行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细颗粒物纳入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不断削减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细颗粒物的产生和排放。(九)各地防治污染工作,应将构建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监测体系作为基础,开展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成分和来源分析研究,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名单。在城市密集区域,应开展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十)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到2020 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二、工业污染源治理(一)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尽快制定工业烟(废)气中VOCs、氨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定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烟(废)气的监测方法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二)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采用适用的高效除尘技术,降低排放浓度;对于非密闭式排放烟尘、粉尘的生产装置,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烟气、废气,经净化后排放。(三)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和氨的治理技术。(四)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根据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合理设置氨用量工艺参数,防止投加氨过量造成大量逃逸。(五)鼓励火电企业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防止脱硫造成的“石膏雨”污染。三、移动污染源治理(一)应将尽快降低燃料有害物质含量和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作为当前治理移动源污染的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降低全国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水平。(二)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各地车用燃油的质量,防止车辆由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车辆损坏或导致车辆排放控制性能降低。提高船舶和其他动力机械用燃油质量。(三)制定并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压燃式发动机和缸内直喷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为重点,实施严格的颗粒物质量排放限值,同时制定实施颗粒物数量排放限值。(四)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五)制定和实施非道路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六)严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污染物排放,按时实施国家排放标准。(七)新生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安装尾气颗粒物捕集器。严格限制轻型压燃式发动机乘用汽车的数量。用于公用事业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车辆,可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八)大力发展地铁等大容量轨道交通设施,发展使用燃油替代能源的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加速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按时报废运营车辆,采用奖励等经济补偿措施促进更换各种在用社会车辆,缩短社会车辆更新周期。四、生活污染源治理(一)在全社会倡

  • 盐雾腐蚀试验箱对工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盐雾腐蚀试验箱对工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科技的发展也在千里之外,科学的发展也推动了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如各种电工电子和电镀产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环境条件越来越多样化,只有严格制定产品的相关条件,正确选择产品的环保措施,确保产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中不受损坏,[b][url=http://www.linpin.com/]盐雾腐蚀试验箱[/url][/b]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更安全。[align=center][img=,450,4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61513581909_361_5295056_3.jpg!w450x450.jpg[/img][/align]  因此,人工模拟环境试验是保证材料或产品高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实际环境影响的科学总结,具有典型、标准化、使用方便、比较便捷等特性,环境条件的多式化和环境测试的重要性也对环境试验设备做出了很严格的要求。  盐雾腐蚀试验箱可达到室温至55℃之间的任何温度点,并保持恒定,在规定体积、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情况下,对材料或产品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制造设备的材料为耐腐蚀聚氯乙烯塑料板,不与盐溶液或酸盐溶液反应,不影响试验结果。  盐雾腐蚀试验箱设计工作内外压力平衡,设备箱内自由沉降,可调整到标准规定的范围。考虑到设备的顶部,内壁和其他部件会产生冷凝水,如果滴到试验样品上,会影响试验结果。因此,设备的顶盖设计为110°夹角,因此在试验过程中,冷凝水是不可能滴到样品上,造成试验结果的变化。

  •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实施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三)适用标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四)实施方式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五)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二、主要任务(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详见附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四)加强证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三、组织保障(一)做好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二)开展宣贯培训鼓励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技术机构等相关人员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排污单位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三)强化帮扶指导我部将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定期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08/162414921514921.doc]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9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印发

  • 对温湿度变化大、粉尘大的环境条件,在线或现场近红外光谱分析应注意些什么?

    [font=宋体]工业现场的光谱采集影响因素较多,其中,以温度、湿度和粉尘等因素最为常见,影响最为严重。粉尘较为严重的环境下,要将光谱仪与粉尘隔离开来,并对光谱仪进行定期的清洁。温湿度变化较大的环境下,要尽量采取措施,控制光谱仪工作小环境下的温湿度,减小温湿度波动程度。由于现场、在线分析环境影响因素难以避免,在实际的建模过程中要考虑这些环境因素的模型预测性能的影响,采取一些稳健化措施,建立环境不敏感模型,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稳健性。[/font]

  • 对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及化工厅(局)协助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归口发放、管理、监督。   第三条 凡是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 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按照国家经委等部门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三)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及测试手段。其中,计量应达到三级计量或单项计量合格水平,检验室符合化学工业部“认证”要求。   (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管理,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岗人员有安全操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七)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 凡是实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单位及发证、检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砂尘试验箱所安装环境的选择因素

    砂尘试验箱所安装环境的选择因素

    砂尘试验箱是模拟产品在生产、运输及储存过程中遇到沙尘环境来完成产品外壳防护性能的检测,试验箱在使用过程中也会遇到因停电,操作失误或环境因素等原因导致设备故障,而为了是试验结果真实、可靠,那么就要解决好故障,所以常见故障有哪些呢?又该如何解决。[align=center][img=,348,34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210832092298_2595_1037_3.jpg!w348x348.jpg[/img][/align]  故障一不吹尘:检查鼓风机是否正常工作或风机过小,或检查粉尘是否干燥。  故障二不振动:检查振动电机是否正常。  故障三开机仪表不亮没电:检查供电电源是否正常,查看相序是否正常,是否有零线。  故障四设备没电:检查供电电源是否正常,检查相序是否正常、是否有零线。  除了以上几个常见的日常使用砂尘试验箱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确保能够稳定地发挥试验箱的功能、性能,应选择常年温度为15℃~25℃之间其相对湿度小于85%的空间。  2、砂尘试验箱应该有专人管理操作,且定期对箱体及鼓风机进行清扫以及专业人士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相邻的墙壁或器物之间的距离,同时要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以及远离可燃物、爆炸物及高温发热源的地方,应安装在灰尘少的场所,并且尽可能地安装在靠近供电电源的场所。  以上讲解的砂尘试验箱所安装环境的选择您是否已了解全了,若是还没有不妨将此文章收藏以防忘记,因为只有环境选择好了测试才会顺畅。

  •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关于《土壤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团体标准 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经研究,根据《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正式批准立项《土壤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团体标准(标准计划号:2024-052-T-CIC)。[/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各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把标准质量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时高质量完成标准编制工作。[/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15811588436[/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010-66165725[/size][/font]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580382220494092353.pdf]工合总〔2024〕29号-关于《土壤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团体标准 立项公告.pdf[/url]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源化利用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17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571-28172892传 真:0571-28869121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309783254@qq.com附件: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6aead282a1364db1bc9cbd956974076f.doc]《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doc[/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8c59023bc84545beb83786cdb50d91a7.doc]《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起草说明.doc[/url]

  • 【分享】HJ 434-2008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434-2008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发布稿)2008-06-06发布,2008-09-01实施。[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5282]HJ 434-2008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发布稿)[/url]

  • 工业区环境空气中TVOC浓度一般为多少?

    参照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TVOC的浓度限值是0.6mg/m3工业区环境空气中TVOC浓度一般为多少?附近有很多五金厂,一个汽配城,另外加一些陶瓷厂,TVOC浓度达到了近1mg/m3,这数据正常吗?

  • 工业生产及日常生活中气体检测的必要性

    工业生产: 在工业生产中所遇到的化学物质,有些对人体有一定毒性,称为“生产性毒物”,如果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就有可能侵入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以至引起不同程度的病变,也就是说,在生产[b][/b]劳动中,由于使用或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器官或组织发生的病变,称为“职业中毒”。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受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的疾病,叫“职业病”。因此,对职业中毒须严加防治和预防。在生[color=#cc0000][/color]产环境中,毒物常以粉尘、烟尘(比粉尘更细的颗粒)、气体、蒸气或雾滴的状态出现,在防护不严或意外事故等异常情况下,在生产、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等途经进入人体,成为引起职业中毒的原因。但是,毒物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需要一定条件,[color=#cc0000][/color]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日常生活: 一般生活中,可能装修中大家比较常听说的是甲醛,能够引起慢性中毒。但是苯系物及气体烷烃类等挥发性有机物超标一样可以引起中毒,过敏,刺激性反应。 测定甲醛,现在网上有大批的试纸,显色反应。但是灵敏度都不高,而挥发性有机物则基本上很难单纯靠试剂显色反应去检测。 所以,装修后,进完家具之后,如果有时间和能力的最好先通风三个月以上,并且请第三方进行检测。

  • 尘埃粒子计数器检测什么

    尘埃粒子计数器检测什么

    [size=16px]  尘埃粒子计数器是一种用于测量空气中悬浮的微小颗粒物(尘埃粒子)数量的设备。这些颗粒物可以来自不同的源头,如空气污染、颗粒物排放、工业过程、室内活动等。尘埃粒子计数器通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 尘埃粒子计数器可以用来监测室内和室外空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帮助评估空气的质量。这对于环境保护、健康评估以及城市规划都是至关重要的。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在室内环境中,尘埃粒子计数器可以用来监测空气中的颗粒物,确保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符合卫生标准,特别是在需要保持良好健康条件的场所,如办公室、医疗设施和实验室等。  工业过程监测: 在某些工业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可能对工作环境和生产过程产生影响。尘埃粒子计数器可以用来监测这些工业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浓度,从而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洁净室控制: 在需要高度洁净环境的场所,比如半导体生产、生物实验室等,尘埃粒子计数器用于监测空气中微小颗粒物的数量,以确保洁净环境的维护。  尘埃粒子计数器通过测量空气中不同粒径范围的颗粒物数量来提供信息,通常以每立方升的单位表示。常见的颗粒物粒径范围包括PM1.0(直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PM2.5(直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和PM10(直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等。  总之,尘埃粒子计数器主要用于监测和控制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浓度,以维护环境质量、健康和安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91411254227_180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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