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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弃物(固废)基本知识-什么是危险废物的毒性

    危险废物的毒性分为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是指机体(人或实验动物)一次(或 24 小时内多次)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中毒甚至死亡的效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将:1)经口摄取:固体的半数致死量≤200mg/kg, 液体的半数致死量≤500mg/kg;2)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1000mg/kg;3)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 半数致死浓度≤10mg/L 的废物定义为具备急性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浸出毒性是指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根 据 《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浸 出 毒 性 初 筛 》GB5085.3-2007)的规定,按照 HJ/T 299(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 危险废弃物(固废)基本知识-什么是危险废物的腐蚀性

    腐蚀性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等物质,且具有酸或碱性的性质。根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1-2007)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 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1)按照 GB/T15555.12-19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 PH≤2.0;2)在 55℃条件下,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 20 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2013年12月30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六)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注册资金;(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处置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六)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七)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所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第十条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金;(二)有二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五名。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财务担保证明;(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七)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许可证审批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三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前款所指准予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是指贮存或者处置废放射源,低、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α放射性固体废物;规模是指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空间的容积。第十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贮存或者处置活动总结报告;(三)辐射监测报告;(四)原许可证复印件;(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复印件;(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持证单位应当于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许可证。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内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第十九条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第二十条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置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接收、处置设施运行、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

  • 【分享】有害固体废物和采集制样测试方法

    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采集制样测试方法: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被丢弃的非水液体,如废变压器油等由于无法归入废水、废气类,习惯上归在废物类。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它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形状可分为固体和泥状的;按它的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来源可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包括下水道污泥)、农业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在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鉴别一种废物是否有害可用下列不良后果来定义:①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⑧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④在处理贮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人们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实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有害固体废物特性包括:1.易燃性 2.腐蚀性 3.反应性 4.放射性 5.浸出毒性 6.急性毒性固体废物样品的采集为了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在采集之前要调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废物类型、排放数量、废物堆积历史、危害程度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如果采集有害废物则应根据其有害特性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 【资料】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方法

    摘 要: 为了研究城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体系,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制定方法,通过整合集成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关键技术,选择了C、H、O、N、S 5 种最主要的元素对固体废物物质流和元素流进行分析,综合了效用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信息集成分析法和灵敏度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建立了物质流与经济性综合评价最优化模型[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31]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方法__模型研究.rar[/url]

  • 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color][/size][/font]

  • 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

  • 问: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答: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

  •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

    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时,要将固体废物和土壤弄不同配比以后,再进行毒性浸出吗?

  • 固体废物处理办法之热分解

    固体废弃物热解是指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可燃性固体废物在高温下分解,最终成为可燃气体、油、固形碳的化学分解过程,是将含有有机可燃质的固体废弃物置于完全无氧的环境中加热,使固体废弃物中有机物的化合键断裂,产生小分子物质(气态和液态)以及固态残渣的过程。固体废物热解利用了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得固体废物受热分解。热解法与焚烧法相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焚烧是放热的,热解是吸热的;焚烧的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而热解的产物主要是可燃的低分子化合物:气态的有氢、甲烷、一氧化碳,液态的有甲醇、丙酮、醋酸、乙醛等有机物及焦油、溶剂油等,固态的主要是焦炭或碳黑。焚烧产生的热能量大的可用于发电,量小的只可供加热水或产生蒸汽,就近利用。而热解产物是燃料油及燃料气,便于贮藏及远距离输送。热解原理应用于工业生产已有很长的历史,木材和煤的干馏、重油裂解生产各种燃料油等早已为人们所知。但将热解原理应用到固体废物制造燃料,还是近几十年的事。国外利用热解法进行固废处理已达到工业规模,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践表明这是一种有前途的固废处理方法。热分解过程由于供热方式、产品状态、热解炉结构等方面的不同,热解方式各异:1.按供热方式可分成内部加热和外部加热。外部加热是从外部供给热解所需要的能量。内部加热是供给适量空气使可燃物部分燃烧,提供热解所需要的热能。外部供热效率低,不及内部加热好,故采用内部加热的方式较多。2.按热分解与燃烧反应是否在同一设备中进行,热分解过程可分成单塔式和双塔式。3.按热解过程是否生成炉渣可分成造渣型和非造渣型。4.按热解产物的状态可分成气化方式、液化方式和碳化方式。5.按热解炉的结构将热解分成固定层式、移动层式或回转式。由于选择方式的不同,构成了诸多不同的热解流程及热解产物。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虽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与标准,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细则,依法管理有一定难度,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1 、开展固体废物基础数据调查和预测工作    在我国固体废物基础调查和研究方面,加大国家投入,尤其是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加强基础调研工作,对固体废物产生源统计,建立起一套从国家到地方的长效与[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size=16px][color=#222222]统一管理机制,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color][/size][/font]2、 加快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成分复杂、性质差异很大的特点,需要研究开发不同的处理与利用技术。由于固体废物种类很多,现阶段不可能一一进行研究,应首要研究那些利用价值较高、产生量大、对环境影响程度深的固体废物,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3、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改进消费观念,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理念,是有效利用城市固体废物的决定因素。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力度,为城市固体废物的减少及回收利用做出努力,可以从细微处着手。例如降低一次性商品的使用,选购无害的绿色包装商品,建立可操作性较强的垃圾分类及回收体系等。4、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进一步完善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技术研发费用较大,很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很重要。对于城市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直接管理手段主要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鼓励固体废物回收企业投资等,同时强调以经济激励手段作补充。5、 加强多层次合作交流 建立固体废物系统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宣传、技术推广等 发挥各类各级环保社团组织特别是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等在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渠道,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评估原则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对工业、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回应民生关切,解决实践中痛点难点问题,《条例》加强废旧电动车及蓄电池的回收和规范管理,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同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省级同领域立法中,《条例》创新专设一章“循环利用”,从构建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以及循环利用项目的产业扶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方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我省固体废物循环利用。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修改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84.html]《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url](以下简称《规范》),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2/t20230224_1017497.html]《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url](以下简称修改单),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和修改单的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为什么制修订《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答:[/b]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目前的标准体系中既缺少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的识别标志,也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化设置缺少明确的技术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提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规范》,同步以修改单的形式修订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出台《规范》和修改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相关单位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b]问:《规范》规定了哪几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答:[/b]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同环境管理环节中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信息需求的不同,以及不同场景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需求的差异,《规范》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为三大类: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是设置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上的标志,用于警示和标识危险废物,同时也向人们传递危险废物的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日期、产生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以警示操作人员,防止因不规范操作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标志,以平面分布图的形式标注了贮存分区的划分情况和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废物种类信息,用于警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场所的标志,由警示图形和辅助性文字构成。警示图形主要用于传达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特性,辅助性文字主要用于标明危险废物设施的类型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等,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联系责任人并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环境风险扩散。  [b]问:修改单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示图形修改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答:[/b]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五种危险特性。原《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制定于1995年,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设计为“骷髅”,主要传递的是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的警示信息。二十多年来,我国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属性发生很大变化,同时,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得到全面加强,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利用处置技术不断进步,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范围更加全面、管控措施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修改单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可以更为直观地传达“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信息,使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标志传递的信息更加科学。  “枯树和鱼”图形借鉴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中“环境危害物质”的图形,沿用了原有的黄色背景和正三角形边框,强调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防范环境风险。  修改单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警告图形符号的修改,很好地回应了标志使用的实际需求,得到了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普遍认可和支持。  [b]问:《规范》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b]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传递和警示的内容,有利于识别和预警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警示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用警示颜色、警示图形和警示文字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环境危害进行警示,有利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利用处置人员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传递危险废物必要的环境信息。通过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向后续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人员传递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危险特性等重要环境危害信息,避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因不当操作而引发环境危害,切实其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支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危险废物标签等识别标志中标注了危险废物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周边废物存放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和参考。  [b]问:《规范》对危险废物标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b]《规范》对危险废物标签的填写、制作和设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填写要求方面:《规范》对标签中的每个条目都给出了详细的填写说明。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可参照相关内容填写;根据鉴别标准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可依照要求填写对应的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等信息。对于废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和产生情况等信息,废物产生或收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同时,《规范》在附录B提供了标签注意事项的常用推荐用语,便于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制作要求方面:根据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大小,《规范》分别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标签的最低尺寸要求,相关单位可按照推荐尺寸制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放大处理。此外,《规范》对标签的颜色、字体、材质、印刷等都提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据此制作统一样式的标签。  设置要求方面: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种类繁多,《规范》针对箱类包装、袋类包装、桶类包装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设置要求,标签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应设置在容器或包装物的明显处。标签上的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和二维码可选择直接印刷在标签上,也可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的相应位置。  根据《固废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当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还需同时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志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与其分开设置在不同的面上,也可设在相邻的位置。  [b]问:《规范》为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有何作用?  答:[/b]《固废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规范》提出了危险废物“电子标签”相关的技术要求,在危险废物标签上设置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标签二维码,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上设置设施二维码,将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也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可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效能。  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是设置在危险废物标签上的数字代码,利用“单位编码+废物代码+产生日期码+废物顺序码”的编码规则,可以准确定位至具体的危险废物,实现“一物一码”,可以为危险废物全过程追踪和溯源提供基础的身份信息,提升信息化监管效率。  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可以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相关单位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危险废物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信息化管理。  危险废物设施二维码包含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名称和编号等基础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危险废物相关设施基础信息,以及该设施、场所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名称和种类等信息,实现设施管理在线监督。  [b]问:为了更好地宣贯《规范》和修改单,相关单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b]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衔接和更换工作。  《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标签,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筹备更新标签,并按要求将危险废物信息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分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及时更新贮存分区标志中废物的种类信息。  修改单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警告图形符号,《规范》制定了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样式,并引用了修改单中的警告图形符号。因此,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照修改单和《规范》要求,及时设置样式统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与此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技术培训,通过组织现场或线上学习培训,及时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识别标志设置的相关技术问题。同时,还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宣传,广泛宣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确保《规范》和修改单顺利实施。

  • 【资料】固体废物处置方法

    固体废物处置是指最终处置或安全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末端环节,是解决固体废物的归宿问题。一些固体废物经过处理和利用,总还会有部分残渣存在,而且很难再加以利用,这些残渣可能又富集了大量有毒有害成分;还有些固体废物,目前尚无法利用,它们都将长期地保留在环境中,是一种潜在的污染源。为了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进行最终处置,使之最大限度地与生物圈隔离。  以往,“处置”是指无控地“将固体废物排放、堆积、注入、倾倒、泄入任意的土地上或水体中,使这些废物进入环境”,很少考虑其长期的不利影响。随着环境法规的完善,向水体倾倒和露天堆弃等无控处置被严格禁止,故今天所说的“处置”是指“安全处置”。  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  一、海洋处置: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二、陆地处置: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其中土地填埋法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  1、农用:即利用表层土壤的离子交换、吸附、微生物降解以及渗滤水浸出、降解产物的挥发等综合作用机制处置固体废物的一种方法。该技术具有工艺简单、费用适宜、设备易于维护、对环境影响很小、能够改善土壤结构、增长肥效等优点,主要用于处置含盐量低、不含毒物、可生物降解的固体废物。  如污泥和粉煤灰施用于农田作为一种处理方法已引起重视。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证明,施污泥、粉煤灰于农田可以肥田,起到改良土壤和增产的作用。  2、土地填埋处置:它是从传统的堆放和填埋处置发展起来的一项最终处置技术。因其工艺简单、成本较低、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废物,目前已成为一种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方法。

  • 双酚A型固态环氧树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双酚[/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A型环氧树脂,因其具有毒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范畴。[/color][/size][/font]

  • 【分享】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制样测试方法概要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它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形状可分为固体和泥状的;按它的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来源可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包括下水道污泥)、农业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在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鉴别一种废物是否有害可用下列不良后果来定义:①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⑧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④在处理贮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人们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实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有害固体废物特性包括:1.易燃性 2.腐蚀性 3.反应性 4.放射性 5.浸出毒性 6.急性毒性固体废物样品的采集为了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在采集之前要调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废物类型、排放数量、废物堆积历史、危害程度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如果采集有害废物则应根据其有害特性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采样工具尖头钢锹;钢尖镐(腰斧);采样铲(采样器);具盖采样捅或内衬塑料的采样袋。采样程序1.根据固体废物批量大小确定的份样个数(由一批废物中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量取出的样品);2.根据固体废物的最大粒度(95%以上能通过的最小筛孔尺寸)确定份样量;3.根据采样方法,随机采集份样,组成总样,并填写采样记录表。份样量份样量的确定方法:如表所示,可确定每个份样应采的最小重量。所采的每个份样量应大致相等,其相对误差不大于20%。表中要求的采样铲容量为保证一次在一个地点或部位能取到足够数量的份样量。采样方法 1 现场采样:在生产现场采样,首先确定样品的批量,然后按该式计算出采样间隔,进行流动间隔采样。2 运输车及容器采样:在运输一批固体废物时,当车数不多于该批废物规定的份样数时,每车应采份样数按该式(每车应采份样数=规定份样数/车数)计算。当车数多于规定的份样数时,按该表选出所需最少的采样车数,然后从所选车中各随机采集一个份样。在车中,采样点应均匀分布在车厢的对角线上,端点据车角应大于0.5m,表层去掉30cm。3 废渣堆采样法:在渣堆侧面距堆底0.5m处画第一条横线,然后每隔0.5m划一条横线;再每隔2米划一条横线的垂线,其交点做为采样点。制样要求 (1)在制样全过程中,应防止样品产生任何化学变化和污染。若制样过程中,可能对样品性质产生显著影响,则应尽量保持原来状态。 (2)湿样品应在室温下自然干燥,使其达到适于破碎、筛分、缩分的程度。(3)制备的样品应过筛后(筛孔为5mm),装瓶备用。样品水分的测定 称取样品20g左右,测定无机物时可在105℃下干燥,恒重至±0.1g,测定水分含量。测定样品中的有机物时应于60℃下干燥24h,确定水分含量。固体废物测定结果以干样品算,当污染物含量小于0.1%时以mg/kg表示,含量大于0.1%时则以百分含量表示,并说明是水溶性或总量。易燃性的试验方法 鉴别易燃性是测定闪点,闪点较低的液态状废物和燃烧剧烈而持续的非液态状废物,由于摩擦、吸湿、点燃等自发的化学变化会发热、着火,或可能由于它的燃烧引起对人体或环境的危害,仪器采用闭口闪点测定仪。温度计采用1号温度计(-30-170℃)或2号温度计(100-300℃)。防护屏采用镀锌铁皮制成,高度550—650mm,宽度以适用为度,屏身内壁漆成黑色。测定步骤为:按标准要求加热试样至一定温度,停止搅拌,每升高1℃点火一次,至试样上方,刚出现蓝色火焰时,立即读出温度计上的温度值,该值即为测定结果。腐蚀性的试验方法 腐蚀性指通过接触能损伤生物细胞组织、或腐蚀物体而引起危害。测定方法一种是测定pH值,另一种是指在55.7℃以下对钢制品的腐蚀率。现介绍pH值的测定。 仪器采用pH计或酸度计,最小刻度单位在0.1pH单位以下。方法是用与待测样品pH值相近的标准溶液校正pH计,并加以温度补偿。对含水量高,呈流态状的稀泥或浆状物料,可将电极直接插入进行pH值测量。对粘稠状物料可离心或过滤后,测其液体的pH值,对粉、粒、块状物料,称取制备好的样品50g(干基),置于1L塑料瓶中,加入新鲜蒸馏水250mL,使固液比为1:5,加盖密封后,放在振荡机上(振荡频率110±10次/min,振幅40mm)于室温下,连续振荡30min,静置30min后,测上清液的pH值,每种废物取两个平行品测定其pH值,差值不得大于0.15,否则应再取l一2个样品重复进行试验,取中位值报告结果对于高pH值(10以上)或低pH值(2以下)的样品,两个平行样品的pH值测定结果允许差值不超过0.2,还应报告环境温度、样品来源、粒度级配;试验过程的异常现象;特殊情况下试验条件的改变及原因。

  • 【分享】固体废物一般处置方法

    固体废物处置是指最终处置或安全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末端环节,是解决固体废物的归宿问题。一些固体废物经过处理和利用,总还会有部分残渣存在,而且很难再加以利用,这些残渣可能又富集了大量有毒有害成分;还有些固体废物,目前尚无法利用,它们都将长期地保留在环境中,是一种潜在的污染源。为了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进行最终处置,使之最大限度地与生物圈隔离。以往,“处置”是指无控地“将固体废物排放、堆积、注入、倾倒、泄入任意的土地上或水体中,使这些废物进入环境”,很少考虑其长期的不利影响。随着环境法规的完善,向水体倾倒和露天堆弃等无控处置被严格禁止,故今天所说的“处置”是指“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一、海洋处置: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二、陆地处置: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其中土地填埋法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1、农用:即利用表层土壤的离子交换、吸附、微生物降解以及渗滤水浸出、降解产物的挥发等综合作用机制处置固体废物的一种方法。该技术具有工艺简单、费用适宜、设备易于维护、对环境影响很小、能够改善土壤结构、增长肥效等优点,主要用于处置含盐量低、不含毒物、可生物降解的固体废物。如污泥和粉煤灰施用于农田作为一种处理方法已引起重视。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证明,施污泥、粉煤灰于农田可以肥田,起到改良土壤和增产的作用。2、土地填埋处置:它是从传统的堆放和填埋处置发展起来的一项最终处置技术。因其工艺简单、成本较低、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废物,目前已成为一种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方法。3、深井灌注处置:这是指把液体注入到地下与饮用水和矿脉层隔开的可渗性岩层内。一般废物和有害废物可采用深井灌注方法处置。但主要还是用来处置那些实践证明难于破坏、难于转化、不能采用其它方法处理或采用其它方法费用昂贵的废物。深井灌注处置前,需使废物液化,形成真溶液或乳浊液。深井灌注处置系统的规划、设计、建造与操作主要分废物的预处理、场地的选择、井的钻探于施工。以及环境监测等几个阶段。4、焚烧处置。

  • 【分享】固体废物监测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是,其他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固体废物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枯竭日趋迫切。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90亿元人民币,而资源损失——每年固体废物中可利用而未被利用的资源价值就达250亿元。因此,了解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危害,加强固体废物的监测和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固体废物: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泥状)废弃物质。对半固体的理解,我国按人们的习惯把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内的气体废物,因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而纳入到固废的管理体系。固体废物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往往从一个生产环节看,被丢弃的物质是废物,是无用的,但从另一生产环节看又往往可作为生产原料,因而是有用的。故有“放错地方的资源”之称。固体废物分类的方法很多。按性质分为有机和无机固废;按危害状况分有害的和无害的固废;按形态分为固体和泥状;按来源一般来讲,来自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的固体废物称工业固体废物,来自生活活动中的固体废物称为垃圾,来自农业生产的固体废物称为农业固废。资料表明,危险废物产生量约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5-10%,并以3%的年增长率发展,因此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正成为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各国均制定了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为45类,列出了“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14种特性。目前,我国在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为47类;已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主要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腐蚀性三类,其它尚未制定。一、鉴别一种废物是否有害的定义可以用下列四点不良后果来定义:1 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2 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3 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4 在处理、储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 我国对有害特性的定义: 有害固体废物特性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肤吸收毒性),疾病传染性以及其他毒性(包括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等) (1)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并参考制定有害物质卫生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2)易燃性:含闪点低于60℃的液体,经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固体,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致在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3)腐蚀性:含水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废物,或最低温度为55℃,对钢制品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a的废物。(4)反应性:当具有以下特性之一者:①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就很容易发生剧烈变化;②和水剧烈反应;③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会产生毒性气体、蒸汽或烟雾;⑤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温、常压下易发生爆炸和爆炸性反应;⑦根据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品。(5)放射性: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比放射性大于1×10-7Ci/kg者;含有人工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或者比放射性(Ci/Kg)大于露天水源限制浓度的10-100倍(半衰期>60d)者。(6)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方法进行浸取,当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表4-1所示鉴别标准的物质。(7)疾病传染性:含有已知或怀疑能引起动物或人类疾病的活微生物或毒素的物质。

  • 植物饮料中的固形物指标是指什么?

    [font=SimSun, STSong, &]请教各位大师,GB/T 31326 植物饮料 标准理化指标中的固形物含量是指固液两相中的固形物,还是指可溶性固形物?在该标准中没涉及该指标的检测方法,但看其注解应该是指可溶性固形物。是否正确?[/font]

  • 【求助】固体废物腐蚀性

    我们的方法是国标GB/T 15555.12-1995 玻璃电极法一、[color=#333333]测定固体废物腐蚀性时,应称取1 00 g试样(以干基计),加水1 L(包括试样的含水量)浸取。[/color][color=#333333]提问:1、“[color=#333333]以干基计[/color][/color][color=#333333]”是啥意思?怎么操作?[/color][color=#333333] 2、[color=#333333]“[color=#333333]包括试样的含水量[/color][/color][color=#333333]”是啥意思?是不是含水量的水要计算在1L里面?[/color][/color][color=#333333]二、[color=#333333]固体废物中干固体的含量小于0.5%(m /m 指质量百分比)时,可不经过浸出步骤,直接测定溶液的pH 值。[/color][/color][color=#333333][color=#333333]提问:能解释一下这一步吗? 干固体含量小于0.5%是不是说明样品已经很湿润?而固体样品就直接可以用玻璃电极直接测定吗?[/color][/color]

  • 问: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否适用于新《固废法》?

    答: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换言之,本法虽然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并非只有“固态”的废物,才属于法律定义范围的“固体废物”。除了“固态”废物外,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等,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的范畴。根据本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也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比如,废矿物油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大种类。又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范畴,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属于“固态”来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 今日分享内容: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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