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9楼2009/10/14
我们的规定是:
1.新购设备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签约后,接收仪器的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须经过开箱验收和项目验收。
2.开箱验收是指按采购合同和设备装箱单规定的清单进行的验收。它包括设备实物的成套性、配件、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联系卡和质量保证相关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认可证书和约定的检定合格证等技术资料。验收时应注意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名称、制造厂及品牌型号相符,外观完好无损和装箱附件齐全。验收时间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限,若无时限应在在仪器到位后的1个月内,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单位设备管理员和仪器操作人员会同供货单位来人一道开箱检查验收,自行开箱验收须征得供货单位同意。
2.项目验收指对新购仪器的安装调试、实作运行和考核验收,其内容除按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核查外,还应通过标物或标样考核,考核项目为该仪器待承担的典型项目或规定项目(如苯系物)。新购仪器有法定检定证书的,可免除按按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进行的核查。
通常验收结果的判断可按:
TCD:苯灵敏度≥800mV•ml/mg, 线性范围0.1~500mg/ml, 相关系数>0.9;
定量RSD≤3%,载气流速精度1%,柱温精度0.5%,基线噪声≤0.1mV,基线漂移≤0.2mV/30min;
基线噪声≯1.5%,基线漂移≯3.0%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