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
第6楼2011/04/02
16CFR1303
联邦法典第16卷1303号法案
从CPSA的角度来说,上述名称已经完整了。
所以呢,一般前缀会增加标准组织的名字,比如GB 国家标准,我们一般不会说具体的法规。
再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提到德国食品接触材料要求时,一般说LFGB第30章节要求,因为这个概念已经很完整,所以不需要增加标准组织的描述。
回到CPSA(C) 16CFR 1303上来
CPSA是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16CFR是联邦法案的卷册,加前缀CPSA很容易被误解成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的第16卷法案1303号?
解释的有点混乱,不过个人还是感觉CPSC 16CFR1303会比较合适。
AK-47(冲)
第8楼2011/04/02
感谢环保兄的详细解答。
应该是这样的。习惯的叫法还是正确的。谢谢。
另外还有随之而来的问题:在申请CPSC的时候,要是写成(CPSA ) 16 CRF 1303,老外能不能看明白?会不会咬文嚼字说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