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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

  • 被追杀的狼
    2011/10/08
  • 私聊

综合仪器采购

  •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在政府采购实施项目过程中,采购人具体包括哪些单位,从事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个项目如果涉及到多个单位,究竟该确定哪个单位为采购人?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界定不清的问题。另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财政性资金如何界定,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如果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究竟财政资金要占到多大比例才应纳入采购人采购的范围,等等。这些问题也难以界定。这些问题不仅长期困扰着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也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操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案例:某县中学拟建校园网络,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政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抓,教育局负责具体抓,项目首期支付资金(40%)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先向银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学校偿还贷款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余款。但谁是本项目的采购人却无法确定。在项目开始实施时,曾尝试过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人,但都觉得不妥;后来,也试过让学校或者教育局作为采购人,但学校认为,项目是由县政府亲自抓、领导小组确定方案、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使用的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自己又无采购决定权,不能作为采购人;教育局认为,项目是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确定的,学校是使用者,自己也不能作为采购人。这样一来,谁是该项目采购人的问题一直无法确定,直到采购活动开始前一天,才由领导小组经过多次协商,指定由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原因是该县正在实施“普九”项目,后期还有类似项目需要建设,可由教育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采购)。这样确定以后,随之带来的就是如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让谁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也难以确定。既然县政府指定教育局为采购人,那么教育局就可以派出代表参与评标,但学校却不答应,认为项目是学校的,使用者是学校,偿还贷款及后期付款也由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参与,学校的采购意图如何体现,谁来为学校把关、承担责任,后期的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又由谁来负责?不得已,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教育局、学校各派一人(一位是教育局局长,一位是学校校长)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在实际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在一些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定谁是采购人经常会争论不休,有些不应成为采购人的单位,为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千方百计想成为采购人;而有些应该成为采购人的单位,担心承担责任,又想方设法不作采购人。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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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追杀的狼

    第1楼2011/10/08

    采购人的法律定位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但从实际来看,采购人范围中的国家机关还应该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如各级党委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特定公益职能或为公众提供服务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主要是指各级党派及其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其中应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还应包括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行业管理或协调职能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采购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基本特征

    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要成为采购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采购人必须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必须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说,采购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具有采购权,能够自主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能够和供应商签订合同,还必须具有并承担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行为能力。

    采购人采购所使用的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照我国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财政在年初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在实际中,各级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全部是财政资金,而部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日常公务活动和采购所需物品、工程及服务使用的是部分财政性资金,还有部分非财政性资金,如自筹资金、自有资金等。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理所当然属于采购人范围,对于完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则不应作为采购人范围进行管理,这些单位所进行的采购就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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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追杀的狼

    第2楼2011/10/08

    采购人的采购是依法进行的。采购人采购的程序是事先经过严格规定的,在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采购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随意操作,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采购人的采购是公开进行的。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所从事的任何相关活动都要进行记录,且这个记录是完整的、无缺陷的。同时,采购人所进行的采购也是在监管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并要接受监管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整个过程充分体现真正的公开、公开和公正之原则。

    采购人的采购以自用为目的。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公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通常的情况下,不会用于制造或转售。

    采购人采购是非营利的。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从事采购管理和采购操作的人员都是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没有赢利的动机;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不会用来营利。

    政府机构在采购人中占有一定份额。政府机构是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是采购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政府采购市场占有巨大份额,甚至可以左右国内市场,对市场起到导向作用,对其它采购人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及其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如果行为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将会受到监管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或者会被媒体暴光,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违纪、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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