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稀释装置的准确度指标的商讨
依据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装置,主要应由国家标准气体物质和稀释装置组成。用稀释装置稀释高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以适应不同量程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所谓稀释装置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控制多个高准确度的流量控制装置,按比例输出稀释气和标准气,构成所需组份和浓度。JJG693-2011要求稀释装置流量示值误差不大于±1%,重复性应不大于±0.5%。
因为该稀释装置是开环控制的,也就是说没有去对稀释配制的检定用气的浓度进行测量,然后去调节流量控制装置。所以其稀释配制得到的浓度,除依赖用于稀释的高浓度标准气体物质的不确定度外,就取决于流量控制装置的置流量示值误差。所以我认为对于稀释配气装置的准确度指标,应该给出流量控制装置的置流量示值误差。至于配制得到的气体的不确定度,可由稀释配气装置使用者,据所需配的组份和标准气体的不确定度去评定。
例如:用浓度为C1的标准气体(U=2%,k=2),稀释为浓度为C2的检定用气。其稀释的数学模型为:
C2= (C1·V1)/ V2 (1)
式(1)中:V1和 V2分别是为所需标准气体和稀释气体的体积,在稀释配气装置中由流量控制装置给出。
因为该数学模型为纯积商型式,所以可以用相对标准不确定度的方和根合成,并得到相对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即:
同样取包含因子k=2,故经稀释后检定用气体的扩展不确定度为:
U=2.6%,k=2。
而且当稀释的组份不同时,由于数学模型不同,经稀释后检定用气体的扩展不确定度也不同。
但现在有的稀释配气装置生产者,直接给出其稀释配气装置的配气不确定度为±1%(因为他给出时有“±”号,我们只能按误差限来理解),不知是否欠妥?
虽说不确定度的最大特点是“不确定”,但人们还是应该,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努力,尽可能多地去发现能认识的不确定度源,将其尽可能恰当地评定出来。
版友们:你们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