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ping
第1楼2006/07/21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
(1)定义: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
(2)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定,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强制检定的范围:
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③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工作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
(1)定义: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以外的其他测量仪器依法进行的一种定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的特点:是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自由送检,自求溯源,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jiangping
第2楼2006/07/21
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
(1)校准不具有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的行为。
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2)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
检定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的全面评定。
(3)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
检定的依据必须是计量检定规程。不能自行制定。
(4)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当需要时,可确定测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检定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5)校准结果通常是发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结果合格的发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发不合格通知书。
songmy119
第5楼2006/07/24
强制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检定的结果给出合格与否.如不合格,使用者使用,违法将负法律责任.这种性质的检定带有强制性,其依据是国家检定规程.
校准属于自愿性,是企业质量保证行为.其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一般是计量器具与标准器的差值.是否合格由用户根据使用的质量保证要求确定,不带有强制性.
我国计量法制定时还受苏联的影响,没有校准的概念,因此,校准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法律定义.2000年实施的<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和国际接轨,其检定的概念就是计量法中的强制检定,校准就是计量法中的非强制检定.
在国际标准中(ISO9000\17025\14000等)对计量器具的量值控制只有校准,没有用到检定的概念,因为这些都是质量保证的要求,不是法制要求.
songmy119
第6楼2006/07/24
强制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检定的结果给出合格与否.如不合格,使用者使用,违法将负法律责任.这种性质的检定带有强制性,其依据是国家检定规程.
校准属于自愿性,是企业质量保证行为.其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一般是计量器具与标准器的差值.是否合格由用户根据使用的质量保证要求确定,不带有强制性.
我国计量法制定时还受苏联的影响,没有校准的概念,因此,校准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法律定义.2000年实施的<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和国际接轨,其检定的概念就是计量法中的强制检定,校准就是计量法中的非强制检定.
在国际标准中(ISO9000\17025\14000等)对计量器具的量值控制只有校准,没有用到检定的概念,因为这些都是质量保证的要求,不是法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