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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

实验室管理/LIMS

  • 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

    2.1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库,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

    2.2二级动火作业区域,除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其他生产区域。

    2.3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提前报生产管理部部长审核同意,并派专人进行动火现场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

    3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3.1动火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不得转移地点或超越时间。

    3.2当动火作业区域正在进行生产,个别岗位需动火时,原则上不予批准;应停止生产,再动火作业。

    3.3动火作业区域必需配备适用和足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工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能力。

    3.4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5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严禁无证操作。

    3.6对确实无法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但又无法移走的设备、工具,必须用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进行有效隔离。

    3.7高处动火作业前,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3.8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3.9凡盛装过可燃介质、有毒介质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

    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

    3.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3.11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检查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4一级动火作业区域的要求

    4.1应符合动火作业区域的基本要求。

    4.2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剧毒仓库需取得公安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应确认移出所有易燃易爆品、可燃气体钢瓶,并有专人看管,临时存放点应为距离动火作业区域30米以上的独立空间,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3现场所有储罐、管道应进行彻底冲洗和排空,并用氮气吹扫。

    4.4动火作业完成后,在所有动火作业设备用具移出作业区域,并对该区域进行彻底清理检查前,严禁将易燃易爆品等移回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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