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2〕16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
前 言
目 录
第一章 把握新机遇开启新征程
第二章 把握新机遇开启新征程
表1 “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指标
序号 | 指标 | 2025年规划值 | 指标属性 |
1 | 碳排放总量(亿吨) | 较峰值(不含航空) 下降10%以上 | 约束性 |
2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幅(%) | 达到国家要求 | 约束性 |
3 | 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 | 8050左右 | 预期性 |
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幅(%) | 14% | 约束性 |
5 | 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 14.4%以上 | 约束性 |
6 | 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占比(%) | 10 | 预期性 |
7 | 煤炭消费量(万吨) | <100 | 约束性 |
8 | 天然气消费量(亿立方米) | 200左右 | 预期性 |
9 | 外调绿电量(亿千瓦时) | 力争300 | 预期性 |
10 | 本地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万千瓦) | 435 | 预期性 |
11 | 森林覆盖率(%) | 45 | 预期性 |
12 | 森林蓄积量(万立方米) | 3000 | 预期性 |
13 |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幅(%) | 20 | 预期性 |
14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 | 12 | 约束性 |
15 | 超低能耗建筑规模(万平方米) | 500 | 预期性 |
16 |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万平方米) | 3000 | 预期性 |
17 | 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万吨标准煤) | <165(当量值) | 预期性 |
18 | 公共机构碳排放总量(万吨) | <571 | 预期性 |
19 | 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 | 76.5 | 约束性 |
20 | 海绵城市达标面积比例(%) | ≥40 | 预期性 |
第三章 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专栏1 数据中心节能低碳改造 为从源头上推动数据中心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支撑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本市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建、改扩建数据中心的能效水平(PUE值)标准,该值越接近1说明能效水平越高。年能源消费量小于1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高于1.3;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1万吨标准煤且小于2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高于1.25;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2万吨标准煤且小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高于1.2;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高于1.15。 数据中心要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过自用、对外供热等方式加强余热资源利用。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2)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按照《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进行管理,超过标准限定值的数据中心,将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本市试点碳市场着力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中心的碳排放管理,制定并动态更新全市数据中心碳排放基准值和先进值,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数据中心减少碳排放,能效水平差、碳排放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发配额的数据中心运行单位需要从市场上购买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
第四章 严控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
专栏2 超低能耗建筑 建筑领域是人类活动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动建筑节能、减少建筑碳排放是未来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大力推动建筑迈向近零能耗的进程。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通过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技术措施,采用高效能源设备,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及照明等能耗的建筑。在超低能耗建筑基础上,通过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技术措施,可实现近零能耗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建筑碳排放。 我国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目标是未来30%的新建建筑要建成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要满足新建建筑30%的能耗,30%的既有建筑改造要达到超低能耗水平。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建筑节能30%、50%、65%、75%设计标准,2021年在国内率先实施第五部本市居住建筑节能80%的设计标准。“十四五”期间本市超低能耗建筑累计要推广5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3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建筑光伏装机容量80万千瓦,力争在“十四五”末,建筑领域碳排放实现增减平衡、稳中有降。 |
专栏3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是除二氧化碳(CO2)以外的其他6种温室气体,主要包括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具有较强的升温效应,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报告指出,工业革命以来,约有35%的温室气体辐射源自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存续时间长、增温潜势大,对地球环境负面影响大,产生的净暖化效应约是二氧化碳暖化效应的2/3,再加上空气污染形成烟雾带来的升温,暖化效应与二氧化碳相当。 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研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占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包括土地利用变化及林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的16.5%左右,其中甲烷占56%,氧化亚氮占30%,含氟气体占14%,主要排放源为农业与能源活动等。北京市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土地利用变化及林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比重较低,占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2%左右,其中甲烷占比超过50%,氧化亚氮、含氟气体各占20%左右;主要排放源为废弃物、工业生产过程和能源活动。 |
第五章 加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建设
专栏4 城市适应气候变化 适应气候变化是指针对当前和未来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进行主动调整、趋利避害的行动过程,目标是构建气候智慧型经济和建成气候适应型社会。从城市层面来说,适应气候变化重点强调城市系统对未来气候风险的防范、灾后恢复能力等。成功的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可有效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气候风险带来的损失,甚至从气候变化中获益。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至2035年北京将基本建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重点治理“大城市病”,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城市气候信息和气候变化因素,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发展策略。在本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构建韧性城市,并努力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在实现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鼓励创新建立多目标协同的城市管理、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智能化管理生态系统,采用不同的政策情景进行城市规划,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韧性城市、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等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 |
第六章 构建节能降碳综合治理体系
专栏5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手段,是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碳减排的重要制度创新。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技术领先、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高的排放单位由于实际排放量少于获得的排放配额,可通过出售富余配额获益,反之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高排放单位,由于实际排放量高于获得配额,需要从市场上购买配额或抵销产品来补足不足部分。通过市场机制,倒逼企业低碳转型升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之一,自2013年开市以来已平稳运行8年,碳市场在激励重点排放单位通过低碳能源转换、新技术利用以及提高管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排放,提高碳排放绩效方面起到了较为显著的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经验。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发电行业2200余家重点排放单位成为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企业,碳排放总量超40亿吨。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期顺利结束,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作为碳市场的补充机制,中国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在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中可作为抵销产品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也可直接参与碳交易用于支持有关机构履行减碳社会责任。本市将依托北京绿色交易所承建全国CCER交易机构,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同时,交易所继续作为本市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机构,也是本市下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创新的重要基础设施。 |
第七章 推进科技创新和试点示范
专栏6 气候投融资试点 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流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投融资能够助力激发潜力、开拓市场,进一步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020 年 10 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明确国家将大力引导气候投融资工作有序开展。2021 年 12 月,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 号),鼓励各地积极组织鼓励有意愿、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市级地区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 本市将以低碳试点示范建设为基础,按照国家政策精神,以发展绿色金融为契机,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金融工具对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作用,有效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和广泛实践,推动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具有北京特色的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按照不同区域、技术等特点积极探索本市的气候投融资试点示范和实践,探索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
第八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