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chan48
第2楼2024/03/05
对于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有条件的可以在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下继续实施项目。
一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这一情形针对科研项目,实操中并不普遍。此类项目背景具有特殊性,判断项目是否充分竞争、是否为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而判断是否可以对两家供应商进行采购,争议应当不大。
二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一情形比较具有普遍性,但总存在错误理解和使用的现象,需要当事人准确掌握。
wccd
第3楼2024/03/11
在实际操作中,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但无论如何最终是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通过,才能继续实施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