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哥
第11楼2008/06/06
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是支持jeewah的看法。一个整机(成品)是多个物品的集合,比如PVC线皮、线芯、塑胶外壳、电镀金属件等这些也都是物品,他们有组成一个复杂的物品(整机)。SVHC的含量是指物品中的整体浓度,就应该是指在PVC线皮、塑胶外壳等这些物品中的整体浓度,但是不应该指整机的浓度。当然这些简单的物品,显然也不能等同于RoHS中的均质材料
开蒙乐学
第12楼2008/06/06
物品不可能无限扩大的。首先您向欧盟出口的是商品,您应当判断此产品的归属。例如:1)如果您是向欧盟出口电脑,电脑属于物品,因此,您应当确认电脑中SVHC物质的含量;2)如果您出口的是主板,主板也属于物品,因此,您应当确认主板中的SVHC物质的含量。所以,REACH是法规不是科学发现,在分析的时候,应当客观地结合自己的商品进行判断。其实,这一逻辑也是为了从源头控制危险。
jeewah
第13楼2008/06/20
现在终于有点明白.据JIG-101A的B类物质描述,对于B类有害物质,需要用同种有害物质质量数除以产品或部品的总质量数,不超过0.1%。根据REACH的第7条,“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是不是这里的物品就是产品或部品?应该是吧。假设一个产品质量为1公斤,产品中A材料含某种有害物质为1克,产品中B材料含这种有害物质为2克,此时,该产品中这种有害物质质量数为3克,含量为0.3%。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需要通报时,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方便计算出其中的有害物质质量,判断其是否超过1T/年/人。是不是?楼主。
第14楼2008/06/20
对于检测机构而言,测试的时候还是需要按均质材料测试,但在评估整个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时,就需要以整体质量为分母了。
第15楼2008/06/20
确实如此。检测时以均质成分进行,应该是最为通常使用的方法。
第16楼2008/06/20
这个概念是否可以扩展到物品中的所有物质,并不仅仅指SVHC物质。比如物品中某种物质,即使不属于SVHC物质,但如果能够释放,也是有可能需要注册的,这时候就需要计算吨位。一批产品到欧洲后,怎么评估这种物质的质量?当然是计算,计算的时候会将产品拆分后进行吗?不太可能。应该是要求产品的进口商或制造商提供该物质在产品中的平均浓度,称量产品的质量后进行计算,方便快捷。可以这样吗?
第17楼2008/06/20
这个论坛很好,可以学到很多东西,通过讨论,可以明白很多问题。谢谢斑竹
第18楼2008/06/20
1. 制造商提供工艺配方进行数据计算是最为方便的方式;2. 制造商或欧盟进口商进行测试。(比如香味橡皮中某种香料的浓度,当然这本身就是一个均质物品,算是比较特殊吧)
第19楼2008/06/20
但是,还有一个疑问。假设某产品中塑料外壳中含铅为0.05%,计算塑料外壳中铅的质量为0.5克;但这个产品中用到了铜合金,铅测试后计算质量为5克。计算整个产品含量时,是否需要将塑料中的铅也计算进去?
第20楼2008/06/20
根据导则的规定,对于不同物品而言,只需要考虑浓度超过0.1%的物品。对于同一物品的不同组件而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物品导则》第55页的例11而言,应当考虑所有组件中的该物质。也就是应当把塑料中的铅计算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