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风】
第118楼2009/03/09
由于制定法律的技术中立性原则,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所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它是电子签名的一种特定形式。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利用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的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在技术上还可进行算法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在物理世界中与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是无法相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该条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结合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电子签名法》是否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悖。
1、 如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那么,电子签名对交易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交易相对方是否予以事后追认或实际予以履行。如果交易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予以实际履行,则电子签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
4、 如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涉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况的(即:(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则不适用于《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