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蓝
第121楼2009/03/09
个人觉得可以用,但最好还是手签
【四季风】
第123楼2009/03/09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条件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但是,当事人自行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可以从其约定。
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及证据效力的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上述规定明确了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确立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采信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审查要点。
(四)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与电子签名相配套另一个重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手段就是电子认证,它是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方提供伪造、虚假、被篡改的签名或防止发送人以各种理由否认该签名为其本人所为,而由具有权威公信力的安全认证机关进行辨别及认证并公开密钥的行为。
电子认证服务是电子商务交易的第三方提供的保障电子交易安全性的一种服务,这个问题是电子签名法的重点。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对电子认证服务业依靠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的同时,由政府部门实施适度监管还是必要的。” 为此,《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季风】
第124楼2009/03/09
(五)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对于认证机构,《电子签名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六)规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了相应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 电子签名方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为电子交易的主体之一,其法律责任以及与电子交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划分,也是法律必须加以明确的。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者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种种规范以及违反规定后的责任认定,可以较好地解决电子交易过程中的贸易纠纷,促进电子商务在高科技环境下的良性发展。
妮称
第129楼2012/11/09
没错, 电子签名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 这样非常容易被盗用, 应该是有技术手段来保证签名的唯一性和不被更改.
妮称
第130楼2012/11/13
请问第一方实验室在和内部客户来往的文件,如测试委托书, 可以电子签名吗? 大家有没有范例?